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8 16:27:17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保险公司人员管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时光如水,光阴似箭,充满机遇与挑战的xxxx年即将过去.一年来因为有了上级领导的正确领导,有了公司同仁的关心帮助,第一营销服务部各方面的工作均取得了可喜的成就,有了长足的进步.看到公司业务蒸蒸日上,我的内心感到无比欣慰和骄傲,因为这其中饱含着我们全体员工辛勤的劳动和汗水,是我们与时俱进,奋发有为精神风貌的体现,也是我们兢兢业业,齐心协力,迎难而上,扎实工作的结果.
在这里我要感谢分公司能够给我这样一个开创事业的机会,可以让我亲身参与和见证一个新的部门的成长,我想一个人只有经过不断努力,不断奋斗,才能克服自身的缺点,才能不断超越自我,实现理想和人生的价值,这些经历对我今后的工作和生活来说都将是宝贵的财富.现就我自06年12月任第一营销服务部经理助理以来所做的在主要工作向大家做一简要陈述,不妥之处请批评指证.
一、深化思想认识,明确职责定位.
我一直认为,干好工作的前提是不但要对自己的能力有客观的估量,而且对自己的岗位职责也要有相当清醒的认识.作为一名副职,我给自己的定位是:顾全大局,听服从安排,积极协助正职开展日常工作,此外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为业务发展和内控管理出谋划策,同时不断提高自己个人的业务能力.有了这一明确的定位,在工作中我就完全可以做到有的放矢,张弛有度,全身心的投入.目前我和张经理的职能分工还不是很明确,下一步还需要再加以细化,这样才能避免出现职能死角,有效提升工作效率.
二、努力学习政治、业务理论,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进入保险公司多年,一直都是在从事机关工作,缺乏管理和一线销售的经验,新的工作岗位又要求我要尽快完成角色转换,能够在以前不太熟悉的领域有所建树.在实际工作中,其实有很多问题都不是很难解决,但恰恰是知识与经验上的不足使得我只能摸着石头过河,事倍功半.现代社会是一个快节奏,重能力的社会,稍有不慎就会被淘汰,我必须知耻而后勇,时刻心存危机感.因此一年来我几乎所有的业余时间都在学习和充电,营销、管理、策划、政治、法律、金融,我如饥似渴的补充一切有用的知识.为了能够胜任这个岗位,为了能够做出更大的成绩,为了以后不再出现书到用时方恨少的尴尬,我需要加倍的努力.在这个过程中,我清楚的意识到,干一份工作很容易,但想要干好就绝不是那么简单了.
三、严格履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规范的制度,严明的纪律是我们一直都在强调的.作为管理人员,必然要在遵章守纪上做出表率.俗话说:“喊破嗓子,不如做出样子”,如果在台上说的是一套,在台下做的又是一套,就会对下属造成非常不好的影响.因此,任职以来,在日常工作中,我非常注重自身言行一致的形象,要求下属做到的,我自己首先坚决做到,要求部属不能做的,我带头不去违犯.在这一方面,我受到了比较高的评价.同时我自己也要克服长期从事机关工作形成的惰性,严以律己,戒骄戒躁,把饱满的工作热情和良好的精神面貌展现在大家面前.
四、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在管理艺术上寻求新的突破.
在机关时,可能习惯了一个萝卜一个坑的分工,多少有一些人浮于事的工作态度,现在初次创业,这才发现凡事都要亲历亲为,而且工作开展缺少头绪,所以有时候会觉得无从下手,在屡次受挫后甚至产生了一些消极沮丧的情绪.经过反思,我发现,作为一个管理者,个人的力量毕竟有限,很多时候都使不上劲,要想达成一个大的目标,则必须充分整合、调动所有人的力量,用集体的智慧解来决问题,这就需要管理者懂得去协调,懂得去平衡,从这个角度来说,管理绝对是一门学问.然而由于经验的缺乏,我的工作方法显得简单而粗糙,最初并不能有效的调动员工的积极性.随着自己对业务工作的逐步深入,慢慢才了解到一线销售人员的甘苦,我觉得,一定要站在员工的角度,设身处地的为他们着想,才能赢得信任和支持.本着这样的理念,我开始尝试走进员工当中去,不断与他们加强沟通交流.(fwsir.com)我们经常坐在一起探讨业务,聊聊家常,不但了解到了员工的想法和需求,而且加深了彼此的感情和信赖,我也从中得到了不少新的启发和灵感.在这种温馨的氛围中,部门上下变得就像一个大家庭一样,谁有了困难大家都会伸出援手,谁有了成绩大家都会为他喝彩,队伍变的更加团结,更加富有力量,这样工作也能够较为顺利的开展下去了.
五、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年初,在分公司确定的“一个目标,两个坚持,六个关键”的总体思路指引下,我配合张经理对全年的工作做了周密的部署,从任务的下达、营销队伍的建设、新职场的筹备等方面,都做了详尽的规划,就目前来看,这些工作安排基本上都得到了落实,各方面的举措也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分公司下达的168万计划任务已经提前一个月完成,全年力争冲刺180万;在册营销员已达四十余人,营销团队基本成形;新职场顺利搬迁,优越的办公环境让大家雀跃不已;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况,在张经理的报告中已有详细的说明,在这里我就不再赘述了.
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善于发现问题.虽然我们已经完成了分公司年初下达的任务目标,但客观的说,这个保费量并不高,甚至可以说与投入的成本不成正比,而且这是分公司在考虑到我们新部门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后,为不使我们负担太重所下的保守任务.看到第二营销部成立的比我们晚,完成任务却比我们早,说实话,我真的感到很惭愧.就我个人的业务来说,今年完共成保费万,有效增员人,从我自己所处的位置来看,也不是很理想,远远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
过去一年我们业务发展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重点来说,客观上,一年来我在从业务员嘴中听到最多的话可能就是:“这个保险咱们又不能办啊?”,“我辛辛苦苦跑来的业务怎么说划就划走了?”.这两种疑问很典型的反映出了我们当前所面临的主要困境:业务限制太多,划分不合理.这个时候我除了耐心的解释别无他法,因为这种情况也常常发生在我自己身上,我十分理解为他人做嫁衣的无奈与愤懑.主观上,我们的营销员新手居多,缺乏经验,加上我和张经理刚从机关转型到业务,工作性质发生了很大变化,业务知识和管理经验的缺乏一下子成为了我们的软肋,同时大量的业务关系资源还有待重新建立、发掘和梳理,这在无形中就延长了业绩的等待期,在业绩低迷的时期,我常常寝食难安.
从整体上看,我部发展的态势是健康向上的,但魔鬼往往又总是存在于细节之中,在创业过程中暴露出的种种杂乱的、或多或少制约着发展的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因为问题的性质一旦发生变化,就有可能非常致命.能否保持警省,并且具有高度的预见性,将显得尤为重要.
六、工作中的欠缺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在一年的工作中我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极大的不足.例如工作方法过于简单,看问题不够全面,在一些事务的处理上显得略为草率,在业务理论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上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自己在综合素质上距公司要求还有一段距离等等.从好的方面来看,所有的这些缺陷都给我的不断进步留下了充足的空间,会鞭策我更加努力的工作与学习,而且,能够清醒的认识到自己的不足本身就是一种进步.
