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主要法规模板(10篇)

时间:2023-08-30 16:25:4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国家审计主要法规,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国家审计主要法规

篇1

《宪法》、《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专门的审计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 《审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依法给予处罚”。这里的“依法给予处罚”其明确涵义就是,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这也就从法律角度界定审计机关具备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的执法主体资格。同时,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也有明确的确认,如《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税收征管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

《审计法》是审计机关的法律适用规范,它的这些规定指引审计机关依照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评价、处理、处罚,其中包括财政、金融、税务、价格、投资、海关等法律、法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审计执法的规定,充分说明了审计机关也就被规范为具有了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执法主体资格行为。这方面对审计机关具有与财政、财务收支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资格,在实际工作中也已得到了充分的实践证明。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际工作的检验,本文认为,审计机关具有与财政、财务收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

二、审计机关行使处理、处罚权中应把握的问题

第一,处理、处罚不能超出审计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审计机关的处理权主要包括: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处理措施。审计机关的处罚权主要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审计机关在上述权限内结合具体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超出上述范围就是越权。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就不是审计机关的权限,审计机关不能行使。

第二,必须是被审计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如财政、金融、税务、价格、投资、海关等规定。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无关的规定不能适用。

第三,处理好与《审计法实施条例》的关系。《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审计机关必须是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该款规定。所以该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处理好与主管机关的关系。审计机关与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如果有关主管机关已经对被审计单位同一违反行为作出处罚决定,那么审计机关就不再处罚。当然,如果审计机关已经对被审计单位同一违法行为作出审计决定,有关主管机关也不应再处罚。审计机关对不属于自已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进行处罚时还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时效、依法从轻、告知、听证、缴款等规定。

第六,审计处理处罚的法律适用要合法、恰当。“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具体来说,在法的效力等级上,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的,应引用上位法。即行政法规与法律存在矛盾时,应引用法律作为处理处罚依据;部门规章与行政法规相抵触时,引用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之间的规定相抵触时,引用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主管部门的规定;下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规定与上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规定相抵触时,引用上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规定。上位法与下位法不相冲突,上位法规定比较原则,下位法规定更具体的,引用处理处罚依据时可引用下位法,也可以上位法和下位法都引用。对同一类事项,一般法和特别法都有规定的,特别法的适用应优先于一般法。两个法律规范都是现行有效的情况下,应按照从新原则,以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法适用的一般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即法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或行为不可以适用。因此,既不能引用过时的、失效的规定,也不能引用审计事项发生时还没有生效的规定作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审计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处理处罚过程中不注意所引用法律依据效力的现象,导致法律依据不恰当,给审计工作带来了一定风险。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效力适用处理处罚的依据,避免随意性。

比如,对于被审计单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进行收费而形成的收费处理处罚上,《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规定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应上缴同级财政,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罚款。从这两个条款的效力等级看,前者属于行政法规,后者仅是部门规范性文件,显然《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才是适用的。

比如《行政处罚法》作为一般法,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是2年,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为5年。《税收征收管理法》则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对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追溯时效就应该是5年。

审计定性、处理、处罚中法规的具体引用。引用有关税收法律时,引用到法律名称和条款即可;引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应引用到具体条款的内容。一份文书中如果同一个法规重复引用,后面的引用可以将具体内容省略,但要写明条款。

三、审计机关行使好处理、处罚权的对策

第一,转变审计管理工作观念,完善业绩考评标准。转变以审计收缴论“英雄”的观念和主要以审计收缴数量来评价衡量审计工作业绩的管理方式,建立科学、规范,真正具有激励作用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从制度上杜绝为罚款而审计、以罚代处等行为的发生,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

第二,完善审计质量管理,加强处理处罚决定的审核,规范审计处罚裁量权。在审计机关内部对工作中涉及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条款,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处罚幅度、种类、时限、情节轻重和事实性质认定等事项,分门别类,予以细化,制定相应的处罚标准,以最大限度地控制或减少自由裁量的空间,规范和限制审计处罚裁量权,合理压缩审计处罚的弹性空间。同时,要将审计处罚质量和结果纳入审计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处理处罚质量的审核与评价工作,及时纠正不适用、不适当的处理处罚依据和据此提出的决定,基本实现同类问题处理处罚的依据、口径保持一致,以杜绝偏私、歧视和畸轻畸重现象的发生,防止审计风险。

第三,严格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在建立审计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审计人员权限和责任的基础上,要确保制度的落实,对于审计人员违法、变通法律法规或者不当行使审计处理处罚权造成后果的,要根据审计执法责任制考核的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整岗位、取消评比先进资格、处分等处理,以此约束审计人员的执法行为,增强审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防范审计处理处罚风险。

第四,探索建立审计机关查、处分离体制。就是在现行体制下,将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查证与处理处罚工作进行分离,改变原来的业务部门从计划、审计、处理处罚、执行决定“一竿子插到底”的制度。将审计处理处罚权交由指定的机构来集中行使,实现审计处理处罚“专业化”,达到“一把尺子量到底”的效果,杜绝审计人员“罚‘态度款’”、“议价处罚”的主观倾向性,避免处理处罚的随意性,维护审计执法的公平公正。

篇2

随着社会经济和审计事业的发展,人们对审计的认识在不断深化,审计的地位也在不断提高。审计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国家利益、严肃财经法纪、推行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监督作用。

