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拆迁的法律法规模板(10篇)

时间:2023-08-31 16:21:2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有关拆迁的法律法规,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有关拆迁的法律法规

篇1

一、加大学法力度,熟练掌握各项法律法规

守法、执法的根本前提在于学法、知法,在“四五”普法教育期间,我注意加大自身和城建系统的学法力度。

⒈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学习法律法规知识重要性的认识

我们城建系统包括建设、国土、交通、等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开发公司等建设单位,在工作中涉及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的各项法规,专业性很强,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对于我们做好工作十分重要。为做好此次“四五”普法工作,我在全县城建系统内部深入进行宣传发展,进一步统一思想,使大家充分认识到法律法规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据保障。在行政执法部门,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将大大提高法制素养和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水平和群众工作的水平,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推进;在开发建设单位,熟练掌握国家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可以提高我们的业务素质,在基本建设的手续办理上少走弯路,将大大加快建设进度。通过深入发动,进一步提高了全系统广大干部群众学习法律法规知识的主动性,变要我学为我要学,并能够自觉结合岗位工作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⒉认真学习,及时掌握各项法律法规知识

根据城建、城管工作与法律法规联系紧密的特点,我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大学法的力度,利用业务时间、工作间隙,自学了《土地管理法》、《行政诉讼法》、《建筑法》、《宽城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使自己对工作所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应知应会。同时,利用各种形式,采用多种办法推动城建系统内的法制学习。一是组织系统内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集中学习专项法规;二是在抽出一周时间举办全县城建系统中层以上干部培训班,其中重要的一项是学习有关城建法规;三是结合土地日、创卫等活动,组织干部职工进行重点学习,提高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

⒊大力宣传,广泛普及法律法规知识

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关键在于提高全民的知晓程度,在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工作中,不仅要求我们的建设管理人员能够依法执法,更在于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自觉依法办事。为此,我们加大了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在县有线电视台举办了多次法制教育专题节目,县、街道、村、社县等各级组织利用召开,悬挂横幅、标语、板报等多种形式认真做好法律法规知识宣传。

二、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工作力度

学习法律法规知识的根本目的在于应用,在日常工作中全系统各有关部门、单位严格依法办事,以所学的法律法规知识促进全县的城建、城管水平的提高。

⒈依法管理,规范城市建设秩序

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加强巡查,严格执法,及时处理违法建筑、违法用地行为,今年上半年共拆除各类违法建筑多平方米。并根据我县的县情,制订了《宽城县违法建筑、违法用地的处理意见》,加强了管理。市容执法结合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制止占道经营、整顿农贸市场溢滩、清理乱招贴、乱倒垃圾等废弃物的行为。交通、市政、绿化等管理部门也根据相关法规所赋予的职责,查处违法行为,维护了整洁、卫生、有序的城市面貌。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⒉依法办事,严格执行城市建设的各项规定

我们首先从自事做起,县属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办理立项、招投标、土地、开竣工、质监、监理等相关手续,以制度确保工程的质量与进度。对于在我县投资的经济发展项目,我们充分的发挥法规熟、业务精的行业优势,想投资者之所想,急投资者之所急,积极协助投资者办理基本建设的各项手续,以此在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的同时,实现亲商、安商、富商,进一步提升我县的投资环境。

⒊规范程序,完善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

通过对《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我们城建系统各执法单位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程序合法的观念,即在我们的行政执法中,不仅要做到执法的结果合法,而且一定要做到执法的程序合法。各执法队伍配备了照相机、摄相机等设备,高度重视执法取证。在执法过程中,反对片面求快,严格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尊重执法对象的合法权力,以拆除违法建筑为例,严格按照取证,发出违章通知书限期自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办理,不提前、不超期。

三、坚持执政为民,依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篇2

一、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宣传工作不到位

部分干部对拆迁工作认识不足,创新意识、责任意识不强。拆迁工作不仅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民生问题、稳定问题,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但是,目前仍存在少数干部和职能部门对拆迁工作重视不够,工作创新意识、责任意识不强等问题,导致部分工作推进不积极,工作落实不到位。

以威宁县草海镇为例,通过调查,群众只知道要征地拆迁,大都对征地拆迁带来的好处了解甚少。比如小城镇建设可以改进农民生活条件,促进农村城市化,能使村民的经营多样化;工业园区的建设,在满足其政府意愿,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当地广大群众提供大量就业机会;而毕威(毕节―威宁)高速公路更是一项惠民工程,俗话说“要致富,先修路”,只有把路修好了,村民才能更好走出大山,和外面的世界交流、接轨,高速公路的修建,更加方便当地人民与外界来往;草海景区的建设更是当地农民脱贫致富的一个法宝,外来的旅游投资建设,可以带动乡里相关产业的一系列发展,旅游者的吃住行消费都是当地人民的收入。而这一切的好处都被村民现有的征地补偿费所掩盖,村民短浅的目光都反映出基层干部宣传不到位,没有把实实在在的好处给农民讲清楚,导致村民只顾极少的补偿款,而拒绝拆迁。

2.法律法规不健全

法律法规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就村民而言,土地是农民生存的至宝,许多村民接受不了土地被征的事实。许多村民认为,土地是自己私有的或承包的,国家无权征收或得由自己定价,这样一来导致征地障碍加大。有极个别的村民还利用征地拆迁做一些不利于大局的事情,如听到土地即将要被征收的消息,受到眼前利益驱使,进行抢建(违章建筑)、抢种(种植经济作物)。这些无非就是想多得一点补偿款,但给我们工作人员增加了工作难度。少数村民为了自己私人利益,煽动他人上访,从而影响发展大局。

第二,对于政府,在拆迁过程中,严重混淆了农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和房屋的私有性质。长期以来,对于农民房屋私有财产权,有关部门没有高度重视,一直采取忽略或放任态度,在可见的法律法规中,房屋仅被包含在“附着物”之中,相关部门在具体办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事宜时,主要参照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进行,有的甚至连参照标准都没有,农民公平受到补偿的权利,在法律上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把本该由上位法保护的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移位于下位法,或者由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以下规范性文件擅自处分农民私有房屋财产,这样一种法律的移位,可谓是我国法律的一大缺憾,因此,也导致拆迁中出现许多暴力。在这个过程中,很多村民合情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可能会被弃之不理,得不到相应的满足。

