时间:2023-08-20 14:47:06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乡村治理的表现,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中图分类号:F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9-042-03
我国的乡村治理是一个非常吸引人的领域,学者邓大才认为,研究中国乡村治理的范式主要有三种:结构主义、理性主义和文化理论。这些研究成果纷繁,但并没有重视农民个人及其心理的作用。本文认为从政治效能感的角度看乡村治理,从农民视角出发,沿着“文化――心理”这个研究路线,将政治效能感与乡村治理相结合,并探讨二者的关系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
一、村民政治效能感与乡村治理的关系
(一)村民政治效能感与乡村治理的内涵
1.村民政治效能感的内涵。最早对政治效能感进行界定的学者是坎贝尔,他认为,“所谓政治功效感,意指个人认为其政治行为对于政治过程必定有或者能够有所影响的感觉,亦即个人认为履行公民责任是值得的。”继坎贝尔之后,学者们的研究使得政治效能感的内涵逐渐丰富与完整:政治效能感是一般民众对自我政治能力和对政治客体回应自身需求的主观感知。
将这一概念置于乡村治理中,即得到村民政治效能感的内涵: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村民相信自己能够作用于乡村公共事务,会对治理过程产生影响,并且认为村民委员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会对村民的诉求有所回应的一种主观感受和能力判断。
村民政治效能感可分为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与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是指村民认为自己能够参与到乡村治理的过程中,相信自己能够对村委会、政府官员、乡村政治事务及政府行为施加影响。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则是指村民对村委会、政府部门以及相应的政治活动对村民的利益、诉求予以重视并有所回应的主观感知。
2.乡村治理的内涵。本文将乡村治理定义为党和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广大村民、其他社会组织或社会力量在平等参与、协商合作原则的指导下,通过多种形式,对乡村公共事务进行协商管理的过程,最终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提高村民生活质量。
这一概念是对乡村治理的理论诠释,是一种理想状态,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权力配置的多元性、过程的自主化均为治理的核心要义,多元主体的平等参与、谈判、协商与合作管理是理想状态的乡村治理的关键词。
(二)政治效能感与乡村治理的关系
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乡村治理,必需最重要、最广泛的主体――村民的积极参与,这就需要、也必将导致村民政治效能及其各维度感呈现中等及以上水平。而村民政治效能感,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态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反映出村民对政府、村委会以及政治事务的认知和情感,因此运用村民政治效能感这一面向来审视我国几十年来乡村治理的成效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二者的关系具体表现在:
1.乡村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要求广大村民积极参与乡村公共事务,这就需要、也必将导致作为村民参与基础的内在政治效能感呈现较高水平。
治理主体多元化是治理理论的首要内容,在乡村治理中,村民作为最广泛、最重要的主体,积极参与乡村公共事务是乡村治理的首要要求。
内在政治效能感是村民主动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基础,同时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水平会在正常的参与过程中得到明显提升。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的这一改变过程与强化理论非常相似。根据强化理论的作用机制,如果村民在协商过程中,能够参与到对公共事物的治理中,并且能够影响决策结果,那他们便增强了自身参与到农村公共事务的信心,这种正强化过程使得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提升;相反,在协商过程中他们的想法和建议得不到重视,那他们的挫败感就会增强。所以,通过对村民政治效能感的分析,即可折射出我国这么多年乡村治理的状态。
2.乡村治理权力配置的多元化要求外在政治体系必须对村民的诉求予以回应,这将导致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呈现较高水平,终至内、外在政治效能感达到均衡状态。
治理理论提出了权力的多元化配置。乡村治理理论的权力配置多元化承认了乡村社会的私权力在公共事务的治理过程中发挥着国家权力不可取代的作用。公共权力的运行在政府和社会之间呈现出上下互动的双向运行过程:既有村民自下而上的参与,以影响村委会和政府的决策进程,又有自上而下的重视与回应,村委会和政府对于村民的利益诉求予以回应,在互动中协调各方利益,实现对乡村公共事务的治理。这些反映在村民政治效能感上,均表现为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水平偏高。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水平是村民主动参与公共事务的基础,外在政治效能感水平强调外在政治体系的回应,也是乡村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二者均衡,治理的结构方能完善。
3.乡村治理过程的自主化要求、也必将导致村民更为熟悉村级地方政治环境,因而村民村级政治效能感水平高于政府级的政治效能感水平才是乡村治理的正常体现。
根据阿尔蒙德的理论,不同政治层级的公民政治能力感(政治效能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即相对于接触较少或比较陌生的国家层次环境,在地方层次的政治环境中,公民的政治效能感水平更高。因此,本文对政治效能感进行了层次划分,根据我国村民政治环境背景,分为“村级”政治层级和“政府级”政治层级(村级以上的政治环境层次均认为是“政府级”)。同时,在更为熟悉的村级地方环境中,村民的政治效能感应表现得更高。
二、村民政治效能感的特征
为了全面反映农村乡村治理的基本状况,文章从山西省北、中、南部选择了7个村庄进行实地调研。这7个村庄有些是传统型农村,有些是现代化新农村,有些处于过渡时期,经济发展水平各异,地理位置、文化背景等均不同,村庄的选择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随后,通过随机选择,在保证男女比例相当、家庭收入与教育水平等分布均匀的前提下,进入村民家中进行调查和访谈,最后共获得802份有效问卷。基于已获得的调查数据,通过运用spss软件,分析村民政治效能的特征。
(一)村民总体政治效能感的特征分析
从表1可以看出,村民整体政治效能感均值为2.4589(<2.5),处于中等偏低水平。
根据西方政治效能感的相关理论,中等水平的政治效能感是最为合适的公民政治效能感的水平。然而我国村民政治效能感较低。而政治效能感作为剖析乡村治理的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折射出乡村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村民内在、外在政治效能感的特征分析
从表2中可以看出,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均值为2.3955,处于中等偏低水平,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均值为2.5108(>2.5),处于中等偏高水平,呈现“内低外高”特征。
这说明村民对政治系统的了解不多,认为自己对政治系统影响力不足,但同时又表现出对政府、村委会极高的信任和极强的依赖,期望他们重视并回应自身的需求。
从表3中可以发现,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较低,村民“影响型”政治效能感(2.3974)与“了解型”政治效能感(2.3940)基本持平,都处于较低的水平。
通常情况下,“了解型”的政治效能感是村民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知识储备库,是村民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动力基础,数据调查的结果说明村民认为自己对规章制度、选举程序、村委会运作方式不甚了解,对乡村公共事务不甚关注。
“影响型”的政治效能感,作为一种较高层次的政治效能感,体现行为意向的特征,会直接导致村民政治行为的发生。而表中数据表明村民对影响政府、村委会干部的主观感知也不甚强烈,由此可推出村民参与政治的积极性不是很高。
从表4中可以看出,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水平较高。村民“重视型”(2.5787)明显高于“回应型”(2.3918)。
这说明村民认为政府及村委会比较重视自身的利益诉求,而对于有事去找他们的时候,他们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方式往往是不能让人接受的。在访谈中就会发现,很多村民认为政府出台各项政策的初衷是好的,只是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问题。而当具体到政府或者村委会的工作人员时,很多村民对他们的工作态度和工作精神表示质疑。
(三)村民政府级、村级政治效能感的特征分析
从表5中可以看出,村级政治效能感均值为2.3591,处于中等偏低水平;政府级政治效能感均值为2.5406,政府级的明显高于村级政治效能感水平。
这说明村民对于政府级的环境层次的主观感知更为强烈一些,而对与自身关系更为密切的村级组织则感觉一般,这说明以“乡政”为代表的国家政权已经深入农村,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但是不利于农村农民社会的发育和乡村治理的真正实现。
在表6中,从内、外在政治效能感的角度进行比较,仍然是政府级高于村级。之所以会呈现这种特征,与我国目前“行政化”和“空壳化”的村委会密不可分。这些在社会流动很弱的乡村中,都沉淀在村民的内心世界中,使得村民对政府级更为熟悉,更易感知,而对与自身关系更为密切的村级组织则感觉一般。
三、从村民政治效能感看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所形成的“乡政村治”模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乡村治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乡村政治发展的进程。但是我国乡村治理毕竟还处在发展阶段,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本文从村民政治效能感这个角度出发,审视乡村治理在主体、内容、性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从村民政治效能感看乡村治理的主体:主体积极性和主动性有限
我国乡村治理目前仍是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乡政村治”的主要特征。首先,广大村民作为村民自治的主体,其政治效能感整体处于中等偏低水平,即他们认为无力作用于治理过程,自己的利益诉求也不会得到重视与回应,那村民自治制度对于村民来说,只是个与自己无关的、形同虚设的制度。其次,“乡政村治”模式中,“乡政”与“村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政府行政权力与村民自治权力的终极目标应是一致的,但由于二者权力运行方向不一致,在乡政村治的具体运行中,需要这两种力量相互作用,不断博弈,以期达到协商合作,合力共赢的状态,最终实现乡村的良善治理。然而,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村治”本身处于弱势地位,二者已是非均衡博弈,再加上,村民效能感水平整体偏低,认为参与“乡政”的博弈是不值得的,面对一大主体的缺失,那乡村要实现真正的治理,真是任重而道远。