一、审计专业人员应具备的职业素养

1.政治素质。

作为一名审计专业人员,首先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审计准则,热爱审计事业,具有敬业和奉献精神。其次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认清当前的经济形势,明确自己肩负的历史重任,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神圣职责,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部署、工作重点,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再次要敢于坚持原则,依法审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审计工作,坚决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做依法行政的推动者和实践者,确保国家法律和方针政策落到实处。

2.职业道德。

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人员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克已奉公,勤奋工作;努力学习、更新知识,学以致用,积极进取,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审计;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遵守廉政勤政规定和审计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艰苦奋斗,努力奉献;谦虚谨慎,平等待人,树立良好形象。

3.业务素质。

审计专业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是影响审计工作质量好坏的一个重要因素。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是审计专业人员得以从事审计工作最基本的要求。审计专业人员应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较高的会计理论水平、财会工作技能,通晓各行各业财务制度和会计技术方法;通晓审计理论和审计方法及实践经验;具备一定的会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的经历;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语言表达能力;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及电脑操作知识。

二、审计专业人员应提升的工作能力

1.审计专业知识

1.1熟练掌握并灵活运用各种审计方法。

审计方法选择恰当与否,不仅直接影响到审计工作效率的提高,还会对审计质量、结果产生很大影响。因此,作为一名审计专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各种审计方法,如审阅法、核对法、查询法、比较法、分析法、顺查法、逆查法、详查法、抽查法、盘点法、调节法、观察法等。

1.2熟知并在实践中实施审计全过程。

审计实施阶段可划分为三个阶段: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终结阶段。

(1)审计准备阶段。其工作主要包括: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与被审计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初步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分析审计风险;编制审计计划。

(2)审计实施阶段。审计实施阶段是审计全过程的中心环节,其主要工作是:按照审计计划要求,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系统的建立及其遵守情况进行检查;对会计报表项目实施重点、细致地检查;收集审计证据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3)审计终结阶段。审计终结阶段是报表项目审计工作的结束。其主要工作有:整理、评价审计过程收集的审计证据;复核审计工作底稿;评价审计结果;编写审计报告。

2.会计专业知识

审计专业人员的会计专业知识水平的高低对审计工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审计工作质量的提高。因此,作为一名国家审计人员一定要掌握《财务管理》、《基础会计》、《中级财务会计》、《高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预算会计》、《管理会计》等会计专业知识,通过审查企业财务报表数据,对企业过去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剖析,运用财务分析方法对企业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进行分析,来反映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利弊得失及未来发展前景,为改进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措施。

3.法律法规知识

审计专业人员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定性时,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的规章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因此,作为一名审计专业人员一定要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的规章制度,做到对问题的定性客观、准确、适当、合法。一是定性依据要注意法律、法规的层次性。法律、法规范围广,有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有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有地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构制定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有行业、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层次越高的政策法规覆盖面越大,宏观指导性越强,而政策法规的层次越低,其针对性、适用性越强。在具体运用时,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二是要注意法律、法规的时效性。审计定性时,不能以现时或过时的法规、制度作为衡量标准,应以审计事项发生时适用的法规、制度作为衡量标准。三是要注意法律、法规的地域性。有些法规只在一定的地区有效,不能把其他地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作为本地区审计定性的依据。

4.计算机专业技能

计算机审计的开展减少了手工抄录、复制、核对、计算、汇总等方面的工作量,大大地提高了审计工作效率,增强了审计实施的针对性,提高了查账的透明度,保证了审计质量。作为一名审计专业人员一定要熟练掌握计算机的操作运用,并通过定期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计算机专业水平,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审计事业的需要。

提高审计专业人员的计算机专业水平,培养一批既精通计算机编程又熟悉审计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尤为重要。一是必须在人才引进和培养方面有所突破,要拓宽育人用人的视野。二是在抓好业务培训的同时,继续抓好计算机知识培训,要完善培训制度,加强与审计业务和专业软件相关的针对性培训,以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中的科技含量。

5.文字表达能力

作为一名审计专业人员,不但应该具备一般公务人员应有的公务文书文字表达能力,还要拥有审计专业方面的文字表达能力。要写好一份审计报告,除了审计专业人员必备的审计知识、专业判断能力之外,还应该在文字简练、表述准确上多下功夫。做到文字表述简练、准确,符合审计公文语体,层次清晰,结构合理,证据确凿,逻辑性强,内容完整,重点突出,通俗易懂,便于理解。

6.不断改进思维方式,提高学习能力

作为一名审计专业人员,提高学习能力是提高一切能力的基础,要有明确的学习目的、学习内容和学习方法,在整个学习过程中端正学习态度。学习的目的就是为所从事的审计工作服务。学习的内容除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外,还应学习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宏观经济理论,学习历史、政治、法律等其它学科知识。尤其重要的是应根据当时的工作需要,补充急需的知识,应情应境地学习。

总之,对于一个现代审计专业人员而言,具备基本的职业素养和工作能力只是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了前提条件,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或在纷繁复杂的审计环境中实现审计目标,只具备基本的职业素养收效甚微,唯有通过上述措施来提升审计专业人员的工作能力,使之达到一个质的飞跃,才能确保审计专业人员有能力在艰苦复杂的条件下游刃有余如鱼得水,推动审计工作迈向新台阶。

