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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和特定消费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我国现行消费税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烟、酒等11个税目、13个子目的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根据其课征范围可分为无选择性消费税和有选择性消费税。其中,有选择性的消费税又可根据其对消费品涉及的深度和广度不同分为有限型、中间型、延伸型消费税。我国现行消费税课征范围局限于传统货物品目,属于是有限型消费税。目前,欧洲实行增值税、消费税间接税制的国家,大多数实行中间型消费税,如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其应税的货物品目约15―30种,除了有限型涉及的传统品目外,更多地包括广泛的消费品、奢侈品以及某些劳务。世界各国在选择消费税征税范围方面,由于国情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异,但总的来说,为了发挥消费税的特殊调节作用,引导形成合理的消费模式,在消费税范围的选择上,广度上都应有适度的扩大。另外,从实践上看,由于财政的原因,许多国家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都在逐步从有限型向中间型甚至向延伸型发展,时兴钟表、化妆品、营养品、珠宝首饰、家用电器、美术工艺品以及卫生设备等被愈来愈多的国家逐渐纳入课征范围。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的选择,既要考虑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状况、人民群众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也要借鉴国际的通行做法,与国际惯例接轨,逐步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促进消费税的转型。
因此,在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的改革中,应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根据现有的公民的消费方式和习惯,重新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结合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现阶段应该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是要加强对奢侈性消费,如夜总会、射击、狩猎、跑马、游艺、高尔夫球、保龄球、桑拿、保健饮料、高档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裘皮制品、高等装饰材料、美术工艺品等产品的消费税的征收。
一、消费税的局部均衡分析
税收的局部均衡分析,是指只考虑税收对奢侈性消费品的影响,而不考虑税收对其他商品的间接影响。
在完全竞争市场中,一部分税收转嫁给购买者,一部分转嫁给生产者或要素供给者,转嫁的比例取决于供求弹性的力量比。一般来说,供给弹性较大的商品,生产者可灵活调整生产数量,最终使其在所期望的价格上销售出去,因而所纳税款可以作为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转嫁出去。而供给弹性较小的商品,生产者调整生产数量的可行性较小,从而难以控制价格水平,税负转嫁困难。同理,需求弹性较小的商品,其价格最终决定于卖方,也可以顺利地实现税负转嫁;但需求弹性较大地商品,买方可以通过调整购买数量影响价格,税负转嫁比较困难。如果把供给和需求结合起来考虑,则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时,税负容易转嫁;供给弹性小于需求弹性时,税负转嫁困难。
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中,政府征税的结果同样将导致税后均衡价格上升,而消费者支付上升的价格并不能被生产者全部占有,政府税收将由生产者与消费者共同承担,分担比例则取决于供求弹性比率。而在垄断竞争或寡头垄断市场中,税负的归宿将取决于定价模式的假定。如果任何一个垄断竞争者相信,对征税商品提高价格都会引起消费者转移消费至其他竞争者,任何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由此而不相应提高征税商品价格,结果消费者价格不变,税收全部由厂商承担。相反情况是如果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对征税商品联合行动,同时提高商品价格,则大部分税收可能被消费者负担。
奢侈性消费品基本上都属于需求弹性大于供给弹性的商品。根据以上分析,对它们征收的消费税大部分由商品的提供者承担,必然会减少这类商品的供给,这可以从源头上遏制不健康消费,引导生产和消费的健康发展。
二、消费税的一般均衡分析
上述分析仅说明了消费税在奢侈品商品中的归宿。可是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种产品和生产要素的价格、供求关系等因素都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对奢侈性消费品征税可能会在整个经济中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
一般均衡分析所有商品、生产要素的供给和需求都达到均衡时的价格决定,以此确定对奢侈性消费品征税对其他商品的影响。从消费的角度看,政府对奢侈性消费品征税,将使消费者减少对其购买,转而购买其他产品,从而增加对其他产品的需求替代效应,将使其价格上涨,而奢侈性消费品相对价格下降,于是税负就会从奢侈性消费品消费者扩展到其他商品的消费者身上。更进一步说,税收负担不仅会落在奢侈性消费品的消费者身上,也会落在所有消费者身上。
对奢侈性消费品征税必将增加其他商品消费者的税收负担。虽然存在穷人帮富人纳税的不合理现象,但是,由于非奢侈性消费品数量多种类广,事实上每单位的非奢侈性消费品,消费者所承担的税收增加额度很小,而且,由于税收的负担者人数多、范围大,能够更加有效的保证财政收入。
三、消费税征收与国民经济增长的计量分析
分析消费税的征收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关系,可以借鉴Cobb―Douglass函数,在科布-道格拉斯函数中加入消费税征收这个变量,通过分析消费税变化率与国内生产总值变化率的关系来确定消费税和国内生产总值的关系。而且,由于我国GDP基础存量大,其现值不仅仅受资本和劳动投入量的影响,前期的GDP值对当期GDP有很大影响,所以建模时也应该考虑GDP存量因素。因此建模时必须采取差分法,模型可变为:(GDP)=(A)(K)α(L)βf(cons)f(GDP(-1))其中GDP表示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A为常数项变化率,K表示国内的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L表示国内就业总人口增长率,CONS表示消费税征收总额增长率,GDP(-1)表示国内生产总值前期增长率,数据如表1所示。
由于消费税征收总额数据是从1994年开始,而2004年的数据暂时没有,所以所有的分析数据都是从1994年到2003年的(以上数据来源于国研网)。
将以上数据代入计量软件可得表2:
将统计分析结果代入方程,得:
(GDP)=(2.353709)*(K)0.624543*(L)0.572154*(CONS)-0.154682*(GDP(-1))0.538776
从经济意义上来考虑,K、L的系数均大于零,表示GDP的增长率会随着资本和劳动的投入量的增长率而增加,这是符合实际情况的。CONS的系数小于零,表示随着消费税增长率的增加,GDP增长率将呈下降趋势,GDP(-1)的系数大于零,表示前期GDP增长率越大,即起点越高,当期GDP增长率就越大,这也显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从统计意义上来考虑,以α=0.05,n=10,k=4,查t分布表和F分布表,得到临界值:t0.025(5)=2.571,F0.05(4,5)=5.19,可见模型除cons外其他变量的t统计量和F统计量均大于临界值,但cons可以通过α=0.1的检验,各个变量以及整个方程显著,模型中R―squared值为0.979714非常接近于1,方程拟合优度高。模型使用差分法建模,故肯定不存在序列相关性和多重共线性,根据Cobb―Douglass函数的性质,方程肯定不存在异方差性。因此,以上模型基本能够反映加入消费税增长率和GDP增长率存量变量后Cobb―Douglass函数模型在中国使用的实例。
