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30 16:25:19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物质文化的特征,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中国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文化资源十分丰富,我们的祖先曾在这片土地上创造了辉煌、灿烂的中华文明,为后人积累了丰富的文化财富。外国市场对中国的传统文化兴致盎然,一些传统文化产业在国内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却在国外备受关注。虽然目前情况有所缓和,人们对于国学教育的认识逐步加深,但是还需更多的时间与机遇,才能发生更多转变。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产业的组成部分,有其发展的必然性,因为人类群体的文化具有整体性,它不以某种单一的特质存续,而以整合多方面关联的形式存在,文化要素之间的互动关联是文化产业最基本的特征。人、社会与文化之间的互动使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并不是泾渭分明而是互相依托、共生共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需要一定的载体,特定的人类社会是其赖以生存的基础,脱离了特定的群体和由他们所组成的文化环境,非物质文化将不复存在。同样的,作为一个族群和社会所认同的文化,其核心是这个群体的综合价值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和存在形态往往更能表达这种文化的思维方式。华夏祖先从制造第一件劳动工具开始,就在生产实践中不断地寻找、摸索并创造实用性强的劳动工具,在满足了造物基础的同时,又培养了独特审美的精神需求。由此发展出来的民间工艺美术,多就地取材、手工生产带有形式美感的作品。它们造型多样,色彩鲜明,质朴清新,具有独特的乡土气息和生活色彩,以实用性为依托,既是工具又是工艺作品。它们从民间来又服务于民众,融入了各个民族衣食住行、风土人情、礼仪禁忌的各个方面,具有丰富而深刻的哲学、艺术学、历史学、民族学、社会学和人类文化学多学科的文化价值,体现了整个民族的文化意识、哲学观点、感情气质和心理素质,是中华民族文化艺术的瑰宝,也是非物质文化兴起与发展的土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象体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民间工艺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产业
我国的民间工艺美术类型的非物质文化分布于全国各地,由于地理气候、生活方式、风俗习惯、民族文化、审美尚好等方面的差异,形成了丰富的品类和多彩的风格,大多采用天然的材料和传统的手工加工模式,成品带有浓郁的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与民俗活动密切结合,与生活息息相关。如,以蛋画、印花画、扇面画、唐卡为代表的工艺绘画类;以剪纸、皮影戏、镂刻为代表的剪刻类;以印花、蜡染、浇花布为代表的民间装饰服饰印染类;以风筝、扇子、彩灯为代表的扎糊类以及刺绣类、雕塑类、编织类和陶瓷类共类民间工艺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传统表演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产业
传统表演艺术类非物质文化以传统文化环境为基础,以宫廷机构、民间班社、民间自发传习的方式传承,与社会经济、传统思想、历史文化、民俗民风水融,是传统文化环境下历史对表演艺术的自然选择。传统表演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综合艺术,融合了歌曲、舞蹈、文学、装饰、制造等多个方面的艺术,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载体和现代文化产业的艺术宝藏。
三、其他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产业
除上述传统表演艺术、民间工艺美术方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外,传统制造技艺、民俗节庆礼仪和民间口传文化三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发展、传承和改造形式上也面临与前两类艺术几乎相同的问题。中国的非物质文化虽然丰富多样,但自西方文化进入中国市场以来,我国的一些传统文化受到影响,其存在和发展的条件也几乎消失。很多以祈福、传统信仰、表演审美为基础的传统表演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今的生活中逐渐被人们遗忘甚至抛弃,一些传统艺术形式逐渐丧失了文化生态环境,淡出了人们的视野。一些有着数千年传统的中华文明所崇尚的伦理道德、艺术修养、民间风俗逐渐被淡化,这给我国的非物质文化产业带来了不小的冲击。总而言之,文化产业脱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将会削弱社会群体的历史特性和文化多样性,使社会的文化环境和价值观念趋于大同而没有灵魂与根基。所以,文化产业与非物质文化具有共生的联系,保护、发展非物质文化对发展整个国家的文化产业具有特殊的意义。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J8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11-0172-01
莱芜梆子传统戏经历了二百多年发展演变。从地方小曲发展到今天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保护戏曲。发展过程满足了当时人们的文化生活需求,在戏曲发展中逐渐融入了莱芜地区的地方语言特点,生活需求、文化教育发展等诸多地方因素。逐渐形成了地方戏的民间艺术戏曲,其来源于群众,地域性强是人们生活中的娱乐方式之一,以广大群众参与为主,具有浓郁的民间传承性,莱芜梆子传统戏的发展在民俗学、社会学、人文学、文化艺术等研究领域中都有着重要的体现。
一、文化艺术特征
从莱芜梆子传统戏的艺术发展看,贯穿着莱芜地区的历史发展,融入了莱芜人民的力量,传统戏的发展离不开莱芜丰富的文化底蕴的积淀,造就了传统戏独特的民俗艺术文化,有着浓郁的地域性发展;从内容看,传统戏曲的内容涉及面较广,分为袍带戏和生旦戏,前者包含皇帝、爱国、清官、忠臣戏等内容,后者包含爱情、人生、伦理戏等内容,用戏曲的形式把社会各个层面歌颂真善美、鞭策假恶丑的社会现象具有社会娱乐性;传统戏的表现形式幽默风趣,大量运用民间歇后语,使语言通俗易懂乡土气息浓郁,有利于人们欣赏理解,加强了观众的观赏性;传统戏建国前共有324出,建国后演出的剧目共有158出,改变移植的传统剧目56出,包含了地方歌舞和说唱艺术形式,与当地人文风俗结合起来,大批的民间剧团成立,加强了地方群众的积极参与性;传统戏的流传形式从形成一直都是口传心授的形式,直到现在大部分民间剧团一直在沿用这种教授模式,自1956年剧团正式成立,才开始抢救性政策,剧团实行曲谱记录剧本。记录老一代艺人的戏曲知识,更准确的学习传统戏曲的精华,具有重要的传承性。传统戏曲独特的地方民间艺术唱腔,丰富了莱芜人民的生活,自2008年申遗成功,成为莱芜人民传承和保护的重要戏曲艺术形式。
二、社会价值
(一)从审美方面,任何事物的发展都离不开审美艺术,黑格尔“一部音乐作品的生命实际存在要靠每一次的重新演奏”。戏曲也是这样,戏曲创作者把他的审美思维转化为艺术作品,它的审美价值在戏曲中是一种潜在性的,通过观众欣赏转化为审美功能。传统戏内容来源于生活,包含社会发展各领域。通过戏曲的形式反映当时社会中人们的生活状态和对生活的不满和对幸福生活的向往。在旧社会人们娱乐的方式很少,戏曲的出现是他们娱乐的主要方式,通过戏曲传播,人们了解并接触审美,从传统戏中最主要的戏词、服饰、表演动作都与当地的方言生活相联系,莱芜属于北方,语言发音比较呆板、平直豪放,不像普通话那样柔和,戏曲语言与地方方言相结合,语言通俗易懂,动作简单易学,在保持了莱芜梆子传统戏曲的特点外,提高了人们的审美意识。传统戏曲的审美思想真实体现了当地社会发展。
(二)在文化艺术价值方面,艺术“是人们实现现实生活和精神世界的形象反应,也是艺术家知觉、情感、理想意念综合心里活动的有机产物。在社会生活尤其是人类精神领域内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莱芜梆子传统戏经历了二百多年的流变,这种戏曲形式来自于人民生活,也对人们的艺术精神直接产生重要的影响。人们也通过戏曲形式反映他们对生活的美好向往。莱芜梆子传统戏是由当地民间歌舞演逐渐变而形成的,包含了多种地方艺术元素,高亢激昂的唱腔、地方方言与戏曲相结合,表现出了浓郁的地方文化艺术,形成了独特的莱芜地方民间戏曲艺术,代表了莱芜地方的音乐文化,具有重要的文化艺术价值特点。
(三)在教育方面,莱芜梆子传统戏的内容一般都是颂扬“忠、孝、节、义”方面的道德观,在观看过程中就从潜意识中形成了正确的道德观,形成了正确道德理念,戏曲是一种大众性的戏曲艺术,戏曲题材来自于生活劳作之中,内容丰富、人物刻画的生动逼真,反映现实生活。加强了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对错区分,传统戏表演形式风趣幽默,善于表现人们的生活,生动活泼的戏曲语言,巧妙的运用歇后语与风趣的打比喻,是传统戏剧重要的喜剧因素。传统戏说唱口语化、通俗化,贴近百姓生活真实的生活气息。在感情方面爱憎分明,农民的朴实豪迈的性格,形成对感情表达方式的直接性,传统戏曲中很多都是教导人们养成真确道德行为的戏曲,传统戏曲不仅丰富了广大人民的精神的食粮,更引导人们行为规范养成的典范。
