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30 16:25:1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民间借贷的流程,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公民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就目前而言,民间借贷行为在法律上尚没有合法明确的地位,而规模却愈发壮大。近两年,我国民间借贷增长规模有所放缓,人们风险意识有所加强,整体利率水平趋于稳定,但存在不少问题。
一、民间资金现状及对经济运行的影响
据市工商联估算,广州作为民营经济发达地区,2012年约有2000-3700亿的民间借贷总量。广州金融街2013年9月6日公示数据显示,广州民间借贷现行利率为:1个月的借贷利率为17.59%,3个月为19.72%,6个月为17.62%,1年期为16.87%,1年以上的为24.08%。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不能十分准确地反映民间实际借贷利率,并且目前样本量较少,以及中间管理费用的存在(多为2%/月),因而估算民间实际借贷利率应在此基础上浮2-4个百分点。
民间借贷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和消费,对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进行资源分配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由于其自发形成,存在于监管体系外,银行和政府机构难以获悉本地资本市场状况和资金具体流向,如果民间资金集中于热点行业和投机行为,就会导致大量资金流出,致使经济发展失衡。而且民间借贷利率较高,中小企业一旦处于高息负债的情况,不利于其资本积累和产业转型。再者,需要转型或经营不良的企业在正规金融机构中得不到支持,倘若借助民间融资,将使这些企业“苟延残喘”,影响国家产业调整政策,不利于社会经济结构和发展方式的转变。另外,民间借贷规模巨大,如果资金链断裂,将引发连锁经济反应。
二、民间借贷发展的因素
(一)民间借贷成为一种投资方式
我国的金融市场不够完善,居民缺少良好的投资渠道,投资需求通常难以满足。访谈时暨南大学李庚寅教授认为近几年CPI偏高,而银行储蓄利率偏低,在经济形势不利好的情况下,民间资本可选择的投资渠道十分有限。通货膨胀率甚至会导致存款贬值,民间投资知识水平有限的人群,会将民间借贷当成一种投资保值方式。事实上,通过民间借贷可以获得比在金融机构存款高得多的收益。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取银行历年12月份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用名义利率减去CPI指数,计算2007年-2012年实际利率分别为-0.66%、-3.75%、2.95%、-0.55%、-2.1%、0.4%,大多数年份实际收益基本为负,致使存款贬值。民间借贷月息多在2%至5%之间,因此民间闲置资金不愿存入银行,更倾向于民间借贷。
(二)资金供求关系的失衡
市场资金配置不合理,国有大型企业贷款利用效率低下;而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却在正规金融体系中得不到满足。经广东省外经贸委测算,2012年广东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达2万多亿,但实际融资总额为1.16万亿。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不匹配,就酝酿出民间借贷市场。
(三)金融机构放贷状况
许多中小企业存在担保不足和信用记录缺失、财务报表不规范等情况,而我国信用体系并不健全,贷款风险难以衡量。银行放贷成本较高,风险也较大,因此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体系中融资困难。其次,金融机构信贷程序过于繁琐,而往往小额信贷资金都是用于临时资金周转。2011年77.3%的中小企业从民间融资,对银行贷款的满足度不足40%(安起雷,2012)。民间借贷申请和放贷手续相对简便,资信不足而又短期资金紧缺的企业只能选择民间借贷。
(四)金融制度和法规不完善
我国金融制度与民间借贷不兼容,金融管理制度过度保护正规金融。如《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或非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而我国银行为大型企业和国企服务的倾向明显,因此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却活跃于“灰色地带”。还有是法规不完善,对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和合法的民间借贷定义不明。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基层银监部门无章可循、无法可依,自然不能有效监管和引导。
三、民间借贷风险及管理措施
(一)民间借贷存在的风险
1.民间借贷的信用和投机风险
民间借贷缺少有效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借贷信息不对称,作为民间组织或个人,放贷人难以了解对方资信情况,“一物多贷”、“东贷西还”的情况在民间借贷中时有发生,易造成违约风险。另外,用于放贷的资金多是通过支付高额利息从散户中筹集,存在集资成本过高的情况。更有部分被用于投机炒股,一旦投机失利或资金套牢导致资金链断裂,将引发纠纷(叶茂,张志远,2009)。
2.民间借贷的合法合规风险
由于法制观念薄弱,违法借贷行为屡见不鲜。比如放贷利率过高,超出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4倍;或是采用复利计算,发放“利滚利”高息贷款;以及采用“利息先收”方式,扣除利息再放贷,如贷款一万元实得九千元;还有将合法贷款转贷,或是运用房产抵押贷款资金放贷获取利差的行为,都违反了相关法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的管理措施
1.科学的信用体系和投资渠道是市场正常运作的保障
民间借贷可弥补正规金融机构的不足,应通过有效的机制引导其可持续发展。茅于轼(2011)曾明确表示,民间借贷比银行体系具有更高的资金效率,借贷利率应遵循市场规律,存在问题应从制度入手。民间借贷需要建立一个良好的制度框架,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金融部门要积极推进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以降低调查成本和减少程序,从而提供简便的贷款服务。事实上,在发达的欧美地区,其企业融资渠道相当健全和便利,很大因素是基于其完整的信用体系,省去了许多调查程序。另外民间资金应有序进入投资领域,政府可与金融部门合作,开拓多种金融交易市场,放开投资渠道。
2.完善法规和监管,加强对非法借贷行为打击力度
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力规范、保护合法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必须要完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在这方面,《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已率先进入立法流程,在地方性法规上做出了突破。法律提供制度保障,更重要的在于运用法规进行监管。首先要依据法规定性民间借贷的合法范围;其次要对放贷资金进行登记,对其用途进行跟踪,引导民间借贷资金用于合法用途;最后则是加强对非法行为的监管和打击。银监会应切实担负起金融监管职责,取缔和改进地下金融机构;还要特别关注权力部门介入民间借贷的利益链条,对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政府或国有机关单位人员要严肃查处,杜绝行为。
四、国际小额信贷先进模式借鉴
科学的模式,需要我们通过借鉴优秀经验,根据客观实际充分论证,然后试点实行。国外优秀的小额信贷模式,我国可以结合实际加以借鉴。
(一)孟加拉格莱珉模式
该模式采用连带责任和强制性存款担保形式发放贷款,定期开展例会和技术培训。连带责任是让经济水平相近的农户组成小组共同承担贷款责任;强制性担保是小组每周都要在账目上存入一定保证金作为贷款利息(吴晓灵等,2011)。
中国约有7亿多农户,他们大多缺乏专业知识,且其农业生产对资金有刚性需求,国家应专项处理,在扶贫的基础上开展贷款。这就可以借鉴该模式,在每个或数个农村中心设立小额贷款的机构(或由农信社开设),并对前来贷款的农户提供建议和技术培训,既不用进行繁琐的还款能力调查,又提供了技术培训。
(二)美国富国银行模式和德国IPC中小企业贷款信贷技术
富国银行模式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90%的信贷额度用于无抵押贷款。其基于社会征信体系设计的风险和信用评分制度,取缔了表单审核方式,精简了贷款流程。德国IPC信贷技术具有针对性激励机制,绝不允许违约,但积极还款的客户再贷款则可获得优惠条件;对信贷员工则运用责任追究制度(吴晓灵等,2011)。
中国中小企业数目繁多,资金需求庞大。参照富国银行模式,国家可对民间借贷活动较活跃地区试点,进行小范围信用体系建设和贷款程序设计,简化放贷流程,降低监管难度,严格执行并坚持后续调查监管,在发展和完善至一定程度后再继续扩大范围,为各种经济信用调查提供支持。同时可以加入德国IPC信贷技术的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与信用体系相配合,加强中小企业的信用意识,降低征信难度。
五、民间借贷可持续发展模式探究——以广州为例
要发挥民间借贷积极作用并实现可持续发展,能够有一定程度的盈利是最基本的要求,其次是法规的保障、完善的体系或政策支持,最后是在这此基础上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广州率先在这方面进行改革试点,建立了广州民间金融街。
广州民间金融街的金融商务区将金融核心和服务部门、管理部门整合在一起,有利于发挥和健全服务功能、统一治理和监管。金融区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引入了多家金融机构,并对其贷款利率进行公示,希望形成定价机制。为保证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规定了1000万元注册资本金的准入门槛;为加强服务能力,也开展了许多特色服务,如允许以存货作抵押物,对经常周转资金的商户放贷。
