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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和特定消费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我国现行消费税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烟、酒等11个税目、13个子目的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根据其课征范围可分为无选择性消费税和有选择性消费税。其中,有选择性的消费税又可根据其对消费品涉及的深度和广度不同分为有限型、中间型、延伸型消费税。我国现行消费税课征范围局限于传统货物品目,属于是有限型消费税。目前,欧洲实行增值税、消费税间接税制的国家,大多数实行中间型消费税,如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其应税的货物品目约15―30种,除了有限型涉及的传统品目外,更多地包括广泛的消费品、奢侈品以及某些劳务。世界各国在选择消费税征税范围方面,由于国情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异,但总的来说,为了发挥消费税的特殊调节作用,引导形成合理的消费模式,在消费税范围的选择上,广度上都应有适度的扩大。另外,从实践上看,由于财政的原因,许多国家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都在逐步从有限型向中间型甚至向延伸型发展,时兴钟表、化妆品、营养品、珠宝首饰、家用电器、美术工艺品以及卫生设备等被愈来愈多的国家逐渐纳入课征范围。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的选择,既要考虑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状况、人民群众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也要借鉴国际的通行做法,与国际惯例接轨,逐步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促进消费税的转型。
因此,在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的改革中,应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根据现有的公民的消费方式和习惯,重新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结合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现阶段应该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是要加强对奢侈性消费,如夜总会、射击、狩猎、跑马、游艺、高尔夫球、保龄球、桑拿、保健饮料、高档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裘皮制品、高等装饰材料、美术工艺品等产品的消费税的征收。
一、消费税的局部均衡分析
税收的局部均衡分析,是指只考虑税收对奢侈性消费品的影响,而不考虑税收对其他商品的间接影响。
在完全竞争市场中,一部分税收转嫁给购买者,一部分转嫁给生产者或要素供给者,转嫁的比例取决于供求弹性的力量比。一般来说,供给弹性较大的商品,生产者可灵活调整生产数量,最终使其在所期望的价格上销售出去,因而所纳税款可以作为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转嫁出去。而供给弹性较小的商品,生产者调整生产数量的可行性较小,从而难以控制价格水平,税负转嫁困难。同理,需求弹性较小的商品,其价格最终决定于卖方,也可以顺利地实现税负转嫁;但需求弹性较大地商品,买方可以通过调整购买数量影响价格,税负转嫁比较困难。如果把供给和需求结合起来考虑,则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时,税负容易转嫁;供给弹性小于需求弹性时,税负转嫁困难。
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中,政府征税的结果同样将导致税后均衡价格上升,而消费者支付上升的价格并不能被生产者全部占有,政府税收将由生产者与消费者共同承担,分担比例则取决于供求弹性比率。而在垄断竞争或寡头垄断市场中,税负的归宿将取决于定价模式的假定。如果任何一个垄断竞争者相信,对征税商品提高价格都会引起消费者转移消费至其他竞争者,任何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由此而不相应提高征税商品价格,结果消费者价格不变,税收全部由厂商承担。相反情况是如果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对征税商品联合行动,同时提高商品价格,则大部分税收可能被消费者负担。
奢侈性消费品基本上都属于需求弹性大于供给弹性的商品。根据以上分析,对它们征收的消费税大部分由商品的提供者承担,必然会减少这类商品的供给,这可以从源头上遏制不健康消费,引导生产和消费的健康发展。
二、消费税的一般均衡分析
上述分析仅说明了消费税在奢侈品商品中的归宿。可是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种产品和生产要素的价格、供求关系等因素都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对奢侈性消费品征税可能会在整个经济中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
一般均衡分析所有商品、生产要素的供给和需求都达到均衡时的价格决定,以此确定对奢侈性消费品征税对其他商品的影响。从消费的角度看,政府对奢侈性消费品征税,将使消费者减少对其购买,转而购买其他产品,从而增加对其他产品的需求替代效应,将使其价格上涨,而奢侈性消费品相对价格下降,于是税负就会从奢侈性消费品消费者扩展到其他商品的消费者身上。更进一步说,税收负担不仅会落在奢侈性消费品的消费者身上,也会落在所有消费者身上。
对奢侈性消费品征税必将增加其他商品消费者的税收负担。虽然存在穷人帮富人纳税的不合理现象,但是,由于非奢侈性消费品数量多种类广,事实上每单位的非奢侈性消费品,消费者所承担的税收增加额度很小,而且,由于税收的负担者人数多、范围大,能够更加有效的保证财政收入。
三、消费税征收与国民经济增长的计量分析
分析消费税的征收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关系,可以借鉴Cobb―Douglass函数,在科布-道格拉斯函数中加入消费税征收这个变量,通过分析消费税变化率与国内生产总值变化率的关系来确定消费税和国内生产总值的关系。而且,由于我国GDP基础存量大,其现值不仅仅受资本和劳动投入量的影响,前期的GDP值对当期GDP有很大影响,所以建模时也应该考虑GDP存量因素。因此建模时必须采取差分法,模型可变为:(GDP)=(A)(K)α(L)βf(cons)f(GDP(-1))其中GDP表示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A为常数项变化率,K表示国内的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L表示国内就业总人口增长率,CONS表示消费税征收总额增长率,GDP(-1)表示国内生产总值前期增长率,数据如表1所示。
由于消费税征收总额数据是从1994年开始,而2004年的数据暂时没有,所以所有的分析数据都是从1994年到2003年的(以上数据来源于国研网)。
将以上数据代入计量软件可得表2:
将统计分析结果代入方程,得:
(GDP)=(2.353709)*(K)0.624543*(L)0.572154*(CONS)-0.154682*(GDP(-1))0.538776
从经济意义上来考虑,K、L的系数均大于零,表示GDP的增长率会随着资本和劳动的投入量的增长率而增加,这是符合实际情况的。CONS的系数小于零,表示随着消费税增长率的增加,GDP增长率将呈下降趋势,GDP(-1)的系数大于零,表示前期GDP增长率越大,即起点越高,当期GDP增长率就越大,这也显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从统计意义上来考虑,以α=0.05,n=10,k=4,查t分布表和F分布表,得到临界值:t0.025(5)=2.571,F0.05(4,5)=5.19,可见模型除cons外其他变量的t统计量和F统计量均大于临界值,但cons可以通过α=0.1的检验,各个变量以及整个方程显著,模型中R―squared值为0.979714非常接近于1,方程拟合优度高。模型使用差分法建模,故肯定不存在序列相关性和多重共线性,根据Cobb―Douglass函数的性质,方程肯定不存在异方差性。因此,以上模型基本能够反映加入消费税增长率和GDP增长率存量变量后Cobb―Douglass函数模型在中国使用的实例。
从以上模型可看出,因为消费税增长率的系数小于零,所以消费税增长率和GDP增长率呈反向关系,这主要是因为我国GDP的增长主要是由投入推动,而不是由消费拉动,在相同口径下,消费税的增收变化得越多,说明居民消费增长越多,也就是消费越多,储蓄就越少,投入量越少,所以GDP增长率将呈下降趋势,降低经济发展的速度。
所以,要使得我国的经济取得更快的发展,必须在保证基本消费的前提下鼓励更多的储蓄,更多的投资。当前必须消减奢侈品的消费,引导居民合理消费,为国家后期建设储备更多资本。因此,必须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
参考文献:
1、朱福兴.消费税归宿的均衡分析及启示――从税收负担归宿的均衡分析谈消费税改革[J].苏州市职业大学学报,2003(4).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0-0142-02
一、现行消费税征税范围分析
(一)现行消费税具体征税范围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法在2006年4月税法调整后一直延用至今,确定征收消费税的有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 实木地板等 14 个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这是继1994年开征消费税以来,先后经过多次修改,由最初的 11 个税目增加到目前的 14 个税目。
调整后的消费税应税商品主要包括五大类:一是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白酒、鞭炮、焰火等,对其课税达到“寓禁于征”的目的;二是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级手表、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对其课税,既不会影响人民正常生活,又可以起到引导适度消费的作用;三是高能耗、高档次的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对其课税可以起到节约能源的作用;四是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的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成品油、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对其课税,有利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五是对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高档护肤护发品等。
(二)现行消费税征税范围主要呈现的特点
1.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有选择性
消费税是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对一些特定产品征收消费税。所以,消费税是选择部分消费品列举品目征收的。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与增值税的部分征税范围是交叉的。也就是说,对消费税列举的税目的征税范围,既要征消费税,同时又要征增值税。但所有征收增值税的产品,不一定就全部征收消费税。因此,消费税征税范围有很强的选择性。
2.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具有较强的税收调节性
消费税选择将一些奢侈品、高档次消费品列入、非生活必需品等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这充分体现了税收的调节作用。这样,既有利于给社会成员消费做出一种正确的消费导向,又有利于社会成员的收入分配合理调节。例如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就可以有效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
3.消费税征税范围具有环保性、节能性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对能源、实木地板、一次性木筷征收消费税,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资源。我国的经济不能离开环境而孤立地发展,这样的发展是不可持续的。国家通过对自然资源中的一部分征税,从而加大对环境的保护、资源的保护。
4.消费税征税范围选择也增加财政收入
消费税选择一些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高档护肤护发品等。这些产品有较低成本,较高利润的特点,对这些产品征收消费税不会影响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相反会有利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三)最新消费税征收范围调整的经济依据
1.引导社会生产
消费税通过影响消费,进而引导社会生产。按照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要求,选择14种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并根据不同产品的消费结构,规定差别税率,调节供求矛盾,从而促使产业结构比重、产业组织类型和产业技术等级的调整,并最终优化生产要素的配置,使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整体效益相对保持一致。
2.控制社会总需求
对某些消费品课税,相应地增加了消费者购买单位商品的货币支出。在消费者可支配的货币收入量不变的前提下,一定程度上使得消费者消费心理发生改变,少消费或不消费,部分货币转化为潜在的购买力。最终会使现实的居民需求购买力总量减少,从而缓解供求在总量上的矛盾。
3.有效调节收入分配
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主要体现在对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的课征。“向富人征税”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完全必要的。根据消费税规定,购买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越多,纳税就越多,这充分体现了平衡收入分配的要求。
