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30 16:25:1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保险监督管理的内容,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1.1 积极有效的强制性工程担保与保险制度
(1)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包括业主、建筑师、总承包商、设计或施工等专业承包商、建筑产品制造商、质量检查公司等,均须向担保与保险公司进行强制性投保。担保与保险的内容包括新建、改建或维护工程的结构失效,以及建筑所在场地的破坏。从项目立项开始缺陷保证期止,按合同分别由责任负责方承担担保与保险责任。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担保与保险,为保证建设工程全寿命期质量的实现提供了经济上的保证[1].
(2)实行浮动担保与保险费率制,承包商担保与保险费率根据建筑物的风险程度、承包商的声誉、质量检查的深度等综合加以考虑,在法国一般要负担相当于工程总造价 1.5%~4%的保险费[2],由于担保与保险费率的确定考虑了承包商的声誉和业绩,为了得到优惠的担保与保险费率,承包商必须通过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声誉、积累良好的业绩,从而促进了质量监督管理保证的良性发展。
(3)强制性担保与保险制度加强了各方主体参与工程质量监督控制的能动性。通过实行强制性工程担保与保险制度,担保与保险公司将在施工阶段积极协助监督承包商进行全质量控制,以期保证工程质量不出问题,担保与保险公司就可以不承担或少承担维修费用等。承包商为了提高企业信誉,争取担保与保险费率的优惠,必须加强质量管理,想方设法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水平,这是承包商赢得良好的社会形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维持生存、寻求发展的战略选择。
(4)成熟完善的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为建设工程质量目标的顺利实现提供了有效的社会保障。美国等有层次分明、专业分工细致的工程担保与保险组织体系:活跃在担保市场的担保与保险公司是市场的主体,各自承担着相互有机的不同的市场角色;各类发达的担保与保险协会服务于担保与保险公司,加强行业自律,沟通担保与保险公司和政府监管机构之间的联系;与担保和保险业相关的立法、司法、行政机构作为其外部组织,以及社会舆论监督机构。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的健全与发育完善,为工程担保与保险提供良好的法律支持和社会环境。
(5)公正严格的政府监管是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培育和发展的保证。发达国家政府一般设有专门机构对工程担保与保险公司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注册认可,并对已注册的公司和个人进行年度评审,向全社会公示评审情况,促使从业公司与个人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承保能力。高水平的工程担保与保险行业,增强了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监督保证能力。
1.2 发达的工程咨询业规范化和专业化管理
(1)严格规范的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士资格认证构成咨询业有效服务于工程质量管理的前提。政府以法律法规来规范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士从事工程建设管理的行为,建立完善的资质评定和审核制度,鼓励工程咨询业的从业组织和人员,以高效的工作、高质量的管理效应谋求自身发展[3].专业人士的介入,提高了工程管理的整体水平,促进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社会化,保证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效性。
(2)严格行业自律,提高自身素质、能力和社会信誉,提高工程管理的服务质量。咨询行业的自律约束机制对工程质量管理和控制做出了贡献。专业人士组织和专业人士的管理,宏观上依靠国家法律法规的制约,微观上依赖行业协会的工作条例、职业道德标准的监督控制。行业协会自律制度,有利于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从业组织市场竞争能力,对于提高工程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规范专业人士工作行为,提高工效率,为建设工程质量有效实现提供了专业化社会服务。
(3)公平、公正、竞争和有序的市场机制促进了咨询业的发展,为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监督提供了优质服务。统一、开放和竞争的建筑市场,咨询业高额的经济待遇和受人尊重的社会地位,加剧了咨询业的竞争,一是通过自身努力取得工程咨询执业资格。二是高效的工作和敬业精神赢得社会声誉,接受政府和业主的委托。竞争激发了咨询业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促进了咨询业的自身发展,提高了建设工程管理水平,为建设工程质量社会化监督管理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4)咨询业多极化的深化发展,为建设工程质量持续改善创造了社会保障条件。咨询业的市场化,非常适应各层次投资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要求。呈现以下 4 个特点[3]:一是工程咨询单位的组织具有民营化、专业化和小规模化的特点。二是重点扶持、保护大中型工程咨询公司。三是专业协会趋于向管理科学化、经济实体化和组织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四是专业化,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基本做到以建筑业每个专业领域为基点。
1.3 高效的政府服务职能
(1)政府服务成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核心职能,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一是为建筑业发展而服务是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促进建筑行业的整体发展是政府主管部门的首要任务。政府不是站在企业的对立面,不是领导机构,而是服务机构,无论是建筑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国内建筑市场的管理,还是国外建筑市场的开拓,无不体现出政府的服务职能。二是政府的作用为建立有效、公平的建筑市场,提高行业服务质量,促进建筑生产活动的安全和健康。对建筑业参与者的管理是通过政策引导、法律规范、市场调节、行业自律、专业组织辅助管理来实现的,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约束企业和各方主体的行为,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2)政府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有效发挥服务职能的关键。发达国家重视建筑立法,建筑业的法规建设和完善工作是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职能机构的核心工作,各个环节、各个层次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可遵循,涵盖了包括政府监督管理行为在内的所有参与建设者,责任明确,条款具体,为严格执法提供了准确可靠的依据,是政府高效地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基础。
(3)开拓国际市场是政府建筑业管理服务的重要职责,把提高本国的建筑业竞争能力、开拓国际市场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国际合作方面主要作法:
一是统一规范。规范统一是建筑市场统一的基础,各国积极参与统一标准建设,努力推进 ISO 组织,尽力消除进入国际市场。
二是建立区域性共同市场,促进教育体制的融合和专业人士资格的互认,为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法律支持。共同体范围内享受国民待遇,开展公开招标,优化区域资源配置,建立共同市场,为本国企业扫清了政治、经济障碍。
三是宣传和学习别国和地区的法规。政府组织专业人士组织和专业人士研究国外法规,组织各种形式的学习与培训,为本国企业提供咨询,为本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服务。
(4)信息化为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和透明度、更好地服务于建筑业提供了重要手段。全球化交通的形成、全球性市场的开拓和全球信息的沟通,加速了建筑市场的国际化,发达国家积极促进建筑行业信息化的进程,尽最大可能为本国建筑行业各个层次提供国际、国内必要的信息网络服务,努力通过政府管理信息化来提高政府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进而带动和促进全行业的信息化的进程,以知识和信息资源优势增强国际市场竞争优势。
1.4 系统强化的行业教育培训
(1)教育和科研是提高行业水平、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发达国家建设主管部门都设有专门机构管理建筑业的教育和科研工作,其主要任务是从事教育和培训计划、方针的制定,专业资格审定,建筑业人力资源开发等。欧美注重高等院校在建筑业基础研究中的重要作用,日本把企业自身的科研力量看作是行业技术进步的主力军。同时,政府致力于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不遗余力地为科研成果转换努力服务。科技进步已成为发达国家建筑业的主要经济增长点。
(2)注重专业人士培训,对专业人士的技能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既是懂技术、管理、经济、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又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独立依法处理工程技术管理问题的能力。健全高等学校专业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相结合的教育体系。
(3)注重基础教育培训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设有专门机构负责对建筑业人员培训和技术水平测试,培训课程包括了建筑业的各个工种,培训与就业相结合,持证上岗,以人员的素质保证工程质量。
(4)注重学习型企业的塑造,加大继续教育培训的力度,以知识更新促进科技进步,推动行业发展。发达国家把对人员的再培训作为建筑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对在职人员制定有多种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总体规划,通过岗位再培训,不断更新和提高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整体素质,使企业以人才资源优势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5)高等学校教育对于建筑业发展实践的响应性是教育与实际相结合的重要体现。高等学校教育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及时进行改革,调整课程设置,改变学习计划,以社会需求确定培养目标,积极参与建筑业的理论研究和科研工作,注重专业理论学习和工程实践相结合,提高学生的素质,为学生从事高层次技术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专业教育保证,形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才需求的不竭源泉。
2、加强和完善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建议
(1)转变角色,恢复执法地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4].转变角色就是要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转变:由授权执法向委托执法转变;由实体质量的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由“看、问”式现场检查向采用科学仪器,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的权威性监督转变;由直接审验工程质量等级向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转变;由以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为主向全面、全过程监督转变。改变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行政职能,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专业化和社会化,以经济和法律相结合为主要手段对建设工程质量所有参与者实施执法监督。通过角色转变使政府监督构机恢复执法地位,承担监督责任,依法对所有参与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实施公正、威慑的执法监督,使各建设主体依法承担起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促进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的有效落实,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提高。
