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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环保与环境的区别,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引言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获得了迅速发展,这是我国建筑业获得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据统计,2015年我国建筑业总产值达180757亿元,足以见得建筑业在我国当前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2016年2月初,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两部委联合印发了《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到2020年,我国将建设30个适应气候变化试点城市,绿色建筑推广比例达到50%。这意味着,绿色建筑等环保产业将进入新一轮政策期。所以我们必须要探讨绿色建筑与绿色节能建筑的关系,从而为建筑业提供更为科学、环保的设计理念。
1绿色建筑设计概述
1.1内涵
绿色建筑设计是生态建筑设计,它是绿色节能建筑的基础和关键。是在当前绿色经济、生态经济等经济发展理念下所形成的建筑设计风格。总之,绿色建筑设计主要是基于无污染的建筑材料、施工过程所设计的环保、绿色的建筑设计蓝图,所以绿色建筑设计涵盖了环保的设计理念[1]。
1.2特点
(1)绿色建筑设计是一种环保、绿色的建筑设计,它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与预测性,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所以说绿色建筑设计具有环保、绿色的特征。(2)绿色建筑设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使绿色节能建筑的形成,从而实现人与环境的和谐相处。例如:现阶段的小区公园会栽种一些花木,这些花木起着净化空气的作用,为人们营造适宜的环境。最后,绿色建筑设计是一种设计理念、设计方案,它属于建筑的事前工作。
1.3绿色建筑设计在建筑专业里的思路及合理运用
在建筑设计、建造和建筑材料的选择中,均考虑资源的合理使用和处置。要减少资源的使用,力求使资源可再生利用。绿色建筑外部要强调与周边环境相融合,和谐一致、动静互补,做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例如荷兰的房屋建筑在设计时考虑到房屋的能源使用以及生态性,所以荷兰的房屋建筑以风能为主要能源,同时屋顶的材料选择草料,这便是绿色建筑设计思路的完美再现。
2绿色节能建筑
2.1内涵
绿色节能建筑正成为世界潮流,也是对于绿色经济、生态经济发展理念的严格遵循,对于生态环境、资源、能源利用产生重要影响。总之,绿色节能建筑是一种不同于绿色建筑设计的既节能又环保的设计理念,有助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
2.2特点
(1)从建筑能耗各个环节上严格控制及对建筑各个环节最大允许能耗标准的控制,是减少建筑能耗提高节能效益的前提。(2)针对中国人居资源禀赋和目前住房消费存在的问题,必须选择资源节约型发展模式。这是有与绿色节能建筑在使用过程中低消耗、少排放、低污染、可再生资源利用所绝对的。
2.3绿色节能建筑在现代建筑中的应用
绿色节能建筑要求应用智能技术为支撑的系统与产品,提高绿色建筑性能。如发展节能与节水控制系统与产品、利用可再生资源的智能系统与产品。室内环境综合控制系统与产品等。可采用综合性智能采光控制、地热与协同控制、外遮阳自动控制、中水雨水利用综合控制等技术。
3绿色建筑设计与绿色节能建筑的关系
通过对于绿色建筑设计与绿色节能建筑内涵、特点的对比,我们可以发现绿色建筑设计与绿色节能建筑的重要联系与区别。而我们对于绿色建筑设计的身材深层次把握有助于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也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1联系
(1)绿色建筑设计与绿色节能建筑都是对于绿色经济、生态经济发展模式与发展理念的严格遵循,它们都具有绿色、环保的特征,所以从这一方面来说它们具有一致性。(2)绿色建筑设计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推动绿色节能建筑的发展;绿色节能建筑的发展也是对于绿色建筑设计理念的遵循,它需要绿色建筑设计来指导,从而有力地促使绿色建筑设计理念深入人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3.2区别
(1)绿色建筑设计具有绿色、环保的特征,但是它并没有明确提到节约资源、能源,而绿色节能建筑不仅具有绿色、环保的特征,还能够提高资源的利用率,避免资源的浪费。(2)绿色建筑设计主要指的是从设计图纸方面来体现绿色、环保的设计理念,而绿色节能建筑主要指的是从具体施工过程和功能来实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资源、能源的节约与利用。
4结束语
本文主要基于绿色建筑设计与绿色节能建筑的内涵与特点探讨两者的联系与区别,纵然绿色建筑设计与绿色节能建筑有着一定的区别,但是在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方面都具有一致性。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达到与自然环境亲和,做到人、建筑与环境的和谐共处、永续发展,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Abstract: Green building is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development trend,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heory of green building, making the whole people should be aware of the difference between green buildings and traditional architecture; architects should be the basis of theoretical understanding to the development of green buildingdesign theory.
Key words: 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architectural design
中图分类号:TU-8 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1-0020-02
高速发展的经济使得能源危机和环境污染已经成为21世纪国际关键词。对于我国高速发展的城市来讲,高密度和高强度的建设活动,使城市生态景观快速发生变化,城市生态系统和外部环境进行着大量的物质和能量的交换。越来越多的建筑学专家呼吁舒适、健康、环保、节能的“绿色建筑”。目前社会上对于“绿色建筑”的理解十分模糊,特别是建筑产品本身方面又没有一个可以量化的标准,这样造成社会上“绿色建筑”“生态建筑”“绿色社区”等概念漫天飞。而实际上绿色社区绝不是多种点花,多种点草,或挨着绿化带、公园、水域,用了某种新材料就是“绿色”的。这些只是普通住宅的升级版,虽然能给住户带来生活品质提高,但距离真正的绿色还有差距。绿色建筑理论研究的推进,社会实践的逐步跟进以及新闻媒体的广泛追踪报道,在短时间内成为建筑领域的热点。现在就我对绿色建筑和传统建筑的区别做一个简单的理解。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 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又可称为可持续发展建筑、生态建筑、回归大自然建筑、节能环保建筑等。其核心内容是尽量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并尽可能采用有利于提高居住品质的新技术、新材料。
