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1 16:35:37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对金融监管工作的认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1.监管目标模糊。对县级人民银行的监管目标问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有的把货币政策目标等同于金融监管目标,有的把监管目标局限于保护存款人利益,有的则超前地把转轨时期的监管目标等同于市场时期的监管目标。由于认识上的模糊,没有把转轨时期县级人民银行的监管目标界定在维护金融业的安全稳健、防止金融风险这一核心上来,导致县支行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左右为难。
2.现行金融监管体系中监管职能分散、力量分散的缺陷,导致监管合力难以形成。县级人民银行内部监管部门按上级的要求必须对口设置后,由于县级支行人员编制有限,在保证基础业务科室基本规章制度执行的前提下,监管部门的一个科室只有1至2个工作人员,导致监管力量分散,职责分散,多头监管,各监管部门工作不协调,不能形成监管合力,无法全面解决问题,严重影响到县级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效率和监管质量。如金融管理科作为对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的主要监督管理部门,合作金融管理科作为对农村信用社的主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分管金融的市场准人和退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离任审核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管。但计划、、国库等部门作为现金、利率、开户结算、国库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货币金银科作为金融市场的监管部门,与机构监管部门在职责分工上形成交叉重复。这样,既导致了人民银行监管力量分散、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又造成重复检查而加大了被监管对象的接待负担,极不利于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这还与上级行在监管任务的安排上,缺乏统筹协调有关。
3.监管手段落后。监管上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缺乏必要的设备和程序,监管检查以手工为主,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信息核实效率低。金融监管中的技术手段落后,已不适应有效监管的需要,制约着监管效率和质量的提高。
4.监管人员素质低。监管效率的高低直接取决于监管人员的素质。由于中央银行本身不经营商业性金融业务,不少监管人员缺乏实际金融业务经验,部分监管人员素质偏低,有相当一部分监管工作人员不具备监管工作的资格和能力,这样不仅很难做到及时发现金融机构存在的高风险和违规操作,而且在金融机构面前也难以树立中央银行的监管威信。
二、提高县级人民银行监管效率的对策措施
1.明晰监管目标。要提高监管效率,关键是树立全新的监管理念,把“维护金融业的稳健、防止金融风险’作为当前转轨时期的监管目标,避免监管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一方面,要采取断然措施妥善化解已经出现的风险和处理已面临支付困难的金融机构,最大限度减少震荡,维护金融业整体安全与稳定;另一方面,必须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充分的信息披露,正确和判断金融创新趋势及其风险领域,建立起风险的早期识别和预警系统,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措施,防止风险的积累、扩大和突然爆发。
在监管的和上也要进一步更新观念,鼓励金融创新,提高金融监管效力。我们的金融监管要逐步向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向,当前在金融监管中要逐步实现四个转变:一是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二是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的方向发展;三是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传统的手工检查和的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为主的方向发展;四是由对金融违法“创新”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地结合起来的方向发展。
选准金融监管的着力点。根据不同时期监管政策的要求和金融企业的自身特点,努力寻找金融监管与金融机构内控的最佳结合点和结合方式,切实将金融监管政策融入金融企业完善内控、加强管理的工作之中,以此寻求金融监管与金融企业内控的最大合力,避免监管的无效劳动,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2.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县级支行的科室设置,完善央行监管前沿阵地——县级人民银行的监管体系。要克服治标不治本的短期监管行为,建立以稳健运行、金融整体有效性和金融中长期风险预测为主要的金融监管体系。一是合并县支行的所有监管科室,集中力量、集中职责。对县级支行的现有机构进行改革,按“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现有的科室进行撤并,由现在的6-8个科室撤并为两部一室,即:撤销金管科、计划科、合作金融监管科成立金融监管部;撤销科、国库科、货币金银科成立营业部;撤销人秘科、保卫科成立办公室。二是将原会计、国库、货币发行等部门的监管职能全部移交金融监管部,一个窗口对外实施金融监管。这样改革后有三大优越性:其一,可以解决县级人民银行监管职能和监管力量过度分散的。将原来各监管科室的力量进行了集中,有利于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和指挥,如利率、结算、现金等季度性检查就无需对同一家机构分别组织三次甚至若干次的检查,只需一次性检查即可完成,能有效地避免重复检查和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可大大减轻被监管机构的接待负担。其二,有利于基础业务科室集中精力搞好业务核算,提高基础工作质量,严格执行基本规章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其三,可以实现“两个结合”:一是实现监管与调研的有机结合。由于将计划统计、非现场监管、调查等职能全部交由监管部负责,在工作安排上就可解决“单打一”问题,在对金融机构进行某项检查时,就可同时对其它情况和问题进行调查和检查,工作人员回行后再按工作分工进行分类汇总处理,分别上报。这种办法能有效地解决县级支行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在组织专项调查时发现可能出现的风险性、苗头性问题,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监管措施,有利风险的及时化解。二是实现服务与监督的有机结合。既可提供全方位的政策咨询服务,又可在服务中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为更好地搞好金融监管奠定基础。
3.落实监管责任,改进监管手段。
(1)依据监管职责,建立监管目标责任制和监管内控制度。要保证监管目标的实现,提高监管效率,必须建立监管目标责任制和内控制度,对监管部门及人员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和目标作出明确规定。为保证监管工作的协调配合,建立责任制时,可实行监管职责AB制,即每个监管人员既承担一部分主要监管职责,还要承担一部分协助监管职责,避免出现监管工作空档等问题的发生。同时,对于涉及区域金融秩序和金融风险等重大工作,实行统一制定方案、统一调配力量、统一组织实施等做法,有效地发挥监管部门的整体功能。
(2)强化督促落实,严格监管约束。制定实施工作考评制度、工作情况汇报制度,监管人员要根据本岗位工作要求,主动制定计划,落实任务,汇报工作。同时,规定工作纪律,要求监管人员不以管谋私。对监管人员中出现的监管责任事故和发生的违反工作制度、工作纪律的问题进行记载,并根据所犯错误的程度和工作责任的大小,给予必要的处分,以进一步树立人民银行的良好形象。
(3)改善监管手段。一是要加快化建设步伐,尽快改变人民银行主要依靠手工作业进行监管的现状,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加大机在金融监管工作中的作用,全面推行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电脑化管理,实现金融监管指标电算化,把监管人员从复杂琐碎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力量,做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调查和处置金融服务中出现的新问题、难问题。二是要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已有资源信息。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金融监管档案信息系统,是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环节。金融监管信息系统要全面记录辖内每个金融机构业务、高级管理人员、金融风险、违规经营等情况,做到金融监管有效资源丰富,记录全面、真实、准确,并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建立金融政策法规档案,通过掌握金融政策法规的沿革,理清监管思路,杜绝金融执法中的误解和偏差。要对金融机构档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档案、非现场监管档案进行整理、规范和完善。机构档案要分系统按行别建立,档案内容分机构设立、业务范围、业务变更、违规查处、机构年检、市场退出等六大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监管档案分系统按人员建立,档案内容包括任职审查、任职考核、离任稽核、任职资格取消等四大项;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档案按行别收集,包括各机构报表资料、自查报告、非现场监管报告和报表等内容。
4.完善监管工作规程,提高监管效率。推行程序管理,实现监管工作的规范操作。为适应新形势下监管工作的需要,必须实行程序化管理,即对的监管任务,依据操作的先后步骤,进行设计,优化筛取,组合出最优工作程序,并用以操作的一种管理方式。要涵盖监管的全部,使各项监管工作都做到有章可循,易于操作,统一规范,运作有序。程序化管理的实施,不仅可以规范监管工作的实际操作,而且可促使监管职责AB制落到实处。
5.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金融改革的日益深化,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金融创新的空前活跃以及电脑在金融领域的广泛运用,对县级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金融监管队伍面对层出不穷的金融新业务和金融创新显得严重滞后。金融监管人员监管能力的增强和水平的提高与金融机构业务步伐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必须加大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尽快提高监管队伍素质。
一、目前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目标多重性。在实际工作中,对金融监管目标存在多种认识:一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辖内金融秩序稳定,这无疑是正确的;二是通过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查处金融机构违规经营行为,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三是贯彻有关金融法规,监督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保障金融业健康运行;四是依据当期国家货币政策及有关政策,对金融机构进行适时适度监督管理,以适应经济的需要。以上认识都有一定道理,但是决定金融监管目标的依据是人民银行的职责而不是监管过程和手段,而且应一致起来,否则将导致目标不明,事倍功半。