七、下一步的打算和努力方向
业务方面,我们必须要痛定思痛,认真总结过去一年的经验和教训,客观分析成败与得失,以长远的眼光制定方针,寻找对策,并且尽快卸下思想包袱,理清工作思路,为08年的负重前行做好充分的准备,确保完成全年计划任务.
队伍是业绩的基础,08年的工作首先应当解决的就是壮大营销团队的问题,俗话说:“人心齐,泰山移;多增员,多举绩.”因此,要及早制定新的增员计划任务,强调其重要性,落实责任到人,还要在过去的增员的经验上积极探索更为有效的增员模式,增员理念.争取08年营销人员总数达到名.
学习是一个人、一个企业、一个国家和一个社会不断前进的智慧源泉.不断地加强学习,切实提高学习的能力,汲取更多的知识,是现代企业管理者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08年,我在这方面对自己将提出更高的要求,要在学习管理知识、专业技术知识、政治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虚心向其它同志学习工作和管理经验,借鉴好的工作方法,还要向先进的同业公司学习,把先进的经验和成功的做法运用到实际工作当中去.我还需要要进一步强化敬业精神,增强责任意识,为人处世高标准、严要求,务必使自己的全面素质再有一个新的提高.
随着保险业的开放和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中国保险公司面临的是资本实力、业务、客户、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强大竞争,而人才是保险业竞争的根本。怎样应对保险市场的人才竞争,如何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尽快改革人力资源管理体制,这是关系到中国保险业繁荣发展的大事。
一、中国保险业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必要性
1.人才是市场竞争中取胜的决定因素保险公司作为知识、技术、智力密集型企业,人才对推动企业发展和业务、技术、管理、制度创新等各方面的作用尤为突出和重要,是在未来激烈的同业竞争中能否取胜的决定因素。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国际大型跨国保险公司加快在我国的网点布局和本土化进程,其管理和业务人才主要来自于我国的保险行业。在各方对人才需求大量增加,而我国中高级保险人才又相对匮乏的情况下,对人才的争夺就可想而知了。保险公司能否在人才竞争中取得先机,将成为其在市场竞争中胜败的关键。
2.人才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中之重保险公司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离不开人才的支持,尤其是懂得现代企业制度组织和运营的人才支持。保险公司现代企业制度的设计既要满足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等现代企业制度的一般特征,也要结合保险公司现实的行业特点、产权结构、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因而不但需要通晓企业管理理论和实务的人才,更需要通晓国际保险公司经营和管理惯例的人才。
二、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保险人才供不应求
我国目前保险从业人员有120万人,但整个保险从业人员在数量、结构、素质等方面跟不上保险市场发展的需求。保险行业的精算、核保、投资、理赔、展业等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渐进、累积的过程,而我国保险专业本科人才的培养也仅仅是近几年才起步的。目前我国各方面的保险人才都严重不足,尤其是保险精算师等专业技术人才和了解国际保险市场情况、熟悉国际保险法律法规的复合型人才更为短缺。
2.保险公司缺乏竞争激励机制
从某种角度讲,人力资源管理的精髓就在于激励员工,使之保持高涨的工作积极性。只要激发人才主体的内在动力,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人才才能不断增值。除了在工资收入、各种福利等物质方面需要外,员工的精神需要也是不可或缺的,这一点主要体现在个人发展和对成功的需要上。但目前保险公司中合理的人才选拔体系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尚未形成,这些都不同程度地阻碍着人才的脱颖而出,影响了高素质人才聪明才智的发挥。
3.保险人才的正常流动受到限制
保险人才的流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保险人才供不应求的格局必然引致保险人才在不同保险公司间的流动,但是这种正常流动却受到部分保险公司人为的限制。他们一方面不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留住保险人才,另一方面对即将离去的保险人才加以种种阻挠,阻碍了其正常发展。
三、新形势下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竞争形势分析
1.外资保险公司涌入后人才竞争将日趋激烈
随着中国加入WTO和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外资保险公司诱人的发展前景、培训机会、先进的管理体制和高薪,对保险业内人士具有相当的吸引力。随着业务竞争的升级,对高层次、专业性保险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如果保险公司现有人才流动、保险潜在人才流失问题不解决,那么中国保险公司难以与外资保险公司竞争。
2.保险业经营环境变化对队伍素质提出挑战
当前,保险专业人才的匮乏,将是制约我国未来保险业发展的最严峻的挑战之一。这既表现在现有人才缺乏和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后日趋激烈的“人才战”,还表现在现行的保险教育观念、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师资状况等有待实现根本性转变。
3.人才竞争向专业化和复合型的竞争趋势发展
其特点有二:一是人才的需求趋向专业化,市场竞争必然使经济、管理的技术朝专业化方向发展,人才发展本身也朝专业化方向提升。二是专业人才的竞争朝高新科技信息、保险营销、精算、理赔、保险法律等专业转移,使人才专业的门类更加齐全,专业之间相互融合、渗透,人才向一专多能发展。
四、我国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应采取的措施
1.建立高素质的保险公司员工队伍
(1)要建设具有先进性的领导班子。优秀领导者对保险公司至关重要。保险公司的领导者需要在企业经营环境不确定的条件下发挥领导决策作用,需要引导企业依法经营,提供具有竞争力的优质服务,完善高效的经营机制,同时有效地运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般企业要发展壮大,后进企业要摆脱困境,都要求这个企业的领导者必须是优秀的。
(2)要用先进的企业文化凝聚干部员工。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服务性企业,要确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实行“人性化”管理,把尊重人才、尊重人的各种潜能的发挥置于管理的首位。通过实施文化管理,确立企业共同遵循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大力弘扬企业精神,引导全体员工为实现统一、明确的目标而做到同心同德,步调一致。保险公司要建立具有人性化、科学化的激励机制,既考虑人才的物质需求,又考虑人才的精神需求,创造一个尊重员工的环境,对员工实行非强制性的激励和约束。保险公司要发扬民主精神,保持管理层与员工之间的经常交流,管理层能够认真听取员工意见,满足员工自我实现的欲望,使员工体会到自己参与创造企业的价值,从而更充分的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3)要全面提升员工的业务素质,建立培训开发制度。在新的形势下,培训不仅仅是为了使员工适应工作的需要,而且是帮助员工提升自我价值的一种渠道,是公司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首先应加强对新员工的培训,开发、培训和使用他们的潜力;其次保险公司要以高等院校为依托,培养所需的保险事业人才。
(4)要积极营造使人才脱颖而出的氛围。一个公司能否充满活力、奋发向上,关键在于它能否激发员工的热情和才智。新形势下的人事工作应当建立激励、开发、培养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建立一整套完整的激励约束机制。首先,要扩大激励竞争的用人机制。其次,要建立科学的激励、考核机制。再次,要做好人才挽留工作,以公司自身的影响力吸引人才,用好人才。
2.建立公司与员工个人发展相结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1)竞争激励。竞争是激励的重要手段。竞争机制会使员工处于激发的状态之中,让人产生一种紧迫感和激励感,强化员工永不满足,促使人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首先在用人制度上企业应在管理岗位和任职上实行聘任制和聘期制,同时,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真正实现以市场为基础配置人才资源。通过规范的契约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促进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其次在选拔任用制度上推行竞聘上岗,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竞争机制引入到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员工的岗位变换工作之中。重点在领导、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上推行竞聘上岗,一方面激活管理人员队伍,使在岗人员既有被淘汰的压力,更有提高素质、努力工作的动力,激发他们的奋发进取精神;另一方面为更多更优秀的人才走上领导、管理岗位提供了可能,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发现和掌握一批素质较高、潜力较大,有培养前途的年轻后备管理人员。
