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的首要特征模板(10篇)

时间:2023-08-30 16:25:1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市场经济的首要特征,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市场经济的首要特征

篇1

【关键词】

经济法;社会性;体现

经济法的本质特征是社会性,经济法主要调整社会公共经济管理关系,其首要价值目标就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的社会性本质是通过多个方面体现出来的,只有深入了解经济法的社会性,才能正确掌握经济法的本质,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经济法社会性的体现

经济法的社会性是指经济法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其首要价值目标。经济法社会性的特征既是法律自身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结果,也是现实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等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具有私法性质;商法是调整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以营利为目标;而经济法具有公法性质。经济法的社会性是指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目标,它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具有社会公共性,普遍性和全局性。国家在市场秩序中扮演着社会公共管理者的角色,对经济生活进行统一协调,最大限度地保护私人利益。

首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体现社会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根本归宿,国家充分发挥公共管理权力,对与社会经济有关的各个方面进行有效调节,维持市场竞争秩序,打击不正当竞争,对税收进行合理调整,保护纳税人的利益等等,。

其次,经济法使用的是社会整体调节机制,既不对某个自然人或者法人进行直接调节,也不对某个自然人或者法人提供个别保护,而是宏观管理经济,对社会市场进行微观指导,需要政府的及时监督与适当的强制。政府可以运用行政权力来监督市场主体的义务,看他们是否依法遵守经济法。经济法的实现除了要依靠行为人的自觉遵法、守法,还需要国家机关的强制和监督。当行为人进行违法犯罪行为时,经济管理部门要及时介入,予以纠正和指导,并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行政机关在经济法里面应该主动干预,而不是被动地充当“守夜人”的角色。此外,当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受到违法行为侵害时,国家机关可以作为代表向人民法院提讼,使受害人或者国家得到相应的赔偿,这也充分体现了经济法的社会性。

最后,经济法的法益结构体现社会性。经济法与民法、商法不同,经济法目标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协调,而且社会公共利益享有优先权的法益结构。经济法认为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而且将其作为保护的首要目标,经济法将国家权力用于保护经济利益。经济利益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经济利益是社会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保护经济利益才能更好地保护社会利益。

二、经济法社会性的制度保障

1. 确立自由、公平、公正规则

经济法应该确立公平、自由竞争,公正交易的市场规则,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保障市场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竞争规律与价值规律是市场机制中最重要的机制,只有保证充分的市场竞争才能确保价格与价值保持基本一致。一方面,法律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垄断进行禁止和限制,保护竞争规律与价值规律不受非法破坏,积极营造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制定自由、公平的竞争规则,充分发挥竞争的作用。另一方面,法律还规定国家对产品的监督权力和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通过对市场交易主体的行为进行规制,切实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为消费者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具体明确消费者的权利,以维护整体的交易秩序。当然,法律还规定了政府和经营者的定价行为,允许政府对价格总水平进行宏观调控,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交易的公正和竞争的公平。

2. 确立宏观经济管理规则

经济法确立了宏观经济管理规则,从而构良好有序的法律秩序,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实质上都是市场调节与国家宏观调控相结合的运行过程,制定宏观经济管理法的目的就在于明确宏观经济管理的主体,对各个政府部门进行职责分工,明确规定政府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工具和政策手段,规定企业在宏观经济管理中所享有的权利以及所应承担的义务。首先,通过制定税收和预算等相关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建立良好的收入分配秩序,实现国家经济收支平衡,为宏观调控公民经济营造良好的法律条件。其次,明确中央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法律地位,赋予中央银行制定各种货币政策和具体实施细则的权利,对全国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实现货币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保障我国金融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再次,制定产业结构的特别规则,为优化产业结构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实现产业振兴。最后,制定国民经济计划于实施规则,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秩序,充分结合市场与计划两个手段的调节作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一方面制定详细的具体计划,监督计划的实行,根据市场需求和变化及时调整和变更计划的相关内容,保证计划的科学、民主,使政府的计划行为受到法律的控制。

三、结语

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是我国法律体系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经济法的社会性特征是区别于民法的关键,民法具有明显的私人性质,而经济法为民商法的实行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经济法只有与其他部门法相结合,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作用,才能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进而维护每个个体的切身利益。

参考文献:

[1]杨紫炬.经济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篇2

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关系到经济体制改革的全局,认清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的阻力因素有利于走好今后改革之路。这些问题不解决好,就很难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的社会主义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就难以形成。

一、传统行政文化和政治观念致使市场缺乏成熟的运行机制和政府转型困难

本质上,市场经济是制度经济。现代市场本该是竞争与合作并存、遵循价值规律的市场。而中国两千多年积淀的“权本位”“官本位”、人情观念根深蒂固的封建残余思想以及建国后指令性计划经济体制所暴露的弊端容易出现两个极端,一是使部分官员认为政府是万能的,以至于对市场不该管的事管了,该管的事不管或者乱管,出现“地方保护主义”“越位、错位、缺位”的乱象,二是全盘否定和排斥政府,正如斯蒂格利茨指出的“中国真正的危险在于认为市场经济能够解决一切问题,即我所说的‘市场原教旨主义’”[1]。这种传统行政文化和政治观念致使市场缺乏成熟的运行机制和政府转型困难。