(二)从村民政治效能感看乡村治理的内容:内容失衡
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水平是村民主动参与公共事务的基础,外在政治效能感水平强调外在政治体系的回应,也是乡村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二者均衡,治理的结构方能完善。通过之前的数据分析,得出村民政治效能感呈现“内低外高”的特征。较低的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说明村民认为自己对政治的认知能力和影响能力不足,那么,他们就无法很好地参与到村民自治中,必将影响村民自治的强度和持久性;较高的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反映出村民对政府以及村委会干部的信任和依赖,这虽然构成了乡村治理的社会资本,但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村庄的自治性。
(三)从村民政治效能感看乡村治理的性质:偏离治理性质
乡村治理强调的是治理,而非管理、管制,村民自治强调的是自治,而非“他治”。我国的乡村治理以“乡政村治”为典型特征,融合“他治”与自治,集行政功能和自治功能于一身。根据阿尔蒙德的研究表示,村民在熟悉的村级地方政治环境中,政治效能感的水平应该更高。在农村,无论是作为自然村的熟人社会还是行政村的半数人社会,村民对于村委会和村干部还是比较熟悉的,再加上村民自治制度,本文认为,相比于包括“乡政”在内的政府级的政治环境,村民对于“村治”更为熟悉,更易作用。然而通过之前的数据分析,村民在村级政治效能感的均值以及各维度的得分均低于政府级的。那么,数据统计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目前的乡村治理,行政色彩过于浓厚,有违治理的本质。
四、结语
本文通过对已获得的802份有效问卷的量化分析,从村民政治效能感的角度审视乡村治理,发现目前乡村治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从村民政治效能感整体水平偏低可以看出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限;村民政治效能感“内低外高”的特征表明乡村治理内容失衡;村民在政府级的政治效能感水平均要高于在村级上的表现,表明目前的治理行政色彩浓厚,偏离治理性质。总之,村民政治效能感以其复杂的内在结构和不同的测试维度为我们展现出目前乡村治理的全貌,从中折射出我国30多年实践取得一定成效,但仍需要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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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2.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08)-12-0021-02
乡村治理作为一个概念,在1990年代末开始被国内学界使用,不久即流行起来。具体地说,当代中国乡村治理研究的兴起,与解体和村民自治的推行有关。解体后,如何重组中国农村基层社会,成为各界十分关注的问题。到1980年代末,推行村民自治已经成为各方面的共识。如何具体实施村民自治,在实施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如何解决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就不仅成为政策部门迫在眉睫需要面对的问题,而且成为学界的理想研究课题。在这个背景下,1990年代,国内以从事政治学教学和研究为主的一批学者开始关注村民自治,并进入农村第一线,研究村民自治制度在农村实践的过程与机制,从而较好地将理论与实践结合在了一起。
一、农村人口流动视阈下乡村治理实态
流动是一个社会发展的重要变量。从宏观上讲,流动促使我国经济结构逐步协调和优化、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微观上讲,流动促使了农民现代性的生长、社会地位的提升和公民文化的形成。但是,流动带给国家、社会及农民个人的积极效用在很大层面上却又具有非均衡性,甚或单向性。详言之,流动在将绝大部分社会正面效益集中于流入地和流动农民的同时,却不可避免地将消极的、负面的效益抛给了流出地和留守农民。这一社会现象必须要引起政府高度重视和社会密切关注,否则会导致农村社会的凋敝,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社会的动荡。
1.流动促使“乡政村治”下的“草根民主”渐发蜕变并引发乡村政权“内卷化”[1]。按常理,流动会促使一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但是,对于我国乡村农村社会,却并非如此,20世纪90年代,逐渐兴起的“民工潮”并未给农村社会注入可持续发展的生产要素,反而造成了乡村知识、人力、技术、人才及市场的“经济性”外流。乡村人口流动的主体是乡村青年劳力和知识精英阶层的外流。1978年后,国家意欲建构“村民自治”框架来达到对乡村社会的治理,实现乡村社会的“草根民主”。农村人口流动的结果是“乡村最紧迫需求的资金、人才、知识和需求大量向城市集中,以至造成乡村发展的‘空心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流动表现为一种上位流动,乡村流动主体在年龄、知识、才能等方面具有相对优势。近年来,国内学者实地调研证实,农村外流人口中35岁以下的青年人占总数的86. 3%,外流人口的整体素质普遍高于留守者。乡村基层民主“草根”表现出一种实质枯萎态势,乡村政权出现一种有增长无发展的“内卷化”趋向。
2.流动并未带来农地经营“规模化”,而更趋向于农业“过密化”。在人口压力下,农业“过密化”使得我国农业经济逐渐变为一种“糊口经济”。农地,对于农民而言,首先表现为“生存资料”,活命的基础,而不是“资源优化配置”的生产要素,农地所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在逐渐“超越”其生产功能[2]。土地的家庭承包,不仅造成土地的细碎化、分散化,难以形成“规模经营”农业可持续发展,而且造成土地难以流转,难以按资本、技术、知识相对优势来配置土地。农民流动在很大程度上却造成了土地撂荒、抛荒等畸象,导致农业劳动生产率的低效,直接影响农村的健康有序发展。
3.流动带给既定村民更深的“相对剥夺感”,乡村治理成本增加且效能趋下。国内外学者实地调研证实,流动会促使农民现代性增强与传统性削弱。诚如周晓虹所言:“农民流动本身就是一所培养农民现代性的大学校。”[3]农民现代性的提升会促使农民政治文化的现代化和乡村治理效能增强。但是这样的积极效用却并未在乡村社会产生。反而,由于年龄、性别、知识、才能、素质等原因使得未流动农民更多接受到的是关于流动农民上位提升的信息以及城市居民的生活优越性。城市生活参照系的绝对优势使未流动农民内心逐渐产生并积聚起一种强烈的“不断增强的受挫感”。他们感受到的是他们与城市居民之间的生活差距并非因经济发展而带来一种缩小,现实使未流动农民的“期望-收益比”变得无法弥合。美国学者古尔(T・Gurr)认为,带给社会动荡或变革,“最根本的原因不是贫穷而是相对剥夺感”。“相对剥夺感”是一种“现实与期待的负面差距”,是一种典型的“忿忿不平”。当前,广大农村正在形成并蔓延的“相对剥夺感”,是引发社会冲突的根源之一,直接导致农民对现有权威政治的疏离和文化认同下降。这些现象不利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构建乡村治理的有效对策
在构建现代社会进程中,乡村治理结构的重建,亟待政府、社会及乡村等对现有社会资源重新配置和组合,尤其是政府要不断完善已有制度安排并适时进行制度创新。
(一)加快城乡二元社会结构解构步伐,促使社会资源的有序流动
城乡对立二元结构是影响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体制矛盾。这个矛盾主要体现为资源配置和流动的失衡性和偏向性。政府通过一系列政治制度供给和政策出台,给予城市和工业分割、占据资源的“相对比较优势”,即社会资源存量及增量的流动和分配偏向于城市和工业。这就相对剥夺了乡村社会发展的可利用资源,其中包括乡村治理结构的有效性。中国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潜在最大危险是增长收益得不到普遍分享,特别是广袤的乡村被排除在获益之外。当前,农村人口流动最大的特征是促使乡村社会发展的核心要素,譬如年龄、知识、资本、能力以及市场等更多的表现为一种乡村流往城市的单向性,而这又导致乡村社会发展资源的更为稀缺性。在资源不可回流的情况下,传统的乡村结构在不断“复制”而导致乡村出现调蔽,乡村有效治理成本加大。乡村社会发展的相对弱势,使得政府应通过倾斜性制度供给来不断加以弥合。对此,首先政府应对破解二元社会结构不断“催化”以求“加速”。目前,我国二元结构的解构,无论在理论界还是政策界,均成定说。政府应加大力度促使二元结构尽快解构,为乡村有效治理提供制度环境。这其中,尤其重要的是户籍制度,改革的导向就是要建立城乡一体的市民制度。
(二)加快乡村农地流转制度建立健全,促使农地的“规模经营”
当前,影响乡村有效治理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乡村农地配置并未由于农村人口流动而促成“规模经营”,反而出现大量农地的搁荒、撂荒等现象。究其原委,从经济学角度讲,其中不乏有我国人地关系高度紧张而导致农地生产意义的萎缩和退化的因素。但是,更重要的是我国农地流转制度的缺失和低效。在中国,农地的高产主要是通过对单位土地不断追加劳动力要素投资而获取的,并非是通过资本、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的投入。诚如美国学者德珀金斯认为:在中国农业发展中,“造成单产提高的主要动力是人口的增加”。中国农村土地生产率不断提高的背后却隐藏着边际农业劳动生产率逐步下降,农业有增长却无发展的“农业内卷化”将影响农村结构变迁和乡村社会治理。因此,政府应该加速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一是要加快土地流转的立法。应尽快制定和出台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对于农民土地权利的界定、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补偿标准及收益分配、土地流转的管理、土地纠纷的处理等基层难以解决的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后加以规定,使农村土地流转纳入法制化轨道。二是大力培育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乡镇可以依托经管站建立土地中介组织,负责土地流转的管理及中介,包括土地流转规划、收集土地供求信息;进行项目推介,规范土地流转程序,指导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协调处理各方关系,搞好土地流转的服务。三是准确定位乡村组织在推进土地流转中的角色。加强管理和搞好服务,包括土地流转的资格审查、合同签证等工作,为土地流转提供信息、中介、协调等服务。
(三)加快乡村政治、经济、文化等组织建设,增强农民参与乡村治理效能
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社会组织是每个社会成员权利维护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途径。美国著名政治学家塞谬尔・亨廷顿指出:“组织是通往政治权力之路,也是稳定的基础,因而也是政治自由的前提。公民有组织地参与政治是现代社会政治发展的一个趋向。”[4]故可知,组织是一个群体权利的保障,它可以提高群体在社会规则中的谈判地位,强化农民与政府、社会的对话权能。而且乡村公民通过组织可以获取政治参与意识和能力、提高经济技能和塑造现代文明规范。因此,政府应积极鼓励和支持农民创建和参与组织,这样的组织可以是政治层面的、也可是经济层面的,亦可是文化层面的,最大限度地把农民组织起来。通过组织,使农民拥有实现权利的组织载体,这不仅可以增强其作为一个社会群体主张权利的“话语权”,也可以在“乡政”和“村治”之间架构有效的沟通渠道。国内学者何慧丽教授在河南兰考进行的乡村建设实验中积极创新农村文化组织并取得一定成绩,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组织提升农民现代性的效能。
四、小结
毫无疑问,在现代化进程中,农村人口会进一步向城市集中,城乡差别会有所扩大,乡村的“相对被剥夺地位”也不可能很快改变。但城市的发展不能以乡村的衰败为代价,中国的发展除了城市突破以外,还必须有“绿色的崛起”,即乡村的发展和稳定。
参考文献:
[1]徐勇.挣脱土地束缚之后的乡村困境及应对――农村人口流动与乡村治理的一项相关性分析[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0(2).
