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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采购管理保障措施,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1引言
政府在我国当前的经济体制下,处于经济的主导地位,从市场用户的角度来说,政府是各国国内市场内最大的用户。政府采购市场巨大,并且稳定性强,政府行为也是调控地区或一国经济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经济的逐步发展,政府采购的方式也在跟随着变化的市场情况进行不断的改进和更新,其流程和具体程序及任务也趋于合理化、简洁化。以此来提升政府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政府采购是由西方国家传递而来的一种公共支出的基本手段[1],之前主要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管理中,我国政府采购在当前稳定的发展局势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在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等基础上,应逐步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系统。使其能够高效,稳定的运行,确保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政府采购方式主要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因此招投标系统要保证对不同采购方式的有效管理[2]。
我国政府逐步的接受并开发政府采购作为区域管理的一种基本手段,我国学者也针对政府采购招投标系统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何栎(2004)认为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系统的运行关键是安全,必须选有相应安全的技术。从数据对称加密、不对称加密、CA认证和数字签名等安全技术进行了比较分析[3]。许建灵,胡庆宏(2005)对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进行了研究,分析了我国现阶段招标活动中各主体在实际的行为活动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并根据分析情况就目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的方法[4]。姜红波(2006)应用VBScriprt脚本语言等设计了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系统[5]。周佩(2012)从企业的视角对物资采购招投标系统进行研究,认为招标过程中的虚假招标现象是影响招投标系统运行的重要因素[6]。黄强(2012)使用微软的技术以及 SQL Server 数据库进行系统研发,创新了政府采购招投标系统的数据库模型设计[7]。从各学者的研究来看,当前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系统的技术构建,从电子商务角度来针对招投标管理系统从安全性等方面提出技术改进的建议,并没有从管理学的角度来针对当前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和当前的运行机制进行分析。因此,从管理的角度来分析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系统及其运行机制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应对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2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现状及问题
招标是一种具有标准化、法制化、竞争性的交易方式。那么其最主要的原则和标准便是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政府作为市场内最大的客户,其交易金额也会处于较高的水平,并且呈逐年上涨趋势(表2.1)。2010年我国政府采购支出已达8442亿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1%。金额的不断增多也将带来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出现相应的问题[8]。根据国内学者的研究和当前中国国情的分析,认为主要存在法律制度不完善、招投标过程缺乏实际的竞争性、人员配置不健全、招投标管理系统冗余度过大,缺乏监管主体五大问题。
2.1法律制度不完善
2000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该法对大型基础设施、以及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范。2003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货物,对外公开招标,进行项目、工程外包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二者应该成为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系统的两大法律支撑,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两个角度相辅相成,。但是,两法在内在内容的衔接上仍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出现了两法律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基础上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也公布了相应媒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也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政府采购信息应该包含公开招标的公告,但财政部所给出的相关媒体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的媒体不一致。从竞标单位,也就是承接商的角度分析,各承接商无法通过权威的媒介来获取公开招标的信息。
表2.1 我国政府采购支出发展状况
年份 政府采购支出(亿元) 国内生产总值(亿元) 财政支出(亿元) 政府采购占GDP比例 政府采购占财政支出比例
2005 2927.6 184937.4 33930.28 1.58 8.63
2006 3681.6 216314.4 40422.73 1.70 9.11
2007 4660.9 265810.3 49781.35 1.75 9.36
2008 5990.9 314045.4 62592.66 1.91 9.57
关键词:
大数据;物资招标;采购;应用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大数据已经广泛应用到我们的生活当中,其中包括城市的建设、公共服务、电子商务以及金融等各个方面,正在对各个行业进行着改变。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资源,大数据的发展与研究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招标采购行业对于大数据的研究以及应用已经达到增效以及高效管理的相关要求。
一、物资管理中的招标采购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的发展,竞争变得越来越激烈,为了有效的保障采购物质的质量,使得供应商能够实现合法有效的竞争,还为了实现企业经济性的要求,物资的招标采购的方式成为了必然的选择。物质招标采购的优势在于:企业可以利用物质招标的方式来提出自身对于物资的相关要求,这就使得物资实际的收集范围能够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扩大,还能够有效的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除此之外不仅仅能够避免采购人出现贪污的问题,还能够使得所采购的物资的质量得到有效的保障。供应商能否中标不仅关乎与价格方面的因素,还与物质的品质以及售后的服务等方面有直接的关系。因此,以这种方式来对物资进行采购不仅能够有效的促进企业的发展,从长远看来,对于推动市场也具有非常大的推进作用。从物资管理领域来看,大数据的应用处于初始发展阶段,尚没有较为成熟的应用理论,而在实际的招标采购擦数据分析中又无法直接应用现有理论。从招标采购管理的特点来看,大数据的应用主要分为四个步骤:一是挖掘和诊断历史采购数据;二是将招标采购业务特点与实际业务需求相结合,分析出大数据可能应用的方向;三是评估分析甄选出的大数据应用点,并对大数据应用点的优先顺序进行判断;四是规划和分析招标采购大数据应用点,并在招标采购管理中提出大数据的实施方案。
二、大数据在物资招标采购管理中的应用
1.历史采购数据挖掘和诊断。以信息化平台以及相关的历史数据为基础,对所收集的数据进行一定的整理以及诊断,一般所搜集的数据的特点为无序以及杂乱,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的分类整合、数据的应用需求分析、对数据进行质量以及应用价值的分析,为了实现大数据分析提供结实的基础。2.大数据在招标采购业务中的应用。根据物资招标采购业务的特征,对大数据应用点进行选择,在实际的过程中进行串联,并且按照实际招标采购的流程实现场景化的应用,有效的提高招标采购管理的实际水平。按照相关的调查结果得出,招标采购的具体流程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物资分析、供应商分析、招标分析以及专家分析。根据事前和事后的两个时间点来讲选择出十四个数据应用点详见图1。其中事前阶段为物资采购做好准备工作。针对物资分类方法的优化需要通过策略性物质分类分析以及集采物质范围分析来进行的;为了对最优的分包方案以及评标的方式需要通过招标分包策略以及评标方法分析来实现的;为了为评标委员的评标提供一定的参考需要通过转接综合评价实现;对物资以及招标进行分析的方式来制定最优质的招标方式。事后阶段一般是对物资的采购的相关规律进行总结和分析。为了实现价格评分公式的优化需要对重点物资报价的规律进行总结和分析;为了对中标结果进行总结需要对中标率进行有效的分析。3.应用点评估分析。对于选择出来的大数据应用点实现一定的评估分析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大数据应用点前后顺序的一般采用定性以及定量两种方式来进行确定。其中在定性分析过程中,针对大数据每一个应用点,都需要按照其对于数据现状以及业务流程的特点,并且从以下四个角度来对其进行分析,主要包括:应用价值、可行性分析、数据需求以及优先级评价。然后再对其进行定性分析的基础之上,定量的对大数据应用蓝图中的数据进行分析。
三、大数据应用实施保障措施
1.实施物资采购招标的全程跟踪。在对物资进行招标采购管理的整个过程中,需要对其进行全程的跟踪,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对于每一个环节进行严格的检查以及监督工作,主要包括:咨询、谈判、签订合同以及谈判等各个流程中,另外在所有的采购流程中最重要的就是对采购预算制定、质量审核以及价格的咨询等需要进行重点的监管,以这样的方式来实现制定的采购技术具有一定的准确性以及合理性。2.正确认识并重视招标采购。需要建立比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这样能够有效的促进相关的工作人员对其企业目标的实现,进而实现物资招标采购计划能够有效的实施。建立完整的物资招标采购的信息分析体系。如果物资的采购需要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一般需要企业掌握相关的详细信息,将相关的信息进行统计整理以及分析之后,对于供应商的选择才能做到更加的合理以及客观,进而实现招标采购效果的提升。3.重视标准化建设,提高业务数据质量。一般情况下,数据支持是大数据分析的基础,数据管理体系的建立以及完善能够有效的保障业务数据质量的提升,而数据管理体系还是大数据应用体系建立的基础。因为大数据的分析基本属于数据的实际应用方面,并且是以数据的收集以及加工为基础而建立的。而物资数据的管理,一般情况下的流程为对数据的挖掘,数据的实际利用深度不断的深入,最后使用可视化的相关技术来对实现其呈现,进一步为物资的决策提供相应的参考以及帮助。4.提高招标采购人员的综合素质。为了使得物资招标采购管理的效果得到有效的保障,需要对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行提高,首先需要从企业的领导层着手,保障其对于物资招标采购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并且还要重视物资采购的重要性,把企业的物资采购工作放在该有的重要位置上去,还要对相关的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行一定的提升。另一方面,要想使得物资招标采购管理能够达到应有的效果,还需要对企业内部相关的采购人员的整体能力进行培训,有效的提高采购相关人员能够对编制以及采购的实际方法得到非常良好的掌握。而对于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就是对相关人才的培养以及引入,使得大数据分析以及应用相关的人才得到重视,进一步建立技术技术精湛、业务熟练以及具有高效管理的大数据分析应用队伍。
四、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根据电力物质招标采购管理的相关标准以及相关的历史数据,对供应链上的大数据应用点进行筛选,将大数据在物资招标采购管理中的具体应用进行具体阐述,并制定规划来分析大数据应用点,有利于提高物资招标采购的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常杪,冯雁,郭培坤,等.环境大数据概念、特征及在环境管理中的应用[J].中国环境管理,2015,7(6):26-30.
[2]管英.浅谈如何提高物资招标采购的效能[J].通讯世界,2016(16):264-265.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5(b)-0166-011 物资管理存在的问题
(1)普遍存在思想上对物资管理认识比较肤浅的问题,认为“我”需要的就是生产的需要,公司就必须买。基层单位提报的部分物资需求计划的合理性有待提高,存在有新的不用旧的,该换不该换的换了,该修的不修了,该买不该买的买了,该买国产的买了进口等现象。
(2)对一线生产的了解不够深入,对部分物资的使用状况监督不到位,不能有效地控制现场物资的不合理使用和浪费,个别物资存在以领代耗的现象物料使用缺乏有效监督,使用消耗缺少标准,存在浪费现象。
(3)物资定额管理工作不够完善,对公司实际生产及设备维修保养用料的定额制定,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4)物资从业人员业务水平、责任心等素质普遍不高,对物资工作存在对验收标准不统一、对技术要求高的物资把握不准等问题,存在仅凭感官验收物资等现象。
2 提高物资管理水平的途途径与措施
(1)物资管理人员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物资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有工作思路,用最小的支出、最小的代价把工作完成,把工作做好。公司要有目标计划措施、职责分工要明确,各单位要各负其责。要统筹合理安排好设备使用和人员的分工,要高度重视物资管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我们要把企业当成自己的家庭,要把每一分钱用到刀刃上,要采取科学有效地的管理办法,本着“省下的就是赚了的”原则控制好成本。
①物资采购计划方面:在计划审批前,及时了解生产情况,掌握提报单位物资需求计划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继续落实每月物资需求计划预编会制度,对各单位月度提报的采购计划逐项进行分析,保证物资需求计划与生产装卸需求和设备保障运行紧密结合,减少计划提报的盲目性。
②物资招标采购方面:严格按照公司招投标采购办法有关要求实施物资采购,严格落实密封报价,合理有效地控制成本,贯彻落实“阳光采购”,要制定企业供货商考核管理办法,对企业现有的合格供货商资质进行审核,掌握其相关及授权资质的情况,明确供货商的经营范围。及时掌握市场变化,了解物资市场价格动态,加强与现有的厂家及供货商谈判,做好询价、比价工作,切实将物资价格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建立健全厂家档案,进一步理顺采购渠道,坚持厂家采购的原则,尽量减少中间环节采购,做到货比三家。
③物资库存方面:对通用类、常用类物资鼓励供货商为企业备存,企业需要时供货商按照协议价格供货,降低企业库存资金的占用;对现有的库存物资认真做好盘查统计,切实提高库存物资的流通率,保证库存合理。
④物资验收方面,要严把物资验收关。坚持物资验收制度,物资入库,必须保管员、采购员共同验收确认方可入库。大宗物资做好检斤、计量,重要物资联合相关单位共同确认验收。确保采购到位物资的质量和数量可靠。
(2)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物资管控模式。物资管理模式是否有效,各流程规范是否规范,最终反应的结果就是材料消耗是否合理。是要从其计划提报的科学性、采购过程的严谨性、库存额度的合理性、消耗环节的规范性上对比找差距,取长补短。
①在物资管理工作中要分轻重,要有重点,要抓薄弱环节,要抓重点,要以点带面,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特别是在单位管理基础比较差的情况下,更要抓重点。物资管理主要从计划提报,物资采购、物资储存,物资消耗四个重要环节的管理,作为物资管理部门要分析哪个环节存在的问题比较多,并且找出这个环节所存在哪些问题,要查找出现问题的原因,并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②做好物资定额管理工作,逐步推行物资计划定额、采购单价定额、物资消耗定额等物资管理措施。并针对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阶段性的物资定额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分阶段落实完善物资定额管理标准。通过定额管理促使各项物资工作标准化、程序化,用生产需求指导物资需求,保证生产的同时更好的控制成本支出。
③加强物资在生产使用环节的跟踪监督,了解物资的使用质量的同时,保证物资全过程监督控制有实效。坚持每月对各设备单位物资使用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各级库存物资“账、卡、物”是否“三相符”,及时对检查中的缺陷进行了纠正、整改。
④积极与基层设备单位沟通配合,积极了解一线生产现场的需求,在备件修旧利废、物资循环再利用等方面积极做工作,加强与设备制造和改造厂家联系,切实降低材料成本消耗,全力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和场地生产装卸顺利开展。
(3)建立供货商综合服务评级制度。通过制定供货商服务质量考核办法,提升公司供货商的自主服务意识。对信誉高、价格相对可靠、售后服务质量好且为公司主动做好储备的供货商,审议通过后可提高他们的供货额度。对综合信誉差的供货商,逐步进行降级,减少供货额度,直至取缔供货资格。通过这一举措,更好的用制度来约束供货商的行为,评价供货商的服务。
(4)统一建立物资信息管理系统为契机,规范企业物资管理各流程。物资管理要加强物资信息化管理手段,要加快信息化建设,改变靠原始的简单的手工操作,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差错的发生,提高物资管理整个流程水平,使物资管理工作处于最佳状态。系统涵盖计划提报审批、网上招标比价、分类验收入库、领用跟踪查询四大板块。计划提报前,可以先通过系统查询一级库、二级库的库存情况,合理编订需求计划;可以通过网上限时招标比价采购,规范采购环节;可以将阶段性采购的物资价格进行归档查询,形成价格档案;可以合理分清哪些物资需要入到一级库管理,哪些物资可以暂存二级库管理,同时对一、二级库物资进出过程及时跟踪。
(5)加强物资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第一,通过定员定岗、持证上岗等方式提高物资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整体素质,引导员工具备完成本职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知识、业务技能,促使员工了解公司的发展情况,如发展愿景、经营方针、规章制度等。第二、多找自身不足,多向兄弟单位学习,多走出去调研,通过学习,促使员工工作态度积极转变,借鉴好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思路,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取长补短。
3 结语
提高港口物资专业管理水平,提升物资工作保障生产、控制成本的综合能力,“全面、规范、实效”的完成物资管理及各项保障工作,全面提高“保障生产、服务一线”的综合管理水平,做到用最低的采购成本和最短的采购周期提供最有效的保障措施,保证港口生产需求。
参考文献
Abstract: the management of materials and equipment is included from the procurement management, configuration, quality control, cost control, management and distribution management system into the work.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main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materials and equipment in the construction of Metro engineering.
