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3 16:25:07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新的征管模式运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
对照国家税务总局“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税收征管模式要求,通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现行征管运行机制主要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纳税申报管理上的问题
建立纳税人“自核自缴”的申报制度是新的征管运行机制最重要的基础,也是深化征管改革的核心内容。目前纳税申报上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表现在:一是纳税申报质量不高。由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以及业务技能方面有一定差异,出现了纳税申报不真实的问题,突出反映在零申报、负申报现象增多等;二是内部纳税申报制度不尽完善,手续繁杂,环节较多,对纳税人监控不力。
(二)税务稽查的地位与作用问题
新的征管模式赋予税务稽查十分重要的职能,并强调了其“重中之重”的地位,但在实际运做中,受多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稽查工作“重中之重”的地位与作用并没有充分体现:一是稽查力量相对不足,财力投入较少,稽查手段和装备有待改善。二是实际工作中“重征收、轻稽查”的观念仍然存在,税务稽查的职能不够明确。只重视了税务稽查对纳税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能,而忽视了其对执法行为监督制约和对行政行为监督检查的职能。三是税务稽查操作规范还不尽完善,稽查工作缺乏应有的深度和力度。目前按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实施税务稽查,在实际操作中还不够规范,某些环节(如稽查选案)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亟待提高,各环节的有序衔接制度要进一步健全,选案的随意性,检查的不规范性,审理依据的不确切性,执行的不彻底性等问题还比较普遍,影响了稽查整体效能的发挥。
(三)计算机开发应用上的问题
新的征管模式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即税收收征管要以信息化建设为基础,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的现代化。所谓现代化征管,计算机的开发应用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但从当前情况看,税务部门在计算机开发应用上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计算机的配置与征管过程全方位的应用滞后。计算机的开发应用难以满足管事制实施后征管工作的要求,硬件的投入与软件的开发反差较大,成为深化征管改革的瓶颈。二是计算机的功能和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应用效率不高。只注重了计算机的核算功能,计算机对征收管理全过程实施监控的功能没有体现。另外,利用计算机提供的税收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制定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参考的作用也没有发挥,技术浪费较大。三是内部计算机管理制度不够健全,计算机综合应用水平较低,部分干部的计算机水平较差,也制约了税收征管现代化步伐的加快。
(四)为纳税人服务上存在的问题
深化征管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建设全方位的为纳税人服务体系。要使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离不开良好的税收专业服务。但目前,这一服务体系并未完全建立起来:一是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还需进一步理顺,双方平等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真正体现,税务干部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还需进一步增强;二是税收宣传手段单一,社会效果不明显,需要探索更加符合纳税人需求的、更有效的税收宣传途径和办法。三是管事制实施后,纳税人办税环节多、手续繁等问题没有根本解决,税务部门内部各项办税程序、操作规程要进一步简化、规范、完善,真正把“文明办税,优质服务”的落脚点体现在方便纳税人、服务纳税人上。
(五)征管基础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税收征管是深化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工作,但目前征管基础管理仍相对簿弱。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源控管上缺乏有效手段,管事制实施后,由于缺少了专管员,信息来源途径、税源变动情况、经济税源调查、重点税源户管理、漏管户的监控等问题成为管理上的难点。二是内部各项征管制度、征管程序和操作规程还不尽完善,各环节之间的衔接协调还不够紧密合拍。如部分岗位出现人少事多的现象,影响了征管效率与质量。三是征管资料管理不够规范、实用。近年来,在征管资料的建立与完善方面,各级税务部门投入了大量精力,推广了档案化管理,档案资料从账、表、单、册越来越齐全,程序、系统也越来越繁杂,但实际工作中资料的利用率却很低,实用性也不强,不仅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也使纳税人应接不暇,这与“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简化和减轻手工劳作、寓服务于征管的目的相悖。
二、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几点思考
针对上述征管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当前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关键要在“转变观念,优化要素,强化职能,夯实基础,搞好配套”等五个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以求取得新的突破。
(一)转变观念,深化对征管改革的认识
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是深化征管改革的前提。从当前情况看,要突出强化以下四种观念:一是要强化改革观念。充分认识深化征管改革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款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的重要作用,消除对深化征管改革的等待观望思想、畏难发愁情绪,进一步提高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要强化依法治税观念。改变传统的保姆式的管理方式,按新的征管模式履行职责,按章办事,依法征收,体现执法公正。三是要强化服务观念。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深化纳税人对征管改革的理解,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配合的支持。四是要强化全局观念。自觉服从、服务于改革。
(二)优化要素,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优化征管要素,即优化纳税主体、征收主体和服务主体,其实质就是健全税收服务体系,为征管改革的全面深化创造良好的内外环境。一是积极改进税收宣传的途径和办法,优化纳税主体。建立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除设立办税服务场所外,还要建立税法公告制度,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收信息。因此当前加强和改进税收宣传,关键要健全和延伸税收公告制度,为纳税人提供现行有效的税法信息、纳税指南,对政策法规的变动、变更及时公告,促进纳税意识的提高。可采取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税法咨询窗口”、开通公开咨询电话、建立定期信息会制度等形式,传达辅导税收政策,以畅通纳税人了解税法的渠道,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二是深化“文明办税,优质服务”活动,优化征税主体,明确服务主体。税务部门征税的对象是纳税人,服务对象也是纳税人。要在强化税务人员的服务观念和服务意识的同时,重点简化办税手续、环节,建立科学、规范的办税程序,养成文明、热情的办税行为,营造良好有序的办税环境。通过快捷、准确、规范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税务事宜办理等服务工作,加深征纳之间的业务交流和情感交流,增强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认同感和信任感。另一方面,要适应改革需要,下大力气提高税务干部素质,突出稽核查帐技能、计算机应用能力、税收会计知识等方面的内容培训,提高税务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强化职能,确保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增强税收聚财职能和监控能力,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衡量征管改革的成败得失,也主要以能否有效地组织税收收入为标准。因此要以新的征管模式为依托,不断强化税收聚财职能,确保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
1、巩固和完善纳税申报管理机制,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一是要完善纳税申报管理制度。简化申报手续,建立科学、简便的申报程序。归并统一申报表格式,设计简便易行、填写方便的申报表,方便纳税人。二是对外强化申报制约机制。试行分类管理的申报管理办法,把纳税人按申报情况分为A、B、C三类,与日常税务稽查工作相结合,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纳税申报不正常的纳税人,加强日常检查,加大处罚力度,促其尽快走上正轨。同时,强化“以票管税”,对不能按期申报的纳税人严格发票使用控管。三是提高申报准确性。加强对零申报、负申报等异常申报现象的稽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四是积极推行电话申报、邮寄申报、远程电子申报等多元化申报手段,方便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和效率。
2、建立严密科学的税务稽查体系,突出稽查的地位和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税务稽查是组织收入的重要保证,也是建立新的征管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是根据“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健全稽查工作制度,规范稽查行为,提高稽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二是坚持分类稽查制度,提高稽查的针对性。按重点稽查、日常稽查(调帐稽查和实地稽查)、专案稽查等方式实施税务稽查,加大申报稽核力度,增加调帐稽查的比例。三是科学地考核稽查工作,提高稽查工作成效。在考核查补收入的基础上,增加一些更加科学合理的质量指标的考核,如人机选案的准确率、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率、案件审理的规范率、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的准确率、重大案件结案率等等,促进稽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四是继续充实稽查力量,改善稽查手段。充实稽查人员,并在财力上向税务稽查作必要的倾斜,尽快实现以计算机手段为基础,以快速便捷的交通、通信手段为支撑的税务稽查手段的现代化。
