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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自然灾害的界定标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中图分类号:TP311.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4)09-1869-03
1 问题的提出
高校贫困生问题一直是国家和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焦点。随着教育成本的不断增加和高等教育大众化,国家不断加大对贫困生的资助力度,社会各界也通过各种渠道与形式给贫困生各种支持,加之贫困生比例的不断增加,贫困生的界定、资助与管理问题成为各高校资助部门的难题。尤其是欠发达、多民族的贵州地区,高校贫困生比例超过40%,且相当部分是少数民族,庞大、复杂的贫困生信息,如何对贫困身份进行正确、有效的界定与评价,如何资助、贫困名额如何分配、信息如何查询与管理,更考量资助部门的能力。
《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明确指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财政部门参照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市、州)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各地(市、州)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随后给出了具体标准,要求根据各地发展情况将贫困生界定为将学生分为一般贫困、贫困和特困。高校有来自全国各地的学生,如何界定是个难题,决定如何资助更是难题,因此,综合各方面因素,建立贫困生数据管理系统为高校贫困生管理提供科学的工作依据和界定标准很有必要。
2 数据库的指标及建立
本研究使用SQL Server2008软件创建数据库,数据库分为4个模块:学校――系别――学生――主要指标。主要指标的选择结合贵州省经济发展情况、学生个人基本情况及学校要求,分为以下几个部分,见图1。数据来源使用某高校资助中心4个系363名贫困学生数据,结合这些学生的智育、德育成绩建立数据库,数据库挖掘算法使用决策树算法与线性回归算法。
图1 高校贫困生管理系统主要指标
3 数据挖掘算法及分析
3.1 贫困生基本数据
数据挖掘可以快速对纷繁复杂的数据进行自动分类,便于查找有用信息。研究通过对大量的贫困生信息进行基本筛选,使用C4・5[1]算法对数据进行初级计算梳理,对贫困学生进行分类。部分结果见表1。
3.2 贫困生主要指标分析
经过数据处理分析(表3),发现本次363名贫困生中,男生166人(45.7%),女生197人(54.3%);结合学校资助中心意见,一般来说将“单亲或离异家庭、父母双方多病”的界定为特别贫困,“父母一方多病或残疾、多子女求学、自然灾害”的界定为一般贫困,其他为贫困。据此,贫困189人(52.1%),一般贫困55人(15.2%),特殊贫困119人(32.8%)。将德育成绩与智育成绩结合,分数“90及以上”定等级为优,“[80-90)”为良,“[70-80)”为中等,“[60-70)”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发现优5人(1.4%),良170人(46.8%),中等167人(46.0%),及格21人(5.8%)。贫困原因位居前三位的分别是多子女求学、父母一方多病或残疾、单亲或离异家庭;家庭负收入低、负担重,自然灾害的影响也达10%以上。
3.3 连续属性离散化的Integral Chi2算法在贫困生界定中的作用
贫困生的界定一直是个难题, 影响贫困界定的因素有很多,本研究综合学生和学校实际,选择比较常用的综合成绩和困难原因两个因素,困难原因基于教育资助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的认定,运用综合成绩来判定资助部门对贫困等级的认定,综合成绩对贫困等级的预测算法使用连续属性离散化的Integral Chi2算法,统计量为[χ2],计算公式为[2]:
其中,k为决策类别数,Aij为i区间中j类样本的个数,Eij=Ri×Cj/N。[Ri=j=1kAij]为i区间中样本的个数,[Cj=i=12Aij]为j类样本数,[N=i=12Ri]为总样本的个数[3]。[χ2]值越小,说明分布越均匀,节点越不重要,识别率也就越低;[χ2]值越大,说明分布越分散,节点越重要,识别率越高。[χ2]值大于固定临界值,意味着数据离散程度大,节点的存在是必要的,识别水平显著。
综合成绩与贫困等级的结果分析发现,综合成绩等级对贫困等级有较好的预测作用,[χ2]为17.234,在0.01水平上显著,似然比为18.635,也在0.01水平上显著,说明不同综合成绩的贫困生在贫困等级的评定上有显著差异,这几组数据不同质,有节点存在,不能合并分析,因此,成绩可以作为界定贫困生等级的主要依据。进一步分析发现,贫困等级为“贫困”的贫困生中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比例为100%,良与中等的分别为51.8%和53.9%;综合成绩“及格”的人数比例随着贫困程度的加深人数比例逐渐增多。综合分析发现,“贫困”等级中成绩优、良和中等的人数比例最多;“特别贫困”等级,及格人数最多,良和中等人数也占较大比例;而“一般贫困”等级,良、中等和及格人数也占一定比例。
4 总结
研究通过数据库分析,运用数据挖掘决策树算法和chi2算法分析数据,与资助部门的贫困等级界定相结合,发现二者有较高的一致性。资助政策分析发现,一般倾向于将将“单亲或离异家庭、父母双方多病”的界定为特殊困难或一般困难,“父母一方多病或残疾、多子女求学、自然灾害”的界定为一般贫困,其他与兄弟姐妹多病会残疾、父母年迈、城市低保户等则为贫困。对学校资助人员的访谈发现,特殊贫困生心理压力较大,人际交往普遍不自信,学习方面自然会受到影响,而本研究则验证了这一现象。因此,建立贫困生数据库课帮助资助部门全面、及时查阅贫困生基本信息,可以有效、及时对这些数据进行科学分析,从而科学规范的对贫困生的贫困等级做出界定并资助。
参考文献:
[1] 毛国军,段立娟,王实,等.数据挖掘原理与算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参保农户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活的能力为目标,按照“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原则,在全市全面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保障。
二、实施办法
(一)投保人和保险标的。投保人为本市范围内具有*市农业户籍的所有农户。保险标的为农村居民自有的生活居住房屋。
(二)保险责任。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只保住房倒塌,不保住房受损。房屋倒塌的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因自然灾害(地震灾害除外)和意外事故造成农民保险房屋倒塌,保险公司按约定标准赔偿。责任范围由保险条款界定。
(三)保费标准。每户农户每年保费10元,其中农户交费3元,省财政补助3元,市、县(市)财政补助4元。
(四)赔付标准。根据本市农户住房现状和“低保障、低保费、广覆盖”的原则,确定本市农户住房保险金额每间最高为3600元(即每间最高赔付3600元),每户住房保险金额最高为18000元(即每户最高赔付18000元)。
(五)运作方式。本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由人保财险*分公司承担经营业务,实行“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以丰补歉、自负盈亏”,经营费用按20%确定,每年年终向市政府报告保费收支执行情况。
(六)时间安排。*—2009年为试行期,不断总结,逐步完善。具体要求:今年年底前召开动员大会、完成调查摸底和分户清册的制定;*年1月底前,基本完成参保50%以上的任务,争取达到80%,各县(市)最迟不得超过*年3月底。
三、政策措施
(一)财政补助与农户自愿参保相结合。市及各县(市)两级财政补助以农户自愿交费参保为基础,农户不参保,政府不补助。农村低保户和没有实行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其自交保费部分由所在地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二)地方财政补助与农户参保比例相结合。以市直(包括越城区、*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和镜湖新区)和各县(市)为单位,地方财政补助实行分块负责,市直由市财政负责落实补助资金,各县(市)财政分别落实各自补助资金。农户参保面必须达到50%以上,市及各县(市)财政补助必须落实到位。
(三)中央、省及其他救灾资金补助与农户参保相结合。中央、省财政及其他用于恢复重建的救灾资金,优先、从优支持参加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农户,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促进农村保险事业发展。
四、组织领导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参保农户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活的能力为目标,按照“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原则,在全省全面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保障。
二、实施办法
(一)保险主体和对象。保险主体为全省范围内具有*农业户籍的所有农户。保险对象为农村居民自有的生活住所。一户多宅者,政府只补助一宅参保。
(二)风险区域划分。按照风险系数将全省划分为两大风险区域:一类风险区域为温州、台州、舟山、丽水等4个市;二类风险区域为杭州、宁波、绍兴、湖州、嘉兴、衢州、金华等7个市。
(三)保险责任。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只保住房倒塌,不保住房受损。房屋倒塌的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由省民政厅另行制定。因遭受自然灾害(地震灾害除外)和意外事故造成农民保险房屋倒塌,保险公司按约定标准赔偿。责任范围由保险条款界定。
(四)保费标准。一类风险区域每户农户每年保费15元,其中农户交费5元,省财政补助4元,市、县财政补助6元;二类风险区域每户农户每年保费10元,其中农户交费3元,省财政补助3元,市、县财政补助4元。
(五)赔付标准。根据我省农户住房现状,按照低保障、低保费、广覆盖的思路,我省每户农户住房保险金额为1.8万元(即每户最高赔付1.8万元),其中每间为3600元(即每间最高赔付3600元)。
(六)运作方式。我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由人财保*分公司承担经营业务,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以丰补歉、自负盈亏”,经营费用按20%确定,每年年终向省政府报告保费收支执行情况。
(七)时间安排。2007—2009年为3年试行期,不断总结,逐步完善。
三、政策措施