Keywords: metro engineering materials and equipmen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U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地铁物资设备管理是地铁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物资设备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着地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率。地铁物资设备管理是包括从采购管理、选型配置、质量控制、成本控制、进场管理以及配送管理的体系化工作,是维持和保障地铁工程建设的基础工作。
一、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初步设想
对工程所使用的甲供材料,要由项目部物资设备部向甲方提报物资申请计划。甲控材料,根据甲方要求在合格供方范围内招标采购则遵照执行。若自购,采购前项目部需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纳入项目部《合格供方名册》后方可进行采购。具体实施时成立以项目经理任组长,相关部门和人员任成员的招标小组,已招标形式选择供应商。由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技术人员对本标段所需的材料设备进行统计,计划合同部、工程技术部、中心实验室、财务室、物资设备部等相关部门拟定招标计划。自购材料在工程施工之初,由项目部、工区共同调查料源,考察材料合格供方的生产能力、规格品种和质量的履约程度、价格和运输条件,提出材料的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时间以及质量要求,编制招标文件,项目部组织招标采购,制定最高限价。所有采购的材料、设备均需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并提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对入库物资进行数量验证、外观质量及规格的检验、随行文件(合格证、检验报告等)的验证。严把质量验收关,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和设备坚决不允许进场。
二、物资设备供应保障措施
首先要有专职物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物资的供应。项目部物资设备部要准备好开展物资业务工作所需的各种凭证、台账、报表和业务资料的表式,各负其责的做好材料的调查、采购、管理、发放及监控工作。
地铁工程建设中的物资供应保障要坚持一个“早”字,即“早准备、早上场、早施工”。开工前,认真搞好施工调查,积极和发包人沟通,确定施工材料供应商,并备足施工需要的材料,避免因材料供应不及时而造成的停工待料[1]。材料采购计划要具有超前性,按业主和监理复批的满足进度要求的交货计划提前安排材料的采购、进场,并经工程技术人员确认,防止材料采购的种类、型号出现错误或采购的时间不对,避免出现采购不及时或库存时间过长等现象。
要建立严格的质量检验及验收制度,加强物资储存及保管在质量、数量和时间上保障供应。工程所需的所有物资、构配件进过严格的质量经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由实验、工程部、物资、监理四方派人现场验收,对不合格的产品坚决拒收;对进场物资、构配件分类别、批号进行取样实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予以标识并清退出场。材料运输时,根据所需物资的批量及使用性质,合理配车、及时运送,做到装车牢固坚实,标识确切醒目,运单与实物相符,安全可靠,符合各类物资运送要求,做好物料运送工作。
三、物资供应应急预案
经理部成立物资供应应急处理小组,建立物资供应预警机制,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施工物资需求量,做好主要物资材料储备。及时做好材料供应计划,保证材料供应的提前性,并留有足够的富余量。仔细调查周边地区的材料供应点、供货商,有一个材料供应点和供货商因质量、产量等客观因素不能够供应材料或供应不足时,及时更换材料供应点和供货商[2]。加大物资供应设备,特别是水泥、钢材、砂石料等,在施工现场搭建足够容量的库房。要求库房内库存15天以上施工生产所需的物资。在地面将出现紧缺的情况下(农忙季节)加大材料储存,以满足施工需要。确保材料的进场道路畅通无阻,并在现场设立工地料库,以防雨季材料进场困难时对施工造成的影响;确保材料供应的运输机械正常,并留有备用运输方式,保证材料的运输畅通。提前做好节假日期间的材料采购,并做好充足的准备,材料库存量应满足节假日施工的工作需求。加强与材料供应商的联系,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确保在特殊情况下仍能保证材料的正常供应。
四、材料质量控制措施
1.采购控制措施
按照“有利于保证质量、有利于控制价格、有利于保障供应”的管理目标,遵照“母材合格、工艺先进、价格合理、运输便捷、规模生产”的原则,择优选择的材料供应商,为防止分散采购导致内部竞争而商家得利的现象,由项目部统一牵头,工区参与,以意向书的形式锁定资源、限制价格,一次建立全线的材料供应渠道。
待开工时,与对口的供应商在意向书框架下签订采购供应合同,落实各种工程物资的供应渠道,选择履约信誉好、产品质量优的材料及产品,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按规范规定要求对材料及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验收,拒绝接受不符合要求的物资。
2.进场控制措施
从原材料的采购到各工序中材料的使用,直到竣工验收,实行全工程管理,进行追溯标识。工程材料进场前,对材料质量验收进行严格的控制,坚持“六不”原则,即“不验货不进场、质量不合格不进货、不符合型号不进货".
原材料进场后,对原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以及质量证明书等进行验收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清除出场。同事,以及登记"进货检验"、“材料证明收发”等记录,内容保国该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单位、供货单位等。
对于进场后的原材料,总体上按防水、防潮、防尘等进行整齐堆码和规范标识,尤其是对水泥、骨料应做到一下:
水泥、矿物掺合料等采用散料仓分别堆放。袋装粉状材料在运输和存放期间采用专用仓库存放,不得露天堆放。
粗骨料按技术要求分级采购、分级运输、分级堆放、分级计量。
3.粉尘控制措施
沙石等散装在搬运过程中洒水,装卸前喷水湿润。水泥采用散装水泥,从罐车卸载到水泥储存塔内,出口设过滤器,不得敞开存放。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3-0022-02
收稿日期:2013-09-27
作者简介:吴正秀(1963-),女,重庆人,主管,环境工程师,从事钻井液技术应用、经济管理及物资管理研究。
引言
石油企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企业,物资及其成本管理是石油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的重要环节。虽然国家相继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措施,要求企业不断完善内控制度。中国石油企业在物资内控管理制度中存在规章制度不健全、物资采购不规范、成本核算观念淡薄、预算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督力度不够等等。因此,石油企业迫切需要深化石油企业物资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内控制度在物资管理的作用,实现和推动石油企业经济健康发展。
一、内部控制的基本理论
1.内控的概念。内部控制是适应国内外证券机构监管要求,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由股份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其全体员工实施的,为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循性等目标的实现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1~2]。国内理论界、企业界普遍认为,内部控制应该包括企业内部管理控制和内部会计控制,虽然内部控制出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但是内部会计控制始终是内部控制机构中的核心地位[3~4]。
2.内控制度在物资管理中的作用。加强内控制度在石油企业的物资管理工作中的执行力度,明确物资管理工作中各部门的职责,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创造了有利条件,具体内控制度在物质管理中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5~6]:(1)在物资需求计划上报过程中实行分级审批制,完善物资管理流程,提升物资使用过程的控制与监管;(2)合理的内控流程,将持续对库存进行盘点,规范物资需求计划,同时盘活无形资产,减少库存资金,优化库存结构,节约石油企业的生产成本;(3)依托信息化技术为手段,实现物资全程定额消耗管理,同时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和升级,使物资管理处于稳定水平;(4)良好的内控管理制度将加强对废旧物资管理,使物资使用的整个生命周期得到控制。
二、石油企业物资管理内控存在的问题
1.石油企业对物资管理内控制度认识的程度不够深入。石油企业对物资管理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没有充分认识到内控制度的重要性,加之内控制度本身存在的局限性以及物资管理规章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石油企业未有效执行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缺乏努力去改进物资管理的积极性[7]。外部监督力度不够,监督环境不到位,这些都导致石油企业的内控制度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
2.内控制度不健全,影响内控制度功能的正常发挥。石油企业内控制度不健全而造成内控制度功能不能正常发挥,比如[8]:(1)关键点失控,出现某类经济业务没有相应的控制约束制度或者缺乏对某个关键控制点的控制约束机制等等;(2)关键环节脱节,由于整个内控系统的控制环节与控制措施缺乏严密性;(3)执行力度削弱,石油企业将内控制度在实际业务活动中没有得到贯彻实施,实施过程监管机制缺乏,导致内控制度层层削弱的现象;(4)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人为失误因素导致内控运行环节受阻,缺乏良好的运行环境。
3.物资信息缺乏信息共享,无法实现资源最佳配置。大多数石油企业没有建立物资供应管理信息系统,物资管理的物流链上各个环节之间未实现信息共享,使物资计划、采购和储备及管理信息不能及时沟通和交流,未实现资源的统一调配,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 [9]。
4.物资资源分散,多级库存,物流功能低下。由于石油企业的特殊性,物资库存管理主要还是以定期盘点为主要方式,缺乏对物资库存的动态监控和信息交流。由于物资采购本身很大程度上也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物资库存管理的物流功能孤立使供给与需求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不畅,面对市场价格的不断波对,物资管理部门很难作出有效的决策,给整个石油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带来影响,导致物资积压和大量设施闲置[7]。
5.预算管理机制不健全,审核报销制度不规范,成本费用管理不严。预算管理方面没有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对需要审批的财务经济事项,部分财务人员也未严格遵守授权权限的范围规定,导致相应的审核报销出现严重的纰漏,最终导致预算机制失效。同时乱挤乱摊成本现象比较严重,导致成本费用失真,并且费用分配方法不合理,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导致成本费用管理紊乱。
三、石油企业如何发展内控制度在物资管理的作用
1.深化对物资管理内控制度重要性的认识。石油企业对物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清醒的认识,增强自身的能动性,不断推进内控制度的创新,完善企业的内控管理制度,协调配合石油企业管理层人员、管理系统以及监督管理系统的职责。同时加强外部监督的力度,增强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使石油企业的内控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创造有利条件[6]。
2.改善石油企业内部控制环境。石油企业需要对公司制度进行升级改造,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为基准,合理优化资源配置,科学设置石油企业的组织架构以及内控管理层次机构,形成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为主体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为石油企业的物资管理内控制度提供良好的支撑环境。
3.落实加强内控制度关键环节和节点的管理,强化监督管理措施。石油企业在实施物资管理过程中应加强落实关键环节和节点的管理,最大限度地降本成本和增收增效,是落实内控制度的重点工作。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内控管理制度,提升其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做好降本增效和增收增效工作。重细节、重效益,加强内控制度执行力度,将内部控制充分融入到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同时石油企业在进行物资管理过程中,需要建立决策、执行等经营管理各环节的内部监控措施,推动企业内控水平的提高,进一步提高石油企业的经营效益[10]。
4.认真做好物资计划,加强物资采购管理。完善石油企业采购管理制度,通过合理的采购计划和分工,科学的采购方式是降低采购成本的根本性保障。因此在物资管理采购环节可以采用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各部门根据工程项目的设计要求、工期等要求,认真、准确、及时地编制物资计划。其次,为了能够满足合理的采购需求以及降低物资采购成本,制订科学合理的采购分工计划。再次,各级物资部门应该做好物资的采购归口批量管理,力求物资集中采购,形成批量优势,以保证物资的优质优价,同时建立相应的保障措施。最终,采购人员依据石油企业预先审定的渠道,同时根据物资的到站情况以及采用的运输方式,对采购成本进行逐一测算,依据以到达使用地的到达价作为比价,采用采购成本比较法进行核算,最终确定物资采购的最佳方案[11]。
5.建立健全明确的物资管理运行机制。对于物资部门来说,明确的运行机制是他们的决策基础,但同时这也是管理部门的工作内容,要求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在工作中要密切配合。第一,需强化各部门之间交流的意识;第二,对于重要材料或者设备,组织跨部门的联合小组来开展工作;第三,在物资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建立定期会晤制度,共同讨论物资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6.建立物资管理信息库存系统,优化库存结构。建立信息库存系统,把部分库存设在供应商那里,以信息代替库存,充分利用市场资源。这种做法之所以可行,是因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供应商为在竞争中保持优势,必须更深入地了解市场,预测需求,承担风险,从而与需方建立相对稳定的供需关系。良好、快捷的信息库存系统是非常有效的保障。
7.健全物资管理预算管理机制,严格规范审核报销制度,提高成本预算管理。加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分析、预算考核等环节的管理,明确预算项目,建立预算标准,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实行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将审批方式改为自上而下的逐级审批。同时借助全面预算管理及生产经营监控系统简称TBM (Total Budget Management),对石油企业特定预算期内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作出有效地组织与监控、反馈与协调。
结论
物资管理是当今石油企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石油企业需要结合物资管理体制方面自身情况,加强内控管理制度的认识,建立良好支持环境和保障措施,优化物资采购计划、库存结构以及预算管理,最终实现石油企业的物资管理内控现代化、规范化,使石油企业的物资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提升物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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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健全,人们的法制观念普遍增强。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要以法律作保障。推动政府采购将涉及到具体单位的切身利益,如果没有法律作依据,政府采购行为就得不到有效的约束和规范,可能会给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造成利益的损失。虽然我国的政府采购立法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相对于世界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立法来说,还存在明显的差距。
首先,从中央立法来看,主要问题是缺乏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和基本法规,法律地位不高,难以发挥应有的法律约束功能。同时,与基本法规相配套的专门政府采购法规体系不健全,难以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此外,由地方自行制定管理办法,一方面是法规不健全,与国际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有较大的差距;另一方面是难以从根本上保证政府采购制度目标与原则的统一。
其次,从地方立法来看,尽管所制定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切实解决了目前我国各省市内部以及国务院各部门中有关政府采购的很多具体问题。但由于政出多门,没有进行统一的论证和科学的制度设计,条块分割情况十分严重,所以,尽管有这些法规、条例、办法,但政府采购市场仍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
