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4 16:48:4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民间借贷模式,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民间借贷具有手续简单、资料随需随借、获取资金条件低、以及资本使用效率高的特点,弥补了银行借贷的不足,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截止2011年5月末,全国民间借贷总量约为3.38万亿,而2013年民间借贷的金额达到了8.6万亿元,与当年人民币贷款8.89万亿元相差无几,民间借贷的发展形势由此可见一斑。
然而,目前民间借贷出现了很多问题:民间借贷有向高利贷转化的倾向;民间借贷对金融秩序具有一定的冲击性,调查显示高息借款的年利率为36.2%,大大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5.7%的家庭有银行贷款,22.3%的家庭有其他借款,即拥有银行贷款又拥有其他借款的家庭只有5.2%;民间借贷带来经济社会的不稳定风险,一旦出现信用风险引起经济纠纷,就会因手续不完备而无法得到法律救济,二是民间金融活动容易成为诈骗和洗钱等犯罪活动的渠道和工具,三是缺乏制约保障机制,容易出现纠纷;容易引发资金恶性循环,如果资金借入者生产经营出现问题,难以按时清偿债务,又以民间借贷方式借入资金、偿还旧债,便会大大增加借入者的资金成本。
众筹网络融资是金融市场化在互联网时代的自然延伸,是巨量民间资本参与社会建设发展有效途径,对解决企业融资难等问题具有独特价值: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开放。其特点是草根化、平民化,发起与资助都与年龄身份职业等无关,能否获得资金也不再是由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银行借贷对借贷对象的约束,能实现借贷权利的平等化,促进民间借贷。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创新,由于固定资本低年复合收益高,可缓解民间借贷中因为趋利而形成的高利贷现象,操作简单网贷的一切认证、记账、清算和交割等流程均通过网络完成,借贷双方足不出户即可实现借贷目的,而且一般额度都不高,无抵押。对借贷双方都是很便利的。借贷双方可以利用互联网,在较短的时间内与陌生人募集资金,从而缓解民间借贷资金募集对象的局限。众筹中的众筹平台一方面提供信息,另一方面发挥监管作用,这可以缓解民间借贷资金的恶性循环。
针对信息不对称这一问题,应严格审查融资方的信息,严防虚假融资信息的。股权类众筹平台需要对项目融资方的股东信息、产品信息、公司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应实地考察,做好法律、财务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奖励类众筹平台应严格审查项目人的信息,相关产品或创意的成熟度,避免虚假信息,同时对融资资金严格监管,保证回报产品按约履行,并且众筹平台不能为项目发起人提供担保;捐赠类众筹平台需要严格审查项目人资格、公益项目的情况,并且应对募集资金严格监管,保证公益类项目专款专用。近年来,频频出现的民企资金链断裂现象也只是区域性风险的一个缩影,这就迫切需要加强一些监测预警,建立系统的监管体制。如果地方政府对于优秀的民间金融机构进行科学有效的引导,加大监管力度规范民间融资活动,就可以对风险进行有效的疏导,避免地方金融风险的蔓延。此次温州金融改革方案中也着重强调要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市场监管;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建立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加强监测预警;建立金融综合改革风险防范机制。
在国际经济不景气及金融危机持续发酵的大环境下,民间借贷风险攀升,融资渠道减少、融资成本增加等多方面的融资障碍导致小型创业的发展受困,众筹融资模式是大众化的融资方式,为创业者提供了更直接更快捷的创业启动资金的可能。低门创业激发草根创新,也使更多人参与其中,推动全产业链发展。项目发起人通过众筹平台把大众的微小资金汇集呈一笔可供项目活动的专项资金。互联网的技术创新会促进研发和革新思维发挥作用,促进每个人的新思路和新创意得到成为现实的可能,促生新型行业发展,将创意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中国网络环境正处于空前热烈的发展阶段,加之互联网上对众筹网络融资项目投资人不受地区、职业和年龄等限制,是一种“群策群力、集思广益、风险共担”的独特行业,使市场和社会文艺共同受益。依托众筹网络融资平台在中国近年的行业发展影响累积,众筹模式可在日后成为网络爆发性新兴投资话题,最后实现走进中国上亿人群家庭,从而用创意概念拉动全民消费、提高内需、推动社会发展。
众筹模式中公司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所以比银行贷款多了一重保障,特别是具有专业能力的众筹网络融资模式公司,因为风险控制手段多、租赁灵活,通常情况下比银行贷款审批的速度快,方便快捷。极大程度上降低了民间借贷的风险,更好的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自发形成的信用部门。在中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下,国有大型企业或大型项目更容易得到以四大银行为代表的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而对于大多数中小型民营企业和个人融资来说,往往面临很大的困境。这就使得一些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面临着资金短缺的问题,资金的供给不平衡,阻碍了金融市场的发展与成熟,也有碍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而民间借贷恰恰提供了这个平台,来为中小企业融资。但其没有相应制度的管制,长期以“体制外”的形式运行,不可避免的产生较大风险,也造成了民间借贷的恶性发展,对我国的经济发展造成了破坏。因此,建立合适的民间借贷监管制度势在必行。
1 我国民间借贷的特征
我国现今的金融制度下,国内普遍把企业的信贷活动分为正规借贷和民间借贷两类。正规信贷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处于金融当局监管内的金融活动;而民间借贷是指处于正规金融监管之外、未被信贷管理部门记录的非正式金融活动。民间借贷包括多种金融呈现形式,既有直接融资类型的活动,也有保障性的互助互济,还包括金融中介活动。此外,地域性差异也是我国民间借贷的一个显著特征。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和广大农村地区,民间借贷主要起互助合作的作用;而在经济发达地区,民间借贷主要用于商业性质的金融交易。其主要特点是不受政府和金融机构的管制,交易主体为民间组织和个人。
2 我国民间借贷的缺陷及其原因与隐患
2.1 我国民间借贷的缺陷及原因
虽然民间借贷在解决民间融资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民间借贷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和约束,自然存在缺陷和不健康发展的可能性。
其主要表现如下:
2.1.1 隐蔽性强
民间借贷常常游离于金融制度之外,多为个人与某组织或者个人与个人之间的金融交易,发生在局部区域内有很强的隐蔽性,监管部门很难直接触及民间借贷活动。由于民间借贷的主体为私人组织和个人,加上不同地区的文化风俗的差异,就造成了在各地区民间借贷的发展、方法和形式都有很大的区别,这就给民间借贷的监管造成了极大的难度。
2.1.2 风险性大
民间借贷属于私人信誉担保,加之民间借贷的高利率特性,使得民间借贷的投机性加大,风险性提高。据温州的有关银行统计,当地的民间借贷年利率平均水平为15%,一些短期周转资金的借贷利率可高达30%-60%,有些地区甚至高达120%,最高利率为300%。
2.1.3 管理性弱
我国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性文书主要包括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颁布的一些部门文件,而这些文件对民间借贷活动的合法性没有清晰的界定,有些法律法规相互之间存在矛盾,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系统性法律条文迟迟不能出台,当局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总感觉力不从心。