篇3

(二) 审计法律法规细化确立了合法原则的具体标准。审计法律法规细化了宪法确立的合法原则,确定了衡量审计质量的具体标准。审计法第3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这就确立了衡量审计质量的四条具体标准:一是职权合法标准,即进行审计应属法定职权,不属于法定职权内的事项不得进行审计,非法审计严格禁止,非法审计谈不上审计质量;二是程序合法标准,即进行审计应当符合法定程序,非依法定程序实施审计是存在审计质量问题的审计;三是认定合法标准,即审计证据,定性依据,处理、处罚依据是法律法规、政策等,认定标准模糊、缺乏认定标准则表明审计质量存在明显问题;四是评价合法标准,即评价和意见是在现行法律法规基础上提出的,既有法可依,符合实际,又应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没有标准、脱离实际的评价和意见是存在质量问题的。在这四条具体标准下,国家审计准则是进一步明确了履行法定审计职能、执行审计业务标准、评价审计质量更为细致、全面的要求,如要求审计机关应当建立保证实现遵守法律和准则,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二、当前审计质量中存在的四个问题

(一)证据问题。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但从目前来看,审计证据缺乏适当性和充分性的情况还普遍存在,影响了审计质量,增大了审计风险。其中最主要是的取得的证据材料与审计结论缺乏相关性和可靠性,不能支持证明审计结论;也存在证据资料不充分问题,有的属于未取得核心证据,有的属于证据间缺乏联系性,难以形成证据链。

(二)定性问题。定性准确不仅是国家审计准则的基本要求,也是对被审计对象负责的体现。但从目前来看,定性不准确主要包括两类:取得的审计证据不支持现有的审计结论,将应定性为彼结论的定性为此结论,属于张冠李戴的结论;审计结论缺乏定性的法律法规依据,也无通用标准,属于主观臆断的结论。

(三)法律适用问题。无论是证据、定性、处理处罚都必须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前,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比较普遍,直接影响审计质量。具体问题包括:定性依据不准确;法规引用不当,应引用彼法规而引用此法规,应引用此条而引用彼条;法规效力不足,如法规已废止、失效或者未生效、不能适用行为发生时。

(四)程序问题。程序合法是实体权力行使的必要条件和保证,未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可能导致和实体权力的丧失。当前,需要特别关注个人存款查询程序的规范性,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的情况下实施个人银行账户的查询,不符合审计法关于个人银行账户查询的规定,增大了审计风险,有可能引发对审计机关的诉讼。

三、审计质量问题根源

(一)认识存在误区,依法审计意识不强。“经验论”、“推定论”、“认同论”、“对立论”等思维方式,与宪法确立的合法原则相违背,是制约审计质量提高的主观因素。其中,在“经验论”思维模式下,仅凭历史经验认定某事项可能存在问题,却不做疑点排除和经验验证工作,在没有充分证据情况下根据经验就认定结论成立;在“推定论”思维模式下,按照“罪行推定”思维认定违法犯罪问题,在未基本取得全部犯罪要件情况下,仅根据某一要件的存在就草草认定,与“罪行法定”法律要求和法治理念相抵触;在“认同论”思维模式下,认为凡是被审计单位未提出异议的事项就属于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忽略对被审计对象未提出异议原因的思考;在“对立论”思维模式下,不愿听取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审计人员或者审理人员的意见,认为提出不同意见就是不配合或有意刁难,不能兼容并蓄。产生这些思维模式的原因,有传统办案思维影响,但主要还是依法审计的意识不强。

(二)依法审计能力不足,能力不平衡。依法审计能力不足、不平衡,体现在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调查取证能力、审计定性能力、分析研究能力等方面,这是制约审计质量提高的客观现实。其中,职业判断能力不足,主要是缺乏职业敏感性,对哪里可能存在问题、存在什么问题、问题性质是什么、问题是否重要等缺乏敏感性;调查取证能力不足,主要是获取核心证据的能力不足,在取什么证据、采用什么方式取证、如何采取替代性取证、关键时候如何突破等问题上还存在欠缺;审计定性能力不足,主要是法律运用不足,特别是对法学基础理论和犯罪要件把握不足;分析研究能力不足,主要是掌握知识的广度、把握问题的高度、认识问题的深度、编写问题的精度等能力的不足。影响和制约依法审计能力提升的因素,包括审计实践缺乏、学结不够等,归根到底还是没有达到宪法对审计质量的最低要求。

(三)贯彻分级质量控制不到位。分级质量控制是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的重要措施。国家审计准则规定,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制度。实践中,前四个级次的质量控制往往会变成以主审为中心的单级质量控制,如果主审缺乏胜任能力,则对审计质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而控制点滞后以及基于多出审计成果的考虑,后三个级次的质量控制的效果也有可能弱化,未能充分发挥各级控制作用,从而使得分级质量控制的整体效果不理想,不同审计机关分级质量控制制度的执行效果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切实落实质量控制措施成为制约审计质量提高的关键。

