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8 21:56:3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篆刻考察报告,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是指以债券形式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在一定时间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转换成为股份的公司债券。从国际证券市场来看,可转债作为公司融资的一项重要手段,自上个世纪80年代在国际资本市场兴起以来,备受瞩目。可转债在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地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在资本市场上的运用也较为普遍。目前,可转债已经与增发、配股一起并称为沪深股市上市公司二次融资的三大手段。然而,随着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行为的普及,一些法律冲突和法律障碍也随之而来。沪深股市上市公司可转债融资究竟存在什么问题,本报告将在实际考察的基础上进行分析。
一、可转债的历史分析
分析可转债的演变历程,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即可转债的发行融资与出台规制可转债的法律规范有莫大的关系。有关可转债的法律法规的出台直接导致了沪深两市可转债融资形成如下四个时期:
(一)探索期(1991年~1997年)
这一时期以沪深股市开设为起点,直至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现合并为中国证监会)于1997年3月25日《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前夕。其间受限于证券市场开设初期的历史现实,可转债的发行无论是从发行人的数量还是发行规模来说都相对较小。1992年底,深市上市公司深宝安在A股市场上发行了5亿元可转债。其后,1993年经国务院同意,中纺机、深南玻和轮胎橡胶被正式批准到境外发行可转债。1996年,我国又先后批准境外上市公司镇海炼化和庆铃汽车发行可转债。
(二)启动期(1997年~2001年)
国务院于1997年3月8日批准了《暂行办法》,证券委于同年3月25日予以了,该法规的出台改变了可转债融资仅《公司法》等法律规范中有粗疏规定的现实,将发行可转债的主体扩大到重点国有企业,并对可转债的发行、交易、转换股份及债券偿还等作了详细的规定,由此助长了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债的热情,鞍钢转债、机场转债、南化转债、丝绸转债和茂炼转债相继发行上市。
(三)发展期(2001年~2002年)
2001年4月28日,中国证监会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揭开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热潮的序幕。由这一年开始,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推出了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据不完全统计,自《实施办法》之后至2002年初,推出发行可转债计划的上市公司高达53家,拟融资总额超过了400亿元,可转债发行开始迅速升温。
(四)期(2002年~2003年)
上市公司通过可转债进行再融资由2002年开始进入到,2002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了《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由于《通知》在进一步细化可转债发行的同时也对可转债发行的重要条件——发行额度“松了绑”,因此导致此前已经提出拟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借此大幅度提高原定的融资额。2002年深沪两市先后发行了阳光、万科、水运、丝绸和燕京5只可转债,共募集资金41.5亿元。这一数字已经超过了此前10年沪深股市发行可转债的总和。
中国证监会2003年7月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2年下半年到2003 年6月末,沪深股市已发行可转债99亿元,超过了前12年可转债发行额的总和(自1991年至2003年6月末,可转债发行总额达187.50亿元)。由于总融资额超过了增发和配股的水平,可转债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当之无愧的首选方式。
二、可转债融资的法律规范
目前,调整可转债融资的法律规范包括:
(一)法律
主要是《公司法》和《证券法》。《公司法》关于发行可转债的主要规定是第一百六十一、第一百六十二、第一百七十二、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内容只要是:发行可转债,应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行政法规
主要是《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暂行办法》主要是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主要内容是: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三)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四)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七)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部门规章
主要是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等,也包括《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