二、政府权利格局、利益格局难打破是阻碍市场化进程的根本原因

更好的发挥政府作用,就是要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有限权利政府,“这是政府角色的根本转变和市场主体结构的位移,是利益的调整或某种权力的失落”[2]这必然要触动一些政府部门及其公职人员的利益。“当个人由市场中买者或卖者转为政治过程中的投票者、纳税人、受益者、政治家或官员时,他们的品行不会发生变化”[3]当经济活动被个别官员主导时,社会利益和市场规则并不总是他们制定政策的首要考量,个人利益最大化,升迁、政绩无疑成为重要的影响因素。

打破政府权利格局、利益格局,不仅要求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必须要有自我革命的勇气,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而且需要相应的反腐、反不正当垄断制度支持,坚决打破背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的权力格局和利益格局,“打胜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场硬仗”[4]。这就要“进一步明确审批范围,减少审批事项,坚决取消一批、下放一批、向社会转移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同时,要减少并规范自由裁量权并加强行政审批的监管,让政府政务处于阳光下运行。

三、市场经济机制本身发育不成熟

由于我国的市场化进程是摸着石头过河,以政府主导渐进式方式,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致使市场经济机制本身发育不成熟。

(一)理论上对市场经济的理论探索尚处于初级阶段

我国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对市场经济的理论探索尚处于初级阶段,更多的是一种价值层面的倡导,而对顶层设计和具体制度的研究相对不足。虽然人们已经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达成了共识,但这种经验型“摸着石头过河”建设模式的选择从一开始就缺乏理论的自觉,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特征和模式设计都没有比较一致的说法。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

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走向成熟,但仍然存在市场体制不完善,问题就在于我国的市场经济是政府推动的,这种推动是建立在GDP和自然资源消耗基础上的,它没有完全遵守市场价值规律。这就出现了所谓的“兼具三个发展阶段(即政府从市场外部进入到市场内部、政府从辅助功能转变为主导功能、政府的职能从微观层次上升到宏观层次)特征”的怪异现象。

再加上我国市场经济起步晚,基础薄弱,在社会主义市场进程中,尚来不及从制度层面去完善相关制度并依据市场竞争规则、等价交换原则和自愿让渡规则的内在要求,去健全市场有序运行所必需的市场主体规则。政企不分,社会、政府、市场关系没有理顺,宏观调控体制亟待完善,技术、劳动要素、信息、产权等生产要素市场化程度过低,社保体系急需建立,法制体系仍需健全,个别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以"小政府、大社会"为特征的服务型政府没有真正地建立起来,暗箱操作时有发生。这些缺陷表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处在一个缺乏稳定成熟的经济基础中,如果市场主体缺乏独立性,也缺乏规则和自由交换精神,市场交易的内在价值规律就会受到破坏,造成市场秩序容易混乱,更谈不上市场资源的高效配置。

四、各项改革的配套跟不上

转变政府职能,需要有相应的承接主体来承接政府转移出的职能,这就需要及时统筹兼顾各项配套改革特别是需要事业单位改革、社会公共组织改革等各项配套改革能够及时转接好,否则容易引起社会混乱。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它由国企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市场体系建设、社保、金融改革等诸方面的改革项目依据一定的组织、目标形成的统一整体。新旧体制交替中产生的摩擦和矛盾,单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是难以解决的,而要各项改革的配套跟上也是一项难题。

参考文献:

[1]斯蒂格利茨.斯蒂格利茨问诊中国经济[J].望东方周刊.2004(31):35

[2]夏书章:行政管理学[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3):383

篇3

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交换经济,“但商品自己不能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寻找他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1]由此可见市场主体的确定是进行商品交换的首要条件。同时,市场经济又是法制经济。“没有合适的法律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2]规范市场经济的一系列法律制度中,起着最直接、最主要作用的当属民法。探究民法的发展历史,它最初来源于罗马法,而恩格斯曾将罗马法誉为“私有制商品经济关系最完备的法律”。因此,民法是市场经济的的基本法。作为市场经济首要要素的市场主体当然要适用民法的调整,并呈现出独特的特征。

一、民法对市场主体的规范

在经济学上,人们对市场主体内涵的认识是随着改革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加深的。就其概念而言,有不同的表述,如“市场主体是指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经济法人及居民个人。作为经济主体,它是社会再生产活动中各类生产要素的所有者、经营者或支配使用者。”[3]市场主体是“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即商品进入市场的监护人、所有者。它具有自主性、追利性和能动性等基本特性。”[4]等等。据此,可以认为: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具有独立经济地位,享有自主产权,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组织和个人。这一定义一方面揭示了市场主体的基本特征:市场主体具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具有自主产权、职能具有经济性。另一方面,显示出市场主体的范围,包括自然人、企业、政府、中介组织和非赢利机构。

(一)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市场主体的资格和法律地位

首先,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市场主体资格是指一切经济实体进入市场,从事市场活动所必备的法定前提条件,其内容包括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民法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且范围一致。并且据此确立了自然人和法人的责任能力。民法正是从市场经济的一般属性出发,对市场主体资格作一般性和普遍性的规范。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能力,能够从事法律允许的各种经济活动而获取利益,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即具有一般市场主体资格。