(一)财政补助与农户自愿参保相结合。各级财政补助以农户自愿交费参保为基础,农户不参保,政府不补助。农村低保户和没有实行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其自交保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二)省级财政补助与农户参保比例相结合。以县(市、区)为单位,农户参保面达到50%以上,县(市、区)财政补助落实到位,省级财政按农户实际参保数量给予同比例补助。参保面未达到50%的,省级财政不补助。欠发达地区及海岛县本级财政需承担的部分,由省财政补助一半。宁波市需省财政补助的部分,由宁波市财政自行解决。
(三)中央及其他救灾资金补助与农户参保相结合。中央财政及其他用于恢复重建的救灾资金,优先、从优支持参加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农户,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促进农村保险事业发展。
四、组织领导
*市是自然灾害频发地区。1998年至20*年,闽北灾害发生频率明显上升,发生了7次全局性较大、特大洪涝灾害和旱灾,给人民的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闽北山区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还有相当数量的贫困人口,目前仅农村低保户就有4万多户,而低保边缘户的数量则更为庞大,这些贫困户大多居住状况较差,也是最容易受灾的一部分群体,多次受灾给他们恢复生活造成极大困难。每次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虽然全力救助,但最终仍主要靠自力更生、生产自救,自然灾害已成为一些贫困户致贫返贫的重要原因。特别是这些贫困户房屋倒塌后,恢复重建存在很大困难,国家给予的重建补助相对有限,一些贫困户灾后要重建家园,将背负沉重债务。开展农房统保工作开辟了救灾新渠道,提高了农民灾后自救能力,完善了社会保障机制,有利于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农房统保第一个试点年度的时间为20*年8月22日至2007年8月21日,据人保财险*市分公司统计,试点期间我市各财险公司共为全市7000多户受灾农户支付赔款达387.53万元,占我市总保费318.8085万元的121.56%,超赔五分之一强。从试点情况看,农房统保工作主要有以下积极意义:
一是农户无负担,覆盖面广。保费由政府财政全额承担,全省(不含厦门)农户所有且座落于乡村有人长期居住的房屋都纳入保险范围,即受益群众覆盖所有居住农村的农户。
二是保险的灾种多,保险责任较全面。将火灾、爆炸、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雨、暴风、洪水、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等造成农民房屋的损失都纳入保险范围。
三是增强了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信心和灾后自救的能力。房屋受灾的灾民在得到政府补助的同时,还可以同时得到保险理赔。房屋全倒户除可从政府获得救灾的重建补助以及政策优惠外,每户还可最高获赔5000元,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灾后的自救能力,农房保险因此成为政府救灾的重要补充。同时,由于保险公司的理赔与政府给予的补质不同,房屋受灾的灾民对理赔的程序、标准、金额较关注,必然促进保险理赔的公开、公平、公正,增强透明度。同时,这也促进了基层民政部门督促乡、村解决救灾核灾过程中的勘损定损简单化、补助发放平均化等问题。
四是树立了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增强了农民的保险意识。由于农房保险试点是由政府替群众保险,群众得到真正的实惠,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真切地感到党和政府是实实在在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谋利益,是在认真践行“*”重要思想,进一步树立了党和政府的“亲民、为民、以民为重”的良好形象,架设了党委政府和群众间的“连心桥”,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同时,这也让群众感觉到参加保险的好处,促进了群众保险意识的形成,为今后农村的房屋商业保险市场的形成奠定了一定基础。
二、目前农房统保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总的说来,农房统保工作有效地保障了农民利益,但在实际运作中,民政部门与财险公司之间、财险公司与受灾户之间、民政部门与受灾户之间,还有许多方面的问题需要探讨和协商。
(一)基层民政部门在农房保险工作中的定位存在偏差。
从试点情况看,基层对民政部门在农房保险工作中应做哪些工作、发挥什么作用不太清楚。往往将本应由保险公司负责的事揽过来做,也没有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要求相应的工作经费,徒增工作量。如有的县级财险公司由于人手不足,担心理赔数额与受灾群众发生争议等原因而不愿直接与灾民发生关系,往往与所在地民政部门协商,想通过民政渠道发放保险理赔金。而有少数地方的民政部门从提高民政的社会地位,综合使用理赔金和政府救灾补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统一受灾数据及其它考虑,也接受这种办法。我们认为以这种方式运作,弊大于利。这种方式虽可帮助受灾户解决在提供理赔资料时遇到的一些麻烦,方便理赔,但存在以下不足之处:一是角色错位。由民政代为提供理赔材料、理赔金,民政部门实际上变成了农房保险理赔的“人”。二是理赔资金由民政部门,增加了理赔环节,理赔周期变长,影响了理赔时效。一些县(市、区)规定超过3000元的民政资金要分管副县市长批准,加上资金的层层划拨,无形中增加了环节,影响理赔金的迅速及时发放,甚至由于人为操作因素出现资金沉淀的可能。若由人保财险公司采取开出现金支票由民政部门提现兑付,则可能出现账外账,失去监管,无法确保理赔金万无一失。三是增大民政部门工作量。由于资金通过民政渠道发放,保险公司必然要求由民政部门提供相应的理赔材料,将本应由受灾群众提供的理赔材料,变为由民政部门提供,这势必要求民政部门协调国土、乡建、消防等有关部门,取得支持,才能提供相应的理赔材料。此外,基层民政部门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以确保保险理赔金公平、公正发放到受灾户手中。四是容易让群众形成房屋受灾就找民政“赔”的概念。传统民政救灾是给予“补助”,农房保险是人保财险公司对受灾农户“理赔”,补助与理赔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一旦形成“房屋受灾民政赔”的观念,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及时将理赔金拨付给民政部门,将引发民政部门与群众之间的矛盾,不利于民政部门今后救灾工作的开展。
(二)人保财险公司对理赔程序和理赔材料等方面尚未规范,各地做法不一。
1、在理赔程序方面。从试点情况看,各地的保险理赔程序主要为三种类型:①是主要由财险公司和农户办理手续,民政局协助办理(要求村委会出证明)。这以顺昌县为代表,其主要理赔程序为:报案——财险人员和民政局人员到受灾点核灾——财险公司和农户办理理赔手续——理赔金直接付给农户。②是由乡镇民政办直接向财险公司办理手续。如浦城县主要理赔程序为:报案——财险人员和民政局人员到受灾点核灾——民政局委托各乡镇民政办直接向公司办理手续——理赔金直接打入民政办户头进行理赔。③是由民政局向财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如政和县主要理赔程序为:报案——财险人员和民政局人员到受灾点核灾——由民政局到相关单位办理证明材料,向公司办理手续——理赔金交给民政局进行理赔。
2、在理赔程序和所需材料方面。对出具理赔材料的主体、出具证明材料的内容,各地人保财险公司的要求不一,与民政存在分歧和争议。
对提供保险理赔材料的主体的理解,民政与财险公司各有不同。民政认为,保费由政府代群众缴纳了,替群众投了保,每个受灾户就应享有相应权利,应由财险公司与受灾群众直接发生关系,由群众直接向财险公司提供相应材料,财险公司直接将保险理赔金发给受灾群众。财险公司认为,统保协议是民政部门与财险公司签订的,就应代群众提供相应的材料,并相应的保险理赔金。加之前面所提到的基层民政存在定位偏差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就出现了有的财险公司要求民政部门提供火灾证明、产权证明、索赔报告等材料的现象,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一是难出证。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一些农村火灾,县里的消防大队未参与灭火,因此,县消防大队不出具火灾证明。如政和县民政部门与消防大队经过多次协商才开出,拖延了理赔时间。有时火灾、水灾发生后,户主的户口簿、身份证、土地证等所有证件材料可能被烧毁或冲毁,难以及时提供有效证件,若到公安、土地、建设等部门查证,又需一定的时间。此外,据了解,现在农村有相当数量的农房没有完整办理相关手续。二是个案影响整体理赔。由民政统一提供理赔材料,往往是一次灾害统一办理,由于个案的材料不全,以及提供材料时遇到的种种问题,势必延误了总体保险理赔金的发放,无法及时兑现。这些问题也将转变为民政部门与群众的矛盾。
对需提供材料的内容的理解,民政与保险也各有不同。由于保险协议中未明确各类灾害应提供哪些理赔材料,在各地实践中也造成一定混乱。如有的县要求提供户口簿和村委会报告;有的县要求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村委会证明;有的县除要求户口簿、产权证明外,还要求民政局到消防队开具火灾证明。
(三)在农房保险理赔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较为普遍的问题。
1、在保险范围、赔偿标准、理赔仲裁等方面存有争议。
(1)在保险范围方面。一是缴交保费的户数与保险协议中的标的户数不一致。从缴交保费的户数看,*市是按2005年乡村户数604302户、乡村人口数23240*人缴交,而同期*市农业人口数为2023647人(以上数据出自《县农村住房统保协议》和《*市2005年统计提要》),因此,可以看出缴交保费的户数、人数包含了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人口在内,但统保协议中明确保险标的是“农户所有且座落于乡村有人长期居住的房屋”,按此条款不仅把农村的非农业户住房排除在外,也将在城区街道的农民住房排除在外。这些对象,有的以保费包含了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人口为由,有的以自己是农民,受灾后应享有农房保险的权利为由,提出理赔申请,易引起争议。
(2)在赔偿标准方面,主要在计算损失、赔偿数额上存在争议。一是损毁如何认定未具体明确。统保协议中“完全损毁”未进行具体定义,在实际操作中,有的认为倒塌两面以上墙为完全损毁,有的认为主体承重结构倒塌为完全损毁,有的认为无显性损毁却又是严重危房的也应认定为倒房。二是一些保险公司在理赔中选择对保险有利的赔付办法,降低理赔风险。在对房屋间数少的受灾户理赔时,保险公司引用《统保协议》中规定的“受灾农房理赔时,统一按间计算”条款,这样按间数赔,可能造成越贫困的全毁户赔得越少。如,有的困难户(低保户)因为贫穷房屋间数很少,只有3、4间房,若按间数赔,全毁了也只赔二、三千元,根本无力重建房屋。在对房屋间数多的受灾户理赔时,保险公司就引用《统保协议》中规定的每户上限赔5000元的条款。如松溪县南坑村烧毁了一栋占地面积240平方米的房屋,共有24间,该房实际上已分给俩兄弟各人一半,但土地证只做父亲的名字,当地财险公司按协议中的规定“不论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每户赔偿金额均以保险金额为限”,只赔了5000元。
