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1 16:35:1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基层社会治理的概念,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对社会治理的概念和内涵的认识
党的十以来,就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在这样的基础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崭新概念和重大任务。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区治理是社会治理的一个基层单元,是社会治理的工作重点。国家治理必须突出民主与法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市场、法治社会、法治公民一体化建设。
在我国,社会治理就是指在执政党领导下,吸收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以及个人等多方面社会治理主体参与,通过多种管理手段和方法,依法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规范和管理的过程。按照十报告,我国的社会治理是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总体格局下运行,努力形成党政善治、社会共治、基层自治的社会治理良好局面。
二、我国创新社会治理中存在的基本问题
(一)基层社会治理行政化、机关化现象严重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性增强,“单位人”大量地转变为“社会人”,社区成为我国社会服务和治理的新载体。然而,事实上我国社会管理整个体系中,行政部门的职能并未削弱,甚至呈现相反的倾向,在政府的职能没有彻底转变的情况下,政府的职能部门仍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当成是基层行政部门,他们承担着大量的社会和行政事务,社区居委会全部工作几乎都要接受上级党委、政府等各部门的监督和考核。
(二)基层社会治理忽视了社会组织的作用
社会治理的改革创新需要我们继续协调社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充分释放社会发展的活力。社会力量和社会组织的成长与兴盛是社会前进源源不断的动力,更是基层自治最直观的表现。从社会协同方面来分析,我国的社会力量还没有被充分地组织起来。随着当前我们国家的社会结构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不断发展,不同的社会组织与社会力量所代表的是利益诉求,不同的主体就有了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和途径,这样会有效的在社会矛盾转化为政治矛盾之前,通过诉求的合理表达以及协商的方式将矛盾化解,面对不同群体日益不断增长的物质与文化公共需求,不同的社会组织可以满足不同群体的不同需要。但是,基层组织结构过分行政化、机关化抑制了基层社会力量与社会组织的生长和壮大,进而影响到基层社会组织服务和治理职能的发挥。
(三)基层社会治理所需财政资金的投入不足导致基层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不完善
健全的基层服务体系必然包括政府、市场、基层自治三方服务体系,基层公共服务供给“往往不能适应群众不断增长的需求”。基层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在覆盖率和供给上依然处于老旧和供不应求状态,很大程度上不能满足居民的需要,基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不完善的最直接原因是财政资金的不足。
(四)基层社会治理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持
十的报告中明确指出,法律是社会管理最根本保障。然而,过去的很长时间里,我国在社会管理的途径和方式总体相对单一,很多时候采取的是强制性手段和行政性手段来解决问题和矛盾,忽视法律规章制度的建设。目前,我国正处于加快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相应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及时作出对应的改变,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创新社会治理的发展进程。
三、新形式下创新社会治理的对策、建议
(一)社会化运营
在发展基层社会组织时,要有效利用社会力量,使得社会上的资源得到较好利用,形成多方参与的良好局面,从而建立起良好的共建机制、协调机制和市场机制。既要发挥出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和加速要素流动上的作用,同时还要发挥出政府的服务作用,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和激励政策,有效利用社会性资源,让更多的企业、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去。
(二)组织化拉动
探索组织服务组织的工作模式。要对社区内的高端公益事业性组织机构和基础性组织机构进行必要扶植,常见的有社区组织发展中心、社区公益事业发展中心等,让这些组织的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特别是在策划公益事业、扶助社区组织和培训相关负责人等方面有明显的效果。要号召社会组织通过建立起公益组织孵化器的方式,给被孵化的社区组织提供必要的创业资源,帮助社区创立的公益组织更好地成长起来。
(三)多元化发展
社会组织服务要适应多元化的趋势,建立更多的社会组织类型,以此满足不同阶层居民对多元化生活的需要,从而让更多的居民参与到社会组织建设中去,真正把社区当成“家”。此外,还要加强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和联系。社区在发展社会组织时,要通盘考虑,突出重点,推动社区治理向多元化方向发展。社区内的社会组织要有“走出去”眼光,加强与其它社区的交流学习,让活动样式更加丰富,同时为广大居民参与活动搭建更大的平台,让社会融合力和多元发展格局得到有效拓展,让社区居民更好地融入社会。
(四)法制化监管
中图分类号:D66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1-0001-02
现阶段,“智慧城市”的概念已经在国内逐步得到关注和重视,未来城市建设与智慧电子网络等结合将更为突出,智慧城市建设将是重点体现。智慧社区建设是城市智慧化的重要环节,随着新技术、新的管理方式以及先进经验的引进,其已经成为社区发展的重要选择。基于当前吉林市社区管理薄弱,社区服务不够深入,社区参与意识不强等状况,综合国内外智慧社区典型培树经验的基础,有的放矢地针对存在问题进行对策探索。在借鉴国内外智慧社区典型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典型培树分析,建设有针对性的智慧服务平台。提出植于政府宏观调控下,构建新型管理方式,发展智慧服务理念;同时结合社区社会层面,通过建设社区信息服务中心等多功能服务系统,整合社区资源,切实调动社区的积极性;从社区自身来说,社区内智慧平台建设应结合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智慧服务体系,创建智能服务系统。
目前,我国智慧社区建设以及其治理模式还处于探索时期,成功运行的只在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的部分社区,智慧社区建设促进了现代基层社会治理结构的转变,也创新了社会治理观念、手段乃至内容,终将为提升社会公共服务能力提供契机。
一、智慧社区建设典型培树研究现状
(一)智慧社区信息化建设内涵
智慧社区信息化建设,其定义是基于街道、镇、村等地理区域范围内,利用信息技术整合社区资源,为社区居民提供高效、便捷和智慧的服务,提升社区居民对智慧城市的体验度和感受度。因此,智慧社区建设首先要以社区居民的需求为导向,突出为民、便民、惠民的基本要求,通过智慧化的社区管理与服务,打造安全、便捷、宜居的社区;其次要统筹考虑、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智慧社区的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因地制宜,扎实推进智慧社区建设工作,并做好与市级层面社会事业、公共服务项目的衔接工作,减少重复建设;最后探索智慧社区的建设模式和运维模式,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积极利用社会各方资源,合力推进智慧社区建设,建立长效运行机制。
(二)智慧社区建设典型培树基本概况
智慧城市综合了资源多样化、信息交互无障碍化以及信息程序的自动运行化等特点,以实现城市便捷、高效发展和运行为目标。我国从2012年12月开始国家层面的智慧城市工作,主要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等一线城市,以及江苏、浙江等经济发达省份进行试点开展。2014年12月底,在试点的基础上,我国智慧城市建设已达90多个,涉及了全国大部分省份,同时越来越多的城市和地区加入到智慧城市建设中来。智慧社区是智慧城市的重要环节,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它密切联系智慧建设的受众――社区和社区居民。智慧社区建设,在我国尚处于初级阶段,经验借鉴有限,有必要进行必要的探索与研究。
社区是城市组合的基本单元,也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更是党和政府加强智慧城市建设注重的基础。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已经提出推进社会治理创新要率先从社区入手,基层社区的创新管理与建设事关我国发展的根本,随着社区的拓展以及新要求的提出,社区管理模式改革迫在眉睫,结合新时代下新型信息技术以及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与融合,社区管理职能要不断提高,管理模式要进行创新,服务平台也应拓展和创新建设。基于这样的基础下,将“智慧化、数字化和网络化”作为社区建设的发展目标,并在全市部分社区启动了智慧社区建设,是吉林市进行智慧城市和智慧社区建设深入研究的根本所在,一方面可以为智慧社区建设提供参考和借鉴,另一方面对推动社区治理创新研究,具有必要性与重要性。
(三)智慧社区建设典型培树研究的内容
1.智慧社区的信息化建设
在基于物联网、下一代互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基础上进行应用、整合和再造,通过主动感知和网络互连的方式,建立吉林市智慧社区生态化服务和运行平台。
2.智慧社区的系统化建设
智慧社区强调信息的采集、互通、处理和应用的系统化,通过建立一套符合智慧社区要求的现代化、精细化和标准化的社区公共服务系统。
3.智慧社区的治理化建设
主要是把社区中各主体,即政府公共部门、社区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围绕社区公共事务充分协商的互动过程,综合建构智慧社区基层社会治理结构和基层共同体的发展方向,转变到以社会为中心的治理结构,培育社区共同体,重构社区共同体。
二、吉林市智慧社区建设典型培树培养措施
根据发改委、工信部、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施信息惠民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信息惠民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吉林市现阶段要结合社区智慧型信息化建设的基本情况,开展智慧社区建设典型培树网格化策略探索。
(一)信息基础设施“树”的网络化
吉林市要基于规划引导、集约建设、资源共享、规范管理、满足需求的原则,依托通信运营商全面开展智慧社区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增强信息网络综合承载能力和信息通信集聚辐射能力,提升信息基础设施的服务水平和普遍服务能力,满足居民对通信质量和服务的要求。
