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5 16:31:1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退耕还林法律法规,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1)加强退耕还林过程中的资金保证。我国在制定退耕还林相关经济补偿措施的过程中,对被占用的耕地上的粮食、对耕地的所有者进行了一定的补偿,但是在补偿资金的来源方面并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因此导致退耕还林过程中对各种资金的筹集存在问题。比如我国进行西部开发时,对土地资源进行利用时的资金是一笔十分巨大的花费,如果只是单纯地由国家财政拨款,存在的难度还比较大,因此在经济补偿过程中必须要对补偿资金的来源进行分析,建立多层次的经济补偿制度,利用各方力量进行经济补偿的资金筹措。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即补偿的资金到底由谁来支付。根据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来看,在进行经济补偿的过程中,必须要改变传统地以政府补助为主的资金筹措方式,更多的是应该利用社会资源,加强对各种资源的有效整合,以促进退耕还林过程可以顺利推进。在资金筹措过程中,依旧要维持财政拨款,但同时要加入其他的模式,比如跨区域调节、利用当地税收进行调节等,确保退耕还林可以顺利推进。
(2)完善退耕还林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律是保护生态资源多样性的重要措施,当前我国对生态资源的保护,加强退耕还林地区的建设可以实现对生态资源的有效保护,但是退耕还林地区的保护仍然需要一定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在当前的背景下,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制定一部更加完善的退耕化还林还草相关的法律法规,利用法律的强制手段对新建立的森林以及草地资源进行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等。当前我国实施的与退耕还林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出现了一些不适用的现象,因此要在原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改,比如加强退耕还林地域的审批制度的完善,加强生态资源管理制度的完善等,在对原有法规进行完善的基础上,加入分类性保护和管理制度、投入保障制度等相应的管理制度,可以实现对生态资源的有效保护。
2为农民提供一定的岗位
退耕还林过程中,农民失地,但是耕地被还原成森林的过程中,需要人工建设和管理。为了维持农民的生计,在实际的退耕还林过程中应该要加强各种工作岗位的提供,比如森林管理、森林建设等方面,都可以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为失地农民提供一定的工作机会,缓解生活压力。
3加强对农民的培训,提高农民自身的能力水平,增加就业创业机会
农民是农村经济工作中的主要力量。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的作用变得越来越明显,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农民的耕地变得越来越少,农民为了维持生计,必须要转行,从传统的农民身份变身为其他身份。而农民在长期的农业工作中存在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自身能力素养不高,因此在退耕还林过程中,为了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必须要提高农民的能力水平,使得他们可以为自己找到更多创业就业的机会。因此要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可以使得农民掌握更多先进的知识,从而使得农村经济水平得以提升。在农民培训过程中,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强农民培训过程中的资金投入。首先,各级政府应该要加强农民培训资金的投入,将农民培训工作提上日程,才能保证农民培训工作的积极开展。其次在农村经济工作过程中应该要积极地拓宽渠道,对各种有实力的企业进行引导,并且积极引导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到农民培训工作中,为农民培训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第二,加强农民培训模式的创新。在对农民进行培训时,不能按照传统的培训方式进行培训,而应该要借鉴更多国外先进的经验,结合最新的知识对农民进行培训。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国生态环境不容乐观。目前,全国水土流失面积已达到3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6.9,全国现有荒漠化土地267.4万平方公里、沙化土地总面积174.31万平方公里,分别占国土总面积的27.9和18.2,并以年均1.04万平方公里和3436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展。严重的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致使我国洪涝、干旱、沙尘暴等自然灾害频频发生,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国家的生态安全受到威胁。1998年特大洪水、2000年春遭受的严重旱灾、2002年3月影响严重的沙尘暴天气,给人民敲响了警钟。人们认识到要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以来,进展顺利。据统计,1999年以来,国家共安排退耕还林工程任务2.27亿亩,其中,退耕造林1.08亿亩,宜林荒山造林1.19亿亩。国家累计495.8亿元,其中种苗造林补助费等基建投资118.2亿元,补助退耕农户生活费39.2亿元、补助农民粮食折合资金338.4亿元(粮食483.4亿斤)。