4.有效保护环境和资源
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问题日渐突出。2006年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相应增加环保消费品和资源消耗大的消费品,对有害环境或资源消耗较大的物品开征消费税(例如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增加了消费者消费成本,从而减少对环境的损害和对资源的消耗。
5.增加税收收入
消费税调整所产生的影响主要取决于“税负归属”,即消费税调整后的税负由生产者承担还是由消费者承担,而这又主要取决于应税商品的需求弹性与供给弹性。消费者的需求弹性越大承担的消费税就越少,生产者的供给弹性越大其承担的税负就越少。消费者的需求弹性由收入作用和替代作用决定影响因素,包括:收入状况收入越高,对价格越不敏感;兴趣偏好、商品的偏好越强,受商品价格影响越小;工作性质如豪华轿车是企业的形象等;替代品应税商品的替代性越强,对价格越敏感。供给弹性引起的企业的行业税率而增加的税收收入的变化,远大于取消护肤护发品的征税及调低小排量小汽车、摩托车及汽车轮胎的税率而减少的税收收入的变化。因此,税收收入是增加的。
二、现行消费税征税范围主要存在的问题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一)从世界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实践看,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大小与一国的经济、税收管理水平等有密切联系
从目前世界各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看,不外乎有三种类型:大范围的增值税、中范围的增值税以及小范围的增值税,前者以欧洲国家为代表,征收范围涉及农业、工业、批发、零售以及劳务等国民经济诸领域;中者以部分亚洲国家为代表,征收范围包括工业、批发与零售等商品制造与流通领域;后者以非洲国家为代表,征收范围仅局限于制造业。形成这种分布决不是一种偶然巧合,也不是政府的一种主观决断,而是由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税收征管水平所决定的。具体地,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商品流通与劳务服务越活跃,税收管理水平越高,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就越广(如欧洲国家),否则,就越窄(如非洲国家)。究其原因,可以从增值税的目的及其征管条件要求两方面来分析。众所周知,增值税是对商品或劳务流通中的增值流转额课征的一种流转税,它是作为多环节全额征收的周转税的对立面出现的,目的在于解决后者对商品或劳务的重复课税,以保障商品和劳务的自由流动。但是,由于增值税所采取以发票为基础的、环环相扣的税款抵扣制的征收制度,使得增值税较之周转税对征管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一个国家的税收征管条件较薄弱时,增值税是很难扩大面积推广的。因此,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确定实际上受制于两个因素,一是商品流通与劳务服务领域对避免双重征税的流转税制的要求,二是增值税的征管条件。当一个国家的经济越发达时,其专业化程度就越高,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与产品生产的联系就越密切,在商品和流通领域实行全值流转税所带来的重复征税的矛盾就越突出,推行使“商品和劳务自由流动不受阻碍的流通税法规”,即实行大范围的增值税就越有必要;而且,经济越发达,实行增值税所必须的社会环境和税收管理条件也就越具备。反之,当一个国家的经济欠发达时,其产品生产的专业化程度相对较低,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与产品生产的联系相对较小,在商品和流通领域实行全值流转税对经济发展产生的不利影响相对较小,实行大范围的增值税就显得不那么迫切;况且,在经济欠发达的国家或地区,由于税收征管条件较为薄弱,增值税也是很难大面积推行的。
(二)从增值税发展历史考察,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从增值税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过程看,最早进行增值税实践的是法国,丹麦位置其后。由于没有前人的实践经验可供借鉴,这两个国家在其国内推行增值税时,均持谨慎态度。1954年,作为国内税收改革的一部分,法国对价值增加部分征收了流转税,即增值税。但是,这个增值税最初并不是一个全面的流转税,因为它仅适用于那些制造商和批发商从事的交易,因而排除了一些重要的生产部门和分配部门。零售商和提供劳务的小企业主不实行增值税。直至1968年,增值税才逐步扩大到商业零售、各种服务业、农业以及自由职业者,其间已经历了14年的时间。再看丹麦:丹麦是第二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1967年,丹麦以增值税取代了以前在批发环节征收的营业税,但此时的增值税仅对商品和少部分劳务征收。直至1978年起,丹麦才把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商品和大部分劳务,而这时,距增值税开始实行也有了11年的时间了。事实上,当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决定把增值税推向全体欧共体国家时,所持的也是这种谨慎的态度。在1967年4月11日的“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关于成员国协调流转税立法的第一号指令”中,它建议欧共体国家局部、分阶段地实行增值税:“鉴于在零售环节实行这种税制可能在一些成员国会遇到一些实际的和政治方面的困难;因此,在经事前协商,应允许成员国将这种税制只推行批发贸易(包括批发环节),并允许在零售或零售前的一个环节另外实行合适的补充税;鉴于有必要分阶段实施这种税制,因为流通税的协商会导致成员国税制结构的大幅度改变,并将对预算、经济和社会领域产生一定的影响;”。直到1977年,随着欧共体国家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增强,欧共体各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增值税征管条件的不断成熟以及增值税管理措施的不断完善,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关于成员国立法协调营业税的第六号指令,也才一改一号指令中所采取的谨慎态度,建议实行包括劳务在内的大范围的增值税。在指令的第二章第二条中规定:“下列各项应缴纳增值税:1.纳税人为了取得报酬,在国家征税区域内实现的商品销售和提供服务。2.商品进口”。因此,无论是最早实行增值税的法国或丹麦,还是欧共体,其对增值税的推广都是持谨慎的态度,从局部范围开始,然后才逐步扩大到全范围。
(三)从增值税现状考察,增值税征收范围存在一定的禁区