因此,健全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已成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关键。其具体途径和措施是:首先,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应加快立法步伐,使《政府采购法》尽快出台,以便对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制度、程序作出规定,使之成为政府采购的基本法,从而保证政府采购工作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推广并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其次,在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规范出台以前,为了使政府采购工作有章可循,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都制定了一些法规和法章,对政府采购的范围、采购方式、采购资金、监督管理等都作了探索性的规定。但由于缺乏经验,因而许多规定不成熟、不完善,需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再次,政府采购立法必须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体现和反映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建立规范的招标机制和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并确认和巩固财政支出管理方式改革的成果,从而建立一种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另外,由于西方发达国家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而我国的政府采购才刚刚起步,制度建设在许多方面还是空白。因此在立足我国实际的基础上,应积极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的、有益的经验,以尽快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立法。
(二)规范化发展政府采购的机构
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绝大部分都由财政部门设立,其主要职能也是政府采购管理职能,具体包括以下一些:1、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并审查采购预算,删除不合理的采购计划以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率;2、制定和实施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规程;3、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等行为进行监控;4、审批采购机构资格、管理采购机构的工作以及协调有关部门在采购活动中的关系等。
这种政府采购体系存在很大的弊端,难以顺利开展采购工作。因此,很有必要设立政府采购的机构,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授权,负责政府采购的具体工作,以行使日常的采购职能。考虑国际通行做法并结合中国的国情,政府采购机构可参考各地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运作模式,设立建筑工程政府采购机构、货物和劳务政府采购机构。并且,采购的机构不宜过多。政府采购的机构是社会中介组织,它应该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各机构获得资格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具有一定数量能够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应达到规定的要求;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完成政府采购工作的能力等。而且,政府采购机构应坚持独立的第三人立场,同时维护采购委托方和供应商双方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从事政府采购的专业人员具有较高的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因此,可以考虑借鉴国外先进的做法,对政府采购人员采取考试的方法进行筛选,考试合格者要在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成为正式的政府采购专业人员。同时,还要加强对专业采购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三)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康、快速、有序的发展,必须建立严格有效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目前政府采购实践分析,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应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方面:一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人民政府执行《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二是财政管理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通过制定和有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实施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同时,政府采购还要接受技术监督、质检等部门,以及招投标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三是在供应商受到不平等待遇,或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不满时,当事人应当能够按现行的司法制度体系,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或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启动对政府采购当事方行为纠纷的裁定。四是应当结合政府上网工程,向社会公布政府采购信息、以及政府采购的工作原则、政策和制度等,邀请纪检、监察、公安、新闻等部门参与实施对政府采购过程现场监督;同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形成多形式、多渠道和全方位的政府采购社会监督体系。五是政府采购机关要通过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着力在政府采购工作环节和内部制度建立上,形成相互监督的工作关系,实现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有效监督。
(四)完善政府采购的配套保障措施
政府采购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它的顺利实施需要有相应的配套保证措施。针对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的实践,我们应当从以下一些方面完善政府采购的配套措施。
一是要建立与政府采购制度配套的财政专项预算资金管理方式,将现行财政支出中的一部分专门用于单位或部门的设备购置、会务、房屋修缮、车辆购置和维护等专项资金,按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在总预算中单独编制,由政府采购机关按财政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统一运作。
二是要完善国家金库制。我国目前的国库制度是与预算会计体系相一致的,国库根据预算会计制度通过银行结算系统把预算资金层层下拨给用款单位,并且与国库有关的制度规定,国家一切预算支出一律凭各级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由国库统一办理拨付。现行国库制度与政府采购制度的直接支付相矛盾。因此,应对现行的国库制度进行调整,允许财政办理直接拨款的方式,并制定相应的具体操作办法,为实行单一国库账户创造条件。
三是要协调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关系。政府采购不仅与预算编制、支出管理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紧密相连,而且还涉及产业政策、国际贸易政策及外汇管理等方面。目前我国参与采购管理的机构除财政部外,还有国家计委,负责规划、审批以财政拨款为主的大型建设项目;外经贸部,负责对外招标谈判及我国政府与世贸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相联系时的谈判工作。因此,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制度,也需要各部门相互配合,避免各自为政,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有效开展。
四是要建立政府采购定期检查制度。政府采购机关要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年度采购计划完成情况。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选择一些重点项目开展检查工作,并保证每年的检查面达到一定的比例。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的政府采购活动情况,上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各地的情况,决定是否对下级进行检查。
五是要建立政府采购的信息系统。通过加大宣传的力度,普及政府采购知识,消除人们的思想障碍。广泛利用新闻传媒、会议等形式宣传介绍政府采购政策,同时多向领导汇报,争取领导的理解和支持。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需要经常向国内外采购信息,各地的供应商也需要及时获取来自各地的采购信息。所以,针对目前的状况,结合我国正在推广的政府上网工程,我们可以在互联网上建立专门的政府采购网站,随时刊登政府采购方面的信息,并交流各地的工作经验,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尽快步入规范的运作轨道;同时,可以使供需双方能够低成本、快捷地达到各自的目的。不仅如此,将政府采购的操作流程搬上网络,还可以最有效的将政务公开,让我们的政府行为处在“阳光下”,便于人们监督,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五)加强政府采购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了,而且他们是在市场化程度比较高、市场体系较为发达的情况下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在我国,政府采购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新事物。无论从主观还是客观看,我国目前还仅仅处于起步阶段。政府采购业务,涉及到法律、贸易、技术等多种领域的知识技能,对财政部门来说这原来还是一个空白,对政府官员和广大工作人员来讲也比较陌生,从理论指导到专门人才的配置都处于不完备状况。从事政府采购活动需要具备专门的招投标知识,要求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人员不仅要懂得政府采购的法规制度,还要懂得国际贸易政策和法规;不仅要熟悉采购程序,还要掌握国内外市场行情和商品、劳务的特性;不仅要懂得经济知识,还要具备多方面的专业知识;不仅要懂得政府采购技巧,还要善于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不仅要了解采购实体的需要,还要了解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这样才能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为使政府采购能够顺利进行,必须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培训。由于政府采购工作在我国还处于各地分散的试点阶段,采购工作也不是系统操作,也不具有连续性,参与的人员也不确定,本着对事业负责,对纳税人负责的精神,造就出一批精通业务而秉公执法的政府采购专门人才,这将有利于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有效地开展,如果因为人员素质问题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那将有损于政府在纳税人心中的形象,有悖于政府采购的初衷。借鉴国际经验,这种培训应是分层次进行的,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进行本层次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要由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取得执业资格。各级采购机关和财政部门都要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认识和运用能力,使政府采购制度尽快发挥应有的作用。
(六)明确采购的管理模式,注意采购项目和方式的全面多样性
目前,国际上通用的采购模式大致有三种:集中采购模式,也就是由财政部门或由另一个专门的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所有的采购;分散采购模式,即财政部门不进行采购而由各支出单位自行采购;半集中半分散采购的模式,即财政部门或一个专职机构直接负责对部门商品的采购,其他商品(主要是低价值和特殊商品),则由各支出单位自行采购。三种模式各有所长。集中采购能够有效发挥批量采购的价格效应,但失之灵活,效率不高;分散采购能够迅速地满足采购实体的采购要求,实现多样化,但因采购规模较小,难以控制采购成本;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又会出现“官商”。
具体采用何种采购管理模式,要权衡利弊进行综合分析,依据我国国情来选择。现阶段,单纯实行集中采购容易造成人为增加流转环节,不及时供货以及库存加大等,这些情况又会加大采购成本。其实,对于一些小批量非通用的物资,比较适合分散采购,对于一些通用的、时效不是很高的物资,则更适宜于用集中采购,这已被实践所证明。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由于各地经济基础差别很大,为便于政府把握宏观调控指向,更大限度地节约资金,调动供需各方的积极性,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理想模式是适度集中基础上的分级采购:财政作为政府采购的主体,对采购的内容进行分类,然后分别委托招标中介组织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具体采办;具体的采购操作将不会分散于众多的使用单位,也不会集中于某一特定机构,而是由经财政委托形成的受托采购方――某个招标中介组织或行业主管部门来承担。财政部门应按预算级次成立“政府采购中心”对政府采购实行分级管理,采用将集中和分散相结合并以集中采购为主的模式。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分散采购。
中图分类号:F83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8-0077-04
一、引言
2003年1月1日我国颁布了《采购法》,人民银行总行于2004年9月10日制定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基层央行随后也相应制定了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这对于加强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集中采购行为提供了制度保证。特别是近年来,上级行加大对下级行的审计检查和执法监察力度,有效地促进了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制度的不断完善,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一定程度上从源头遏制了采购过程中的钱权交易和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工作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加强和提高。但是,日前在对基层央行进行执法监察中发现,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高度重视和采取对策加以解决。本文从基层央行采购工作的现状分析入手,总结出当前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几点提高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化水平的建议。
二、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工作现状分析
(一)集中采购工作逐步规范
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办法》颁发后,由于没有经验可借鉴,加之集中采购范围广、程序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基层央行集中采购管理工作只能在实践中不断规范和完善。经过四年多的摸索,目前基层央行的集中采购工作程序不断规范,操作方式逐渐成熟,工作经验日益积累,集中采购工作取得的成效已得到广大干部职工的认可和好评。一是建立了集中采购规章制度。目前,基层央行均制定了《集中采购实施细则》,部分还针对集中采购工作制定了集中采购议事制度、基建项目工作流程等,对集中采购组织岗位设置、岗位分工、岗位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从制度上规范了集中采购的组织管理、范围、程序、验收、结算以及信息统计、档案管理等各个环节,使集中采购有章可循。二是设立了集中采购组织机构。包括成立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及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管办”),并设立了评审人员库。
(二)采购项目细化、限额标准明确