中图分类号:G6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1)04-0017-03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联盟迅速从一种边缘化的管理工具转变为公司战略和竞争优势的中心环节,今后五年联盟将超过兼并/收购,成为企业最具潜质的价值创造和成长方式。然而联盟是一种极难管理的组织形式,随着联盟的网络化发展趋势使得这一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导致60%以上的联盟最终以失败告终。令人惊奇的是在联盟失败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一些企业在联盟管理方面却展示出超人的能力,在联盟领域取得了持续的成功,如IBM、西门子、CISCO等。这些企业持续成功的关键在于它们拥有的联盟能力,因为联盟能力能够极大地影响企业联盟的绩效:它拓展了企业的战略视野,确保了联盟全面的成功和企业的利益,加快了知识和能力的演化,扩大和控制了有利企业自身发展的联盟网络,提升了企业的持续竞争力。
因此,研究联盟能力,尤其是它的定义、构成、形成机理和影响因素是非常有实际意义的。本文研究的目的就是提出我们对任务特征、组织文化和联盟能力之间关系的认识。
一、联盟能力及其基本构架
由于联盟能力的研究尚处于起始阶段,学者们都从不同的视角展开研究,造成联盟能力研究的单一性、片面性和静态性。如Kale,Dyer和Singh(2002)从协调机制的视角出发认为组织能够获取、整合和传播联盟管理惯例的最重要的联盟能力就是通过构建一个用于获取原有经验的独立的专门联盟机制,这种机制也称为“专有联盟职能”;基于惯例的视角,Heimeriks(2004)提出作为高层次的联盟能力主要由伙伴之间的协同、信任和承诺、信息共享和沟通等惯例组成;Heimeriks和Duysters(2003)则利用过程概念,提出联盟能力源于企业内部抚育知识传播和整合的过程,这种特定学习过程的差异性就是造成企业之间联盟绩效持续差异的关键因素。因此在没有明晰的理论框架作支撑的条件下,不可能真正揭示联盟能力的内涵及其构成。
基于此,在整合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联盟能力是与外部环境相适应的自组织能力整合系统,用于有效地管理企业的联盟网络,从而确保企业在联盟领域获得持续竞争优势。其构成的基本要素是:运营惯例、学习机制、联盟机制,这三种要素分别整合形成了能力整合系统内的三种能力:运营能力、提升能力和协控能力。如图1所示:
(一)运营能力(Operational Capability,OC)
运营能力是基于联盟运营过程的,企业拥有的联盟运营惯例优化组合基础上形成的在特定时期内能够有效掌控联盟网络运营的能力。作为企业有效解决联盟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的路径和方法,运营能力是企业在联盟管理中与众不同的差异性的外在表现。联盟运营能力是四个相辅相成的联盟惯例有效整合而形成的整合能力。这四个惯例是战略构想、结构设计、关系管理和认知管理。
(二)提升能力(Upgrading Capability,UC)
提升能力是联盟能力自组织过程的内生动力,是改进和提升联盟运营能力的学习机制的整合,也就是Nelson和Winter(1982)所定义的搜索活动――改变运营惯例的能力。因此,提升能力本质上是一种自我学习的行为。构成提升能力的学习机制是:知识表达、知识明码化和知识共享、知识内部化。
(三)协控能力(Coordinating and controllingcapability,CC)
Kale,Schreiner认为:“诸如联盟等高层次能力主要涉及协调和控制活动,非常有必要考虑他们的两重性:一方面是组合不同能力以完成特定任务的能力,另一方面是解决冲突、建立仲裁和和解、设想、相互学习的控制与约束的能力。”因此,协控能力是运营能力和提升能力的支撑手段,是依托于协控过程的以团队活动为主要手段的企业所拥有的能够确保联盟运营能力和提升能力有效运行的全部机制的整合。主要的联盟机制可以分为四类:联盟职能、联盟工具、联盟系统、联盟团体等。
二、任务特征、组织文化以及他们对联盟能力的影响
(一)任务特征因素(Task Feature,TF)
第一,联盟频率。联盟经验的积累通常被认为是联盟能力的重要驱动因素。而联盟经验的积累来源于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参与联盟的次数。随着参与联盟次数和频率的不断增加,企业成员的联盟经验日益丰富,对于联盟运作中关键环节的记忆不断的深化,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如何有效管理联盟的思维模式。因此,联盟频率是联盟能力重要的影响因素。
第二,联盟差异性。Kale的研究表明,联盟经验并不仅仅表现在企业过去联盟的频率,而且也包括这些联盟的多样性和差异性。依据治理结构和功能范围,联盟可以被分为多种类型。如果企业的联盟经验通过参与广泛的联盟类型而多样化,那么企业就可能发展出一种更为复杂的理解这些不同联盟类型差异的管理方法,而这种方法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联盟。
第三,联盟历史。企业联盟历史与企业联盟能力的强弱存在着较为密切的关系。象HP、NIKE、IBM等具有很强联盟能力的企业介盟领域的时间都在二十年以上,有的甚至超过三十年。由于联盟的时间比较长,这些企业积累了丰富的应对各种联盟问题的经验和能力,从而可以在未来的联盟中占据非常有利的位置。
(二)组织文化(Organizational Culture,OC)
第一,信仰合理性。依据schreiner&corsten(2003),组织内成员对于什么是事实和什么是最终发现真理的最佳路径持有不同的观点。这些在组织中有关真理和理性基础的观点影响了管理实践中不同思路的采纳。具有高度信仰合理性的企业倾向于采用更加正规的联盟管理程序,因为这些企业期望把他们的行为和决策建立在先前已经被证明有效的相互协同程序之上。
第二,时间视野。长期计划对联盟能力有着积极的影响。首先,长期的时间视野利于预见和评估结果,而这些通过短期行为是办不到的。同样信任基础的关系的发展需要较长的时间;其次,从投资和管理的角度来看,合作的承诺更可能在强调长期利益和计划的环境中;第三,可能牺牲长期利益而追求短期收益的机会主义行为会由于长期的视野而降低。
第三,改变态度。变化和创新导向与高层次的联盟能力相一致。作为改变用于完成联盟任务路径的外部关系的建立很少会受到变化的阻碍。学习和期许的态度支持了拓展新的解决合作内容问题的方式以及拓展新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流 程。此外,在创新型企业中,改进和新的问题解决方式的采用是一种常态,使得这些企业更加柔性化。因此:追求变化和创新的企业更易采用联盟并构建与之相适应的联盟能力。
第四,团队导向。Sivadas和Dwyer(2000)发现内在地依赖于部门间合作的企业将会展示出在内部发展过程中的合作能力,同样这种企业在联盟基础的成长过程中也是优秀的执行者。曾经与他人合作过的人员被认为更能有效地执行联盟流程并表现出良好的合作习惯和方式。同样,他们具有在联盟过程中收集经验的机会。
第五,控制态度。特定任务的成功与其所处的结构环境密切相关。相对宽松的系统加上清晰的职责通常能够提升任务的绩效。这也同样适用于时间是重要因素的联盟过程。由于跨企业的协同过程一般比内部的协同更为复杂,快速和适时协同地达到共同支持的目标是企业关注的焦点;其次联盟过程中的快速决策和柔性必须通过及时的决策程序和合理的员工自主来保证。过于严格的控制将限制柔性和适应性。因此,相对宽松的控制系统是企业构筑联盟能力所必需的。
第六,控制焦点。企业与其外部环境的关系是企业文化中的关键因素。通常,这种关系指的是控制的焦点,它包括企业基本的导向是外部的还是内部的。外部导向可以从多方面提升联盟能力:首先,严密监控外部环境的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合作机会;其次,由于企业成员熟悉外部思想和人员的处理和整合,接受和承诺合作的可能性越大。同样地,他们可以在联盟伙伴之间建立有效的协调和交流机制;第三,由于快速地适应变化的外部环境的能力是内在的需要,因此外部导向与更多的企业柔性相关联。
第七,沟通导向。沟通导向是参与开放的和重要的交流的意愿和能力。由于坦承交流的氛围能够促使企业通过“自反应”(self-reflective)学习经验教训,“自反应”是一种企业用于成功管理联盟关系的基本的社会能力,它能够激发参与联盟的人员积极地解决冲突问题并承担起与联盟相关的一切责任。因而我们认为沟通导向与构建和保持高质量的外部关系的能力正相关。
(三)理论模型
中图分类号:G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8-00-02
现阶段随着我国家具制造业产业化生产模式的逐渐完善,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在我国家具制造业中的应用范围逐渐缩小,同时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的传承者也逐渐减少,使我国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陷入窘境,而如何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促进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的传承,已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新时期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话题。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已被认证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由于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在民间的传承方式一直是代代相传、口口相传,这导致当前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的传承人相对较少,同时也只有少部分人了解、认识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也是我国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新时期的一个缩影。