该模式做了较为健全的构想,但是仍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和改进。第一,目前街内各贷款金融机构数量过少,资金需求豁口较大,在样本量较小且放贷能力较弱的情况下,其公示的利率水平就不够代表性,难以有效引导实际的市场利率;第二,准入门槛要求过高,虽然能有效加强风险承受能力,但对于大多数资本金不高却活跃于地下市场的民间放贷中介而言,不能藉此“浮出水面”规范化,正规与非正规金融借贷机构仍“各行其道”,不能从根本上引导民间借贷的可持续发展;第三,服务机制及金融制度不够完善,借贷信息存在一定的不对称,各机构贷款流程和要求不统一,比价和服务渠道较少;第四,在现行金融体制下,一旦要求调整利率,所有机构必须同步调整,无法实现市场利率自由和发挥其调节功能。金融机构如果在紧缩政策下大量回笼资金,许多企业还是只能寻求民间融资,地下市场依旧存在(陈有西,2012)。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在现有金融街运营模式基础上提出几个构想。第一,加大力度引入各类金融机构,允许金融机构通过正规途径从外部募集资金,增加样本数量和加强放贷能力;第二,降低注册资金准入标准,引导非正规金融中介机构规范化;出于风险承受能力考虑,可以按资本金大小分类划分贷款项目和额度限制,并统一登记监管,加强财务报表审核;第三,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健全服务渠道,例如参照国内外Zopa、prosper等平台的先进经验,发展P2P网络借贷平台,统一和简化贷款流程标准,便于服务和监管;大额资金进行贷款后续跟踪,由专业人士对贷款投资用途不合理的企业提供投资管理意见;第四,允许民间资本经营现代金融机构,发展民营乡镇银行体系,促进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和金融机构改革,提高金融市场运作效率;为应对风险设置准入门槛,重视资本充足率,可在小范围内形成微型金融区;第五,深化金融改革,建立多层次和多元化的金融市场,放开利率管制,实现利率市场化。
六、结束语
民间借贷体系化和规范化,将对我国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稳定市场利率、推动市场有序竞争和促进金融体系变革有着积极作用。本文对近几年我国民间借贷现状、尤其是广州地区进行了分析研究,在成因、风险方面做了一定程度的剖析,借鉴国外经验,以广州金融街模式为例,对民间借贷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和模式提出设想,旨在为我国民间借贷改革提供一定启发,加快我国金融制度的改革进程。
参考文献:
[1]叶茂.张志远.当今中国民间借贷现状研究[J].硅谷时代,2009(11).
[2]邰子龙.我国民间借贷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J].中国市场,2010(6).
[3]安起雷.对民间借贷问题的探讨与建议[J].宏观经济管理,2012(1).
[4]茅于轼.理性和全面地看待民间借贷[J].中国科技投资,2011(8).
[5]吴晓灵.焦瑾璞.中国小额信贷蓝皮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由非金融机构的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建立起来的,以盈利为目的、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资金借贷活动称为民间借贷。民间借贷自古有之,是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我国建国前就有很多民间借贷形式的机构存在。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民间借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快速发展起来,规模逐渐扩大,影响日益深远,在当前中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问题的提出
凡事有利则有弊。民间借贷在经济发展中既发挥积极作用,也会带有消极作用。积极作用方面表现在满足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需求、补充正规金融发展的空白、推动实体经济较快、全面发展。消极作用方面主要表现在现实资金投向还不明确,很多情况下不按照国家的政策需要进行资金的借贷,有时甚至投向了国家限制领域,比如投向了涉及到国家限制的小水泥、小造纸、小水电等高污染、高能耗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支持方向,弱化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实施效果。此外,民间借贷分流了正规金融的储蓄存款或者说信贷份额,对他们造成一定的冲击,影响了整个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形成了较大的金融风险。因此,如何认识和定位我国的民间借贷的性质和地位,发现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已经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民间借贷的现状与及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民间借贷参与人员十分复杂,呈现出多元化,涉及城镇居民、农户、个体工商户等等,而且包括较多的企事业单位。民间借贷双方一般为本地区区域内的本乡村或邻乡村人员。他们之间的借贷流程较为简单(如下图):
如上图,通过借方、中介担保人和贷方之间简单点的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的说明,即可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从而得到所需要的资金。这种方式相对于银行贷款的繁杂的流程手续来说,形式灵活,速度较快,称为民间借贷的主流方式。当然这样发展下去,很明显会日益呈现出职业化,会出现越来越多的“私人钱庄”,并且借贷利率居高不下。据待查了解,民间借贷的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间,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2至4倍,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加巨了借贷的风险。
三、民间借贷的社会经济效应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正负效应分析
民间借贷的正效应,主要体现在(见下表):
(二)当前民间借贷动向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事实上,民间借贷处于国家宏观调控的范围之外,民间借贷行为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相对较小,因此民间借贷随意性特征明显。因此,可以说民间借贷存在着大量风险。这些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企业经营存在风险。县域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较低、人员素质较差、财务体制不健全、信用等级低,主要从事农副产品的收购和初级加工,产品附加值低,赢利能力差,经营性风险因素也呈上升趋势。
二是民间融资高利率导致了资金成本风险。现在县域民间融资的利率已远远超出了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实际承受能力,这样的借贷情况已经加重了资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增加了资金成本风险。
三是民间融资的程序过于简单化导致了道德性风险。目前民间融资方式程序简单,且极不规范,决定了道德性风险的存在。
四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众所周知,这样的高利率必然又是在民间融资缺乏法律保障的前提下进行的,存在制度性风险。
四、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的有效措施
第一,在法律法规上采取积极措施。一方面要在立法上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经验,尽量在民法中增设民间借贷部分相关的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要在专门的金融法律法规方面制度上制定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用于规范和引导现有民间借贷行为,规范这些组织原则性操作规范。最后,对于民间借贷方面涉及非法合法的相关内容要有清晰的界定,保护民间借贷合法内容。
第二,加大对民间借贷的金融监管力度,从制度和行为规范上着手,维护金融秩序。要从我国有关经济法规的相关角度出发,规范民间借贷出借金额、管理机构的数量和设立条件,要求具备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方可营业,必须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纳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第三,妥善处理好民间借贷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充分发挥基层人民银行的职责,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监管,改变当前对民间借贷监测存在的不良现象。基层人民银行一方面应该耐心宣传国家政策,另一方面要严格保护好个人资料。当借款人出现什么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返还借款时,出借人会把目光盯向这些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为防止此类事件发生,基层政府和人民银行等单位要而在逼迫的过程中防止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发生。(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每年的《河南省金融运行报告》中关于民间融资规模的数据均来自于监测的民间借贷样本点。根据2007年一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的金融运行报告显示:连续六年,河南省民间融资规模每年都在持续扩大。
根据测算民间借贷规模,截至2011年末,河南省形成的民间借贷资金规模为3617.18亿元,占当年全省人民币各项贷款总量的20.7%。同时,亦可看出,流人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量年度间波动幅度较大,民间借贷市场资金变化也具有较强的顺周期特征。另外2010一2011年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大了对房地产业的限制,民间借贷市场需求由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需求转向房地产规避政策限制性需求,从而推动了河南省民间借贷市场向非理性、爆发式增长,民间借贷市场发展于无序状态,使部分地区相继出现了民间借贷崩盘现象:2012年后,我国经济增速放缓的趋势明显,房地产市场在国家调控中有所降温,同时,国家和地方对民间借贷活动治理力度加大,受此影响河南省民间借贷活动活跃度有所降温。