2.2 我国民间借贷所存在的隐患
我国民间借贷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如果不能及时得到解决,那么这些问题将逐步扩大,其潜在的隐患将给我国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带来极大的影响。这些隐患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2.1 影响正常的金融体制
中国金融体制下,正规借贷的门槛较高,且手续十分复杂。很多企业即使达到了正规借贷的标准也宁愿选择手续相对简单的民间借贷。这种想法的驱使往往会促成民间借贷利率的攀升,从而对国家利率政策产生不利的影响,扰乱正规金融秩序。
2.2.2 影响社会的稳定
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加强了民间借贷市场的投机性。在利益的驱动下,许多人心存侥幸心理,为追逐高利率,非法吸收存款、发放高利。为了确保放出的资金回笼,保证地下信用体系的正常运转,一些地下金融组织往往依靠暴力手段去保障其金融交易的顺利进行,从而形成了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经济组织。
2.2.3 影响部分产业发展
民间借贷多数为中小企业为其自身发展进行融资所进行的信贷活动,而这种高利率、高风险的信贷方式从某种程度上帮助了企业发展,但是也给企业带来了较大的资金周转压力。同时大量资金在金融体制外的周转,会造成局部地区经济过热,给国家宏观调控带来难度。
3 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国际比较
今天的世界是个开放的世界,信息的融通为我们了解世界各国的民间借贷监管制度提供了保证,我们完全可以通过与国外民间借贷发展状况的对比,融合我国民间借贷的独特之处,构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民间借贷发展之路。
3.1 美国:立法规范监管制度
在美国,正规金融与民间融资相互补充,为美国经济的繁荣发挥巨大作用。由于正规金融机构对借贷人在信用、还款能力等方面有着严格的考量,与中国相似,美国也存在中小企业或个人贷款难的困境。美国主要通过立法和设置银行业专门监管部门来规范民间借贷,并鼓励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建立民间金融机构。
在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都设置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监管民间金融机构的放贷活动;同时,美国在鼓励发展民间借贷扩充民间融资渠道的同时,严格进行借贷利率的控制与监管,极力反对高利贷,实施高利贷限制监管,在大多数的州有州立法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作出限制性规定,即称为 “法定利率”,没有法律规定高利贷限制的一些州,放贷利率受联邦政府法律的限制。
3.2 日本:Mujin金融法案
日本政府主要依据是《Mujin金融法》对民间金融机构Mujin实施监管。该法包括44条,其对Mujin的准入原则、经营范围、资本额,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权等作了系统的规定,此法律也同时反映出日本对民间金融具有完善的监管制度并给予民间金融足够的重视。
3.3 德国:健全、高效的监管体系
德国民间融资主要通过独特的合作金融体系来实现,其由中央到地方分为三级,它们分别是最高层次的中央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以及合作信用社。
联邦金融监督局是德国最主要的金融监管部门,由于德国民间融资的渠道建设级别划分清晰,体系完整,因此在对民间金融进行控制监管时,联邦金融监督局主要采取与中央银行紧密配合、分工协作来完成监管的方式。其协作组织中央银行主要负责审核各种金融机构呈递的日常业务信息报表,并对资产风险和流动性的抵御能力进行监管。
由此,德国的监管模式是政府监管模式和自律性监管模式的统一,这种监管模式更适合复杂多变的市场需要。
4 建立双线多元的民间借贷监管模式
目前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处于空白状态,伴随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及金融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民间借贷的需求空间越来越大,其在市场经济中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不容忽视,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民间借贷规范化是大势所趋。如何采取法律手段有效规范民间借贷,加强民间借贷的监管,更好地引导民间借贷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添砖加瓦,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4.1 民间借贷制度建立的思路
地域性差异是我国民间借贷的一个显著特征。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和广大农村地区,民间借贷主要起互助合作的作用;而在经济发达地区,民间借贷主要用于商业性质的金融交易。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结构的二元性和民间融资发展的现实状况,从我国政治制度与金融制度双方面考虑,来建立合适的民间借贷机制,从而监管民间借贷活动来保证我国经济的健康成长势在必行。
4.2 双线多元制度的建立
纵观世界,美国的民间借贷监管政策为州政府与联邦政府的双线监管制度,我国也可以借鉴美国的方法来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由于国家性质、社会发展程度、政治基础和金融制度的不同,我国可以将双线监管建设为金融管理部门与政府间的双线配合监管。从专业领域和政治领域两方面配合,以不同的角度对我国的民间借贷活动加以制度化的约束来创造一个优良的信贷环境,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民间借贷监管体系是双线监管下的一个必要条件。具体建议如下:
4.2.1 明确监管的双线主体
建立以金融监管机构和政府为民间借贷监管体系的监管主体。以专业领域和政治领域的协调为主导,明确双线机构的职权和程序,合理落实监管力度与范围。充分发挥民间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建立风险监管与合规监管相结合的模式。
4.2.2 完善民间借贷的准入制度
市场准入机制制定应体现审慎监管原则,法律规范应力求全面而具体,把好入口关,以减少行政监管的随意性,降低经营中风险;同时,应坚持公平、公证,为民间借贷机构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平台。具体可借鉴《公司法》、《破产法》中股份制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
4.2.3 强化风险管理
民间借贷的监管当局应当对民间金融机构的信贷发放、管理运作和资金回收做出系统性的规定。如包括各个类别贷款的限额、信贷的整体限额等方面都应该有明确的规定。整体贷款限额可以通过规定贷款与资产比率、资产负债率等指标加以控制。构建民间借贷机构风险预警机制,按等级划分风险程度,对不良贷款随时进行甄别并发出预警等级,确保借贷双方利益。同时建立民间借贷组织的自律机构,加强自律管理降低借贷风险。
5 结束语
以正确的眼光对待民间借贷,发挥其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积极作用,通过完善的监管体系来消除部分民间借贷活动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和隐患。合理的民间借贷活动将不断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增进国际间的信息交流,借鉴国外的先进方法结合中国国情,突出中国有特色的管理体制来趋利避害,发挥民间借贷的能量来使中国的经济实力与综合国力得到提升。
参考文献
[1]赵彦嘉,徐璋勇,师荣蓉.我国民间借贷问题研究综述[J].未来与发展,2013(6).
[2]周淑娟,祁彬.关于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及立法思考[J].前沿,2013(17).
