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4 16:23:07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金融行业监管,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在中国,目前反映出来的潜在的金融风险隐患除了违规操作衍生交易,呆账坏账率偏高,金融诈骗严重等国际共同的金融风险外,还具有主体资格不健全、部分金融机构资本率偏低、过度同业竞争、信贷资金违规炒作、不良贷款比例偏高等问题。中国现有金融风险隐患的成因,不外是体制的不健全与法制的不完备两个方面。
从体制方面看,中国金融市场呈现出明显的“过渡性”特征。其中,中央银行完全进行间接宏观调控的条件尚不具备。其一,国有商业银行短期内很难实行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为特征的商业银行运作机制;其二,市场运行机制与市场体系尚不完善。一方面是金融市场呈现出资产多元化格局;另一方面,是市场运行机制缺乏完整的制度模式和架构,以至出现了种种问题。这些不正常现象若长期存在,并最终危及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从法制上看,中国的金融法制建设起步甚晚,制度不健全、法律规范的缺位,可以说是形成中国金融市场风险隐患的更为主要的原因。但金融市场的有效运作则必须以秩序为前提。因此,要实现中国金融市场建设应以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监管为最终目标,必须规范金融市场主体行为,建立金融市场秩序,协调金融关系、完善金融宏观调控手段。而这些只有在金融法制健全和完善的前提下才能进行。
二、金融风险防范与法律监管体制设置原则
金融市场的复杂性与其中枢地位,要求国家必须担负起金融管理的责任。而国家要建立和健全金融市场,必须遵循一定原则以维系金融法制的统一和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一是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强化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核心传递中枢。二是以竞争机制为手段进行资源优化配置。以“适度竞争”使市场保持一定活力,实现金融业健康有序发展。三是依法明确界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范围,并针对不同行为的特点分别实施监管。四是与国际惯例协调,在中国各项监管制度应与国际金融业通行作法保持一致。
按照以上原则设置的监管体制,就是以央行监管为主、金融行业协会自律为辅、中介组织协助的协调体系。不同的监管主体应取得相应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享有不同的职能权限,它们的活动范围和程序构成中国的央行式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法律应赋予央行金融行政立法和金融行政执法的基本权限。行业自律组织则在接受央行管理和指导的前提下,充当央行与金融机构间的桥梁和纽带。中介组织则通过协助方式为央行进行监管工作。
三、完善对金融机构的预防性监管
以央行为主的法律监管制度要完善对金融机构的预防性监管。第一,应加强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管。对申请设立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一定要从严控制,审批金融机构除应坚持法定条件外,还应对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应严肃查处。此外,还应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第二,提高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主要可通过发行金融债券、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等多种途径筹集金融机构的资本金。第三,加强对金融机构清偿能力监管。清偿能力监管的核心问题是资本的流动性问题,其关键是对不同负债的对比。如果银行负债之间不保持一定的比例,那么就可能因资本流动不足而发挤兑风潮。如新加坡规定所有银行必须保持其负债基数6%的现金余额,还要求银行保持相当于其负债基数20%的流动资产。
四、尽快建立事后保护性监管制度
为避免金融机构因经营失败而给社会造成多种负面效应,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及金融体系的安全,建立对金融机构的事后保护监管制度尤为必要。为此,我们建议:
1.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金融体系的事后补救措施。它要求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将其吸收的存款按一定保险费率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投保存款机构经营破产不能支付存款时,由存款保险机构代为支付法定数额的保险金。我国存款保险公司由政府举办更为适宜。只有将吸收存款的各种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银行都纳入存款保险的范畴,才能真正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及金融机构的稳定,才能保护所有存款人的利益。当然,不同承保对象其资产负债情况及风险程序都不相同,因此,如何确定一个比较合理的费率则值得研究。
央行提出社会融资总量概念并修订M2口径,货币政策调控目标发生变化。鉴于商业银行表外贷款和非金融机构融资规模成为重要的融资来源,长期以来新增人民币贷款已不能反映实体经济的融资总量,2011年初人民银行在其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社会融资总量的概念。这一指标纳入了委托贷款、信托贷款、企业债券发行、非金融企业股票发行、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及其他金融创新等多种融资形式。目前中国的货币存量已经非常庞大,央行的货币政策调控主要以数量工具为主,而非价格工具,这和发达国家更多依赖基准利率等手段来进行宏观调控形成鲜明对比,于是数量化的调控必然要求调控对象的精确化。从历史来看,央行往往在固定时间新增人民币贷款数据,并根据数据情况适时实施调控。但近年来金融总量快速扩张,银行体系外的直接融资比例增速很快,其他信托贷款等各种形式的融资规模上升,新增人民币贷款指标已不能完整反映金融与经济的关系,也不能全面反映实体经济的融资总量。因而,为了精确定位货币政策的调控对象,强化货币政策效果,需要引入社会融资总量作为补充指标。
在我国当前的金融结构中,间接融资仍占主导地位,银行信贷在整个社会融资总量中仍占据较大比重,调控银行信贷仍是央行重要的政策目标。从过往做法来看,央行主要将货币供应量指标M2作为货币调控目标。但在直接融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已经成为市场上重要兴起的支付形式的背景下,修订并扩充M2指标就成为央行面临的现实选择。根据央行设计的具体方案,扩充后的M2在现行现金、企事业单位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居民储蓄存款计算口径之外,还将增加了一些口径。例如其他金融性公司在存款性公司的存款、住房公积金存款、委托存款,以及实体经济部门持有的银行理财、外汇存款、地方政府存款等。近年来,中国金融创新呈加速之势,很多金融产品实质是银行存款的一种替代,例如处于繁荣中的银行理财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这些存款替代工具的出现,导致传统的M2统计口径已经不能真实反映货币流动性的创造。事实上,我国货币政策框架一直对金融市场的关注程度不高,但近年间国内金融发展的广度和深度都有了非常大的变化,经济虚拟化程度越来越高,特别是居民的金融资产迅速增加以及企业债券、股票等直接融资占比迅速扩大,导致传统统计口径造成了对货币供应量的低估。这客观上要求央行革新广义货币供应量M2指标,监测并反映这些金融创新的内容,以便增加货币政策的针对性。社会融资总量概念和M2的扩充统计,将使央行的货币政策调控发生相应的变化,而作为政策调控的关联方,商业银行必须关注这些变化对自身的影响。
央行取消贷款规模转而采用动态差别存款准备金工具,银行信贷管理和调控方式发生转变。2010年,我国通货膨胀率高企,全年CPI达到了3.3%,超过了政府此前预设的目标值。尤其是下半年CPI节节走高,并呈难以控制的势头,并迫使政府将2011年CPI的控制目标提升为4%。在控制通货膨胀已经成为政府当前工作首要任务的背景下,为了从货币政策角度有效控制商业银行的信贷投放冲动,消除通货膨胀的货币基础,从2011年开始,人民银行一改以往在年初匡定各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的做法,转为采用动态差别准备金率进行信贷管理和调控。鉴于历史上每年年初银行业信贷投放的冲动较为明显,银行对于信贷规模管理往往能够变通执行,在央行的信贷规模管制并不十分有效的背景下,动态差别准备金工具很大程度上是一项转变银行信贷管理,有效体现监管当局流动性控制机制的常规工具。
根据人民银行的计算方法,
动态差别准备金率=银行稳健性调整参数×(按照宏观稳健审慎要求测算的资本充足率―银行实际的资本充足率)
这一式子反映出央行还是将资本充足率作为衡量银行信贷行为的主要参考因素,并通过对稳健性参数的调整,区分针对各类银行的具体监管行为。具体而言,银行稳健性调整参数主要考虑银行的稳定性状况和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稳定性状况主要用流动性、杠杆率、拨备率等指标和年度审计结论,以及信用评级变动、内控水平和支付情况及案件等因素进行衡量。至于信贷政策执行情况则用银行的信贷投放领域,“三农”及中小企业方面的信贷投放等进行衡量。在计算公式中,按照宏观稳健审慎要求测算的资本充足率为8%的法定最低资产充足率、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和逆周期资本缓冲三者之和。而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和逆周期资本缓冲,正是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变革中“巴塞尔协议Ⅲ”引入的监管指标。根据央行的设计,确定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将考虑一系列因素,如银行资产规模、金融市场关联程度、交易对手种类及交易量、市场份额、客户群体影响程度以及替代性(提供支付、清算、托管等服务)。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涉及到系统性重要银行的确定,目前主要为工农中建交,其他银行是否列入这一范围则以交行为分界参照系确定。而对于逆周期资本缓冲,计算公式为:
逆周期资本缓冲=银行对整体信贷顺周期的贡献度×[银行贷款增速-(GDP目标增速+CPI目标增速)]
其中银行对整体信贷顺周期的贡献度,参考全部贷款/GDP的比率偏离长期趋势值的程度和银行对整体信贷偏离度的贡献两个指标。动态差别存款准备金的提出,体现出央行希冀借助这一指标将资本充足率监管和货币政策结合起来,起到抑制银行信贷的过度增长和波动,回收过多流动性的目的。虽然这一指标一度被认为过于复杂,操作也不够方便,但央行运用其作为新的信贷管理与调控手段的意图并没有因此改变,商业银行势必需要关注这个指标所带来的各方面影响。