3、适应征管改革的新形势,积极探索新的税收计划管理办法。在税收计划的编制中,应坚持“从经济到税收”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内生产总值增长比例,逐步淡化计划,使组织收入与经济增长相适应,力求改变以往那种基数加增长比例、按支出来定计划的做法,使税收计划管理更趋科学合理。
(四)夯实基础,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效率
夯实征管基础工作,是提高征管质量的基础,也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
1、以强化监控为重点,尽快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征管体系。计算机的开发与应用是深化改革的先行条件。在计算机的开发与应用上,要坚持做到正确处理硬件投资与软件开发以及开发与使用的关系。一是要根据新机制的要求,加强计算机软件开发,确保统一、共享、正确的税收征管软件的正常运作。二是要突出监控重点,积极运用计算机对税收管理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的监控,真正体现计算机网络在新的征管运行机制中的依托作用,把计算机全方位应用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发票管理、会统核算、数据分析、税务稽查、税政管理、综合查询等税收征管工作的各个环节上,并依托计算机对其进行全程监控管理,体现计算机网络的运行实效。三是要健全计算机软、硬件管理制度,加快实现计算机联网和信息共享,提高计算机综合利用效率。
2、加强征管基础管理。内部进一步健全各项征管制度,规范征、管、查业务流程、工作程序和衔接、协调制度,提高征管各环节的整体效能,形成以效率为中心,网络为依托,稽查为重点,各环节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和促进的现代税收征管体系。对外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和制度,调动一切社会积极因素,加强对漏管户和重点税源户的管理,有效地控管税源。
3、规范征管资料管理,提高征管资料的利用效率。当前要在征管资料档案化管理的基础上,重点把工作转移到对档案资料的简化、规范、提高利用效率上,可按照“按岗收集,按类整理,按期归档”的原则,以计算机管理为主,部分手工为辅,减轻手工劳作,提高工作效率。
(五)搞好配套,为深化征管改革提供保障
适应新的征管模式的要求,要继续深化两项配套改革: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因此需要通过提高税源控管水平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完整性,需要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审计工作,有效的保证地方政府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执行税收征管,同时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有效的解决当前地方税收征管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提升地方收征管审计的效率和质量。
一、地方税收征管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1.地方税收征管审计的难度有所增加
随着我国地税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当前我国地税征管审计难度进一步增加,地方税收部门面临着税收和执法的双重压力。虽然国家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有效的对地方税收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违法乱纪现象有所减少,但由于地税征管问题具有隐蔽性特点,这也对审计工作人员带来了较大的挑战。部分地方税收机构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和钻法律空子的行为,导致审计工作环境更加复杂化。为了能够更好的与当前新形势相适应,审计机构需要加大审计力度,调整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和审计内容,从而与当前新环境下的审计工作更好的适应。
2.审计机构没有做好审计客体意见的落实工作
随着当前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地方税收部门在日常工作能够按照上级的指示来执行税收任务,同时也能够有效的配合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及时将有关于税收方面的会计资料和信息等交给审计工作人员,并积极回答审计人员的提问。但部分审计机构由于自身法律意识薄弱,审计结果出来后对其缺乏分析和落实,无法更好的执行审计结果,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机构的权威性,使税收部门无法正确认识审计结果,存在着不执行审计结果或是在执行审计结果时敷衍了事。另外,部分审计机构为了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对审计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不处罚或是减轻处罚,这不仅使审计机构的行为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而且也不利于审计机构监督检查作用的有效发挥。
3.审计机构对地税部门缺乏了解
审计机构人员在开展税收征管审计工作过程中,由于审计人员对地方税收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能范围、税收流程等缺乏有效了解,这就对审计工作效率及质量带来了较大的影响,极易导致审计结果出现偏差。
二、地方税收征管审计问题的解决措施
1.找准审计工作的审计重点
在当前新形势下,由于地方税收征管审计工作难度不断增加,这就需要在开展税收征管审计工作需要找准审计重点,针对一些易出现问题的地方进行重点关注,同时采用专项调查的方式来对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排查。另外,还要对以往资料进行有效对比,及时对地方税收变化情况进行了解,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整理和分析,确保税收征管审计工作的深入性,更好的发挥出审计的监管作用。
2.加大落实审计结果
审计机构要树立权威,提高审计人员的法律意识以及被审计机构的法律意识,被审计单位要积极的执行审计结果。加强国家政府部门的监督力度,加大对审计结果执行的监督检查。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不能够积极执行审计结果的个人或部门处以免职或罚款的处罚措施。
3.制订切实可行的审计实施方案
在地方税收征管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需要认真学习和研究上级下发的税收征管审计工作方案,同时与当地的具体情况有效结合,并对税务部门税收征管数据和其他外部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审计实施方案,确保审计实施方案具有较好的操作性,以便于更好的对审计程序进行规范,确保审计质量的全面提升。在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时,需要紧紧抓住税收征管质量这条主线,注重分析税收收入增幅及结构变化,适时监控主体税种和主体税源发展态势,加强对纳税大户的监督力度。合理确定审计重点和范围,主要通过延伸审计重点纳税人税款申报缴纳情况,来检验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质量。坚持“审计+专项调查”的审计模式,加大专项调查分量。根据地方税收发展趋势和每年审计结果的规律性变化进行分析对比,选取行业利润率高、履行纳税义务贡献小、管理相对薄弱的行业作为重点,策划方案,实施专项审计调查,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4.创新审计方法,挖掘审计成果
为了更好地对税务部门税收征管质量进行检验,需要在税收征管审计实施过程中利用延伸审计重点纳税人的方法来及时发现部分企业存在的违规问题。因此,在实际审计工作中,需要在审计开始之前对审计重点进行分析,并将所得到的数据向各审计人员进行分配,以便于及时进行现场处理。通过对掌握的税收征管电子数据与延伸纳税人实际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核实,通过内外资料的核对来发现差异。还要关注税务部门或是纳税人有关的第三方内查外调工作,及时发现疑点。另外,在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审计人员要做到分工明确,加强内部交流和沟通。通过对审计方法进行创新来及时发现税务部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各种上问题,进一步深入挖掘审计成果。
三、结束语
通过开展税收征管审计工作,能够有效促进地方税收政策的执行,落实好税务部门履行职责和纳税人履行义务等问题。当前我国各项税制制度和税收征管自动化程度不断深入,这就需要审计机关需要加大审计力度,对税收征管审计工作方法进行不断创新,认真履行好审计职责,全面提高税收征管审计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为地方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到现在已经三年了。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它的颁布为税务机关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的工作方针提供了制度、机制和手段的保证。也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全面做好税收工作创造了广阔的空间。
总体上看,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顺利贯彻实施,基本上体现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治税思想要求,对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了具体规范,确保了税收征管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前瞻性,对进一步推进我国税收工作法制化、现代化的进程,加快构建税收征管新格局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纳税对象的多样性、经济事务的复杂性、新生事物的发展性、国际环境的开放性以及其他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不可避免地给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施行带来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试图就这些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对策,供大家参考和商榷。
一、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存在的不足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立足我国的实际,借鉴、参照国外成功的做法和国际惯例,适应了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无论从总体结构、具体内容、逻辑关系等多方面来看,不仅确保了税法的权威性、严肃性、统一性和完整性,而且具有结构清楚、语言简洁、操作便利、责任明确的特色。但笔者作为一名长期从事税收征管工作的基层税务人员,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仔细推敲整篇法律的过程中,仍发现了一些有待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一)税务登记方面。