(2)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增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保障能力,实现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国际化和法制化。借鉴发达国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成熟经验,加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咨询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主要包括进一步规范建设监理行为,实施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有效地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担保和保险制度,培育有效的建设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并加强对市场主体要素的监督管理,推动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和监理咨询市场的规范有效运转,充分发挥工程担保、保险和建设监理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社会保障作用,全方位挖掘各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士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智能潜力,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专业化和社会化。同时,加速相关法律、法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推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国际化和法制化进程。
(3)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三大体系,保证建设市场良性运作,提高建设工程整体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的形成是一个涉及多方主体参与、受众多因素影响、涵盖建设工程决策、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建设、使用维护全过程的复杂系统,从根本上治理建设工程质量差的问题,就必须树立系统工程的观点,对其进行全面、全过程、全方位的系统治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三大体系,即各建设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建设监理与工程保险在内的社会监督保证体系,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体系。以规范建设主体质量保证体系为重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生产能力;以社会监督保证体系为突破口,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专业化服务;以政府监督管理体系为驱动力,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和建设市场的高效运转。改善建设市场要素,增强建设工程质量转化能力,保证建设工程整体质量[5]。
(4)改善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段和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效能。随着科技进步和建筑业的不断发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必须增加建设工程质量的科学技术含量,这在客观上要求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的手段和方法必须与之相适应得以改善。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必须以新兴的信息技术为支撑点,实现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实现监督方法的科学化,不断创新和改进检测设备和仪器,以有效地适应建筑技术发展的需要,保证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监督管理技术装备能力和监管效率,推动全行业信息化和建筑科学技术进步。
(5)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技术性和经济性都很强的知识型管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必须实施以人为本的人才战略,全面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技术专业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并且要有不断进取的求学欲望,定期参加培训,努力更新知识结构,以适应建筑技术进步的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专业基础教育和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把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放在首位,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政策,把知识丰富、水平高、能力强的专业人才吸引到监督管理工作岗位上来,调动专业人员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开创性地工作,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保证监督工作质量,全面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持续发展。
3、结束语我国建筑业正面对国际经济一体化和加入 WTO 建筑业国际化的机遇和挑战,尽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运行规律的监督管理体系,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促进建筑业整体发展,是深化改革、寻求跨越式发展的首要任务,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开创性地实践,为我国建筑业的振兴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郭汉丁。 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研究[D].天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03 : 24-29, 179-180 .
[2] 胡建文。 香港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管理体制的若干特点[J]. 建筑经济, 1998(9) : 28-31.
[3] 徐友全。 工业发达国家的工程咨询[J]. 建筑经济, 1999(10) : 22-25.
定点医疗机构是医疗保险政策执行和费用控制的中心。对定点医疗机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以及费用控制各环节中,存在的诸多困难,应努力探索加强管理的措施。
一、我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历史与现状
医疗保险工作中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是指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医疗管理、医疗消费行为实行政策监督、协议监督和法律监督,以保证医疗保险费用合理支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目前,各省市一般由医疗保险办公室和医疗保险事务中心负责医疗保险业务,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主要涉及对所在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的调控、审核、上报结算和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医疗费用监督审核方面,采取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平时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实地检查和利用计算机网络数据检查相结合的方法,由专职人员与聘请的医疗专家组成监督检查小组,每月抽查,常规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理医疗费用予以全额追回,对情节严重者予以行政罚款,甚至停止医疗保险结算。在医保费用支付方式上采用的是总量控制、按月预付、季度考核、风险分担的办法。
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中面临的问题
如何完善和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是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必须认真分析思考、及时研究解决的问题。下面从医疗制度涉及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和参保人员三者之间来进行分析:
(一)定点医疗机构方面
定点医疗机构因经济利益的驱使,采取鼓励或默认医疗费收入与科室、医务人员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主要形成原因和表现在于:
1、定点医疗机构传统机制未能根本扭转。由于追求利润最大化.定点医疗结构普遍养成了“以药养医”,“以检查养医”的习惯,靠药品收入来补贴经费不足的运行机制依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财政对公立非营利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还不完善,一些医疗机构为了增加收人,采取分解处方,分解住院;增加不必要的医疗服务项目等办法,避开了医疗保险的管理,成为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难题。在医疗消费中,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处于相对垄断地位,在参保人员就诊时,核验人、证、卡时不严格、滥开药、大处方、过度检查、不合理收费等现象比较普遍。这些问题,不仅增加了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及个人负担,而且容易加剧医、患、保之间的矛盾。
2、医患利益不同,致使医药价格虚高。医院的收益多少是与病人和医保经办机构费用支出的多少成正比,用得越多医院的收益越大。主要表现在:一是医生为了多得奖金和药品回扣,则积极滥开药、滥检查甚至滥住院;二是医院管理人员为了医院自身的利益则对上述行为放任甚至纵容。这是导致住院以及药品虚高定价的主要原因。
3、区域资源配置不合理。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是加强基金支出管理,强化医疗服务管理,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的重要手段。目前,由于缺乏统一的宏观区域卫生管理,我国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很不合理,许多地方尤其是在大城市的本地医疗机构供大于求,医疗资源浪费和医疗机构效率低下等现象严重;而在另外一些偏远地区则医疗资源极其匮乏。
(二)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方面
医疗保障体系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较多,特别是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选择、审定、监管都是当前制度运行中的薄弱环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人员来自不同的工作岗位,部分工作人员的素质与监督管理存在不相适应的现象。具体表现在:
1、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审定不统一。由于在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上缺乏全国统一的规定,各地在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实际中对定点资格审定的标准掌握不一,在选定定点医疗机构上,不能真正引入竞争机制,使定点管理措施难以落实。
2、定点医疗机构选择不合理。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本目的是为了引入竞争机制。目前部分地区在定点医疗机构选择上不尽合理,从而易造成医疗机构的区域性行业垄断,不利于医疗机构的长期良性发展。
3、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不完善。管理人员也还存在经办业务不熟的状况,因此较容易造成执行政策的偏差和管理上的漏洞。
