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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监管模板(10篇)

时间:2023-08-29 16:22:1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精神病人监管,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精神病人监管

篇1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是加快推进“十二五”规划实施的第二年,是全面落实省十次党代会和市六次党代会精神的重要一年,也是加快实现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一年,确保各项事业平稳较快发展、安全稳定工作至关重要。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切实提高对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问题的认识,对有肇事肇祸苗头和倾向的精神病人要高度关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出一起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问题。要建立健全精神病人应急处理领导协调组织机构,强力推进工作开展,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为建设和谐提供有力支持。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和安全工作应急管理预案,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工作落实。各级政府是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问题的领导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精神病人安全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是“三无”精神病人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收养收治精神病人的日常监管工作;各级公安部门是精神病人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执法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肇事肇祸问题的调查取证和刑事处理工作;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协助当地派出所加强对社会精神病人监管,负责本区域内精神病人的行为管控;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精神病人的直接看护人,负责精神病人的日常生活照料和行为看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密切配合,确保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问题的应急处理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三、突出重点,搞好排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精神病人监管,成立联合整治排查机构,共同实施对精神病人的排查整治。对不属于民政管理的精神病人和疑似精神病人,由各地依托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协助公安部门进行摸底排查,掌握情况;对属于民政管理的精神病人和疑似精神病人,由当地民政部门直接送至市精神病院诊断确定,及时进行救治,排除各种危险隐患。要通过排查整治,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该诊断确定的立即诊断确定,该救治治疗的立即救治治疗,确保不出现大的问题,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将“防自杀和自残、防杀人和伤人、防摔伤、防出走、防触电、防失火、防盗窃、防食物中毒、防煤气爆炸”等作为预防重点,要将有“杀人放火、自杀自残、殴打他人、酗酒滋事”等前科或倾向的精神病人作为排点,同时搞好核准、诊断、评估工作。对排查中有肇事肇祸情形的精神病人要逐人建立信息档案,并逐人落实管理责任。对排查中本地能自行处理的,按规定要求做好防范措施。对排查中发现有严重倾向和问题的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四、强化措施,狠抓管控

一是加强各项制度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预防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消防知识普及等安全教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重点部位落实到人,随时检查,对不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篇2

1 完善人员管理

1.1 合理配备护理人员资源:合理而充足的护理人力配备,是保证护理安全的重要因素,新的医院评审标准要求:护理人员配置应能满足临床的护理工作要求,护士的床位比应达到0.4∶1.0。我院护理人力配备虽然尚未达到此标准,但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科学合理的排班制度,来填补人员的不足。

1.2 严格人员准入,依法执业:新的医院评审标准或医院管理年活动中都将执业行为法制化,作为一条核心标准并明确要求;医院必须按照《护士管理法》规定,凡当年毕业,未参加注册考试的新护士一律不准独立值班;凡进修护理人员或实习学生不得独立从事治疗护理工作。

1.3 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因护理人员素质对临床护理安全尤其至关重要。护理管理者要提高人员素质,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护理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如开展:(1)职业道德与法律意识教育。因我院护理服务对象特殊性,即要求护理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一切工作行为都应体现“以人为本”,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质量第一”和依法护理的观念;(2)专业知识及技术培训。护士由于专业知识、技能缺乏,观察病情不到位,采取措施不得当,常常导致医疗差错,因此定期的专业知识及技能培训是保证医疗安全的基础。为提高护理人员素质,近年来,我院护理部采取以下措施,效果显著:①严格新护士的岗前培训及准入管理。凡新毕业护士须完成护理部有关职业道德、法律知识的课程培训,并通过精神疾病的理论基础和精神科护理常规培训考核和基础护理技术操作的培训后方可上岗;②强化在职护士的专业水平的训练,护理部每年对全院护士进行护理理论、护理技术操作竞赛活动,同时将考核的结果记录在案并作为科室和护士长护理管理的评价指标。

2 强化制度管理

完善规章制度是质量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在质量安全管理中,只有健全并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才能使医护人员在从事日常医疗护理活动中做到有章可循,才能使医疗质量安全得以保证,护理部根据医院管理年活动中的要求,在原有的护理规章制度的基础上,以质量、安全为核心,相继补充和修订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护理常规,操作规范及考核标准,精神科护理查房制。

3 在安全管理上讲究科学性

篇3

【关键词】健康教育;精神病人;康复期;效果

随着医学模式的改变,以人为本的整体护理观的建立,护士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的健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健康教育是通过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的社会教育活动,使人们自觉地采纳有益于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或减轻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预防疾病,促进健康,提高生活质量。精神疾病是一种高复发高致残率的疾病,其慢性病程和经济负担,使家庭生活和社会功能受到严重影响,健康教育的核心是帮助病人树立健康意识、改变不良行为方式,以降低疾病残疾,提高治疗依从性,防止疾病复发。精神疾病一般病程长,其康复过程除在急性期和维持期药物治疗外,还包括心理社会康复训练。

护理健康教育是社会发展和医学进步的产物,是整体护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健康教育受到患者的好评,但客观地评价其水平,大体还处于初始阶段[1]。鉴此,为患者施行健康教育不同深入程度对住院精神病患者的护理干预效果进行调查,结果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2010年9月至2011年12月在我院住院1周以上的精神病患者78例,条件为精神症状基本得到控制,意识清楚,问答切题,按住院号随机分为对照组和实验组。两组在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方面差异无显著性。

1.2方法选取我院78例精神病患者,随机分成两组,实验组39例,采用药物与健康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对照组39例,单用药物治疗。

