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的法律法规模板(10篇)

时间:2023-08-30 16:25:3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常用的法律法规,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常用的法律法规

篇1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五条 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四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篇2

中图分类号:H3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3-0076-02

冠词是一种虚词,用于名词之前,起限定说明的作用。因此,冠词不能离开名词单独使用。冠词分不定冠词(a、an)、定冠词(the)和零冠词(零冠词即不使用冠词)。

一、不定冠词

不定冠词有a,an两种形式,当紧跟着冠词的第一个音素为辅音音素(注意:不是辅音字母)时用a;当紧跟着冠词的第一个音素为元音音素(注意:不是元音字母)时用an。

不定冠词用于单数可数名词前,基本意义是不定代词,常表示类指定义和量指定义,也可用于其他情况。

(1)用于第一次提到某人或某物时,表示类别,指某一类人或事物中的一个;泛指一类人或事物,以其中一个代表一类,相当于any。

A.He is a doctor.他是个医生。

B.A bike is an important transportation tool in China.在中国自行车是很重要的交通工具。

(2)表示数量,表one, same或every的意思。

A.I will return in a day or two.(=one) 我将在一两天后回来。

B.They are of an age.(=the same) 他们年龄相同。

C.The doctor told her to take the pills three times a day.(=every) 医生让她每天服药三次。

(3)用在序数词前表示“又一,再一”,相当于another。

A.This novel is so well written that I want to read it a second time.这本小说写得很好,我想再看一遍。

A.This is the third time I have been here.I want to be here a fourth time.这是我第三次来这里,我还想再来一次。

(4)用在姓名前,表示“某一个,某位”,也可表示“一位”,相当于a certain。

A.A Professor Zhou applied for the post.某位周教授申请了这个职位。

B.A Mr.Thomson is waiting for you in the yard.一位叫汤姆森的先生在院子里等你。

(5)用于抽象名词前起具体化的作用。

A.This dictionary is a great help to me.这本字典对我帮助很大。

B.It’s an honor for me to attend this party.能参加这个晚会对我来说是种荣幸。

(6)通常成对出现的名词(被视为一套或一体),一般只用一个不定冠词,如:a knife and fork一副刀叉。

(7)用于某些固定词组。

all of a sudden 突然 do a good deed 做好事 as a matter of fact 事实上 have a look 看一看 make a face 做鬼脸 make a living 谋生 have/get a cold 感冒 in a word 总之 do sb.a favor 帮某人一个忙

二、定冠词

定冠词用在辅音前读[],如the girl;用在元音前读[i:],如the apple。

(1)特指。1)上文已提过的人或事物;2)说话双方都知道的人或物;3)限定性后置定语修饰的人或物。

A.I bought a new bike yesterday.The bike is in the small hut now.我昨天买了辆新自行车,那辆自行车现在在小棚里。

B.Did you give the letter to Mary?你把信给玛丽了吗?

C.The bread sold in this shop is very well made.这个商店卖的面包做得很好。

(2)用于集体名词之前表示事物的整体或全体成员。

The English have a wonderful sense of humor.英国人非常有幽默感。

(3)用在姓氏复数前,表一家人或夫妇二人。

A.The Whites went out to eat.怀特一家人出去吃饭了。

B.The president visited the Browns last Sunday.上周日校长拜访了布朗夫妇。

(4)用在年代、朝代名词及逢十的数词(表某个年代)前或用在表示方位的名词前。

the Qing Dynasty清朝;the Spring and Autumn Period春秋r期;the 1930s 20世纪30年代;the north北方。

(5)用在表度量单位的名词前,表示 “每一”。如by the hour/ day/ week/ month/ year/ dozen/ yard/ ton/ kilo,但是size/weight/time这类名词跟by连用时不加定冠词。

A.We got paid by the month.我们按月计酬。

B.Meat is sold by weight.肉按重量出售。

(6)与形容词、动名词、过去分词连用也可表类指。

the old 老人 the wise 智者 the unknown 未知的事物

(7)用于表示涉及身体或物体某一部分的介词短语中。

A.He hit me in the face.他打了我的脸。

B.An apple fell from the tree and hit him on the head.一个苹果从树上落下,砸在了他的头上。

C.The little girl pulled me by the sleeve.那个小姑娘拽住了我的袖子。

(8)用于序数词、形容词和副词最高级之前(但副词最高级前的the 可省)以及用于only, main, sole, same等修饰语之前。

A.I live on the third floor of that building.我住在那栋楼的三楼。

B.She is the youngest student in the class.她是班上最小的学生。

C.The same causes produce the same effects.种瓜得瓜,种豆得豆。

(9)与其他词构成固定词组。

in the end最后;at the same time 同时;go to the doctor’s 去看医生;by the way 顺便说;the other day 几天前;go to the cinema 去看电影。

三、零冠词

(1)泛指一类人或事物不特指具w的人或事物。

A.I like flowers.我喜欢花。

(2)名词前已有this, that, my, your, some, each, no, any 等指示代词、形容词性物主代词、限定词以及名词所有格等限定时不再用冠词。

A.She is not my type of woman.她不是我心目中的那类女人。

B.He went to some place in France.他到法国某地去了。

C.Each student must hand in his exercise book.每个学生必须上交作业本。

(3)有些纯不可数名词永远不能与定冠词连用,如:baggage, luggage, furniture, health, weather, fun, space(太空), advice, word(=news), progress, information, news, luck, wealth(财产)等。

A.Beyond the stars, the astronaut saw nothing but space.除了星星,那个宇航员只看见了太空,没看到别的东西。

