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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离任审计的目的,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离任审计的内容主要取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地位及其应履行的职责。概括起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其任职期间应履行的责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财务责任、管理责任和法纪责任,所以,离任审计的内容也由这三部分组成。中国教育查字典语文网 chazidian.com
三、离任审计的种类
推行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有利于进一步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我们知道,进行任职监督与离职审计,是加强领导干部勤政廉政的重要举措之一。领导者怎样正确使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依法行政,科学合理地分配、管理和使用现有资金,是关系到我国经济建设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对于领导干部的任职监督和离任审计效果来看,依然存在着一些极为突出的困难与问题。综合分析产生这些困难和问题的根本原因,都与一些领导干部没有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没有认真履行自身所肩负的职能职责有着很大的牵连。因此,我们只有通过全面推行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不仅可以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那些无视国家财经法纪,、贪污受贿、弄虚作假等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而且可以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不断提高驾驭经济管理水平,增强遵章守纪意识以及自我制约能力。
(二)有利于国有资产安全
推行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安全管理。目前,从我国的实际来看,特别是在深化改革开放过程中,有的领导者以合资、联营、对外招商引资、办企业等为幌子,把国有资产逐步转为集体资产,甚至是个人财产,并从中牟取暴利,导致了我国国有资产的流失现象极为严重。而推行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的有机结合,则可以有效地遏制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不良现象,确保国有资的产保值和增值。
二、实现国企领导干部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表现形式
(一)实施群众监督
进行群众监督,其具体操作程序就是,通过从常委会讨论决定以后,由组织部门牵头组织,通过新闻、媒体、张贴公示、公告等有效形式,对即将任职或者离任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任职或者离任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一般情况下,公示期限通常为7天。如果对于任职或者离任的领导干部公示没有问题的,则可以按照正常任职程序履行手续。但是,如果任职或者离任的领导干部公示存在问题的,则需要由同级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成专门的调查组进行调查与核实。经核查确实存在一定问题,但又不足以影响领导干部任职或离任的,可以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进一步履行和完善有关任职或者离任手续。而对于确实存在比较严重问题,并可能影响整个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则需要对任用人员和有关问题进行复查审议,并需要做出相应处理的决定。此外,对于构成严重违纪违法的,则需要报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二)实施执法监督
执法监督,是实现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有效形式。对此,我们可以由组织部门向审计机构发放审计委托,然后由审计机构对即将任职或者离任的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经济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落实有关财经法律、政策、收支、投资、负债以及经济管理等情况,并进行全程审计、监督与管理。可见,推行执法监督,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三)实施自我监督自我监督,是实现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根本形式。目前,自我监督的形式主要是同级监督或下级监督上级,对此,这就要求领导干部既要有高超的领导艺术,同时又具有自觉接受来自各方不同级别监督的意识。各级组织部门必须把对本单位领导干部的任期监督列入正常化、法规化管理,上级领导部门也把所属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监督列入考核指标,这样,从上到下、从下到上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形成领导干部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的有效约束机制。(四)实施组织监督组织监督,是实现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重要形式。因此,我们必须以审计部门提供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为前提和基础,进一步对即将任职或者离任的领导干部进行科学有效的监督,并切实做好任职或者离任的有关财务交接工作。此外,对于任职或者离任的领导干部,在进行交接时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交接工作,并认真填写任职或者离任财务交接情况说明书。在开展这些工作过程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门必须全程进行监督、指导和帮助,确保交接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值得一提的是,并依法按规定确定监督交接的有关人员。这样做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让即将任职或者离任的领导干部真正们认识到自己所应承担的财务经济行为以及有关责任。
三、当前国企干部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审计监督工作流于形式
审计监督工作流于形式,是当前对国企干部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实际上,虽然我国已经有了相应的任职和离任审计的规定。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少数国企领导干部的思想不够重视,认识不到位,唯我独尊,我行我素,办事不按程序,个人说了算。在目前主要依靠下级监督的大环境下,职责权力有限,审计监督显得十分乏力和无力,因而在很大程度上严重影响制约了国企领导干部任职和离任审计监督职能的全面发挥。
(二)审计监督职责不够清晰
一般情况下,我们开展审计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既做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又促使人才资源能量最大限度的发挥。然而纪检审计监督部门是国有企业本单位的一个下属部门。目前比较普遍存在着:审计上级怕丢位子,审计同级怕丢面子,审计下级怕丢票子的“三怕”现象,严重影响了审计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加上有些纪检监察干部本身专业业务水平有限,即使事后发现离任的国企领导干部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也是领导干部自身的问题,不会追究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的责任。
(三)审计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目前,从我国的实际来看,所执行的国企领导干部任职或者离任审计的工作规定、法律法规等都是上个世纪研究制定的,不仅内容极为简单,而且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下我国各项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并已不能适应任职或离任审计工作的现实需要了。此外,也会经常出现移交过程中轻率了事、敷衍应付等现象。甚至有的接交手续不够齐全和完备,新任同志常使因资料不齐、底数不清等问题和困难而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另外,也有可能出现因离前任领导履行职责不够到位,导致了新任职的领导接任不久便暴露这样那样的具体问题。
(四)审计监督作用难以发挥