当前,吉林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主要从光纤宽带网、无线局域网、第四代移动通信(4G)网络、下一代广播电视网(NGB)以及应用终端等五个方面着手开展,为社区居民提供高速、安全、优质的上网服务,保障通信质量,为广大社区提供高清电视、高速数据接入和语音等三网融合业务的能力,并借助电脑屏、手机屏、电视屏、社区屏等多种载体,面向不同群体和推送具有针对性的公共服务信息。
(二) 生活服务“树”的便利化
吉林市要以社区居民生活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建立完善的服务网络,推进社区生活服务建设。
吉林市的生活服务树主要从生活信息、便捷服务开展,汇聚社区周边生活信息,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准确地提供给社区居民,积极创新为居民服务的方式、方法,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 社区管理与公共服务“树”的信息化
吉林市要以居民需求为导向,完善社区管理与公共服务功能,推进广覆盖、易使用的社区管理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应用,提高社区管理与公共服务水平。
社区管理与公共服务“树”主要从社区管理、医疗卫生、社区文化、关爱救助、教育体育以及交通出行六方面着手实施。结合家庭医生制度,创新社区居民就医模式,为家庭医生提供随访、诊疗服务的信息化支撑,并建立完善的预约挂号服务流程,实现实时查看联网医院挂号就诊情况,同时为社区居民建立涵盖个人基本信息和主要卫生服务记录的电子健康档案,以及提供远程医疗服务,实现远程医疗会诊、远程健康监护等,构建社区远程医疗服务模式。充分发挥社区文化中心的公益文化服务功能,丰富社区居民的文化生活。加强关爱救助信息管理,助力社区帮扶救助和养老助老工作的开展。关注社区学生教育和居民体质,营造社区和谐教育、健康环境,同时为社区居民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公共交通出行服务,创建有序、便利的出行环境。
(四)小区管理智能“树”的建设
吉林市可以因地制宜,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运用多种技术手段,打造安全、舒适、高效的智能化小区,主要做好居住区周界、重点部位和住户室内的安全防范,提高居住区整体安全防范水平,可以通过访客对讲、周界防越报警、闭路电视监控、电子巡更、管理与监控(物业运营管理、公共设备监控和小区门禁管理)、车辆出入与停车来进行管控。
(五)家居生活智能“树”的建设
吉林市可以引用先进技术,实现家居生活设备设施和家庭生活环境的智能化管理和监控,使居家生活更加舒适、安全、低碳,主要从家庭设备监控、家庭安全防范入手,利用各种探测工具和手段,对居家环境进行监控,保障人身和家庭财产安全,提升居家生活品质和安全。
三、吉林市智慧社区建设典型培树问题探索的意义
智慧社区是一种全新的社区生态模式,是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体现,它需要结合到社区民生服务、公共安全、社会保障和社区管理等一系列基层社会治理,进行创新建设。吉林市通过智慧社区的建设来重构社区新型管理和发展建设,结合存在的背景和发展的时代性,吉林市智慧社区建设典型培树问题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智慧社区建设研究的理论意义
智慧社区在吉林市来说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和视角,纵然有理论研究和学术分析基础,但
真正的因地制宜的研究依然处于初级摸索阶段,原有的部分理论概念不能适应新型信息时代背景下社区管理。因此,吉林市智慧社区建设需要通过网络背景下,结合网络管理理论,依靠多元治理理论进行合作和自我契合。通俗来说,就是结合时代和信息发展要求,进行新型治理拓展,以更便捷、高效服务和管理为目标。
2.现实意义
智慧社区是社区的高级阶段,在信息化手段的基础上,重构“线下”现实社区和“线上”虚拟社区的结合体。把政府公共部门、私人部门、第三部门和个人等都囊括进智慧社区平台上进行互动和协商,共同参与治理社区公共事务。
首先是,政府通过信息化平台技术,建设一系列的智慧服务平台,更加高效地提供了社区服务,可以更全面地把握整个社区的服务建设,及时提供社区的必要服务,通过技术化手段进行监控和分析。
其次是,通过智慧社区建设,把社区资源全面整合,把社区的卫生、人文、教育、信息化搜索以及电子商务都进行互联共享,促进了社区的网络化和服务化。
最后是,通过智慧社区建设,激发了市场和社会活力,形成社区治理合力。通过打造现代化社区“智慧综合体”,创造社区成员之间的沟通空间和平台,从而为拉近社区成员之间的距离,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行性。
通过此课题研究,分析吉林市智慧社区建设的典型培树的优势和未来对基层社会治理的现实意义,最终目的是实现信息化时代基层社区的科学管理。
参考文献:
社区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社区各个组织之间不仅缺乏有效的配合和联系,而且各个组织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社区自治组织在社区管理中的的核心地位并不突出。《居委会组织法》中的居委会的自治地位也只是笼统的规定,少有涉及居委会的性质、职责、任务、产生程序、运行机制等配套规定,这样一来,居委会只是服从上级的行政命令,自治权无从体现。除居委会外,社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也不确定,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也缺乏明文规定。自治主体在实践运行中依然被作为政府的执行者,重塑自治组织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有效支持。
社区自治机构不完善。第一,社区自治组织主要有居委会和业主大会,居委会主要负责社区事务的监督,而业主大会作为社区民意机构主要以会议形式决定社区重大事务的决定,但实践中这些机构设置的随意性比较大,功能错乱,直接影响到治理结构的稳定。第二,行政主体参与形式不明。由于行政体制改革相对滞后,街道办事处定位不清晰,政府服务职能与方式尚不能适应社区治理结构。第三,社区党建组织缺乏法律化和制度化。执政党的地位在社区重大事务决定上体现不出来。
社区自治缺少物力、财力的支撑。我国居委会一级没有财政收入,日常工作经费全部由国家财政支出,依赖街道拨付。财政不独立导致事权不独立。居委会人员年龄偏高,文化水平偏低,不能适应新的时展的要求。
立法及法治理念滞后。社区中的“居民”有别于户籍概念下的居民和居地概念下的居民,其公共领域如何形成,需要法律和理念上进一步明确。办理区域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节纠纷,维护治安,协助政府及其派驻机构做好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在传统理念和体制下难以兼顾。而且,社区服务处于社会管理一线基层,机构不健全、机制不完善、责任不明确、工作条件差、待遇无保证、措施不得力等问题,严重影响社区法治进程。
社区治理的改革与完善
(1)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政府向服务性政府的转变主要是在公共服务职能上,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必须随着全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政府只是单纯的作为掌舵人,注重大方向的把握而不是事无巨细的参与社区的具体行政事物。政府服务职能的实现,并不要求政府充当生产者和提供者的角色,政府完全可以购买服务而不是亲自提供,也不能包办一切福利。政府提供的服务只在社区福利与秩序方面,包括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医疗和教育服务。政府行政职能的转变,是政府内部自身职能的改革与完善,改革的程度也取决于政府的自身,这就需要通过立法,在制度上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服务职能、程序、编制及责任。对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符合上位法和政策的提升为地方法规。街道办事处作为基层政府的派出机关,一方面连接着政府,是政府权力的末梢,另一方面联系着基层社会,是一个在基层社会中起关键作用的社会主体,所以要理顺行政关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政府监督、指导、统筹、协调、考核街道办事处工作,以及街道办事处与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关的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②社区行政事务经费统一由政府财政统一拨划。明确社区居委会和公共组织专职提供社区公共服务、居民事务管理方面的职能,做好居民教育、医疗救济和维持秩序工作。进一步明确社区居委会和社区自治组织的关系,通过立法让二者有权、有责、有分工,避免事权交叉。
在中国国家与农民关系(或者说农村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研究中,长期占主导地位的方法是结构/制度的分析方法,即偏重于从社会结构与制度方面寻求对中国农村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解,或者认为农村社会的问题是国家权力渗透造成的,或者认为是国家政权建设的结果。这样的认识有一个前提,即国家是一个更强大的力量,国家可以对农村社会进行塑造和改变。也可以说这是一个事实,我们目睹了中国农村社会在近百年来的现代化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不能不承认国家力量的强大,它对农村社会形塑的影响是深远的。
但在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社会的变化之快是出乎我们意料的,农村社会同样也在经历这样一个变化,学者们把这样一个变化称之为市场转型或者是社会转型。这样一个转型是全面而深刻的,因此对我们研究方法的使用也提出了挑战。
一、结构/制度分析方法的局限
按照沃特斯的定义,结构是“在直接感受到的经验之下潜藏的各种社会安排所体现出来的模式”;制度或称“系统”,是“集体性的社会安排似乎有它自己的逻辑和方向,独立于参与者的主观意向。这些社会安排表现为整合成整体的形式,可以描述为系统”(沃特斯,2000:13)。结构强调的是现实经验背后的安排,制度强调的是秩序、功能,在此我们把与此相关的分析方法统称为“结构/制度分析方法”。
“结构/制度”分析方法一直是主流社会学的一个重要方向。涂尔干的“集体表象”让我们看到了一个强大的外在于我们的力量的存在,个体在其中是微不足道的。一直到帕森斯那里,更是把结构与功能发展到极致,虽然后来的冲突理论对此做出了批评,但它仍没有逃出结构/制度的框架,它只是对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进行一些必要的修补。韦伯提出对社会行动的分析代表了社会学的另一个方向,但其后继者们并没有把对社会行动分析深入下去,而是走向了两个方向:一个是现象学的方向,这是一个极端,完全忽视了社会结构的限定因素;另一个方向就是后来的吉登斯所做的,他把行动的概念与结构结合起来,编织成了他的新结构主义理论。同时我们看到更多的学者强调的是韦伯的理性行动,典型代表就是交换理论。
具体到中国的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实证研究上,传统的研究多侧重于整体社会结构及其变动。、张仲礼(1991)在对传统社会进行结构研究时,都用“士绅阶层”这一概念来反映传统的社会结构,强调的是宏观的社会结构的特征。杜赞奇(1995)和黄宗智(2000a;2000b)的研究重点分析现代国家政权向乡村社会渗透的过程,虽然杜赞奇提出了“文化的权力网络”的概念,但在其中我们也看不到行动者的影子,他们的研究也是在结构/制度框架下的。在这些研究中,重视的都是国家权力的实现,对于基层社会力量重视是不够的。