2健康教育方式

2.1健康教育的方法 (1)有关病因病理知识的教育。向患者深入浅出地解释有关病因、诱因、病理基础、临床症状和体征等。使患者对自己的疾病有一个大概的了解。使之既能正确描述自己的症状,又能消除其疑虑、恐惧等心理。(2)有关用药时间,特殊药物使用的注意事项,有可能出现和常见的副作用等,使患者对药物有一定的认识,以达到对药物的正确使用。(3)向患者建议有利于疾病康复的正确饮食,避免可能成为诱发因素的食物。

2.2 采用集体讲课和个别教育相结合的方法,帮助病人认识所患疾病的性质及预后情况,组织病人座谈,每周考查患者对健康教育内容的掌握情况及不良行为的改变情况,并结合奖励手段给予奖励和强化。

3结果

如上表1所示,治疗前两组的评分并无显著性差异(P>0.05),而于治疗4周末和8周末时,实验组和对照组的结果出现了显著性差异(P

3讨论

3.1健康教育必须有针对性、因人而异。精神病人是一种特殊的群体,每个患者具有特定性,因此健康教育应因人而异。对文化程度较高或者年轻的病人,他们的理解能力及接受能力较强,可采用集体或小组教育方式,由护士讲解,也可提供图书、手册等资料让病人自学;文化程度低或者老年病人,因他们的理解能力和接受能力较差,应采用一对一的随机性教育方式[2]。

处于急性期的病人,教育目标应尽快让病人熟悉病房环境,稳定情绪,配合治疗。教育方式应以个别谈心为主。恢复期病人,教育目标是帮助病人联系自己病中表现,找出发病原因,树立正确对待疾病的态度,教育方式应采取个别谈心与集体授课相结合。

3.2健康教育的进展增加了患者的自信心,护士通过对患者施行系统化、个性化的健康教育,可有效地解决了患者健康需求,使患者能面对事实,面对疾病,能掌握更多的健康知识。随着护理模式的转变,人们对健康的要求提高,护士主动向患者应用系统化、个性化健康教育,增加了护患间的互动交流,提高了护理服务质量,满足了患者对健康的需求,从某种意义上讲,还是减少医疗纠纷与诉讼的最有效的预防机制之一。

3.3提高护士素质、保证教育质量。健康教育不同于日常一般的信息交流,它要求传递的信息具有科学性,知识性和适用性。这就要求护士首先要掌握好医学知识和专业技能;其次还要广泛吸收相关学科(如教育学,心理学,行为科学,社会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只有这样,工作起来才能得心应手,才能在病人心目中树立良好的护士形象,取得病人的信心,才能提高教育质量,充分满足病人身心各方面的需求[3]。

3.4鼓励病人家属参与。精神病人最终要回归家庭,社会,家庭是病人康复的主要场所,但是绝大多数家属缺乏有关精神疾病的知识,不能为病人提供良好的家庭康复条件,致使病人旧病复发,对此,护士可采用提供书面材料,电话咨询,家庭回访等方法为病人家属及时提供有关信息,鼓励家属积极参与。

总之,在这一群体中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精神疾病知识健康教育是必要的,以健康教育对促进患者康复有明显作用,以便在精神疾病防治方面收到较好效果。

参考文献

[1]桑优芬. 精神病患者的健康教育[J] 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5,14(4):372-373.

篇4

【关键词】 老年精神病人 意外事件 护理对策

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目益突出,老年精神患者也在逐年增多,老年期的精神卫生问题已引起人们的关注和重视[1]。老年精神病人不但有一般老年人存在的问题,还伴有思维、行为、意志、情感障碍,消除老年精神病人在住院期间的安全隐患,减少意外事件的发生尤为重要。我们对40例住院老年精神病者出现意外事件进行分析,提出相应护理对策,以减少意外事件发生。现报道如下。

1 资料和方法

1.1一般资料 收集我院老年精神科2008年1月—2011年6月住院病人发生意外事件患者40例。男26例,女14例,年龄60—92岁,平均年龄65±7.7岁;诊断为老年性痴呆20例,器质性精神障碍11例,双相情感障碍3例,精神分裂症6例,均符合CCMD—3诊断标准。其中合并脑血管病5例,糖尿病10例,高血压13例,心脏病2例,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4例。

1.2 方法 由本人设表登记,对40例住院老年精神病患者的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归类汇总。

2 结果

跌倒17例,占42.5%;其中骨折9例,皮损5例,血肿3例;外走9例,占22.5%;他伤6例,占15%;噎食9例,占15%;自伤2例,占5%;跌倒居意外事件首位,全部病例均及时发现并处理,未有因此而致死。

3 讨论

3.1意外事件危险因素分析

3.1.1 跌倒 本组有跌倒患者17例,占42.5%,是意外事件的主要原因,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生理功能的减退,自我保护及防御能力的下降,易发生跌倒。

3.1.2 外走 我院老年精神科分管二层楼,一楼为开放式病房,二楼为半开放式病房.本组外走病人均发生在开放式病房,5例患者发生在中午家属或陪护人员入睡后,3例患者发生在家属或陪护人员擅自离开后,1例患者在幻听(听到家人出事)支配下而外走,反映出患者家属或陪护人员缺乏安全意识,责任心不强。

3.1.3 他伤 本组6例在半开放式病房的患者被病友攻击受伤,护士对没有陪护的精神病人安置半开放式病房的风险评估不完善,把他们与一般病人放置在一起,有被害妄想的病人把病友当成怀疑对象误认成仇敌而攻击和伤害;个别老年痴呆患者,无目的乱搞病友的生活用品,容易招惹、激怒病友而受到伤害。