从理论上看,理想的增值税应该是普遍征收的,但是,由于某些行业、货物和劳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这些行业尽管在理论上存在着征收增值税的可能性,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高昂的征税成本以及由于征税而产生的一些更为复杂的问题:使得政府不得不放弃对他们的征税。因此,无论增值税征收范围如何扩大,始终存在一些政府无法或不愿涉及的领域,由此形成了增值税征收上的禁区。著名的增值税专家爱伦·泰特在《增值税国际实践和问题》一书中把他们归纳为8种“难以征收的货物和劳务”,他们是:建筑业、租赁和业、金融服务业、境外提供劳务、拍卖商和二手货、手艺人、赌博和抽彩、赛马等。事实上,从目前推行增值税的国家看,既使是在已实现全面征收增值税的欧盟国家,也存在增值税的免税区域,如,法国对大部分的金融交易活动,德国对不动产、金融交易、运输和交通等均实施了免税。由此看来,既使是在普遍征收的增值税制度下,仍需对部分行业或商品免税。
对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调整的思考
反观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由于有限全面型增值税存在的重复征税和征管等方面的问题,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呼声越来越高,并基本上形成一种分步调整的共识,即,目前应先将矛盾最突出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以后逐步扩大到广告、租赁、仓储、等行业,最终取消营业税,实行全范围的增值税。应该说,这种意见代表了增值税征收范围调整的一种趋势。但是,鉴于上述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国际实践经验,基于我国的实际,笔者认为,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调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审慎进行:首先,就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第三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的比重看,暂不宜实行全面型的增值税,也就是说,暂不宜把增值税扩大到整个劳务领域;其次,必须以渐进的方式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不宜采取一步到位的激进的改革方式;最后,即使实行全范围的增值税,也应适当保留增值税的免税区域,如对金融业,可采取免税或征收金融活动营业税的方式来实现对金融业的流转税征收。
从目前我国的情况看,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要扩大,最迫切的,必须解决如下三个基本问题:
一是财政分配体制问题。
我国现行的财政分配体制是建立于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之上的,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地方税共同构建了这一体制的三大基石。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在三大基石中,地方税这一基石是较为脆弱和不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困难重重,遗产赠予税、财产赠予税等多种税的改革远未到位,地方税仅靠营业税起单脚支撑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意味着营业税征收范围和税基的缩小,从而营业税税收收入的减少,这就会给本不完善和稳定的地方税体系造成很大的冲击,地方税体系会因此失去支撑,分税制财政体制也会受到影响。因此,除非同时进行分税制的改革,重新划分中央地方的收入范围和收入比例,否则,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改革是难以进行的。从客观上看,也可能是无法进行的,它会因为损害了地方政府的利益而遭受地方政府的抵制。
二是增值税的类型问题。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的增值税,允许抵扣税款的范围仅限于外购的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有形动产上,而外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大多数劳务所含税款是不允许抵扣的。因此,如果不考虑增值税的转型而冒然扩大征收范围,对一些行业来说,可能会引起税负的急剧增加;而对另一些行业来说,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能是毫无意义的。在此,我们以目前转型呼声最高的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为例进行分析。先看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是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行业之一,在其总支出中,资本性支出所占比重较高,而非资本性支出比重较低。在现行增值税没有转型的情况下,若改征增值税,因可做进项抵扣的数额较小,其税负必将大大提高。据浙江省对131户交通运输企业的调查,1996年,其不含税营业收入为31.49亿元,而其外购材料、燃料及低值易耗品、水电费及加工修理修配费的金额只有9.96亿元,仅占营业收入的31.6%。加改征增值税按17%的税率征税,那么其应纳税额为3.66亿元,税收负担率高达11.6%,即使按13%的税率征收,税收负担率也将达到8.9%。因此,在当前交通运输业经营不景气的情况下,不宜对其改征生产型增值税,否则,这么高的税收负担将使企业难以承受。再看建筑业: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特殊行业,其产品既可作为生产资料,又可用作消费资料。当它作为消费资料时,由于其处于产品流通交换环节的终端,不实行增值税也不会对增值税的链条机制构成破坏;而当它作为生产资料时,在生产型增值税下,其所含的税款在购买方照样得不到抵扣。因此,在生产型增值税下,建筑业改征增值税的意义并不大。倒是从税收行政效率的角度看,实行营业税更有利于税款的征收。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制造行业呈现出专业化分工的发展趋势,同时衍生了许多服务性的外包需求,例如对于人力资源的培训、物流、税务等,这使得制造业和服务业开始出现融合,有人称这种现象为“2.5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不利于生产业的发展”。例如,有三家企业ABC,A企业从事生产,如果A企业不从生产企业B中独立出来,那么在为B企业提供业务服务的过程中就可以不需要征收营业费用,而从其他企业购进资源也可以从B企业的增值税中进行抵扣,但是一旦A企业从B企业中独立出来,就会出现A企业再为B企业提供服务就要缴纳营业税,从其他企业购进为B企业服务所需要的资源的增值税也不能再从B企业中抵扣,这就导致企业重复征税,负担增大,不利于企业的生产、服务相分离。但是如果生产业不从母体中独立出来,难以实现自身的发展。当前的税收制度不利于将制造业和服务业进行融合发展。
2.产品和服务出口均不能真正实现零税率,不利于贸易结构的优化升级
