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1 16:56:56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Abstract: The urban planning is the fundamental basis of urban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it is also the "soul" and "leading" of urbanization, and the civil air defense planning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urban planning and urban disaster planning or planning of underground space, it is the basis of civil air defense projects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teps and civil air defense engineering and construction procedures of the civil defense planning.Key words: civil air defense; planning; construction projects; procedures; significance
中图分类号:F59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4-0020-02
一、编制城市人民防空规划的重要意义
城市人民防空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总体的防护要求,重点是人防设施(主要是人防工程,也包括人防通信警报设施)建设(含新建和改造)发展的目标和计划作出的全面部署,它确定了规划时期内城市人防发展水平、建设重点、布局和步骤等,是搞好城市人防建设、增强城市防护能力的主要保证,它可以保证城市人防建设有重点、有秩序、合理发展,避免建设和作用的随意性、不均衡性,减少浪费,提高利用率;可以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和重点目标防护有计划实施,依法建设、使用和管理;可以保证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特别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基本保持同步,协调发展等等。总之,编制城市人民防空规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人防建设,对城市和城市群建设,对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人防规划编制的基本步骤和要求
如何编制城市人防规划,具体分几个步骤比较合适?至今还没有明文规定,参考城市其他专项(专业)规划的制定步骤,兼顾城市人防规划的编制特点,本人认为编制城市人防规划划分六个基本步骤较为合适。即:调研、编写(起草)、讨论和咨询、审批、备案。
(一)人防规划调研。调查研究是规划编制的基础性工作,其目的主要是收集所需要的人防规划基础资料,以便进行分析研究,查找存在问题,提出发展对策。
对调研收集的各种资料,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并按要求整理出适合制定人防规划作用的《基础资料汇编》。编制城市人防总体规划,一般需要收集城市基础资料、城市人防现状资料和有关人防建设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等。
为了确保规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使编制工作有一个良好的开端,城市人防主管部门不仅应对城市人防建设尤其是人防工程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情况了如指掌,例如人防历年的成果及主要成就有哪些?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又有哪些?出路在哪里?主要对策是什么?等等,而且还应安排专人参与其他资料的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规划编制的主要原则、要求和思路,以便对人防规划的基本原则、总体布局、发展目标和建设规模进行通盘考虑。
(二)编写。编写是人防规划编制中最主要的工作。当城市较大、规划工作较复杂时,城市人民政府通常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城市总规划纲要,城市人防规划纲要是其重要组成部分,纲要一经批准,就可以作为编写城市人防规划的依据;如城市规模较小,根据实际不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时,应拟定城市人防规划编制大纲,作为人防规划编写的总纲目。
在人防规划编写的过程中,应随时与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等部门保持联系,及时收集和更新规划信息,及时向相关业务部门通报人防规划编写情况,认真吸取正确意见,反复进行修改,形成城市人防规划初稿,经人防主管部门内部讨论并经修改后形成讨论稿。
(三)讨论和咨询。规划是前瞻性的战略目标,要重视规划的讨论与咨询。人防规划方案确定之后,应分送有关部门进行对口审查,征求各有关部门对各专业规划的修改意见,并集中各方面的意见对规划方案进行综合修改;而后,组织专家咨询组反复讨论与研究,对规划进行战术技术审定,认证规划的可行性和可靠性,签署鉴定结论。
通过讨论与咨询,多方面吸纳社会各方意见,不断修改完善规划,着重处理好规划编制过程中的承上与启下、重点与一般、定性与定量、前瞻性与操作性、全局性与区域性、经济发展与同步建设等关系。
(四)审批。人防规划编制完成后,应编拟呈报人防规划报告,连同规划文件、规划图纸各种图表数据等,呈送城市人民防空委员会讨论审查,审查通过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逐级呈报审批。
(五)备案。经批准的人防总体规划,是城市人防建设的法定依据,应按程序报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予以实施。
三、人防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
人防工程建设要以人防规划为依据,贯彻落实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指导方针,选址建设人防工程。
为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预防和遏止人防工程建设违规违法事件发生,有必要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程序,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防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如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编报项目建议书。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人防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委托具有人防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选址、建设规模、防护要求、战时平时用途、建设条件、环境影响、协作关系、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初步分析等。
项目建议书批准前,应当提供当地发改委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合作建设单位投资分摊协议等相关资料,人防指挥工程还需提供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出资证明等。
项目建议书完成后,应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大型项目(投资规模2000万元(含)以上、人防指挥工程1000万元(含)以上)由省人防主管部门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中型项目(投资规模600~2000万元、人防指挥工程1000万元以下)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和军区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小型及零星项目(投资规模600万元以下)由当地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二)组织可行性研究。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人防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建设目的和依据,建设的具体地点、征地拆迁情况以及土地、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选址意见,建设条件、环境保护以及环评审批意见,战时、平时用途,主要防护指标和战术技术论证,市场调查和预测,主要经济指标的研究比较和分析,水文、地质、气象资料,政府部门和主要协调单位签署的意向文件,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工程总体设计原则和方案比选,工程进度计划安排和项目实施的主要措施,使用或者生产经营的组织管理,战备、社会、经济效益评价,工程位置图和选定的方案图。人防工程加固改造项目还应包括原有设施设备的开发利用情况等。
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组织专家评审,并征询发改、规划、建设、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三)组织初步设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和项目概算,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四)申报年度工程计划,组织施工图设计。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年度人防工程建设计划,计划下达后实施,按规定程序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符合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原批复机关审批。
(五)组织工程招投标,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招投标,按程序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开展施工前期准备工作。
(六)组织人防工程项目施工。为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人防专业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施工监理;人防防护设备应当由国家人防防护设备定点厂家提供的合格产品并进行安装施工,检测合格才能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其他兼顾人民防空需求而建设的地下工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国土资源、房管、物价、工商、税务、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是国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共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将人防工程人均掩蔽面积纳入城市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人防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规划、人防等部门制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时,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规划的编制和审查。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其防护设计审查须有人防主管部门参加。