中图分类号:F830.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8)02-0002-03
一、问题的提出
“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重大命题,面对的障碍涉及土地、劳动力、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各种问题。其中,资金问题是最为迫切需要加以解决的。新农村建设资金需求量巨大,据测算,至2020年所需资金增量高达15~20万亿元(钟真真,2007)。解决如此巨额的资金需求,除了国家和地方财政投入外,绝大部分需要依靠当地的金融服务业。
然而,城乡二元社会结构造成目前城市与农村之间金融服务水平差距明显。近几年,我国城市金融业发展迅速, 但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仍不健全,信贷资金供需缺口较大,金融服务缺位(甚至部分地区缺失)等问题非常突出。在此背景下,在没有法律明确规范的条件下,适应各地情况的民间借贷市场近年来快速发展,而且呈现出规模化、专业化等有别于传统模式的新特点。这种介于正规农村金融借贷市场与地下金融黑市之间的市场形态,笔者借用樊纲教授(1988)的理论,将它称为农村金融的“灰市场”。
在农村资金缺口较大、金融服务不到位的现状下, 民间借贷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村部分地区的融资需求, 对经营机制和理念僵硬的涉农金融机构形成竞争,促进其提高服务水平。但由于“灰市场”的政策球的特征,因此在实际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是法律问题。 由于我国有关民间借贷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仍未出台, 对民间借贷中介的合法性无法确定, 因此民间借贷市场上很多行为无法依靠法律加以规范和保护。比如,民间借贷机构的融资行为与非法吸收存款、 非法集资等行为的性质难以明确加以区别;大部分民间借贷采用借条、口头交易等形式,追讨债权难以诉诸法律。
其次是金融秩序问题。部分民间借贷机构从商业银行、农信社等正规金融机构低息获得贷款,转手高息放贷,牟取利差;民间借贷的民间性和逐利性,使得部分中介对房地产、股票等领域放款过多,资金无法在农村当地形成合理流向。
再次是监管问题。民间借贷机构融资放款通常采用现金交易形式,最高可达五六十万元,这使得大额可疑现金逃避“大额现金支付系统”的有效监管,易为洗钱提供渠道。
可以看出, 快速发展的民间借贷市场正是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缺位的真实反映,这一农村金融“灰色地带”急需完善和规范。基于此,下文将着重分析民间借贷市场现有模式,并以此为基础,对其发展的目标模式, 路径选择以及发展效应进行探讨和分析。
二、民间借贷“灰市场”的传统及现行模式
(一)传统模式
传统的民间借贷形式多以个人间“一对一”的形式为主, 这是一种以信用为主的带有地缘和亲缘关系的借贷方式。传统模式还多发生在单位内部职工、亲戚、同乡、朋友、熟人之间,借贷手续也比较简单,民间借贷人(机构)基本以自有资金为主。借贷双方信用状况明确,信息透明度高,因此风险相对较小,但借贷数额和范围也比较有限。同时,由于信息的对称性,传统的放款模式多采用借据、口头承诺等不规范形式。
(二)现行模式
随着民间借贷“灰市场”发展步伐的加快,相比传统模式,现有模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表现出中介化、专业化、规模化、利率多样化、融资短期化等新趋势。
中介化:在现有法律下,充当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主体并无具体要求,个人或组织等形式均可,且没有资金准入门槛,不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因此,活跃在农村民间借贷“灰市场”上的中介机构形式有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等三种主要形式。目前,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主体虽仍以个人为主, 但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比例呈现上升趋势。湖南的调查(周红岩、曾立平、李文政,2007)显示,现有民间借贷中介样本中,个人占67 %,企业占29 %,社会组织占4 %。
专业化:除传统的民间借贷模式外,一种新型的、具有专业化特点的“募集型”融资,在部分农村地区逐渐成为农村经济组织民间借贷的新选择。 以延安地区的最新调查为例,借贷方式多采用“募集型”方式。其中,某镇大棚水产科技示范养殖场借入的50万元民间借贷比较典型:短短的3个月内筹集到所需资金,并支付18%的利息,且不确定借款期限,借出人可随时收回自己的本金。 这种方式既方便借出方资金投放,又有利于满足借入方的融资需求(雷和平、严李锁、郭明辉,2007)。
规模化:近年来,农村地区民间借贷走向规模化发展“快行道”。仍以湖南为例,调查样本中的76户民间借贷中介,2006年自有资本同比增幅为25%,借入资金比2005年增长50%,借出资金增幅达72%,利息收入增长96%, 经营规模和收入均有大幅增长。其中,从金融机构和民间的借入资金数量,2006年分别增长51%和48%,增速约为自有资金的2.5倍。
利率多样化: 当前民间借贷利率呈现多样化趋势(谢伟、熊蕾,2007)。一方面,以生产性需求为主的民间借贷利率保持在8%~20%之间;另一方面,投资性需求的民间借贷利率相对较高,多在15%~30%之间, 而少数带赌博性质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达到了日息2%。
融资短期化:无论从供应还是需求的角度来看,保持较短的融资期限均是有利的。一方面,较短的融资期限有利于供应方加快资金的周转速度以获取更多的收益;另一方面,较高的利率也促使需求方尽可能缩短融资期限。
三、目标模式及路径选择
(一)民间借贷“灰市场”发展的目标模式
通过对目前民间借贷“灰市场”存在的问题和现行模式的分析,假定在未来城乡金融服务趋于“一元化”的背景下, 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的目标模式应该为:具备合法地位,服务范围定位于农村金融服务相对落后地区和领域的小额融资, 纳入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小型金融机构。
(二)路径选择
立法路径:通过国家立法形式逐步出台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和管理条例, 将民间借贷纳入法制化轨道,为民间借贷活动构筑一个合法规范的平台。具体内容应重点包括: 设定准入门槛; 对具有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发放牌照;对放贷业务进行明确规定;对民间融资交易实行登记或报备制度; 对资金用途加以限定;对借贷合同中的金额、利息、期限等内容加以细化,设定利率浮动的范围。
监管路径: 由于民间借贷市场监管难度较大,因此需从制度、技术等方面加以保证。在制度上,通过牌照发放、登记报备、大额备案等制度设计,保证监管部门实时、 及时掌握民间借贷市场的动态信息。并保证投诉、举报等渠道的畅通,对风险及时预警。在技术方面, 应逐步建立起民间借贷统计监测指标体系, 通过对中介机构历史行为的监测数据预测判断其潜在风险。 监测指标应涉及民间借贷中介的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贷期限、借款形式、抵押或担保形式,以及借款偿还情况等。
吸纳路径: 党的十七大报告在阐述和部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任务时明确提出,要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 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这是国家对统筹城乡发展提出的新方针和新要求。因此,未来城市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将逐步由“二元”结构走向“一元”格局,在现有金融服务供给失衡的情况下发展壮大的民间信贷“灰市场”, 今后的生存空间将逐步趋窄, 民间借贷机构也将通过入股、融合等路径,成为商业银行(农业银行等)、农业发展银行、农信社、农村金融合作组织、小额贷款机构、邮政储蓄、村镇银行和社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
民间借贷市场完成转型的根本和前提是发展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保障资金供给和合理配置。在城乡金融服务“一元化”趋势的大背景下,转型的过渡路径应坚持“疏”、“堵”、“融”的三位一体:
“疏”是指拓宽民间资本参股正规金融机构的渠道。在大型金融机构组建时,可以考虑放宽对参股对象的限制,吸收部分民间资本。同时,积极发展规范的直接融资市场,减少中小企业对民间借贷市场的需求。
这里的“堵”不是简单的通过限制准入、关停并转等行政途径控制其发展,毕竟,民间借贷市场目前对正规金融体系起着不可或缺的补充和完善作用。这种自下而上的发展形态一定有其存在的基础(家庭联产承包制便得益于农民的这种创造力)。“堵”是指对潜在风险较大、 影响农村正常金融秩序的民间借贷行为,如以洗钱、非法集资、炒房、炒股等为目的的借贷活动。
“融”是过渡路径中最重要的形式。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民间借贷机构可逐渐向正规的地方小型金融机构转型;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后,部分中介机构还可入股由商业银行、 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总之,将民间借贷“灰市场”这种中间形态逐步正规化,“融”入农村当地的金融服务体系。
四、转型效应分析
转型中的民间借贷市场将逐步成为地位合法、地域化(在金融服务仍相对滞后的农村地区, 补充“三农”资金)、小额化和短期化、补充性的地方小型金融机构。 农村地区的民间借贷市场转型将产生的积极效应如下:
1. 对民间借贷“灰市场”采取渐进式转型,一方面可有效弥补农村地区的资金缺口, 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正规农村金融机构的改制、转轨,以及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创造条件。
2. 通过合法化途径将民间借贷“灰市场”纳入正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可有效抑制“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的生存空间,也可使潜在的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揽存、借贷纠纷等问题有法可依。
3. 通过吸纳、融合等路径将民间借贷市场“融”入当地金融服务体系,可有效监管资金的流量和流向,有利于引导资金用于支持当地的新农村建设。
4. “疏”和“融”的转轨过程中,还可通过形成同业间的良性竞争,有效激励现阶段具有垄断地位的农业银行、农信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模式、服务理念等方面的改善。
5. 通过转型,民间借贷机构还可发挥地域性、灵活性等特点,有效满足农信社等金融机构遗漏的服务目标人群的信贷要求。如农户受期限、金额、抵押物等限制而出现的资金缺口, 就可由民间借贷市场来补充。
6. 通过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和规范,可逐步掌握当地各借款人的信用记录, 为建立农村地区信用体系提供信息基础。
参考文献:
[1]樊纲. 灰市场理论[J]. 经济研究,1988(9).
[2]雷和平,严李锁,郭明辉.延安民间融资走向专业化[N]. 金融时报,2007-06-25.
[3]王长德. 民间借贷亟待规范化管理[N]. 金融时报,2007-11-22.