(3)统保协议中虽有规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但未明确仲裁委员会的构成,当农户、财险公司、民政部门对理赔情况发生争议时,不知由谁来仲裁。
2、人员和经费紧张。县级人保财险公司人手少,农房保险的理赔往往由理赔部的人员兼任,仅由财险公司负责查勘理赔,在人手和时间上存在问题。人保财险公司认为农房统保协议是民政部门与人保财险公司签订,因此民政部门不仅要参与整个理赔过程,而且要遵循保险公司严格的理赔条件,提供相应的理赔材料。然而,人手和经费问题在民政部门同样存在。一方面,按中央政策,民政救灾只是针对自然灾害,但开展农房保险试点后,一些原来不需要民政部门介入核灾的灾种(如火灾等),民政部门也需参加核灾。另一方面,救灾救济和城乡低保工作本身业务量大,人手和办公经费都紧缺,特别是乡镇民政办更显紧张。如果发生大灾,民政仅抗灾救灾就需消耗大量的人力及时间,没有精力和时间来从事理赔业务。
3、宣传不够,农户的保险理赔意识有待加强。一是农房保险这项利民工程的农户知晓率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灾情发生后及时有效地报案。二是大部分农户房子没办理合法完整的手续,平时也不注意保留相关的费用单据。三是有的农户实际已分户但未办理手续,在理赔时未能按实际户数理赔。
(四)若超赔过大,可能阻碍农房统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是今年我市未发生全局性的特大自然灾害,就已超赔五分之一强,若发生2005、20*年那样的大灾,可能会严重超赔。二是目前农房统保各县(市、区)人保财险公司是独立核算,由于各县(市、区)发生灾害的大小不相同,有的县年度保费有节余,而有的县却严重超赔。
农房统保是政策性保险,对于已经商业化运作的人保财险公司而言,超赔意味着亏损,以县为单位理赔将对财险造成很大压力,一方面可能影响财险公司开展这项工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能造成人保财险公司对理赔金额从严把握,影响群众利益的落实。这些可能对农房统保工作的顺利延续造成不利影响。
三、对策和思路
我们认为,通过完善农房统保工作,才能较好地协调解决受灾农户和财险公司之间的利益,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要完善农房统保工作,首先应认清民政传统救灾补助与保险理赔的不同。区别在于:一是主体不同。传统的救灾是由民政部门代表政府对受灾群众实施救济,民政是救灾补助的主体;农房保险是民政部门受政府委托与人保财险公司签订协议,政府财政代群众缴纳保费后,由人保财险公司履行合约,对受灾群众实施理赔,人保财险公司是理赔的主体。二是性质不同。民政救灾是政府对遭受自然灾害的群众视情给予一定救济补助,这并不等同于受灾就必须要给予补助,而且补助的额度可根据资金总量的大小有所变化。而农房保险,只要是保险责任范围内就必须理赔,理赔的标准是既定统一的。两种资金的执行强制性程度不同。三是范围不同。传统意义上的民政救灾,在重建方面仅限于自然灾害对房屋造成的损害,并侧重于倒房重建;对火灾等非自然灾害,一般仅给予救济以帮助群众解决衣、食等问题,并不对此类灾害的房屋重建负责。而农房保险除了自然灾害(不含地震),还包含火灾等非自然灾害;不仅包括倒房,还涵盖了损房。可以看出,民政救灾补助与农房保险理赔是两条平行互补的救灾渠道。在此基础上,为促进农房统保工作进一步完善,提出以下对策和思路。
(一)明确农房统保中民政部门的定位。
我们认为,民政部门肩负政府赋予的救灾职责,但在农房保险工作中实际上是代表政府行使职权,起着配合协助人保财险公司核实灾情、监督理赔情况的作用。因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不应成为农房保险的“人”或“代办员”,才可最大程度发挥民政部门在农房保险工作中的应有作用。因此,民政部门在农房统保中的定位应是:协助人保财险公司核查灾情,为政府实施救灾补助夯实基础;代表政府发挥监督保险理赔的作用,协调人保财险公司与受灾农户的关系,帮助受灾群众维护合法利益。同时,在应对特大自然灾害方面,人保财险公司应制定与民政部门接轨的应急预案,建立信息联动机制,以利于重大灾害发生后勘查灾情和理赔的顺利完成。若县级人保财险公司确实因人手不足问题,需请乡镇民政办代财险公司办理有关手续,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财险公司应当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拨给乡镇民政办相关工作经费(代办费)。
(二)建议省上在即将签订的2007-2008年的统保协议中,在保险范围、赔偿标准、理赔程序及所需材料等方面,出台更加细致明确的规定。
1、实行全省统保
这里所说的全省统保,是建议省上采取由省财政统一支付保费,由省人保财险公司统一核算理赔,具体理赔的操作委托各县(市、区)人保财险支公司实行的方式。采取这一方式的优点在于,一是减轻灾害频发而又财政困难的县的财政负担,二是可以统筹使用保费,改善灾害损失不同造成理赔不同的不平衡,减轻重灾县人保财险公司的压力;三是有利于党和政府惠民政策的落实,让群众得到更多实惠。考虑到可能出现的超赔问题,建议省上在可能的情况下,增加保费投入,并提高理赔标准。
2、明晰保险范围
①建议对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户住房和居住在城乡结合部的农民住房是否纳入保险范围明确做出规定,以免在基层引发争议。
②建议将由于自然原因(在降雨等自然现象中)引起的农村困难户破旧老化房屋自然倒损,明确纳入保险范围。理由是:按照共建和谐社会要求,应对弱势群体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可保证困难户在房屋受损后有资金对老化房屋进行维修,维护困难户的住房安全问题和保险利益。
③建议将长期外出的农民工在农村的唯一住房列入保险范围。理由是:现在农村中大量农民举家外出到城市打工,有相当数量的房屋是长期无人居住的,但这又是他们唯一的房子,若以不属“有人长期居住的房屋”为由,将这些农民工的房屋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有违农房保险的初衷。
3、规范理赔程序、明确所需材料
建议省上应统一农房统保理赔程序,以便于基层规范操作。同时,对各类灾害理赔时分别应提供哪些材料、理赔时限等作出相应规定。
从提高行政效率和便民的角度考虑,建议采取由村委会统一出具有关证明和材料,财险公司和农户直接办理理赔手续,民政局协助协调的做法相对便捷,较符合现行农房保险政策和客观实际,也可发挥民政部门在农房保险中的作用。具体是:报案——财险人员和民政局人员到受灾点核灾——财险公司和农户办理理赔手续——理赔金直接付给农户。在理赔时限上:(1)当受灾面积小,损失不大的情况下,在索赔单证齐全后,对于赔偿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赔案,当日即可支付赔款;对于赔偿金额在1000元――3000元(含)的赔案,在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2)当受灾面积较大,损失较严重的情况下,在索赔单证齐全,总赔偿金额在3000--5000元(含)的赔案,3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3)边远山区农房出险时,为方便农民群众及时重建家园,尽量采取现场查勘定损,现场理赔的方式,缩短理赔时限并可减少行政成本。基层民政部门认为,鉴于农村相当数量的农房没有办理完整的产权、地权证明的现状,在保险公司和民政部门核灾的基础上,只要有受灾户的身份证明材料和村委会出具的受灾情况证明,即可办理相关理赔手续。
4、制定利民的赔偿标准
我们认为,农房统保是党和政府的一项惠民政策,因此建议,在制定理赔标准时,应充分考虑群众的实际利益。按照农村习惯,分灶吃饭就是分户,在农村许多农户实际已分户但未办理分户手续的情况还较多。农房保险是按户参保,每户交的保费一样,若全毁(全损户),理应按户理赔,不论房间多少均应按理赔上限获赔5000元。对于损房户,房屋间数少于8间的,按全损房间数占该户的实有房间数的比例赔偿,(如该户共有4间房,全损3间,则按5000÷4×3=3750元理赔);房屋间数多于8间的受灾户,建议按全损每间600元赔偿,最高赔偿5000元。这样可对房屋间数少的困难群众给予一定照顾。此外,浙江省对特困群体专门设定了一些人性化的特殊理赔办法,可供借鉴。如规定一户房屋不足2间,全部倒塌按9000元赔偿。在瓦片受损理赔上,建议按面积来计算理赔。若按间算,有可能出现,面积仅有几个平方米的房间因全损赔了300元,而几十个平方米的房间由于没有全损赔得更少的现象。建议每户瓦片损失1.5平方米以上开始理赔,每增损1平方米理赔额增加30元,封顶1500元。此外,建议省上明确,受地质灾害影响、虽无显性损毁但又是危房的房屋的理赔办法。
1.实地堪察地形
对已准备造林的岛屿先行堪察:主要是岛屿的土壤条件、造林地块、植被情况、船只靠岸地点、苗木上山路径等对象。
(1)土壤条件:海岛多为风化土、少数为砂壤性红壤、沙质土,决定是否有客土条件和施肥数量。
(2)造林地块:岛屿上部分为岩石地,不宜造林,决定苗木的数量。
(3)植被情况:存在部分本土灌木,建议不宜破坏。
(4)船只靠岸地点:因海岛无码头,只能选择沙滩或较平坦的岩岸,便于人员容易上下船和苗木搬运,以防人员安全和苗木浸入海水。
(5)苗木上山路径:应选择平坦的路径,便于苗木的运输。
2.关注气象条件,确定造林时间
造林季节应选择在3-5月梅雨季节,但该季节下雨时常伴随风大浪大,应时刻关注天气预报,关系到人员安全及当年的造林质量。因海岛无码头,大船不可能靠岸,只能用小挂机船运送人员及苗木,有条件的应用大船运输到临近岛屿,再用小船运上岛;造林时间应选择在下透雨后且植后有连续阴雨天气最佳,因海岛造林无条件进行人工浇注定根水,植后雨量是否充沛决定了当年的造林质量。
3.整地、挖穴
采用穴状整地,挖穴规格40*40*40㎝,(适度深挖半穴回土种植)充分利用地形,挖穴应结合种植密度尽量选择凹部,因凹部的土壤相对较疏松、土层较厚且有利雨水的储积。对林木生长有利,密度选择2*2m,可根据各岛屿的实地情况适度调整。坡度较大的有条件应选择壕沟式整地挖穴。
4.树种选择
选择抗风耐旱的品种:木麻黄或相思树一年生的容器状苗,直径0.5㎝、高度为50-70㎝,苗木的装运应采用结实的筐、箱,便于运输搬运,减少容器苗的破坏。苗木从苗圃到种植地需经:起苗-上车-码头-大船-小船-上岛-种植地多次运输,应加强对容器苗的保护,确保苗木的质量。
5.造林
根据天气预报,在种植穴充分湿透后,昌雨种植且种后连续几天阴雨天气。因海岛土质肥力较差,根据条件应实施客土并加有机肥和过磷酸钙,采用半穴种植回土,余下半穴做为储水坑,植后应将周边杂草覆于种植穴,起延长种植穴保持水分的作用。
6.补植
因海岛种植无法实施定根水浇注及种植后的浇水管护,成活率无保障,在种植后一段时间,天气条件适合应查看成活率情况再进行补植,确保当年的造林效果。
7.存在问题
7.1各级政府对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的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建设经费和用地未落实到位
各级政府对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的重要性还认识不足,未充分认识开展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是抵御自然灾害、减轻地质灾害的有效措施,是改善沿海地区生态状况,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防护林体系建设至今未纳入城市建设的预算体系,其建设的经费得不到保证,这是海岛防护林建设滞后的最主要原因。
