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9 16:22:17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安全管理规划,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充分认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广大群众的热切期盼﹐事关群众切实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随着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道路交通运量的持续增长,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薄弱、车辆整体安全性能偏低、交通参与者综合素质不高等问题日益突出﹐乡镇路网结构不合理、功能设置不科学﹐行车难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同时,一些行业和单位存在安全意识淡薄、监督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致使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已经成为安全生产领域最大的“杀手”,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巨大人身财产损失。中队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于改革发展稳定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始终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摆在重要位置来抓,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到到位。
二、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体系
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党政领导、部门参与、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体系。
(一)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建设,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相关职能部门为直接责任人。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建设﹐劝导站数量不少于行政村60%的要求,全面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
(二)建立源头管控的部门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责任,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源头管理取得实效。
三、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措施
(一)提高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
1.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公路工程和交通安全设施技术规范及行业标准﹐完善各类交通标志、标线﹐科学确定道路限速值﹐全路段设置限速及解除限速标志。2.加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2014)55号),全面排查现有公路安全隐患﹐对未实施生命安全防护工程的隐患路段﹐一律采取临时防护措施﹐保障运行安全。
(二)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建立各类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平台﹐落实交通违法教育培训工作﹐加大宣传投入﹐实现宣传全覆盖。
2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完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资料,建立交通安全宣传农村大喇叭﹐培养现代交通安全理念。
3.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诚信管理体系。各村设立交通安全协管员。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办公室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工作职责
镇政府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认真分析各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并认真组织整改,建立交通事故预防的长效机制﹐尽力减少农村交通安全的“盲区“认真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工作。各村设立交通安全协管员。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办公室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管理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认真分析农村交通安全形势﹐积极提出切实可行的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各村交通安全协管员具体负责该村所辖路段的交通管理,各村要认真做好相关配套服务工作﹐加大对辖区内公路施工路段﹐危险路段及时养护﹐维修的隐患排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做好所辖路段的清障工作﹐坚决杜绝在路面堆放杂物、晾晒农作物等有障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各村的交通安全协管员要高度负责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交通安全事故或因不负责给我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造成不良后果﹐镇要逐级追究责任。
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要切实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交通安全知识﹐对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监督﹐对学校的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特别是接送学生的车辆及驾驶员资质的监督。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
工作任务∶镇成立组织、分解任务目标、明确工作责任;对各村进行摸底,了解当地的经济、道路、车辆、驾驶员等基础情况,要求各村报数据给交通安全协管员。
(二)宣传教育阶段。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继续深入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济天发〔〕3号),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下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保障企业安全发展。