近些年的研究开始重视基层社会自身的力量,如张静(2000,2002)强调基层社会的力量对国家权力的影响,她把基层社会冲突的根源归之于基层政权。她的研究多是侧重于乡规民约、基层财税、乡村干部的地位分配等,并没有涉及到村民的权力,她自己也坦承她的研究是结构/制度的方法。王铭铭(1997)的研究更多的是对现代性进行反思,他采用历时性的描述方法,对一个村落的变动历史进行描述,从而揭示社会结构的变化。虽然他采用了个案研究方法,但他并没有探讨行动者在社会变动中的能动作用。这些研究虽然开始把目光转向了基层社会自身,但这种研究更多的仍是探讨国家权力的实现,只是换了研究的角度,所以仍旧没有摆脱结构/制度框架的限定。
应该说这种结构/制度的分析方法具有一定的分析力,特别是对传统社会的分析,在社会结构变动不大的情况下,这种分析方法是强有力的,有助于我们对传统社会结构的认识。但结构/制度分析存在一种明显的滞后性,它总是在社会结构变动后才能对社会结构有一个清楚的认识,然后再用这些得出的结论去认识新的正在变动的社会。因此对于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来说,这种分析方法的效力就要大打折扣。
同时这样的研究侧重于宏观结构的角度,着眼于国家政治组织变革对基层社会的影响方面,“它将国家和农村社会假定为强制和反应的关系,国家为主动强权的自变方,而基层社会在其中的位置是被动(弱方)或反应性的因变方。这种视角强调了基层社会变动的外部影响力量,有助于我们观察到基层变化的大背景,但在解释上容易产生的问题是,过高地假定国家组织的控制,而忽略基层社会取外部因素为我所用的方面,特别是忽略基层社会以不同的方式——通常是顺应外部需要的方式和语言,建构自主性空间或防卫来自外部的“管辖权”竞争方面。事实上,由于这些活动的存在,很多外部的变迁,对于基层而言,不过是改装了旧现实的新形式。”(张静,2000:253)
结构/制度分析重视行为的社会规则,而这种规则是行动者力图确立的。结构/制度分析方法并不是关注问题本身,而是认为问题背后的制度因素对事件具有决定意义。因而这样的分析方法就有目的论之嫌,因为他们总是试图发现“事件”背后的制度因素,正是因为这些制度因素才导致类似事件的发生。但实际上,结构(制度)与事件是共生的,而不是前在的,因此我们不能在传统意义上来理解结构,而应该把结构看成是流变的。
张静也意识到这种分析框架作为分析工具引导思维有另一面的作用,即容易使事件成为“定义”意义上的真实(张静,2000:15)。为解决结构/制度分析方法的不足,张静所采取的方法是通过对制度的重新定义试图对此框架有所突破,而且许多学者通过建立一系列新的概念体系来弥补其不足。以吉登斯为代表的新结构主义强调社会行动的弹性,充分考虑行动者的能动性和社会结构的结构化一面。但这种“社会行动的‘完成’观仍然是一种变相的结构观,只不过寄托在一种主客观的二元结构上面”(李猛,1996:28)。所以这样一种新结构主义也没有彻底摆脱结构主义的不足。
结构/制度分析往往从现实的材料中选择有利于说明的材料,而对于其他表面上看似无关的材料则予以舍弃,从而用这些材料重新建构了另一个世界。但现实生活是丰富而全面的,一些看似无用但却在乡土社会重复着的历史也许是打开社会隐秘的密匙。孙立平(2000)认为这样的分析方法具有静态性,他们所提供的只能是连续的断片。但问题是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市场转型期,农村社会同样处于这样一个背景下,农村社会的变化之大已经模糊了学者们的眼睛,用结构/制度分析方法去分析农村社会总有一种谜团。针对这种情况,孙立平提出了用一种动态的分析方法来取代这种静态的分析方法,这就是“过程-事件”的分析策略。
转贴于 二、事件分析的策略
“过程-事件”分析策略的一大特点是针对“事件”的分析,真正把“事件”本身作为分析的对象,把过程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解释源泉或解释变项,对其中的逻辑进行一种动态的解释,以期发现社会生活的隐秘。这种解释因而跳出了传统的因果关系的传统视野。他们认为,农村社会复杂而微妙的关系并不是在类如“小社区-大社会”、“国家-社会”这样的结构中,而是通过许多偶然的事件特别是冲突性较强的事件才得以充分地展现或调动起来的(孙立平,2000;应星,2001:339)。
这样一种对事件分析的策略把事件本身突显出来。我们看到,在过去的研究中,学者们多是从各种事件中抽取一些共同的或者是对研究假设有用的材料,而忽略了事件的完整性,在这样的分析中,一个完整的事件被切割,事件中的一些“似乎不相关的因素”也被割舍。而事件分析的策略重视事件的完整性,事件中的各种因素都被考虑进来,同时也只有在一些事件中,生活中经常被忽略的因子暴露出来。把事件作为独立的分析对象,也是彻底摆脱“大事件因果性”的限制,走向真正的社会学分析之路(李猛,1996)。
在孙立平那里,权力仍是传统意义上的,即一种被拥有、被占有的物。应星(2001:393)甚至认为他的权力还带有极权主义理论的痕迹。它重视的仍是国家权力的实现,而对于农村或农民的行动对国家的影响我们几乎是找不到的。同时,“过程-事件”批判国家与社会二分法过于简单化了,但我们看到,它仍然没有跳出国家与社会这个大的框架,而只是更加重视国家与社会中的其他因素。应该说这种分析策略并没有摆脱李猛(1996:5)所说的“深度模式”的不足。而且在实际的农村生活中,农民的逻辑是不存在国家与社会这样的框架的,他们的生活可以说很简单,他们会在遇到问题的时候解决问题,但正因为这不符合学术框架的生活逻辑在我们的学术分析中却变得相当复杂,我们会感到无从下手,不知道把他们的做法归为哪种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任何分析框架却又显得过于简单化了。“过程-事件”分析方法试图进入行动者的隐密世界,但从现有的研究来看,过程-事件没有做到这一点,他们只是停留在行动者层面上,并没有对行动者本身的思维逻辑进行解构。
受中国社会现实情况及理论研究现状的困惑,一批学者开始探求运用权力分析方法,以求对中国社会的理解有一个突破。苏力(2000)、李猛(1996)、李康(1999)、应星(2001)、强世功(2002)、赵晓力(2000)等就是这种方法的实践者,他们的研究为学界注入了一股新鲜的气息,也让我们的眼睛开始更加全面地来审视中国社会。这种权力分析的直接理论来源是福柯对权力的认识。
三、权力分析的方法
谈到权力,我们有必要对传统的权力观念进行简单的梳理,因为在福柯这里,权力完全是另一种形态。最早重视权力并对之进行分析的是马克思,他所提到的权力是社会层面的。他的权力观念是与阶级、物质资源的占有、压迫、斗争等概念联系在一起的。这种权力不是某个人所有的,而是某个阶级所共同拥有的。
到了韦伯那里,权力就是不顾他人意志而实现自己意愿的机会。从他这个定义中我们看到了他对行动者的重视,但他更多强调的是这样一种支配关系。后来的米尔斯的“权力精英”,阿伦特的“合法支配型”权力,帕森斯的权力体系,达尔的权力决策,卢克斯的多维权力等等,在这些权力概念中,我们看到的权力都具有相似性,即它们都是政治领域的权力,这种权力是被一部分人所拥有的。因此这样的权力概念对社会的分析范围受到了很大限制。
而福柯则提出了具有颠覆性的权力概念。福柯(1999,2000)认为,权力是在过程中形成的,在人们的互动关系中形成的。因而,他提出应当在关系网络中,在不断处于紧张状态和活动之中的关系网络中,来理解权力,而不是把它看作人们可能拥有的一项特权。权力与其说是被占有,不如说是被行使,权力的支配效应不应归因于“占有”,而应归因于调度、计谋、策略、技术、运作,我们不应该把权力视为一种所有权,而应被视为一种战略。同时,权力是生产性的实践,而不是压制性的外在控制,权力渗透于整个社会肌体,应该重视微观权力的运作。权力与反抗密不可分,同时权力与知识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没有知识领域的相关构成就没有权力,没有权力关系作为前提,也不可能有任何知识。
同时,福柯认为,权力是多形态的,既有国家机器自上而下的运作,也有自下面上的微观权力,而且在现代社会中,微观权力运作成为权力运作的主要形式。因此,在乡村社会研究中,应该重点分析微观权力及其权力运作中各种技术的使用。
孙立平、郭于华(2000)在研究华北征粮时提出了“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那么是不是这种非正式运作的权力就不是政府应有的权力策略(技术)吗?福柯在研究监狱的全景敞视主义时就提出了“温和原则”,他认为以最小的代价来行使权力而使权力的效用最大化是规训的一种技术手段,在现代社会普遍表现为传统的暴力原则被“温和原则”所取代(1999:244-5)。在华北征粮事件中,我们看到的就是这样一种权力的行使,同样,在强世功(2002)看到的民事调解那里,我们看到的也是这样一种“温和原则”的行使。这并非是“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而是一种权力策略的调整,更是一种权力渗透的方式。在征粮中,乡镇干部之所以采取种种策略,他应该是基于这样的理性计算:使用什么样的方法才能最有效、成本最低,而且对以后的征粮工作的开展更为有利。以这样一种成本更低,却效果更好的方式完成了国家的征粮任务,乡镇干部又何乐而不为呢?如果政府轻易就动用暴力的手段,一方面征粮实际成本会增加,另一方面象征成本也会增加,对于以后的征粮工作开展仍留下许多隐患;但用这样一种方式,一方面政府留下了亲民的形象,另一方面对于以后征粮工作的开展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试想,经过多次这种类似方式的征粮,每次国家都达到了自己的目标,那么村民还会不会平白无故的拒交粮呢?恐怕更多的是在无特殊社会情况下(无自然灾害、无不合理摊派),村民会自觉地完成这个任务。
就是通过这样一种方式,在这种与村民的“亲密”接触中,权力关系得以形成,国家意志得以贯彻。那位拒不交粮的老人,通过此事他自己对自己就形成了一种规训约束,他明白如果他再不交粮自己就会处于不利的地位。这其实就是一种权力的再生产过程,也是权力扩充的过程(福柯,1999:234),是从肉体的控制转向了知识(表现为话语权的争夺)的控制。通过这样一种权力的生产,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得以确立。
所以在农村社会中发生的大量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不能仅仅用一系列新的概念进行简单的解释,而是应看到在这些策略背后权力的行使。用这样一种微观物理学的方式来观察农村社会,这并不是忽视大的社会结构变动的背景,而是让这些社会结构背景在这些微观技术层面得以显现。“任何一个现实、具体的权力关系都同时涉及制度、组织和这些制度组织交织在一起的日常生活以及作为这些场合中的实践活动的前提和产物的自我-主体型态……权力分析所能够探索的正是这些成为技术的权力运作方式,它虽然只是权力运作的冰山所露出的小小尖角,却使我们可以感受到在话语的水面之下所隐藏的权力运作的无穷无尽的可能性。”(李猛,1996:27)
在事件分析中运用权力分析的方法,就是要发现真正隐藏于行动者背后的深层奥秘。但目前我们对权力分析方法的运用却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对权力概念的理解存在分歧,还有就是对历史及文化因素的作用认识不足。福柯所强调的权力是一种分析工具,与传统意义上的权力概念是完全不同的,但在目前的研究中,却往往出现权力概念的混用,特别是他们用动态的权力分析来得出静态的权力结果,而这种转换缺乏有效的环节,因而说服力不够(萧瀚,2002)。同时权力分析往往忽视国家在权力运作中所持有的理念,对国家权力的理解较为狭隘。应该说国家也是一个行动者,而且是一个更加理性化的行动者。
目前权力分析作品缺乏对历史的联系与社会背景资料的分析。权力分析侧重于微观权力的运作,对历史及社会背景的强调似乎有结构化之嫌,应该说有意避开结构主义的影响,保持这样一种自觉是必要的,但也不应该走向现象学的极端,不应该忽视历史及文化的影响。虽然在福柯那里历史是有断裂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历史及社会文化背景都对当地民众的生活及他们的思维产生影响,而他们的权力技术的采用也跳不出这个大背景。这样讲,似乎有结构化之嫌,但实际上,结构是处于流变之中的,但社会文化却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布洛克,转引自王铭铭,1997:8)。因此,在实际的研究中并不能一概抹杀历史的延续及地区文化传承的意义及影响。