7.2多头管理权属争议海洋渔业局、林业局、当地政府等各自为政多头管理现象,互相制约等原因造成管理不到位
由于历史原因在建设八尺门引水工程时云霄水产收购站搬迁到尾涡屿,造成权属争议在实际造林过程中,尾涡屿曾出现云霄海洋渔业局渔政执法大队进行干涉和阻拦。虎屿头由于距离漳浦古雷镇较近,村民长期以来在周边海域从事水产养殖并上山活动形成争议,造林过程中虎屿头曾出现漳浦古雷镇政府和林业部门进行干涉和阻拦。且海岛远离陆地,海岛周边海域养殖户上岛活动破坏林木现象严重,自然灾害的频繁侵袭如台风、干旱的破坏、上岛屿维护管理不便等,造成本来就脆弱的海岛防护林建设更加困难。
7.3造林补助标准低
海岛造林困难较大,误工误时严重,所需资金较多,省级补助资金远远不够,沿海防护林造林补助标准低,难于有效实施本区地处沿海,海岸一带无山体阻挡,缺少天然屏障,易遭多种自然灾害的频繁侵袭,必须投入一定的资金建成以森林植被为主体的稳定安全的生态屏障。
7.4防护林分布不合理,海防林体系有很大脆弱性,整体效益低下
防护林主要分布在海岛(占防护林面积的65%),平原防护林严重不足(仅占防护林面积的35%)。多数海岛防护林林相较差,不能有效发挥生态防护作用,还有待改造、提高。海防林体系有很大脆弱性,受强台风和病虫侵袭,海岛防护林成片受损、死亡,多数形成灌木林,整体效益低下,严重影响森林植被的生态安全。
8.对策
8.1提高各级政府对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主城区由于陆海交替、气候多变,导致台风暴雨、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全球气候变暖,沿海地区自然灾害发生频率越来越高,加快构筑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增强沿海地区防御自然灾害能力已成当务之急,各级政府必须提高认识,按照中央、省领导批示精神切实将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作抓紧抓好。将防护林体系建设经费和用地纳入城市建设的预算体系,林业部门必须参与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规划论证和必要的审查审批手续,明确防护林带建设由当地林业部门统一协调负责,克服多头管理现象。
8.2对岛屿的生态林及自然景观,应加强保护,严禁任何形式的开垦等破坏森林植被的行为
同时,应将这些岛屿列入本级规划,享受本级相应特殊生态补偿政策。加强海岛植被保护,在封山育林的基础上,开展林相改造和枯死松树清理,增强山林季相,完善林种树种结构,建设健康森林,促进生态效益最大化,全面提高山地森林环境质量。另外,还要加快沿海滩涂绿化,构筑东山城区第一道生态防线。
8.3解决争议明确行政区域,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成立解决行政区域界定小组,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国土局、当地政府等部门应通力合作,通过行政区域管理部门和界定管理工作者,解决县与县、镇与镇、村与村之间的行政区域,明确行政区域界,维护争议边界地区的和谐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对于未能解决的区域应搁置争议,采取生态优先的原则,确保海岛造林绿化的优先进行和生态保护。
8.4政策保障措施
(1)将防护林体系建设纳入城市建设的预算体系,其建设的经费和用地列入预算。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规定,沿海防护林带林网是耕地的配套基础设施,所占用的耕地性质不变、权属不变。对因营造沿海基干林带占用权益者的,可采用等价置换、补偿等多种形式处理,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在明确土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项目建设要按规划营造沿海防护林对造林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优先安排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
(2)提高沿海防护林造林补助标准。省林业、财政部门,应重新制订政策,提高沿海防护林造林补助标准,特别是海岛基干林带困难地造林。
9.技术保障措施
9.1营林和经营措施提倡根据立地条件“一地一策”
对立地条件较差的部分防护林,主要通过封山育林,并且进行补植、抚育的途径,增加和恢复阔叶林的比重,建设健康森林,提高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对林相较差的低效防护林,主要通过卫生伐和带状采伐、带状造林的方法进行改造,淘汰生态效益低、景观差的树种,逐步替换新的生态效益高的观赏树种,如东门屿现已逐年用华棕、榕树、凤凰木等树种替换品相较差的先锋树种木麻黄和相思树,增强生态和景观功能;对发展为生态公益林的疏林地、荒山荒地、火烧迹地等,在严格采取封山育林措施的同时,要及时用人工播种、人工植苗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方式,使其尽快恢复森林植被,达到绿化、美化环境之功能;对风口、裸岩多、土壤瘠薄且不适合栽种的海岛造林困难地,提倡应用抗逆性强的、景观优美的本岛乡土灌木树种绿化。
9.2控制森林采伐
1.前言
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是农业发展的命脉,基本农田质量的好坏、数量的多少,不仅仅关系到农业生产以及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和轻工业生产发展的好坏,与此同时还影响着经济的发展。对于永久基本农田并没有准确定义,结合基本农田的基本特性,可将永久基本农田定义为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划定出农业配套设施完善、土壤肥沃、地力上等、抗灾能力强的一部分作为永久性基本农田,用于保障一定时期商品粮供应和辖区内人口对粮食的需求。对永久性基本农田实施最严格的保护措施,实行农田用途管制,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对土壤地力实施综合保护。一经划定,长期不变[1]。
2014年10月18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了《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并下发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对106个重点城市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做了详细说明。2015年3月30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做好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下发了106个重点城市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初步任务,并细化、明确了推进划定工作的具体要求。据此,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正式启动。
2.存在问题
从1988年湖北荆州最早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1994年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正式建立以来,我国基本农田保护经历了保护区全面划定、调整划定到全面建设的不同发展阶段,保护的内涵也从数量保护为主逐步向数量质量并重保护转变[2]。
在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实际工作中,基本农田保护刚性不足是首要问题,城市规划建设用地与优质耕地的重叠度较高,城市发展占用优质耕地的现象仍比较突出,对基本农田保护力度不够;其次,基本农田的质量逐渐下降,对基本农田的补充过程中“划劣不划优”的做法还依然存在,城市周边还大量优质耕地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再次,地方的政府对基本农田保护的态度不坚决、不积极,往往一味的追求经济的迅猛发展,而忽略了对农田的保护;最后,也是较为重要的是,农民对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意识比较单薄,并没有意识到基本农田的重要性同时也缺乏对基本农田管理的专业知识和素质等等。以上问题的存在使得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对基本农田实行最严格的用途管制势在必行。
3.布局调整
本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与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及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充分结合,依据《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基本农田布局的划出划入调整应遵循以下思路:
1) 坡度大于25度且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耕地、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因生产建设或自然灾害严重损毁且不能恢复耕种的耕地;经合法认定程序确认的严重污染的基本农田以及零星分散、规模过小、质量较差的低等别耕地均应划出基本农田。
2) 国务院批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中计划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应划出基本农田。
3) 现状基本农田中,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及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其他农用地,应该划出基本农田。
4) 城镇周边及交通沿线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本市(县)平均水平以上的现有耕地应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5) 结合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应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6) 基本农田布局调整时不允许把大面积集中连片的基本农田拆分成零散的小块基本农田。
4.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建议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切实做好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同时,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城市周边未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图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先行开展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随着工作的局部开展,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几点建议。