(2)考核激励。考核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考核的质量,最大限度地激发管理者的主观能动性是考核的关键。首先,要设定科学的考核标准。从工作实际出发,设置考核项目和考核指标,明确考核内容和考核程序,以工作实绩为重点的考核评价体系。在方式上,实施分类量化考核,区别对象,实施不同的考核办法,以分类量化考核的方式考核业绩,以多方评价的方式考核综合素质。在时效上,尽量缩短考核周期,实施动态考核,提高时效性。其次,要认真组织实施。实施阶段要充分准备,精确操作,深入分析,保证结果的准确性,为领导和管理人员岗位调整提供客观、公正的依据。最后,要实施有效的激励。将考核结果作为激励管理者的重要依据。实施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同时要体现考核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发挥考核在管理人员甄别、选拔和调整中的作用,增强对管理者的激励力度。
(3)薪酬激励。保险公司应建立市场化的用人机制,认真建立市场化的薪酬制度。确定合理薪酬是激励员工必不可少的手段,必须建立起一种把员工同企业发展前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新型分配机制。保险公司要想留住人才,就必须加大对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力度,提高企业薪酬政策上的外部竞争力。在企业内对各个层级要实行差异化激励政策,根据员工的岗位、贡献和绩效确定不同的薪酬待遇,员工薪金要与超额利润贡献、业绩增长、风险收益、市场满意度等考核指标挂钩,适当拉大收入差距。保险公司应努力探索附属于人才资源的管理要素、技术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途径和手段,使之系统化、制度化。另外保险公司还要完善企业年金的激励制度。企业年金是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效益,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企业薪酬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计划一起构成了“一揽子薪酬”,成为吸引人才的重要手段,而且它所具有的长期激励和保障功效,是其他法定外福利措施所难以达到的。
参考文献:
[1]李殿君。保险企业制胜要素[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2]郭芬,李颖。经济全球化下中国保险业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J].理论探讨,2002(5)。
[3]代莎,李伟。浅析我国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5(10)。
[4]李万春。浅析我国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与对策[J].延安教育学院学报,2005(9)。
[5]陈翠美。建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三大激励机制[J].发展研究,2005(8)。
[6]吴战波。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研究[J].中南林学院学报,2004(12)。
关键词:
价值均衡;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设计
人力资源管理历经了不同的时展进程,它的发展阶段分为自然形态、古典管理理论阶段和现代人力资源管理阶段,在现代化的时代进程中,人力资源管理进入了崭新的跨越时期,它在网络的条件下实现了人力资源角色的转换,由单纯的业务处理转为合作企业的战略伙伴,显现出人力资源管理在企业中的重要角色和地位,成为了系统性、全局性的战略性事务。
一、价值均衡理论阐述
1.价值均衡模型理论的产生背景。在现代信息社会下,新型企业的内部架构和系统中的人力资源成为了与市场联结的关键性纽带,尤其是在当今国际化、开放式的保险公司内部,人力资源可以较大程度地改变保险公司的内部状况和市场边界范畴。这种现象可以从价值均衡理论加以解答,但是这种新理论体系的解答前提是要对企业的内在逻辑和理论研究有所了解,要分析企业内在的劳动、资本和知识三大逻辑的变化进程及其相互关联,在这三大逻辑的发展脉络之中,要以“价值”为要素,通过其价值因素的互补性拟合来确定企业内部逻辑之间的相互关系。
2.价值均衡理论的内涵界定。以价值为核心的企业理论发展研究,需要对其内涵进行明确的认定,企业是基于利益进行预期判断和考虑的,是寻求利益最大化和价值最大化的系统,它的内部由不同的要素之间的价值预期加以衔接,只有在各要素之间价值均衡的状态下,才能达成内部各要素之间的稳定衔接。其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均衡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2.1企业与内部各要素之间的价值均衡。企业是价值预期的需求方,要素是价值预期的供给方,双方存在价值预期之间的联系,只有当两者需求一致的条件下,才能保持稳定而高效的衔接。例如:企业与人力资源配置之间的联系,会出现人员被企业解聘的现象,这便说明企业与员工价值需求不均衡的问题,即:企业老板认为员工无法胜任现有岗位,或者员工认为现有岗位不能满足自己对待遇的需求,因而,这种情况下,便出现了价值均衡无法实现的矛盾。为此,需要企业自身调整组织岗位配置,并对岗位进行适宜的价值预期,从而寻求价值相均衡的员工来胜任这一工作。
2.2企业与市场之间的价值均衡。企业与市场消费者之间的价值均衡状态是在企业提供价值预期与市场消费者购买价值预期来实现的,这也形成了交换价值。同时,企业与另一企业要实现价值均衡,需要进行价值预期的均衡,才能实现企业并购或重组,当然,并购或重组的前提是企业认为这是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而决定的,只有在双方认同的价值均衡状态下,才能实现全面而有效的联结。
二、在开放环境下的保险公司人力资源价值均衡管理设计
我国的保险公司在进入国外市场的情势之下,呈现开放、合作的态势,在接受机遇的同时,也面临挑战和威胁,这种竞争状态的骤然加剧,使得保险公司的人才市场面临紧张局势,其人力资源管理状况无疑也成为了重要的行业竞争性关键指标。为了提高保险公司的人力资源核心竞争力,需要对其进行价值均衡理论引导下的管理设计:
1.人力招聘设计。为了实现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价值均衡理论,要首先通过招聘加以实现,在保险企业人才需求与员工应聘的过程中,要进行相互需求之间的信息传递,要对招聘环节进行合理的设计,这样可以较好地使公司与员工的价值预期同步增加,各自的价值预期区间同步扩大,生成较为稳定的供需关系。另外,还要提升这些初入员工的岗位能力,随着员工的成长,他们的价值预期会提升,会扩大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拟合空间,从而形成后续的、稳定的价值均衡供需关系。由此可见,人才招聘是促进人力资源管理价值均衡的基础前提,必须在透明、公开、平等的条件下,进行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信息传递,从而生成稳固的价值衔接。
2.人才培训设计。保险公司的人力资源培训可以由不同的途径生成,例如:MBA培训、专业培训等。例如:在MBA培训设计方式中,可以组织公司内部优秀员工干部深入学习MBA课程,并对核心课程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管理等进行详细的学习。专业培训则是针对普通员工的人力资源培训方式,它重点对保险公司的契约、理赔、客户服务等专项业务进行培训,学习相关的国家政策文件,组织员工学习新的保险政策和保险产品,在经济形势变幻的状态下进行适时的调整和学习。
3.人才激励设计。在保险公司的价值均衡理论指导下,要实现保险公司与员工之间的价值预期均衡,还需要采用人才激励的方式,采用绩效考评、薪酬奖励等方式对员工进行考评,可以引入先进的网络考评系统,对员工的工作和学习计划进行责任认定,并在网络年终考核标准中,进行工作总结和评价。公司可以采用关键业绩指标管理模式,这种绩效管理可以衡量员工目标完成的程度及手段,在定量化或行为化的关键指标体系之中,可以实现员工与企业管理者之间的沟通,从而促成企业与员工目标一致的增值效果。
4.用人管理设计。基于价值均衡理论,保险公司的用人管理之中对于高级领导采用任期轮换的制度,这在较大程度上杜绝了腐败和裙带关系的滋生,对于内部员工采用员工成长教练制度,充分开启员工的潜质,发挥员工之间的协同、互助的作用,组建人才成长团队,从而使企业与员工的价值预期区间同时增大,实现更宽层面的拟合,形成更为稳定的价值均衡关系。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价值均衡理论引导之下,保险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需要进行优化设计,要以市场竞争为驱动力,促进内部员工与企业之间的价值预期均衡,在更为广阔的层面实现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拟合状态,促进公司与员工的共同成长和进步,从人力资源管理的招聘、培训、激励、用人管理等各个要素入手,促进保险公司内部架构的稳定及进步。
参考文献:
[1]周亚忠.论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激励机制[J].科技资讯.2010(23).