第三,征地拆迁过程中容易产生腐败。一是虚报冒领问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地上实物清点、丈量存在重复或者虚报问题,清点人员与测算人员没有良好的沟通和合作,没有相互审核,出现清点与测算脱节现象,造成虚报或窜改征地补偿费等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腐败问题。另外,地上实物清点丈量的清单底册保管也不够规范,没有统一、明确由哪个部门建档保管,需要查阅相关材料时,查阅困难。二是存在清点丈量数量不实问题。一些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责任意识不强、业务水平不高,而又缺乏规范的操作规程,加上部分村民法治意识淡薄,贪小便宜,项目协调单位又没有参与现场核实,现场监管不到位,造成实物清点多报多补偿的现象。

二、解决以上问题的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多做村民的思想工作

有关部门要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对于规划区内的居民,相关职能部门要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城建规划的宣传,这个过程中,尤其是要发挥好村干部的作用,要教育引导农民服从规划,积极支持规划,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刹住违规占地搞建筑之风。一是及时向被拆迁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使被拆迁人充分了解享有的权利及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使他们深刻认识应尽的义务。引导被拆迁或被征地农民依法办事,配合拆迁。二是要建立公开透明的征地拆迁工作制度。怎样征地或者拆迁、如何安置和补偿以及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都要向与规划有利益关系的被征被拆户公示,接受监督,给被征被拆人一个平等的权利。三是完善征地拆迁程序,规范征地、拆迁具体操作行为,在安置和补偿操作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四是基层政府和村干部要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切实让村民清楚拆迁的重大意义和带来的好处。基层工作人员应多和农民接触,多了解农民的想法。尤其是大多数的村干部,其作为村里有威信的人,在村里更容易做通村民的思想工作。

2.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征地拆迁有法可依

第一,农村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相关法律缺失,相关政策又相对滞后,是造成农村征地拆迁矛盾突出的重要根源。规范征收土地和拆迁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需要尽快制定一部完善的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律。

篇3

关键词 旧城改造 问题 对策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的城市化水平也在逐步的提高。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促进了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是于此相伴的就是旧城的问题日益严重。众所周知,旧城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土地利用不合理、环境污染严重、服务实施不健全,城市布局不合理等问题,越来越不能符合当今社会对城市发展的要求。所以必须要对旧城进行改造,以此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和谐的发展。

一、旧城改造中出现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政府针对经济过程中出现的旧城问题,进行了分层次、重点的多次改造。当然对旧城的改造取得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是于此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不令人堪忧问题。

(一)重视建造,忽略改造

目前我国许多地方对于旧城改造的主要方式就是拆,在对大面积的旧房拆完之后,开始建造现代化的高楼大厦。房地产商热衷对旧城进行开发,主要因为旧城位于城市中心地段,拥有巨大的利润空间。而且许多城市把旧城中居住用地和公共用地廉价卖给开发商,这些居住用地和公共用地经过开发商改造后,变成办公大楼和娱乐场所,从而获得巨大的利润。因此对旧城的改造普遍采用从新建造的方式,而不对其进行改造。

(二)重视改造开发,忽视对文化古迹的保护

我国的许多旧城中存在着大量的历史文化古迹,他们与旧城的改造并不相符。从建筑的现代化来说,些文化古迹一般比较破旧,不利于现代化城市建筑的整体美观。在旧城的改造过程中对文化古迹的改造,严重的毁坏了历史文化遗产。如果从土地利用的角度来说,这些文化古迹的占地面积广,容积率较小,如果开发商仅仅从这个角度历来考虑,那么他们的做法或许是正确的。再则,旧城中的许多文化古迹一般被用作旅游景区,但是这些旅游景区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远远别的用途的效益。

(三)重视土地利用,忽视环境的建设

一般说来,旧城区一般人员相对集中,用地紧张,环境质量差等特点,所以对旧城进行改造的过程中,通常采用提高建筑密度和增加建筑的高度的办法来解决旧城中的问题。当然这样改善了旧城土地紧张的问题,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但也造成了一些问题,其中最为严重的是建筑用地的增加,绿化等公共用地面积不断减少,造成城市环境越来越严重。

(四)旧城与新城区的发展速度不相协调

旧城区域新城区是城市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新城区是现展的重要标志,各个城市的发挥一般都把新城区当做是重点,更可以有效地缓解新城区在发展过程的压力。旧城和新区开发建设进程把握,应将城市新区作为重点建设区域,相应的旧城改建速度可以放慢。从而实现旧城区和新城区的和谐、稳步的发展。

二、旧城改造中的对策分析

(一)必须走了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政府最为城市建筑过程的开发者和维护者,,首先必须要树立全面、健康、可持续的发展战略。把对旧城的开发工作重心放在对产业、用地结构的调整和基础设施的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与街区的保护与开发利用,社区结构的完善以及社区物业管理等全局性长远目标,合理安排旧城改造的工程规模,克服和避免大拆大建的现象。于此同时,政府必须要坚持以公共利益为主,利用经济优惠政策来吸引开发商,对他们进行减免税,在对旧城的改造中充分保护他们的利益。在对旧城进行改造的过程中不仅要保护开发商的利益,更要保护公共的利益,比如在住房的建筑过程中,要来考虑居民住房的日照、通风,采光及环境的维护等的呢过。

(二)对旧城改造必须要有规划的思想

在对旧城进行改造的过程中,必须要有规划的思想。规划的思想是保证旧城改造成功的重要因素。对旧城的规划要“改造”和“建筑”相结合,对一些古城内的文化古迹采取改造的原则。对这些文化古迹主要是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改善周边的环境,加强道路的建设。对于旧城的一些破、烂、脏的地区则采取建筑为主。对他们进行大范围的建筑,建设商业区,文化区等有效地促进该地的经济的发展和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三)要建立建全法律法规

在我国对对旧城改造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第一、必须要保护公共的利益。在拆迁中我们常常看到需多政府和开发商不顾及公共的利益,滥用公共土地,占有居民的私人土地。因此首先需要法律法规对公共利益进行保护。其次、应该废除以前陈旧的法律法规,用新的法律法规进行代替。比如之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它所维护的是管理者的利益,包含了太多政府保护主义的倾向,显然已经不符合新时期的发展要求了。所以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尽快的对拆迁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在依据现在的实际情况,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错误条例进行删除,从而制定新的更加符合是时展要求和人民利益的新的法律法规。

(四)政府要加强房屋拆迁的管理,完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管理,同样对于旧城的改造也是如此。在对旧城的改造中,政府首先必须要明白自己子啊拆迁的过程自己所扮演的角色,角色的定位直接关系到政府职能的发挥。如果在对自己角色把握不正确,那么政府也就不能的发挥作用,甚至会造成政府发挥作用低下或者无效。

政府相关的部门首先要加强对改建工作的研究,然后制定关于旧城改建的中近期目标,并按期下达自定的计划目标。对于一些国家重点保护的一些建筑不能拆迁。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政府必须要明确的提出拆迁对象,拆迁的实施计划、拆迁补偿费用等。在拆迁的过程中,要维护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拆迁政策的实施。

参考文献:

[1]余剑锋.试论旧城改造的问题及发展对策.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1(22).