1)优先考虑生态安全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求结合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协同开展,考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同时,应该重点考虑耕地的生态功能,耕地生态系统是一类特殊的生态系统类型,耕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包括其存在生产力价值、维持区域生态环境及自然美学等。在进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时,建议以生态安全为基本出发点,在保持耕地的基本生态功能的基础上,优先考虑耕地的生态安全,确保水系、生物廊道的完整性,构建生态屏障网络,全面保证区域生态安全。基本农田划定后,要充分发挥耕地的生态功能在各类用地的空间布局中的重要作用。
2)优化布局建设用地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求结合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协同开展,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对城市建设用地空间布局的无序扩张具有刚性约束作用,对城市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式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永久基本农田边界确定后,优化城镇建设用地布局是保障城镇化、工业化的必然要求。优化城镇建设用地布局,一方面要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此类建设用地与永久基本农田冲突无法避免的,要以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为原则对基本农田布局进行调整;另一方面,提高建设用地利用集约水平,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另外,带有污染物排放的产业用地,应远离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保障农产品安全。
3)认真研究界定标准
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过程中,对有关标准如何界定,应结合区域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制定。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有关要求,对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优先划定基本农田,城镇周边范围如何确定,交通沿线以两侧多远距离为标准,以及集中连片如何界定,均需要以各地区实际情况出发,研究界定相关标准,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科学合理。
参考文献:
【关键词】
保险连接证券;农业灾害
X省作为一个农业生产大省,同时,X省又是自然灾害多发的地区,农业生产会又受到自然灾害很大程度上的影响,如何减少自然灾害对X省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就成了影响X省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本文借鉴美国的一种金融衍生工具——保险连接证券,也叫巨灾风险证券化。保险连接证券可以定义为保险人将其承保的巨灾风险通过金融证券的创造和发行转移给资本市场的安排或机制,也就是巨灾风险证券化。它一方面可以借助资本市场分散保险市场的风险,从而有效提高了保险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保险业凭借着这种金融工具可以从资本市场上获得大量的资金,扩大了本身的承保容量。同时,也使政府能够摆脱“最后保险人”的尴尬境地,使得巨灾风险可以被保险人和广阔的资本市场中的投资风险偏好者共同分摊,从而解决了资金的流动性问题,周转问题和风险的分担转移问题。
1 损失分布建模
1.1 样本数据选取
本文选取了1950-2011年间X省农作物主要遭受的各种气象灾害数据,以衡量X省农业生产遭受的灾害损失。农业的受灾情况按照统计当中不同的界定标准可以分为受灾面积,成灾面积和绝收面积。其中受灾面积是指,因为受到大风、暴雨洪涝、冰雹霜冻、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导致农作物相对于正常情况下减产在一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成灾面积是指,在受到上述自然灾害的农作播种面积中,农作物实际产量较正常情况下减少三成以上的播种面积。绝收面积是指,在受到上述自然灾害的农作物播种面积中,农作物实际产量较正常情况下减少七成以上的播种面积。受到灾害影响的农作物播种面积不能重复计算,在同一块土地上如先后遭受几种或几次灾害,只按其受害最大最重的一次计算受灾面积。
1.2 损失分布建模
灾害保险所关注的核心问题是考虑损失分布的尾部情况,因此在确定农业灾害损失分布时,应从经验剩余期望函数值出发,作趋势判断,初步估计分布函数,参数估计,拟合优度检验,再到理论剩余期望函数值与经验剩余期望函数值的比较验证,并最终确定分布函数这一完整的过程来进行。
首先对应于一组损失分布数据做出其经验剩余函数的散点图,将该图与几种重要的分布图加以比较,就可以初步判断出该组数据近似服从哪种分布并确定分布类型。设X为所考虑的损失分布的随机变量,其取值为x1,x2,……xn,同时设d为保单中规定的免赔额。如果是一组从小到大的顺序统计量就可以带入下式得出该分布的经验剩余函数值。
把X省农业灾害损失金额数据输入SPSS19软件做出经验剩余期望函数的散点图。如图1所示:
然后就要把散点图与几个常用的损失分布相比较,有五个比较重要的分布函数可供选择,它们是伽玛分布(gamma)、对数正态分布(lognormal)、对数伽玛分布(loggamma)、佩尔托分布(Pareto)和威布尔分布(Weibull)。通过观察经验剩余期望函数的线性趋势特点就可以判断出哪个分布函数是比较合适的。本文直接使用了Easyfit软件对数据进行拟合,它不仅可以自动检验拟合优度,还可以给出分布的参数结果。下面表1是Easyfit中的结果,可以对比下佩尔托分布和对数正态分布的统计检验指标来确定它们各自的拟合优度。
Easyfit支持最常用的拟合优度检验,包括Kolmogorov-Smirnov,Anderson-Darling和卡方检验。因为卡方检验应用的比较少,我们主要考虑A-D和K-S检验,其中A-D检验是比较主流的,如果一个拟合的检验统计量小于关键值,该拟合就被认为是好的,既然拟合优度检验统计量表明数据和拟合的分布之间的距离,所以有着最小统计量值的分布是最佳拟合模型。基于这个事实,EasyFit对每个分布排序,由上图我们可以看出对数正态分布的A-D检验排第一,K-S检验排第一。而佩尔托分布的两项排名分别为三十六和三十(见表2),拟合优度明显不如对数正态分布。
看一看下面的Easyfit提供的拟合优度报告,其中包括各种显著性水平计算的检验统计量和关键值。
这是对数正态分布的拟合优度报告,可以看出其中A-D检验的检验统计量为0.20519,小于各项显著水平下的关键值,同理K-S检验的检验统计量为0.06342,在各项显著水平下也都小于各自的关键值,由此可以看出该拟合是好的。然后看一下佩尔拖分布的拟合优度报告:
可以看出其中A-D检验的检验统计量为9.1325,大于各项显著水平下的关键值,同理K-S检验的检验统计量为0.2599,在各项显著水平下也都大于各自的关键值,由此可以看出该拟合是不理想的。下面是它们的分布图形(图2):
可以顺便把上述五个重要分布都做一下排名(见表5):
由上表给出的A-D检验排名可以看出对数正态分布是最佳的,各自具体详细的拟合优度报告就不复述了。
综上所述对数正态分布的拟合效果应该是最好的,然后计算出对数正态分布的理论剩余期望函数值e”[X,x]与经验剩余期望函数值e[X,x]做比较,来验证一下拟合效果。若X服从参数为μ和σ的对数正态分布,对于x>0,X的理论剩余期望函数为:
其中,Easyfit的拟合结果给出的μ和σ的值分别是11.768和1.4585。把它们代入公式5-2,计算出对数正态分布的理论剩余期望函数值e”[X,x],然后再与根据公式5-1计算出的经验剩余期望函数值相比较e[X,x],并得出计算的结果。通过上表中的理论剩余期望函数和经验剩余期望函数的比较,可以看出对数正态分布的拟合效果是比较理想的。因此,本文选取对数正态分布作为X省农业灾害损失所服从的分布,也可以说X省农业灾害损失服从这样的对数正态分布:
2 农业灾害风险债券设计
2.1 农业灾害风险债券发行规模的确定
农业灾害风险证券化的过程也是一个对农业保险市场风险进行再分割和出售的过程,从而实现卖者的风险转移。然后通过最初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对债券投资者进行风险溢价的补偿。保险公司农业保费收入的多少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债券的发行规模。假定X省农业灾害保险的投保率为40%、60%或80%。则X省农业灾害保险的保险金额就是农业灾害损失金额的40%、60%和80%。X省发生的农业灾害损失的期望值为:
因此,X省农业灾害保险的年赔款总量的期望值分别为:
假定在全国范围内发行农业灾害风险债券,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可以把X省农业灾害损失期望作为债券发行的规模。如果考虑保险公司和政府在农业灾害里面的资金投入,则所要发行的债券规模可以表示为:
其中E(S’)表示保险公司的农业灾害年赔款总量的期望值;E(S”)表示未被保险公司承保的农业灾害年损失量;P表示保险公司向原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K表示国家政府的补贴额;M代表农业灾害债券的规模。
2.2 农业灾害风险债券收益率的确定
本文根据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来确定农业灾害债券的收益率。资本资产定价模型:
其中,E(Ri)表示某一个金融资产的期望收益率,Rf表示市场上无风险收益率,βi是该金融资产的贝塔系数,E(Rm)表示市场组合的期望收益率。假定平价发行的一年期农业灾害债券的票面利率为R,设灾害发生(即达到触发条件)的概率为P,在灾害不发生(即未达到触发条件)的条件下,投资者获得的收益率为R。巨灾债券依据本金偿还条件分为三种:本金保证型债券、本金没收型债券和本金部分保证型债券。这三种类型的债券分别对应了不同的触发条件,表6是由农业灾害损失数据列出的不同农业灾害损失发生的概率。
根据表中列出的的概率选取(50,0.0492)、(100,0.0328)、(150,0.0164)三个点分别作为本金保证型农业灾害债券,本金50%保证型农业灾害债券和本金没收型农业灾害债券的触发点。
依据2012年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水平,把无风险利率设为3.5%;依据2011年国债指数收益率水平,把市场组合的期望收益率E(Rm)设为4.05%;假定农业灾害债券的β为0.81。那么一年期不同类型的农业灾害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1)本金保证型债券:
(2)本金50%保证型债券:
(3)本金没收型债券:
2.3 农业灾害风险债券价格的确定
假定巨灾债券面值为1元,如果不发生巨灾,该债券每期末支付利息i元,并在最后期末(T)偿还本金。如果巨灾发生,投资者将根据巨灾债券类型获得债息或本金支付,然后债务结束。假定此支付函数为f,用u表示巨灾发生的时刻,则该债券持有人的现金流表示为:
该债券在t时刻的价格P表示为未来的现金流的现值:
假定发行面值为100元的单一时期农业灾害债券,那么根据现金流贴现法,不同类型农业灾害债券的价格为:
(1)本金保证型。其年利率为4.14%,触发点为(50,0.0492)
(2)本金50%保证型。其年利率为5.77%,触发点为(100,0.0328)
(3)本金没收型。其年利率为5.67%,出发点为(150,0.0164)
上述结果表现出的三种类型的债券价格比较接近,主要是一方面由于本文应用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属于一种较简单的模型,另一方面由于数据中表现出的农业灾害损失过于集中,所反映出的灾害发生的概率波动幅度较大导致计算出的收益率比较接近,难以反映出不同保障类型之间的差异。
农业灾害风险债券不仅能够利用资本市场上充分的资金分担被保险的农业灾害风险,还能够利用证券市场上吸收的资金来弥补农业保险运营资金的不足。证券市场上能够吸收资金主要是因为它能给投资者带来相对高额的收益率,当然投资者在取得收益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程度的风险,一般情况下风险水平和收益率是成正比的,也就是说风险水平越高相对应的期望收益就越多。因为灾害风险债券的合同所规定的“触发条件”在有效期内通常发生的概率非常小,导致这种债券的平均收益率要高于同等风险评级的公司债券。所以农业灾害债券能够利用其拥有较高收益率的特点吸引资本市场上的资金。农业生产受金融市场上各种因素的影响程度比较小,相对来说农业生产本身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和稳定性。农业保险与其他保险在风险的关联性上是有所差别的,不确定的自然风险因素对农业保险风险的影响很大,但是能够对其他金融投资风险产生影响的一般因素对农业风险的作用不是很明显。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农业灾害风险债券来优化自己的投资组合,以便获得更高的平均收益率。这也是农业灾害风险债券对于投资者来说具有不同于一般证券吸引力的另一种表现。因此,证券市场上充足的资金和投资者追求利益的机制能够使得农业保险的巨大风险被市场资本分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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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永.我国地震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实证分析[J].华北地震科学,2005,(4).
一、当前内蒙古农村低保制度建设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人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既能及时有效地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也是能否尽快建立与完善农村保障制度的关键。
(一)内蒙古农村低保制度建设现状
农村贫困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的农村贫困,不单是农民收入低、旗县财政底子薄、农村基础设施落后,它还包括了农民现有知识和文化的短缺、法制信息的闭塞、教育和科学的落后、卫生和保障的低下等一系列问题。内蒙古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总人口2384.4万人,其中农牧民1382.1万人。据初步统计,全区有贫困人口150万人,其中绝对贫困人口80万人。从全区101个旗县来看,有国贫旗县31个,区贫旗县29个。在农村,传统的社会救济是对五保户、特困户实行不定期、不定量的临时救济,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他们的困难,但这种方式有一定的随意、临时性。特别是对优抚对象的老弱病残和无劳动能力的人,一年一度的年关临时送温暖难以解决他们长期生活困难问题。为此,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把为农村牧区特殊困难群众解困工作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决定从2006年在全区全面实行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困难群众的社会保障体系。2006年全区共支出农村牧区低保补助资金1.7亿元,保障农牧民困难群众42.75万人,年人均救助标准达397元,有37个经济条件较好的旗县区实行了分类施保。全区农村牧区低保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率已达到80%,保证了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及时、足额领到了低保金,保障了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了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农村家庭收入具体计算方法尚需规范
各地在审查、审核困难家庭的收入计算虽有统计局提供的计算农村家庭收入办法,但在实际执行时把握和确切计算还有难度,如什么收入应纳入计算范围,什么收入可以不予计算,目前还缺乏统一规定,各地在执行的过程中存在着差异。具体表现:一是收入难以货币化。由于农村居民收入中粮食等实物收入占相当比重,在价值转化过程中,存在较大随意性。二是收入的不稳定性。除农作物收成的季节性及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等因素外,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稳定性。三是由于我国对居民收入监控体系不完善,隐性收入难以核定,特别是农牧民的隐性收入不愿如实反映,给家庭收入的核定带来了困难。
2 农村低保对象界定标准上的困难
在农村低保制度对象确定上,自治区规定凡常年居住在当地、且具有当地户口,上年度家庭收入低于户籍所在旗县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以纳入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和城镇居民相比,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有其自身特点,使得在收入界定上存在一定困难,导致对低保对象审核困难,难以严格界定。在当前,一些国家级贫困旗县、自治区级贫困旗县、偏远山区农村尚未解决温饱问题,正常劳动力家庭、在正常的年份所获收入都只能勉强维系基本农业生产、生活的需要,如果遇到自然灾害、家中有人生病、有孩子上学,那就会入不敷出,生活相当困难。个别地方还存在人户分离,把年老父母与子女分开,单独由父母申请低保,而把应由子女承担的赡养义务推给政府。农村"32保户”和特困户是否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全国还未有统一的政策,为低保对象确定增加了一定困难。
3 低保资金难以落实到位
目前农村低保制度主要是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实际的情况主动建立的,低保资金也主要由自治区及盟市、旗县财政负担,中央没有承担任何的支出职责。对于这样经济不发达地区来说,资金供给保障上显得捉襟见肘。主观上,部分基层政府部门对农村低保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安排农村低保资金不足,甚至造成低保资金的挤占挪用;客观上,农村低保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完全依赖财政投人。不少困难旗县的财政入不敷出,尚属吃饭财政,人均财力很低,难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依靠财政解决城市低保问题已勉为其难,对面更广、量更大的农村低保,供需矛盾突出,资金缺口难以弥补,这是制约农村低保工作整体推进的一个客观问题。
4 管理体制难以适应形势的变迁
在户籍制度改革、人口流动频繁的新形势下,农村低保工作的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由于农村牧区居民居住地相对分散,而基层民政部门人员配备较少,工作手段落后,仅由乡村两级逐一调查核实低保对象的工作量较大,导致低保工作程序的粗放。由于工作程序规定上的不细致,基层工作监督机制不健全以及农村低保工作监督客观的难度,又助长了基层工作的粗放化,由此导致了申请资格审查、确定保障对象、执行保障标准、发放保障资金、进行动态管理、保存工作文件和落实优惠等各个环节的随意性,甚至导致一些违规事件出现,如低保资金的挤占挪用。
5 农村低保制度与相关制度的配套衔接问题
低保制度本身只能保障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缺乏相关配套的救助措施和优惠政策,保障对象是很难摆脱贫困的,即使暂时摆脱贫困,也会因为多方面原因而重返贫困,农村牧区因病返贫、因学返贫等频繁发生。如在生产、就业、就学、就医、住房、减免义务工、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和政策扶持,并减少或免除政府收费以及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施医疗救助等。
6 农村低保法规制度建设不完善
在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农村远落后于城市,随着1999年9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出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得到保障,但对农村低保国家没有出台统一的法规和政策。虽然我区的农牧民最低生活保障已初步纳入规范化轨道,但尚未从立法上保障广大农民作为国家公民所应享有的受保障权利,只是根据自治区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开展的,农村低保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法规制度。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的对策
在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尚未建立,而国家财政又无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将城乡低保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在全区范围内实行农村最低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探索和完善农村特困家庭收入的计算办法,严格界定低保对象,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
针对农村牧区低保实施中家庭收入难以核定问题,