从以上模型可看出,因为消费税增长率的系数小于零,所以消费税增长率和GDP增长率呈反向关系,这主要是因为我国GDP的增长主要是由投入推动,而不是由消费拉动,在相同口径下,消费税的增收变化得越多,说明居民消费增长越多,也就是消费越多,储蓄就越少,投入量越少,所以GDP增长率将呈下降趋势,降低经济发展的速度。
所以,要使得我国的经济取得更快的发展,必须在保证基本消费的前提下鼓励更多的储蓄,更多的投资。当前必须消减奢侈品的消费,引导居民合理消费,为国家后期建设储备更多资本。因此,必须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
参考文献:
1、朱福兴.消费税归宿的均衡分析及启示――从税收负担归宿的均衡分析谈消费税改革[J].苏州市职业大学学报,2003(4).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0-0142-02
一、现行消费税征税范围分析
(一)现行消费税具体征税范围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法在2006年4月税法调整后一直延用至今,确定征收消费税的有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 实木地板等 14 个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这是继1994年开征消费税以来,先后经过多次修改,由最初的 11 个税目增加到目前的 14 个税目。
调整后的消费税应税商品主要包括五大类:一是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白酒、鞭炮、焰火等,对其课税达到“寓禁于征”的目的;二是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级手表、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对其课税,既不会影响人民正常生活,又可以起到引导适度消费的作用;三是高能耗、高档次的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对其课税可以起到节约能源的作用;四是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的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成品油、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对其课税,有利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五是对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高档护肤护发品等。
(二)现行消费税征税范围主要呈现的特点
1.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有选择性
消费税是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对一些特定产品征收消费税。所以,消费税是选择部分消费品列举品目征收的。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与增值税的部分征税范围是交叉的。也就是说,对消费税列举的税目的征税范围,既要征消费税,同时又要征增值税。但所有征收增值税的产品,不一定就全部征收消费税。因此,消费税征税范围有很强的选择性。
2.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具有较强的税收调节性
消费税选择将一些奢侈品、高档次消费品列入、非生活必需品等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这充分体现了税收的调节作用。这样,既有利于给社会成员消费做出一种正确的消费导向,又有利于社会成员的收入分配合理调节。例如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就可以有效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
3.消费税征税范围具有环保性、节能性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对能源、实木地板、一次性木筷征收消费税,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资源。我国的经济不能离开环境而孤立地发展,这样的发展是不可持续的。国家通过对自然资源中的一部分征税,从而加大对环境的保护、资源的保护。
4.消费税征税范围选择也增加财政收入
消费税选择一些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高档护肤护发品等。这些产品有较低成本,较高利润的特点,对这些产品征收消费税不会影响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相反会有利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三)最新消费税征收范围调整的经济依据
1.引导社会生产
消费税通过影响消费,进而引导社会生产。按照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要求,选择14种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并根据不同产品的消费结构,规定差别税率,调节供求矛盾,从而促使产业结构比重、产业组织类型和产业技术等级的调整,并最终优化生产要素的配置,使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整体效益相对保持一致。
2.控制社会总需求
对某些消费品课税,相应地增加了消费者购买单位商品的货币支出。在消费者可支配的货币收入量不变的前提下,一定程度上使得消费者消费心理发生改变,少消费或不消费,部分货币转化为潜在的购买力。最终会使现实的居民需求购买力总量减少,从而缓解供求在总量上的矛盾。
3.有效调节收入分配
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主要体现在对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的课征。“向富人征税”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完全必要的。根据消费税规定,购买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越多,纳税就越多,这充分体现了平衡收入分配的要求。
4.有效保护环境和资源
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问题日渐突出。2006年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相应增加环保消费品和资源消耗大的消费品,对有害环境或资源消耗较大的物品开征消费税(例如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增加了消费者消费成本,从而减少对环境的损害和对资源的消耗。
5.增加税收收入
消费税调整所产生的影响主要取决于“税负归属”,即消费税调整后的税负由生产者承担还是由消费者承担,而这又主要取决于应税商品的需求弹性与供给弹性。消费者的需求弹性越大承担的消费税就越少,生产者的供给弹性越大其承担的税负就越少。消费者的需求弹性由收入作用和替代作用决定影响因素,包括:收入状况收入越高,对价格越不敏感;兴趣偏好、商品的偏好越强,受商品价格影响越小;工作性质如豪华轿车是企业的形象等;替代品应税商品的替代性越强,对价格越敏感。供给弹性引起的企业的行业税率而增加的税收收入的变化,远大于取消护肤护发品的征税及调低小排量小汽车、摩托车及汽车轮胎的税率而减少的税收收入的变化。因此,税收收入是增加的。
二、现行消费税征税范围主要存在的问题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最近几年,一些不法分子和企业为了追逐暴利,借国家进行税制改革时期各项制度尚未健全之机,大肆进行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活动,致使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数量急剧增长,且呈居高不下之势。与此同时,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数额亦愈来愈大,大要案比例增大。例如笔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以前受理一审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为零,19四年受理1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0份,税款合计1624216.06元,2000年受理2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6份,抵扣税款合计5462962.3元;2001年上半年受理3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0份,抵扣税款达1600万元。在南方地区,此类案件涉案数额更大。据国家税务总局不完全统计,1999年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项,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共发案3千余件,税款达数百亿元。