规划建设城市广场、绿地、交通枢纽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需求的其他地下工程。
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不纳入人防工程应建面积指标核算,但享受人防工程建设的规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人防工程及其配套的出入口、孔口、口部伪装房等设施的建设用地,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在人防工程主要出入口附近规划修建地面建筑时,应留出安全距离。
第八条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预留连通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连通。
第九条规划建设重要经济目标,须充分考虑人防需要。对适合地下工作环境的关键部位、重要设施,应当尽可能建在地下,并为战时坚持工作和生产的人员修建掩蔽工程。
第十条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建设用地由政府划拨。
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单位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
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一条地面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或医疗救护等专用工程;地面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和医疗救护等专用工程。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各类人防专用工程,可享受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75%的比例配建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按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建筑面积的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居住小区在一次性规划建设的范围内,已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要求修建人防工程以外的地下工程,除设备用房外,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三条确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任何组织和
个人无权批准减免。
人防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收取,交同级政府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十四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或者未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人防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人防工程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免收基础设施配套、墙改发展基金、房屋拆迁、环境保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各项规费。
第三章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管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行政监督、社会监理、施工单位管理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机制,开展争创优质工程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人防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或者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承担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首次进入须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单建式人防工程、人防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等的设计应由具备人防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担防护等级5、6级防空地下室的设计。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性审查应由具有相应审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政策性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市人防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已批准的,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须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齐全部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下达《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未获得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和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督促建设单位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现场验收。施工结束后,须提供工程质量保证和保修文书。
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实行专业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对工程质量终生负责。
第二十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安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要求。
第二十四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宜进行公开招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五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同地面工程同步进行。初步验收合格的,由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的,应当按照应建面积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六条建设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平战转换方案,备好器材、构件,与工程同步接受验收;也可备足平战转换所需经费,委托人防主管部门战前统一转换。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十五日内持以下资料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一)人防工程竣工报告;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方案;
(四)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协议;
(五)其它规定需要提交的资料。
人防主管部门自收齐资料七个工作日内,对手续齐全的人防工程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
第二十八条未提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的,规划、建设、房产等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备案与房产发证等相关手续。
人防工程档案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人防主管部门。
第四章人防工程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国家投资(包括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人防经费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筹集的资金)建设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
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按规定比例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属于国家。
除上述规定以外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投资者。
所有权人对人防工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可以行使转让、拍卖、申请抵押贷款等权利。
第三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平时开发利用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战时人防工程由政府统一调度,安排使用。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坚持依法登记、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有关部门应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须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或者变相出售。
第三十一条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使用单位须提出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开发利用,使用单位须与人防主管部门签订《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协议》后,方可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使用单位申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使用申请登记表;
(二)使用人的合法证件;
(三)人防工程登记文书(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