同时工程取得了明显成效,实现了经济与生态的双赢。首先“绿了山”,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工程区林草覆盖率平均增加了2个多百分点,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减轻,自然灾害发生频率逐年下降;其次“富了民”,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工程实施使9700多万农民从补助中直接受益,人均获得生活费40元、粮食494斤,林业的发展为农民提供了就业机会,增加了收入,各地积极推广生态经济型治理模式,大力建设基本农田,培育绿色产业,发展特色经济,拓宽了增收渠道,提高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别处还“育了人”,全民生态意识明显增强,通过工程实施,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遏制生态灾难、维护生态安全已成为社会对林业的主导需求,在基本生活条件得到满足后,人民对美化生活环境有着强烈的愿望,参与退耕还林生态工程建设的积极性提高。
二、当前存在的的主要问题
退耕还林工作开展以来,总体上进展顺利,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1)对退耕还林目的的认识不足,规划和计划不当,盲目扩大试点范围,增加了财政压力与实施难度。退耕还林工程主要是针对西部的生态改造,国家对退耕者补助粮食(金钱)换生态“,也是对人民既得利益的补偿。
(2)对退耕还林政策把握不准,造林质量不高,原因有二,首先,生态条件恶劣,种苗量不足或质不优,加上“有人栽,无人管“,林粮间作,管护粗放,致使林木成活率不高;其次,在部分退耕地区,人民追求短期可得经济利益,还林时经济林、生态林比例不合理,经济林比例偏高,难以实现生态目标。
(3)有关配套政策法规落实不到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利于退耕还林的顺利实施。如基层管理不规范,补助兑现环节出现了违法违规现象。补助粮以次充好,质量不合格;退耕还林资金管理不严,存在弄虚作假、虚报“造林实绩“冒领补助金,发生截留、挪用、挤占、套取和贪污行为,影响了工程建设。
(4)一些地方没有处理好退耕还林与调整农村经济结构的关系,不注重发展后续产业,解决长远生计问题,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在退耕还林过程中若不能统筹考虑和解决好农民的吃饭、烧柴、增收等 实际问题,只重眼前的补助,要想“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不反弹“则是一句空话。因此要保障成果,”以人为本“,将农民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结合,将生态目标与农村经济发展相结合。
三、加强法律手段,推进退耕还林
退耕还林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西部地区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工程,利在当代,功在千秋。法律是国家林业政策与工程实施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国将退耕还林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保证决策措施落到实处。
法律具有的强制规范性、连续稳定性等,使它在保障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保护和管理林业资源、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维护所有者及使用者权益方面有着引导、制约、促进的作用,因此,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应梳理现有法规,使之相互补充、配合协调;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完善法律、严格执法,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普法。知法懂法是守法的前提,要宣传普及《退耕还林条例》、《森林法》等法规,加强全社会的林业法制教育,让干部群众真正懂得退耕还林的最根本目的是要恢复生态的多样性和综合平衡,这是经济增长和社会持续发展的前提;引导人民不断增强生态文明意识和法制观念,为退耕还林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使之弄清各自的权利义务,更好地依法行政、执法守法护法。
(2)依法编制规划计划。科学合理合法的规划和计划是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取得应有成效的基础。《退耕还林条例》第5条规定了“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并设专章对规划的机构职责、范围、内容、程序、期限以及计划、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等 作了详细的规定。
一、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
依法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和发放林权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也是实现依法治林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当前,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既是对新造林进行确权发证和对发生变化的林权依法变更登记,也是对过去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延续和完善,对于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权人的合法权益,调动全社会力量投入林业和生态建设,保障农村和林区社会稳定,推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生态省的全局和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并通过广泛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和程序,以取得全社会的支持。
二、坚持“谁造谁有,合造共有”政策,做好新造林确权发证工作
已确定权属的国有林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营造的林木,均属国家所有,由使用该林木的单位依法申请林权登记。城建、园林、交通、铁路、水利、学校、宗教、农垦、工矿、部队等单位在合法的土地上栽植的林木,凡提出林权登记申请的,应依法确权发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营造的林木,归该组织所有。农村居民在自留山、责任山、房前屋后和承包经营的其他土地上栽植的林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业退伍军人、城镇居民以及社会其他人员在合法的土地上投资营造的林木,均归造林者个人所有,由其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合资、合作营造的林木,按合资、合作方共同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确定林权,登记发证。