一、绿色建筑的三大标准
1、所采用的建筑材料是“绿色”的。例如采用新型轻质保温复合型墙板,杜绝了粘土砖,保护了土地资源,符合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
2、设计和建造的住宅产品是“绿色”的。在设计方面,做到安心设计和舒心设计,保持住宅抗震性、耐火性、防水性、防犯性、电气及燃气设施安全性、高龄群体方便性、环境的健康性等性能让社区居民安心;保证住宅的隔热保温性、日照及通风性、防噪降噪性、环境和谐性等性能让人舒心。
3、住宅的建筑过程和使用全过程是“绿色”的。在住宅的建造过程中实现了工业化生产,减少人工因素的影响,使住宅产品的质量得到了有效保证。
二、绿色建筑与传统建筑的五大区别
1、绿色建筑充分利用自然,如绿地,阳光,空气,注重内外部的有效联通,其开放的布局较封闭的传统建筑的布局有很多区别。同时也使室内环境品质(即空气质量,温度、湿度舒适感,自然光照明,隔噪音等等)大大提高。
2、绿色建筑尊重当地自然,人文,气候,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因此没有明确的建筑模式和规则。避免了传统建筑 “千城一面”的建筑形式。如陕西当地的部分教授、专家对部分窑洞重新进行了改造,改善了通风条件,最大限度地吸收阳光,充分发挥了窑洞本身的节能效果,造就了冬暖夏凉的自然环境,可以称之为富有地方特色的绿色建筑。
3、传统建筑就是一种商品,建筑的形式往往不顾环境资源的限制,片面追求或盲目迎合市场,这往往是与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背道而驰的;而绿色建筑则被看作一种全面资源节约型的建筑,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可再生的能源、土地、水和材料的消耗,产生最小的直接环境负荷。
4、传统建筑尽管采取节能设计,但综合能耗仍居高不下。绿色建筑因广泛利用可再生能源而极大地减少了能耗,甚至自身产生和利用可再生能源,有可能达到“零能耗”和“零排放”的建筑。
5、绿色建筑过程中,对整个过程都注重环保因素。它不仅讲究建材的绿色环保和本地化,以减少长途运输所引起的能耗和污染,而且它还在建筑整个生命周期包括建材生产到建筑物的设计、施工、使用、管理及拆除回用等全过程使用最少能源及制造最少的废弃,以循环经济的思路,实现从被动地减少对自然的干扰转到主动创造环境丰富性,减少对资源需求上来。
三、绿色楼盘建筑应具备四大特征
1、“省”。目前房地产建设速度很快,但是否节能却很少考虑,从而造成了资源能源消耗很大。要做成“节能住宅”,应符合“四节一保”的标准,即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
2、“好”。目前很多楼盘都注重外表,在外立面,造型方面下了很大功夫,相对而言对楼盘的内在品质做得不够,我们应该强调“由内而外”的美,从老百姓的居住角度考虑,从楼盘的品质上多下功夫。
3、“长”,就是长寿。我们提倡“百年建筑、精品住宅”,不仅讲究建筑结构的寿命,更要讲功能寿命,在规划设计中长远考虑,努力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
4、“全”,即功能要全。要有必要的交通环境和配套设施,不仅满足居民的居住需求,还要满足购物、医疗、教育、休闲等多方面的需求。
建筑设计师在绿色建筑推广和应用中,承担了依法设计、学术引领和影响社会的责任。因此,建筑设计师在进行绿色建筑设计时,在技术选择上应从以下几方面出发:
首先,设计成果来源于自然。项目在规划选址,总图设计阶段应充分利用自然界的物理条件,日照、通风、地形、气候等等条件与技术方法的适宜性;并应留有一定的发展余地和发展空间。其次,建筑设计的本质应在于它对区域环境文化,生存文化,社会文化和历史文化的反映。最后,全寿命周期设计,应从全球环境与资源出发,应用经济可行的各种技术和建筑材料,构筑一个依从建筑全寿命周期的绿色建筑体系。
绿色建筑在中国的发展生机勃勃,人们对发展绿色建筑的必要性和意义开始有了一定的理解。然而,绿色建筑在中国的兴起还面临着很多的困难和障碍。我们不能照搬发达国家的既有经验,不能简单机械地把绿色建筑当做是技术的堆砌品。我们应该立足于本土建立绿色建筑,选择可行的绿色建筑设计策略,因地制宜,积极适应建筑立地的环境条件。让全民都有绿色建筑的意识,让他们知道绿色建筑与传统建筑的根本区别。
参考文献
[1]王建声,苏晓慧,魏保立;关于推动绿色节能建筑市场化的思考 [J]工程建设,2007.01
中图分类号 P427.1+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19-0251-02
自2008年以来,由于大城市宿住人口的逐年大量增加,再加上轿车进入家庭市场使用等多方面原因,人们的活动范围已经超出了城市中原有的生态环境条件、交通等多方面的承载力。具体地讲,全国一线大城市的北京、上海,二线各省会大城市的石家庄、太原、天津、济南、南京、杭州等其他一些大城市,自当年的10月中旬至翌年3月常出现雾霾天气。
雾霾天气是指一种大气污染状态,雾霾是对大气中各种悬浮颗粒物含量超标的笼统表述,尤其是PM2.5(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2.5 μm的微粒物)被认为是造成雾霾天气的“元凶”。雾霾的源头多种多样,比如汽车尾气、工业排放废气、建筑扬尘、垃圾焚烧及农作物收获后秸秆焚烧产生烟灰等,雾霾天气通常是由多种污染源混合作用形成。从目前医学临床上的诊断来看,雾霾对人类健康最直接的危害主要是增加呼吸系统疾病的发病率,如重金属等有害颗粒物一旦进入呼吸道并附着在肺泡上,轻则会造成鼻炎等鼻腔疾病,重则会造成肺部硬化等。
从国家和民族整体长远利益的大局出发,本文在了解和提高对雾霾天气的认识的基础上,着重探索研究治理当前生态环境问题具有重要性及紧迫性,旨在帮助人们认识到雾霾天气的发生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1 雾霾天气概述
1.1 雾和霾的概念与区别
雾霾是雾和霾的统称。雾霾天气是指一种大气污染状态,雾霾是对大气中各种悬浮颗粒物含量超标的笼统表述,尤其是PM2.5(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2.5 μm的颗粒物)被认为是造成雾霾天气的“元凶”。雾霾的源头是多种多样,比如汽车尾气、工业排放废气、建筑扬尘、垃圾焚烧、农田中的农作物收获后秸秆焚烧等,雾霾天气通常是由多种污染混合作用形成的。但在全国各地区的雾霾天气中,不同污染的作用程度各有差异。
雾和霾的区别很大。霾狭义上是指空气中的灰尘、硫酸(H2SO4)、硝酸(HNO3)等颗粒物组成的气溶胶系统造成的视觉障碍叫霾[1]。霾就是灰霾(烟霾)。当水汽凝结加剧、空气湿度增大时,霾就会转化为雾。霾与雾的区别在于发生霾时相对湿度不大(空气相对湿度通常在60%以下),而雾中的相对湿度达到饱和(如有大量凝结核存在时,相对湿度不一定达到100%就可能出现饱和)。霾广义上由空气中的灰尘、硫酸、硝酸、有机碳氢化合物等粒子组成。它也能使大气浑蚀,视野模糊并导致能见度恶化,如果水平能见度小于10 km时,将这种非水成物组成的气溶胶系统造成的视觉障碍称为霾(Haze)或灰霾(Dust-haze)。
1.2 雾霾天气形成的气象条件
雾霾形成的“源头”包括汽车尾气、建筑扬尘等,而空气中的PM2.5颗粒物等则是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气象条件,一旦污染物在长期处于静态(主要是指无风状态)的气象条件积聚,就容易形成雾霾天气。
