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模板(10篇)

时间:2022-03-21 16:39:4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法律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法律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篇1

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样就使得原本活跃于各地少年司法实践中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社会调查”)正式被立法机关采纳,也正式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融入到少年司法制度之中。从原本散落于各处的法律法规到如今法律层面上的正式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的少年司法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适用经验,这对推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意义。虽然新刑诉法对社会调查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仅仅具有原则性的指导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社会调查的主体和社会调查的内容,但对于社会调查报告所应具有的法律属性却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不能明确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就会使各地司法机关产生不同的理解,进而制定出不同的实施细则。这样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即破坏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削弱此项制度所应该具有的实用性。例如,有的司法机关将其视为证据,可以在审理阶段进行质证;而有的司法机关只将其视为量刑参考意见,由法官自由裁量。不同的属性自然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因此如何在现有法律规制的条件下界定社会调查报告属性,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需要首先突破的难题。

二、社会调查报告属性之不同界定及评析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源于实践,其在施行初期并无普遍性法律的规制,所以各地司法机关对其法律属性的认定并不相同。例如河南省兰考县法院将调查报告作为证据使用,允许诉讼参与人提出质疑,然后由社会调查员进行解答。而江苏省的部分法院将社会调查员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对待,赋予其类似鉴定人的诉讼地位。随着社会调查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其在少年司法中所扮演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理论界对其研究也越发深入,总结各地的司法实践经验,学界大体上将社会调查报告界定为三种不同属性:即品格证据说、鉴定意见说、量刑参考说。

(一)品格证据说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较为普遍,其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也就是指未成年人的人格调查或是品格调查,而调查的主要内容便是未成年人的“人格”或是其“品格”,所以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为品格证据。之所以认为社会调查就是品格调查,主要是从人身危险性的角度来进行考量的。因为品格是人身危险性的重要表征,“通过考察行为人的人格特点并加以科学分析,才能使人身危险性的评估更加准确、可靠”。那么为何要考虑人身危险性这一要素呢?这主要是和社会调查的目的有关。因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的理论基点在于刑罚的教育感化功能。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他们的心理状态往往不够稳定,而且自制能力差,加之受外界的不良影响,所以其大多是出于偶然原因走上犯罪道路,比如因心血来潮、一时冲动等,他们所实施的犯罪并不一定都是有预谋和有计划的,因此大多数未成年人罪犯并非“罪大恶极”者。少年司法方针主要是考虑如何教育并改造未成年罪犯,这里就要放弃刑罚传统上的报应和威慑功能,转而找到案件处理方式和教育改造的最佳“结合点”。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找出犯罪原因,了解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将对其未来的教育改造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人格调查制度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其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通过审判前调查所获得的犯罪人的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险性的表症。”因此,社会调查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便具有品格证据的性质。

笔者认为,产生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其报告的法律属性并不能简单地纳入“品格证据”的范畴。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也不能单纯地等同于人格调查或品格调查制度。一是因为“品格证据”属于“舶来”的法律词语,其并没有反映在我国的相关法律规范中。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范来看,其法定证据种类中并不包含“品格证据”。如果将其纳入现有的证据种类中,就会破坏证据适用的法定性。二是从《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来看,社会调查的主要内容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虽然“等”字属于列举未完,但从上述三个要素来看,社会调查的主要方向不仅包括犯罪主体情况的调查,也包括犯罪原因的调查。所以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品格”即人身危险性只是社会调查的一个调查选项,将其统称为“人格调查”不免会以偏概全。虽然社会调查以行为人为核心而展开,目的在于全方位掌握行为人的个体情况,但是其最终目的是并不只是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分析和预测,它还包括行为人社会危险性方面的分析,而这其中显然又会考虑众多的社会因素。再者,因为个人生活经历的多样性也就决定了人格或品格的内涵具有复杂性,决定人格的因素有很多,社会因素和生理因素等都会对人格的形成产生影响,人格调查实际上就是追踪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轨迹,其并不能脱离社会属性。三是要对“品格证据”作出正确的理解。虽然对其概念的表面含义不难理解,但作为英美证据法中的一个重要规则,它的适用却十分复杂。“英美法上使用未成年被告人品格证据的目的有二:一是证明案件的某些争议事实或附随事实,二是攻击未成年被告人的可信性。”另外,它还会对被告人的定罪过程产生影响。因为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提出会给未成年人本身和案件的审理带来风险,所以它的提出有一定的限制条件。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它的调查内容并不是查明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而是犯罪原因的归纳,所以并不对定罪产生任何影响,主要作用是在刑罚个别化原则下对量刑和未来帮教上的考量。再者刑诉法268条对社会调查的启动并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性条件。综上所述,英美法下的“品格证据”与我国少年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不可相提并论。