2.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中单位犯罪现象十分严重
从80年代末开始,以偷税、骗税为主要形式的单位涉税犯罪另人瞩目。据某地1988年税务局稽查大队检查情况看,稽查查及了196个国有大中型企业,结果偷税面达100%。近年来,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许多不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企业纷纷陷入困境,于是许多单位竞利用国家有关部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上的漏洞,干起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勾当。例如,笔者办理的徐州市贾汪区某商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该商店虚开增值税发票提取的“开票费”竞占其总收入的60%以上,也就是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竞成了其赖以生存的手段。单位实施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往往是由单位决策机构,如董事会、理事会、办公会决定,为单位谋取不法利益。其与自然人相比,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同时,单位实施的犯罪往往打着为国家、为集体的幌子,以责任分散为借口,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单位大量地参与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也使此类犯罪的危害程度大大增加。
3.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类型、手段随税制变化出现较大变动的特点明显
从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类型上看,80年代的犯罪主要是偷税、抗税。但随着国家税收制度的改革,针对新税制的犯罪活动随之滋生,出现不少新的犯罪形式,其中尤以骗取出口退税和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逃税和骗税为突出。在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骗取出口退税罪急剧增加。一些不法分子钻外贸体制改革的空子,与海关、税务部门的腐败分子相勾结,组成骗税团伙,采取无货交易,以少报多、以低报高、重复出口以及通过境外勾结、炒卖外汇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猖撅。仅实行新税制当年,全国增值税就损失61.7亿元。
4.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手段趋于多样化、智能化
随着税种的变化和增加,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手段也向多样化发展。仅以偷税罪为例,犯罪手段由原来的十几种增加到近百种。典型的有:设置真假两套帐;利用资金往来帐户转移或隐匿收入,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现金交易“空中飞”;异地经营不申报;借用他人营业执照;假破产逃脱纳税义务:“白条子”入帐,冲减应税利润;非法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擅自扩大抵扣范围;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款等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亦向智能化方向发展。有的犯罪分子采用高科技手段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制造假税收缴款书和出口退税手续退税、骗税,还有的不法分子钻税务机关监管不严的空子,利用电脑收款、核算作弊进行偷税、漏税。从伪造发票的情况看,伪造技术日益改进,初期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纸张粗糙,水印模糊,易于辨认,但近期发现伪造的新版专用发票无论在纸张上还是在印刷技术上都与真票非常接近,难以直接辨认。而且,为了增加发票的欺骗性,不法分子一般伪造真企业的财物专用章盖在假发票上,配套使用。
5.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向组织化、集团化方向发展
随着税收执法力度和涉税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也在不断变换其犯罪方式,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其中一个值得注意的动向就是犯罪的环节增加,共同犯罪呈上升趋势。在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中,犯罪分子相互勾结,组成团伙,有组织、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抵扣税款犯罪方面,共同犯罪现象尤为突出。在骗取出口退税方面,多个单位、个人勾结在一起,精心策划,分工合作,如有的负责将外汇打入国外帐户,有的负责购买、伪造生产厂家的发票,有的负责打通关节办理海关手续,以联手闯数关(生产企业、税务机关、海关和中国银行),获取退税所必须的“两票两单”,即产品发票、完税发票、报关单和完税单,进而完成犯罪。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方面,往往形成中介人、开票人、售票人、接受人“数位一体”的共同犯罪形式;有的还专门注册成立公司,其唯一业务就是从税务机关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假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他人虚开。如2M0年轰动全国的厦门远华走私大案中,赖昌星一伙为销售走私物品而形成了一整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体系,成为其走私犯罪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而广东汕头的涉税大案中,据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组织化、集团化程度更高,危害结果更是令人膛目。
6.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流动性大,跨地域作案现象突出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制造行业呈现出专业化分工的发展趋势,同时衍生了许多服务性的外包需求,例如对于人力资源的培训、物流、税务等,这使得制造业和服务业开始出现融合,有人称这种现象为“2.5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不利于生产业的发展”。例如,有三家企业ABC,A企业从事生产,如果A企业不从生产企业B中独立出来,那么在为B企业提供业务服务的过程中就可以不需要征收营业费用,而从其他企业购进资源也可以从B企业的增值税中进行抵扣,但是一旦A企业从B企业中独立出来,就会出现A企业再为B企业提供服务就要缴纳营业税,从其他企业购进为B企业服务所需要的资源的增值税也不能再从B企业中抵扣,这就导致企业重复征税,负担增大,不利于企业的生产、服务相分离。但是如果生产业不从母体中独立出来,难以实现自身的发展。当前的税收制度不利于将制造业和服务业进行融合发展。
2.产品和服务出口均不能真正实现零税率,不利于贸易结构的优化升级