[1]当前经济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我国国内经济的发展受国际影响比较大,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国贸易结构的优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与国际接轨,促进了国际服务贸易的增长,但是其发展速度仍然比不上商品贸易,并且长期以来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处于逆差的状态。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促进服务贸易,扩大服务出口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采取的税收制度,并不能实现产品出口零税率,削弱了我国服务贸易的竞争力,不利于贸易结构的调整和改变。
3.服务业总体税负相对比较重,不利于服务业的发展
根据当前我国纳税的状况来看,对于第一产业优惠最多,已经全国实现免征农业税,为了促进第二产业发展也推行了较多的优惠政策,相比较而言,关于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就比较少,这样的现状尤为不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而2009年的增值税转型之后,这种状况不仅没有改善,反而加重了。在“十二五”规划中曾提出不断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第三产业比重的期许,而不断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对于实现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对于不断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具有重要的意义,也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
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中遇到的问题
扩大增值税增收范围改革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在进行改革的过程中仍然有些问题有待解决。
1.如何确定扩围顺序
目前我国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涵括“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娱乐业等9个行业”[2]。这9个行业涉及到社会生活生产中的方方面面,具有较大的差异,因此在进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的过程中首先要确定进行改革的行业顺序:是采取渐进的方式,逐渐将所有的行业分批进行增值税改革,还是一次性将全部行业都进行增值税改革。将两种方式进行对比可以看出,前者是我国在进行税制改革中最常采用的方式,一方面有利于缓和矛盾,但是不利于进行彻底的改革,容易出现残留问题,后者的改革比较彻底,可以较好达到目的,但是这种改革方式本身对于税收征管条件的要求比较高,一些特殊行业的改革难以实现,而且彻底进行改革遇到的阻力肯定会比较大。因此在进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的过程中选用哪种改革方式、改革方式确定后大致采用几步完成改革都需要进行缜密的规划。
2.如何确定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和第三大税种,其收入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增值税税率的确定是否合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第三产业内部不同行业的增值税具有差异,因此在设置增值税税率的过程中,如果将增值税税率设计较高,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不利于行业的发展,也会背离进行增值税改革的目的,但是如果增值税的税率设置偏低的话,会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收入,不利于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同样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因此在进行增值税税率设定的过程中,应该综合企业发展和财政收入两方面的内容。
3.如何调整财政管理体制
如何进行财政管理体制的调整也是制约扩大增值税改革征收范围的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这是由于当前我国税收主要采取分税制体制,也就是由不同的部门管理不同的税收。在进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的过程中如果不能有效地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改革效果将会事倍功半,如果想要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有必要对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然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牵涉利益众多,在短时间内难以实现。
三、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改革思路
虽然在进行增值税改革的过程中困难重重,但是切实结合国情,通过借鉴国内外税制改革的状况,选择合适的改革方式,取得改革成功还是指日可待的。在进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改革过程中要遵循以下原则:首先要遵循改革的紧迫性与渐进性相结合的原则;其次“与结构性减税政策相结合”[3];最后不断协调地方与中央的利益关系,实现两者平衡,遵循不断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原则。
1.明确增值税扩围顺序
笔者比较赞成渐进式的改革方式,分批进行税制改革。首先这一方式符合我国一贯的改革传统,有利于广大群众接受,并且可以在改革的过程中不断解决问题,借鉴改革经验,促进改革成熟,综合考虑我国各个行业的发展现状短期内对金融、地产等行业改革难度比较大,因此可以先对其他相对容易的行业进行改革。
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规范工作中,需要深入了解与分析我国的法律背景及市场经济的发展环境,不仅需要满足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要求,还要对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形式进行深入分析,实现市场经济的均衡发展。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与形式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了更好的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需要对事业单位的经营模式及管理内容进行研究,推动财务会计工作的顺利实施[1]。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财务会计工作发挥着重要作用,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起着推动作用,因此事业单位要对财务管理工作予以重视,充分了解我国当前宏观经??发展的相关要求,获取市场信息为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提供依据,为事业单位的发展提供保障。在财务会计工作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财务会计规范要求执行,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加强财务信息披露,避免出现财务信息失真的现象,确保事业单位的发展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相适应,为财务会计规范工作提供支撑。