篇4

近年来,我国的城ili建设步伐明显加快,伴随着旧城改造,一人批老住户步入了拆迁户的行列。由拆迁带来的纠纷呈上升趋势。且在一些地方出现了由拆迁带来的较为激化的矛盾。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拆迁这一关系人民根本利益的领域承待法律规范。

一、拆迁矛盾原因分析

1.立法理念、法律意识方而:拆迁是指为城市建设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经有关机关许可而拆除权利人房屋并给予补偿、安置的行为。拆迁涉及房屋所有权人的所有权问题。所谓房屋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有的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该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均不得非法侵害。拆迁从性质上讲应该属于对公民则-产的征收。我国法律中虽没有明确规定“私有则一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法律对“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则一产”在《宪法》中作了承诺。也就是说:保护公民个人合法则一产安全是国家的法定义务而长期以来,在中国的法律传统中,公法文化一直占绝对优势,私权利一直得不到应有的俘重和有效地保护,无法同公权利相抗衡。在公民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强调牺牲个人利益服从国家、集体利益。与之相对应,国外则非常强调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公民个人的土地,皇帝的马也不许跑。”而在我国,拆迁实践中的“钉子户”一词就反映着拆迁者与被拆迁者的对立关系,暴露出立法理念之落后。

2.法律体制方而:我国日前拆迁工程相当浩大,涉及到许多样众的切身利益。这方面的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然而,在这一领域尚没有一部统一的《拆迁法》这方面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在2001年6月6日第40次常务会议上通过并于200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各地政府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依据此条例制定了当地的拆迁管理规定。如:1997年北京市颁布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关于拆迁补偿方法,规定比较混乱,因此带来了实际操作中的混乱现象。

3.执法方式与水平方而:城ili拆迁办公室是专门管理拆迁事务的机构,执掌着拆迁人权。目前存在着较多的违反法律程序、野蛮拆迁等情况,反映出执法方式粗暴单

一、执法水平低。这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被拆迁人的感情导致了此类矛盾的激化。

二、行政法视野中的拆迁问题

1.关于拆迁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

现代法治国家一般都将立法纳入司法审查。例如在英国,无论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只要超越权限,法院都可行使审查权。而在我国的实践中,有这样一种情况:在被拆迁人对一此拆迁规则表不疑问时,尚没有较有效的解决途径。这与我国现有的行政法律制度有关。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所确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困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而排除了抽象行政行为。2003年4月25日,《法制日报》以《公民状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为题报道了南京市江宁区的一件由拆迁纠纷引出的案中案。案件中的江宁区政府在上位的拆迁法规已修改多年的情况下,不及时修改当地的拆迁法规,仍然沿用7年前的祈行办法,以致被拆迁人因此损失数白万元,被拆迁人愤而状告政府立法不作为,其诉讼请求被驳回。而对一些地方政府以行政立法的方式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司法的活动空间很小,这也就使得当事人处在了一种投告无门的境地。故许多学者强烈呼吁扩人行政诉讼受案范困。有的学者还卞张从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出发,一切行政行为都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不周延性

(1)《条例》尚未规定被拆迁人有权利参与拆迁的决策过程及监督拆迁过程。飞政府行政公开是现代社会的一人趋势,而在我国的拆迁实践中,许多拆迁决策存在着暗箱操作的现象,都是政府一言为定,不容被拆迁人的质疑。如果被拆迁人有参与拆迁决策过程的机会的话,会减少不少矛盾。另外,《条例》也未规定被拆迁人有权利参与监督拆迁过程。

(2)《条例》并未明确提出听证程序,只在第八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困,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而未要求“房屋拆迁卞管部门在审查拆迁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3)《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扦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扦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这一规定存在两个问题:首先,裁决公正的前提是地位中立,而城市规划和拆迁或授权开发商拆迁本身就是政府行为,而且在一些地方,政府官员追求所谓政绩的愿望与商人追求经济利益的目标相结合,于是政府和开发商之间有了更多的默契,由此产生的政府的裁决的公正性就可想而知了。其次,“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的规定使被拆迁人如果对拆迁补偿不满,即使选择了行政诉讼,也只能“带着镣铐跳舞”,无法改变被强制拆迁的命运。这就,,致一些被拆迁人采取非理性的方法来处理问题。

3.其它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我国尚没有系统地规范房地产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多数房地产评估机构依附于行政权力而存在,其出具的评估报告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因此,有关部门有必要尽快制定相关措施。另外,有些地方性的法规虽然打着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旗号,但在实际立法过程中并没有把被拆迁人作为权利主体来保护,而是站在管理者的角度,以方便拆迁为目的。这些都是立法中需要改进的。

三、解决拆迁矛盾之法律构想

要想彻底解决城市建设中的盲目与无序状态,从根本上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害,仅靠行政命令是不够的。为了防止推土机下的悲剧”的发生,需要从立法理念、法律体制、执法方法等层而解决拆迁矛盾。

1.树立正确的立法理念

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不应该把被拆迁人放在政府拆迁的对立面上。要改变政府的行政观念。政府行政的最重要目标,不应当是修了几条步行街,招了多少商,引了多少资,而应是为当地的群众提供好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西方国家拆迁一条街道往往要酝酿四五年甚至七八年,我国香港的街道少有笔直,都是因为他们用了最充分的时间进行平等的协商,直到双方都觉得公平为止。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基于平等基础上的拆迁法律法规才能得到群众的拥护。

2.完善我国现行的有关拆迁的法律法规

(1)规范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对涉及拆迁的,在规划审批前应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示,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设上程规划方案一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过规划部门审批;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重新进行公示。

(2)应明确提出听证程序

《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行政处罚法》专门对行政机关作出某此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就组织听证的程序作硬性规定。可见,听证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条例》应明确提出听证程序,要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审查拆迁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只有充分体现透明度原则,才能提高行政效率。