中图分类号:F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2)04-0109-04
我国的乡村治理模式是建立在传统农业经济、计划经济基础之上的,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及市场化的逐步推进,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转变乡村治理模式已成为乡村发展繁荣的当务之急。笔者不辞浅陋,现对此问题略陈管见。
一、新形势下我国乡村治理模式面临转型的迫切任务
我国古代社会皇权不下县,县以下的乡镇、村社实行乡绅自治、宗族自治。这种乡村治理模式适应自给自足的传统农业模式的需要,成本低而且高效。建国后,出于建立苏联式计划经济体制的目的,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我国建立了政社合一、权力高度集中的体制。这种体制在集中力量办大事方面具有优势,在修建农田水利设施、整修田地、修建道路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乡村居民的自主性、创造性却受到了极大限制,严重影响了乡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改革开放后逐步退出了历史舞台。改革开放三十年多年来,我国的乡村治理模式、乡村经济体制经过改革,由乡镇政权代替,确立了家庭联合生产的承包责任制,建立了明确的产权制度和集体所有、共同发展的合作制。在此过程中,乡镇政府成为我国的基层行政机关,乡以下则用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代替了时期的生产大队、生产队,实行村民自治。这种乡村治理模式基本适应乡村主要进行农业生产的乡村情状,但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及市场化的逐步推进,乡村不仅已与城市结成密切相关的共同体,而且本身也日益城镇化,传统农业的地位日益降低,现代农业蓬勃发展,农业产业化迅速推进,从事工商业的人越来越多,已成农民主要的收入来源,乡镇企业也异军突起,成为乡镇经济的主要支柱。这种状况使得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难以适应,面临转型的迫切需要,一方面需完善乡村管理体制,另一方面需积极培育乡村各种社会组织。
近年来,我国乡村经济结构以及它的格局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尤其一些乡村办起了企业,而且办得有声有色,几乎成为乡村经济的主体。如我国广东省的乡镇企业的总收入已超出一千亿元,大约是乡镇总产值的60%。要使乡镇企业能够快速发展,就得保障企业受到乡镇权力机构的扶持,切实得到政权机构的服务。那么为保障乡镇企业能够更快更好的全面发展,促使其走向大城市,甚至走向世界,那自然就得全面完善我国的乡村管理体制。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科技进步、农业技术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由农民自主创办的专业技术协会产生了。这些技术协会以科技为导向,以各个院系、科研机构以及科技学会为支柱,以科技人员、农民技术员为领头人,有力推动了乡镇产业结构的升级转型。我国农民根据市场发展的需求,借助商品的生产与销售,创办了多形式、多层次的社会服务组织,使科技、资金和资源等多方面的生产要素得到了充分利用。同时,由于商品经济在发展中不断进步,很多农业协会都进行了跨地区、跨行业的重组,逐渐实现了联合发展。这些乡村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也需要乡村治理模式的进一步转型。
二、当前我国的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网络向农村的逐渐普及、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明显加速、社会中介和服务组织的不断发育及文化经济一体化的迅速推进,我国的乡镇政府管理体制普遍不能适应,使得党的方针政策不能贯彻实施,并影响了当地乡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当前,我国乡镇政府管理体制明显存在一系列问题,突出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乡镇政府管理体制存在诸多弊端,不能及时有效地应对当今乡村社会出现的各种问题;二是乡村社会组织发育不足,无法有效填补乡镇政府功能的不足,也不能形成合力以有效抵御市场风险、增强谈判能力。就我国的乡镇政府管理体制而论,尽管在不断改革、完善,但仍不能满足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大致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工不明,责任不清,难以调动职员积极工作、承担职责和协调配合
我国乡镇一级政府管辖的区域比较广泛,但对其管理的只是县级政府,这就不能建立完善的乡镇行政机构,不能促使责任、权利的统一管理。机构比较臃肿,机构人员不能很好地服务人民、贡献社会,不少乡镇政府干部基本都是在混日子。各政府机构、职员职责界定不清,部分事业单位总是依靠业务主管部门行事,财政拨款基本成为经费的唯一来源。这些情况导致了相当多的乡镇干部、职员、机关缺乏竞争和服务意识,不能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及法律责任。
(二)财政体制不完善,乡镇债务负担沉重
二、审核评选方法
(一)制订规范。依照民政部《乡村敬老院治理暂行方法》和《关于乡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建立的指点定见》以及我县实践,本着有利于促进敬老院建立规划、设备、出产、生涯和日常治理效劳向高起点、高层次、高规范偏向开展的准则,从指导注重、院容院貌、生涯设备、院务治理、院办经济等五个方面制订评分规范。
(二)确定品级。全县乡村敬老院建立治理达标评定分为:达标进步前辈、达标、根本达标和不达标4个层次。个中,达标进步前辈敬老院,由县救灾办向市民政局申报,市民政局组织审核评定;达标和根本达标敬老院由乡镇人民当局申报,县民政局、救灾办组织审核评定,并报市民政局立案。
(三)评分办法。根据《县乡村敬老院标准化建立治理达标考评细则》,满分为100分。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且五大项评分均在80%以上的为达标进步前辈敬老院;总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且五大项评分均在70%以上的为达标敬老院;总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且五大项评分均在60%以上的为根本达标敬老院;总分在7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敬老院。
(四)奖惩罚法。为鼓舞进步前辈,鞭笞后进,带动普通,促进我县乡村敬老院建立治理安康开展,施行奖惩机制。经申报被评为达标进步前辈敬老院的由市民政局颁布标记牌,并赐与奖励;凡被评为达标敬老院的,由县民政局(救灾办)颁布标记牌,并视情赐与奖励;关于1次评选不达标或延续2次评选根本达标的敬老院,责令限日整改,并在全县传递;对延续2次评选不达标或延续3次评选根本达标的敬老院,建议地点乡(镇)撤销敬老院院长职务、解除治理效劳人员的聘用合同。
(五)有关阐明。乡村敬老院标准化建立治理达标考评每年展开1次,执行动态治理。被授予达标进步前辈、达标的敬老院,有用期2年,期满后需从新申报考评。对有用期内敬老院建立治理分明滑坡的,县民政局可随时撤销其声誉。达标进步前辈、达标敬老院的申报工夫为每年8月底前,审核、评选于岁尾前完成,授牌和奖励连系年度任务总结表扬一并进行。
三、任务要求
(一)一致思维看法。乡村敬老院是社会福利事业,是经济社会开展的主要标记。办妥乡村敬老院是民政部分“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效劳”和“存眷民生、维护公道、促进调和”的根本本能机能表现,是落实科学开展观、推进我县乡村开展变革综合实验区建立的详细举动。县乡民政、救灾部分要进步看法,实在把乡村敬老院达标任务归入主要议事日程,增强指导,强化办法,全力推进,起劲使敬老院成为乡村五保白叟保养天算的幸福乐土。
(二)紧密组织施行。各乡(镇)要把乡村敬老院建立达标任务归入全乡(镇)任务的总体规划,做到长计划,短布置,统筹统筹,建管连系。要多方筹措资金,加大敬老院投入,逐渐完美五保白叟出产、生涯以及文明文娱设备,不时进步五保供养程度。妥帖处理敬老院治理效劳人员工资和任务经费。要增强敬老院治理效劳人员教育培训,使之通晓营业,喜欢岗敬业,不时进步效劳质量和治理程度。
非农化发展是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给乡村社会发展带来的必然结果。让农村按照农村的模样存在与建设,让农村在农村的轨道上发展与振兴的思想,更像是一种带有返归与惋惜的“理想主义”虚幻表达。从辩证角度看,非农化发展才是更加真实的存在,其为乡村社会带来了越来越多的发展机会,同时也造成了越来越多已知或未知的社会风险。承认与辩证看待乡村社会非农化发展的客观事实,才是更加有助于乡村振兴战略价值有效实现的理性选择。
一、乡村非农化发展的结构特征及其多重呈现
从本质上而言,乡村非农化发展是乡村在其现代化进程中受到外力影响而进行的结构化赓演的必然结果,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的非农化发展都意味着农村不再是一个自为自主的社会体系,而是更加深入地嵌在更为广阔的社会系统网络中。作为社会系统网络发展的组成部分,乡村非农化发展表现出明显的结构性特征,具体呈现为乡村社会、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等方面。一是乡村社会非农化发展。乡村社会是具有高度独立性的自养系统,既是乡村生活共同体的物理载体,也是乡风文明的物质基础;乡村社会非农化主要表现在生活空间非农化与乡村文化非农化。首先是生活空间非农化。一直以来,农村发展都与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相联系。不管是出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考虑还是政绩考核的需要,地方政府都在积极推进农村城镇化、村庄合并、撤村并社等各种发展乡村社会的措施,意图以城市建设的科学主义与理性发展取代乡村社会的经验主义与自然发展。这种做法无可厚非,却在事实上导致了乡村生活物理空间的非农化重构,标准化取代个性化,统一性替代差异性,集中性取代分散化,随之而来的还有类城市化的新的社交网络、高成本生活以及集约便利的服务。其次是乡村文化非农化。乡村文化不会停止变迁,现在的乡村文化绝对不再是传统取向、小农社会、封闭稳定意义上纯粹的地方性乡土文明,而是呈现为被放置于工业文明、小农社会化、开放失衡状态下混融的非农化发展状态。乡村文化原有的单一化、同质性特征正在被多元化、异质性特点所替代。原有的传统文化价值依然产生影响,继替的文化非农化变迁正在发挥新的价值影响。乡村文化非农化发展使乡村文化以本体性价值与社会性价值两种形态共同塑造着乡村社会矛盾的价值观念。这就是孟德拉斯所谓“文明的冲突”。显然,乡村文化非农化是乡村文化振兴必须面对和考量的基本事实。二是农业生产非农化发展。在现代资本主导与市场竞争条件下,农业作为弱质产业部门,从传统小农状态走向现代化主要通过各国的农业保护制度与非农化发展,这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客观事实与必然趋势。其中,农业非农化发展主要是指农业劳动力、农业土地与农业资本等农业生产要素的非农化。首先是农业劳动力非农化。现代社会流动打破了城乡二元结构,让固乡守土的传统意义的农业劳动力即农民进入城市,实现非农化就业,农民的多元分化甚至让“谁来种地”成为世纪之问。总体而言,除了原有的留守农民,目前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还有租地农户、返乡农民、种粮大户、各类农业资本公司等。无论谁来种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非农化都已是客观事实,即使传统意义上纯粹的农民家户,也是非单纯性从事农业生产的兼业农。显然,农业劳动力非农化已经开始改变农业生产结构与生产关系。其次是农业土地非农化。土地具有非再生性,因此为了“把饭碗端在自己手中”,我国执行了最为严格的耕地红线制度以保证农业生产。不过,正常经营条件下,占用土地从事非农产业的经济效益明显高于农业用地是常识,也是共识。这样既能创造就业容纳转移农村劳动力,又能创造财富与税收,这种比较效益结构是土地非农化使用的根本动力。在此动力驱使下,城镇化与乡村社区建设“征地”、资本下乡“租地”等现象的直接后果,就是越来越多的农业用地被非农化使用。最后是农业资本非农化。从历史角度而言,农业生产剩余主要被体制性地转化为城市与工业资本。目前国家资本通过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被有计划地投入农业并沉淀为农业资本。不过,从事农业生产带来的温饱有余、富足不够的事实与经济理性的指引,让农民不会跟随国家战略,而是更愿意把自身积累资金投向非农产业。在利润增值的理性支配下,下乡资本从事农业生产要么是农业搭台、政治唱戏,追求政策红利,要么是将农业生产引向更能产生利润的品类与行业。个体与资本的理性行动无可厚非,却在事实上造成农业资本非农化发展的外部性结果。三是农民生活非农化发展。“农民”作为一个学术性概念主要有阶级、制度与职业三重理解,农民现代化是农民适应“传统—现代”发展模式的角色转换、职业转换、身份转换。正是这三重转换形塑着农民非农化的生存状态。农民非农化生存是农民适应现代化发展,获取生活资料的个体能动性与生存理性的本质表现,主要表现为就业、收入、生活的非农化。在就业与收入的非农化方面,农民就业形式已完全超脱传统农业领域,呈现为兼业化,非正规就业、非正式就业等特征。在特定国情下,“农民工”称谓正是农民就业非农化最好的现实注解,多种职业、多项技能几乎是每个农民必备的生存条件。就业非农化直接带来农民收入非农化,数据表明,单纯农业收入在农民家庭收入中的占比逐年减少,非农化职业收入是农民家庭增收的主要渠道与保障。收入增加带来消费能力提高,直接将农民的传统生活带入非农化状态,生活方式、生活内容超越传统范围,开始与市场主导的城市生活接轨。总之,农民群体偏重保守、重视伦理的传统性格正在被非农化改变或取代。