义务植树栽植的林木,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政府提供的场所营造的纪念林木,归该林地权属单位所有;另有合同或协议的,按合同或协议确权。
三、突出重点,及时开展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退耕还林“林权是核心”的要求,把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纳入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并且作为当前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点,摆上重要日程,制定退耕还林土地变更登记和原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调整的操作细则,抽调专人开展工作,做到当年退耕、当年发证,及时向退耕还林者发放林权证。从实施退耕还林的第二年起,各级政府应凭退耕还林者提供的退耕还林证和林权证兑现相关政策。
退耕还林的林权登记发证要坚持在稳定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根据退耕还林者提出的林权登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依法确认退耕后的林地使用权和所种林木的所有权。退耕地承包户申请林权登记的,应持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退耕还林合同书和退耕还林证;退耕地委托、转让他人或者与他人合作退耕还林的,还应提供委托、转让或者合作协议(合同)。进行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手续;退耕还林后的林地使用权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办法,由省林业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四、稳定林权归属,逐步换发全国统一的林权证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依法确认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必须发放全国统一式样的新林权证,同时还应当对过去颁发的其他式样林权证书逐步换发为新林权证。换发新的林权证,是对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规范和完善,而不是重新确权发证。各地要始终坚持稳定林权归属的原则,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换发新林权证的工作。
凡林业“三定”时期颁发的山林权所有证、自留山使用证、自营山证等林权证,都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切实保持权属稳定,并按照群众的意愿,逐步换发新林权证。其中已划定为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及列入退耕还林工程的,应当优先换发新林权证。林业“三定”期间已划给农村居民的自留山、责任山以及后来把自留山和责任山合并为自营山的山林,尚未登记发证的,应当依法登记和发放新林权证。
凡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已依法调整或变更的,林权争议依法得到处理的,都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发放新的林权证;非法流转的林权或者林权仍存在争议的,暂不予办理林权登记手续。因自然灾害或依法占用征用林地造成林地灭失或转为非林地的,应当对原林地权属证书依法予以注销或变更。
结合我镇实际,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行政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我镇切实可行的管控方案,建立健全乡、村、组三级有效的推进机制,抓好跟踪问责。按照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的原则,层层分解任务,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明确责任和考核办法,建立奖惩机制,确保任务目标顺利完成和资源不流失。所有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都接受县级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2、搞好监测评估
搞好项目监测评估是项目建设成功的保障,我们根据项目建设,国家、省有关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建立项目全过程的监测制度,将每块地利用GPS定位系统定位,落到地形图上,建立网络监控系统,定期监督退耕还林成果中项目的各阶段实施进展、项目质量、资金使用及动态变化情况等;及时对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水平和完善退耕还林政策实施效果做出客观评价,每年将监测评估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为各级领导决策、改进项目建设与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以更有效地推进工程的实施进程,全面提高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和成效。
3、建立互监督制度