检察机关认定虐待行为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吴某在2003年8月14日晚8时许值班时,接到被监管人员鲁某报告,11拘室被监管人员梁某在拘室内滋事,将电灯泡打碎。吴某等打开11拘室房门,梁某走到走廊后,吴某先打了梁某一个“脖溜子”,并踹了梁某两脚,随后示意被监管人员鲁某对梁某进行殴打,鲁某在13拘室当着吴某的面殴打梁某五六分钟。
其后,吴某又命令其他被监管人员将梁某抬回11拘室,梁某拿起一个牙膏皮对吴某说:你挺个大肚子,我给你放气。说着照吴某的肚子划了一下,鲁某一脚将梁某踹蹲下,将牙膏皮抢下,又踹了梁某两脚,把梁某拽了起来,随即吴某用右手打了梁某两个“嘴巴子”,照其小腹踹了一脚。吴某经请示后,将梁某加戴械具,并派被监管人员廖某、王某看管。
当晚10时许,在梁某双手“背铐”的情况下,被告人吴某又命令廖某、王某用棉被将梁某裹卷起来,使梁某满身是汗、棉被湿透,约1小时后,廖某、王某将棉被打开,盖在梁某身上,直到15日7时许。而被告人吴某离开11拘室后,直到次日上午交班,再也没有查看梁某的情况。
2003年8月17日凌晨4时许,梁某发生抽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梁某死于循环衰竭。
各执一词等待法院判决
(一)“温州模式”的困境 改革开放以来,温州的民营经济发展迅速,逐步形成闻名全国的“温州模式”。这一模式是指在我国浙江省东南地区(以温州为代表)通过众多的、规模小的、技术含量低的家庭工业和专业化市场方式发展起来的非农产业。“温州模式”下发展起来的中小企业在推动温州和江浙地区乃至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中小企业从正规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比较困难,因此,民间借贷就承担起为广大中小企业融资的任务,伴随着中小企业的发展而壮大。在此背景下,温州形成了二元金融结构,即以银行为主的正规金融机构与民间金融市场并存。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进而波及全球金融和经济。国际市场需求骤减,国内出口受到抑制,江浙一带的出口导向型企业受到巨大打击。其次,由于美国金融危机,美元贬值,人民币迅速升值,这对出口导向型的中小企业无疑是雪上加霜。再次,原材料价格上涨,用工成本上升,又成为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2011年,为了抑制国内快速的通货膨胀,货币政策不断紧缩,温州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基本贷不到款,融资难问题更加突出。一方面,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作为民营经济重镇,温州虽然积攒着大量的民间资本,但面临的却是非常有限的投资渠道。实体经济利润率低,房地产行业受到国家政策影响,房价上涨幅度变慢,通过炒房来增值的渠道受阻。在这样的背景下,民间资本无处可去,只能进入民间金融市场。尽管民间借贷的利率高,但中小企业为了解决融资难题,不得不以此来保证资金链不断裂。
(二)温州民间借贷危机 温州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和大量的民间游资,推动民间借贷的巨大发展。温州陷入“全民炒钱”的疯狂之中,类似于“炒房”,温州此次的民间借贷危机很大程度上也是“炒作”的结果。民间借贷分为三个部分:放款人、担保公司(担保人)和借款人。其中,担保公司起着中介的作用,担保公司将人们手中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然后给借款人。资金从放款人到借款人手中要经过层层加价,价差甚至达到一倍。同时,由于缺乏规范,放款人、借款人都有可能成为担保人,这样一张密密麻麻的“放款—借款”网就在温州地区形成。资金每转手一次,利息都会加价,最终由对资金有迫切需求的实体公司承担。迫于经营的压力,中小企业不得不从民间获取资金,但高额企的利息又远远超出了企业的承担能力,中小企业借高利贷无疑是饮鸩止渴。温州企业由于高利的民间借贷而破产的情况在2011年非常严重,到期还不上贷款,企业经营者只能“出逃”。
二、温州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
(一)温州民间借贷规模 整体上,温州民间借贷市场处在不断的扩张之中。2001年末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通过大规模的调查,估计当时温州民间借贷的规模在300—350亿;到2003年,民间借贷的规模达到380亿左右;2009年末,温州民间借贷的规模大致为750亿;2011年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了《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报告中估计民间借贷的市场规模为1100亿,占同期银行贷款额的20%。从2001年至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规模增加了3.2倍,由此可见,民间借贷的发展比较迅速。民间借贷既用于生产经营、投资、消费等长期用途,也用于短期的垫资、拆解周转。2011年“炒钱”规模扩大,民间资金拆解的链条延长,资金转手的层数增多,“空转”而没有进入实体经济的民间资金增加。民间借贷的资金则主要来源于民营企业和个人储蓄,也有一部分资金来源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通过个人贷款的方式进入民间借贷市场。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2
保山市地处我国边陲的云南省,辖区有4县1区。目前,保山的民间借贷表现形式主要是城乡居民、个体私营企业主之间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有偿的相互借贷行为。即相互熟悉、信任的借贷双方直接见面,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由口头约定、或打个借条,用于个人之间,主要是亲友之间临时性资金周转调剂。该地区民间借贷的规模和范围随着经济的发展也越来越大,在隆阳区的城乡结合部尤为突出。保山地区的民间借贷与银行的金融业务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们将从三个方面进行两者的对比分析。
一、民间借贷市场分析
(一)民间借贷的存在条件
(1)特殊的地理位置。保山市地处云南省西部,其西北,正南方同缅甸交界,保山市地形以山区为主。根据保山市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全市常住人口250.65万人,其中城镇居住人口占22.82%,乡村居住人口占77.18%。这么庞大的农村人口数是当地民间借贷存在的条件之一。(2)经济发展的促使。自西部大开发以来,保山市的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各产业均呈现良好的发展趋势。经济的发展也带动了人们对利益的追求,以前仅满足于温饱,而现在人们也开始注重精神层面的享受。(3)民间借贷历史悠久。该地区的民间借贷主要起源于古时候的“集米,集蛋”。“集米,集蛋”就是几户村民之间因米不够吃,而组成的每月进行有偿提供大米的活动。随后发展成为为孕妇坐月子时有偿提供鸡蛋。这样的形式延续至今,形成了该地区具有特殊形式的民间借贷。
(二)银行对民间借贷的态度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一直以来保山地区各大银行极力向市民宣传非法集资的弊端,让市民了解非法集资存在的潜在危机,试图减少参与民间借贷的人数,但是银行心有余而力不足,因为现时的民间借贷正处于灰色地带,并没有正规的法律文件对其保护或制约,所以各大银行对民间借贷的抵制能力有限。基于上述分析,银行对民间借贷持有反对态度。但他们除了大力宣传反对非法集资以外,并没有采取什么确切的行动对民间借贷进行正面阻止与反对。
二、银行与民间借贷利率对比分析
(一)民间借贷利率分析
民间借贷的金额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之间。其利率介于银行与高利贷之间,具体的利率由组织者和参与者共同协商确定。在调查中,我们随机发出去230张问卷,收回221张,无效问卷10张。而在这有效问卷中,参与民间借贷的有105张。即当地近50%的人参与了民间借贷,这50%的人均分布在保山市隆阳区周边农村。从数据上看,相当于隆阳区有将近50%的家庭参与其中。那么庞大的一个人群,可见民间借贷给人们带来的利益不可小觑!