(三)参保人员方面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参保人员能够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调整服务性质及方式,满足参保人员的需求能够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但部分参保人员不合理医疗需求,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取向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1、医患利益趋同,导致了医患共同侵蚀医保基金。在许多情况下,病人和医院利益是一致的:如当病人在住院时,病人和医方都希望多开药、开好药。这样医院可多创收,医生可多拿奖金,最终导致了医保基金流失。
2、小病大治,造成资源浪费。由于各地适用的报销办法中,门诊费用由个人医疗账户负担,住院费用按比例由统筹账负担,使部分参保人员不应住院治疗的千方百计住院治疗,增加了费用支出。
三、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对策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是医疗保险监督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根据医疗保险运行的实际情况,适时地采取多种监督管理形式并用,形成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立体监督网络。要通过有效的监督管理促使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医疗保险工作的自我管理,增强定点医疗机构做到合理收治病人、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自觉性。
(一)规范医疗行为,严格协议内容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医保服务协议是规范医疗机构医保服务行为,落实“321”管理措施(即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3个目录,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2个定点和医疗费用结算1个办法),开展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依据,必须严把协议关。
首先要细化管理项目。协议应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对医保患者就医的每一个环节要求,如门诊就医时,要有人证核对和资料管理的要求;对慢性病特殊门诊的治疗和用药的管理应与普通门诊相区别;住院医疗管理除明确不合理费用拒付外,对分解住院、延长住院时间及挂床等违规行为都应有明确的界线规定和处罚措施。其次要量化管理指标。对可以量化的管理项目,应在协议中明确具体指标,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备药率、用药率、个人自付药品负担率、人均住院费、床日费和人均住院天数、转院率及费用的具体指标都应列入协议,这有利于医保办的考核。最后要增加监督内容,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是促使医保政策落到实处的必要手段之一,在协议中应增加定点医疗机构自觉、主动接受监督,积极配合督查的条款。
(二)健全监管机制,严格考核制度
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既要靠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的监督管理,也要靠定点医疗机构建立自身的约束机制,使之自觉地进行自我管理。医保监管包括日常检查、特殊项目审批、医疗费审核和就医实时监控。实施医保监管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如门诊方面可以确定处方抽查率、人证核对抽查率和费用审核抽查率;慢性病特殊门诊可以将检点放在病种与治疗、用药的相符率以及检查、治疗的合理性和用药剂量的大小;住院医疗管理应做到“两核对、一跟踪”,两核对是指病人入院时的人证核对和出院时的费用核对,一跟踪是指病人治疗过程的跟踪监督,对医生治疗和用药合理性进行全过程分析。社会监督机制可采取行政监督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相结合的措施。要将医保政策、管理规程、处罚措施、医保病人的医疗开支和监督渠道等管理事务公开,发挥群众监管的作用,也可聘请参保人作义务监督员。
同时,健全考核奖励制度,建立进出机制。在细化协议的基础上,医保经办机构要将考核结果与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挂钩;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工作信誉等级。
(三)完善结算办法,严格费用支出
【关键词】
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制度
0 引言
作为医疗保险政策执行和费用控制的中心,通过加强对医保定点机构的管理,使医生能够切实地做到因病而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我国当前对于医保定点机构的管理依旧存在着一些值得重视和解决的问题,而对于医保定点机构的管理水平将直接影响到医疗保险基金能否等到合理的使用,以及参保人的切身利益等。文章将就对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作出阐述并提出几点建议。
1 医保定点机构管理的内容
医保定点机构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能让参保人员能享受价格低廉、质量优秀的基本医疗服务。医保工作者在对医保定点机构进行管理的时候,就应当了解医保定点机构的管理内容:第一,负责审批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从而进行合理的确定、并引进适当的竞争机制到医疗服务市场之中。第二,按照医疗保险所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及费用结算办法等,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特别是在医疗费用中,是否严格地执行了医保的政策规定[1]。
加强对医保定点机构的管理,其根本内容就是对医疗定点机构是否按照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中的内容和事项开展了相关服务。在本质上,虽然医保经办机构是事业单位,并没有任何的行政执法权力,但是其却可以根据协议中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对医保定点机构的行为进行管理和规范。
2 对医保定点机构管理的方式
医保经办机构对医保定点机构进行管理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依据医保定点机构和诊疗项目的服务资格,对医保定点机构进行资格上的审批和确定
(2)依据与医保定点机构所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以行政契约话的手段对医保定点机构进行管理。
(3)定时定期地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4)从费用支付的结算审核、总额预算管理等方面,对医保定点机构实行费用管理。
(5)通过参保人员的协同管理,实现对医保定点机构的管理。
(6)通过对结算管理信息的完善和细化等措施,从而为医保定点机构的管理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
3 我国医保定点机构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
3.1 对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批和准入的问题
在对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批和准入的管理中,存在着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那就是如何科学地设置准入条件。尽管我国各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已经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和医保定点机构的诊疗项目,已经制定好了一套相对标准和规范的准入条件和评审程序。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之中,由于对医保定点机构及其服务管理之中存在着一定的复杂性,着其中包括了卫生资源配置、社会因素等,从而导致审批和准入的标准难以科学细化和落实。
3.2 对医保定点机构的科学管理难以落实
在对医保定点机构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依据与医保定点机构所签订的合同协议对医保定点机构进行管理,是医保定点机构管理的主要手段。但是由于对医保定点机构的评价,牵涉面广、影响因素错综复杂,设计业务指标、服务管理指标、费用控制指标、社会评价指标等因素,建立一套完整的评价指标系统难度较大,从而导致在对医保定点机构进行管理的过程中缺乏良好的落脚点[2]。
同时,在实行管理的过程中,尽管双方的权利以及义务已在合同协议中得到了明确,对于不按照规范要求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保定点机构,也有相应的惩罚措施来保障医保定点机构之间公平合理的竞争。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之中,却往往会因为参保人员的利益问题和社会影响等问题,面临两难的处境。
3.3 对医保定点机构的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的问题
在实施对医保定点机构的监督管理的过程中,通常会采用以下几种措施: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以及常规检查的方式,以达到监督管理全面化以及制度化的目的;通过群众的举报以及相应的奖励制度,从而使监督管理变得更为广泛;对医保信息资源进行有效的利用,使科学化的管理观念能够渗入到监督管理之中。
但是在现实之中,在对医保定点机构实施检查以及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的过程中,经常存在着处罚手段单一、力度不够等问题。尤其是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常常会因为医疗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从而导致检查的方式和内容不够细化,因此很难做到事先防治。
4 进行医保定点机构管理的有效措施
由于医保定点机构在医疗保障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因此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来实现对其的监督管理。
(1)在对医保定点机构进行审批准入的过程中,要针对该医保定点机构的备药率、服务能力、设备条件以及规模等问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将符合规范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机构的范围之内。同时,还应当与医保定点机构签订相关的协议,从而对服务的内容、质量以及要求进行细化和规范,对双方的义务以及权力进行明确,对不按照合同协议进行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甚至取消其定点医保机构的资格[3]。
(2)通过引入适当的竞争机制,达到构建新医疗服务体系的目标。将定点医疗机构每年都要进行一次调整,采用优胜劣汰的方法,从而建立起具有强大竞争力的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同时还应当对竞争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进行管理。
(3)医保经办机构可以通过与医保定点机构进行良好的合作沟通,从而建立互信互助的关系。在进行沟通的时候,应当注意双方在工作上都应当尽力地配合,例如,在发现倾向性的问题时,应当及时通报给医保定点机构,从而进行妥善的解决。同时,对于工作上的难题,双方应当共同商量对策,通过开会的方法,以解决问题。
5 结语
文章通过对对医保定点机构的管理内容,管理方式、管理难点以及目前所面临的现状等进行了阐述和分析。作为我国医保建设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如何将强对于医保定点机构的管理,已经成为了一个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希望相关的管理者能积极地通过学习和实践,完善对于医保定点机构的管理。
【参考文献】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传统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模式已显得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大规模生产要求,需要人们应用新的科学管理理论和管理模式,才能使安全生产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达到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那么应用什么样的管理模式,如何改善监督管理,实现把发生安全事故的机率降到最低限度? 因此,本文就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模式创新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1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模式创新的意义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模式的创新,就是要转变传统的监督与管理的模式,转变以发动运动式大检查整治安全生产问题的方式,变事故管理为事故预防,超前管理的理念,建立以人为本,以企业为主体,全面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正确应用安全管理的原理和方法,深入分析和评价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和不安全因素,超前采用行政、经济、法律、技术和教育等手段,预先消除隐患或采取防范措施,有效地控制设备事故、人身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通过实施文明施工,达到建筑安全生产的目的。