2.主要任务。以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市场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3.工作目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遏制较大事故,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实现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二、严格企业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预警制度。坚持预防为主,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5.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要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坚持不安全不生产。要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6.严格执行“打非治违”制度。要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严厉打击,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对非法违法行为必须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7.严格执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要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治理,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8.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9.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加强企业安全培训师资建设,确保全员培训质量。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对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10.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企业在制定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依据不同地区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通过调整缴费比例,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11.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将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12.严格执行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严格执行高危企业“逢大暴雨天气停产撤人”的规定。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13.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14.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
15.严格执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系统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逾期未安装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的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要在2年内完成。
16.严格执行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把安全准入关。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认真落实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7.严格执行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凡是发现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检查、维护、更新不及时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
18.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制度。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责任。
19.严格执行化工企业试生产方案备案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严格执行试生产方案备案制度,接到企业备案申请后,安全监管人员必须进行现场审查,凡是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具备试车条件的,一律不允许试车。
20.严格落实外包工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追究发包或者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
21.严格执行城区地面挖掘安全确认制度。施工企业在挖掘地面前,要认真查阅有关资料,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道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可靠的保护措施,并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要求进行作业,严禁在不明情况下,进行地面开挖作业。管道业主单位要对地下管道情况进行现场交底,并作出明确的标识,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确保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
22.严格落实应急救援演练制度。高危企业、高层建筑和地下商场每年都要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演练,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指挥体系。
三、严格监督管理,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
23.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划发展制度。要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要加快产业重组步伐,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24.严格执行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制度。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级各部门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25.严格执行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下达整改指令和逐级挂牌督办制度,区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事故查处实行层层挂牌督办,一般事故的查处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并实行严格的备案制度。
26.严格执行安全目标考核和通报制度。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承诺责任书,把全年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和企业单位。各街镇、各部门每月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严格控制事故指标。区政府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区科学发展考核体系,年终进行严格考核。
27.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各级“一岗双责”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增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
28.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各街镇必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人员编制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安监科和执法中队的监管执法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大型企业集团积极推行安全总监制度,强化企业日常安全管理。