银监会启动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工具,银行业面临新的监管框架。我国的信贷调控一般由央行制定规模计划,再由各银行执行,而很多年份商业银行均突破了这一指标,调控效果存在差异。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主要是通过政策信号来调节预期,效果有一定的滞后性,不足以立竿见影地遏制商业银行投放冲动,这也是央行开始创新调控工具的原因。而鉴于银监会在逆周期资本监管和微观风险监管方面有更多的指标和手段,可以在特殊时期有效调节商业银行的投放节奏和行为,更能直接控制效果。如2009年银监会在银行信贷投放大潮中实施了一系列逆周期监管手段,对于银行业在快速扩张中守住风险底线,防范系统性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保障信贷均衡投放的同时,也有助于商业银行防范风险和稳健经营。在这一背景下,2010年银监会首次被赋予了信贷投放的调控职能。根据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趋势,以及“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的现实,银监会自2010年底开始制定了一系列新型监管工具,主要涉及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拨备率、流动性四个监管工具。与以往相比,除了资本充足率之外,其他三个指标均是首次引入,属于新的监管指标。如对于拨备,目前国内普遍使用拨备覆盖率来衡量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多数大型银行计提比例已经超过150%。在此基础上,此次又引入动态拨备率指标。这一指标定义分为拨备/信贷余额,初步的监管指标设定为2.5%,并对各类银行达标指定了期限。另外,此次引入的杠杆率指标定义为银行的一级资本除以表内外总资产。其中表内资产按名义金额确定,表外资产则通过换算纳入表内计算。而更为细化的是,对于非衍生品表外资产按照100%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转入表内,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采用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风险暴露。至于流动性指标,则用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衡量,这一指标主要用于维护银行的流动性不至于因为“黑天鹅”事件受到影响。可以预计,银行业采取新的监管指标体系后,商业银行所面临的约束将更为具体,对业务方面的影响也将较以往更为明显。
金融监管新格局下银行业的策略应对
资本充足问题将成为银行业发展的重要依托资源,这将促进银行业经营更多地考虑资本约束和资本管理。在新的金融监管格局下,资本是商业银行最重要资源的特点越来越明显。如央行在货币政策工具方面的一大创新,就是在差别准备金率方面引入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甚至将其作为重要考量指标,银行若要避免被执行差别准备金,要么减少贷款投放,要么只能提高资本充足水平或稳健程度。两相比较取其轻,银行要赢利就难以减少信贷投放,那么资本充足率就成为重要的业务保障。通过此举,央行完美地将资本充足率监管与货币政策相结合起来。可以预期,差别准备金率将成为今后央行制度化和常规化的政策工具。同时,银监会的四项新型监管工具也首先强调资本充足率,这使得对于资本的消耗考虑将成为银行业务发展的重要关注因素,今后银行资本约束和资本管理的难度将越来越大。从国际层面来看,2010年末的“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一是增加了由普通股和利润留存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指标,要求不得低于4.5%,并将一级资本充足率从现行的4%上调至6%,而资本充足率保持8%不变。二是为平滑经济周期和信贷周期带来的银行资本波动,引入资本缓冲运行机制,包括应对可能出现的经济危机的资本留存资本缓冲,以及与信贷过渡增长挂钩的逆周期资本缓冲。
目前可以看出,随着国内各项监管工具的逐步落实,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逐步增加是一个趋势,银行的资本已经是非常重要的资源。短期看,由于近年来中国银行业整体资本实力较强,流动性充足。如2010年末,我国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达12.2%,比年初上升0.8个百分点;加权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0.1%,比年初上升0.9个百分点。截至2010年末,281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全部超过8%,符合“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表面看起来形势似乎比较乐观。但我们也应看到,目前国内经济增长对银行信贷的依赖程度并没有减轻,银行对公业务仍占据业务份额的绝大部分,导致银行的资本消耗仍很大。我国目前属于“巴塞尔协议Ⅱ”与“巴塞尔协议Ⅲ”同步实施的时期,今后一段时期也正值我国银行业发展面临严重不确定时期,银行发展中面临的资本约束问题可能越来越突出,必须特别关注银行业的资本约束和资本管理问题。如果银行的资本管理工作赶不上,此前信贷扩张的势头将就此打住,银行的高速赢利势头势必受到抑制。
银行业目前强调发展中间业务的战略受到挑战,现有发展思维和业务结构可能发生改变。银监会的动态拨备率和杠杆率两个指标的计算对象均以银行的全部资产余额为基础,这可能会影响银行的中间业务发展战略。如,不同于现行的不良资产拨备覆盖率,即将启用的动态拨备率指标以银行全部信贷余额的2.5%计提。另外,杠杆率指标的计算基础也明确为银行的表内外资产,表外资产也需要按照一定系数折算到表内。这两个指标的引入可能会引发银行对于发展思维和业务模式的重新思考。例如,现在各家银行强调对公业务和对私业务协调发展,纷纷大力发展零售业务,目的既是提高中间收入占比、改善收入结构,也是寄希望于通过发展零售业务降低资本消耗、缓解资本压力。但如按照动态拨备的监管要求,对公和对私业务均一视同仁,银行发展零售业务的一些优势将不可避免的丧失。另外,由于银行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深入,表外资产变得越来越复杂,表外业务已经成为银行一项重要的中间业务。而杠杆率指标在防止银行从事大量表外产品交易引发的风险,特别是复杂衍生品投资所带来风险的同时,也可能降低银行从事表外业务的积极性,并进而导致各银行中间业务战略的改变。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引入的新监管工具,保持了国际监管中强调前瞻性和长期稳定性的特征,但这也会造成银行的放贷行为受到一定干扰。新的监管框架在加强银行风险控制,指导银行科学合理进行信贷投放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将抑制商业银行信贷扩张的冲动,尤其是对于贷款效益相对低下的中小企业和涉农服务,未来银行可能会表现得比较谨慎。再加上中国银行业股东分红结构和未来再融资的情况也将会被新的监管指标所改变。这些将最终反映为银行发展思维和业务结构上的变化。
(一)货币支付领域
20世纪末,互联网技术逐渐开始改变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方式,而第三方支付则带来了金融支付领域的颠覆。第三方支付业务实质上就是金融业务中的货币资金清算业务。在国内整个货币支付体系中,第三方支付则是整个国家货币支付体系中的有益补充。根据iResearch艾瑞咨询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达到11.8万亿元,同比增速46.9%。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5年第三季度中国网民经常使用的支付方式中,第三方移动支付和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占比分别排在第一、二位,??27.1%和25.4%,超过位居第三、四位占比18.3%的网上银行和占比15.8%的手机银行。第三方支付显示出越来越受到市场欢迎的发展趋势。
(二)互联网理财产品
2000年以来,国内银行理财产品蓬勃发展,拓宽了居民的投资渠道,银行理财产品具有门槛不高,收益较稳的特点。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互联网理财以其更加人性化和更加便利的特点,获得了不少网民的热捧。特别是余额宝等金融产品,没有理财资金门槛,收益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对银行存款形成了强大的分流作用。
(三)融资的脱媒
随着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工具不断丰富并不断挤压银行金融机构的间接融资市场。另外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并没有停留在交易端和负债端,而是拓展到了融资端。借助向与金融机构的不断融合,通过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技术,构建出互联网金融模式,成为信息技术与金融服务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从融资模式分析,互联网融资质上是一种直接融资模式。但对比传统的直接融资模式,互联网融资具有信息量大、效率及风险较高等特点。证券直接融资市场具有体量大、历史长、管理较为严格的特点,是传统的直接融资市场;互联网融资平台是新兴的直接融资市场,具有受众面广、管理较为松散的基因,具有草根性,两种方式分别是精英金融和普惠金融的代表。
二、金融脱媒对经济社会管理及银行业的影响
金融脱媒现象是我国市场经济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时使得银行业明显受到资金脱媒压力,负债超常规增长风光不再,普遍经受存款压力。中小企业从银行融资难度增加,成为利用其它方式融资的先行者,进一步加剧了金融脱媒效应。
包括互联网金融等方式在内的金融脱媒具有明显的外部性:从正外部性来看,市场规模的扩大会产生规模经济;从负外部性来看,随着市场规模的剧烈扩张,加之监管滞后,市场失灵问题凸显,金融市场的功能可能出现紊乱,金融及经济社会风险增加,众多P2P公司资金链的断裂就是这种问题的现实反应。金融脱媒凸显的问题及影响较为广泛,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金融业监管相对滞后
结合发达国家金融发展经验,金融脱媒及利率市场化等多重因素,将不可避免的促使银行业综合经营发展。就目前我国银行经营模式来看,政策面上是分业经营,但现实中已经在逐步向混业经营的方向发展。近年来银行业通过销售理财产品,贵重金属,保险投资以及介入投资银行业务等,不断向证券、基金、保险等领域扩张。而我国资本市场和其他金融监管发展相对滞后,存在诸多薄弱区。混业经营趋势下的传统分业监管架构导致监管相对滞后。金融混业经营已成为现实,但相应的综合监管体制却一直没有启动,各司其责的分业监管,往往出现监管的缺位。相对于金融创新的日新月异,监管制度却往往不是无能为力就是疲于应付,亡羊补牢的措施往往伴随着巨大的损失。
(二)金融脱媒对我国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挑战,这种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负债资金来源受到影响,负债结构呈现出短期化趋势。近年来,居民储蓄存款大量流往股市、楼市和民间借贷市场,银行吸收存款的功能逐步弱化,随之而来的流动性风险和存贷比突破监管要求日益严重。
2.银行业风险管理日益复杂。随着金融脱媒的深化,金融产品也不断推陈出新,这就对银行业的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新要求。
3.客户渠道不断消减。商业银行传统的优质大客户贷款被直接融资市场分流,大客户对银行贷款的依赖度逐渐减轻。
4.利率市场化不断挤压银行业的利润空间。金融脱媒实现了利率市场化的价格发现功能,而且在互联网金融的推波助澜下不断加剧。互联网金融作为交易平台,资金借方报价,贷方依据对流动性、风险等因素偏好选择贷款对象,双方议价成交,交易完全市场化。随着利率市场化推进,金融机构不能再依赖央行的基准利率指导,只能主动在市场上寻找利率基准,利润空间进一步被压缩。
5.互联网金融具备相当强的替代能力,进一步加深了金融脱媒现象。传统银行在金融业务中,具有资金中介的重要特点,而互联网金融使商业银行的中介功能弱化。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互联网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平台,充当资金信息中介,资金供需双方利用平台撮合,融资交易过程由双方参与完成。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已能为客户提供收付款等结算服务,挑战传统银行结算业务。
(三)金融脱媒给商业银行不但带来了挑战,也带来了转型的机遇
金融脱媒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市场对银行传统中介功能提出的挑战,倒逼银行开展业务转型,调整经营策略和模式,挖掘新的业务空间和利润增长点,提供优质的服务。脱媒的校正效应将会减轻脱媒给商业银行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商业银行摆脱对传统收入渠道的依赖,通过创新金融产品来开源节流,增强非传统业务盈利能力。