(4)在星期、月、季、节假、洲、称呼、头衔、职务、三餐、球类、学科、棋类前用零冠词。

A.There is four seasons in a year___spring, summer, autumn and winter.一年有四季――春、夏、秋、冬。

B.Mr.Liu is chairman of the meeting.刘先生是这次会议的主席。

四、冠词的活用

(1)一些机构、组织、交通和通信手段的名词前,如用冠词,语义不同。

A.My sister went to university last month.I’ve been to the university to visit her twice.我妹妹上个月上大学了,我

已去那所大学看过她两次。

B.He seldom went by bus, so she was surprised when seeing him on the bus.他很少乘公共汽车,所以看见他在那辆公共汽车上她感到很惊讶。

(2)man 作“男人,人”,word作“字,词,话”时,可根据需要与相应的不定冠词或定冠词连用;但man 作“人类”,word作“消息,信息”时,需与零冠词连用。

A.For a long time they walked without saying a word.他们一言不发走了好长时间。

B.Word came that I was needed at home.有消息说家里需要我。

C.Man can conquer nature.人定胜天。

D.He is a difficult man to deal with.他是一个难相处的人。

(3)有无冠词的短语的区别

at table 进餐

at the table 在桌子旁

In front of 在......(外部)的前面In the front of 在......(内部)的前面

on earth 究竟

on the earth 在地球上

Out of question 毫无疑问

Out of the question 完全不可能

take place 发生take the place 代替

In future 今后

In the future 将来

take advice 征求意见

take the advice 听从劝告

He is in class.他在上课。

He is in the class.他在那个班里。

He is still in office.他仍在执政。

He is still in the office.他仍在办公室里 。

篇3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113-01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及其认定

“市场支配地位”是欧共体竞争法中的重要概念,但其条约本身并未明确定义。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市场上因取得诸如市场份额、技术、资金、资源等优势而不受其他企业竞争的影响与威胁并能在竞争中不依赖于任何其他企业操纵市场产品的价格与供应的市场地位。

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须以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为前提。在认定标准上,竞争法理论中无统一模式。我国《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具有下列因素: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此外,《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当经营者在特定市场的占有率达到一定标准时,也可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可以定义为企业为了维持或增强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利用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反竞争行为。各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控制主要有概括与列举两种体例。我国《反垄断法》借鉴国际经验,并主要根据我国的经济现实情况采用列举方式,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不正当的价格行为;2.差别对待;3.强制交易;4.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5.掠夺性定价;6.独家交易,又称排他易;7.拒绝交易;8.限制转售价格。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的必要性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共同点就是都损害了消费者福利及社会总体福利,滥用行为的目的在于达到挤走竞争对手、限制或排斥竞争、独占市场等目的。可将其竞争产生的影响主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排挤竞争对手,限制市场竞争;二是超高定价损害消费者利益;三是构成市场进入壁垒独占市场。我认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经济发展及市场竞争的影响最终的结果是综合性的,也许在某个时期内表现为以上损害或影响的某个方面,但最终都将归结为对消费者福利、对经济效率、对市场竞争的损害,因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立法规制是完全必要的。

四、我国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

(一)我国现行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立法及存在的问题

现行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立法首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际上该法并不是一部纯粹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是一部禁止不正当竞争与部分反垄断法的全并立法,其中多个条文是针对有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此外,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立法的还有我国的《价格法》及《招标投标法》。我国还有一些相关行政法规也对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了立法。从上述我国相关立法来看,主要问题有:立法零乱、分散;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理论不成体系。

(二)我国现行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及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执法工作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主,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特别是对重点行业中的滥用独占地位行为。尽管如此,我国现阶段执法仍暴露如下问题:一是执法机关政出多门。我国现阶段形成了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多家行政机关都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使执法权从而造成权力交叉、互相推诿、效率低下的局面;二是执法机关权威不够,查处力度不足。对有些滥用行为,由于几个执法部门都可行使管辖权也导致管辖执法力度受到限制的局面。

五、对我国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立法与执法建议

(一)适用合理原则分析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具体的案件对滥用市场支配行为的认定都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都采用了大量的经济学分析,并且不同的个案所侧重采用的经济学理论分析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在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要适用合理原则进行具体分析,而不能直接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简单加以禁止。

(二)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当建立申报豁免制度

篇4

我国反垄断法的任务就是对经营者进行监管,以防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以及违反后如何对经营者进行处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有效控制,可以稳定市场竞争秩序。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概述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1] 。

(二)我国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标准

我国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我国将市场结构标准作为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即把市场份额作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为了避免市场份额这一单一因素不足以充分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我国《反垄断法》也还规定了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其他因素。

我国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具体。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二、中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对比

(一)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对于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经营者,必须被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如果该支配地位是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的除外。《反垄断法》第12条首次对经营者进行了界定,并扩大了范围;《反垄断法》第17条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了总结,详细列举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使得对一企业进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时有法可依;第18条对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应考虑的因素也做了详细规定。

(二)美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

在美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常由《谢尔曼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两部法律来规制。根据《谢尔曼法》的规定,个人或者企业企图对一行业形成垄断或者与他人合谋形成垄断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的规定,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的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规则任何个人或公司违反,联邦贸易委员会就可以向区法院提讼,对相关责任人给予30万美元的罚款。市场垄断或企图垄断是这两部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三、通过对比得出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存在的问题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和标准欠缺

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欠缺。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只考虑了六种因素。分别是:第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第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第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第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第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第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对市场份额标准的规定不适合我国国情。我国《反垄断法》第19条对推定为市场支配地位的数额进行了确定。具体数额本文前边部分已经陈述,与美国、欧盟等地相比来说,我国的标准不是很严格。这种推定对于认定市场支配地位而言门槛太高,不适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二)反垄断执法主体不明