雾霾主要由二氧化硫(SO2)、氮氧化合物(NO、NO2、N2O4、N2O5等,下同)和可吸入颗粒物等3项组成,它们与雾气结合在一起,让天空瞬间变得阴沉灰暗。颗粒物的英文缩写为PM,上海监测的是细颗粉物(PM2.5),也就是空气动力学当量≤2.5 μm的污染物颗粒。这种颗粒本身就是一种污染物,又是重金属、多环芳烃等有毒物质的载体。
城市有毒颗粒物的来源,首先是汽车尾气,使用柴油的机动车是排放细颗粒的“重犯”;其次是使用汽油的小型车(包括轿车),虽然排放的是气态污染物,比如氮氧化合物等,但碰上雾天很容易转化为二次颗粒污染物,加重雾霾的发生。
1.3 雾霾天气的成因
雾与霾从某种角度来分析存在很大差异。比如:出现雾时空气潮湿,并且相对湿度是饱和的;出现霾时空气则相对干燥,空气相对湿度通常在60%以下。其形成原因是由于大量极细微的尘粒、烟粒、盐粒等均匀地浮游在空气中,使有效水平能见度10 km的空气混蚀的现象。霾的日变化一般不明显。当气团无大的变化且空气团较稳定时,持续出现时间较长,有时甚至可持续10 d以上。由于雾霾、轻雾、沙尘暴、浮尘等天气现象都是因浮游在空中大量极微细的尘粒或烟粒等影响致使有效水平能见度小于10 km,有时气象专业人员都难以区分,所以必须结合天气背景、天空状况、空气湿度、颜色、气味及卫星监测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才能得出正确结论。此外,雾和霾的天气现象有时可以相互转换。
2 雾与霾的主要区别
一般相对湿度小于80%时的大气混蚀,视野模糊导致的能见度恶化是霾造成的,相对湿度大于90%时的大气混蚀、视野模糊导致的能见度恶化是雾造成的;相对湿度介于80%~90%时的大气混蚀,视野模糊导致能见度恶化是雾和霾的混合物共同造成的,但其主要成分是霾。霾的厚度比较厚,可达1~3 km。霾与雾、云不相同,与晴空区之间无明显边界,霾粒子的分布比较均匀,而且灰霾粒子的直径比较小,为0.001~10.000 μm,平均直径在1~2 μm,因此肉眼看不到空中飘浮的颗粒物。由于灰尘、硫酸、硝酸等粒子组成的霾,其散射波长较长的光比较多,因而霾看起来呈黄色或橙灰色。
3 雾霾天气实况
自2008年以来,由于大城市宿住人口的逐年大量增加,再加上轿车进入家庭市场使用等方面的原因,人们的活动范围超出了大城市中原有的生态环境条件、交通等多方面的承载力。因而从2010年以来的数年中,自当年的10月中旬至翌年3月,从北方地区的河北石家庄、山西太原、北京、天津、山东济南直至长江以南的南京、上海 、杭州等城市频频出现雾霾天气。具体地讲,全国一线大城市的北京、上海,二线的各省省会大城市的石家庄、太原、天津、济南、南京、杭州等其他大城市及省会大城市以下中小城市雾霾天气的发生日趋频繁。
4 雾霾天气治理建议
4.1 种植较强吸收SO2的植物
由于绿色植物具有较大的叶面积系数,所以对SO2具有较强的吸收能力。全国范围内的大中型园林公园内或草坪禾草绿地内空气中的SO2含量要比非绿化区少10%~50%。悬铃木、垂柳、银杏、柳杉、红豆树等树木都有较强的吸收SO2的能力。如柳杉种植3~5年以后,每年能从大气层吸收SO2 720 kg/hm2。种植紫花苜蓿1年内也可使空气中的SO2减少10.3 kg/hm2。因此,建议有条件的地方,如工业技术开发区、园林公园及公路两侧大量种植能够有效吸收大气中SO2的植物,以逐年改善生态环境。另外,建议市民逢年过节,尤其在每年的春节期间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并长期在全国各地的省会城市、省会以下中小城市及广大农村地区坚持落实,可有效避免重大灾(火)害事故的发生,同时有利于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
4.2 严禁焚烧秸秆
全国各地粮食作物主产区小麦等作物的收获季节一般在每年的5月中下旬至6月上旬(即5月11日至6月10日),水稻等作物的收获季节一般在当年的10月上旬至11月中旬止(即10月1日至11月20日)。建议在全国各地粮食作物主产区的地区严禁秸秆焚烧,甚少有3个方面的益处:一是秸秆直接还田,相当于给后茬水稻作物增施1次基肥,既可以增加土壤肥力和改进土壤的理化性质,又可以培育田间有益的天敌昆虫,抑制害虫在水稻生育期为害,如卵期寄生性天敌有稻螟赤眼蜂的幼虫可抑制稻纵卷叶螟的发生与为害[2]。二是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支持旅游航空事业的发展。民用飞机在空中飞行过程中,可以免受地面秸秆焚烧后烟雾的干扰而顺利到达目的地。如上海某国际旅行社(公司)在2014年5月下旬组建好一支约有30名市民的旅行团到海南省三亚市进行7 d左右的观光旅游,于5月24日11:40在上海虹桥国际机场登机起飞,在飞行过程中因未受地面烟雾的干扰影响,3 h后于当日15:00顺利到达三亚市凤凰国际机场。三是粮食主产区在此方圆数十千米范围内可以不受烟雾的干扰影响,绿色植物可以照常进行光合作用,且可以起到保护现有生态环境的作用[3]。
2000年以来,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一系列惠农政策(如粮食补贴制度直接付给种粮户本人等政策)连续贯彻的前提下,笔者建议粮食作物主产区的各省市政府在地方财政允许的情况下,筹集一定资金向种粮农民倾斜,对其给予补助,促进秸秆焚烧。这样对国家、社会及种粮农民三者均有好处。
4.3 推广环保型机动车的使用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投放(推广)环保型大型公交客车及小轿车进入家庭市场使用。
国家从2010年以来重新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新的治理环保方面的政策法令,并纳入全国各地省会城市的考核指标。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即5月1日至10月31日长达184 d的世博会园区的参展时期,上海市政府花大力气在园区全部采用环保型大型客车(充电式的公交车,即新能源车,下同)作为交通车辆。此举措有利于减少向大气中排放有害气体,在全国范围内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起到了一个表率作用。2011年起,一线大城市如北京、上海两地车辆公交公司率先投放(推广)环保型大型公交客车,以方便市民的出行。2012年下半年起,北京、上海两地环保型小轿车进入家庭市场使用。2013年3月,杭州市环保型小轿车也进入了家庭市场使用行列。这对向大气中停止排放氮氧化合物等有害气体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同时也对当地的生态环境保护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笔者于2007年下半年开始研究气象学专业中有关雾霾天气的发生。从国家和民族整体长远利益的大局出发,建议针对雾霾天气的发生,探索研究治理当前生态环境的措施,最重要的是推广环保型机动车的使用,应放在国家主要的战略位置来看待和考虑[4]。
5 结语
针对雾霾天气的发生,治理生态环境的工作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参与的系统工程。应由国家层面出台环保方面政策法令或具体措施,如对单位或个人积极种植能有效吸收SO2的植物(树木)实行物质奖励制度;对购买环保型小轿车进入家庭市场使用的市民(包括农民),以当地政府对小轿车市场价优惠25%~35%比例来计算。力争用10~20年时间,经过全国人民的共同的努力,减少或杜绝雾霾天气的发生[5-6]。
6 参考文献
[1] 王润清.雾霾天气气象学定义及预防措施[J].现代农业科技,2012(7):44.
[2] 毛艺林.雾霾环境对设施农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河南农业科学,2014(7):76-79.
[3] 赵秀娟,蒲维维,孟伟,等.北京地区秋季雾霾天PM2.5污染与气溶胶光学特征分析[J].环境科学,2013(2):416-423.