(二)鉴定意见说

将社会调查报告视为一种特殊的鉴定意见,是近来不少学者的主张。“无论从形式、内容还是形成的过程来看,社会调查报告的类型视为鉴定意见都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定。国外立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日本少年法》第9条规定:进行前款规定的调查,务必调查少年、监护人或者相关人员的人格、经历、素质、环境,特别要有效运用少年鉴别所提供的关于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以及其他专门知识的鉴定结论。美国也是采用类似的做法,由鉴别中心或鉴别所负责社会调查工作。”在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也将社会调查员的地位等同于鉴定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

笔者不赞同上述说法,社会调查报告不能等同为一种特殊的鉴定意见。虽然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区社会调查工作由专业的社会工作者来承担,其运用自身所具有的专业知识和理论素养,对调查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和判断形成一份高质量的社会调查报告,从某些方面看和传统的司法鉴定者的工作相同。但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下规定的鉴定意见并不具有包含社会调查报告的可能性。第一,因为根据《司法鉴定管理决定》的要求,我国对于鉴定机构的资格和条件有着原则性的要求。鉴定机构的设立和鉴定业务的开展必须要经过相关机构的登记和公告,鉴定人的资格和要求也有法律规定。而且从现有规定看,我国鉴定工作根据鉴定对象可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类鉴定”。将社会调查强行纳入鉴定意见,与现有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不能直接套用外国的规定在我国使用。第二,鉴定意见为“鉴定人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后所作出的判断”。可以看出,案件事实也包含了定罪事实,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鉴定等同于事实调查,也就是对与定罪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但是社会调查不涉及对被告人定罪情况的考虑,并不调查与犯罪构成有关的行为和结果事实。第三,从法律责任的角度考虑,如果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鉴定或不实鉴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第268条也没有规定虚假调查报告的法律后果,因此不能贸然认为其属于鉴定意见,也不能将国外的制度不加辨别地适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将社会调查报告等同于鉴定意见,其在形式上是想将社会调查报告纳入法定的证据种类,但实质上是将由专业性工作人员作出的调查报告等同于“专家意见书”,这样也是不妥的,同证据能力法定化和证据形式法定化原则相悖。虽然其中会包含专家事实意见,但对案件事实却不是亲身感受的,也并不是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三)量刑参考说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不涉及案件事实本身的调查,因为“调查报告的内容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责轻重等均无关联,不能称之为刑事证据,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该种观点立论的主要依据便是证据的基本特征。根据通说,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社会调查报告之所以不是证据,就是在于其并不具有关联性。因为证据的关联性是同案件事实存在的某种联系,因为证据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产生的,它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和客观的联系,对证明案情十分重要。而这里的案件事实正如上所述,主要是关于行为和结果的事实,是定罪事实。而社会调查所反映的内容却同案件事实没有必然和客观的联系,例如社会调查中关于犯罪原因的探查,其同案件事实的发生虽然有某种联系,但却不是必然联系,只是偶然或间接联系。而且社会调查中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对未成年人的评价,这些都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案件事实并没有客观的联系。

将社会调查报告视同量刑参考的观点避免了前两种观点的“违法”嫌疑,从现有的法律规范上来说,确实没有突破证据的法定种类的限制。但这并不表明将调查报告视为量刑参考是没有问题的。笔者认为,从社会调查报告本应具有的“应然法律效果”和“应然社会效果”来看,还是有很大问题存在的。如果将其视为一般的量刑参考意见,则难以发挥社会调查报告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终使社会调查的适用效果“大幅缩水”。因为量刑参考意见只是在量刑阶段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材料提交法官,其所反映的内容只能依据法官的自由心证予以采纳。但是依据刑事诉讼的证明原则,一项诉讼材料在取得证据能力之后才可以对它的证明力运用自由心证进行综合评判。而证据能力的获得要经过法定的调查程序。那么量刑参考能否获得证据能力?另外,控辩双方如果对其真实性产生异议,能否适用质证程序?这都是深入研究后留存的疑问。因此笔者认为,将社会调查报告视为量刑参考意见仍然不妥,因为不能对其内容的真实性经过法定程序的检验。如果只是提交法官单纯的量刑建议,势必会使社会调查的内容形式化和单一化,使其无法真实反映未成年人的各项情况,以至于法官无法把握刑罚的裁量和后期的帮教矫治,削弱社会调查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社会调查报告属性之重新认识