二、乡村非农化发展的双向效应及其政策意指
一是乡村非农化发展的双向效应。乡村社会非农化发展对农业农村农民的影响具有多层面的连锁性特点。总体而言,这种影响可从积极效应与消极效应两方面解析。首先是乡村非农化发展的多重积极效应。非农化发展促进自足经济向市场经济积极转变,成为有效解决人地矛盾的主要途径;专业、合作、网络等生产方式正在改变着分散、单一的传统家户农业生产方式、组织方式与销售方式;竞争、开放等市场观念取代封闭、保守等农耕思想,正在成为塑造“现代农民”的观念要素。其次是乡村非农化发展带来的消极效应。非农化发展造成乡村社会基于伦理传统的社会契约开始失效,既有的社会治理网络与安全基础遭到破坏。长期发展而言,这是乡村现代化发展与进步的必然破旧阶段,而短期却必然造成乡村社会资本的快速流失。孝养文化、互助网络的约束力逐步减弱造成社会价值失准;农业生产要素流失,土地成为资本下乡赚取政策红利的猎品;农民被标签化为落后主体挤出农业生产;农民本体性价值被社会性价值替代,攀比消费、低俗文化流行导致社会关系失衡。二是乡村非农化发展的政策意指。乡村非农化发展的社会事实与双重效应表明,辩证看待非农化发展对于促进乡村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大政策价值。其关键在于如何让非农化发展更恰当地嵌入既有的乡村社会结构,促进农村农业现代化,通过外在政策力量引导非农化发展的积极效应发挥并限制消极作用的成长。具体而言,乡村非农化发展至少给乡村振兴战略带来三方面的政策意指。首先是党建引领建设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为了重构国家与乡村的制度性联系,重新整合与凝聚各类乡村社会主体力量,实现乡村共同体的“共建共享共治”。通过共同体建设形塑乡村现代化过程中的适应性机制,不仅能有效吸纳非农化发展带来的新的规则、组织等资源要素,而且能增强乡村社会应对社会资本流失与社会结构解组等负面效应的行动能力。“党建引领”一方面是保证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政治方向,更重要的是实现党的社会的有力发挥,即由党的建设出发型塑政党服务农村与农民的生活性公共服务保障体系的能力,使之成为推动建设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核心力量和乡村非农化发展回应机制建设的支柱力量。其次是推动乡村文化的多元融合与创新发展。乡村文化振兴至少需要重视“三个结合”,即增进乡村文化建设与乡村主体文化体验与表达的有效结合,实现各类文化主体能够动员与愿意参与的有效对接;促进乡村文化组织建设与移风易俗的有效结合,缓解乡村文化凋敝造成的种种弊病,提高乡村社会生活的文化质量;标准化的公共文化建设要与地方文化、传统文化有机结合,尊重并引领地方文化自主创新,实现政府提供的与乡村需要的之间的有效对接。乡村文化振兴能有效引领、吸纳非农化发展带来的文化要素及其正面功效。最后是推动农业生产的“再组织化”,增强农村集体能力。市场经济重塑下的乡村经济不可能重新回到政治规制的集体经济,但是没有新的集体化、组织化的链接机制,分散化的小农经济根本无法适应现代社会与市场发展的竞争,这导致进入乡村社会的非农化发展要素如技术、资金等,要么成为强势资本剥夺弱势农民的工具,成为无序竞争、不当竞争的来源;要么无法与农村社会的土地、劳动力等原材料有效结合,形成新的农业生产动能。因此,关键在于推动农业生产体系建设,实现农业生产的“再组织化”,增强农民生产的自主能力,进而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力量。农业生产“再组织化”至少要考虑三个方面联结机制的建设,即建设协作机制,挖掘传统互助与现代合作社的内在优势,实现分散小农的组织化;建设服务机制,形成服务农业全过程生产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以组织化的服务实现一体化的农业生产;建设规制机制,规范新的资本力量在农业领域的市场行为,保护家户小农的权利不受资本剥夺。这样通过“再组织化”方式为非农化发展资源建立有序进入农业生产的规范渠道,使之成为乡村产业振兴的有效要素。
参考文献:
贺雪峰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
村庄治理模式,即村治模式,是华中乡土学者乡村治理研究的一个路径探索。2009年1月出版的《中国村治模式研究丛书》(16本),可算作这一学术路径的阶段性成果。丛书作者分别选取湖北、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四川、陕西、浙江、江苏、吉林、福建等重要农业大省15个村庄,驻村调查百余天,从生产生活、弱势群体、村庄政治等角度进行了深入调查。单就16本书的经验材料本身来讲,丛书就是一个不小的学术贡献,是对转型农村社会的一次素描――“描绘巨变中的乡村中国图景”。另外,丛书的出版代表着农村研究“集体学术”的进展。作者均出自一个团队,怀着同样的理念,同样的学术进路。丛书不是16本调查报告的简单叠加,而是一个学术理念的集体表达,是一个学术团队集体发出声音,是对村治模式研究的多套经验阐释。其中,贺雪峰所著《村治模式:若干案例研究》一书,在叙述村庄经验的同时,对村治模式的缘起、研究路径等问题进行了很好的阐释。
一、村治模式研究的缘起
村治模式研究不同于普通的农村田野调研,不是要理解一个村庄,而是要理解中国80%村庄的80%现象。这样的学术抱负自然不能通过“普查”来实现,而只能寻找一种方法,通过广泛调查对中国农村进行区域化、类型化的解剖,或者说是要找到一条路径,对中国农村进行结构性的理解。
在《自序》中,贺雪峰讲述了村治模式研究的缘起。在从事“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研究”过程中,日益关注这样一个现象,即中国农村极其不均衡,相同的政策、法律和制度在不同地区的村庄会形成不同的过程、机制和后果。中国农村不能一刀切(非均衡性),这虽然几乎成了一个不言自明的集体共识,但是非均衡性的深层原因却一直是个悬而未决的学术难题。伴随着调查的深入,研究者发现,乡村治理形态区域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村庄治理逻辑的不同,必须对“村庄治理的社会基础”进行讨论。
探讨村庄治理的社会基础,就需要对村庄进行一个整体性考察。不是关注家庭结构、老人赡养、村庄舆论、派性宗族等个别现象,而是要把这些小专题放在一起来理解,通过对村庄秩序的总体性考察,揭示复杂政治社会现象之间的关联。这样的调研成果就类似于一个相对翔实的民族志报告。通过村庄经验的总体性意义来呈现村庄的内在机制,进而呈现村庄治理的逻辑。
但另一个问题出来了,是不是1000个村庄有1000个逻辑呢?还是有些村庄治理具有逻辑上的相似性?村治模式研究就是要从根本上回答这个问题,即在呈现个案村庄社会基础和治理逻辑的同时,对个案进行比较,进而将治理逻辑类型化,形成关于村庄治理模式的讨论。
村治模式不仅仅是一种研究策略,同时也是一种调查写作方案,调研者有统一的调研提纲和写作框架,便于不同村庄的资料具有可比较性。这种调研方法与纯粹的人类学对村庄的理解方式不同,是中度调查,不太追求村庄个案的绝对精细化,而是要通过1―3个月的调查呈现出村庄的结构性特征。之所以不是特别注重经验的绝对精细化,是因为在村治模式研究中,比较的不是具体现象,而是逻辑,比较的是村庄各种结构性因素、事件和治理机制的异同。
二、村治模式研究的路径
在村治模式研究过程中,存在以下三条路径:
第一条路径:选取某一个专题或视角,结合不同村庄经验进行比较,理解和呈现村庄治理逻辑的差异性。本书共列示了20个专题:家庭结构与老年人地位;妇女地位及其对公共生活的参与;生育观念与生育行为;农民的闲暇时间及其社会交往;人情往来;红白喜事及其仪式;村庄中的竞争;村庄价值生产能力;地方性规范与地方性共识;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公与私;积极分子与消极分子;村庄公共事务的“搭便车”;土地调整;农民负担、村级债务与农村上访;等等。这些专题,都是在长期农村调查基础上形成的对田野经验的问题意识,即以某些标志性事件为切口,剖析村庄治理的内在逻辑,同时强化对乡村治理区域差异的认知。这正是本书导论中《中国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以在全国九个农村地区调查为例》一文的问题意识和主要内容。
第二条路径:立足一个村庄,做一个相对翔实的调查报告,生动呈现村庄治理的逻辑,形成一个模式表达,同时在其他报告的比较中获得意义。书中九个村庄村治模式报告的写作就属于此条路径,不仅仅是关注村庄治理,还要特别关注村庄治理的社会基础,涉及对村庄政治社会诸多面向的结构性理解,重点关注以下系列主题:
(1)社会关联――家庭结构、分家模式、纠纷及其解决、行动单位、公与私,等等;
(2)生产生活――村庄历史、自然环境、聚居类型、种植结构、闲暇生活、副业、打工经济、电视下乡、人情,等等;
(3)村庄政治――派性、上访、乡村债务、农民负担等,乡村关系,等等;
(4)意义世界――生育观念、面子竞争、丧葬习俗、自杀,等等。
虽然一些问题在第一条路径中也曾涉及,但是此处更关注村庄经验的总体性意义,理解其关联性,进而呈现个案本身的逻辑,呈现乡土秩序的基本特征。这种村治模式的报告,信息量较大,并没有过多的宏大理论解释,而是力图呈现村庄经验的逻辑自洽性。所谓的村庄经验的逻辑,意指村庄政治社会现象是逻辑性地关联在一起并彼此作用,例如农村老人的处境与代际关系、兄弟关系、村庄舆论等命题紧密相关,村庄治理与宗族、派性、选举和乡村关系等主题高度关联。理论可以呈现经验的逻辑,根本原因在于经验本身是自洽的,可以自我阐释。经验研究的最高境界是用经验来理解经验。村治模式报告的写作,可以使我们更好地把握农村经验的内容和意义,进而理解村庄经验本身的逻辑和作用机制,这是村治模式研究的重要环节,是村治模式研究的基本功。
第三条路径:将诸多模式进行比较,建构更大范围的模式概念。“村治模式不仅存在具体的小区域差异,而且存在大区域的差异”,而这正是书中关于“北方农村、中部农村和南方农村”的讨论。只是这里要强调,村治模式类型化的标准不完全是“地理区域”。虽然地理空间的不同导致南北方农村的种植结构、社会关联方式、国家权力渗入程度等方面的不同,但是村治模式类型化的根本标准是村庄治理逻辑的相似性。所以书中“南方农村、北方农村和中部农村”的划分并不是地理空间的简单表达,而是依据“离中央权力的远近、地方性规范、开发时期”三个因素对村庄治理逻辑的一种类型化理解。或者说,可以算作是更大范围村治模式的类型建构。
三、村治模式关键词
所谓的村治模式关键词,就是理解村庄治理的关键概念。
一方面,在村庄从事调查的过程中,往往会发现这样一种现象,即会有一个或几个因素或事件,它们在纷繁复杂的政治社会现象中非常惹眼,影响着村庄治理的诸多面向,主导着村庄治理的逻辑。如贺雪峰在湖北荆门调查时发现的“原子化”,在关中调查时发现的“户族”,在河南安阳调查时发现的“联合家庭、门子与宗族”,在安徽中部调查时发现的“村民组”,徽州宅坦村的“积极分子”。以“积极分子”为例,安徽宅坦村虽然也有“原子化”的特征,但是在村庄中却活跃着一个由退休人员等组成的“积极分子集团”,他们成立了“公益事业委员会”,还刻了公章,积极行动,使村庄治理呈现为非原子化的特征。积极分子,构成了理解宅坦村治理的关键词。从这样的一些概念出发,就可以很好地理解村庄社会结构和村庄治理的逻辑,进而概括村庄治理的模式。
另外一方面,在超出村庄个案层面,还可以发现一些概念具有更大范围的比较意义,如“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这是一个比户族、原子化、联合家庭、宗族更高一级的关键词。其中“行动单位”探讨了农民在生产生活中集体行动的可能性。将农村社会关系的特征概括为“差序格局”,意指中国农村社会关系“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且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但是现实中,不同层次的“波纹”对村庄治理的影响是不一样的,从核心家庭出发,并不完全是越来越弱,而是在某一个层次表现出来较强的一致行动能力,影响着村庄治理,表现为村庄水利、红白喜事等事务中合作的形成,以及团结一致政治行动的发生,表现为选举中的派性、上访等等。影响“行动单位”的关键因素是“农民认同”。虽然家庭核心化是农村家庭结构变迁的整体趋势,小家庭构成了利益的坚固堡垒,但是除了“原子化”村庄外,我国其他农村地区存在一个超出核心家庭的认同单位,在黄淮海地区和安徽阜阳表现为小亲族,在关中表现为“户族”,在赣南表现为“宗族”。“认同”建构了农民生产生活中的“行动单位”,进而影响村庄治理的形态和模式。
以“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这一村治模式关键词为视角,利用“村庄价值生产能力”等概念,可以建构一个区域比较的村治模型,进而对生育观念、非正常死亡率、住房竞争、老年人地位、村内纠纷等政治社会现象进行区域比较分析,概括出乡村治理区域差异的基本特征。
四、结语
如果说“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的关照代表着纵向对社会变迁进行考察,那么村治模式研究则代表着横向对不同区域农村社会性质及其差异原因的关照。如果说先前以政策、法律的实践为视角来理解村庄治理的区域差异,那么村治模式研究代表着视角从外部到内部的转换,即关注已经不是差异本身,而是差异产生的原因。这种原因不是仅仅在外部,还扎根于村庄内部,是村庄本身的特性决定了不同地区村庄治理的面貌的特殊性,即村治模式。