(四)其他规定
主要是证监会对有关问题的具体通知和证交所对可转债发行和交易制定的有关规则,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规则》等。其中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中有非常重要的要求。
三、可转债股市受宠
随着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的增多,大额再融资所带来的弊端也开始逐渐显现。2002年中期,随着上市公司增发行为的泛滥,出现了投资者对增发上市公司避而远之的情况,增发公司的股票遭到抛弃,股价出现大幅下跌。为此,2002年7月,管理层发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通知》,明确将10%的净资产收益率设为限制点,以图通过提高增发“门槛”来对无限度增发进行约束。
而与此形成对照的是,以2001年4月《实施办法》的出台为契机,可转债的发行工作却有了很大改观,由于可转债与增发和配股相比兼具股权性融资和债权性融资的双重优点,使得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上市公司开始增加。本报告认为,之所以形成这种局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发行可转债比增发、配股的融资成本要低。
四、证监会开闸泄洪
发行可转债潮流的出现,固然出于上市公司自身有再融资的要求,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也与证监会的“大开绿灯”有着直接的关系。
在可转债发展初期,对可转债进行规范的主要是《公司法》以及《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公司法》受限于当时所处的历史条件,不少规定较为保守,对于可转债发行规模进行限制就是其中之一。我国采用的是将可转债发行的额度与公司净资产相联系的办法。《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然而,这一规定在1997年颁布的行政法规《暂行办法》中被改变。《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总”“余”这一字之差,就造成了理解上的重大分歧。
正当理论界对于“总额”和“余额”具体含义的争论还没有结束之际,一个更为明显的法律冲突出现了。2002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的80%.”也即是说,该通知不但继续沿用了“累计债券余额”的提法,而且直接将理论上存在争议的“余额”做出了发行前和发行后的区别。进一步而言,该通知只要求发行人发行可转债之前没有债券余额(即没有发行过债券)或者债券余额(即发行可转债后经过转股的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即可发债。这一突破的结果,就使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融资额可以增大到原《公司法》限定融资额的一倍。
从这一规定出台之日起,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便纷纷顺势对原拟定的融资额进行了扩大。本报告以2001年上市公司中期报告为依据进行统计,2001年至2002年初计划发行可转债的53家上市公司中,拟发债总额已经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的有16家上市公司,大幅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或者接近公司净资产额的有4家上市公司,更有甚者,有3家上市公司拟发债总额已经超过了公司净资产。值得指出的是,《公司法》的规定并不是不为上市公司所知,剩下的30家公司都参照了“40%”这一标准没有对发债额进行突破。
就理论上分析,《通知》显然对《公司法》构成了冲突,从《公司法》的立法原意和立法精神来理解,不能超过公司净资产40%的发债总额显然是指一次发行债券的数额和前次发行而尚未偿还或者尚未转股的债券数额之和,并非《通知》所规定的发行前发行人尚未偿还或尚未转股的债券数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的40%,发行后发行人尚未偿还或者尚未转股的债券数额加上本次发行债券数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的80%.这一突破性的扩大将直接威胁到上市公司的财务安全,并有可能使上市公司成为证券市场的隐患,从而加剧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
非但如此,《通知》的规定还直接形成了上市公司的下一次融资通道。例如,上市公司可以在发行可转债之后,先期进行转股,等到转股后所剩下的债券数量(债券余额)达到符合下一次发行可转债的要求后(即尚未偿还或者尚未转股的债券数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经过转股,公司此时的净资产已经有所提高),公司即可提出下一次可转债发行计划。如此循环,公司将保证年年有债可发,有资可融。这种“设想”如今已经在证券市场上得以“实现”。深市上市公司万科在2002年发行了15亿元可转债(超过了其净资产额40%)之后,2003年9月,在万科转债进入转换期并已有近50%的可转债完成转股之后,该公司又公布了新一轮的可转债发行计划,计划发行可转债19亿~30亿元。(参见附表一)
五、上市银行硬闯可转债大门
可转债融资的法律冲突还不仅于此。2003年2月21日,沪市上市公司民生银行公告称,将发行总额为40亿元人民币(超过其净资产的40%)的可转换债券。但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却有一条强制性规定,使上市银行不具备发行可转债的资格。《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而依据《民生银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司2002年度资产负债率为97.56%,在发行40亿元的可转债后,资产负债率为97.6%,明显高于70%.