当前,在我国一些单位的审计过程中,在正常情况下,往往是下级审计上级,而且审计监察人员是国企本单位任用的,因而导致任职或离任审计工作都只是走走过场,流于形式,敷衍应付。这样一来,就必然导致了审计监察工作领导要你审你就审,不要你审你就没法审,失去了审计监察工作应有的作用。往往造成了审计报告进口袋的结果,形成了审归审、审白审等不良现象。
四、实现国企领导干部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对策
(一)推行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
推行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就需要我们本着对国家、对人民负责以及统一、科学、高效的基本原则,真正把那些德才兼备、依法办事、善于创新、勤政廉政的国企领导干部选拔上来。这其中最为关键的就在于必须进一步健全完善人事任免体制,而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则为其中重中之重的一环。实际上,坚持把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开展国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切实把对人和对事的监督结合,进而使任职监督和离任审计的内容更加全面、渠道更加宽畅,信息更加真实,范围更加广泛,效果更加明显。所谓国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就是指审计部门受组织管理部门的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监督、分析和评价的具体行为与活动。一般情况下,对国企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可以有任前、任中以及任后经济责任审计三种。因此,审计结果可以作为评价、分析和判断领导干部从事经济工作的素质、决算水平以及履行经济职责的重要依据。因而比起考察评议结果而言,就更具有准确性、客观性和科学性,进而使得任职监督和离任审计都能实现定性、定量分析的有机结合。
(二)提高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工作效果
提高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工作效果,是实现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重要举措。这是因为,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以后,我们可以把审计结果作为国企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以及驾驭经济能力的综合评价,也为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国企领导干部提供了科学的参考依据。此外,通过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结合,可以帮助审计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值得一提的是,通过任职监督或离任审计,可以加大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力度,促进领导干部进一步提高廉洁自律意识,也可以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勤政廉政意识,进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全面深入开展。
(三)加强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宣传教育
加强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宣传教育,是实现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关键策略。只有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和管理,提高领导干部对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重要意义和作用的认识,自觉接受并切实做好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此外,把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作为考核干部任职重要指标,不仅可以进一步规范国企领导干部的监督与管理,而且也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关键渠道。在此基础上,我们必须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宣传教育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为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夯实基础。
(四)健全完善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机制
健全完善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机制,是实现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根本途径。对此,我们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体制机制,逐步提高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的质量和效率。首先,要组织安排好国企领导干部任职或者离任述职报告,要把审计对象以及内容重点放在任职期内负责的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工作措施和主要成绩、存在问题等方面。其次,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进而可以全面深入地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内履行职责职能的情况。再次,要组织开好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会议。必须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最终形成科学、客观、公正的任职或者离任审计报告。此外,需要我们建立相应的综合评价体系。即任职或离任审计要根据有关职能职责,对任职或者离任的国企领导干部执行政策法规、财务状况、资产管理以及勤政廉政等方面情况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价。同时必须建立健全违法违纪线索移交报送机制。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需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立案查处。
2.2 离任审计风险的微观控制
(1)分清责任,区别对待。正确区分离任人员的五组责任是评价的关键。一是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二是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三是前任责任与现任责任。四是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五是故意责任与过失责任。这就需要审计人员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优秀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判断能力。由于经营是连续的,前任领导遗留下来的,可能对本任领导产生较大,致使其任期目标的实现受到一定程度的阻碍。因此在评价离任人的任期业绩时,要具体分析这种影响,划清前任与现任领导的经济责任。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方面往往是由集体决策的,如果某项决策失误,导致大的经济损失,而决策时离任人曾表示反对意见,这种经济损失的责任就不能由离任人员来负担,而主要应由其他领导成员负担;又如在财务决策方面,如果财务负责人未请示报告离任人员,或采用先斩后奏办法致使企业资金损失浪费的,这种责任也不能归咎于离任人员。
(2)要关口前移,将任前、任中和离任审计有效结合。在实际工作中"先离后审"、"先任后审"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审计目的模糊,审计作用弱化,尤其对已升任人员的审计,给审计人员带来了无形的压力。将关口前移,通过任前审计,从源头上净化干部队伍;通过任中审计,较好地解决单纯离任审计存在的"马后炮"问题,实现监督的连续性,而且任中审计所积累的审计结论可以直接为离任审计所。将此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可以有效整合审计资源,降低审计风险。
(3)正确处理经营业绩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企业经营业绩一方面是内部努力、挖潜的结果,另一方面也受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例如国家提高税率时,企业利润就会减少,任期目标就难以实现;反之,降低税率或免税、给予税收优惠时,利润就增加。又如,在离任人任期内,如果进行了资产评估或清产核资,很可能企业资产有较大升值,使离任时的国有资产增值率提高,这些都不是离任人的"功劳"。因此在评价离任人的业绩时,要具体分析业绩的因果关系,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4)正确处理锐意改革与决策失误的关系。改革是有风险的,面对千变万化的商业竞争和市场行情,有时难免发生决策失误。作为一个企业家,既要锐意改革,随时捕捉战机,大胆决策,又要在发现决策失误时,迅速做出新的决策来纠正,以减少损失。同时应该看到,这种决策失误带来的损失与玩忽职守造成的损失有本质区别。审计人员对此进行评价时,要注意措词准确,肯定其大胆改革,指出其失误与不足。