[2]付东.中小企业薪酬激励体系的构建[J].中国国情国力.2010(08).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越来越激烈,保险公司要在竞争中谋求发展,人才至关重要,而复合型人才是保险公司发展的基本条件,也是决定保险公司竞争力的重要因素。那么如何留下人才,使用好人才,就需要有合理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激励机制对于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着重要的作用,对拓展保险公司业务有着积极的意义,是保险公司发展的最重要管理手段之一。以下笔者对人力资源管理中运用激励机制的作用以及如何运用激励机制调动保险公司员工的积极性等有关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人力资源管理中运用激励机制的作用
(一)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是保险公司保证业务来源的重要指标之一,所以保险公司在发展中要充分利用激励机制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员工的潜力得到发挥,为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提供给动力和保障。保险公司的领导层应当通过合理有效的激励手段来确保激励机制得到有效发挥,实现人力资源的最优管理,提升员工的工作效率,保证公司业务稳健持续发展。
(二)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水平。保险从业人员的能力发挥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着很大的影响,要想保证员工的能力得到极致的发挥,就要通过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来保证员工的期望得到满足,提升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整体水平。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能对员工的趋向行为进行调节,从根本上提升员工的工作动力,促使员工自觉地提升个人素质,从而提升整体素质水平。
(三)提高员工的工作绩效。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日益复杂多变,保险公司要在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稳健发展,就要通过高绩效来实现,而保险公司的绩效发展,关键是人员的潜能得到发挥,因此需要通过有效的激励机制来促进员工发挥潜能,为保险公司在竞争中增添动力支持。
二、运用激励机制的有效对策
(一)综合各方面应用不同的激励机制。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有着不同的方式,各个保险公司应当结合自身的特征而选择适合自己的有效的激励机制,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当在人力资源管理中构建相应的规章制度,促使保险公司形成自己的企业文化,使文化成为全体员工内心的精神动力。保险公司需通过不同的激励措施,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实现快速发展。对于已经实行激励机制的保险公司,还应当进行完善和创新,综合运用物质奖励和非物质奖励等各种奖励措施,为员工创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提升员工荣誉感、归属感,让员工找到家的感觉,只有这样才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二)将激励机制明确化和公开化。保险公司对员工有细化的业务绩效考核及奖励方案,对成绩好的员工进行明确的奖励,对不好的员工进行严格的惩罚,这样的激励方式能够使优秀的员工在心理上得到满足,也能提升业务较差的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保险公司在每年进行考核时,对表现优异的员工进行奖励,对工作人员的表现行为进行量化的指标考核和客观明确的评判标准,让员工可以通过标准约束自己的行为,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和效益,促进公司业绩的不断提升。财产保险公司只有在构建激励机制时以明确和公开的标准对员工进行激励,才能使员工对自己的工作目标更加明确,才能更大程度的发挥自己的潜能,在工作上取得更大的成就,从而促进保险公司业绩的提高。
(三)将激励机制系统化和科学化。保险公司的员工在工作中能否全面的发挥潜能,对保险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所以保险公司要将员工培训作为重要的管理手段,这就需要通过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措施来对员工进行激励。激励措施中为优秀员工提供专业领域的培训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手段,不但可以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还能提高员工的忠诚度和归属感,是一种同时具有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的双重激励措施。从保险公司员工的角度来看,综合业务素质高的员工对自身的业务素质提高也会非常重视,所以他们对公司的激励机制中的培训机会也会非常重视。保险公司的培训计划和实施情况对于保险公司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关系着保险公司的长远发展,保险公司在组织员工培训时要注重综合业务素质、业务能力和理论知识方面的培养。
(四)激励机制的功能要有差别性。保险公司在构建激励机制时要结合公司的具体特征,根据设置的不同部门、不同职位、不同岗位等进行有差别有区分的激励方式进行激励,这样的安排主要是为了符合不同需要制定不同的激励对策。保险公司激励机制的功能是与不同岗位的员工的发展目标、岗位环境以及不同员工的兴趣爱好等息息相关的,财产保险公司在人力资源管理中运用激励机制需要根据这些差别确定不同的激励方式,从而实现不同的激励目标。对于员工层,保险公司的领导层应当运用有效激励机制进行全面综合的引导,并配合以短期物质激励和长期精神激励共同对员工进行奖惩,从而多角度、全方面的为不同员工提供有效的合理的需求;对于管理层,保险公司的领导需要以发挥管理层的管理职能为重点,通过股权奖励等手段激励管理层人员不断改进自己的管理方法,提升工作绩效,优化管理水平,为促进公司发展进步做出更多的努力,提高其对公司发展的责任意识。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中,人力资源管理占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是为保险公司提供人才支持和动力源的重要前提条件,财产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运用激励机制的方法对策还有很多,这些对策方法的运用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具体的运用,还要结合实践不断进行改进和创新,为保险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提供更多的支持。
三、结语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员工要不断的努力工作,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才能为保险公司的发展创造更大的价值,才能实现与公司的共同进步。从保险公司角度,要想发挥员工的潜能,为公司发展提供动力支持,就要充分的调度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这就需要通过构建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手段,制定符合公司的有效的激励机制,运用多种形式奖惩方案,全面科学的奖励优秀员工,以模范的力量带动和激励其他稍差员工,更大范围的促进保险公司员工积极努力的提高工作效益,为保险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确保保险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长远的发展,提升业务规模。
参考文献:
[1] 孙靓.浅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激励机制[J].江苏商论,2010(08):188189.