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对税收征纳的影响
根据地税部门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营单位等作为生产经营或非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按照相关会计规范及收付实现机制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并根据应税获取率来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征收,因此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规范工作中对税收征纳产生重要影响[2]。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中,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存在一定的联系性及差异性,在事业单位的税务核算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如事业单位的经营及发展过程中,事业单位不仅存在应税收入,还有非应税收入,在对两种收入费用进行划分时,需要分别对两种收入费用进行科学划分,从而保证税收征纳的金额更加明确与清晰,但在对收入费用进行核算及操作时,加大了会计工作量,从而导致事业单位在核算过程中,并不严格按照税法来实施会计规范工作,对税收所得及会计记账工作也没有根据税法来展开。因此税务局对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及税法两者之间的关系,制定了明确的管理条例,对事业单位的税务管理办法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对事业单位会计规范工作及税收征纳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根据税收征纳的本质及其影响结果,提出相应的对策[3]。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7)04-0089-02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体框架以初步搭建完成,成功且有序的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成功地挣脱了行政指令对于经济发展的限制,与此同时,也产生了种种弊端,若不对弊端加以整治、革除,可能会影响中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科学健康的发展。在税收方面,存在着大量的不规范行为,偷漏税的现象屡禁不止,走私贩私愈发猖獗。个别地方政府,对税务单位的税收工作横加干涉,设置障碍,片面地保护地方利益,而个别税务人员工作不够认真负责,相关的税收政策得不到贯彻落实。有关部门对于税务工作不配合,甚至对税收人员的执法行为加以阻挠。上述的种种行为是对中国税收政策的严重破坏,扰乱了经济秩序,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给税收的健康有序发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进而威胁到了中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税收是调节国家社会经济的重要方法,税收是否健康有序,间接影响到国家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税收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于税收的规范整顿,迫在眉睫。
一、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化的重要性
财务会计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以完成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为主要方向,在会计工作中既要满足事业单位内部的管理需要,又要注意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事业单位,所有的会计工作都要遵循相关的管理规范,唯有如此,才能使事业单位的汇总信息得到有效的保障,为事业单位的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财务工作要在事业单位的会计规范下进行,保证事业单位的财务资料的内容具有真实性,不虚构财务资料内容,做到诚实守信,只有这样,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才能走到时代的前沿,对于财务会计的规范才能得到合理有序的开展。
作为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之一,在财务会计工作的实际工作过程中,要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基础。一方面,要符合事业单位的发展需要,另一方面,也要为国家的宏观经济发展服务。无论是什么形式的事业单位,对于财务会计的工作流程,都必须严格的依照事业单位或是税收征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标准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规范,事业单位的相关人员,要严格地加以贯彻落实,其有.利于事业单位的良性发展;有力地保障了事业单位财务资料准确性、真实性与时效性,在促使中国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同时,也顺应了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的规范,必须得到严格的贯彻与落实。
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和税收征纳之间存在的差异
(一)在收支确认上存在差异
当事业单位产生了应税业务与非应税业务,应根据税务征纳的相关法律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依托:开始进行收支确认的工作。但是在目前,如果a生了上述的情况,事业单位的收支确认原则却是收付实现制,并以此进行财务会计工作。这种现象导致在进行与处理相关的业务时展现出了差异化,通过财务工作的具体实践,我们可以看出,事业单位为了避免将财务工作复杂化,在大多数情况下,采用非应税业务的收支确认原则,来完成应税业务的财务会计工作,其业务的方方面面都在使用收付实现制。
(二)在费用扣除上存在差异