(5)提高审计人员素质,防范审计风险。要为离任审计配备高素质的审计人员,加强离任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和业务培训,强化离任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审计人员是执行审计工作的主体,其工作责任心的强弱和对被审事项的职业关注程度将直接影响离任审计风险的大小。因此,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该有高度的审计责任心,并对审计事项给予必要的关注,从而能够及时发现应该发现的问题。
1 秦荣生.审计学[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1.1农村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在村干部任期内,农民在农、林、牧、副、渔各方面得收入是否增长,村集体的资产发展是否壮大,村集体的经济项目等是否实行了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承包的上交款有没有做到及时的清收,对于那些有争议的承包条款有没有提出协商等。
1.2财务的收支情况在多的乡镇中,各项的财务的收支情况是否详细,有没有坐收坐支的现象;债务债权是否真实,有没有隐瞒的情况;有无挪用、侵占集体资产或者占用集体资金的问题;存不存在变相给村干部发奖金或者补贴的问题等。
1.3签订的承包合同在一些乡镇在对集体资源的租赁过程还不尽规范,在签订合同上还存在着很多不规范之处,是否有低价合同、人情合同的现象;实行承包、租赁的手续是否完备;有没有出现非法转让、或者买卖集体资源的现象等。
1.4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政府发给各家各户的补贴金以及社会捐赠等有没有做到足额发放;集体承包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是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操作等。
2村“两委”换届离任审计对策和建议
2.1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村“两委”换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不仅是新时期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3]。做好这项工作,不但可以对前一任村干部的业绩进行公证客观的评价,而且还有利于村民选出公证廉洁的下一任村干部。所以,要充分认识到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必须通过精心的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措施,将村“两委”换届离任经济责任制审计工作开展好,确保村“两委”的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2.2召开会议,统一思想村“两委”选举工作是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措施,其中各项工作都影响着选举工作的质量,村干部换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更是直接关系干部在任期内的政绩及廉政情况,所以对于离任审计工作必须严格落实好,要广泛宣传发动,召开会议,详细布置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并且对参与审计工作中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高水平、高质量地完成离任审计工作。
2.3成立机构,形成合力由于村干部的离任审计工作时间比较紧张、任务重,所以必须要进行合理的安排,否则审计工作就会流于形式,从而达不到为选举奠定基础的目的。所以,在进行离任审计工作时,上级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起来,由县政府组织成立专门的换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小组成员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参与到工作中去,从而保证审计工作能够顺利完成,为选举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2.4拟定方案,有序工作对于离任审计工作,其审计的范围涉及很广,时间跨度也有3a,包括的内容比较多,如财务收支、资金管理资产处置、债务债权等,但是审计的时间却只有短短的30d,所以必须按照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来组织实施审计工作。针对方法[4],可以采取2种方法,即送达审计和就地审计;在步骤上,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及制定的方案进行,绝对不能敷衍了事,力争在规定的时间内高质量地对所有内容完成审计工作。
2.5集中精力,认真工作在开始离任审计工作时,小组的成员接到任务后应当立即深入村组开展工作,并且要严格要求自己,不计报酬。在审计过程中,要做到“两个结合”,即要将帐外调查与帐内审计相结合、群众参与与审计小组审计相结合,这样才能使审计的结果更加客观公正,审计工作结束以后,为使村的财务公开透明,让群众一目了然,应当对审计的结果在村里进行公示,以便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对部队主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军队领导干部依法行使经济权力,促进军队作风纪律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实行先审后提、先审后离,防止“带病”上岗、“带病”提拔创造了有利条件。可是,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目前仅限于支队(团)以上单位主官或重要岗位人员,对基层单位主官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还处于初始阶段,但从当前部队建设形势看对基层主官适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已是大势所趋。因为武警部队基层同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打交道多,经费来源渠道较多,导致部队经济方面的不安全因素随之增加。
一、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新形势下加强部队基层后勤建设,提高基层主官后勤管理素质的必然趋势
基层主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部队财务审计部门根据党委的指令,在基层主官离职前,对其任期责任范围内完成的主要经济指标和基层单位的财产、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评价。部队基层后勤建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环境下,要增强内部控制和自我约束机制,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队基层后勤建设离不开全方位的职能监督,其中也包括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方式。
1、任期目标的业务评审
基层主官任期目标责任虽然很多,但基层后勤建设和管理的经济目标集中了反映基层后勤建设的整体水平,是借以考核基层主官业绩的重要指标。在基层主官任期届满或提升时,对其任职期间内经济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审查和评议,需要采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去具体落实。这是因为:(1)部队审计实行既受单位首长又受上级业务部门双重管理体制,同基层主官本人和其他部门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相对独立,可以不受或少受行政干预;(2)依照国家、部队的法规进行审计,具有客观公正的特点;(3)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方式在审计实践开展得比较好的单位,经过几年来实践的摸索已日趋完善。这些都是其他业务部门或业务方式替代不了的。业绩评审同时也明确了接任人的起始线,因而是下一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这实际上是一种验收。从这种意义上讲,任期目标的业绩评审,对离任人和接任人以及上级单位都是必要的。
2、基层主官提升的鉴定参考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搞好部队干部考核,促进部队干部制度改革的重要途径之一。鉴定一名基层主官后勤管理能力和水平的高低,仅靠汇报反映、座谈调查是远远不够的。通过审计部门的审计评议,一件件、一项项,是非分明,褒贬有据。只有充分运用审计这种方式才能提供客观公正的评价,经过批准认可的审计报告,无疑是首长和有关部门考核干部任免的鉴定参考。要做到客观公正地评价首先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审计原则,在界定经济责任上必须以审计取证的数据为基础,以建立的评价指标体系为依据,进行纵向和横向比较分析,如实反映实际状况,分清职责,不偏不倚;最后要进行综合分析、谨慎评价。