(二)两者间的利率对比分析
下面我们将民间借贷利率与当地各大银行的利率进行对比。由于该地区民间借贷每一轮的期限为3至5年,因此我们取各大银行定期存款中的3年期零存整取的存款利率为比较对象之一,取各大银行中长期贷款中3至5年期贷款利率为比较对象之二。而我国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行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的存款年利率均是2.90%;贷款年利率均为6.15%(注:其数据来自于2012年7月更新)。根据以上各大银行利率显示及调查数据分析,我们用一个例子进行银行与民间借贷获益对比分析:某组织者组织一组民间借贷,金额为500元每户每月,周期为三年,共36人参与,每个月轮番提供一次资金,利率为15%。
1.民间借贷模式
保山市民间借贷的模式可用表1的形式展示。
表1:民间借贷流程
单位:元
注:部分计算公式
R=y(1+x)(n-1)+y(N-n),E=y(n-1)+y(1+x)(N-n)
P=R-E=xy(2n-N-1)
(x:利率,y:单位本金,n:第n个接手钱的人,N:总参与人数,其中结果正负号表示盈利或亏损)
根据表1知在民间借贷中第一个接管人的损失最大,以此逐渐递减至第个人时开始获益,直至最后一位为获益最多者。
2.银行借贷模式
(1)以民间借贷中前个人为贷款对象分析。若向银行贷款17500元,3年付清,按分期偿还中的等额本息形式计算。则在此情况下与银行的损益比较为:
表2:贷款利润比较
单位:元
上表中银行每月需还金额,及等额本息的公式为:〔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年利率÷12)
(2)以民间借贷中第个人至最后一人为存款对象分析,每月定时向银行存款500元,定期3年。即银行的零存整取。则在此情况下与各大银行的损益比较为:
表3:存款利润比较
单位:元
(上表中各银行的利息=月存金额*累计月积数*月利率。其中累计月积数=(存入次数+1)÷2×存入次数)
3.对比分析
由此可见银行贷款模式与存款模式中利息基本为一个定值,随着银行存款利率的调整,波动不会太大。银行贷款模式的客户与民间借贷模式的亏损者相对应,在第位参与者之前皆亏损,亏损金额由高到低。而银行存款模式的客户与民间借贷模式中的获利者相对应,从第位参与者开始获利,金额由低到高,两者都呈现层次性,可供参与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参与顺序,参与顺序不一,损失与获利不一。
三、民间借贷市场对银行金融市场的影响
(一)促进作用。(1)增加银行存款。从银行利益看,过多的人参与民间借贷的确影响了它的正常发展,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保山地区民间借贷也为当地银行吸引了更多储蓄者。(2)保山地区民间借贷促进银行管理的改革与完善。
(二)制约作用。(1)借贷程序的比较。银行借贷程序较为复杂,首先要向该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待银行受理后,对抵押房产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值核定贷款金额;签订借款合同等材料;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事宜;待一切资料、工作合理后银行才放贷。相比而言,保山地区民间借贷的借贷程序简单,操作灵活,方便快捷,给急需用钱的人们带来了很大方便。(2)保山地区民间借贷影响了当地银行的正常资金流动。保山地区民间借贷在农村发展较为良好,参与者将自己的大部分收入用于民间借贷,这影响了银行的金融业务。还有一些城市居民在借贷过程中,为了避免银行借贷程序的复杂,他们通过间接关系参与民间借贷,也影响了农村信用社等银行解决农业和个体工商业的正常资金流动。
四、结语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民间借贷同样既有利也有弊。通过本文的分析可见:民间借贷合法化、规范化,有利于保山地区的民间借贷与当地银行共同发展,相互促进,有利于保山地区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一)民间借贷利率之现行规定关于民间借贷
利率问题,目前我国限制为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4 倍。1991 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为《借贷案件审理意见》) 第 6 条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自此4 倍利率成为民事、刑事司法判断中的标尺。1999 年出台的《合同法》借贷合同部分并未对民间借贷的利率重新规定,仅在该法第211 条的第2 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此进一步强化4 倍利率。
4 倍利率产生有其背景。之后,国家的投资和贷款不能满足农村经济改革所需的资金,于是民间的自由借贷便开始盛行,由此产生的突出问题是农村自由借贷利率偏高,一般为月息二、三分, 也有高达八、九分,甚至一角, 超过了国家银行贷款利率的好几倍,甚至十几倍。上个世纪90 年代我国金融业出现了单位或个人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乱办金融业务的金融三乱现象,为维护金融秩序,打击违法民间借贷,1991 年最高人民法院《借贷案件审理意见》,对民间借贷予以详细规定,4 倍利率就在其中,并一直延续至今。
(二)民间借贷利率现行规定的不足
1.4 倍利率是一刀切的管制模式。一刀切的规制模式难以满足我国各地区借贷现状。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闲置资金、地区资金需求量以及民间金融发达程度有关。人民银行温州市支行课题组通过对温州地区民间借贷的监控发现,就温州是来看,正规金融机构多、金融生态环境好、产业集聚度高的区域,由于当地民间资金雄厚,供求关系相对平衡,因此借贷利率相对较低; 西部山区以及一些欠发达地区,民间资本实力较弱,产业聚集度较低,在较小规模的借贷环境下借贷利率就相对高于对于产业发达地区。就全国而言,2013 年广东、江苏、山东GDP 总量均在50000 亿以上,而海南、宁夏、青海、西藏却不足5000 亿,地区经济发展程度、民间资本状况相差极大,因而4 倍利率这一管控范围能否适应全国不同地区的利率需求是值得商榷的。此外,一些高风险、期限短的借贷项目的风险成本较高,利率略高于国家管控也是情理之中,若一概认定为非法则会打击民间借贷的活跃性,甚至会逼迫民间借贷转入更加隐蔽的地下交易,届时的管制将更加困难。不可否认的是,一刀切的司法模式对于当时国家利率调控和提高司法效率有一定的意义,但是此种僵硬的模式对于地区经济发展极度不平衡的我国的现状来说却是不合理的。
2. 我国法律未给利率上限以强力保护。《借贷案件审理意见》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要受4 倍利率限制,并规定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除《合同法》第211 条第2 款对4 倍利率进行简单回应之外再无其他法律对此进行规定。仅仅不予保护对高利借贷几乎没有威慑,现实生活中出贷方总是以收取高额手续费、不写明利息、预先扣息(砍头息)、通过虚假诉讼强制转移财产所有权等一系列安排,以排除法律介入。有学者认为,民法视域下的民间借贷应当贯彻意思自治,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让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利率。笔者对此不予赞同,从民间借贷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以及国内外的借贷危机来看,高利借贷是能够威胁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的资本活动,如此,缺乏国家调控的借贷难以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世界上其他国家或地区,如美国、香港等已经将高利借贷纳入了刑罚处罚的范畴,相比之下,我国仅在《刑法》中规定了不存在针对性的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低廉的违法成本使借贷者为了高额利润,敢于突破法律的既有规定。
二、民间借贷利率规制路径之学说及其批驳
(一)民间借贷利率之市场决定论 利率之市场决定论是指民间借贷利率不需要固定利率予以规制,利率之高低应当充分发挥市场的自主性,由市场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 年出台的《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解除了城乡信用社外的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继而就有学者主张,在正规金融机构利率市场化的同时民间借贷利率也应当市场化。
笔者不赞同市场决定论的观点,理由如下:第一,借贷利率的市场化不利于国家经济的稳定。美国在20 世纪中后期推行金融自由化,放松了对金融的监管,特拉华州、南达科他州等部分地区便趁势取消利率的限制,尽管美国政府随后出台了《反犯罪组织侵蚀合法组织法》以约束高利借贷,但是利率市场化仍在美国次贷危机的诱因中占据重要地位,特别是可调整利率抵押贷款,已经受到美国学术界、监管部门、立法机构及消费者保护团体的质疑和批评。第二,市场具有逐利性、盲目性的特点。我国有数额惊人的民间资本,在利率管制下的今天尚且有众多的借贷崩盘,若有市场决定便会如脱缰的野马,环环借贷的链条一旦出现危机,将会对社会经济、治安稳定造成巨大创伤。第三,民间贷借是刻有地域性烙印的借贷方式。这种地域的封闭性往往会使当地一个或者几个借贷集团操控整个地区的利率变化,借款人对资金需求的紧迫性会迫使其不得不接受高昂的利息,加之一些民间借贷通常会伴随着暴力势力的拥簇,这些隐形的不平等会使民间借贷与公平正义相差更远。将民间借贷与商业银行在利率市场化方面相提并论更是不妥,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要接受中央银行、银监会等国家机关的监督,并且商业银行管理的正规化、业务的精细化、对金融风险的敏感度是从事民间借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法比拟的。