上述几种观点都不能准确地界定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这就需要以另一种视角来解析其法律属性。可以说上述对社会调查报告属性的认识都是在我国刑事诉讼传统的定罪量刑相混合模式下进行的。能否以另一种视角重新审视社会调查报告的属性?笔者认为这是可行的。在这里首先要重新认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之重新认识――定罪与量刑的分离

之所以要重新认识社会调查制度,是从定罪和量刑程序的角度出发的。一般来说我国刑事诉讼是定罪和量刑程序相混合,量刑事实的认定并不需要经过独立的诉讼程序。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量刑前社会调查的发展和成熟已经使少年刑事诉讼体现出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的分离。之所以得出上述结论,一是因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作用便在于使量刑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进而推进量刑程序相对独立化。从社会调查的内容可以看出,其并不反映案件事实,而是围绕未成年人的个人家庭情况、社会环境和犯罪原因等因素来展开,这些因素都是量刑过程中法官所应考虑的酌定情节。考虑到这些因素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过程中或大或小的影响,加之对其未来人生发展的考量,法官必须在量刑时慎之又慎。继续延续传统的定罪量刑相混合的模式,法官可能无法掌握大量的酌定情节等材料,所以有必要将量刑从定罪程序中分离。二是因为定罪与量刑相分离的诉讼模式有法可依。根据《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院在审理活动中应当保证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质证。从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对影响量刑的社会调查报告可以经过质证程序,说明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便是在定罪与量刑相分离的模式下生成的。

(二)社会调查报告属性在定罪一量刑分离模式下之重新认识

上述已经阐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报告是在定罪一量刑分离模式下生成的。社会调查报告适用于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所以其法律属性便是量刑证据材料,即用来证明量刑事实的载体。

有的学者认为,“社会调查不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事实的调查,与案件本身没有必然联系。因而,显而易见,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不是证据的属性”。许多学者也认为社会调查并不反映案件事实,所以其缺少证据所应该具有的关联性。但笔者认为,上述结论都是在定罪量刑一体化的角度下得出的,即在不区分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的论断。诚然,证据的关联性必须要求证据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但是,在定罪―量刑程序分离模式下,在量刑过程中也存在相应的影响量刑的客观事实,即量刑事实。“案件事实”完全可以进行扩大解释,可以分为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这两个因素合起来就影响了一个案件的定罪量刑。这里所作出的扩大解释是有法可依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的规定,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即包括了“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又包括“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这也就是说,影响量刑的事实完全属于案件事实,而社会调查所记载的事实同定罪无关,但却影响量刑事实的认定。

既然社会调查报告同量刑息息相关,那么接下来又会产生另一个问题,即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就是量刑证据?笔者将其认定为量刑阶段的证据材料,而不是量刑证据。此处关于证据和证据材料的区分,一方面会涉及到二者属性的认定,另一方面也同社会调查报告所记载的事项有关。

对证据和证据材料的区分关键是要明晰证据的定义。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证据定义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这里的“材料”不是指证据材料,而是指同案件事实有关联性的材料,并且经过各种证据规则查证属实。那些同案件事实无关联,或者未经证据规则查证的材料,则是证据材料,它只是案件证据的“来源”,并不是证据本身。证据材料只有经过各种证明规则查证属实才能取得证据资格,才能具有证明能力。因此,证据资料和证据之间应该有证明规则的链接。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社会调查报告可以接受质证,表明报告所记载的事项需要经过法定的证明规则来查证属实,进而也表明了其只是证据材料,并不是证据本身。因为证据材料只有经过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之后才能取得证明能力,接下来才能对有关事实进行认定,才能纳入法官自由心证的范围并成为裁决的依据,而那些未查证属实的事项则被排除在证据之外。所以说,社会调查报告所记载的事项只有经过法庭的质证程序后,才能取得证据资格,法官才会根据自己的自由心证对调查内容进行采纳,那些被采纳的内容才会对量刑事实的认定产生影响。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定罪和量刑程序的分离,定罪程序在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下必须要对定罪事实坚持严格证明原则,对证据种类和取证方法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即证据资料必须为法定证据种类,获取这些证据资料的手段符合法律规定。而量刑程序是一个独立的阶段,是在认定行为人有罪的前提下而启动的,所以其证据材料的认定不必坚持“无罪推定”原则,以自由证明即可,证据种类和取证方式不受法定证据方法的限制,但其若要认定为量刑证据也要遵循一定的证明规则。

篇2

一,认真执行《规范》,达到自我完善.

寒假期间,全体同学要继续认真地学习和执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守则》,尤其要加强:《规范》第四部分——勤劳俭朴,孝敬父母;第五部分——严于律己,遵守公德的学习和训练.既要认真系统地整理好所学知识,又要完成好寒假作业,还要从事适当的家务劳动.