河南省民间借贷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民间借贷需求旺盛,规模不断扩大:河南省农村民间借贷市场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资金缺口大,农户有强烈的借贷需求,有借款需求且三年之内有过借款行为的农户达到比例63% ,70%的农户选择民间借贷。
短期行为明显,以解决临时资金不足为主: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中小企业和居民的资金需求一般具有“短、频、快”的特点。调查显示,企业民间借贷期限在1-12个月的占比达到80%,居民民间借贷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占比达到97.7%。
生活型借贷向生产型借贷转变:随着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日常生活资金缺乏得到了显著的缓解。因日常生活急需灾Ф产生的民间借贷呈下降趋势。越来越多的人进入生产,流通,服务等经营性领域。
无息向有息转变:民间借贷由于依赖于血缘地缘,具有明显的地域差别的特性,一般都在熟人与亲戚之间进行资金融通。民间借贷主要为亲戚朋友之间发生的互借贷,所以一般都是没有利息或是很低的利息。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的利率从原来的无息和低息向{息为主转变。民间借贷的利率也越来越体现民间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均衡的结果。
担保投资类中介机构数量多,其他中介结构发展相对缓慢:目前合法的民间金融中介机构主要包括典当行、担保公司、寄售商行、投资公司、私募机构等。河南省除了担保公司和投资类公司数量较多之外,其他融资中介机构发展相对缓慢。
然而河南省民间借贷目前存在着诸多问题:
利率失控:目前,我国民间金融市场还处于半地下状态,民间借贷利率通常是借贷双方之间相互商议确定的在郑州、安阳等地,一些企业为了筹集到资金,竞相抬高利率,目前年利率在本金的50%以上已是普遍现象。
风险高:调查显示,河南省76.4%的企业和72.2%的居民家庭民间借贷仅凭信用,缺乏相应的财产和中介人担保,有些甚至是口头约定,风险较大,缺少严格有效的外部监管和约束机制。更由于投资者缺乏对每笔贷款贷前、贷中、贷后严格的调查,民间金融风险加剧。
给国家宏观调控带来了困难:较高的民间借贷利率导致一部分储蓄从正式的金融体系中分流出来,大量的民间资金通过灰色渠道进入民间金融市场,部分民间融资的资金“唯利是图”,流向调控产业,削减国家宏观政策成效,不利于信贷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针对监管缺失,目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管理:
(1)注重行为监管和事实监管,弱化行政审批与硬性门槛,更多从交易行为的实际性质确定其是否合法。与此同时,鼓励众筹平台加强自律,支持建立行业协会,要求众筹平台制定行业规范
(2)加强信息监管,强化投资者和筹资者隐私保护,督促筹资者的信息披露,保障投融资双方的信息对等地位。
中图分类号:F2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5-0195-02
民间借贷指个人向集体及其互相间提供的信用,一般采取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民间信贷主要发生在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个人、企业及民间借贷组织之间的以货币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和本息偿付活动。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金融活动,具有自发、高效、手续便捷等特点,在金融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集中地和农村地区较为活跃,对资金供给和需求有一定的存在意义。
一、闽东地区民间借贷概况
近年来,民间借贷市场越显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借贷用途日趋多样。据宁德惠鑫金融公司调查显示,闽东地区民间借贷无论从规模和利率方面都呈现阶段性上涨,此外,一些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县、市也已出现民间借贷市场泡沫化的局面,参与民间借贷的人员和借贷组织数量不断增加。
笔者通过走访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发放130份调查问卷,收取117份有效问卷。统计后显示,对于资金需求。约22%的民众选择银行贷款,78%的人乐于向亲朋好友、金融公司和“草根放贷人”借入资金。为进一步了解需求构成,对这78%的人群进一步了解,结果90%为短期资金需求,并根据市、县、乡等不同区域,对资金的用途、借出资金占收入的比例和利息率做了调查,如表1所示。
据表1中所示,资金用途总体表现为商用和房屋建造(购买),对于医疗等不确定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民众对民间资金的需求,反映出民众对民间资金的需求倾向于急需、数额较大等项目,而这类需求是正规金融难以提供便利服务的。另一方面,民众对自有资金的贷出(投入民间借贷市场)约占收入的3成,利息率多为10%以上,民众参与民间借贷市场的热情度较高,且急需此类收益较高的金融理财方式。
二、闽东地区民间借贷规范化的紧迫性
(一)案件频发,隐藏高风险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至2012年共受理涉及民间借贷、公司、企业的各类纠纷案件10 887件,上升60.6%,涉案金额19.9亿元人民币,上升207% 。案件的频发暴露出民间借贷市场巨大的风险,主要体现为:一是泡沫破裂后资金链的断裂。民间借贷往往伴随着高利率、高收益和不断扩大的借贷泡沫,当借贷资金几经转手后利率倍增,资金的最终使用者一旦无法支付高额利息,将使借贷资金链断裂,引发一连串的借贷纠纷。二是存在违法融资行为,加剧民间借贷市场动荡。在纠纷案件中有近3成具有诈骗集资和骗资性质,发起人以畸高的利息为诱饵,组建民间借贷组织,骗取民众参与,集资后往往不能偿还本息。另外,由于民间借贷市场信息不对称,民间借贷组织借出资金后难以有效监督资金用途,因此资金易被违法使用难以收回本息。
(二)利率畸高,危及经济稳定
宁德市顺鑫担保公司统计显示,2012年各月份宁德民间借贷的综合年利率约20%。而目前的实体经济正处于下行价段,多数中小企业年利润不到10%,长期运用民间借贷等同于“慢性自杀”。根据市场规律,以逐利为目的的资本最终只能选择从实体经济中抽逃,转而加入民间放贷的行列。由于金融是不直接创造价值的,一旦形成这样的惯性,将反作用于实体经济并产生负面影响。事实上,这样的风气正在逐渐形成。
(三)新旧债交替,引发恶性循环
民间借贷方便、快捷,是解决资金短缺的有效手段,但如果使用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问题,难以按时偿还民间借贷债务,再次从民间借贷市场借入资金,新债还旧债,通过利息的滚动,资金成本将会大大增加,给资金需求者背上沉重的包袱,且容易引发债务纠纷。同时如果民间借贷市场与银行信贷嫁接,易造成银行难以掌握民营企业资金状况的局面,从而难以做出正确的决策。
三、闽东民间借贷规范化路径选择
(一)规范借贷程序,减少借贷纠纷
根据问卷调查,60%的借贷参与者认为应当订立一份标准化的借贷合同,以便于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监管;47%的借贷参与者认为应当尽快让仲裁机关介入民间借贷行为,并对民间借贷办理公证;43%的借贷参与者认为民间借贷的整体流程应由指定机构进行登记和备案。因此,政府应为民间借贷流程提供契约自由与契约权益的保障,增强民间借贷市场的可预期性,和稳定性。具体措施为:(1)订立规范化的民间借贷合同和凭证。内容涵盖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付款期限和付息等要素,减少民间借贷纠纷发生的可能性。(2)建立民间借贷行为信息登记库。凡是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均须在相关的监管机构登记和备案,并且对登记和备案的民间借贷行为应提供法律上的保护,同时间接的引导民间借贷从以往的地下金融模式转为阳光化金融模式,并接受监督管理,提高对此类“草根金融”的可控性,为国家的金融宏观调控奠定基础。(3)引入民间借贷仲裁制度,为民间借贷纠纷提供仲裁和公证。由于仲裁程序较司法程序更为便利,对当前频发的民间借贷行为较为适用,应鼓励借贷双方通过仲裁进行公正,防范风险扩大化,避免纠纷的蔓延,减少民间借贷纠纷成本。
(二)政府主动介入,加强监测与管理
在民间借贷逐渐阳光化的今天,政府已不能仅作为旁观者,而应当依照相关法律,适时介入民间借贷市场,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工作,切实提出有力措施对标会加强引导和管理。一方面,政府部门可以对民间借贷组织进行依法登记,按区域将标会组织者进行集中管理,约束会首,同时加大经侦部门的监察力度;另一方面,政府应适时介入民间借贷市场。长期以来,政府的融资难度相对较低,国有大型银行机构的资金占有占多数,今后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对于短期融资,政府可尝试向民间借贷市场“拆借”,类似做法20世纪九十年代初在闽南地区已有出现。“拆借”是银行同业之间为解决资金的短期不足,而采取的期限短、高利率、高灵活性的借贷行为,政府可仿照此做法,尝试事先与规模较大,信用度好的民间借贷组织订立合同,一旦企业遇到短期流动性不足,由政府引导,参考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借入民间资金,解决资金的短期流动性问题。由于政府引导的利率具有一定权威性,并通过“拆借”行为与民间借贷组织进行嫁接,对市场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这一做法对于缺乏信息来源的民众,能依据这一“官方”利率,有效判断当前民间借贷市场的风险和收益。
(三)引导借贷组织,使之成为金融业的有益补充
从闽东区地民间借贷开展的形式来看,民间借贷组织数量的不断增长,借贷组织之间资金的相互交叉流通,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鼓励发展合作金融,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范本,尝试在民间设立在金融监管前提下的会员合作制的民间金融机构,是引导民间借贷走向规范化、阳光化的一条道路。在闽东地区,民间借贷组织(标会)占比例最高,应规范引导民间借贷组织(标会)的运作,使其运营模式走向合理化。具体做法为: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金融知识。参与民间标会的民众对于市场利率及金融运转规律缺乏必要的了解,其参会目的均为高收益的诱惑,与收益相对应的金融风险缺乏有效的认识,有一定的盲目性。应通过报刊、杂志以及社区集中学习等方式,让民众有效的理解金融投资与风险知识,更合理的分析标会的运作,进行理性投资。二是坚决打击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行为。民间标会长期以来作为“地下融资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难免鱼龙混杂,存在一些非法融资行为,利用高额的利息欺诈性融资,形成宝塔式甚至带有非法传销性质的集资行为。经侦部门应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维护民间借贷组织的健康运作。三是尝试实行资产抵押制度,增强交易可靠性。民间借贷案件的纠纷由来已久,常有资金借入者由于经营亏损且未实施抵押担保,导致资金借出者即使胜诉也难以追回款项的事情。事实上资产抵押在多数正规金融产品的交易已十分普遍,但对于民间借贷组织,闽东标会的入会提供抵押物的现象还不甚普遍,多数是以个人诚信为基础,部分有请信用较好知名度高的人作担保,卷款逃跑的会员大多无抵押担保物,标会将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危险,尝试引入贷款担保和抵押品,并通过法律,保护合法的抵押贷款行为。