国外的反垄断执法机构都是独立的部门,其独立是为了反垄断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避免执法力度不够。而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是由国务院下设的反垄断委员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其授权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应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组成。这种反垄断执法结构会使得反垄断执法权力得不到集中,大大削减执法力度。

(三)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

依据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它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但过于笼统、不具体,没有具体的执行标准,这就给执法人员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易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

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存在问题的完善建议

(一)市场份额额度可以适当下调

一个经营者的市场份额额度达到30%以上,两个经营者作为整体的市场份额额度达到50%以上,三个经营者作为整体的市场份额额度达到70%以上的,则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进一步确立国家反垄断执法的独立部门

反垄断执法是一个复杂且专业性的过程,必须确立一个独立于当地人民政府部门且极具权威的执法机构才能有效避免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切实加大反垄断执法工作的力度。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增强我国反垄断执法能力还是从提高法律规制效率的角度考虑,我国都应该进一步确立国家反垄断执法的主体,从而加大执法力度。

(三)明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

对于行政责任应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增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成本,使企业不敢违法,真正起到威慑的作用。民事责任的规定应该更加细化,使反垄断执法机关在认定或推定企业是否具有支配地位时有法可依,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对于刑事责任,我国《反垄断法》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

五、结语

我国随着深化改革的深入,经济将得到进一步的增长,必然会促进一大批公司、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当然会不可避免的使部分企业在相关市场形成支配地位,这就对我国的反垄断法提出了新的挑战。我国《反垄断法》也要紧跟时代的步伐,不断的进行完善与修订,以适应我国的基本国情,从而满足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

篇5

[关键词]物流法律法规;教学设计;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F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42-0178-02

高等职业教育要以培养岗位能力为中心、理论教学和实践训练相结合。物流法律法规课程是物流管理专业一门职业基础课程,在课堂教学中,要体现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模式,重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1高职教学特点及物流法律法规课程必要性分析

根据教育部2011年12号文件,高等职业教育具有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双重属性,其主要任务是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这就要求高职教育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教学必须有明确的导向性,要以学生的就业为导向,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目标。强调以能力为本位,重视实践能力的培养。由于教学目标的导向性和教学要求的必需够用性。二是高职教学的课程结构针对性要强、能培养高等实用性人才。这就需要在进行内容选取时必须做到实用性、针对性,必须根据就业需要去有的放矢的选择教学内容,恰当处理好近期的就业“必需够用”和将来的发展“迁移可用”的关系。三是高职教育的教学方法重点强调实践性,这是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基本保证。在教学的过程中坚持以学生为本,加强学生的专业技能培养,同时要把学业与就业紧密结合,注重职业素质的培养,努力使学生通过实训教学获得就业的技能。四是高职教育的教学组织具有灵活性,教学模式、教学方法具有多样性,最大限度促进学生个性与特长的和谐发展,实现专业、就业的贯通。不同的专业、不同的学制、不同的对象、不同的要求,其教学模式与方法可不同,以适应复杂多样的教学情况。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物流行业要良性发展也要遵循相应的行为准则。从事物流行业的专业人才不仅要掌握物流专业知识,也要熟练掌握与物流相关的法律法规。因为只有在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熟练运用运作规则的前提下,才能充分利用整个社会发展的大环境,追求利润的最大化。物流法既是物流业健康发展的保障,也是广大从业者完成岗位职责必须了解与掌握的职业必修课。完善的物流法体系使物流业运作流畅,而对物流法的掌握则会大大提高具体物流活动的安全性,规避风险,提高效率,从而有利于微观主体利益的实现。物流法律法规是一门具体介绍物流活动各个环节相关法律法规的课程,它既包含法律基础理论,又有实际应用能力,是学生从事现代物流业务操作活动必备的知识,对常用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应用是学生必修的技能。其作用是让学生从整体上对现代物流业务所遵循的常用法律法规有基本的认识,培养学生在专业领域中运用法律武器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课程设计思路

21准确把握课程定位

课程设计理念应遵循以职业能力培养为重点,与行业企业合作进行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开发与设计,充分体现职业性、实践性和开放性的要求。物流法律法规课程是物流管理专业职业基础课,综合性、实践性较强,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了解物流运作中的基本法律法规,具备查找、解释和运用物流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并运用相关法律法规与基本规则、依法参与物流活动的工作能力,对具体的物流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具有判断分析能力,强化法制意识,养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和习惯,达到国家职业资格助理物流师标准的相关要求。

22分析教学对象,了解教育需求

高职院校的教学对象是直接影响教学质量的重要因素,也是构建人才培养模式的基础。因而分析和研究教学对象很有必要。目前,大多数高职院校的生源整体素质偏低,起点不一,差别较大。我国高职教育的生源类型主要包括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普通高中毕业生等,绝大多数是来自普通高中。这些学生入学起点不同,文化、专业素质不同,甚至生理、心理素质也有差别,因此,高职院校的教学对象素质结构复杂,水平参差不齐,教育难度较大。具体来看,高职高专学生的学习情绪化较强,对感兴趣的东西学习积极性较高,而对于内容枯燥的内容则学习效率较低;学习动机多种多样,有的甚至学习动机不明,因此在组织教学过程中必须注意结合社会实际,增强教学的生动性,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对实践性环节的学习兴趣明显高于理论课程的学习,我们应该通过加强实践教学,来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在教学过程中也要注意帮助学生认识、启发学生的学习动机,特别关注学习动机不明的学生,帮助他们建立起强烈的学习动机。