(3)确立合理货币补偿机制

公共利益的成本当由受益人均衡负担,这是现代社会的共识。因此,对城ili建设中的利益受损者,应进行及时、充分、合理的补偿。《条例》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办法及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或规定。从目前的情况看,各地的评估办法和补偿标准、补偿程序均不相同,拆迁补偿标准较混乱。且补偿标准一般都是政府说了算,较少听取样众意见。而目前的拆迁矛盾在很人程度上是由执行的补偿标准相对于市场房价偏低引起的。因此应赋予样众在补偿标准上的“话语权”,从而提高透明度,使补偿趋向于公平。有学者建议,国家可制定统一的《征收补偿法》,确立评估办法和补偿标准的制定办法,明确评估和补偿的程序。

3.就政府而言,应严格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必须强化听证程序,确保被拆迁方的知情权。依据相关法律的精神,在拆迁当事双方不能就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达成一致,经做工作仍无效的情况下,对涉及拆迁住户多、影响而广、补偿数额人的纠纷应举行听证。根据拆迁行政程序规定和拆迁实践,笔者认为,把举行拆迁听证的时机选择在经多次做工作拆迁当事双方仍不能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拆迁行政部门在下达拆迁行政裁决之前较为适宜。这样做便于充分听取拆迁当事双方的意见,也为即将下达的行政裁决提供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确保行政裁决的公正拆迁听证应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不但拆迁行政机关和利益关系人参加,一般公众经允许亦可参加旁听,新闻记者也可以采访。拆迁听证应遵守法定程序。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对听证结果进行审查,作出相应决定。

依法行政,需要注意方式方法现在有不少地方政府走的是“强硬派路线”,以权压人,以势欺人,根本没有把拆迁户放到平等的谈判位置。在利益之争中既不遵循法律,也不严格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而是按拆迁办单方面的意志行事,甚至或通过停水停电等违法方式逼人就范,或通过造成既成事实来强迫拆迁户接受。其结果往往是事与愿违。拆迁方式应当依法确定,具体有两个方面,一是在实体方面,依照法律规定,对被拆迁人足额进行补偿、安置,不能利用评估或地位的优势克扣、减损补偿、安置数额,侵害被拆迁人的利益;一是依据法定程序拆迁,对不能达成协议的,可提请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裁决生效后或被拆迁人不服的且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方可强制拆迁。同时,拆迁部门应改进执法方法。这方面也有一些成功的经验。据报道,沈阳市在“金廊”拆迁过程中,走的是市场化路线”补偿金额通过"市场评估定价”。为保障被拆迁人及承租人的利益,还设定了最低补偿线。为尽快完成拆迁工作,采用现金奖励的办法,并采取了分时间段奖励措施:拆迁人会后25日内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4000元人民币;拆迁人会后35日之内搬迁完毕的,奖励3000元人民币。这种“以柔克刚”、人性化、灵活务实的解决问题的思路,更适应当下的样众的心理。无论是经济效益,还是社会效益,都远远好于一此地方的野蛮拆迁。只有依法行政,才能真正俘重人的俘严,达到拆迁的最终的目的,即为了满足的人更高层次的社会需要。

另外,政府要采取措施,为拆迁户提价供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商品房,以从源头上减少拆迁矛盾。

4.应畅通被拆迁人的权利救济渠道。

现实中,被拆迁人权利救济渠道的不通畅是造成拆迁矛后激化的重要原因。为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拆迁争议,同时享有拆迁纠纷的最终裁判机关的地位。同时,考虑到拆迁涉及一些专业知识,应组建由与拆迁双方没有利害关系的专业人士组成的裁判机构,公正而高效地裁决拆迁纠纷,既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拆迁本来是为人民样众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的一件好事然而由于立法理念的落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丙加上一此部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导致“善花”结出“恶果”。笔者认为,只有全面廓清立法理念、改善现有法律体制再加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人性化执法,才能真正把好事办好,最终使人民样众受益。

篇5

    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开工建设,都必需取得建设用地所在政府计划委员会的立项批准文件,获取建设法律许可。

    二、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到当地政府的规划局或规划办公室办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用地单位在办理好前两项批文后,到当地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国土资源局通过审查后认为该幅用地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将会核发国有土地批准文件。

    四、拟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拆迁人对规划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居住人口、地理环境及被拆迁户的经济条件等进行调查核实,全面掌握具体情况,分析拆迁工作中可能会出现的情况及走势,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工作方法、确定拆迁期限。

    第 1 页五、开设拆迁资金专用账户。

    拆迁人必须在专业银行开设专门的拆迁资金账户,按照拆迁工作的需要,足额存入拆拆迁资金,专款专用。

    六、申领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在取得上述条件后,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当地的房地产管理局或建设局办理拆迁许可证,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七、拆迁公告

    拆迁许可证发证单位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同时拆迁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拆迁人名称、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日期等。

    八、拆迁冻结

    拆迁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二)房屋买卖、交换、赠予、租赁、抵押、析产、分列房屋租赁户名;(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四)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九、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篇6

一、加大学法力度,熟练掌握各项法律法规

守法、执法的根本前提在于学法、知法,在“四五”普法教育期间,我注意加大自身和城建系统的学法力度。

1、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学习法律法规知识重要性的认识

我们城建系统包括建设、国土、房产、交通、市容、人防等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开发公司等建设单位,在工作中涉及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的各项法规,专业性很强,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对于我们做好工作十分重要。为做好此次“四五”普法工作,我在全区城建系统内部深入进行宣传发展,进一步统一思想,使大家充分认识到法律法规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据保障。在行政执法部门,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将大大提高法制素养和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水平和群众工作的水平,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推进;在开发建设单位,熟练掌握国家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可以提高我们的业务素质,在基本建设的手续办理上少走弯路,将大大加快建设进度。通过深入发动,进一步提高了全系统广大干部群众学习法律法规知识的主动性,变要我学为我要学,并能够自觉结合岗位工作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2、认真学习,及时掌握各项法律法规知识

根据城建、城管工作与法律法规联系紧密的特点,我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大学法的力度,利用业务时间、工作间隙,自学了《土地管理法》、《人防法》、《行政诉讼法》、《建筑法》、《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南京市市容卫生管理条例》、《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使自己对工作所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应知应会。同时,利用各种形式,采用多种办法推动城建系统内的法制学习。一是组织系统内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集中学习专项法规;二是在每年7、8月间抽出一周时间举办全区城建系统中层以上干部培训班,其中重要的一项是学习有关城建法规;三是在每月城建工程基本收尾的年底、年初,组织各有关单位举办冬训班、春训班;四是结合土地日、创卫等活动以及《土地管理法》、《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等变动,组织干部职工进行重点学习,提高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