(四)实施的审计措施不恰当。审计措施是保证完成审计目标、取得审计证据的方式方法,影响审计证据的取得和审计定性的准确性,进而影响审计质量。目前,存在两种情况对审计质量影响巨大:一是应实施的必要审计措施或替代程序未实施,如应当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审计单位确认单不实施取证或不交付确认;二是采用争议大或者法律禁止的审计措施,如“钓鱼”式取证方式是否合法、取证材料能否作为证据,目前存在较大争议,应当避免使用。能否使用恰当的审计措施,仍然在于对合法原则的理解是否到位。

四、提升审计质量的有关建议

(一)转变思维方式,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审计的自觉性。增强法制观念,首要的是要改变“经验论”、“推定论”、“认同论”、“对立论”等思维方式,树立和强化宪法和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确立的“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罪行法定”等思维方式,这是提高审计质量的前提条件。当前,要加强对宪法、法学基本理论、审计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等的学习,增强依法审计观念,提高依法审计的自觉性,在审计实践中既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行使职权,又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件认定查证事实,得出正确的审计结论,还应充分听取被审计对象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减少对审计机关内部的不同意见的抵触情绪,真正做到“有责改之,无则加勉”。

(二)加强能力建设,提升审计人员依法审计的能力。提升审计人员能力是提高审计质量的治本之策。审计能力是职业判断能力、调查取证能力、审计定性能力、分析研究能力等在内的多方面能力的综合。要提升审计人员的能力,这既需要审计人员充分认识自己的不足并有针对性地进行自我提升,也需要所在单位增大人才培养的投入、加大人才培养的力度。就特定审计人员而言,通过审计人员自学、实务导师引导、审计实践提升等方式,提升职业判断能力、依法调查取证能力、依法定性能力、分析研究能力等能力。

篇4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跟踪审计,是指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行的全程审计监督。通过全程跟踪审计的方式,可以发挥审计监督的预警作用,促进建设单位规范管理,确保国家资金安全,提高项目投资效益。

第四条县审计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逐步推进”的原则,优先对关系国计民生,县委、县政府关注的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跟踪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列入年度跟踪审计计划的项目,若当年未完成,或跨年度实施项目,应作为续审项目列入下一个年度跟踪审计。

第五条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为跟踪审计的主要被审计单位。县审计局可依照法定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服务等单位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跟踪审计监督或审计调查。

第六条我县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相关的建设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结算或竣工决算。

第七条县审计局可根据项目建设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管理水审计力量等具体情况,采取定期、不定期等多种跟踪审计方式,适时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第二章跟踪审计内容

第八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审计。主要审查项目的招投标是否按法定的建设程序进行;项目的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环境影响报告、土地征用、开工报告等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第九条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是否存在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等问题;概算调整、影响项目建设规模的单项工程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的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征地拆迁审计。主要审查国家土地政策和拆迁补偿政策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超范围征地拆迁、擅自改变补偿标准,截留、侵占、挪用征地拆迁资金等方面问题。

第十一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审计。主要审查项目相关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和评标结果是否一致;合同、文件内容是否准确完整,签订程序是否合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违法分包、转包现象,有无因履行合同不当造成损失浪费、质量隐患问题;各类签证、纪要和补充协议是否存在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等问题。

第十二条对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设置和落实情况审计。主要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关的内控制度,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对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情况审计。主要审查建设资金是否落实,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到位,能否满足项目建设进度需要;建设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滞留、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等问题。

第十四条对政府投资项目会计核算情况审计。主要审查是否按规定设置建设会计帐,配备会计人员,职责分工是否明确;是否按照概算口径及有关制度规定对有关会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第十五条对政府投资项目材料、设备采购及管理情况审计。主要审查材料、设备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采购;采购程序是否合规,验收、保管和领用等手续是否健全、有效,账实是否相符等。

第十六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主要审查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是否存在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监理单位记录是否合规、及时、完整和真实;工程价款结算手续是否完善,是否存在超付或欠付工程款等问题。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要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

第十七条对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税费审计。主要审查相关税费是否按规定计提,是否及时交纳,减、免、缓缴的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第十八条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查竣工决算报表和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合法、完整;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未完工程是否真实、合法;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等。

第十九条对政府投资项目效益跟踪审计评价。主要依据有关社会、经济、技术、环境等指标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评价项目的效益情况。评价建设资金的使用效果和合理利用程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等。

第二十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审计程序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应在审计实施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送达跟踪审计通知书。跨年度跟踪审计项目涉及审计内容重大变化、审计组主要成员调整时,应重新发送跟踪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跟踪审计项目审计结束,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跨年度的跟踪审计项目可根据需要出具年度跟踪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在实施跟踪审计过程中,对要求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的内容,应出具跟踪审计建议书。

第二十三条县审计局在跟踪审计中认定被审计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审计决定;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审计局应作出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二十四条检查和监督被审计单位对跟踪审计建议书、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采纳、整改及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审计局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将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可以公开的,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其它审计技术与方法,积极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计算机审计,提高审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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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四条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内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晋升、转任、轮岗、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应当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第八条被审计领导应当在收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审计组提交本人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

(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主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领导干部直接决定或参与决定的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情况;

(四)领导干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情况;

(五)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它情况。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九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及时、全面、如实地提供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的经济工作中长期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主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及其完成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

(四)重大投资决策和国有资产处置决定及其实施结果情况;

(五)重要经济合同、协议资料以及重大担保、诉讼事项;

(六)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合同、协议、会议纪要(记录)、会议资料;

(七)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八)审计组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审计组要求提供的资料,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并应当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是有关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主要包括;