29.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体系建设。要建立完善具有独立性的安全生产评价、宣传教育、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服务性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30.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各街镇、各部门要针对本辖区的产业结构和本行业的重大危险源,建立专业性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要建立政府和重点企业互联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网络。
31.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做到技术装备达标、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凡是没有达到基本安全要求的,要暂扣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企业限期改进,使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和条件。
32.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积极创建“安全社区”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进一步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环境。大力推进建设安全诚信企业。要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制作发放安全生产宣传光盘、教育读本等,普及安全生产常识,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安全意识。
33.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示范单位建设。坚持评选表彰“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先进街(镇)”、“安全示范社区”、“安全标准化示范园区”和“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先进企业”,通过创建先进单位,示范带动,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同时,认真总结基层企业实现本质安全生产的做法,推广典型经验,把好的做法形成制度,建立起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34.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更加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街镇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定期分析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抓好各自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并严格落实领导干部现场检查制度,区级领导干部每两个月一次,处级领导干部每月一次。
35.加强综合监管工作。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发挥安委会办公室平台推动作用,全面落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36.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网格化监管要求,对当地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本学期学校安全工作的目标要求是:认真贯彻区、市、镇三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有关文件,努力杜绝一切因学校工作失误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消除学校的安全隐患,使教师有一个祥和的工作环境,学生有一个安全文明的学习环境。
二、工作要点
1、教育教学安全
(1)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建立校长安全报告制,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加大安全工作的督查力度,建立完善安全工作的应急预案。做到落实到人,工作职责、宣传、计划三落实,学校要设立安全管理宣传专(兼)职教师,专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要充分利用学校的广播、宣传栏、黑板报和班队会等形式做好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各学校要进行至少两次安全避险预防意外事故应急演练。
(2)各科任课教师要与学生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用科学的方法教育学生,积极研究学生的心理,生理变化,加强心理辅导,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3)由中心小学组织的大型活动,各校都要周密考虑,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严格管理。各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来,不能有丝毫的大意。
(4)各校领导要切实加强学生平时到校,两放学、两操、两自习、三活动(课间、大课间、课外)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力求做到领导检查要求到位,教师跟班管理护到位,学生自律,预防到位,家长配合接送到位。
(5)加强对各校的用电管理,不准乱拉电线,乱接开关,对因破损老化的电路要及时更换,教师宿舍均不得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6)体育课及其它室外游戏,教师应全程监督学生的活动。活动量较大的要向学生讲清要求,问清学生能否参加,不得勉强。
(7)要切实加强学生集体活动的组织,特别是上下楼管理,楼道护栏,大型户外设施的检查等措施到位。
2、交通安全
(1)公路沿线各小学要不断提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在校门要悬挂交通宣传横幅,刷写永久性标语或警示语,设置交通警示牌,教育学生养成遵守交通法则文明交通的良好习惯,不断提高小学生的交通法治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2)加强对学校租用车辆以及师生员工驾、乘摩车的安全管理和教育,教育师生拒乘超载车辆,农用车辆,无证无牌车辆,教职工的摩托车要办理入户、办证手续,乘骑摩托车一定要戴安全头盔。
(3)各校要充分发挥已配发的安全警示标志,“让”字牌、值勤袖章、交通安全指挥旗、学生小黄帽的作用,严格实行放学路队制、教师护送制、路队长负责制。各校领导亲自抓、亲自管,真正把责任落实到每位教师,把任务分解到每位组织者,从严从实把此项工作抓出实效来,严防交通安全意外事故的发生。
(4)各小学要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教育进校园、进课堂活动,主动与公安交警部门联系,积极开展交通安全主题讲座和“三个一”活动,即组织学生观看一次交通安全宣传挂图、展板或交通安全宣传主题片;举办一次交通安全知识竞赛或交通安全宣传主题作文比赛;编发一期交通安全专刊或办一期交通安全宣传主题黑板报,以提高宣传工作的实效性。
(5)加强门卫的工作责任,校门口不得乱停车辆,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外来人员进校园要办理登记手续。
3、饮食饮水卫生
(1)各校应按卫生部门的规定办好食堂,做到证照齐全。制定好各项卫生制度,严格按照程序操作。食堂工作人员定期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2)各种食品必须从正规渠道进货,严禁购买不洁、变质食品。
(3)切实做好食堂的保洁工作,除灭“四害”,创建文明食堂。
(4)要教育学生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做好学前入各年级的晨检记录,发现有异常反应和病例及时向学校报告,预防传染病发生。
4、防冬季煤气中毒
做好宣传,提高认识使学生掌握防火煤气的一般知识,开窗通风,勤检查炉具是否漏烟,并及时补救,做到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相结合。
5、校产校舍安全
(1)各校要定期组织对校舍安全检查,一学期不少于两次,特殊天气随时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汇报排除。