3、离任人述职的重要依据
基层主官在抓基层后勤工作中,必须接受来自两个方面的监督:一是基层军人委员会的监督;二是上级审计部门的监督。这两方面的监督是加强部队基层后勤建设的客观需要,它们互为补充,共同制约基层主官的行为。根据有关条例,军人委员会有权对基层主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目标和实施情况进行审议。在每年例行的民主评议中,基层主官就基层后勤建设情况向军人委员会所作的具有真实性、准确性的工作报告,是离不开审计评议的。因此,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成为离任人的述职依据。
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应把握的三个基本关系
1、主流与支流
通常,基层主官都有搞好本职工作、努力为广大官兵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的主观愿望,在他们没有严重失误或经费严重超支的情况下,思想方法上应首先肯定其工作成绩,与此同时要指出其后勤管理工作方面的薄弱环节或应注意的问题。人毕竟不能先知先觉,工作上的失误是不可避免的,不能因为一点失误而否定其工作成绩,要注意分清主流与支流、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集体与个人责任、错误与舞弊责任、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等关系。
2、任期与追溯
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几乎每个基层单位都存在未入账的费用或收益。这些费用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种是有关人员预支款项或垫支办理有关业务,尚未结算;第二种是实际已经发生,但未支付款项也未挂往来款项;第三种是支出不合理或其他原因,前任主官未批准报销处理等。这些账外经济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活动的运转,自然会入账处理,而离任审计时,基层主官交、接双方由于所处地位不同,对这部分账外经济事项所持的处理态度也不同,再加上有关费用特别是业务招待费用的支出是否真实等,给审计认定造成很大困难。因此,在开展业绩目标审计时,必须分清本期与前任或历任的关系。对任期内出现的一些问题,应实事求是地加以分析,要坚持一分为二的观念,划清现任与前任的责任,客观地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总结经验教训,不能简单地把所出现的问题算在本人任期头上。
3、内容与形式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开展审计工作更应注意其被审对象的工作实质,对被审对象不仅要看其多少工作,更应把其工作做得怎么样作为重点,不能被一些表面现象所左右。不可否认,在现实生活中,确有一些基层主官不把心思放在如何提高后勤管理上,如何在现有条件下尽量提高和改善官兵的物质生活上,而仅是做些表面工作,虚列数字,报喜藏忧。特别是在农副业生产上,只注重干了多少事,投入了多少资金而不问其最终的生产收益如何,这就要求审计人员认真地进行审计。
三、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应注意的问题
1、离、接任者特别是离任者的配合非常重要
离任者,在其离开工作岗位时是愿意有个明确交待的,渴望审计人员对其工作给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因此,在离任者叙述或回答问题时,往往会不经意地提供一些非常重要的情况或线索,由于其所处的特殊地位,审计人员切不可忽视。接任人,也希望对前任的工作有个明确的了解,出于承前启后搞好基层后勤建设的心理,渴求审计,他是审计人员“不请自来”的合作者,因此对接任者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审计人员应给予充分的理解或支持。
2、审计人员自身的素质
提供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是审计人员应尽的职责,特别是被审审对象是人的时候,关系到其切身的利益,这就要求从事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人员必须具备三种素质,即政策理论水平、政治思想道德和专业理论知识。只有这样的审计人员,才能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报告。具体来说,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工作准则,严格执法,公平办事,切忌带有倾向或个人色彩。要做到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与经费收支审计相结合,应充分利用以前年度经费收支审计的有关资料,并善于进行综合和分析、比较和预测、推理和判断。审查会计账目、会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是必要的,但仅靠审查财务账面是不够的,有些经济问题,通过查账是很难发现的,因此,要坚持账面审计与账外调查相结合。通过向干部部门了解情况、找相关人员谈话、现场查询基层单位业务流程等等方式以提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质量。
3、在离任人任职命令下达前进行审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在于向上级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基层主官的工作业绩和能力水平等情况,为正确使用好干部提供有力的依据。这就要求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必须是在离任人的任职命令下达前进行,要充分利用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否有生命力,审计监督作用能否充分发挥,关键看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能否得到解决,审计结果能否真正成为考核、使用领导干部的依据。要坚决防止走过场的现象发生: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因离任人的离去而无法解决;或是离任人因早知道自己的离职(或任职)命令而把以前工作中的一些问题通过不正常的手段加以掩盖,从而使审计徒有虚名,审计报告如同废纸,进而影响审计工作的严肃性。所以,工作中应把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调整使用和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对审计评价为优秀的主官,可以给予通报表彰,同等条件下优先提升使用;对审计评价为称职的,干部考核时结合审计情况评定干部考核结果等次;对审计评价为不称职的,进行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岗位,已经确定为后备干部的取消后备干部资格。对于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者,应明确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性质及数额,明确违纪责任的轻重;对于截留收入、挤列费用、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私分国家和部队资财者,应从重处罚和提出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建议。
4、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要与任期审计相结合,突出任期审计
从近几年的审计实践来看,随着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不断深入,离任审计中存在的诸多困难和问题越来越突显,审计所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主要表现在:一是被审计者认为自己已经离任,与被审计单位没有什么关系了,或者离任时就存在各种情绪,心不甘,情不愿,因此,采取各种理由搪塞审计人员工作,不愿配合审计工作。二是新接任的领导者往往存在着“新官不理旧账”的情况,认为这种“马后炮”的审计,于事无补,或怕事多影响日常的正常工作,或担心“拔出萝卜带出泥”,影响一方安定;或者担心别人认为自己不道义,在搬弄前任的是非等等,影响自己今后的声誉,因此也不积极配合审计工作。三是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如离任审计任务的增多、审计力量的不足等,造成审计部门为了按时完成审计任务,只能被动应付,使这项工作流于形式,审计质量难以保证,审计风险不断加大,因此,注重任期中的经济责任审计显得更为突出。
【参考文献】
,审计环境方面存在下列主要。
1、缺少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办法,或一些评价标准和办法与实际相去较远。在离任审计具体操作中,对被审计人评价什么,对被审计人怎样评价,需要哪些评价用语,怎样下评价结论,没有明确的要求;对被审计人评价必须量化的指标体系,没有统一的标准。