一、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正是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这也是当前国际上最权威、最有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为:“以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的非物质文化形态;以传统表演艺术为主的非物质文化形态;以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为主的非物质文化形态;以与自然界和宇宙有关的知识实践为主的非物质文化形态;以传统手工艺为主的非物质文化形态。”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传统手工技艺已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独立的门类,同时针对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可。
现阶段我国已先后公布了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名录,其中在保护项目名录中包括了我国传统美术类和传统技艺类,而且传统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都是由传统手工技艺制成,说明传统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差别不打,可以将二者合并统称为传统制造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现阶段我国文化部以及相关部门将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为:“传统器具制作、传统民居建筑、陶瓷加工、织绣印染、传统造纸、传统雕刻、传统印刷以及传统酿造等传统手工艺,包括上述传统手工艺制作过程、文化观念、审美意识、价值认同、历史传承以及口传身授的民间知识等。”从我国对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已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一项保护任务,这不仅要求我国相关部门以及社会要对现存的传统实木家具进行保护,同时更要对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二、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分析
中华民族在上下五千年的发展历史中逐渐沉积出两种传统文化,物质性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性传统文化,物质性传统文化是有形的文化遗产,传承至今我国留下很多丰富多彩、美轮美奂的传统文化艺术作品,例如陶瓷、古家具、古建筑以及古书等静态的传统文化。而非物质性传统文化为我国留下了很多活态传统文化遗产,例如口头传说、表演艺术、社会风俗以及传统手工技艺等,非物质性传统文化一般在表现形式上都是非固态和活态的,正是这些物质性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性传统文化传承至今,为我中华民族在五千年后的今天留下了无数传统文化瑰宝,让我们这些后人可以通过传统文化见证中华民族历史上的繁荣与昌盛。
非物质性传统文化在表现形式上强烈的彰显出非固化与活态性特征,而在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更能体现出这两点特征,因为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过程中,要受到物质手段变化、社会需求变化以及传承人变化等带来的影响,只有保证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固化与活态性特征,才能保证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不同时期、不同社会环境以及不同人文环境下的传承与发展。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需求条件下要面临传承性、生产性特征,而在不同时期的人文环境需求条件下要面临变异性、多样性特征,而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前要面临着发展性、创新性特征,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上所有特征是保证其传承的前提条件。
三、基于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从我国对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已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一项保护任务,同时我们通过分析也明确了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同时也明确了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我们要明确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固化、活态性特征,同时也要明确其传承性、生产性、变异性、多样性、发展性以及创新性等特征,针对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本文根据其特征,分别提出基于创作者、掌控者、传承者、销售者以及使用者五个方面的保护措施,力求通过一些措施促进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在新时期的传承与发展。
(一)基于创作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是人们长期生活经验累积而成,同时传统手工技艺的创作也是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诞生的基础,更是民间传统手工艺人通过传统手工技艺抒感的寄托方式,所以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的保护离不开创作者――人这一基础。现阶段我国文化部门以及地方政府要为传统实木家具制造技艺营造一个适应其发展的文化氛围,同时要求传统实木家具制造技艺的传承不要脱离身口相传这个纽带,这样才能确保传统实木家具制造技艺在新时期的传承与发展。
(二)基于掌控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掌控者的决策、抉择对实木家具制作技艺的传承与发展有着直接影响,掌控者不仅仅是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一传统手工技艺的管理者,同时国家、文化部门以及地方政府都要担负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掌控者,掌控者要通过实际行动不断唤醒人们对传统手工技艺保护与传承的意识。现阶段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的掌控者要发挥好宣传带头作用,让不同领域、不同地区、不同文化群体都了解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而在掌控者的宣传与引导下帮助人们建立正确的传承及保护意识。
(三)基于传承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传承者是我国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载体,同时也是我国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只有通过传承者才能保证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在新时期的延续与发展,所以我国文化部门与地方政府要通过一些政策保证传承者的权益,通过传承者的传播、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热爱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同时也可以让更多的人加入到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的传承行列中,确保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在有序的文化生态环境中永续传承。
(四)基于销售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销售者是我国传统手工技艺文化生态环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我国传统手工技艺产品在社会广泛传播的重要职责,是我国传统手工技艺产品与市场的中间纽带,所以这要求我国政府、文化部门以及地方政府要规范销售者群体。销售者不仅仅要担负着将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产品传播、销售的职责,同时更是连接产品制作者与使用者信息沟通的一条重要途经,只有规范好销售者人群才能保证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个文化链条的良性循环。