成立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长任副组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乡交管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同志为专职工作人员,各村(社区)、部门单位、学校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同时为了便于联系和配合工作,全乡成立交通安全联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保障工作协调配合开展。
二、工作内容
1.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相关考核考评办法,落实责任制,与各村(社区)签订责任书。
2.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和指挥,有针对性的、分步骤开展各项专项治理整顿行动,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并做好汇总报告。
3.新建1个交通安全示范村。
4.做好“五.一”、国庆节以及重大会议或重大活动期间的道路交通防护期的安全管理工作,每次活动有防护方案、有专人负责,事后讲评总结。
5.村、部门单位、学校做好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三、工作安排和步骤
全年分四个季度分步骤实施:
一季度: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社会化管理、道路交通法规“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五进宣传教育等项工作;
二季度: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道路两侧违章建筑进行清理整顿;
三季度:重点开展入校新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平安摩托”专项行动、在重点路口设置交通警示牌、全乡人民交通安全大学法教育活动等工作;
四季度:情况汇总、总结、完善基础台账并考核考评。
四、工作目标
通过努力工作,实现如下目标:
1.公路治安秩序良好,通行良好,公路无安全隐患,标识标牌完善,无车匪路霸、无公路三乱、无堵塞道路交通等。
2.消除马路市场和利用公路堆物作业、摆摊设点、打谷晒场等违法占道现象。
3.村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学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知识增加,受教育率达100%,安全意识增强,杜绝学生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而发生伤亡的事件。
4.报废车、拼(组)装车、非客运车,三轮车载客现象得到有效治理,基本消除无牌无证车辆和未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上道路行驶。
5.广大群众能积极配合和协助乡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五、工作要求
1.思想统一,高度重视。建立乡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交通安全联席会制度,定期对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进行分析,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安排和部署。
2.工作细心,认真扎实。建立各村机动车和驾驶人行车安全和办理证照情况登记制度,做到底数清楚,记录真实。
一、 城市商业综合体特点
典型的城市商业综合体中建筑类型多样,业态规划复杂,几乎囊括了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如商业、办公、公寓、酒店,其中商业中还包括零售、餐饮、卖场、KTV、影院等,而办公及公寓大多以超高层建筑为建设蓝本,酒店大多为国际知名品牌的五星级酒店。基于以上原因,一般大型的城市综合体往往并定义为商业中心或者城市中心,人流量远远大于其他地方,且出入人员复杂,这就留下了种种安全隐患,因此该类型项目,对安防防范有着更高的要求。
二、 智能化安全管理系统规划
1. 安保平台规划
综合体安防系统的安全和管理非常复杂,不是单一手段或单一系统所能奏效的,必须根据不同区域的功能需求、特点和相互间的关联全面考虑。本文综合考虑综合体的特点、需防范的区域和功能,巧妙灵活地设置不同的防范系统,基于人防、物防及安防特点,将人防、物防、技防三者相有机结合;建设以视频监控系统为中枢,以入侵报警和门禁为核心,并结合车辆管理、保安巡更为辅助手段构成整体纵深防护体系的安防系统。结构图如下:
2. 纵深防护体系建立
2.1 本类项目安保系统应严格按照国标、地方及当地技防办的要求,配置包括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门禁管理、电梯控制、住户对讲、车辆管理系统等,并结合电子巡更和保安无线对讲系统,实现人防与技防的有机结合,提供给项目一个综合性的保全。
2.2 纵深性
体现在防护区域的设置,分层次、分重点进行考虑。从区域入口处开始加强对人员及车辆的防护,通过公共区域的防护加强对进入室内的人员及车辆的管理,重点加强建筑群内部的通道、工作区及重要机房/用房的监视。
3. 人、车、物的综合性管理
3.1 人员管理
综合体内各业态内部工作人员多,且日常客流量大,针对进入大楼的人员管理对物业公司安保管理来说任务繁重。因此必须制定一套既能方便内部人员快速进出,又能良好管理外来客流,结合地下室以及地面层出入口的人流进出分析,以及结合不同业态的管理特点,利用监控、报警、门禁,电梯控制统、可视对讲及电子巡更系统等手段且又人性化的管理方式。
3.2 车辆管理
本类项目车辆管理主要包括地面、地下车库车辆出入管理、车位区域划分、车位引导、反向寻车、满位显示导、快速通道管理、图像对比等功能、车库内部设施建设等。
(1)出入口管理
本类项目地下车库基本都超过4个车库出入口,在地下车库出入口设置车辆管理道闸、防砸车装置、对讲设备、车位数量显示设备等,实现对进出车辆管理的管理。
根据地方管理特点,还可考虑出入口采用远距离读卡+车牌识别管理系统,并且与交通卡进行兼容。
(2)停车区域划分建议
考虑到本类项目地下停车场较大,且酒店、办公、SOHO 以及商业为共用地下停车场。从便于停车的角度出发,应根据各业态区域、交通流线等制定合理的停车位划分。
(3)车位引导
考虑到本类项目地下室较大,停车位多,且根据业态不同,使用性质不同,既有SOHO 公寓及办公的固定停车区,又有商业及酒店的临时停车区。而针对外来客人的车辆停放必须提供优质的停车引导功能,以方便访客可在最短的时间内停放好车辆。
(4)刷卡寻车
智能刷卡寻车系统采用“刷卡定位模式”,利用停车场内分布于各个区域的刷卡定位终端,进行刷卡定位。定位精度更高,可靠性高。当车主返回停车场后找不到车辆所停放的位置时,可以通过在电梯间的液晶触摸屏或查询终端进行查询,系统即可显示车辆所在的位置区域,以及从查询地点到车辆所在区域的最近路线。
根据当前技术的发展,以及考虑与出入口远距离读卡+车牌识别的管理方式形成无缝衔接,还可以采用视频引导及反向寻车系统,但成本会略为提高。
3.3 物流管理
大楼物流管理主要包括进入大楼物流管理和出大楼物流管理两大部分。管理内容主要通过上述提到的人员、车辆管理得以实现。针对办公及SOHO 公寓相对封闭的管理模式,建议增加设置专门邮件收发室,并且设计电子信报箱系统。
4. 安防系统电源备份设计
针对本类项目智能化安防系统前端区域设备的供电需要,如网络交换机、报警探测器、监控摄像机等,要求提供UPS 供电解决方案。电源在整个安防系统中起着重中之重的作用,为了系统的畅通及万无一失,要求配电系统具有极高的可靠性、可用性、可管理性。建议采用模块化UPS 不间断电源为高可靠UPS 系统,并采用模块N+1备份,可用性高达99.999%,故障点较少,功率冗余灵活,且易于后期扩展,安全度较高。
5. 消防安全设计
作为城市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理所当然成为项目建设过程当中的重点。而火灾的严重性决定了人们脱离火情现场的成功率。烟气的刺激性和毒性是制约脱离火情现场的主要因素。因此,对于燃烧中产生的烟,毒,和腐蚀应该重点的关注。因此本文考虑以上理由以及大多数综合体项目的特点,并参考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要求,建议系统电缆采用低烟无卤及阻燃线材进行设计,保证大楼内部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另,作为包含超高层的综合体项目,应急疏散与引导尤其重要,针对本类项目在紧急状态下的人员疏散需要,建议应在疏散通道内设置广播音箱,并且疏散通道的广播分区应与相应避难层或地面层同一广播分区。在紧急情况状态下,通过疏散通道的广播可将相关人员引导至相应的避难层或地面层,实现人员的安全疏散。
6. 设备防雷击设计
安全防范系统中的所有设备均为电子信息设备由于这些系统和设备耐过电压能力低,雷电高电压以及雷电电磁脉冲侵入所产生的电磁效应、热效应都会对系统和设备造成永久性损坏。因此,根据GA/T670-2006《安全防范系统雷电浪涌防护技术要求》,建议本类项目应在机房防雷接地建设的基础上针对大楼弱电井垂直主干、前端弱电设备考虑一体化的综合防雷方案。
三、 结语