2、审计时间问题。按规定,离任审计应当在领导干部离任前进行。在实际工作中,“先离后审”、“先任后审”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给审计工作带来了多方面的不利:(1)损害了审计的权威性,给人们造成一种审计不过是“走过场”、“马后炮”的印象。(2)挫伤了审计人员的积极性。“先离后审”、“先任后审”导致了审计目的模糊,审计作用弱化,使审计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责任心受到影响。尤其是对已升任人员的审计,给审计人员带来了无形的压力。(3)增加了审计工作的难度。审计中,许多情况必须向当事人了解,但如果当事人已经离任,要做到这一点就比较困难。而且,因为当事人已经离任,继任者又不愿承担责任或触及矛盾,会使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难以落实和解决。
3、审计独立性不强。人民银行现行的审计管理体制是审计部门受本行行长和上级行审计部门的双重领导,审计部门负责人由本级任免。这样的体制造成审计独立性不强。被审计对象作为领导干部,不可避免地牵涉到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的复杂关系。所以,审计前就会将审计结果定下调子。审计中一旦查出了问题,上下左右的说情者或明说或暗示,或硬缠或软磨,或直接讲情或间接施压。凡此种种,对发现的问题难以充分披露、客观评价。
二、审计主体方面的原因
审计主体是指实施审计检查、作出审计结论和评价的行为主体,具体包括实施审计的部门和人员。离任审计风险来自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审计人员素质问题。(1)目前,绝大多数审计人员仅熟知一两项人民银行业务,而离任审计涉及人民银行所有的重要业务部门,知识结构的不合理制约了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客体评价的全面和准确。(2)审计人员缺乏离任审计经验,影响了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工作中难免采用不恰当的审计程序和审计,对问题不够敏感或把握不准,审计结论和评价会出现偏差等。(3)个别审计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不高。有些审计人员畏惧权贵,明哲保身,大事化小;有些审计人员工作得过且过,应付了事;有些审计人员盛气凌人,自以为是,不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2、审计业务过程存在的。审计业务上有许多不规范之处。在审计计划阶段,如果审计重点抓不准,会降低审计质量,增加审计风险。在审计实施阶段,如果选择了不恰当的审计程序和审计,又未能及时采取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进行弥补,将难以取得充分和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审计风险。在审计终结阶段,如果审计人员对审计证据不当,可能对问题定性不准,出现审计风险。审计主体的业务行为是导致审计风险的直接原因。
3、审计客体方面的原因。(1)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不配合,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不真实、不完整,审计人员很难全面了解情况和发现问题。(2)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薄弱。在内部控制不健全的情况下,被审计单位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比较大,审计人员必须实施额外的实质性测试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会导致审计风险的增加。
三、离任审计风险的防范措施
1、注重离任审计和全面审计相结合。要加强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审计,对任职期限较长的领导干部应多开展在任期间的全面审计,这样,既有利于及时发现被审计单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可降低离任审计时由于审计期间时间跨度过长形成的审计风险。
(一)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的种类较为单一,审计的监督作用发挥不充分
目前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对分行负责人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形式主要以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为主,其他如任中审计、履职审计和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等开展得非常少。而离任审计的实施,还是因为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对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用的准入资格有硬性要求,也就是说是对分行负责人任用时必须要做的审计项目。这样就可以说,从审计发起动机角度来看,目前对分行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基本上就是被动开展的。这种审计的主动性的缺失,必然对审计的效果、质量存在一种不可预计的损伤。随之审计的监督评价作用也难以得到充分地发挥。
(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时效性不强,弱化了审计的效果
在目前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对于分行负责人“先审后离”的离任审计原则很难得到落实,绝大部分情况是“先离后审”。即在人力资源部门已决定了被审计人升职或调动等的情况下,才通知审计部门进行离任审计。“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经济责任审计有时总是与领导干部任用脱节,审计归审计,任用归任用。而人动时往往还是集中进行,对多名分行负责人离任采取“一揽子”委托审计的办法,同时,时间要求也比较紧张。对于此类“非计划”项目,内部审计部门只能被动接受审计任务,在审计资源的配置上也无法得到最优组合,审计的效果自然无法达到最好。这种以取得审计报告为目的审计工作有时仅仅停留在形式和程序上,审计质量难以保证,审计成果也无法真正运用到干部管理监督中去。
(三)审计由内部审计部门单独开展,未能与其他相关部门形成合力
目前对商业银行分行负责人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时,主要形式是人力资源部门安排,内部审计部门组织实施。这种操作方式的不足之处是,审计部门对审计时限内涉及的被审计人党纪和廉政建设情况、是否有重大违规违纪方面的记录或举报情况,以及内外部案件发生情况、干部年度考核情况等较难全面掌握。这些信息往往分散在人力资源部门、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其责任的认定该主管部门也更具权威性。在审计时间紧的情况下,单凭内部审计部门单打独斗,无法对被审计人任期经济责任做出更加全面的评价。
(四)离任审计内容不全面,关联性不强,评价体系不完善
目前,商业银行分行负责人离任审计重点关注的是分行负责人任职期内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完成了各项任期目标,而忽视了其任职期内的经营行为对本单位长远发展和未来获利能力的影响。特别是资产风险分析及分行可持续发展分析,现行的离任审计对这种情况并不能给予充分揭示。同时,量化评价指标多以全行经营效益、业务发展指标为主,未能充分突出与被审计人关联性强的指标,因此责任也较难界定。在现场审计中,对相关业务的抽样审计也仅凭审计师主观判断随机抽样,未能突出抽样的科学性、代表性,审计质量难以把握。
二、解决目前经济责任审计问题的对策分析
(一)思想重视,完善制度,丰富经济责任审计方式
实行分行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不仅是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监管部门任职资格审查的需要,也是审计工作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商业银行在新的发展时期加强内控、防范风险、促进发展的需要。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要充分认识对分行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完善审计制度,在做好离任审计的同时,进一步推进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单项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方式,丰富经济责任审计体系,将审计监督关口前移。加强对分行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恪尽职守、依法经营、不断提高自律能力与经营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二)科学统筹人事安排,坚持“先审计,后任职”原则,保证审计成果充分利用
商业银行要改变目前存在的离任审计成果转化滞后现象,把审计结果作为选拔干部的重要依据。人力资源部门就统筹安排全年分行负责人离任审计任务,给内部审计部门一个基本准确的安排计划,以便协调安排审计资源,避免因离任审计任务的突然性造成的审计人员左支右绌的现象。对离任审计的成果要合理运用,分行负责人离任必须在离任审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和鉴定以后,才能确定其离任与否。离任审计过程中,离任者作为被审计对象,应在原岗位接受审计、检查和质询,积极配合和协助离任审计的开展。对于审计查出的问题,应在离任前由其本人加以妥善处理和解决。因工作需要应尽快离任的,应在进行工作交接时同接任者共同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以保证对存在的问题加以妥善处理。