由于传统的管理模式没有从科学发展的角度去认识新形势下新的生产特点和规律,及时调整和改变管理模式适应大生产发展的需要,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关系,真正解决好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问题,也就是说没有确立科学的监督管理观为安全生产的指导思想。离开这个根本去狠抓安全生产就总是政府急企业不急,大检查就总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安全专项整治就总是成效不大,安全生产责任制就总是落实不了。因此,确立科学的监督管理观为安全生产的指导思想,是我们构筑安全生产科学管理体系,实现生产安全稳定发展的关键。也是我们根据经济和社会快速持续发展的新形势和新的生产特点,适时从传统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以及常规的监督检查管理模式,向现代的以法治手段、科学手段和文化手段进行管理的模式转变;从借助基本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模式,向现代的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方向发展的关键。
2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模式创新的理论依据
2.1安全系统论原理
包括安全控制论原理、安全信息论原理、安全协同学、事故突变论等理论,以及对安全系统结构、机制、规律的探讨和优化。
2.2安全管理学原理
包括研究从法理出发的安全法学原理、安全监察与监督的原理;论证清楚安全组织学原理、人员优化的原理;阐明合理的安全投资保障机制;揭示出合理的安全管理机制、安全管理模式、安全管理体系等基本的理论。
2.3安全工程技术与职业卫生原理
主要是指针对生产工艺和技术与人的行为心理、生理需要,研究相适应的安全生产防范原理(如防火、防爆、机电安全原理与防尘、防毒、防辐射原理等)。
2.4安全经济学原理
包括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效率的关系;研究事故损失的规律与评价技术,安全的效益理论和投入产出规律;研究与事故相关的非价值因素的价值化技术;研究不同社会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时期,事故保险(伤亡保险、财产保险、意外事故保险等)的运行机制及其与事故预防,实现本质安全的关系和动作机制等。
2.5其他原理
如风险控制理论、安全自组织理论、大安全科学理论、安全文化理论等安全管理理论。人类只有真正认识和掌握安全原理,才能树立科学的安全生产管理观。
3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模式创新的具体要求
3.1明确安全监督管理目标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首先要确定科学的安全监督管理目标,然后在目标指导下优化安全管理体制与机构体系,安全管理目标对不同管理层有不同要求。政府部门实行宏观管理,可以用伤亡大样本的统计值作为基础,在强化管理、加大安全技术经济投入、提高人机环境系统本质安全化水平前提下,制定科学的伤亡控制指标,并把它作为政府的安全管理目标。企业应以事故零作为目标,制定事故隐患辩识及治理标准,建立安全管理目标体系,不宜以伤亡指标分解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目标。
3.2建立事故预防与意外伤害保险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事故主预防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二项既有区别是又有联系的工作。事故预防则注意生产过程中的意外事故的防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侧重于对意外事故的善后处理。其制约关系表现在:事故预防措施有力,可能避免或降低其发生率,从而减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支出。因此,将预防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结合是科学的选择。建立事故预防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将进一步从根本上保护职工权益,减轻企业负担,变被动的工伤赔偿为积极的事故预防,从而把行业安全监督和国家监察的外部压力和企业的内在动力有机的结合起来,将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引入到安全生产管理中,形成法制、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3.3建立建筑安全系统危险性评价机制
系统安全评价是科学的安全管理方法体系的一部分,其本质是系统危险性评价,它是对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危险后果的严重性进行综合评价,对危险的程度进行分析,以便确定出控制的重点。从目前国内理论研究和具体实践看,基本可归纳为企业固有危险性评价、企业安全现状评价和企业现实危险性评价。三种评价,各有各的评价对象、评价方法和评价目的,三种评价间存在必然联系,三者结合构成企业总体安全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标准,就是采用系统工程学的原理,将施工现场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利用数理统计的方法,用定量的形式,为安全评价提供了数字和综合评价标准。
3.4建立建筑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简称安保体系),是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整个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以安全生产为目的,有确定的组织结构形式、明确的活动内容,配备必须的人员、资金、设施和设备,按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方法,去展开安全管理工作的系统。施工现场安保体系是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的治本措施,通过规范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行为,采取有效的手段,从源头抓起使所有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处于受控状态,从而保持安全生产的环境,从根本上增加施工作业的安全度,减少事故发生。施工现场安保体系在管理中体现一体化思想,通过实施持续,发展运行策略,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强制性政府指令为主要行政手段的单一管理模式,将安全管理与企业管理融合为一体,使消极被动管理行为转变成积极主动的参与,同时运用市场推动力,依靠合同制约,制度联结,在企业管理体系内形成链式效应。
3.5督促施工企业加强安全文化建设
安全文化是指对安全的理解和态度或是处理与风险相关问题的模式和规则。只有当施工企业安全文化发生改变以后,整个企业现场安全和卫生条件才有可能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安全文化建设具有的内含,既包含安全科学、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安全法制等精神领域,同时也包含安全技术、安全工程等物质领域。因此在人类的安全手段和对策方面,用安全文化建设的策略,更具有系统性,安全教育、安全宣传、安全科学、安全管理、安全工程技术都是具有安全文化的内涵。
4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4.1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和效益之间的关系
安全是生产和效益这座高楼的基础,没有坚实、牢固的安全作基础,生产和效益终究是要坍塌的,一切重生产、重效益、轻安全的行为都是饮鸩止渴,认识和处理好它们之间相辅相成的依托关系,才能确保安全、生产、效益齐头并进。
4.2处理好事故的客观存在与事故可预防性的关系
必须承认,事故隐患有其存在的客观性,如果不承认这一点,就不是唯物主义,就不是一种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不可抵抗的外来因素越来越少,从全省建筑工程所发生的各种事故看,原本都是可以避免的,其频繁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隐患没能及时清除,不及时排查隐患而急于组织生产是安全工作之大忌。
4.3处理好安全投入与安全管理的关系
安全投入是硬件,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安全投入在消除隐患、预防事故方面时时刻刻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4.4处理好严格管理与关心员工的关系
“严是爱,松是害”、“宁让职工骂着走,不让家属哭着来”,都是严格管理和关心员工的辩证统一。严格管理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根本利益,是关心职工的另外一种表达方式,严格管理的目的在于降低事故率,确保职工人身安全。企业管理人员只有站在关爱职工的角度来看待安全工作,本着″深、严、细、实、狠″的认真工作态度来对待安全管理工作,才能真正处理好严格管理和关心职工的关系。
4.5处理好偶然与必然的关系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是指由建设工程中各参加主体和管理主体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控制的组织实施方式,也就是建筑市场中,政府主管部门、业主、承包商、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咨询单位、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在工程质量监督控制中各自的控制职能和作用。这种组织实施方式是由构成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制度所决定的。建设工程项目质量不仅关系到工程的适用性和项目的投资效果,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有控制,保证达到预定目标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中心任务之一。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不够完善。现阶段,政府监管体系和社会监控体系这两大体系已成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有利保障。但是,尽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却未能和社会监督力量有机的结合起来。
第二,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机制不够健全。目前,我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仍有相当数量设立在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或与有行政隶属关系,客观上极易产生行败,不利于工程质量责任的落实。
第三,政府监督工作陷于微观。传统的工程质量监督偏重于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而建筑工程相对于工业流水线产品特点的区别在于产品工期长,多专业、多工种、材料设备多品种。单纯依靠质量监督机构的几次到位,难免使监督工作的全面性受到约束,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正确的核验评定和控制。
第四,政府质量监督方式过于具体。工程质量监督内容要求三部到位,即地基基础、主体、装饰等三个分部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必须到位核验。重点是隐蔽工程检查、分项工程验收及综合验收。为保证质量,一些质量监督机构甚至规定每月定期、定次到工地核查,施工的每道工序,每个环节质量监督人员都要到位。这种过于具体的管理模式使工程建设规模和有限的监督力量间产生较大矛盾,从而影响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第五,工程质量监督范围过于狭窄。当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主要局限在施工阶段,仅仅依靠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只能对施工质量起到监督作用。而对于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监督力度不够,这不利于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宏观的、全面的监督控制。