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要组织专家和工作人员,深入农村牧区,积极开展专题调研,结合实际探索制定农牧民家庭收入核定的措施和办法。严格低保对象的范围,经过认真核实和调查,将符合条件的特困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要在全面调查了解掌握贫困家庭的成员结构、收入水平、生活费支出、致贫原因等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分类别、分情况制定出属于保障对象的条件与范围,严格按审批程序进行。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困难的群众,在当年将按照现行的救灾救济制度,通过救灾资金给予临时救助和救济,次年在低保动态管理中,按政策统一评定低保对象。
(二)科学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本要求是,既要能保障农村牧区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又要能防止保障标准过高而形成养懒汉的倾向。其主要考虑因素,一是维持农牧民最基本生活的物质需要。各地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准确测算出贫困对象年人均消费水平和人均基本生活费支出。二是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水平。主要考虑当地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农民人均纯收入等指标。三是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四是物价上涨指数。由于以上因素是不断变化的,保障标准应随着这些因素的变化而每年调整一次。各地也应在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一个科学可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参照系数。
(三)合理筹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在实际工作中,保障资金可由自治区和地方各级政府合理分担,社会捐赠和社会互助等作补充。各级政府应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自治区要加强监督和检查,继续抓好地方负担的资金的落实,确保地方低保资金如数进入专户,保证低保金及时足额发放。同时,要根据低保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研究和完善自治区低保资金奖励和约束办法,建立农村低保资金投入长效机制。要积极采取措施,争取中央的财政或政策支持。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征收社会保障税,建立社会最低生活保障专项基金。
(四)完善农村低保管理体制
借鉴城市低保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农村低保工作可实行政府统一协调、民政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尽责联动的管理模式。一是加强基层管理结构和网络建设,实现农村低保信息网络化;二是坚持工作中心下移,夯实低保工作基础,实现农村低保管理规范化;三是严格贯彻属地管理原则,即以户口所在地作为低保救助管理的基本单元,无论困难人员在何地,工作单位归属何处,都必须纳入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管理,实现农村低保管理属地化。
(五)落实农村低保配套措施
一、加拿大的农业保险
早在20世纪20年代,加拿大就已经开始了对于农业保险的探索。最初的形式是以私人保险型为主,后来发展为政府资助型的农业保险,现阶段是以政府资助型保险为主。加拿大政府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通过各种方式来推广农业保险的实施。而建立健全的法律机制和配套服务措施不仅保证了农业生产者的利益,也为国家的农业现代化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1.加拿大农业保险的起因加拿大发展农业保险的原因主要涉及3个方面:①加拿大是农业大国,其大麦、小麦产量极高,是世界上第二小麦出口国。如何健康稳定地发展农业一直都是加拿大政府非常重视的问题。②加拿大位于北美洲北部,三面环海,北部北冰洋终年寒冷,导致北部群岛不适宜种植农作物。特定的地理环境,使得加拿大各种自然灾害频发,如大风、洪涝、病虫害、霜冻等,加之这些自然灾害发生间隔周期较短,从而造成了农作物的大规模减产,农业生产深受其害。③加拿大的耕作方式是以大面积的机械化私人经营为主,私人对农业的投入一般都非常巨大,一旦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将是私人经营者无法承受的。在此情况下,加拿大政府必须建立相关的法律体系保护私人经营者的利益,使得农业保险应运而生[2]。
2.加拿大农业保险的先进经验
加拿大是全球最早实施农业保险的国家之一,已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以应对农业生产过程中面临的各项问题。加拿大农业保险的先进经验可概述为如下3个方面:
(1)以法律为基础保障。加拿大农业保险是整体建立在立法的基础上。20世纪30年代,加拿大西部大草原整体遭受旱灾,导致其农作物大量减产,相应的补偿实地研究和建议开始大量出现。1959年加拿大联邦政府颁布了《农作物保险法》,1991年又通过了《农作物保险条例》,旨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作物保险,以及完善农作物保险的具体实施细则。
(2)获得政府的大力支持。加拿大农业保险的成功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联邦政府通过对农业生产的深入研究,进行相应的统计分析工作,从而决定对地方政府提供资金支持的金额、期限和条件,同时担负着各地区农业保险部分的保险费用和资料审计补贴。在此基础上,为给农业生产者提供全方位保护,加拿大联邦政府还为其提供了再保险服务。加拿大农业保险主要由非营利型保险公司进行运行,这些保险公司都必须在各省政府的控制之下,且必须与联邦政府签订相应协议。农业保险所产生费用主要包括3个部分,联邦政府负责其中的36%,地方政府负责24%,余下的40%由农业生产者自己解决。此外,加拿大政府在农业部设立了农作物保险局,各地政府也设立类似的相关部门,而《农作物保险法》是各部门发展农业保险的法律保障。农作物保险局及时对各地的农业生产情况进行了解、分析,协助省保险机构发展,修订农业保险计划,也对各省农业保险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监督。还对保险公司开发的新保险进行初步审核,在满足社会需求的要求下,促进新保险的推广。
(3)运用科学方法促进农业保险的实施。加拿大政府重视运用科学方法促进农业保险的实施,主要涉及4个方面:①加拿大农业生产者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是出于自愿和法定相结合的方式。农业保险的签订方必须是农业生产者或者农场主,如果是农场主,需要其拥有2个或者2个以上的农场,对于农作物的保险必须选择同季节同价格。其中,对于春季农作物的种植,必须要在3月30日之前进行申请,在当年的春播完成之后(6月25日之后)申报种植面积。如果第二年没有更改种植的农作物,可以不需要重复提交申请,上年申请的保险自动延续至第二年。②“赔损不赔本”是加拿大农业保险的一个显著特点,即不实行成本保险。其中,量产保险是保证农业生产者利益的行之有效的方法。而判定标准是根据全省的农作物产量作为标准,对于本省没有种植的农作物则以风险程度相类似的同一地区作为量产标准,个体单位的生产标准是根据同一地区相似生产规模的数据作为标准。标准数据也非一成不变,需根据当地生产水平,进行综合评定分析之后,才能最后形成结论。一般采用10~30年的平均产量为标准产量。③加拿大保险费采取低费率收取,用损失率进行计算,在建立大量数据模型,进行理论研究和实际结合的方式下进行,从而制定出一个衡量标准。对于连续5年内申报农业保险索赔和很少进行索赔的农业生产者,其费率的收取采用弹性方式进行调整;对于非经常申请索赔的生产者,农民负担农业保险的费率在5%以下。保费的缴纳方式一般是在农作物收获之后,从销售收入中扣除,如当年农作物受灾,则会在赔偿付款中扣除。④根据《农作物保险法》规定,产量损失低于20%免赔,政府补偿大部分损失,最高索赔为产量标准的80%。按照损失比例,加拿大的索赔体系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每个农业生产者的利益。
二、美国的农业保险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出现农业保险的国家之一,20世纪30年代就开始实施了农业保险项目,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和积累,已逐渐形成了成熟的农业保险体系,对于世界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典范作用。在此,将从政府颁布法律、优惠的经济政策、运作模式和保险分类等4个方面,分析美国农业保险发展情况。
1.农业保险的法律保障为了防范农作物的损失,早在1933年美国罗斯福政府就出台了《农业调整法》。虽然其效果不够明显,但开启了美国农业保险立法。1938年国会通过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开始实验性地对小麦生产所产生的风险进行探索。到1980年对农作物进行了长达42年的风险实验,《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经历了12次修正。1994年对《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连年赔付过高的赔率进行了修正,随后颁布了《克林顿农作物保险改革法》。2000年国会通过了《农业风险保护费》,使农业保险的立法进一步完善,为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开展农业保险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3]。#p#分页标题#e#
2.农业保险的经济基础美国是最早完成工业革命的国家之一,在高效的生产规模下,农业生产飞速提高,也为农业保险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雄厚物质基础。政府的大力扶持,是美国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政府每年都会对农业保险进行大规模的补贴,从1981—1988年的42亿美元到1989—1999年的108亿美元,20年间美国政府对于农业保险的补贴翻了一番。大规模的政府补贴支持对于农业保险的发展有至关重要的贡献。其中,政府补贴主要用于3个方面:①由自然灾害产生的损失,则补贴全部的保费;对于种植风险农作物、收入保险等保费的补贴率为40%。②对于私营保险公司产生的业务费用,政府补贴20%~25%。③对于保险公司推广农业保险和教育所产生的费用,也是由政府负责补贴。