一、充沛看法增强乡村敬老院建立的主要意义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实在增强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事业建立,愈加表现了党中心以报酬本、民生为重的在朝理念。乡村五保供养对象作为当时乡村居民中最非凡、最坚苦、最弱势的群体,保证好他们的生涯既是中华民族尊老喜欢老传统美德的表现,也是各级党委和当局义无反顾的责任。跟着乡村经济社会的开展,乡村五保供养任务获得了不时完美和进步。2010年以来,国务院新修订的《乡村五保供养任务条例》和当局公布的《施行〈乡村五保供养任务条例〉方法》陆续施行。做好乡村五保供养任务不单是义无反顾的责任,更是司法律例付与我们的职责。假如当局做欠好这件事,就是当局缺位,不依法做事。新的条例和方法顺应我国乡村经济社会变革开展的新情势,对传统乡村五保供养准则进行了具体变革,将乡村五保供养对象归入了公共财务的保证局限。委、当局延续三年把进步五保集中供养率列入拟办妥的关系人民群众亲身好处的十大实事;市委、市当局也把这项任务列入了2012年拟办妥的关系人民群众亲身好处的十大实事,并依据我市实践,提出:本年我市五保集中供养率在11年到达30%的根底上再进步15%,到达45%;争夺“十一五”末使全市乡村五保集中供养率到达75%以上。可以说,市两级当局对乡村敬老院建立任务高度注重,严厉要求。因而,各级各有关部分要充沛看法加速乡村敬老院建立的主要性和需要性,接纳实在有用办法,扎扎实实做好这项任务,确保2012年全市乡村五保集中供养率到达45%,为完成老有所养的目的奠基坚实根底。
二、实在做好敬老院建立项目规划
依照乡村五保集中供养率到达45%的目的要求测算,2012年,全市还需新增集中供养五保对象3711人、新建房子2181间、新增床位3711张(个中,禹州市需新增房子72012间新增床位1204张,长葛市需新增房子328间新增床位557张,县需新增房子292间新增床位495张,鄢陵县需新增房子363间新增床位619张,襄城县需新增房子452间新增床位768张,魏都区需新增房子6间新增床位10张,开拓区需新增房子21间新增床位37张,东城区需新增房子11间新增床位17张)。要完成这一建立义务,搞好项目规划是前提。市民政局担任制订全市敬老院建立总体规划,并依照“争夺‘十一五’末全市乡村五保集中供养率到达75%以上”的目的,制订分年度建立方案。各县(市、区)要在对辖区乡村五保集中供养情况查询摸底的根底上,本实在事求是、量体裁衣、资本有用应用、科学规划、合理结构的准则,制订出实在可行的总体规划和建立方案。详细建立项目要依照以乡镇敬老院改建和扩建为主、有前提的当地要建立适度规划的中间敬老院为辅、以在遥远山区有方案地建立敬老院分院为增补的要求,在情况较好、交通便利的当地合理选址,并将需新增的房间数和床位数落实到各个详细建立项目上。近年来的理论标明,村级敬老院因为规划小、供养对象少、根底设备差,治理效劳程度低,曾经对乡村五保集中供养任务发生了不良的影响。为进步效劳治理程度,推进敬老院完成规划化、集中化,从目前起,要限制村级敬老院开展,倡导有前提的县(市)建立中间敬老院。为确保完成45%的集中供养率,要充沛应用原有的资本,2012岁尾前要确保11年前建成的敬老院入住率到达100%;还,2012年新建的敬老院要确保按期入住终了。关于乡村敬老院建立用地问题,民政厅、财务厅《关于增强乡村敬老院建立、进步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的告诉》(〔2010〕110号文件)已有明白规则,县、乡当局可以对现有闲置房产,接纳无偿划拨等方法来处理敬老院建立的用地问题,也可与空心村整顿、村庄革新连系起来,处理用地目标。
三、积极筹措落实敬老院建立资金
筹措落实敬老院建立资金,是搞好乡村敬老院建立,完成进步乡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目的义务的要害。敬老院建立资金的投入问题,民政厅、财务厅〔2010〕110号文件也有明白规则,总的准则是“以县级财务投入为主,辖市按必然比例予以津贴,财务依据各地敬老院建立完成状况赐与恰当津贴”。各县(市、区)要及早规划,积极请求建立资金。连系我市实践,我市的敬老院建立资金首要从5个方面处理:一是县(市、区)自筹,各县(市、区)要将敬老院建立资金列入财务预算。还,各县(市、区)要积极向上级请求立项,积极争夺国度资金,建立一个中间敬老院,有前提的再建立若干个乡镇敬老院。有集体运营企业的乡镇,可以从集体运营企业收入中列支一局部资金。二是市财务、民政部分要积极向里争夺项目建立资金支撑,减轻县(市、区)敬老院建立资金缺乏的压力。三是市本级财务布置必然的资金,用于以奖代补。本年市里曾经决议筹措300万元资金用于以奖代补。四是充沛发起社会力气积极投资和兴修敬老院,指导民营企业和小我向敬老院投资;可以思索用冠名等方法吸引社会投资。五是各地要充沛发掘整合各类资本,合理应用闲置的办公场地、黉舍、卫生院以及破产关闭的企业房产等资本,经过维修正造,作为敬老院运用,然后降低本钱,处理建立资金缺乏的问题。
要增强资金运用治理。各县(市、区)、有建立义务的乡镇都要设立敬老院项目建立资金专用账户,严厉资金治理,确保专款专用、封锁运转。鄙人拨建院款时,要依据工程进度分批拨付。财务、民政等部分要对资金运用状况进行全程监视反省,根绝贪污、调用等违法违纪景象发作。
四、标准提拔敬老院治理效劳程度
当时,跟着乡村五保集中供养人员的添加,对敬老院治理效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有些敬老院根底设备、配套设备不到位,效劳程度跟不上,形成了不良影响。因而,要准确处置好建立与治理的关系。敬老院建立是进步五保集中供养率的根底,为更多的五保白叟供应优质效劳是建立敬老院的主旨和目标。要一手抓建立,一手抓治理,两手都要硬。详细要做好四项任务:一是要落实敬老院治理经费。依照《市人民当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乡村五保供养政策进步集中供养率的告诉》(许政〔2010〕42号)要求,治理效劳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规范,并逐渐树立天然增进机制,做到按月发放。五保供养效劳机构所需的治理资金,按昔时预算,由县、乡财务各承当50%,依照用款进度,由县、乡财务拨入乡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二是要选配好敬老院任务人员。依照集中供养对象的比例,选择那些可以喫苦耐劳、仔细担任,有喜欢心、乐于贡献、本质较高的人员担任敬老院任务人员;三是要增强敬老院任务人员培训。经过培训,实在进步敬老院任务人员治理程度和营业本质;四是要完美敬老院治理准则。以完好、标准、严厉的准则,保证五保供养任务的有序展开。还,还要经过一致审核认定,对敬老院执行品级治理,评选示范、甲级、乙级敬老院;逐渐树立完美品级治理与效劳人员工资挂钩浮动准则,激起效劳人员的积极性;不时进步敬老院的治理效劳程度,给五保白叟供应一个温馨、安康、调和的寓居情况。
五、狠抓任务落实
要依照《施行〈乡村五保供养任务条例〉方法》规则,乡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由县级人民当局担任组织建立;乡镇人民当局详细担任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乡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的建立、治理任务。因而,各县(市、区)、有关乡镇当局要实在负起应尽的职责,把敬老院建立任务变为盲目行为,当局首要指导要负总责,分担副职详细担任;县、乡、村三级要层层签署敬老院建立项目责任书,做就任务明白,责任到人。
当局各相关本能机能部分要仔细实行职责,增强沟通协调,搞好协作共同。市民政部分作为乡村五保任务的营业主管部分,要实在担负起敬老院建立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治理监视的责任,缜密摆设,精心施行;财务部分要依照民政部分提出的资金用处和规范实时筹措、拨付敬老院建立资金;监察、审计、建立等部分要积极搞好共同。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在现代化进程中,乡村治理是关系到我国社会稳定和农业发展的重要问题。随着乡村社会的转型,传统的单中心治理模式逐渐向多中心治理模式转变,农民群体、农村社会组织等主体性要素在乡村公共事务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综观相关的文献可以发现,运用多中心治理理论对我国的乡村社会研究越来越多元化,有的学者基于乡村治理结构的分化与重组,强调乡村精英在村政运作和乡村政治中的核心主角地位;有的学者基于公共行政理论的视角,从乡村的公共关系入手研究乡村社会管理的绩效问题;有的学者从经济学的角度,从需求与供给、成本与收益等角度研究乡村社会的公共产品供给,对当下的研究有着非常重要的启示意义。本文所关注的多中心治理主体中的市场环境,正是基于对基层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上体现效益与公平而展开的。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多中心治理理论为重塑乡村治理结构提供了一个契机,通过反思乡镇政府和乡村各组织之间“附属行政化”和“过度自治化”的倾向,以此复归“治理”与“多元”的乡村治理主题。
多中心治理及其对乡村治理的现实意义
多中心治理的内涵。多中心治理理论是以奥斯特罗姆夫妇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在考察国家处理公共经济资源的实证研究基础上提出来的,随后被广泛地运用到政府治理、公共资源、社会组织等研究领域,成为政治学、公共行政学、公共经济学等学科的前沿话题。“多中心”和“治理”的共同特征是分权和自治,“多中心”凸显竞争性,“治理”则凸显合作性,因此,“多中心治理”是包含多个中心主体的竞争与合作的新型公共管理范式①,包括治理主体多样化和治理方式的多元化,其核心问题就是如何把社会中多元的独立行为主体要素组织起来,对公共资源进行共同自主治理,实现共同利益最大化。
多中心治理:现代乡村治理的基本方向。在传统的政府“单中心”治理模式下,公共权力的运行是单向度的,公共权力资源配置是单极化的,基层政府运用权威的行政命令安排农民完成任务,这种集中化的行政权力不仅制约着农民基本的民主思想和公民精神,更使乡村治理失去实现“善治”的基础,进而严重影响着乡村社会的长远发展。多中心治理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路径之一,可以通过推进有效政府改革,引入市场机制,培育公民社会、实现多元合作。②它以改变乡镇政府对乡村事务的行政控制为基点,充分调动乡村内部的自主性力量,通过协商、协调、合作等方式,共同解决在公共产品供给、社会秩序维持和社会矛盾化解等领域的地方性问题。由此可见,多中心治理不仅仅体现在公共事务多元的管理主体和公共产品多元的提供者上,它还是一种超越了传统治理模式的崭新的价值理念与思维方式,意味着以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参与作为治理的基础,在治理的方式上,政府必须转变其自身的角色和任务。
“多中心治理”中的角色定位
多中心治理是一个多维度互动的管理过程,尤其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后,更加强调政府、农民群体、社会组织、市场成为相互独立的治理主体,通过互动、互补、合作、制约的方式,达到“政府引导、农民主导、社会组织参与、市场运作”的多元治理格局。
政府是乡村治理的引导者。多中心治理的核心是多元、平等的合作与协调,在治理的框架上,政府不能凌驾于其他的组织之上,那么应该如何以一个平等的地位去确保行政权力的权威性呢?如果在治理过程中出现失衡状态的时候,它又该如何去协调和规范其他主体的行为呢?“治理需要权威,但这个权威并非一定是政府机关。治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③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下,乡镇政府是独立的基层行政单位,对乡村社会的建设和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力,乡村的“善治”需要政府的权力参与才能把涣散的社会资源与力量整合起来,但这不是一种统治型的权力,也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和权力中心。乡镇体制改革的目的并不是局限在“乡政”体制内部的职能缩减,也不是减少基层政权的规模与范围,而是在解构现行乡村治理体制的同时,以现代的治理理念重新构建起乡镇政府引导者的角色。乡镇政府要承担起指导乡村行动的共同准则及方向的任务,兼顾公平与公正、效率与民主,不仅需要规范自身的权责体系,保证政府行政的合法性和权威性,还要顺应治理理念的要求,吸纳社会和市场的力量,引导各社会组织进行平等沟通与协商,构建起多元的乡村治理格局。
农民是乡村治理的主导者。农民是实现乡村社会转型的主导者,他们通过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沟通、协商与合作,承担起乡村社会管理的公共责任,参与到乡村公共事务的治理之中,实现共同治理的目标。
普通农民。普通村民既是乡村社会政治权力的授予者和委托者,更是乡村公共事务的参与者和推动者,在多元治理的框架内,广大村民与其他治理主体共同形成互相依托与相互制约的互动关系,是推动乡村社会改革的主要动力。农村社会管理的本质在于民主,具体体现在村民自治上,村民委员会由广大村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是农村社会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乡村内部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广大村民不仅仅拥有选举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合法合理的治理权力,而且还是乡村社会的文化资源和社会资源的重要提供者,他们是乡村多元治理主体中重要的一隅,如果乡村建设实践活动脱离了广泛的农民群众,更是不可能完成的。