第六,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模式过于单一。原有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模式,对不同的企业,不同的工程均实施单一的,无区别的质量监督模式,不能起到扬优治劣的作用。
第七,监理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目前,监理单位常见的违规行为有:越级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单位名义承担监理业务,将监理业务转手给其他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虚假合同,卖图章,只收费,不监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推销建筑材料、介绍施工队伍,谋取非法利益;监理人员执业资格不规范,人员素质不高;监理资料不齐全、混乱,关键过程、重要部位、隐蔽工程未及时到位检查,签证不齐全;不严格按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基础、主体工程进行评定、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初验和评估。
第八,质量监督机构定位不明确。大多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受政府委托,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个别机构是企业性质。因此,造成社会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执法地位认同度不高。
二、应当完善的措施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必须从如下几个方面完善措施:
第一,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专业基础教育和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把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放在首位,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政策,把知识丰富、水平高、能力强的专业人才吸引到监督管理工作岗位上来,调动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责任感。
第二,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增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保障能力,实现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国际化和法制化。借鉴发达国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成熟经验,加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咨询服务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设监理行为,实施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有效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担保和保险制度,培育有效的建设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并加强对市场主体要素的监督管理,推动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和监理咨询市场的规范有效运转,充分发挥工程担保、保险和建设监理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社会保障作用,全方位挖掘各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士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智能潜力,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专业化和社会化。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是指由建设工程中各参加主体和管理主体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控制的组织实施方式,也就是建筑市场中,政府主管部门、业主、承包商、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咨询单位、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在工程质量监督控制中各自的控制职能和作用。这种组织实施方式是由构成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制度所决定的。建设工程项目质量不仅关系到工程的适用性和项目的投资效果,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有控制,保证达到预定目标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中心任务之一。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不够完善。现阶段,政府监管体系和社会监控体系这两大体系已成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有利保障。但是,尽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却未能和社会监督力量有机的结合起来。
第二,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机制不够健全。目前,我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仍有相当数量设立在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或与有行政隶属关系,客观上极易产生行败,不利于工程质量责任的落实。
第三,政府监督工作陷于微观。传统的工程质量监督偏重于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而建筑工程相对于工业流水线产品特点的区别在于产品工期长,多专业、多工种、材料设备多品种。单纯依靠质量监督机构的几次到位,难免使监督工作的全面性受到约束,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正确的核验评定和控制。
第四,政府质量监督方式过于具体。工程质量监督内容要求三部到位,即地基基础、主体、装饰等三个分部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必须到位核验。重点是隐蔽工程检查、分项工程验收及综合验收。为保证质量,一些质量监督机构甚至规定每月定期、定次到工地核查,施工的每道工序,每个环节质量监督人员都要到位。这种过于具体的管理模式使工程建设规模和有限的监督力量间产生较大矛盾,从而影响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第五,工程质量监督范围过于狭窄。当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主要局限在施工阶段,仅仅依靠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只能对施工质量起到监督作用。而对于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监督力度不够,这不利于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宏观的、全面的监督控制。
第六,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模式过于单一。原有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模式,对不同的企业,不同的工程均实施单一的,无区别的质量监督模式,不能起到扬优治劣的作用。
第七,监理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目前,监理单位常见的违规行为有:越级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单位名义承担监理业务,将监理业务转手给其他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虚假合同,卖图章,只收费,不监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推销建筑材料、介绍施工队伍,谋取非法利益;监理人员执业资格不规范,人员素质不高;监理资料不齐全、混乱,关键过程、重要部位、隐蔽工程未及时到位检查,签证不齐全;不严格按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基础、主体工程进行评定、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初验和评估。
第八,质量监督机构定位不明确。大多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受政府委托,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个别机构是企业性质。因此,造成社会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执法地位认同度不高。
二、应当完善的措施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必须从如下几个方面完善措施:
第一,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专业基础教育和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把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放在首位,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政策,把知识丰富、水平高、能力强的专业人才吸引到监督管理工作岗位上来,调动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责任感。
第二,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增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保障能力,实现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国际化和法制化。借鉴发达国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成熟经验,加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咨询服务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设监理行为,实施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有效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担保和保险制度,培育有效的建设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并加强对市场主体要素的监督管理,推动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和监理咨询市场的规范有效运转,充分发挥工程担保、保险和建设监理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社会保障作用,全方位挖掘各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士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智能潜力,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专业化和社会化。
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不够完善。现阶段,政府监管体系和社会监控体系这两大体系已成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有利保障。但是,尽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却未能和社会监督力量有机的结合起来。
第二,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机制不够健全。目前,我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仍有相当数量设立在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或与有行政隶属关系,客观上极易产生行败,不利于工程质量责任的落实。
第三,政府监督工作陷于微观。传统的工程质量监督偏重于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而建筑工程相对于工业流水线产品特点的区别在于产品工期长,多专业、多工种、材料设备多品种。单纯依靠质量监督机构的几次到位,难免使监督工作的全面性受到约束,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正确的核验评定和控制。