(五)基于使用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使用者是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产品直接服务的对象,同时也是促进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在新时期发展与创新的主要动力来源,只有使用者不断关注、提出对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产品的要求,才能使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产品更好的满足使用者。使用者在获得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产品后要明确其文化意义,不仅要将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产品作为一项产品来看待,同时也要将其看作为中华民族五千年传统积淀而成的文化精髓。
四、结束语
现阶段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一传统手工技艺,已成为我国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之一,由于当前社会环境、人文环境以及市场环境对其带来的影响,使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将要消逝在历史河流中,所以这不仅要求我国政府、文化部门以及地方政府投入到保护行列中,同时也要求我国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列中,这样才能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新时期的传承与发展。
参考文献:
前 言
在现代化、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渐趋消亡。与此同时,许多工业化国家盗用他国文化遗产、将其纳入本国文化产业战略的现象并不鲜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作为一种国际知识产权体制,表现出向发达国家倾斜的特征,致使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品暴露于公共领域,发达国家的知识产品被掌握在工业企业手中。[2]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呈现出岌岌可危的状况。《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有利于建立科学有效的法律保护体系,但其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仍尚待完善。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及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被界定为: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3]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4]
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可概括以下特征:
1.无形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力劳动的产物,它们可能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为外界所认知,但其实质内涵不依附于任何物质材料。
2.主体不确定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久远,大多数已经与该民族地区人民生活融为一体,难以区分或寻找最初所有人及后续继承人。
3.价值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经济价值毋庸置疑,并且在当今各国日益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背景下又具有深刻的政治价值。
4.公开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是相对公开的,尤其是传统草药、舞蹈、技艺等,使得“盗用”现象时有发生。
5.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在于传承,它们在传承的过程中产生、创新、完善,这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处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目前关于知识产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保护存疑的观点集中在用传统知识产权的标准机械化地评价非物质文化遗产。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因为两者在区别中也存在着联系: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区别
1.主体上,知识产权的主体是确定的,知识产权法集中于对个人创造性劳动的报酬。[5]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民族性、区域性,它由特定区域的群体或者个人通过传承所掌握。
2.客体上,知识产权的客体以一定的物质形态出现,具有固定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表现为风俗习惯、民俗节庆或传统技艺,没有固定载体。
3.时效上,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就自行消灭,所涉及的知识产品成为全社会的公共财富。[6]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传承的产物,其保护理应不受时间的限制。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联系
1.从私权角度看,知识产权是“私权”,但不能理解为“个人化”的权利。个人主体与共同体主体的私法二元结构在知识产权领域同样存在,前者包括自然人、法人,该类主体是知识产权主体保护的核心,后者为知识产权保护集体利益的情形,如商标法中关于集体标记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可能是单个的自然人或一定数量的群体。在作为私法上的主体谋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时候,他们所追求的是私法意义上的权利。
2. 从无形性角度看,知识产品由于其创造性以及创造性的价值而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相当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客体都是智力资源,具有非物质性,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一个重要的结合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表现,它们可以被认知和再现。
总体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存在理论上的问题,并且从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来看,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越来越广泛,已经从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延伸到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等领域。知识产权法也应该以开放的态度给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保护。
三、知识产权要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服务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两个目标点,一是反对非法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二是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利用的保护。知识产权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如下保护:
1.著作权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合理性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间文学艺术与著作权客体的契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间文学艺术与作品的表现形式基本相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相统一的特征能够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