其次,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市场经济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是承认市场主体作为商品生产者和交换者独立、平等的地位。民法不考虑经济实力、信息条件、所有制、地区、行业、国别等因素的差别,将各种市场主体都视为平等主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给不同市场主体设置同等程度的自由和约束,给予同等力度的保护,任由市场主体在市场上自由竞争,优胜劣汰。

(二)民法的财产权制度确认和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

市场经济是不同的市场主体基于各自的利益,以交换为目的进行的经济。交换实质上是权利的让渡。这就要求一方面主体对于在市场中供以交换的产品拥有法律上的支配权,另一方面交换产品的法律上的权利能够顺利让渡。民法的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对此作了详细规定。物权制度中的所有权制度对产权归属及行使作了明确规定;用益物权制度规定着商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使用收益关系及权益归属;担保物权制度规范着商品流通中发生的风险及权益;占有制度赋予了市场交易主体现实的对交换产品的支配力。债权制度对市场主体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律制度中。市场主体通过合法的合同行为,实现产品的顺利让渡,使得受让主体拥有对让渡产品的法律上的支配权利。物权反映着“静”的商品的支配与所有关系;债权反映着“动”的商品的交换关系,物权是债权的基础,而债权又是物权实现的手段,他们共同确认和保护着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

(三)民法的法律行为制度规范和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

市场主体通过市场交易开展经济活动,实现经济利益。这些市场交易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间的合同来进行的。民法的合同制度,对合同的订立、成立、内容、生效、履行、无效及撤销,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都作了详尽的规定,使得合同成为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为市场交换的高速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合同制度的确立,不仅实现了让渡商品,实现了商品价值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离,使商品交换超出了地域的和个人能力的限制,有力地推动了商品交换的进行,而且使人们的财产观念从小农经济固守静态财产的观念转向使财产在运动中不断增值的观念,推动了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从而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最有效的利用。[5]民法的制度,使得商品的所有者和现实交易者发生现实分离。商品的交易者根据制度进行市场交易时,拥有独立的意思,可以发挥更专业的知识,使得商品在交易时实现交换价值的最大化。一方面实现了人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实现了商品所有者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从而推动了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

(四)民法的基本原则规范和指导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

民法通过一系列基本原则指导和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为其提供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平等原则使市场主体意识到各自在市场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进入市场的资格平等,在市场活动中平等的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但平等并不等于平均主义。赋予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只是给市场主体提供相同的法律基础和机遇。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保证市场主体有对其行为及行为对象进行选择的权利,禁止他人对市场主体的意思进行非法干涉。正是赋予市场主体广泛的自由,极大的激发了市场主体潜在的能量,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然而,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个人自由主义下的无条件的自由,它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利益,即必须遵守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它将市场主体的行为及权利限定在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许可的范围之内。公平原则要求市场主体间展开公平竞争,承担民事责任平衡,利益与风险平衡。诚实信用原则约束市场主体不得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尤其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让渡商品与实现商品价值在时间和空间上大大分离,更要求市场主体要诚实守信。

二、民法规范市场主体的局限性

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与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相比,对市场主体的规范呈现出独特的特征。同时,由于民法对市场经济关系作用的局限性,也导致民法对市场主体的规范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

(一)民法确认的市场主体资格具有一般性

民法基于市场机制的基本要求,赋予一切经济实体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考虑经济实力、组织形式等,使每一主体都能最大限度地充分参与市场交易。在自由竞争时代,由于市场机制的弊端尚未充分暴露出来,所以民法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具有积极的意义,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市场的广度、深度、复杂性都在增加,民法确认的一般市场主体资格表现出的形式意义上的的平等显现出局限性,导致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市场主体间实质上的不平等,影响了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二)民法强调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

民法作为私法,强调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依据个人的意思决定行为的内容,排除任何形式的强制。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意思排除法律的适用,[6]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市场主体的潜能,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市场主体常常会依据个人的意思行为而侵犯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阻碍市场经济的有效发展。

(三)民法规范市场主体的抽象人格

民法从市场主体的一般属性出发,将形态各异的市场主体抽象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区别仅在于以个人名义或以组织名义从事经济活动,是承担无限责任还是有限责任,其最大限度地规范市场主体的共性。[7]但不同质的市场主体间权利义务的相同,可能会导致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间的不公平,进而影响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四)民法确认市场主体的绝对所有权

市场经济是商品交换经济,商品交换要求双方对自己的商品拥有明确的所有权,于是财产所有权成为全部财产制度的基础。为保护经济主体的利益,民法在其产生之日起就明确规定了所有权绝对原则。所有权绝对原则在市场经济早期保护了私人的利益,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达,所有权绝对原则显示出其内在的不足,产生了不良的后果,制约了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民法规范市场主体局限性的经济法补充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都覆盖全社会,与市场调节对应的民法和与国家干预对应的经济法,成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两大法律部门。如果把市场经济比作一部奔驰着的汽车,民法的作用就如起作用的机油,经济法就如起推动作用的汽油。因此,民法规范市场主体的局限性从法律方面可以通过经济法来补充。