道德是企业考评人才的重要因素
作为乳产品制造业的巨头之一,广州公司在与院校合作时,主要是接收合作院校的实习生,或者是直接从院校接收毕业生,合作形式比较单一。但是在人才选拔上,广州公司可谓是极其严格,更加注重对员工综合素质的考量。因为食品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直接关乎老百姓的身体健康,马虎不得。例如,对于质检员这一工作岗位,员工不仅需要扎实的专业技能,还需要认真、一丝不苟,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等素质。
广州公司要求合作院校在培养人才时注重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一方面公司提供专业性的技能大师到学校进行讲课,提高学生的专业水平;另一方面要求学校注重对学生德育方面的培养,只有道德提高了,学生才会对工作认真负责、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去。采访中,主管特地提到这么一句话“我们在选拔人才时不是特别注重这个人技术是否过关,我们更在意的是这个人是否踏实肯干,是否有责任意识。因为我们公司可以提供各种培训来提高其技能,但是一个人的道德是不能通过短期培训换来的,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赖世雄,广州公司一名发酵主管。只有初中学历的他成功从普通的一线工人到现在成为一名年薪15万的中层干部。从1998年进厂到现在,赖世雄始终踏踏实实干工作,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技能水平,不论什么样的工作岗位都能胜任。工作时他一丝不苟,有很强的责任意识。在不断提高自己的同时,他也热心帮助周围的人,不厌其烦地手把手带领刚入职的新员工,为他们答惑解疑,赢得了周围人的尊重。广州公司所需要的是千万个赖世雄,正因为有他们才使得企业能够长足发展。
加强沟通是实现校企合作的桥梁
广州公司正处在不断地发展过程中,需要有源源不断的技能人才的加入,公司也希望技能人才能够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减少培训成本。为此,广州公司也在积极地探索新的合作模式,更好地实现校企合作。
在现有的校企合作模式中,有学徒制、校企双师制培养、订单班等等,无论哪一种模式都不是万能的,都需要根据校企双方的实际情况去制定,去完善。广州公司在与院校合作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要求学校制定企业要求的课程,培养企业需求的人才。但是,也面临着不少困惑。
最大的困惑是,通过学徒制、订单班等培养模式培养的合作院校学生就一定会留在企业吗?未毕业的学生处于不稳定的阶段,就业时可能会面临着诸多的选择,而企业在初期投入的比较多,这就会造成企业比较被动,这与企业的宗旨不一致。正因为与院校沟通不畅、缺乏相关信息,在与院校合作时困难重重。一方面企业找不到合适的人才,而另一方面学校却盲目地脱离市场需求扩大专业招生,导致校企双方合作的失败。
搭建平台是实现校企合作的关键
广州公司在与院校多年合作的实践中发现,搭建平台是实现校企合作的法宝,也是关键所在。公司正以开放包容的姿态,积极搭建校企合作的平台,加强校企双方的沟通,实现共赢。
一方面,公司建立完善的员工晋升机制。从一线工人到公司主管再到公司高层,员工的每一级晋升都会对其综合素质进行评判。公司还提供给员工可观的待遇,激励员工努力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各种文娱活动,让员工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建立和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既是解决目前存在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不健全等问题的需要,又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的客观要求,意义重大。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加快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步伐也势在必行。
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各级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劳动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体改、经贸、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
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近两年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湘政发〔1995〕18号)和《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的实践,现就全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基数为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小于统计年报的企业工资总额的,应以统计年报数为企业缴费基数。企业缴费比例,要由目前全省平均24.5%的比例尽快并逐步降至20%,即1998年1月起降至22.5%,并在2000年底以前降至20%。在降低企业费率的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为止。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可适当加快。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从1998年1月1日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1997年底以前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统一制度后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本实施意见实施前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划转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部分)可以继承。
三、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且履行了缴费(指单位和个人同时足额缴费,下同)义务,应予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计发:
1、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2、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增加过渡性养老金后仍难以平稳过渡的地、州、市,可另加过渡性调节金予以解决。过渡性调节金的具体数额由各地、州、市按每月不超过130元的标准统一确定,并应从统一制度实施后的第6年起在其后的10年内逐年减少,直至取消。
在统一制度初期,为了保证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可以采取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凡按照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8号文件实施前的老办法(按老办法计发待遇的工资基数,仍应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8号文件规定封定在1994年底以前)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统一制度实施当年退休的增加幅度不得超过10%,从第2年至第5年退休的增加幅度每年可递增5个百分点,至第6年不再予限制,同时取消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
对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或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也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对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按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1997年底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养老金。
四、继续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情况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原则上每年7月1日按照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一次。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厅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研究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的调整办法,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1997〕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严格退休审批手续。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现有的退休政策,各地不得自行放宽条件,任何企业都不得自行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企业职工凡没有经过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一律无效。
六、巩固和提高养老保险社会化程度。在巩固现有统筹层次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统筹办法,继续坚持全省集中决策,省级调控,分级管理,以地州市为主的原则,强化省级调剂金的收缴,加大省级调控力度,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实现统一费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七、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凡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8号文件规定应参加养老保险而至今尚未参加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在1998年底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同时,加快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步伐。
八、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加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的步伐,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改进和完善服务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九、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基金收缴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十、本实施意见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过去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本实施意见由省劳动厅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业主、雇员和帮工(以下称“从业人员”)。已享受其他法定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分担费用,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个人缴费挂钩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工商、税务、物价、交通、公安等部门及个体劳动协会和私营经济协会应积极配合并协助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社会保障委员会对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和基金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用人单位现按其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总和的1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5年内逐步过渡到统一的城镇企业缴费水平。