2004年以来,人民银行总行每年都下达集中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总体来说,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呈逐年递增趋势,内容越来越细化,限额标准更加明确。一是纳入项目增多。2004年人民银行总行集中采购项目只有5项,2005年将“电梯、货梯”纳入集中采购范围,2006年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集中采购项目将“基建工程钢筋、水泥等建材”纳入集中采购范围,2007年人民银行总行又将“监控报警系统主要设备”纳入集中采购范围。二是项目内容更加细化。2007年对分散采购制定了限额标准。三是适时调整限额标准。根据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总行2006年将除集中采购项目外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限额由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2007年对“货梯、办公家具、公务用车”明确规定了金额标准。
(三)采购工作程序周期较长
基层央行于每年年末都将提出下一年度的采购需求,并经过逐级审核后向人民银行总行管委会上报采购计划,以便于及时掌握各分支行的采购需求量并进行审核。但是,目前采购计划审核指标下达都在次年的6月份左右,而且《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在3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招标投标法》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从采购申请立项、论证、计划、申报、实施和验收,至少需要近八个月时间,极大地影响了集中采购工作任务的完成,使一些急需、特殊的需求将无法按时得到满足。
(四)存在年底采购量“井喷”现象
从目前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工作情况来看。存在年末特别是十二月份采购量激增的现象。主要是部分基层央行由于多种原因。很难提前半年甚至一年结合全年业务发展情况,全面考虑、准确估计本年需求,并提供商品质量、数量、金额等完全准确的采购计划。预算和采购计划的准确性难以保证。集中采购预算编制水平不高。采购计划编制“头轻脚重”一方面增加年末集中采购的工作量,另一方面因受到时间、供货、发票开具等因素的制约,难以充分体现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
三、当前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集中采购法规制度尚待明确
集中采购工作是一项新业务,无论是法律本身还是配套制度、保障措施等都还不够健全和完善。经过几年的探索和研究。人民银行虽然出台了部分与之配套的采购制度和措施,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法规和制度上尚不明晰的问题。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采购机构(部门)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但并未规定对违反上述的行为处罚。第三十三条处罚内容不具体。如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将应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手段规避集中采购的”,按规定是“应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实际操作中,具体追究谁,承担何种经济、行政责任都不明确。首先是经济责任的种类不明确;其次是承担经济责任的金额不明确;最后是行政责任的种类不明确。
(二)集中采购管理制度执行不力
一是基层央行组织机构行使职权不均衡。有的采管会没有能很好的履行职责,很少有对集中采购管理和监督的工作进行记录,对采购计划外的临时急需性以及追加预算的采购事项,没有履行审核的职责。有的单位名义上有采管会组织,但在采购管理工作的实际运作中,则是以行长办公会代替采管会,采管会形同虚设。二是制度建立不完整。部分基层央行在制度建立方面重视不够,不同程度的缺少《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中规定的应建立的6项制度。三是没有严格执行总行集中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规定,部分项目未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四是管采未彻底分离,难以有效制约。部分基层央行未严格执行“财权与事权分离、管理与操作职能分离”的内部控制制度,导致集中采购各环节之间职责不分、权责义不明,协调机制不顺,给采购工作带来了摩擦。这是基层行普遍存在的问题。
(三)采购操作程序存在不规范现象
一是采购预算编制不完善。对集中采购工作缺少预
见性,采购预算编制过于粗糙,导致临时性采购需求增加,给规范集中采购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而且也容易滋生腐败问题。二是采购方式选择不符合规定。一些应该实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实际却以邀请、询价、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三是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时采购单位不足规定数量,邀请、询价招标过程简单。四是合同签定不够规范。
(四)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不到位
一是采购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管理办法》对内审、纪检的监督检查职责作了相关规定,但这些都是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内审、纪检等部门各自的监督重点,检查的方式方法也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二是集中采购监管部门参与具体操作环节多,从宏观上进行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的少。三是集中采购部门与会计、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相关部门缺乏经常的、稳定的沟通机制,协调配合不够密切,没有形成监督合力。四是民主监督渠道不够畅通。职工的民主监督意识不强。大部分基层央行在集中采购活动中,一般只注重对结果的公示,而对采购过程和重要环节公示的渠道单一、范围有限,以会议通报形式在中层干部范围公示为主,一般职工对采购工作知晓程度不高,无法起到监督作用。
(五)集中采购档案管理有待加强
目前,基层央行集中采购程序相对规范很多,但是对档案管理工作重视不够。一是采购档案归集不完整,对相关采购程序性资料收集不齐,不同程度的缺少中标通知书、定标文件、补充合同等资料。二是档案保管不合规。采购过程结束后,集中采购文件未纳入全行档案管理范围,部分采购资料分散在其它相关部门的现象依然存在。三是后续管理不完善。基层央行实际工作中,采购物品入库后。由仓库保管人员按照行长办公会研究的意见,直接通知有关部门开具领用单领取,而没有经采购单位组织进行验收,没有形成验收报告上报采管会,导致采购档案管理不完整。
(六)组织机构职能缺位
根据总行规定,基层央行都成立了采管会、采管办等组织机构,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采购行为,明确工作职责。但独立的集中采购职能机构尚未建立,成员都是职能部门人员兼职。一方面,难以实现机构设置上“采管”的真正分离;另一方面,由于没有专职工作人员,在处理业务工作与采购工作关系上难免顾此失彼,实际采购工作中往往会出现拖拉、效率不高的现象。独立集中采购职能机构的缺位,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集中采购工作的开展。
(七)专业技术人才匮乏
集中采购工作是一个贯穿计划、采购、管理、验收等各环节的系统工作,在采购过程中,纳入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等项目批次多、数量大、种类杂,对采购管理人员在掌握集中采购专业知识领域的深度和广度上有一定的要求,但是由于采管会、采管办、评审库的人员大多都是兼职,平时又疏于对集中采购知识、政策制度的学习,专业能力相对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集中采购队伍的政策理论水平、知识水平及专业管理能力整体上偏低;二是专业评审人才匮乏,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把握不准,影响评审工作质量。
(八)基础信息工作薄弱
一是缺少对供应商的系统管理和资格审查机制。主要是对供应商的信息收集工作不重视,部分基层央行没有建立“供应商信息库”,对供应商产生没有实地考察,对入围供应商的产生缺乏统一的准入机制,没有制定对供应商评价规则、标准和办法,供应商产生过程不清晰。二是没有建立“商品信息库”,往往是在采购任务下达后才匆忙查询,个人主观随意性较大,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采购工作质量。三是尚未建立“评审专家库”。基层央行在实际采购过程中,对于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每次招投标活动只能临时邀请一些有关专业人员作为评委参与评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招投标的权威性,也严重影响了集中采购的效率和质量。
(九)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太少
一方面,有的基层央行从维修和售后服务等角度出发。不对外地招标公告,使外地的许多客商不知道招标事项,无法参与采购招投标;另一方面,有些外地客商虽然知道集中采购的招标事项,但出于招标规模、成本费用等多种因素的考虑,不愿参加投标,造成参加竞标的单位太少。特别是有的基层央行为了确保集中采购产品的质量,对某些物品采取指定品牌的办法进行招投标,而部分电子设备类产品的厂家都搞区域,这就使得外地供应商不敢来参与竞争。本地供应商则不用竞争就能中标,而其他品牌的相关经营单位都被排除在集中采购之外。另外对于定点采购,主要是确定的定点供应商数量偏少,不利于定点供应商之间开展有序竞争,对定点供应商的日常监管力度不够,措施、办法不多,容易使基层央行采购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四、基层央行进一步完善集中采购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以健全制度体系为重点,保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运行
健全的制度是防范各类违规行为或腐败现象发生的“天然屏障”,集中采购工作能否规范运行并达到效益最大化,关键是要建立健全和认真落实各项集中采购制度。一是要对现有制度进行梳理。基层央行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人民银行总分行的制度办法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及时修订和完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制度的完整性、规范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只有完善了制度,才能以制度来规范人的行为,也才能切实有效防范各类风险和案件的发生。二是要进一步完善组织架构。基层央行应建立独立的集中采购部门,改变目前采管不分的状况,使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财权与事权相分离:管理者、执行者、使用者相分离;招标人、评标人、使用人相分离;采购、验收、付款相分离。使组织机构之间、参与采购活动的人员之间既要相互协作,又要相互制约,以分解权利,从源头上切断商业贿赂的触角,压缩和减少权利寻租空间。三是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明确各监督部门监督职责、监督内容和监督重点、监督方式方法和要求,使监督工作具有针对性,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四是要优化集中采购方式。根据基层央行采购工作特点实行“抓大放小”的采购模式,对基建维修、批量办公设备等金额较大、易出现腐败行为的采购项目,应严格实施集中采购。而对于采购数量少、金额小、时间要求紧的采购项目可以灵活选取采购方式,可采取协议供货采购或分散采购方式,这样,既可以缩短采购时间和提高工作效率,又可以减少采购成本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政府采购中心推出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二次报价等采购方式,是比较便捷的集中采购组织方式,对基层央行有一定的适用性,建议纳入人民银行集中采购方式中,并制定相应的操作程序。五是要统一制定集中采购文件标准格式文本,对五种采购方式文件的编制内容进行统一规范,做到招标(谈判)文件、评标(谈判)报告、采购合同文本、验收意见书等采购文件格式统一、内容全面,达到以规范促安全的管理目标。六是要尽快建立集中采购区域性信
息网路系统,逐步实现集中采购信息资源共享。
(二)以加强思想教育为依托,增强采购人员拒腐防变意识
集中采购的工作人员,无论是作为管理层的领导者还是最终执行者的基层操作人员,若风险防范观念淡薄、防范意识较差,就极易形成风险隐患,因此需要强化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一方面要加强正面教育,深入开展党纪法规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纪律作风等教育,引导采购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法纪意识,做到自觉依法行政。另一方面,要开展警示教育,从发生在采购领域的各类案件中吸取教训,以案说纪、以案普法,做到警钟常鸣,使采购人员严于律己,自觉遵守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切实杜绝集中采购中的腐败行为。
(三)以加强监督管理为保障,堵塞商业贿赂的产生渠道
一、政府采购制度运行现状
我国从1996年开始政府采购工作试点,到现在已经经历了9个年头,经过不断的实践和探索,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首先是采购的规模范围不断扩大。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从1999年的130亿元扩大到2003年的1659亿元,采购规模分别占当年财政支出和gdp的6.7%和1.4%,2004年1-9月政府采购规模已经达到1300亿元,发展速度迅猛。在范围上,政府采购项目从货物逐步拓展到工程、服务。2003年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规模分别为658.3亿元和103.8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比重分别为39.3%和6.3%,分别比上年增长115%和34.3%.其次是政府采购效益明显。一方面政府采购大幅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每年采购资金节约率都在10%以上,另一方面政府采购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依法采购的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正在形成;具体操作日益规范,随意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逐步减少,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促进了廉政建设。第三,政府采购制度建设逐步完善。以2003年实施《政府采购法》为标志,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逐步实现法制化, 陆续颁布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全国大部分地区都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制定了本地区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政府采购机构设置更为合理。政府采购“采管分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逐步实现管理职能与操作职能分离,形成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监管工作机制。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采购人以及集中采购机构三者之间的工作职责日趋合理。最后,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工作取得新的成效。随着《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政府采购信息披露、操作规程、监督检查、专家评审等均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逐步贯彻。
二、政府采购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几年来政府采购制度产生了很好的效果,但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在实践和发展中不断完善。具体而言,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不规范、不科学
统一、有效、规范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是实行政府采购的有力保证。但我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组织管理模式,政府采购机构的性质、体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首先是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不规范。目前,财政部是我国政府采购的主管机构,中央以下政府采购主管机构是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政府采购机关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各项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但是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又没有全国性的统一规范设立政府采购机构的相应规定,导致各地负责政府采购的具体机构差异很大。称谓上,各地设立的政府采购机构极不规范,“政府采购办公室”、“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等五花八门;编制上,有的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行政性事业单位,有的是参照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还有的是参照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管理机构有的是单设在财政部门的一个独立的职能部门,有的是与财政部门内部的行财部门合署办公,有的同控购合并,有的挂靠预算科、股,这些定位与归属的区别导致政府采购机构的具体职能、任务相差很大。