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不仅须建设以上智能化安防系统,还应在系统建立之后制定良好的应急预案。
为应对各类事件,建筑智能化系统在信息共享,通讯,指挥和协调,紧急处置、预警和预防机制方面能发挥显著效益;管理者通过安全防范系统(SAS)及时了解并记录现场情况,使用通讯自动化系统(CAS)能多方式联络楼内外支援,办公自动化系统(OAS)能最快的为外部支援人员提供大楼内部结构等基础信息。
参考文献
[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2005年版)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2000年版)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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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B50348-2004
[7]《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
[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中图分类号:TP393.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599 (2011) 18-0000-01
Computer Information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 Design and Planning
Chen Guo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School of Business Information,Chongqing 400054,China)
Abstract:With the acceleration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information security technology,more and more attention has been paid,in particular,to do computer information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which is the information security one of the important issues facing, must be scientific analysis and layout,to safeguard the security of information systems.In this paper,computer information security management point of view,combined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security-related issues that exist in the effective analysis and discussion,and to make sugges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Information security;Security management;System;Planning and design
计算机信息系统是一个较为复杂管理系统,在它的日常管理过程中,特别是保证其安全运行面临着一系列问题的。计算机的管理是涉及到多个方面的问题,不仅包括硬件和软件上的管理,与此同时在运行环境以及计算机病毒防止、计算机的安全响应上都要进行有效的维护,包括通讯故障或者是病毒干扰和感染上都需要采取一些列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而科学而有效的保障计算机的信息技术安全。我们知道,信息安全技术已经发展了长达二十多年,在这个过程中已经在不断的完善,逐渐的形成了一个多学科的综合性管理问题,在保障信息技术安全的进程中我们一定要注重综合全局考虑。而针对于计算机的信息安全保障问题,我们一定要一个有效的安全保障机制,从涉及安全威胁的方方面面出发进行布局和规划,进而建立起安全的保障体系。笔者将结合相关的问题在如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有效的分析和探讨。
一、计算机安全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分析
(一)计算机信息安全维护过程中,保证网络协议的安全性是其安全管理过程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在计算机的一些协议中,例如TCP/IP协议,这些协议和构架一般也都是互联网上进行信息共享的,这样一来其中就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漏洞。这是当前计算机信息安全威胁的一个重要的来源,他对于计算机系统的破坏也是可想而知的,因此,开展计算机的信息系统维护一定要注意对其的防止,加强网络上不明信息以及协议的安全管理,保障信息传输的安全性和科学性,始终以维护信息系统的安全为出发点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
(二)在计算机工作和运行的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也就是工作环境中所存在的安全漏洞。在现有的操作系统以及数据库系统等典型的企业用户工作环境中,其自身一般都会存在许多的安全漏洞,这是计算机安全的隐患之一,其主要包括了自身体系结构的建设问题,以及系统错误和混乱所带来的漏洞,而这些底层的安全漏洞往往是不确定的,如果使用不当就会造成整个信息系统的崩溃。
(三)计算机系统产品自身的安全问题。一般来说网络用户大多已经采用了网络以及相关的信息安全产品。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其安全漏洞或错误,那么就会导致用户内部网络安全防范机制的失效。与此同时,计算机的安全隐患也不仅仅是安全产品自身的问题,即使安全产品自身不存在安全方面的隐患和漏洞,但计算机用户在对产品进行实际的使用过程中,也会由于用户的配置或使用不当从而造成对产品安全性能的破坏,使其自身性能大大的降低或者是丧失。
二、进行计算机信息安全体系的规划和建设
(一)加强信息管理,设计加密系统进行保护。在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的今天,人们利用网络进行信息的收集以及处理也越来越多,由此也会出现相关的信息安全问题,如果不多加防护,就会造成信息的泄露或者是文件的破坏等。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开展计算机的信息安全维护和系统建设一定要注意最基础的信息加密体系建设。而信息的加密是为了更好的保护网内的数据、文件以及相关口令和控制信息。这样一来,在网上进行数据的传输也就更加的具有针对性。而在加密管理的过程中一般有链路加密、端点加密和节点加密三种。一个加密网络,不仅可以防止非授权用户的搭线窃听和入网,而且也是对付恶意软件的有效方法。
(二)计算机信息安全审计系统的规划和建设。我们知道,计算机系统在长期的运行过程中一般会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如果不对其进行长期有效的检查和维护的话,潜在的安全威胁就会趁虚而入。所以,加强计算机的信息安全维护一定要注意加强安全审计管理体系的建设,其主要内容就是针对系统中的所有资源和行为进行审计,其中包括数据库、主机等。通过有效的审计,并对审计结果所作的记录、得出的数据进行有效的分析,进而能更好的开展网络安全防范和维护工作,一旦出现问题就可以及时有效、快速的找出原因进行妥善的解决。
(三)计算机信息安全的系统软件系统建设。通常来说计算机所使用的各种版本的操作系统都存在一定不安全的因素,所以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安全系统的管理,对其中的数据库软件以及操作系统进行很好的维护。而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法就要从系统终端的操作系统上进行相应的准备,重要的一点就是要采用统一的、相匹配的版本,这样一来也可以从软件系统的角度更好的进行维护和管理。
(四)计算机的物理环境安全防护体系建设。这一体系建设主要的就是针对于计算机所处的外部环境,也就是物理环境,包括对机房的监控系统维护、计算机所处的温度等,甚至是漏水和电源情况等时刻进行监控。同时还需要考虑服务器的管理问题,保证外部的电源以及环境的温湿度。
参考文献:
[1]李涛.网络安全概论[M].网络安全,2004
引言
据调查,80%以上的煤矿事故与人的失误有关。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人为所致,而“人是管理之本,管理的主体是人,客体也是人,管理的动力和最终目标还是人”[1],所以人为原因与管理有着直接的联系。