(二)操作无序性。人民银行自单独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来,出台了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这为规范金融监管行为打下了基础。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更重要的是符合实际和具体细致的操作规范,如工作程序规范、档案管理规范等等,这些规范性的操作管理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或不完善,或不细致,或不具操作性,或没有认真落实,造成金融监管工作盲目无序,整体质量不高。
(三)偏狭性。按照金融监管责任制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内容是宽泛的。但是,在具体工作中,由于人员少,头绪多,任务重,往往顾此失彼,而且一些工作或流于形式,或搁置不管,或无暇顾及,导致监管范围缩小。比如,在目前潜在风险突出情况下,集中大量时间、人力物力,对信贷资产质量和盈亏情况进行真实性检查,而对机构设置合规性及其退出、高级管理人员人品及其经营品业绩、政策性业务等缺乏有效的监管。凡此种种,使金融监管内容偏废狭隘,弱化了监管整体效果。
(四)再监督滞后性。再监督是落实金融监管责任制、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监察与内审肩负着这一重任,而目前这一点金融监管工作存在着明显的不足。监察部门偏重于对行政违规行为查处,内审部门侧重于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金融监管过程、执法尺度、效果及监管人员执行纪律等情况却监督甚少,或者根本没有履行其再监督职能。这种再监督滞后的状况不利于提高监管效能,必须认真并加以解决。
(五)行为随意性。在当前,金融监管工作最突出的问题是缺乏计划性,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金融
“消防”特征十分明显。究其原因,一是基层人民银行人员紧张,无法有计划地实施监管工作,只能被动地搞突击应付;二是监管体系没有真正建立,科学地实施监管还缺乏条件,只得根据情况随时调整和确定监管行为;三是各种法规政策正在逐步出台和调整,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决定了监管行为的非计划性;四是金融机构违规经营行为无可循,金融风险变幻莫测,实现监管计划性实属困难。
(六)查处软弱性。依法监管,从严查处,是强化金融监管应遵循的原则。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受执法尺度、查处原则、关系、个人感情、行政干预等因素的,常常使监管查处不能从严执法,或避重就轻,或删减问题,或久拖不决,不了了之,此类现象十分普遍且极不正常,削弱了金融法规的严肃性和人民银行的监管效力。
(七)形式单调性。金融监管是一项枯燥而又艰苦的工作,法规制度条文的限制、纪律的约束、数字的核实、问题的查证以及撰写报告的格式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和时间要求,在目前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导致不仅监管范围收缩,而且监管形式单调,主要表现:一是应付突击性任务多,主动开展工作少;二是辖内本地检查多,异地交叉检查少;三是现场检查多,非现场监管作用发挥不充分;四是人民银行监管多,金融机构自律性监管少;五是一次性检查多,跟踪监测监管少。这种机械单调的监管方式极易形成范围收缩甚至出现监管真空,影响监管工作的整体质量提高。
(八)手段落后性。在飞速的今天,作为人民银行最重要的职能——监管——仍然处于低层次的半手工操作状态:报表数据非自动传输汇总而是人工录入,生成指标非微机处理而是手工,资料报送非传输而是信件邮寄,非现场监管预警预报非电子网络监控而是通过人工报表处置,档案资料管理非电子化而是文本式等等,这些显然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
(九)重点模糊性。一些基层行明显存在着或被动应付,疲于奔命,失去重点;或面对任务,茫然失措,找不到重点;或平均用力,讲究均衡,没有重点;或东一榔头西一斧子,不要重点等等,以至于重点模糊。究其原因主要是有的弄不清当时的形势和背景,有的找不准选择重点的依据,有的吃不透监管政策精神,有的分不开轻重缓急,这种现象严重了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和工作质量。
(十)绩效考核不确定性。运用合理的指标评价监管效果工作相当薄弱:一些行根本没有开展考核活动,仅仅满足于阶段性;有的听听汇报,下发个通报了事;有的甚至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或凭印象对监管工作进行评价;有的例行检查,听汇报,看资料,通过了解表面情况判断监管绩效。无论如何,目前的绩效考核都是局限于定性评价和对表面现象的判断,缺乏系统的、细致的、规范的、科学的、量化的监管考核指标体系,不仅影响考核效果,而且不利于调动监管积极性,也难以为监管决策提供准确依据。
二、金融监管标准化的设想
实现标准化管理是金融监管工作由粗放到规范、由低级到高级的必然趋势,也是基层人民银行切实行使央行职能必须解决的,而且要坚持前瞻性和现实性相结合、性和操作性相结合、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等原则,制定出科学的监管标准。
一是目标统一化。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目标由其地位和职能决定,根据《人民银行法》第十二、第三十条规定,考虑到基层的实际情况,监管目标应该是:依法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努力防范和化解各类金融风险,维护一方金融平安,为地方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一些过程和手段来支撑,但它们并不是目标,应严格区别开来,保证目标的统一化。
二是操作规范化。(1)操作程序化。按照金融监管操作规程和责任制实施细则,依据层次管理和岗位负责制,一方面实施梯级管理,分工负责,另一方面分清先后顺序,渐次推进,逐项落实。比如,日常工作由岗位人员负责具体落实,但重大事项必须报告主要领导,通过集体决定;又如,某项检查从立项、发出文本通知到落实处理结果、文件资料归档等,必须按程序办事。(2)管理制度化。认真执行金融监管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坚持把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每一次活动都纳入制度规范之内,从严管理。(3)组织条理化。即按照监管及对象,合理分工,区别类型,动态管理,预警预报,分类处置,做到日常工作有条有理,按部就班,处理突发性问题闻变不惊,处惊不乱,分析情况,调整力量,果断处置。(4)任务具体化。即对每一项监管工作合理布置,落实到位,尤其是对于重点任务在时间、人员、方案、措施及质量等方面细致安排,予以保证。
三是范围最大化。基层人民银行的监管内容很多,但是不能因此而顾此失彼,相反,要相互兼顾,合理布局,实施全方位监管。在确保完成重点任务的同时,对日常性工作妥善安排,抓住热点,突破难点,扫除空白点,不留真空。为此,应在不断提高队伍素质的基础上,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注重拓展监管范围,延伸监管触角,落实岗位责任。
四是形式多样化。要不断改进监管方式,提高工作质量。首先要在调查研究上下功夫,结合监管计划,深入金融机构网点和居民区,了解经营情况及对金融市场的反映。寻找实施监督的切入点,提高监管针对性;其次要加强分析预报监测工作,对平时收集的资料和数字信息认真分析,从中找出异常变化,及时会诊,快速反映,实施监督;再次要强化非现场监管,对重要指标定期测算分析,掌握动态,预警预报,妥善处置;同时要在以上基础上拟订方案,或有计划地进行全面检查,或有目的地进行重点抽查。上述诸法应相互配合,因时因地因情灵活使用,以实现监管形式多样化,有针对性地解决各类问题。
五是手段化。应建立监管系统,实现报表数据信息电算化和传输化,资料和指标监测、动态管理、文件处理电脑化,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预警预报系统,核查资料记录及分类整理应逐步脱离手工操作,档案资料应实现机管理和网络化。为此,基层人民银行要更新观念,舍得投入,并着力培养高素质的监管人才,全面提高监管水平。
六是计划化。(1)制定总体规划,即根据上级行监管工作指导思想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某一时期的监管总体思路、目标、步骤及措施;(2)制定年度计划,即按照总体规划和当期情况,确定本年度监管工作的项目表、时间安排、任务分解、目标责任及考核办法,逐项分步实施;(3)编排项目顺序,即依据年度计划,按轻重缓急对所有监管项目进行排序,按岗位责任和工作性质分工负责,落实任务;(4)确定项目方案,即对每一个项目特别是重点项目进行认真研究,确定目的、时间、人员、、可能遇到的与解决对策等,做到提前布置,科学安排;(5)突击临时任务,即当计划与变化发生冲突时,应在保证完成计划内工作的同时,集中力量突击临时任务,做到两不误,切忌顾此失彼。
七是重点突出化。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应重点解决四个方面的关键问题:首先是中小金融机构经营性风险监管,重点是防范和化解信用社支付性风险,立足“三农”,树立形象,扭转被动局面;其次是存款市场监管,依法从严查处非法金融活动和违规经营行为,净化存款市场,为金融机构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再次是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严把任职资格关,突出对遵章守纪、经营业绩及道德品质等进行严格审查管理;同时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与退出实施规范性管理,确保机构合法合规。
美国双重银行体系的特点在于银行可在州或联邦一级自由地申请注册、平行地接受监管,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金融监管当局独立地行使注册、管理和监督金融机构的职责。
美国的银行主要分为国民银行和州银行。国民银行是指在联邦一级注册的银行,由美国货币监理署审查合格后取得许可证。州银行是指在州一级注册的银行,由每个州的银行监管当局审查批准。国民银行注册之后自然成为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美国的中央银行)的成员行,州银行则可选择是否申请成为联邦储备体系的成员行。国民银行在开始营业前,必须获得联邦存款保险,州银行监管当局对州注册银行也有类似要求。
根据美国银行管理法规,银行注册管理当局有权对银行进行监管;联邦储备体系对其成员行也有同等的监管权力;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则对享受存款保险的银行有监督管理权。因此,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体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州银行监管当局等,形成多头监管的格局。
美中金融监管的特点比较
首先,监管工作的计划性、程序化和规范性。
美国的金融监管非常注重工作的计划性、程序化和规范性。监管当局每年制订出详细的工作计划,一切按程序行事。对金融监管的各领域都制订出细致的标准和操作规则,从而使各监管机构能够保持统一的监管思路、评价标准,以及一致的检查程序和操作技术。而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特别是现场检查工作尚未形成系统的检查标准和程序,现场检查方案的制订和检查前问卷的设计完全依赖于主查人的主观判断和经验,不利于检查工作的专业化。
其次,现场检查与内控评价的有机结合。
美国监管当局的现场检查实际上是对商业银行内控评价的具体操作过程。根据现场检查结果会对商业银行的内控管理进行正面评价,并提出相应的监管建议,促使商业银行全面提高内控管理水平。目前,我国的现场检查仅侧重于点的方面,即单个问题,但对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环节和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尚不能做出全面的评价。
第三,监管工作的连续性。
美国监管当局非常重视后续检查,把每次检查发现的需要银行修正的问题都列出详细的时间表,并采取严密的跟踪程序,记录每一个问题的最终结果。这样既保证了检查成果被充分利用,也保证了监管工作的连续性。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工作大多注重发现问题,而问题是否得到实质性解决,监管部门尚未采取有效手段予以监控。
第四,监管工作的沟通与交流。
一是监管当局之间的交流。美国各家监管机构之间为提高监管工作效率,避免重复性检查,往往达成监管协议,或分不同时间对同一家银行进行检查,或各方共同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为各方认可并实行信息共享。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工作实行由下至上的信息传递渠道,各地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分行的监管情况会上报银监会,但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总行的监管情况尚未形成内部充分披露的渠道。此外,银监会、人民银行与各级财税部门之间尚未形成信息共享机制,检查结果的沟通交流尚待加强。