[1]当前经济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我国国内经济的发展受国际影响比较大,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国贸易结构的优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与国际接轨,促进了国际服务贸易的增长,但是其发展速度仍然比不上商品贸易,并且长期以来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处于逆差的状态。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促进服务贸易,扩大服务出口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采取的税收制度,并不能实现产品出口零税率,削弱了我国服务贸易的竞争力,不利于贸易结构的调整和改变。
3.服务业总体税负相对比较重,不利于服务业的发展
根据当前我国纳税的状况来看,对于第一产业优惠最多,已经全国实现免征农业税,为了促进第二产业发展也推行了较多的优惠政策,相比较而言,关于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就比较少,这样的现状尤为不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而2009年的增值税转型之后,这种状况不仅没有改善,反而加重了。在“十二五”规划中曾提出不断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第三产业比重的期许,而不断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对于实现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对于不断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具有重要的意义,也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
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中遇到的问题
扩大增值税增收范围改革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在进行改革的过程中仍然有些问题有待解决。
1.如何确定扩围顺序
目前我国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涵括“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娱乐业等9个行业”[2]。这9个行业涉及到社会生活生产中的方方面面,具有较大的差异,因此在进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的过程中首先要确定进行改革的行业顺序:是采取渐进的方式,逐渐将所有的行业分批进行增值税改革,还是一次性将全部行业都进行增值税改革。将两种方式进行对比可以看出,前者是我国在进行税制改革中最常采用的方式,一方面有利于缓和矛盾,但是不利于进行彻底的改革,容易出现残留问题,后者的改革比较彻底,可以较好达到目的,但是这种改革方式本身对于税收征管条件的要求比较高,一些特殊行业的改革难以实现,而且彻底进行改革遇到的阻力肯定会比较大。因此在进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的过程中选用哪种改革方式、改革方式确定后大致采用几步完成改革都需要进行缜密的规划。
2.如何确定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和第三大税种,其收入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增值税税率的确定是否合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第三产业内部不同行业的增值税具有差异,因此在设置增值税税率的过程中,如果将增值税税率设计较高,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不利于行业的发展,也会背离进行增值税改革的目的,但是如果增值税的税率设置偏低的话,会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收入,不利于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同样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因此在进行增值税税率设定的过程中,应该综合企业发展和财政收入两方面的内容。
3.如何调整财政管理体制
如何进行财政管理体制的调整也是制约扩大增值税改革征收范围的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这是由于当前我国税收主要采取分税制体制,也就是由不同的部门管理不同的税收。在进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的过程中如果不能有效地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改革效果将会事倍功半,如果想要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有必要对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然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牵涉利益众多,在短时间内难以实现。
三、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改革思路
虽然在进行增值税改革的过程中困难重重,但是切实结合国情,通过借鉴国内外税制改革的状况,选择合适的改革方式,取得改革成功还是指日可待的。在进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改革过程中要遵循以下原则:首先要遵循改革的紧迫性与渐进性相结合的原则;其次“与结构性减税政策相结合”[3];最后不断协调地方与中央的利益关系,实现两者平衡,遵循不断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原则。
1.明确增值税扩围顺序
笔者比较赞成渐进式的改革方式,分批进行税制改革。首先这一方式符合我国一贯的改革传统,有利于广大群众接受,并且可以在改革的过程中不断解决问题,借鉴改革经验,促进改革成熟,综合考虑我国各个行业的发展现状短期内对金融、地产等行业改革难度比较大,因此可以先对其他相对容易的行业进行改革。
作者简介:蔡吉星(1994-),男,彝族,云南开远人,渤海大学会计学专业,在读本科生。研究方向:会计。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快,基本实现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环境的不断完善与调整,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经济问题,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影响。其中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纳工作一直是我国税务管理工作的重点同时也难点,这主要与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规范和税法之间的差异性有关,严重影响税收征纳工作的效率与质量。为此,进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变革,完善事业单位税收征纳工作势在必行。
一、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化的必要性
在规范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过程中,必须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环境以及法律背景予以充分分析与了解。在发展过程中,除要满足我国国际化发展要求,还要对发展形势进行分析,实现均衡发展。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事业单位在多个方面都有着巨大变化,包括形式、经济管理等,为迎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必须针对其经营模式的管理内容展开深入研究,以推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工作的开展。财务会计工作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扮演着支撑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角色,在发展过程中,必须对事业单位微观经济管理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并且要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发展要求加以充分认识与了解。任何企业都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范执行开展财务会计工作,如此才能给事业单位的稳步发展提供充分的保障,确保事业单位能够获取准确的信息,为财务会计工作的开展提供有效依据。