第四,政府质量监督方式过于具体。工程质量监督内容要求三部到位,即地基基础、主体、装饰等三个分部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必须到位核验。重点是隐蔽工程检查、分项工程验收及综合验收。为保证质量,一些质量监督机构甚至规定每月定期、定次到工地核查,施工的每道工序,每个环节质量监督人员都要到位。这种过于具体的管理模式使工程建设规模和有限的监督力量间产生较大矛盾,从而影响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第五,工程质量监督范围过于狭窄。当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主要局限在施工阶段,仅仅依靠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只能对施工质量起到监督作用。而对于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监督力度不够,这不利于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宏观的、全面的监督控制。
第六,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模式过于单一。原有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模式,对不同的企业,不同的工程均实施单一的,无区别的质量监督模式,不能起到扬优治劣的作用。
第七,监理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目前,监理单位常见的违规行为有:越级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单位名义承担监理业务,将监理业务转手给其他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虚假合同,卖图章,只收费,不监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推销建筑材料、介绍施工队伍,谋取非法利益;监理人员执业资格不规范,人员素质不高;监理资料不齐全、混乱,关键过程、重要部位、隐蔽工程未及时到位检查,签证不齐全;不严格按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基础、主体工程进行评定、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初验和评估。
第八,质量监督机构定位不明确。大多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受政府委托,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个别机构是企业性质。因此,造成社会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执法地位认同度不高。
二、应当完善的措施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必须从如下几个方面完善措施:
第一,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专业基础教育和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把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放在首位,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政策,把知识丰富、水平高、能力强的专业人才吸引到监督管理工作岗位上来,调动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责任感。
第二,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增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保障能力,实现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国际化和法制化。借鉴发达国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成熟经验,加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咨询服务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设监理行为,实施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有效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担保和保险制度,培育有效的建设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并加强对市场主体要素的监督管理,推动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和监理咨询市场的规范有效运转,充分发挥工程担保、保险和建设监理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社会保障作用,全方位挖掘各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士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智能潜力,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专业化和社会化。
一、规范财务行为
社保经办机构经办的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包涵广泛。财务管理人员要依法筹集和使用,健全财务制度,搞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如实反映收支状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安全。为保证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有权规定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社保基金设单独的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按险种分别建账、核算。经办机构要做好基金的预算工作,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分析收支情况,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纠正问题,对基金实时监控,合理使用社保基金。
基金的筹集,按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杜绝擅自截留和减免应缴的保险缴费。细化各险种收入,对产生的利息、财政补贴、转移、其他等收入按项目规定进入各险种专户。缴存时,经办机构按凭证记账。对所管辖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资料要存档,定期对参保单位进行缴费稽查。
基金的支付根据社保统筹范围,按规定的项目、标准支出,不得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标准。社保基金支出包括养老支出、失业支出、基本医疗支出、工伤支出、生育支出等。设保险基金支出专户,明确用途。基金节余就是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不得擅自动用。
严格管理社保各险种的基金收入、支出帐户。根据原始凭证入帐收款和付款。做好的基金决算,编制基金报表。
二、财务监督管理
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稳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分不开。加强基金管理的监督工作,执行社保基金管理的政策法规。国家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制定了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行政监督办法、审计规定、保险稽核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制度。加强经办机构学习各法律法规的力度和学习范围。改变管理理念,提高创新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社会保险基金方面的管理监督工作。
加强社会保险经办人员的队伍建设,调整充实专职和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敢于坚持原则。
三、非现场管理及监督
社保基金非现场管理监督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手工报送或网络传输的数据资料进行检查分析,掌握被监督单位社保基金管理和制度运行状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防范措施的一种远程监督。开展非现场管理监督,有利于提高社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对完善社保基金管理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非现场监督工作。确定出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指标体系和数据库结构,制定数据标准和工作流程,开发了社会保险管理软件。基金监管应用系统,要从数据采集起步,实现对财政、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基金管理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监控分析。
一、现状
建筑安全是社会管理和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目前建筑安全管理是政府一管到底,所谓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每天要去监督工地现场每一部分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规定。安监人员去检查,判定施工中是否符要求,然后要求整改,企业整改后还要复查,复查是否符合要求还是安监人员来判定。一方面政府不可能保证检查的每一个工程不会出现安全事故,另一方面也会产生腐败现象。同时随着新开工面积的逐渐增多,建筑安全管理要求更高,管理的力度更大,检查的范围越来越广,政府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就越来越不够,面临的矛盾就越来越大。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政府管理幅度与层次的合理设置,对于建立和完善精简高效的行政管理体系意义重大。管理幅度受领导者智能、精力和时间的限制。管理幅度过宽,会导致领导者负担过重或出现管理混乱。管理幅度过窄,会增加管理层次,降低工作效率。
现在就我们地区而言,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要管理千万平方米的在建工程,仅靠几个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来管理,管理幅度太大,超过了一定的幅度,就必须增加一个管理层次,否则必然会导致负担过重或出现管理混乱现象。
三、与质量监督、招标管理、造价管理等部门管理的比较分析
1、质量监督管理与推行监理制度。从“彩虹桥”倒塌后,我国强制实施国际通行的监理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从原来的施工现场一线管理变成代表政府来监督企业质量管理行为,从原先无限责任的大包大揽转变为有限责任的监督管理。
2、招标管理与推行招投标制度。我国招投标制度从开始实施,一直是矛盾是焦点。尤其是强制推行的初期,一些评分细则在招标文件中不公开,导致不中标的企业投诉率高,社会影响相当大。现在推行招投标制度后,招标办仅监督招投标机构等的行为是否规范,从原先从全面参与管理变成监督管理,招投标市场逐渐规范。
3、造价管理与推行造价中介机构制度。原先造价处除对工程造价市场管理外,都要化大量精力审计一些具体工程项目上,造成人员严重紧缺。现在放开工程造价市场后,各个造价中介机构公平竞争,造价处只要监督工程造价中介机构的行为是否规范,使工程造价市场稳步发展。
参照以上三种管理制度,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以推行新的管理制度,不再对企业进行直接的安全监管,而是借助于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管。
四、国外建筑安全管理模式
国外建筑安全管理模式是上百年历史经验的积累,已经经历了很多血的教训,凝聚着千百万劳动人民的智慧和血汗。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及安全技术标准早在20世纪60~70年代就基本制定完善了。
在发达国家,政府一般都是推行强制工程保险,加上可调保险费率制度,不仅承包商会积极的重视安全管理,而且保险公司处于自身的利益也会积极的参与到安全管理中。他们会对工程项目进行风险评估,采用多种方法如主动的视察建筑现场,参与承包商的各种安全议,提出安全建议等来进行工程风险防范。
发达国家政府特别重视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力量。在保险领域,保险经纪公司非常多,专门从事建筑工程业务的保险经纪人也非常多。在安全领域,政府一般将安全卫生方面的基础性工作委托给安全中介机构来做,安全中介业务广泛,且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这些私人公司接受政府的授权为企业提供安全检查、咨询、培训、评价以及设备检验等服务。
按照美国法律规定,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前,业主和承包商必须办理有关强制性保险,否则将无法从事相应的业务活动。在美国,承包商交纳安全保费的多少,和其安全施工的业绩与信誉密切相关。承包商若具有良好的安全业绩和信誉,往往保费低廉,施工利润较高;反之保费高昂,可能导致施工成本亏损,甚至出现保险公司拒保,承包商无法获得主体施工资格。在这种市场经济杠杆作用下,不仅承包商自己安全意识十分强烈,而且保险公司为自身利益,也对施工安全极为重视,积极参与到施工安全管理之中。会