二是监管当局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沟通。美国监管当局会就银行董事们日常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提供指南与建议,也会把一些好的管理方法或技术推荐给商业银行。通过沟通,可让被监管者充分理解监管者的思路和理念,增强风险意识,既能加强合作,提高监管的权威性,又能帮助商业银行建立健康的管理文化。目前我国监管当局也力求通过窗口指导等方式传达自己的监管理念,力求得到商业银行的理解与支持。
第五,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有效性。
美国监管当局通常不做审计人员所做的详细的财务检查工作,而是对银行业务发展中的风险性予以更多关注,有效发挥银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作用。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也逐渐由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监管转变,由事后监管向风险预警转变。由于我国部分商业银行分行内部稽核部门尚未实现由总行垂直管理,内部稽核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内部审计效果不显著。而外部审计只做一些常规性检查,与监管部门关注点有所不同。
第六,培训制度的完善性。
美国监管当局有系统、完善的检查官培训制度。培训内容涵盖银行监管各领域的政策、程序与方法。通过系统的培训制度,提高了检查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并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不断更新检查官的知识结构。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人员任务重,人手少,很难抽出时间进行后续培训。但从监管工作的长远发展考虑,人员的持续培训对提高监管工作质量是非常必要的。
相关建议
首先,监管当局应建立系统的监管工作程序。
一是尽快出台《商业银行现场检查手册》,按照内部控制的基本框架与内控环境、授信与贷款业务内部控制、会计业务内部控制、存款柜台业务内部控制、资金业务内部控制、中间业务内部控制、计算机业务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的监督与纠正等八个方面,制订详细的现场检查操作流程、检查原则、检点和方法,规范金融监管程序。
二是及时编撰并更新《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汇编》,并按照上述八个方面将法规分类汇总,使监管人员在工作中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其次,监管当局应注重对商业银行内控的全面评价。
监管当局应将现场检查与内控评价有机结合起来,从更高的层面帮助商业银行发现内控管理的薄弱环节,提高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加强商业银行内控管理水平。
第三,监管当局应加强监管工作的连续性。
监管当局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点应建立跟踪系统,可在《现场检查意见书》中要求商业银行针对每一个问题上报详细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间表,并落实整改责任人。商业银行整改报告上报后,监管当局应关注其整改措施的具体落实,必要时可安排专项后续检查,并在系统中记录每个问题的最终整改结果,切实提高监管工作成效和监管权威性。
第四,监管当局应加强监管工作的信息交流。
一是银监会与各地监管机构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其对商业银行总行的监管报告、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披露,使各地监管机构能够整体把握被监管银行的经营管理状况。此外,银监会、人民银行与各级财税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避免重复检查。二是监管当局应进一步加强监管理念的宣传力度,使商业银行对风险监管工作能有更充分的认识,促使其将被动接受监管转化为自觉、自律行为。
第五,监管当局应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作用。
一、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重要作用
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行为的监管行为,能够对那些不公平的金融行为进行很好的管理控制,进而为金融行业提供一个公平、健康的秩序,促进我国金融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而金融行业的发展变化与国家经济的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所以,换句话讲,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能够尽量避免国家经济发展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促进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从而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发展。总而言之,金融监管机构对于国家的发展进步有极大的积极作用。
二、金融监管机构目前存在的不足之处
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仍有很大的不足,阻碍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执行,下面简要分析了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中的几点不足之处。
2.1、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金融监管机构是对所有金融行为的监督管理,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内容并不是所有的金融行为。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一些金融行为没有明确的规范,甚至对于某些非常重要的金融行为,都没有很好的条文规定。例如,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公司退出市场行为的规范很不明确,致使金融监管机构操作起来存在很大的难度,导致金融市场出现了一些问题。另外,金融行业也是在不断发展的,但我国的法律规范却没能和金融发展很好的同步。现在,电子商业的发展非常迅速,在金融交易中的比例越来越重要,但法律法规还没有更好的完善对于这些新兴的金融行为的条文规定。
2.2、金融监管机构机制存在问题。由于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发展时间较短,所以,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体制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我国不同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沟通不够。各个机构的分工形式非常不错,机构间也有沟通会议,但是对于会议没有明确的规范,这样的沟通是不够的,阻碍了解我国金融行业的情况,不利于各个机构工作的良好开展。其次,金融监管机构理念仍然是传统理念,导致对于金融行为的监管力度不够。现在,金融行业发展迅速,监管机构面临的情况是瞬息万变。但由于监管理念的落后,导致了监管机构不能很好的发现金融行业内存在的风险或者潜在风险。可以说,这样的金融监管是不到位的。
2.3、金融监管机构的行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没有好的从业人员,再好的政策也不能被很好的实施。在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很多监管人员对于业务的熟练程度不够,整体的专业素质不高。目前,我国的监管人员的专业知识的储备量、金融风险的认识判断水平不能满足对于金融监管的要求。而且,很多监管人员从业时间不长,经验不足,这对于金融监管的影响同样不小。另外,随着金融行业的飞速发展,金融行业出现了很多新的情形。而我国很多的监管人员不能跟上金融行业的发展脚步,业务水平呈现出大幅度的落后。显然,监管人员的素质不高阻碍了金融监管的良好执行。
三、金融监管机构不足的调整策略
3.1、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条文。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必须得到完善,才能促进金融监管的执行。首先,对于一些没有法律规定的金融行为,或者随着时展而产生的新兴的金融行为,必须增加相应的法律条文规范。而对于一些有规范的金融行为,也应该随着金融行业发展,不断的去修改完善其中的法律条文细节,使规范更加细致准确。同时,对于那些市场影响巨大的金融行为,必须要不断的去加强其法律规范,务求考虑到这些金融行为的所有情况,从而保证金融不会出现大范围的波动,影响经济的发展。
3.2、完善金融监管机构的机制。首先,要加强不同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对此,国家可以制定相应的条文规范,规定在金融机构开展机构会议时,不同监管机构的职责是什么,规定它们应该分析报告金融行业的哪些方面,从而加强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全面沟通,实现不同金融监管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同时,还要改善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加大对于金融监管的力度。从而对发展迅速的金融行业进行及时的监督管理,尽可能的去避免金融风险的出现。另外,也要完善监管机构内部的部门构造,数据收集、数据分析、风险监管等各个部门分工要明确,职能要分配清楚,这样能够很大程度的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3.3、提高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监管人员素质的提高是刻不容缓的。首先,要改善监管人员对于金融监管的理念,让他们认识到金融监管的专业性和重要性,这样他们就会更有责任感的去工作。其次,要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使其对于金融风险的分析判断更加准确及时,从而提高其处理金融风险能力。也要促使其不断的更新金融监管知识,对于新的金融行为有很好的分析了解。另外,可以实行老人带新人的制度,在保证金融监管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提高新人的实践能力,保证高能力金融监管人员的连续性。当然了,应该鼓励监管人员自主学习,不断的充实自己,掌握更多的知识。例如,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我们的金融监管人员应该能够掌握新技术的应用方法,尽量做到对新科技的熟练应用。总而言之,我们应该尽可能的提高金融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
四、总结
国家要意识到金融监管机构对于国家发展的重要性,同时,也要看清楚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目前存在的问题,包括相应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机构机制问题和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等方面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应该制定相应的策略去解决问题,保证金融监管机构监管工作的正常执行,这样才能保证金融发展的健康稳定,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都能产生很积极的效应。最后,需要强调的一点是,金融监管工作不仅仅需要国家安全金融监管机构的正常工作,也需要多方面对于金融行业监督管理的配合,这样才能更好的发展我国金融行业。(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 王文亮.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监管法律问题[D].山西财经大学.2012.