(四)人防工程保护、安全和维护管理责任书;
(五)租赁使用人防工程的,提交人防工程租赁合同;
(六)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才有权使用人防工程。禁止无证使用人防工程或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人防工程使用人变更时,须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改变平时使用用途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应当在该人防工程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二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特殊情况下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三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基金,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专项用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资金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中列支。各级人防指挥工程的维护管理资金由本级财政列入人防部门年度预算。
单位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资金由本单位财务列支。
住宅小区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由受委托的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基金由受委托的使用单位从收取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中提取,具体标准按照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其他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所属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资金由本单位财务列支。
第三十四条人防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第三十五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程和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保持人防工程良好的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人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明确维护管理的任务和内容,定期组织对人防工程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一)向人防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防工程无关的其他建筑;
(二)堵塞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三)擅自占用和毁坏人防工程;
(四)擅自损坏、改造、挪用、拆除人防工程内部的设备设施;
(五)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
(六)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禁止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按管理权限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拆除的人防工程面积、等级补建人防工程或者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补建的人防工程不得低于原人防工程抗力等级,不得少于原人防工程拆除面积,不得冲抵按照配建标准的应建人防工程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照原有人防工程等级的现行重置价标准缴纳。
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防工程,按照管理权限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废: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经批准报废的人防工程,由报请人予以回填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当事人逾期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防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
(三)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者拒不补偿的;
(四)人防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五)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人防工程的;
(六)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当,影响防护效能的。
第四十一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的;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其他兼顾人民防空需求而建设的地下工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国土资源、房管、物价、工商、税务、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是国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共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将人防工程人均掩蔽面积纳入城市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人防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规划、人防等部门制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时,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规划的编制和审查。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其防护设计审查须有人防主管部门参加。
规划建设城市广场、绿地、交通枢纽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需求的其他地下工程。
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不纳入人防工程应建面积指标核算,但享受人防工程建设的规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人防工程及其配套的出入口、孔口、口部伪装房等设施的建设用地,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在人防工程主要出入口附近规划修建地面建筑时,应留出安全距离。
第八条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预留连通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连通。
第九条规划建设重要经济目标,须充分考虑人防需要。对适合地下工作环境的关键部位、重要设施,应当尽可能建在地下,并为战时坚持工作和生产的人员修建掩蔽工程。
第十条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建设用地由政府划拨。
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单位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
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一条地面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或医疗救护等专用工程;地面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和医疗救护等专用工程。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各类人防专用工程,可享受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75%的比例配建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按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建筑面积的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居住小区在一次性规划建设的范围内,已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要求修建人防工程以外的地下工程,除设备用房外,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三条确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
人防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收取,交同级政府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十四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或者未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人防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人防工程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免收基础设施配套、墙改发展基金、房屋拆迁、环境保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各项规费。