3.1.4 噎食 本组4例患者均由于家属或陪护人员喂食不当而致噎食。老年患者由于神经反射功能减退,尤其合并脑血管病后出现假性球麻痹,易出现吞咽困难[2];本文2例合并假性球麻痹患者,就是因陪护人员喂食不当而发生噎食。另外2例患者是因药物反应致吞咽困难在家属喂食过程中发生噎食。由于老年人对药物耐受性降低,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率增高的特点[3],服用抗精神病药后易出现锥体外系副反应,易诱发噎食的发生。

3.1.5 自伤 本组2例,其中一例既往无自伤史,下半夜醒后诉听到有声音叫她死,用自己的汤匙割伤手腕须缝合治疗。另一例患者下半夜醒后骚扰病友,护士予皮带约束后患者用打火机烧伤自己的皮肤。两例自伤病例反映出护士未能及时了解患者的思想动态;安全意识不够,无及时清除病房的危险物品,幸发现及时,未造成严重后果。

3.2 护理对策

3.2.1 落实病房安全管理措施

3.2.1.1 正确评估病情,合理安排患者。对首次住院患者,虽然家属要求安置开放性病房,若没有家属或陪伴者,我们耐心与家属沟通,让其充分了解精神疾病的特殊性及相关的危险性,把患者安置在半开放式病房治疗。

3.2.1.2 及时控制精神症状 对精神症状活跃,兴奋躁动,易激惹患者应加强药物治疗并严格与其他病友分开,患者活动在护士的视野内,必要时给予保护性约束。

3.2.2 及时清除病房危险物品 尽管是开放性病房,我们也坚持每天进行病房的安全检查,及时清除病床单位的危险物品,对经常使用的水果刀、打火机等危险物品由护士集中保管。

3.2.3 加强病情观察

3.2.3.1 对有自杀倾向、精神症状活跃、服用较大剂量抗精神病药物及有跌倒风险的患者,我们将其安置在靠近护士站的病房,重点观察,尤其是在护士人力薄弱的时间段,加强巡视,及时了解患者的病情变化和用药后的反应,有效防止意外发生。

3.2.4 细化饮食护理

3.2.4.1 对有吞咽困难和饮食不能自理的患者,我们专人看护,给予适量易消化饮食,保证足够的营养。对严重药物不良反应者,我们及时通知医生处理或暂停进餐。

3.2.4.2 对合并有假性球麻痹咽食困难者我们及早与家属沟通,采取鼻饲方式供给饮食,防噎食发生。

3.2.4.3 为喂食的患者,教会家属或陪护一定要有耐心为患者喂食,动作要慢,等嘴里的食物咽下再喂食下一口。在病情允许情况下尽量让病人坐起,或摇高床头再喂食。

篇5

中图分类号:R473.74 文献标示码:B 文章编号:1729-2190(2008)10-0020-02

流浪精神病人是指患者原来就有精神疾病,由于多种原因,流浪在外,他们往往衣不遮体,食不果腹,严重影响社会环境的病人。我国政府倡导建设和谐社会,对这类特殊的病人非常关心。在上海市,只要有群众发现有流浪的精神病人,就会马上报告公安部门及民政救助部门,由他们负责护送至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对这类病人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待病人病情好转或康复后再由专门结构将病人送回家乡,由原籍地方有关机构接收与安置。

我中心自2005 年1 月至2008 年8 月共收治此类精神病人52 名。全部是非上海籍人,其中男性24 名,女性28名。病人入院时的年龄住址籍贯病程都不详。这些病人入院时大多数蓬头垢面,衣服破旧肮脏不堪。接触根本不合作或答非所问或数问不答,有的说当地土话根本听不懂,给治疗和护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经过我们一段时间精心的治疗和耐心周到的护理,大多数的病人能恢复到一般人所具有的生活习惯,对改善病人的生活质量起到积极的作用,现报告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选择自2005年5月至2008年8月由公安机关及民政救助部门送来的流浪精神病人共52 名,按住院超过1 个月为入组标准,重新选定共有47 名,其中男性24名女性23名,其他资料不详。

1.2 方法

1.2.1 将精神科常用的护理观察量表中有关生活习惯方面的观察指标单列,选出相关的项目共有10 项依次为1、料理个人事物2、随冷随热调整衣着3、衣着整洁4、洗脸5、刷牙6、个人卫生(大小便、月经)7、洗脚(澡)8、饭前便后洗手9、饮食10、梳理头发对病人进行观察并以0分为好、1分为较好、2分为一般、3分为差作为评分标准,分别在第一周治疗与护理干预初期和第三周治疗与干预期及第四周治疗和干预巩固期对病人进行观察与打分相比较而得出结果。

1.2.2 生活习惯的重建与干预

由于医护人员对病人的情况掌握几乎为零,给治疗和护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性,他们有的不知道自己的姓名、有的吃饭直接用手抓,随地大小便是家常便饭,睡觉直接睡地板上,更谈不上洗脸刷牙换衣服了。我们只好用对待孩子的方法去教他们,要极有耐性,循序渐进,多次反复,在药物治疗的配合下,一点点改善,慢慢地掌握,许多病人会今非昔比,往往能重新恢复正常的生活习惯。