目前我县各乡镇工程造林不同程度地存在工作不扎实、管护措施不到位、保存面积不足、造林保存率低、小班移位、退耕还林林粮间种普遍、退耕还林补助兑现进度缓慢等问题,有的地方还存在将原有林地纳入退耕还林、退耕地复耕、工程重复、非法占用和人为损毁造林地等问题。有些问题多次整改不到位。各地、各部门务必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站在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高度,以对国家、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开展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正视问题,把问题整改作为当前退耕还林和天保工程的中心工作来抓,列入议事日程。统一思想,统一行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整改,确保整改工作全面彻底,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二、整改的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按照退耕还林条例和天保工程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强化两大工程建设管理、高质量完成年度造林任务为目标,以确保工程建设成果,促进全县森林资源不断增长为目的,全面开展工程整改工作。
(二)目标任务。以规划设计小班面积为依据,以工程造林规程为标准,对工程中出现问题的乡(镇)实施整改。确保“山上有林子,室内有资料”(即:退耕还林和天保公益林造林面积足够,苗木保存率达标,成果得到有效巩固;设计、验收及合同等基础资料完整规范,有专柜存放,专人管理)。
三、整改的措施办法
(一)加强两大工程整改的领导。一是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党委、政府要把两大工程整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的工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层层落实责任,保证工程造林整改工作任务的落实;二是要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互相支持。纪监、财政、公安、国土、林业、邮政等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在规划设计、种苗供应、技术指导、政策兑现等方面加大管理力度,搞好服务。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这次整改工作措施得力,全面彻底。
(二)加大补植补造力度,全面完成工程造林任务。针对各乡镇存在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落实,确保工程造林任务100%完成,保证造林存活率、保存率达到标准。
⑴造林面积不足,退耕还林复耕的乡镇,要立即向退耕还林农户和造林业主发出整改通知,督促退耕农户和造林业主按照作业设计在10月底前完成造林任务。退耕还林补造所需种苗费和造林费等由退耕农户负责,天保公益林造林的种苗费和造林费用由造林承包单位负责。对拒不实施整改工作,完不成工程建设任务的,要追回已兑补助,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⑵将原有林地纳入退耕还林及工程重复建设的乡镇,要立即按照工程要求,重新落实造林地块,并向林业局申请重新进行规划设计,所需种苗费在相应工程补植苗木费中解决,所涉乡镇务必在今年10月前组织完成造林。涉及退耕还林粮钱补助问题,鉴于原退耕还林补助已全部拔到各退耕农户,各乡镇要查明并追回原已兑现到农户的资金,待重新落实面积并造林合格后兑现到新的退耕农户。
⑶重点工程依法占用的造林地,进行“异地置换”,所需种苗、造林、设计、检查验收以及退耕还林工程异地补造增加的的粮钱补助等费用由工程占用方负责。乡镇负责落实补造地块,并组织实施,县林业局负责规划设计、并组织检查验收。
⑷对非法占用工程造林地的,由森林公安按照《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重大毁林案件,由公安局进行调查处理,并限定在今年10月恢复造林。不能恢复的,在10月前进行“异地置换”。恢复造林和“异地置换”所需种苗、造林、设计、检查验收以及退耕还林工程异地补造增加的粮钱补助等费用由工程占用方负责。
⑸国土开发已损毁的面积,由国土开发方和相关乡镇负责在今年10月前恢复造林,恢复造林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国土开发方负责。
⑹对保存率差的问题,各乡镇负责督促退耕农户或造林业主在今年10月前补植合格。按照“谁造林、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天保公益林造林苗木费和造林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退耕还林工程补植种苗费分两种情况处理:2006年实施的退耕还林所需补植苗木由林业局在工程补植苗木费中解决(自购苗木部分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2000-2005年实施的退耕还林所需苗木费由退耕农户自行解决,各地可根据实际,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帮助农户统一组织补植苗木。
⑺存在林粮间种现象的乡镇,要向间种的农户发出整改通知,确保在收割后不再间种农作物。继续间种的,按照《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⑻没有按照退耕还林作业设计施工,存在造林地块移位的乡镇,要立即进行调整处理。对相对集中并保存较好的退耕还林,各乡镇要先核实后上报县林业局调整设计;对较为分散并不能确定是否为退耕还林地的,各乡镇要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重新规划设计,按照相对集中,优先满足原有退耕还林户的原则,重新落实退耕还林面积并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种苗费由退耕农户自行负责。
(三)完善管理措施,加强工程管理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退耕还林和天保公益林的法规和政策。从任务安排、规划设计、施工组织、检查验收、政策兑现以及后期管护等全过程严格操作程序。在以后的工作中坚决杜绝规划设计不科学、施工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准确、政策兑现不及时、工程建设重复等现象发生。
2.严格检查验收。各乡镇要认真做好自查验收工作,林业部门要做好县级检查验收工作,确保检查验收制度执行到位,确保检查验收结果真实可靠。对检查验收工作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订整改方案,限期进行整改,并整改到位。
3.加快退耕还林政策兑现进度。对检查验收合格面积,各乡镇要及时造具兑现清册,交财政局审核,邮政局要加快上账进度,确保“合格一户、兑现一户”。坚持公开公示制度,各乡镇造具的兑现清册要在村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纪检等监督部门负责对政策兑现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弄虚作假、克扣冒领等违规行为。