第三章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管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行政监督、社会监理、施工单位管理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机制,开展争创优质工程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人防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或者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承担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首次进入须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单建式人防工程、人防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等的设计应由具备人防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担防护等级5、6级防空地下室的设计。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性审查应由具有相应审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政策性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市人防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已批准的,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须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齐全部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下达《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未获得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和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督促建设单位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现场验收。施工结束后,须提供工程质量保证和保修文书。
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实行专业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对工程质量终生负责。
第二十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安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要求。
第二十四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宜进行公开招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五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同地面工程同步进行。初步验收合格的,由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的,应当按照应建面积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六条建设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平战转换方案,备好器材、构件,与工程同步接受验收;也可备足平战转换所需经费,委托人防主管部门战前统一转换。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十五日内持以下资料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一)人防工程竣工报告;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方案;
(四)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协议;
(五)其它规定需要提交的资料。
人防主管部门自收齐资料七个工作日内,对手续齐全的人防工程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
第二十八条未提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的,规划、建设、房产等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备案与房产发证等相关手续。
人防工程档案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人防主管部门。
第四章人防工程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国家投资(包括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人防经费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筹集的资金)建设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
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按规定比例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属于国家。
除上述规定以外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投资者。
所有权人对人防工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可以行使转让、拍卖、申请抵押贷款等权利。
第三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平时开发利用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战时人防工程由政府统一调度,安排使用。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坚持依法登记、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有关部门应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须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或者变相出售。
第三十一条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使用单位须提出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开发利用,使用单位须与人防主管部门签订《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协议》后,方可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使用单位申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使用申请登记表;
(二)使用人的合法证件;
(三)人防工程登记文书(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
(四)人防工程保护、安全和维护管理责任书;
(五)租赁使用人防工程的,提交人防工程租赁合同;
(六)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才有权使用人防工程。禁止无证使用人防工程或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人防工程使用人变更时,须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改变平时使用用途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应当在该人防工程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二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特殊情况下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三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基金,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专项用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资金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中列支。各级人防指挥工程的维护管理资金由本级财政列入人防部门年度预算。
单位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资金由本单位财务列支。
住宅小区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由受委托的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基金由受委托的使用单位从收取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中提取,具体标准按照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其他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所属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资金由本单位财务列支。
第三十四条人防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第三十五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程和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保持人防工程良好的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人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明确维护管理的任务和内容,定期组织对人防工程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一)向人防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防工程无关的其他建筑;
(二)堵塞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三)擅自占用和毁坏人防工程;
(四)擅自损坏、改造、挪用、拆除人防工程内部的设备设施;
(五)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
(六)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禁止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按管理权限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拆除的人防工程面积、等级补建人防工程或者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补建的人防工程不得低于原人防工程抗力等级,不得少于原人防工程拆除面积,不得冲抵按照配建标准的应建人防工程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照原有人防工程等级的现行重置价标准缴纳。
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防工程,按照管理权限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废: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经批准报废的人防工程,由报请人予以回填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当事人逾期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防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
(三)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者拒不补偿的;
(四)人防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五)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人防工程的;