[2] 周晔.我国政府在金融监管中面临的职能定位困境及其对策分析[D].湖南大学.2011.
我叫,现年31岁,年7月毕业于省财政学院,同年分配到,从事会计工作。年8月调入,年机构改革,先后从事稽核、金融监管工作,年被市行指定为监管组成员。年被聘为助理会计师,年考取了全国会计师任职资格。现在金融管理科工作。
下面我将任助理会计师以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知识全面。
讲学习、讲政治是我始终不渝的追求和信念,是我提高思想认识和业务素质,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在任助师六年期间,本人尤其重视对金融、会计和经济理论知识的学习。年顺利通过了全国统一的会计师资格的考试。任职以来的学习和实践证明,过硬的政治素质、全面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为我做好会计工作和金融监管工作及提高自身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是突出金融监管重点,扎实有效地完成了各项工作。
我叫,现年岁,年月毕业于财政学院,同年分配到,从事会计工作。年月调入,年机构改革,先后从事稽核、金融监管工作,年被市行指定为监管组成员。年被聘为助理会计师,年考取了全国会计师任职资格。现在金融管理科工作。
下面我将任助理会计师以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知识全面。
讲学习、讲政治是我始终不渝的追求和信念,是我提高思想认识和业务素质,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在任助师六年期间,本人尤其重视对金融、会计和经济理论知识的学习。年顺利通过了全国统一的会计师资格的考试。任职以来的学习和实践证明,过硬的政治素质、全面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为我做好会计工作和金融监管工作及提高自身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是突出金融监管重点,扎实有效地完成了各项工作。
(3)金融监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监管需求存在一定的不适应性。当前,人民银行县支行内设机构改革后,大部分县支行的原合作金融管理股、金管股、调统股已合并为金融机构监管股,由于中心支行原对应的科室仍各司其职,故县支行原各部门人员继续履行原有职能,使得某些支行员工产生了错误认识,致使县支行金融监管合力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另外,基层人民银行其他部门的人力、物力基本占用了支行总体力量的大部分,而履行基层央行主要职能的金融监管部门仅占支行总体的少部分,与内设机构合并后监管任务加重的实际状况不相适应。
(4)金融监管的信息沟通体系和电子化建设滞后,制约监管效率的提高。依照系统论的观点,任一系统都不是独立和封闭的,其内部子系统之间是相互联系、影响的,且与其他相对独立的系统构成一个更大的系统。建立区域性金融安全区,决定于区域内的各项因素,也与邻近区域的经济金融运行质量、风险程度等相关。故而,建立起基层央行与各商业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间、基层央行分支机构间、基层央行与证监会和保监会分支机构间的信息沟通体系,实现信息共享、联手监管,有利于构建牢固的金融风险“防火墙”。
(5)金融监管人员资格管理和人员素质有待改进和提高。当前,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能力要求很大程度上限于领导的评价和看法,监管人员的选配、调动主要取决于各级领导的意见,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以全面、准确地考察选配人员的业务监管能力,缺乏一套有效的监管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来实现监管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结合上述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中存在问题的分析,特提出以下对策思路以供探讨:(一)更新金融监管理念,树立和增强监管中的“效益、市场、系统、持续”意识。正确的监管理念是指导金融监管的有力指南,亦须顺应经济金融环境的变迁而作出适应性的调整。
由此,我们认为,在坚持原有合理的监管理念基础上,应结合新的形势需要,适当引入和增强新的监管理念内涵。①适当引入监管中的“效益”理念。对一些经济金融运行质量较差、金融风险积累突出的地方,人民银行应强化金融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稳定金融秩序,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对一些化解显性金融风险已有明显成绩、经济金融运行较为平稳的地方,人民银行在履行好风险性监管职责的同时,监管重点宜有所倾斜,适度突出对金融机构经营效益的指引,带动商业银行金融业务的创新,较好地实现金融监管宏观刚性和银行微观经营灵活度的协调统一。②树立“市场约束”的监管理念。有效的市场约束,是商业银行实行审慎经营的驱动力,也促使商业银行保持雄厚的资本基础以抵御风险,故可以作为有效银行监管的重要手段,因而受到了国际金融界的日益关注和重视。市场约束要求较高的信息披露水平,对于市场化程度较低的我国银行业而言,宜采取渐进式的逐步推进方式。同时,人民银行实施金融监管时,可以充分发挥市场力量的制约作用,引入一些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检查、监督、资信评级等,以提升金融监管的效能。③增强“系统、持续”的监管理念。人民银行在监管时应统筹规划,注意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衔接和良性互动,发挥非现场监管的风险预警机制和现场监管的查误纠错机制的作用,减少监管工作的随意性、突击性;深入研究银行业务的周期性规律,把握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特征,尽可能减少或杜绝无效监管,在持续监管中逐渐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
(二)改进和完善金融监管责任制的制度安排。①完善监管责任制体系,增强责任制的可操作性。从实际工作中看,实现“授权定责、权责平衡”是确保监管责任制落实到位的关键因素。按照监管权限来划定责任,谁失误由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划分责任应明确、细致、具体,各级、各类监管责任人对哪些金融风险承担责任及责任的种类,应具体细化,使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②改进责任制中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监管人员的积极性。实行监管责任制后,监管者责任重大,从事监管工作具有风险性,应当建立绩效挂钩式的激励机制。同时,可施行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制、消极作为追究制等,实现激励与约束的有机兼容,使金融监管活力不断激发出来。③加快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及早制定统一、规范、具体的监管岗位操作规程,以明确分解和定位岗位责任;建立以内审、监察部门为主实行的监督制衡机制,以预防、纠正和处罚执法失当等行为。为减少年终考评的主观随意性,可采取以科学设定的指标考核为主、结合抽查核实、个人述职的方式,区别各级不同责任人而分类考核,并辅之以平时累积的监管过程情况材料、表格等进行综合性的监管考评。
(三)优化监管机构内部的人员配置,增强金融监管力量。目前,多数县支行的金融监管仍采取分组的方法,这不利于金融监管整体力量的有效发挥,可以将监管业务划分为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和日常监管三个部分,以此来配备监管人员,发挥监管合力。与此同时,在人力资源上向监管部门倾斜,增加监管人员所占的比例,以强化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
1.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是发挥金融监管作用的本质体现。从监管实践看,中国金融监管的行为目标就是要维护金融秩序,维护公众利益,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通过及时采取监管措施,规范金融的经营行为,不但可以建立公平竞争机制,维护金融秩序,而且可以促使金融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有效提高金融企业的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就是最充分地发挥金融监管的作用,实现金融监管的目的。
2.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根本保证。中国金融监管从最初的合规监管逐步转向国际通行的以风险防范为重心,这无疑是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整个金融安全运行的“护身符”。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通过对金融企业安全、稳健形成最大风险的领域进行持续有效的监管,不但可以识别、度量金融风险程度,而且可以监测和控制风险发生,制止风险蔓延,消除风险不利影响。因此,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必须切实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3.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是提高金融监管质量和效率的有效手段。金融监管的特殊性,客观上要求监管当局及其有关人员提高办事效率、加大工作力度,用最小的投入完成高质量的监管任务。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通过加强监管队伍建设,运用先进技术装备和管理手段,不但可以提高监管工作的及时性、效率性,及时有效制止金融企业不良行为,强化金融服务职能,而且可以大大降低监管工作差错,减少监管工作失误,提高监管工作水平。因此,要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必须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措施办法能有效提高金融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中国金融监管有效性不足的主要表现