《民事诉讼法》第55条以及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明确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这不到200字的规定更多的代表着一种宣誓意义,对具体的诉讼制度并未涉及。2015年1月7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中对管辖、原告资格、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予以细化规定,但对于证明责任的分配并未特别提及。环境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仍然沿袭延续《侵权责任法》和防治单行法中的证明责任倒置。本文将对环境公益诉讼中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则的合理性进行反思。
一、传统的环境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司法适用
证明责任在诉讼中的地位非常重要,不仅与诉讼结构、证据收集、诉讼理论密切相关,而且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直接关乎当事人的诉求能否实现,是实现公平和正义的保障。在证明责任分配领域,主流理论是德国学者罗森贝克提出的法律要件分类说。法律规范分为四类,分别是权利发生规范,权利妨害规范,权利消灭规范和权力制约规范。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应对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事实的存在负证明责任,否定权利存在的人,应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权力消灭法律要件或权利受制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反映在普通的诉讼中即由受害人对损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之有利构成要件进行举证。
而在环境诉讼中,由于环境问题损害结果的复杂性和环境纠纷的特点,这样的举证要求是很难做到的。第一,在环境诉讼中,加害人和受害人诉讼地位失衡,受害人的力量相对薄弱,如果由受害人对自己受侵害事实的所有法律要件进行举证,会使受害人的败诉风险大大增加。第二,在诉讼双方的力量对比中,加害方通常是实力相对较强的公司企业,他们不仅掌握着环境侵权行为的相关资料,而且往往可以将与其污染行为相关的生产工艺,加工流程作为商业秘密拒绝向外界公开,导致受害方很难收集证据。并且环境污染侵权往往伴随着一定的经济利益,容易受到地方政策的保护,受害方由于受到专业知识能力和获得信息渠道的限制不可能掌握企业内部高度专业化的生产流程,同时也缺乏监测污染物的化验仪器和检测设备,造成取证困难。第三,环境污染侵权是以环境本身为中介,由于环境破坏而导致的受害人自身利益的损失,污染物从排入环境,造成环境损害,再由环境损害影响到受害人的损失中存在着涉及一系列复杂物理化学变化的因果关系,受害人根本无法对此进行充分的举证,而加害人则可以列举不同其他的因素进行否认和反正,将事实证为一种真伪不明的状态。考虑到环境诉讼的特殊性,理论上逐渐出现“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损害归属说”等代表性学说,主张证明责任的分配考虑危险控制、经验法则、实质公平、和利益平衡等更加多元全面的价值。因而,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采取倒置的方式。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确定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则, 2010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此外,在固体废物污染以及水污染等防治单行法律规范中,也均规定了由于具体污染问题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由公司企业、社会团体等加害一方对受害人受到的损害与自身的排污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新《环境保护法》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前,传统的环境诉讼在实践中解决的是因环境污染造成受害人损害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而不包括为环境公共利益而恢复生态,治理环境的公益目的。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法益来看,《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表明该法律保护的是公民人身财产私益,而非公共利益。上述第66条的规定对证明责任的分配所指向的也是公民为保护自身人身财产权利而进行的私益诉讼。而环境公益诉讼这样的新型诉讼有其自身的特点,与环境侵权诉讼有显著的区别,使得我们有必要重新考虑其证明责任分配标准问题。
二、 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的区别
结合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相关主体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对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救济的一项制度。下面主要从原告资格、诉讼请求、诉讼目的三方面对两个诉讼制度进行区分。
首先,原告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不同。环境私益诉讼中原告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其人身财产权益受损,或相邻关系受到妨害,原告本身是受害人即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公益诉讼的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法律赋予特殊主体原告资格使其可以对生态破坏和环境损害和的行为提起诉讼,原告与案件没有诉的利益,其既不是基于本人的人身财产受损,更不是基于对自然生态和环境资源的所有权和相邻权。
其次,请求救济内容不同。传统诉讼原告主要是主张损害赔偿,要求确认、恢复权利,或者恢复原状。而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还包括要求污染者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防止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或功能,或者采取替代性修复。
最后,诉讼目的不同。传统的民事诉讼主要是确认和保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诉讼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受害人私人权益。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的是公共环境利益,并非私人利益,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与制止并惩罚破坏环境的行为,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恢复生态。原告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特别是生态利益),而不是为了获得额外的私人利益。
综上,可以看出,传统的环境诉讼适用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则有其自身独特的原因,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本身与环境侵权诉讼制度有着诸多区别,这些区别影响着证明责任的分配。下边将从原告资格和证明对象两个角度说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宜采取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则。
三、环境公益诉讼不适用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则
为保障诉讼的公平与正义,达到诉讼双方证明责任的合理平衡,如前文所述我国现行立法已经将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规则适用于环境侵权诉讼中。他作为为减轻受害人举证负担而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也是在程序法中贯彻实体法上的立法者之价值判断,体现立法上的利益判断与权衡,在诉讼价值上体现导向性和社会性。 而环境公益诉讼不适用证明责任倒置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一)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特殊性
如前文所述,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与案件无利害关系,在立法上《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环境保护法》和《司法解释》中对有关组织的原告资格身份予以充分认可,并在“质”和“量”上做了明确的规范。要求社会组织具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无违法记录等条件,确保享有诉权的是那些专业性强,社会公信力高的社会组织。 而对“法律规定的机关”没有做出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也没有对其中“法律”予以明确,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和各地试点环保法庭已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来看,检察机关和环保行政部门也具备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可能性。依据法律的规定,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与环境侵权诉讼有明显的差别,下文将分别讨论。