(六)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当,影响防护效能的。
第四十一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的;
人防工程是战时掩蔽人员、物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场所,是实施人民防空最重要的物质基础。质量是工程的生命,是工程建设的主题。特别是作为战时避难场所的人防工程,其建设质量是人防防护工程体系建设的核心和灵魂,是发挥人民防空整体防护功能的基础和保障,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危。效益是建设人防工程的目的,充分发挥人防工程效益是战时应战、急时应急、平时服务的根本要求。积极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是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发挥人防工程“三个效益”的重要举措,对提高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效益,加强人防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完善城市功能和服务改善民生,实现人防工程建设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指导思想和目的
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第次全国人防会议和全省、全市人防会议精神为契机,以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为依据,重点摸清人防工程质量状况和“三个效益”发挥情况,通过强化质量意识、落实质量标准、规范建设程序、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定额管理、搞好维护使用、深化开发利用等有效措施,解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与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和使用效益,切实推进人防工程建设的科学发展。
三、方法步骤和主要任务
时间安排:年5月10日-年1月15日。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5月10日至5月31日)
主要任务:1.统一思想认识。认真学习领会省市人防办关于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的文件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感。2.科学制定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搞好调查研究,找准存在问题,理清工作思路,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3.搞好宣传动员。要向党政军领导认真汇报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的背景、目的、意义和方法步骤,争取领导重视支持;要做好沟通协调,争取部门理解配合;要深入开展社会宣传,赢得群众、社会认可和赞同,通过广泛深入宣传动员,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和舆论环境,通过宣传让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和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了解掌握人防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法定要求和强制性标准,让人防全体干部职工思考并研究提高人防“三个效益”的途径和办法。
(二)分析检查(6月1日至8月15日)
主要任务:找准存在问题、分析问题根源。要按照《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国家、省关于人防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对人防工程建设和开发利用的各个环节进行逐项检查,找出影响质量效益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深刻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和根源。
主要分析检查以下方面和环节存在的问题:
1、人防工程规划方面。人防工程规划编制滞后,人防工程规划前瞻性不强,编制质量偏低,落实不到位,工程种类不配套,布局不合理,建设比例不科学等问题;
2、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方面。人防工程建设和易地建设费收缴审批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类别、防护等级、应建面积不按规定执行,存在随意降低防护等级,减少应建面积现象;易地建设条件不充分,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等;收费标准按政策执行不到位,有少缴、漏缴现象。
3、项目论证决策方面。人防工程研究论证和决策不够科学,建设方案不够优化,造价不够合理;人防工程应建未建,易地建设费违规减免,特别是一些政府投资项目不建人防工程或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等履行人防义务不力;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对合同管理重视不够、阴阳合同、不按合同履约等问题;
4、建设单位方面。建设单位责任意识不强,对从业资质重视管理不够,定额使用不规范,质量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人为压低工程造价,缩短施工周期,违规发包工程等问题;
5、勘察、设计方面。勘察、设计单位不按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承揽业务,注册执业人员不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勘察结果不真实、不准确,接受无证单位挂靠,出卖图签、图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落实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不够等问题;
6、施工图审查方面。施工图审查机构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审查业务,专业审查人员和注册执业人员不具有相应技术职称或从业资格,不按有关规定报审,不认真履行审图责任等问题;
7、人防工程施工方面。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不按标准规范施工,工程质量责任不明确,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不落实,从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不够,专业素质不高,重从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轻资格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等问题;
8、人防工程监理方面。转让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作为独立、公正质量监管者的意识不强,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准和职业操守有差距,不按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实施监理等问题;
9、质量监督管理方面。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实施部门履职不够,验收备案不及时,对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力等问题;
10、防护工程体系完善方面。建设规模不适当,布局不合理,种类不配套,功能不优化,防护质量不高等问题;
11、防护设备方面。防护设备生产企业质量检测制度不落实,质量不合格,低价竞争,串标抬价,市场混乱,设备安装质量不高,售后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
12、维护使用方面。工程维护管理人员、资金、物资、制度落实不够等问题;
13、平战转换方面。平战转换方案内容不实、措施不详,转换设施设备不到位,平战转换经费不落实等问题;
14、平战结合方面。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实施管理顶层设计不够,制度不健全,投融资机制和开发利用经营模式单一,效益低下,三个效益不协调等问题;
(三)深入整改(8月16日至11月15日)
主要任务:针对排查出的问题,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并认真进行整改。深入整改要重点抓好以下方面:
1、严格工程建设程序管理;
2、执行工程建设法规要求和强制性标准;
3、规范项目决策行为;
4、强化人防工程建设过程管理;
5、落实平战转换措施;
6、加大平战结合力度;
7、实行人防工程挂牌管理制度;
8、建立联合查办工作机制;
9、健全落实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0、建立完善人防建设市场诚信体系。
通过科学有效整改,确保活动深入开展和取得实效。
(四)建章立制(11月16日至12月15日)
主要任务:重点在提升人防工程质量效益的做法、经验等方面进行总结,建立完善人才培养、工程建设程序、建设市场管理、工程质量监管、工程维护使用、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等长效机制,切实把解决问题过程变为建章立制过程,形成提升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效益的长效工作机制。
(五)检查验收(12月16日至年1月15日)
主要任务:对活动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市人防办在各县市区场自查总结的基础上,对“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表彰。
四、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是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大事。各县、市、区、场要把开展质量效益年活动摆上重要日程,思想上高度重视、部署上具体严密、工作上落实责任、组织上提供保障,确保质量效益年活动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一)落实领导责任。为加强对“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县、市、区、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抽调人员组建工作机构。
(二)突出工作重点。“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开展涉及的工作和环节很多,活动中要注意把握重点,突出抓好查纠问题、建章立制等重点环节。
(三)积极探索创新。在坚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把握新形势新阶段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新情况、新变化,针对不同特点和具体情况,敢于创新,善于创新,使活动更加扎实有效,富有特色。