我们的研究应该去发现那“沉默的大多数的生命颤动”(应星,2001:342)。权力分析完全打破了原有框架的约束,国家、社会等概念只是用来分析的工具,而不是限定分析的框架。在具体的分析中注重处理好微观权力与传统权力概念的差异,相信权力分析的方法会对发掘社会生活的隐秘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杜赞奇,1995,《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福柯,1999,《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三联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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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智,2000a,《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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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世功,2002,《乡村社会的司法实践:知识、技术与权力——一起乡村民事调解案》,《中国社会学(第一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第173—195页
李康,1999,《西村十五年:从革命走向革命——1938-1952冀东村庄基层组织机制变迁》,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论文
李猛,1996,《日常生活中的权力技术:迈向一种关系/事件的社会学分析》,北京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苏力,2000,《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孙立平,2000,《“过程-事件分析”与当代中国国家-农民关系的实践形态》,《清华社会学评论》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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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铭铭,1997,《社区的历程——溪村汉人家族的个案研究》,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
沃特斯,2000,《现代社会学理论》,杨善华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
萧瀚,2002,《解读〈送法下乡〉》,《中国社会科学》,第3期
应星,2001,《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从“讨个说法”到“摆平理顺”》,北京:三联书店
张静,2000,《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6-0121-01
一、公共治理
当代治理理论与实践日益趋向公共性与公共化,公共治理概念的形成不仅基于治理领域和治理对象的公共性,也在于治理主体的多元性与公共性。传统公共行政在理论与制度上皆确立和维护作为公共权力主体的政府的一元化管理主体地位,公共权力的使用、公共资源的投入及公共服务的提供皆呈现为政府主导的垄断性、强制性和配给性,政府职能的社会管理性与服务性被管制性与控制性所吸收和遮蔽,公民、社会组织及基层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化程度较低,这种由政府自上而下单边主导的社会运行状态是与构成单一的经济基础及机制单调的计划体制相互适应的。依托于经济市场化的经济与社会转型改变了全社会的利益格局,由单一的“国家――集体”利益构成转变为“国家――社会”利益结构,而社会利益的内涵与形式已呈多样化,包括私人独享性的个人利益、群体共享性的共同利益、全社会共享性的公共利益。利益格局的多元主体化势必形成多样化的利益需求和多样化的利益保障与实现方式,由此,各种社会主体的自治意识与自治能力同步提升,传统封闭的社会管理体制与模式也因政府职能转变和建设有限政府的行政现代化取向而被民有、民享、民治的公共治理所取代,由政府、市场主体、社会中介组织、基层社区等主体以合作互补机制及平等共赢的公共伦理所缔造的公共治理格局正在形成,各种主体在这个开放民主的治理格局中各自扮演着独特的角色、居于独特的地位和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它们共同编织了现代公共治理格局之下的网络化社会治理与社会服务功能体系。
二、政府责任
公共治理格局主体的多元化在公共管理的职能与功能上体现为社会治理权力的分解与分享,与此并行不悖的是社会治理责任的分工与分担,政府、市场、社会中介组织、社区等治理主体各尽所能,各司其职,各享其权,各承其责。各主体之间基于职能分工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权力责任关系构成现代公共伦理的框架。其中,政府与非政府主体之间的双边关系凸显了政府在公共治理格局中的“元治理”主体地位,即在多元主体的公共治理格局中,政府既为核心权力主体,亦是根本责任主体。将传统的治理权力部分地分解给社会主体,呈现为政府放权于社会、培育自治化的公民社会的理想,是建设有限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诚意表现,亦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治理模式的选择。然而,应该强调的是:政府本着引导和建设公民社会的愿望而渐次退出社会治理的某些领域,固然在形式上表现为权力与职能的转让,但实质上政府仍应对全社会各领域的治理负有恒久的不可推卸的政治责任。这种政治责任要求:1.政府要渐进有序地退出某些社会治理领域,这种退出要以社会治理的客观职能要求与非政府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与能力的提升相互衔接为前提,在非政府主体尚未形成充分的自觉自愿的参与意识且尚无足够的责任能力承接政府转让的社会治理职能时,政府不能一朝放任、全身而退。否则,那些条件尚不成熟而政府又轻率地退出的社会治理领域会陷入既无政府又无自治的真正的无序状态。如此会侵蚀、瓦解政治社会的稳定基础。2.即使是在条件成熟时的退出,亦非政府的彻底放任,政府将始终承担着对非政府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及治理行为施以扶持、引导和规范的后盾性、导向性责任。具体而言,非政府主体治理能力的养成与提升,需要政府为此提供更为基础性的公共产品与服务――法规、政策、不断改进的行政制度、公共财政等;对非政府主体治理行为的引导和规范,关乎社会自治的走向及公民社会所需的理性的公共精神的培育,因而在基础意义上也关乎我国民主政治模式与道路的根本价值与伦理取向的坚守。现实中,政府职能的转变及服务型政府、服务型社会的建设是否顺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非政府主体相应的、法治的、理性的、效能的、服务性的治理能力与治理模式的养成与形成,政府在其将要“有所不为”的公共治理领域仍将负有作为公共权力主体所不可推卸的规范与引导社会发展方向的根本政治责任。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325.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11-0071-02
一、乡土社会情境下的“村干部”
村干部(Village Cadre),有很多不同的指称,如乡村精英、当家人、村官等,要明确界定村干部的概念,必须考察与之相联系两个概念。一是乡镇政府及其官员,位于国家科层制底层的国家机关,负责向村民传达和落实国家意志、担负推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任。另一个重要的概念:村民,他们一般指农户,农民是村民的集合。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般村民(这种村民与村干部的人情往来较少,与村干部处于弱关系状态);“亲缘性村民”(即建立在宗族、姻亲基础上的亲戚关系或建立在熟人关系上的朋友、同学关系)。
二是村庄精英,他们可能与前两类村民相重合,或本身就担任村干部,在村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杜赞奇认为,权力的合法性不是由国家的行政命令赋予的,而是建构在文化的网络基础之上。文化一词指的是各种关系与组织中的象征与规范,这些象征和规范包含着宗教、信仰、相互感情、亲戚纽带以及参加组织的众人所承认并受其约束的是非标准。从中可以看出村庄精英的权威来源于民众的认可,而非源于国家的行政命令。村庄精英对村干部的权力存在更大的影响,甚至在某些重大议题上,比村干部更具有发言权。
因此,村干部一方面是一种承担公职的官/干部,从事着农村的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的管理;另一方面,他们也是一群有利于国家科层制之外的“边际人”。虽然他们也受到国家科层制最底层乡镇干部的影响,办理政府下达的任务,代表国家,充当其人,但却不属于国家编制。从某种意义上,他们不同于其他的村民但又是村民,实质上承担科层制的某些功能,形式上又不属于科层制的正式成员。他们在一个相对自由的空间内享有公共权威并对其自身的行为进行定义。
二、村干部角色的理论审视
精英理论:贺雪峰认为,村庄精英就是那些掌握村庄优势资源的人,因为掌握优势资源,而在村务决定和村庄生活中,具有较一般村民大的影响。他和仝志辉将村庄精英分为两类:一是体制外的村庄精英,既非体制精英,一类是体制精英,即村支书、村长等。并且他强调村庄治理状况往往为体制精英和非体制精英的关系状况决定。
在对中国传统农村社会的研究中,以“双轨政治”强调了绅权,指出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的两个层面,此外,孔飞力提出了“士绅操纵”说,孙立平提出了“皇权―士绅―小农”三层结构的理论,他们都强调地方精英在国家与民众的互动关系中发挥的作用。随后,很多学者认为,随着新乡土社会的到来,国家政权深入基层,使基层社会关系结构发生前所未有的变化,它改变了传统社会角色关系和行动机会――乡绅的功能被村干部所代替。又随着村民自治这种国家建制的提出,要求国家政权逐渐退出基层社区,地方权力重新回归到地方精英的手中。像苏南华西村的吴仁宝,河南刘庄的史来贺等,就是这样的典型。王汉生认为,他们实际上就是权力精英,其权力是上级党政机关正式授予的。这些研究对国家的力量、特别是国家政权的层层行政系统之管治力量,对于乡村基层的规范作用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它甚至成为一个主导性的研究视角。
角色理论:徐勇通过对湖北江汉平原中部杨村的分析,提出了“双重角色”论,探讨了村干部的人与当家人的角色。他指出,由于村干部将两种角色寓为一体,双重角色的来源不同,对其期待也有差异。政府希望村干部有效贯彻落实政务(即履行好人角色),村民希望村干部为其提供良好的服务。因此便不可避免的存在身份上的冲突,并且这种冲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愈益突出。特别地,政府要求村干部的事务越来越多,并且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一些农村地方基层出现一定程度上的失控,特别是政府对农村管理事务迅速增多,造成“上面一条线,下面一根针”的局面。
以上这些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对村干部角色进行的探讨,在某些方面给我们以启迪,但是这些研究多沉湎于“国家―社会”的思维分析框架中,或过于依赖西方学术话语理论模式和方法。对此,本文试图提出一种新的研究进路,即从地方性情理的角度来进行探讨。
三、地方性情理:一种新的研究进路
研究中国的村干部,必须把其放到中国的乡土社会的现实情境中去,以“文化持有者的内部眼界”来看待村干部。村干部的角色承担和扮演应该不能仅从“国家―社会”的视角来分析,由于我国乡土社会的特征,村干部的角色扮演建立在地方性情理基础和文化基础之上,他们在扮演角色的时候必定遭遇习惯、风俗、道德、亲情、面子及其他地方性知识, 也面临自身利益和情理的双重的拷问,其中不可忽视的就是地方性情理的拷问。首先就是来自于双重的期待和双重的压力:即基层乡镇干部和村民,代表国家的乡镇基层干部和村民对于村干部有着不同的期望和需求,必然会对村干部角色认知产生一定的影响。且村干部本身就处在特定的关系网络之中,既有权力之网,也有人情之网,还有人伦道德的制约。其次,乡镇干部和村民之间,也存在着某种博弈,其结果也必然会影响到村干部的认知和权衡,对其角色扮演也会有很大的影响。最后,村干部作为法人行动者和理性的行动者,也具有一定的利益诉求。他们也面临着特定的利益拷问。