于1997年生效的《暂行办法》显然没有为银行类上市公司发可转债预留“足够的空间”。或者可以说,仅仅是银行成为上市公司在几年前还只是设想,当然也就更谈不上上市银行的再融资问题了。因此,当由其行业属性决定了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的金融机构尤其是上市银行想发行可转债融资时,《暂行办法》成了最大的障碍。
据了解,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和民生转债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的投行部都表示,民生银行发转债是符合“文件”规定的。该“文件”对银行、航空类等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做出了“宽松的”规定,是证监会下发给各地证管办或者券商的“文件”,没有对外公开。他们进一步说明,一些颁行时间较早的法律法规不但限制了银行、航空类等上市公司增发或者发转债,甚至连这些公司的股票上市也难以实现,因此证监会以“文件”的形式对这些“过时”的规定做出修改或者否定是有道理的。
例如,依据1993年国务院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公司“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而部分银行、航空类上市公司显然不能达标。
不过本报告注意到,《条例》第九条存在“但书”。该条款显示,“……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证券委(证监会)对此当然可以另行制定规定,也即银行、航空类等公司上市并不受到《条例》第九条的限制。
然而对于可转债发行的条件,《暂行办法》采取的是列举式的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是一条强制性的规定,且没有“但书”存在,也即条款中并没有述明证券委(证监会)可以另行制定相关规定,因此,在没有新的有效力的法律规范出台以前,该条款仍然有效。
那么这份没有公开的“文件”是否具有足够的法律效力呢?本报告认为,该“文件”显然不属于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要低于部门规章。《立法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由此可见,该未公布的“文件”显然不符合部门规章的法律要件,更何况,即使它属于部门规章,与不可能越级对行政法规《暂行办法》做出实质性修改。
尽管此前,同为银行类上市公司的浦发银行是通过增发完成再融资的,但民生银行的发债还是引致了追随者,2003年9月,沪市上市公司招商银行在公布2003年中期报告(报告显示公司资产负债率高达96%)后,推出了100亿元(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发债后资产负债率将更高)的可转债发行计划。
然而,这一次招商银行却没有民生银行那样幸运,由于招商银行自身净资产的庞大(超过150亿元)导致了融资额的相对巨大(100亿元),因此该发债消息一经公布,市场以及公司股东对此反应强烈。据媒体报道,入驻招商银行的基金经理们由此与招商银行以及招商银行可转债计划的拟订者中金公司展开激烈争论,甚至表示要利用法律手段,而这一时期招商银行的股价也出现了明显的下跌。
值得补充的是,中国银监会于2003年12月9日了《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使上市银行可以发行次级定期债券补充资本,缓解了上市银行发行可转债的压力。不过,《暂行办法》关于“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依然存在。
六、总结:可转债法律冲突的协调
参照国外的实践,目前证监会突破《公司法》和《暂行办法》的规定并非没有依据。考察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有关法律,大多数国家地区都规定了公司发行公司债以及可转债的限额,国外的法例要求发行可转债的最高额度可达公司净资产的100%.学者分析,限制公司发行公司债以及可转债的额度一方面可以健全公司的财务,防止不适当地增大公司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包括可转债在内的公司债都是社会化、证券化程度很高的金融品种,对于整个证券市场的风险控制、交易安全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不过,沪深股市的实际情况却是,市场容量相对较小,清理违规资金后的资金面紧张状况一直延续至今,随着总股本和流通股较大的上市公司日渐增多,一旦这些公司实施融资,将进一步占用市场有限资金,因此,需要控制单个上市公司的发行可转债的融资额。考虑到这一点,本报告认为,对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额度控制在净资产额的40%,符合目前市场的实际情况,而且,从法治的角度而言,在《公司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之前也必须遵守。