**年,我县人防办结合人防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着力抓好人防宣传教育工作,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人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一是《XX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于**年2月1日正式施行后,我县一方面利用广播电视和政府公众网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另一方面,利用宣传车在县城和中心镇进行巡回宣传。二是根据上级要求,我县人防办与县教育局联合在县城和面上中小学开设国防教育课程,组织中小学生学习市人防办编印的《战时人民防空应急基本常识》。三是在今年9月23日,与市人防办联合在县城繁华地段开展人防巡回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宣传画、广播、派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多方面展示我国人民防空的发展历程和建设成果,向人民群众宣传人防应急有关知识和法律法规,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今年以来,我县共出动巡回宣传车20多辆(次),悬挂横幅标语80多条,编写人防宣传专栏2期,发放人防宣传资料2000多份,县城初中人防教育普及率达98%。通过开展一系列扎实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大提高了全县人民的国防观念和人防意识,为人防工作正常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抓好《**县防空袭方案》修订工作
今年,根据国家、**军区、**省人防办《**年人防工作要点》,**省人防办《关于修订<信息化条件下城市防空袭方案>的通知》精神和《**年度XX市县(市)人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县又组织有关单位将**年经多个成员单位参与编写的《**县防空袭方案》进行修订审核。今年9月,组织了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经过专家的认真评议和严格审核,目前《**县信息化条件下城市防空袭方案》已报请XX市人民政府、XX军分区审批。同时,我县人防专业队伍也同步整组编成。
(三)抓好防空警报建设
为了切实做好人民防空应急准备工作,提高我县城市防空作战的整体指挥水平,根据市人防办《人防工作要点》要求,在市人防办的指导和支持下,我县已制定警报建设规划。在**年已安装9台防空警报器的基础上,今年又安装了4台防空警报器。目前,我县在县城已安装了13台防空警报器,并在每年12月19日与XX市同步试鸣,试鸣效果良好。
(四)抓好人防工程建设和行政执法工作
为更好地贯彻《人民防空法》,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县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协调,特别是县人防办、县发改局、县规划建设局和县房产管理局对人防工程严格把关,经常开展人防工程联合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漏报、免报、少报人防工程等违法违规现象。为做好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取工作,县人防办在县规划建设局设立了“人防”报建业务收费窗口,主动公开人防工程报建程序、报建条件、办理期限、办理结果等,同时派出1名工作人员在窗口办公,负责办理人防报建审批工作,并为前来办理业务的群众派发人防宣传资料和解答群众疑问,热情为群众提供服务。今年来,我办共受理人防工程报建项目180宗,其中建设人防地下室项目2宗,建筑面积14000多平方米,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00万元。
(五)抓好人防队伍的学习提高
为提高我县人防办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今年来,我办一方面陆续派出工作人员参加省、市各项政治、业务和军事培训;另一方面建立与自身实际相适应的学习制度,促使工作人员形成“终身学习、自学学习”的良好习惯;第三方面,坚持“走出去,请进来”,到外面参观学习兄弟县、市同行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我办先后组织工作人员到徐闻、廉江、吴川等地学习取经。通过加强学习和培训,我县人防办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同时,我办今年共投入近4万元,配置了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数码相机、摄像机等一批必要的办公设备,大大改善了人防工作办公条件。
(六)抓好人防经费的管理
为提高人防经费的使用效益,我县把人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设立独立帐户,配备财务管理人员,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同时,我办主动加强与县财政局的联系,做到每月对账一次,季度小结一次,年终汇总一次,确保收取的人防易地建设费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今年6月,我办的财务管理工作通过了由县财政局和XX信达会计师事务所组成资产核查组的资产核查,没有出现侵占、挪用、平调等现象。
二、主要存在问题
今年来,我县贯彻实施《人民防空法》和开展人防日常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省人防办提出“构建**人防新体系,争当全国人防排头兵”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是人防建设还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人防掩蔽工事欠缺;
二是县城区目前警报器安装数量尚少,音响覆盖面有限;
三是《**县信息化条件下城市防空袭方案》的备案和《**县接收XX市区疏散人口方案》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是县人防办现有机构和岗位设置还达不到省、市的要求,开展工作有一定难度;
五是县人防办还没有相对固定的交通工具,严重制约了人防工程经常性执法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年的工作设想
根据省人防目标管理和市人防工作要点,**年,我县人防办着重抓好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年全市人民防空工作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理清工作思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继续加大对《人民防空法》的宣传力度,将《人民防空法》列入“五五”普法教学内容,进一步提高全县人民的国防观念和人防意识。
**年,我县人防办结合人防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着力抓好人防宣传教育工作,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人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一是《XX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于**年2月1日正式施行后,我县一方面利用广播电视和政府公众网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另一方面,利用宣传车在县城和中心镇进行巡回宣传。二是根据上级要求,我县人防办与县教育局联合在县城和面上中小学开设国防教育课程,组织中小学生学习市人防办编印的《战时人民防空应急基本常识》。三是在今年9月23日,与市人防办联合在县城繁华地段开展人防巡回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宣传画、广播、派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多方面展示我国人民防空的发展历程和建设成果,向人民群众宣传人防应急有关知识和法律法规,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今年以来,我县共出动巡回宣传车20多辆(次),悬挂横幅标语80多条,编写人防宣传专栏2期,发放人防宣传资料2000多份,县城初中人防教育普及率达98%。通过开展一系列扎实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大提高了全县人民的国防观念和人防意识,为人防工作正常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抓好《**县防空袭方案》修订工作
今年,根据国家、**军区、**省人防办《**年人防工作要点》,**省人防办《关于修订<信息化条件下城市防空袭方案>的通知》精神和《**年度XX市县(市)人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县又组织有关单位将**年经多个成员单位参与编写的《**县防空袭方案》进行修订审核。今年9月,组织了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经过专家的认真评议和严格审核,目前《**县信息化条件下城市防空袭方案》已报请XX市人民政府、XX军分区审批。同时,我县人防专业队伍也同步整组编成。
(三)抓好防空警报建设
为了切实做好人民防空应急准备工作,提高我县城市防空作战的整体指挥水平,根据市人防办《人防工作要点》要求,在市人防办的指导和支持下,我县已制定警报建设规划。在**年已安装9台防空警报器的基础上,今年又安装了4台防空警报器。目前,我县在县城已安装了13台防空警报器,并在每年12月19日与XX市同步试鸣,试鸣效果良好。
(四)抓好人防工程建设和行政执法工作
为更好地贯彻《人民防空法》,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县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协调,特别是县人防办、县发改局、县规划建设局和县房产管理局对人防工程严格把关,经常开展人防工程联合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漏报、免报、少报人防工程等违法违规现象。为做好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取工作,县人防办在县规划建设局设立了“人防”报建业务收费窗口,主动公开人防工程报建程序、报建条件、办理期限、办理结果等,同时派出1名工作人员在窗口办公,负责办理人防报建审批工作,并为前来办理业务的群众派发人防宣传资料和解答群众疑问,热情为群众提供服务。今年来,我办共受理人防工程报建项目180宗,其中建设人防地下室项目2宗,建筑面积14000多平方米,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00万元。
(五)抓好人防队伍的学习提高
为提高我县人防办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今年来,我办一方面陆续派出工作人员参加省、市各项政治、业务和军事培训;另一方面建立与自身实际相适应的学习制度,促使工作人员形成“终身学习、自学学习”的良好习惯;第三方面,坚持“走出去,请进来”,到外面参观学习兄弟县、市同行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我办先后组织工作人员到徐闻、廉江、吴川等地学习取经。通过加强学习和培训,我县人防办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同时,我办今年共投入近4万元,配置了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数码相机、摄像机等一批必要的办公设备,大大改善了人防工作办公条件。
(六)抓好人防经费的管理