在事业单位开展财务会计工作的过程中,为确保财务信息真实有效,在开展财务会计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工作的规范要求,做好财务信息披露工作,防止信息失真,使事业单位能够与我国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为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工作的正常进行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
目前,很多事业单位的服务领域都有所外延,资金来源的渠道增多,有效提高了经费自给率。在这一过程中,事业单位纳税义务的发生在所难免,这同样也是税务管理工作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的现行制度存在明显的滞后性,难以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目前,我国事业单位仍执行1998年实施的一系列财务会计制度与准则。其中从事科研、医疗卫生、教育等事业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又是本行业自行制定的,有的部门也有本部门专门的相关财务会计规范与制度。然而这些财务会计规范缺乏与税法的一致与协调,很多方面存在漏洞,难以按照相关要求将其与税法的制约因素衔接,使得税务处理和税法之间的一致性难以得到满足,存在大且多的差异,加大了事业单位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相关会计核算工作的工作量与难度,同时也对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这显然影响到税收征纳工作的效率与质量。
1.费用扣除规定不同
税法规定,事业单位应按照一定的百分比进行费用扣除,然而有的直接列支的费用在应税所得额的计算中是不能扣除的,在计算中,就已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而言,是不能继续扣除医疗基金的,这一费用扣除标准在事业单位与企业通用。然而在会计做账时,大部分情况下的费用扣除都以我国财务部门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这就使得职工福利费用等扣除有所差异,费用都是以事业支出的形式进行直接处理。
2.收支确认的原则不同
税法规定,事业单位一旦发生应税业务与非应税业务,其收支确认工作的开展应以权责发生制为依据,然而现阶段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以收付实现制为收支确认原则,这就使得在开展与确认有的业务时会有所差异,实践表明,事业单位为实现会计工作简化,大部分情况下会采用非经营性收支业务的确认方式来完成经营性收支业务,其会计记账与操作会采用收付实现制。
3.资产处理的方法不同
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在对事业单位进行税收征纳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然而就现实情况而言,目前事业单位所遵循的财务会计规范中关于资产处理和计算的方法与税法的相关规定有很大的出入。在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方面,税法中将超过一年使用年限的与生产经营有关或者超过两年使用年限、具有一定价值的非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规定为固定资产。而事业单位所遵循的财务会计规范中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却有所不同,其中重点强调了资产的单位价值,要求资产的单位价值要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即对于一般的设备,其单位价值应当在500元以上,而对于专用设备,其单位价值应当在800元以上,同时要求在使用过程中没有发生物质形态变化,满足上述标准的资产才可以称之为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购置支出的处理方法上也有很大不同,按照事业单位遵循的财务会计规范,固定资产购置产生的费用可以纳入“事业支出”的范畴,而税法中却规定,固定资产购置支出不能在计算所得税之前就扣除,因为税法认为固定资产购置支出是一项资本。此外还有固定资产折旧与维修费用,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非盈利组织根据财务会计规定提取的修购费用。但在事业单位所遵循的财务会计规范中却采用了不同的处理方法,如对于单位中的固定资产,是不能折旧的,同时在对单位设备进行维修时也需要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和“营业收入”的比例来确定,并且维修费用还属于“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范畴。税法中用于固定资产修缮的费用在税前是不能扣除的,如果费用额度比较大,超过了相关的标准,就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但在事业单位的遵循的财务会计规范中,用于固定资产修缮的费用要计入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和“成本费用”中。
4.无形资产处理方法
按照事业单位所遵循的财务会计规范,对于无形资产的处理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单位内部没有实行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在对这些事业单位进行无形资产处理时,无形资产的成本要采用一次摊销方法,计入到“事业支出”中;另一种是在进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成本要在受益期内进行摊销,并采用分期记录的方式,计入“经营支出”。但在税法中采用直线摊销法,不分情况直接将无形资产的成本在受益期内进行摊销。
三、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法的差异对税收征纳的影响
通过上文中对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和税法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可以看到,这些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了涉税业务,使其工作难度加大,特别是对应纳所得税的计算更是难上加难。再加上大部分缴纳所得税的事业单位除了应税收入之外,还存在非应税收入,因此在进行相关计算时不得不把两类项目产生的费用分开计算,使原本就比较复杂的计算过程变得更加复杂。通常产生的结果会造成事业单位在征收所得税的计算中难以满足税法规定。尽管针对这类情况,国家税务部门颁布了相关规定与办法,然而其涉及到的内容过于单一,仅为企业所得税的一个税种,再加上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规范与其规定的税款计算与征收管理方法的差异很大,难以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定与税法差异产生的影响得到根本性解决。因此,很多地方的税务部门对非营利组织的所得税计征中都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以某市为例,其地方税务部门规定,以收付实现制为计算税收方法的并遵循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单位等,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均以“核定应税所得率”为准。而对于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并遵循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能对税收项目和免税项目及其相关费用进行详细精准划分,同时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款的单位,才能按照查账征收方法征税。此外,该地方税务部门还对各类单位应纳所得税率进行规定,从事产品生产、商品销售和经营服务的事业单位,应纳所得税率为8%,其他的事业单位要低一些,定为5%。事业单位应纳所得税的计算遵守下述规则:应缴纳的所得税是应纳税所得额和相应税率的乘积,而应纳税所得额是应纳税收入款和应税所得率的乘积。应纳税收入要通过计算单位的收入和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收入之差而得。