篇6

中图分类号:G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24-0345-01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和信息化的深入发展,社会生活工作节奏加快、压力增加,心理行为问题、精神疾病尤其是重度精神病问题日益突出。一些地方时有重度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引发社会不安,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小的危害,给社会安宁造成了隐患。

党的十精神和各级政府对加强精神病人的服务和监管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进一步做好精神病人尤其是重度精神病人的服务和监管工作,首先就必须对精神病群体心中有数,即必须对所有的精神病患者建档立卡,并建立详细科学的档案管理系统,用科学的档案管理系统来指导、规范对精神病群体的服务和监管的具体行动。

精神病群体分布在广大的基层社区和乡村,有的还在偏僻的山区,要全面详细地掌握精神病群体的现状,将所有的精神病人全部建档立卡,是一项难度较大的社会工程。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的数据,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数量在1亿人以上,其中有超过1600万的重度精神病患者。法制网曾刊文提到:我国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发生率约为30%,其中杀人放火约为2.5%,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的发生率约为19%,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一个不可忽视的严重问题。大部分精神病发作的患者,行为失去控制,祸患往往随之发生。这种不确定性和突发性,增加了对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的服务和管理的难度。

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不仅连累其家人和受害人,而且是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社会问题,是社会治安问题。各地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充分认识做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服务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做好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服务监管工作。

做好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服务监管工作,首先需要建立信息监测制度。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合理分工,各负其责。卫生机构负责采集就诊精神疾病患者和司法鉴定精神疾病患者的信息,做好与上级、下级医疗机构信息对接;公安派出所应对辖区内的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进行全面深入的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收治。民政、司法、教育等部门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采集掌握精神疾病患者和疑似精神疾病患者信息,各级残联是精神病群体的综治主管部门,应建立科学的精神病群体档案管理系统,负责汇总并及时通报信息,实现各有关部门信息共享。

精神病人的档案信息共享体系中,应不断收集新发现的精神病人的资料,将其建档立卡,作为重点跟踪服务监管对象。

做好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服务监管工作,还应当建立考核问责制度。基层政府要将此项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考核范围,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问责办法,并要经常深入农村和社区,采取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实施督导,对工作开展不力,责任不落实,造成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漏管失控,发生严重肇事肇祸行为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严格实行责任追查,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社区组织扎根于居民之中,在做好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服务监管工作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天然优势。因此,对基层政府的服务监管,社区组织应当积极给予配合,协助开展精神病患者的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随访管理、应急处置。基层残联应落实好本辖区内重度精神病人的治疗和出院的医疗救助政策,指导病情较轻的精神病人的家属的家庭监护。

篇7

媒体报道,已确诊为精神病人的安利波在北京持刀砍死一美国籍男子。此前,安利波曾在上海两次持刀行凶、抢劫,后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不能承担刑事责任,被遣送返乡。在家乡的一年里,安利波本应被相关部门严加看管,并定时回访,但由于监护人、村委会、警方、县民政等一系列责任人的监管缺位,这个危险的精神病人再度离家并犯案,造成了另一桩人间悲剧。而该案件再度引发人们对重症精神病患者的关注。

精神病人肇事伤及无辜的事件屡有发生,严重威胁着他人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更加剧了一些人对精神病人的歧视和偏见。这种情况让精神病人扮演了暴力施加者和受害者的双重角色。精神病人由于失去辨别和控制能力,在其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形下实施的危害行为并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基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他人利益的考量,国家应对其进行一定的人身自由限制,对其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防范。同时,出于人道关怀,国家应该采取一定的强制治疗措施,帮助其恢复健康、重返社会。

据中国疾控中心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亿以上,重性精神病患者人数已经超过1600万。对于这个庞大的群体,相关的保障和救助制度尚付阙如。首先,对精神病人的社会救助体系不够健全。精神病人维持治疗费用极高,给大多数精神病人家庭增添了难以承受的负担,尤其是在经济状况较差的广大农村,很多患者根本得不到治疗,或者只是间歇地接受治疗。另外,由于缺少政府经费的投入,能够专门治疗精神病人的安康医院十分稀缺,使得大多数精神病人很难得到有效、持续的治疗。再次,强制性的法律法规缺乏,难以有效规制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救助职责。在实践中,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医院、社区机构在责任上条块分割,容易形成互相推诿的局面。造成大量精神病人失控,流浪在社会的各个角落,成为不稳定的因素,威胁着社会的安全与秩序。

因此,对精神病人的救助问题应该引起整个社会的重视。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对先前行政性强制医疗进行了司法化改造,将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纳入了司法轨道,明确了适用对象、决定机关和救济途径等。当然,这些法律规定也有不尽完美之处,还需要明确监护人、社区、医院和民政部门的各自职责,保证经费来源等方面做出努力,把法律细则化,以保障精神病人和社会大众的双重利益。

篇8

1 对象与方法

收集本院1998年1月~2007年10月近10年间住院精神病人暴力行为的病历资料共65份,其中男49例,女16例。自制统计调查表,按一般人口学资料、疾病诊断、病前人格特征、激发因素、行为对象、地点。手段、后果、治疗情况等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年龄、性别与暴力行为的关系见表1。从年龄分布上看,男女病人均以21~50岁的青壮年占多数(84.61%),从性别上看,男性暴力行为发生率(75.38%)较女性(24.61%)明显增高。

2.2文化程度与暴力行为的关系 小学以下文化42例(64.62%),初中文化20例(30.76%),高中文化3例(4.62%)。结果可以看出,文化程度越低其暴力行为发生率越高。这与国内文献报道相一致。