体制精英。体制精英主要是指获得国家政权体系的认可,其社会影响力来源于正式授权,以村民委员会为运行载体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等人士,他们是政府行政机构与农村社会承上启下的中介,也是乡村内部权力互动的集合点,现代乡村社会主要通过他们在国家、精英和普通村民的三层互动机制来实现地方自治。因此,要培养一批具有公共理性的体制精英,需要加强他们的组织与协调能力,建立村两委、村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三者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村民会议在实现村民自治中的最高权威地位。
非体制精英。非体制精英是指乡村社会中由于文化认同或者利益的联系,凭借其掌握的文化、经济和社会资源进行治理的主体,如宗教和宗族势力、经济能人、文化精英等,他们代表着部分村民的利益,同时也具有自利性的政治目的,是处于体制精英和广大村民之间的中间带,其非正式权威力量在多元主体治理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由于非体制精英拥有优于一般村民的经济和社会资源,他们往往通过协商、默契或利益互惠等互动博弈的方式与其他的主体一同干预或者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治理。尤其在广大村民民主参与和自治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其作用更加不容小觑。同时,也要防止非体制精英与合法的公共权威力量抗衡,引导他们积极参与乡村公共事务,是实现乡村善治的关键所在。
农村社会组织是乡村治理的参与者。农村社会组织是指在乡村范围内活动,主要由农民组织和参加,以维护、实现和发展农民利益为目的的政府与企业之外的组织。④在传统的“乡政村治”的管理体制中,农村社会组织的组织化程度较低,参与乡村治理的制度化空间相对狭小,使得其在治理的过程中受到各种挑战与障碍,不能很好地承担起乡镇政府向乡村社会转移的公共职能,更不能向广大农民和乡村社会提供满足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然而,农村社会组织有着民间性和自治性的显著特点,代表并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是提高农民主体性地位的重要途径。在多中心治理中,农村社会组织作为一种新的治理主体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有助于进一步促进基层政府的职能转变。为了使农村社会组织能够顺利参与并逐步融入到乡村多元治理结构中,要求乡镇政府优化制度环境,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农村社会组织内部制度建设,将家族、企业组织在内的各种社会组织的利益整合起来,构筑一种多元合作的治理结构,促进乡村结构的转型。
市场是乡村治理的推动力量。市场在社会资本和社会资源的配置起到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在传统的单中心治理过程中,政府行政干预过多,抑制了村民自治的发展,从而也弱化了市场在治理体制中的作用,导致治理绩效低下。在多中心治理理念下,通过引入市场机制,保障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有限性和独立性,同时使得其他非政府组织承担起公共责任,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乡村治理中要实现市场的推动作用,可根据“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市场化运行原则,广泛吸取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到乡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建设中来,构建一个多元化的投资体系。具体而言,涉及到农村发展的战略计划、项目推广、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和与基础教育相关的重大性公共产品依然由政府提供,其中的某些项目也可以通过政府与企业合作的方式,由政府购买的方式提供。涉及到农村水利灌溉、供电供气等一些政府无力提供的公共产品,可以借助市场的力量,将社会的企业资本引入到公共产品领域上来,从而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政府从中承担起监督与政策支持的职能。
走向多中心治理的障碍性要素分析
多中心治理理论是西方国家在其已经发达的市场环境和成熟的公民社会的基础上,结合其独特的社会文化提出来的理论,如果简单地移植或照搬应用到我国的社会管理领域,将会出现“水土不服”。所以,我们首先应该客观地认识到,要实现多中心治理有其特定的前提和理论假设,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点:一是不同政府单位与不同公益物品效应的规模相一致;二是在政府单位之间发展合作性安排,采取互利的共同行动;三是有另外的决策安排来处理和解决政府单位之间的冲突。⑤由此可见,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三者力量的协调均衡是实现多中心治理的重要基础,科学理性的公共政策是实现多中心治理的有力保障。
目前,我国乡村社会中相当一部分的社会组织规模较小、分布不均衡,并且缺乏政策性引导和有效的经费保障,在其内部管理机制、组织结构、运行模式、角色定位等方面还不够规范,需要加强乡镇政府的阶段性指导和扶持。其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前还处于一个不断完善的阶段,尤其是在乡村社会的市场化程度还比较低的情况下,试图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来解决公共服务不均衡问题的多中心治理模式,还存在着比较大的困难。最后,主体之间社会资本存量的多寡成为制约着多中心模式构建的重要要素。过去行政主导型的“乡政村治”作为一种代替对乡村社会进行管理的模式而存在,其特征就是公共权力运行和公共权力资源配置的单极化,由于制度设置的滞后性,行政独大的局面矮化了乡村自治,使得“乡政”与“村治”难以对接,行政职能部门可能会出于某种特殊的利益关系,偏袒社会资源的均衡分配,乡村社会资本的不均衡与缺失,势必影响着农村的发展。
构建多中心治理模式的实践路径探索
第一,转变政府的管理理念,推动多元协作机制。基层政府应该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契机,将多中心治理的理念纳入行政体制改革中,树立民主公开、平等协作、共同参与为要点的核心理念。理顺基层组织的权力关系,明确乡村社会中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权责体系和责任范围,强化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改变权力的运行方式,着力推动乡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国家对基层社会的行政事务控制应逐渐减弱,具体到乡村治理而言,应该是国家、市场和乡村社会,农民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既相互独立又分工合作的多元权力主体结构。政府应该树立“放权”、“分权”和“平等”的民主精神,支持乡村社会中各主体通过平等对话和共同协商,凝聚和动员乡村社会的多元资本到乡村公共事务的治理中,推动一种多元协作机制的运行。
第二,促进农民政治参与民主化,构建乡村治理核心主体。完善乡村的民主自治制度,实现广大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保证其在乡村治理结构中的主体性地位,通过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有序地扩大农民参与乡村公共事务和管理的空间。具体而言,民主选举的过程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举出符合条件的具有良好素质的能够代表着广大农民群众利益的能人志士担任职务。在民主管理上,通过建立“民主治理章程”和“村规民约”等制度性文件,保证村民可以直接参与乡村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的日常管理。健全科学的村民会议制度,完善村民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建立科学的决策程序,明确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会议之间的关系,确保村民会议的决策性地位。在民主监督上,通过民主评审制度与村务公开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村民参与乡村事务的积极性,从而实现乡村治理的“善治”。
第三,扶持和引导农村社会组织,促进治理主体的多元化。首先,法制建设是保证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前提,它不仅可以规范各社会组织之间的行为,而且也是其自身发展的动力,农民社会组织在参与农村公共事务过程中,迫切需要一套公平公正的法规与政策支持。其次,针对我国农村社会组织自身存在的自主运营能力差、组织差和资金短缺等问题,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农村社会组织的管理机制,加强政策的引导和提供资金的扶持,促使其在治理的过程中保持独立性,走市场化、社会化和专业化的道路。最后,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需要把重点放在农村经济上,鼓励发展多样化的组织形式来承担乡村社会多样化的公共服务,为政府的职能转变创造条件。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和民主进程的不断推进,多中心治理的理念是符合转型期乡村社会的发展的。在实践中,应借鉴符合我国国情的理论内核,按照“简政放权”的基本原则,推动政府、市场、社会三维互动的乡村社会发展的多中心治理模式。
(作者单位:广东金融学院公共管理系)
【注释】
①王志刚:“多中心治理理论的起源、发展与演变”,《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第35页。
②王雪梅:“地方政府多中心治理模式探析”,《人民论坛》,2011年第14期,第54页。
③俞可平:“治理与善治:一种新的政治分析框架”,《南京社会科学》,2001年第9期,第40页。
要指导和规范贫穷山区土地适度规划运营,必需充分明确现期间的土地流转方法,深条理分析其影响土地适度规划运营的缘由,才干科学指导其有序流转、快速流转。据查询计算,年湘西州乡村土地运营权流转面积达18.2万亩,占总承包面积的9.2%;触及农户7.36万户,占家庭承包农户总数的13.8%。个中以转包11.8万亩、让渡1.2、租赁3.3万亩、交换1.3万亩、代耕等方式0.6万亩。为什么会呈现如斯项目繁复、内容纷歧的流转方法呢?究其缘由,首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土地流转政策机制不明。自1981年施行以来,贫穷山区大局部土地山林均按那时人口数分派给农民治理运营,留成于集体归村组治理的地块为数不多。加之国家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的出台,而且将土地承包期直接延伸30年不变,林地和“四荒”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50至70年不变,土地材料进一步被相对固定下来。而当前,乡村鼓舞土地流转的政策尚未出台,规范流转的机制不明,指导农民自在流转、健康流转的气氛不浓,可以借鉴的流转模本没有构成,多数农民担忧土地流转后难以回收运营权,甚至会损失土地,因此宁可土地撂荒也不肯意流转,致使乡村真正土地流转的户数不多、范围不广、比例不大。
二是土地行权人认同感分歧。农民是享有土地材料运营治理权的详细行权人,分歧的农民本质凹凸各不一样,对土地材料的认同感也各不一样,然后所发生的行为、采取的办法也不尽一样。恋土情结严厉的则宁可土地疏弃也不肯流转;恋土情结较重的则将土地材料交给邻里治理或请人代耕;恋土情结普通的则转包、租赁给别人治理,而思想相对解放的则盼望将土地材料质押给别人,作为异地经商从业的本钱。如斯一来,分歧的情结繁殖分歧的流转方法,进而构成当前乡村土地流转的转包、租赁、代耕、交换、出让等多种方式。
三是土地规划运作能力不强。贫穷山区土地材料多属丘陵坡地,平洼纷歧,不方便于机械化耕种治理,且栽种业所需的生产周期长,短时间难以奏效益。加之受交通、区位等瓶颈制约,运营土地的生产本钱偏高,综合效益偏低,与房地产等贸易性开发比较,个人或公司规划运营土地开展栽种业获利空间不大,农产物加工企业情愿前来投资落户的不多,无法产业化运作、规划化运营、集成化治理、高效化应用土地材料,致使土地流转工作滞后、速度迟缓。
四是土地撂荒糜费约束不力。乡村土地治理部分和村居委会因为对土地流转工作注重水平不够,当前整个工作基本上处于查询计算、数据分析的较低层面,对弃耕撂荒的土地没有开展本质性地指导和监管,征收荒凉费和依法回收运营权等工作流于方式,农民对节省用地、顾惜土地、正当用地的观念淡漠,对弃耕撂荒、不合法用地的司法律例习认为常,土地材料流转和应用与否无所谓,私自弃耕、撂荒、闲置土地和不肯流转、随意流转、肆意糜费的景象非常遍及。另一方面,参加土地流转的当事人不恪守商定,不按章做事,擅自更改合同、窜改和谈,私自改动土地农业用处的行为急剧增多,曾经危及到乡村的土地安全。