二,树立文明新风,做有修养的人.

1,珍爱生命,远离;崇尚文明,反对迷信,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袭.

2,不参加xx组织,不参与传销活动;文明上网,上文明网,不进营业性网吧.

3,注意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自然灾害等,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尤其不要玩火,玩电,攀高弄险,防止烟花鞭炮伤人引发火灾;防止短信,网络等欺诈行为.

4,读好书,陶冶高尚的思想情操,反对看书刊,录像,影碟;做好事,反对做有损学校,个人声誉和违背道德的事.

三,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共建和谐社会.

1,全体同学应主动到所在社区(村组)报到,开展爱心义工活动(如照顾老,弱,病,残人,清扫街道,拣废护绿等),并认真填写《社会实践活动记录表》,开学后各支部统一收齐《社会实践活动记录表》交校团委.校团委,学生处审阅后将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2,开展"孝心无价,学会感恩"家庭美德实践活动,全体同学要利用寒假休息时间为父母做一餐饭,洗一次衣服等力所能及的家务,多与父母沟通交流.

四,开展问卷调查活动,提升社会实践能力.

每位同学要利用假期,开展一次社会实践问卷调查活动.问卷调查题目可参考下面提供选题,调查形式可以个人为单位,也可以小组合作.提倡内容和形式多样化.开学后将撰写的调查报告交至各支部汇总,各支部遴选出优秀调查报告于开学后第一周交至校团委.校团委将联合学生处,教研室对调查报告进行集中审阅,评奖,并对获奖支部和个人进行总结表彰.

调查报告参考选题:

1,中学生压岁钱状况调查 2,中学生假期学习生活方式调查

3,老百姓过年方式调查 4,网络对人们生活的影响调查

5,全球经济危机对家乡人民生活的影响调查 6,家乡人民娱乐生活调查

7,家乡"空巢"现象调查

五,开展社团特色活动,促进社团建设.

篇3

一、认真执行《规范》,达到自我完善。

寒假期间,全体同学要继续认真地学习和执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守则》,尤其要加强:《规范》第四部分——勤劳俭朴、孝敬父母;第五部分——严于律己,遵守公德的学习和训练。既要认真系统地整理好所学知识,又要完成好寒假作业,还要从事适当的家务劳动。

二、树立文明新风,做有修养的人。

1、珍爱生命、远离;崇尚文明、反对迷信,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袭。

2、不参加xx组织,不参与传销活动;文明上网、上文明网,不进营业性网吧。

3、注意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自然灾害等,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尤其不要玩火、玩电、攀高弄险,防止烟花鞭炮伤人引发火灾;防止短信、网络等欺诈行为。

4、读好书,陶冶高尚的思想情操,反对看书刊、录像、影碟;做好事,反对做有损学校、个人声誉和违背道德的事。

三、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共建和谐社会。

1、全体同学应主动到所在社区(村组)报到,开展爱心义工活动(如照顾老、弱、病、残人,清扫街道,拣废护绿等),并认真填写《社会实践活动记录表》,开学后各支部统一收齐《社会实践活动记录表》交校团委。校团委、学生处审阅后将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2、开展“孝心无价,学会感恩”家庭美德实践活动,全体同学要利用寒假休息时间为父母做一餐饭、洗一次衣服等力所能及的家务,多与父母沟通交流。

四、开展问卷调查活动,提升社会实践能力。

每位同学要利用假期,开展一次社会实践问卷调查活动。问卷调查题目可参考下面提供选题,调查形式可以个人为单位,也可以小组合作。提倡内容和形式多样化。开学后将撰写的调查报告交至各支部汇总,各支部遴选出优秀调查报告于开学后第一周交至校团委。校团委将联合学生处、教研室对调查报告进行集中审阅、评奖,并对获奖支部和个人进行总结表彰。

调查报告参考选题:

1、中学生压岁钱状况调查

2、中学生假期学习生活方式调查

3、老百姓过年方式调查

4、网络对人们生活的影响调查

5、全球经济危机对家乡人民生活的影响调查

6、家乡人民娱乐生活调查

7、家乡“空巢”现象调查

五、开展社团特色活动,促进社团建设。

篇4

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一些教师认为,综合实践课只要学生动起来,学会查找资料。然后,在课堂上展示出来,就达到了教学目的。在这个过程中,学生固然利用了一些社会资源,也学会去发现生活中的问题,并利用自己的所学,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可是根据我的理解,如果学生无法体会到他们所找出的方法是否切实可行,一切只是“纸上谈兵”。换句话讲,我认为在目前情况下综合实践课最为关键的环节――“反馈”被忽视了!