4.加强工程造林地管理。凡纳入国家计划的退耕还林地要及时颁发林权证,依法纳入林地管理。严禁随意占用退耕还林和天保公益林造林地。确因基本建设需要征占用的要做到“占一补一”,即在国家补助期内征占退耕还林地的要就近安排补充相同面积的退耕地,征占用单位除按有关规定进行林地补偿外,还应补偿国家已兑现给退耕农户的粮款补助。对擅自毁林复垦和随意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坚决防止毁林复垦。
5.加强档案管理。各单位要配备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档案管理人员对工程各种档案材料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四)建立约束机制,增强履约意识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户履约意识。各乡镇要进一步加大退耕还林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农户在享受权益的同时按签订的退耕还林合同规定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是建立对退耕农户的约束机制。将林地经营管理效果与政策补助兑现挂钩,实现责、权、利的统一,增强农户履约责任。凡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暂缓兑现政策补助,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各乡镇统一组织整改,其所需费用由被整改的退耕农户承担。
三是依靠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制订乡规民约,全面落实管护责任。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行“联户共管”、“出资代管”、“集体统管”、“大户租管”等管护形式,确保管护成效。
四是建立政府约束机制。为从根本上改变“重争取项目,轻建设管理”的现象,强化乡镇政府的监管责任,从今年开始,各乡镇申报林业工程建设任务时,乡(镇)人民政府要以正式文件进行申报承诺。今后凡项目实施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要追究申报时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及其他相关责任人责任。同时在3年内停止安排新增项目任务。
(五)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一是加大对非法占用、破坏工程造林行为的打击力度。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要按照《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非法占用、破坏工程造林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护工程造林成果。
二是加大纪检监察执法力度。对退耕还林、天保公益林工程建设中所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要进行严肃处理。对工程上访案件要及时进行查处,做到有报必查、查必有果,巩固工程建设成果,维护广大退耕农户的利益。
四、整改时间安排
1.布置安排阶段:9月15日至25日。召开全县工程造林整改工作会议,安排布置两大工程造林整改工作。
2.整改阶段:9月26日至10月31日。各乡镇根据本辖区存在的问题进行逐一整改落实;县监察局、县林业局负责对退耕还林和天保工程中的违纪案件、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国土资源局对国土开发损毁的林地进行恢复造林;县财政局、县邮政局负责完成退耕还林合格农户的兑付工作。
3.自查总结阶段:11月1日至20日。各乡镇整改结束后,对整改工作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合格后,形成工作总结并上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督查阶段:11月21日至12月10日。县政府组织县林业局等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对该项工作进行督查,确保整改到位。
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以来,进展顺利。据统计,1999年以来,国家共安排退耕还林工程任务2.27亿亩,其中,退耕地造林1.08亿亩,宜林荒山造林1.19亿亩。国家累计投入495.8亿元,其中种苗造林补助费等基建投资118.2亿元,补助退耕农户生活费39.2亿元、补助农民粮食折合资金338.4亿元(粮食483.4亿斤)。
同时工程取得了明显成效,实现了经济与生态的双赢。首先“绿了山”,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工程区林草覆盖率平均增加2个多百分点,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减轻,自然灾害发生频率逐年下降;其次“富了民”,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工程实施使9700多万农民从补助中直接受益,人均获得生活费补助40元、粮食补助494斤,林业的发展为农民提供了就业机会,增加了收入,各地积极探索生态经济型治理模式,大力建设基本农田,培育绿色产业,发展特色经济,拓宽了增收渠道,提高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另外还“育了人”,全民生态意识明显增强,通过工程实施,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遏制生态灾难、维护生态安全已成为社会对林业的主导需求,在基本生活条件得到满足后,人民对美化生活环境有着强烈的愿望,参与退耕还林生态工程建设的积极性提高。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退耕还林工作开展以来,总体上进展顺利,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1.对退耕还林目的认识不足,规划和计划不当,盲目扩大试点范围,增加了财政压力与实施难度。退耕还林主要是针对西部的生态改造,国家对退耕者补助粮食、现金、种苗费等,通过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来达到使其还林的目的,是“以粮食(金钱)换生态”,也是对人民既得利益的补偿。