(二)民间借贷之个案判断论个案判断主要是指国家不事前公布借贷利率,借贷双方的借贷行为是否为高利借贷由法院决定。采取此种方法的国家主要有德国、英国、加拿大魁北克省等地区。《德国民法典》第138 条第1 款规定违背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第2 款规定特别是当法律行为系趁另一方处于困窘情境、缺乏经验、欠缺判断力或意志薄弱,使其为自己或第三人的给付作出有财产上的利益的约定或者担保,而其产生的利益与给付显然不对称,该法律行为无效。 英国《消费者信贷法》规定了高利贷交易,该法第137140 条规定高利贷协议是指总体上价款过高或者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的协议,并规定债务人可随时要求法院对高利贷交易进行审查。英国《破产法》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在破产程序中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其破产前3 年内所进行的高利贷交易。加拿大魁北克省《民法典》第2332 条规定:在金钱借贷的情形,如一方当事人遭受显失公平的待遇,法院在权衡风险及全部情节后,可以宣告合同无效,裁定削减产生于合同的债务,或按它决定的方式修改履行债务的期限和条件。
毋庸置疑,此种路径下借款方的利益在理想的状态下可以及时、甚至是最大限度地得到保障,但是在现阶段的我国却没有生存空间,原因在于: 其一,法的正义要求法律规则必须具备明确性,个案判断多体现的公平正义、公序良俗在我国是法的基本原则,缺乏法律规则、语言、文字的明确性,因而具有不同的教育背景、生活经历的法官并不能就此达成一致,这会导致在实践中司法不一。其二,有资料显示,2013 年1 月至4 月,全国新收借款类案件461865 件,占合同类案件的34.46%,约占民商类案件的17%,全国接收的一审案件为1421.7 万件。我国各级法院案件众多,部分地区司法资源严重匮乏,而大多民间借贷案件极其复杂,若依此路径对民间借贷予以规制,不仅会堵塞借贷纠纷的解决渠道,而且会加大各级法院的审判压力,难以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其三,民间借贷往往有经济强势的一方,尽管近些年来司法环境相对较好,但我国仍然不具备支撑法官自由裁量的外部约束条件,权力与腐败总是有一定的联系,通常出贷方相对于借贷方来说往往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广阔的人脉,在这种双方地位失衡的状况下,难以保证司法人员都能刚正不阿。
三、民间借贷利率规制之应然选择
完全市场化的利率和个案判断的利率均有其弊端,客观化的市场利率可能是最好的选择。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应采取软上限与硬上限相结合的利率规制模式。所谓软上限是指在具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借贷双方就利率约定可突破之利率上限。所谓硬上限则是指任何约定超过此利率之规定的均无效的利率上限。软上限和硬上限的典型代表是我国香港地区,香港地区的《放贷人条例》第24 条所规定:任何人(不论是否为放贷人)以超过年息60%的实际利率贷出款项或要约贷出款项,即属犯罪。此外,第 25 条规定: 关于任何贷款的还款协议或关于任何贷款利息的付息协议,如其所订的实际利率超于年息48%,则为本条施行,但凭该事实即可推定该宗交易属于敲诈性。第24、25 条中的年息48%就是软上限,年息60%就是硬上限。
(一) 软硬上限相结合之优势 软硬上限相结合就是国家在规制民间借贷利率中也设定软上限与硬上限。在此,软上限可认为推定性质的规范,硬上限为强制性规范,没有可能推翻。这一规制模式的主要优势在于: 第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在软上限范围内当事人双方可就资金用途、借用时间、有无抵押等重要事项依据市场行情或者双方的意思达成协议。第二,严格不失人性。软上限是在民间借贷中出现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时可以突破软上限之规定,以期实现实质公平,体现法之人性 硬上限则为民间借贷之红线,绝不允许在任何情况下予以突破,否则将受到惩罚,既照顾到了市场交易的自由,又防止金融秩序的混乱。第三,可充分考虑我国民间借贷之地区差异。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这一客观情况表明地区之间资金需求与社会闲置资金之数量的不同,采取软硬上限的模式可以依据地区经济状况拓宽或压缩地区民间借贷利率浮动空间,有利于民间资金的合理流动。第四,提高司法效率,预防司法腐败。公知的软硬上限是构建约束法官自由裁量的外在机制,在法规范围内法官可公正司法,行为人也可以预见其行为的法律效果,减少可避免的借贷纠纷,节省司法资源。
(二) 软硬上限相结合之具体化
1. 维持4 倍利率作为软上限。现阶段,4倍利率是否合理问题一直存在争论,笔者认为4倍利率本身较为为合理,理由是: 首先,4 倍利率总体来说不是过低利率。总的来看,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借贷利率上限介于12%30%之间,呈现一定的差异性,总体在20%上下浮动,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民间借贷利率并不低。其次,4倍利率已被社会广为接受。实务中的借贷利率一般都在4 倍利率限度之内,在民间借贷十分活跃的温州地区,2003 至2010 年民间借贷利率也一直维持在1317%, 2011 年前6 个月的利率尽管达到24%,但也基本在4 倍以内,只有极少情况达到50%,鄂尔多斯等地的情况亦是如此。最后,过高的利率有引导全民借贷之嫌。民间借贷阳光化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在民间借贷合法的同时,本已远高出银行存款利息的民间借贷必将引起民间资本大量流动至借贷市场,民间借贷的现状是资本实际用于实体经济生产不到50%,存在大量资金的空转现象,击鼓传花式的资金链条极不稳定,一旦某个环节遭到破坏,不仅对地区经济是严重打击,更对社会的稳定造成重大隐患。
软上限在何种情形下适用,在制度建设中应当着重考虑。为防止软上限虚设,应对软上限的突破采取较为宽泛的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立法技术,例如一些用期短、风险高、借贷人信用差等情形需予以列举明示。针对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可依据概括规定依法享有突破软上限的权利,但其突破应当有一套严格的批准、审核和监督程序。
1. 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现状
1.1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结构及行为模式
农村民间借贷的主体十分复杂,以主体为标准进行划分,农村民间借贷可以分为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之间、企业之间的借贷。在农村民间借贷中,生产性借贷主要用于投资大棚蔬菜瓜果、养殖奶牛、承包土地、购买农机具等;生活性借贷主要用于看病就医、子女上大学、婚丧嫁娶、建造新房等方面。农村民间借贷的行为模式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口头约定型,另一种是简单借据型。
1.2分析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现状
说到民间借贷,很多农民都用了“痛快”这个词,因为有人情成分在里面,在计息时间的计算上也较为灵活,很多农民都极为看中这一点。据了解,虽然与信用社贷款之间有明显的利息差,但信用社还款时间要求严格,一旦逾期不还就会产生高额滞纳金,这经常影响到农民掌握自己的卖粮时机。根据相关数据,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哈市中小企业民间借贷34.29亿元,约占民间借贷总额的63.5%,城乡居民约占36.5%;城市居民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略高于农村居民;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参与农村民间借贷的比例远高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
2. 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风险问题分析
2.1农村民间借贷趋利性极易导致经济结构性风险
农村民间借贷具有不确定性,使得地方政府对本地资本市场供求状况和资金投向难以把握,使农村民间借贷往往集中于热点农产品行业。微观经济实体投资的非理性极易导致热点行业内部企业林立,难以形成适度竞争和合理联合,导致行业生产规模过剩,造成社会整体投资边际效益下降,当社会投资边际效益为负时,农村民间借贷的风险就会加大。
2.2农村民间借贷对国家宏观调控的风险
农村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国家的货币政策执行力度,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效果。农村民间借贷的运作必然会导致一部分资金从正规借贷中分流出来,形成农业个体制外的借贷市场,如果不加以监控,任其发展,则会对正规借贷形成巨大冲击。因为一国借贷资金的总量应该等于正规借贷和民间借贷之和,借贷资金的配置在两者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如果大量的资金发生在正规借贷之外,就会造成资金体外循环,干扰正规金融的运行,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国家货币宏观调控干扰的风险。
2.3哈尔滨市部分农村民间借贷渠道操作不够规范带来潜在风险。
目前各大银行对农村企业或个人的信贷管理较为严格,而哈尔滨市农村民间融资部分渠道操作不够规范,无需提供抵押或担保的标的物,甚至有些亲友之间还没有出具借款凭证。调查结果显示:64%的农村民间借贷合同简易甚至是口头协议,67%的农民在春耕借贷中几乎不用付出抵押物或押金即可进行民间借贷。这样的状况让我们感受到农村信贷简易不规范操作和较高利息背后的潜在风险。
2.4放贷主体合法性风险。
在哈尔滨农村民间放贷主体中,20%的农村借贷主体没有正规固定的门面或合法的手续,部分农村借贷甚至是家庭剩余财富投资的个人行为,或是农村典当类地下钱庄的游击经营。按照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典当行不能从事存、贷款业务,也不能经营农村民间借贷。针对一些其他农村机构,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私自放贷,得不到法律保护,从而产生一定的潜在风险。
3. 防范和化解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风险问题的针对性建议
3.1针对防范农村民间借贷经济结构性风险问题的建议