村干部的选举,首先就要需要乡镇干部的提名或直接任命。当然,乡镇干部提名或任命的村干部与村干部自身的水平存在很大关系,但是,乡镇干部提名村干部的出发点,可能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来进行考虑,从其角度出发,村干部应该与乡镇干部站在一条线上,帮助乡镇干部对村民进行管理,听乡镇干部的话,而不是与其对着干。因此,许多村干部也许并不具有很高的知识和能力,实际上也不是农村中的“精英分子”,但是,他们“顺从”乡镇干部的意愿,往往被提名为村干部。
但是,如果所提名或乡镇干部任命的村干部不能代表村民的利益,村民就会进行抵制,进行“罢官”。这在当前我国农村时有发生,如若他们无法(多是没有能力)把乡镇人民和提名的村干部罢掉的话,他们就会表现出不合作或消极的合作,而且遇到事情时,他们也多是避开村干部,而是转而求助村中的那些“长老”、“庄主”之类的村庄能人。
除此之外,作为现实村庄中的一员,村干部在一系列的决策过程中,其同村的亲戚(往往是同族的人)、朋友等也会对其产生影响。而且农村较之城市而言,更是一个“熟人社会”,村中的习惯、礼俗等也会对其角色扮演长生诸多的影响,同时,在乡村中,人们更加看重“面子”,而其面子也来自村民对其的评价、认可和接受等,故此,他们在扮演角色当中,也必然注意“塑造”自身的形象,建立自己的人际关系网络。
当然,如前所述,村干部作为特定的利益行动者和理性法人,也必然具有自己的各种利益诉求,譬如,经济利益。但是由于其要处理村庄日常生活中的各种事务,而且还要应付乡镇干部的各种“命令”,其工资也比较低下(许多地方是靠村民的集资),因此,在村中的各种利益分配中,他们也面临着考验。
所有这些,构成了村干部扮演角色的一种地方性情理。基于此,我们将从三个角度进行研究,其一,就是从村民一方入手,来探讨村民对于村干部角色的期望和需求,并通过日常互动的研究,分析地方性的情理如何影响到他们的角色认知;其二,从乡镇干部出发,分析地方基层干部对于村干部的角色界定和要求,村干部在这种关系网络(更多的是一种权力网)中又是如何认定自己的角色的;其三,从村干部自身的角度来看,在村民和乡镇干部的双重期望和压力下,以及在自身利益的诉求中,他们如何最终认识和扮演自己的角色。不过在这里最重要的还是村干部的自我认知,村民的期望,乡村干部的要求,都将是其理性选择的基础。而在这里,村干部自我认知的确立,又依赖于乡镇干部、村民、习惯、礼俗亲情面子等的共同作用这一社会事实以及村干部自身的知识,于是面对中国现今村庄治理方式的多样化,如富人治村、大学生治村等,选择何人治村,或说村干部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应该视具体村庄的地方性情理而定。
四、小结
利用我国本土性话语体系的经验,把地方性情理作为分析村干部的参考背景和分析语境,有利于我们走出“国家―社会”的二元分析格局,摆脱学术界对于西方自治理论与话语模式的严重依赖,探索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乡村治理模式和理论,且能更好地分析村干部的角色承担和扮演,从村干部这一角色来透视我国村民自治的现实机制和运作逻辑。
但是,如何利用本土的话语体系,把村干部作为分析我国农村治理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探讨学界对当前施行的村民自治产生截然不同评价的原因?进一步考虑村干部对基层社会的管治规则和国家的行政管治规则不一致的问题?村干部对国家赋予其的角色是否认同?从地方性情理的角度来进行考察,无疑是一个很好的尝试。但是,如何使地方性知识具有普遍的意义,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的过程中,找到一个比较的他者(other),进而展开讨论,找到共性。
参考文献:
[1] .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三联书店,1998.
社会团体发展的前瞻与思考
加强智库研究建设新型智库
做好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的对接
完善我国志愿服务体系的建议
“三社联动”的问题与优化策略
用治理理念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发展
完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几点建议
改进我国儿童安全保护工作的思路
徐州市街居体制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核心与对策
新常态下中国式邻避困境的解决思路
完善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政策体系
在完善制度中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民间公共资源的传统利用与乡村建设
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流动人口社会融合
基于近年来几起重特大事故灾难的分析
创新社会治理需要全面提升领导力
英国开放公共服务改革及其启示
加强社会治理创新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
加强国家安全管理体制的系统性设计
运用协商民主创新社会治理的有益尝试
县域社会协同治理的“田东经验”分析
社会治理创新视域下的微信谣言治理
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的实践与思考
重庆城乡社区服务差异分析及政策建议
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构建的几点建议
引导新文艺组织和文化群体参与社会建设
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脱钩改革方略及挑战
扎实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我国社会发展展望
从台湾社区发展看社区网络治理的前景与挑战
社会风险与基层社区治理:问题、理念与对策
在社会治理创新中充分发挥关工委的独特作用
正确认识和处理新形势下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开启中国社会学研究的新“黄金时代”
中国合和式风险治理的概念框架与主要设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社区建设与治理的思考
清前期山东“义集”的兴起与地方市场治理策略
人口老龄化再认识及对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的建议
推进以社区治理为基础的城市治理现代化探索实践
《国家安全法》颁行背景下的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下的公共应急管理法治化
推进公共安全体系系统化常态化法治化社会化建设
深圳市基本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中图分类号:B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2)03—0027—04
在中国的社会发展过程中,户籍制度始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现行户籍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户籍制度已成为社会和学界关注的热门问题之一。任何一项制度,挖掘其产生的历史根源是非常必要的,但从现有文献的梳理来看,从社会学、人口学及历史学等视角对户籍制度产生原因的研究较多,而从行政学视角对其进行研究和探讨的相对较少,甚或没有去分析和解释这一制度产生的深层原因。本文旨在行政学的视阈下对户籍制度产生的原因及内在机理进行剖析,为现行户籍制度改革提供借鉴。
一、政权统治是户籍制度产生的根本目的
户籍制度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政权统治的需要,是国家这一公共权力机关实施和运用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有效手段。
对于国家来讲,人是最重要的经济政治资源,是国家存在的基础。在农业社会阶段,人口的众寡更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尺。而国家控制人口的最有效方法就是把人民固定在土地上,让其从事农业生产。这样,农民有了安身立命之所,不至于四处迁徙,而统治者也才能有固定的人力资源和物质基础。《礼记·大学》中有“有人由此土、有土由此财、有财有此用”的表述,清晰地传达了古人对农业、土地、农民的重视,土地和劳动力是一个国家强盛和富有的标志。在中国古代生产工具简单、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情况下,生产效益的高低只能依赖于劳动力数量的多寡。在统治者看来,唯有控制更多的人口,才能壮大国家的经济、军事力量,抵抗外域入侵,确保国家的繁荣和昌盛。
户籍制度是随着国家和个体家庭的产生而产生的。历史学家的研究表明,中国最早的国家是因“治水有功”而“王天下”的夏朝。自夏朝开始,中国开始进入私有制社会,但此时处于从原始的部落社会向建立公共权力的过渡时期。这个阶段,各氏族部落的首领们不过是出于联合抵御自然灾害的需要和对夏禹平定水患的钦佩而推举夏禹为名义上的“天子”,其权威并未真正确立。实际上他并不能直接对国内臣民发号施令,向臣民派役纳税。其政权统治方式只是在于通过更大范围氏族的宗法血缘关系来治理。不是老百姓每家每户直接接受统治者的盘剥,进奉贡物,而是以氏族部落或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诸侯邦国为单位,间接地接受国家政治权力的统治。这个时期已经出现了一些管理各类人口的国家机构,人口的登记和统计等一些户籍制度必备的内容也在一定范围里出现了。但是,早期国家这种分封制的政治统治方式带有鲜明的氏族血缘色彩,不但妨碍了西周国家形态的完善,也阻碍了以家庭为编制单位、以地缘为标志、纯粹行政的户籍制度的形成。由于宗法血缘关系本身的脆弱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宗法血缘关系越来越远越来越淡漠,致使宗法礼仪的约束力逐渐消失,天子逐渐失去了对整个国家的控制能力,建立在血缘宗法治理基础上的政权岌岌可危。
至春秋战国时期,天下便进入了一个“君不君、臣不臣”的混乱时期。各诸侯国随着自身力量的不断壮大纷纷谋求独立,为确保国家的生存以及繁荣和昌盛,就必须尽可能多地实际控制更多地人口才能真正壮大自己国家的军事力量,抵抗外域入侵。所以,这一时期,各国在进行政治改革和国家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带有集中化性质的户籍制度开始形成。各国开始重视对户籍制度的调整,以齐国为代表,经过管仲实施的改革措施之后,确立了户口登记与征发赋税徭役相结合,编制基层社区的户籍组织与国家对基层社区的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了政治控制与经济剥削相结合的统治模式。战国时期,传统的社会秩序领主制的政治秩序全面瓦解,西周王室连名义上的共主地位也无法维持,夏商周早期国家所发明和使用的政治控制手段完全失去效用。总而言之,一切传统的政治控制手段,完全不再具有约束力,原有的宗法道德、王道礼仪和法律制度对社会的调节作用丧失殆尽。政治统治如何重新确立,呼唤新的手段和途径,如何使国家权力意志得到贯彻,客观上产生了新制度形式的需要。户籍制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逐渐成熟完备起来。秦国在秦孝公时,用商鞅实行变法,外修刑政,内务耕织,有效地推动了国家经济和武力的发展,秦国成为战国七雄最有实力的国家,最终统一了中国。秦朝统一之后进一步推广和完善了商鞅变法所制定的户籍制度,重新确立了古代国家对各个组成部分的绝对控制关系,所有的土地、人民不再是停留在礼仪上或法理意义上的归国家所有,而是借助于户籍制度实实在在地归属国家亦即统治者所有,国家的社会控制和统治功能大大加强。至此,户籍制度以其对古代国家统治下的人民及其财产(主要是土地)的统计作为手段,完成了古代国家对人民的人身控制与财产掌握,满足了国家对人民和领土的政治控制,是国家通过各级地方行政机构在其所统治的疆域上向人民充分伸展政治影响力的反映,正式确立并发展成为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成为完善国家形态、实施政治统治、强化对古代国家控制基层社会和人民的有效手段。
二、生产力水平是户籍制度产生的物质基础