2.商标权保护。商标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消极保护和积极保护。前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制止他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使用。积极保护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注册地理标志,特别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这对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显著的意义。
3.专利权、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专利是国家对发明创造赋予的垄断权。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申请人披露技术信息,保护期满以后,发明创造便进入公共领域。商业秘密保护不需要向公众披露信息,也没有保护期限的限制。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根据自身特性及公开程度诉求不同的保护机制。最后,对于无法诉诸著作权等形式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兜底保护。
结语
在一个越来越类同化、几乎完全暴露在互联网监视下的世界中,独特的文化将获得更大吸引力,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极具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体系性的,需要众多法律部门相互衔接。同时,任何的法律都不应当被理解为一整套固定的模板,而应当是一个工具箱,能够有足够的选项加以整合。在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时候,应立足其特殊属性,寻找共性,降低甚至消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极因素。
参考文献:
[1].参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44条.
[2].吴汉东.论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为对象[J].中国法学,2010,(1).
[3].参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
[4].参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条.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3-136-01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知识产权途径进行保护是争论已久的一个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智慧的体现和创造性的发展,经历了历代传承人的累积和创新,已经成为了一个民族甚至是整个国家的文化象征。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冲突
非遗是国家的文化瑰宝,按理说是公共资源。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要继续存在,就需要靠特定的传承人来继承和发展,在这个前提之下,传承人的权利就应当是私权化的。如果此时只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对公有化的一面,必将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彻底消失。我认为,在侵犯非物质文化的犯罪行为中,符合侵犯知识产权特征,达到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可以适用刑法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
根据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分析可以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内容同知识产权相关内容重合的部分包括:对于传统美术、书法等作品,我们可以采用著作权规定予以保护;对于基于传统技艺、医药等技术创新可以采取专利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对于一些具有地方地理特征、传承的集体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采取注册集体地理商标等方法予以保护;对于传承技艺已经商业化,可以转化为一定的经济利益这种情况,可以采用商业秘密的方法予以保护。但是以上法律的适用都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明确的权利人。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传承人与普通传承人知识产权冲突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的过程中,由于众多的原因造成传承人年龄老化直至传承有断代的可能性,最终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数量极少,也有可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的过程当中,产生了技术上的分化,将同一项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不同的门类。但是尽管如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仍然存在同一项目中有数个传承人的情况。
根据我国目前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要通过申请、国家相关部门的认定才能成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既然对传承人有着一定的认证程序,那必然意味着经过认证的传承人有着不一样的待遇。
基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做出分类的前提下,如果普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实施了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的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何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我认为应当从两个方面来看:第一,从认定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时间判断。第二,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普通传承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程度、范围来看。
三、刑法完善
(一)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归属
如果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犯罪适用有关刑法中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特征,必须要使权利的归属明确化。根据我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非物质文化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其权利主体可以分为三大大类型:一是国家,具体来说由我国文化主管部门来执行,包括起源地、来源不明但在我国流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是在特定区域内创造、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定群体。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总结说来就是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基于国内的渊源产生的。
因此我认为,应当在侵犯知识产权罪中增加一条法律: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渊源产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二百一十九条犯罪行为的,可分别适用相关规定。
其次,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普通传承人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罪。