3、大力宣传,广泛普及法律法规知识

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关键在于提高全民的知晓程度,在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工作中,不仅要求我们的建设管理人员能够依法执法,更在于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自觉依法办事。为此,我们加大了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在区有线电视台举办了多次法制教育专题节目,区、街道、村、社区等各级组织利用召开,悬挂横幅、标语、板报等多种形式认真做好法律法规知识宣传。

二、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工作力度

学习法律法规知识的根本目的在于应用,在日常工作中全系统各有关部门、单位严格依法办事,以所学的法律法规知识促进全区的城建、城管水平的提高。

1、依法管理,规范城市建设秩序

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加强巡查,严格执法,及时处理违法建筑、违法用地行为,今年上半年共拆除各类违法建筑8000多平方米。并根据我区的区情,制订了《雨花台区违法建筑、违法用地的处理意见》,加强了管理。市容执法结合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制止占道经营、整顿农贸市场溢滩、清理乱招贴、乱倒垃圾等废弃物的行为。人防、交通、市政、绿化等管理部门也根据相关法规所赋予的职责,查处违法行为,维护了整洁、卫生、有序的城市面貌。

2、依法办事,严格执行城市建设的各项规定

我们首先从自事做起,区属的各城市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办理立项、招投标、土地、开竣工、质监、监理等相关手续,以制度确保工程的质量与进度。对于在我区投资的经济发展项目,我们充分的发挥法规熟、业务精的行业优势,想投资者之所想,急投资者之所急,积极协助投资者办理基本建设的各项手续,以此在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的同时,实现亲商、安商、富商,进一步提升我区的投资环境。

3、规范程序,完善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

通过对《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我们城建系统各执法单位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程序合法的观念,即在我们的行政执法中,不仅要做到执法的结果合法,而且一定要做到执法的程序合法。各执法队伍配备了照相机、摄相机等设备,高度重视执法取证。在执法过程中,反对片面求快,严格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尊重执法对象的合法权力,以拆除违法建筑为例,严格按照取证,发出违章通知书限期自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办理,不提前、不超期。我区的行政执法案件无一起败诉。

三、坚持执政为民,依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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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治目标方略得以实现,主要有以下经验与做法: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目标管理。

党总支部、居委会认真贯彻落实新区、南站街道关于民主法治、依法治理规划精神,始终把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每年下发关于实施依法治理工作意见的文件,严格完善监督检查机制,从而确保了民主法治工作有计划、有目标地按步骤实施。

为充分发挥民主法治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职责,组成了以党总支部书记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了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和领导小组人员职责,由领导小组根据年初制定的考核细则年终对各单位、各人员实行考核,依据考核情况进行表彰奖励,充分调动了基层开展民主法治工作的积极性。

200*年3月,我居委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下发了《*村委民主法治及依法治村规划》,明确了总体目标、主要任务、步骤、方法、组织领导和保障,对顺利实施民主法治工作及依法治村规划提出了具体要求,做到层层落实,层层发动,确保了法制教育工作向纵深发展,落到实处。

二、形式多样的开展各类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制意识。

1、成立了近40人的法治骨干队伍,举办了三期法治骨干培训班,结合自身工作和居委法治重点,对他们进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提高了法治骨干的法律知识水平,增强了对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通过他们深入到居民群众中宣传,在整个居委形成了人人学法、自觉守法的良好氛围。

2、抓好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一是制定了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二是对领导干部学法采取在一起集中学习和自学,交流学法心得,检查学法笔记等方式;三是不定期地邀请专家举办法制报告会和专题讲座,就领导干部工作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讲解和辅导,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能力。

3、做好重点对象的法制教育工作。对中小学生,我们一是坚持发挥法制课教育主阵地作用,聘请法制副校长,定期和根据实际教育需要对中、小学生、青少年进行法律、法规辅导,重点讲解《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内容,以案释法,对同学们进行警醒教育;二是发挥青少年教育基地和关心下一代活动基地的功能作用,多样化的开展对青少年的暑期教育活动,通过参观、讲座、听故事、看录像等形式,让青少年在活动和娱乐中获得法制和道德的学习教育;三是在学校深入开展“青少年维权岗”等活动,加强对青少年的维权和监管;四是制作了预防青少年犯罪图板12块、禁毒宣传图板10块在学校巡回展览,教育他们从小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蚀,争做带头守法的小公民。

4、做好普通干部的法制教育。一是制定了居委干部学法考核制度,对居委干部的学法任务做了明确规定;二是利用会议、培训集中辅导,在每年干部冬训时,邀请上级政法部门领导为居委干部进行有关法律知识的大课辅导,开展法律知识竞赛;三是专题宣讲,结合新颁布的法律法规邀请专家进行授课讲解,共举办了“新婚姻法”、“宪法修正案”、“行政许可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专题报告会。

5、抓好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工作。我们以服务流动人口为重点,结合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在流动人口聚集地开展法律宣传和咨询,向他们法制宣传,为流动人口提供法律咨询,解答他们在生活中遇到的各类涉法问题,受到了居委流动人口的欢迎。

6、抓好普通群众的法制宣传工作。民主法治的目标就是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识,对普通群众我们一是送法到村、组,通过发放普法宣传资料,致群众一封信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与他们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是利用居委法制宣传栏、黑板报、撑牌等宣传阵地施教;三是多种形式地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群众受教育面达80%以上。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遇到纠纷能够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民事纠纷逐年减少。

7、能够将法制宣传与大型活动、事件相结合。(1)现在我居委面临大量的拆迁任务,为使拆迁群众了解无锡市及新区拆迁的法律法规,做到心中有数,我们向拆迁户广泛宣传新区关于拆迁方面的文件,并制订了《*村农民多层住宅公寓楼购置办法》以及《*村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等拆迁规定,使他们能够了解相关的法律、政策,主动配合拆迁。(2)在防治传染病工作中,我们积极向群众和流动人口开展防治传染病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宣传《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做到科学防治与依法防治相结合。(3)为配合做好禁建工作,我们积极向广大群众宣传禁建法规,在6.25土地宣传日宣传《土地法》,散发致全居委居民群众的一封信等,配合市、区进行拆违工作宣传,使控违禁建深入人心。