户籍制度的产生是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农业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是单个家庭生产能够独立进行,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出现,为户籍制度的形成和实施提供了社会前提和基础。
“地球上任何一个地区的长久繁荣、文明的延续,基本上都要取决于农业生产能力的支持。”黄河流域是中华民族的发源地,这里的气候和地理条件非常适合农耕。我们的祖先很早就开始从事农耕生产,但农耕技术水平的提高却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在原始社会的末期以及奴隶社会初期,农耕工具使用比较普遍的还是石器、木器、蚌器和骨器,农业生产大多依靠人力,个体家庭没有能力独立地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土地所有制是建立在井田制基础上的领主制,农业生产基本上都是以公社集体生产的形式,家庭还不是生产和生活的基本单位,个体化的小农经济根本无法产生。西周时期,青铜工具虽然开始运用于农业,但是青铜器农具数量很少,农业生产方式依然是集体生产,所谓“十千维耦”、“千耦其耘”,就是对当时生产情景的具体描绘。这一时期,虽然中国社会已经开始从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迈进,但是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并未发生过飞跃性的发展,因而氏族公社的组织形式与所有制形式都基本上被保留下来。西周时期氏族公社的土地依然需要定期分配,《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云:“是故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分之,一夫一妇受田百亩……司空谨别田之高下、差恶,分为三品……故三年一换主(土)易居,财均力平。”这种情形与恩格斯所说的马尔克制度最初一年,而后三年、六年、九年乃至十二年重新分配土地的情况基本吻合。这也说明了在夏商周时代,“氏族制还能以改变的、地区的形式,即以马尔克制度的形式,继续存在几个世纪”。由于户籍制度对户口的登记和统计是以“户”作为基本单位进行的,因而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小农阶层的形成也是户籍制度形成的必要条件。在这种生产资料所有制条件下,早期国家的统治者也只能以公社为单位进行赏赐和剥削的并不以个体公社农民为对象,因而也就没有了解公社内部户口和土地数字的必要。大范围的人口流动没有可能出现,统治者也没有必要控制生产者的流动。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快速提高,农耕的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铁的农业器具和牛耕的广泛应用,大大地提高了农耕的效率和质量,再加上水利设施的建设,以及翻土施肥、精耕细作等农耕技术的改进和普及,农民独立生产的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集体生产的形式被逐渐打破,土地所有制也开始向私有化的方向发展。同时,铁制的农业手工业器具也得到了广泛应用,农村家庭手工业也随着农业生产的进步迅速发展起来,农业生产能力的提高与家庭手工业的发展相结合,催生了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生产技术的进步不仅推动了农业和手工业生产的发展,随着独立的手工业作坊大量涌现,商业活动日趋繁荣,社会经济也随之发展起来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得大量人口繁育,大量荒地得以开垦,土地私有化进程加快,一家一户自耕农阶层广泛出现,土地公有制氏族公社的结构和集体生产的形式逐步瓦解。同时,无地或少地的“隐民”、“私属徒”大量出现,社会流动在更大范围内发生,诱发了封建制地主经济关系的产生,大量的公田被荒置,对领主制经济产生了强烈的冲击,以井田制为基础、以集体生产为主要生产形式的领主制经济濒于崩溃。这些都为户籍制度的形成提供了现实基础。为了应付土地由过去的公社所有制向土地私有制转变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秩序的混乱,齐国实行了“正户籍”的政策,此后,春秋其他诸侯国也先后进行了户口的统计和户籍的管理。由于这个时期诸国建立户籍制度的目的在于恢复旧的统治秩序,所以,户籍制度并没有能够获得全面地发展。不过,经过春秋时期近三百年的发展,城市平民与乡村平民在身份上趋于齐等,城市的平民阶层与已经出现的自耕农阶层一起构成了一个崭新的“编户齐民”阶层,为户籍制度的全面形成创造了必要条件。直至战国时期,传统的领主制的统治秩序全面瓦解,封建制地主经济关系进一步巩固,在秦消灭六国一统天下的过程中,户籍制度逐渐发展完备。
三、重礼思想是户籍制度产生的政治理念
国家政权统治得以确立,需要广泛的思想观念和理论论证提供支持。人们之所以接受权力的统治,完全在于他们关于权力的认识和观念。这种认识和观念是政权统治最根本的合法性所在,也是户籍制度设计实施的指导性思想和理论基础。
农业社会在血缘关系的基础上,集家而成族,聚族而成国。在家国同构的社会秩序和政治现实中,家族生活扩展为国家政治生活,使得家族的伦理与政治的伦理也合而为一,血缘一宗法关系即是维系家国一体的稳固基础。“凡国家皆起源于氏族,此在各国皆然。而我国古代,于氏族方面之组织尤极完密,且能活用其精神,故家与国之联络关系甚圆滑,形成一种伦理的政治。”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伦理关系是通过“礼”与“法”的控制形式得以强化和维护的。最初的礼起源于氏族社会,主要是习俗之礼。从词源学考察,礼的起源和核心则是尊敬和祭祀祖先。随着氏族社会演进到宗法社会,礼就逐渐具有了权力象征的意义。礼的意图在于“分”,即分贵贱、明等级。礼的核心是维护贵贱上下、尊卑长幼、男女有别的等级秩序。这一重要内涵符合统治者的意识形态方面的内在需要。周朝统治者以“天”为精神信仰,以“德”为价值基础,将祭神(祖先)为核心的原始礼仪,加以改造制作,予以系统化、扩展化,制定出一系列礼乐典章制度作为社会的行动准则。《周礼》中所载小司徒“登民数”,“生齿皆登”,以及“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以及“国”“野”两类户口分治等,都反映出了其所宣扬的政治伦理和理念,即尊重权威,保持等级有序。以家编户,以祖定籍,当人们被赋予某种“籍”之后,其意义不仅在于人们需要接受其在社会现实中的地位或位置,需要接受地方权威或家长权威,更重要的在于统治者借此实现其统治所需要的一种社会秩序观。但是,这一时期的政治格局却与天道秩序的理想相去甚远,争战与混乱打破了既有的制度规则。
春秋时期的社会深刻变革对古礼体系产生了巨大冲击,有所谓“礼崩乐坏,学绝道丧”之说。于是,思想家们纷纷开始反思,先秦诸子都有志于谋求整合政治社会秩序,而各家有各家的主张,于是有了不同的重振政治社会秩序的方略。但先秦诸子在一点上是相同的,即在谋求社会秩序整合时,绝大多数都视礼为一基本方略。春秋末年,孔子以仁释礼,摒除单纯的仪式形式,把“仪制”中的血缘关系和历史传统提取出来,冠之以人道性、人格化内容,将其转化为意识形态上的自觉主张,对超出生物种属性质、起着社会结构作用的血缘亲属关系和等级制度做出明朗的政治学解释,表达了“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的政治道德主张,使“礼”具有了普遍和长久的社会性含义和作用。在儒家那里,把天道与人伦统一起来,由此也为等级秩序求得了合乎天道的验证。儒家思想把天道更多地理解为一种由中心与边缘构成的、井然有序的级差格局,它应当体现在仪式所规定的现时的秩序中。儒家思想把‘人’当做‘天’的产物,再从‘人’的角度为秩序寻找依据,因此无论是人的性善还是性恶,维持亲疏远近上下贵贱的秩序都应当是一种自觉的积极的‘天道’。强调“立于礼”,“礼者为异”,异即等级。实行礼的目的在于通过划分等级固定每个人的社会地位,并使其能安于天生的血统给自己带来的或贵或贱的命运,以使“民不迁,农不移,工贾不变”,达到天下的安定。存在于社会上的贵贱上下等级与存在于家庭中的尊卑长幼等级都被儒家看成是维护社会秩序所不可缺乏的条件。社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循礼制标准,做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如果说等级秩序是君主政治得以生存的制度保障,那么等级原则的提出则从认识上提高了统治者维护和巩固等级秩序的自觉性。等级原则成为巩固君权的基本手段。”在重礼思想的指导下,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包括秦国在变法过程中,户籍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即是加强社会控制,依据伦理规定,围绕巩固权力统治,定期进行户口登记,进行职业体系的分类,重新确定社会身份地位,严禁迁徙,用制度把农民及不同身份的人约束在相对固定的领域或范围里,强调社会角色和地位的先赋性,以便于对他们灌输有利于政权统治的价值观念,施行礼教和道德教化。所以说,户籍制度是对“礼”内涵的外在制度化,是礼制观念的体现,同时,对于推行礼教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社会结构是户籍制度实施的现实条件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是社会经济结构和社会组织结构的细胞,包含着社会结构的某些基本特性,是理解社会结构的重要分析单位。中国古代社会家庭,是在私有制产生的基础上伴随着氏族社会的衰微和没落而产生的,远非近代以来核心家庭的概念。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每日都在重新生产自己生命的人们开始生产另外一些人,即增殖。这就是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家庭。”
中图分类号:R1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15-0234-01
一社区概念的界定
目前国内学者大多从社会学角度对社区概念进行界定,多强调地域性的概念,通过与社会、国家、城市、社会群体等不同概念的对比中得出社区的含义,“更多的社会学家是从一定地域社会关系结构的角度,或者从社区的功能与地域空间相结合的角度社区下定义”。
一种观点从社区与社会对比的角度诠释社区概念,“在方法论上,社会是一个一般的概念,它的性质是无法使用实证资料来论证的”,“研究者只能做出范围较小的、具有典型意义的研究――社区研究,从社区研究中取得实证资料来论证社区的性质并进而推出社会的性质”。这种定义方法将社区作为社会的特例,是从哲学角度对社区进行的界定。它比较重视社区、社会的对比,并对这两种经常被人们搞混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区分,基本厘清了社区、社会的含义;不足之处在于它只是用对比的方式告诉了人们社区不同于社会,而缺乏从自身出发的论证,没有明确指出社区应该包含的基本要素,因而无从说明社区的本质。
另一种观点是从社区与国家、城市及社会共同体的对比关系中对社区加以解释。该观点认为国家“始终是和不可侵犯的要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社区是“早在私有制产生之前人类就有了自己的共同体方式”,社区要表达的是“居住在同一社群、同一地方居民之间的人际关系和交往模式”,因而从本质上或者是产生历史上,社区和国家都是截然不同的。当论述社区和城市的关系时,“城市是人类劳动分工尤其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产物”,而社区“既可坐落于农村又可坐落于城市,二者具有一定的交叉性”。与社会群体的对比关系中,作该观点认为社会群体是“由一定社会交往关系联结起来的人类集体生活共同体”,血缘、地缘、业缘起纽带作用,而社区则是“地域特色鲜明的社会共同体”,其中加入了地域性的要素。
二社区管理体制