1.环保组织作为诉讼原告。首先,环保社团自身的特征使其具有较强的参与诉讼能力。各个行业都有自己的 NGO(非政府组织),环保组织是环境保护领域的非政府组织,她们成立和存在的目的是致力于环境保护,实现人类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人们的身体和生活创造和谐的环境。《司法解释》中作出对社团资质的专门性的要求,进一步对环保组织的起诉权予以开放,让更多的有诉讼能力的公益组织参与到环保公益诉讼中。据民政部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廖鸿介绍,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末,符合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中规定的社会组织达700多家。 环保组织其非营利性,专业性,合法性以及独立性的特征使其有能力承担原告资格,并与被告的污染者形成诉讼上的抗衡。第一,环保组织是一个大规模成员专家化的组织,其专业人士具备环境技术知识和法律相关规定,环保组织长期从事环境公益事业,对环境信息的监测,勘探,法律证据的采集以及司法鉴定程序都有着相对于侵权诉讼中的受害人而言更专业的技术知识能力。第二,环保组织较受害个人而言有更强的负担诉讼费用的能力,环保组织的资金筹集可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人民法院判决无特定受益人的环境损害赔偿金、社会公益捐款、申请基金等。目前,由政府部门发起成立的环保组织多可得到政府财政拨款以维持资金来源,而草根民间组织也在积极的寻求与公益基金会的合作支持,在愈加可靠和稳定的资金保障下,环保组织的诉讼能力不断增强。其次,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逐步增强环保组织的诉讼能力,为其提起诉讼,收集证据提供了可靠的支持和帮助。在诉讼能力方面,《司法解释》中第11条做出了有关支持起诉人的规定,使得社会组织可以依法请求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对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支持和帮助。《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原告拒不提供污染信息的法律后果,一方面保障了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提供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另一方面,规定了被告如果拒不提供其掌握的对自身不利的信息,人民法院可以做出原告主张成立的推定。可以看出司法解释中有关支持起诉人的规定和对被告拒不提供环境信息的推定等规则进一步保障了环保组织收集取证的力度和诉讼能力使其足以与被告相抗衡。在诉讼资金方面,《司法解释》第24条也对败诉原告所需承担的专家咨询、调查取证、鉴定、检验等必要费用做出了可以酌情从被告赔偿款项中支付。环保组织所主要解决的是立案前的费用。
2.公权力机关作为诉讼原告。公权力机关的诉讼能力是毋庸置疑的。首先,公权力机关有普通民事主体难以抗衡的诉讼地位,其次,公权力机关代表国家,其有调查取证,收集信息的权力和职责,具备较高的举证能力。另外,在理论上,检察机关和环保行政部门是否适合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尚有争议。就检查机关而言,其自身有着法律监督职责,应以独立中立的地位监督审判的公正,若监察机关同时掌握诉权,其在与对方当事人形成诉讼上对抗的同时无法中立的行使自己的主要职责,即检查监督职责。而环保局作为行政部门,其职责在于对环境资源实行统一的行政管理,本身拥有环境执法权,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不需要赋予起诉权取代其自身的行政权力。但仅从诉讼能力的角度上来说,公权力机关有足够的诉讼能力与被告抗衡,实践中已经审结的公益诉讼案件里,公权力机关较高的胜诉率也说明了这一点。
综上,无论是环保组织还是公权力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其诉讼能力,与举证能力远远强于在侵权诉讼中受害人个人。其有着自身的公益特性与专业性优势,可靠的资金来源,或者职责与权力。原先为防止当事人诉讼地位失衡和举证困难而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的基础理论已被打破,证明责任倒置不已适用。
(二)环境公益诉讼证明对象的特殊性
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也有称为证明标的,或者证明客体,是指在诉讼中专门机关和当事人等(或称证明主体)必须用证据予以证明或者确认的案件事实及有关的事实。 证明对象主要分为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和证据事实。侵权民事责任的实体法事实包括:(1)违法行为的存在。(2)造成损失。(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4)主观符合归责原则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环境侵权为无过错责任,由加害人对不存在责任、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行为和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即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因果关系这一事实要件的证明责任由被告承担。而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是否应将因果关系这一事实要件倒置于被告举证?这里有必要阐明环境公益诉讼证明对象中实体法事实的特殊性。
首先,在损害行为上,环境公益诉讼的损害行为不仅包括污染环境行为,还包括破坏生态的行为,公益诉讼的救济范围具有全面性。除此之外,公益诉讼与私益侵权诉讼中的损害行为原理基本相同,对行为违法性的认定采取“结果不法说”即不要求行为本身违反排污许可标准等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只要造成了环境公共利益相当程度的损害,发生了损害结果,就推定污染者的行为违法。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对损害行为的举证仍然沿袭这一规则,并由原告举证是合理的。
其次,在损害结果上,环境公益诉讼的损害结果表现为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及环境本身受到污染,或生态本身受到破坏,而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以环境污染为媒介而导致的受害人人身财产的损害。近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意见》,将影响公共环境美学等新类型案件纳入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这也进一步说明了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对损害结果的界定正在逐步放宽,即损害结果上包括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破坏;以及其它损害,如美学损害等。而在公益诉讼中,由环保社团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中不应包括个人上的财产和人身损害,即便这中损害涉及到较多数目的或者不特定数目受害人。这是因为无论其受到损害人数是否确定,其最终都是为了维护私人利益而进行的诉讼,可以通过代表人诉讼或集团诉讼制度来解决,诉讼主体与案件仍有利害关系,其诉讼并不具有公益性。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损害结果的证明责任仍由原告承担。
最后,在因果关系上,由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损害结果具有特殊性,因而因果关系也与侵权诉讼大相径庭。环境侵权诉讼的因果关系需要证明由被告的污染环境行为造成了环境的破坏,而后又以环境本身为中介最终导致了私人人身财产等权益的损害。在这个因果关系链条中,存在环境这一中介因素,污染物排入环境后经过一个不断累积的过程,伴随着发生一系列物理化学变化,涉及到复杂的科学论证,而最终导致私人人身财产利益的损害又是否确定为环境污染所造成,则又是一个复杂的科学问题,若不适用证明责任倒置,被告很容易将其证为一个真伪不明的状态。而环境公益诉讼的因果关系仅需证明环境本身的损害是由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行为所造成的即可,环境的破坏本身不是中介因素而是最终结果。若因果关系仍倒置,证明责任由被告来承担,不仅违背法理基础,更使得诉讼双方的举证承担有违公平原则。原告可以仅根据环境损害的事实以及可能的主体的存在损害行为即可完成举证,从而导致滥诉的风险。
综上,从证明对象的特殊性上也可以看出,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没有以往侵权诉讼中以环境为中介的因果关系那么复杂。应由原告来举证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生态纺织品类服装
生态纺织品服装是指采用对周围环境无害或少害的原料制成的并对人体健康无害的纺织产品。2011年,中国品牌“左岸”成功入选巴黎凡尔赛门展览中心的法国Who'sNext时装展。“左岸”依靠自身秉承的生态理念,以低碳环保作为品牌设计文化,在多个申请参展的中国品牌中脱颖而出,成为在本次展览中唯一的中国品牌。“左岸”本次参展的服装有蛇纹男西服、玉米纤维制成的海洋纹T恤、回收矿泉水瓶再生的纤维面料时装以及天然彩棉环保服装。这些服装以特殊“面料和其中的生态概念,赢得了众多买家的青睐。Who'sNext作为国际时尚界的“下季流行趋势的实验室”不仅为“左岸”品牌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契机,也预示着在未来,生态纺织品将成为新时尚风标,迎合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可持续发展,成为服装行业新的发展趋势。
(二)蔬菜类服装