根据税收征缴的相关法律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的计税工资分别按照相应的百分比,进行征缴,但是原有的相关费用属于直接列支,在财务会计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不在扣除的范围之内。在财务会计的费用扣除中,职工福利费用如果被扣除,那么医疗基金就不在扣除范围之内,几乎所有的企业与事业单位,都以此为规范,进行相关费用的扣除。但是在财务部门做账时,大多数是根据国家财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费用的扣除。这就造成了职工福利待遇扣除出现了差异化的情况,所有的费用扣除通过事业支出的方式,来完成对该业务的处理。
(三)资产处理的方式存在差异
根据税收征纳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对事业单位进行税收征缴的工作过程中,其征缴标准要做到严格、规范。但是,就当前来看,这类法律法规不能得到贯彻落实,实际上,事业单位依照的财务会计规范,在对于资产处理与计算的手段上与税务征纳的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首先,在固定资产方面,确认标准存在差异性。税务征缴的相关法律法规显示:使用一年以上且应用于生产经营或是使用两年以上,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的,不应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设施的物品可以作为固定资产。但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依照的规范内容与税法相对比,其在定义上就存在差异性。另外,对于固定资产的购买与支出,其在处理方式上也显现出差异化的特征,根据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规范,对于固定资产的购买所需的费用,可以将其纳入支出类的范畴。但是根据税务征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固定资产的购买,其支出的计算,应包括在所得税的范畴之内,因为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购买置办可以计人资本。可以明显的看出,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四)在无形资产的处理上存在差异性
依据事业单位的相关财务会计规范,将无形资产的处理手段分为以下两种:一是事业单位内部如果没有进行过成本核算,对于这种事业单位,进行无形资产处理时,主要采取的是一次性摊销的手段在财务工作中,将其纳人事业支出的范畴内。二是存在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可以在收益期内,完成对成本的摊销,在财务工作中通过分期记录的方式,将其纳入,经营支出的范畴。但是在税务征缴的法律中存在差异,即要求使用直线摊销法,不考虑实际现状,在收益期将无形资产的成本进行摊销。
三、对于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之间影响的具体论述
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过程中,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的相关标准与税务征纳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而这种差异会对事业单位的所得税计算产生较大的影响,使得事业单位在M行所得税计算时出现困扰,给事业单位的涉税业务有序开展带来了挑战,在大多数的事业单位的发展与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应税业务与非应税业务两种形式,而对于这两种形式的业务,收入费用的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就需要具体分析,不同的收入应与不同的费用扣除情况相对应,其划分要做到科学、合理与规范,使得税务征缴得以健康有序的开展,征缴税款的额度具有准确性,另外,在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在开展计算收人与支出的工作过程中,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的工作量就会非常的繁重,进而,造成财务会计在进行计算时,并不是按照税务征纳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标准进行计算,其计算方式和收支确定方式也不能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
国家的税务主管部门面对这种充满差异化的,不符合规范的处理方式,进一步了明确了管理规范制度,以规范条文的形式,对事业单位的税务征缴,加以科学的规范,使得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的工作得以规范化,税务征缴的收缴金额准确化,从本质上对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纳现状和影响,有着一定的把握与了解,在进行税务征缴工作的相关问题时,可以做到有的放矢,进而在面对相关问题时,不会手足无措,可以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返还改为与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挂钩的通知》(国发〔1994〕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吉政发〔1994〕5号)规定“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中央的税收返还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上述两税平均每增长1%,中央税收返还增长0.3%;省的税收返还递增率按全省六项共享税平均增长率1:0.3系数确定,即上述六项共享税平均每增长1%,省的税收返还增长0.3%”。为调动地方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促进中央、省和市(州)、县(市)收入的合理增长,按国务院通知要求,省政府决定,将中央和省对市(州)、县(市)税收返还额的递增率改为按本市(州)、县(市)增值税、消费税和省与市(州)、县(市)共享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
2017年8月22日,应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申请,商务部年度第41号公告,决
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
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在本次复审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倾销。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8年7月1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按以下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1.康宁公司(Corning Incorporated)
2.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OFS Fitel, LLC)
3.德拉克通信美国公司(Draka Communications Americas,Inc.)