一些研究及目前发展的现实状况表明,虽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会对金融市场、传统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稳定形成一系列冲击,但纯粹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如不设物理网点的网络银行)无法从根本上取代传统的金融机构与服务。具体来看,金融脱媒带来的积极效应有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同业业务方面的机遇增加。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同业机构增长也越来越迅速,银行业的业务机会如同业存款、同业托管等也随之增加。
2.证券质押贷款、并购贷款等新型金融将获得发展契机。随着资金资本市场的发展,银行将有机会为企业收购兼并、企业证券承销业务、金融同业公司等提供更多的资金服务。
通过资产证券化、互换期权、发行债券等工具,银行业可以有效管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补充流动性。
3.借贷资产借助资本市场实现转让。利用资本市场迅速发展的丰富投融资工具,银行业可以摆脱传统信贷业务的桎梏,利用债券、证券等新型资本市场工具满足融资需求及转出信贷资产,优化财务报表和资金来源,改变对存款业务的过度依赖。
4.拓宽银行业务的客户和渠道。客户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业务的基础,互联网金融有助于拓宽银行的客户群体。
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的数据显示,2015年全球电商市场规模达22.1万亿美元,2013年到2018年,全球网购人数将增加50%,从10.78亿增加到16.23亿。互联网金融浪潮下,银行传统目标客户群可能发生改变,追求多样化、个性化服务的中小企业及个人客户更倾向于通过互联网参与各种金融交易。能够提供快捷、低成本服务的金融机构会得到新兴市场和商务人士的青睐。
此外,传统商业银行模式在互联网时代仍有优势。商业银行认知和诚信度高,基础设施完善,物理网点分布广泛,实体银行可建立看得见摸得着的信任。传统商业银行除提供存贷业务、财富管理业务和支付结算通道外,一些特定金融业务需要专业人士经验判断和操作,信息技术无法完全替代。
三、银行业应主动迎接金融脱媒的调整与挑战
随着科技及社会的加速变革,我国银行业的经营环境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尤其是近年来国际局势及金融危机带来了巨大的不确定性,金融脱媒态势加剧,对银行业产生较大冲击,须正确应对,因势利导,顺应金融脱媒的机遇与挑战。特别是互联网技术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将加速金融交易的脱媒,并对现行的法律与监管框架提出挑战。
(一)建议监管机构对金融脱媒采取的对策
金融脱媒是经济金融发展过程必然现象,是资源配置追求效率的必然要求,对宏观经济调控、实体经济发展和金融企业管理具有重要影响。监管机构及市场参与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预判,科学规划,才能趋利避害,获得最大效益。我们应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来应对脱媒带来的风险和挑战。
一是有效的统计、监测和监控。准确的判断来自于准确的数据,准确统计预测表内外业务对社会融资总量和货币供应的影响规模,提高顶层政策的前瞻性和有效性;关注银行业表外业务,控制银行业表内外资产的整体杠杆率,避免过度创新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强化对风险源头的预测、预判和防范。
二是高度关注混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风险。国内金融已经显现混业经营趋势,金融监管体系亟需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与改革,同时平衡好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的关系。
三是加强协调机制,实现金融监管全面覆盖,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加强金融监管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赋予央行更大的系统性监管职能,建立央行主导下的常设金融监管协调架构。建立并完善跨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和规范,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类型业务统一监管标准。
(二)银行业应对金融脱媒的几个策略
金融脱媒仍将进一步深化,银行业需要不断更新经营理念和模式,加强业务创新,提升服务能力,降低对传统业务的依赖,多方面开拓发展途径。
1.建立健全金融脱媒环境下的运行机制,着力解决好管理机制和人力资源两大关键问题。使经营机构的体制和机制能更好地适应金融脱媒背景下转型要求,打造一支能适应金融脱媒市场环境的人才队伍。
2.调整现有客户结构,在巩固大型客户的基础上,大力发展零售客户和中小企业客户。信贷集中度高企时虽然能带来较高利润,一旦该行业或大企业信贷萎缩,将产生较大不利影响。结合国际经验的发展和大数据的分析,信贷投入最终以广泛分布在中小企业和个人零售客户为主,这样的均衡结构有利于稳定的利润形成和降低风险。国内银行业要逐步加??中小企业和零售客户的基础夯实,而对大型企业则要在现有基础上,加大发展投行机创新业务的力度。
3.大力推动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创新。长期以来,国内银行主要依靠规模的扩张实现增长,是一种粗放式的发展方式。
我国的银行监管经过了半个世纪的发展,才逐步形成了“法人监管、内控监管、风险监管和公开监管”等四个监管理念,开始走上规范操作与依法监管之路。应该说现代化和专业化的监管框架和监管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从实际运行情况看,仍存在一些缺陷。当前,我国银行监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监管协调机制有待建立。这种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的重复监管问题;二是银监会与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监管真空”问题。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日趋激烈,各种业务创新也在不断出现,银行、证券与保险机构开始相互参股乃至控股。面对这种金融混业发展趋势,如果没有形成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当前分业监管的体制势必会在银行、证券和保险的中间地带形成监管的真空。
(2)现场检查缺乏连续性和针对性。现场检查缺乏连续性主要体现在,一是大量的现场检查项目是临时性安排的,与非现场检查和以前现场检查结果之间缺乏有机联系;二是大量的现场检查流于形式,对被查机构的整改情况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缺乏后续的跟踪检查,同时检查结果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和深入挖掘,重复检查现象时有发生。目前的现场检查项目安排往往采用“一刀切”的方法,一个检查项目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对多家银行机构展开运动式检查,其结果是对风险高地区和银行的检查范围和力度不够,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而对风险较低的地区和银行投放的检查力度过大,造成监管资源浪费。
(3)监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加强银行监管,防范银行风险,保持银行稳定,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保证。但是,现有监管从业人员的知识水平、知识结构都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知识准备不足,结构不合理、知识更新的速度跟不上监管的步伐等。
(4)问题银行的救援机制尚未具体形成。《银监法》第38条到40条提出了问题银行的救助、接管、重组和撤消的原则条件,但条件过于含糊,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救援工作的及时展开。
2、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建议
完善我国的银行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主要依赖于银行与监管当局双方共同的努力。
(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助于银行提高内控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从而最终解决国有银行产权关系不明、所有者缺位、治理结构缺失、风险管理能力差、内部人控制等种种弊端,使银行企业真正成为参与市场竞争、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
(2)切实加强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是尽早识别、预警、监控银行自身风险的首道防线。在监管当局实施合规性监管不能完全防范风险的情况下,鼓励、督促银行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对于银行业稳健运行、防范风险进一步扩大和蔓延具有特殊作用。
(3)加快修改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对于已经过时和不适用的及时废止,对于存在的法律空白、短缺、模糊和相互矛盾的地方,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
(4)提高现场检查的效率。一是加强现场检查的连续性。现场检查计划应在充分利用非现场监管信息和以往现场检查结果的基础上制定,现场检查结束后,对银行的整改情况应进行后续跟踪检查。二是加强现场检查的针对性。检查计划要针对不同地区和不同机构的业务及风险特征来确定检点、检查频率和检查深度,实行差别化监管和监管资源的有效配置。
(5)尽快建立监管信息系统。一是建立多渠道的监管信息采集系统,除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数据外,银监会应通过一切可能的渠道收集有关信息。二是要求商业银行尽快建立和完善覆盖境内外全部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银监会监管信息系统的联结,从而实现对商业银行的实时监控。
(6)加强监管合作,提升监管合力。一是要与各内外部监管部门之间应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实现信息共享。二是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充分发挥市场约束作用,促使商业银行加强经营管理和提高经营效率;同时,培育一批有资格的外部中介机构,充分利用其专业资源优势来提高监管当局的监管效率。
(7)建立一支专业化、国际化的监管队伍。监管当局要创造良好的人材机制,以适应风险监管对高素质、专业化人材需求。。
二、银行监管的理论
银行监管概念中的“监”是监督,“管”是管理。银行监管作为一个复合概念,包含银行监督与银行管理的双重含义。银行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银行监管是指政府机构对银行的监管行为,包括监管机构所制订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及其具体的实施过程。它是一种官方行为,是由政府主导的、外部施加的监管。然而,官方的监管必须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广义的银行监管或者说“银行监管框架”则包括:监管当局制订的法律法令;监管当局具体的监督;监管当局、消费者和银行之间的激励结构;市场纪律与市场监控;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当局的纪律与责任;银行机构倒闭时政府的干预与救助措施等。
1、银行监管的经济学原因