1、关于注销税务登记问题。新征管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了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范围、时间,第六十条规定了违反税务登记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却没有将税务登记的申办、变更、注销各环节在整体上形成一个封闭的链条,仍给偷逃税者留下了可乘之机。通观征管法及其细则,对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重视不够,虽说法条中也对不按规定要求注销税务登记做出了进行罚款的规定,但可操作性不强,形同虚设。从各地征管实践看,由于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把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作为以后重新进行税务登记的必备条件,所以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尤其是经营规模较小的)一旦经营业绩不佳或发生解散、破产、撤消等情况,往往不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而是关门大吉,逃之夭夭。连结清应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都无从谈起,遑论罚款?现在各级税务机关存在的大量非正常户和欠税就充分说明了问题的严重性。
2、关于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衔接问题。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但这些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办到。例如,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在管理范围的划分方面存在着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实际上纳税人虽然大多数是在其所在的县(市)、区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但仍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是在市工商局及其所属的特业分局、直属分局、铁路分局,甚至是省工商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办理的工商登记。这就给双方之间的信息沟通、情况通报带来了诸多不便,也给税务机关通过工商登记监控税源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关于税务登记与银行帐户登记问题。新征管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将全部帐号进行报告缺乏有效监控手段,加之目前金融机构众多,对个别未按规定执行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查找十分困难,不利于控管。
(二)帐薄、凭证管理方面。
1、关于建帐标准问题。可能由于全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征管法没有对建帐标准作出具体界定,只是笼统地规定“规模小”、“确无建帐能力”可以不建帐,这种模糊的概念给税务人员实际操作带来诸多不便。或许有人会认为,模糊规定给了税务机关实际操作中更大的灵活性,殊不知,这恰恰给了别有用心的纳税人以可乘之机。因为,按照国际惯例,法律只是规定“不准干什么”,法律只要没有明确规定不准干的事,大家都可以做,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过”。由此可以推知,你既然没有明确规定不建帐的标准,我不建帐亦不为过。
2、关于发票保证金问题。原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外来临时经营建筑安装的企业,如果需要在施工地购买发票,施工地税务机关可以对其收取一定数量的发票保证金。但在新法及细则中对此却只字未提,造成了“收取发票保证金”这一最有效的发票管理手段处于一种十分尴尬的境地。再者,部分经营规模小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很不稳定,变动频繁。不收取一定数量的发票保证金,税务机关很难对其发票领、用、存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如果不批准其发票领购申请,税务机关又要面临“行政不作为”的指控。
(三)纳税申报方面。
1、纳税申报是界定纳税人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但在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纳税申报章节仍然未对“最后申报”、“稽查前申报”做出明确规定,形成与国际惯例的脱节。按照国际惯例:凡未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均应在一个公历年度结束后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最后纳税申报;所有纳税人在接到税务稽查通知书后应立即进行稽查前申报。这种规定对税收法律责任的界定无疑是具有重要意义的。税务稽查部门曾经遇到过这样的事情,个别纳税人在税务稽查即将结案时,突然要求补缴所欠税款,以逃避罚款的法律责任。由于《税收征管法》未对“稽查前申报”做出明确明确,导致了界定税收法律责任的界限模糊。
2、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纳税申报方式包括: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以及其他申报方式。《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也对邮寄申报方式的实际申报日期的确定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未对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法律地位加以明确。税务机关对采取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如何确定实际申报日期、界定法律责任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四)税款征收方面。
关于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问题。《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三十八、四十条规定,只能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但未按规定缴纳的税款,如何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却没有做出任何规定。随着知识经济、信息经济的迅猛发展,凭借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获得高收入以及高薪、食利阶层的人会越来越多,对这类纳税人的收入如果不能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税收收入大量流失的局面不可避免,税收执法的刚性被弱化,公平性也无从体现。
(五)税务检查方面。
1、在目前国、地税机构分设情况下,两家税务机关对同一纳税人检查时各自为政,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相互通报,由于新《税收征管法》没有对此进行规范,造成各查各自所管税收,对不属于自己所管辖范围的税收违法行为不管不问、听之任之,稽查效率低的问题在所难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是税务稽查资源的浪费。
2、《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单位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但却没有明确违反这一规定的处罚措施,造成此条规定形同虚设。这也是有关单位特别是一些行政主管单位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现象普遍存在的根本原因。试想,同是行政机关,又没有法律责任的约束,这些行政机关为什么要服从税务机关的要求?
(六)法律责任方面。
1、《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偷税(包括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处理。我们通过分析刑法,不难发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在规定对偷税如何处理上存在着瑕疵:它对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以及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偷税行为如何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对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不满30%,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偷税行为以及偷税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但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偷税行为没有规定如何处罚。这实际上也是征管法存在的一个大漏洞。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概念仅仅列举了四种情形,在目前经济形式多样化的情况下,不足以囊括不法之徒已经采取或准备采用的各种偷税手段,形成了法律上的空白,不利于有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另外在涉税违法案件的移送环节的时间要求上《税收征管法》也没有统一规定,不利于及时有效地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
2、征管法第七十三条对银行或金融机构不配合税务机关造成税款流失的行为处罚偏轻。对于我们现在这样一个大流通的社会,对银行或金融机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仅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显然是不足以对其构成威慑的。
二、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中遇到的难题
如果说新征管法在立法上存在一些问题的话,那么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执行征管法中遇到和存在的问题就更是五花八门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级政府的干预。《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但事实上是,税务机关在执法中遇到的最大的阻力就是来自各级政府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干预。首先,有些政府不是从实际出发,而是根据“需要”确定税收收入目标。税务机关稍加解释,就以“要讲政治、要服从大局”为由,“说服”税务机关接受不切实际的收入目标。税务机关稍有怠慢,政府要求换人的“意见”便提到了上级税务机关。如此年复一年,税收任务不断加码的现象屡见不鲜。其次,有些政府插手具体征管事务,干预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如某县税务机关对一个企业进行正常的税务稽查,当地政府便以扶持经济发展的名义责令税务机关停止检查,税务机关如拒不执行或稍有迟疑,在行风评议中就将面临尴尬的境地。第三,政府以消极的态度对待支持税务机关工作,表面上给于承诺,实际上却是无所作为。
(二)有关部门的掣肘。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在实际工作中,有个别单位从自己的团体利益出发,不但不支持税务工作,反而给税务工作制造麻烦。一是某些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调查纳税人存款帐户或拒不执行税务机关冻结纳税人帐户和扣缴税款的决定,甚至通风报信,帮助纳税人转移存款,导致税款流失。二是某些行业主管部门,更是以企业的保护者的面孔出面,直接干预税收工作。如某煤炭局,以其下属某煤矿生产经营困难为名阻止企业缴税。更为恶劣的是,在得知税务机关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缴该煤矿的税款后,竟然组织工人到市政府闹事,在当地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三是某些部门利用税收政策赋予的权力,不是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征收管理工作,而是把一些明显不符合政策的纳税人认定为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给税务机关正确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带来诸多不便。