为提高人防经费的使用效益,我县把人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设立独立帐户,配备财务管理人员,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同时,我办主动加强与县财政局的联系,做到每月对账一次,季度小结一次,年终汇总一次,确保收取的人防易地建设费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今年6月,我办的财务管理工作通过了由县财政局和XX信达会计师事务所组成资产核查组的资产核查,没有出现侵占、挪用、平调等现象。
二、主要存在问题
今年来,我县贯彻实施《人民防空法》和开展人防日常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省人防办提出“构建**人防新体系,争当全国人防排头兵”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是人防建设还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人防掩蔽工事欠缺;
二是县城区目前警报器安装数量尚少,音响覆盖面有限;
三是《**县信息化条件下城市防空袭方案》的备案和《**县接收XX市区疏散人口方案》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是县人防办现有机构和岗位设置还达不到省、市的要求,开展工作有一定难度;
五是县人防办还没有相对固定的交通工具,严重制约了人防工程经常性执法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年的工作设想
根据省人防目标管理和市人防工作要点,**年,我县人防办着重抓好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年全市人民防空工作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理清工作思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继续加大对《人民防空法》的宣传力度,将《人民防空法》列入“五五”普法教学内容,进一步提高全县人民的国防观念和人防意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3.《**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国家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依法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5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侵占人防工程;”
三、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
四、改变人防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损失: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3.《**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五)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
五、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六、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七、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八、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当事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七)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3.《**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二)向人防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九、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等;”
十、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范围内修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在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口部地面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构筑物;”
行政征收(共2项)
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第一款:“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第三款:“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六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增长比例应当与人民防空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平战结合费
法律依据:
1、《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工程隶属单位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
(一)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经营性活动;
(二)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冷风降温;
(三)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敷设通信、电力等管线;
(四)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碴石等副产品。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平时应当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和有偿使用的原则。”
3.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平时使用时应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由人防部门收取使用费。收取使用费的范围:
(一)利用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兴办工业、商业、服务业以及其他经济效益的行业;
(二)利用人防工程敷设通信线缆和已敷设的其他管线;
(三)利用人防工程冷风降温和排水井点作水源;
(四)使用人防工程施工排出的碴石等副产品。
收取费用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和财政部门确定。”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8项)
一、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二、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和监督检查,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4.《**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区所属人防工程和辖区内中小学的人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并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各单位的人防工程维护和管理工作。
三、对人民防空教育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教育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四、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审批
法律依据:
1.《**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2.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局的《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平时使用或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由占有、使用单位和个人,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书》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和使用。”
五、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和管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四条:“群众防空组织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进行专业训练。”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群众防空组织平时由组建部门训练和管理,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军事部门的指导;战时接受城市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和大纲进行。”
七、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1.《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二条:“凡列入国家、地方人防工程建设计划修建的人防工程项目建成后,均应组织竣工验收。”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防空地下室建成后,须经人防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监督与奖惩
法律依据: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对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检查监督。其主要标准是:
(一)有健全的人防国有资产专门管理机构或人员。
(二)建立健全了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对所占用的人防国有资产登记齐全、账实相符,统计数字真实、完整、准确。
(四)对使用的人防国有资产做到了合理、有效、节约。
(五)对平战结合人防国有资产做到保值、增值,其收益按《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管理。
中图分类号: F25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人防工程建设是在城市建设中具有举重若轻地位的民生性设施的建设工作,在现如今的每一个小区都有人防工程在建设中,他们贯穿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与每个城市的居民的生活密不可分、息息相关。然而人防工程建设的程序复杂、建设周期较长,施工难度较大,尤其一些项目因为参建单位较多时,多家施工单位交叉作业,施工队伍素质又参差不齐,常有违反规范要求的现象出现。此外,由于人防工程中为平、战时两套图纸,有较多的隐蔽工程战时转换,很多潜在的质量问题在平时使用的过程中不容易暴露,易为管理人员忽视,这些都给人防工程建设的管理带来各种各样的问题。
1 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人防工程防护区、非防护区划分不清,照明、弱电、消防喷淋等管线随意穿越人防区,未做防护密闭处理。