(1)市场失灵与银行监管。一是外部性。当一个消费者的福利或一家企业的生产直接受到经济中另一个当事人的影响时,我们就说该经济中出现了外部性。银行的经营活动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一家银行倒闭所产生的社会成本要远远大于其倒闭的私人成本。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银行的债权人与投资人无法准确地判别高风险银行与低风险银行。这样,一家银行的挤兑可能导致其他银行的挤兑,这就是所谓的银行恐慌。二是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的双方中一方拥有某些信息而另一方则不拥有,这种信息被称为私人信息(privateinformation)。银行的产生有利于降低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但是,当存户将资金存入银行后,出现了银行与存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可能是交易前的逆向选择,也有可能是交易后的道德风险。
为了减轻逆向选择带来的不利影响,监管机构常常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即对新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审批,主要是确保银行具有较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法律规定的最低限度的资本。而为了弱化道德风险对存款者的影响,各国监管当局普遍实行存款保险制度。
(2)政府失灵与银行监管。银行凭借其独特的资产结构,从本质上来讲是稳定和有效的。银行的大部分资产来自于随时可以被存户提取的存款,而且存款的提取遵从先来先得(first-come-first-served)的服务原则。这就使得银行面临流动性危机时很难再获得外部融资机会,因为这要求已有的存户暂时放弃提取存款的权利并且和潜在的投资者一起享有银行的债权,这对于理性的已有存户几乎不可能。因此,银行会谨慎经营,尽量避免出现危机局面而倒闭。
但是,现代的政府有足够的资源和激励去保护可能的问题银行,而且不大可能对其袖手旁观,这破坏了银行的稳定机制,我们称之为政府失灵。银行监管便是政府失灵情况下的制度安排。政府的救援措施,如存款保险制度在事后可能是有效的,但在事前却是无效的,因为存户会因此忽视存款的风险,银行会忽视投资的风险。考虑到这种道德风险可能会损害社会福利,政府便对银行进行监管来约束银行家的行为。
2、银行监管的收益与成本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0月22日
一、互联网金融下证券行业现状
随着我国信息科技、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以社交网络、移动支付、云计算技术、大数据为代表的互联网技术更加顺势而上,以服务为基础的金融行业也逐步进入了互联网的时代,这便是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也恰好是我国证券行业正在成长的时期,我国证券行业便也加入到了探索互联网金融的行列中。互联网金融下证券行业最初的萌芽和结合应用是在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网上开户、网上证券交易、网上资金收付、网上转(销)户等经营环节最早的实践地――美国则成为了网络证券交易最发达的国家。而自2014年起我国也先后有银河证券、国泰君安、中信证券等24家券商开展了互联网证券业务。目前,国内证券行业基于互联网的业务主要是网上商城和非现场开户等业务。但资本逐利的本性使得互联网金融游走在法律法规监管的边缘地带和空白地带。对于互联网金融,我国先后出台了一些支持政策,但现行法律中却没有一套明确完善的制度来引导这一新领域规范发展。尤其证券行业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中,许多行为已经和过去的相关法律法规不相适应。对于这一新兴的模式,证监会也对其重视有加,经常会对其中的一些经纪内容冠以“非法”的帽子,其他一部分则被认为是“球”也并没有获得认可。
二、互联网金融下证券行业监管问题
(一)证券业法律体系中没有明确对互联网金融行为进行规范。以互联网金融中的众筹融资为例。在2012年底,在阿里巴巴淘宝网站上,一家“美微会员卡在线直营店”的店铺出售会员卡,购买会员卡就相当于购买了公司的原始股。这是美微传媒利用网络的一种融资手段。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内,该公司共融资达81.6万元人民币。这一利用网络平台向公众私募股权的行为,被认为是在《证券法》下的“证券”中属于变相、非法发行股票的行为被证监会界定为一种新的“非法证券活动”,并做出了通报。这家网店也被淘宝官方强制关闭,并向所有购买该产品的买家全额退款。
该公司的行为虽然是在法律红线的边缘,但是这种融资行为符合筹资者正当的运营目的,投资者也愿意承担风险且风险分散。但是,目前我国有关金融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也未对这种新的融资模式做出明确的阐释与界定。在这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中,行为标准却还是依赖《证券法》等一些法律法规的判定。这不仅会对一些初创且规模较小的一些小型企业进行融资带来了极大的限制和阻碍,而且使得这一些小企业很容易触碰到法律的红线,而像上述公司的行为活动一样,被冠以“非法”的头衔,并且也会使得一些“紧跟时代”的投资者不能进行多种投资。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为投、筹资者搭建了一个新型的平台,但对其的法律法规依然比较落后的问题仍亟待解决。
(二)证券行业开展互联网金融经营时各种信息存在安全风险。互联网时代,是一个信息交互高度发达的时代。互联网金融也利用了互联网的这一特性,让证券中的一些业务迎来了蓬勃发展的时期。但由于互联网传播信息渠道比较便利,也催生出信息传播可靠性、安全性等问题,对证券业开展业务时的各种信息的安全程度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在证券交易进行时,融资者、投资者则是最主要的主体。然而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一些“非法”融资者,利用网络平台传播信息的便利,一些公司已经通过国外证券监管机构注册或者国内证券监管机构核准的信息欺诈投资者,从而使投资者去购买其股票和债券,以达到其融资的目的。但其实公司根本无法上市,证券也无法交易,或者只是一些“皮包公司”。投资者在购买股票等进行投资交易时,投资依据较为重要的则是根据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以及证券市场中的资金流动进行判断。这使得融资者可以披露出一些虚假的、不真实的公司运营情况、财务报表、重大事件等信息,进行股权众筹骗取投资者资金。一些证券经营机构的经纪或研究部门向客户发送虚假证券交易信息的邮件、信息,持有巨额资金的个人投资者受其影响,在证券市场中进行交易时,市场行情可能会由于资金巨大而引起异常波动,影响其他投资者判断。这些机构相关人员事先建仓,进而从这种预期的效果中获取巨大的利润。这些信息安全问题都会对互联网金融行为产生巨大的影响。
(三)互联网金融中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缺乏对其保护措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互联网这一平台,然后网络技术安全的隐患依然存在并且时隐时现。投资者进行投资时,个人信息需要较高的安全保密。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投资者信息得不到保障。近年来,因投资者信息泄露引发买卖的事件频发,从而使投资者对网络平台的可靠性提出了很多质疑。再者是由于互联网管理缺乏规范性法律法规,国家也没有出台相关互联网金融机市场准入标准,投资者也无法对网络融资公司运营情况,融资项目做出合理判断,网络融资平台存在较大运营风险。如2013年4月,“众贷网”由于管理缺乏经验,缺少对运营风险的掌控,上线1个月即宣布破产,对投资者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三、对策及建议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是证券行业、市场发展极佳的机遇。在我国,关于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措施制度、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出台。由于监管缺失,如果不利用监管引导规范,一方面可能导致证券行业发展陷入困境,弊病百出,使得筹资者无法合理地通过金融市场进行融资,投资者也陷入“投资无门”境地;另一方面也可能对金融市场的稳定乃至国家经济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加快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设,促使互联网金融下的证券行业进入良性发展环节。
(一)借鉴国外经验,提高证券法规内容的包容性。以美国众筹融资为例。美国作为众筹融资发育最早的市场之一,早在2012年就颁布了美国JOBS法案。关于股权众筹的相关规定专门在该法案中设置。而在我国,许多初创企业,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经常得不到解决。其由于融资困难、融资无门则经常踏上“非法集资”的“红线”而被相关部门重点打击。笔者认为,其一,我国的相关部门可以借鉴美国JOBS法案中的“安全港”这一理念。美国JOBS法案明确了股权众筹在满足一些适用条件下可以突破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而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我国则可以充分借鉴其经验,融入到制定的众筹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在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之间划分明确的区分标准,使满足适用规则众筹融资不会因为在现有相关法律规定之外则被界定为非法集资,即建立一个“安全港”;其二,我国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中,对“证券”的缺乏包容性,范围较狭窄。其定义不能概括地对新型证券活动进行规制。笔者认为,证监会可以出台文件,将众筹融资纳入“金融衍生品”或者由国务院将其纳入合法的其他证券品种中。
(二)加强信息披露及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原则建设。为了避免信息的欺诈及虚假信息的传播对证券行业乃至金融市场造成的影响。笔者认为,可以从市场准入和信息披露方面进行相关的监管。一是加强互联网金融主体市场准入建设,完善市场准入注册登记制度。证监会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可以对在互联网上从事证券有关活动的主体采取注册登记制度,通过对其存在的真实性,及其经营状况和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及评估,然后进行备案并向社会进行公开;二是采取对上市公司同样的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原则对互联网金融主体进行信息披露,即采取公布公开公司季报、半年报、年报等信息,并且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然后同样对社会公开。这样可以大大降低由于信息的真实性而带来的欺诈等问题造成的影响。
(三)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保障投资者权益。由于证券行业在互联网金融中的特殊性,应当对投资者的保护。一是监管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法律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教育,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揭示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对互联网金融可能产生的对投资者利益有损的行为进行控制及约束;二是建立证监会下分设的对互联网金融的主管部门,面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理财咨询服务、融资机构相关背景资料查询、对投资者参与的一些高风险的理财项目和投资产品进行预警以及对融资者行为控制和查处,以此来对投资者进行有效的保护。
主要参考文献:
[1]刁文卓.互联网众筹融资的《证券法》适用问题研究[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15.3.