(三)税务部门的过失。应该承认,绝大多数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是能够做到依法办事的,但也有个别税务人员由于种种原因,不能认真执行征管法。一是责任心不强。如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在省一级税务机关。但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怕麻烦、图省事,干脆让企业以欠税的名义不交税款。二是好心做错事。征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不得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而在现实中,有些税务部门为了做到税收收入均衡入库,都或多或少地存在有意保留税源的情况。这种做法虽然在税务系统内部不是秘密,而且在控制税收收入进度方面很有成效,但毕竟是有悖于征管法规的。三是部分税务人员业务素质低。新征管法实施以来,各级税收机关都下大功夫进行了宣传、培训工作。但至今仍有一部分税务人员没有掌握本岗位应知的业务内容和应会的专业技能,从而造成实际工作中执法的偏差。
(四)纳税人的阻力。从某种意义上讲,偷、逃、抗、骗税者对付税务机关打的是一场“群众战争”。全国税务系统充其量有二百万税务人员,他们面对着数以亿计的纳税人,已是众寡悬殊。何况纳税人中不熟悉税收法律、法规者居多,这已经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相当的难度。更何况少数不法之徒创造了多不胜数的对付税务机关的邪门歪道。他们利用征管法中的一些条款,采用拖、赖、吵、诬、跑甚至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挠《税收征管法》的贯彻实施。通常情况下,这些纳税人采取生产经营不办证、财务收支不建帐(或是建假帐、建两套帐,隐匿真帐、显示假帐)、取得收入不申报等方法以达到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而且手段狡猾、行为诡谲,给负有举证责任的税务机关正确执行征管法造成了诸多困难。
(五)执法范围不明确,税务处罚执行难。《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三条、《实施细则》第九十二、九十五、九十八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可以对下列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1、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帐户、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扣缴税款决定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以及未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在纳税人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其帐户帐号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2、拒绝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3、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务,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中介机构。
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着税务机关实施检查的纳税人与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托运或邮寄货物的车站等企业以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并不属于同一个主管税务机关,有些甚至不在同一个省、市。《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基层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行政执法权的适用范围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按照目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税务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时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该证件标明的执法范围都是以其所在的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范围为准的。而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范围又有明确的划分,通常采用属地原则,其征管范围不超出所在的县(市)、区地界。因此,基层税务机关不具备对其征管范围以外的纳税人或其他相对人的行政执法权,不能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这些单位和人员进行税务处罚。
三、对《实施细则》的一点质疑
《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人处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这条规定是否恰当,笔者认为有商榷之必要。
(一)税务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税务人从事税务取得的中介服务收入应照章纳税,其作为纳税人是税务机关的行政相对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没有把税务人的税务行为列入税务管理的范围。所以笔者认为,税务人的税务行为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调整范畴。税务人与委托人(即纳税人、被人,下同)之间无疑是民事法律关系。
(二)税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责任追究。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是一个涉及《税收征管法》的问题。首先,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对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进行处罚(而不论其是否委托人进行税务)。其次,按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税务机关也应依法对纳税人给予处罚。而委托人(纳税人)在受到处罚后,应按照《民法通则》的以下几点规定与税务人划分过错责任:
1、按照《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权,超越权或权终止后的行为,未经被人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税务人的行为如果属于这种情况,即为越权,承担民事责任是毫无疑问的;
2、按照《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税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进行,造成委托人未缴、少缴税款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害,是严重的失职行为,按本条规定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3、按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人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活动的,或者被人知道人的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人和人负连带责任。税务人在这种情况下的行为属于违法,如果由此致使委托人未缴、少缴税款而受到处罚,由税务人与委托人负连带责任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三)几点疑问
1、税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少缴税款是否应由税务机关对委托人依《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罚?
2、委托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后,是否应按《民法通则》与其税务人划分责任以明确罚款的最终承担人?
3、税务如按《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受到处罚后,是否对其委托人免于处罚?(从征管法及其细则看无此规定)
4、如果委托人不能免于处罚,其必然依《民法通则》对其税务人追究责任,税务人将面临双重处罚,这样是否合理?
四、解决问题的对策
面对我们所处的环境,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今后如何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促进依法治税,笔者结合多年的基层税务工作经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确立正确的立法指导思想。税收征管法解决的是税收征管问题,其指导思想应该是如何保证税收征管行为的顺利实施。至于如何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如何规范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行为,应通过制定相应的“纳税人权利保护法”、“税务人员行为规范”来加以调整。
(二)适当扩大基层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权限,建立健全完善的税务行政执法体系。应明确规定,基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务检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时,对与该纳税人违法行为有直接关联的,或者采取违法手段阻挠税务机关执法的单位和人员,无论其主管税务机关是哪个,实施检查的基层税务机关都具有对其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权限。同时在全国税务系统内部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情报交换制度,明确规定基层税务机关在收到其他税务机关已查实的本辖区内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证据后,可以直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不必在调查取证,并将结果及时反馈有关的税务机关。另外,为了加大打击涉税犯罪的力度,增强税收执法刚性,应参照海关与公安联合成立机构打击走私犯罪的模式,成立相应的税务警察机构。
(三)建立呈链条状的税收征管体制。首先是税收政策的完善,逐步确立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收收入体系。明确个人所得税对所有人的所有收入进行征税,同时鼓励个人消费时向经营者索取发票,并允许其将所有的合法支出进行扣除。这样,下线消费者就对上线经营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经营者的收入将一目了然,无法隐匿。其次是改进征管制度的,提高征管工作科技含量,加强税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制度。将纳税人的身份证号作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必要条件,无论纳税人到哪里经营,只要有欠税或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而拒不接受的记录,在其重新经营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时,将受到严格限制。
(四)改进税务部门的收入指令制。要逐步取消某些不切实际的数字目标,把对税收收入的考核改为按GDP增长幅度考核。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