五是土地无序流转隐患不少。现期间,贫穷山区土地流转基本上以农民自觉流转为主,农户之间交换代耕所进行的流转,首要是口头商定,绝多数没有签署流转合同,少量农户既使签署了,最多也只是一些简略和谈,合同内容和条目极不规范。还,参与流转的农户由于土地流转的正当性注重不够,怕费事,基本上没有严厉实行请求、注销和审核等司法顺序,和谈恍惚、合同不清、责任不明等景象遍及存在,合同文本司法效能极低,潜在矛盾非常突出。特殊是近年来退耕还林、粮食直补、移民后扶等“以地获补”惠农政策的施行,土地维权案件分明增多,恰是无序流转土地埋没矛盾爆发的详细表现。
二、指导贫穷山区土地流转适度规划运营的实际意义
一是缓解乡村用地矛盾,指导土地健康流转。随着乡村土地第二轮承包、林权准则改革的深化推进,乡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权再延伸30年不变、林地承包运营权再延伸30年至70年,整个乡村土地山林自1981年施行今后,其承包运营权相对不变,一些乡村“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矛盾日愈突出,土地运营权亟待流转予以均衡。还农民受后代入学、经商、婚嫁等要素的影响,构成无人运营的充裕土地急需流转。因而,必需实时指导,削减土地资源闲置、糜费和撂荒,保证健康、有序、规范流转。
二是优化装备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资源效能。随着党中心、国务院对“三农”政策的不断调整,乡村经济体系体例改革的不断深化,乡村产物、产业构造的不断优化和农业组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加速规范乡村土地承包流转,加快土地资源优化装备,为高效益的农产物加工企业和产物供应宽松的发展情况,促进乡村土地规划化运营、集约化、高效化运作,然后最大限制地提高其土地产出率和经济效益。
三是加快乡村劳动力转移,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据计算,年湘西地域有50余万人外出务工,以人平1亩土地核算,至少会有50万亩土地参与流转。假如科学指导这些可以参加流转的土地资源健康有序流转,妥善处理外出农民的后顾之忧,给农民让出空间、余出精神,解脱了土地的约束,安心外出就业经商,甩手大干,既可以支持城镇化建立,又可以到更宽广的空间获取更高的价值,为社会发明更多的财富。
四是加速产业构造调整,促进农业规划运营。积极开展“县政府指导、企业运作、农户参加”的土地流转新机制,可以有用集中土地资源,加快充裕土地资源流转和集聚,支持栽种大户和农产物加工企业运营土地,引进和推行高新技能和高效种类,有方案调整农业产业构造,积极运用农业机械设备替代人力,迅速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三、指导贫穷山区土地流转规划运营的有用路子
一是增强土地依法流回心识。增强土地依法流转,优化装备土地资源,科学指导农业生产要素合理活动,是顺应新期间贫穷山区发展现代农业适度规划运营的客观需求,也是综合提高土地应用效率,促进乡村经济不变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主要行动。只要真正派过正当流转的土地资源,企业或个人才勇于勇敢地投资,甩手大干,安心运营。只要依法流转土地,规范流转土地的期限、条目等内容,才干从源头上遏制和削减乡村土地流转能够激发的一系列矛盾。因而,各级各部分要尽快改变思想,提高认识,站在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科学发展的高度,把规范土地流转工作作为关怀民生、关喜欢农民、关注乡村的大事来抓好抓落实。一直把依法流转放在工作的首位,坚持在“自愿、有偿、公道、公平”的准则下开展流转工作,切实维护好土地流转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避免强租、骗租等侵权行为发生。
二是健全土地流转治理机制。要规范乡村承包土地流转,必需成立以县乡乡村经管部分为中间的土地流转治理机构,并按土地资源总量执行定性、定编、定岗、定人、定经费,层层专抓,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治理机制。负责土地流转的机构要增强对乡村土地流转状况的查询研讨,把握乡村土地流转变态,分乡镇坚持土地流转台帐,搜集土地流转供需信息,规范流转合同文本,改变土地运营权证,查询和处置土地承包、流转纠纷等工作,而且组建好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认真搞好土地流转进程中的供求注销、信息、项目推介、中介协调、指导鉴证、跟踪服务和调处纠纷等服务工作,指导乡村土地正当、健康、有序流转。
中图分类号:D62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0)05-0055-05
农民的政治参与,从有序性、规范性的角度来看,主要包括制度化政治参与和非制度化政治参与两个方面。制度化政治参与,“是指普通公民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加政治生活,并影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策过程的行为”[1]。所谓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相对于制度化政治参与而言,是指普通公民通过不符合制度要求的,甚至是通过违反法律规定的参与方式所进行的政治参与行为,它属于无序政治参与的范畴。
当前,中国正处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社会快速转型的关键时期,农民利益多元化已成为一种趋势,农民广泛政治参与的需求也愈发强烈。农民追求自身利益的主流,是通过合法的制度化政治参与的渠道来满足,这也是每个农民都希望采取的方式和渠道。但问题是,一旦合法的渠道不能畅通,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就会成为另外一种必然选择。而当前,农民的这种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正呈现不断升温的趋势,事态的发展已严重影响到农村的稳定。为防止陷入现代化的“中等收入陷阱”[2],使乡村治理在良性轨道上和谐运转,必须努力化解农民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
一、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基本表现形式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农民的权利意识和对利益的追求不断增长,农民政治参与的需求和行动呈现出迅猛增长之势。这对于推动我国政治文明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但与此同时,由于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的渠道不畅,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在农村不断扩大,其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越级上访
所谓越级上访,是指人员反映问题,不是到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反映,而是直接到更上一级的行政机关反映,或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受理并正在办理时,又到更上一级的行政机关反映。[3]在当前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发展时期,农民上访的主要根源性因素是征地补偿、环境污染和村干部的贪污腐化等问题,尤其是因征地补偿问题引发的群体上访,持续性升温。我国现有的征地制度存在诸多缺陷,补偿费用偏低,失地农民获得的土地补偿费用难以满足日常生活需求,更谈不上拿出一部分资金创业发展。在制度性参与和保障缺失的情况下,失地农民慢慢演化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发展的失地流民。仅2005年,全国共发生因土地引起的农民群体性突发事件就高达19700起,占农村的65%以上。[4]对农民的上访,在大多数情况下,我国的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要么将意见转交给有关部门,而并没有及时有效地进行后期的督办和检查,要么对农民的呼声漠然视之,甚至斥之为刁民闹事,农民的利益表达往往石沉大海。在合理利益诉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的情况下,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就成为一种必然。
农民的越级上访,从本质上来说,是希望以更大的权力来纠正较小的权力,这是法制建设不健全时期的过渡性办法。但是,如果越级上访失控,尤其是规模大、涉及面宽、要求高、组织性强的群体性越级上访成为一种趋势,不但会严重影响正常的维权,增加上访农民的经济负担和政府的管理成本,而且极易被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对社会的稳定发展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3]
(二)群体申诉
农民群体申诉型政治参与,主要表现为农村。所谓农村,是在农村社会经济转型过程中,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由农民这一特定群体中的不特定多数人参与,经过一定的酝酿、组织和策划,围绕一定目的,而共同实施的、没有合法依据的聚众上访、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阻塞交通、集会、示威、绝食、聚众闹事等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和行为。学者于建嵘指出,农村主要包括三种类型:维权抗争型、突发骚乱型和组织犯罪型,其中维权抗争型事件占农村的90%以上。[4]
(三)直接对抗
在农村的快速转型时期,制度短缺是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的政治需求普遍扩大和现行体制下制度供给的严重不足之间处于失衡状态。在直接的、有效的体制内利益表达严重不足甚至堵塞的情况下,在现有的一些制度安排流于形式的现实面前,在一些领导干部对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活动粗涉、不管不问的背景下,农民采用暴力的或激进的直接对抗,来使人们听到他们的呼声,来使政府关注他们的利益诉求,就成为必然选择。[5]
所谓农民的直接对抗,是指农民基于对乡镇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不满,或认为自身合理合法的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遭受到不法侵害时,拒不服从乡镇基层政府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管理,甚至暴力阻碍执法的行为。农民选择直接对抗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保护自身合理合法的经济利益、政治权利和寻求一种公正平等的社会心理。农民是社会资源拥有量较少的社会弱势群体,本身就很难有机会把自身的合理利益诉求通过有效渠道反映到上级政府部门,体现在政策法规层面,但这并不表明农民不愿意通过制度化的渠道进行参与活动,只是他们急切的参与热情被短缺的制度现实所阻断。这种基于自身利益需要而产生的强烈的内在参与冲动,一旦遇到利益侵害行为时,就会转化为过激的社会行为,以直接对抗的形式来寻求表达的需要。如农民因征地赔偿不公而拒绝拆迁、搬迁,甚至与拆迁人员发生激烈的直接对抗等。
二、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
对乡村治理良性运转的挑战
当前大量的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不仅直接冲击了“乡政村治”的治理模式,降低了乡村治理的绩效,而且严重影响乡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农民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极大地破坏了参与型乡村治理文化的形成
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指出,文化是国家和民族的灵魂,集中体现了国家和民族的品格。政治文化建设是乡村治理中的一个深层次的内容。用治理的方法分析乡村政治,首先要分析的就是乡村的政治文化。只有农民在内心认可了乡村治理的价值理念,并在政治观上达到基本一致时,才会产生归宿于这个群体的高度自豪感,才会发自内心地去维护其价值观,即使有矛盾和摩擦,也会视其在可容忍的尺度范围内,社会整体是和谐有序的。
乡村治理的文化,究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参与型的公民意识的培养。亨廷顿认为,所谓政治参与,是指“一般平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6]。中国人民大学杨光斌先生对政治参与的界定是:“普通公民通过一定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府的决定或与政府活动相关的公共政治生活的政治行为。”[7]阿尔蒙德认为:“有利于民主政治有效运行的公民文化应该是既能够使过高的参与热情与政治冷漠之间达到平衡,又能使对权威的服从和尊重与主动参与之间形成融合的一种政治文化。”[8]这种政治文化,实际上就是在制度化范围内,使农民的广泛政治参与与农村社会的快速发展达到一种和谐稳定的治理状态,以实现农民利益的最大化需求。