4.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8年7月1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一、房产税征税范围现状及产生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房产税税制于上世纪的80年代制定,征收范围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农村被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我国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经济结构和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当时制定的房产税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没有办法适应当今的情况:首先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房地产业伴随中国经济迅猛发展,商品化程度越来越高,个人购房比例越来越高,随着个人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对这部分人征税可以缓解收入分配问题,而原来的政策中对这部分人却是免税的。而且,在中国转型时期,资本的积累很多是不规范的,但是如果是以资金为形态存在,政府很难对收入的差距情况进行调节,如果是房产这种形式,就可以有的放矢。而原来的政策中,现在存在的这些问题还不存在甚至不明显,政策只符合当时中国的情况。
随着中国经济的增长,贫富差距的增大,房产税这一财产税本应在税收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征税范围过于狭窄等问题的存在,房产税在税收中占有比例较低,调节功能难以发挥。
二、完善房产税征税范围关键点
完善我国房产税征税范围的关键点就是将城镇居民住房纳入其中。我国现有的房产税政策制定于1986年,显然已经远远跟不上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脚步,房产税应该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现行的房产税政策中征税范围过于狭窄,房产税总量受到限制,增长速度受到制约,这些都直接影响着其作用的发挥。
房产税的增长速度总体上是呈现减慢的趋势,而税收总额的增长速度在近几年,尤其是02年以后,明显高于房产税的增长速度。另外,房产税在税收总额中的比例从02年以后也呈现下降的趋势。房产税在税收中起到的作用自然也受到约束和影响,这使得本应该在诸多方面发挥作用的这一税种不能充分发挥它的作用,调控功能受到了制约,同时也限制了地方财政的收入,影响资金更加合理的循环。为了保证其充分的发挥作用,合理稳健的增长,就应该采用“低税率,宽税基”的政策,逐步扩大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原来的房产税确立背景是在市场经济的起步阶段,符合的是当时经济运行的格局和环境,因此范围狭窄,这种情况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房产税收入的增长。房产税范围的扩大主要针对原来政策中缺少的几部分。农村的房产在原来并没有纳入征税范围,在现阶段也可以开始考虑是否纳入其中。
因为随着城市区域面积的扩张,过去是农村的现在已经部分变成了城镇,新的开发的房地产具有了商业性质近年来的农村工业的发展有了一定实力,一些地方和城镇差别相差不大,对这部分房屋的产权征税,纳税人是有能力负担的。但由于农村房屋从统计评估到具体监管等多方面现阶段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具体实施起来困难较大,这部分只在可以考虑的范围内,现阶段还不具备具体实施的条件。再来看一下事业单位的部分,这部分原来属于房产税减免优惠,过去并没有列入房产税的计税范围之内,原因是由于当时事业单位的性质长时间的界定不清,大部分的事业单位处于政府财政和市场资金之中,不仅仅依赖于政府的财政拨款,也有的从市场上吸收资金,不好界定其具体性质,但随着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很多事业单位已经逐步转成独立的经营单位,产权拥有者就是单位本身。但事业单位存在的这些问题,也随着发展在不断改进,这部分内容政策中也逐渐有了增加说明的部分。所以,扩大房产税征税范围现阶段主要集中讨论的就是城镇个人居民用房的部分,就是个人拥有的非经营性用房部分。
三、城镇个人居民用房征税具体实施建议
(一)征税范围
城镇个人居民住房,具体指的是城镇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二)计税依据
对城镇个人居民用房征税的计税依据将采用房产评估的方法。征税要想顺利的进行,就需要有合理的计税依据。依照国际的惯例,房产税以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这样既能够建立税收额随房价上升而上升的机制,确保了地方财政的平稳增长,而且还可以解决不同地段的极差收益的情况,充分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
根据国际上面的经验,房产的评估可以每3~5年进行一次,具体的年数应该根据经济周期的情况来定。在评估的时侯,根据房地产不同的类型,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
目前,国内的房产税的征计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人工、市场指导价、运用计算机软件系统。
显然软件系统更加的科学合理,但是由于数据欠缺,这种方式实施起来也有一定的限制。对于城镇民用住宅的评估,可以先以市场价格法为主,辅之以收入法,在这两种方法都不适用的情况下,则使用成本法,无论采用哪种方法来进行评估都要充分的考虑级差地租、建筑材料价格、折旧等这些因素对房产价值的影响。
当然,为了更为科学和简便易行,可以参考成都在二手房交易中试行的做法,设立“房地产评税软件系统”,将土地所在地的批文、成交价、地号、出售价格、面积楼层、结构,年限等方面基础信息作为参考,请资质信用好的评估机构参与,深入房屋社区、住户对房屋的具体情况诸如位置、周边交通等进行摸底、反复论证,将整合的大量的房屋信息数据输入计算机“房产评税系统”,使得这个系统的计算征收的数据真实度高达70%-80%,并且定时更新调整数据信息,以达到较高的准确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