另外,1997年制定颁布的《暂行办法》对于公司发行可转债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限制,从一般意义上讲也是合理甚至是必须的,然而当时立法者缺乏对特殊上市公司(如银行)的考虑,因此没有规定例外情形,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本报告认为,“70%”的限定可以沿用,但应该在条款中加入例外情形,而该条款在被修改前仍应被遵守。
摘要:科学教育是基础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科学教育应该成为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的一项重要措施,而科技场馆的科学教育正是对青少年进行科学教育的最主要阵地。
关键词 院科学教育;科学教育项目;科技场馆;青少年;促进
1 科学教育在国外和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科学教育在西方已经有三百多年的历史。历史证明:科学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每一次产业革命,都会造成一些强国的崛起:如蒸汽机和纺织业之于英国;有机化工和内燃机之于德国和电力、铁路和钢铁业之于美国。西方国家由此认识到了科学技术对增强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意义。在这个基础上,西方国家将科学教育放在一个很重要的位置,冲破了被教会控制的经院教育,实行了科学教育,即在中小学中传播科学知识,进行科学知识和科学素质的教育。
在我国,科学教育进入课堂也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1901 年,清政府决定将旧式诵读经书的学校改革为现代化的学校;1904 年,清政府颁布《奏定学堂章程》,要求全国普遍实行。这是科学教育进入学校的开始;民国初期,中国政府在小学课程中设置了科学教育的内容,自然课和常识课在课程设置中占有一定的比重,这反映了当时中国政府和国民希望强国的想法;后,政府十分重视教育事业。改革开放后,尤其是以来,科学教育受到了高度的重视。国家先后公布和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自然教学大纲(试用)》、重新编制了小学《自然》课的大纲和教材以及完成了《科学(3耀6 年级)课程标准》的制定和小学科学教育八套教材的审定。这说明我国充分认识到科学教育的重要性,并着力把科学教育提高到与传统的语数英物化课程并重的高度上来。
2 科学教育的重要性
20 世纪以前,科学技术在经济发展中一直处于从属地位。20 世纪以后,尤其是进入21 世纪以后,当代的科学理论不仅走在技术和生产的前面,而且为技术生产的发展开辟了各种可能的途径。在这种形势下,许多国家充分认识到科学教育的重要性,把科学教育当作提高国民科学素质的重要渠道。许多国家将科学和语文、数学一样确立为基础教育的核心课程。世界经合组织(OECD)举办的国际学生评测项目(PISA)对15 岁的青少年进行素质评测,以前只评测语文和数学,自本世纪以来增加了对科学素质的评测。2008 年,PISA 把科学素质的评测列为重点,给予很大的重视。
科学教育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学生在早期建立的科学概念,掌握的探索技能以及确立的对科学的态度和价值观念,对其成年后所具有的科学素质会有决定性的影响。
2.2 科学教育是脑科学、认知科学的一个重要内容。近年来,发育心理学、认知科学、神经科学、人类学和经济学的研究结果都表明:
2.2.1 青少年早期的经历对其认知能力、社会情绪能力、健康、以及脑的组织结构等具有独特而强大的影响。早期青少年脑的可塑性最好,是功能发展的最佳时期,却也是容易受到伤害的敏感期。
2.2.2 脑的发育受基因和环境的影响,既和基因有关,又和外界的刺激有关。在出生之后的最初几年中,给青少年创造优良的环境是十分重要的。
2.2.3 早期发展对青少年气质和社会情绪能力具有重大的影响。这些都是他们一生成功的重要因素,对社会来说也是和谐和稳定的基础。
2.2.4 早期发展对于感知和认知能力,对于身体健康,对于预防不良发展倾向等等都有重大的影响。
总之,青少年的早期发展状况会影响他们后来的学习、工作,以至成年后的发展,从整体上说,会直接关系到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发展。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关注,就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增强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实力;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就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即使某些方面后来可能做些弥补,也要付出很大的代价。
3 在科技场馆开展科学教育的意义