第一,地方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真实记录了某一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貌和历史演进过程,它根植于一定区域的文化传统中,呈现出鲜明的地方特色,彰显出与众不同的地域特征和文化特性。第二,内容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了几千年来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优秀文化传统和文明成果,涵盖领域宽、种类繁多、内容广泛,形式包括口头表述、表演艺术、民俗活动、传统技艺等,其中表演艺术又包括传统戏剧、曲艺、音乐、舞蹈、杂技、说唱等。第三,载体多样。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动态、活态的文化形式,光用文字很难表述。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载体具有多样性,能够直观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方便研究者多方位、多层面解读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使普通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更为直观可感,有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弘扬。
2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保护的有效途径
2.1加强法治建设,走上良性轨道
各级档案管理机构要致力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保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岗位责任、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借阅流程等,对非遗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进行细化、具体化,提升科学化管理水平,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保护工作步入法治化、常态化轨道。具体来说,各级文化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实际制定出台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如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办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等。还应加大执法力度,积极开展执法检查。
2.2加大工作力度,收集非遗档案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涵盖面广,内容丰富,载体多样。要加大收集力度,采取多样化的方式和手段,有效开展收集工作。一是全方位收集,即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分布范围广的特点,对档案材料进行“撒网”式收集,尽可能全面收集档案材料。二是抢救性收集,即有计划、有步骤地收集处于濒危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并加快收集步伐,做到收集工作不拖延、收集档案不遗漏。三是收集载体的多样化,即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载体多样性的特点,除了收集文字材料之外,还要注重收集实物档案、声像档案等。2.3采用科学手段,提升保护水平首先,要加快推进档案数字化工作,把存储在传统载体上、以模拟形态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尽快转化为数字形态,实现对原始档案的保护;对研究和保存价值较高、保存状况不容乐观的档案,应优先进行数字化,并实施档案登记备份、开展异地保存,确保档案安全。其次,为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应探索开发能够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软件,开展档案的数字化集成管理,建立档案数据库,实现档案资源的共享。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139(2012)03—0091—9
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了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国的昆曲在列,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始进入国人视野。2004年,我国加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6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同年,文化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我国开始逐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学术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相关研究,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利用引起学界关注,众多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的相关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取得了许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本文对以往的研究做回顾和总结。
在CNKI期刊全文数据库中用高级检索项搜索:“非物质文化遗产”(检索项为“关键词”)+并且(关系)+“旅游”(检索项为“关键词”),检索年份从2003年至2011年11月,结果显示共有文章854篇。从下表可以看出,2006年以后的研究成果数量激增。学者们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的辨证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评价、开发方法、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旅游开发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大量的理论探讨和实证研究。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理论研究
学术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的必要性、适宜性,旅游开发的方法、对策及旅游开发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问题进行了论述。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的必要性
1.旅游开发对物质文化非遗产保护起到的积极作用
许多学者认为旅游开发能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发展旅游能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经济支撑;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宣传,提高民族认同感和自豪感;使一些衰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恢复和振兴;可以提高政府和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等。袁力还提出旅游、游憩街区的开发丰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和载体。姚玲玲认为开展旅游业可以使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有重要意义。
2.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对旅游发展起到的促进作用
谭宏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助于提高旅游资源品味,打造旅游项目品牌,帮助旅游景区、景点再造,增加旅游审美体验。王汝辉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发展民族村寨旅游中,可以满足产品差异化需求。宋河有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在旅游中心城市的有形化利用可以增加城市旅游吸引力,增加城市对区域旅游的向导作用。田青刚则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旅游业态创新的重要元素。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的适宜性
1.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的适宜类型
有学者谈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问题时,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同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而曹诗图、鲁莉提出不是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适合进行旅游开发,表演艺术类、工艺美术类和民俗类旅游开发适应性更为理想。