23融合“物流”与“法律”两大主题,选定教学内容

物流法律法规是介绍与物流活动相关的法律规范,课程总体设计要融合“物流”与“法律”两大主题,要以物流管理专业相关工作任务和职业能力分析为依据确定课程目标,设计课程内容,以工作任务为线索构建任务引领型课程。

由于物流行业的经营和物流活动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体系十分庞大,所以课程结构的设计要以现代物流活动中所涉及的常用法律法规为主线。课程内容的选取,紧紧围绕完成工作任务的需要,并充分考虑了学生对知识、技能和态度的要求,先进行物流法律法规基础的认知,然后将其工作任务分解为物流市场主体的设立与组织管理、物流运作中合同签订与履行、物流运作业务法律与规则的认知、国际物流运作业务法律与规则的认知、物流活动中保险法规的适用、法律纠纷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的承担等几个工作任务,以有利于学生循序渐进地从整体上认识和掌握现代物流业务运作中常用法律法规与规则。其法律法规内容主要包括:物流法基本理论、企业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物流采购、运输、仓储法律制度、物流保险法律制度、物流法律制度、国际货物运输。重点放在民事法律行为与、合同法及合同法中保管、储存和运输等。

24灵活选择运用各种教学方法

高职教学要紧紧围绕“任务驱动、项目导向”的教学思想设计选用教学方法。在课程各项目模块中相关知识与能力训练均围绕项目实施或任务完成而展开,并要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培养他们主动探究知识的能力,探索适合高职物流法律法规教学方法,常用的有:①案例教学法,以案例为基础,教师在向学生讲述一定的基础知识后,设计案例,让学生对案例进行认真分析和思考,相互辩论,学生通过自己的积极参与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②分组讨论法,老师给出案例作业,分小组讨论完成作业,发挥小组成员的集体智慧,形成集体项目成果,相关知识在讨论中得到了强化,专业素养在讨论中得到训练。在教师的引导下,课程教学过程中教师采用以学生为主体的导学式教学法,充分发挥小组研讨和协同作业的学习方式,广泛应用启发式教学、竞争式教学,可以较好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自主学习能力以及判断、思考、团队合作能力,最终达到理论知识、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的培养目标;③模拟法庭教学法,学生在了解案情后分配角色,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完成整个案件的处理,这是一种在模拟的诉讼环境中熟悉、了解具体的审判过程,直接面对法律实践问题,促进理论化、体系化的知识转化为具有实用性、操作性知识的一种方法。

3结论

物流法律法规课程内容涉及面广、不成体系,该课程性质决定了对教师能力有更高的要求,即教师要转变教学观念、克服传统的教学思想,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教师还要具有扎实的物流管理各环节及流程知识,具备运用法律解决物流在各岗位发生的纠纷和争议的能力,有一定的教学方法和教学艺术。在课程教学中要体现 “以学生为中心”、“以任务为中心”的特点,为学生创造自主型、竞争型学习环境,有效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因材施教,注重学生学习能力与潜力的培养,同时也有利于锻炼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以及创新能力的训练。

参考文献:

[1]赵志群对高等职业教育特色的理论思考[J].职教通讯,1999(6).

篇6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将为甲方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咨询高级会员服务,并针对会员权利与义务达成以下约定:

一、会员可享受的服务与权利

(一)免费服务项目:

a)会员确认书及紧急援助热线电话号码,在任何时候当您碰到法规方面的难题或发生紧急事宜时,可获得咨询和紧急援助。

(1)电话咨询:咨询时间为:_________(工作日),咨询电话:_________;

(2)专家面谈分析:通过事先电话预约,法规专家将面对面与您共同分析您在工作中遇到的法规、合同、争议等问题,同时为您出具合理的建议。

b)享受最新劳动法律法规速递(电子邮件形式)。

c)享受_________网站免费赠送的_________元的培训费(可抵扣_________网站举办的各种培训课程:如讲座、座谈、专题培训、研讨会、论坛等)。

d)年度内免费在_________网站刊登hr招聘职位。

e)全年免费访问会员专用的_________网站法律法规专页,享受以下专业的网上查询及电子咨询服务:

(1)各地工资及社会保险缴费信息查询;

(2)各地劳动合同条例及标准合同查询;

(3)人力资源分类法规及实用工具查询;

(4)国内主要劳动法规(英文版)查询;

(5)网上查询劳动法律法规原文汇编(国家、当地省及省级城市);

(6)全国各地最新劳动仲裁案例解析;

(7)常见问题解答及最新热点话题;

(8)hr专区资料下载(培训讲义、hr案例);

(9)hr工具样板:员工手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竞业协议、劳务外派合同。

f)当地劳动法律法规汇编(电子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当地省及省级城市劳动合同条例;

(3)当地省及省级城市社会保险条例;

(4)当地省及省级城市其他常用劳动法律法规;

(5)hr工具样板:员工手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竞业协议、劳务外派合同。

g)_________网站将免费协作会员单位聘请知名劳动仲裁律师。

h)免费享受由_________网站法律顾问及人力资源咨询师提供的人事制度、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员工手册审核服务。