根据我国科技部科普统计数据,截至2012 年底,我国建筑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上的各类科普场馆1735 个,其中含科技馆364 个,科学技术博物馆632 个,青少年科技馆(站)739 个。青少年是科技馆教育活动最主要和最直接的受众,科技场馆是开展校外青少年科学教育的重要阵地,在硬件设施急剧扩张的同时,科技馆要吸引公众、尤其是让青少年“走进来”,并且“留得住”,就要在软件,尤其是科学教育项目的研发上下功夫。科学教育项目研发也是解决目前科技场馆健康可持续发展,保持活力的重要途径。
4 科学教育项目在福建省科技馆的开展情况
科技场馆科学教育项目展评活动始创于2012 年,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中国科学技术馆、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协会和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等四家主办单位希望通过展评活动,向社会、中小学校和科技场馆推介这些教育项目,提高人们对科技场馆非正规教育价值的认知。同时,主办单位还希望活动能传播创新的科学教育方法和理念,激励更多的科技场馆研发创新性的科学教育资源。
在2014 年第二届科技场馆科学教育项目展评活动中,福建省科技馆推荐了两个项目:“神奇的国石———寿山石探秘活动”和“闽江口湿地观鸟活动”。这两个项目都极具当地特色,深受参与青少年的喜爱。
4.1“神奇的国石———寿山石探秘活动”
寿山石是四大国石之首,其色泽瑰丽雅致,品种丰富多样,目前有160 多种,在石间世界可谓倾国倾城。其中“田黄”价比黄金,几乎是历代皇帝刻制“御玺”的专用石料。“神奇的国石———寿山石探秘活动”旨在以福州本地特色自然资源———寿山石为依托,让孩子从欣赏、体验、实验探索、刻制、交流等方面经历对寿山石全方位、深层次的探究。
项目流程有:
淤赏石:到“寿山国石馆”参观。
于探石:到“寿山石矿洞景区”探索寿山石挖掘的方式和形成的奥秘。
盂捡石:在景区捡石区捡自己心仪的石头,辨别石头质地。榆磨石:在磨石区打磨石头,形成自己的寿山石毛坯。
虞研石:在福建师范大学地质实验室进行实验探究,研究岩石分类和辨别方法,对寿山石的硬度、种类、成分、形成原因等进行分析和探究,撰写探究报告。
愚刻石:在专家指导下了解篆刻历史,学习篆刻方法,并刻制一枚自己的印章。
舆写石:制作寿山石探索海报,表达自己的体验及收获,传播寿山石文化。余谈石:邀请各界专家和孩子们一起座谈交流。俞挺石:进行网络签名,支持“爱我国石、爱我家乡”活动。本项目的特色有:
4.1.1 深入、系统的探究过程
本活动从考察体验开始、到动手实验研究、到亲手磨石和篆刻,制作海报以及网络签名等,充分考虑到少年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认知规律,从感性认知和体验,到实验及理性分析,最后到情感升华和表达,探究过程系统、深入。相对单一的课堂授课,孩子在其中所收获到的科学知识、方法、态度、精神以及情感体验是极其深入的。4.1.2 与学校科学课程衔接紧密与小学四年级科学课程《认识岩石》、《岩石会改变形状吗》等内容契合,很好地实现了与学校科学课程的衔接。
4.1.3 文化和科普教育的有机结合
本活动把岩石形成、寿山石形成及成分分析的科学探究过程和寿山石文化艺术体验过程有机地结合了起来,极具文化内涵。4.2“闽江口湿地观鸟活动”
这个科学教育项目方案旨在面向广大中小学生开展生态教育,使参与本项目的中小学生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结合“做中学(Learningby doing)”的教育理念,在掌握科学方法的前提下,通过科学实践活动,能够积极主动地学习和探究有关生态学的知识,同时启迪科学兴趣,培养科学精神,认识到保护闽江口湿地生态资源的重要性,并可结合福州当地的区位优势,开展两岸科普交流活动。
这个活动的具体目标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4.2.1 青少年的科学知识、技能的培养目标
通过组织中小学生对闽江河口湿地鸟类活动的观测,了解认识闽江口湿地生态系统的现状,初步学习鸟类活动的观测技能。4.2.2 青少年的科学方法、能力的培养目标培养学生动手做和科学观察的基本方法,提高科学素养,让学生在具体活动中养成勤于思考、认真探索,努力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习惯。4.2.3 青少年的科学态度、兴趣的培养目标通过一系列实践活动,让广大青少年培养遵守社会公德和法规,爱护环境,保护生态等品质。同时也让更多的中小学生接近大自然、贴近大自然,增长知识的同时陶冶自己的情操。