金融监管有效性不足主要通过金融企业、监管当局和外部机构表现出来。概括起来,主要有三方面:
1.控制制度难以到位。这是监管效率不高,对金融运行过程控制不力的集中体现,是监管有效性不足在金融企业自身的反映。主要是金融企业内部管理各环节控制不力,政策法规执行不到位、不及时,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从银行方面考察,主要有高息揽存、违规开户、压汇压票等。从保险方面考察,主要有手续办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引起的差错赔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伪造单证,歪曲或掩盖投保标的的真实情况,骗取保险赔款案;不规范或虚假引起的损失案件。从证券方面考察,主要有基金黑幕等操纵股市行为;证券交易操作员权力失控;对证券营业机构控制不严;高管人员得不到有效制约等。
2.信息反映严重失实。这是监管质量不高,监管有效性不足的综合反映。主要是金融数据信息不真实,情况反映不明晰,甚至差异较大、相互矛盾。具体表现,一是金融企业内部上下级之间,内部各部门间因信息反映的目的、利益的差异,致使反映结果人为因素较重;二是金融企业与监管当局信息反映标准不统一,宽严尺度掌握不一,致使信息反映差异悬殊;三是金融企业与其他部门因政策理解程度、执行政策的力度不一,导致信息反映严重失实。这将导致决策依据不准确,政策指导出现严重偏差或失误。从银行方面考察,主要有为完成任务,上下级间的弄虚作假行为;有意隐瞒业务财务信息,长期从事违规经营;数据信息经过“加工”处理,可信度差;数据之间因技术处理不当和技术差错事故导致失真。从保险方面考察,主要有不实宣传引起的误导和欺骗保险消费行为。从证券方面考察,主要有券商等机构投资者的虚假交易行为,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及时、不充分。
3、金融风险逐步显现。这是金融监管有效性不足在外部的集中反映。主要是系统风险长期潜伏,局部风险集中释放。具体表现为资产质量每况愈下,经济效益难以提高;支付困难、危机四伏;案件突发,损失惨重等。从银行方面考察,主要表现有信贷资产质量差,不良贷款居高不下;资产流动性差,不能适应支付变现要求;抢劫、盗窃、诈骗等突发案件时有发生等。从保险方面考察,主要表现有高手续费、高返还、低费率形成的偿付风险;保险资金运用不当引起的资产负债状况恶化;再保险行为不规范等。从证券方面考察,主要表现有券商资本实力。资产规模太小,违规融资和挪用客户保证金形成的政策风险和利益风险;因投资理念和预测未来发展趋势错误,恶意炒作形成的经营风险;证券公司违规经营形成的不良产权、债权、股权等。
三、监管有效性不足的原因
从监管涉及的内外因素分析,中国金融监管有效性不足的原因,不但有监管当局的作用发挥,而且有金融自身行为的规范问题,还有环境的深层。概括起来,主要是:
1.金融监管当局的主体作用发挥不到位。主要是,监管行为关系不明晰,区域意识影响全局效力;间隙性、分散性、片面性监管影响整体效力;监管的程序化、可操作性不强影响效力发挥;监管行为多元化,难以形成强有力的监管合力;监管行为滞后,监管手段落后影响监管效力;少数监管机构及人员的舞弊行为影响监管效力。
2.金融企业非规范性行为对金融监管的负面影响。主要是金融企业对金融监管的认识不到位,形成恶意对抗意识;金融企业恶意规避金融监管,人为增加监管工作难度,使监管工作复杂化;金融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内控力度不够,管理环节有漏洞,致使管理失控;金融企业资本不充足、人才匮乏以及金融企业背负的政策性负担;金融企业盲目扩张,机构、人员的增长与业务的增长不相适应等。
3.社会、经济环境对金融监管的阻碍和制约。主要是:金融企业所处的人文、地理等环境影响,贫富差异、开放程度等导致的金融监管中的思想意识障碍和行为规范差异;区域经济、金融的异常要求及不良社会信用环境对金融监管的制约作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中国即将加入WTO,内外资金融企业的相互渗透与竞争,使监管要求、监管难度加大;同时,由于金融产品的多元化、金融运行过程的复杂化、金融创新周期的缩短使监管效力不能及时发挥到位。
四、提高中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金融运行过程的规范管理
1.构建坚实有力的运行基础。金融企业要规范管理,必须要有坚实有力的运行基础。也只有这样,才能使金融企业不为简单再生产而违规操作。对此,金融企业要走“三化”道路:一是产权股份化。主要是对金融企业进行全方位的股份制改造,提高资本充足率,达到有效监管的先决条件,并加快上市步伐,使金融企业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二是资产多元化。根据金融市场的发达状况,金融企业的资产要保持恰当的证券化比例(增加政府证券、优质企业证券、特种证券等),增加投资品种,才能使金融企业既保持经营的安全性和灵活性,又能增强盈利性和市场应变能力,从而达到监管当局的流动性要求。三是内控规范化。金融企业处理内部各环节事务的、程序、原则和要求,是影响其运行规范与否的关键。因此,金融企业要建立健全规范化的规章制度,并通过贯彻实施这些制度米增强机构及其员工规范管理的自觉性。
2.建立明晰有序的监督机制。就是要在统一的监管政策原则下,对各类金融企业实施既政策统一又要求明晰、规范有序的分类监管体制,形成对金融企业的监管合力。对此,笔者提出“三化”监管机制。
一是监管机构一体化。我们认为,监管机构间的协调配合、监管机构内的合力形成、监管目标的一致性是实现有效监管的前提条件。从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方向及中国传统文化的缺陷方面考虑,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宜实行统一机构领导下的分责监管。这也是金融业相对不发达时期金融监管权力要相对集中的客观要求。方案有二:其一,分别成立银行、保险、证券三个监管局,由其实施分类监管,统一由中央银行管理。其二,分别成立金融。银行、证券。保险四个监管局,前者统管后三者,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制定实施货币政策和金融服务职能。
二是监管公开化。金融监管作为一种特殊的监督活动,其信息披露必须遵循层次分明、公开有度的原则。对需要全社会监督的内容,包括法规制度、各种系统信息等,要通过国际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进行充分披露,鼓励社会各界广泛监督;对只需在监管机构之间(不同监管部门间、不同地区间)进行披露的信息,可建立一种金融监管信息网,定期不定期披露不同地区不同业务种类的监管信息,便于相互通报情况,统一掌握尺度,特别是对关联地区、关联项目的监管,通过提供及时、准确、有用的信息,能切实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对需要在金融机构间披露的信息,如贷款、账户、异常支付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资信、信用状况的信息,可建立一种统一的查询信息系统,通过及时提供咨询服务,防止恶意规避监管、逃废债务行为等的发生,提高金融系统的整体风险防范水平。
三是监管形式多样化。作为实现监管目的的手段,监管形式要不拘一格,多管齐下,建立健全四种监管评价体系:其一,监管当局评价体系。主要包括现场监管体系和非现场监管体系。根据不同时期的不同需要或需重点解决的,可有选择地重点采取现场监管或非现场监管形式。这是监管的主要形式。其二,中介机构评价体系。主要包括年审体系和专项评价体系。根据不同需要,可以由监管当局委托或金融自行委托进行。这是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监管当局评价体系的必要补充。其三,专家诊断评价体系。根据金融企业存在问题的难易程度和解决某些问题的必要性,可由金融企业自行委托或监管当局责成金融企业自行委托有关专家对某一环节、某一技术难题、某一服务对象的风险、信用状况等进行诊断,提出专家诊治方案,供监管当局和金融企业决策使用。这是金融监管应当大力提倡并推行的监管形式。第四,金融企业自我评价体系。监管当局应要求金融企业定期开展自我评价;金融企业要建立健全自我评价体系,将自我评价作为加强其自律管理的自觉行为;监管当局要将其自我评价与其他评价进行对比,发现差异要及时采取相应监督措施。
3.要营造宽松有利的外部环境。金融运行要规范,必须要有既宽松又有利于金融机构的外部环境配合。首先,要大力整治信用。要通过、宣传等措施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观念;要动员社会力量监督社会信用状况;各金融机构要采取联合行动,打击逃废债、多头开户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使用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恶意规避银行监督,造成国家资金财产损失的,给予严厉的处罚和行政处分;要运用武器,依法管理社会信用,严厉打击利用银行信用、骗取银行信用、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其次,要切实规范部门行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金融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提高执行金融法规的自觉性;在制定有关政策、执行有关规定时,要尊重和维护金融机构利益;在处理部门、企业单位经济事务中,要主要联系和协调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处理好金融事务;要坚持以金融法规为一切金融活动的准绳,杜绝经济金融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避免随意性,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小团体利益。第三,要坚决反对不当竞争。要合理界定各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区域,引导必要的正当竞争,用行政手段防止恶意竞争;要合理确定金融产品的盈亏临界点,用汇率、利率、手续费比率等经济杠杆调节和管理竞争行为;要制定明确具体的竞争规划,包括竞争范围、形式、、幅度等,用制度规范竞争行为;要加大对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综合利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打击不当竞争行为,使竞争既促其业务发展,又规范有序。