(四)加快村镇银行建设,疏通民间资金流
村镇银行作为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试点机构,拥有机制灵活、依托现有银行金融机构等优势,能够有效填补民间金融的空缺,对民间借贷市场具有引导效应,其发展能有效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的交易行为。自2007年以来,村镇银行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为民间借贷市场资金的流动提供了渠道,同时也是解决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金融服务缺位等“金融抑制”问题的创新之举。这对于促进闽东地区投资多元、种类多样、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新型区域金融体系有积极意义,进而也能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和进步。2007年,宁德市第一家村镇银行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2012年3月,中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鼓励民间资金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这给闽东地区村镇银行的建设带来了新的契机,村镇银行的“鲶鱼效应”能够激活农村金融市场,打破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农村信贷市场的垄断地位,并且稀释民间借贷市场不断膨胀的资金量。
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是对金融市场多元化的补充。当前,闽东地区民间借贷有参与者多,资金数额大且自发性、创造性和便利性的共性,但其非理性、盲目性、泡沫性、高风险性和易于扰乱正常金融竞争秩序的弱点也逐渐显现。为此,要坚持在相关法律的框架内,加强对闽东地区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引导和疏通,逐步推进闽东地区民间借贷的规范化、阳光化运作。
参考文献:
[1] 王惠嵩.我国民间借贷透析与制度构想[J].软科学,2010,(8).
[2] 宁德市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报告.http:///宁德网.2013-01
[3] 陈元章.闽东机电行业[N].闽东日报,2013-05-10.
一、目前农村民间融资的主要特点
从相关的调查报告来看,目前农村民间融资主要有以下特点:
1.覆盖面广。民间融资广泛分布于城镇、农村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过去借贷资金主要集中在以小农经济为特征的农牧业生产流通领域,现已扩大到农、工、贸和服务等行业,企业和个人通过民间融资的比例越来越高。
2.交易活跃。近年来,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权限上收,经营重心向大城市、大企业集中,对县级及县级一下机构进行撤并、降格,农村信用社的借贷门槛过高,手续繁琐,同时邮政储蓄所“只存不贷”的情况为农村民间融资提供了客观发展条件,部分经济相对发达且有经商传统的地区,民间融资活跃,借贷规模逐年上升,交易额逐步扩大。
3.利率高。民间融资的利率虽然各地略有不同,但是基本上企业借贷利率水平一般在10%~15%之间;个人借贷利率水平稍高于企业,一般在20%左右。
4.业务分散,期限短,季节性强。“早借早还,再借不难”是民间融资的信条。企业借贷一般为一年左右,两年以上不多见,个人借贷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1年。而且在冬春两季年末岁首,金融机构一般要收回贷款,这时候是民间融资活动最为活跃的时候。
5.隐蔽性强,真实情况难以掌控。民间融资的最大特点就是借贷双方均不太情愿向外界透露借贷信息,处于“保密”状态,因此很难掌握真实和全面的情况,相应的法律也很难做到监控和保障。
6.生产性借贷为民间融资的主要部分。民间借贷的主要是用于企业的生产性借贷,农户的扩大再生产借贷以及居民和农户的一般消费性借贷。
二、民间融资活动发展的必然性
1.正规金融服务不足是农村民间融资问题发展的诱因
首先,我国以农业银行为主体的农村金融体系(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长期垄断和封闭的运行体系,其主要职能是从农村吸收资金向非农产业转移,因而造成了农村资金流向城市,对农村和农业发展的资金支持不足。而且如上文所提及的,近几年,国有商业银行都逐渐加大了防范金融风险的力度,县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缩减,信贷审批权限普遍上收,大额贷款必须通过省级商业银行审批,基层行信贷权十分有限,大部分只有调查和申报权,可是一旦贷款出现风险,基层行又是第一责任人,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这些举措削弱了基层行投放信贷的积极性。
其次,国有商业银行现行的银行信贷政策和信用评价等级制度对于绝大多数的乡镇中小企业而言,缺乏现实有效的可行性。
最后,国有商业银行繁琐的贷款手续,也无法适应农村贷款急、频、小的特点。
2.充裕的民间金融资产为民间融资提供了资金支持
改革开放近30年来了,我国的民间资本已经积累了相当规模,形成了稳定的民间资本来源。一方面,我国居民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农村闲置资金增多,一部分存入了国有商业银行,还有一部分则成为民间金融资金的来源。另一方面,民营经济的整体实力快速增长,使私人资本的规模迅速膨胀,成为民间金融的重要来源。
3.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形成了相对旺盛的资金需求
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以及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对资金的依赖程度进一步提高,农户的扩大再生产,乡镇企业短期资金周转、购建固定资产、投资新项目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
三、规范、引导民间金融的法律建议
在当今中国的发展现状之下,民间金融的存在是不受体制因素制约的,也与经济发展的阶段性没有直接联系,它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融资安排,而是一种与正规金融并存的必要的融资方式,简单的打击和取缔并不是规范民间金融的正确方式。2005年5月25日央行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认可了民间融资的重要地位,2006年以来,银监会按照《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贷款风险定价、分账核算、审批流程激励约束、人员培训、违约信息通报等“六项机制”,鼓励开展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定《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转变经营理念,创新金融体制,通过流程改造和美化差别化管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但是这些并不能从跟本上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现状,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必须从体制入手,完善现有金融运行体制。因此,我们要在有效监管、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度开放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标准,鼓励各类资本按商业原则到农村投资,确立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引导民间金融有序成长。
我国目前对于民间金融的政策界限是模糊的,对于同一行为,不同部门往往有不同的规定。例如,198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和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国家银行贷款利率,具体标准由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情况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却没有规定什么范围的民间借贷属于合法,什么样的民间借贷属于非法。而国务院1998年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对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做出了明确界定,按照规定界定是否合法的基本标准主要就是看这种活动是否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而这一规定的假定前提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能正确无误且及时的做出批准,显然这一夹定是与现实情形相脱离,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相抵触的。因而当务之急就是我们必须制定和完善《民间融资法》、《合同法》等法规体系,将民间金融合法化、规范化,将民间金融纳入法律管理之中,为民间借贷提供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将一些合理的民间金融行为规范化,同时禁止违法的高利贷活动,以规范、约束和保护民间金融活动,促进正当的民间金融活动有序开展,充分发挥其拾遗补缺的作用,促进我国民间金融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孙丽玲,贾丽博,詹漫丽.我国民间金融行为的影响分析[J].广西金融研究,2006,(9).