三、依法治理重点,走依法行政轨道。

在开展依法治理工作中,着重抓好了以下几个重点:

1、抓依法治村。统一布署,制定下发了《*居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意见》。结合村换届选举,由村向居委的过度,大力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条例》,提高村民自治、居民自治水平,使(村)居委会依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把推进村务公开与减轻农民负担结合起来,增强透明度;推进村务公开与改进干部作风结合起来;推进村民议事制与民主管理结合起来,在推进依法治村中,我们规范了村务和财务公开的内容、项目、为村民办实事的要求,有力地促进了依法治村工作的开展,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居委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2、抓依法行政、依法治理。针对新形势下居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出现的难点问题,开展依法治理。一是对村巷道路的翻新,绿化带的建设,给居民一个清新的生活环境。联合*环卫站对区域内的卫生死角、坑洼地带等居民不满意的地方进行清理、修补,以及粪坑、坟墓等不雅之处,都进行了依法处理;二是与街道爱卫办、卫生监督办对居委的卤菜加工点进行检查,依法查封无工商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的非法卤菜加工点;三是协同街道执法队、村镇管理部门对居委养猪、养鸟、养鸡等影响生活环境的居民户进行清理整顿,有效地打击了危害居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的违法行为,整洁了居委的区容环境面貌。

3、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保一方平安。居委先后开展了打击“两抢”和入室盗窃等侵财性犯罪专项斗争,对流动人口实行专项治理,规范化管理。加强对“”人员的监控管理、转化教育力度,严防组织相互串联、相互渗透,严厉打击上京滋事、扰乱社会稳定的行为。对区域内的不稳定因素,加以控制,对社会不稳定人员,加以普法教育、思想开导。妥善协调处理因拆迁、民事纠纷及企业工资协商等引发的各类矛盾、不稳定因素,为*的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为“建设平安*,创建最安全地区”的争创工作带来了新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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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拆房迁屋工作是城市建设中的一个重要方而和环节,为推动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改善城市环境和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房屋拆迁量的增大,因拆迁引起的纠纷、上访和诉讼不断增加。城市房屋拆迁既涉及到被拆迁人、拆迁人、社会公共等诸多利益,又牵涉到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关系等诸多领域,也影响到被拆迁人的宪法上的基木权利、民事则产权利等许多方而权利。由此必然诉求权利的救济,从而引发了关于拆迁的诸多思考,木文拟主要从行政法角度来考察城市房屋拆迁所涉及的问题。

一、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行政立法之缺陷

现行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包括,国务院颁布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训拆迁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经营条例)、建设部颁布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司法部颁布的《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最高人民法院粼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等。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对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对于规范房屋拆迁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规制,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关拆迁的不少法规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的客观实际。例如,近年来颁布了一大批经济、民事、行政方而的法律、法规,而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大多颁布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两者之间存在相当大的不一致甚至是矛盾,急待修改和衔接。还有就是我国城市房屋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城镇房屋以公有制为主逐渐转化为非公有制为主。这些因素造成了目前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存在相当大的缺陷,法律法规赋子被拆迁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实现和保障。

涉及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规范所表现出来的缺陷,在行政法方而可概括为:

(一)依法行政制约的缺失

根据依法行政原则,从事任何行政活动都必须严格地依照宪法、法律和有关法规进行,不允许超越法定权限范围,也不允许有任何法外特权。可在现行的有关拆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存在许多与上位法相冲突问题,甚至在执法中以行政命令代替民主决策、以行政强制手段代替法律手段、滥用行政许可的行为。

例如《拆迁条例》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这一规定明显与宪法第13条规定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则产不受侵犯”和第39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相违背。上试拆迁条例》第7条规定是在同一土地上设定了两个不同的所有权,明显与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相矛盾,缺乏民事法律上合法依据。

(二)以法行政制约的缺失

根据以法行政原则,各级行政机关应运用行政法手段来管理经济和各项社会事物,以法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维护行政权威,提高行政效能。

然而,在当前的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往往片而地强调行政相对人即被拆迁人的义务,以行政管理来代替行政法制手段。例如2001年实施粼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9条对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条件有7条之多,但与拆迁行为息息相关的第三方——被拆迁人的利益诉求却完全没有体现。这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第6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相抵触,造成了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中的以法行政制约的缺失.直接的后果就是使随意拆迁、非法拆迁等行为有了“合法”的依据。

(三)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的缺失

参与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应注重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权利,它是基本权利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中的体现。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野蛮拆迁、强行拆迁等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江苏南京玄武区有的拆迁办组成“拆迁先锋队”,以砸玻璃、扔粪便、掀屋顶等野蛮行为肆意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有的趁户主不在突击拆房,使其则物埋于瓦砾之下,有的彩电、空调、家具等则产不翼而飞,连12岁的孩子问一句‘你们来干什么”,竟遭一顿攀打。拆迁办之所以如此‘理直气壮”,是因为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20条、21条的规定,只要拆迁人依照裁决已给子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者提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如果被拆迁人在裁决决定的搬迁期间内未搬迁的,那么,所在区的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适当行政原则的缺失

适当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活动应该按照公平、合理的要求进行,保障依法行政原则和以法行政原则得以全而准确地实施.保障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原则得以全面准确地贯彻。它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可以自山裁量,采取其认为合乎情理的行政行为,但必须全而权衡有关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采取对公民权益造成限制或者损害最小的行政行为。

然而在实践中各地拆迁管理部门和有关拆迁中位并没有考虑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采取木来可以造成较小损失的拆迁行为。例如,2003年9月19日,北京海淀区长春桥的拆迁户XX因与拆迁单位就拆迁安置补偿金额问题达不成共识而没有搬走,大约晚11点到12点之间进入梦乡的XX一家人,突然被冲进屋里的五六个手持长木棒的大汉摁倒在地,然后拳打脚踢,最后用毛巾捆住了他们的手脚,并蒙上眼睛,嘴里也塞上毛巾,把他们抬到外面扔在了大门口。黑暗中,轰轰隆隆不到四十分钟,他们的家顷刻间被铲车夷为平地。这起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拆迁行为性质非常恶劣,是多年来野蛮拆迁行为中登峰造极之作。

二、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行政救济之缺陷

法律法规虽然不完善,若有相应行政部门之监督和救济,恐怕于民众也未必有大虞。然而现实是除了城市房屋拆迁行为存在行政立法上的缺陷之外,对于拆迁行为的行政法救济途径,现行的法律法规也缺乏合法、合理和有效的规定。在拆迁的利益博弈中,其关键的环节是公权的优越性和公权的强制力,拆迁是一种公权力,往往是政府的行为,何况有些地方打着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招牌,置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于不顾,被拆迁人通常也无法得到有效和有力的行政救济,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行政救济仅仅局限于申请行政裁决,既没有行政听证,也没有行政复议,甘无救济即无权利”的行政法原则相悖。

例如《拆迁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然而无论是人民政府或者拆迁管理部门,在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拆迁行为中,都不具有中立性,它们与拆迁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果赋子它们对该类拆迁补偿协议有行政裁决的权力,明显违反了“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的法律格言,如此何以能保证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裁决的公正性、公平性?