2.3 职业、婚姻与暴力行为的关系 见表2。

本组病人中,农民与复退军人所占比例高,与我院地处农村,所属优抚医院,收治对象主要为农民和复退军人有关;婚姻状况中可见,未婚、离婚者共计39人,占60%以上。

2.4 病前性格与暴力行为的关系病前性格内向、敏感、多疑43例(66.15%)。暴躁、好冲动22例(33.84%)。提示病前性格内向、敏感、多疑与病态暴力行为的形成有密切关系。

2.5 精神病态与暴力行为的关系 本组病例中精神分裂症54例(83.08%),偏执性精神病5例(7.69%),脑外伤性癫痫人格改变3例(4.61%)。心境障碍3例(4.61%)。暴力行为时以幻觉妄想等病理性动机伤害共43例(66.15%)。

2.6 实施暴力地点、时间与对象 暴力行为发生在家中30例(46.15%),邻居家6例(9.23%),公共场所18例(27.70%),院内11例(16.92%)。时间发生在白天49例(75.38%),夜间16例(24.62%)。伤害对象主要是家庭成员及近邻共48例(73.84%),包括父母、妻子、丈夫、儿女、兄嫂、姐妹、侄子共37例(57%),邻居11例(16.84%),路人6例(9.23%)。院内攻击对象主要为病友9例(13.8%),工作人员2例(3.07%)。施暴地点发生于家中与家庭成员受伤害密切相关。本组资料表明,精神病人行凶作案以白天居多。

2.7 暴力行为的激发因素、手段及后果

2.7.1 激发因素 因幻觉妄想病理性动机激发者43例(66.10%)。其中院外病人39例(60%)。院内病人4例(6.15%);不良刺激、激惹及其他因素如家庭、邻居纠纷、病人间争物暴力攻击、拒药反抗或某种要求未予满足突发冲动共22例(33.84%),其中院外病人15例(23.07%)。院内病人7例(10.77%)。

2.7.2 手段及后果 致伤工具采用锐器(锄头、镰刀、水果刀)24例(36.92%),钝器(木棒、木凳、铁棒、拳击及身边接触物)36例(55.38%),开水、燃油,烫伤5例(7.70%)。多伤及躯体重要部位,如头面部、四肢。致死、致残27例(41.53%),肋骨、软组织挫裂伤38例(58.46%)。

从暴力行为的地点、时间、对象、手段、后果可以看出,精神病人暴力行为的盲目性和残忍性。其行为多无动机,而具突发性和随意性。

2.8 暴力行为与治疗的关系 本组病例中,首次发生暴力行为34例(52.30%),其中从未治疗及中断治疗28例(82.35%),两次以上暴力行为31例(47.69%),其中从未治疗及中断治疗22例(70.96%),治疗中9例(29.03%)。由此可见,精神病人暴力行为的发生与是否接受精神药物治疗有极为重要的关系。

3 讨论

精神病人在病态心理支配下,自我控制能力和现实检验能力都下降,不能正确区别现实和自我病态的界限,在病理性动机的支配下出现的暴力行为,以其残酷凶杀、重度伤害,行为带有偶然性、突发性为特点,致死、致残率高(41.53%)。

本文资料表明,青壮年组(84.61%)发生暴力攻击行为多于其他年龄组,这与该年龄段精神病处于高发时期有关。男性暴力行为发生率(75.38%)较女性(24.61%)明显增高,可能与男性性格特点和承担的社会角色有关。

暴力行为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与受教育水平有关,本组65例病人小学以下文化亦占64.61%。由于地处农村,客观环境限制,经济落后,多数病人病前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也因疾病的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病后接受的是旧风俗习惯,受封建迷信的影响,不能及时就医,致使病情迁延和残留某些精神症状。文化教育水平低下导致的愚昧无知对精神病人暴力行为起了促进作用。由于病态心理和异常行为与社会的不相容性,本组病例中未婚、离婚者达60%,缺乏家庭的支持、照顾和关爱。其病态心理和人格缺陷更加突出。更易促成精神病人暴力行为的发生。

篇9

一、精神病人违法犯罪情况分析

(一)主体分析。一是犯罪嫌疑人受教育成不比较低且农村精神病人犯罪远远高于城市精神病人犯罪。据统计,在已办理的18件精神病人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中,14名精神病人生活在农村,且多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二是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居多,且男性占多数。在涉嫌违法犯罪的精神病人中,上世纪七十年代出生的居多,这些人都处在生理的青壮年时期,犯罪的机率比较大。

(二)精神病人违法犯罪类型。精神病人涉嫌违法犯罪中,在涉案类型上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集中在杀人、抢劫、伤害等案件中。据相关数据统计,这三类案件约占精神病人犯罪总数的79%。

(三)精神病人违法犯罪特征。精神病人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五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发案时间不确定性。精神病人是一类特殊的主体,精神病人作案与其发病时间密切联系,精神病人在未犯病时与普通群众毫无差异,但是发病具有突然性,作案时间缺乏规律性,水剂型比较大。

二是社会危害后果严重性。精神病人一旦发病作案,后果往往非常严重。精神病人故意杀人的行为非常突出,其危害结果往往很大,危害性更为严重。

三是作案手段更具暴力性。精神病人虽然思维异常,但具有正常的体力,破坏力甚至大于常人,人身危险性大,特别是伤害、杀人、打砸行为突出。当疾病发作时,精神病人往往不顾一切,自己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作案手法更为残忍。