哈尔滨市农村经济发展是多元化的,个人、家庭、合作社、承包、中外合资等多种农业模式共同发展。因此,必须加强产业引导,优化哈尔滨农村民间投资结构,严禁民间资本投向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较大的高能耗、高污染行业;鼓励中小农村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加大对农业产业化资金投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合作机制,引导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健康稳定的发展。
3.2针对防范农村民间借贷导致国家宏观调控风险问题的建议
哈尔滨市是黑龙江省宏观经济调控的中心城市,城市政策贯彻较快,政治资源丰富。因此,必须加快立法进程,营造农村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法律环境放松金融管制,积极倡导金融市场的有序竞争。在新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哈尔滨市应充分重视和肯定民间信用的存在,鼓励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通过有关部门调控后的专业化引导将会尽量避免对宏观经济调控的风险。
3.3针对防范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渠道操作不规范风险问题的建议
哈尔滨地区农业发展较慢,基础农业的季节性依赖严重,政府相关部门应针对哈尔滨市农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考察。借鉴国外农业金融市场经济成熟的做法,加快出台《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法》、《哈尔滨市放贷人管理条例》等,给农村民间借贷以合法地位。只有努力规范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的渠道,才能更好的防范操作风险,保证市场的健康稳定。
3.4针对防范放贷主体合法性风险问题的建议
针对房贷主体采取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强化农村民间借贷行为约束。在农村民间借贷资金来源主体上,哈尔滨市应加强对农村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合规性审查,不允许非法所得和借入资金形成农村民间借贷资本。同时,加快建立哈尔滨市农村民间贷款组织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对有问题的农村民间贷款组织,可以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进行收购或兼并,或依法行政关闭或撤销;对发现的非法金融活动,应及时坚决打击和取缔,使农村民间贷款组织形成良性的市场进入与退出机制。这样才能更好地防范哈尔滨市农村借贷主体的合法性风险。
大学生科创基金项目编号:(201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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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它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本质上属于直接的融资形式。自从2003年以来,我国逐渐放开了对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并且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此后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得以迅速发展。有民间资本“晴雨表”之称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极为活跃,据公开资料显示,目前为止温州民间资本的总规模约为6000亿,参与民间借贷的约有1100亿,其中只有35%的资金投向实体经济,其他的则投向了房地产、民间中介、社会主体等,以上约各占20%。目前温州民间借贷市场处于阶段性活跃时期,民间借贷利率也处于阶段性高位,年综合利率水平为24.4%,最高年利率超过40%。如此规模的民间借贷以及如此之广的范围,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呢?
二、温州民间借贷市场产生的根本原因
民间借贷市场是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对金融的需求与落后的金融体制不能满足其需求之矛盾的必然产物。
(1)民间资本的需求。改革开放以来,温州经济飞速发展,特别是民营经济创造了发展之神话,为世人所公认,被称为“温州模式”,可以说温州是中国民营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但是温州经济发达的背后却是较低的产业层次――以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为主。这一类型的产业在劳动力成本比较低的时期能凸显其优势,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收入水平的不断增加,劳动力成本的不断上升,这一产业就会慢慢丧失其优势。特别是近几年我国劳动力成本上升很快,这些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经营越来越困难,需要大量的资金才能维持其生产。即使一些企业进行了转型升级,然转型升级亦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我国目前企业获取资金的主要途径是银行贷款,但从银行贷款并不容易,特别是中小企业若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获取贷款更是难上加难,这就迫使企业另寻他径,催生出了对民间资金的需求。
(2)民间资本的供给。有需求就有供给。温州这些年来经济发展非常迅速,人们的收入增加很大,许多居民也包括一些企业手中有了不少余钱。但是我国的金融市场不发达,金融产品单一,而银行里利率又非常低,大量闲散资金找不到出路。一方面对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大量余钱无处可投,而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又没有发挥好资金融通作用,自然而然民间借贷市场出现了。而温州民间借贷市场之所以特别发达则是温州的特殊经济模式的在特殊时期的特殊体现。
三、民间借贷市场的利与弊
民间借贷就像一把双刃剑,既有其有利的一面,亦有其不利的一面,只有积极引导其有利的方面,防范并遏制其不利的方面,才能更好发挥其对经济的促进作用。
(1)民间借贷市场的有利方面。民间借贷市场的存在对经济发展最大的好处莫过于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起到了很好的作用。长久以来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直都是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我国的金融体制是以银行为主导的间接融资模式,银行对贷款的条件要求比较苛刻,只有规模较大信誉良好大型企业才容易获取银行贷款。而大量的中小企业,由于规模较小,可抵押资产不多,则很难获取银行的贷款。而这些企业对资金有着较高的需求,因此融资难就成为制约着这些企业发展的最大问题。同银行贷款不一样的是,民间资本借贷门槛低且程序灵活简便,深受中小企业的欢迎。因此大量的民间资本通过民间借贷市场流入中小企业缓解了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
(2)民间借贷市场的不利方面。民间借贷固有其有利的一面,但其不利的方面更不能忽视。我国关于民间金融相关法律法规非常缺乏,民间借贷市场极不规范,再加上民间借贷本身就具有很强的隐秘性,对其监管难度很大,而民间资本过分的追求收益,忽视风险,这些风险积累到一定得成程度,一旦政策或经济环境发生变化必然会爆发出来,对经济社会产生不利的影响,甚至会引发经济社会危机,本次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就是很好的例证。
四、政策建议
温州的民间借贷已经生存了许多年,对于民间借贷不能打压,应引导其向积极的方面发展。应该着眼长远,从本质原因入手,采取根本性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些措施包括:
(1)改革落后的金融体制。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良好的金融市场会对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而落后的金融体制则会阻碍经济的发展。因此,政府应以此次危机为契机,尽快改革落后的金融体制,在可控的范围内进一步放开金融市场,加快实现利率市场化,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流入到正常的途径上来,这才是根本之道。
(2)加强法制建设。民间借贷市场的不规范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范,许多借贷方式和借贷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难以界定,这就会使一部分人铤而走险,为危机的发生埋下了伏笔。因此,要加要加紧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求从法律和制度层面来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3)加强政府监管。民间借贷的模式多种多样,有的借贷方式非常隐秘,许多资金都游离于监管之外,而且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单靠一两家金融监管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所以对于民间资本的监管,现有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发挥各自优势,必要时可以考虑成立一个联合监管部门专门行使民间借贷市场监管职能,这样才能更加有效的监管民间借贷市场。
参考文献
[1]嘉思瑶,宋若峰.中小企业民间融资行为探讨[J].金融理论与政策,2009(4).