2.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特征
夏玢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地域性与可移动性并存,观赏性与无季节性并存,综合型与非永续性并存的特征n引。宋河有认为非物质文化旅游资源具备存储上的易逝性,利用上的可持续性,时间上的历史传承性与演变性,空间上的地域性与蔓延性和形式上的多样性等特征。
3.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价值和开发潜力
评价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价值和开发潜力大小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科学、合理开发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有利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旅游开发的良性互动。学者们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进行了研究,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价值集中体现在:审美价值、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考价值、教育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和谐价值等方面。孙九霞则强调遗产价值并不等同于旅游价值。
一些学者采取了定量研究的方法,以期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陈金华、张艳等采用昂普(RMP)分析模式,分别对泉州南音和河南省进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价值评价的实证研究;顾金孚、王显成选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价值、遗产影响力、遗产开发潜力、遗产生态敏感度、遗产旅游开发条件为主要指标体系,对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价值进行了定量评价;郭剑英提出采用模糊总和判断方法来评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并对四川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进行了评价;苏卉构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价值的多层次灰色评价模型,并对河南3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开实证研究1,23);代凌枝等运用特尔菲法和层次分析法(AHP)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对潍坊市各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进行了分级评价;尹华光、彭小舟尝试采用专家问卷法和层次分析法构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潜力评估指标体系。这些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多借助已有的统计分析方法,但这些基于评价体系建立的个案实证性研究为其他非物质文化旅游资源的价值评价提供了范本。
这些定性和定量的研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提供了理论支撑,也是进一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规划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但以往研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旅游资源的适宜类型和前提条件等问题关注较少,研究尚且薄弱。
关键词 民族传统体育 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与传承 思考
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代代人独有的文化基因及共有的文化记忆。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及我国文化生态环境的巨大变化,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问题越来越受专家和学者的高度重视。
一、研究对象与方法
(一)研究对象
以我国少数地区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为研究对象,主要选取云南省各地少数民族、湖北省恩施少数民族等。
(二)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
2.逻辑分析法。从不同角度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分析,并对研究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
二、结果与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民族传统体育
经过不断的研究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逐步明确。2003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UN ESCO)在大会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条文。其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有了具体的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e Heritage)是指被各小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达、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其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第五条就是传统体育和游艺。
(二)我国民族传统体育具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特征,是指它的表现形式和传承方式的非物质性。目前,从我国已开发和挖掘出来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来看,大部分都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主要表现在:1.非物质性。民族传统体育本身没有实体性,需要通过个人或群体的身体活动(走、跑、跳跃、投掷、攀登、爬越等)才能表现出来,才能被人类所认识、欣赏或共享,这是与物质文化遗产最显著的区别;2.民族性。民族传统体育的民族性是指其代表了丰富的民族文化和民族精神的独特性质。民族传统体育源于人们的生产劳动、休闲娱乐、宗教祭祀、军事战争等,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勤劳的中国人民创造并发展了形式多样,种类丰富,富有鲜明民族特色的体育活动。
(三)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的现状
1.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范围难以确定
要立法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首先需要解决的便是权利的归属问题,即要明确民族传统体育的权利主体。权利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而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人。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可以是国家、社群集体、个人等。第一,国家成为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其具体权利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第二,群体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特征,所以集体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也是最为常见的情况;第三,个人也可以成为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从法律角度看,个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2.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着时间期限矛盾