在我看来,在进行《历史与社会》教学的时候,应该力求课程的开放,让学生在体验中真正理解知识、消化知识、运用知识。本学年,我承担的是人教版七年级《历史与社会》的教学任务,在教学过程中,我进行了一些尝试。

人教版《历史与社会》上册第五单元的综合探究题目为――我是社会小主人,教学目标要求学生学会履行自己的监督权利,关心社会、爱护社会。课堂教学中,我向学生介绍了如何在生活中发现问题,并选择出与自己关系最为密切的问题,之后进行调查研究,写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按照我的课程设计,我又向学生介绍了如何合法行使监督权。例如,向媒体反映、向人大代表反映、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等。同时我布置了这样的任务:要求学生利用一周时间调查身边存在的社会问题,完成一份调查报告。我将学生的调查报告回收并整理,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学生认真修改交回。接下来,我建议学生们将自己的调查报告,通过合法的方式反映出去。很多学生跃跃欲试,但是也有一些带着担心和疑惑。看到这一切,我进一步鼓励学生说:“我们知道了如何做社会的小主人,而更重要的是我们如何成为社会真正的小主人!我相信,以大家的能力,一定能做好这件事情,为社会贡献出我们的一份力量!”

在学生反映出他们所发现的问题后,我让他们继续跟踪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做出调查报告。个别同学的调查报告不久就有了回复,更多的是没有任何音讯。不过,我相信通过这样的一次经历,学生对于社会问题会更加敏感,会更加关心和爱护我们的社会,对于社会他们增加了一份责任感!并且我发现,很多学生对《历史与社会》课的兴趣更高了,这门课程内容不再只是课本上艰深难懂的知识,而是孩子们时时刻刻都在接触的生活。

《历史与社会》教材中的综合探究课为我们进行“开放式”教学提供了非常好的条件。不过,这并不是“华山一条路”,教师还应该善于从现实生活中发掘综合实践课程的资源,真正将“社会教育”纳入现行的教育制度之中。

深圳市博物馆08~09之交举办了“国宝展览”――四羊方尊、秦始皇陵兵马俑、汉代金缕玉衣等国家级文物首次在深圳展出,同时展馆还有关于深圳历史的展览。我发现了这个教育契机,在学校和深圳市博物馆的大力配合下,组织学生进行一次参观活动。学生们对于“国宝”惊叹不已,惊叹于我们祖国的辉煌与伟大;对于深圳,学生们更是多了一份了解与自豪。教育活动并未草草结束,参观后,我们进一步举办了有关“博物馆参观感想”的手抄报比赛,在学生中也产生了不小的影响。这次活动,我们的着眼点在于学生的情感教育,直接将社会资源引入校园,学生在活动过程中不是被动地接受而是主动地感受知识、感悟历史,实现了《历史与社会》课程所要实现的教育目标。

近年来,社会犯罪有向年轻化发展的趋势。青少年缺乏对法律威严性、强制性的真实理解,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也就是说他们缺乏对法律的切身感受是重要原因之一,现在很多青少年对于法律的认识是很模糊的。根据这种情况,我建议学校利用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邻的地理优势,申请学生旁听法院对于案件的审理和裁决过程,让学生在这个过程中真正感受到什么是法律,深刻认识到法律是人人必须遵守的规则,从而使得学生在日常生活中能够自觉地以法律为准绳。我相信,此类活动的举行,一定能对学生产生极大地震动,将学生对于法律常识的认识由表及里,内化为学生自身的约束力!

《历史与社会》是一门开放式课程。对于综合实践课的认识,教师应该进一步解放思想,要求学生“动起来”不是综合实践课程的终结,而应该是综合实践课的开始。教师应该在综合实践课中,利用大量的社会资源,或给予学生及时的反馈,或让学生去获得真实感受,或让学生亲身体验。总之,教师应该将综合实践课真正地与社会资源、社会教育结合在一起,真正将综合实践课落到“实”处!

篇5

1、 了解、学习专业知识:

2、 了解公司的管理制度:

3、 提高自己的沟通能力:

4、 从实践中寻找自己的不足之处并加以改正。

在这十几天里,我实践的主要部门是外贸部和人力资源部,所订的实践目的基本完成。在外贸部,我学着看销售合同,深入了解整个交易磋商的过程以及一笔交易所要涉及的部门、机构,自己也尝试着模拟写销售合同,检验、修改信用证。在这里我学到了不少专业知识,让我在以后的专业学习中有一个宏观方向,一条思路:在这里我学到了凡事要细心、周到。在进行交易时,你要做多方面的了解,了解各国文化风俗以及各国的法律法规等,这些都是外贸交易与内贸最大的不同之处:在这里也让我明白想学东西你就要主动,要主动去问,主动去学,所以在这里我常常会静静地坐在跟单员的旁边,看着她工作,遇到有不懂的便虚心问她,积极去抓住主动权,在这里也让我更坚信做外贸的前景,也更让我下决心学好英语,学好外贸。