(一)经济法确认市场主体的特殊资格

民法确认的一般市场主体资格是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必须具备的资格,具备这一资格即可以进入市场。但市场经济关系是复杂的,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面临着千变万化的市场限制,如地域、经济领域、主体职能、经济实力强弱等,任何市场主体的微小变化都会对整个市场经济体制造成巨大影响。因此,经济法确认市场主体的特殊资格,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和国家对其干预的力度,对市场主体资格实行差别待遇,赋予不同市场主体能够在特定地域、特殊经济领域从事特定职能的活动,由此将民法规范一般市场主体资格体现出的形式平等进步到经济法规范特殊市场主体资格体现出来的实质平等。可以说,特殊市场主体资格即是法律在一般市场主体资格的基础上的扩张或限缩。

(二)经济法强调限制意思自治

民法是市场经济常态性法律,它多是任意性规范,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经济法是市场经济非常态性法律,它多是强行性规范。[7]从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可知,经济法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为其价值目标,常常从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出发限制市场主体的个人自由,从而实现以民法的个人权利本位到经济法的社会权利本位,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经济法规范市场主体的具体人格

民法强调对所有市场主体都平等保护,几乎不考虑市场主体间的差异。而经济法充分考虑经济实力、信息条件、地区、行业、所有制等因素造成的差别,按不同标准对市场主体的具体人格进行划分。例如,以市场主体的职能为标准,分为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和劳动者;以所有制为标准分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等等。对不同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作出有差别的安排,给不同市场主体以不同力度的保护,对其中的弱势主体给予偏重保护。但这并不表明民法与经济法的市场主体的人格冲突,只是表示经济法的市场主体人格是民法的市场主体人格基础上的具体化。促进社会经济客观公正健康的发展。

(四)经济法限制市场主体的绝对所有权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使各生产单位成为一个生产环节,各部门的联系加强,需要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才能共同发展。而所有权绝对使得所有人可以任意支配和处置所有物,势必影响社会化大生产。经济法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价值,限制个人的绝对所有权仅限于非生产资料领域,使生产资料在生产和流转过程中顺利运转,满足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实现物尽其用,达到市场经济本质属性要求的个人利益最大化和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主体通过民法的调整和规范,上升为民法意义的主体,即民事主体。只是民法对市场主体的规范与一般民事主体相比显示出了不同的内涵和特征,具有独立的意义。民法由于其产生和存在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的有限性,对市场主体的规范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我们应通过一系列其它法律尤其是经济法来加以补充,正确处理民法与经济法的分工与配合,推动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1: 102.

[2] [美]布坎南著,吴良健译.自由、市场和国家[M].北京:北京经济出版社, 1988: 79.

[3]刘诗白,邹广严主编.新世纪企业家百科全书(第1卷), [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 2000: 163.

[4]萧浩辉.决策科学辞典[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 423.

篇4

中图分类号:F0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0-000-01

美、德、日市场经济体制是迄今世界各国中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模式,它们各有特点,各具风格。1991年,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研究报告中提出了成功的市场经济的三种主要模式:美国的自由主义市场经济模式;德国和北欧一些国家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法国、日本的行政管理导向型市场经济模式。

一、美国市场经济模式

美国模式,即“企业自主型”市场经济模式,又称“自由主义的市场经济”。它十分强调保障企业作为微观经济活动主体的权利,政府只较少直接触碰企业,而是指向市场。其体制与运行特征主要有:

(1)企业享有比较充分的自。美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石,是自由企业制度。企业作为市场活动的独立主体,拥有比较完整、充分的权利,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和怎样生产等微观决策通常都是由企业自行决定。美国自由市场经济的重点是企业的自由。当然,企业的这种“自主性”是建立在较完备的法律基础上的。因此,企业经营中一般都很重视法律方面的工作,较小的公司聘有专职律师,较大的公司一般都设立法律部。

(2)市场是经济运行的中心环节,政府宏观调控活动集中在市场上。美国政府比较强调市场的合理性,注重限制垄断,保护竞争。美国通过了一系列的反托拉斯立法,以法律手段尽力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另外,由于市场调节的有效与否取决于市场提供给企业的信号是否真实,美国政府把尽可能地使市场信号真实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职责,目标主要是反周期和反通货膨胀。

(3)政府宏观调控手段偏重于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美国政府对经济运行的介入和干预也是依法进行的,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依据对市场总需求的分析,采用或松或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金融政策。其直接目的是为了扩大或压缩市场上的有效需求,通过市场上供求总态势的变动,引导企业对市场作出反应的形式进行决策调整。美国政府宏观调控手段不那么强调具体功能以及经济计划和产业政策。

(4)体制关系的透明度较高。美国模式中政府、市场和企业的相互关系以及各自地位,一般都有明确的法律作出规定。尤其是政府的行为,都要以立法为依据。政府的宏观干预和调节,也必须落实到法律上,通过立法来贯彻执行,具有较高的公开性。