虽然这种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能够将一些事业单位的税前调整环节省去,节省了一部分时间,实现了对所得税征收受到的大幅度简化,也使得税收征管效率有所提升。然而事实上是将所得税进行了转化,与流转税很相似,应纳税款只和流转额大小和相应的税率有关系,而和纳税企业的日常管理费用、实际运营成本和企业收益水平等因素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对于不同行业企业应税所得率档次划分的单一性过强的情况,实际收益水平的差异较大,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通常是相同的。这大大降低了税负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同时也给纳税人提供了规避所得税的漏洞,通过不同的税款计算方法,使得税收收入的计算存在误差的可能性。
四、完善事业单位税收征收工作的对策
如前文所述,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和税法之间的差异对当前事业单位的税收征收和管理工作产生了阻碍作用。因此,事业单位要实现财务工作健康发展,必须要重视这些问题,切实做好自身的财务会计改革,以确保自身会计制度与税法的一致与协调,同时还要加强事业单位税务会计体系建设,确保税收征纳工作中能够有效应用到会计信息,提高税收征纳工作的效率与质量。关于完善事业单位税收征纳工作的对策,具体情况如下所述。
1.制定和税法一致的财务会计规范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对我国事业单位的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而现行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规范显然已经难以与其发展要求相适应。因此,我国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变革势在必行。财务部门与会计学界也针对这一情况做了积极的准备工作。目前,我国事业单位遵循的财务会计规范和税法之间的偏差比较大,使得对事业的税收工作变得更加困难。在这种背景下,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推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和制度的建设工作,实现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和税法相协调的目标。例如,在美国,对于不同规模的非营利性的组织,所采用的财务会计规范是有所不同的。对于规模较大的非营利性组织来说,他们会使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信息记录,而对于规模娇小的非营利性组织则使用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信息记录。根据这种情况,美国相关的组织部门提出专门规定,要求无论是何种类型的非营利性组织,在其财务报告的编制中,必须基于权责发生制进行。日常的会计人员在财务报告的编制中采用收付实现制,但必须在此基础上根据权责发生制进行适当的挑战,从而确保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法的一致性。同样以美国非营利性组织的资产处理为例,美国非营利组织公认会计原则指出,资产处理方法应大体符合税法规定。其实际资产处理方法也基本与税法规定一致,如存货计价、折旧计提等方面的规定。这种规定为税务工作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基础,有助于非营利组织纳税义务的正常履行。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我国大部分的事业单位都属于服务性质的的非营利性组织。因此,在我国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变革与调整中,完全可以借鉴美国非营利组织工人会计原则。
2.完善事业单位税务会计体系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7)04-0089-02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体框架以初步搭建完成,成功且有序的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成功地挣脱了行政指令对于经济发展的限制,与此同时,也产生了种种弊端,若不对弊端加以整治、革除,可能会影响中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科学健康的发展。在税收方面,存在着大量的不规范行为,偷漏税的现象屡禁不止,走私贩私愈发猖獗。个别地方政府,对税务单位的税收工作横加干涉,设置障碍,片面地保护地方利益,而个别税务人员工作不够认真负责,相关的税收政策得不到贯彻落实。有关部门对于税务工作不配合,甚至对税收人员的执法行为加以阻挠。上述的种种行为是对中国税收政策的严重破坏,扰乱了经济秩序,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给税收的健康有序发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进而威胁到了中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税收是调节国家社会经济的重要方法,税收是否健康有序,间接影响到国家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税收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于税收的规范整顿,迫在眉睫。
一、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化的重要性
财务会计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以完成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为主要方向,在会计工作中既要满足事业单位内部的管理需要,又要注意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事业单位,所有的会计工作都要遵循相关的管理规范,唯有如此,才能使事业单位的汇总信息得到有效的保障,为事业单位的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财务工作要在事业单位的会计规范下进行,保证事业单位的财务资料的内容具有真实性,不虚构财务资料内容,做到诚实守信,只有这样,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才能走到时代的前沿,对于财务会计的规范才能得到合理有序的开展。
作为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之一,在财务会计工作的实际工作过程中,要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基础。一方面,要符合事业单位的发展需要,另一方面,也要为国家的宏观经济发展服务。无论是什么形式的事业单位,对于财务会计的工作流程,都必须严格的依照事业单位或是税收征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标准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规范,事业单位的相关人员,要严格地加以贯彻落实,其有.利于事业单位的良性发展;有力地保障了事业单位财务资料准确性、真实性与时效性,在促使中国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同时,也顺应了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的规范,必须得到严格的贯彻与落实。