其次是“采管分离”不规范、不彻底。虽然2004年各地大力推进“采管分离”工作,但由于没有较为规范的模式,具体执行依然比较混乱。管理机关定位为财政部门,但执行机构有的剥离到政府部门,有的实行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下设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有的仍由财政部门代管等等。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级别与内部机构设置无统一的定位,有的设为副厅级单位,有的设为县处级单位,内部因职能不同机构设置差异很大。目前“采管分离”主要还是局限在中央和省级层面,作为政府采购重要一环的市县层面,采管不分的现象依旧存在。
再次是政府采购机构间职责划分不清,协调机制欠缺。根据《政府采购法》管理职能与执行职能分离的原则,实行管理、采购、支付三分离。但《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所涉及的采购方、管理机构、执行机构和支付机构的职责仅仅做出概念上的界定,导致各个主体间责、权、利不明,互相扯皮,串位、缺位、越位现象并存,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许多摩擦。
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不规范、制度不统一、管理方法不一致、职能划分不清晰,造成社会和有关单位对政府采购实践、认识上的混乱,以及各个地区之间形成较大的政府采购制度障碍,致使下级机构得不到上级机构在业务上的具体指导和约束,各级政府采购机构之间不存在转移支付业务,业务开展的方式和内容也不尽相同,基本上是各自为营、各行其是。这严重影响了我国政府采购协调的管理体制的建立和运行机制的顺畅,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推动,降低了政府采购的效率。
(二)政府采购依旧存在采购效率不高的问题
政府采购效率往往用资金节约率来衡量,但由于资金节约率所体现的资金效率仅仅是政府采购效率的一个方面,资金节约率高并不能说明我国政府采购的整体效率达到较高的水平。相反,如果从规模效率、市场效率、行政效率、技术效率等方面综合评价,我国政府采购效率亟待改善仍是不争的事实。
首先,政府采购规模效率低下。一方面,我国政府采购整体规模偏小,严重影响政府采购效率。西方国家每年的政府采购支出相当于gdp的10%-20%和财政支出的30%.而我国2003年的政府采购规模仅占gdp的1.4%和财政支出的6.7%左右,与国际一般水平还相差甚远。另一方面,单次采购规模偏小。由于政府采购的地区分割和行业分割,各地往往各自为政,地区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和整合,致使不少地区在同一时段内进行同样项目的采购,采购批量小,相应的单位采购金额的成本大幅增加,没有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政府采购资源的浪费,同时也增加了供应商不必要的工作量和开支。
其次,市场效率难以实现。市场效率实现的前提是政府采购建立在统一高效的全国性市场的基础上。但我国各地区和行业之间在政府采购执行中往往首要考虑自身的既得利益,人为进行地区封锁和行业限制,导致全国性政府采购市场难以形成,阻碍政府采购市场效率的实现。市场的分割一方面体现在各地政府采购信息的地域性,很多地方的采购信息仅仅在当地媒体,供应商获取信息的渠道极少,成本很高,造成本地企业在信息获取方面的竞争优势;另一方面也体现在供应商评判标准的不一致,很多地方针对本地企业的优势确定准入标准,有些地方甚至依照本地特定企业的产品规格设立招标文件。这些限制都导致竞争的缺失,使政府采购效率赖以生存的土壤受到侵蚀。
再次,行政效率低下。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的行政效率依旧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在政府采购程序和审批环节上的繁琐和复杂导致采购效率低下。二是政府采购执行过程尚不规范。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性差,采购预算编制滞后,采购的组织实施过程中采购的时间、资金、规格等均存在较大随意性, 且编制不够详细,采购项目的具体规格、型号等的配置参数均不出现。政府采购信息的也很不规范。信息不对称导致政府采购工作难以顺畅运行,其间交易成本居高不下限制效率的提高。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也存在缺失。目前并未有一套针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指标体系。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在具体操作中,由于采购程序或技术等方面的客观条件限制,很难有效监督采购。三是人员素质整体水平不高。我国现有的政府采购人员多来自于原财政部门,这部分人对市场并不是很熟悉;同时,政府采购人员缺乏经常性专业培训,不适应采购工作的发展要求。评审专家库的专家也很难适应政府采购的需求。
最后,技术效率低下。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并未广泛采取可以降低采购成本的技术手段。最为典型的是网上采购推行的滞后。一是制度建设上没有为网上采购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政府采购法》并未对网上采购的效力和规范作出界定,导致实施网上采购产生纠纷和利益损失的风险增大。二是对网上采购安全保障措施的研究非常滞后,既没有主体对防治网络犯罪及信息泄露的技术措施进行研究,也没有相关法律对维护网上采购的权益和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相应规定。三是网上支付手段缺乏保障。这主要是我国网络建设及信用体系建设滞后所导致的。
(三)现行政府采购制度难以适应加入wto后面临的挑战
加入wto意味着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面对一个更为开放的环境,尤其是在美国、欧盟等的要求下,我国已成为《政府采购协议》(gpa)的观察员,并会尽快开展有关加入gpa的谈判。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难以适应加入wto后进一步加入gpa挑战的因素。
第一,政府采购制度规范上有许多和gpa及国际通行做法不相符的地方。比如我国《政府采购法》在界定采购主体时,明确运用了“使用财政资金”这一概念,这与gpa规定的国家机关的采购不应受到财政性资金的限制相冲突。另外,我国财政对国有企业拨付的各项资金数额较大,对于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采购问题,我国在制度上并未有明确规定,具体执行也无法与国际通行做法比较。这些无法与国际接轨的规定必须予以调整。
第二,具体操作执行中的规范性问题。正如上文所言,我国在政府采购具体执行时的机构设置、审批程序、预算编制、信息、评标、监督等均存在大量的不规范、不合理操作。加入gpa,我国面对的是政府采购制度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和习惯于在规范条件下进行竞争的国际企业。如果不尽快规范操作执行细节,必将引起较多争端,影响我国的形象,造成效率损失。
第三,政府采购环境建设问题。一方面是我国政府采购市场人为割裂的态势无法满足加入gpa的要求。面对国际化采购,来自国家间的监督的约束力将导致一国内部地方保护措施无法实施,长期处在保护之下的国内企业必定会处于劣势。另一方面作为采购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政府采购中介机构在我国尚未有效成型。如果不尽快发展建立中介市场,在gpa框架要求下,很多采购业务将开展困难,难以形成效率。
第四,国内企业和产业保护问题。我国企业竞争力不强,很多产业均大幅落后于国外,如果不尽快研究国内企业和产业的保护问题,必将导致参与国际化采购后我国利益的损失。gpa中有很多可以用来保护国内企业和产业的相关条款,也可以采取渐进的措施逐步开放市场,但我国目前对此的研究仅仅局限在学术讨论范畴。要想充分利用好这些条款,并不失去加入gpa的对等利益,必须有相关的规划出台,以便在发展中不断增强应对能力。
第五,我国政府采购人员素质无法适应gpa的要求。我国目前尚未拥有一支系统、完整的政府采购队伍,现有采购人员对政府采购制度的了解、执行尚存在较大问题。面对国际化采购的挑战,对国外采购惯例、国际市场规则、国外企业评判、国际信用衡量以及国际争端解决等问题,我国的采购人员均无法胜任。
(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不完全,难以适应稳健财政政策的要求
2005年我国实施7年的积极财政政策转为稳健的财政政策,这是我国财政政策的重要转变,各种财政的政策工具也要随之进行调整。政府采购属于购买性支出,在社会总需求中占重要地位,具有明显的乘数效应,是财政政策执行的重要工具。稳健财政政策包括控制赤字、调整结构、推进改革、增收节支四方面内容,决定了政府采购政策要向此方向进行转变。但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政策功能发挥不完全,难以适应稳健财政政策要求。
首先,我国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大,严重制约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政府采购之所以能够成为财政政策的重要工具,正是因为它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例大,绝对支出数额大,采购的范围涉及生产的方方面面,能对经济产生重要影响。但正如上文所言,我国政府采购的规模较小,范围较为单一,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尤其是具有较大乘数效应的工程采购在政府采购中规定不明确,比重不大,更是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政策效应的发挥。
其次,政府采购政策目标同宏观经济政策符合度低。所谓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功能,是指政府利用政府采购的资源优势,在满足采购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实现一些政府的经济与社会宏观调控目标。稳健财政政策由总量调控为主转向结构调控为主,注重解决经济社会不协调、城乡不协调、区域不协调等深层次结构问题。《政府采购法》确立的政府采购政策目标在总体上并未体现出服务于稳健财政政策目标的意图。这主要表现在政府采购政策目标设定过于狭窄、产业结构调整、扶持农业发展、加强社会保障、促进就业、促进公共卫生和教育科研等重要方面并未体现。
最后,在具体操作中,实现政府采购政策目标缺乏有效方式。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是对政府采购政策目标实现的方式和方法的有效探索,但是其他政策目标领域的具体实现方式和方法仍然处于空白。环保产品的成本、中小企业产品的质量和信誉度、不发达地区产品的成本和质量等等在市场中都缺乏竞争优势,那么在各个采购主体追求自身利益、努力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资金节约率的情况下,没有详细的制度性、强制性规定,政府采购政策目标很难实现。
三、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一)调整和规范机构设置,做到责权利明确,监督到位
针对我国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不规范、不合理的状况,应当在整体上按照“统一政策、分级实施”的原则加以调整和规范。所谓统一政策,就是在政府采购机构设置的规范和职责划分方面实行全国统一。所谓分级实施,就是在统一政策的前提下,实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级实施,按照自身的情况分别制定相关细则。
首先要统一全国机构设置的方法,打破混乱局面。要明确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执行机构的性质、隶属、称谓等。按照国际惯例,应当在财政部门设立专门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而不是挂靠在某个部门之下,各级政府则应当参照财政部的方法,设立相关处室。这样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管理体系,贯彻实施中央政府的政策规定,也有利于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管,打破地域封锁的桎梏。政府采购执行机构不同于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其事业单位的性质,笔者认为界定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更为合理,一方面可以尽可能的缩小行政权力对政府采购商业化运作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其竞争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采购效率。对于市、县级政府采购机构的设立条件,应当在制度上尽早予以规范:如果设立采购机构,一定要符合全国统一的规范,如果没有资格设立,则要尽快完成对其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如何开展的制度规定。
其次要加大政府采购“采管分离”工作的力度,尤其是增强对已经设立政府采购机构的市、县级政府的指导和督促。应当把实施市、县政府采购机构的“采管分离”工作,同全国采购机构统一、规范的工作结合起来。在实施中,争取做到规范一部分,取消一部分,合并一部分。
最后要从制度上明确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检查机构的职责划分。一方面要通过尽快完善具体的政府采购相关细则,明确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执行机构的行为权限和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管途径。关键是要对具体操作环节,财政部门如何行使管理职能,如何通过制定政策法规、严格采购预算管理以及供应商资格审查准入等手段,对政府采购实施宏观管理。避免各类采购机构之间职权划分出现重叠和空白。另一方面要建立相关的机制对各类采购机构的工作进行协调,理顺政府采购的运作,尤其要注意财政部门的采购管理机构和审计、监察等监督检查机构的协作与配合。
(二)扩大规模、细化制度、力求规范化操作,提高采购效率
第一,扩大政府采购范围,保证政府采购规模实现较快增长。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偏小,但也意味着有很大的增长空间。应当认真研究我国政府采购现状,按照科学的标准制定政府采购中长期发展规划,对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的增长做出定量的要求,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使有条件参加政府采购的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尤其是要提高工程采购在政府采购中的比重,努力扩大政府采购的总体规模。同时也应当对各地区、各行业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协调和整合,加大集中采购的力度,提高单次采购的规模。
第二,遏制地方保护主义,建立全国性的政府采购市场。地方保护主义和既得利益集团是建设全国性政府采购市场的主要阻碍,要通过规范的制度建设和机构设置逐步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改变利益分配格局。首先要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体系,在管理机制上便于上级对下级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其次要设置全国性的政府采购信息渠道,对各个地方的采购信息加以整合,降低供货商获取信息的难度和成本。第三要规范供货商的准入机制,尽快制定详细的准入标准,并加强上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各种政府采购具体供货商资格审查的监督力度,杜绝歧视性准入障碍的出现。最后要加强对各地招标文件的审核和对整个招投标过程的监管,避免影响公平参与竞争的针对性招标要求的出现,减少评标过程中权力因素的影响。
第三,加强机构间的协调,细化采购制度,提高人员素质,增强政府采购的行政效率。首先要加强对各个政府采购管理、监督、执行机构的协调,尽快减少政府采购不必要的审批环节,统一不规范手续。可以考虑整合政府的管理资源,设立各种审批机构流程化办公的“政府采购大厅”,提供一站式服务。其次要对政府采购具体操作过程加以规范,尽快出台政府采购实施细则。一是要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相应规定,用预算的法律效力规范采购行为。二是要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建立具体规定信息内容和要求的制度,改变目前信息中重要信息模糊、随意性大的问题。三是要建立供货商信息库,便于政府采购机构便捷地了解供货商的产品、信用、业绩等方面的信息。四是要细化监督检查办法,建立起一整套用以评价采购行为合理性、合规性、效益等的途径和指标体系。最后要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的素质。一方面加强对政府采购执行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另一方面加强专家库建设工作,建立起对专家资格、工作能力、职业道德、专业水平等的具体评判办法,不断吸收拥有专业知识的相关专家充实专家库。
第四,积极研究新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在政府采购中的应用,提高政府采购技术效率。首先应完善法律法规在网上采购方面的缺失,为网上采购提供法律保障。可以考虑出台相关的办法对网上采购加以规范,在网上采购的法律效力、程序、合同规范、评审方式、支付模式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其次应组织技术力量对网上采购的安全问题进行研究攻关,在信息保密、身份确认、交易可信度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建立起安全的网络平台。
(三)认真研究国际相关条款,积极应对政府采购国际化的挑战
加入wto和参加gpa的谈判对我国政府采购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为了能够在未来的国际化采购中充分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保护我国的产业,必须尽快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研究国际采购惯例和相关条款。