(二)加强监管体系与运行体系的协调配合
从我国金融运行的现状,金融监管体系逐步建立、完善,而运行体系构架滞后,发展不平衡,致使二者运行时空错位,各自行为目标不完全~致,从而迫切需要从法律、行政、经济等各方面作进一步调整。
1.法律关系的进一步调整。主要是进一步调整监管体系与运行体系的法律地位、职能作用等。一方面,要增强各自地位的明晰度。主要是彻底解决政企职责不分问题,明晰代表性质和主客体关系。从代表性质上看,监管当局代表国家、代表政府、代表社会公众利益,而金融企业行为只代表企业自身,只对其所有者负责。从主客体关系看,监管当局是监管的主体,金融企业是客体,要服从监管主体的监管;金融企业是金融运行过程的主体,监管当局是客体,要服务于主体,要通过监管与服务的共同作用使运行主体不致脱离正常的运行轨道,不随意干预金融企业的正常业务活动。另方面,要增强职责约束力。即通过法律调整进一步强化职责约束,解决两体系职资约束力不强的问题,使监管当局切实承担起执法的职责,金融企业切实履行守法的义务;并且,执守双方的职责权限不用行政手段规范,而用明确具体的法律条款来详细规定;双方职权一经确立,在相当时期应保持其法律效力。
2.行政关系的进一步协调。主要解决运行中人员、机构、业务的协调、持续和规范。首先,人才使用要市场化。,金融监管的突出问题之一就是按行政级别对等监管,而非投资产信用总量的大小来确定监管机构和人员。其根源是,占主导地位的国有银行、证券、保险没有取消其行政级别,其人员使用始终没能摆脱计划的束缚,这不但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而且导致监管中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在心理和行为上的严重失衡,给监管带来不应有的障碍。因此,金融企业必须取消其行政级别,实行真正的企业化人才管理。其次,机构设置要区域化。现行金融企业按行政区划设置,不但自主性少,行政色彩浓,不符合市场经济资源配置最优化原则,而且没有考虑某一地区对某种金融企业是否需要、需要多少、规模大小等客观要求,不符合经济核算原则,容易导致不同机构间因基本生存需要而进行恶性竞争;同时,这还容易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不利干预,金融企业运行的稳定性和监管的有效性。特别是监管机构的区域化,需要金融企业的设置与之相适应。因此,区域化设置金融企业势在必行。第三,业务经营要集约化。金融企业的集约化经营,不但有利于金融企业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合规经营效益,避免或减少金融企业使用不当手段得利,而且有利于金融企业集中人力物力,加大合法经营的力度,降低经营风险;不但有利于金融企业更新金融品种,提供快捷高效服务,增强竞争实力,而且有利于监管当局减少工作层次和工作量,降低监管成本,使监管当局能集中精力,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3.经济关系的进一步补充。主要是对监管体系和运行体系在管理形式、控制制度和方针政策上的差异性要求用经济手段进行调整。首先,管理形式上要分类调控。主要是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金融企业,分别制定实施不同的规范发展指引和违规处罚办法。指引要充分尊重经济金融发展,既全面具体,又规范明晰;违规处罚办法要充分体现区别对待,分类调控的原则,避免“一刀切”给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带来的各自不同的种种不利影响。其次,控制程度上要宽严适度。主要是用经济手段调控金融企业运行,既要充分考虑执行过程的难易程度,又要切实注意执行结果的影响力度。特别是对金融企业的惩罚性措施,既要考虑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企业的承受能力,又要充分考虑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和作用力。第三,政策选择上要重点突出。主要是在制定鼓励性或限制性政策措施时,要充分体现国家产业政策、金融发展方向和需求状况。对那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社会需求旺盛的金融产品及其金融机构,在利率、汇率、费率、税率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给予相应激励政策(如浮动政策);反之,则应限制发展或不予鼓励。
(三)加快金融监管的化建设
现代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客观上要求金融监管的现代化。从金融监管的资源条件、基础设施等方面考虑,金融监管要从三方面着手进行现代化建设:
1.加快现代金融监管人才的培养。笔者认为,现代监管人才的多少、水平高低是金融监管成败的关键。要培养造就一支适应现代金融监管需要的监管人才队伍,必须建立完善三种制度:一是要建立完善监管人员素质的自我提高机制。就是要制订金融监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明确监管人员任职条件,鼓励监管人员自我完善,自学提高,促使监管人员限期达到规定要求。二是要建立完善监管人员的知识更新培训制度,有计划地组织监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进修。同时,要发挥高级监管人员和已培训人员的转培训作用,以扩大培训的覆盖面,增强培训的实效性。三是要建立完善监管人员的激励竞争机制,实行监管人员的优胜劣汰制度。对那些自身素质提高较快、业绩突出的监管人员,要给予精神的激质的和职务升迁等奖励;对哪些自身素质达不到规定要求、业绩平平甚至完不成任务的监管人员,要调离监管岗位或解除职务。同时,监管当局要给监管人员提供公平的竞争机制,实行监管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和监管人员竞争上岗制。这样不但有利于提高监管工作质量和效率,增强监管工作的有效性,而且有利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增强监管事业的发展后劲。
2.加大监管财力物力的投入。有效的监管必须依赖一定的基础资源的支撑,包括技术手段的改进和各类信息的利用。按投入产出原则,这些都需要增加监管成本,扩大相关支出:一是要配置先进的技术装备,包括音像设备、工具、机及其配套设备等:二是要引进和开发的技术手段,包括先进的管理技术、管理、计算机技术,特别是计算机应用于监管的技术等;三是要开发利用丰富的资源,包括共享的网络资源和各种专有的、特殊的网络资源,尽量用最少的成本支出获取最多的有用信息。
3.综合运用管理科学。笔者认为,有效的金融监管不但要有先进的监管措施,而且要有先进的监管理念。对此,应充分吸取其他科学的营养,建立和有特色的金融监管理论体系和理念,并以此来武装监管队伍,充分发挥监管人员的潜能。从理论体系角度考察,中国特色的监管理论体系不但要强调对“事权”的监管,而且更重要的是对“人权”的管理;与此相对应,金融监管体系要围绕“人”的管理开展“事”的监管。在此基础上,要建立和发展“以人为本”的监管理念。
(四)增强执法执纪的作用力
从金融监管实践看,监管的有效性不足,很大程度上缘于法规制度特别是处罚办法的作用发挥不到位。因此,必须从制度防止、过程控制和效力增强等方面充分发挥执法执纪的作用。
在新的社会形势下,我国现有的经济环境对于金融机构日常工作的开展也具有了较大的挑战。为了能够在新环境下更好的开展金融工作,就需要能够做好金融机构的管理。而在现今金融机构管理工作开展中,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对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积极的把握、以针对性措施的应用解决这部分问题,则成为了金融机构管理的首要选择。
一、我国金融机构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人员素质问题
在金融机构管理工作开展中,人员可以说是重要的主体。而在目前,我国央行在管理人员建设上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其主要体现在:第一,年龄结构。工作人员老龄化是现今我国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的问题,在很多金融机构中,全行的员工平均年龄会达到42周岁以上,其中,45、46年龄的员工更是在整个机构中占据着非常大的比例,年龄过大、激情较低,成为了制约管理工作开展的重要方面;第二,知识结构老化。知识水平将直接影响到管理工作的方式以及获得的效果。目前,很多金融机构本科学历以上的员工比重还没有占据50%,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更少。这种情况的存在,同员工年龄的老龄化、难以吸取年轻高素质员工也具有较大的关联;第三,高素质人才匮乏。高素质人才缺乏,主要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首先,我国很多金融机构近年来虽然积极提倡吸取新力量,大量招入刚毕业的员工。但对于这部分员工来说,其刚刚走出校园,在金融从业经验方面还具有较大的缺乏现象,且很多需要在实际工作当中长期培训。其次,随着我国近年来经济水平的提升,金融业务的发展速度也逐渐加快,很多新式金融业务层出不穷。对于很多地、市级的员工来说,由于在日常工作中忙于自身的基础业务,就使其很少有时间、有精力对银行的金融事务进行学习与了解。再加上其普遍缺乏横向流动机会,就使其操作本领以及感性认知因此受到很大的限制,并由于实战经验的缺乏使金融机构管理工作开展缺乏高素质人才的支撑。