[2]刘宪权.互联网金融时代证券犯罪的刑法规制[J].法学,2015.6.
[3]胡吉祥,吴颖荫.众筹融资的发展及监管[J].证券市场导报,2013.12.
二、监管均衡性和持续性:金融全球化对银行业监管的必然要求
金融全球化的趋势还使得金融监管面临着众多的创新,它不仅体现在监管模式、监管方式上的变革,更多地还体现在监管的均衡性上。
所谓监管均衡,它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就是指监管当局在“监”与“管”的角色转换中,监督与管理应适当分离,前者应重于后者。而长期以来我国中央银行的监管是偏重于行业管理,“忽略”了监督,把管理行为视同于监督行为,变相弱化了监督的职责。从产权经济学角度讲,作为金融监管当局,它应处于第三者的中立位置上,不能既是管理者,又是监督者,那样容易滋生道德风险和监管效率的低下。事实上,我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正是由于产权制度的不明晰才导致了其所有者、经营者、存款者与监管者四方之间角色的错位和相互关系的模糊性,监管当局(中央银行)不仅要注意风险的防范,还要指导商业银行的实际运作,而银行的经营管理者自身积极性却并未真正调动起来,这不能不说与中央银行监与管职责的重叠有着较大关系。
纵观世界其他发达国家,其监管当局的监与管分别由不同的机构来操作。因为从法理上来讲,银行董事会是银行的决策机构,负责经营决策和提出合理化建议,如在美国,银行的经营管理是由自身的董事会负责,而银行以及储蓄性金融机构的监督则分别由财政部货币监督局(OCC)、储蓄性金融监管局(OTS)、联邦储备银行(FRB)、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以及州银行局(SBD)等多家机构共同承担。在英国,银行的经营管理也是由自身的董事会负责,而证券与投资委员会的职责在于对银行、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机构实行监督。
监管的第二层含义则是指监管当局的监管要自始至终贯穿于对被监管者运行的全过程中,不仅要注重监管规划的制定、监管行为的实施,还要注重监管结果的落实,充分维护公平有序的银行竞争秩序。
在监管当局事前监管上,主要包含监管规划的制订等方面。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其金融业监管部门制度的短、中、长期发展规划同样在监管实施过程中具有了相当的准法律效应,如美联储制订的中期监管规划,在指导美国监管当局监管商业银行运作中就起到了较强的辅作用,具备了较强的威慑力。从客观上讲,我国加入WTO后,逐渐放松金融的部分管制势在必行,而这部分金融管制的放松是以加强金融监管规划的长期预见性为条件的。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必然对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形成直接冲击和提出新要求,这更应突出我国中央银行监管规划的系统性、连续性和权威性,值得我国监管当局在制定“十五”期间金融业发展规划中借鉴。
在监管当局事中监管上,监管重心应由市场准入向风险监管和市场退出方面转移,以切实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要求强化银行业风险监管的同时,应进一步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不难看出,对银行的风险监管应是当今世界各国监管当局监管发展的方向。所谓风险监管,就是指根据银行资产质量、资本充足性、流动性、盈利性以及内部管理的评价,提高监管要求,及时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风险带来的损失。它偏重于事前防范。风险监管体现在我国中央银行具体监管事务中就是要逐渐由监管的第一阶段向监管的二、三阶段转换,即向商业银行开办的新业务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和市场退出方面的监督倾斜。多年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管过分注重市场准入监管(即监管的第一阶段),而对风险监管尚处于探索阶段,对市场退出的监管几乎是空白,对商业银行新兴业务监管更是疲于应付,监管时滞性尤为明显,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如中农信、海发行等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最终仍是以中央银行的再贷款为代价才得以实施就是例证。这不仅弱化了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乘数效应,削弱了市场惩戒的约束机制,而且扭曲了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助长了一定的道德风险,使市场产生错误预期。
在监管当局事后监管上,应建立起激励和惩罚的双重机制,严格落实监管结果,树立监管当局权威。要形成一种机制,对于被监管者必须遵循监管的条件要求,否则其逃避管制的成本要远走高于由此而得到的收益,使其得不偿失而不得不收敛其“不轨”行为。由于我国尚缺乏有效的处罚标准,一些法规量性规定不足,许多具体事务和除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际运用中操作性不强影响了监管质量外,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于简单(就是有明文规定的执行起来也往往大打折扣),相当多还停留在重轻处罚的层次上,监管当局权威受到一定程度的挑战。
三、制度约束:金融全球化中我国监管当局面临的最大难题
(一)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
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的《新资本充足率框架》,将信息披露作为确保银行资本充足的一个内在要求,要求银行应向公众披露资本结构、风险构成及资本充足率三方面的信息,监管当局(中央银行)也应促进被监管者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强制被监管者进行信息披露,并以此建立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国外监管当局的通行做法是通过立法强制被监管者适时、真实披露应披露的所有信息,让公众知晓,并辅以严格的处罚措施进行惩戒。而我国银行金融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则严重滞后,尽管在此方面社会公众并没有更多迫切的要求,但这是建立在以国家的信用为担保的前提下。因为众所周知,一旦某银行出现了倒闭、破产,国家不会坐视不管。而加入WTO后,央行监管必然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向以市场约束的方向转变,外资银行同样会倒逼监管当局要享受与中资银行同样的待遇,而一旦外资银行由于信息披露的不真实导致了其经营的亏损、倒闭,难道也要监管当局进行补偿吗?