但在当前的煤矿安全管理措施中,作为管理中最重要的因素――人(特别是基层员工)接受的基本上都是被动、人为和制度化的上级组织管理,为了人员和系统更加安全的人职匹配而开展的职业心理测评、工作岗位分析以及职业生涯规划与管理等还很少。因此,从职业生涯规划理论的角度探究如何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很有意义。
部分有代表性的职业生涯规划理论[2-3]
2.1 职业生涯辅导理论
在上世纪9O年代以前,职业生涯规划理论基本是围绕人职匹配这一理论核心,即在工作者的个性特点与职业性质之间找到两者的匹配点。Parsons最早提出的人格特征-职业因素匹配理论认为在选择职业的过程中有三个必要因素:对自己能力与兴趣的认识、对工作性质和环境的了解以及两者的协调匹配。Holland提出的兴趣类型理论侧重于个人兴趣与职业性质的匹配,他将人格与职业分别划分为六种类型,每种人格类型的职业兴趣特点都是不同的,评价个体的兴趣类型时一般以其在六种类型中得分居前三位的类型组合而成,同时他将职业环境也分为相应的六种类型;他认为人职匹配是成就感和职业满意度的基础。
2.2 职业生涯发展理论
Ginsberg认为职业在个人生活中是一个连续的、长期的发展过程,不仅仅是选择工作的一段时间就能判定一个人一生的职业发展。Super提出的生涯发展理论将人的生涯分为五个阶段,后来他又进一步提出了生涯广度、生活空间的生涯发展观,他还提出了职业适应的概念,并且将职业适应能力视为个体能否成功地应对职业转变的关键因素。Schein提出的职业锚理论认为一个人在选择和发展一生的职业生涯时都会围绕一个中心――职业锚,它是个人的能力、动机、需要、价值观和态度等相互作用和逐步整合的结果,且不是固定不变的。
2.3 职业生涯决策理论
Krumboltz提出的社会学习论指出,职业选择过程受到学习经验等四类因素的影响,他还提出了帮助他人进行职业生涯决策的七步骤模式。而后出现的认知信息加工理论关注的是如何决策,该理论用CASVE循环表述个体应该如何做出决策。Lent等人提出的社会认知职业理论认为自我效能、结果预期和个人目标等三种概念对职业生涯决策过程有显著影响,该理论更注重社会认知对职业生涯发展的作用,将自我效能感作为了一个重要的中介变量。自我效能感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能力,以及运用该能力将得到何种结果所持的信心或把握程度[3]。
应用职业生涯规划理论,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进行职业测评,了解员工个性心理特征
职业测评是心理测验的一个分支。科学的职业测评以特定的理论为基础,经过设计问卷、抽样、统计分析、建立常模等程序编制,是科学客观地了解自我的一种方法。
通过选用职业测评工具,对员工进行职业心理测评,可以清晰地了解员工的性格、兴趣、能力和价值观等个性心理特征。职业价值观是人们在工作中所看重的原则、标准或品质[3]。
心理学者研究表明,外向性格工人的不安全行为显著偏多,发生事故的次数比内向性格者明显得多;由于对所从事的工作缺乏兴趣,工作时得过且过,注意力不集中或情绪烦躁,容易引起事故;在职业不符合自己的能力类型或能力水平的情况下,工作起来会力不从心,同时心理压力也会增大,而产生不安全因素[4]。一个价值观非常在意安全感的人在选择职业或从事工作时最可能以安全稳定为前提;一个树立了科学的生命价值观、尊重员工生命价值的企业才可能真正做好安全管理工作[5]。
可以预测,一个人从事其性格比较适合的岗位,或者从事其喜欢并有安全兴趣的工作,或者从事其综合能力能够胜任的岗位,或者一个价值观特别看重安全的人,其发生不安全行为的几率会大大降低。
进行岗位分析,了解工作岗位性质和要求
岗位分析是指对某一特定的工作(岗位)作出工作职责、任务、内容等方面的明确规定,并确定员工完成这一工作所需条件和行为的过程。
在进行岗位分析时,必须把岗位对安全有什么要求放在首位,以及什么人适合岗位安全的要求。岗位分析分为岗位说明和岗位规范。岗位说明的功能除满足生产的需要外,还要满足:① 让员工了解安全工作概要;② 建立安全的工作程序与工作标准;③ 阐明工作安全任务、安全责任;④ 为员工聘用、安全考核、安全培训等提供依据。岗位规范的内容包括:①一般人员任职条件,即职业道德、身体心理素质等;②安全经验、从事安全工作的专业要求。[6]
通过观察法、面谈法、问卷法等常用的方法对岗位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写成书面文件形式(即工作说明书)[7]。岗位分析如果做不好,就可能导致工作说明书反映的内容失实和不科学,影响岗位与人员的最佳匹配,容易产生生产隐患,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进行环境分析,了解综合环境条件
这里所指的环境主要包括对员工所处的作业环境、社会环境、家庭环境、行为环境等。
作业环境即物理环境条件,包括工作空间、照明、空气成分、温湿度、噪声以及其他有关工作安全的物理因素,不良的作业环境容易引起人体疲劳,注意力不集中,妨碍信息的获取与传输,易出现人为失误;社会环境条件是指个人、岗位及行业在社会中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主要包括组织制度、人际关系、工资福利、晋升机会、社会地位和劳动保障等,它是造成管理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的重要原因;在家庭环境方面,如果家庭不和睦,不悦事件繁多,易使人情绪低落,漫不经心,人为失误增多;行为环境主要指劳动群体中人与人之间行为的相互影响,如果一个人处于不良的行为环境中,人际关系紧张,容易产生心理紧张和不安全感,失误率就高[4]。
因此,及时分析了解员工所处的综合环境条件,改善作业环境,促进人与机器系统相互安全匹配,使员工易于应付工作的要求,减少社会环境、家庭环境和行为环境的不良影响,促进人与社会、人与家庭和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可以减少人为失误。
实施人员选拔,实现更加安全的人职匹配
人员选拔就是在适当的时候把合适的人放在合适的工作岗位和适当的任务上。它是最困难、也是最重要的职业决策之一。煤矿生产环节复杂而且条件艰苦,特种作业工种众多,对作业者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如果人与工作匹配不当,就会成为工作中的一个不安全因素。
通过以上三个环节,了解了员工个性心理特征、岗位性质和要求、综合环境条件等。本着为了人和系统安全的前提和目的,对员工和工作岗位进行匹配。在人职匹配时,重点考察员工的性格、能力与岗位要求之间的匹配,以及安全在其价值观中的位置,同时要兼顾环境等因素。在实施人员选拔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①不是选最优秀的,而是选最合适的;②要将候选人与评价标准进行比较,而不是在候选人之间进行比较;③尽量不要降低标准来录用或调整人员[7]。
随着社会的发展,先进技术、设备的引进和使用,以及煤矿生产发展的需要,煤矿所需工作种类、工作素质要求等有所变化;同时,煤矿员工在身体状况、性格特点、能力水平、价值需求、安全素质等也在发生变化。可见,人职匹配是一个动态的工作,应随着时间、周围的环境和人员等因素的变化而对人员与岗位进行调整[8]。
制订职业规划,做好职业生涯管理
通过以上环节之后,就可制订员工的职业规划了。一份完整的职业规划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自我认知(个人的性格、兴趣、能力和价值观等)、职业与环境认知(工作概要和要求、环境条件等)、职业决策(适合的首选岗位、自己优劣势及面临的机会和挑战、备选岗位等)、行动计划(保持个人优势、加强个人不足、全面提升个人竞争力、近期目标)、评估与调整(评估行动计划和岗位目标、风险评估与调整方案)等[3]。
企业要建立并实施与安全直接相关的职业规划与管理制度。要建立好员工职业规划档案,定期检查评估其行动计划与目标(特别是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要尽可能按照员工的个性特征等因素来选择岗位,对于人职匹配不佳的要培养其良好的职业道德,并有针对性地加强职业培训,增强其职业适应性,严重不匹配的应进行岗位调配。要将谋求个人职业发展目标与煤矿未来需求紧密结合起来,实施好职业生涯发展培训,使每一个员工都有发展机会。要依据企业需求及员工个人能力与兴趣,及时提供教育培训和训练发展的机会,并列入职业规划档案。
结语
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从深层次、多角度入手。在现有的管理中,融入职业生涯规划与管理,对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为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⑴开发专门针对煤矿员工的职业与安全心理测评管理信息平台,将职业测评、岗位分析、环境分析、人职匹配与职业规划管理等系统化、科学化、信息化;
⑵提高员工的自我效能感,挖掘并发挥其个人能力尤其是安全能力方面的潜力,增强其对安全的信心和把握度;
⑶对员工进行职业规划教育,增强职业生涯意识,提高生涯规划能力;同时要提高煤矿管理者的职业规划指导水平和管理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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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力档案;安全管理;规范措施