五、破解矛盾的方法――构建新的管理模式
总理说:“管理就是服务,我们要把政府办成一个服务型的政府,为市场主体服务,为社会服务,最终是为人民服务。”这句话说出了社会管理的真谛。政府减少审批事项,减少不适当的规章制度、放松管制,是走向现代社会管理的开始。
落实“以人为本”的治国方略。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关注安全,关爱生命,坚持不懈地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毕竟,安全工作是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之一。国外政府只负责监管工程安全、环保等涉及生命和公众利益的事项,其它都交给市场和法律解决。在行政资源并不丰富的情况下,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更应该大力培育建筑安全管理的中介机构,动员社会力量协同管理。安全监管工作应改变运动式检查,借鉴国外政府安全检查事先不通知的做法,加强日常巡视,实现检查常规化。
六、研究的几点建议
1、树立“零事故”理念,更新价值目标,开拓建筑安全管理新局面
在新的时期要想打开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就必须逐步树立“零死亡”“零事故”的理念,其内涵就是使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企业建立“所有的死亡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和“安全生产的工作目标是‘零事故'的观念。“零事故”理念把人的生命作为核心的价值目标,与安全发展理念的内核相契合,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对安全生产规律的认识加深,管理、技术、人才、物质等方面的保障力量也会增强,会有更大的优势和基础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从而必将减少直至避免事故发生。实践证明,之所以许多国外的大型建筑企业如福陆、柏克德等公司能够保持优良的安全业绩,就是与他们坚持“零死亡”的理念密不可分的。有了这种理念作为指导,政府就会增强控制和减少事故的信心和决心,就会主动承担法定监管职责,去研究安全工作的规律,提高工作效能,企业就会全员都重视安全生产,从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细节去规范行为、确保安全。我们也要树立“零伤亡”、“零事故”的理念,更新工作价值目标,从这种理念出发去设计监管制度和方法,可以先行试点,争取在安全监管方面取得更大的进步和突破。
2、转变创新理念,研究制订新的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1)工作重心由只是控制事故伤亡人数向控制事故伤亡人数和关注工人职业安全健康并重的转变
在发达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有着更为宽泛的内涵,生命固然要保障,但是高质量的、健康的生命更是人们追求的价值目标。近年来,我们开始关注改善施工现场的生活和作业环境,维护农民工的安全卫生权益,实际上这都反映了这种变化,反映了政府职能更为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必然趋向。
(2)工作方式由忙于具体的事务向注重制度设计的转变
把制度建设作为工作的关键,推进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不断完善城乡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这对于我们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而言,安全生产工作确实应急特点比较突出,需要解决一个一个的独立事件,但是当我们有了一套科学的、有效的制度作保障后,处理这些事件就会变得更为从容和高效,从而节约大量人力、财力和时间成本。
(3)提高安全生产资源保障水平,加大安全管理投入
要像检查民工工资一样与相关部分联合对安全经费的使用进行不定期检查,使安全经费的落实有保障,能专款专用。其次推广新型安全设备、工艺、技术,政府不但应对安全设备进行质量检查和认证,而且应不断推荐对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强制淘汰落后安全设备和技术的应用。从新技术的推广和采用看,新技术大幅度降低了安全事故,如先进的盾构施工技术设备和各种措施保证了隧道施工的安全;信息化技术的广泛采用,增强了对安全隐患的预见性等等。
3、加大安全培训的深度和广度,提高教育培训的覆盖面
(1)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规定、新法规也不断地在施工活动中得到推广和应用。因此对每位安全管理人员要不断地培训学习,不断灌输安全理念。安全教育培训要适时、适地,内容合理方式多样,形成制度,做到严肃、严格、严密、严谨,讲求实效。
(2)普通职工的培训
建筑业从业人员的低素质一直是我国建筑施工安全形势严峻的重要原因。大量农民工没有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就开始进行施工作业,一方面这些民工缺乏相应的安全施工知识;另一方面,民工的维权意识较弱,使得建筑业生产在施工事故频发的同时,不能引起政府、业主和承包商的足够重视,安全形势得不到改善。现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对民工免费培训上岗活动,可以联合起来全力推动这项利国利民的大好事。
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增强安全生产知识,有效地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的地方不去,不安全的活不做。这样从末尾倒逼的办法全员来抓安全,才会产生更好的效果。
4、大力培育建筑安全管理的中介机构,动员社会力量协同管理
(1)、引入风险机制,培育建筑安全中介机构。
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安全管理的必然要求。按照“行业管理、市场运作、社会中介参与”的保险运作机制,充分运用费率调节机制,改变“重理赔轻预防”的状况,鼓励保险公司聘用安全服务事务所、监理公司等安全服务中介机构,到施工现场进行咨询服务。这类安全预防服务中介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安监站指导,并定期报告工地安全生产状况,起到了安全监管的信息员、报告员、服务员的作用成为政府安全监管的协同力量。这样一方面增强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力量,强化了过程监督,中小企业安全技术服务也有了保障。
(2)、推行安全监理制度,补充监管力量。
要求现场监理人员在监理质量的同时,要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审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实施,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每月向安监站报告工地安全生产情况。这样既补充了现场监督力量,又使得安监站可以根据现场监理定期安全报告,有的放矢地对问题严重的工地进行集中执法整治,提高了监管效能。
5、改革建筑安全监督检查方式,向有限政府转变
检查方式由传统运动式的、告知式的、只针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向新型随机的、动态的、市场与现场联动的巡查和层级监督转变,检查内容由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情况向企业落实法规标准和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转变,由不分重点的笼统管理向注重监管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差别化管理转变。这个转变既促进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也避免了政府替企业做“安全员”、当“救火队”的越位、错位现象。同时,制订乡镇建筑管理站进行安全联络员制度,对一般小项目(比如不在《建筑法》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管理放到乡镇来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反映出我们对政府职责的重新认识和政府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有效政府的转变过程。
6、严把重大危险源监管关,抓牢安全重点关
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安全的。安全工作的目标应该是控制危险源,努力把事故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即使万一发生了事故,也可以把伤害和损失降低到较轻的程度。建筑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是建筑施工现场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根源,只有抓好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管理这个安全管理中的主要矛盾,才能避免群死群伤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要管理好重大危险源,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程序管理,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
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随时掌握危险源的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同时要求施工企业在实施前和实施完毕后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这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可以准确了解当地建设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动态分布情况。
(2)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对于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就要预先登记,做好备案工作,并在工地工程概况牌中醒目位置公示出来。
7、建设安全信用平台,增加透明度,让社会大众参与管理
强化企业责任,企业是建筑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健全诚信体系,所有建筑生产经营者都要建立安全信用档案,严格执行市场退出机制,严重违法者不能再涉足建筑行业。政府部门要将有关信息及时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好的做法要在网上推广,尤其是事故处理情况要及时上网公示,增加透明度,随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接受群众的举报投诉,第一时间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应急处治能力,把建筑安全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发生之初,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在网上向社会公布。同时要正确引导,让社会大众更多以理性的行为参与管理,这样的参与效果更好,也更深入。
七、结束语
本文从管理学中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关系原理这个角度来分析当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横向与质量监督、招标管理、造价管理等部门管理进行比较分析,参考国外建筑安全管理模式,引出破解矛盾的方法――构建新的管理模式,大力培育建筑安全管理的中介机构,动员社会力量协同管理。
总之,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责,针对目前转型期出现的问题,我们一定要认真研究分析,转变观念,积极探索创新管理模式,为社会的和谐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周三多.管理学原理.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7
关键词:国际金融监管 法律制度 制度完善
国际金融监管的特点及内容
金融监管,顾名思义,即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它是金融当局或管理机构对整个金融行业的监督与管理。狭义上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所实施的监督与管理。广义上,金融监管不仅包括狭义范围的金融监管,而且还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
国际金融监管是国内金融监管的一种延伸,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金融监管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可逾越法律;第二,系统性,因为金融监管是由监管体制、依据、主体、客体、手段和内容等系统性机体组成;第三,社会性,社会各界对金融监管的协调与配合是金融监管有效进行的保障;第四,国际性,国际金融监管是跨地区、跨国的协作监管,需要协调各方利益才能有效进行。