(二)现行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
以1995年《人民银行法》出台为起点。我国银行监管走上了法律化、规范化的轨道。目前,已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核心,《商业银行法》为基础,各种银行监管规章制度相配套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简称“六法一决定”。但应该看到,现行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已经无法满足加入WTO后银行业对外开放,以及监管标准国际化趋势的需要。具体体现在:
(1)《中国人民银行法》解决了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监管授权问题,但其规定过于原则。应针对现行法律中的薄弱环节,尽快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准则制度,完善中小金融机构联合、兼并、重组的法律规范以及金融新业务中的法律制度(如商务在银行业上的运用等)。
(2)《担保法》规定抵押物只能是不动产,而国外担保抵押形式很多,包括:信贷资产、实物资产、或有资产(应收帐款)等。
(3)现行的处罚手段不适应风险监管需要。目前,中央银行对被监管对象的处罚手段包括:警告、罚款、赔偿损失、取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责令停业整顿、接管、吊销经营许可证和撤消等,其中,罚款是实际执行中运用得最多的强制性措施。由于法律规定的处罚限额偏低,相对商业银行违规所得来说,处罚金额无关轻重,因此,对处罚对象起不到预想的效果,使监管当局处于一个被动和尴尬的境地。
(4)银行监管法律涵盖范围窄,与综合监管趋势不相适应。国外发达国家实施综合监管时,除对银行实施全面风险监管外,也需对银行的母公司及其境外附属机构实施风险监管。我国现行监管法律只授权人民银行在市场准入审批时审查股东资格,无权对银行股东财务状况实施审查,也无义务对商业银行附属机构进行监管。
(三)监管的市场化、国际化步伐不适应银行业发展的需要
随着国内银行内控制度的日益完善,加之上市步伐的加快,银行演变趋势必然是逐渐成为产权制度明晰、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商业银行。从目前国内现状看,首先,上市银行的监管主体呈多元化现象,若中央银行监管手段和方式市场化步伐依旧,将难以有效发挥其对上市银行的监管作用。其次,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推进,世界各国金融监管领域的协调与合作得到加强,逐步形成了各国监管当局普遍接受的监管原则和标准。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75年、1997年和1999年分别出台《对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和《新资本协议》,这些文件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各国银行监管的标准制定已经或正在产生广泛影响。我国即将加入WTO,该组织委员会文件——GATS及FSA协议中有关银行监管规则,如市场准入、国民待遇、透明度、最惠国待遇和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等,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条约。目前我国监管的国际化水平较低,加入WTO后必将给监管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
四、监管国际化:构建具有特色的银行业监管新框架
(一)积极培育适应我国市场新秩序的监管模式
对于转型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监管究竟适合哪种监管模式,在全球经济界仍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由于转型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其商业化进程还较为短暂,金融业发展还处于相对稚嫩阶段,而往往欠发达国家央行行使商业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又较发达国家更为充分,一身兼二任,既扮演金融监管的角色,又执行货币政策的目标,这有助于在发展中规范商业银行的种种“不良”行为,尽量降低其在转型中的金融风险和机会成本,积累监管经验,维护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我国目前仍处于发展中国家,金融监管实行分业监管是基本适合当前国情的。但随着金融全球化趋势的进一步延伸,世界银行业的经营模式也将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是大势所趋,银行监管相应也将发生转变。
综观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其监管体制改革正由分业监管向综合监管的模式转变。美国自1999年通过《金融服务化法案》后,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合为一体,实施混业监管的策略;德国财政部所属的三个各自独立的金融监管部门(联邦贷款监督局、联邦保险监督局及联邦股票交易监督局)也合并成德国联邦金融市场监督局;日本大藏省也是单独列出一个专门机构从事对该国金融市场的综合监管。目前我国入世在即,外资金融机构的大量涌入将使我国的金融监管面临更严峻的挑战。“治已病易,治未病难”,因此建议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应密切关注金融市场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征,积极培育适应我国金融市场新秩序的监管模式。
(二)培育银行监管的微观基础,坚定监管市场化和国际化步伐
我国有效的银行监管应强调监管成本最小化和监管效率最大化原则,减少监管当局的审批环节和高成本的检查活动,充分发挥银行和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的作用,明确银行信息披露责任和范围,建立健全市场约束机制。同时,应引进和国外先进的银行监管经验、工具和手段,适应国际惯例,使监管工作和银行运行与国际接轨。同时,加强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当局联系,加强国际监管合作,提高银行监管的有效性。
(三)监管重点后移,着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银行体系安全
在金融监管日益严格的今天,金融机构通过不断进行金融创新来逃避监管。在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动态博奕中,监管对象将削弱内部控制机制,加之我国信用意识薄弱,金融市场环境不佳,银行内控制度约束作用更加弱化。因此,监管当局应尽快实现银行监管重心由市场准入向风险管理和建立退出机制转移,督促银行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保持资本充足,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评估金融创新的风险状况,控制金融创新风险,减少和消除银行风险的传染,确保银行体系安全。
(四)加强监管长期规划,实现持续性监管
基本信息
姓名:孙先生
性别:男
联系电话:******已验证
年龄:32
电子邮件:******
学历:本科
微信号:
婚姻状况:已婚
工作年限:10年以上
所在地:深圳-福田区
目前职业概况
所在行业:基金/证券/期货/投资
公司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所任职位:华南机构业务负责人
目前薪资:保密
职业发展意向
期望行业:银行;保险;基金/证券/期货/投资
期望职位:不限
期望地点:深圳
期望月薪:面议
教育经历
北京大学(2012.09-至今)
专业:金融学
学历:硕士
是否统招:否
重庆邮电大学(2001.09-2005.07)
专业:经济学学历:本科
是否统招:是
语言能力
英语、普通话
附加消息
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工作经历
搜索同事2012.09-至今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年5个月)
国有企业|基金/证券/期货/投资|100-499人
国内首批成立的5家公募基金公司之一,连续15年位居行业前十位。
2012.09-至今华南机构业务负责人
汇报对象:助理总裁|下属人数:0|所在地区:深圳|所在部门:机构业务总部
工作职责:1、华南地区(广深、重庆、云南、贵州、广西、海南)机构客户的开拓和维护;
2、公司机构业务的创新试点;
3、完成公司下达团队的销售任务和目标。
工作业绩:1、公募基金保有量超过15亿元(涵盖货币、指数、债基等各类),专户保有规模3亿元(接手初期公募保有量不足1亿,无专户业务),预计明年初贡献规模的在20亿以上。成为公司机构条线仅有的三名成功促成专户并有管理费贡献的同事,在谈专户数量和规模也最多,预计2017年会有大的规模和管理费贡献。
2、创新业务开拓成效明显,即将促成某农商行与公司合作货币理财卡,预计将成为公司第二个上线该业务的合作方(机构条线第一家),也是第一家由公司自己主导推进的合作方;最早推动P2P沉淀资金对接货币基金业务;
3、成功尝试和突破非标业务,成为机构条线唯一一个销售地产项目的人员,并储备了多个子公司项目;
4、华南传统机构(保险、财务公司、信托等)实现全覆盖,并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5、积累了较多机构客户资源。结合华南市场特点,积累了大量创新客户,如银行理财资金池、PE、私募、境外机构、P2P等。
搜索同事2011.02-2012.08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年6个月)
国有企业|基金/证券/期货/投资|100-499人
国内最早成立的五家基金公司之一,目前具备基金公司全部业务资格,包括公募、社保、年金、专户、QDII,管理资产规模一直位居行业前五。
2011.02-2012.08客户总监45000元/月
汇报对象:机构理财部总经理|所在地区:深圳|所在部门:机构理财部
工作职责:1、所负责区域机构客户开拓和服务,业务类型包括公募基金、企业年金、专户理财,主要负责广东大部、重庆、甘肃、宁夏、西藏等区域。
2、重点券商维护。主要负责中投、招商(与同事合作)、西南、广州、中山、天源等券商。
工作业绩:1、入司3个月后自行开拓机构直销客户开单,申购公募基金3000万;
2、入司半年,成功入围重庆国资委下属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仅有的3家基金之一),预估规模在5亿以上;
3、截至2012年5月底,直销机构客户保有基金4亿;
4、中标广东省内某大型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为部门2012年中标企业年金第一单;
5、在所负责区域积累了多家重点机构及年金客户,为后续业务发展奠定基础;
6、与重点合作券商总部及核心营业部均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搜索同事2005.07-2011.02平安养老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5年7个月)
国内上市公司|保险|5000-10000人
国内最早成立的专业养老金公司,目前管理企业年金自管规模位于市场第一。
2008.11-2011.02银行渠道营业部经理10000元/月