(三)借鉴国家经济责任审计形式,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1、经济责任审计委派书的取得。内部审计机构在进行离任审计之前,必须取得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书面授权之后或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才能开始实施审计工作。在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之前,审计人员应该与委托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在进行经济责任鉴定时,委托人的支持力度是非常关键的。
2、审计通知。在取得审计委派书之后,必须对被审计人与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单的包括审计时间、审计范围、被审计单位财务部门应作的准备工作,以及要求被审计人提供的材料,如离任述职报告等。
3、取得被审计单位主要部门的支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部门进行沟通,有利于审计活动顺利实施,对搜集到真实的信息资料,及时反映在审计过程中未觉察到的有很大的帮助。
二、 审计工作实施
1、存量资产的核实。存量资产的核实是经济责任审计所关注的重点,其一,委托人需要对被审计人任期内资产的安全性、增值性等进行核实;其二,离任人与接任人都要求对企业的存量资产进行审计核实,以划清前后任的经济责任归属。因此,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谨慎原则。例如,对于资产报废的认定,必须有亲历证据(如房屋毁弃现场等)或者有相关技术鉴定书,否则就不能确认。
2、真实负债情况的核实。对负债情况的核实,主要集中在被审计单位是否隐瞒情况,被审计人可能以隐瞒部分负债,以达到粉饰其任期业绩的目的。
在核实负债情况的工作中,除了检查未入账合同或其他财务资料外,还可以与接任者进行沟通。作为接任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就是未反映出来的负债情况。他从不同的渠道也许能得到一些相关信息,且接任者对审计工作的细化要求相对离任者要高得多, 这些信息可为我们进行深入的审计调查提供线索。
3、潜在损益的核实。在实践中发现,几乎每一个都存在着未入账的费用与收益。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从潜在费用方面来说,主要原因为:已支出但未及时入账;损失已经形成,但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而未入账;已经发生但相关部门认为不合理的费用等。从潜在收益方面来说,主要原因为:为了避税等原因而考虑多列费用部分,比如多计折旧等;收益已经实现,但由于票据等原因未入账。
上述情况随着经营活动的继续,在将来形成或部分形成费用或收益入账。由于交、接双方不同角度的要求,他们对此类事项处理的态度也不一样,给审计人员在进行核实清理时造成困难。在核实潜在损益时,审计人员搜集到完整的资料后,可以先按照处理与原则,对会计报表进行调整,由于票据未到,不能入账部分单独列表进行说明,再与双方征求意见,在掌握主动权的前提下协调双方的意见。当不能达成一致时,可以从尊重客观事实出发,向审计委托人征求意见,达成共识后,进行确认。
三、 根据审计结论进行责任审计评价
1、经济责任审计委派书的取得。内部审计机构在进行离任审计之前,必须取得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书面授权之后或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才能开始实施审计工作。在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之前,审计人员应该与委托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在进行经济责任鉴定时,委托人的支持力度是非常关键的。
2、审计通知。在取得审计委派书之后,必须对被审计人与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单的包括审计时间、审计范围、被审计单位财务部门应作的准备工作,以及要求被审计人提供的材料,如离任述职报告等。
3、取得被审计单位主要部门的支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部门进行沟通,有利于审计活动顺利实施,对搜集到真实的信息资料,及时反映在审计过程中未觉察到的有很大的帮助。
二、审计工作实施
1、存量资产的核实。存量资产的核实是经济责任审计所关注的重点,其一,委托人需要对被审计人任期内资产的安全性、增值性等进行核实;其二,离任人与接任人都要求对企业的存量资产进行审计核实,以划清前后任的经济责任归属。因此,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谨慎原则。例如,对于资产报废的认定,必须有亲历证据(如房屋毁弃现场等)或者有相关技术鉴定书,否则就不能确认。
2、真实负债情况的核实。对负债情况的核实,主要集中在被审计单位是否隐瞒情况,被审计人可能以隐瞒部分负债,以达到粉饰其任期业绩的目的。
在核实负债情况的工作中,除了检查未入账合同或其他财务资料外,还可以与接任者进行沟通。作为接任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就是未反映出来的负债情况。他从不同的渠道也许能得到一些相关信息,且接任者对审计工作的细化要求相对离任者要高得多,这些信息可为我们进行深入的审计调查提供线索。
3、潜在损益的核实。在实践中发现,几乎每一个都存在着未入账的费用与收益。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从潜在费用方面来说,主要原因为:已支出但未及时入账;损失已经形成,但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而未入账;已经发生但相关部门认为不合理的费用等。从潜在收益方面来说,主要原因为:为了避税等原因而考虑多列费用部分,比如多计折旧等;收益已经实现,但由于票据等原因未入账。
上述情况随着经营活动的继续,在将来形成或部分形成费用或收益入账。由于交、接双方不同角度的要求,他们对此类事项处理的态度也不一样,给审计人员在进行核实清理时造成困难。在核实潜在损益时,审计人员搜集到完整的资料后,可以先按照处理与原则,对会计报表进行调整,由于票据未到,不能入账部分单独列表进行说明,再与双方征求意见,在掌握主动权的前提下协调双方的意见。当不能达成一致时,可以从尊重客观事实出发,向审计委托人征求意见,达成共识后,进行确认。
三、根据审计结论进行责任审计评价
离任审计的目的是划清离任与继任之间的责任界限。肯定离任领导政绩的同时,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有些政绩与责任是可以通过办公会议纪要、财务报表、会计凭证等相关资料记载的内容进行审计后明确鉴定的,我们称之为显性政绩与责任;有些政绩与责任是隐藏在审查资料背后的,我们称之为隐性政绩与责任。离任领导实质上“看不见”的隐性政绩与责任范围更广,深度更深,研究价值更为广阔。离任必审已成为共识,审计人员对责任审计这一课题从形式上已基本能应付,但对于隐性政绩与责任等一些前沿性问题还需要研究。
(二)模糊性的含义
1965年,美国学者扎德提出“模糊集合论”,称现实世界本质上是复杂的,不精确的,具有不确定性,对于模糊事物要用模糊方法来描述,如用精确方法研究和处理模糊事物,只会歪曲事物的本来面目。
所谓模糊性是指事物类属的不清晰性。日常生活中,许多事物没有分明的界限,要使用一些模糊词句来描述,如美丽、丑陋、附近、遥远、冷、热等。模糊性产生的原因,可分为三种:①事物本身的模糊性,指由于客观事物各个集合交界处之间因过渡而引起鉴定上的不确定性;②信息的模糊性,指在复杂的系统中因各种因素混合在一起而产生的不清晰性;③人类认识的模糊性,指由于认识主体在性格、职业、知识等方面的差异而引起对事物鉴定上的不确定性。
(三)隐性政绩与责任模糊性的理论认识
客观世界具有模糊性,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信息属于“人造信息系统”,而隐藏在资料背后的政绩与责任,其模糊性就可想而知了。现有审计文献中缺乏对这些模糊信息进行系统研究,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中存在的模糊性问题认识也不够,在给离任者与继任者鉴定政绩与责任时可能存在较大的偏差。因此,我们应正确面对审计事项的模糊性,要采取科学的方法更加系统地对其进行研究,减少认识误区导致的偏执与狭隘。
二、隐性政绩与责任事项的模糊性研究
(一)重大经营决策问题
虽然重大经营决策都是集体决策,但领导终究还是要负主要责任,对正在进行中的重大经营决策,一般有以下几种结果。
1.决策成功
从理论上看,离任享有决策绩效权,继任享有执行绩效权,但绩效的分配成了审计无法解决的问题。实践中,决策高明,平庸领导去执行也可产生效果;决策平庸,通过精明领导的有效管理也同样可以产生效果。此时的离任与继任常会产生争论,从亚当・斯密“自利经济人”的观点来看,他们将会各自粉饰自己的业绩,审计面对这样的问题大多显得手足无措。
2.决策失败
从理论上看,离任负有决策责任,继任负有执行责任,但责任的分配又成了审计无法解决的问题。离任认为是继任管理无能造成的,继任认为是前任决策失误造成的。实践中,决策上的失误可以通过有效的管理进行弥补,高明的决策也会因为管理的不善而最终失败,当离任与继任都没有明显的失误之处时,审计工作也将陷入困境。
3.成功与失败无法确定
有些重大经营决策经第一任领导决策后,再经过第二任甚至是第三、四任领导执行仍没有结果,使得对第二、三、四任领导进行的离任审计非常困难,也不一定客观,这种最终有结果而目前无答案的模糊性审计事项在工作中并不少见。