(一)领导干部任期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经济管理绩效情况;

(二)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或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三)领导干部任期内投资、担保、资金筹集和使用、资产转让等重大决策及其实施情况;

(四)领导干部任期内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廉洁自律情况以及交通工具、办公物品移交情况;

(五)对单位内控制度的健全性、遵循性、有效性进行评价;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在审计的基础上,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分清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查清领导干部个人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第十一条内审机构独立开展审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二条内审机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有权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用书面、座谈等形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内审机构工作,如实向审计组反映情况,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内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遇有审计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可商请本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及时协助解决。

第十四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内审机构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及与其相关的重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对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的测评情况;

(四)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五)被审计领导干部对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六)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主要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和改进建议;

(七)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

第十五条审计组向内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做出必要修改,并将他们的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内审机构,同时将核实和修改的情况告知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内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附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同时抄送上级审计部门及本级组织人事、纪检部门。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任用、免职、辞职、解聘、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审计中发现领导干部涉及下列问题且情节严重的,在报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及时移交单位纪检部门或区纪委、区监察局处理:

1、指使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虚报经营业绩的;

2、侵占本单位或下属单位财物的;

3、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

4、违反规定将资金借贷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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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环境审计具有常规审计所不具备的特性,环境审计准则也有其特殊性。只有专门建立环境审计准则,才能有效地指导环境审计的实践。

1.综合性强。首先,环境审计主体多元化,包括国家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和内部审计师,有时还需要环境和法律专家的加入,这必然要求环境审计准则同时面向以上主体制定;其次,环境审计准则涉及财务审计、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覆盖面广;最后,环境审计依据的法规要比一般类型审计多。因此,环境审计准则的不是现有审计准则体系所能容纳的。

2.技术性强。环境审计涉及环境利用、环境保护、环境污染的防治以及环境污染法律责任的追究等方面。审计手段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账目审计,还扩展到运用技术。这就要求环境审计准则必须建立在环境科学和工程技术的基础上,比常规审计准则具有更高的科学技术含量。

3.对审计人员素质要求高。进行环境审计的人员不仅要具备财务、审计知识,还要具备一定的环境、统计、工程等方面的知识,这使得环境审计准则对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培训等方面的要求比常规审计准则更高、更严格。

二、不能直接将ISO14000系列标准作为我国的环境审计准则

ISO14000系列标准是环境审计规范中最全面和操作性最强的准则,也是世界范围内最广的标准。在ISO14000系列标准中,与环境审核方面有关的有三个:环境审核通用原则(ISO14010)、环境管理体系审核(ISO14011)和环境审核员资格准则(ISO14012)。有人提出将ISO14000系列标准直接作为我国的环境审计准则。但笔者认为这样做不符合我国的国情,我国有必要制定一套有特色的环境审计准则体系。

1.ISO14000系列标准是内外部审计人员实施环境审计的行为标准,但并未界定两者在审计内容和范围上的区别。从我国环境审计的必然趋势来看,国家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和内部审计师各司其职,共担环境审计的重任。为了避免职责交叉,形成环境审计的“空白地带”,应在环境审计准则中严格界定三者的审计职责。显然,ISO14000系列标准不能满足这方面的要求。

2.ISO14000系列标准没有提供适用于各种类型环境审计的具体审计程序和审计。ISO14010只提供了环境审计的一般原则,没有规定具体工作细则,缺乏可操作性;而ISO14011尽管对环境审核的步骤作了具体的规定,但仅局限于环境管理体系审核,不具备通用性。

3.ISO14000系列标准中的环境审计报告有待补充和完善。ISO14010和ISO14011仅规定了环境审计报告的组成要素,但并未提供规范的语言表达方式和发表审计意见的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环境审计人员的风险,并会对委托方阅读环境审计报告造成困难。

4.ISO14000系列标准中的环境审核主要是针对是否达到ISO14000系列标准而进行的环境状况考核。ISO14000系列标准中的环境审计师是针对环境体系的评价而专门培训的审计师。其审核的含义与我国现行的环境审计不完全相同,环境审计师也超出了我国对审计师的界定(国家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和内部审计师)。

三、建立我国的环境审计准则体系

1.环境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

(1)以ISO14000系列标准(主要指ISO14010、ISO14011和ISO14012)为蓝本。ISO14000系列标准直接作为我国的环境审计准则固然有其局限性,但这套标准已成为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护照”。只有遵循这一标准,才能有力地推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贸关系,才能保证我国的环境审计准则与国际接轨。另外,我国具有应用ISO14000系列标准的环境基础。截至2003年12月31日,我国共颁发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5064份,位居发展中国家前列。因此,将ISO14000系列标准作为制定我国环境审计准则的蓝本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2)以我国的审计法规、常规审计准则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为依据。要建立有特色的环境审计准则,就要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准则制度,包括《审计法》、《注册师法》、独立审计准则、国家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准则等审计方面的法律规范,和《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地方性规定等。

2.环境审计准则体系的框架。

环境审计准则体系应包括两个层次:

(1)第一层次为环境审计基本准则,包括环境审计主体特殊的道德要求、专业胜任能力及其培训要求。环境审计基本准则的制定可考虑ISO14012中对环境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和培训方面的规定。