四是侵害行为重复性。患者呈现反复发病的情况,因而反复危害社会现象严重。如一位精神病人在犯罪时连续杀害自己的亲生父母后,接着有杀害了自己的妻子和儿女,当次精神病人回复正常状态之后,懊恼万分,但此恶果已无法挽回。

五是侵害目标具有随意性。违法犯罪行为指向不确定,往往在发病作案时,见人伤人,见物毁物,令受害人防不胜防。精神病人犯罪令人防不胜防。

二、我国精神病人违法犯罪原因剖析

(一)常受外界因素刺激,疾病发作时无法控制。精神病人由于心理健康存在缺陷,精神思想长期或间歇处于混乱状态,稍微受到外界的刺激,就很容易发作,情绪难以控制。如张某故意杀人一案中,李某和张某在一起聊天时,因一个问题两人发生分歧,李某用过激性的语言刺激张某,张某恼怒成羞,随即拿起旁边的木棍朝李某的头上打去,打了十几棍之后,致使李某脑颅骨损伤死亡。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作案时处于缓解不全状态,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二)精神病人病情未被发现或被隐瞒是精神病人突发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多数精神病患者平时在言行上与正常人稍有区别,周围的人并没有把其作为特殊病人看待,通常也不会对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一旦病发很容易造成严重后果。此外,由于社会认识等多方面原因,许多人尤其在农村,对精神病人存在种种歧视,精神病人特别是青少年患者的家庭,考虑其上学、就业、成家等因素,往往在患病后对外隐瞒其病史,以致这些人在发病时成为社会潜在的危险因素。

(三)家庭管束不严,对病人放任自流。精神病人犯罪主要发生在农村,一方面是由于农村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本身就是农民,一天到晚忙于农活,缺乏对精神病人的监管或疏于管理,致使精神病人没有受到严格的管束,整天闲逛,无所事事。另一方面,农民本身并不富裕,无法送精神病人到医院接受药物治疗,只能留在家中听之任之,一旦病情发作,就很容易伤及他人。在具体实践中,精神病患者违法犯罪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其亲属本身也是受害者,亲属对病人大多是无力监护,部分是无心监护,还有部分是不愿监护;而单位或职能部门承担监护责任缺乏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很多精神病人实际上处于无人监管状态。

(四)社会救助体系不健全。大多数精神病患者家庭经济状况恶劣,儿童时就患有精神病的患者都依靠父母抚养监护,成年时患病的患者,其近亲属为其治疗一般也倾家荡产,而精神病患者维持治疗费用极高,很多患者根本得不到治疗,有些只能断断续续的接受治疗。因此,仅靠患者家庭承担治疗费用是远远不够的,社会救助体系的不健全是导致精神病患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发病违法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

(五)精神病知识匮乏,对精神病患者存在歧视行为。由于我国社会现处在的发展阶段,很多类型的精神病患者并不为人们所认识而被承认对待,特别在现阶段文化教育不甚发达的广大农村,对各类精神病的认识更是不足。对精神病缺乏病理性知识,对患者缺乏应有的理解和同情,存在偏见与歧视;极个别不法分子还存在将女精神病人作为害对象等侵害精神病人权利的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孤立了精神病患者,成为诱发精神病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因素。

三、解决精神病人违法犯罪的对策

精神病人违法犯罪时多处于发病期,因此,要从根本上遏制精神病人违法犯罪就应该加大对精神病人的权益保护,加强对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病有所医,医能好转,好能长久。

(一)完善法制,维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精神病人犯罪在法律上不被认定为犯罪,而只是表明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责任能力从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由于意识及意志方面的缺陷,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符合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但是,一概将行为人放回社会,不仅被害人的心理得不到慰藉,更重要的是将极大地威胁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这种做法的缺陷可见一斑。首先,精神病人犯罪多为凶杀等暴力性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都很大,法律采取一味的“放任”态度将不利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其次,法律对精神病人的保护仅仅停留在事后不承担责任的程度,无法从根本上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使得精神病人犯罪的严峻性问题的解决失去了有力的保障机制;第三,法律的规定过于抽象,法律规定的政府“强制”医疗,由谁出钱?到哪里治?实践中很难把握,缺乏可操作性。要解决以上问题,就要把对精神病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加快精神卫生立法进程,以法律的形式对精神病人的政治权利、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加以保护,同时,对政府强制医疗措施、费用以及法律责任等相关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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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2)11-0040-04

精神病人定义有医学含义和法律含义之分。本文所指的精神病人是从狭义的刑法角度去理解,将精神病人界定为精神活动异常,并达到一定程度的重性精神病人、严重的智能障碍者和精神病等严重的精神障碍者,不包括神经官能症、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变态人格及性心理障碍等轻度精神异常者。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竞争压力加大及生活节奏加快等因素的影响,精神障碍对人们的健康危害越来越突出,我国精神疾病发病率已从上世纪50年代的3‰增长到现在的14‰多。全球约有4.5亿人患有精神病,占全球疾病总和的近11%。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2002年4月10日联合下发的《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年—2010 年)》中的数据显示, 我国目前的重性精神障碍(精神病)人数为1600万左右, 占总人口的 1.23%, 患病率已达 13.47‰。发病率已达 14.05‰。同时,流浪精神病人也不断攀升,而随之出现的社会问题也大幅度增加。

目前,我国对精神病人的监管主要采用政府主导、家庭主体的模式,即除了政府主导的强制救治外,其他都由精神病人的家庭监护。精神病人家庭条件好的,则有机会可以接受医院治疗,而农村和家庭条件差的精神病人则往往因病返贫而经常被采用非人的“关”、“锁”、“铁链加身”等方法监管。更为糟糕的是,有70%~80%的精神病人是在一个无人监管的状态,成为流浪精神病人。