一、概述
(一)民间借贷概述
民间借贷是一种在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信用行为,泛指在国家有关机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间的融资活动,大多为直接融资。民间借贷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提升了民间资本的投资收益率;但在当前缺少法律规制的情况下,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前段时间温州的一系列案件正说明了这一点。
(二)民间借贷的成因分析
1.民间借贷的历史渊源
民间借贷,古已有之。《周礼》记载:“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国服为之息。”意为民间的借贷行为,经“有司”登记后生效,并且按照登记给付利息。唐代《杂令》则规定“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即国家不参与私人间有息借贷的契约订立,但《杂令》也限制了利息率和利息总量。由此可见,我国民间借贷发展历史悠久,国家对其的监管也由来已久。
2.银行融资的高门槛为民间借贷提供生长土壤
当前我国金融体系建立在国有控股银行主导的间接融资模式基础之上,银行贷款的门槛非常高,征信审查严格且手续复杂;相较之下,民间借贷程序简便,资金周转快,放款迅速,还款方便,适应中小企业较小的规模、灵活多变的资金需求和较低的信用评级。正是由于银行间接融资的高门槛,让民间借贷再度蓬勃发展起来。
3.投资方式有限为民间借贷发展提供长期动力
当前我国居民的投资方式较为单一且收益率低,而银行金融产品同质利低,股市低迷,房市被打压,民间资金无法有效配置到资金的需方。而民间借贷作为直接融资的主要方式,其投资回报率高、灵活性强等优势受到民间资金亲睐,在投资方式有限的情况下,大量民间资金投入民间借贷市场,有了充足的资金,民间借贷便获得了发展的长期动力。
4.民间借贷特质是其活跃的源泉
民间借贷自有的资金来源广、配置快、形式灵活、程序简便的特性,既满足了资金所有者的投资需求,又缓解资金需方,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融资压力,在市场上有较强的比较优势,可在正规金融机构之外完成资金供需的有效配置,因此在基层,在边远的细分市场中相当活跃。
二、民间借贷现状及市场效应
(一)民间借贷现状
1.民间借贷的发展及风险
当前民间借贷虽然广泛存在,并在活跃地方经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因其固有的缺陷(直接融资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等)且缺乏外部约束机制,在无法监控其利率、利息总量、资金流量和还款方式的情况下,存在着较大的市场风险,易扰乱正常的资金配置。
民间金融的蓬勃发展,抽离了间接金融市场的资金,当其高风险未带来高收益的时候容易对实体经济造成比间接融资更大的危害。民间资金的大量流入,一方面为民间融资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也使得在市场供需两旺的情况下,利率容易在放开管制后不断攀升,以致达到一个各方都承受不了的高度;同时,资金量的增加,也扩大了借款范围,超出了一般民间借贷以血缘和业缘为纽带,以熟人交情和道德为约束的监督机制,进一步增加了投资回报的风险,严重时可以形成雪崩式的资金链崩溃,危及整个市场的资金供需平衡。
2.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虽然民间借贷有着诸多的优点,但这些优点只能在有限的借款额和借款范围内才能规避风险并发挥作用。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以血缘、业缘为纽带,以交情和道德来维持其还款的信用保证和约束力,具有分散性、隐蔽性、风险大的特点,一旦资金链条的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容易引发一长串的民事纠纷而难以善终;同时,民间借贷只能作为中小企业短期拆借应付资金流不足的手段,长期使用无异于饮鸩止渴,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民间借贷对资金的抽离,也不利于形成金融市场的资金合力,削弱了资金的规模效应。
(二)民间借贷的正面市场效应
1.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
当前利用民间借贷进行经营融资的企业要么是达不到银行的征信等要求而无法从银行获得资金,要么是不愿意进行手续繁杂的贷款流程,或者有一些潜在的资金方面的市场进入壁垒。企业经营面临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而中小企业因为自有资金不足,若无有效的融资方式获取资金便很难跟上乃至超越市场的进度。灵活的民间借贷一定程度上能解决他们的燃眉之急,保障中小企业的资金流,并稳定中小企业吸收的大量劳动力。
2.促进民间资金供需平衡
银行的间接融资方式对资金持有方而言利率低但风险小,对需方而言款项大而周期长,是国民生产的重要资金保障,适合抗风险能力差的储户和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民间借贷则很好的弥补了银行融资无法覆盖到的高风险高收益的短贷领域,二者互补可促进资金供需平衡。
(三)民间借贷的负面市场效应
1.加重企业负担,抽离实体经济资金
民间借贷利率远高于银行存款,这增加了使用民间借贷融资企业的资金使用成本,企业为了维持经营而赌博式借入过高利息的款项无异于饮鸩止渴;另一方面,相较于当前低迷的投资环境,高利率会吸引大量民间资本流入放贷业,不加监管会抽离实体经济资金,破坏市场基础。
2.扰乱金融市场,削弱国家宏观调控
当前民间借贷处在灰色地带,利率的随意性干扰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融资和利率稳定,扭曲了民间资金的价格和供求关系;同时,国家在金融方面的调控是依托利率、存款准备金率等指标进行的,民间借贷的资金流处在监管体系外,国家在根据市场表现作出调控时可能依据的是错误的资金市场信息,导致国家政策对市场的干扰,而民间借贷一旦出现较大波动的资金链问题,将严重威胁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且国家还无法监管调控,后果十分严重。
三、民间借贷的未来走向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能够一定程度上弥补银行间接融资,平衡民间资金供需的直接融资方式,不论是历史还是当前,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一直受到国家政府的关注和监管。当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相关制度的不断深化改革,民间借贷的适用范围和资金量都有了较大的发展,与之相对应的,国家的监管方式和相关立法却处在相对落后的状况中,这使得民间借贷的正面市场效应无法充分有效发挥,其负面市场效应却处在被放大的境况之下。
民间借贷想要再未来有所发展,首先需要强化立法工作,以法制化路径规制民间借贷的相关流程,对主要指标,如利息率,利息总量,资金走向等要坚持市场化交易和政策性调控相结合的方式,实行浮动加上限的标准。同时,修改完善相关的经济法法律法规,为民间资金的供需配置搭建合法平台。
其次要使民间借贷利率合理化,发挥其短贷优势,打击投机性的民间“热钱”,这需要国家制定政策进行引导,也需要扩大金融宣传,打击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金融犯罪,达到保障人权和维护秩序的目的,实现法的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有机统一。
最后需要整合金融市场,构建从银行、民间信贷中心到中小投资公司的多层次的融资平台体系,最大程度的发挥民间资本的作用,开创改革开放发展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美]米什金.货币金融学[M].郑艳文译.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殷孟波.货币金融学[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针对民间借贷市场的杂乱无章,该方案最重要的制度性安排是,将成立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下称中心)列为十项具体措施的重中之首。据《财经》记者了解,中心的实施方案几易其稿,暂行方案已于去年底下发。目前,首家中心已开始组建。
一位参与方案讨论和组建工作的人士透露,首家中心将以公司化方式运作,以“温州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有限公司”的名称进行工商注册,计划于今年3月底正式挂牌营运,这比原计划推迟了近三个月。
温州市政府将中心的成立列为金融改革、规范民间借贷的重要举措,国家有关方面也将其视为温州国家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方案中少有的、具有亮点的制度安排之一。
浙江省、温州市政府一直在积极推动温州金融改革实验区在国家层面的审批工作,知情人士透露,国务院已原则批复,目前正在相关部委会签,这将进一步推动民间金融改革进程。
但在利率双轨制尚未破除,资金定价扭曲的背景下,业内人士担心,中心很难有效收编庞杂的温州民间金融活动,达到预期效果。目前,中心成立在即,但未来进驻机构的功能定位、业务覆盖范围、运营模式等诸多细节尚无定论,各方仍在激烈商讨中。
搭建阳光化平台
去年12月中旬,温州市鹿城区工商联(总商会)召开主席会议,区政府高层、金融办公室官员和区工商联30多位主席和会长参加,会议的核心话题是:成立温州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
经多次讨论,由鹿城区工商联(总商会)牵头,鹿城区优质民营企业主导组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
参与当天会议的鹿城区工商联主席、温州开元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跃胜对《财经》记者证实,鹿城区总商会下属22家民营企业将作为发起股东,出资组建温州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初期注册资本500万元左右,计划今年3月底正式挂牌营运。