(二)优惠服务项目

a)享受hr联盟会员的各项服务,并协助企业办理劳动年检。

b)由_________网站组织专家对单位出现的紧急事件进行及时处理。

c)组织参加与劳动局官员的茶话会。

d)会员单位可享受六折优惠参加劳动法规讲座、座谈、专题培训、研讨会、论坛,与政府官员、劳动法律法规专家及同行业人士定期进行交流。

e)优惠购买_________网站推出的vcd管理课程。

f)八折优惠参加_________网站举办的hr管理培训课程、研讨会以及国内外相关hr交流活动,并可优惠获得劳动法律法规其他顾问服务。

g)八折享受_________网站职业信用管理与职业信用担保服务。

篇7

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现状

城市生活垃圾种类多样,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的处理技术是非常重要的工作,目前常用处理技术包括以下几种。

1.1填埋处理。填埋是应用最早,使用最广泛的处理技术,早期填埋处理没有对后期影响进行考虑,时间一长,填埋气、渗滤液等会给周围环境带来较为严重的污染问题。后来随着技术发展与创新,卫生填埋处理技术出现并得到应用,该处理技术比较成熟,操作简单,处理量大,投资较少,运行费用相对较低,能适应所有种类垃圾处理工作。填埋也是目前我国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约80%垃圾采用填埋方式处理。此外,填埋技术还取得较大进步与创新发展,深圳、广州等城市采用HDPE膜防渗技术,一些地方还能收集填埋气体并将其用作发电。填埋处理需要做好厂址选择工作,完善各项设施建设,避免污染地下水。

1.2焚烧处理。将垃圾放在特殊设计的封闭炉中焚烧,炉内温度控制在980℃左右,焚烧之后能让垃圾容量减少,重量减轻,降低对周围环境带来的污染。目前垃圾常用焚烧处理方法为直接焚烧法,在缺氧条件下利用其热能产生裂解和凝固反应,实现洁净燃烧的目的。焚烧处理能将垃圾无害化处理落实到位,对环境影响较少,但排放的气体会危害人体健康,设备投资较大,运行成本也相对较高。

1.3堆肥处理。通过堆肥处理,利用细菌、真菌等微生物和新陈代谢的作用,通过微生物繁衍将有机物转化为腐殖质,该技术的核心是堆肥过程微生物正常繁衍。常用堆肥处理方式为自然通风堆肥、强制通风堆肥、筒式发酵仓堆肥三种不同方式,实际工作中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堆肥处理方式。随着技术发展,堆肥处理后的垃圾能转化为有机肥,将其应用到农业生产和种植过程中,能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1.4综合处理。将填埋、焚烧、堆肥等三种方式结合起来使用,发挥各种垃圾处理技术的优势,实现垃圾处理无害化和资源化。将多种处理技术综合起来使用,能有效发挥各种技术的优点,实现资源有效回收和利用,提高垃圾处理效率。并且处理后的体积只有原来体积的30%左右,有效避免二次污染,提高垃圾处理效益。

2.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管理现状

由于一些地方的重视程度不够,资金投入欠缺,工作人员素质偏低,导致目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2.1法律法规不健全。有关城市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只对城市垃圾处理做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的、配套的、健全完善的规定,难以有效指导具体工作开展。对违法义务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健全,地方性法律法规不完善,影响其作用的有效发挥。

2.2管理体制不完善。城市垃圾处理由当地政府、环卫部门管理,各项工作的监督、管理、执行基本是一家,影响工作效率提高。并且不同部门的责任不明确,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现象,影响管理工作水平提高。

2.3垃圾处理资金缺乏。尽管政府部门对垃圾处理的资金投入在增加,但资金仍然存在短缺现象,所有费用基本由政府承担,加大政府财政压力。受到资金投入的限制,城市垃圾处理设施不完善,数量不足,影响工作效率提升。

2.4公众环保意识淡薄。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淡薄,保护周围环境的自觉性较差,乱扔垃圾现象随处可见,对周围环境保护不重视,随意破坏周围环境,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不利影响。

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管理对策

为应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管理存在的问题,提高垃圾处理水平,实现对各类资源的有效利用,今后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改进和完善对策。

3.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城市环境保护、垃圾回收和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健全配套规定,将垃圾处理相关规范要求细化和落实。例如,对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废旧电池废弃物回收和处理等,制定专门管理条例,有效指导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各地政府也要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需要,完善规范标准、管理条例,建立奖惩激励机制,激发人们参与垃圾处理的主动性,更好约束和规范人们各项行为,促进垃圾处理工作效率提高。

3.2改进垃圾处理管理体制。明确划分部门职责,建立责任明晰的管理体制,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管理责任制,提高管理工作力度。转变政府职能,将垃圾清理、处理等工作推向市场,由企业承包和处理生活垃圾,自负盈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提高垃圾处理效果,达到美化城市环境的目的。

3.3健全垃圾处理收费体系。对居民征收一定数额的垃圾处理费,减轻财政负担,填补资金空缺。通过网络、报纸、杂志等,向广大公众宣传环境保护、垃圾处理等相关信息资料,提高他们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健全城市生活垃圾收费标准,坚持“谁污染,谁付费”原则,提高人们缴费的自觉性,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3.4提高广大公众环保意识。当地政府应该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媒介,向人们宣传环境保护、垃圾处理等方面的知识。或者组织专家讲座,发放垃圾处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手册,营造良好氛围,提高环境保护自觉性,让广大市民自觉保护周围环境。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宣传环境保护的相关知识,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以取得更好的工作效果。

3.5对城市垃圾进行分类回收。为控制污染源,提高垃圾处理效果,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是十分必要的。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分类回收设施,加大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健全分类回收法律法规,率先在有条件地区先行推广,然后逐步扩大范围,提高垃圾分类回收和处理效果。

4.结束语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同时也与人们日常生活,城市环境密切相关。实际工作中应该根据具体需要,采取有效的处理技术,并认识垃圾处理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从法律法规、管理、收费、公众参与、垃圾回收等方面入手,采取有效的管理对策。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顺利进行,实现对资源的有效利用,为人们生活创造良好环境。