一、精神病人社会保障权利的法理依据

建立针对精神病人的社会管理新模式,已经刻不容缓,它关系到千万人及家庭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对保障社会经济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笔者认为,要从保障精神病人“社会保障权利”的源头做起,只有真正实现精神病人的社会保障权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肇事惹祸的“本”。

(一)社会保障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每位公民都有陷入贫困、发生生存危机的可能,也相应地都有困难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保障的权利。社会保障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应享有的权利, 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两项基本内容。主要由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部分组成。社会救助一般包括自然灾害救助、失业救助、孤寡残救助和贫困户救助等项目;社会保险又包括养老保险、生育和疾病保险、失业保险;社会福利则囊括了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之外的所有社会保障内容。政府的社会责任就是采取各种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 建立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 尤其对弱势群体的保障要突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民社会保障权利的充分实现。

1.社会救助权

社会救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社会救助是政府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向公民提供保证其最低生活需求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的资金主要来自政府财政收入。

2.社会保险权

社会保险权是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就其本质而言,社会保险就是社会成员间的互助互济。《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由此可见,社会保险权是社会保障的核心,是公民的一种社会政策,又是一种社会经济制度和互济互助制度。

3.社会福利权

社会福利权是指政府或社会根据法律的规定为提高公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向其提供的资金、社会服务和社会公共设施,是一项与经济发展水平最密切相关的权利, 是让生活过得更好的权利。社会福利权在改善穷人生活状况,为穷人提供充足的参与机会,保障穷人的人格尊严等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我国,《宪法》中并无“福利权”的表述,但在其第45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些国内学者用“社会保险、福利权”来指代《宪法》第45条及劳动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所规定的类似权利。

(二)弱势群体需要特殊的权利保护

欧美学者对弱势群体的界定主要通常是从生理特征和生命历程的角度来进行的,根据他们的界定,弱势群体主要由具有肢体残疾、精神残疾、身患疾病者、老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依赖人群(主要是儿童)组成的。张敏杰.中国弱势群体研究[M].长春:长春出版社,2003.与弱势群体这一概念对应,欧美学者还提出了劣势群体的概念,他们认为,劣势群体是社会变迁和社会经济结构转变、主流文化和亚文化互动的产物,是社会精英(优势群体)、普通民众和低下阶层相互比较的结果。可见,欧美学者所称的弱势群体是指生理上的弱势群体,即我们所说的“老弱病残幼”,而我国学者没有区分弱势群体和劣势群体,而通常将上述欧美学者所称的弱势群体称为生理性弱势群体,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孤儿、长期患病者等,而将欧美学者所称的劣势群体称为社会性弱势群体。薛晓明.转型时期的弱势群体问题[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显然,无论是根据欧美学者还是我国学者的界定,精神病人都是典型的弱势群体。

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可以分为一般保护和特殊保护。对弱势群体的一般保护是指保护他们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仅仅体现了形式上的平等。前述的社会保障权利即是对精神病人的一般保护。对弱势群体进行特殊保护则是指应该赋予他们超越常势群体的权利,以真正矫正他们的弱势地位,这体现了对实质平等的追求,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实质公正。当然,一般保护与特殊保护会涉及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度的问题。世界范围内,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存在“保护不足”,也存在“保护过度”的问题。一般来说,发展中国家因为经济水平及认识水平的原因,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往往不足,而有些发达国家则存在保护过度的问题。我国目前弱势群体权利保护中存在问题是“不足”的问题,而不是“过度”。孙学华.论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立法中的一般保护原则与特殊保护原则——以艾滋病患者为例[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6).

总之,从法理上而言,精神病人的社会保障权利是具有法律和政策的依据,具有法理的理论基础。在精神病人的权利保护上,我们不仅应该努力实现对精神病人提供一般保护,为其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权利,消除歧视,实现其形式上的平等,还应该在立法上为其提供特殊保护,实现实质上的平等,这不仅符合社会主义的精神,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保障精神病人是政府的社会责任

1.政府是公民权利的保护者和保障者

德沃金认为,权利构成了法律的道德基础,如果政府不能认真对待权利,也就不会认真对待法律。这种对政府行为的道德要求的要义是平等,亦即政府必须平等地关怀和尊重所有人。德沃金,何怀宏.认真对待权利[M]. 北京: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这些规定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律意义,同时也表明:保障每个公民的权利是国家的重要的基本职能。

2.处理不同个人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是政府的重要功能

法律的精神就是平等,只有法律才能真正保障个体人权的实现,国家在立法和法律实施中首当考虑的是如何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得到实现。平衡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法律制度安排上的主要任务,处理不同个人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本是政府的重要任务。

二、保护精神病人社会

保障权利的基本原则

(一)权利保障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社会保障权利已成为人权概念的重要构成内容。尊重人, 尊重人的价值, 尊重人的基本需要的合理性, 是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内容, 也是现代社会保障立法的起点和归宿。社会保障权利是一项经济权利, 生活有困难的社会成员,有权利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具有经济物质内容的具体帮助; 它又是一项社会权利, 所有社会成员尤其是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成员, 需要获得除经济物质内容以外的关心和帮助; 另外, 它还具有与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密切相关的人身权利的内容。但是,经济发展水平是实施社会保障的物质基础,并决定着社会保障的总体水平。如果没有经济发展创造的可供再分配的巨大财富和资金积累,社会保障是不可能实现的。