三、城市房屋拆迁决定的司法审查之缺失

对于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行政裁决行为的司法救济,国务院的《拆迁条例》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建设部《规定》第18条等都规定可以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受理。但对于拆迁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却没有任何司法审查的途径,现实中部分地方政府不顾经济实力,盲目扩大城建和拆迁规模,造成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落实;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盲目扩大拆迁范围;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急功近利、攀比成风等大拆大建现象;许多地方大肆圈地或滥建工业园区,严重剥夺居民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这些都直接导致了拆迁纠纷、上访持续不断的出现日‘愈演愈烈,仅建设部2002年1至8月份,受理来信共4820件、上访1730批次、集体上访123批次,其中反映拆迁的分别占28% , 70% , 83.7% 。

假借满足公共利益而大量地用于商业目的,是拆迁过程中使用得非常普遍的手法,通过大量租用行政权力来谋取个人、小团体的私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公民应该对城市规划建设项目有拆迁知情权和异议权,或者设立代表否决程序,也可以采用听证制度使公权力与私权利达到一定的平衡,防止政府行政行为过多介入私权。司法权不应当为行政权服务,如果司法权为实现行政权的利益而保驾护航,就会使强者愈强,弱者愈弱,从而起不到社会平衡器的作用。司法权的行使应该导致对私权的保护,“法官不得以法律无规定或者法律不明确为理山而拒绝裁判,否则构成不作为”,法院不能将民众应该得到的救济推给行政权去解决。

四、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行政法之重建

(一)设立城市拆迁规划建设项目的听证程序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6,47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同时根据《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涉及民事基本权利即则产权利的只能由法律调整,因此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划、建设、实施等只能山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并建立相应的听证和监督程序。

(二)设立被拆迁人有效参与拆迁许可审批的程序

公权力的神秘化,其结果只能是公权力被异化为对法律制度和人民利益的破坏力,而对其进行有效制约的措施之一,就是进行民主监督。大规模的城市改造、拆迁涉及方方面面的重大利益,只有当被拆迁人真正介入行政许可的审批过程,才有可能打破目前的政府作为拆迁人与公民作为被拆迁人的绝对不均衡、不合理的局而,从而使被拆迁人在拆迁审批之初即获得法律的强有力保障。

(三)设立规范、合理、有效的拆迁行为的行政救济途径

拆迁行为是否合法,首先应通过赋予行政相对人即被拆迁人行政救济权利来子以监督。这种救济不仅体现在拆迁补偿协议的订立上、而且还应当包括拆迁安置、拆迁补偿的价格的确定、强制拆迁行为的禁止等诸方面;不仅应当赋子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的权利,而日‘应当规定被拆迁人有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非如此,不足以防止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中的行政不作为、行政违法或者行政越权等行为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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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上半年,我们以乡(镇)国土所建设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一是经过多方协调,经区编制委员会批准,我局成立三个乡(镇)国土资源所、三个城区国土资源所和一个执法监察中队,使我局编制人数达到67人,目前在职干部职工全部纳入编制。二是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所全面建设的意见》,成立了三个乡(镇)国土资源所,并对国土所的职责、工作方式、经费保障、人事管理及作风纪律建设等做出明确规定。三是为改善三个乡(镇)国土所的办公、生活条件,经有关部门批准,今年上半年我们分别在三个乡(镇)区域内选择国土所办公场地,其中南曹乡国土所选址在金岱工业小区内金星路与文华路西北,拟建筑面积1600M2;圃田乡国土资源所选址在圃田乡大王庄村,拟建筑面积1200M2;十八里河国土所选址在原十八里河镇国土所,建筑面积1200M2。目前各项用地手续正在报批中。

二、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强化党风廉政建设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今年4月份以来,我们在全局开展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及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了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领导;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治理范围、实施步骤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同时,根据治理的范围“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经营者通过给予财物等手段获取交易用机会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确定我局治理的重点为国土有偿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和矿产权评估、项目发包、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等五个方面。通过召开全体人员会、传达学习文件精神,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体人员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通过开展调查摸底,我们对办理国土资源业务的岗位、人员、程序、环节和资金等细节进行了全面查摆,摸清了国土资源管理各项业务办理中易出现商业贿赂的环节,并对其进行重点查摆。通过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目前我局还未发现有商业贿赂情况出现。

三、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国土资源管理任务

(一)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地工作

根据市、区政府的安排部署,今年上半年我局承担了**路拓宽改造建设项目、**公司扩建工程等重点项目的建设和处理黄河科技大学校园扩建项目遗留问题。在具体征迁过程中,我们克服人员少、时间紧、任务重等困难,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了重点建设项目的征用地工作。

一是郑新路拓宽改造项目。该项目为2005年度市政重点建设项目,今年进行续建。该道路拓宽改造范围南起南三环路,北至城东南路与老新郑路交叉口,全长1560米,规划红线宽50米,需征用十里铺村集体土地105亩,拆迁地面附着物约3万平方米。该项目征迁工作分二期进行。一期征迁工作从2005年12月1日开始,**年5月底完成了十里铺村庄以北路段的征迁任务。

二是做好宇通公司扩建工程征迁的前期测量定界、附属物清点等各项准备工作。该项目被列入郑州市**年重点工程项目,共征用集体土地433.06亩。第一期征迁范围是向阳路(宇通南路)以北,佛岗东路(宇通北路)以南,花寨路以东,宇通公司以西,拟征地面积291.2亩,其中站马屯村253.33亩,南刘庄村37.87亩;二期拟征地自宇通公司现北围墙起,向北100米处,东至郑新路,西至花寨路区域,面积约141.86亩。因城市轻轨线路规划方面的原因,二期征迁方案尚未实施。