(二)从业人员暂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9年调整至5%,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达到8%为止。
(三)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以上年度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超过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以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免签协议),或者委托工商、税务等部门代为收缴。用人单位也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实行减免。因特殊原因,用人单位暂无力缴纳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暂缓缴纳。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后,必须在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或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商、税务、物价、交通、公安等部门在办理有关证、照年检、年审和登记手续时,应督促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建立、解除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兼(合)并、停业、破产的,应在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停保、转移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工资总额、退休人数核查一次。核查时,有权调阅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帐目和报表,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发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
第十六条 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从业人员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
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用人单位划入的部分相应降低,直到降至3%为止。
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所得利息记入个人帐户。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计入从业人员个人帐户部分外,其余作为社会统筹基金。
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结算一次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及时向从业人员提供个人帐户对帐单和个人帐户卡,作为从业人员核查和今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工作异动,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随同转移;因故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中的前后储存额予以合并计算,不间断计息。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方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性养老金。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助金,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从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5年即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二)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私营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本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三)从业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而去境外(包括港澳台)定居的,可按本条(二)项的规定一次性领取相应待遇。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退休后死亡,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先从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支付,不足部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从业人员的缴费年限从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开始时计算。
从业人员被招收、聘用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可前后合并计算。
从业人员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已建立了个人帐户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后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第二十四条 建立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从业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长比例同步调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无偿提供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处罚。
关键词:
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离职规划;评价考核;退出机制
人力资源退出机制是企业根据业务发展战略的需要,在企业中持续实现人岗匹配、能力与绩效、绩效与薪酬的匹配,以定期的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对那些达不到要求的人员依据程度的不同采取降职、调岗、离职培训、解雇和退休等的一种人力资源管理方式。
1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上存在对人员流动和退出的错误认知,企业文化对保险公司人力资源没有正确的认识,特别在人员入口处没有人力资源部门的高度参与和科学规划,难于对人员进行全范围考评、定位,出现了人员交流和退出的困难,导致保险公司人力资源存在僵化、滞留的问题,影响了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深入发展。具体的代表性问题有:
1.1保险公司缺乏人力资源退出的认知和文化
人力资源是保险公司的基础资源,很多企业将人力资源的数量多少看作保险公司发展成败的参照物,保险公司企业文化中没有人力资源调整的认识,更没有人力资源退出机制的正确认知,导致人力资源只能单方向流动,人力资源被禁锢在保险公司的组织体系中,一些不合格的人员不能被有效识别,一些能力差的员工不能被淘汰,不但造成人力资源管理上的问题,也会对人力资源进一步的发展造成障碍。特别是员工对保险公司的逆向调整和人员变动存在先决性的看法,导致保险公司企业文化中存在抵制人力资源退出的根源,影响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运转健康水平和企业能效。
1.2保险公司对人力资源选择关口把握不严
很多保险公司采用“多多益善”的策略进行员工的招聘,形成保险公司“入口”过于宽泛,这会造成“冗员”的问题,甚至还会在员工内部形成消耗和矛盾。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一是,保险公司没有根据组织特点和职能需要设立岗位和部门,导致需要哪些人才,需要多少人才方面存在模糊和混乱,只能通过增加人力资源的数量才能满足保险公司的人员需求。二是,保险公司没有对专业岗位和专业人才进行测算和设计,导致人力资源部门不能将对口的人力资源有计划地招聘到企业中,只能根据人力资源状况扩大招聘数量,造成保险公司人员数量上的增加。三是,人力资源招聘过程中没有明确人员退出条款,导致一些人员通过保险公司招聘后长期依赖企业,不能通过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实现不合格人员的调整、淘汰和退出。
1.3保险公司存在人力资源评价考核体系不完善的问题
保险公司需要全面的考核和系统的评价作为人力资源的调整、发展基础,而实际中一些保险公司没有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价机制和体系,使人力资源固定在组织结构之中,既不能有效提升人力资源的价值,也不能对人力资源进行科学调整,更不能正确发展人力资源,形成人力资源的僵化、停滞,起不到人力资源进一步地开发,形成保险公司冗员、低效等一系列问题。
1.4保险公司没有人力资源的离职规划
保险公司在实际运营中存在一定数量的富裕人员和低效能人力资源,由于保险公司没有退出机制和离职规划,导致富余人员大量在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和功能部门内“沉积”,既不能有效实现人力资源的价值,也对保险公司形成严重的负担,导致保险公司不能甩掉人员上沉重的“包袱”,不能主动进行结构和资源调整,难于形成新的团队和战斗力。
2保险公司进行人力资源退出机制建设的建议和要点
退出机制的建设是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大事,也是保险公司当前必须重视的核心工作,要从转变人力资源的传统认知出发,做好人力资源入口的选择工作,完善人力资源鉴定、评价和考核体系,为富裕和低效人员提供离职路径。总之,通过人力资源的流动和退出形成保险公司新的组织模式和功能基础。
2.1保险公司必须转变人力资源的认知和理念
认知和理念是保险公司一切工作的思想基础,要在保险公司的工作中将人力资源的退出机制建设作为保险公司重要的管理内容,建立起保险公司人力资源调整、变动的机制,使人力资源的退出成为实践上的可能,这样才能获得员工的共同理解和全面支持,也才能为人力资源的正常流动和退出建立起认知和理念的基础。保险公司要立足于企业文化建设,将人力资源流动性和市场经济规律融合在企业共识和企业文化中,将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退出作为企业的新理念,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退出机制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并获得员工的认可,使人力资源的退出和淘汰成为企业正常的管理、运营的一部分。
2.2保险公司必须把好人力资源选择关口
保险公司必须在人力资源招聘环节建立选择和淘汰关口,确定“精益求精”和“宁缺毋滥”的招聘策略,预防冗员问题的发生,降低人员过多而出现矛盾和内耗的可能性。一方面,保险公司要建立人力资源选择和招聘的专职性部门,以保险公司的特点和需要出发,严把人员的入口,降低盲目招聘人员的可能性,将高层次的人力资源引入到保险公司,提高保险公司运营水平和人力资源管理绩效。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要在人力资源招聘之前建立人员的测算和岗位的设计体系,使招聘和选择有规范的基础和可以依靠的依据,降低保险公司人员的开支,整体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效率。最后,保险公司要在人力资源选择和招聘环节中重点强调退出机制和退出条款,要让“庸人”感受到压力,规范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体系,将不合格的人员通过调整、淘汰退出保险公司。