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和税收征纳之间存在的差异
(一)在收支确认上存在差异
当事业单位产生了应税业务与非应税业务,应根据税务征纳的相关法律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依托:开始进行收支确认的工作。但是在目前,如果a生了上述的情况,事业单位的收支确认原则却是收付实现制,并以此进行财务会计工作。这种现象导致在进行与处理相关的业务时展现出了差异化,通过财务工作的具体实践,我们可以看出,事业单位为了避免将财务工作复杂化,在大多数情况下,采用非应税业务的收支确认原则,来完成应税业务的财务会计工作,其业务的方方面面都在使用收付实现制。
(二)在费用扣除上存在差异
根据税收征缴的相关法律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的计税工资分别按照相应的百分比,进行征缴,但是原有的相关费用属于直接列支,在财务会计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不在扣除的范围之内。在财务会计的费用扣除中,职工福利费用如果被扣除,那么医疗基金就不在扣除范围之内,几乎所有的企业与事业单位,都以此为规范,进行相关费用的扣除。但是在财务部门做账时,大多数是根据国家财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费用的扣除。这就造成了职工福利待遇扣除出现了差异化的情况,所有的费用扣除通过事业支出的方式,来完成对该业务的处理。
(三)资产处理的方式存在差异
根据税收征纳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对事业单位进行税收征缴的工作过程中,其征缴标准要做到严格、规范。但是,就当前来看,这类法律法规不能得到贯彻落实,实际上,事业单位依照的财务会计规范,在对于资产处理与计算的手段上与税务征纳的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首先,在固定资产方面,确认标准存在差异性。税务征缴的相关法律法规显示:使用一年以上且应用于生产经营或是使用两年以上,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的,不应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设施的物品可以作为固定资产。但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依照的规范内容与税法相对比,其在定义上就存在差异性。另外,对于固定资产的购买与支出,其在处理方式上也显现出差异化的特征,根据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规范,对于固定资产的购买所需的费用,可以将其纳入支出类的范畴。但是根据税务征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固定资产的购买,其支出的计算,应包括在所得税的范畴之内,因为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购买置办可以计人资本。可以明显的看出,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四)在无形资产的处理上存在差异性
依据事业单位的相关财务会计规范,将无形资产的处理手段分为以下两种:一是事业单位内部如果没有进行过成本核算,对于这种事业单位,进行无形资产处理时,主要采取的是一次性摊销的手段在财务工作中,将其纳人事业支出的范畴内。二是存在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可以在收益期内,完成对成本的摊销,在财务工作中通过分期记录的方式,将其纳入,经营支出的范畴。但是在税务征缴的法律中存在差异,即要求使用直线摊销法,不考虑实际现状,在收益期将无形资产的成本进行摊销。
三、对于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之间影响的具体论述
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过程中,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的相关标准与税务征纳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而这种差异会对事业单位的所得税计算产生较大的影响,使得事业单位在M行所得税计算时出现困扰,给事业单位的涉税业务有序开展带来了挑战,在大多数的事业单位的发展与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应税业务与非应税业务两种形式,而对于这两种形式的业务,收入费用的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就需要具体分析,不同的收入应与不同的费用扣除情况相对应,其划分要做到科学、合理与规范,使得税务征缴得以健康有序的开展,征缴税款的额度具有准确性,另外,在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在开展计算收人与支出的工作过程中,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的工作量就会非常的繁重,进而,造成财务会计在进行计算时,并不是按照税务征纳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标准进行计算,其计算方式和收支确定方式也不能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
国家的税务主管部门面对这种充满差异化的,不符合规范的处理方式,进一步了明确了管理规范制度,以规范条文的形式,对事业单位的税务征缴,加以科学的规范,使得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的工作得以规范化,税务征缴的收缴金额准确化,从本质上对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纳现状和影响,有着一定的把握与了解,在进行税务征缴工作的相关问题时,可以做到有的放矢,进而在面对相关问题时,不会手足无措,可以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返还改为与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挂钩的通知》(国发〔1994〕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吉政发〔1994〕5号)规定“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中央的税收返还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上述两税平均每增长1%,中央税收返还增长0.3%;省的税收返还递增率按全省六项共享税平均增长率1:0.3系数确定,即上述六项共享税平均每增长1%,省的税收返还增长0.3%”。为调动地方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促进中央、省和市(州)、县(市)收入的合理增长,按国务院通知要求,省政府决定,将中央和省对市(州)、县(市)税收返还额的递增率改为按本市(州)、县(市)增值税、消费税和省与市(州)、县(市)共享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
2017年8月22日,应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申请,商务部年度第41号公告,决
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
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在本次复审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倾销。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8年7月1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按以下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1.康宁公司(Corning Incorporated)
2.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OFS Fitel, LLC)
3.德拉克通信美国公司(Draka Communications Americas,Inc.)