第一,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为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提供制度基础。首先要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应按照参与国际采购的要求进一步调整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同国际惯例相冲突的地方,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的其他配套法律法规。其次要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要根据国际惯例调整和设置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体系,在机构设置上采取自上而下的模式。要建立政府采购审查与仲裁机构,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和政府采购过程中争议的解决,确保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最后要着力培养我国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使之形成较为完善的市场模式,参与政府采购执行的竞争。
第二,规范具体采购行为,细化相关条款,建立起公平的竞争环境。要研究和了解国际采购的一般操作规程,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设立我国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逐步改变我国政府采购行为中诸如信息不规范、审批手续繁杂等问题。同时也要尽快打破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地域封锁的现状,建立起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培养我国企业的竞争意识。
第三,实行逐步、适度的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政策。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应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与各行业的发展状况,科学地确定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次序与程度,逐步、适度地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一是在国外供应商进入方面,实行逐步准入原则。二是在市场开放结构方面,根据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结构特点与各市场开放的风险系数,实行结构性开放策略,以提供政策上的缓冲期,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与国际政府采购市场接轨。
第四,充分研究和利用gpa有关条款控制开放程度。gpa的贸易自由化要求不是很高,各国政府可以自主地决定相关领域的开放程序。要充分研究和利用本国政府对gpa的义务的控制性,控制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程度。一是对列入我国政府附件1的采购实体进行仔细斟酌,以确定我国何种实体的采购行为可以面对国际市场。二是对于非中央政府的采购的开放领域,根据各个地区不同的优势和特点进行确定,在gpa谈判中获得利益。三是由于gpa不实行最惠国待遇原则,相应的对外开放领域只取决于两国政府的双边谈判,我国可以有选择地决定对相关国家开放比较优势的产业领域。四是充分考虑gpa中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方面的例外,维护我国国家主权,控制采购市场开放程度。五是要仔细研究gpa对于发展中国家规定的相应优惠措施。
第五,认真研究gpa关于采购国货的一些惯例和做法,优先购买国内产品,保护国内企业。政府采购制度是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一直是各国保护本国产业的有效手段。因此,我国在加入gpa后,可以根据该协议的例外条款和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及技术援助规定,对国内产品实行优先的政府购买政策,从而有效地保护和促进国内产业的发展。可以采用规定国际采购的本地含量、价格优惠、优先购买本国产品、禁止购买外国产品和贸易补偿等措施,对国内企业和产业进行保护。
(四)配合稳健财政政策,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效能
首先,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为政府采购政策效能的发挥提供基础条件。扩大规模的问题上文已有论述,而采购范围则是政策功能得以发挥的另一个重要条件。目前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对工程采购问题作出制度性的规定,要明确什么类型、什么规模的工程要参加政府采购,要严格监管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出现的“化整为零”,规避参加政府采购的现象。同时也要注意非工程类采购的覆盖面,要不断完善和充实目前的采购目录,适时降低采购的门槛。
其次,按照稳健财政政策的政策目标,重新定位和细化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应当充分把握稳健财政政策中结构调整和推进改革两项内容的内涵,把协调经济社会的发展、协调城乡发展、协调区域发展等财政政策目标进一步细化,确立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要使政府采购服务于协调经济社会的发展, 确立以下政府采购政策目标:支持产业结构升级,优先购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扶持的产业的产品;支持农业发展,优先购买有利于农业生产增长的产品;支持就业和社会保障,倾向性购买有利于就业增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支持教育和公共卫生发展,增大服务于教育和公共卫生的产品的采购规模;支持环境保护,优先购买低能耗、低污染的产品等等。要使政府采购服务于协调城乡发展和区域发展,确立以下目标: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优先购买中小企业生产的产品;支持促进农村经济的乡镇企业的发展,优先购买乡镇企业的产品;支持缩小城乡间公共服务提供的采购,优先安排农村地区的政府采购工作;支持缩小区域差距的采购,优先购买不发达地区生产的产品等等。
最后,制定实现政策目标的具体实施办法,使政策目标的实现拥有有效的途径。应参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尽快制定可以促进政府采购政策目标的实施办法,尤其是对一些倾向性、支持性的采购,要强制实施。如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和乡镇企业发展的目标下,可以规定在某一采购数额之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中小企业或乡镇企业的产品;如在协调区域发展的目标下,可以专门列出部分产品目录,强制其必须在经济不发达省份的企业中实施招标;如在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的目标下,可以将采用某种新型技术作为供应商准入的资格等等。总之,政府采购政策目标体系确立之后,必须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促使政策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2004年12月副部长在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z]。
[2] 马海涛。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之我见[j].财会月刊,2004,(b3)。
一、政府采购制度运行现状
我国从1996年开始政府采购工作试点,到现在已经经历了9个年头,经过不断的实践和探索,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首先是采购的规模范围不断扩大。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从1999年的130亿元扩大到2003年的1659亿元,采购规模分别占当年财政支出和GDP的6.7%和1.4%,2004年1-9月政府采购规模已经达到1300亿元,发展速度迅猛。在范围上,政府采购项目从货物逐步拓展到工程、服务。2003年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规模分别为658.3亿元和103.8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比重分别为39.3%和6.3%,分别比上年增长115%和34.3%.其次是政府采购效益明显。一方面政府采购大幅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每年采购资金节约率都在10%以上,另一方面政府采购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依法采购的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正在形成;具体操作日益规范,随意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逐步减少,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促进了廉政建设。第三,政府采购制度建设逐步完善。以2003年实施《政府采购法》为标志,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逐步实现法制化,陆续颁布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全国大部分地区都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制定了本地区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政府采购机构设置更为合理。政府采购“采管分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逐步实现管理职能与操作职能分离,形成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监管工作机制。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采购人以及集中采购机构三者之间的工作职责日趋合理。最后,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工作取得新的成效。随着《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政府采购信息披露、操作规程、监督检查、专家评审等均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逐步贯彻。
二、政府采购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几年来政府采购制度产生了很好的效果,但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在实践和发展中不断完善。具体而言,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不规范、不科学
统一、有效、规范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是实行政府采购的有力保证。但我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组织管理模式,政府采购机构的性质、体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首先是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不规范。目前,财政部是我国政府采购的主管机构,中央以下政府采购主管机构是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政府采购机关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各项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但是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又没有全国性的统一规范设立政府采购机构的相应规定,导致各地负责政府采购的具体机构差异很大。称谓上,各地设立的政府采购机构极不规范,“政府采购办公室”、“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等五花八门;编制上,有的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行政性事业单位,有的是参照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还有的是参照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管理机构有的是单设在财政部门的一个独立的职能部门,有的是与财政部门内部的行财部门合署办公,有的同控购合并,有的挂靠预算科、股,这些定位与归属的区别导致政府采购机构的具体职能、任务相差很大。
其次是“采管分离”不规范、不彻底。虽然2004年各地大力推进“采管分离”工作,但由于没有较为规范的模式,具体执行依然比较混乱。管理机关定位为财政部门,但执行机构有的剥离到政府部门,有的实行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下设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有的仍由财政部门代管等等。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级别与内部机构设置无统一的定位,有的设为副厅级单位,有的设为县处级单位,内部因职能不同机构设置差异很大。目前“采管分离”主要还是局限在中央和省级层面,作为政府采购重要一环的市县层面,采管不分的现象依旧存在。
再次是政府采购机构间职责划分不清,协调机制欠缺。根据《政府采购法》管理职能与执行职能分离的原则,实行管理、采购、支付三分离。但《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所涉及的采购方、管理机构、执行机构和支付机构的职责仅仅做出概念上的界定,导致各个主体间责、权、利不明,互相扯皮,串位、缺位、越位现象并存,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许多摩擦。
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不规范、制度不统一、管理方法不一致、职能划分不清晰,造成社会和有关单位对政府采购实践、认识上的混乱,以及各个地区之间形成较大的政府采购制度障碍,致使下级机构得不到上级机构在业务上的具体指导和约束,各级政府采购机构之间不存在转移支付业务,业务开展的方式和内容也不尽相同,基本上是各自为营、各行其是。这严重影响了我国政府采购协调的管理体制的建立和运行机制的顺畅,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推动,降低了政府采购的效率。
(二)政府采购依旧存在采购效率不高的问题
政府采购效率往往用资金节约率来衡量,但由于资金节约率所体现的资金效率仅仅是政府采购效率的一个方面,资金节约率高并不能说明我国政府采购的整体效率达到较高的水平。相反,如果从规模效率、市场效率、行政效率、技术效率等方面综合评价,我国政府采购效率亟待改善仍是不争的事实。
首先,政府采购规模效率低下。一方面,我国政府采购整体规模偏小,严重影响政府采购效率。西方国家每年的政府采购支出相当于GDP的10%-20%和财政支出的30%.而我国2003年的政府采购规模仅占GDP的1.4%和财政支出的6.7%左右,与国际一般水平还相差甚远。另一方面,单次采购规模偏小。由于政府采购的地区分割和行业分割,各地往往各自为政,地区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和整合,致使不少地区在同一时段内进行同样项目的采购,采购批量小,相应的单位采购金额的成本大幅增加,没有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政府采购资源的浪费,同时也增加了供应商不必要的工作量和开支。
其次,市场效率难以实现。市场效率实现的前提是政府采购建立在统一高效的全国性市场的基础上。但我国各地区和行业之间在政府采购执行中往往首要考虑自身的既得利益,人为进行地区封锁和行业限制,导致全国性政府采购市场难以形成,阻碍政府采购市场效率的实现。市场的分割一方面体现在各地政府采购信息的地域性,很多地方的采购信息仅仅在当地媒体,供应商获取信息的渠道极少,成本很高,造成本地企业在信息获取方面的竞争优势;另一方面也体现在供应商评判标准的不一致,很多地方针对本地企业的优势确定准入标准,有些地方甚至依照本地特定企业的产品规格设立招标文件。这些限制都导致竞争的缺失,使政府采购效率赖以生存的土壤受到侵蚀。
再次,行政效率低下。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的行政效率依旧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在政府采购程序和审批环节上的繁琐和复杂导致采购效率低下。二是政府采购执行过程尚不规范。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性差,采购预算编制滞后,采购的组织实施过程中采购的时间、资金、规格等均存在较大随意性,且编制不够详细,采购项目的具体规格、型号等的配置参数均不出现。政府采购信息的也很不规范。信息不对称导致政府采购工作难以顺畅运行,其间交易成本居高不下限制效率的提高。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也存在缺失。目前并未有一套针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指标体系。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在具体操作中,由于采购程序或技术等方面的客观条件限制,很难有效监督采购。三是人员素质整体水平不高。我国现有的政府采购人员多来自于原财政部门,这部分人对市场并不是很熟悉;同时,政府采购人员缺乏经常性专业培训,不适应采购工作的发展要求。评审专家库的专家也很难适应政府采购的需求。
最后,技术效率低下。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并未广泛采取可以降低采购成本的技术手段。最为典型的是网上采购推行的滞后。一是制度建设上没有为网上采购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政府采购法》并未对网上采购的效力和规范作出界定,导致实施网上采购产生纠纷和利益损失的风险增大。二是对网上采购安全保障措施的研究非常滞后,既没有主体对防治网络犯罪及信息泄露的技术措施进行研究,也没有相关法律对维护网上采购的权益和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相应规定。三是网上支付手段缺乏保障。这主要是我国网络建设及信用体系建设滞后所导致的。
(三)现行政府采购制度难以适应加入WTO后面临的挑战
加入WTO意味着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面对一个更为开放的环境,尤其是在美国、欧盟等的要求下,我国已成为《政府采购协议》(GPA)的观察员,并会尽快开展有关加入GPA的谈判。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难以适应加入WTO后进一步加入GPA挑战的因素。