2.3完善保险公司人力资源评价考核体系
要在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中强化评价考核体系建设,只有全面、合理、科学的人力资源评价考核才能够甄别人力资源的素质、质量和效能,也才能为保险公司建立人力资源的调整和退出机制提供基础。在评价考核体系建设中保险公司要建立科学的平台和基础,将人力资源各方面素质、各种技能、各类操作作为评价考核的目类,有效鉴别人力资源的种类、发展特点,帮助其正确建立企业认同、工作观念,做到对人力资源自身更为准确、翔实的评价,进而为人力资源退出机制的建立形成规范化、公开化、系统化的体系基础。
2.4建立保险公司的人力资源离职规划
保险公司要建立起离职体系,为人力资源的退出建立起新的机制。例如:保险公司可以向员工发出离职邀约,划定离职的范围,明确离职的补偿,对难于提升的人力资源给予福利政策和补偿机制,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推进低效能人力资源自动离开保险公司,降低保险公司的负担和包袱,为保险公司整合人力资源结构,招聘新员工,组建新团体提供新的空间和人员基础,加速保险公司的转型和变革进程。
3结语
保险公司要做到良性的人力资源流动,必须建立人力资源的退出机制,以人力资源高效率调整和流动提升保险公司战略调整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应该结合保险公司运营的实际,把握人力资源选用、考核、退出等重要环节,建立保险公司良性、活跃的人力资源基础,通过人力资源的退出和调整,进一步激发人力资源对保险公司的认同度和忠实度,形成人力资源管理真正的执行力和强制力,打造人力资源的稳定平台,支持保险公司向更高的运营与管理水平前进。
参考文献:
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从保险谈起。《保险法》第2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这里出现了两个名词,即“投保人”和“保险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那么,“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是怎么撮合在一起的呢?一般是靠“拉保险”的人撮合的。这个“拉保险”的人,就是人们常说的保险业务员。
保险业务员,又称保险展业人员,是保险行业个人人的通称。依据《保险法》第25条和《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第2条的规定,保险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个人人就是人们常说的保险业务员、保险展业人员。个人人在经营中,自己没有独立经营场所,完全在保险公司提供的经营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它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他们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136条的规定对他们进行管理。
要成为保险业务员,首先要经保监会考试,取得人资格即取得《保险人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之后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颁发给《保险人从业人员展业证书》,他们才能开始保险工作。
保险公司与保险人是彼此相依的,保险人的业绩就是保险公司的业绩。所以,为了激励保险人展业,保险公司给予他们很多待遇,诸如岗位津贴、奖励、商业保险中的养老、医疗保险等等。虽然保险业务员享受这些优厚的待遇,但是,保险公司不是基于《劳动法》给予的待遇,而是基于《保险法》对保险人进行的管理和激励,所以,保险业务员仍不是保险公司的雇员,双方没有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保险公司向社会招聘保险业务员,保险公司与保户之间开展保险业务,双方签订应当签定《保险合同书》。双方形成了保险法律关系。
有的保险公司为了留住保险人才,还把他们的档案调来保存,这不影响双方保险关系的成立。保险业务员在工作中,从保险公司领取的是佣金,而不是工资。依据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佣金要交纳营业税,而工资是不需要交纳营业税的。
产生以上矛盾的原因,主要是行业管理规定与立法规定中使用的名词、概念不一致。
规范保险业的法律依据是《保险法》,该法是1995年制定、2002年修改的。《保险法》中使用的概念是“保险人”,而没有使用“保险业务员”或者“保险展业人员”的名词。与此相对应,保监会于1997年制定了《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但是,保险公司一直使用“保险业务员”或者“保险展业人员”等名词,尤其在制定管理规范时,例如“展业人员《基本法》”中,全部文件均使用“保险展业人员”的名词。
在相关的税收政策法规中,还使用过“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的名词,来表述保险人。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
为什么保险公司不使用与国家法律相一致的名词呢?原因之一,是因为业务员和展业员是行业通用术语。但是,即使沿用行业通用术语,那么,在制定所谓的《基本法》时也应当释明:本法中的“保险业务员”或者“保险展业人员”是指《保险法》中的保险人。这样一句话,就可以免除了纷争。原因之二,也许因为保险公司不想从文字上让保险人感觉出有两家人的味道。
关键词:保险营销 人 劳动关系 保险法
Key wods:Insurance Sales Agents Insurance Law Labor Relations
保险营销制度自1992年由美国友邦首次引入中国,现今已有17年。在这17年中,它对保险行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统计,2008年末,全国保险业从业人员322.8万人,其中,保险营销员262.9万人,占保险从业人员总数的81.44%;保险营销业务规模也从2002年的1082亿元增至2008年的3380亿元,占总保费收入比重为35%。所以,无论是从营销人员的数量规模,还是从业务规模来看,保险营销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但与此同时,营销体制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营销员在销售产品时,误导和欺骗客户的现象较为严重,使民众对于保险行业失去信心,阻碍了行业的发展。目前,很多保险营销员在找不到更合适的工作之前,将从事保险营销作为过渡性工作,而一旦有了更合适的岗位就立即离开保险营销行业。他们并没有把保险营销当作一项值得经营的事业。据资料显示,保险公司第一年的营销员脱落率在70%~80%之间。保险营销员也已经成为社会上最不受欢迎的职业之一。造成这一问题的症结在于,营销员法律地位不明确、缺乏基本社会保障,导致人员流动性很大,并助长了营销员的短期行为。
一、 法律定位模糊
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营销体制的法律定位模糊。保险营销员被保险公司称为个人保险人,但事实上并非如此;看似保险公司员工而实非员工。他们一直没有符合法律的身份定位。
(一)尚存未签订合同的营销员
由未签订合同的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是造成营销员队伍法律定位模糊的原因之一。
在现行的保险营销体制中,保险公司普遍采取以增员奖励和血缘保护为激励手段的多层级组织发展模式,这种发展模式有时近似于传销。
《保险法》第122条规定:“个人保险人、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另外,《保险人管理规定》的第50条规定:“凡持有《资格证书》并申请从事个人业务者,必须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书》”。也就是说,只有签订保险合同的营销员才能作为保险人。
因此,由于目前一些营销员在执业之初尚未取得资格证书,保险公司依法律规定不能与其签订保险合同,也就无法成为《保险法》中规定的个人人。双方不具备法律关系,这部分营销员的佣金不能直接从保险公司领取,而是间接地从上级保险人处领取。他们的存在是营销团队多层级组织模式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
这种多层级形式的存在使得保险营销类似于传销。《禁止传销条例》中的第7条明确说明了哪些行为属于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而当前这些未取得资格证书营销员的销售业绩就作为给付其上一级营销员报酬的依据,与《条例》中界定的传销行为非常相似。
所以,综合我国法律、法规的条文来看,不论是从营销员主体地位还是从营销组织模式的角度来分析,现存的这种营销方式属于违法。一方面,未签订合同的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规定。《保险人管理规定》的第50条规定:“凡持有《资格证书》并申请从事个人业务者,必须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书》,持有所保险公司所发的《展业证书》,方可从事保险业务”。也就是说,未签订合同就不能进行保险业务,现实与其不符。另一方面,传销本身就是违法活动,是国家坚决取缔的,因此保监会应当加强对这种营销组织模式的监管。
(二)保险人类似于“员工”
1.人有独立性
从保险个人人其名我们就可以推测他与保险公司形成法律关系。保险人作为专门从事保险活动的独立职业人,具有独立性。他的独立性应当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独立的经济利益,通过活动收取佣金作为自己的经济来源,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独立的权利,不必严格按照被人赋予的职权和行为方式从事职务活动,而是基本上可以自由形成其活动并决定其工作时间。
2.劳动关系的认定
在个人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关系的判断上,应从法律关系的本质而非合同的名称出发。由于目前保险公司与营销员签订的是合同,保险公司普遍认为双方之间是关系。然而在实际的操作中,保险公司对营销员实行较严格的管理,使双方已经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这一规定,按照目前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人员的管理模式,它们之间已不是单纯的与被关系,而应视为劳动关系。
第一,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中的第6条规定:“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由于签订保险合同的要件即为获得《资格证书》,因此,签订了保险合同的营销员具备主体资格。另外,《保险法》第67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77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可见,保险公司的成立是由工商部门以及保监会审批的,具备主体资格。显然,双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因而具备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的第一个条件。
第二,目前保险公司对营销人员实行了劳动管理制度。在实践中很多保险公司向营销人员发放考勤卡,对保险营销员进行严格的考勤,迟到、早退、不到都将会导致佣金被扣,并且每天还要举行晨会、夕会。可见,营销员受保险公司(用人单位)的管理。他们从事的是保险公司安排的销售保险产品的劳动,同时,佣金收入就作为他们的报酬。因此,也具备了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的第二个条件。
第三,营销员提供销售保险产品的劳动。保单销售是展业中的重要一环,为保险公司提供收入来源,是保险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具备了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的第三个条件。