汇报对象:分公司总经理|下属人数:4|所在地区:昆明|所在部门:银行渠道部
工作职责:1、负责分公司与重点银行的企业年金、对公寿险合作;
2、管理分公司银行对接团队。
工作业绩:1、在任期间,与当地重点银行如工、农、中、建、交等机构业务、公司业务部门建立了良好合作关系;
2、在任期间,银行团队业务达成在全国一直排名前5;
3、在任期间,培养了几名素质较高的业务人员,目前多数已成为分公司直销部门骨干和团队长。
2005.07-2011.02年金业务部经理10000元/月
汇报对象:分公司总经理、总公司年金业务部总经理|下属人数:6|所在地区:昆明|所在部门:年金业务部
工作职责:1、分公司企业年金经营策略与目标制定
2、云南省企业年金市场分析与目标客户确定
3、分公司企业年金业务开拓支持
4、分公司企业年金客户维护
5、分公司企业年金支持队伍培养与管理。
工作业绩:1、结合市场情况及公司政策制定了有效的分公司年金经营策略;
2、牵头推动促成多个大型企业年金项目。包括红塔集团、红云集团、云铜集团等;
3、为分公司培养了一批专业的企业年金支持及销售队伍;
4、与监管部门及合作银行建立了顺畅的沟通交流机制;
5、牵头制定完善了分公司企业年金项目分层级服务体系。
总评:作为分公司企业年金销售推动第一人,经历了云南企业年金市场培育、启动、爆发及稳定发展时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企业年金支持及销售推动经验,成长为分公司最年轻的B类干部,连续4年考核排名前列,并入围2008年中国平安明星高峰会(分公司成立以来唯一内勤身份入围)。
目前平安养老云南分公司持续保持云南企业年金市场管理客户数、受托、投资资产规模第一位置。并发展成为平安养老系统排名前十位的大机构(全国35家分公司),企业年金任务指标每年超额达成,核心项目管理费率高于同业且保持全国较高水平。
2.金融行业内控管理目标。金融行业即经济市场收支的结算中心,在经济市场的繁荣及发展上做出了应有的作用。不过,金融行业履行本身的功能时,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可能性风险,甚至风险越发突出,故为了规避风险,抑制其给金融行业的冲击,金融行业就一定是要保证自我发展战略的全方位落实,实现其经营的目标。
二、我国金融行业会计内控管理体系的缺陷
1.国内金融行业对于会计内控管理的认知度不够,因国内金融行业的会计内控管理缺乏足够的认识,致使其内控管理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如:金融行业觉得其内控管理本身是各项制度及规章的整合,却忽略了内控管理对于经济业务运行时所做的动态监督和控制。并且,金融行业对于内控管理的相关方式认知度也不够,仅以为内控管理等于互相牵制。
2.国内金融行业目前的会计内控管理体系不够完善,主要在于金融行业各环节链的控制力不足,衔接不够完整。使得控制系统的缺乏紧密联系。究其原因共四点:
(1)国内金融行业的决策程序及制度不够完善,金融行业的内部民主性及科学性不够,监管部门往往只能自下监督,而遇到管理层、决策人时束手无策,无法对决策者做到应有的制约。
(2)因金融行业的各大职能部门不够重视内控管理,使得会计内控管理在整体上有效性不够。
(3)因金融行业本身在岗位责任制度的设置上太过抽象画,缺乏可行的量化考核措施,使内控管理偏离了相应的原则与要求,导致不少必须的工作岗位缺少了牵制力。
(4)因金融行业会计内控管理的不完善致使基层行政管理者不能时常发挥监督检查的功效,不能及时纠正问题,以至问题一直残留甚至存在。
3.会计内控管理体系的构建缺少更有效的评价指标。金融行业本身是高风险的行业,会计核算和监督机构肯定是较其他行业更为健全的,可社会经济活动是多样化的,目前的监督方式及管控方式都不足以应对社会经济活动变化,表现有三点:
(1)进行经济业务活动的前后,金融行业对于金融风险的防范意识及防范力不强。
(2)金融行业缺少相关的会计内控管理考核评价指标,这会导致金融行业考核不够细致,没有统一标准,不能够深入地考核内控管理的执行状况。
(3)金融行业目前的会计监控方式较为落后,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监管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或是能力上无法做到专业的监察审核,亦或是对于监管工作粗心马虎,敷衍了事,这样就会给企业及单位自身造成“眼皮底下看不见的漏洞”,危害其自身经济安全。
4.金融行业会计内控管理遭弱化,金融企业不能构建良好的企业文化。金融企业的进步与发展的核心在于企业文化,企业文化表明着金融行业的内控管理方面的态度,是从事金融行业的人员心中的精神结果。积极与诚信的企业文化和内控管理不谋而合,则降低风险,相对降低企业会计内控管理成本,提高内控管理执行率。
三、构建金融行业会计内控管理体系构建的相关对策
1.改善金融行业内控管理环境
拥有一定的经营理念,并在此基础上改进甚至改变,这是金融行业运营、经营的行为基础。具备良好的会计内控管理环境与企业、单位的内控管理意识的提高是离不开的。随着近年来金融案件的频发,以及世界金融危机的不时出现,金融行业的会计内控管理所隐性的问题也逐渐为人所知,为人所诟病。但是,其显现出的问题所反映的也仅是制度的缺陷,诱发这些问题的关键因素在于金融企业的管理人员缺少了对于风险管理与控制的理念,故这需要金融行业内部必须具备一套内控管理体系理念,发展并调整好良好的内控管理环境,奠定好构建金融行业会计内控管理体系的基础。另一方面,建立良好的内控管理环境的过程当中,要优先加强会计人员的内控管理理念,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职业道德,选拔优秀的会计人才。金融行业在这点上,要定期组织并开展会计人员培训,考核与考试,使各项业内规章制度及金融法律法规、职业操守的各项条文理念深入人心,确保员工的岗位认知。对会计员工的选拔,要提高选拔要求,提高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以此促进内控管理体系的发展。
2.构建多层次的企业会计内控管理体系
伴随着现代金融行业的壮大与发展,不少企业、单位明白到内控管理体现的构建的重要性。组织化的建立内控管理体系,并保持特定的状态,才能保障金融行业会计内控管理体系在内部控制上的实施,这是一种调节与联系。要做到这一点,要确定内控管理的目标,保证目标在确定可以事实并实现的可能性下。金融行业的企业与单位要从管理层上提高认识,统一决策,把内控管理的目标的职责层层分解、细化, 制定出会计内控管理的具体目标,以此构建多层次的企业会计内控管理体系,再在此条件下工作,层层把关,发挥出财务链在各环节的受监督作用,提高企业的监督效率,从而顺利实现企业、单位的总体管控目标。
3.构建完整的风险识别、鉴定及评估体系
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金融行业索要面对的风险往往具有很多的不确定因素,金融行业的管理人应当充分考虑到所处企业及单位将要或正在面对的风险,做好风险评估。因此,就需要管理人必须构建起一套完整的风险识别以及鉴定、评估体系。金融行业应当明确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或已经面临的风险,讲风险的要素以及风险点一一罗列,同时考虑到自身的内部风险以及从整体水平的层面上考虑业务活动时风险的发生,应当全面分析风险点、风险产生的因素、风险发生的形式、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与所造成的危害,以此奠定金融行业会计内控管理建设的基础。
4.提高金融行业会计信息化水平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经济也在这一列车中飞速前进。网络作为当今最快速、最具有效率的平台,为金融企业与单位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可能,企业应当利用网络、计算机技术以及各种金融软件进行会计内控管理,这样不仅能够提高会计人员的工作效率,也能避免数据错误,甚至是金融风险,提高会计内控管理水平。因此金融行业应当遵循这一发展趋势,尤其是财务系统与业务系统对接,将各项财务流程以及信息数据记录在案,起到防止会计作假、走后门的可能。但是在利用信息化操作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网络安全,因此,金融企业及单位应当选拔具备信息化软件办公的会计人才,加强员工的信息化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信息化办公效率。
5.建立有效的内控管理评价体系
(一) 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应采取的政策原则
我国在今后较长的时期内仍宜采取三种政策混合,即采取“对等互惠为主,适当保护为辅”的政策,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公平竞争为主,对等互惠为辅”的政策过渡。具体来说,在外资银行准入方面采取保护主义和对等互惠两者并重的作法,在具体运用方面采取灵活态度,达到对外资银行既有一定限制又充分利用的目的,在业务监管方面,目前及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宜采取非完全的“国民待遇”政策。
(二) 进一步建立健全外资银行的法制体系
由于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立法的相对滞后,因此难以有效地以法律手段规范外资银行的行为,导致了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外资银行的违规行为。因此,我们应加快外资银行监管立法的修正、完善工作。一方面,要立即着手清理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分清哪些规定是WTO基本原则所禁止的,那些规定是需要修改的,并及时向国内外公布清理结果。对于需要修改的,抓紧完成修改工作。另一方面,我国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基础上,遵照《巴塞尔协议》关于东道国与母国监管的合理分工原则,并针对外资银行在经营中出现的问题,根据WTO协议的要求,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法》及其《实施细则》,作为与《商业银行法》平行的基本法律,使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有法可依。在《外资银行法》中可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目标、监管原则、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条件、业务经营及风险管理、市场退出条件、违法处理等方面做出详尽的规定,并保证这些规定和要求的科学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
(三) 强化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建立以风险性监管为主导的审慎监管制度
1.建立外资银行分级牌照制,对外资银行网点实行总量控制。
分级牌照制符合国际惯例,以本、外币业务开放为主线,客户对象为辅线,对外资银行业务分级限制。实行分级牌照制既可将抗风险能力不同的银行进行区别监管,又能充分调动外资银行抵御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自觉性。对外资银行的网点(现代技术条件下的网点还包括ATM、自助银行和网络银行终端)进行总量控制,还要考虑到收购兼并和现代技术对网点的影响。
2.在属地监管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并表监管。
按照巴塞尔委员会关于跨国银行国际监管交流和合作的原则要求,并表监管有利于实现对外资银行在华业务总体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和控制,保证外资银行整体在华系统稳定的目标。另外,外资银行也将带来纷纭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中央银行必须充分重视监管方法多元化和现代化,吸收国外银行业监管的先进经验,利用现代化和统计、分析方法进行风险监管的量化,尽快建立起早期风险监测、识别、预警和控制系统。