如,某大型集团企业为了开发城市燃气项目,以巨资在南方某地溢价收购了多家燃气公司(此处不讨论出卖方的目的),多家燃气公司均没有解决就近气源问题(附近有天然气管线),而是用撬车到几千公里以外的新疆某地去运输天然气以满足消费者用气需求,致使销售每方气还倒贴0.5元至1元不等,公司日常以举债和收取初装费维持经营。集团企业投资决策的先机是为了抢占市场,先占市场再寻求气源。投资决策领导认为决策高明,占领市场后再解决气源问题,集团企业就有稳定而高额的回报,由于自己离任,剩下问题由继任去解决。然而,几位继任领导均未解决遗留问题。此时,决策者会认为是继任无能造成的,继任者会认为是决策失误造成的。如果决策领导留任至今,则审计鉴定容易,而事实并非如此,审计面对这样的责任鉴定束手无策。若以后继任领导中真有一位高人把气源问题解决了,则投资决策高明、继任领导管理有方的审计鉴定结果也就无可厚非,但在未解决问题之前,审计无法鉴定。
(二)经营成果考核问题
1.收入、成本费用鉴定的模糊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与成本费用的确认不仅时间上配比,而且在空间上即范围上也要配比。企业经营活动在时间上是持续的,而会计分期则会导致收入和费用在各个会计期间“时间”和“量”归属上的模糊性。
如在施工企业中,收入的确认一般是根据工程量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确认,成本费用与之匹配。这里的“工程量”与“匹配”均是一个模糊数,而且不同的人统计的结果不一样,以不同的方法测算出来的目标成本也不一样,这就给企业调节利润提供了可能。然而,审计对这样的经营成果鉴定很无奈,明知有人为调节利润行为,也只能装“糊涂”,因为对方并没有违背任何规定。
再者,生产车间、厂房、设备等装饰装修的时间选择也具有模糊性。就拿厂房来说,晚装饰装修一段时间甚至是一两年对生产都没有什么明显的影响,对于考虑自己即将离任,为了给自己脸上贴金,在任期内不考虑装饰装修问题,这样就可以提高利润,增加业绩。反之,如果是离任领导不知情,则继任领导就占了便宜。又如,某领导考虑到企业的发展前景,花大力气开发市场、对员工进行培训等,这些费用的支出将导致企业当期利润的下降,而这时候就因某种原因需要离任,则此时对离任者做出的利润考核指标鉴定就有问题,离任其实是为继任造福。
2.投资核算方法选择的模糊性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采用、商业实质和现金产出单元的判断、合并商誉以及总部资产减值的处理等都更加强调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意识到了财务学科模糊性的科学内涵,符合科学(模糊性)的发展规律,但也对审计工作带来了挑战。
比如,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包括成本法和权益法,在被投资企业不进行股利分配时,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投资企业不作账务处理,而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企业不论被投资企业是否进行股利分配均要进行账务处理。两种方法均具有模糊性,当被投资企业盈利可观,投资企业可以采取一些合理手段将成本法核算改为权益法核算,反之亦然。诚然,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操纵利润,当事人合理利用了规章制度的模糊性,使得审计人员面对这样的问题无计可施。
3.净资产的模糊性
每个企业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账外资产,也或多或少存在一些减值资产,导致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存在差异,从而造成企业账面净资产具有模糊性,它与实质意义上的数值不一定吻合。
(1)账外有形资产
账外有形资产大多是无计划采购的,其费用一般都通过以租代购、以配件或者是材料费等的方式进行处理。这样,这些账外资产的成本就由当期的经济责任人承担,影响了当期责任人的考核利润。若企业在继任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进行资产清查,那么这些账外资产将作为盘盈处理,于是就增加了后任责任人的收益,等于是前任为后任创造效益。
(2)账外无形资产
账外无形资产,如企业对自创商誉不予确认,而外购商誉因经过产权交易而被确认。又如企业对人力资本、市场份额、顾客满意度等这些难以“货币化”的资源排除于资产之外,尽管这些资产是目前财务会计不能解决而在学术界也颇具争论的问题,但在责任鉴定的过程中也应该考虑到。若离任者为了创市场,树品牌、大力开发人力资源等而花了大量的资金,在这过程中形成的隐形资产无法在财务资料上予以确认,其相应的收入也无法计量且很漫长,在这期间进行的离任审计,界线非常模糊。
(3)账内增值资产
会计以“名义货币”作为计量单位,并假定币值不变。事实上,币值经常处于波动之中,只是幅度不同而已,因此在资产中必然包含了或多或少由币值波动所引起的“虚”资产,从而导致账面资产的模糊性。如土地、房屋等升值较快的资产,其账面净资产肯定远远低于公允价值,这时候审计鉴定出的所谓净资产增值额偏差较大。
(4)账内减值资产
最典型的就是软件等资产。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刚购买的软件就面临着淘汰的危险,这些资产的账面净值就远远高于公允价值,这时的审计结果也是模糊的。
(5)减值准备的计提
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等减值准备规定“一经计提不得转回”,对应收款项、存货等减值准备规定“可以计提,可以转回”。对这些准备的计提只做了原则上的规定,对于计提与否以及比例的确定都由企业自行根据情况确定,计提后不得转回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为调节利润的途径,但计提后可以转回的规定给人为调节利润提供了灵活空间。企业对不可转回的减值准备可以少提或不提,对可转回的减值准备可以根据“需要”灵活处理,掩盖风险、虚增利润,把风险和潜亏留给继任者。
尽管各企业都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了自己的计提标准,但这些标准也是一些模糊数据的组合。以某集团公司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办法来进行说明,该集团公司规定,对于与集团公司成员以外的企业发生的应收款项,应采用账龄法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1年以内的为0%;1~2年的为10%;2~3年的为30%;3~4年的为70%;4年以上的为100%。上述数据的来源主观性比较强,缺乏可供推敲的科学依据,特别是在年与年之间的交界处显得极其模糊。若在前任离任时某笔应收款项的挂账时间比3年少1天,则计提比例为30%;比3年多1天,则计提比例为70%;若刚好是3年整,则无对应的选择比例。仅仅是一两天的时间就有40%的差异,这不能不说是制度制定中的一个缺陷,针对类似这样的事件,有时给离任者鉴定的结果显得很离谱。
对应收款项的鉴定还有以下模糊性问题:①前任期间发生的未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若在以后年度发生坏账损失,其损失将归属于继任者,但这样的判断未必合理,其损失应有前任的责任;②如企业已核销的坏账损失在以后年度又收回,其功劳也归属于继任者,这样的判断也有失当之处,或多或少也有前任的功劳;③如果在前任期间计提的坏账准备在继任期间进行冲销,其盈余也直接归属于继任者,但它实际上是离任者留下的潜在收益。所以,真正能作为企业资产的应收款项净额应=账面余额+已清理但在以后年度又收回的款项-坏账准备金余额+坏账准备的可收回部分-未提坏账准备而隐藏的坏账损失。然而,在实践中一般都不会去考虑这么细,但是,就因为这些事项的客观存在致使在经济责任鉴定中总有一些说不清、道不明的模糊感觉,鉴定结果也只能是一个大概。
4.其他方面
如应付款项,企业已清理的付不出款项目前是离任者的收益,若以后由于某种原因又重新把这些款项支付出去,其支出将由继任者承担,无法往前追溯;企业现存的应付款项中也有可能存在付不出款项,这一部分潜在收益也将归属于继任者,而实际上是离任领导的功劳。审计报告通常对这些事项也不予反映,在实践中审计人员缺乏一套科学的预测方案,也很少去研究这些事项的发展状况。事实上,应付款项的净额应=应付款项账面余额+已清理后又支出的潜在负债-以后年度付不出去的潜在收益。
又如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少数股东权益”的列示有两种方法。在母公司理论合并观下,“少数股东权益”被作为单独项目列示于负债和股东权益之间;在主体理论的合并观下,“少数股东权益”被作为股东权益的组成部分列示。这两种不同方法的会计处理结果使对权益资产的鉴定产生模糊性。
(三)财务收支合法合规性问题
通过研究发现,可以作为审计依据的经济法、会计法、审计法、税法等国家财经法规均具有模糊性,有些条款甚至有较大的执行弹性。下面以税法为例进行论证:税法具有原则性、稳定性和针对性的特征,这就决定了无论哪一种税收法律制度在内容上都不可能包罗一切,税法所涉及的具体事物与其原则性之间往往会出现不适;相对稳定的税法和瞬息万变的经济实际情况不配套,即使是对法律进行不间断的修改,在时间上也是滞后的。以营业税为例,税法规定从事娱乐行业的单位营业税税率为20%,从事文化体育行业的单位营业税税率为3%,若某单位的经营性质处于娱乐行业与文化体育行业的两个模糊集合的交界处,单位一般都按照3%的税率上缴营业税。因人对界线划分的认识存在模糊性,在税务机关界定之前审计对合法性作何鉴定?诸如此类合法合规性的模糊性鉴定,审计人员常不知所措。
(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问题
在审计实践中,对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却是一个非常头疼的问题,集团性的舞弊常使内控审计工作陷入泥潭。在没有出事之前,我们很难知道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集团舞弊问题,从而使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评价也只能是个大概。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是,审计对因制度执行出问题而产生的风险承担责任吗?