综合以上三个原因,虽然保险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符合《通知》中有关劳动关系认定的要求,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这与现在保险公司认定的关系不符,是造成营销员法律定位模糊的另一个原因。
然而,根据《保险法》第136条规定:“保险公司又对保险人负有培训和管理的责任,以确保个人保险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虽然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对营销员的适当管理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但很容易造成法律定位不明确的问题。可见,这种“个人制”本身就存在缺陷,应当尽量避免采用个人的模式进行保险营销。
二、 法律定位模糊导致的后果
由于法律定位的不准确,保险营销人员既要受到保险公司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的约束,又享受不到员工应有的社会保险和公司福利,对他们来说有失公平。另外,从宏观角度来看,我国保险营销员收入水平低,没有任何社会保障,导致人员流动性很大,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同时,营销队伍不稳定,也不利于保险行业的长久发展。
(一) 社会保障的缺失
在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以及那些将保险营销模式作为保险业务销售主要渠道的国家,通常实行全民社会保障制度。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局限性,我国目前只对城镇合同制劳动者实行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而目前对营销员的法律定位模糊,导致一般认定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为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也无需负担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和各种福利待遇,使营销员处于享受基本社会保障的“真空状态”,也形成了“卖保险的人却没有保障”的尴尬局面。
通过前面的法律条款分析可知,如果维持现有的营销体制不变,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名为关系,而实质上为劳动关系,应当受《劳动合同法》约束,其中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即保险公司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从而解决营销员的社会保障缺失问题。
(二) 税负过重
把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认定为关系,还导致了营销员税负过重。
财政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其中服务业就包括了,从这里来说保险个人人缴纳营业税有着合法的依据。第3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保险营销员需要缴纳营业税,而保险公司的员工则不必缴纳,当前法律关系认定的偏差使得营销员税负较重。
另外,从交易过程来看,也不难发现营销员税负过重的问题。营销员在销售保险产品的过程中,始终未参加实际交易。他们收取的保费直接转交给保险公司,充当“中介”的职能,报酬仅仅是一种佣金,因此不应当缴纳营业税。
三、 明确其法律定位
明确保险营销员的法律定位不仅有利于维护营销员自身的权益,而且对保险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明确其法律定位有以下几种可能的途径:
(一)成为保险公司的销售员工
保险公司把营销员认定为销售员工,并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一种最直接、简便的方法,就可以使营销员受到法律保护。《劳动合同法》的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同时,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如果双方转变为劳动关系,营销员就可以明确其法律身份,并且得到劳动者应有的社会保障与福利待遇。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将二百多万营销员大军纳入员工队伍会大大提高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沉重的负担,而且国外也没有类似的做法。
(二)成为保险中介公司的销售员工
营销员与保险中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使之成为中介公司的员工。这样,营销员能依法得到社会保障,增强其归属感,也便于公司加强管理,有利于保险业的诚信经营。同时,由于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员工能够多家公司的保险产品,在金融混业经营的背景下,能够给予投保人更广的选择范围,也有利于提高保险服务质量。
我国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与保险中介机构的合作,逐步分流销售职能,走专业化、集约化的发展道路,从而提高保险经营的效益。国际上成熟的保险市场中,专业化的保险中介机构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保险公司主要承担产品开发、核保、核赔和业务管理等保险业务的经营,而将产品的销售、承保、售后服务交由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办理。所以,中介公司市场地位的提高也将是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把营销员纳入中介公司也有助于推动保险行业的专业化经营。
(三)成为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
把营销员作为以保险公司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公司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在劳务派遣公司、保险营销员、保险公司三方之间将形成稳定的法律关系。其中的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通过他们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明确保险营销员作为劳务派遣公司员工的身份定位,从而使营销员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得到基本社会保障。
采用劳务派遣进行保险营销的方式存在两个优势:一是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用人成本支出,且用工灵活,可随时雇用高质量的营销员。二是保证了劳动者可以受《劳动法》保护,营销员的权益有了保障。
五、可行性分析
综合来看,如果只选择上述方法中的一种作为明确保险营销员法律定位的方式,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较低:
采用保险公司员工制虽然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保险营销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但保险公司出于经营成本考虑,必然大幅裁剪营销员,会加大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采用中介公司员工制从长远来看是可行的,但是由于目前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较不健全,其占有的市场份额少,短时期内又难以吸收如此庞大的营销队伍,同样会影响保险业短期的经营和社会和谐。如果完全采用劳务派遣公司员工制,同样也将大大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合同法》第5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可见,保险公司相当于间接支付了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消耗的经营成本与采取保险公司员工制差别不大。
所以,把以上几种方式相结合来完善保险营销体制,既符合当前保险市场的状态,又能有效改善营销员的法律地位。
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从保险谈起。《保险法》第2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这里出现了两个名词,即“投保人”和“保险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那么,“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是怎么撮合在一起的呢?一般是靠“拉保险”的人撮合的。这个“拉保险”的人,就是人们常说的保险业务员。
保险业务员,又称保险展业人员,是保险行业个人人的通称。依据《保险法》第25条和《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第2条的规定,保险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个人人就是人们常说的保险业务员、保险展业人员。个人人在经营中,自己没有独立经营场所,完全在保险公司提供的经营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它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他们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136条的规定对他们进行管理。
要成为保险业务员,首先要经保监会考试,取得人资格即取得《保险人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之后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颁发给《保险人从业人员展业证书》,他们才能开始保险工作。
保险公司与保险人是彼此相依的,保险人的业绩就是保险公司的业绩。所以,为了激励保险人展业,保险公司给予他们很多待遇,诸如岗位津贴、奖励、商业保险中的养老、医疗保险等等。虽然保险业务员享受这些优厚的待遇,但是,保险公司不是基于《劳动法》给予的待遇,而是基于《保险法》对保险人进行的管理和激励,所以,保险业务员仍不是保险公司的雇员,双方没有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保险公司向社会招聘保险业务员,保险公司与保户之间开展保险业务,双方签订应当签定《保险合同书》。双方形成了保险法律关系。
有的保险公司为了留住保险人才,还把他们的档案调来保存,这不影响双方保险关系的成立。保险业务员在工作中,从保险公司领取的是佣金,而不是工资。依据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佣金要交纳营业税,而工资是不需要交纳营业税的。
产生以上矛盾的原因,主要是行业管理规定与立法规定中使用的名词、概念不一致。
规范保险业的法律依据是《保险法》,该法是1995年制定、2002年修改的。《保险法》中使用的概念是“保险人”,而没有使用“保险业务员”或者“保险展业人员”的名词。与此相对应,保监会于1997年制定了《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但是,保险公司一直使用“保险业务员”或者“保险展业人员” 等名词,尤其在制定管理规范时,例如“展业人员《基本法》”中,全部文件均使用“保险展业人员”的名词。
在相关的税收政策法规中,还使用过“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的名词,来表述保险人。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
为什么保险公司不使用与国家法律相一致的名词呢?原因之一,是因为业务员和展业员是行业通用术语。但是,即使沿用行业通用术语,那么,在制定所谓的《基本法》时也应当释明:本法中的“保险业务员”或者“保险展业人员”是指《保险法》中的保险人。这样一句话,就可以免除了纷争。原因之二,也许因为保险公司不想从文字上让保险人感觉出有两家人的味道。
为什么税务机关不使用与国家法律相一致的名词呢?恐怕是因为保险行业使用的名词太混乱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