公司由温州市地方金融监管服务中心审查核准,成立后配合该监管中心对场内市场主体行为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温州市组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的想法最早始于2010年。2011年初,温州市政府出台《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中明确提出,“探索组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平台,在民间借贷活跃的地区探索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新路子。”
一位接近温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下称温州金融办)人士表示,虽然设想提出很早,但进展缓慢,直到去年9月民间借贷危机爆发,政府部门才被迫快速启动该中心的建设工作。
在推动该中心组建过程中,为了统一管理,温州市政府于去年11月初设立温州市地方金融监管服务中心,承担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和检查工作。该机构级别为正县级,是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归口温州市政府金融办管理,由现任温州金融办主任张震宇兼任主任。
去年12月初,《关于开展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试点的实施意见(暂行)》(下称《实施意见》)的文件下发,市政府指定在温州市鹿城区先行试点,并将具体工作移交至鹿城区政府。
《实施意见》对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试点的性质和原则、试点内容、风险控制、监督管理和政策扶持方面提出了整体思路:初期在市区和瑞安、乐清两市先行试点;中心为民间借贷机构和相关配套服务机构提供场地、综合信息汇总和、借贷登记等综合服务;并通过相应的进驻机构为个人、机构、企业提供资金供需撮合以及融资信息、第三方鉴证、资信评价、信用管理、金融产品经纪、融资担保等专项服务。
《实施意见》规定该中心服务流程为:建立资金供求信息库,提供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和提供民间资金的供给信息,通过信息服务系统实体和虚拟平台进行信息配对和对接,安排资金供需双方面谈,协助其办理手续并登记备案,最后整理借贷资料归档,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但这只是总体原则,并不是具体实施细则,参与该中心组建工作人士表示,该平台更像是一个实体市场或者交易所,由政府出面“招商引资”,将大批相关机构引驻到该大楼内。
上述参与组建工作人士表示,由于温州此举是中国民间的首次尝试,并无参照,各方建议始终难统一。他透露,组建工作在市政府催促下艰难推进,但目前各方可以明确的是,先由鹿城区政府主导并搭建平台,剩余细节和争议部分,随后再逐步协商解决。
改造民间借贷模式
作为温州地区已经运营的民间借贷融资的电子信息网站,温州民间借贷网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促成资金需求双方完成交易,为急需资金者寻找合法的资金来源。
该网站发起人温州攀远律师事务所主任颜贻潘看来,温州民间借贷网是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的雏形,初步具备该中心功能。温州民间借贷网自2010年5月运营以来,完成撮合20余笔借贷业务,累计借贷金额约3000万元。
据了解,温州民间借贷网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完成撮合交易借贷额单笔最低为30万元。从资金供需双方信息到最终完成撮合交易,最快需七天,前提是借款利率能直接匹配,且有足额的抵押品,否则时间会更长。
颜贻潘认为,中心的成立,可以解决兄弟亲友间难以启齿的借款利息、还款拖拉、手续不到位等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效率和手续上将更加繁琐,原本快捷、灵活、广泛、具有人情味的民间借贷行为面临模式上的转变。
多年的实践表明,民间借贷最大的特点是快捷,数额较小的资金数小时内可以完成,借贷关系大多数只需口头承诺或者出具借条。快捷的特征适应了中小企业使用资金通常没有缜密计划所造成的资金临时缺口。
民间借贷通常在固定的范围和地域内、在亲缘网络和熟人圈子中进行,具有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综合功能。借贷双方所在的以亲缘、地缘为中心的人际关系网络,是民间经济活动最根本的信用基础,虽然没有任何成文规定,但是参与各方都遵守约定俗成的惯例。民间借贷具有很浓厚的人情味,借贷期限较短的或者关系较亲密的,甚至可免息。
倘若按照温州市政府的设想和规划,将参与各方逐步引入到公开的操作平台,交易完成后备案登记,这将改变传统的民间借贷非公开的服务模式。上述直接参与组建工作的人士表示,中心并无强制职能,为自愿参与,成立后有多少资金供需方会通过此渠道融资,连政府部门也没有十足把握。
更为关键的规定和争议是对利率水平的限制,《实施意见》要求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及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借贷利率的4倍,职能部门将监控资金交易利率和场内交易中违规行为,并及时处理。
但对于逐利热情高涨的民间资金,依靠中心撮合发放贷款,并非最优选择,最直接的损失就是利差。据人民银行温州支行官方统计,2011年9月,当时温州地区的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在40%左右,此利率水平相当于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6倍多。
而熟悉温州情况的金融界人士则认为,上述统计可能仍然存在误差,他们所感受到的温州地区实际民间利率远高于40%的水平。对这些可以获较高利益的放贷人而言,是否主动纳入官方的协调管理体系,事实上有不少难度。
此外,一些可能涉及资金来源存疑的灰色民间借贷关系,更不会轻易浮出水面。
细则仍待完善
政府试图整顿金融秩序的良好愿望,还面临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问题,尤其是在指导意见的执行过程中,许多操作细节可能导致政策设计的初衷走偏。
多位直接参与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规则和组建工作的人士均表示,在政策层面,政府提出了原则性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基本框架,但在操作层面,涉及到该中心组建内容的细节、运营模式、业务流程等方面的细则仍不明晰,还在商讨过程中。
最核心的问题是哪些机构入驻该平台,尚未确定,而相关的选择标准,有可能陷入争议之中。
根据《实施意见》要求,试点初期,从事民间借贷撮合的投资(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先行入驻,其次引导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寄售行、旧物调剂行等中介机构进入,随后逐步引导从事民间借贷的一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进场登记管理。
据了解,目前人人贷、宜信等网络借贷中介都在考虑进入该平台,浙江当地全球网、温州民间借贷网也计划与该中心接口。
温州市金融办主任张震宇在2011年底曾透露,2012年将引入三家到五家P2P(Peer to Peer 简称“人人贷”)企业入驻该中心。但据了解,在温州政府该中心的实施细则尚不明晰的情况下,此类机构还在观望。
《实施意见》规定,市场相关各方进场后自愿达成交易,如借贷发生违约,该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对此杭州全球网执行董事高红冰认为, 1对1的借贷交易,中介机构撮合即可完成,如果出现违约,中心可不必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是1对多的交易,中心的角色不再局限于1对1交易中的简单撮合,这种情况下,违约发生后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还需讨论。
其次,《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中心由国有公司主导或者当地优秀民营企业发起组建,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以向会员和进场机构收取一定的服务手续费为赢利模式。
既然中心的发起人股东往往带有利益诉求,如何平衡该中心的公共服务职能和商业赢利要求。参与组建工作的人士表示,应该提前出台相关政策,确定收费标准。而目前温州相关部门尚未明确具体标准。
此外,接近温州市金融办人士透露,中心业务服务范围界定也未明晰,是服务温州地区,还是面向更大地域,各方还存在争议。
该中心能否像设计者期望的那样发挥强化监管的作用,业界部分人士对此仍存疑虑。
温州市提出成立该中心的最终目的是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给民间资本提供合法、阳光的平台,打击非法高利贷行为。为此,《实施意见》规定,资金供给方所出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并提供相关证明,严禁银行资金流入、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民间借贷,简而言之就是民间自发的以信用为基础的个人、企业之间的私人钱物的借贷行为。随着我国民间借贷规模的日益扩大,虽然其对经济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的信贷压力,但是在其发展壮大的过程当中,又存在着一些弊端。
一、民间借贷增多对银行业的正面影响
(一)民间借贷弥补了银行信贷的不足
信贷集中和中小企业贷款难是当前金融市场运行当中存在的重要问题,虽然商业银行和政府部门在多方努力,但是制度的约束性使得这个问题很难有效解决。由于正规的金融部门贷款门槛高,抵押要求严格,手续繁锁并且贷款额度不大,所以,办理贷款太难使得民间贷款具有很大的市场。民间借贷的出现使其成为了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重要供给渠道,弥补了银行信贷的不足,缓解了银行由于信贷集中而形成的资金瓶颈。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及个人的资金紧张状况。