所谓的档案安全管理所指的是档案管理的相关企业、单位为了防止档案受到外来因素或者自身因素导致档案丢失或者损耗而做出的管理工作。通过安全管理的规范化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在最大程度上延长了档案保存的周期,能更好地发挥档案资源的作用。
一、电力档案安全管理规范化的重要性
关于电力档案就是电力部门内部工作以及事务的事实记录,在整个档案文件中反映了电力企业的文化、历史、事迹等内容。伴随着社会的进展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呈现出越来越严重的趋势。企业为了在这样的激烈竞争中获取主动权,就需要顶住供求关系的严重制约。在这样的背景影响下,电力企业应当通过自身的优势进行分析,及时发现企业缺点。电力档案所记录的就是电力企业中所发生的一切真实的大小事务。电力企业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对这些档案的分析,针对自身企业发展策略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与决策。档案分析以及管理工作,能够更全方位地为企业提供服务,促进电力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的深化。电力档案安全管理是象征一个企业迈进现代化管理的重要标志之一,同时,通过电力档案管理工作还能反映出企业的管理水平。此外,通过电力档案,可以协助企业找到错误的根源,及时进行错误的修正,为企业的发展提高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当前的电力档案管理工作已经突破了传统的档案管理方式,采用了电子档案以及纸质档案两种方式进行存储,更加方便了档案的使用性和实效性,提高了企业的工作效率,提升了企业的管理水平。因此电力档案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性与必要性。
二、电力档案安全管理的现状
对于当前的电力档案管理工作而言,有一些管理工作人员缺乏一定的认识,从意识上觉得电力档案管理可有可无,从而放松了自身对档案管理的工作要求。由于缺乏一定的重视,导致档案管理工作中出现了缺乏工作责任感、细节处理不到位以及缺少良好的职业道德。由于对电力档案安全管理工作的不重视,也放松了自我的要求,没有在工作学习中积累一定的档案管理理论知识,没有清楚地意识到电力档案安全管理的必要性以及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有的电力企业对档案管理工作缺少一定的宣传,企业管理人员对于档案管理工作不重视,消弱了整个企业的档案管理意识。在一定层面上影响到了企业管理工作与时代需求的接轨。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得到高速发展的背景影响下,电力企业应该做好电力档案安全管理工作,不断地规范档案管理方式,更新档案管理观念,通过借鉴与创新档案管理手段,更加全方位地、真实地反映企业的发展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充分地发挥电力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义务与责任,为促进企业在市场经济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而作出相应的贡献。
三、电力档案安全管理的规范化措施
(一)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准则。电力企业的发展是一个时间较长、资料较多的过程。在这个企业发展过程中,要想把电力档案进行全面、真实地记录是一个非常困难的工作。当前电力企业的档案记录人员相对缺少,档案管理归档工作缺少一定的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准则。在这样的一个工作环境中,容易出现记录档案混乱的问题。因此电力企业应该建立起相应的规范化档案安全管理条例。让档案管理工作人员以规范的档案管理准则来进行约束与限制,通过规范、统一的归档标准来指导归档工作,有效地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提升档案的真实性与具体性。
(二)加强档案管理人员专业培训。现在的市场经济正在高速地发展,电力企业管理模式也在不断地更新与发展。传统的电力档案管理工作,都是兼职人员或者是暂时调派的工作人员。进行档案管理工作时,工作人员没有熟练的档案管理工作经验,对于档案管理的资料收集与整理、归档、记录、组卷等工作流程完全不了解,从而导致档案管理工作出现了许多的问题。比如:档案查阅不方便、档案资料不完整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严重影响了档案的利用率。因此应该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有效地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安全化地对电力档案进行管理。
(三)加强档案前期管理,保障档案管理规范化。电力企业每发展一个项目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从项目工程的开始到结束都会产生许多繁杂的档案资料,而且这些繁杂的档案很难进行归档,如果在进行档案管理过程中,要一直待项目结束才进行整理,这样会造成档案管理的困难度。因此要加强电力档案前期管理,从而更好地保障档案管理的规划化、科学化更加具备档案记录的真实性。
(四)用法律手段来保障项目规范化。电力项目开展的每一个阶段的大小事务都要进行档案记录,以便在项目完成之后对出现的问题提供检查的凭证。因此,在进行项目合同合订时,就需要把档案管理归入合同当中,通过法律的手段来保障项目的规范化以及完整性。这也是电力档案安全管理的重要途径之一。
1、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安全规划
工程项目管理规划是对工程项目管理的各项工作进行的综合性、完整、全面的总体计划。分工程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和工程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安全规划,就是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计划、规范、控制的一系列方法。,工程建设。。
项目安全管理系统涵盖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保施工、消防保卫等诸多方面,具有整体性、目的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在具体实践中必须把工程系统和环境系统及社会系统相结合,全过程、全方位的规划、考量,制定并积极落实组织措施、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和经济措施,确保安全工作目标的圆满实现。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规划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质量、环境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为基础,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考虑安全工作系统的整体性、目的性、开放性、预防性和技术经济性的特点,重点采取事前控制、事中控制措施,合理调配安全资源投入,协调安全与质量、进度、成本控制目标关系,它是为适应现阶段安全工作重要地位和面临的困境而提出的,以安全目标为主线,为项目管理目标的全面实现提供安全保障的实施性规划。
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相关规定精神,结合先进项目部安全工作的调研结果,项目安全管理规划应包括:(1)项目安全工作概况和难点、重点;(2)项目安全目标和安全管理组织;(3)项目安全工作准备;(4)安全技术措施;(5)过程安全监控;(6)安全应急响应与准备预案;(7)项目控制目标的协调;(8)实施效果评价
2、工程项目管理中危险源辨识的实际意义
目前安全规划工作面临的主要难题是工程造价偏低、安全投入不足与日益提高的安全管理工作标准之间的矛盾。为低造价和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水平之间找到一个良好的契合点是每一个施工企业必须破解的难题。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安全危险源,是指建设施工现场的生产活动中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及物质损坏、环境破坏等意外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包括管理者和作业人员等的不安全意识、情绪和行为;机具、材料、施工设施及辅助设施等的不安全状态;环境、气候、季节及地质条件等的不安全因素,以及这些因素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鉴于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危险源及影响因素诸多,危险源转变为破坏力的机理复杂,传统的经验控制型及过程控制型方式已不适应现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及管理的需要。