不可否认,出于安全利益的考虑,在多元化利益发展的现状下,通过制度化政治参与来保护自身利益是当前农民的主要选择,而一旦参与渠道不畅,公正难以得到保证,农民或选择非正式组织,或通过家族的势力,通过活动来达到心理的满足。权威的崇拜和家族势力的依附,是一种消极的政治参与表象。而狂热的、非理性的直接聚众越级上访、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阻塞交通、集会、示威、绝食、聚众闹事甚至直接对抗,则严重破坏了农村参与型政治文化的形成。
(二)农民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严重干扰了乡村治理中社会资本的良性构建
马克思曾经指出,有时候发现问题比解决问题更加重要。农民在通过制度化政治参与难以维护自身利益诉求时,必然会选择非制度化的方式来释放自己的心理需求。这种释放,一方面会在极短的时间内促使相应的党政机关来关注民生的需求,化解现实的矛盾,推动体制的改革,满足农民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但另一方面,大量的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却无形中干扰了乡村治理中社会资本的良性构建。
系统论认为:“在一个动态结构系统中,这种结构的功能是直接由要素之间的协调作用体现出来的。”[9]从某种意义上说,乡村治理,就是乡村社会各种社会资本、各个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其功能达到最大优化的状态。如果缺乏社会资本,农民对制度化政治参与不感兴趣,乡村社会的治理就会因缺少参与主体的支撑而走向失败。学者燕继荣指出,所谓社会资本,是广泛存在于社会网络关系之中并能够被行动者投资和利用以便实现自身目标的社会资源。[10]大量社会资本的发展,不仅可以推动政府与社会之间建立彼此信任的社会关系,而且会形成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宏观治理网络。
但不可否认,农民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一方面增加了政府管理社会成本,延缓了政府集中力量承担社会无法完成的任务的时间,另一方面阻碍了各种乡村民间组织的有序发展,破坏了乡村之间在改革进程中构建起来的信任关系,放弃了自身所应承担的政治责任,在导致社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能下降的同时,也大大降低了社会治理的效能,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态势。这也正是亨廷顿所指出的“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11]。
(三)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直接降低乡村治理的绩效
在当前农村社会转型期,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对乡村治理绩效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严重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是参与农村经济建设、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主体。农民如果不从国家或乡村建设的全局和我国建设中的实际出发,而是一味地为追求己利而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去上访或者聚众闹事,既荒废了自己的农业生产,也不利于自己选出来的村干部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组织村民发展经济,从而难以为乡村治理打下坚实的经济基础。二是干扰乡村民主进程。大量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行为,严重阻碍着民主进程的良性发展。非制度化参与一方面反映了农民权利意识的提升,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农民政治责任意识的丧失。民主不等于闹事,权利更不等于破坏力。乡村民主的核心,还是要通过有序的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来维护农民的民利。三是增加政府治理成本。面对堵塞的交通、被强占的工地、聚众闹事的群体,面对越级上访、静坐请愿、围堵党政机关的农民,政府不得不派出大量的人员来疏导化解,增加了政府治理的成本。四是严重破坏乡村社会稳定。
三、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是乡村治理成功的关键
乡村治理成功与否的关键,是农民能否通过制度化参与到乡村事务中来。面对快速转型时期农民的大量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给乡村稳定发展带来的极大隐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化制度外为制度内,化无序为有序,以实现农民对自身利益合理追求的最大满足。
(一)通过培育新型政治文化推进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为乡村治理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高度的政治认同感是维护政治稳定的核心因素。社会个体一旦认可政治价值观,就有归宿于这个群体的自豪感和为维护这个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自身使命感,就会发自内心地去维护其价值观,即使有矛盾和摩擦,也会视在其可容忍的尺度范围内,社会整体是和谐有序的。[12]要真正实现农民的制度化政治参与,仅仅提供物质财富的支撑和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积极创建符合中国农民所需求的参与型政治文化,以推进农民政治主体意识的不断提升,这是实现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的文化条件。为此,一要从积极参与、有效监督、恪守法规的角度努力培养农民的责任意识,自觉维护公共利益;二要大力积聚社会资本,不断提高社会凝聚力,推动乡镇政府和农民的合作、信任和理解,实现社会和谐有序发展;三要发展协商民主,完善表达机制,始终把公民的有序参与作为现代民主的精神,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化解利益矛盾,维护社会和谐。[13]
(二)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农民制度化参与机制,为乡村治理提供良好的硬性保障
当前造成我国农民大量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一个核心因素,就是制度安排的缺失。要抑制和减少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在农村形成和谐有序的乡村治理环境,就必须突破制度的障碍,逐步完善农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制度安排,不断拓宽和逐步畅通农民制度化参与的制度机制。为此,一要完善村民选举和决策的参与机制,推进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要始终坚持村委民选,让农民真正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并在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增加候选人与村民的沟通、交流,让农民群众真正了解候选人的思想观点、参政能力和道德品质,农民才能选举出自己真正信任的、文化程度高、致富能力强、乐于为公众服务的人进入村民委员会。也只有经过农民真正参与选举出来的村民委员会,才能得到农民最大的政治认同。而且农民在参与村民自治的实践中也不断创造出诸如吉林梨树县的海选模式、山西河曲的两票制、赣州的村民理事会等农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新形式。二要拓宽参与渠道,为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提供畅通的表达渠道。要不断加强地方人大的立法工作进程,逐步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的、最大限度保证农村各个不同利益群体都能选举自己代表的法律法规。要不断推进制度的创新,积极推行多部门联合接访,在农村广泛建立固定的接访场所和信箱,配备专职人员,随时接待农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并不定期地组织党、人大、行政、司法等多部门人员积极深入农村,随时了解农村情况,及时化解农民的利益诉求,变群众的来信来访为政府部门的及时走访,以便把矛盾消除在基层,化解在萌芽。三要发挥网络参与的作用。网络可以及时有效改善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的途径和手段,提高农民政治参与的兴趣和能力,保证政治参与的数量和质量。[13]特别是在当前由“民工潮”引发青壮年农民和乡村精英“规模化外流”,乡村社会发生结构性变化,大量“空心村”不断生成,农民自治主体虚置化的情况下,网络参与的作用就更加重大。当然,对网络参与有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也要提前预知,防止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网络化的生成。
(三)通过建设服务型乡镇政府创造农民制度化参与的社会氛围,为乡村治理提供良好的管理环境
立足服务农村、服务农业、服务农民的宗旨,乡镇政府在职能定位上要从以前包揽一切的全能型政府向只提供核心公共产品服务转变,在管理模式上从以前的“为民做主”向“让民做主”转变。要通过引进人才、建设市场、提供信息、支持民间投资和搞好社会治安等措施,为本行政区域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要进一步理顺乡镇政府与村组的关系,全面落实村民自治,对属于村民自治范畴的,都要引导农民群众通过规范的方式和程序,民主决策,自主管理,而乡镇政府要更多地通过法律、经济和教育等管理手段,在尊重村民自和村委会相对独立的基础上,实现对乡村事务的有效治理。[14]
减少农民非制度化参与事件,还必须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让农民群众对事关自身利益的乡村事务真正地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首先,乡镇政府要把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等行政、经济管理活动,把征地补偿、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和使用情况、宅基地的审批情况、计划生育情况等与村务相对应的事物,把乡镇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监督办法等公开化、透明化。其次要公开村组事务。要把农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如村组财产和财务支出、集体土地和经营实体的承包、村干部的年度工作目标和工资奖金、征收土地和宅基地的审批、计划生育指标等农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和村里的重大事项向村民公开,做到大事公开透明,小事清清楚楚。[14]
(四)通过推动乡村社会的自律形成农民制度化参与的条件,为乡村治理提供广泛的社会资本
社会资本最主要的就是社会信任、互惠规范和公民参与。当前,我国乡镇村干部的腐败导致“信任”社会资本的不足,制度有效供给短缺对“规范”社会资本形成一定制约,民间组织的发育不良对乡村社会网络资本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阻滞。因此,在乡村社会资本发展方面,一要强化农民的自身素质,逐步提高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的意识、合作意识、主体意识和公共精神,推动农民以更加有序的方式参与政治生活,表达自身的经济利益和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在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宽容中,理智地对待和处理彼此间的矛盾和分歧。二要强化有效制度安排,构建农民对制度的信任度。制度如果能够给农民提供畅通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政府与村民建立起有效的相互沟通的制度桥梁,就会极大增加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减少政治失序的可能性。三要加快乡村民间组织的发展。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意味着农村社会资本的增加。农民通过民间组织,逐步参与到公共事务中来,有利于增进彼此之间的信任与合作,提升农民作为公共管理主体的行动力量,推动形成乡镇政府与农民合作治理网络体系的形成,更好地维护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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