首先是社区管理主体。在定位社区管理主体方面,国内外学者的基本观点一致,大家普遍认为社区管理涉及多个主体,“社区建设离不开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努力”。但对于如何确定不同管理主体尤其是政府作用时,学者们产生了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政府在只是在建立社区服务体系的初始阶段发挥重要作用,承担培育非政府组织、提供资金政策支持的责任,并利用自身的权威性和号召力发挥主导性作用。这种观点主要是基于当前我国社区治理的现状而提出来的,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并未对各治理主体之间关系明确定位,只是着眼于当前状况而未有长远目光。另一种观点认为,社区服务组织者是基层社区组织,是社区服务中主要的依托力量。因为这些基层组织“直接面对社区,最贴近社区人民群众,最了解社区的基本状况,最了解社区居民及其他成员的需求”。这种观点实际上充分肯定了社区基层组织在社区服务体系中的作用,从社区治理角度指出了基层组织在提供服务方面的优越性,并认为政府只是起到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的作用,是“小政府、大社会”理念的体现。
三社区文化建设
(一)社区文化概念
由于理论界对社区文化研究角度不同,对社区文化内涵的界定也不相同。有人认为“社区文化,是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人们所创造、孕育、形成的人文环境、行为模式和生活方式的总和”;有人认为“社区文化是指在特定的社会区域当中,人们各方面的行为所构成的文化生态系统。它既包括这一区域内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也包括该区域内社会成员的理想追求、价值观念、道德情操、生活习俗、审美方式、娱乐时尚等。”
(二)社区文化的作用
在对于社区文化作用的探讨上,学术界的观点基本一致。有人认为社区文化有益于营造“社区精神”,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增强社区成员的认同感并满足居民的精神需求;有人从更大的层面提出了社区文化建设有益于“完善城市功能,树立城市品牌,打造城市特色”;有人认为社区文化建设可以促进社区自治的发展,通过社区文化活动培养居民的自治意识,增强居民的团体意识;也有人认为培养社区文化可以提升社区的凝聚力,形成良好的社区风尚,也有益于社会环境的安定。总体来说,社区文化建设的意义首先在于社区自身的稳定、团结、和谐,还可以扩展到更大的范围,从整个城市乃至社会层面上都有良好的影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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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农村出现了村民自治,此后,它越来越引起研究者广泛关注。村民自治研究不仅成为我国农村问题研究的一个热点,而且在当代中国的政治研究领域也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无意对所有村民自治研究作出概述,而只是试图分析其中关系到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内容,并试图通过对村民自治这一“标本”的解剖,提炼出某种理论资源;通过对当前村民自治研究的“政治民主”和“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两大视野进行区分,对当前村民自治研究的新发展、新趋势进行探讨和展望。
一、村民自治研究的“政治民主”视野
村民自治研究的“政治民主”视野,指研究主要集中于村民自治制度本身运行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内容和形式,并以此为出发点,讨论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持这种视野的研究又因其对“民主”理解的不同侧重,大致分为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偏重村民自治中的民主实质内容对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作用,即认为村民自治的民主是对村庄场域内的公共资源的一种支配方式,而国家政治民主是对国家场域内的政治资源的一种支配方式,两者是同质的;认为村民自治是中国建设民主的试验点和突破口,把建设民主的试验点和突破口放在农村,可以大大降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成本和风险,既可以推动民主进程,又可以保持全国的政治稳定。他们以深圳市龙岗区大鹏镇“两票制”选举试点工作的成功为例,认为这“标志着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已经开始由村民自治向更高层次的民主建设——基层政权建设迈进”。
后一种观点认为,村民自治的民主对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示范意义主要是形式上的,村民自治产生的原因是农村的承包制突破体制的国家外壳时,国家急于以一种替代性组织填补国家治理真空;村民自治自身在发展过程中形成民主价值,作为“草根民主”的村民自治的民主价值是有限度的“,村民自治的形式示范效应远远大于其实质性”;“村民自治最重要的价值就是在民主进程中,建立起一系列民主规则和程序,并通过形式化民主训练民众,使民众得以运用民主方式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不断赋予民主以真实内容”;“对于中国的民主化进程来说,一方面必须重视为民主创造外部条件,另一方面更不可忽视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民主形式实践,通过在民主形式实践中建立民主规则和程序,训练民众,为民主创造内在的条件,逐步实现由形式化民主到实体性民主的转换。这便是村民自治给我们的启示。”这可以看作是对村民自治的“民主”价值的一个总结。
上述两类观点,前者认为村民自治对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有实质性价值,将社会民主(自治)和政治民主相等同,把作为“市民社会内部的民主发展”与作为主要政治体制的政治民主相等同,研究视野从村庄所代表的社会范畴不自觉地转到了某种意义上与之相平行的国家这一政治范畴;后者则始终将视野限定于村民自治的社会范畴,只是在必要的时候揭示其对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形式上的示范意义。当然,前者的认识也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从法律条文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三个“自我”、四个“民主”基本上可以看作是正式法律文本对村民自治的性质概括和定位。
有些研究者没有区分这四个“民主”的程序和形式上的意义,以及三个“自我”所代表的村民自治的实质上的内涵,从而把社会民主和政治民主混为一谈。从实际执行情况看,村民自治机构既是群众自治的组织,又充当着国家在农村的“人”的角色,这使村民自治的社会独立空间和政治体制内的民主的末梢不能从实际上分别开来,容易使人只看到两者形式上的共同点而没有看到其实质上的区别。罗伯特·达尔给政治民主的定位是:“在最低水平上,民主理论关心的是普通公民借以对领导行使相对强的控制的过程”④,而“独立的社会组织在一个民主制中是非常值得需要的东西,至少在大型民主制中是如此”⑤。达尔这里前半句说的是政治民主,后半句说的是独立社会组织对政治民主的作用,但独立社会组织内部也可以有民主形式,社会空间内的民主形式使社会组织的运作更公平有效,也就是说,社会民主对政治民主的影响和推进只是形式的或外部的,而不是实质的与内部的。
持“政治民主”视野的研究者一般都认为村民自治制度具有“国家主导型制度变迁”的性质,认为虽然村民自治起源于群众的自发行为,具有“诱致型制度变迁”的初始特点,但是大多数村民自治的相关制度都是由国家各级政府部门通过行政网络推广到全国各地的,而且在推广这些制度的过程中对原生的制度作了选择和改造。研究者从中国的民主政治(包括社会民主和政治民主)的现实情况出发,认为在中国民主政治制度变迁过程中,国家处于主动的地位,中国的民主政治有必要“自下而上”提供政治的社会基础,但是国家的权力体制与村民自治的原则存在着结构性矛盾,不从制度结构上解决现代化进程中国家权力不断向乡村渗透和国家与乡村的权力边界问题,村民自治的发展限度是可想而知的。到此为止,村民自治“政治民主”研究视角的困难已经显现出来了。正如这些研究者所说:“虽然更高一级的基层民主制度知识是一种可以交流和学习的知识,但是从制度供给的角度出发,中国村民自治制度向更高一级民主制度演进面临无法回避的困难。”虽然村民自治对我国民主政治的建设从形式上有示范意义,但是如果没有实质性的支撑,农村社会范围内的民主形式又有多大示范意义?更何况村民自治本身的民主形式也并不规范,所以村民自治的社会民主没有上升到政治民主的逻辑必然性。部分学者认为:“在国家民主和基层民主缺乏连接时,想不通过改革国家民主制度而享用基层民主的成果几乎是不可能的。”我们似乎可以进一步认为,试图找出村民自治内的社会民主对政治民主的直接而实际的作用是不现实的。
二、“国家与社会”视野下的村民自治
运用“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于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始于邓正来和景跃进在《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2年11月创刊号上发表的《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一文。该文引发了一系列以“市民社会”为话语的研究。持“国家与社会”视野的研究者把国家与社会视为某种意义上的两个平行体。正如邓正来所说,这些研究者是想寻找一个与国家的体制外对话的模式。
科勒尔(Kelliher)发现,在非组织的、个体分散的中国农村,国家能够影响社会的原因,在于两者结构上的同一性而非社会独立的组织化③。持“政治民主”视野的研究者基本上认同这种观点。在从“政治民主”的视角观察和分析村民自治出现困惑时,有研究者渐渐转换了视野,从寻找村民自治与国家政治民主体制的“同”,转而强调国家与社会的“异”,试图找出促进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另一途径。他们除了承认国家对村民自治的介入和巨大影响外,还看到了村庄作为一支独立的力量,与国家进行着一种独立的对话和博弈。“农村的经济改革不仅突破了这一结构性外壳,而且使亿万农民成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国家的体制性权力上收至乡镇,在乡镇一下便产生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空间。这个社会空间是由一个个独立的利益主体组成的,同时也有公共事务、公共权力、群己的界限,有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博弈,也就有了民主的原始动机”④。这里说的“民主”是社会民主而不是政治民主。当然,“政治民主”视野和“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视野有内在的联系,因为民主可以看作是人民群众对国家政治的参与方式,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个方面。
1998年“国家与社会关系”课题组“中国乡村制度:历史与现实”学术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对“国家与社会”视野形成共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试行十周年之际,《中国书评》5月号刊发了该次会议综述和对徐勇教授专著《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主题书评。张小劲在《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再思考》一文中指出:“研究村民自治有两个视角是应当给予特别重视的,其中之一是所谓国家与社会之关系的研究视角,其二是社区内部权力结构与权力关系的视角”。景跃进说:“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是消除‘乡政村治’内在紧张的根本出路”,村民自治研究“忽视了一个基本的问题:政府行政管理的合理/合法性(抽象到理论高度,也就是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②。其实,早在1997年王旭就指出:村民自治制度实现了“国家与农民权力相互增强的绩效”“,从长远来看,一种相对和平而有序的民主化转型过程是可能的,而国家的专制性权力在这过程中最终将被消解,其基础结构性权力则得以保持甚至加强!”