另外,在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善与有效性方面,审计比较关注健全与有效,繁琐的内部控制环节确实做到了完善,但控制成本上升,有效性大打折扣;简略的控制环节节约了控制成本,但违规成本有所上升,有效性还是受到质疑。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控制成本与违规成本呈反向变化关系,当控制成本等于违规成本时是最佳集合点。
理论上都知道最佳控制点是单位的所求,但对这个“点”的界定确实很难,控制成本的计算大致可以确定,但由于违规成本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使得单位无法对其进行计算。
摆在审计人员面前的问题就是:是否存在“人约束制度”现象,如何确定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最佳点的位置,被审计单位当前控制点的位置偏离最佳集合点究竟有多远,离任领导对内部控制建设与执行的贡献到底有多大?至少审计人员现在无法回答这些问题。所以,审计报告在披露内部控制时常使用“比较完善”、“较为健全”、“不够完善”、“执行效果较好”等含糊其辞的模糊语言也很正常。
(五)未决诉讼等遗留问题
遗留问题主要表现为会计上所称的“或有事项”,如,企业涉及到的未决诉讼/仲裁、债务担保、重组义务等,其结果须由未来不确定事项发生、不发生或发生多少加以论证。
企业会计准则根据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分为四种:极不可能(≤5%),可能(≤50%),很可能(≤95%),基本确定(>95%),并要求对“很可能”发生的或有负债以“预计负债”入账,而与其相关的或有收益则要求在“基本确定”的情况下才予以确认为资产;对“可能”发生的或有负债和“很可能”发生的或有资产作为报表附注披露。理论上,这些“可能”、“很可能”等区间的界定存在很多主观判断因素,是一个估计的模糊集合。在实践中,先前的“极不可能”最后变成了“基本确定”,先前的“基本确定”最后又变成了“极不可能”的结果等现实的存在实属事实。正基于这些模糊事件的存在,离任领导可以在“四种可能”与“多少”之间做文章,“合理”调整损益,使得财务报告披露的内容与后来的结果会产生偏差,进而影响审计报告披露的客观性(审计的判断同样具有模糊性),对当期经济责任人的评价也有失水准。
(六)安全、环保等潜在风险问题
任何事故的发生都是必然因素与偶然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前任领导任职期间存在的安全隐患,由于引发事故的偶然因素未产生作用,因而风险未暴露出来,但实践中受处分的是继任者。审计面对上述问题时又该如何鉴定呢?尽管企业对安全、环保等有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但员工意识这个东西摸不着,看不见,不出事故之前审计无从知晓。况且,“人与制度”的关系至今仍处于争论之中。
三、启示
(一)承认审计学科的模糊性
存在决定意识,但存在不一定就产生意识,对于审计科学模糊性的存在,我们不应回避,要正确面对,发挥意识的能动作用。真理是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没有绝对的真理,审计学科真理也如此。为此,我们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审计科学,在心态上要接受并逐步树立模糊意识观,主动学习与研究有关模糊学的知识,正确认识客观世界的模糊性,在审计工作中不断实践并丰富模糊审计理论的内涵,只有如此,才能真正理解“科学发展观”的时代内涵。我们也认为,模糊性学科的发展将推动审计学科的发展,模糊审计理论的研究将可能成为审计学科的学术前沿课题。
(二)研究模糊理论在审计实践中的应用
模糊审计理论的提出,在横向上拓展了审计学科研究领域的空间,在纵向上深化了审计学科研究方向的境界,它是对传统审计理论继承、创造并发展的结果。在实践中,凡事要习惯从模糊性的角度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要正确把握模糊性的科学内涵及运用法则。对于模糊性,可以用高等数学中“连续性、极限等”的思维来理解,可以用模糊数学、模糊逻辑等的理论来研究,可以用模糊认识、模糊分析、模糊评价、模糊评估、模糊判断等的方法来运用;要将经验分析、理论分析、数学分析与实践检验结合起来使用。在模糊理论指导下的审计工作,能更准确地鉴别离任者的政绩与责任,能使审计结果更为科学、经济责任的鉴定更为合理。
(三)对一些粗糙的信息进行模糊创新
创新是真理发展与完善的火车头,没有创新,一切都将停止,审计“真理”也不例外,也需要创新。如,会计恒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是原始真理,通过创新,可改良为:资产+远期借项=负债+远期贷项+所有者权益;恒等式“收入-费用=利润”也是原始真理,创新后可改良为:收入-费用+(潜盈-潜亏)=净利润。又如,会计在对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时不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这当然是不够科学的),审计完全可以研究在通货膨胀的经济环境下如何建立审计评价模式。当然,创新需要有一定的创新环境,审计部门领导要“善待成功、宽容失败”,对创新成果要给予奖励,对创新的失败要给予宽容。
(四)学会对审计信息进行过滤处理
在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企业的经济业务在发展中日趋复杂,模糊度日趋增强。在对经济事项进行鉴定的过程中,要学会用有效的方法对复杂而混淆的信息进行梳理或过滤处理,尽可能减少信息的模糊性,为鉴定提供更为客观清晰的信息。
(五)加强模糊语言在审计报告中运用艺术的研究
笔者认为,模糊性思维比所谓“非此即彼”的一般逻辑思维能更精确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及其内在联系性或规律性,模糊性审计语言的应用研究将有助于解决实践中的很多困惑问题。
现行审计工作、特别是作为最终产品的报告比较忌讳模糊语言的运用,有些人认为拿不准的问题就不要上报告。经研究,这种思维模式是违背客观规律的,不符合发展的要求。依模糊集合论,报告上所认为的精确语言是相对的,它只不过是模糊事物隶属于集合的中心部位。我们主张审计报告应该使用模糊语言,只有如此才能与客观事物的存在相吻合,才能与审计科学的发展步伐相协调。当然,这要求审计人员在实践中应注重对模糊审计语言运用艺术的研究,做到科学性与艺术性的默契,讲求严肃性与灵活性的优化。
(六)敏感事件要与对方充分合作
根据事物内涵属性由核心层向边缘层过渡,隶属度逐步降低的模糊理论,在使用一些本身具有模糊性的审计依据时可能对方不认可,有时甚至有较大的分歧。如,鉴定离任者是否留下潜亏(潜盈)时,要注重会计准则对有关损益方面概念的界定。针对在概念与概念交界处或交界处附近的经济事项,应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流与合作,采取辨证的观点,全面系统分析,做到客观、公正的评价,减少因认识误区带来的争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