参考文献:

[1]陈钦,周小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技术现状及其管理对策探讨[J].科技创业家, 2011(11), 314

[2]王国安,刘伟.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及焚烧炉渣资源化利用研究进展[J].江苏建筑, 2014(6), 9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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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

学以致用的原则。紧紧围绕工作岗位的特点和要求,把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同研究解决粮食工作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增强培训的针对性。

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粮食系统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内容,科学合理地设置培训课程,及时总结培训经验,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三、培训内容

一是增强机关公务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贯彻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实施方案,采取集中与自学相结合的学习方式,努力在粮食系统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

二是提高粮食行政执法业务水平,局监督检查处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法制业务学习,分析讨论案例,对行政执法中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三是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通过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行政执法人员全年培训学习时间不少于15天,其中:市法制办负责公共法律知识集中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6天;本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9天。对国家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订好学习宣传提纲,及时组织学习和宣传。

四是对系统内的企事业法人代表,利用工作会议的机会,以会代训,提高他们带头学法,带头守法,带头用法的意识,以粮食人的表率带动全社会的粮食经营者,使全社会的粮食流通管理秩序再上一个台阶。

五是继续做好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工作,扩大社会影响,在报纸、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国家粮食流通法律、法规、政策,以提高粮食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和诚信经营素质,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守法经营的氛围公务员。

四、几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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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信息化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及通信技术对消防信息进行采集、储存、处理、分析和挖掘,实现消防信息资源和基础设施高质量、高效益的共享与共用的过程,其实质是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各项消防工作实践活动中对消防信息资源进行广泛而深入地开发利用,为防火、灭火等各项工作提供决策性地信息支持。在消防工作的实践中,随着消防标准化和法制化的长足发展,信息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技术手段,显得越来越重要。然而目前,我国消防标准及法律法规的信息化建设远远不能满足当前消防标准化和法制化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信息化管理机制不完善、数据库设计不合理、信息化平台不健全等方面。因此,为了有效解决消防部队在实际工作中的困难,有力推动我国的消防标准化进程,促进法制化建设发展,亟需开展消防标准及法律法规信息化方面的深入研究。

1我国消防标准及法律法规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

公安部消防局根据《“金盾工程”总体方案设计》的要求,并结合消防工作实际,制定了《全国公安消防系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的问题。消防标准及法律法规信息化建设成为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

1.1推进消防标准化和法制化进程目前,我国形成以消防法为主干,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为枝干,以地方性消防法规和政府规章为补充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消防工作已形成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局面,为推动消防行政执法工作沿着法制化轨道健康、顺利发展提供了可靠依据。我国消防标准化工作中普遍存在标准和规范制修订工作不协调、标准体系不健全、标准制修订周期长和采标不及时等问题,其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信息化建设不健全。无法及时了解最新的发展动态,更新已有的知识储备,难以将我国现状与国内外发展情况相结合,协调各部门间的工作安排,促进标准化的进程。同时,在消防法制化走进千家万户的今天,对于消防执法人员和消防主体来说,学习和运用法律知识是公正公平执法的必要手段。在使用法律过程中,能够快捷高效地找到适合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标准规范,为监督执法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和技术保障,将大大加快消防法制化的步伐。因此,消防信息化以其高效快捷的特点,必将为推进消防标准化和法制化的进程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1.2提高消防部队工作效率消防信息化的目的是实现资源高度共享,信息高速传递,以提高工作效率。近年来,我国已完成了消防信息网络的基本建设,各地相继实现了消防三级网联网,建立了网站主页,开发应用了一批消防信息管理软件,并实现了网上公文收发、网上执法、网上数据传输和网上消防宣传等电子政务体系。以消防信息局域网为基础的消防信息化建设,大大增强了消防部队快速反应能力,提高了消防行政决策水平、灭火指挥能力和消防监督管理效率。然而,消防标准和法律法规作为消防执法的基本法律依据和准则,是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使用频率最高、实用性最强的法律标准依据。其信息化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消防标准及法律法规的准确查阅和优先选用,将极大地提高消防部队工作效率。