2、手段措施问题
在银行管理工作开展中,金融管理可以说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而在我国分设银监部门之后,基层银行往往更多的侧重于金融服务工作的开展,这就使基层金融机构在工作中出现了较为明显的监管意识淡薄现象,且在金融管理方法探索、监管理念方面也因此面临着较大的阻碍。在工作中面临监管相关事务时,更多的还是以传统较为片面的方式进行监管。目前,我国基层央行金融机构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往往以“分头出击、各自为政”的方式开展工作,即首先由职能部门在业务范围中进行单项检查。而对于不同机构来说,其在检查工作开展中由于程序、对象、方式以及内容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且没有统一对监管资源进行整合,则会由于在监管工作体系建设方面的缺失很难获得好的监管效果。
3、权限内容问题
在基层人民银行中,其虽然在工作当中能够根据9项监管职责开展金融管理工作,但由于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授权,就使其在工作开展中存在着缺少执法依据以及缺少执法权力的情况,如金融稳定的维护权力、调查权以及征信管理职能都没有得到明确等。法律方面支持不足以及效力的缺失,就使其在实际开展金融监管工作时往往无所依据,存在着“底气不足”的情况。同时,由于受到权限方面的制约,在监管工作内容方面,基层银行对金融稳定重大事件报告、金融信息安全执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货币政策传导方面工作都很难获得进一步的提升,监管工作更多的是针对很多常规性业务,而缺少真正刚性管理效果。这种情况的存在,不仅对人民银行履职的公信力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也会对其在金融环境中的影响力以及履职权威遭到较大的损害。
4、履职困境问题
从法律方面看来,人民银行具有着征信业以及反洗钱等职能。而在实际管理工作开展中,这部分职能却并没有得到良好的运用。在加上不同机构在地里区域上的差异以及没有对履职层次进行良好的区分,无论是在何种情况下都以“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标准对自身的履职模式进行定位,就会在工作开展中出现方向偏移以及定位不准等情况,以此在地市区域中的金融管理作用出现了弱化甚至丧失问题。而在央行对自身职能进行调整之后,由于履职环境配套方面存在问题,基层央行更多的将工作重心放在了金融服务功能的建设与改进方面,而在金融监管职能方面则存在着一定的忽视现象,并因此对实际金融管理工作开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加强金融机构管理工作的措施
1、强化监管意识
要想积极改善金融机构管理工作效果,首先要树立起良好的金融监管意识:第一,要提升认识,通过学习、培训的方式,使银行各级人员能够充分认识到金融管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在对其重要职责、重要使命产生正确认识的同时在新形势下能够树立起信心,为未来金融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思想层面的保障;第二,在工作中,要将服务同管理这两项工作引起同等的重视,以服务带管理,以管理带动服务,在对两项工作进行积极平衡的同时,同时当好金融工作的服务者与管理者,以此不断提升履职水平;第三,同上级部门加强沟通与联系,在对金融监管这项工作引起高度重视的同时联系我国金融环境的新形式、新特点,在对金融管理工作新定位积极把握的基础上更好的对监管责任进行落实,在对央行工作职责以及监管权限进行明确的同时不断丰富监管内涵,最终实现监管工作同其他工作的有机结合;第四,要做好权威的树立。通过对央行处罚权、检察权的充分应用,在提升自身监管工作威信力的同时树立起央行履职权威。
2、推进制度建设
科学、完善的制度是工作的重要基础与保障:首先,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根据地市级金融管理工作要求,金融管理机构需要加强组织领导,通过对金融管理平台进行建立、对金融管理工作单独设立部门的方式对管辖范围内金融管理工作进行积极地统筹。对于县一级支行,需要对金融管理部门进行设立,以该部门作为辖区内金融管理资源整合的重要渠道与平台;其次,要深化制度建设,通过制度的完善对金融管理业务进行理顺与规范。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制度的积极完善,在以现有金融制度为框架的基础上对金融管理工作的程序进行落实,使金融管理工作更具规范性、科学性;再次,要加强队伍建设。金融管理工作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都非常强的工作,工作人员的素质水平以及储备情况将直接对管理工作的开展效果产生影响。对此,基层央行就需要通过检查、调研以及管理方式的应用对金融管理人才库进行建立,以此为金融管理工作的开展做好人才的储备。而在该人才库建立的同时,也需要对管理办法进行积极的完善,通过对人才选拔程度的规范,保证能够筛选出综合素质强、业务素质好以及责任意识高的人才进入到该人才库之中。此外,也需要继续拓宽选人、用人的视野,通过对人员应用方式的改革,将证券、保险以及银行中优秀的金融管理人员吸纳到金融管理部门之中,通过人力资源的丰富与保障提升金融管理工作的开展效果。
3、协调管理机制
在管理机制方面,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要定期开展金融工作协调会议,通过该会议的开展,在以多种方式对金融机构管理层人员进行谈话、交流的基础上不断加强金融机构间的信息协调与沟通,以此使辖区范围内的金融机构能够认识到金融管理工作开展的重要性;其次,要建立起学习机制。定期组织辖区内金融机构的领导、负责人员对最新的金融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学习,共同对当地金融稳定的维护方式研究应对的措施以及具体的方法,并以集中的方式对金融管理重大问题进行协商与解决;再次,要积极组织相关人们进入到金融机构中对各项工作进行检查与指导,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机构存在问题,则需要及时研究问题存在的原因,并帮助金融机构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的解决,更好的促进金融机构的稳健发展;最后,要加强银监部门同当地政府部门的沟通,以定期、不定期的方式对辖区范围内金融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情况进行交流、互动,在联系辖区实际的基础上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以及金融稳定评估机制进行健全、完善,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有效性以及预见性进行主动的增强。
4、加强管理实践
第一,规范开业管理。根据“集中受理、分项承办、集中核验、统一反馈”的原则对新设机构的接受、办理操作流程以及相关指引进行制定,在对内部操作流程积极完善的同时使部门职责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加强归口管理;第二,规划营业管理。根据精简高效、依法合规的原则,对金融机构的服务以及管理指引进行制定,以此对金融管理工作的条件、操作程序以及相关项目进行积极的明确;第三,综合执法检查。通过近年来金融机构执法经验的总结,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综合执法工作开展的规划进行制定,以此保证未来能够以有步骤、有计划的方式继续推动综合执法检查工作的开展;第四,要建立起科学、完善的机构评价方式,在评价标准出台的同时做好奖惩机制的建设,以此更好的提升金融管理工作的开展力度以及开展效果,积极促进金融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能够依规履责。
在我国新的经济形势下,金融机构管理工作也被赋予了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上文中,我们对我国金融机构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措施进行了一定的研究,需要央行部门在实际工作开展中能够把握重点,以科学方式的应用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管理水平。
金融自由化是西方国家放宽对于资本的管制之后才出现的,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这种变化足够影响到很多投资业务的决策。为此很多国家的相关学者一直在进行这方面的研究,但是金融投资自由化究竟会给资本运作带来什么风险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得出统一的结论。笔者认为对国内企业来说,进行投资业务时应该制定出针对性的措施才能够及时规避风险。
1 国际金融投资市场的概述
国际金融市场是指由居民和非居民参加的,运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和通信工具而进行的,通过特定的交易方式与特定的途径实现的资金融通和各种金融工具与金融资产跨国买卖的行为。国际金融市场相对于本国国内而言市场更为广泛,金融管制也相对松一些,但是信用风险加大,一旦发生金融危机波及范围广,受害程度大。虽然存在着很多的风险,但是经济全球化是一种趋势,加入国际金融市场才能使得国家经济更好发展,笔者认为金融投资自由化是一项风险与机遇并存的业务,因此要正确认识它的风险性,采取措施规避风险才是首要任务。
2 金融投资自由化条件下企业面对的风险
2.1 利率、汇率变化的风险