二、德国市场经济模式

德国模式,即所谓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德国认为它实行的是宏观控制的社会市场经济,既反对经济上的自由放任,也反对把经济统紧管死,而是将个人自由创造和社会进步的原则结合起来,通过国家的有限干预实现“社会公正”。其体制与经济运行特征主要有:

(1)政府的首要职责是保证自由竞争,限制垄断。市场竞争是推进经济发展的最强大动力,也是社会最主要的支柱。垄断和“不道德竞争”是市场机制有效性的最大威胁。政府干预的首要目标,就是建立和维护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消除有碍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因素。在市场自由的基础上,企业也是自由的;企业的自主性,又是市场机制有效作用的必要条件。

(2)宏观调控的核心目标是实现稳定与均衡。市场机制的有效性取决于经济环境的有序和经济运行的稳定,其中主要是指价格稳定、货币稳定、增长稳定以及收入稳定。为此,宏观调控的政策手段主要是制度政策、稳定政策和社会政策。制度政策即保证充分、有效的市场竞争政策;稳定政策包括物价、货币、就业和经济增长的稳定,具体手段有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收入政策和结构政策等;社会政策包括收入再分配、社会保障等。

(3)有比较发达的社会保障制度。德国市场经济力争经济高效率又兼顾社会公平。为维护社会公平,德国通过立法推行监督、影响之下的雇主与职工“共向决定”制度。有关工人就业和收入的一系列具体问题,工人都有参与决定的权力。另外,德国进一步扩展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政府(财政的转移支付)、企业和职工(认保缴费)的“三方付费”制度,建立起了比较完备、具有较高水平的医疗、失业、退休和事故等各种各样的保险,以及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制度。

(4)体制关系的透明度很高。在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中,法律保障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通过各种立法建立和维护有序的、合理的和公平的竞争秩序。体制关系中透明度很高。

三、日本市场经济模式

日本模式,即所谓政府指导型,又称“社团市场经济”。日本非常强调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政府既调控市场,也直接引导企业,并且将重点放在后者之上。日本市场经济体制与运行的特点有:

(1)比较突出地强调政企合作。日本“政府指导型”市场经济,并不是指企业的自主发展必须充分考虑来自政府的各种信号,而主要是寻求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协调一致。在这种体制关系中,十分强调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共同参与决策,尔后分别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上具体实施。企业仍然是独立的微观经济主体,但受到政府有关经济计划的明显约束,从这个意义上讲,其自主程度相对较低。

(2)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中把计划与市场有机结合起来。日本的市场经济模式在发挥市场调节的同时,重视政府宏观调控对社会资源配置的作用。日本的政企关系建立于市场与企业关系的基础之上,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不是取代市场调节,而是设法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弥补市场调节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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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发生于对公理价值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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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具有普遍意义的调整经济关系的指导思想,是经济立法、司法、执法活动中的根本准则。它不仅贯穿于经济法的始终起指导作用,而且是经济法的性质、任务、目的、调整对象的综合概括,是经济法本质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

1 保障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

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写进了宪法。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以法律形式把我国各种经济形式的地位加以明确,并对其合法权利加以保障,不但是我国以宏观调控为己任的经济法的首要的、基本的原则,而且还是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法律依据。

2 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在现代社会大生产中,经济资源有效合理配置的手段是计划和市场。我们要善于运用这两种手段的长处,发挥各自在资源合理配置中的作用,实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来对资源优化配置。计划,主要是按照政府预先制定的计划,依靠行政指令来实现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因为市场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所以,在资源配置中必须加强和改善对经济的国家干预,而计划是国家干预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对资源的配置要把计划和市场两种手段结合起来,使经济资源得到更为合理、优化的配置。

3 国家适度干预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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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的《民法通则》就确立了我国法人制度,其中关于企业法人的规定是整个法人制度的重心所在,随着法人制度的确立,我国企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过去计划经济下单纯执行国家经济计划的社会单位的地位,逐渐向能够适应市场经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转变。但是,在随着法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的经济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并没有表现出非国有企业那样的良好发展势头,非国有企业增长快于国有企业,这已成为近年来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明显特征,发展速度慢,经济效益差,亏损严重是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对此,厉以宁教授提出:“产权”观点,即国有企业问题主要是一个产权问题,因为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是产权明确、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而产权不明,政企不分的国有企业根本就不是真正的市场主体,那又怎么能期望市场调节机制对其发生作用呢?可以这样说,国家所提出的国企改革目标:产权明确、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实质就是使国有企业能够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下合格的独立法人,但遗憾的是,迄今为止的国企改革,大都只是国家经营企业方式的改变,并没有真正触动国企的产权关系。国有企业名义上虽已是法人,实际上并不具有真正的法人资格。