(五)明确税务人员的责任。要制定一系列的责任追究制,明确提出辞退税务部门失职人员的标准,建立一套可行的税务人员定期轮训制度。以督促、帮助税务人员加强学习、更新知识、树立新理念、提高素质、增强责任心。
(六)建立一套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制度,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鼓励其诚信纳税。由国、地税机关联合对纳税人遵守和履行税收法律、法规以及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并充分参考工商、银行、技术监督、司法、海关等部门对纳税人其他社会信誉的综合评价,将纳税人的纳税信誉划分为若干个不同的等级,根据等级的不同,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对纳税信誉高的纳税人,可以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给予适当的优惠。例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税务登记免予年检;无被举报以及相关部门提请稽查的,可以连续两年(或更长时间)内免予税务稽查。对纳税信誉低的纳税人则要列入重点监控、重点检查的范围,并取消其参加纳税先进单位或个人评比的资格。另外,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向社会公告。
(七)制定配套措施,完善税收法律体系。针对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存在的不足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当前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应及时对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完善,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例如:阻止欠税纳税人出境制度、税务登记管理制度、扣缴义务人登记制度等等。只有这样,才能使新《税收征管法》对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新税收征管法极其实施细则释义》,中国税务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2、房屋出租双方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税务部门很难掌握,这给税务机关确定计税依据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还有几种情况,其一,纳税人拒不提供出租合同;其二,纳税人单方面伪造一份假合同提供给税务机关,故意降低合同载明的房屋租金;其三,出租双方在签订出租合同时首先达成口头协议,在正式合同中故意降低合同中载[本文转载自[文秘站网-找文章,到文秘站网]明的房屋租金,专门用于欺骗有关部门,而承租方在支付租金时却按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约定的金额;其四,有些出租房屋双方根本不签订正式合同,只达成口头协议,这种情况为数不少,约占30,多见于出租双方是熟人或者有中间人担保。不管属于以上哪种情况,虽然税务机关都有权核定其营业额,但因核定的营业额往往会有偏差,致使征纳双方矛盾加剧,给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了被动。
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不好确定。房屋出租双方一般没有在出租合同中单独注明出租房屋占用的土地面积,只注明几间房屋,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确切计税面积。有房屋出租行为的个人,一般是将自己拥有使用权的、闲置的临街房地产出租出去,往往只是其拥有使用权的土地的一部分。其土地使用证上不可能单独注明这片出租土地的面积,这就使税务机关在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时无据可查,给征收工作造成困难。
4、部分纳税人故意抬高房屋租金收入中的扣除费用以少缴税款。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房屋租金收入中包含的水电费、电话费等,凡单独计价的可予以扣除。部分纳税人正是看准了这一规定,在签订房屋出租合同时,故意抬高这部分费用的金额,想用此方法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但事实上,据我们了解,大约90的承租人的水电费、电话费等都是由其自己直接交到有关部门,与出租人和房屋租金没有关系,出租合同中约定的金额根本不包括这些代垫费用。
5、某些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结算房屋租金时不采取货币结算方式,这又给税务部门的征税行为设了一道坎。有的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房屋进行了修理、装修,以修理和装修费用抵顶一部分房屋租金;有的承租人为出租人提供了某种劳务或支付了某种商品,以劳务和商品价值抵顶一部分房屋租金。这些情况,承租人一般不能向税务部门提供准确无误的凭据以证明其支付的劳务、商品的价值或费用的金额。税务部门需要核定房屋出租业的计税营业额,这无形之中就给税务部门增加了工作量。
6、相当一部分个体纳税人采取“软抗税”的方式来对付税务人员。他们不以实施明显的暴力为手段而以各种借口拒绝缴纳房屋出租业应纳的各项税款,与税务人员软磨硬泡,或者托关系、找门路向税务人员说情,或者通过社会各个方面向税务人员施加压力,想方设法、千方百计,能拖就拖,能漏就漏。象这样在无明显暴力事实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也拿他们没办法,况且我们的日税工作也不可能都靠公安机关的配合。不管怎么说,这种“软抗税”现象往往会造成欠税甚至死欠却是不争的事实。
针对目前房屋出租业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以后的工作中应着重采取以下措施:
1、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全面增强全体公民而不仅仅是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税法宣传我们年年搞,当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较过去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毕竟还很淡薄,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要求还相差甚远,税法宣传工作依然任重道远。在税法宣传方面,在注重对纳税人宣传的同时,还要注重对非纳税人的宣传;在注重于税法宣传月中宣传的同时,还要注重日常工作中的宣传;在注重于电视、报刊等媒体上宣传的同时,还要注重于各种网络媒体上的宣传;在注重对普通公民宣传的同时,还要注重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宣传;在注重对成年人宣传的同时,还要注重对少年儿童的宣传。总之,要通过多形式多角度的税法宣传,全面增强全体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增强税法的威慑力。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3 . 18. 017
[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18-0028-02
随着营改增在全国的迅速推广和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临沂市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质量不高,零申报现象较多,有的连续几个月甚至一年零申报,从而出现了纳税户数所占比重较多,入库税款所占比重不多的异常现象。国税机关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纳税申报缺乏有效的监管,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笔者试图就此作一浅析,以引起有关方面重视。
1 税务征收日常管理存在缺失
1.1 一定程度来讲,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可以反映出基层税务征收机关基本管理质量和水平
但在日常管理中由于小规模企业数量较多但是税收贡献小,不准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很少有进出口业务。从而使得税务征收机关存在重视经营规范易于控管税款缴纳大的企业、一般纳税人企业税收管理、进出口业务管理,忽视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的现象,税收过度依赖大企业,对小规模纳税人缺乏行之有效的监控办法,税收征管工作缺少必要和科学的考核机制,存在管理盲点和缺失。
1.2 管理手段缺乏有效的模式和方法
目前我市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强调了纳税评估、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异常申报监控、经济税收联动分析等,但从目前情况看,纳税信誉等级制度还没有全面建立起来,只限一些重点税源企业,纳税评估力度弱化,法律依据不足,实际上也未能全面有效地发挥出其应有作用,异常申报监控、经济税收联动分析等由于缺乏大量的可比对分析数据而无法真正发挥其作用,对相关企业日常监控管理、评估缺乏有效的、简易可操作性的工作流程或模板方式。
1.3 国税基层税收征收力量严重不足
临沂市国税系统面临着基层征管力量严重不足的局面,有的基层分局只有5~7人,户数多、面积广、战线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体业户、所得税纳税人的征收管理耗用了绝大部分精力,再加上根据业务流程规定和职责分工,目前国税基层税收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实施过程监控、开展税收评估,但是由于税收管理员的职责和权力不对称,日常事务性工作量大、临时性工作特别是目前的营改增工作多、科技化管理手段应用水平低、自身素质不高、年龄结构偏大等原因,致使多数管理人员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动力,开展深层次的税收监控管理活动。上述问题,对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方面表现异常突出。
2 小规模纳税人自身原因所致
2.1 小规模纳税人合法经营意识淡薄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性质的多元化,大部分企业成为私有制企业和公司,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成为经营的最主要目的,私营企业主常常通过各种手段有意识地不健全核算,采取销售不入账或记账不实、违规使用发票、利用真假两套账隐瞒收入、少计收入、现金销货不记账等进行不实申报或不全申报,偷逃国家税款,再加上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税率、抵扣、发票等税收政策方面的影响,也导致小规模纳税人在经营和纳税过程中存在大量违规违法现象。另一方面,小规模纳税人的变化和波动性较强,且生产经营不规范,会计人员素质低下,有的小规模纳税人会计人员虽持有会计证,但缺少最基本的税收法律知识,会计核算逻辑性差、财务管理水平低下。另外有些小规模纳税人会计人员配备也不符合规定,兼职会计人员或记账会计人员占比例较高,兼职会计人员占到 70%以上,造成大部分小规模纳税人会计账簿设置不规范,一些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建立了会计账簿,但成本核算资料、收入凭证、费用支出凭证残缺不全,记账混乱,难以核查清楚。
2.2 销售货物不给对方开票或延迟开票
我市一些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的产品属民用小商品,销售对象为我市各类批发市场,不须开具发票,为其偷漏税提供了条件。而另一些小规模纳税人因其多为加工配套业务,生产规模较小销售额也不大,因此平时经营中只交货不开票,到年底一次性开票,造成商品销售收入的严重后置,也是造成连续零申报现象的重要原因。
2.3 利用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避税