持“国家与社会”视野的研究者认为,解体以后,“国家仍试图改造农民传统的生活理念却无力安排村民的一切政治经济生活”,国家介入基层社会的成本过大,没有必要。
而另一方面村庄借国家的力量合法地扩大自己的利益空间和与国家对话的实力:“村庄正在利用非均质的国家来塑造村庄的边界与整合村庄的利益。国家进退与村庄建构是同步的,村庄最终是与非均质国家一起完成自我定位和自我构造”。
那么,我国农村形成的独立的社会空间有多大?我国村庄的自治程度又如何?对此,郑法援引达尔的话说:“如果一个组织从事的活动被另一个组织认为是不当的,但任何其他组织——包括国家的政府———都不能阻止,也不能通过提高其行动的成本来阻止它这样做,符合这两个条件的组织才是相对自治的”,并提出了衡量村民自治制度中的社会活动空间的尺度:“农民组织首先必须在组织上独立:能够以一个独立组织的主体资格参与社会生活,自主处理有关事务”,而我国村民自治的许多相关制度和职能设置都是由政府代为设计和规定的,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往往同时扮演村民的自治机构和国家“人”的双重角色,国家可以按自己的利益和意愿比较容易地调整农村社会的权力和活动空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的村庄社会的自治程度还是十分有限的。
由于“国家与社会”的研究视野主要注重国家与社会间的利益权衡关系,而国家在“利益权衡中的绝对优势决定了‘国家’可以随时作出是否及多大程度上介入‘基层社会’的抉择,国家一贯的利益取向也决定了并不因为基层社会的自治空间的大小而改变‘国家’与‘基层社会’关系的性质”,这样“,国家与社会”的视野也就回到了前述“国家主导型制度变迁”的困境。
三、村民自治研究的新进展
以上我们区分了村民自治研究的两种视野。在大多数论者的研究中,这两种视野并不表现得泾渭分明,这与村民委员会往往同时扮演村民自治机构和国家“人”的双重角色的现状有关。两种研究视野最终都把关怀点落在我国的民主政治(社会民主和政治民主)体制的建设上。有论者说:“对于村民自治的政治价值和政治意义不宜过分强调,那样可能反会损伤村民自治的实效与进展”。也有论者说:“现在不是担心民主来得太慢而是担心民主来得太快,知识界不能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援和制度构造。”目前研究者基本上已取得的共识是,村民自治的实行是国家管理在某种意义上从社会的退出,同时村庄在村民自治中也为自身争取了一定的“社会空间”。当代西方市民社会理论大师泰勒说:“就最低限度的含义来说,只要存在不受制于国家权力支配的自由社团,市民社会便存在了”。换句话说,社会从国家那里争得一个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这本身就是一个进步。从现有的研究来看,虽然当前学术界对村民自治的关注大多超越了村民自治本身,但无论持“政治民主”视野还是持“国家与社会”视野的研究者都认为,当前制约村民自治的主要障碍因素之一是国家的制度供给不足,尤其是裁量手段缺乏,使得地方政府在具体制度实施中随意性过大,造成了村民自治发展的地区不平衡和形式化等问题。这些论者认为,当前国家颁布法律制度应强化制裁手段,对于违规行为尤其是政府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司法制裁,对于村民则应提供法律救济。对此贺雪峰评论说:“在当前的村民自治研究中,特别容易出现简单化和直观化的判断,不能科学分析表象背后的真实。更糟糕的是,在村民自治研究领域,有些学者并未真正理解问题的复杂性即匆匆提出成套对策,由此严重损害了村民自治研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对村民自治制度供给不足和裁量手段太少的判断,大致就属于这种情况。”
前面已经提到,市民社会理论把重点放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是想在国家体制外的社会领域用功,这在某种意义上是转移了研究的视线。当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因国家方面的动作迟延而影响互动效果甚至影响良性互动的可能性时,必须强调国家体制内的变革。这样说并不是要回到“民主先导论”的作法上,而是指为使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健康持续地进行,国家必须对社会作出某种程度的让步,使社会拥有更多的原生性资源。这一要求与“民主先导论”的不同之处是,它并不要求从结构上对现有政治体制作根本性的变革。这一要求在国家与农村社会的互动中表现为:给农民更多的经营自,给农民更完整的土地产权,使农村社会拥有更多的资源同时更少地受政治权力的直接干预,增强农村社会与国家对话的力量和主动性,这样就可以避免一味强调制度变迁的“国家主导型”的性质。如果每一个具体情况都要有政策法规来规制的话,恰恰为国家过多地干预社会提供了机会,因此我们认为应给社会更多的原生性资源以实现更多的社会空间和与国家互动中的主动性,同时规范国家对社会资源的汲取方式,减少国家与社会互动的随意性。当然,我们并不是说不需要国家对社会的行为进行规范,相反在社会获得更多的资源以后,更有必要加强和规范社会的自组织能力和方式;但这种规范社会的行为本身也需要规范,而不能成为行政干预的借口。这一点正是法治社会的精髓所在。在村民自治研究领域,对国家与社会互动的具体研究是很缺乏的。在这方面,吴重庆对孙村的研究是一个有益尝试。在《孙村的路:“国家—社会”关系格局中的民间权威》一文中,吴重庆通过对孙村的道路建设过程中展现的“权力的文化网络”进行考察,提出了“‘合算’的国家”这一概念,并对国家与基层社会间的利益权衡关系进行了个案说明,但他“把‘国家’与‘基层社会’间的关系视为利益权衡关系,目的在于说明利益权衡的动态性决定了‘国家’可以随时作出是否及多大程度介入‘基层社会’的抉择,而国家一贯的利益取向也决定了并不因为基层社会的自治空间的大小而改变‘国家’与‘基层社会’关系的性质”。这表明他仍然没有跳出“国家主导型制度变迁”定势的影响,所以还没有试图从扩大农村社会的自主性来解决村民自治发展的瓶颈问题。
萧楼、王小军认为,在国家与社会视野的研究中,“关键路径在以往的个案中总是未被深入探究”,因此提出了以“国家—社会”关系为视角,以权力问题为核心,以权力运行空间为背景,以正式或非正式政治组织为对象的村民自治研究框架,强调要着力从个案中考察村庄与国家的复杂的权力博弈:“国家在不断地塑造着村庄,一如村庄在不断地塑造着国家”;“国家独占意识形态上的正统性的局面已经打破,村庄最终与非均质国家一起完成自我定位和自我构造。”但是他们的研究也并没有突破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力量权衡的窠臼。
邓正来在对北京三个民营书店所作的案例分析中,对以前“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中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理论进行了修正和补充。他吸取并改造了哈耶克关于“秩序原理”的社会理论,对其关于国家与社会互动中的完全“理性”的过程和结果提出质疑,提出了国家与市民社会互动过程中及其结果的“未意图扩展”的概念,即“整个事态的发展过程及其结果是介入这一过程的各方抱持自己的意图参与这一过程,却在每一阶段上和最后得到了事先未曾预料和计划的结果”。他发现,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结果是“理性”行为和“未意图扩展”的共同结果,“简单地‘自上而下’强调国家政治经济力量对于社会转型的决定意义,或反过来,同样简单地‘自下而上’地看待社会转型的‘民间动态’,都无法完整地覆盖我们正在经历的力量变局。”邓正来这项研究成果的最大贡献在于突破了“国家主导论”,或者说突破了“国家力量在与社会力量的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总是处于主动或主导的状态”这样一种粗放的结论。如果说此前部分论者只是论证了国家退出某些社会空间、社会在某些领域内保持独立的可能性的话,邓正来则论证了出现这种现象的必然性,因为国家并不能完全控制它与社会互动行为产生的结果。他的研究试图告诉我们,政治制度发展的真正动力是在政治之外,因而“国家主导型制度变迁”理论并不是铁板一块。这种探索为我们重新分析村民自治、为我国民主制度的建设提供了新的理论支援。
那么,“未意图扩展”在“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中是否具有普适性?或者换一句话说,村庄的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博弈过程中是否也有邓正来所说的“未意图扩展”的结果、而不是国家和社会的完全理性的设计和行动的结果?村民自治研究如何摆脱“国家主导型制度变迁”的窠臼?一些研究者不管是否明确认识到,实际上已经在试图解答这个问题。具体来说,一些论者的研究兴趣已逐渐从与村民自治相关的政治制度转向以下其他相关制度,以此试图在政治领域以外寻找政治发展的推动力:其一,农村土地制度。有论者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农村制度的可行选择”,因为“土地股份合作制既符合国家关于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基本政策,又确保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有利于土地的规模经营和提高土地的生产效率”,但是这种制度创新给农村问题的解决带来的效果是有限的;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性严重不足,由此产生了权利主体缺位、产权边际模糊、物权债权化等问题,“村集体土地虽然法定由作为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经营管理,但是村委会实际上是以政府人形象作为政权末梢而存在的,因而村有土地事实管理者同样也是政府”;又有论者指出,我国土地产权“正是由于没有上升为物权,土地承包权的内容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农户对抗他人的侵权行为尤其是乡村集体干部随意调整、处置土地、更改土地合同行为的权利效力随之降低”,农村土地所有制从多个层面影响了村民自治的绩效。其二,农村税收制度。有学者认为,农村、农民的一些权利保障可以通过建立合理的现代税收制度确立起来,从而为村民自治争取一个比较稳定的、外在于村民自治制度本身的政治资源和活动空间③;又有论者指出,要对农村税费制度进行深入改革,要彻底改革现行农业税制,实行与城市相配套的现代税收制度,废除农业税、屠宰税、三提五统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各种农业税费④,从而给农民更多的能与国家对话的稳定的社会资源,进而增大农村在自身发展问题上“自下而上”的体制创新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