(二)民间借贷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银行的不良贷款
在银行机构当中由于对于企业的财务信息掌握不全面,使得风险预测和防范很困难,所以中小企业的贷款发生坏账的机率较高。并且对于拖欠银行的贷款所受到的社会压力相对较小,使得贷款坏账时有发生。比较而言,民间借贷的违约所承受的社会压力相当较大,剔除法律因素的影响,其社会声誉和商业信誉的贬损成本相对较高,并且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因此,可以说民间信贷的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银行的不良贷款,有效控制和降低了其贷款风险。
(三)民间借贷对银行信贷有着查漏补缺的作用
民间借贷对银行信贷有着查漏补缺的作用,在一定程度调节弥补了银行信贷的不足。在一些特定领域比如:农民的创业投资领域就很难得到银行信贷的支持,所需资金主要通过民间借贷来补充。所以说民间借贷使一些银行信贷无法支持的项目得以投资建成,对社会经济有其独到的贡献。
二、民间借贷增多对银行业的负面影响
(一)民间借贷增多占据了银行的借贷空间
相对于银行贷款难的种种问题,民间借贷凭借其数量大、额度大、门槛低、期限灵活、方便快捷的高效贷款特点,取得了快速的增长,尤其在中小企业信贷方面,优势更为突出。它的快速增长占据了很多的银行借贷空间,这其中即是因为民间借贷具有优势也是因为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经营局限使其出让了一定的借贷空间。所以就形成了银行贷款难办 民间借贷增多的现象。
(二)民间借贷对银行业存款类负债的影响
在民间借贷当中,有一部分资金是从银行贷款周转而来的,在社会资金面一定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的增多也就意味着银行存款类负债的减少。银行体系存款的大幅度下降,其中大部分存款主要流向民间借贷领域。一些银行信贷资金甚至也加入到高利贷行列当中。虽然它使银行业的付息压力有所减缓,但是民间借贷所提供的高额利息使得银行增加资金的能力有所降低,形成了其资金压力与经营上的不利。
(三)民间借贷所形成的风险会渗透侵入银行
当民间借贷的信用出现问题,其违约风险的影响会渗透侵入银行机构。因为有一些从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也会同时通过民间借贷筹集更多的资金,甚至还有一些企业会以从银行取得的贷款投入到民间借贷市场进行放贷行为,而一旦遭遇信用风险,危害便会渗透到银行之内。还有个别银行行长或是客户经理会利用他们手中掌握的相应社会资源进行中介信贷,而如果出现问题,则会给银行导致不良的信誉风险。
三、针对民间借贷增多的银行对策
(一)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的管理与制度
对于不规范发展的民间借贷市场而言,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与管理办法,切实规范民间的借贷行为。另外,对于那些违规、违法行为要坚决打击、防范杜绝。
(二)规范民间借贷,加强监督监管力度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在建立制度的同时加强监督监管的力度,有效规范民间借贷的实行,降低风险、加强信用,保护正常业务,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三)银行应提升业务服务水平,努力筹集资金
首先要提升业务服务水平,积极改进业务与审批流程,其次就是要加强对那些资质信用好的企业的信贷支持,第三就是要兼顾城乡发展,拓宽信贷领域,有效的拓展融资业务为企业融资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四)加强利率管理,规范民间借贷的实施
民间借贷之所以盛行主要是因为利益的驱动,所以相应职能部门应当下大力度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加强利率管理,保护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坚决打击处罚高利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恶劣行为。
综上所述,对于民间借贷对银行业所产生的影响要存利去害,正确引导,加强规范,使之与银行信贷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积极健康的增长发展。
参考文献
[1] 郭岚.论如何规范我国民间借贷的经营行为[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S1).
一、民间借贷存在的必然性及一些乱象
民间借贷定义从经济学上来说,游离于官方监管之外的民间借贷,实质上是一种处于国家货币政策宏观调控和规范金融市场之外的由民间自发推出的进行中、短期投资或投机的个人金融行为。作为一种借贷资本,民间借贷的存在与发展有其客观性和必然性。从经济学上来讲,一样物品既有供给又有需求,就一定会产生相关市场和交易。从需求上来讲,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很多民众手中有了富裕的资金,但同时缺乏足够的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使民间存在大量的闲散自己能;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和家庭由于经营或其他原因需要贷款补充流动资金,但是却不能从银行体系中获得贷款,这样供给和需求一相遇,并形成了民间借贷市场。
民间借贷乱象表现最为常见的现象就是上家以低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然后以高息放款给需要用钱的企业或个人,从中赚取利差。这种现象在全国范围内非常普遍,吸收存款的对象又多以缺乏投资渠道的普通市民为主,一旦产生风险就是致命的,而且受害者会集体出现,多则能达到成百上千人。另一种不规范、不合法的操作形式就是借着实体企业经营的名义面向社会集资,转而用这笔资金投资其他项目或放高利贷。此外,更加不规范的民间借贷形式是高利贷,其面对的借款对象相当庞杂,甚至有的是用来从事吸毒、赌博等这类违法行为,这种人既不注册公司也没经营场所,是一种“游击”放款的形式,相关部门监管起来很难,而且放款的月息多数都在10%以上,这种钱基本有借无回。
二、民间借贷的比较分析
基于民间借贷的双刃性,社会上对民间借贷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堵”,认为民间借贷不应该存在,应该限制和取缔,并发展正规金融的主渠道作用,收购兼并民间借贷组织。另一种观点是“疏”,认为应该支持民间借贷向有利于经济的一面发展,同时加强监管。从制度经济学来分析,民间借贷有其存在的必要,但又有其边界。
独特的交易、契约机制和信息对称是民间借贷发展的内在优势与农村正规金融系统的“外生性”不同,民间借贷一个突出的特征是乡土社会内生的,借贷活动通常要以亲戚、朋友等亲缘、乡缘社会关系为依托,在一个或远或近的人伦关系范围中进行。因此,一方面在借贷过程中利用了长期累积而来以亲情和友情为内容的低廉的“乡土信用”、无僵化的规章制度,既不用抵押也不用担保,手续简单(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隐性合同),中间环节少,同时在资金使用期限上能较好地满足借款者的实际需求;另一方面在由“熟悉人”(本乡本土)构成的地域环境中,不仅对借款人的经济状况、还款能力有清楚的了解,而且还深谙借款人的道德品格、资信情况,有利于解决正规金融系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这两方面的契合促成民间借贷的灵活、方便快捷、预算约束硬化、借贷双方信息对称、契约成本低微等得天独厚的优势。
但是一旦超过其有效边界,一是随着交易金额或交易地域范围的扩大,民间借贷所拥有的信息生产优势会迅速丧失。在亲戚朋友、乡里乡亲之间进行的民间借贷,其信息生产的成本几乎为零。一旦超出这个范围,民间借贷必将面临与正规金融机构同样的信息生产问题,而民间借贷由于制度和人力资本的缺失,再加上借贷规模较小,所以,每笔借贷的相对信息生产成本必然会高于正规金融机构。
二是民间借贷在超出既定的范围后,由亲缘、业缘和地缘等形成的对借款者的声誉压力将不复存在,借贷的签约费用、监督费用和纠纷解决费用会迅速上升。
三、问题的根源
1.金融供给结构与金融需求结构不匹配。我国经济已形成一种独特的“体制二元”现象,如体制内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体制外的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它们面临不同的预算约束。国有企业更容易从银行获得贷款,而大量民营中小企业贷款难一直是个难题,虽然国家也推出了相关政策,但是由于信贷控制、抵押担保都要求,中小企业很难获得贷款。同时,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有时为急需,而银行贷款体系,需要长时间的评估才能放贷,所以很多中小企业就诉诸于民间借贷。另一方面是利率市场化不够,存贷款利率的人为限制,使银行也偏向于向大企业贷款。因为中小企业贷款风险高,现有的贷款利率上限的存在,使中小企业贷款不具有吸引力;同时,存款的低利率,使大量民资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
2.民间借贷偏离了其有效边界。根据以上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民间借贷在其有效边界内是有效率的,一旦超过其有效边界,出现新的信息不对称,各种费用迅速上升。进来爆发的一些民间借贷的乱象,从中都可以看出超出了其有效边界,放贷人并不熟悉贷款人的经营情况,借款人也没有亲缘地缘形成的舆论压力,同时民间借贷缺乏银行所具有的风险控制、人才等优势,因此此类民间借贷风险很高。
3.国内外经济形势使问题集中暴露。2010年起,中央银行5次加息并12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货币政策逐渐加大收紧的力度,市场流动性出现相对紧张。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难度加大,只能转向民间资本寻求短期融资,民间借,贷利率随之攀升。欧美国家经济复苏缓慢,欧债危机持续发酵,外需不振,使我国出口导向的经济面临减速。房地产调控政策的严厉执行,各大城市出台限购政策,造成了房地产相关上下游产业的不景气,同时地方政府税收减少,税收执行比以往更严格,因此造成企业利润持续下降。