利率、汇率的变动风险又称为市场风险,是指由于未来市场的不确定性导致利率、汇率甚至股票价格的变动而带来的风险,而信贷关系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合作关系,如果金融环境不稳定那么就很容易会影响银行与投资公司之间的合作。金融危机之后市场波动性变大,储户的信用极易受到干扰,国内QDII产品几大银行都出现了非常严重的亏损,汇率的不规则变动还会影响到某些进口商品的价格以及国家的出口业务,这样就会在某些行业内对国内的产业结构进行冲击,不利于本国工业的发展,如果这个影响进一步扩大,也很容易影响世界资本市场的稳定。
笔者认为面对国际金融投资业务自由化所带来的风险,我们应该从银行的投资业务以及金融市场运作机制方面来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措施,这样才能够降低市场风险对我们国家金融市场的影响,才能够保证我国经济的平稳发展。
2.2 投资风险
随着国际金融投资自由化的趋势逐渐加强,使的银行与非银行机构以及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变的更加密切了。笔者认为这样单一经济机构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冲击就会加大,再就是现在的银行客户对于理财产品的选择因为缺乏专业的知识很多时候都是听从银行人员的建议,但是在这样的投资理财方式之下就很容易会出现“诈骗”的情况,不仅会给客户的利益造成损失,还有损金融机构的信誉。另一方面来说就是,因为金融投资自由化的推动作用,银行审查客户方面的工作也比以前放的宽松了。
另外,虽然金融投资自由化风险会加剧国际间的资本流动,但是从本国工业的发展角度讲,还是应该控制资本的引入。这样能够避免因为外资引入而产生消极影响,但是现在很多发展中国家都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在发展本国经济的过程中过度依赖外资,所以就导致了他们国内的很多行业的资金都处于为国外垄断的地位,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他们的经济发展。对于资金的引入一定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到量力而行,特别是对于国际金融投资自由化风险日益严重的今天,这一点尤为重要。
2.3 金融体制差异带来的风险
美国从很早的时候就开始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了。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的金融业就开始了混合经营的模式,与此同时他们还对金融业的监管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措施。这时候美国金融立法的监管方式已经由过去的横向监管转变为了纵向监管,而且他们金融监管法律的制定过程都参照了世界上很多国家金融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他们先进的经验。笔者认为他们的金融监管方式是非常合理的,在保证收益和规避风险的前提下确立了“伞状+功能性的监管模式”,为他们的经济发展以及金融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活力。
目前我国的金融行业当中也是采取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方式,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在中央银行领导之下的,“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组成的,除此之外“财政部”也承担着一定的金融监管职能。除了央行对我国的金融行业进行宏观调控之外,其余“三会”都各自负责自己职能范围之内的监管工作。这样的监管体系有一个好处就是责任划分较为明显,而且能够保证各项细致工作不会偏离预定的目标,这种金融监管方式在过去的很长时间都对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方式的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了。因为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各种金融衍生产品不断问世,笔者认为这就使得原有的金融行业的范围逐渐变大了。因此传统的监管模式在很多时候已经不适应现在金融行业的发展了,再就是金融行业在发展的同时涉及到的行业也越来越多,因此“行业融合”现象也非常普遍了。笔者认为这就在无形当中给我们的监管工作带来了困难,再加上因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到位,因此在对待具体的行业运作当中出现的问题就更觉得心有余而力不足了。
3 应对投资自由化的具体策略
3.1 推进改革,促进金融市场的完善
针对于金融投资自由化所带来的风险,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推进现有的金融体系的改革。对于国有独资银行来说,应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完善监督机制――派驻监理会,这样能够使得国有独资银行在运作上变的透明。对于投资方来说,应该完善风险管理工作,银行高层管理者应该从日常工作环节中的细节入手,加强对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视,不仅如此为了推动金融自由化,国家还要不断开放市场为金融自由化的发展创立稳定安全的环境。中国只有大力推进金融市场改革,采取一定的措施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真正实现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中国的金融业很大一部分来自于银行,因此为了加强银行业的发展,必须改革中国银行的产权结构,加强银行业的稳定发展。
3.2 加强资本流通中的监管工作
虽说金融自由化,但是从某种方面来讲还是需要依靠资本流通中的监管工作来提高其资本运作稳定性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们只能顺应金融自由化的大趋势,但是存在的种种风险都使得我们认识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西方国家虽然大力推行金融自由化,但是在利率、汇率、资本输出和输入等方面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限制和要求。在我国要想使得金融自由化得以实施首先要降低政府干预的程度,政府的过分干预不利于自由化的实现;其次还要提高金融监管的功能性,会使得管理的协调性更高,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漏洞更容易被发现;最后在国际金融中各国之间还需要相互协作,因为金融危机会随着金融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在各国间转移和扩散,所以应当加强与国际监管部门的协作,从而使得监管工作完备化。
3.3 引导投资者进行良性的投资
由于金融投资者个人意识的影响,会直接导致金融投资者行为的差异性,严重的甚至会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性。金融投资者个人意识会受到自身以及外界投资环境给予的影响,因此投资者应该从多方面多角度进行慎重、良性的投资。首先要增加金融信息的透明度,考虑到投资者参差不齐的素质,要及时详细的做好法律法规的讲解工作,以便于投资者能够切实的掌握金融投资的法律知识,从而减少冲动投资和风险投资的发生。其次要加大对于金融市场的处罚力度,国家以及政府要制定硬性的条例文献,对于严重危害金融市场稳定、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严肃处理,切实维护金融投资行业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后投资者要正确认识到金融投资的风险性,并且自身能够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规避,很多人虽然都知道金融行业风险性很大,但却不是自己亲身经历之后才得出这样的结论,很多都只是旁观了别人的经历。因此投资者需要具备较高的心理素质,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不仅如此还要掌握一定的金融投资的知识和分析能力,减少投资带来的风险及损失,理性的进行金融投资活动。
4 金融投资自由化之下的思考
现在国际金融投资自由化,绝对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一项工作。我们能做的就是趋利避害,利用其中优势的部分来推动现有金融行业的进步,因此应当用谨慎的态度去对待每一项政策的出台,同时需要政府部门的适当干预,只有这样才能及时的应对金融投资的风险,减少投资的经济损失。对于投资者来说一定要具备较好的心理素质,要知道风险存在的必然性,并且掌握一定的风险投资的知识,一旦出现意外能够及时收手,最大程度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各国之间不管是经济交流还是文化交流都会越来越密切,这是带给各国的机遇当然也是一种挑战。金融危机、风险转移,牵一发而动全身这样的实例我们切身体会过,因此为了国际金融行业的总体稳定,需要各国之间的协力配合,共同来有效规避风险。
综上所述,国际金融投资自由化是国际间的资本运作不断完善的产物,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各个国家所面临的行业环境各不相同,笔者认为“金融投资自由化”是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发展点,为了能够弥补金融投资自由化带来的风险,各个国家的相关人士早就开始了有针对性的分析和研究了。
参考文献
[1]李文怡. 国际金融投资自由化风险与法律对策研究[D].西南大学,2015.
[2]陆却非.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系统性风险研究[D].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