2.对退耕还林政策把握不准,造林质量不高。原因有二:首先,生态条件恶劣,种苗量不足或质不优,加之“有人栽,无人管”,林粮间作,管护粗放,致使林木成活率不高;其次,在部分退耕地区,人民追求短期可得经济利益,还林时经济林、生态林比例不合理,经济林比例偏高,难以实现生态目标。
3.有关配套政策法规落实不到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利于退耕还林的顺利实施。如基层管理不规范,补助兑现环节出现了违法违纪现象。补助粮以次充好,质量不合格;退耕还林资金管理不严,存在弄虚作假、虚报“造林实绩”冒领补助金现象,发生截留、挪用、挤占、套取和贪污行为,影响了工程建设。
4.一些地方没有处理好退耕还林与调整农村经济结构的关系,不注重发展后续产业,解决长远生计问题,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在退耕还林过程中若不能统筹考虑和解决好农民的吃饭、烧柴、增收等实际问题,只重眼前的补助,要想“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不反弹”则是一句空话。因此要保障成果,必须“以人为本”,将农民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结合,将生态目标与农村经济发展相结合。三、加强法律手段,推进退耕还林
退耕还林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西部地区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工程,利在当代,功在千秋。法律是国家林业政策与工程实施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国将退耕还林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保证决策措施落到实处。
法律具有的强制规范性、连续稳定性等,使它在保障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保护和管理林业资源、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维护所有者及使用者权益方面有着引导、制约、促进的作用,因此,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应梳理现有法规,使之相互补充、配合协调;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完善法律、严格执法,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普法。知法懂法是守法的前提,要宣传普及《退耕还林条例》、《森林法》等法规,加强全社会的林业法制教育,让干部群众真正懂得退耕还林的最根本目的是要恢复生态的多样性和综合平衡,这是经济增长和社会持续发展的前提;引导人民不断增强生态文明意识和法制观念,为退耕还林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使之弄清各自的权利义务,更好地依法行政、执法守法护法。
2.依法编制规划计划。科学合理合法的规划和计划是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取得应有成效的基础。《退耕还林条例》第5条规定了“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并设专章对规划的机构职责、范围、内容、程序、期限以及计划、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3.依法育林,保障质量。针对造林质量不高的状况,应落实法律,搞好种苗供应,落实管护责任,严格验收。《退耕还林条例》第三章“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对种苗来源与供应方式做了规定,同时应加强已有《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种苗管理办法》、《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法力度,规范种苗生产供应行为,保障种苗供应的质量。在还林中还要“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坚持生态优先”,“退耕土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
4.依法落实激励机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林农是林业资源最直接的经营管理者,保护其合法权益关系到他们退耕还林的积极性,也直接关系到林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国家为确保退耕还林生态目的的实现,依法规定了一系列政策,《条例》“资金和粮食补助”、“其他保障措施”两章中对退耕还林户的激励措施主要有:粮食、现金补助,农业税减免,林权保障等。“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解决了口粮问题;“退耕还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其中退耕还林(草)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保障承包经营政策的连续性、长期性。对于这些激励措施,要严格落实,以免挫伤还林积极性。
5.完善立法,健全配套政策。退耕还林工程史无前例,针对过程中已有的和新出现的问题,国家应不断完善和制定有关配套办法及规定,以立法的形式规范退耕还林的操作及优惠举措,保证政策的稳定性,给林农定心丸。不同省区内、不同生态环境下,退耕还林(草)政策如延长粮款补助数量、年限和林权证年限等,应有所不同,以消除农民后顾之忧。
一、认真落实退耕还林政策,切实保护退耕农户利益
各地在实施退耕还林工程中,必须按县林业局认可的勾绘面积,将国家政策补助如数兑付给退耕农户。各街镇乡、村社不能侵占勾绘面积与计税面积(或习惯亩)的差额部分,损害退耕农民利益。凡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要按照《退耕还林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各街镇乡要及时组织力量对业主承包退耕还林和一些地方村社按习惯亩兑付退耕农户补助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业主承包农民退耕地实施退耕还林并享受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的,必须保证兑现给退耕还林户的补助不得低于国家退耕还林的补助标准。凡退耕还林工程实施前签订的承包合同,承包面积小于实测面积的,或兑现给农户的补助低于国家补助标准的,必须对原合同进行补充、修改完善,或者重新签订。对业主以计税面积(或习惯亩)与退耕农户签订合同,又以实测面积享受国家补助的,必须在一个月内将多得的钱粮补给原土地承包经营者。若有村、社按农民承包地(习惯亩)面积兑付补助的,必须予以坚决纠正,并按实测面积数量补足农民应得的部分。要进一步加强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放工作,做到当年造林,当年发证,切实调动和保护好广大农民群众退耕还林的积极性。