再来几天是在人力资源部实践,在这里有一种很亲切的感觉,第一天在这简老师给我们上培训课,送给我们几句话:当你思考大于行动里,你要行动:当行动大于思考时,你要思考。也告诉我们要善于抓住第一这个机会。在这我们的主要任务是整理档案资料及做两份调查报告。整理档案资料是一件比较简单、机械、繁琐的事,但是我能够认真地去对待,不以事小而不为,而是清楚地知道: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不积跬步无以致千里。在整理资料的过程中也可学到很多,学着人力资源部怎么归类、整理资料,自己学着以后怎么来整理自己的资料,也从中发现百宏的员工情况,更可贵的是从整理资料中发现问题如:员工的性别问题及入场时间等处出现错误,让人力资源部能够及时修改。能够在简短的时间里给公司留下好的印象,简老师夸奖说:你们做事都很认真帮了我们不少忙。自己也从中明白:越简单的活,你就要越细心。而从两份调查报告中了解了百宏员工的思想动态及员工对公司一些规章制度、设施等的看法,也从简老师那学到怎么去分析一份调查报告,要从哪些方面,要怎么体现等。同时也温习了办公软件的使用。

周末的时候,xx镇政府x组委、x书记带我们出去玩,去参观xx镇的一些企业,在他们的带领下,我们参观了龙之族、天龙公司和恒盛集团,让我们借这个机会了解企业的生产线、经营模式、销售方式以及公司的管理制度。也定期与我们开座谈会,汇报近期在百宏的实践情况及感受,让我们18个队友能从中互相交流、了解、学习,李组委和许书记也从中对我们有更深的了解、认识等。很高兴在第一次的座谈会上就给组委和书记留下很好的印象,许书记说你的观察能力不错,百宏公司里的娱乐设施确实有点形同虚设,作用不大。

篇6

在现代社会中,应用写作能力是当代中职生必须具备的重要能力素质之一,因为应用文写作既是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又是交际的重要手段。然而,现实生活中,很多中职生的应用文写作并不乐观。譬如:有的学生撰写不出一份合格的活动计划、毕业实结、社会调查报告,甚至不会填写一份完整的求职材料。另外,和已经毕业的学生交谈得知,由于应用文学得不好,相当一部分学生进入工作岗位后在应用文写作方面闹了不少笑话。为什么会这样?我觉得主要原因是:应用文写作未能引起教师的重视,教师不注重教法,大部分教师只是照本宣科,讲讲写作格式和注意事项,然后让学生参照范文生搬硬套;还有教材本身的问题,在应用文写作方面不能结合中职教育的实际,介绍得笼统而不具体;更有在课程安排上面的问题,学生缺少必要的实践活动。因为应用文写作不仅要学习理论,而且要求学生参加实践,才可能写出调查报告一类的应用文。职校教师如何提高应用文写作的教学实效,提升学生的职业能力?我结合平时教学中的体会,谈谈几种颇有实效的教学方法。

一、提高学生写作应用文的兴趣是关键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应用文教学内容本身无趣,所以要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才能更好地为写作服务。首先应加强学生对写作应用文重要性的认识。要让学生认识到应用文不仅与日后的职业选择有关,而且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有关,更是中职生基本能力和综合职业素质的重要体现。并用实际生活与工作中的典型事例,让学生体会到应用文在处理问题、做好企业决策等方面的实际效用,认识到应用文既有利于沟通交流,又能提高办事效率,从而逐步消除应用文写作无用的观点。其次,在课堂上可以让学生进行情景模拟训练,在模拟中体会应用文的实际运用。比如企业不断发展,需要向社会招聘人才,我在课堂上就进行了一次模拟演练,让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一部分学生模拟招聘方,另一部分模拟求职者,学生在课堂上进行了一次招聘模拟练习,这就分别要求他们要写出“招聘书”和“求职信”。这样不仅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练习了应用文的写法。最后,充分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以调动学生的积极参与性。随着计算机知识的普及和设备的完善,教师应尽量制作教学课件,利用多媒体手段来投影应用文范文,修改病例,指出写作中的得失,达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二、给予学生走入社会、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