3.农业保险的运作模式经过长期的研究和发展,美国农业保险从政策研究、立法,到推广、实施、售后都有一套完整的组织体系,保证了农业保险运行的科学性、严谨性、适用性。其中,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在运作方式上,主要包括以下3个层次:(1)第一个层次是联邦农作物的保险公司,也可以称之为风险管理局。联邦农作物的保险公司主要负责联邦范围内的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和监督工作。联邦农作物的保险公司下设置约10个办事处,每个办事处管理3~4个州。办事处主要职责是与农业保险提供者建立专业和业务上的联系,不断地对保险的计划作出详细、系统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风险管理办法进行有效的评估。对所有的农业生产者和农作物保险的提供者解释保险的相关条约,普及关于农业保险的相关知识,以保证农业保险可以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顺利实施[4]。(2)第二个层次是具备经营农业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美国私营保险公司的审查十分的严格,全美仅有17家公司具备经营农业保险资格。要想成为具备经营农业保险的私营公司,首先必须提出申请,由联邦农作物的保险公司审核研究通过后,才可以运营联邦政府推行的农业保险业务。在推广实施之前,私营保险公司必须和联邦农作物的保险公司签署协议,并遵守各项规定。私营保险公司承担了政府农业保险业务,通过开展各项宣传活动,推广实施政府的农业保险计划。(3)第三个层次是农业保险人和农业保险查勘核损人。农业保险人是指各家私营农业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多数为独立的人,他们可以同时多家私营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农业保险查勘核损人主要的任务是检查勘核损的工作,需要在联邦农作物的保险公司培训2年以上且通过考试才能担任此项工作。
4.农业保险的分类美国农业保险大约分为4大类:①单产险。主要以个体农业生产者为计算单位,费率以历史数据为衡量标准。②收入险。以个体承包单位为计算单位,费率以往年的种植历史数据和农作物贸易情况作为衡量标准。③区域险。通常是以县为单位,费率以区域往年的种植历史数据和农作物贸易情况作为衡量标准。④其他险种。以特定的风险农作物作为单独类承保对象。每种保险都对应着多种保险补贴率,从55%~85%不等,相应的保险费率也不同。
三、日本的农业保险
日本农业是以分散的、个体农户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其遭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这致使日本农业保险对于稳定农业生产,保证农业生产力,防治病虫等自然灾害和稳定区域内农业经济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日本农业生产和中国农业生产情况相类似,通过学习日本农业保险经验,对于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借鉴作用。
1.农业保险的法律保障日本最早的关于农业保险的法律始于1929年的《家畜保险法》,1938年颁布了《农业保险法》。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1947年将《家畜保险法》和《农业保险法》合并为《农业灾害补偿法》,1985年对《农业保险法》进行修改,根据受灾的实际情况,允许制定弹性的保险费率,下调农作物保险补贴所占国库的比例。法律基础为日本农业保险发展提供了坚实后盾,保障了农业生产者的利益。
2.多层次的组织制度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日本建立了互动会的农业保险模式。日本政府不直接参与农业保险活动,而是对农业保险的开展进行政策和资金支持。日本农业保险体系由3个层次构成:①第一层次是市、町、村一级的农业共济组合,也即农业保险合作社。②第二层次是都、道、府、县一级的合作社联合会,其主要任务是接受辖区内农业保险的相关业务,为基层农业生产者提供分包,受到农林水产省的指导和监督。③第三层次是设在农林水产省的农业共济再保险会计处,其从根本上走的是联合共济的道路。互助合作保险的组织形式是日本开展农业保险的基础,也是日本农业的精髓所在[5]。日本的组织制度决定了其特有的保险方式,即采取强制性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形式。国家通过对风险的农作物和牲畜进行法定保险,按照规定,对于具备一定规模的农场和农民必须进行投保;而对于农户的建筑物、农业机械和家庭的财产等实行自愿投保的模式。对于风险的负担和保险费的补贴,是由农民、共济组合、联合会和政府4个主体共同承担。此分散风险的模式保证了农业保险的稳定性。
中图分类号 P4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7)07-0216-01
我是世界上气象灾害频发的国家,每年气象灾害带来的损失都较为严重,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们生命财产安全都会造成巨大影响。灾害管理是政府部门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部门自身职责所在。有效、及时的应急管理可以大幅降低气象灾害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而实际防灾减灾过程中,政府部门的应急响应能力直接决定最终防灾减灾效果。结合目前阳春市气象灾害特点和灾害管理现状,建立完善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对社会安全、防灾减灾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影响阳春市的主要气象灾害及其特点
阳春市位于广东省西南部,地处云雾山脉、漠阳江中上游,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受低纬度和中高纬度天气系统共同影响,阳春市气候复杂,天气多变,各种气象灾害频繁出现。
1.1 干旱
干旱天气是指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降水量较少或无降水现象,土壤水分在蒸发过程中造成水分失衡,河川流量降低,影响人类正常生产生活及农作物生长发育。干旱天气会降低农业产量,造成人类、牲畜饮水困难及工业用水缺乏等现象。阳春市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因而很容易出现季节性干旱。
1.2 暴雨
阳春市是广东省暴雨中心,每年4―6月前汛期,多受锋面、涡度及中小尺度对流天气影响,降水较多;7―9月为后汛期,暴雨天气出现的主要原因则是热带气旋。汛期暴雨、雷暴、龙卷风、冰雹等天气频繁出现。
1.3 强对流天气
气象学中所指的强对流天气就是发生突然、速度快、破坏力强的灾害性天气。强对流天气主要包括雷雨大风、龙卷风、强降雨、冰雹等。阳春市强对流天气的高发期主要集中出现在春末至夏季,常见的就是强降水、龙卷风和雷雨大风天气。
1.4 台风
台风天气主要出现在热带、亚热带地区海面上的气旋性环流中,水蒸气在冷却凝结过程中释放热量发展成为暖心结构。平均每年会有2~3个影响阳春市的热带气旋出现。
1.5 低温冷冻
低温冷冻害就是来自极地的强冷空或者是寒潮入侵使气温不断下降,农作物因外界环境温度过低而受到损伤以致于减产的农业气象灾害。低温冷害、低温连阴雨、寒潮、霜冻等天气都属于低温冷冻灾害。2008年初阳春市雨雪冰冻灾害对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巨大。
2 2016年5月27日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服务
气象部门借助先进科学技术和大气监测手段捕捉和分析突发性气象灾害,肩负着对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的职能。2016年5月27日阳春市出现暴雨天气过程,气象局根据相关数据分析,及时、果断地暴雨灾害应急响应命令,在暴雨天气发生前,全市气象部门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各岗位人员分工明确,在第一时间开展各项应急管理和服务工作,从而实现了24 h应急响应,实时监测、预测预警暴雨过程,并预警信号和信息,完成业务监控、部门联动、信息上报、灾害评估及后勤保障工作。由于气象部门工作得力,预警信息成功及时,从而有效保障了防汛工作的开展,将暴雨灾害的损失降至最低。在对2016年5月27日专题气象服务材料进行批示中,阳春市气象部门天气监测预警和信息实效性得到了上级政府部门充分肯定,上级领导重点强调了气象灾害应急管理服务在科学防灾减灾中占据重要地位。
3 完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服务的对策
3.1 建立完备的应急预案
科学、完整的应急预案可以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充足的时间支持。阳春市气象部门应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灾害应急处置机制,提升阳春市应对突发气象灾害的能力。因当前阳春市的气象灾害和次生灾害频繁出现,根据《阳春市突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单个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界定多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为防治重大气象灾害提供科学指导。阳春市政府部门还应当制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配套制度,充分发挥应急预案作用,增加气象灾害应急演练[1-2]。
3.2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系统建设
根据国家气象灾害预警等级设定标准,并结合阳春市实际情况,制订不同种类气象灾害预警等级。借助雷达、气象卫星和气象观测台站收集气象信息,整合、分析、评估潜在气象灾害信息,一旦出现气象灾害,政府部门应根据气象灾害预警启动标准气象灾害预警。阳春市气象部门还要与移动、联通、电信公司加强合作,不断拓宽气象信息渠道,加强与农业、林业、电力、交通、水利等部门的合作交流,完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体系,并积极引进优秀科研技术人员,提升气象灾害观测预报水平,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3-4]。
3.3 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网络建设
加快阳春市气象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提升气象灾害预测、预警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充分发挥突发性气象灾害监测能力,建立完善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机制和应急服务平台,对气象灾害实现准确、高效监测,为气象防灾减灾提供精准的决策信息,更好地为政府部门提供准确、及时的气象灾害预报。
4 参考文献
[1] 赵黎.伊犁巩留县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体制完善对策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3(14):247-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