二、法人所有权在国企改革中的作用

法人制度的基石和核心应是法人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因为法人所有的财产正是法人制度乃至市场经济资源配置机制存在的物质基础。而根据民法理论,只有所有权才具有独立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可以这样说,不在法律上确定法人所有权,法人就很难取得独立人格进而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法人制度也就成了“空中楼阁”,可见法人所有权是市场经济对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公司制企业为代表的企业形式正成为企业发展和改革的主导方向,公司是现代企业法人的典型代表形式,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基本企业形态,其最大特征就是在财产,组织和承担民事责任上的独立性。国企“两权分离”的改革走向也逐渐向公司化的方向发展,或者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确立法人所有权是使企业财产独立化,进而使企业成为独立法人的前提,也是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必不可缺的重要内容。从法律角度看,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者是人民,国有所有权是人民赋予的,人民把所有权交给国家,国家则应该最有效的运用人民财产,顺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化社会大生产的要求,运用最终属于人民财产的最有效的形式是保证企业法人在市场上的完全独立人格,这同时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之所在,确立企业的法人所有权是企业获得独立人格,成为真正的法人和市场主体的必不可缺的制度前提。

首先,肯定法人所有权可以把企业资产归于统一的法人支配下,为法人自主经营的物质基础提供制度保障。其次,拥有稳定的财产作为经济交往的担保,从而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保护企业债权人的利益。最后还可以划分法人和出资者的责任,由法人对企业财产承担责任,而出资者只承担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总之,赋予国企独立的法人所有权是国企改革的必由之路和首要前提。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产权清晰、政企分开”,使国企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破除行政部门对国企的不当干预和国企对国家行政权力的过分依赖,使国企真正成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也只有这样才能为以股份制为代表的现代企业制度扫除理论和制度上的障碍,为市场经济体制奠定组织上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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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与发展中,我国经济体制的特点及优势确保了经济发展的稳定性。世界经济危机虽然对我国国内经济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是我国经济的发展仍维持稳定发展趋势。这一现状表明了我国经济体制的健全性及抗风险能力,充分肯定了我国经济发展策略与战略的科学性。但是,全面小康社会构建中,市场经济文化也对人们的思想意识、价值取向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了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全面小康社会构建需求,新时期经济发展中必须加强经济文化的建设与引导。以国家政策、战略的有效实施促进市场经济体系的健康发展,促进我国经济体系的完善。

1 市场经济文化的重要作用分析

现代经济领域的研究表明,经济发展与经济领域有着重要的影响、与经济文化有着重要关系。经济体制、发展模式需要以文化及价值取向进行引导,以文化为动因实现经济的健康发展。市场经济是通过自由竞争使市场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经济文化对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引导作用。如何实现科学的市场经济文化建设、加快经济现代化发展是我国目前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首要任务。利用文化支撑作用为基础,实现经济发展目标、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构建。

市场经济文化内容的探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崭新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发展中的重要阶段。由于这一经济发展模式缺乏借鉴性,因此经济发展活动中存在着诸多不足与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市场经济文化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通过经济文化核心价值观,指导市场经济文化的发展、指导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发展。根据市场经济文化发展需求,市场经济文化的主要内容集中在合理的个人利益与价值观、价值评价与社会导向、商业氛围及经营理念等几个方面。针对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确定文化内容、针对社会主义特性完善文化内容,以此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与发展,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

2 市场经济文化与经济现代化分析

2.1 加快市场经济体制完善,促进市场经济文化与经济现代化发展

在世界经济环境影响下,我国经济环境不可避免收到了冲击与应用。为了满足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性,必须加快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彻底转变传统计划经济体质,以市场经济现代化为目标开展经济体制的完善工作。依靠市场经济特征实现国家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应用,实现健康的市场竞争、市场整合与市场分配,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资源利用的最大化,满足我国新时期和谐社会构建战略目标要求。

2.2 以政策引导及国家宣传为基础,促进市场经济文化的建设

针对市场经济文化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我国相关部门应加快政策的分析与探讨。以政策引导为基础、以宣传工作为中心,提高经济体系内各组成部分对经济文化的关注。通过国家政策倾斜、引导工作的开展,保障市场经济文化发展方向。同时,对行业发展、行业法规等进行规范,促进各行各业行业协会的建设,以行业协会为基础,满足新时期市场经济发展需求,促进我国市场经济文化的建设。

2.3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市场经济文化需求的分析

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发展战略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当前经济发展的主要内容、是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点。针对和谐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我国政治、社会会、文化、经济的并列发展对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有着重要影响。各因素的协调、促进关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核心问题,是我国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及政策制定的关键。针对经济发展对市场经济文化的需求,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应对市场经济因素、价值观念等进行分析,以市场经济为背景借助市场本身的调节功能,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和谐发展。以文化为依托实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引导市场经济规律发展。通过协调文化与市场经济发展方向、内容,满足社会主义国家市场经济发展需求,满足我国经济体系转变与改革的需求。

2.4 以市场经济文化为引导,促进经济现代化发展

在我国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经济现代化发展需要以文化为引导,以此为基础实现高度综合的社会发展。通过国民经济工业化、知识化以及劳动生产力、国民收入的持续性增长,实现经济的改善,实现国内经济公平环境的建设。根据市场经济文化对经济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影响,我国经济发展中应明确经济文化的重要意义。通过市场经济文化构建、引导及科学发展,促进经济现代化目标实现,促进我国和谐社会构建目标的实现。