危险源的辨识、风险评价及控制是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危险源的研究工作,有利于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有利于提高建筑企业安全、环境、健康管理水平,有利于改善建筑企业的形象,提高综合效益,为政府提供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宏观控制手段,为施工企业提供了安全施工的管理方法,对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长效机制,具有重大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意义。
3、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安全处理措施
安全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项目管理的“三控二管一协调”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现阶段,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多处于经验型管理阶段,安全工作水平波动较大,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和企业的发展。项目安全管理规划基于系统的理念,立足于事前、事中控制,综合防范,考量项目安全工作所面对的各种不同因素,制订切实可行的预控措施,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3、1关注过程控制
过程安全监控的对象包括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和安全技术措施实施过程。安全管理体系包括项目目标、指标、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相关文件控制等诸多方面。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是安全工作能否得到有效实施的前提和保障,在项目管理规划中必须高度重视对于安全管理体系的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和持续改进。,工程建设。。体系的监督一定程度上需要来在项目外部的力量,但项目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对于项目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起着外部力量不能替代的主导作用。项目经理必须肩负起对项目安全管理体系监管的重要责任,对项目安全管理体系中不利于安全工作实施的部分进行分析,采取措施,加以改进,以保证安全目标的顺利实现。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为安全工作提供技术保障,其实施的结果是形成项目的安全防护、临水临电设施、深基坑防护等安全工作外在的实体形象,并直接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发挥重要作用。本着安全规划强调事中控制的原则,必须对于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过程进行严格的监控,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得到全面落实,避免因瑕疵履行而形成安全隐患,或因瑕疵履行而重复拆改,造成成本浪费和工期拖延。安全技术措施监管工作应由项目生产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联合实施,技术负责人积极配合。
3、2协调各方关系
项目安全管理规划在关注安全工作的同时,注重协调安全工作与进度、成本、质量之间的关系。质量、进度、成本控制与安全工作的关系相当密切。项目安全工作耗费的工时多在非关键线路上,一般情况下对于进度的影响不明显,但在工期紧、多单位同时开工、多工种穿插作业时,因安全防护、临水临电进度与关键线路上的工序冲突,将会对工期造成不良影响,并进而造成成本增加,对于必须连续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还可能对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影响。所以,安全工作在保证安全的同时必须关注进度、成本、质量等相关方面,协调安全与项目控制目标之间的关系,为项目综合控制目标的实现保驾护航。
3、3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
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应当编制详细的名录,应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可能导致发生的事故类别。在每一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处醒目位置悬挂警示标志。
施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分别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台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制度。施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m及以上高空作业工程,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工程,吊装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城市房屋及构筑物爆破拆除和其他土石方爆破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根据专家论证审查意见进行完善,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通过相关部门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后,方可组织实施。施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逐一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和保证措施,加强动态检查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排除隐患。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十四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四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
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条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交通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三十九条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四十二条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第四十三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四十六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第五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五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许可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五十六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三)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由公安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依法拍卖其财产,用于赔偿。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进口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