2我国消防标准及法律法规信息化建设存在问题

2.1信息化管理机制不健全我国消防标准和法律法规是由不同的机关实施,缺乏一套完整的管理机制统一管理和专门的机构进行组织协调,无法形成合力,促使工作脱节。以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消标委”)为首的消防标准化组织成立了标准规范处,专门负责消防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宣贯、协调等工作。针对基层普遍反映消防标准规范资料查找不便、无法实时跟踪采标等问题,“消标委”及时转变传统管理模式,在公安网和互联网上开设网站,及时标准规范信息,为社会公众和消防部队提供标准规范制(修)订信息服务以及常用技术规范目录查询功能。然而,由于缺少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信息化建设的管理,“消标委”开设的网站已经很少有信息更新,使公众对消防标准化的工作无从了解,特别是使消防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工作沿用传统印发、征稿等方式,落入繁琐低效的工作盲区。在我国,消防标准规范制(修)订工作主要包含制、修订标准的立项计划、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标准草案报批稿四个环节。在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完成以后,将由项目组所在单位相关专业专家审查讨论并修改后,印发到“消标委”相关的分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及通讯委员和相关的科研、生产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在制(修)订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和分歧,对于该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绝大多数使用者来说,是不可见、不透明的,更无法有效参与到标准规范的制(修)订过程中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2.2标准法律数据库不规范我国现行消防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共40余部,涉及消防管理、监督职责等方面。消防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共270余项,涉及消防术语、符号、基础实验方法、固定灭火系统、灭火剂、消防车泵、消防器具、个人防护装备、消防逃生救援器材、消防电子、阻燃防火材料、建筑构件耐火性能、火灾鉴定、消防管理、灭火救援工作等具体专业领域。公安部作为主编部门制定的消防规范共31部,主要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在消防安全布局、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建筑耐火等级、安全疏散、防火分区、防烟分区、消防给水、消防设施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技术要求。在共计410余部的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中,涉及内容广泛,往往对同一问题进行多次规定。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汽车库规范》)为例。在《建规》第2.0.1条中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3.0.2条将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分为三级;《建规》第5.1.1条和第5.1.3条规定的建筑防火分区间每层允许的最大建筑面积与《汽车库防火》第5.1.1条存在明显差异。消防部队在监督执法中,查阅标准规范及法律法规时,资料匮乏,查阅难度大,一般只能依靠于消防部队配备的标准规范图书和下发的法规文件。在《消防技术标准目录光盘》中,附有类似的软件。该软件普及性不够,与用户交互性不强,只能作为一个标准规范的简单查询之用。中国消防在线的消防规范网,标准范围较宽,且使用过程中提供的查询条件较为单一,仍需注册用户方可使用,查询便利性不足。因此,消防工作人员在遇到相对复杂的问题时,往往感到无所适从,难以进行准确查询和优先选用。

2.3消防标准及法律信息化平台不健全国外的消防信息化建设已经很完善。以美国最大的消防标准制修订机构美国消防协会(NFPA)为例。其信息化建设非常完善。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往往分散地在各个消防网站上。在消防实际工作中,难以快速查阅和准确选用,造成工作效率低下、监督执法不便。近年来,“消标委”很少动态信息,更新速度较为缓慢,不能及时反映“消标委”的工作动态和消防标准规范的制修订信息。在“消标委”信息化系统中,包含国家标准化动态、消标委动态、已颁布标准目录、标准制修订计划、新颁布标准等11个模块,但其中近半数为灰色链接,不可用;其他亦可归结为标准化动态新闻和标准制修订进程两个方面。网站更新速度缓慢,数据库内容单薄,暂时没有提供与访客交流的互动平台。可以说,我国标准及法律法规信息化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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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高师计算机专业;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

人类进入21世纪,现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正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信息提供能力和检索能力风靡全球.

网络已成为人们尤其是大学生获取知识、信息的最快途径.网络以其数字化、多媒体化以及虚拟性、学习性等特点不仅影响和改变着大学生的学习方式生活方式以及交往方式,而且正影响着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取向,甚至利用自己所学的知识进行网络犯罪,所有这些使得高师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从事网络教学、实践的计算机专业的教育工作者来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这不仅因为,自己一方面要传授学生先进的网络技术,另一方面也要教育学生不要利用这些技术从事违法活动而从技术的角度来看,违法与不违法只是一两条指令之间的事情,更重要的是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将来可能成为老师去影响他的学生,由此可见,在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中开设与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课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抓住机遇,研究和探索网络环境下的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教学的新特点、新方法、新途径、新对策已成为高师计算机专业教育者关心和思考的问题.本文主要结合我校的实际,就如何在高师计算机专业中开设信息安全法律课程作一些探讨.

1现有的计算机专业课程特点

根据我校人才培养目标、服务面向定位,按照夯实基础、拓宽专业口径、注重素质教育和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培养的人才培养思路,沟通不同学科、不同专业之间的课程联系.全校整个课程体系分为“通识教育课程、专业课程(含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方向课程)、教师教育课程(非师范除外)、实践教学课程”四个大类,下面仅就计算机专业课程的特点介绍.

1.1专业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是按学科门类组织的基础知识课程模块,均为必修课.目的是在大学学习的初期阶段,按学科进行培养,夯实基础,拓宽专业口径.考虑到学科知识体系、学生转专业等需要,原则上各学科大类所涵盖的各专业的学科专业基础课程应该相同.主要内容包括:计算机科学概论、网页设计与制作、C++程序设计、数据结构、操作系统等.

1.2专业方向课程各专业应围绕人才培养目标与规格设置主要课程,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设置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同时可以开设2—3个方向作为限选.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兴趣和自我发展的需要,在任一方向课程组中选择规定学分的课程修读.主要内容包括:计算机网络、汇编语言程序设计、计算机组成原理、数据库系统、软件工程导论、软件工程实训、计算机系统结构等.

1.3现有计算机专业课程设置的一些不足计算机技术一日千里,对于它的课程设置应该具有前瞻性,考虑到时代的变化,计算机应用专业旨在培养一批适合现代软件工程、网络工程发展要求的软件工程、网络工程技术人员,现有我校的计算机专业课程是针对这一目标进行设置的,但这一设置主要从技术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没有充分考虑到: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更广泛的使用网络、更关注信息安全这一事实,作为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更应该承担起自觉维护起信息安全的责任,作为高师计算机专业的课程设置里应该考虑到教育学生不得利用自己所学的技术从事不利于网络安全的事情.

2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开设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1必要性信息安全学科群体系由核心学科群、支撑学科群和应用学科群三部分构成,是一个“以信息安全理论为核心,以信息技术、信息工程和信息安全等理论体系为支撑,以国家和社会各领域信息安全防护为应用方向”的跨学科的交叉性学科群体系.该学科交叉性、边缘性强,应用领域面宽,是一个庞大的学科群体系,涉及的知识点也非常庞杂.