3 以诚信经济文化为重点,促进经济现代化发展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与发展缺乏经验借鉴,因此需要在不断的发展、完善过程中不断推进,以此实现科学的经济发展模式。针对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需求,我国应规范企业的经营。以企业对市场经济规律的遵循、诚信态度及法律法规的遵守,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以诚信和规则为基石,以规则文化为重点,建立有法必依、坚决执行的市场经济环境。以文化强化、经济强国为中心,针对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运用文化引导、政策规范等实现经济文化与经济现代化的健康发展。

4 结论

综上所述,在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市场经济文化对经济现代化发展有着重要的引导与规范作用。为了满足我国全面小康社会构建的需求、满足新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必须加快市场经济文化的构建。通过政策、法规、宣传、舆论等方式,引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文化的发展方向,为促进我国经济现代化发展奠定基础,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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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完善机制,促进体育适应市场经济活动

为促进体育适应市场经济活动的机制,要在发展体育事业的过程中增强全面意识,为体育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主要包括市场意识的提高、经济意识的建立、创新意识和竞争意识的加入,全面增强体育长远发展意识,有效促进体育事业为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市场经济活动下,体育组织要建立自身发展机制,包括对经济机制、人才机制和信息机制的建立,从体育事业发展内部进行完善。

(一)增强全面意识

体育事业的发展要具备全面的意识,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环境,结合市场经济的理念,加快体育活动参与,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谋得一席之地提供基本保障。体育组织要全面提高自身意识主要包括市场意识的提高、经济意识的建立、创新意识和竞争意识的加入。

1.增强市场意识。增强市场意识是体育事业在市场经济机制背景下发展的首要原则。体育作为社会生活中重要的构成部分,与市场发展有着重要联系,增强市场意识即在体育组织中融入市场机制,使体育事业的发展与经济市场的发展形成相似对比。在市场意识的指引下,体育发展具有优胜劣汰的标准,例如在羽毛球项目的发展中,以科学训练为前提,对人才进行严格选择,最后实现优质羽毛球人才的培养,如林丹、张宁、鲍春来、李雪芮、谌龙等,促进了体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2.增强经济意识。体育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部分,在推进经济前进中起到了有效的作用,因此体育事业的发展需要增强经济意识,需要对体育带来的经济效益引起高度重视。例如,在《2013—2018年中国体育产业前景预测及投资咨询报告》中显示,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推进了体育相关产业的迅速发展。根据2013年的数据统计情况来看,目前全国各地的体育场馆和体育相关产业出现了供需不平衡现象。如此说明,为促进体育在市场中谋得更好的发展前景,需不断增强经济意识。

3.增强创新意识。创新意识是体育在适应市场经济机制中的能动性意识。创新意识在各行业领域的发展中都能够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只有不断增强创新意识,才能跟上市场经济的变幻莫测,在体育事业发展中拔得头筹。在创新意识的指导下,促进我国体育运动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在2012年伦敦奥运会中,我国女子10米气步枪运动员易思玲以优异的成绩拿下金牌,女子400米个人混合泳、女子200米蝶泳等多个项目也拿到让人满意的成绩。可见,在发展迅速的经济社会中,增强创新意识至关重要。

4.增强竞争意识。体育事业的发展与市场经济活动一样,以优胜劣汰为生存原则,因此要不断增强体育组织的竞争意识,保证在激烈的竞争中谋得一席之地。例如,我国的足球运动,要在全球激烈的竞争环境下,提高自身的竞争意识和长远意识,在战略战术上加强研究,将攻防有效结合,有效提高足球运动的整体实力。

(二)建立发展机制

市场经济活动下,体育组织要建立自身发展机制,包括对经济机制、人才机制和信息机制的建立,从体育事业发展内部进行完善。经济机制是体育事业在市场经济影响下建立的首要动力机制。换言之,为良好的发展体育事业,必须要有充足的经济支持。通过经济条件的保障,才能满足体育运动中所需要的硬件设备或软实力的提供,通过体育相关产业的发展,为体育组织的进步打好良好的经济保障;人才机制是关键机制,“一切竞争都是人才的竞争”,在任何行业的发展中,人才培养都是至关重要的内容,在体育事业发展中也要增强人才竞争意识,利用一切能够利用的资源,培养更多优秀的体育专业人才,如姚明、刘翔、林丹等运动员,代表我国体育组织走出国门,提高了国际竞争力;信息机制的建立,主要是根据现代经济发展的特点制定的合理机制。现代社会是高速发展的信息化社会,市场经济活动中处处体现着信息化技术的应用,为适应这种发展形势,体育也要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信息机制,即通过全面的信息搜集,建立专门网络,为体育组织提供国内国际的体育信息和发展形势,为体育发展方向指明道路,促进体育事业长远意识的建立。

三、建立体育市场体系

为促进体育事业发展与市场经济活动有效结合,可以通过建立体育市场体系的方式,促进现代体育的进一步发展。

1.加强体育市场组织管理,促进体育市场秩序和谐。目前我国的体育市场中存在较多的中介组织形式,主要进行体育市场的管理和生产消费活动,是进行体育信息传播的重要途径。为有效规范体育市场秩序,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具有协调、约束体育市场主体行为功能的自律性组织;其次,要加快建立为促进体育市场发育,降低体育市场交易成本的中介组织或机构;最后,要鼓励成立可直接为体育产业部门服务的、具有桥梁作用的中介组织或机构。另外,要鼓励成立可以保证体育市场公平交易、公平竞争的公证组织或机构,成立可为监督体育产业行为,维护正常体育市场秩序的检查认证机构。