(二)普遍性与差别性相结合的原则

对公民实行普遍的社会保障, 是各国社会保障立法共同奉行的一条基本原则。普遍性是指社会保障的实施范围应包括全体社会成员使之在困难时享有社会保障的共同权利。我国宪法第45条所规定的物质帮助权利的享受就是对全体公民而言。差别性,是指针对不同类型的社会成员制定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和标准。我们在制定精神病人社会保障制度时,既要考虑普遍性,又要考虑差别性,应当把二者结合起来。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城乡、地区差别大,目前还很难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权。

(三)预防与保护相统一原则

对于精神病人,关爱是国家和社会应有的态度:即保护和救助,而不是歧视的态度:隔离和强制。歧视的态度会使精神病人不愿接受治疗,更容易发病,更容易产生社会的仇恨心态和报复心理,暴力和损害倾向在滋长,从而成为潜在的社会危害。只有在立法这一源头上加强对精神病人权利的保护,才有可能消除他们的受歧视感,从而消除可能发生的故意暴力报复社会等行为。因此,对精神病人的保护是对其损害社会的暴力事件最好的预防。

三、精神病人的社会

保障权利体系的构想

(一)加快立法,建立精神病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我国精神卫生立法明显滞后,全面、专业的精神卫生法迟迟不能出台。其实早在15年前,精神卫生法草案就拟就了第一稿,随后经过吸收不同意见,不断修改,日益完善,目前已是第十稿,内容十分详尽。精神卫生立法的主要目的,就是全面保障精神障碍者的合法权益。这包括为精神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制定准则,并为精神病人在就业、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权利制定准则。中国法院网.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现状[EB/OL].

前述伤害精神病人案件已经表明,缺乏专门立法,对于一些精神病人的鉴定、收治、管控和治疗都是极为不利的。这里再以近期的一例因精神病鉴定和收治而引发的诉讼为例加以说明。2010年上半年,广州市脑科医院曾因一份精神鉴定被告上法庭,其起因是一名富商被其妻子送到市脑科医院治疗,经该院评估后被鉴定为精神疾患。该富商出院后,立即以不服医院的鉴定为由将医院告上了法庭,且最终取得了对其有利的精神鉴定结果。陈实,周煦钊.缺乏立法,对重性精神病人管控不利[EB/OL].http:///epaper/nfds/content/20100611/ArticelA215002FM.htm.2010-12-22.这一案例再次说明了缺乏立法而带来的精神病人鉴定及收治方面的混乱。

(二)由政府主导增扩建“安康医院”,强制收治肇事惹祸的重性精神病人

在缺乏专门立法的情况下,要保障精神病人的权益,只能通过加强和完善现有的一些做法。目前,“安康医院”是依法收治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的专门机构,具有治安管理和医疗的双重职能,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其性质是强制性的行政执法单位和精神病专科医院。在尚无专门立法和专门制度的情况下,依托现有制度下的“安康医院”不失为一个较好的解决办法。然而,虽然目前大城市几乎都建有“安康医院”,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精神病人的不断增加,目前的“安康医院”已明显容纳不下肇事惹祸的重性精神病人。容纳不下,必然又流浪在社会上,不仅不利于对他们权益的保护,还增加了社会公共安全的隐患,重性精神病反复制造恶性案件,增加社会安全隐患和社会危害。所以,增建“安康医院”是保障精神病人社会保障权的关键,也是社会治安控制的最有力措施。

(三)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多元化的保障和防控体系

“安康医院”只是收治精神病人的机构,其功能有限。要真正保障精神病人的权益,还需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多元化的保障和防控体系。

1.精神病人服务内容和形式应该多样化

精神病人服务应广泛涉及医疗康复、法律援助、社会救助、职业训练、临终关怀等方面,调动社会资源,引入市场机制,把福利机构分为公益性的和经营性的,让各种收入阶层的精神病人都能按需要接受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

2.精神病人社会管理资金来源应该多元化

政府要发挥责任主体作用,建立精神病人管理事业专项基金,非政府组织及慈善团体发挥协助作用,社会各界的资助和捐赠作为补充,完善有利于精神卫生事业的财税支持政策和物价政策,引导社会资源投向精神卫生工作。

3.精神病人的服务人员应该专业化

与普通的疾病不同,精神病是一种综合性的疾病,发病因素较为多样和复杂,预防和治疗的难度也比一般疾病要大得多,因此,精神病的预防和治疗都需要具有较高医疗水平和道德水准的专业人员。

4.对精神病人的社区服务应该网络化

为了更好地保障精神病人的权益,目前应该将精神病人管理纳入社区残疾人工作和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建立社会互助网络,建立以城乡精神病人为对象、以政府公共服务为主导、以社区服务网络为依托、家庭照顾社会化为方向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橄榄形”的社会化工作格局。将强制性住院治疗扩展到社区治疗和康复中心治疗,使大多数精神病人可以在医院的适当监督和指导下,在社区中成功和安全地治疗和康复。

总之,当前精神病人的社会问题非常突出,应该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做好防范,建立精神病人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综合治理的协调机制,变被动的“事后买单”为主动的“事前买单”,在保护和关爱精神病人的基础上,建立针对性强的防范控制体系,减少公共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和谐社会、人民安居乐业创造安全的环境。

[参考文献]

[1]葛忠明,臧渝梨.中国残疾人研究[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

[2]舒良.精神分裂症防治指南[M].北京: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