在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各国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保护期限结束则进入公有领域不再保护,商标权也是有一定期限的,期限结束可以申请续展。对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性问题,大多数学者认为民族传统体育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长期延续的过程,作为一个民族或群体短时间内不会消亡,其蕴含的精神价值和物质利益也不会消亡,民族传统体育是世代延续的,每一历史单元都是传播时期,也是创作时期,在一种“叠加式”的积淀中产生又变异、变异又新生。其价值往往随时间的流逝而增加,体现出历史的传承和积淀,经历了长期积累和传承而得以延续,很难适用知识产权保护期限要求。
三、结论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族传统体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其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第五条就是传统体育和游艺。
(二)当今社会,多元文化的发展已经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潮流。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遭遇严重的困境,中国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化保护法律法规欠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模式难以定位,无法使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得到全面、及时、有效的保护。
(三)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间遭受冷落与缺失。工业化、现代化给我国民众带来了便利与财富,也带来了破坏与功利,部分人群在快节奏的今天,抛弃传统,追求新奇。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和经济资源,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法律保护是人类必然的选择。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以及法律属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某一区域或者民族世代传承形成的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及习俗,包括传统民俗活动、礼仪、节庆、传统手工技能等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定群体集体智慧的结晶,它的存在是一个不断进化的过程,有如下几个特征:
1、无形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其存在形态具有无形性,不占据空间。并且人类对它的“占有”也不是实际控制,而是无形的控制。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联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会通过物质形式变现出来,从而才能够让人类对它得以认识。
2、传承性、久远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一蹴而就、短期劳动的产物,而是人类特定群体一代传承一代共同创造、发展的结果,是一种传统习俗和阶段性社会意识的体现以及文化的沉淀,它的传承性与久远性是相伴而生的。
3、主体的不确定性、群体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某个特定人创造的,而是某一地域或者某个民族长期生活实践形成的传统文化习俗,是集体劳动成果,任何个人不能对其主张创造的权利。从另一个角度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对公众开放的,具有群体性。
二、知识产权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
我国于2004年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并正在积极设立专门的法律对非物质文化进行保护,但在学界引起了一定的分歧。有的学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于知识产权客体具有鲜明迥异的特点,以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对其予以有效保护会有一些障碍。也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制度主张创新,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群体性和传承性,不符合现代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机制。但知识产权法是对专利、商标、外形设计等智力劳动成果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从这个角度思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与知识产权制度有一定程度的兼容性。
1、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障碍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其形成、传承与发展过程中不具有足够的广泛性,仅存在并传承于某些特定民族的生活区域或者群体活动中,带有鲜明的传统色彩。其内容与现代知识产权客体不相符,因此用知识产权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会有一些障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公有领域,无法确定其权利主体的具体范围;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私有财产范围;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创性难以确认,而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人类智力成果。
2、知识产权制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存在一定程度的兼容性
知识产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绝对的对立,随着科技不断发展与人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制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间有一定程度的兼容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开放的、动态的、不断创新的制度体系,随着人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认识不断加深,在一定时期内有可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囊括为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范围之内;第二,知识产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人类智力劳动成果,具有无形性,这是两者之间的共性;第三,知识产权制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之间的差异不会对知识产权制度构成根本性冲击,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群体性,但并不表明知识产权制度对群体性、公有性的排斥。
知识产权制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之间既有差异性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障碍,也存在两者之间的兼容。在法律体系中唯有知识产权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有关联性,为了实现知识产权制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理想的做法是实现在知识产权制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与对接,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宏观框架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辅以单行立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囊括在不断发展的知识产权范围之内。
参考文献:
[1]安雪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兼容与互动[J],河北法学,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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