1997年,在CCTV春节联欢晚会上赵本山的小品《红高粱模特队》的表演,带给观众一场以劳动为主题的服装秀。虽然在模特步伐和演出形式上与服装秀有很大的区别,但却表现了劳动的美。演出中,采用了辣椒作为服装和头饰的装饰品,是利用蔬菜元素制作服装的一种。现在,设计师直接将莲藕、金针菇、木耳等蔬菜直接进行有规律的拼接。依托蔬菜自然形成的纹路和色彩,形成了独特又美丽的蔬菜服装。2011年,明星高圆圆出席亚洲善待动物组织的“素由心生”公益广告,拍摄时穿着了生菜叶和卷心菜叶拼贴而成的抹胸拖地长裙,佩戴红辣椒项链、樱桃番茄手链。借此呼吁关爱和善待动物。虽然不是所有的蔬菜服装都可以穿着上身,但都可以体现绿色环保理念,唤起公众的环保意识,那么,设计师辛苦制作的蔬菜服装就不单单具备艺术价值,对生态理念的宣传,才是这些作品最重要的艺术内涵。
(三)纸质类服装
如果蔬菜会因为本身的形态而影响创作,那么,随意变换的纸张,便可以轻松实现设计师的创意设计。用纸作为服装制作的原料已并不稀奇,制作初衷也与提倡低碳生活密切相关。2012年的美国丹佛,第八次举办纸质时装秀,期间50多个设计团队展示了风格多样和色彩斑斓的纸质服装作品。通过这次服装秀,可以看到在纸质服装制作工艺上的进步。包括纸张的选择、造型设计等方面,都有所提高。设计师在追求高质量纸质服装的同时,对纸质也提出了更高要求,选择更轻的纸质达到设计效果,减少作品重量,是纸质服装设计的重要一方面。;另外,纸质服装在造型上也有所突破。按照纸材质的区别、大胆的色彩和设计师的裁剪,飘逸、活泼、柔美等各种感觉的纸质服装应运而生。纸质服装作为生态服装的一种,通过服装秀进行展示,能够使观众欣赏到服装的同时,对生态理念也是一种宣传。
除此之外,哥伦比亚的卡利市曾举办过一场生态时装秀,本次秀场以天然材料和活植物制作的服装搭配彩绘吸引观众眼球。原生态的服装表演与传统服装展示相区别,将生态理念充分融入到动态展示,是本次服装秀的一大特点。
二、生态理念与服装动态展示的相互影响
因服装而联系起来的两个领域,通过生态理念和服装动态展示的相结合,促进了双方面的发展。
(一)生态理念成为服装动态展示的新鲜元素
现代服装动态展示,不仅仅是服装流行趋势的,从秀场布置、灯光音乐选择至整体编排,每一处的细节都是动态展示中重要的内容。从细微处发现创意,是许多时装秀编排上的技巧。将生态理念加入到服装动态展示中,除了是服装品牌在服装生产上的创新,更多的可以为时装秀本身增加亮点。以生态理念为主题的服装动态展示,在推出生态纺织品的同时,也可以在灯光使用上实行“绿色照明计划”,降低能源消耗,或者在秀场布置时,使用环保建材,尽量减少废弃物品的产生。使观众欣赏到整体的绿色时装秀,才可以算作真正意义上生态理念的下的服装动态展示。
(二)服装动态展示是生态理念重要的宣传平台
世界银行此前的研究报告指出,如果碳关税全面实施,在国际市场上,“中国制造”可能将面对平均26%的关税,出口量因此可能下滑21%。我国是全世界第一出口大国,而且出口的产品以传统工业产品为主,即高耗能、高排碳产品。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很大程度上已经把这种高耗能、高徘碳产业转移至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自己却以出口技术、服务、高科技产品等为主,规避了碳关税。这样一来,即使我国对相关国家征收同样的碳关税,也是无济于事的,大量的国家财富会以碳关税的形式源源不断的流向国外。因此,2009年7月4日,中国政府明确表示反对碳关税。
一、在有关国际贸易国际谈判和国内立法过程中应继续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是1992年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提出并确立的,截至目前全世界已经有192个国家批准了这份公约,它是国际社会在对付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而该公约的核心正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内涵由“共同责任”原则和“区别责任”原则两部分构成。“共同责任”的意思是全世界每个国家都有责任承担应对全球变暖的义务。共同责任就是要求全世界所有国家和人民在应对气候问题上齐心协力、不容许有丝毫的逃避和推诿,共同拯救我们的地球家园。相对于共同责任原则来说,“区别责任”原则对于公约的意义更加重大,因为共同责任原则是所有国家都普遍认可的,关键是如何具体承担这些共同责任。前文已经提到,发达国家在过去的几百年间,已经以大量排放二氧化碳的方法和损害地球环境的代价发展了本国工业,发展至今对排碳的依赖程度已经不高,且拥有了相对完善的减排技术,而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大部分工业才刚刚起步,他们之前并没有发展工业,也没有大量的排放温室气体,他们现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依靠快速发展工业以增加社会财富、消除国内贫困,让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承担同样的减排义务是不公平的。综上所述,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对于全球变暖应当承担“共同但有区别”责任。
二、根据国际贸易法原则,针对对我国产品征收碳关税的国家进行对等措施
由于美国和一些欧洲国家已经以立法的方式确立了碳关税征收政策,由此看来碳关税的实施已成定局,既然如此,在明确表示强烈反对和同相关国家紧密磋商的同时,我国也应当制定相应的对策予以积极应对。前文提到,碳关税实质上是具有浓烈贸易保护主义色彩、披着“减少污染、改善环境”绿色外衣的关税壁垒。应对贸易保护主义和关税壁垒的对策主要是通过立法设置相应的关税壁垒,即所谓的“以牙还牙”,具体而言就是也立法开始征收相关国家的碳关税。
然而,我国不能学习美国和欧盟那样对进口产品无一例外的征收碳关税,我国的碳关税仅仅是针对对我国产品征收碳关税的相关国家,对其他国家不予适用。而且,基于公平原则,我国征收的碳关税税率应当比相关发达国家所征税率要高。这样一来,一方面坚持了我国反对碳关税的立场(我国并没有承认碳关税的合理性,因此并没有将其普遍适用于国际贸易领域,我国对相关国家征收碳关税仅仅是一种基于公平的关税对等措施),另一方面还维护了我国的经济利益,削弱了对方产品的竞争力,还增加了财政税收,而这部分增加的税收应当用于对被征收碳关税的国内企业的专项补贴,以使其保持国际竞争力。
三、利用国际贸易组织等多边谈判机制解决贸易与气候的综合问题、促进环保与贸易协调处理机制的确定
在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前提下抓紧和相关国家的磋商的同时,我国应当积极倡导利用多边谈判机制解决气候问题、促进环保与贸易协调处理机制的确定。气候与环境问题不同于其他政治、经济等问题,地球气候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所有国家在气候问题面前完全是拴在一起,“一荣俱荣、一辱俱辱”。全世界各国应当不论国家大小、经济强弱,都平等的坐到一起进行多边谈判,并且加紧建立环保与贸易协调处理机制,以更有效率的处理全球范围内与贸易相关的环保问题。
我国应坚决反对个别国家违背国际自由贸易大原则,并且私自跳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会议,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径行制定单边的法律规章,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全世界的国际贸易秩序和全世界人们齐心协力应对气候问题的良好氛围,打乱了改善全球气候的进程,这就更需要多边谈判机制和环保与贸易协调处理机制的早日确定。中国经济50人论坛研究小组提出建立《国际减排公约》的倡议,以“人均历史累计消费排放量”为标准,计算各国应担负的减排责任,在目前仅存的多国基金和碳交易之外,开辟“第三国国际减排机制”,在政府层面,促进发达国家按其应负的责任,进行必要的资金与技术的转移,协助发展中国家实现更多的减排。我国应当在国际贸易谈判和国内立法的制定中有所侧重。■
参考文献:
[1]赵爱玲.“碳关税”:贸易保护的“新马甲”[J].中国对外贸易,2009,(8)
一、新课程标准中的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普通高中地理课程标准(实验)》对高中生地理学习“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培养提出如下目标。
1.激发探究地理问题的兴趣和动机,树立求真、求实的科学态度,提高地理审美情趣。
在以往的地理教学大纲中,激发学生学习地理的兴趣和动机往往被理解为教学的手段和策略而已,而地理新课程标准却把培养学生的兴趣和动机提升到一个较高层次。学生没有地理学习的兴趣和动机,地理学习活动就不可能有效开展,即使开展也不能长时间维持。同时还对求真求实的科学态度与地理审美情趣的培养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2.关心我国的基本地理国情,关注我国环境与发展的现状与趋势,增强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的情感。
与以往相比,地理新课程标准要求学生在关心我国国情、热爱祖国和家乡的同时,更多地关注我国环境与发展的现状与趋势,以有利于学生正确认识人地关系。
3.了解全球的环境与发展问题,理解国际合作的价值,初步形成正确的全球意识。
地理新课程标准要求对学生进行具有时代特征的“国际合作”和“全球意识”教育,在资源、人口、环境、社会、经济和发展等方面形成正确的观念。
4.增强对资源、环境的保护意识和法制意识,形成可持续发展观念,增强关心和爱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二、“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的设计
要在教学活动中达成“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就必须明确每一课标中对“情感态度价值观”的要求。一般来说,课程标准行为目标陈述具有四个基本要素:行为主体、行为动词、行为条件、表现程度。在“高中地理课程标准”中,以“理解个人在环境保护中应具备的态度、责任和行为准则”为例,可以作以下的分解:
例如:在有关环境教育方面的教学目标设计,在传统的教学目标设计中,往往很多教师认为“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就可以了。但现在可以具体化为“看环保新闻”、“关注环保新闻”、“喜欢看环保新闻”、“能够判断什么是环保行为”、“具有正确的环境观和环境行为”,层层递进的目标水平层次。同时在对于“具有正确的环境观和环境行为”上,还可以进一步细化为“能够领悟到人类对自然的影响和自然对人类的重要性,能够说出一些具体措施,能够在日常生活中爱护环境,自觉抵制破坏环境的行为”,这样的设计,其评价的具体性增强了许多,更有利于实际操作。