仅就法学而言,信息安全涉及的法学领域就包括:刑法(计算机犯罪,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故意制作传播病毒等)、民商法(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知识产权法(著作权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许多法学分支.因此,信息安全教育不是一项单一技术方面的教育,加强相关法律课程设置,是信息安全学科建设过程中健全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途径与任务.

高师计算机专业,虽然没有开设与信息安全专业一样多与信息安全的有关技术类课程.但这些专业的学生都有从事网络工程、软件工程所需要的基本编程能力、黑客软件的使用能力,只要具备这些能力且信息安全意识不强的人,都可能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干出违反法律的事情,例如“YAI”这个比CIH还凶猛的病毒的编写者为重庆某大学计算机系一名大学生.由此可见,在高师计算机专业的学生中开设相关的法律法规选修课程是必要的.

2.2可行性技术与法律原本并不关联,但是在信息安全领域,技术与法律却深深的关联在一起,在全世界各国都不难发现诸如像数字签名、PKI应用与法律体系紧密关联.从本质上讲,信息安全对法律的需求,实际上来源于人们在面临信息技术革命过程中产生的种种新可能的时候,对这些可能性做出选择扬弃、利益权衡和价值判断的需要.这也就要求我们跳出技术思维的影响,重视信息安全中的法律范畴.

根据前面对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内容的特点分析可知:信息安全技术与计算机应用技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事计算机技术的人员很容易转到从事信息安全技术研究上,加之信息安全技术是当今最热门技术之一,因此,在高师计算机专业中开设一些基本的信息安全技术选修课程、开设一些与法律体系紧密关联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选修课程学生容易接受,具有可操作性.

3信息安全技术课程特点

信息安全技术课程所涉及的内容众多,有数学、计算机、通信、电子、管理等学科,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践知识,理论与实践联系十分紧密,新方法、新技术以及新问题不断涌现,这给信息安全课程设置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为使我校计算机专业学生了解、掌握这一新技术,我们在专业课程模块中开设《密码学基础》、《网络安全技术》、《入侵检测技术》等作为专业选修课.我校本课程具有以下特点:

(1)每学期都对知识内容进行更新.

(2)对涉及到的基本知识面,分别采用开设专业课、专业选修课、讲座等多种方式,让学生了解信息安全知识体系,如有操作系统、密码学基础、防火墙技术、VPN应用、信息安全标准、网络安全管理、信息安全法律课程等.

(3)对先修课程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学习信息安全技术课程之前,都可设了相应的先行课程让学生了解、掌握,如开设了计算机网络基本原理、操作系统、计算机组成原理、程序设计和数论基础等课程.

(4)注重实践教学.比如密码学晦涩难懂的概念,不安排实验实训,不让学生亲手去操作,就永远不能真正理解和运用.防火墙技术只有通过亲手配置和测试.才能领会其工作机理.对此我们在相关的课程都对学生作了实践、实训的要求.

4涉及到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内容的特点

信息安全的特点决定了其法律、法规内容多数情况下都涉及到网络技术、涉及到与网络有关的法律、法规.

4.1目的多样性作为信息安全的破坏者,其目的多种多样,如利用网络进行经济诈骗;利用网络获取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情报;利用网络显示自己的才能等.这说明仅就破坏者方面而言的信息安全问题也是复杂多样的.

4.2涉及领域的广泛性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信息化的浪潮席卷全球,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互相交织,信息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甚至超过资本,成为经济增长的最活跃、最有潜力的推动力.信息的安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大到军事政治等机密安全,小到防范商业企业机密泄露、青少年对不良信息的浏览、个人信息的泄露等信息安全问题涉及到所有国民经济、政治、军事等的各个部门、各个领域.

4.3技术的复杂性信息安全不仅涉及到技术问题,也涉及到管理问题,信息安全技术又涉及到网络、编码等多门学科,保护信息安全的技术不仅需要法律作支撑,而且研究法律保护同时,又需要考虑其技术性的特征,符合技术上的要求.

4.4信息安全法律优先地位综上所述,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不是靠一部法律所能实现的,而是要靠涉及到信息安全技术各分支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来实现.因此,信息安全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兼具有安全法、网络法的双重地位,必须与网络技术和网络立法同步建设,因此,具有优先发展的地位.

5高师信息安全技术课程中的法律法规内容教学目标

对于计算机专业或信息安全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应深入理解和掌握信息安全技术理论和方法,了解所涉到的常见的法律法规,深入理解和掌握网络安全技术防御技术和安全通信协议.

而对普通高等师范院校计算机专业学生来说,由于课程时间限制,不能对信息安全知识作较全面的掌握,也不可能过多地研究密码学理论,更不可能从法律专业的角度研究信息安全所涉到的法律法规,为此,开设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内容的教学目标定位为:了解信息安全技术的基本原理基础上,初步掌握涉及网络安全维护和网络安全构建等技术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字签名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等.

6高师信息安全技术法律法规课程设置探讨

根据我校计算机专业课程体系结构,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课程,其中多数涉及信息安全技术层面,主要以选修课、讲座课为主,作为信息安全课程的补充.主要可开设以下选修课课程或讲座课程.

(1)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基础讲座:本讲座力图改变大家对信息安全的态度,使操作人员知晓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的含义及其职责范围内需要注意的安全问题,让学生首先从信息安全的非技术层面了解与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包括:国内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概貌、我国现有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简介等.

(2)黑客攻击手段与防护策略: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可以借此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了解常见的安全漏洞,识别黑客攻击手法,熟悉提高系统抗攻击能力的安全配置方法,最重要的还在于掌握一种学习信息安全知识的正确途径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