2.加强体育市场管理人才的培养。为提高体育市场管理效率,使其能更好的适应的市场经济活动,就要从优质人才培养上入手。首先,以高校为依托,设置体育经营管理专业,发挥体育学科与社会经济管理学科相结合的优势,培养体育经营管理人才;其次,采用中短期培训的方式,培养体育经营管理人才,同时通过开办培训班对现有的体育经营人才进行强化培训。

3.加强体育消费,促进体育市场与经济体制的有效结合。在建立体育市场体系中,要加强大众体育传播,促进大众体育消费。可以通过加强大众传播媒介的宣传,重视开展喜闻乐见的体育运动项目,建立不同类型的体育组织,提高民众的参与程度。

4.促进体育产业的资源整合,进一步完善体育市场体系。从体育产业自身的优化开始,根据市场经济活动特征对产业进行整合,通过激烈的行业竞争,制定科学的行业规划,促进体育事业进一步发展。发展体育事业时,要使体育与其他产业有机融合,促进资源整合,形成互补,通过联合的方式促进体育市场繁荣。

5.制定相关政策规定,从宏观管理方面促进体育市场的规范。在市场经济活动下,要对体育市场进行宏观管理,即通过建立相对完善的市场发展政策,对体育市场中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控制和规范,切实维护消费者的自身权益。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市场经济活动的变化情况,及时对体育市场进行调控,保证体育市场在良好的监督管理下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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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特点及政策环境

民营经济生长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里,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征。因此,从民营经济的性质来看,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社会主义产业结构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从当前的发展势头来看,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力量和先导力量,对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有着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二、地方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1.法律政策不完善

虽然在现有的法律中很多都涉及到了地方民营经济的发展和地位问题,但是并没有专门的立法为民营经济的顺利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例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基本确定了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平等的主体地位,但是其他法律中并未对民营企业进行明确的定义和诠释。在所有关于企业的立法中,并没有专门的法律针对于民营经济,由此看来,这与民营企业的主体地位是不相称的。尤其是由于民营企业的抵抗力差,一些法律中的税收规定对民营企业明显带有歧视性。即使有些政策变相解决了这个问题,但这只是初步解决了对个别类型企业双重征税问题,其他类型的企业并未享受到相同的待遇。并且政策的力度和范围要远远小于法律的力量。除此之外,我国针对民营经济的法律只有少数单行的法规,如1988年6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整体来说民营经济缺少专门的法律。

2.融资渠道狭窄

融资渠道狭窄是民营经济长期存在的问题,该问题存在时间长、影响大、解决难度高。一方面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起步晚,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民营经济的投资风险大,因此,民营经济的企业始终无法解决融资渠道狭窄的问题。而且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困难,很多不正规的融资也加大了民营经济的经营风险。

3.市场需求制约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整个经济环境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伴随着由买方市场向卖方市场的转变,传统产业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制约和威胁,许多行业面临着产能过剩的境况。由此产生的行业利润降低、投资回报率降低导致了整个行业的投资风险加大。因此,对于手中持有资本的投资者来说,选择性的投资成了投资者思考的重点。从另一方面来说,投资少收益大周期短的项目已经不存在,而投资的热点在于高新技术产业,因此,民营经济无法负担高新技术产业的难度高、投入大、周期长,其他产业又无法发展,从而导致的民营经济的发展不顺利。

三、地方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思路

1.加强法制建设,规范地方政府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要出台相应的政策支持,并形成包括政府服务、社会团体服务、社区服务和中介服务等在内的完整社会化服务体系。一方面要建立以民营企业社会公共服务机构为主体的服务体系,在政府扶持的条件下,民营企业能够用最便捷的途径获得技术支持和指导,并且政府出台的各种相应的政策也能及时惠及民营企业,使企业享受最大的利益;另一方面,政府还可以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平台,便于企业的对外和内部交流,及时修正和调整自身发展少走弯路,并为民营企业建立网络和渠道,提高民营企业信息获取和开发能力。

2.拓展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促进民营企业的国际化经营,政府应该努力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改善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当前,民营企业贷款和担保难的问题比较突出,应当从机构、体制和政策措施等方面配套入手,综合地予以解决,积极推行民营企业资本市场的建设。另外,政府可以建立民营企业的信用体系和担保体系,并逐渐放宽民营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还可建立风险投资基金,鼓励民营企业融资创新等。

3.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和监督,积极推进民营经济的发展

对于地方政府来说,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一方面要加强商会组织等民营企业的代表的力量,从而为民营企业争取适当的权益和机会;另一方面还要积极维持市场秩序,为民营企业创造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从而大力推进和民营企业相关的各种制度,为民营经济创造良好的市场条件。

民营经济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力量,引导民营经济沿着有利于国民经济全局方向发展是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本文从民营企业本身的特点和所面临的市场环境入手,结合当前民营经济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促进发展的对策。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