第一,政府采购制度规范上有许多和GPA及国际通行做法不相符的地方。比如我国《政府采购法》在界定采购主体时,明确运用了“使用财政资金”这一概念,这与GPA规定的国家机关的采购不应受到财政性资金的限制相冲突。另外,我国财政对国有企业拨付的各项资金数额较大,对于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采购问题,我国在制度上并未有明确规定,具体执行也无法与国际通行做法比较。这些无法与国际接轨的规定必须予以调整。
第二,具体操作执行中的规范性问题。正如上文所言,我国在政府采购具体执行时的机构设置、审批程序、预算编制、信息、评标、监督等均存在大量的不规范、不合理操作。加入GPA,我国面对的是政府采购制度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和习惯于在规范条件下进行竞争的国际企业。如果不尽快规范操作执行细节,必将引起较多争端,影响我国的形象,造成效率损失。
第三,政府采购环境建设问题。一方面是我国政府采购市场人为割裂的态势无法满足加入GPA的要求。面对国际化采购,来自国家间的监督的约束力将导致一国内部地方保护措施无法实施,长期处在保护之下的国内企业必定会处于劣势。另一方面作为采购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政府采购中介机构在我国尚未有效成型。如果不尽快发展建立中介市场,在GPA框架要求下,很多采购业务将开展困难,难以形成效率。
第四,国内企业和产业保护问题。我国企业竞争力不强,很多产业均大幅落后于国外,如果不尽快研究国内企业和产业的保护问题,必将导致参与国际化采购后我国利益的损失。GPA中有很多可以用来保护国内企业和产业的相关条款,也可以采取渐进的措施逐步开放市场,但我国目前对此的研究仅仅局限在学术讨论范畴。要想充分利用好这些条款,并不失去加入GPA的对等利益,必须有相关的规划出台,以便在发展中不断增强应对能力。
第五,我国政府采购人员素质无法适应GPA的要求。我国目前尚未拥有一支系统、完整的政府采购队伍,现有采购人员对政府采购制度的了解、执行尚存在较大问题。面对国际化采购的挑战,对国外采购惯例、国际市场规则、国外企业评判、国际信用衡量以及国际争端解决等问题,我国的采购人员均无法胜任。
(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不完全,难以适应稳健财政政策的要求
2005年我国实施7年的积极财政政策转为稳健的财政政策,这是我国财政政策的重要转变,各种财政的政策工具也要随之进行调整。政府采购属于购买性支出,在社会总需求中占重要地位,具有明显的乘数效应,是财政政策执行的重要工具。稳健财政政策包括控制赤字、调整结构、推进改革、增收节支四方面内容,决定了政府采购政策要向此方向进行转变。但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政策功能发挥不完全,难以适应稳健财政政策要求。
首先,我国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大,严重制约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政府采购之所以能够成为财政政策的重要工具,正是因为它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例大,绝对支出数额大,采购的范围涉及生产的方方面面,能对经济产生重要影响。但正如上文所言,我国政府采购的规模较小,范围较为单一,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尤其是具有较大乘数效应的工程采购在政府采购中规定不明确,比重不大,更是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政策效应的发挥。
其次,政府采购政策目标同宏观经济政策符合度低。所谓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功能,是指政府利用政府采购的资源优势,在满足采购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实现一些政府的经济与社会宏观调控目标。稳健财政政策由总量调控为主转向结构调控为主,注重解决经济社会不协调、城乡不协调、区域不协调等深层次结构问题。《政府采购法》确立的政府采购政策目标在总体上并未体现出服务于稳健财政政策目标的意图。这主要表现在政府采购政策目标设定过于狭窄、产业结构调整、扶持农业发展、加强社会保障、促进就业、促进公共卫生和教育科研等重要方面并未体现。
最后,在具体操作中,实现政府采购政策目标缺乏有效方式。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是对政府采购政策目标实现的方式和方法的有效探索,但是其他政策目标领域的具体实现方式和方法仍然处于空白。环保产品的成本、中小企业产品的质量和信誉度、不发达地区产品的成本和质量等等在市场中都缺乏竞争优势,那么在各个采购主体追求自身利益、努力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资金节约率的情况下,没有详细的制度性、强制性规定,政府采购政策目标很难实现。
三、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一)调整和规范机构设置,做到责权利明确,监督到位
针对我国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不规范、不合理的状况,应当在整体上按照“统一政策、分级实施”的原则加以调整和规范。所谓统一政策,就是在政府采购机构设置的规范和职责划分方面实行全国统一。所谓分级实施,就是在统一政策的前提下,实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级实施,按照自身的情况分别制定相关细则。
首先要统一全国机构设置的方法,打破混乱局面。要明确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执行机构的性质、隶属、称谓等。按照国际惯例,应当在财政部门设立专门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而不是挂靠在某个部门之下,各级政府则应当参照财政部的方法,设立相关处室。这样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管理体系,贯彻实施中央政府的政策规定,也有利于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管,打破地域封锁的桎梏。政府采购执行机构不同于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其事业单位的性质,笔者认为界定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更为合理,一方面可以尽可能的缩小行政权力对政府采购商业化运作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其竞争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采购效率。对于市、县级政府采购机构的设立条件,应当在制度上尽早予以规范:如果设立采购机构,一定要符合全国统一的规范,如果没有资格设立,则要尽快完成对其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如何开展的制度规定。
其次要加大政府采购“采管分离”工作的力度,尤其是增强对已经设立政府采购机构的市、县级政府的指导和督促。应当把实施市、县政府采购机构的“采管分离”工作,同全国采购机构统一、规范的工作结合起来。在实施中,争取做到规范一部分,取消一部分,合并一部分。
最后要从制度上明确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检查机构的职责划分。一方面要通过尽快完善具体的政府采购相关细则,明确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执行机构的行为权限和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管途径。关键是要对具体操作环节,财政部门如何行使管理职能,如何通过制定政策法规、严格采购预算管理以及供应商资格审查准入等手段,对政府采购实施宏观管理。避免各类采购机构之间职权划分出现重叠和空白。另一方面要建立相关的机制对各类采购机构的工作进行协调,理顺政府采购的运作,尤其要注意财政部门的采购管理机构和审计、监察等监督检查机构的协作与配合。
(二)扩大规模、细化制度、力求规范化操作,提高采购效率
第一,扩大政府采购范围,保证政府采购规模实现较快增长。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偏小,但也意味着有很大的增长空间。应当认真研究我国政府采购现状,按照科学的标准制定政府采购中长期发展规划,对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的增长做出定量的要求,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使有条件参加政府采购的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尤其是要提高工程采购在政府采购中的比重,努力扩大政府采购的总体规模。同时也应当对各地区、各行业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协调和整合,加大集中采购的力度,提高单次采购的规模。
第二,遏制地方保护主义,建立全国性的政府采购市场。地方保护主义和既得利益集团是建设全国性政府采购市场的主要阻碍,要通过规范的制度建设和机构设置逐步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改变利益分配格局。首先要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体系,在管理机制上便于上级对下级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其次要设置全国性的政府采购信息渠道,对各个地方的采购信息加以整合,降低供货商获取信息的难度和成本。第三要规范供货商的准入机制,尽快制定详细的准入标准,并加强上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各种政府采购具体供货商资格审查的监督力度,杜绝歧视性准入障碍的出现。最后要加强对各地招标文件的审核和对整个招投标过程的监管,避免影响公平参与竞争的针对性招标要求的出现,减少评标过程中权力因素的影响。
第三,加强机构间的协调,细化采购制度,提高人员素质,增强政府采购的行政效率。首先要加强对各个政府采购管理、监督、执行机构的协调,尽快减少政府采购不必要的审批环节,统一不规范手续。可以考虑整合政府的管理资源,设立各种审批机构流程化办公的“政府采购大厅”,提供一站式服务。其次要对政府采购具体操作过程加以规范,尽快出台政府采购实施细则。一是要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相应规定,用预算的法律效力规范采购行为。二是要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建立具体规定信息内容和要求的制度,改变目前信息中重要信息模糊、随意性大的问题。三是要建立供货商信息库,便于政府采购机构便捷地了解供货商的产品、信用、业绩等方面的信息。四是要细化监督检查办法,建立起一整套用以评价采购行为合理性、合规性、效益等的途径和指标体系。最后要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的素质。一方面加强对政府采购执行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另一方面加强专家库建设工作,建立起对专家资格、工作能力、职业道德、专业水平等的具体评判办法,不断吸收拥有专业知识的相关专家充实专家库。
第四,积极研究新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在政府采购中的应用,提高政府采购技术效率。首先应完善法律法规在网上采购方面的缺失,为网上采购提供法律保障。可以考虑出台相关的办法对网上采购加以规范,在网上采购的法律效力、程序、合同规范、评审方式、支付模式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其次应组织技术力量对网上采购的安全问题进行研究攻关,在信息保密、身份确认、交易可信度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建立起安全的网络平台。
(三)认真研究国际相关条款,积极应对政府采购国际化的挑战
加入WTO和参加GPA的谈判对我国政府采购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为了能够在未来的国际化采购中充分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保护我国的产业,必须尽快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研究国际采购惯例和相关条款。
第一,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为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提供制度基础。首先要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应按照参与国际采购的要求进一步调整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同国际惯例相冲突的地方,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的其他配套法律法规。其次要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要根据国际惯例调整和设置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体系,在机构设置上采取自上而下的模式。要建立政府采购审查与仲裁机构,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和政府采购过程中争议的解决,确保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最后要着力培养我国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使之形成较为完善的市场模式,参与政府采购执行的竞争。
第二,规范具体采购行为,细化相关条款,建立起公平的竞争环境。要研究和了解国际采购的一般操作规程,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设立我国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逐步改变我国政府采购行为中诸如信息不规范、审批手续繁杂等问题。同时也要尽快打破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地域封锁的现状,建立起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培养我国企业的竞争意识。
第三,实行逐步、适度的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政策。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应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与各行业的发展状况,科学地确定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次序与程度,逐步、适度地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一是在国外供应商进入方面,实行逐步准入原则。二是在市场开放结构方面,根据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结构特点与各市场开放的风险系数,实行结构性开放策略,以提供政策上的缓冲期,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与国际政府采购市场接轨。
第四,充分研究和利用GPA有关条款控制开放程度。GPA的贸易自由化要求不是很高,各国政府可以自主地决定相关领域的开放程序。要充分研究和利用本国政府对GPA的义务的控制性,控制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程度。一是对列入我国政府附件1的采购实体进行仔细斟酌,以确定我国何种实体的采购行为可以面对国际市场。二是对于非中央政府的采购的开放领域,根据各个地区不同的优势和特点进行确定,在GPA谈判中获得利益。三是由于GPA不实行最惠国待遇原则,相应的对外开放领域只取决于两国政府的双边谈判,我国可以有选择地决定对相关国家开放比较优势的产业领域。四是充分考虑GPA中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方面的例外,维护我国国家,控制采购市场开放程度。五是要仔细研究GPA对于发展中国家规定的相应优惠措施。
第五,认真研究GPA关于采购国货的一些惯例和做法,优先购买国内产品,保护国内企业。政府采购制度是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一直是各国保护本国产业的有效手段。因此,我国在加入GPA后,可以根据该协议的例外条款和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及技术援助规定,对国内产品实行优先的政府购买政策,从而有效地保护和促进国内产业的发展。可以采用规定国际采购的本地含量、价格优惠、优先购买本国产品、禁止购买外国产品和贸易补偿等措施,对国内企业和产业进行保护。
(四)配合稳健财政政策,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效能
首先,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为政府采购政策效能的发挥提供基础条件。扩大规模的问题上文已有论述,而采购范围则是政策功能得以发挥的另一个重要条件。目前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对工程采购问题作出制度性的规定,要明确什么类型、什么规模的工程要参加政府采购,要严格监管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出现的“化整为零”,规避参加政府采购的现象。同时也要注意非工程类采购的覆盖面,要不断完善和充实目前的采购目录,适时降低采购的门槛。
其次,按照稳健财政政策的政策目标,重新定位和细化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应当充分把握稳健财政政策中结构调整和推进改革两项内容的内涵,把协调经济社会的发展、协调城乡发展、协调区域发展等财政政策目标进一步细化,确立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要使政府采购服务于协调经济社会的发展,确立以下政府采购政策目标:支持产业结构升级,优先购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扶持的产业的产品;支持农业发展,优先购买有利于农业生产增长的产品;支持就业和社会保障,倾向性购买有利于就业增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支持教育和公共卫生发展,增大服务于教育和公共卫生的产品的采购规模;支持环境保护,优先购买低能耗、低污染的产品等等。要使政府采购服务于协调城乡发展和区域发展,确立以下目标: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优先购买中小企业生产的产品;支持促进农村经济的乡镇企业的发展,优先购买乡镇企业的产品;支持缩小城乡间公共服务提供的采购,优先安排农村地区的政府采购工作;支持缩小区域差距的采购,优先购买不发达地区生产的产品等等。