三是组织实施了东风渠管城段的拆迁改造及107辅道两侧绿化带的拆迁工作,拆迁面积322亩。

四是做好黄河科技大学校园扩建项目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认真接待群众来访,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以卫片执法检查和处理土地案件为重点,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行为,强化执法监察力度

今年上半年,在执法监察工作中,我们很好地坚持了日常巡查制度,从大案要案入手,以公安移送、法院强执为突破口,以卫片执法检查和处理土地案件为重点,突出抓发现和查处,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的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一是处理了南刘庄、柴郭、十里铺等三起案件,能在较短时间内对其查处到位。二是根据市局部署,开展了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开展土地执法检查工作。经过努力,查清了卫片图斑情况:今年我区共有卫片变化图斑220个,其中违法用地图斑178个,合法用地图斑7个,道路图斑5个,实地未变化图斑11个,农业结构调整图斑19个。目前正在对违法案件进行查处中。三是对违法用地建筑物实行,打击、震慑土地违法者的嚣张气焰。由我局牵头实施,区政府协调区政法委、公安、执法、及各乡(镇)政府等单位1000余人次,组成管城区拆除违法建筑物指挥部,于6月22日至24日,连续三天对辖区内三个乡(镇)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实行,共拆除违法占地10处,占地面积92亩,拆除违法用地上的地面建筑物13200平方米。

经过努力,上半年我局共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78宗,涉及土地面积38.56公顷,没收构筑物80388平方米。

(三)以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砖瓦窑场专项整治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为重点,加强集体土地管理

在今年上半年集体土地管理工作中,我们一方面做好日常集体土地管理工作,上半年共受理村民宅基地申请114宗,已办结107宗;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9宗;办结村民宅基地地籍调查39宗;办理畜牧养殖业用地审批4宗。另一方面,根据市、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开展了砖瓦窑场专项整治工作,对辖区内砖瓦窑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按照市、区要求做好整治工作。同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在辖区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摸清了辖区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

(四)做好城镇住房分割登记工作

今年上半年在国有土地管理工作中,我们以城镇住房用地分割登记为重点,加强国有土地管理工作。一是受理住宅分割登记12宗,已办结7宗,制证1971宗;受理住房用地初始土地登记17宗,目前正在办理中;受理办结城镇住房用地剩余宗地变更登记4宗;受理独立式院落39宗,全部完成了地籍调查,发证23宗。二是开展了住房用地清查,共清查宗地358宗。三是完成了都市村庄改造工作,办结陇海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27宗。四是开展了建设用地清查,对辖区内的建设用地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摸底,共清查单位1073宗。

(五)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国土资源信息、统计工作,强化地籍管理

在今年地籍管理中,我们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为重点,加强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

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准备各种资料、数据,填写各种报表百余份。

完成了2005年度国土资源统计工作,为及时更新国土资源各项数据奠定了基础。

信息化建设走在各区前列。我区的1:10000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顺利通过省厅组织的考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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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五是强化协调沟通不断改进工作作风。面对各类疑难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及时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联系,及时把基层反映的情况向上汇报,确保下情上达,最终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工作中,坚持以提高工作效率为着重点,敏行于事,做到立即办、马上办,确保工作有效运转。

做到热情接待,一是妥善处理等突发事件。对于来访群众。耐心听取上访群众陈述,把握纠纷的实质,理顺问题之间的关系,积极主动进行协调与处理。一年来接待来访来电100余人次,现场协调50余次,参与处理集访40余次。特别是处理拆迁方面,能够面对面地做拆迁户工作,深入拆迁现场和拆迁户家中调查了解情况,宣传政策,实事求是地做好拆迁户的思想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定,二是外事侨务工作成效显著。因公出国(境)管理方面。审查、审核和协助市外办办理我区人员因公出国(境)有关手续,努力在严格管理和优质服务两个方面提升工作水平。服务经济发展方面,充分发挥资源优势,以重大对外经贸活动为平台,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外商、侨商项目的洽谈与对接,邀请外商和港澳同胞来商务考察、投资兴业。积极参与“2010海外华侨华人高层次人才江苏行”淮安段活动,协助承担第二届海外侨领侨商“伟人故里”淮安行活动。为侨服务方面,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按照市外侨办部署,选聘9名兼职侨务干部,有效推动基层侨务工作开展。此外,还为一名归侨积极协调落实政策,帮助一名侨眷妥善处理拆迁问题。

能够积极贯彻领导意图,三是尽心尽力做好联系人工作。积极履行好以文辅政、沟通联系、参谋助手职责。对于领导布置的工作。迅速开展工作,想方设法予以完成。如在服务分管区长新区创建省级生态园区、处理拆迁遗留问题等重点工作中,能够深入一线,调查了解,掌握第一手情况,为领导决策服务;能够主动配合相关职能单位做好上下沟通联系,及时反映问题,促进工作开展;能够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高服务领导水平。维护好领导形象。

严把办理时限关、答复关和落实关,四是积极主动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积极与代表委员联系。与承办单位保持经常联系,认真进行督办催办,掌握工作进度。今年以来共处理市、区代表委员建议提案169件,办结率、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100%

二、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注意严格要求自己,日常工作生活中。认真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及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一是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严守党的政治纪律,思想和行动上和上级保持高度一致,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二是认真学习贯彻《廉政准则》进一步增强廉洁从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对照八个禁止和52条不准,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利用公权力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没有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或化公为私;没有在干部选拔任用上违反规定;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力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没有讲排场、比阔气,没有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行为;没有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工作中没有弄虚作假,没有做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事。

三、勤奋学习不断提高能力

坚持将学习与自身实际和工作实际结合起来。政治上,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知识、上级各项方针政策和文件精神,努力提高政治理论水平。业务上,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社会发展、经济理论、沟通协调和写作等方面的学习,不断总结提高,努力提高践行科学发展、处理复杂事项和统筹兼顾的能力。思想上,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加强自身建设,脚踏实地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每项工作中。在学习的同时,还多次深入基层调研,认真撰写调研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今年共获得市委党校在线学习45个学分,撰写调研报告2篇。

四、努力学法用法坚持依法行政

都注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各项要求。工作至今严格遵守法律。无论在工作还是生活中。没做任何违法乱纪和有违党员干部形象的事情,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严格要求自己,谦虚谨慎,保持警钟长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