一些加工型单位,其生产经营以手工加工为主,增值税抵扣项目较少,如果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税负较高,所以其注册成立小规模纳税人,按3%税率缴纳增值税,使税负明显降低。规模较大的企业就同时注册几个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开票销售,确保每个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避免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 强化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征管的对策
3.1 加强日常监督监控
目前,我市国税征管人员对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了解过少是当前监控弱化的主要原因,税收管理员仅靠对小规模纳税人每月报送的申报资料审核了解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是片面的,应尽快改变目前被动应付,一筹莫展的局面。经常分析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生产经营情况,交流管理信息,有效适时进行纳税评估。另外为确保查账征收企业申报的真实性,在日常申报中,必须要求小规模纳税人报送反映生产经营变化的其他纳税资料,如工业企业必须报送每月耗电数据。商贸企业按月报送购进商品、结转的商品销售成本、商品流通费用等数据。每个税收管理员要建立反映上述数据的征收台账并及时进行分析,以利于全面了解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收入和税款的真实性。
3.2 加大普通发票管理力度
①加强对利用普通发票偷税的行为及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克服重增值税专用发票轻普通发票管理的片面认识,严把验旧购新关,加强验旧购新的检查力度,对违规违章现象,绝不心慈手软,姑息迁就或罚“关系款”。②严格发票管理制度。要严格发票发售领用关,针对发票外借的问题,对领购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必须要求其现场在发票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以杜绝发票外借现象。要严格审批制度,加大对大面额普通发票的管理,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大小及交纳税款的多少,来核定发票面额的大小。③把普通发票的检查纳入管理员的日管工作中。要建立管理员发票管理的专项制度,将普通发票日常检查作为管理员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强日常监控,堵塞税收漏洞。要进一步完善普通发票检查方法,采取逆向检查以及不定期到小规模纳税人经营地点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其开票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3.3 强化对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
一、前言
税收是一个古老的经济范畴。从人类发展的历史看,税收是与国家有着本质联系的分配范畴,它是随着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有了国家就有了税收产生的客观基础,国家形态与私有制的结合就孕育出了税收。税收产生之后就必然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选择,在哪征收,什么时间征收,谁来具体征收,多久征收一次,以什么形式征收等,这引起了人们的思考和探索。于是,也就出现了税收的征收管理的不同形式。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是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的基本目标。在实际生活中,我国税收征收面临许多问题。这就需要我们进行税制改革,通过改革调整生产关系中与生产力不相适应的部分,调整上层建筑中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部分。
二、新时期的我国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是税务机关服务意识不到位。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同时,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也是税务机关应尽的义务。另一方面,从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以及西方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个人通过有组织的政治过程可以作为公共商品的买方,来选择自己所认可的公共决策的代表人,订立契约,这从中体现的是一种普遍的交换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赋予政府以“权力”,政府不能只重管理而轻服务。
二是个别税务人员素质偏低,依法治税观念淡薄。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人的因素是组织中最活跃、最关键的因素,人员整体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组织效率的高低。但就目前来看,个别税务人员专业能力不强,整体素质偏低,与现代税收所要求的专业化水平还有一段差距,尤其是部分基础税务干部业务素质较低、法治观念淡薄、缺乏责任感,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税收征管工作整体效用。
三是税收征管程序有待完善。税收征管作为一种涉及管理学的专门科学,应该包括管理学的计划、组织、决策、领导、控制与创新等基本内容,实质上现有的征管模式这些基本内容都没有。在新时期下,现有的税收征管程序已显得陈旧,纳税评估的质量不高,对纳税申报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不到位,税收征管环节的配合不协调等问题突出。
四是缺乏统一完善的税法体系。在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中,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对税收的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短短的19个字。税收实体法体系不完备,在我国现行的17个税种中只有三部是以立法形式确立,其余都是以条例法规形式出现。立法层次低,税法体系不完备。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我国税收征管的改革对策
国家治理现代化反映在税收上即为税收治理现代化,所谓税收现代化,就我国的情况而言,指的是与现阶段生产力发达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融合我国传统税收管理思想、西方先进管理经验和未来税收发展趋势,通过持续不断的努力,逐步实现税收制度结构和税收征集管理现代化的改革过程和目标状态。
一是加快税法体系建设工作。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一切的政府活动都应该有法律作橐谰荨0凑账笆辗ǘㄔ则,加强政策法规管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公正处理税收争议,完善现代税收法治体系。
二是整合税务机关。我国目前税收征管机构分设为国税、地税两个系统,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和保障了中央财政收入,增强了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但同时也增加了税收征管成本。特别是在目前营改增之后,地税征收任务减少,而国税系统任务加重,因此整合税务机关问题也应该引起我们进一步思考。
三是转变税收理念,提高税收服务质量。最初的税收管理是将税收视为一种强制性的义务,把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放在对立的位置。这就很容易让税务机关的权力意识膨胀,也更容易激起纳税人的反抗意识,无形中加大了纳税的难度。而新的税收征管理念则是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放在平等的位置上,纳税机关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的是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角色,以使纳税人更加顺利地完成纳税义务。
四是进一步提升征税人才的素质。税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前提是治税人才的现代化。如果没有良好的税收征收队伍,税收治理现代化就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针对当前我国治税人才面临的部分人员专业能力不合格,自身税收素质低等问题,我们应该加强对治税人员自身专业素质的提升,比如定期召开税务时政讲座,定期组织税务实务考试等。此外,我们还可以对税收队伍采取激励机制,加强管理,促进税务人员素质的提高。
五是加大税收的力度,提高税收执法水平。明确税务机关的执法地位,执法手段和执法责任,严厉打击各种税收违法乱纪行为。坚持实逐步依法提高对个体税收的监控水平,严格依法治税。严厉打击偷抗税行为。使违法犯罪者为其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付出更高昂的代价和成本,从而使其不致再犯,并对他人产生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2-074-02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发展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因此,我国最重要的任务是解放生产力与发展生产力,这就需要加大改革财政税收工作的力度,发挥出财政税收对于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为此,我国应当认识现阶段财政税收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完善财政税收政策,避免出现如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保障财政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推动与促进我国的经济建设健康、快速、稳定发展。
一、开展财政税收工作的重要意义
通过开展财政税收工作,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提升社会发展水平等具有重要作用。财政资金为国家落实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通过财政拨款,能够有效的解决重大自然灾害给人们造成的损失。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中,财政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财政税收在财政资金的构成中,占据较大的比重。税收是补充财政资金的重要方式,既是财政资金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管理人民的重要方式,保障国家权利的使用。财政税收是关乎每一个人的重大问题,个人既是纳税人,也是受益者,将对国家与个人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为此,作为社会中的个体,应当合理地、客观地认识财政税收,同时,政府更需要全面的财政税收,加强对财政税收工作的管理,不断的提高税收的能力,为财政税收工作的效率提供重要保障,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二、现阶段我国的财政税收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经济建设发展过程中,财政税收占据重要地位,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具有直接影响。近些年,财政税收改革进程不断的向前推进,逐渐的暴露出财政税后模式中存在的问题,给财政税收工作的开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利于我国经济建设健康、快速的发展。因此,应当及时地查明财政税后改革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具体而言,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一)财政税收制度有待完善