4.缺乏合理的引导使庞式金融诈骗频发。其次,政府部门监管不力是造成民间借贷行业泛滥和混乱的直接原因。因为没有强有力的行政监管和法律约束,一些民间借贷从事者肆无忌惮地去经营和操作。民间借贷在发起之初,就是一个天高皇帝远,无人问、缺人管的行业。有钱的可以以自有资金放款,没钱的可以拿别人的钱去放款,借贷流程漏洞百出,借款利息随心所欲,审核流程几乎没有,风险控制全靠暴力……这就造成了民间借贷更加混乱。
四、解决办法的思考及展望
监管思维上以疏为主,使民间借贷从地下转到地上,并纳入监管。随着民间资本越来越大,中小企业业主贷款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可以尝试让这部分“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对接,使民间借贷由“地下”走到“地上”,相关部门也要将规范的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金融传销、洗钱、暴力催收、高利转贷等行为区别开来,对规范的民间借贷加以引导和规范,使其更加完善和合法。对混乱的民间借贷市场不能因为出现了风险就一棍子打死,这样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使规范的民间借贷机构转入地下,造成市场更加混乱。
引言
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作为温州金融改革的产物,自其建立以来已初具成效,温州民间借贷在其引导下也逐渐在向规范化道路发展。然而就引导民间资本“阳光化”、“规范化”这一方面,“中心”的基本运营模式已无法满足加快民间借贷规范化的需求,因此推动“中心”步入转型期成为当下金融机构及相关学者竞相研究的重点。近期,“中心”多方面探索转型渠道,初步尝试与网络金融企业进行合作,并取得了良好的绩效。
一、“中心”与网络金融企业合作的必要性
(一)提升“中心”对民间融资规范化引导效率的需要
“中心”与网络金融企业的合作在理性与实践层面都是利大于弊。从理论层面上来讲,“中心”与网络金融企业合作的可能性在于双方的非直接竞争关系以及差异化的比较优势,这种合作可能性的存在为“中心”引导民间资本“阳光化”以及未来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都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从实践层面上来看,“中心”与网络金融企业从简单的业务交叉到契约合作,能够为更多的民间借贷客户提供便利,扩大“中心”的知名度,能够提高“中心”信息披露效率,引导温州民间投融资规范化进行。
(二)扩大网络金融企业客户量的需要
主流客户非重叠性,以及各自在金融领域具有的独特优势是“中心”与网络金融企业之间开展合作的重要依据,具体而言一方面,在温州地区,网络金融企业凭借其对日常生活的强力渗透和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在成本、时间上占有极大优势,因此吸引了众多投融资者:另一方面,“中心”凭借其政府设立、市场化运营模式建立起的良好信誉形象,也积累了一定的客户源,而这两方面的主流客户既是非正规金融的借贷客户又具有非重叠性,因此,“中心”与网络金融企业的合作能形成客户资源互补,促进信息共享,也能为双方提供实现共赢的空间。
(三)完善民间征信系统的需要
“中心”与网络金融企业合作的必要性还体现在完善民间征信系统的需求方面。网络金融企业具有风险高、可信性差、融资成本高等不足,而完善的“中心”监督体系可以规范网络金融企业的发展,防止网络借贷公司风险的积累与增长,避免金融体系风险外溢影响整个实体经济发展。而网络金融企业凭借其便利性,掌握了大量中小微企业的真实交易数据、营业状况和现金流量情况,这些信息对民间征信系统的建立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中心”与网络金融企业的合作能够有效的完善民间备案登记信息,加快民间征信系统的建立与完善。同时,“中心”还能通过借鉴网络借贷的组织形式和信息处理技术,来促进自身业务创新和结构转型,突破发展“瓶颈”。
二、“中心”与网络金融企业的合作机制
(一)民间融资征信方面的合作
“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P2P网络借贷平台”这一创新模式,是在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开业后对其运营的观察中发现,要构建合理的运行机制,隐私保护、利率管理、资金安全保障模式这三个方面缺一不可。“中心”成立之初就与多家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了初步 合作,而实践证明,该尝试是成功的,值得进一步加深合作。翼龙贷、人人贷和拍拍贷等7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最早一批入驻“中心”的网贷平台,发展至今已出具成效。以翼龙贷为例,资金借贷双方分别经过翼龙贷的风控部进行客户资信调查后完成登记注册,于网络借贷平台公布自己的投融资需求,在平台的撮合之下建立借贷关系,通过面对面签订借贷合同后,要去“中心”进行备案登记。因此经过“中心”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合作实现的民间借贷违约风险更小,而且P2P网络借贷平台可凭借其便捷性为“中心”提供更多客户的征信信息,有利于形成优势互补,推动民间征信体系的完善。
(二)民间融资监管方面的合作
基于“中心”的运营探索与需求,温州民间融资服务行业协会应运而生。协会聚集了P2P网贷平台、众筹、第三方支付、金融中介、股票配资等公司,“中心”作为协会的重要组成成员,在其中扮演着监管者的角色,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运行都要在“中心”的监管之下。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网络金融借贷的风险,规范了网络金融企业的投融资行为,促进全市民间融资行业阳光化、规范化发展。通过这种合作机制,“中心”有利于将线下民间金融与线上互联网金融进行对接。加强“中心”对网络金融企业的监管的同时,还能开拓“中心”的市场职能,使得民间借贷服务中心逐步向财富管理、信用查询、应急转贷等方式拓展。
(三)民间融资业务开发方面的合作
建立初期,“中心”只是一个撮合借贷需求双方的中介机构,提供备案登记服务但不涉及投融资业务,然而随着市场需求以及资金配置效率需求的逐步提高,“中心”开始尝试与多种融资渠道结合。例如瑞安民间投融资服务中心,将民间借贷登记业务、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瑞安企业挂牌孵化基地、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瑞安运营中心融合在了一起。这种合作机制不仅让市民和企业的融资更加方便,服务中心的创收也更多元化。综合性的“中心”能够给企业资产配置提供多种组合可能,可以对接资本市场用股权融资,也可以配置部分民间借贷资金,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率,满足民间借贷需求。
三、“中心”与网络金融企业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二者合作的立法基础滞后
网络借贷尚处于新兴行业,现在很多投资者、投机者都纷纷涌向互联网借贷寻求高风险下的高收益。2015年十部委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但是这还尚不足以规范网络借贷的行为和程序。互联网金融企业和借贷双方都没有可以依据的法律法规,投机取巧者很容易钻取法律的漏洞从事不法交易,对于中心和网络金融的合作进展造成威胁。
(二)二者合作易放大金融风险
金融本身具有一定程度的风险,还具有其他行业不具有的外溢性。如果风险发生,互联网的普及将会导致金融风险迅速地漫延到其他行业。互联网金融的净利润比较其他行业增速较高。据统计网贷机构已达到2612家,但是有问题的平台就达到1000多家,约占总数的30%。且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现象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层出不穷,且涉及到的资金都非常庞大,对借贷者造成极大的损失。
此外,互联网金融与中心的合作还提供一种新式贷款――购房者可以向某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寻求资金拆借,用于支付首付。这种方法会使购房者杠杆被放大,金融风险也随之加大。虽然互联网金融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但是其风险也是很高的。网络为金融的发展铺垫了道路,但是如果网络金融自身运营并不健康,这将对民间借贷中心的稳健发展造成极大的隐患,其高风险势必会渗透到中心中去。
(三)二者合作的监管存在漏洞
互联网金融与中心合作的过程中,虽然为双方都提供了相当程度的便利,但是其操作流程却不受监督,存在监管漏洞,尤其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并没有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第一,经营的范围边界模糊;第二,客户资金安全缺乏有效保护,一旦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手段进行转账后,很难通过有效手段掌握后续状况;第三,投资者保护机制不健全,现存的一些针对贷款人违约的情况,投资者还没有完整的机制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急需正规的金融监管当局对其监督。
四、提升二者合作成效的对策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要重视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作用,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章程,让这些互联网公司有法可依。有关部门可以在已文件的基础上,通过法律条文的制定优化互联网金融公司的生存发展环境以及借贷的大环境,一方面规范化借贷的操作流程,另一方面也能对贷款者的行为形成约束,重视信用的作用,震慑试图投机取巧的投机者与违法者。
(二)合理设计合作业务的风险自控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