(2)第二层次为环境审计具体准则,包括国家环境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准则和内部环境审计准则。

虽然国家政府在我国的环境审计中处于主导地位,但由于环境审计领域宽、任务重、要求高,注册会计师和内部审计师的参与已成为环境审计的必然趋势。

根据各自不同的环境审计要求,国家环境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准则和内部环境审计准则分别包括以下:①各自的环境审计责任和范围;②各自的环境审计程序和;③环境审计报告的语言表达方式和格式;④环境审计意见类型。值得说明的是,在环境审计准则中不应重复与常规审计准则相同的内容,而仅包括环境审计对审计主体的特殊要求。

3.环境审计准则在现有审计准则体系中的定位。

我国现有审计准则体系有三大分支:独立审计准则、国家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准则。笔者认为,作为审计领域的拓展,环境审计准则的加入不应改变现有审计准则体系,应将环境审计准则融合到三大分支中,作为审计准则体系的补充。具体设想是:

(1)环境审计基本准则应作为对三大环境审计主体的统一要求,分别写进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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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构建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审计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全力助推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有序推进,为XX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二、监督原则

(一)依法有效。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制订监督办法和监督细则,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确保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有效监督。

(二)责任明晰。依法依规认真梳理行政职权,公布权力清单,明确与权力相对应的监督责任,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三)协同监督。根据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信息互通、相互衔接,实现监督范围全覆盖。

(四)公开公正。不断提高审计监督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将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监督方式、监督结果等相关信息对外公开,切实将监督工作纳入公众的监督之下,既要防止监督缺位,又要防止监督错位和越位。

二、监督事项

1.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镇政府和街道办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县级政府投资和以县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5.县属国有企业、县政府规定的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损益。

6.县政府部门、镇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和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及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8.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方式

(一)监督流程

1.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3.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县审计局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县审计局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县审计局。

4.县审计局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二)审计方法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

1.通过检查、查询、观察、监督盘点、询问、外部调查、发函询证、重新计算、重新操作、分析等方法;

2.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3.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4.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四、主要分工

一般审计事项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所定内设机构职责分工实施;重要(大)审计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组成综合审计组统一组织实施。

五、责任追究

(一)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2.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3.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4.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其他处理措施。

(四)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五)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六)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七)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八)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六、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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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绿色GDP核算体系,面临着技术难点,即环境资产难于确认,环境成本费用难于计量。正是由于环境要素的特殊性,环境数据的取得往往存在较大出入。环境审计能够为绿色GDP核算提供较为真实合理的环境数据,同时对环境效益评估也具有指导意义。

第一,环境审计在环境资产的确认与计量方面为绿色GDP核算提供合理的数据。GDP通常是以市场交易为前提的,产品和劳务的价值由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它传达出来的是以货币为手段的市场价格信号。而一个产品的价值,在市场销售中才能确认,但环境要素并没有进入市场买卖,其价值也难于确认。因此,环境数据的出入很大,需要通过环境审计对环境资产进行确认与计量。对环境资产确认与计量的审计,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是审计作为资产的环境资源是否予以确认,是否符合确认条件与标准,确认的手续、证据材料是否齐备,确认中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估;二是审计环境资源的所有权转让是否科学,作为投资的计量与计价是否合理,环境资源的评估或计价标准与该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否匹配,计量方法的选用是否适当。

第二,环境审计在环境成本费用支出测算方面为绿色GDP核算提供了科学方法和更为精确的数据。环境成本费用是企业进行环境治理与保护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及其相关的支出。主要包括:环境预防研究开发成本、环境资产折耗、环境保护成本、环境污染成本、环境其他支出等。按照市场价格,具体项目的环境成本可以科学推测。环境审计为项目的环境成本费用测算提供科学依据,为绿色GDP核算提供更为精确的数据。对环境成本费用支出的审计,主要是审计环境成本费用支出的合理性、正确性。具体审查环境成本费用支出的性质、用途是否与环境匹配,费用分配与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审查环境保护成本和环境污染成本,环境污染成本的下降幅度。

二、绿色GDP核算体系中环境审计内容的探讨

我国现阶段绿色GDP核算体系中的环境审计内容,主要集中在具有扣减性质的资源、环境因素的损失,包括土地、森林、矿产、水和生态环境等有破坏性影响的数额。然而,这样的环境审计方法缺少环保部门和重点监测企业新创造价值的审计,无法对绿色GDP核算体系中具有增加性质的因素进行确认与计量。地方政府的环保资金使用效率、环境政策法规以及环境规划的合理程度都对国民经济的质量产生巨大影响。我们应全面考虑扣减性质和增加性质的因素,确保绿色GDP核算指标的真实可靠。

(一)地方政府开展环境审计的侧重点。首先,对环保资金开展环境审计。重点审查环保部门是否及时足额征缴排污费并上缴国库,有无对排污费进行合理的会计核算;财政及各级主管部门是否及时将环保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单位,有无资金挤占挪用或闲置现象;使用单位是否按环保部门的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最后对资金使用后环境效益进行评价,分析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率,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其次,对环境政策法规开展环境审计。其内容有:国家与地方环境政策的目标;现行政策与法规对实现这些目标所起的作用;如何对现行政策与法规进行修正。它主要侧重对国家与地方政府有关环境政策与法规的制定及其有效性进行审查。