当前,我国拥有数量众多的财政税收项目,然而,就目前我国的财政税收制度来看,各方面还有待于完善,尤其是对于各个项目未建立起财政税收准则。此类状况的存在,加大了财政税收部门税收工作的难度。工作人员在开展财政税收工作的过程中,未能够严格地按照统一财政标准进行,直接降低财政工作部门的工作质量与效率。此外,目前所使用的财政税收制度中,依旧存在不合理税收的问题,导致难以充分地发挥出财政税收的调节功能,阻碍着财政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管理体制的缺陷
近些年,财政税收改革不断的向前推进,逐渐的暴露出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在以往财政税收管理模式的影响下,在管理制度方面,财政部门不能够保障财政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开展实际工作的过程中,财政税收工作人员受到新旧管理模式的影响,导致工作人员难以有效的管理与控制好财政税收工作。此外,部分财政税收工作人员的个人素质较低,出现违背法律与原则开展财政税收工作的问题,对待自己的工作态度不端正,缺乏责任感与紧迫感,使得违法乱纪的行为时常发生。
(三)缺乏有效的监管
现阶段,我国企业中存在严重的偷税、漏税等行为。比如,在税收缴纳时,一部分的企业超出规定时间,另一部分的企业直接偷税,加大财政税收部门的工作难度。除此之外,部分的企业甚至通过制作虚假财务信息,减少财政税收支出,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出现此类现象给国家的财政税收造成损失。不仅如此,不少企业通过不开发票等形式,以此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然而,不开发票的行为将会给财政税收带来巨大损失。
(四)缺乏科学的预算体系
财政税收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完善的财政预算体系,然而,就现阶段我国的财政预算体系来看,许多方面还有待于完善,究其原因主要是受到以下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财政税收部门缺乏对财政预算的足够重视,在开展税收工作^程中,仅仅是按时收取各企业的税款,而后进行统计;二是虽然开展财政税收的预算,但也局限于小范围内,不能够从整体上开展财政税收预算,缺乏对资金转移状况的综合性考虑,影响着宏观经济的调控政策。
(五)工作人员素质有待提升
目前,财政税收部门中“掏红包”与“走后门”等现象时有发生,财政部门中的部分工作人员无论是专业水平,还是实践能力等方面都有待提升,不能够处理好繁杂的工作任务,直接影响财政税收工作的质量与效率。然而,由于个别领导不重视财政税收工作人员的工作,使得不少的工作人员对待工作态度散漫,缺乏责任感,给工作质量带来严重影响,甚至部分工作人员违背规章制度开展工作,直接影响工作氛围。
(六)政府权责问题
现阶段,就各级政府事权划分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未进行具体的责任划分,而仅仅是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导致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中央以及地方的责任划分不够明确,致使时常出现缺位与越位等问题,极易造成地方与中央财政的相互排挤问题。
三、财政税收深化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财政税收制度
在开展实际的财政税收工作过程中,财政税收部门应当严格遵循行为准则。为此,应当重视完善财政税收制度,弥补财政税收政策中的不足,从实际情况出发,完善各项财政税收政策。近些年,我国社会经济快速的发展,国家的经济实力不断提高,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巨大变化。因此,随着时代的变化与发展,相应的要调整财政税收政策,符合国家经济发展状况,以促进企业的发展为目标。除此之外,应当适当调整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减少企业的负担,避免出现重复性收税的问题,推动与促进经济建设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提升工作人员的素质
现阶段,财政税收部门的部分工作人员存在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不积极等问题,影响着财政税收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因此,财政税收部门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促使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发生改变。此外,财政税收部门的各个领导,应当提高对税收工作的重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全面提升工作人员专业素养,为财政税收的工作效率提供重要保障。
(三)强化财政税收的监管
现阶段,我国财政税收工作中存在严重的偷税、漏税等问题。因此,国家应当重视管理好财政税收工作,采取有效的措施以防止出现各种非法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点内容:一是建立健全监督制度。由专业监督工作人员,严格的监督财政税收工作,及时地发现与遏制企业的偷税、漏税等行为。二是国家应当严厉的处置企业的偷税、漏税等行为,完善税收监管制度,为国家财政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重要保障,避免发生偷税、漏税等行为。三是税收征管部门应当核查与监控企业制造虚假账目信息的问题,最大程度地减少国家财政税收的经济损失,切实的维护好国家经济效益。
(四)改革财政税收预算机制
财政预算机制是保障财政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内容,为此,国家应当重视深化改革财政税收的预算机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点内容:一是将财政税收的预算范围扩大,确保财政预算部门合理的进行各企业的预算;二是针对于我国的财政税收工作,制定出长远的规划,建立起政税收的预算机制,保障我国财政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提升我国的财政税收工作效率。
(五)加强税收审计与征管工作
在财政税收工作中,征管与审计属于重要内容。因此,应当重视完善税收审计与征管两个方面工作,进一步的提升财政税收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其中,就审查征收方式来看,针对于项目健全的纳税户,应当将其作为定额户,而后进行审查工作。针对于部分账目有所出入的部门与单位,应当对其实施延伸制度,而后展开深入的调查,查看其是否与财政税收部门存在照顾关系,一旦存在此类关系,将会造成少征税款的问题,则有必要采用通审软件方式,进行纳税辅助。同时,应用排序法定出纳税户名单,正确的开展纳税工作。
(六)完善支付方式与支付体系
应当对一般性与专项转移支付两者之间的比例进行合理的分配与调整,可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适当提升。同时,既要改革税收返还制度,也要改革增值税制度,从而达到资金来源稳定的效果。与此同时,应当推进分配方式的改革,建立健全分配制度。在确定测算方式时,需要充分考虑如下几点重要因素,如地域差异性、人均收入以及人均占地面积等,构建完善的支付方式体系。
结语
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内容,财政税收将对我国经济建设产生直接影响。近些年,我国的社会经济建设深入发展,财政税收工作也有很大的提高。然而,在财政税收改革中也面临许多的问题。因此,国家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税收体制,完善财政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强化对财政税收工作的监督与管理,避免发生企业偷税、漏税等问题,为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 田怡.浅谈财政税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深化改革建议[J].中国市场,2014(01):81~82
[2] 丁丽珊.财政税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深化改革建议[J].知识经济,2014(18):53~54
[3] 史红波.财政税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深化改革建议[J].中国集体经济,2014(34):90~91
[4] 孙玉.财政税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深化改革建议[J].企业导报,2013(17):6~7
[5] 宁志杰.浅谈财政税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深化改革建议[J].中国电子商务,2014(11):81~82
伴随社会经济的深入和发展,各种问题都会集中暴露出来,控制方式简单粗糙,预算平衡机制存在漏洞,财政税收监督跟踪体系不够完善等。财税制度的设计事关国计民生,制度设计不合理,势必会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隐患,鉴于目前存在的问题,为了保持住国民经济健康、持续的发展势头,就要求我们从根本上解决当前的问题,从制度层次优化财政税收结构。如果制度设计者不能从源头上解决财政税收的困局,就不能真正实现上经济平稳、有序的发展。在新一轮的改革大背景之下,值得我们关注的财政税收改革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财政税收标准混乱,配套制度不健全
税收财政制度本身处于一种不合理、不成熟的状态,很多关系到国家未来发展战略的新税种却被排斥当前税收体系之外,仍没有纳入国家的管理体制中来,而是以一种潜水的状态存在于我国的经济社会之中,成为我们熟视无睹的巨大财政来源,鉴于我们目前财政税收的现状,建立完善的财政税收制度,确定每个项目的财政税收准则,已成为时代的必然要求。这种情况的存在使我国财政税收部门税收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标准不统一,分类不明确,必然导致工作人员在税收过程中容易乱了分寸,导致整个财政工作部门的工作效益难以让人满意。另外,与财政税收配套的制度仍处于建设之中,处在这一特殊的阶段,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财政税收制度中还存在不合理的税收现象。
(二)财政税收管理效率低下,难以突破传统管理模式
财政税收作为一种制度设计,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有着转型的意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不断促进了一系列工作的完善和发展,特别是传统的财政管理模式不能很好的适应现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财政税收在管理制度上的问题也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暴露出来。受传统财政税收管理模式的影响,财政部门在控制好财政税收各项工作的过程中常常是有心无力。在传统观念中,我国政府一直强调税收收入的管理,很少强调政府的服务作用。因此,这一传统观念下的税收管理模式常常出现不能对财政工作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的情况。从个人角度而言,有些工作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精神,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很好的规范个人行为,更有甚者,以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为自己谋求不正当利益。
(三)监管跟踪体系不健全,难以实现综合管控
在我国的众多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中,偷税漏税的行为仍然是一大毒瘤,特别是一些效益不好的企业中显得尤为严重。在收缴税收的过程中,信息比对平台不健全,环节控管缺少,不能准确摸清税源底数。正是由于存在以上监督跟踪不到位的问题,企业为了逃税就会各显神通,有的企业就自己制作财务虚假信息,还有的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不给顾客开发票,这种方式对于企业和顾客来说,可谓一举两得,这种小的利益对国家来说,确实极大的伤害。税收收入是国家进行各项经济建设的重要资金保障。惩治逃税漏税的行为,不仅是为了增加国家收入,更是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深化财政税收政策改革的建议