4.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8年7月1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一、房产税征税范围现状及产生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房产税税制于上世纪的80年代制定,征收范围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农村被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我国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经济结构和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当时制定的房产税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没有办法适应当今的情况:首先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房地产业伴随中国经济迅猛发展,商品化程度越来越高,个人购房比例越来越高,随着个人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对这部分人征税可以缓解收入分配问题,而原来的政策中对这部分人却是免税的。而且,在中国转型时期,资本的积累很多是不规范的,但是如果是以资金为形态存在,政府很难对收入的差距情况进行调节,如果是房产这种形式,就可以有的放矢。而原来的政策中,现在存在的这些问题还不存在甚至不明显,政策只符合当时中国的情况。
随着中国经济的增长,贫富差距的增大,房产税这一财产税本应在税收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征税范围过于狭窄等问题的存在,房产税在税收中占有比例较低,调节功能难以发挥。
二、完善房产税征税范围关键点
完善我国房产税征税范围的关键点就是将城镇居民住房纳入其中。我国现有的房产税政策制定于1986年,显然已经远远跟不上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脚步,房产税应该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现行的房产税政策中征税范围过于狭窄,房产税总量受到限制,增长速度受到制约,这些都直接影响着其作用的发挥。
房产税的增长速度总体上是呈现减慢的趋势,而税收总额的增长速度在近几年,尤其是02年以后,明显高于房产税的增长速度。另外,房产税在税收总额中的比例从02年以后也呈现下降的趋势。房产税在税收中起到的作用自然也受到约束和影响,这使得本应该在诸多方面发挥作用的这一税种不能充分发挥它的作用,调控功能受到了制约,同时也限制了地方财政的收入,影响资金更加合理的循环。为了保证其充分的发挥作用,合理稳健的增长,就应该采用“低税率,宽税基”的政策,逐步扩大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原来的房产税确立背景是在市场经济的起步阶段,符合的是当时经济运行的格局和环境,因此范围狭窄,这种情况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房产税收入的增长。房产税范围的扩大主要针对原来政策中缺少的几部分。农村的房产在原来并没有纳入征税范围,在现阶段也可以开始考虑是否纳入其中。
因为随着城市区域面积的扩张,过去是农村的现在已经部分变成了城镇,新的开发的房地产具有了商业性质近年来的农村工业的发展有了一定实力,一些地方和城镇差别相差不大,对这部分房屋的产权征税,纳税人是有能力负担的。但由于农村房屋从统计评估到具体监管等多方面现阶段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具体实施起来困难较大,这部分只在可以考虑的范围内,现阶段还不具备具体实施的条件。再来看一下事业单位的部分,这部分原来属于房产税减免优惠,过去并没有列入房产税的计税范围之内,原因是由于当时事业单位的性质长时间的界定不清,大部分的事业单位处于政府财政和市场资金之中,不仅仅依赖于政府的财政拨款,也有的从市场上吸收资金,不好界定其具体性质,但随着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很多事业单位已经逐步转成独立的经营单位,产权拥有者就是单位本身。但事业单位存在的这些问题,也随着发展在不断改进,这部分内容政策中也逐渐有了增加说明的部分。所以,扩大房产税征税范围现阶段主要集中讨论的就是城镇个人居民用房的部分,就是个人拥有的非经营性用房部分。
三、城镇个人居民用房征税具体实施建议
(一)征税范围
城镇个人居民住房,具体指的是城镇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二)计税依据
对城镇个人居民用房征税的计税依据将采用房产评估的方法。征税要想顺利的进行,就需要有合理的计税依据。依照国际的惯例,房产税以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这样既能够建立税收额随房价上升而上升的机制,确保了地方财政的平稳增长,而且还可以解决不同地段的极差收益的情况,充分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
根据国际上面的经验,房产的评估可以每3~5年进行一次,具体的年数应该根据经济周期的情况来定。在评估的时侯,根据房地产不同的类型,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
目前,国内的房产税的征计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人工、市场指导价、运用计算机软件系统。
显然软件系统更加的科学合理,但是由于数据欠缺,这种方式实施起来也有一定的限制。对于城镇民用住宅的评估,可以先以市场价格法为主,辅之以收入法,在这两种方法都不适用的情况下,则使用成本法,无论采用哪种方法来进行评估都要充分的考虑级差地租、建筑材料价格、折旧等这些因素对房产价值的影响。
当然,为了更为科学和简便易行,可以参考成都在二手房交易中试行的做法,设立“房地产评税软件系统”,将土地所在地的批文、成交价、地号、出售价格、面积楼层、结构,年限等方面基础信息作为参考,请资质信用好的评估机构参与,深入房屋社区、住户对房屋的具体情况诸如位置、周边交通等进行摸底、反复论证,将整合的大量的房屋信息数据输入计算机“房产评税系统”,使得这个系统的计算征收的数据真实度高达70%-80%,并且定时更新调整数据信息,以达到较高的准确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