(二)企业开展环境审计的侧重点。第一,企业需要进行环境法规执行审计。企业若违反了有关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就会引起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因此,环境法规执行审计即成为企业环境审计中最普遍的一种审计类型。实施环境法规执行审计,审计人员首先应了解与企业有关的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然后要了解企业以往的经营管理活动是否违反过环境法规,若有违反则结果如何,企业是否针对这些违反环境法规的情况制定了改进措施并进行切实的改进。第二,企业需要进行环境管理系统审计。环境管理系统包括为实现组织的环境战略与环境目标所进行的组织、计划、实施、监督、控制活动,它要求组织建立规范化、程序化和文件化的全过程、全因素控制,以减少在生产和服务过程中对环境的危害,使企业的环境成本降到最低。环境管理系统在运行上是否经济、高效是环境审计的重点。

三、完善我国环境审计工作的思考

我国现已颁布了6部环境保护法律,13部与环境相关的资源保护法律以及环境标准,基本形成了审计及环境法律法规监督体系,但缺乏环境审计的具体实施办法和评估标准。基于尚处于起步阶段的环境审计工作现状,我们可以做如下思考:

第一,建立可操作的环境审计工作细则,避免环境审计的片面性和局限性,使环境审计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方法等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尽快建立相应机构,研究制定一套统一的环境会计准则和基本核算体系,为环境审计建立基础,促进环境审计工作的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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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我国近几年的发展,审计机关在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审计力度的不断加大使审计成效日益明显;审计的影响也在不断扩大地位不断的提高。但在审计工作不断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这时就要认真的分析,积极应对,采取新的措施,迎接挑战。最近几年审计项目不断的增大,审计项目工程也呈现出集群化、复杂化的态势,随着财政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大格局的形成,审计项目出现子项目集群化,而子项目还有可能不属于同一个专业审计,出现一个审计多个专业,审计融合的复杂化。审计项目的大型化,给审计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一是增加了审计的难度和质量,同时对审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审计人员要有很好的业务技能。

一、审计面临的挑战

(一)审计法规越来越多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审计法规也呈现系统化,规章化和海量化。主要原因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审计领域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已经完备。根据统计到2011年12月底,我国已有239件有效法律,714件行政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8921件。同时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监管意识的加强,部门规章、政府规章不断完善,从中央到地方,从部门到单位,同时涉及到的财政经济领域的规范性文件也日趋完备。

(二)审计信息化程度加深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信息化的推进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审计信息的建设以迫在眉睫,同时审计工作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一是信息系统数据量增大,而审计单位现在广泛应用信息技术进行业务和财务的处理。这样就要求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使用的工具必须是同一个量级的,否则将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督。二是现在存在比较大的问题是审计任务繁重、力量不足,单位人手不够导致现在存在“单兵作战”。促使现在出现很多的矛盾和困难,所以现在需要加快信息化建设,依靠人才、科技增强审计。不断发展信息化增强审计能力和效率加快审计的发展。

二、应对审计挑战的措施

(一)大型及复杂审计项目应对措施

一加强对审计项目的信息技术的管理,形成以审计计划管理为主线,以审计项目为导向,以质量控制为核心的数字化审计质量管理系统,实现对多个审计组的分级管理。二是精细化审计业务,审计方案要贴近审计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同时审计实施方案要规范编制、及时的调整,增强应对性:在审计时不能受到部门的约束,要根据审计事项与审计组成员多交流,优势互补,提高审计的能力,增强团队的整体战斗力。三是审计的实施要规范化。增强现场审计质量的管理,同时对审计报告要规范化,对大型审计项目要跟踪审理探索,建立审计质量分级和责任管理制度。对大的审计项目要抓好对审计参与者的培训。

(二)提高审计人员的审计能力

针对现在审计法规的海量化,迫切需要提升审计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运用学到的法律知识水平,增强依法审计能力。一要求审计人员认真学法。根据法律法规依法审计,是审计工作人员工作的基本原则,运用法律法规也是体现一个审计人员能力的重要表现。面对现在海量的法律制度,审计人员必须花时间刻苦的学习法律法规,利用法律来武装自己。同时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审计工作人员审计知识的学习和运用,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适当时可以组织审计人员参加考试,培养审计人员能够灵活的运用法律法规和审计知识。

(三)审计机关应对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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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经济责任 审计评价 评价标准

一、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内容

审计评价是指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职责情况作出的结论性评价,包括审计结果评价和综合评价两部分内容。审计结果评价是指审计机构根据审计结果,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情况作出的职业判断行为;综合评价是指审计机构根据领导干部历次接受审计、所在单位历次接受审计、其他项目审计和审计整改情况,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情况提出评价意见,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后作出的结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以及依法办事的原则。

1.审计结果评价的基本内容

(1)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和决算情况,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2)遵守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情况,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是否遵守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

(3)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建立情况,民主决策情况,决策执行情况及决策有无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情况;

(4)内控制度情况,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5)个人廉政情况,主要评价在审计中有无发现领导干部本人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

2.综合评价的基本内容

综合评价主要是依据领导干部本次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历次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以及所在部门、单位历次执行审计决定和落实审计意见的情况等提出评价意见。