三、在地理教学中实现“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的主要途径
1.创设情境,以情动人。
地理学科以其大量生动的形象蕴含着丰富的思想内涵。
例如“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权益”教学时,可指出我国东海钓鱼列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人却在岛上插桩立碑,还准军事人员上岛,并派军舰控制钓鱼列岛海域,使用武力严禁中国大陆、港澳台的所有船只靠近,妄图抢占;南沙群岛中的一些岛屿也被某些国家侵占,等等。列出这些事实,引发学生思考,使学生逐步意识到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国际法,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认真负责、公平合理地解决这些争议问题,是保卫我国海洋国土,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迫切任务。
此外,还可通过展示《地球出汗了》、《雨中垂钓》等漫画,让学生讨论漫画的寓意,从而使学生提高学习地理的兴趣,更加关注身边的环境问题,增强环保意识。
2.潜移默化,寓教于乐。
例如:在教完《大气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后,可让学生针对“大气保温气体是否使全球变暖?”这一论题进行辩论,使学生通过辩论意识到必须对人类活动引起的气候和环境变化加以特别注意,以防患于未然,从而树立国际合作意识、全球意识和环保意识。也可通过举办“好好爱护地球,因为地球只有一个”演讲会,使学生增强资源、环境的保护意识,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从而增强关心、爱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感。此外,还可以结合有关环境的节日进行环保宣传,通过开展以环保内容为主的主题班会或知识竞赛等课外活动,以达到“潜移默化”、“寓教于乐”的效果。
3.贴近生活,关注乡情。
在课堂教学中引入乡土地理,使学生感受到地理就在我们身边,我们生活中时时刻刻有地理问题。
例如:在讲述不同土壤的区别时,我们可以采集学校周边的水稻土、草地土、森林土等,让学生通过实物的观察切身体会到这些土壤间的差别,养成关注到身边地理事物的习惯。再如,在探究交通站点分布的时候,我们可以结合当地的长途客运站与公交站车站的分布,来说明两者由于功能上、旅客需求及对城市影响的区别,在分布上也是不同的。
环保-----这个全世界为之关注的话题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xx总书记在党的“七一”讲话中指出“要促进人和自然的协调与和谐,使人们在优关的生态和环境中生活和工作……改善生态环境和美化生活环境”。然而,什么是环境保护?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是全国政协围绕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问题的一个重要议题。有这样一组令人痛惜的数字:我国水资源匮乏,人均水资源拥有量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4,许多河流开发利用率超过国际30%的生态警戒线。xx年国家环保总局统计的340个城市中,严重污染的91个,占27%。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水土流失面积3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37.08%。我国荒漠化土地面积达267万多平方公里。进入工业化社会以来,人类滥用改变自然的力量,无节制地挥霍着自然资源。水土流失、山洪暴发、土地沙化和环境污染种种严重生态危机频繁凸现,这是大自然对人类社会的一种沉重惩罚。无数的自然灾害告诉我们:如果人类为了眼前的利益而无节制地破坏环境,必然会丧失赖以生存的自然基础,使发展最终失去意义。具体到一个地区又应该怎样保护环境?作为大学生又该为环境保护做些怎样切实有效的贡献呢?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实践小组于7月28日赴杭州东明山举行了以“走进环保”为主题的社会实践活动。
在辅导员高飞老师的带领下,我们举行了一次登山活动。但是这次出发.我们带着问题,一起登上了杭州东明山。第一次亲临大自然的怀抱,感受大自然的洗礼,感受城市公园和野生公园的区别。那里是没有废气污染,没有噪音污染的大自然。越近山腰,空气越新鲜,于是,同学们的兴致也越来越高。但是后来,一场阵雨不得不让我们取消了越近山顶的念头,只能被迫选择返回山脚。男生们把雨伞腾出来给女生,女生们也你让我,我让你,一种同学间相互谦让,相互关心的集体精神在这里取得了良好的体现。
中国环境经济政策理论研究与实践
“直接管制”类环境政策的管理实践困境催生环境经济政策由社会经济活动的纯经济性和行为的无约束性所导致的外部不经济性,是环境问题形成的理论根源。同时,由于自然环境具有典型公共物品的性质,因此“直接控制制度”从一开始就成为环境管理的主要方法。我国目前已形成的以“三同时”等8项制度为框架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政策体系,就大部分属于行政管理手段(表1)。
我国长期主要依赖行政手段控制环境污染,实践证明,采取行政命令手段在短期内可能能够获得较大的环境效益,但也逐步意识到,直接控制制度的社会成本过高,在有些领域的作用十分有限,甚至可能阻碍经济的发展。因此,政策制定者开始重点研究和运用成本更低、更有效、不阻碍甚至能够刺激经济发展的经济激励制度——环境经济政策。对环境问题成因更深入的理论认识,使环境经济政策的研究和实践越发受到重视除去极少的纯粹由自然效应和自然灾害所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外,绝大部分环境污染都是由于人类的各种行为所造成的,而人类行为归根结底可以分为两类,即生产行为和消费行为,为此,七次环保大会明确指出“环境问题本质上是发展方式、经济结构和消费模式问题”,具体来讲,粗放的经济发展方式导致我国单位产出的资源能效消耗远高于先进国家,重投资贸易轻消费的不合理的经济结构使我国污染形势复杂、污染事故多发、污染留在国内、产品出口国外现象严重,无节制、不公平的消费模式极大地加速了资源和环境的耗竭速度,因而,新时期环境政策的制定应围绕“优化生产方式、引导消费模式”这一核心要求展开,而能够基于生产、流通、消费、再生产全流程制定相关措施,统筹兼顾投资、出口、消费三方面的发展与保护的环境经济政策就受到了更多的重视和应用。
新时期、新阶段的新问题及外部新挑战对环境经济政策提出新任务、新要求
一是我国现有的资源环境压力巨大,由于资源匮乏、环境脆弱、人口众多、经济增长方式粗放、环境监管滞后等历史和现实原因,导致我国当前所面临的资源环境问题比任何国家都要突出;
二是发展的新阶段可能带来新的资源环境问题,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接近5000美元,进入中等偏上收入国家行列,前一时期快速发展中积聚的各种矛盾可能集中爆发,加之该阶段我国发展将面临后工业化等一系列新特征,使得我国可能面临新的资源环境问题;
三是国际形势的变化对我国解决资源环境问题提出了新挑战,当下发达国家可能集体遭遇“失去的十年”,房地产泡沫破灭、资产价格下跌、失业率高企、消费低迷等现象同时出现,在金融领域去杠杆化并重启国内制造业,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同时,以我国限制9种原材料出口案败诉为标志的资源环境领域的贸易争端有进一步加大的趋势,极大地压缩了我国一直以来倚重的通过贸易限制保护资源、倒逼环保升级的政策空间,国际贸易形势发生重大变化。
环境经济政策研究应用仍存诸多问题
一是对环保的促进作用还有限,“十一五”时期,以污水处理收费政策、脱硫电价补贴等为代表的环境经济政策对促进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减排起到了重大作用,但是除对大规模污染源(如火电厂和污水处理厂)外,将环境成本内部化的工作整体进展缓慢,市场机制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企业节能减排的内生性动力仍然不足;
二是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环境经济政策种类少、作用小,绿色贸易、绿色金融、绿色信贷等能够有效促进先进生产力跨越式发展的环境经济政策受重视不够、研究不深、实践不广,目前上述政策的应用基本仅停留在通过限制落后来倒逼污染治理和环保升级上,而对能够通过环保优化发展的鼓励先导类的贸易、信贷和金融的环境经济政策研究和应用的还非常少;
三是对环境经济政策政策效益的评估尚待深入,区别于传统的直接管制类政策,环境经济政策的作用对象界限不清晰、作用机理复杂、政策协同运用多,导致其政策效益较难评估,具体体现在,首先,缺乏对部分环境经济政策环境效益的评估,比如绿色信贷政策,对其效果的评述仅局限于“4万余条环境违法信息、7000余条项目环评审批验收信息进入银行征信管理系统”。其次,缺乏对大部分环境经济政策经济效益的评估,各项环境经济政策减少了多少污染、减少了多少资源消耗等资源环境效益,相对来说较好估算,但是,其具体减轻了多少环境代价、取得了多少的经济效益、相对备选的直接管制类政策的成本效益究竟如何,研究较少。
再次,对环境经济政策效益的定量化评估,整体上进展缓慢。新时期环境经济政策的体系在认清国情、妥处世情的基础上,七次环保大会制定了“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总基调,提出了“积极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保新道路”的总要求,指导“十二五”时期环保工作的开展。七次环保大会为新时期、新形势下的环保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为连接环境政策与经济政策、全面协调发展与保护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的研究制定,赋予了新任务、提供了新机遇,具体来讲,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提出了明确的任务和要求。