应用文写作教学作为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课程形态,不仅需要通过理论知识的传授来提高学生的写作理论水平,而且必须通过不断实践来达到提高学生实际写作能力的目的。首先,要让学生走入社会。这样可以让学生在真实具体的社会实践中感受具体的职业环境,培养具体的职业能力,让他们体会到应用文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同时也可以激发学生的写作兴趣与意识。其次,让学生进行实践,可以让他们看到真实的案例,使他们直观地接触应用文,为他们的写作提供“源泉”。比如为了让学生认识诉讼类文书的特点,熟练掌握法律文书的写作,可与当地司法部门沟通协调,安排学生到当地法院具体了解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使学生比较详尽地了解诉讼过程,在此基础上,要求学生根据自己所了解的某些事件、纠纷进行分析,以组为单位分别充当原告或被告的角色拟写状、答辩状。又如为了写一份关于环境污染的调查报告,我要求学生利用周末回家的时间,对家乡的周围环境问题进行考查、思考。后来他们参加了本地的“环境污染的调查报告”征文比赛,撰写的调查报告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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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对社会的影响的认识还较为冷静,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电子商务的人才培养和在校教育与社会的需要还有一定的距离。社会实践报告

这不能不让我们担心,电子商务正以令人难以想象的高速度发展,而目前的教育及受教育者能否适应市场的需要?在对电子商务的了解程度进行深入调查时发现,问题确实很多。

表示对电子商务流程有明确认识的同学中,本科生仅占32%,mba占80%,大部分非经济管理专业的学生对电子商务具体贸易流程的认识仍然停留在初级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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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思政课改革方案均是依据现实状况提出来的,旨在整合全院德育资源,针对高职学生生活、学习、心理等方面的发展要求,充分发挥思政课思想教育和政治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的作用。其必要性主要有如下几点:

1.全国统编教材带来了困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两门课程均使用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全国统编教材,也就意味着不同层次的学生使用相同教材,这给我院的思政课教学带来了困扰,因为高职学生有自己的特点,如重感性轻理性,重感觉轻逻辑,重直观感受轻概括抽象等,这两本教材完整的科学体系高职学生未必都能准确掌握,因此需要我们对这两本教材内容进行深入研究。在准确把握教材精神的基础上对教材内容有所取舍,有所侧重,使之适应高职学生层次。

2.我院思政课程在未改革之前几乎完全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即一支粉笔,一块黑板,一张嘴。教师完全按照教材的逻辑顺序从绪论到第一章到第二章,直至最后小结,出现的结果是思政课程让高职学生觉得“高深莫测”,枯燥无味,老师辛勤的付出却得不到学生的认可,进而影响老师的热情,从而产生恶性循环。思政课程在很大程度上仅仅只是完成了教学任务,学生的收获可能确实有限。

3.以往实践教学课时少,随意性大。我院的实践课在未改革之前存在如下缺陷:第一,原有实践教学有较大的随意性。这个班的实践教学观看影片,至于影片的内容,要达到的效果不明确,而同时,另外班的实践教学又弄个辩论赛,至于辩题是否联系教材内容,是否能体现当下的热点问题,是否切合学生的需求没进行考量。第二,原有实践教学不规范。实践教学的开展还未真正落实,如达不到课时要求,片面强调课堂的“灌输”教育。因此规范实践教学显得尤为迫切。

4.《形势与政策》课程课时少、精品少。以往《形势与政策》教学均以自然班为单位,由本班级的思政课教师进行为期8周16学时的讲解。《形势与政策》课程的特点是时事性强、变化大、资料更新快,要求每一位任课教师对国际国内重大问题了解得面面俱到,透彻深刻,并能以学生易接受能理解的方式讲解,未免有较大难度,而这种难度又直接导致了《形势与政策》课程鲜有精品,反过来增加了学生对此门课程的抵触情绪,抵触情绪无形中又提高了此门课程的讲解难度,形成连锁反应。

二、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的大致动向

根据以上分析,我院思政改革各个击破,针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实践教学等进行了全盘改革。

1.教学内容专题化

我们通过对教材的深化和细化研究,完成了从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的转换。根据教育部05方案,全国高校使用教育部统编教材,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实现“源于教材,高于教材,回归教材”的要求,使教学更贴近高职院校学生实际?我们的对策是:①在准确把握教材内涵和突出教学主题的基础上,结合学生生活实际,拓展丰富教材的内容;②根据高职学院学生心理可接受性的实际出发,研究教学语言,使教学语言富有生活性、艺术性、逻辑性、理论性,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为此我们把课程的内容进行了整合。如下表所示: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

2.教学方法项目化

我们以项目为载体,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培养为主线,把理论教学与实践项目相结合,理论指导与生活实际相结合,理论拓展与职业能力相结合,实现知识传授、素质养成、能力培养的一体化。