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

1.审计结果评价标准

(1)评价财务收支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财务收支真实性评价标准分为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三个等次。真实等次的标准为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审计调整幅度不超过1%,并且审计机构或审计业务会议认为审计调整数额较小不影响使用“真实”评价用语的;基本真实的标准为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完整,调整幅度不超过5%,并且不影响使用“基本真实”评价用语的;不真实等次的标准为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审计调整幅度在5%以上,或违规行为性质严重,数额较大,无法使用“基本真实”评价用语的。

财务收支合法性的评价标准可分为合规、基本合规、不合规三个等次。合规等次的标准为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规行为显著轻微不需要处理的;基本合规等次的标准为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5%以下或有违规行为,但不影响使用“基本合规”评价用语的;不合规等次的标准为违规性质严重、数额较大,或拒绝提供审计资料,或提供不真实资料,导致审计机构无法进行职业判断。

财务收支的效益性评价标准可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好等次的标准为效益审计结果达到评价标准指标的90%以上(含90%,下同);较好等次的标准为效益审计结果达到评价标准指标的80%以上;一般等次的标准为效益审计结果达到评价标准指标的60%以上;较差等次的标准为效益审计结果达到评价标准指标的60%以下(不含60%)。

(2)评价遵守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情况的合法性

评价标准可分为合法、基本合法、不合法三个等次。

合法等次的标准为领导干部作出的决策和与经济有关的行政行为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财经法规;基本合法等次的标准为领导干部作出的决策和与经济有关的行政行为有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的现象,但不涉及重大原则问题;不合法等次的标准为领导干部作出的决策和与经济有关的行政行为违反国家的政策和财经法规,或违反重大原则问题。

(3)评价重大经济决策的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及决策执行的有效性

重大经济决策规范性评价标准可分为规范、基本规范、不规范三个等次。规范等次的标准为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健全,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提供的决策方案至少两个,决策时主要负责人能够尊重多数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决策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基本规范等次的标准为建立了重大经济决策议事规则,决策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但个别环节没有得到很好执行;不规范等次的标准为缺少重大经济决策议事规则,或决策前可行性研究和专家论证不充分或缺失,或决策的内容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

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有效性评价标准可分为有效、基本有效、效果较差三个等次。有效等次的标准为决策被全面执行,能够有效监管人、财、物的使用,实现决策目标;基本有效等次的标准为决策被全面执行,能够基本有效监管人、财、物的使用,并基本实现决策目标,但有轻微损失浪费;效果较差等次的标准为决策没有被执行,不能有效监管人、财、物,造成明显损失浪费,不能实现决策目标。

(4)评价内控管理制度情况的健全性、有效性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健全性评价标准可分为健全、基本健全、不健全三个等次。健全等次的标准为所有的控制点齐全,达到控制目标,各项制度均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基本健全等次的标准为控制点基本齐全,基本达到控制目标,各项制度基本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不健全等次的标准为关键控制点有疏漏,出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不能满足控制目标的要求。

内控制度的有效性评价标准可分为有效、基本有效、无效三个等次。有效等次的标准为内控制度健全,有关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控制的职能,实现控制目标,没有出现内部管理控制问题;基本有效等次的标准为内控制度健全,但有关人员的控制能力有一定差距或不能全面执行内控制度,没有出现重大控制漏洞,基本实现控制目标;无效等次的标准为内控制度健全,但没有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控制人员,出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没有实现控制目标。

(5)评价个人廉政情况

个人廉政情况的评价应客观表述在审计范围内发现领导干部有侵占国有资产的情况。

2.综合评价标准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的综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优秀等次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是本次经济责任审计各项指标审计评价全部在良好等次以上,并且优秀等次数量超过总体评价指标数量的三分之二;二是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本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好于历次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三是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历次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意见到位;四是其他单项审计没有发现违法违纪情况。

良好等次应当具备条件:一是本次经济责任审计各项指标审计评价全部在良好等次以上,并且优秀等次数量超过总体评价指标数量的二分之一;二是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本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略好于历次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三是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历次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意见到位;四是其他单项审计未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

一般等次应具备四个条件之一:一是本次经济责任审计各项指标审计评价良好等次在80%以上;二是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本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低于历次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三是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历次审计决定执行率和审计意见落实率均在80%以上;四是其他单项审计虽有违法违纪现象,但有关责任人尚未受纪律处分。

较差等次应具备五个条件之一:一是本次经济责任审计各项指标审计评价一般等次数量超过总体评价指标数量的20%;二是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历次审计决定执行率和审计意见落实率均低于80%;三是其他单项审计有违法违纪现象,有关责任人受到纪律处分或司法处理;四是本单位存在“账外账”“小金库”等违规现象;五是接受审计期间有关责任人拒绝配合,或提供虚假审计资料。

三、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结果运用

纪检监察部门应将审计评价结果作为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审计综合评价达不到良好以上等次的,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审计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列入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内容;审计评价材料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组织部门将审计评价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写入干部考察材料;审计综合评价达不到良好以上等次的,一般不能提拔使用,或不能担任重要岗位的领导职务。人事部门将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审计综合评价达不到良好以上等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所在单位不能参加先进单位评选。

参考文献:

[1]简燕玲辛旭:经济责任审计有关问题的探讨[J].审计研究,2006,(01):44~47

[2]崔振龙.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论探讨[J].中国审计,2006(01):44-46

[3]张宣波: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探讨[J].中国审计,2005,(22):4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