2、气密测量管、测压管、备用电管、尾气监测管、超压自动排气阀等平时应预埋到位,战时安装的相关管道施工时有遗漏未预留,或预埋的标高位置、出墙长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3、人防工程底、侧、顶板应布置梅花型拉结筋,拉结筋的规格有误、间距偏大,绑扎不符合规范。
4、人防工程水平、竖向钢筋的锚固长度均有别于普通民用建筑,节点处钢筋的锚固长度不够。
5、临空墙交接处、防护门周加强筋缺失。
6、防护单元隔墙未使用止水对拉螺杆。
7、底、顶板有效截面高度不够,垫块、马镫缺失。
8、防护门框侧墙箍筋未封闭,箍筋开口方向有误,边柱箍筋未与止水钢板焊接。
9、柱下核心箍缺失。
10、梁内腰筋放置不均,梁底保护层不够,极易露筋。
11、战时封堵框未做好支撑,主体结构验收时涨模。有的施工单位尚缺乏最基本质量控制程序和质量控制手段,甚至都不具备基本的质量意识,短期行为突出。很少有施工单位是以抓好施工质量为目标的;施工过程中的违法分包与转包的现象普遍存在、借用他人的资质进行投标的情况亦不在少数,中标的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实际施工质量的管理很弱甚至根本就是形同虚设;施工单位的现场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施工经验,施工组织不合理、现场混乱。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片面追求工期,忽视质量,又因承担的风险小而忽视质量管理。为抢工期,不惜牺牲工程质量;施工过程中各方协调度不够,施工过程摩擦和矛盾不断。 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存在问题,监理工作其特点就决定了其工作人员不单综合素质要好,且要管理能力强、专业水平高、道德品质良好,不怕吃苦。但是现在的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虽然数量上不少,但其监理人员实鱼龙混杂,鲜有高素质的监理人员。 2 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措施 2.1 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要有明确的目标 为实现人防工程总的质量目标会设有许多的分目标, 一步一步实现分目标可被视为是实现总目标的一些具体步骤。所谓已经确定好的目标实际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是要求被管理的对象要按照预定的目标和方向进行作业;另一方面是控制管理活动不能够超越现有的资源条件。因此在明确了整个工程建设的质量目标之后, 项目的管理人员在制定具体的质量管理计划时,就要以具体的行业技术标准为依据, 对过程中的各主要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 制定切实可行的、高效的计划措施。 2.2 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内容的质量管理 人防工程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要时刻牢记以人为本,要以保障居民的人生财产安全为目标要求,要以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素质极其质量意识为前提紧抓工程质量。在施工过程中,要明确质量目标,进行科学管理、规范化施工,严格实行奖惩分明制度,有效地对人防工程施工项目进行质量管理。
具体的做法有:大力宣传人防工程平时、战时功能及其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建设人防工程的紧迫性、必要性,努力提高相关主体单位对人防工程的认知度和重视度;
图纸会审及每次的验收过程中,详细地阐述人防工程的技术规范及施工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防患于未然,尽量做好工程质量的预控工作;积极组织人防工程监理人员参与国家、省人防办举办的监理培训,做好监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努力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3 结论: 总之,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在是人防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这是由于人防工程自身的特点决定的,这些特点使得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任务既十分复杂又很是繁重。而人防工程又关系着城市中每一个人的生活,不可谓不重要。因而在人防工程中的施工质量问题也具有举重若轻的地位,既关系民生也关系人防,应当牢牢抓住人防施工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对待、谨慎分析、小心控制、严格把关。保证我国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达到一个新的台阶,以保证居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 参考文献:
[1]《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手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8年12月
三、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料理规划及建设手续。未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施工。
四、防空地下室及上部地面建筑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要将防空地下室建设有关资料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查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后,出具防空地下室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凭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无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防空地下室质量认可文件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五、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建设规模、结构形式、地质地形条件等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时,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必需按省规定的规范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无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证明的民用建筑项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严格落实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和管理政策规定。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取,对下列项目给予适当减免: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用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七、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进行执法检查,凡不按规定与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不按确定的防护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的行为,要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意见书是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经审查符合人民防空要求,准予组织开工的法律凭据。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应当持有本意见书。
建设单位应将意见书纳入档案资料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办理意见书:
(一)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建设单位按人防主管部门核定的数额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并持有财政部门出具的缴费凭据。
第五条申请办理意见书基本程序:
(一)申请:
建设单位在计划和项目报建时,向人防主管部门领取《**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申请表》;
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申请表》和立项报告,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查
人防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下达防空地下室设计要求通知书,作为建设单位制定防空地下室规划设计方案和组织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人防主管部门审查防空地下室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填报《**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申请表》时提出易地修建人防工程要求的,人防主管部门应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核定应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数额,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向指定财政专户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三)签发:
人防主管部门给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项目签发意见书。
《**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申请表》作为申请、审查、签发意见书的原始资料存根,由人防主管部门归档保存,备查。
第六条人防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市行政服务制度改革的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将意见书申请办理程序纳入民用建筑报建联合审批办事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向社会作出申请办理意见书行政服务承诺。
第七条建设单位取得意见书后,应在一年内到规划、建设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逾期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签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按批准意见执行。
第八条伪造或涂改的意见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