3.实践教学制度化

改变过去实践课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制定了详细的实践指导手册。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为例,我们编写了适合本院学生的实践教学指导手册。这些实践活动的制度化能发挥如下几点作用。

(1)组织学生观看相关影片,获得直观感受,引起心灵触动。在观看完“马加爵庭审”后,学生对此唏嘘不已,认识到提高个人修为的重要性,认识到人际沟通的重要性,也认识到知法守法的重要性。

(2)进行社会调研,服务社会,增长才干。教师给学生提供社会调研的题目,学生选题后组成课题小组,分工协作去搞科研,教师指导学生如何对调查的第一手资料进行整理、归纳、分析、综合,在此基础上撰写调查报告。对写出的调查报告或论文,在教学班级上组织相应的交流。教师对社会实践及调研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评价,深化学生对调研取得结果问题的认识。

(3)开展法律咨询,提高法律素养,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我部四位“双师型”教师免费给学生提供法律咨询,通过法律咨询帮助学生解答有关劳动合同签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大学生应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等问题,不断提高学生的职业法律素质,增强学生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4.考核形式多样化

改变过去一考定优劣的状况,在教学过程中把学生的实践表现纳入课程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形式的改革,注重考核形式与内容的多样化,多方面的考核学生的全面素质和综合能力,增加学生实践表现与能力的考核。将学生实践能力的考核作为检验教学质量,提高学生对知识实际运用能力的重要手段。具体考核操作办法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两门课程的学生期末成绩,由平时成绩、调查报告或论文和品德操行分三部分组成:第一、平时成绩:30分 ( 出勤情况20分,学习态度10分);第二、调查报告或论文:40分;第三品德操行分:30分。《形势与政策》课程的学生期末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调查报告或论文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50分( 出勤情况30分,学习态度20分);调查报告或论文:50分

5.教师角色导师化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除了在课堂上向学生传授理论知识外,还担负着对学生思想状况和德育教育状况进行调查的重任,为此思政教师下到各系担任素质导师,对学生思想现状与学生德育教育状况进行调查研究,为联系系部的学生管理出谋划策;对所联系系部的教师和学生进行专题讲座,提高其政治素养;辅导一个学生社团,指导社团相关活动。

6.学生行为养成教育系统化

我院举全院之力,设计了学生在校两年内主要参与活动项目。活动侧重于学生的日常行为养成,在内容上涵盖学生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主要任务是引导大学生走出校门,到基层去,到工农群众中去,要通过形式多样的行为养成教育活动,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和观察分析社会现象的能力,深化教育教学的效果,进一步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进一步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三、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我院思政课程改革已经进行了近2年的实践,在改革中遇到了一系列的困难。

第一,这项改革对政治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需熟悉教学内容外,还必须熟练掌握多媒体技术,必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必须熟悉心理学,管理学,人际关系学等方面的知识。我院政治教师仅十余名,工作量大,强度过高,经常加班,大家深感人手不够,精力有限。我院政治教师在探索改革过程中均感觉较疲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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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四)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六)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七)外来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校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责任。

第五条学校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学校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学校必须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蓣集报区教体局备案。

第八条学校应当对本制度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条学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关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学校违反本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第十二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教体局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负责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区教体局依据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区教体局举报学校及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教体局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对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学校参照本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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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人说:“实践是检验真理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理论要回到社会实践中去运用,想事情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使主观符合客观。认识客观事物,要实现两次飞跃,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是认识事物的第一次飞跃,而从理性回到实践是第二次飞跃。所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当今的大学生,社会无时无刻不在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而参加社会实践更显得重要,实践的能力强弱,决定着日后工作的好坏。

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不迟到、早退,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经过近一个月在和平县地产交易中心的实习、工作,我基本上掌握了地产交易中介服务;接受单位、个人委托办理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证、协议转让、代办土地使用权变质、登记发证等手续;提供地产市场的信息及有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

一、 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的有关程序:

1、 在拍卖会30日前拍卖公告。

2、 拍卖公告内容:出证人的名称和地址;出证实地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争实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争买资格的办法、索取拍卖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看样时间;拍卖地点、期限、争价方式等;确定争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争得人证金;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3、 拍卖会程序:主持人点算争买人;主持人介绍拍卖实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主持人宣布起时价和增价幅度;主持人报出起时价;争买人举牌应价或报价;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定价;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立;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争得人。

4、 签订成立确认书。

二、 公开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程序:

1、 挂牌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 挂牌程序: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实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

3、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法律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4、 签订成立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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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土地转让办证有关材料:

1、 要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2、 要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转让登记表。

3、 土地登记申请书及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

4、 转让方申请报告。

5、 转让协议书。

6、 转受让方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