仿制历史文物,实际上就是“开放”学生的认识和体验,让学生尽可能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特长,做出符合自己认知结构和生活体验的选择。这不但鼓励学生的个性发展,而且会培养学生动手操作能力以及传统课堂上很少迸发的思维创造力。例如我们在学习参考了一些杂志和兄弟学校的活动情况后,结合学校“五四科学节”活动,引导学生主动参与、亲身实践,仿制了以下几类文物:涉及中外建筑的有干栏式建筑、茅草屋、古亭、天坛、大理城、埃菲尔铁塔等;涉及社会经济的有先秦货币、清代漕运、京杭运河、独轮车、纺车等;涉及科技领域的有各式罗盘针、雕版印刷等;涉及军事领域的有攻城车、投石车、云梯、弓弩、直升机、航空母舰等;涉及文化、民俗、艺术类的有京剧脸谱(剪纸和绘画)、古代文字(篆刻)、秦兵马俑、旗袍、唐装等。每件作品都力求制作科学精美,外型相似、特点突出,除注明模拟制作的名称外,学生还精心配置了反映时代背景和功能特点的说明资料。这样除了展示学生操作能力之外还能丰富学生的学科知识。例如:京杭运河是世界上最长也是最古老的运河之一,它和长城并称为我国古代的两项伟大工程,被誉为“古代文化长廊”、“古代科技库”、“名胜博物馆”、“民俗陈列室”,其历史遗存是中国悠久历史文明的最好见证,是活着的、流动的重要人类遗产。在两千多年的历史进程中,大运河为我国经济发展、国家统一、社会进步和文化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现今要继续发挥作用,就必须合理利用资源,维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可以说,这种课外活动为在传统教学过程中变得日益机械和麻木的学生打开了一扇新的情境之门,使学生对过去的历史产生了兴趣,并且可以在筛选与加工信息中体验到学习的趣味性和益智性,这是在书本学习中无法得到的。只有真正把书本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学生才能在手脑并用的过程中生成属于自己的历史概念并进一步发展更高层次的历史思维。
二、组织实地考察、拓宽课程空间
组织实地考察,实际上是“开放”教师的教学空间,博物馆、文化古迹、周边社区、都可以作为“教室”,它们可以作为师生共同构建知识的平台,为学生提供在社会大课堂中学习历史知识、培养能力的实践机会。实地考察是学科性、情感性、审美性很强的课外活动,学生可以在对自然和社会的考察中体验历史的悠久,发现历史的真美,感悟历史的价值。例如我们结合漳州是(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市文物古迹众多,现拥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如明清石牌坊、赵家堡、漳州文庙、天一总局旧址、工农东路军领导机关旧址(芝山红楼)等23处的实际情况,对学生实地考察提出了学习要求,要求学生利用黄金周考察身边的文物保护单位,以“爱我漳州,找寻家乡人文之美”为活动主题,先自主查阅相关知识、再参观并聆听讲解,并对观察到的实物、文字材料进行简单的摄录和记录。然后通过古迹的表象,了解历史实际,围绕弘扬民族文化和发展旅游经济,争创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和旅游城市的现实,进行一定的分析调查和成果展示。例如,福建土楼有着深厚的文化历史传统,又与自然环境完美融合,堪称“博大精深”的世界级民居瑰宝,作为中国2008年世界文化遗产唯一申报项目已正式向联合国申报。学生积极参与了漳州地区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二宜楼、田螺坑土楼群、和贵楼等土楼知识的普及宣传,并对土楼保护规划及其周边地区的环境整治有了科学的认识。另外,学生还写出有关旅游经典线路、城市经典名片、古今漳州对比、漳台文化渊源、古建筑的修缮保护和未来旅游发展的作用与反作用等考察报告,最后结合市政府“爱我漳州”教育活动制作了宣传展板。此次活动文化含量高、参与感强,不但能使学生掌握相关知识,形成相应技能,而且突出强调了学生对历史和现实的反思、体验和内化,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即我们身边的历史除了具有文化精神和文化价值之外,还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我们不但要考察古迹,而且还要保护,更应该在发展中弘扬和壮大它。
三、开展专题探究,革新学习方法
开展专题探究,实际上是“开放”传统教材,允许不同的看法或观点进入学习过程。它重在改变学生被动听知识的方式,更突出获得知识的过程与方法。课外探究课程的开展与研究性学习类似,衡量一次探究活动的成功与否关键在探究的方式和过程。我们曾结合郑和下西洋600周年,以全国都在开展以“热爱祖国、睦邻友好、科学航海”为主题的系列纪念活动为契机,开展了以高三学生为主的课外专题探究活动,确立“走向海洋 和平崛起”的活动主题,既服务于高考热点问题专题复习的实际需要,又引导学生在历史的风云变迁中感受和把握好时代的脉搏,进而树立更深层次的情感态度价值观。专题探究的结果实际上就是学生主动参与,尝试富有个性的研究性课程学习的结果。例如:学生在专题成果展示中体现了自主建构的有关内容,除肯定郑和下西洋是航海史上的壮举观点之外,在郑和下西洋是不是“高投入低产出”、不同时期不同人物对中外交往影响的比较、古今结合认识当今政府的外交理念等问题上还广泛展开了思考和争鸣。另外,还涉及古代交通发展概况(陆上海上的丝绸之路)、相关地理知识和地图的理解运用、中西航海的比较、近现代史上的民族解放斗争和经济发展问题、科学认识“和平崛起”的战略思想等中外古今学科和跨学科知识的联系与建构。当然,整个学习展示中也自始至终渗透着开放进取、和平友好、交流合作、敢为天下先的民族精神,扶危济困、互助友爱的国际人道主义精神及和平与发展的世界观。
四、关注热点风云,体现学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