国际金融监管的目的主要有三个:第一,国际金融监管要体现国家的意志,以实现金融业经营活动与国家金融货币政策统一为目的;第二,保护投资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第三,引导金融活动有序公平开展,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根据金融机构所处的市场阶段,可以将国际金融监管的内容概括为: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管理、对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有问题机构的处理以及化解风险的措施等监督管理方面。
(一)对市场准入的监管
市场准入是金融监管的事前控制环节,是对进入金融市场中的市场主体的筛选、结构的优化过程,具体指对金融机构筹建、设立、经营等的监管。它关系到金融机构的资质、金融业的整体健康状况等问题,而且涉及到行业结构和行业规模的适度化问题,因而是国际金融监管的重要环节。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能够将那些可能对投资者、国家和社会造成危害的金融隐患提前排除掉。
在考虑市场准入标准时,要兼顾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金融行业发展的国家政策和方向,同时还要考虑分布地域空间需要。不仅要看其是否具有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足够的认缴资本额,还要考察其内部的组织结构、制度建设以及战略和愿景。
(二)对市场运作过程的监管
在金融主体获批进入金融市场之后,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当局要对其市场运作过程进行有效监督与管理。因为在市场运作的过程中,金融主体会由于经济环境的变化而面临风险,如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
在市场运作过程中的监督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业务经营的合规性。这是指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是否遵循国家和地方的各种金融法律法规,是否合乎当局的各种规章制度。
2.金融资本的充足性。金融机构是资本运作机构,充足的资本是其持续经营的必要条件,因此对金融机构的资本水平和资本结构进行监督有利于控制风险、保持组织稳定发展。
3.资产质量。优质的资产是一家金融机构健康经营的主要表现,因而监管部门应该设置资产质量指标以衡量金融主体的经营状况。
4.流动性。流动性反映的是金融机构的到期偿债能力,它是反映风险的直接依据。所以监管机构应该对其进行必要监督。
5.盈利能力。盈利能力是金融机构抵御风险和自我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其监督也是不可或缺的。
6.管理水平和内控能力。金融机构的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能力是降低其经营风险的重要因素,但这部分的审计难以通过客观数据衡量,因而加大了监管的难度。
(三)对市场退出的监管
市场退出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退出金融业、破产倒闭、兼并或合并、变更等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由于金融业具有较强的敏感性和波动性,在纵向上涉及的上下游行业范围广泛,在横向上也牵涉到其他众多机构,因而不能随意退出市场。这就需要金融当局和相关管理机构进行有效监管。
综上,三个阶段的监管分别从“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进行,以将每一阶段的金融风险最小化,确保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对市场准入的控制是为了消除潜在的金融隐患,以保证金融业安全、稳定发展、有效运行的预防性措施。在金融机构日常的业务经营活动中,面临着各种经营风险,因此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加强对金融机构业务营运的监管。且对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日常监管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要随时掌握市场动态,督促金融机构依法审慎经营,纠正违规行为,防范、控制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一旦金融风险发生,并危及到金融秩序及金融体系的稳定时,就需要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对风险机构进行市场接管、兼并或解散,将风险降低到最小化,确保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转。
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现状
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形成于1998年,实行的是“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模式,此监管模式实行的是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一行三会”的主要职能和目标如下: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以维护金融稳定为目标,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金融政策,对金融活动实施监督和提供支付清算。中国人民银行目前主要监管银行、合作金融机构、邮政储蓄机构、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是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标监督管理;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等。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主要是负责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证券业主体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等。
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构,依法统一监管中国的保险市场。其职责主要是拟订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规范,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等。
(二)我国金融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在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下构建的分业监管模式,在金融创新不断涌现的今天面临着许多挑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1.分业监管存在监管空白与监管重复。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对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亦即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各自为政地进行监管,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分别负责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监管。这就很容易造成边界性问题难以全面覆盖,从而形成很多监管真空,更容易造成金融机构打球的行为。此外,机构性监管和合规性监管往往又易造成重复监管的现象。
2.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主要表现为:第一,监管主体缺乏独立性;第二,监管权行使缺乏独立性。
3.缺乏有效的外部协调机制。实行严格的分业监管机制,各个监管机构自成体系,各行其是,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外部协调机制,降低了监管的整体效果。尽管存在“一行三会”的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但其沟通协调效果并不明显,而且这一会议也不具有决策的权利和职能,它更多的只是停留在“会议”的层面,协调性不强。此外,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之间也缺乏沟通协调。
4.金融监管对信息透明度要求不高。复杂多变的金融环境对于信息的快速、准确和充分的获取和处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信息披露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但是在银行监管中并不注重信息的披露。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未对银行的信息披露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必须加强信息披露方面的立法完善工作。
5.金融监管以行政手段为主,法制不健全。金融监管的手段应该是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统一,但是在我们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依然是以行政手段为主。尽管也曾颁布过一些金融监管法律,但依然不成体系,监管效果一般。因此需加强金融立法,确保有法可依。
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一)建立并完善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和协同机制
由于分业监管和混业经营而造成了多头监管下的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并存的问题。对此,要建立并完善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和协同机制,从而使金融监管能全面覆盖到所有问题。可以通过完善“一行三会”的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赋予其一定的决策权,或者设立类似职能的机构对金融监管进行协调。抑或建立专门的、常设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制定明确的协调制度,并以法律的形式对它们的职权进行切实的保障。
同时,可以强化中央银行的监督职能。我国可以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赋予美联储监管系统内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权力和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予以协作的经验,对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系统内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从而维护金融业整体的安全与发展,从整体上实现各行各业的协同发展,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
法律是各项制度的根本性保障,因而要切实地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目前依据分业经营而分别制定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金融法律,不能有效地化解银行、保险、证券业务混合之后产生的一系列风险。而且对于中国保监会、证监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地位、职能、业务范围等都没有从法律上予以确认,这一空缺也是亟需填补的。因为这不仅可以保障金融监管部门充分地行使职权,对金融业进行有效的监管,而且也可以规范他们的金融监管行为。
此外,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之下,当前国际金融监管不断发展,在与其他国家进行金融交易时,也必须有法可依,因此我国必须制定与国际化相对应的涉外金融法律法规。涉外金融法律法规应该建立起有关于对外银行、外资保险公司和外资投资银行的金融监管制度。
(三)完善信息披露和信息共享机制并强化征信建设
我国应将信息建设的重点放在如何提供客观、务实、充分、全面、及时的金融信息上,而目前进行的征信建设就是一个有益的尝试。所谓征信业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方面的业务活动。这一活动能够加强外部监管,以建立公开、公正的信用体系。
(四)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全球化浪潮席卷之下,金融业的监管必定要走国际合作的道路,这已经成为经济界、金融界和法律界的共识。因此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也应该加强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以及其他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第一是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信息交流;第二是加强金融监管业务的合作。
参考文献:
1.邢会强.金融危机与法律变革[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