二、进一步加强工程管理,确保退耕还林工程成效
退耕还林工程必须严格按作业设计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更改作业设计内容,也不得重复建设。实施退耕还林任务要突出重点,严禁搞照顾和撒“胡椒面”。要加强补植补造,落实抚育管护措施;要坚决制止林粮间作行为。凡是没有落实抚育管护措施的,凡是林粮间作制止不力的,一律不得兑现退耕还林补助。要不断改善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手段,切实加强档案管理,真正做到“户有证、村有卡、乡有簿”,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三、严格工程资金管理,树立良好工程形象
各地必须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及时兑现退耕还林补助政策,不得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补助,也不得弄虚作假,扩大政策范围,将不符合规定的集体耕地、国有土地纳入退耕还林工程套取国家补助。严禁村、社代领退耕还林钱粮补助,严禁抵扣各种欠款和税费。凡农业税实行先征后返的,农户退耕还林后,必须将税费按规定及时返还给退耕农户。涉及退耕还林有关证件只能按规定收取工本费。严禁巧立名目向退耕农户收取或报销任何费用,凡乱收或提高标准收费的,必须在一个月内整改,并将多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农户。拒不整改的,一经查实,要按照《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今年国家对退耕还林供应粮食改为折算现金发放后,各地更要注意规范管理,不能出现任何差错。
四、加强后续产业发展,努力实现“双赢”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省“一退双还”管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深入贯彻落实“防护结合、预防为主、积极消除”的指导方针,明确责任目标,强化防护措施,力争实现全年无一例火险、毁林事件发生的目标,有效保护退耕还林、风沙源治理的成果,开创生态建设和经济发展双羸的局面。
二、组织机构
护林大队由马平任队长,许振勇任副队长,韩有、霍忠、胡海任队员。护林大队由乡党委、政府直接领导,对乡党委、政府负责。全乡划分5个管护区域,每区招聘一名敢抓敢管的护林员。乡政府为护林大队配置专用车辆,拨付专项经费、统一配置服装。
三、经费来源及人员报酬
乡政府按退耕还林面积,每亩林地每年收取5元作为专用护林经费。用于支付护林大队车辆、器材配置,日常开支和人员工资报酬。村级再不列支护林经费。护林员按每亩管护费0.65元工资进行兑付。
四、工作任务及要求
1、护林大队必须经常性对全乡林地进行巡护,严格杜绝人为毁林、盗林和牲畜毁林等现象发生。
2、严格火源管理。做到日常防护和重点防护相结合,杜绝火灾发生。尤其对春节、清明节、十一、初一等祭祀日要严盯死守,防火期内要坚持昼夜24小时值班巡逻,确保万无一失。
3、对呆、傻、精神病人及少年儿童等关键人物要重点管理,对林区内坟头要进行登记造册,并与监护人及坟主鉴定责任状,确保林木不受毁坏。
五、工作措施
1、健全组织,明确责任
全乡23个行政村按所在区域分为南、北、东、西、中五片,每片设专一队员进行全天候巡视、管护,各行政村要积极配合支持,对积极配合护林工作的行政村年底视情况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乡政府与护林大队签定管护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到人。护林员必须严格执行合同的有关规定,认真负责服从乡护林大队的管理,在关键时刻听从统一调配。护林大队对每个护林员随时抽查,如出现问题,扣除当月工资。
2、积极宣传,加大预防
管护重在预防,而预防的关键是提高全民的防护意识,。为此要加大森林防火、管护的宣传力度,把宣传工作经常化、日常化,要充分利用广播、传单、墙报、宣传栏等各种宣传阵地广泛宣传林木防护知识,在重点防护区和进林区主要路口设立防火碑牌。在各行政村醒目位置书写林木防火、管护知识。同时要加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村民的法制观念,让广大群众认识到毁林违法、护林有责,形成人人护林,个个管树的良好风气,要使全民行动起来,加大执法力度。
3、严格查处,加大执法
要加大查处力度,采取警告、处罚等手段,严格执法。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识码:A
近几年的实践证明,退耕还林不仅改善了生态环境、而且对农民生活、农村社会经济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改变了不合理的生产方式、在加快贫困地区农民们脱贫致富、优化农村产业结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比较积极的作用,被群众们称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
1农民在退耕还林后面临的问题及分析
1.1法律和管理方面的缺失问题
退耕还林存在重造轻管的现象。尽管县政府制定出台了相应的管护办法,各乡镇也不同程度地将管护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但管护措施要落实到实施退耕还林的一家一户,难度较大,管护效果也不理想,原因是:农户的经营意识中仍有以前的粗放经营的老思想,树栽上就很少管理,任凭林木自由生长;退耕农户以短期经济效益考虑,在退耕地上间种粮食,而对于间作现象,乡镇干部在清理间作的时候,存在同情心理,措施不到位,制止不力;管理技术跟不上,对退耕还林栽植的经济林树种,广大退耕户缺乏专业的修枝、锄草、施肥等专业技术,致使很多不成林现象。
1.2退耕还林后农民收益方面的问题
退耕还林工程实施4年来,全县有12万亩农田停止耕种,对粮食生产产生了很大冲击,全县粮食产量下降辐度较大。尽管目前在国家补助期内,农民的生活没有受到大的影响,但是一旦停止粮食补助,农民的基本生活将十分困难,尤其是退耕面积较大的村和极少数“全退户”。临近几个乡,如平头乡村龙门垴组,已实施退耕还林1154亩,占耕地总面积的80%(数据来源龙门恼村委会),目前人平占有耕地不足0.6亩。如马首乡马首村一农民,一家3口人,实施退耕还林后仅剩1亩耕地,人平只有0.3亩田,一旦停止补助,基本口粮将难以保证。类似情况尽管所占比例不大,但却是非常严重的隐患。
1.3林业需要持续发展