最后,制定实现政策目标的具体实施办法,使政策目标的实现拥有有效的途径。应参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尽快制定可以促进政府采购政策目标的实施办法,尤其是对一些倾向性、支持性的采购,要强制实施。如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和乡镇企业发展的目标下,可以规定在某一采购数额之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中小企业或乡镇企业的产品;如在协调区域发展的目标下,可以专门列出部分产品目录,强制其必须在经济不发达省份的企业中实施招标;如在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的目标下,可以将采用某种新型技术作为供应商准入的资格等等。总之,政府采购政策目标体系确立之后,必须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促使政策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2004年12月副部长在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Z]。
[2]马海涛。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之我见[J].财会月刊,2004,(B3)。
数字化校园建设是高校面向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标志,1990年美国赖特蒙大学发起“信息化校园计划”项目(CompusComputingProject,简称CCP),该项目对美国大学校园中计算机应用的现状提供了详尽的数据,全面反映了美国大学校园信息化的发展过程。[1]数字化校园是指以网络为基础,利用先进的信息化手段和工具,实现从环境(包括设备、教室等)、资料(如图书、讲义、课件等)到活动(包括教、学、管理、服务、办公等)全部数字化,在传统校园的基础上,构建一个数字空间,拓展现实校园的时间和空间维度,提升传统校园的效率,扩展传统校园的功能,最终实现教育过程的全面信息化,从而达到提高教学质量、科研和管理水平与效率的目的。我国高校信息化建设从1994年CerNet成立开始,经历了数十年的努力,数字化校园建设有了长足发展,正在逐步走向成熟。[2]高校在数字化校园建设中,注重信息化基础设施、数字化校园基础平台和管理系统基础数据库与应用系统支持平台建设,从最早期的“单机应用阶段”和“基础网络化阶段”,目前已进入到“应用普及阶段”和“数字化阶段”。校园教学管理系统、教务管理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校园一卡通系统、信息资源目录系统等逐步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公共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的不断增加,高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已走向快速发展的道路。
一、数字化校园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资金投入存在盲目性,资金使用效果不佳
数字化校园建设所需装备具有特殊性,一是品种层次多、设施设备投资数量大;二是要求特殊、专用电子类设备多;三是非定型、非标准的软件开发费用多;四是高技术类设施设备时效性强、采购的计划性较差。一些学校对数字化校园建设的内容了解并不深入、不全面,数字化建设方面盲目跟风,事先没有进行投资的成本效益分析,在缺少细致的研究论证条件下,就开始草率投资、采购等建设活动,等校园网建成了,却成了面子工程、献礼工程。虽然在形式上符合了高校教育的要求,达到了一定的数量标准,但成本费用居高不下,审计中暴露出了一些财政资金使用不合理的问题。由于缺乏顶层设计,在系统建设中存在缺乏统一规划,各自为战,自行筹资,自行采购的问题。不同时期由不同人员开发的信息系统采用不同的软件技术,造成应用系统各自独立,缺乏统一规划下的访问接口。由于没有采用统一的数据标准,数据格式各不相同,系统之间无法实现数据交换和互联互通。应用不集成,数据不共享,形成大量的“信息孤岛”,[3]致使投入的资金效率不高。
(二)资产采购重视硬件投入,忽视软件投入与成本控制
数字化校园建设是一项软硬件相结合,建设中存在着“重硬件投入、轻软件应用”倾向,使得投入大,收益小。一些学校在硬件方面不遗余力,舍得投入,采购高档的设施设备,而在软件投入方面极其吝啬。另外,有些高校政府采购观念淡薄,采购没有按计划和程序办事,采购到货的物质类资产价格高,质量差,难以投入使用。具有了先进的网络系统,拥有了数字化校园环境,但数字化校园的作用不能够充分发挥。如很多部门配备的计算机档次很高,但利用率却不高;一些系统硬件设施高配,但与之配套的软件和设施显得相对贫乏,不能彰显信息化带来的效率和益处。在资产投入方面存在重视硬件采购,轻视软件投入及应用现象;热衷立项开工铺摊子,忽视项目成本分析与控制。
(三)资产采购周期长,手续繁琐,成本增加
高校设备采购一般流程较长,平均下来通常需要6个月以上,除了商品进销直接费用外,还有许多间接费用。[4]采购周期过长,容易造成学校急需的物品不能及时采购和供应,难以满足高校采购工作的需要。首先学校要有政府采购预算计划,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批准后,随后交政府采购中心具体实施。政府采购机构根据批准的采购项目计划确定招标相应程序,通常需要经过确定招标方式,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和招标文件。通过投标、开标及评标等程序后,才能在媒体上评标结果,发放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与学校需求方签订合同后,双方才能进入合同实施阶段。采购环节多,手续繁琐,势必使成本费用增加,采购成本增加。
(四)资产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的准确性差
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计划执行的前提和依据。数字化校园所需的设施设备的类别和性能,随着技术升级和科技创新的变化,其技术含量、实效性及品种规格具有复杂多变的特点,这些特点本身就给采购预算的编制带来了不确定性。另外,高校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时间早、跨年度,在实践工作中就难以准确预见未来市场价格和需求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使得高校政府采购预算和实际执行情况出现较大的差距。[5]加之高校采购预算的编制本身就缺乏准确性,在实际执行采购计划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也存在着随意更改采购用途,没按采购预算安排采购资金等问题,这些情况就会使预算执行脱离计划,造成采购成本难以准确控制的局面。
(五)政府采购价格与高校期望价格存在差距
对于数字化校园建设所需的电子类设施设备和应用软件来说,政府采购的优势会打折扣。特别是根据实际需求专门开发的软件,其技术含量和成本价格的差别较大,尤其是软件开发的报价也很悬殊。政府采购往往选择信誉度好,规模大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投标的一般都是商,其本身是以赢利为目的,实施政府采购后,也就意味着增加了中间商的环节和费用,价格自然就高了。一些有实力的小公司由于缺乏大公司的信誉和品牌,低价报价不被看好,很难取得中标的机会,大公司或垄断公司中标的机会较大。因而,政府采购到的一些资产价格与高校的期望值存在一定的差距,特别是专用设备和软件类产品,供应商数量有限,采集到的价格信息不全,价格差异较大,给成本分析也带来困难。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主观原因
1.思想认识不到位,缺少有效的保障机制。
公立高校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的公共财政拨款、科研项目、社会捐赠等,从理论上讲,高校的所有采购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预算范围内。但多年的自行采购方式,对部分高校来说其切身利益之根深蒂固,思想深处不十分接受政府采购的形式。一是有些学校不热心政府集中采购,片面地认为引入竞争机制,实施政府采购实际上是限制和削弱高校的自;担心政府集中采购会形成新的暗箱操作,由个人转向集体形成“新的集中腐败”;担心政府集中采购的价格不如自行采购理想,反而浪费了资金和时间;担心政府集中采购保证不了采购项目的需求,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了,影响了效率和质量,因而存在认识的偏差甚至存在有抵触情绪。二是一些部门政府采购观念淡薄,不按采购程序办事,有的想方设法将整个项目化整为零逃避集中采购,将应公开招标的不经审批变为擅自采购,或寻找理由尽量采用单一来源招标形式。由于认识的偏差和制度的缺失,在一些高校的自主招标过程中,缺少严格的信息方式和公平的交易程序,使得供应商有限,缺乏有效竞争,造成资产实际采购价格比市场价格高的多现象,在总体上使项目采购成本费用上升。
2.采购管理机构多样化,缺乏专业性人才。
一些高校的采购管理机构大多是挂靠机构,附属于设备、教务、财务或后勤等部门,造成采购管理职责不清,关系不顺。采购人员往往身兼数职,顾此失彼,很难全面掌握高新技术、财务成本、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隔行如隔山”,采购部门和相关机构之间不能很好的沟通和配合,极易导致交易成本的大大增加。还有一些高校采购机构不熟悉采购成本的控制方法,不能定期对所需产品规格及结构成本进行调查分析,不开展对供应商信息及市场价格信息进行收集,对专用设备、高新技术产品的知识了解甚微,采购中难以避免随意性、盲目性、重复性、资金浪费的现象,使成本控制和资金管理的水平难以达到应用的标准。
(二)客观原因
1.《政府采购法》及配套的法律法规亟待进一步完善。
《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对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起到巨大作用。由于政府采购的起步晚,采购的经验不多,加之我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规定,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仅为各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这对于作为采购人的高校,其威慑力并不大,违法成本太低。另外,尽管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了监督的范围及主要内容,但由于缺乏具体的程序规定和可行的监督标准,政府采购的监督工作无法有效进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处理缺乏依据,因此,采购实践的不断深入,有待于法律法规的配套与完善。
2.政府采购电子信息化的程度尚待进一步普及。
由于政府采购信息化水平较低,缺少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平台和交易平台,极容易出现采购过程不透明,采购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采购需求双方很难对各种商品价格数量作出合理的判断,很容易受到虚假信息的诱导和欺骗。在政府采购交易信息披露监督薄弱的情况下,采购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倾向于人为制造失真的、虚假的采购信息。由于缺乏规范的信息交流平台,市场交易难以透明,结果导致部分潜在供应商不能入围,而使寻租的供应商极其轻易的获得合同,从而增加了交易风险和采购成本。
三、加强资产采购成本控制的对策及建议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中,采购已经不单是个成本的问题,它是当今高校打造核心竞争力,规范公共资金支出,取得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之一,针对实际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下面提出应对策略及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和完善采购管理制度
公立高校在数字化校园建设中,必须强化政府采购观念,围绕国有资产采购成本控制方面的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探索实践活动。一是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要求,健全统一权威的采购机构,合理配备采购人员。在机构组建中,注重吸纳精通业务和法律知识的各类专业人员,组成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采购队伍,形成高层次、高水平的采购运作体系。二是建立完善采购管理制度,实行“管采分离”的管理体制。明确采购决策和执行人员的职责,严格落实采购决策和采购执行的责任制,用制度来保障资金支出管理措施的落实。三是细化和优化采购作业流程,在对采购价格、方式和检验等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这样就有效的规避了暗箱操作的行业,从而有效的降低采购成本。首先,要做好比价采购,按照合理的程序和标准采购,这是降低采购价格的有效手段;其次,进行周密的研判分析,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争取价格最低化采购,以低价格获取高质量的采购指标;再次,建立项目审计监督制度并加大项目检查力度,推行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在资产采购和工程服务全过程中实施“阳光工程”,用阳光的防腐剂抑制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腐败行为,达到对采购成本进行科学控制的目的。
(二)加强顶层设计,构建科学的投资决策控制机制
在高等教育竞争日渐激烈的大环境下,应当从顶层设计入手,开展对数字化校园总体框架的分析,从高层管理者层面做起,建立科学的项目投资决策机制,通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拟定建设目标,提出设计原则、制定设计路线,最终规划出技术路线。通过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机制运行,才能保证最终完成高水平的数字化校园建设。首先,应根据自身发展规划情况及政策要求,认真进行拟建项目技术和经济上的科学评估,保障项目在达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按分配的资金限额控制投入;其次,无论是资产采购还是设施建设,都应当按照项目计划建设,保证项目不突破总定额,运用科学的投资决策来进行成本控制;最后,通过界定政府采购指标体系入手,分析高校政府采购绩效指标体系的价值取向、对政府采购绩效评估的指标进行优化研究,确保建设资金的利用效果和效率。
(三)强化和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严格控制采购成本
高校投资管理的核心是立项的合理性与使用的有效性,部门采购预算制定的科学、准确与否是关乎政府采购是否顺利进行的基础,强化和细化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则是高校顺利实现政府采购制度的关键药效之一。首先,在数字化校园建设之初,高校就应当加强资产采购预算编制和规范资金支出的管理程序,在编制资产采购预算计划过程中,要针对不同项目的不同资产,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研究制定详细的项目需求和完整的收支范围,做到专款专用。其次,在建设过程中,对确因项目需要追加资金的申请,需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和保障措施,确保资金人员和工程的安全。再次,注重从加强高校政府采购的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督入手,采购活动的失控极其容易滋生腐败问题,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必须建立起全程监督的机制。通过严密的预防控制系统,强化资产采购的制度约束,才可能有效抑制采购活动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
(四)灵活运用多种采购方式,减少采购环节和周期
在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高校应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特点和要求,采用针对性强的,灵活多样的资产采购方式。除公开招标方式外,还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邀标招标、竞争性机制、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减少采购中间环节和一些不必要的费用,缩短由于过多程序而导致过长的时间,从而使资产的采购成本大大降低。对技术复杂的数高,数量较小的固定资产,在取得财政部门同意后,也可申请由学校按照要求组织招标采购,既能缩短采购供应链,同时也能节约采购相关费用。这样能够比较好的解决采购周期与高校所需货物类资产时间要求紧之间的矛盾。高校还应当根据采购的实际情况,不断研究和利用降低采购成本的其它有效方法和手段。适度竞争对高校政府采购效益的提升至关重要,关键是如何在竞争中引入、调节和采取有力措施。比如:可以通过付款条款的不同方式选择来降低采购成本;充分把握价格变得的时机,利用货物类资产销售旺季和淡季间的价格波动变化来择机采购;条件具备时,几个学校可以结成同盟实施联合采购,以规模数量来争取更多的价格折扣;在众多供应商中选择信誉好的商家通过签订长期合同,除可得到质量保障和及时的售后服务外,还可得到其付款和价格的优惠,学会利用各种有效的方法来降低采购过程的成本。
(五)积极推广和实施采购网络化的管理模式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建设”的要求,加快建设全国管理交易一体化系统。通过建立政府采购价格和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实现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的最优化。通过政府采购网络化,能够实现在接受采购委托、在线组织专家议标、评标,在线汇总评标结果,在线产生评标报告,在线审批采购文件。货物类资产采购的申报、审项、竞价、议价,履约主要实行网络化管理,可以改变以往手工操作的模式,用户可在办公室直接上网申请采购,供应商也可在网上采取背对背的方式竞价投标,职能部门也可在网络系统中进行审批,这样不仅能够缩短采购周期,节约采购费用,而且还能够进一步提高采购的透明度和公信度。同时,网络化的采购留下的每笔交易痕迹,在采购平台上的操作留下的采购记录,也为日后的监管提供了原始资料和依据。数字化校园建设是实现教育信息化发展的必然产物,越来越多的高校都把建设数字化校园作为学校发展的重要目标。因此,高校在数字化校园建设过程中,必须处理好学校发展和资金合理使用间的关系,以成本控制为核心,从加强资产采购的预算管理入手,实施规范的采购流程和过程监管;通过建立信息平台和预警机制强化采购成本的控制,配套建立投诉举报奖励等相关制度,提升高校对国有资产采购成本进行科学控制和优化管理的水平,不断促进高校廉政建设和国有资产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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