(一)健全财政税收制度、完善税收体制转型
“费改税”,已经不是一个新鲜词汇了。在税率不高、税项不多的中国,广大纳税人还是会感到经济负担重,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收费的存在,各种行政收费成为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但收费项目多,金额重,实在不是大家喜闻乐见的。
一、收费存在的问题
收费是价格与税收的交集,属于准公共物品的价格形式,如今已是兼顾行政与经济的管理手段。我国的财政收入包含预算内收入、预算外收入和制度外收入,各有不等的收费项目。根据收费主体的性质,通常分为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收费。从这种不科学分类本身可以看出,收费已超出提供准公共物品的范畴。虽说收费在全球范围内存在,具有其固有的客观性,能够协调准公共物品的使用,但是我们不得不说,在我国现代化进程越来越快的今天,政府收费确实存在着不能忽视的问题:
(一)费挤税将税收的作用减弱,导致社会财富二次分配的混乱。
在我国,如果把各级政府的行政性规费收入计算在内,加上税收可占GDP的25%以上,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不解决费挤税的问题,难以提高这个比重,从而也很难提高财政收入对GDP的贡献。
(二)收费部门、项目、层次较多,造成管理秩序的混乱。
从全国范围来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涉及到包括交通、土地管理等在内的70多个部门。
(三)各项收费由政府自收自支、坐收坐支,缺乏监督机制。
二、赋税与收费的关系
税与费是两个不同的范畴,虽然在很多方面可以互补,但简单合并是不行的。改革开放初期“以利代税”“以税代利”使国家与企业之间关系暧昧, “以税代费”则可能降低税收的法律权威性,同样有一定问题。
(一)赋税与收费的区别
税收与政府收费都是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方式,但它们却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首先从赋税来看:
1、集中。为了使政府课税权力合法且有效,集中的税务管理机构是必需的。该机构所获得的财政收入有集中性,必须上交国库并统一安排,因此税务部门的利益与赋税收入并不相关。
2、无偿。赋税从其征收的过程来看,纳税人并没获得回报。在决定课税对象及数量时,政府一般不考虑纳税人获得公共支出收益的特异性,收税以此把公共服务的消费与支付相分离。
3、固定。赋税是政府对居民强制无偿的征收,需要通过立法对政府的这种行为进行约束,因此各税种都必须对税收要素进行明确规定且制定具有最高权威的税法。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税制,但在征收过程中,各个环节都明确不可改变。
其次,从政府收费的性质和特点来看:
1、主体的分散性。政府收费的主体是政府下属的各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收费的依据是这些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能和服务内容。如果把这部分收入与各单位的可支配收入挂钩,那么这些单位就会一味追求高的经济利益,产生乱收费的现象。
2、机制的交易性。收费对象的确定,主要同居民对公共服务的需求相关。这种以居民个人公共服务需求选择为前提的收费,使收费带有很强的交易性。收入环节与税收的强制无偿性相反,支出环节也不尽相同,主要与居民消费行为的选择有关。可以说收费更能表现财政收入的受益原则。
3、订价的垄断性。由于政府的行政管理机构和事业服务单位都具有相当的垄断性,其收费的订价缺乏竞争,由政府部门单方面确定,消费者无置喙之地。
由于赋税与收费具有各自的特点,它们在社会经济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二)税收与经济增长不匹配
一般地,当税制完善,税法健全,执法严格时,政府收入主要来自赋税;否则收费的负担相应加重。此时,完善的税制可以对乱收费现象产生一定的约束作用。然而,1985-1996年间,我国GDP增长了7.56倍,税收才增长了3.38倍,两者并不同步,GDP中存在着相当大部分“无税区”或“低税区”。
三、费改税需要注意的问题及建议
(一)收费的目的不单是弥补政府财力
弥补政府财力是收费的作用之一,却并非收费的目的。政府可以寻求多种方法解决财力不足的问题,若只采取收费的方法来弥补,那么政府收费就会扩张得无限度,这也与经典收费理论不符。收费是满足政府职能需要的一种筹资方式,有些政府支出需要以收费的形式来筹集收入,特定支出的数量和结构决定了收费的标准和项目,应该以收定支,有了支出的需要,收费的动机和形式才会出现,而不能仅凭主观判断来决定。
(二)收费与收费行为不同
收费是一种政策行为,是为了实现某一领域产品或服务的优化配置而制定的关于收费及其标准等的政策规定,其本身并无错误。收费行为是政府部门依据既定收费规定进行的行政过程。出现“乱收费”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政府机构的不合理,职能的不明确,以及腐败的根深蒂固。因此,不能把收费和收费行为视为同一事物,将政策执行的失误看做政策本身的不合理。
(三)收费的合理性与加强收费管理
赋税的必然性,但加征税相辅相成,同样,承认收费本身的合理性,也意味着我们需要加强对收费的管理。收费室履行政府职责的前提,扮演好政府角色才是根本目的。应该建立合理的收费管理使用监督机制,提高收费的运作效率。如今主要矛盾并非收费本身,而是收费相关政策执行过程中约束、规范和监督的缺失,以及由此引起的乱收费和过度收费现象。因此,我们的当务之急,并非取消收费本身,而是全面整顿,加强管理,以期达到规范化、法制化及效益最大化的目标。
我国的税费改革已经开始,成果如何大家有目共睹。通过对税费现状的观察思考,对税费改革提出以下建议:第一,丰富完善税费相关法规制度体系,使改革时有法可依。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出台政策前,应广泛征求公众意见,集思广益,避免决策失误,政策出台后执行困难;第二,对政府收费行为加强监管。“乱收费”现象的普遍性使得监督工作进行起来极其困难,在这方面应该善于“抓典型”。
参考文献:
[1]吴旭东. 论我国费税制度的改革[J]. 财经问题研究, 2002, 2.
[2]周小林. 对税收与政府收费的比较分析[J]. 四川财政, 2001, 7: 008.
[3]曾国祥. 分清价格, 规费, 税收, 捐助的性质与经济关系[J]. 经济研究参考, 1999, 55: 018.
基金项目:2016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项目:“京津冀协同发展税收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602020216)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12月5日
一、京津冀税收征管协同发展背景和意义
当前,京津冀协同发展已经进入全面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键时期,在京津冀产业升级、生态环境共建共享、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都需要财税政策支持。为做好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2014年7月税务总局成立京津冀协同发展税收工作领导小组。2015年4月,中央审议通过《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以促进三地间企业流动;同年12月《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提出要推进跨区域国税、地税信息共享、资质互认、征管互助,不断扩大区域税收合作范围。税务部门这些措施在服务京津冀协同和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同时,也为服务税收中心工作和优化区域税收环境提供了保障。
在实现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过程中,市场经济起到调节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但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其在调控经济和要素分配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税收政策作为政府调节经济发展和要素分配的重要手段,能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在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税收政策的作用大小在于落实的程度高低,税收征管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研究当前京津冀税收征管协同发展问题,改进阻碍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税收相关政策,有利于推动京津冀健康协同发展。
二、京津冀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税收征管是指国家税务征收机关依据税法、税收征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税款征收过程进行的组织、管理、检查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当前京津冀税收征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税收征管相关法律不健全,执法标准不一。税收征管涉及一个或者多个税务机关及不同的纳税人等多个主体,有效处理征管发生的社会关系需要有健全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作为保障。我国199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随后至2015年4月期间共经过三次修正和完善。虽然从立法角度看,我国总的税收政策是统一的,但是经济发展迅速,各种各样新的经济形式层出不穷,税法的细节规定是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因此,在总体税收政策框架规定一致的情况下,各地对于税收政策的理解以及执行程度是不同的。
在京津冀一体化的过程中,三地税收征管中执法标准不一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这主要是由以下两个方面原因导致的:一是某些税收法规制定时没有考虑到实际征管工作的复杂性,规定模糊不够明确,漏洞较多,变通空间大、规范操作性不强,不利于后续的有效监督,大大增加了征管的难度;二是税收法律中存在很多税收自由裁量权。很多具体税收政策的解读和执行条件、范围、幅度等由各省(市)税务机关自行决定,各地征管所遇到的情况不尽相同,税收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层次不齐,这也导致了对同一个税收案件,京津冀三地税务机关处理结果有所不同的现象。税收征管执法标准的不一致,会让跨区域经营企业无所适从,给企业的正常经营发展带来很多的人为障碍和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二)行政壁垒严重,税收征管协作水平不高。当前我国税务机构的设置和管理都是依照行政区划来设置的,按属地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由于合理的税收利益分享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地方政府及各地税务机关出于各地经济利益考虑,往往以行政区域为依托形成各种壁垒,阻碍了税务部门间的横向协作。税务征管尽管是一种依法行使的执法行为,但在实际税收工作中往往会受到地方行政干预。
针对京津冀三地而言,京津冀一体化逐步推进,三地经济活动日益频繁,企业跨区域涉税行为越来越多。虽然京津冀三地会针对一些税收征管案件一起查办,但实际税务征收管理工作中三地间缺乏相应的税收管理协作管理制度和一个固定的协调管理机构,协作税收征管的流程及责任追究方面缺乏法律形式的制度加以约束。各区域税务征收管理往往缺乏全局意识,而仅仅基于自身地区及部门利益出发,对本地有利的案件往往高度重,对于本地无利或有执法风险的案件就不积极处理。针对存在的这种问题,2015年6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印发《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对京津冀协同发展中财税分成、利益分享的相关问题加以明确,并制定了标准和方法。但是,如何将这个政策规定切实贯彻落实,还需要进一步制定具有可操作性、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