退耕还林后,林业得到了很好发展,但随之也会出现一些问题,除了以上总结的问题一些乱砍滥伐林木、乱占滥用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森林火灾和病虫害威胁仍然严重。如果要让退耕还林长远持久的发展下去,真正达到造福于国家山清水秀,造福于后代,从长远出发就需要将这些问题合理恰当的分析并处理,例如可以从完善退耕还林法律法规,设立更为专业的设计工程队伍,建立有规模的营销企业和销售组织,进行相关退耕还林的专业知识培训等等。
2对于闫家坪农民在退耕还林方面的相关建议
2.1完善相关法规建设
(1)本村所在的山西省地处寒温带,树木生长慢,主要营造杨树、落叶松等树种,达到允许采伐时间较长,近期无收益,建议延长我省退耕还林生态林补助年限。(2)建议在农业开发项目上给予政策倾斜,为退耕后村民开发替代产业创造有利条件,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3)中国建议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林木采伐政策,彻底消除退耕农户对林木采伐利用的后顾之忧。
2.2培养营销大户,扶植企业来带头
加强林特产品加工、销售市场的培育,是解决退耕农民生存和发展大计的根本保障,也是本村农业产业化建设的重点和瓶颈。只有把市场打开了,我们生产的东西才能转化成商品,才会增加货币收入,本村的农业产业化建设才会步入积极、健康、快速发展的轨道。要积极参加全县整合的果树资源交流,建立统一的销售网络,对经济果林销售大户予以重奖。要积极扶持果林、银杏龙头加工企业,实行“公司+基地+农户”的组织形式,搞产业化经营,带动农民脱贫致富。
2.3鼓励现有基础设施共享
设施的定价并不相同,应当由第三方来进行价格核定,以主建方成本为基础,附加一定的收益,但是对于收益的解释并没有具体量化。后期维护的资金投入在整个基础设施建设中占有很大比重,谁来进行后期维护是个争议问题,一般而言,产权在哪方就该由哪方进行后期维护,租金也会相应的上涨。在现有基础设施共享中,产权问题并不存在,所以主要工作方向就是做好租金的确定和后期维护问题。对于现有基础设施共享,应当予以相应的鼓励措施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应当持续的完善这种模式。在现有基础设施共享方面,最主要的问题是后期维护和租金的分摊。
2.4运用科学技术提高效益
解决农民的生计问题,必须以巩固现有造林成果为基础。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落实相应的机构、人员和经费。县财政安排专项改造资金,扶持果树品改工作。要建立优质种源基地,与有关科技人员签订承包合同,实行技术承包,品改验收后兑现工资报酬。同时,充分发挥农村土专家、田秀才的作用,在有退耕还林的村确定一名技术员,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管护对象:全乡范围内所有森林及历年的退耕还林面积。
管护任务:全乡森林资源管护面积5370亩,巩固退耕还林成果8365.1亩(具体任务情况详见附表)。
二、管护重点及方式
为全面提高我乡森林资源管护及巩固退耕还林的质量和效益,各村充分突出森林管护及巩固退耕还林工作重点,即狠抓源头管理,必须坚持林木限额采伐和林地、森林防火等进行全面管理。管理方式由单纯的查处转为宣传教育与查处相结合,努力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益。
三、管护内容
1、护林防火。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原则,全面进行护林防火教育,制定防火公约,落实护林防火责任,乡村成立护林义务扑火队。其责任是经常巡视,严格野外用火管理,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2、限额采伐管理。严格执行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消耗台账,在禁伐区内杜绝任何形式的采伐,限伐区内严格控制采伐方式和数量,禁止监伐作业,杜绝超限额采伐。
3、查处林业案件。乡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巡回检查,各村管护员必须不间断地巡山护林,坚决制止和及时报告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征滥占林地及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4、森林病虫害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检疫制度,全面做好森林病虫害的监测防治工作。
四、管护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乡成立由乡长同志任组长,副乡长同志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森林管护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加强对全乡森林管护及巩固退耕还林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乡林业站,由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森林资源管护及退耕还林的日常事务工作。各村也要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并聘专职管护员1名,将此项工作纳入各自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加强宣传力度
要充分利用会议、标语、广播、发放资料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林业政策、法律法规、林业管理的宣传,做到人人皆知,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爱林护林、遵纪守法的意识,发现问题及时举报(举报电话:),协助查处林业案件,建立全社会联动的森林资源管护机制。
(三)严格奖惩机制
(1)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是森林防火的第一责任人,全年无森林火警、火灾发生的村,奖给村支书、村主任各100元。
(2)发生森林火警的村,每发生一次罚村支书、村主任各50元;发生森林火灾的村,每发生一次罚村支书、主任各100元。
(3)发生森林火警、火灾并能及时发现并组织处理的可减轻处罚,能发动群众举报破案,抓获肇事者,村负责人可免于处罚。
五、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3月1日至4月10日)
划分森林管护责任区,确定管护人数,编制实施方案。
2、招聘管护人员(4月11日至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