一是要从宏观层面研究制定覆盖再生产全过程的环境经济政策。针对经济活动的“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环节均存在环境污染的现象,应有针对性地设计研究相关政策手段从而建立覆盖整个经济活动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影响企业生产环节的环境经济政策主要有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环境财政、环境税/费政策,其中,来自金融机构的资金是企业生产活动得以维持的根本,因而绿色金融政策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环境税/费政策一方面通过惩罚性手段使得外部性内部化,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另一方面通过优惠政策来激励企业改善自身环境行为,降低企业生产成本;而环境财政政策通常为激励性政策,通过补贴或转移支付的形式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影响商品消费环节的环境经济政策主要包括绿色采购政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政策、环境税/费政策和信息公开政策,上述政策主要是需求侧管理,其中,绿色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和信息公开政策可直接引导各消费主体选择环境绩效较好的厂家生产的商品或本身环境污染较轻的商品,而环境税/费政策通过增加或降低消费者的消费成本,引导绿色消费。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可有效降低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风险。绿色贸易政策旨在抑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可以鼓励生产过程中污染轻、生态影响小的产品出口,从有针对性地抑制和鼓励国外消费的角度,引导和倒逼国内环保升级。上述多环节、多层面、多角度且各有侧重的环境经济政策,为达到刺激内需、调整经济结构、提高发展质量的政策目标,从“经济增长、结构调整、民生改善”这个聚集点和连接点,直接提供了灵活、有效的备选政策工具组合。#p#分页标题#e#
二是从中观层面研究制定针对特定区域和行业的环境经济政策。针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的环境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开展工作,就是牵住了环保工作的“牛鼻子”。电力行业和钢铁行业是典型的高硫、高氮行业,二者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占工业排放量的60%左右,造纸行业和印染行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占工业排放量的40%左右,控制住了四个行业的排放总量,就为总量减排目标的实现提供了重要保障。同时,我国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重金属等污染,均呈现典型的区域化特征,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粒子导致的灰霾天气,湘江流域、“锰三角”等区域的重金属污染等,如果能够针对区域性的问题出台一些地区性的环境经济政策,或是将一些主要环境经济政策的试点选择在重点区域,将对区域性的环境质量改善起到巨大支撑作用。具体来讲,主要有针对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排污交易试点,针对重点行业深入开展差异对待、兼顾奖惩的绿色贸易和绿色信贷研究,在区别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的基础上对电、水、气等涉及民生的资源产品实行有区别的价格政策,以及完善旨在维护区域间发展与环保机会公平均等的生态补偿和绿色财政政策等。而且,上述中观层面的环境经济政策,一方面是促进总量减排、质量改善和风险防范等环保重点工作的关键环节,同时也是促进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和改善环境基本人权、更好地发挥环保在服务民生中的重要作用的政策保证。
中图分类号:TP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04(2013)32-7371-02
现在,我国的经济正在以前所未有的步伐快速迈进,我国在经济、科技等多个领域都取得了辉煌的成果,但随之而来的,也有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方面的矛盾。国家“十二五”规划中,明确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点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性社会。中小型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重要地位,正逐步成为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主力军,所以,中小企业也更加注重加强环保意识,更为关注员工的健康,更加强调观景管理模式。中小企业的环保设备也在不断完善,经过了四十多年的发展,现在已经从简单的治理“废水、废渣、废气”拓展到更为广泛的区域,已经形成了多分枝的学科体系。再国家不断加大环保资金投入的同时,环保设备的作用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环保设备并不能只接产生经济效益,但企业的目标是追求最大化的经济效益,这也就产生了环保设备的运行与经济效益的追求之间的矛盾。许多中小企业在兼顾产能的同时,也投入了大量资金和人员用于环保设备的运行及保护,环保项目也紧跟形势不断上马,通过技术改造,使得原有的环保设备焕发了生机,但与理想的效果还有一定的差距,比如排放仍然超标等等。这都说明在环保设备的运行保护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1 环保设备的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中小企业的环保设备门类复杂,维护状况千差万别。相对来说,与生产工艺紧密结合的环保设备,保护状况要优于独立用于环保的设备。现在,中小企业在保护环保设备方面存在的问题表现情况如下:
中小企业在环保设备的保护工作中,除了环保投入力量不足,还涉及到企业决策者的思想意识、整体形势以及传统机制等因素。所以,中小企业在环保设备的保护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 高度重视环保设备的保护
企业的目标是追求合法的最大化的经济效益,这个目标当然是正当的,尤其对于正 处在经济转型期的中小企业而言。中小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减少庸员、增强效益,用最小的资金投入换取更大的利润,是每个企业都在为之奋斗的工作。不过,在重视产能设备的同时,也要兼顾保护环保设备,否则对环境利益的破坏将是长期的。
环保设备与生产设备有着明显的作用上的区别。生产设备是直接在企业中产生经济效益的,环保设备是在保护环境方面创造社会价值。许多中小企业吧环保设备的保护放在次要位置。重视局部经济效益的同时不能影响社会角度的整体利益。因此,生产设备和环保设备共同依存,是有机整体。经济发展的基础是有个良好的生态环境。没有这个基础,经济发展就会收到严重制约。中小企业建立和完善起与生产设备同样重要的环保设备保护制度,就能较为彻底地改变环保设备保护的被动局面。其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2.1 对生产设备和环保设备要同等重视
虽然就产生经济效益这方面来说,生产设备和环保设备的作用有所不同,但企业管理者对环保设备的保护要与生产设备同等重视。
2.2 建立健全环保设备的保护制度
完善环保设备的保护管理制度,制定保护工作规程,具体到班组、个人,落实工作职责。
2.3 配备充足的资金、备件或备品。
定期维护环保设备,保障环保设备的维护资金,配备好相应的维护备件。
2.4 配备好保护人员。
建设好环保设备后,要配备好相应的保护人员。环保设备保护费用高,人力资源要充分发挥作用,避免有环保部门来检查时运行设备,不检查时就不维护设备的怪现象。
2.5 夯实管理、保护思想基础
消极的保护思想会对环保设备的保护带来不良影响,摒弃那种一年全达标、两年没标准、三年变糟糕的误区。
3 环保设备保护的工作重点
对中小企业的环保设备进行保护和管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构建科学的环保设备保护机制。
3.1 从企业的管理角度去保护环保设备
企业要从管理的角度,促进环保设备的保护利用,要建立科学的保护机制,任务落脚点在以下方面:
3.2 建设统一的环保设备管理平台
构建信息化数字化的环保设备管理平台,以便于整体上调度、保护环保设备。借助数字化的环保设备管理平台,使环保设备的保护工作形成有机的工作流程,使得该项工作更具长效性。同时,结合维护工作流程的技术架构,有机地使保护工作计划表和工作表趋于合理化。
3.3 配备设备预警设施
环保设备预警设施对中小企业生产安全有着重要作用。化工类中小企业环保设备的预警设施有使用情况预警、运行情况预警和特殊状况预警等几类。配备了预警设施可以进一步强化企业的生产安全。
3.4 构建环保设备保护标准体系
依托环保设备的保护措施的实施,借助信息化标准化认证标准,构建环保设备的保护标准体系,保证环保设备的保护和利益。对于现代化的中小企业来说,很有必要借助标准体系的构建去推动设备的保护工作。为打造科学的设备管理保护体系,要组建相应的管理体系,通过量化保护工作情况,实现环保设备的标准化保护。推进环保设备的标准化保护及管理,是化工企业发展的必然方向,可以依托市场的繁荣,为企业创造环保效益。
3 结束语
对于现代化的化工企业来说,启用环保设备已成为必然趋势。化工企业要想持续高速发展下去,就要对环保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对环保设备的保护和利用,要放到重要的位置上来抓。要卓有成效地开展环保设备保护工作机制的构建,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从企业的管理角度去保护环保设备,建设统一的环保设备管理平台,配备设备预警设施,并构建环保设备保护标准体系,以从根本上实现对环保设备的保护和利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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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常丽红.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浅谈[J].魅力中国,2013(4):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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