(一)民间借贷法律制度不完善
1. 缺乏民间借贷专项法律规范。由于我国金融市场不完善等原因,金融法律主要以正规金融机构为对象,没有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律规范。民间借贷立法层次低,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对我国民间借贷作出全面规范引导,无法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 民间借贷立法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贷款通则》、《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等法律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定义、主体、范围和法律地位。
2. 民间借贷立法协调性差。由于“ 宜粗不宜细” 的立法指导思想、政出多门、立法技术欠缺等原因, 法律之间缺乏协调性、统一性和逻辑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第13条 规定了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公民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包括借贷的自由货币资金及获取的相应利益。但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②、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对民间借贷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由于法律制度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不同司法机关会对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产生相悖的结论,不利于我国民间借贷的规范发展。
3. 民间借贷立法长期滞后。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主要散见于民法领域,民间借贷立法长期落后于民间金融发展的需要。轰动全国的吴英案更是折射出我国民间借贷法规滞后的问题,并引发了如下疑问:民间借贷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是否受到了全面保护?民间借贷有无合法性边界,其合法与非法的边界究竟在哪里?尽管《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老36条)的推出,使非公有资本开始获许进入金融服务业,民间借贷的重要作用被重新认可。《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实施后,国家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鼓励和引导力度进一步加大。但是由于立法思想、立法技术等因素,民间借贷法律规范呈现操作性不强、判断标准模糊的特点,导致民间借贷主体的利益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
(二)民间借贷与民间非法融资行为界限模糊
1. 关于我国民间融资的立法。虽然《刑法》第176条③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92条④规定了非法集资罪,但是并没有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进行明确的界定。201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权罪,非法经营罪以及虚假广告罪等犯罪行为的认定作出了规定,回应了如何划清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界限、如何应对层出不穷的非法集资手法以及非法集资活动涉及的虚假广告者到底要承担什么责任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
2. 民间借贷与民间融资非法行为界限不明确。我国没有明确规定民间借贷与非法经营、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间的界限,对非法民间借贷的认定和利率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对大规模生产性借贷的法律地位、不同借贷关系的法律责任是否区分、有偿借贷和无偿借贷的出借人是否应承担同样的义务、 民事借贷和商事借贷的区别、出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等问题,法律法规均未予以明确。由于民间借贷交易隐蔽、监管缺位等原因,非法集资、洗钱活动屡屡出现在民间借贷市场,尤其是高利贷对社会的影响与日剧增。
(三)民间借贷监管机制不健全
1. 民间借贷监管主体不明确。由于我国金融业采取“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民间借贷没有专门的监管部门。民间借贷监管主体到底是谁,目前很不明确,需要落实。中央政府已经做了一些政策性安排,银监会也进行了风险提示,但谁来牵头实施,谁来具体落实方案,尚没有明确。《民间借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民间借贷监管主体明确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具体部门进行监管。监管主体长期不明确, 导致公众对社会集资风险无法准确判断, 使得社会集资以非法形式广泛存在。
2. 民间借贷监管对象不明确。我国对于高利贷、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抬会等非法民间金融一直采取严加控制和打击的态度。但是基于对民间借贷认识的偏差,长期以来缺乏对民间借贷适当的监管,缺乏对抬会、私人钱庄、企业之间借贷监管的规定,尤其是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以外的职业放贷人、社会集资人等其他民间借贷主体缺乏监管。
3. 民间借贷利率规定不明确。利率变化反映了市场供求关系。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民间借贷利率四倍上限的限定没有理论和实践的依据,没有充分考虑不同地域的市场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难以合理引导社会资源的配置。
(四)缺乏民间融资市场退出机制
由于民间借贷市场不完善、法律规范不健全,我国没有建立民间借贷援助、退出、清算等市场机制。当民间融资机构(包含个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一方面放贷人债权得不到全面保障;另一方面当作为放贷人的个人资不抵债时,无法解决其市场退出问题产生金融风险,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 民间借贷市场机制不健全,导致民间融资无序退出,存在潜在的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严重影响着经济金融的稳健发展。
二、规范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完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
1. 制定完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尽快制定《民间融资法》、《放贷条例》、《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行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完善民间融资立法体系,提高相关法律规范的协调统一性。修订《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相关条款,明确民间借贷的借贷主体、业务范围、资金来源、利率税收、风险防范等,赋予民间借贷合法地位,引导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健康发展。
2. 制定民间借贷配套实施细则。制定出台《民间借贷实施细则》等配套制度,明确民间借贷主体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反洗钱、现金管理、反假币、金融统计等方面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修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要件,明晰与合法民间借贷行为的界限。
(二)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界限
一是从借贷目的看,民间借贷是基于生活需求、生产经营急需,非法集资是以非法占有、牟取暴利为目的。二是从借贷对象看,民间借贷有亲戚朋友、熟人之间等特定范围,非法集资针对不特定社会公众。三是从表现形式看,民间借贷主要以货币形式偿还, 非法集资以实物或者权利证券等形式返还。四是从资金来源看,民间借贷资金主要来源于放贷人自有资金,非法集资主要来源于国外热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五是从责任性质看,民间借贷利率在同期银行利率四倍以内受到法律保护,而非法集资利率规定不受法律保护。
(三)完善民间借贷市场机制
1. 健全民间借贷监管体制。建立以人民银行为主导,行业监管、民间借贷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监管机制。人民银行牵头制定民间借贷监管指标等措施,明确民间借贷主体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反洗钱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构建统计监测指标体系,重点监测民间借贷中介基本情况、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贷期限、借款形式、抵押或担保形式、借款偿还情况等。
2.完善民间借贷监管机制。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信息共享披露、监管协作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民间借贷相关信息,合理引导民间借贷主体自主投资决策。加强事前监管机制建设,重点加强事前风险审慎防范,将风险消除在风险源头。在民间贷款组织从业人员管理上,应重视资格审查,以确保民间贷款组织是由具备相当金融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的职业经理人在经营管理。 加强宏观管理,为金融机构设置安全稳健和预防风险的指标体系,使民间借贷主体准确把握风险状况,不断提高民间借贷主体抵抗风险的能力。
3. 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积极推进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化,根据地域资金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优化民间闲置资金合理配置,推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加快存贷利率市场化的同步推进,降低银行存贷利差,使银行开发更多非借贷中间业务,创造更多的金融服务产品。通过利率市场化,营造相对公平的金融市场环境,促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
(四)建立民间借贷市场退出机制
1. 建立民间融资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修订《破产法》,增加民间融资机构破产程序、清算程序等规定,建立健全包括民间融资机构援助、整改、破产、清算、退出等科学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保证民间融资机构破产或有可能破产时,在政府监管下有序退出金融市场,有效维护民间融资主体合法权益,减少对金融市场稳定的影响。
2. 制定民间借贷保险机制。制定出台《民间借贷保险条例》,明确民间借贷保险主体、保险比例、保险期限及赔付方式。建立大额民间借贷保险机制,规定专门保险机构民间借贷保险,由民间借贷主体借方缴纳一定的保费。当借款方发生经营危机时,由保险机构向借款人按一定借贷数额比例支付部分或全部借贷数额,分散因资金链断裂产生的风险。
注:
①《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