(四) 积极创建社会监督机制
对外资银行的监管,需要借助于市场力量的制约,即除企业自身在合理有效的监管下的反向激励因素外,银行监管还应该借助于企业和监管主体之外的市场监督。市场主体中的投资者以及其他各种中介机构,如提供交易服务的交易所,提供为银行业务配套的审计、法律服务等专业中介机构等等,都由于自身的利益地位而产生了对银行经营进行监督的自发动力。而作为金融服务接受对象的消费者群体,对所面对的金融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行为的知情权的诉求,是“用脚投票”力量的典型主体,对金融机构的供给行为起着重要的促进与制约作用。因而,国内的银行监管当局,应该充分利用这一点,充分培育外资银行的外部市场力量,以合理,充分的信息披露要求来放大外资银行的自我风险管理效应。
(五) 加强监管的国际合作
在全球金融市场日益融合的环境中,对跨国银行的有效监管必须依赖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我们应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确定的跨境银行业监管原则,加强同在华外资银行母国的监管当局的沟通和联系,以便从全球角度分析该机构。同时我们也有义务向其母国的监管机关提供信息。
二、外资银行监管的微观方面
外资银行监管的微观方面即是监管的具体策略和措施,一般说来有:
(一)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对市场准入的适当限制目的是引进雄厚、信誉卓著、经营作风稳健的外资银行以及坚持适度引进的原则,以适应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市场准入一般包括:
1.资格要求。当前一些外资银行将营运资金调往国外,与我国引进外资的初衷相悖,因此,我们应该严格要求其按营运资金的30%以中央银行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于央行或其指定银行,杜绝外资银行做无本生意。另外,关于经营状况要求,一般允许经营业绩良好的外国银行进入,如加拿大将最近5年内经营状况良好、收益较佳作为准入条件之一,后者一般要求母国金融监管体系较完善,母行实力雄厚且与我国银行或企业有一定年限的业务往来关系。
2.设立的限制。包括地域限制、数量限制和形式限制,引进外资银行要适当考虑当地经济金融发展需要和全国整体布局的需要,切不可盲目引进,在数量上也要适度,否则非但达不到引进的目的,反而还会给国内金融业乃至经济带来冲击。目前,外资银行分行占在华外资银行的绝对主导地位,占90.8%,而合资、独资银行占4.6%,这主要由于我国监管体系还不完善,但随着我国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今后应适当多发展中外合资银行。
(二) 业务经营监管。对外资银行业务经营监管的目的是减少或消除外资银行经营风险,保护国内尚缺乏竞争力的金融业。具体有如下两个方面:
1.限制业务经营范围。
鉴于放开人民币业务对我国金融业的负面影响比较大,因此在不违背WTO规则前提下制定一些限制措施是有必要的:①在人民币资金来源上限制。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四个渠道:一是部分资金按外汇牌价兑换成人民币,作为营运资金使用;二是以其从母行调入的外汇向当地人民银行抵押取得人民币;三是吸引三资企业人民币存款,外资银行人民币贷款企业的转存款;四是利用同业拆借取得人民币资金。人民银行可制定措施从上述渠道限制外资银行的人民币资金来源。②在人民币资金运用上限制。规定贷款只能用于对三资企业和其他经批准的企业贷款。同时要求其贷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制定一系列控制比例,包括准备金比例与国内银行一致、本外币业务量比例,存贷款比例等,并要求人民币利率符合人民银行有关的规定。
2.再贴现和同业拆借市场进入限制。严格限制外资银行利用向中央银行再贴现或再贷款的权利。目前在上海已允许外资银行有条件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但要对拆借资格、金额及用途进行跟踪监管。
(三) 强调预防性风险监管。我国的《管理条例》虽对外资银行的风险监管有一些具体规定,但仍是一个相当薄弱的环节,风险监管的主要环节是稽核检查,防止和减少外资银行违法违规、违章违纪行为,我国应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新资本协议》及各国国际监管合作上达成的默契建立一套严密的风险及资产监管的报表体系,要求外资银行按规定递送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定期对资本风险资产比例进行考察,逐步建立起对外资银行的经营风险的预警和监测系统,从而使稽核检查实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四) 做好对金融机构非常时期的监管。所谓非常时期的监管是指当金融机构的风险显象化,必须在短期内予以解决时,监管当局采取的救助、接管、兼并和关闭破产等监管措施,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建立风险处置安全网以防止个别机构的风险扩散为区域性甚至系统性金融风险,保障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该安全网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合乎国家法律和国际惯例的市场退出机制和存款保险制度等。
(五) 完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制度。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有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两种方式,即稽核监督部门负责现场检查,职能监督部门负责非现场检查。整体上,这一做法有利于监管部门对外检查的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检查或检查遗漏,有利于连续地、系统地对某一机构或某一具体问题开展跟踪监管,但一个重要的前提是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具体来说,须注意如下几点:
1.明确和协调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的职责分工。一般而言,综合性现场检查在被检查单位、检查频率和检查步骤安排上要与职能部门协调一致,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因为问题的处理还需要职能监督部门督促落实。与此同时,职能监督部门仍需根据非现场检查发现的某些具体问题开展专题性现场检查,以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及时性。这样才能形成有分有合,规范运作
的规范体系。
2.合理确定检查内容。以往的检查大都倾向合理性、合法性检查,而对外资银行的测评和监控似显不足,有必要加大对外资银行风险性检查力度。
3.规范检查方法,建立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考核相结合的现场检查制度。我们可以引入CAMEL和ROCA标准进行评审。每次检查后都根据评级结果给予银行一个综合评价,如稳健的银行、一个被发现有缺陷的银行、有问题的银行、处境艰难的银行、极可能倒闭的银行,并分别不同情况确定相应的监管措施。
(六) 借鉴国外监管经验
1.加强对监管人员的专业化培训、专业化分工,提高监管的深度。
以美国为例,美联储已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培训体系,从初级到高级有不同的培训目标、内容及教材。要想成为一名有签字权的检查人员,必须经过2到3年的培训,经过两次正式的考试才能拿到华盛顿总部签发的检查员证书。另外,美联储在对监管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的同时,还实行了合理的专业化分工,将非现场财务分析人员和机构联络人分开,机构联络人员和现场检查人员分开。
相对于我国,监管人员多数是在工作实践中学习,没有针对监管人员的培训计划,这就造成监管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无法达到统一的监管标准。而且,我国目前的外资银行监管人员是全能型监管人员,既是财务分析员,又是现场检查人员,还负责机构的日常联络,由于监管人员涉及的环节过多,监管工作无法深入进行。
2.设置在华外资银行综合监管员,负责协调对外资银行所有在华分支机构的监管工作。
我国对外资银行在华分支机构的监管实行属地监管的原则,各地人民银行分行分别负责对所辖范围内外资银行分行的监管,很多人力、精力用在对分行具体业务的监管检查上,而没有从总体风险控制角度来把握外资银行在华业务风险。而设置外资银行综合监管岗位,可以获得外资银行在华风险暴露的总体状况。
3.强化监管的量化分析:我国监管的最大弊端在于大多停留在定性分析和简单的定量分析上,而要进行有效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量化指标是关键。
美联储为各外国银行分行及子公司建立了一个的评级体系,从风险管理、业务管理、法规遵守、资产质量等几方面对外国银行分行及子公司进行评级,以此作为掌握外资银行经营状况和系统地把握其潜在风险的一种工具,并且对不同类型的外资银行采用不同的监管方法。
外资银行在中国既有分行,也有法人附属机构,外资银行的机构类型不同,风险也有所不同,因此,对分行的监管和对独立法人的银行的监管应有不同的侧重。但我们目前对所有的外资银行都使用CAMEL评级方法,并没有根据监管对象的具体情况修正相应的评价标准。例如CAMEL评级体系中的C和L,即资本和流动性分析对分行并不适用,因为分行没有自己的资本结构,而且由于存款来源的限制,流动性更多依赖于总行,因此,对于分行,监管当局更应注意其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一、明确团队的职责与定位
以金融行业的分行发展来看,应以地区经济发展实际情况为出发点,合理确定客户数量、客户规模等,优化客户经理与产品经理的团队比例,一般人员编制不能低于全行15%的定编。不同的分行可采取矩阵式营销办法,制定团队内的职责范围,不断优化客户经理与产品经理营销水平与素质水平;另外,分行还应在存量客户数以及维护量客户数的基础上,制定基本工资与绩效考核,并以新增客户、产品项目创新数量和质量为考核依据。
二、完善团队内的互动体系
通过强化营销团队中客户经理与产品经理的互动,发挥积极向上的作用。其一,完善团队的组织与管理职能,提高团队作战稳定性,实现客户经理、产品经理的明确分工,双方协调合作,发挥正向力量;其二,有关产品经理的主要工作,集中于金融产品的创新发展,全面拓宽期货公司投资、国际业务、对公理财等新方向,发挥产品效益;其三,强化客户经理的管理工作,结合具体地域环境、金融结构等,尽量将有限的团队资源发挥最大作用,培养一批成长性好、回报率高的客户,实现团队发展目标。
三、充分发挥团队效能
这就要求应该按照相应的业务运行需求将独立自主的相关权限真正交给行业团队,从组织架构这个具体的行业根源出发,将其赋予到团队中去,这样做既能得到所关注热点问题的有效解决,又能实现问题解决方案的顺利贯彻执行,使得所产生的相关工作结果责任被承担起来,实现了信息共享以及目标同化、交流配合等方面工作的协同化发展,使得团队能够真正实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让每个团队成员都肩负起其上司所承担的相应责任。由此可见,团队所形成的主要架构方式应该由垂直管理型朝着品字形的相应结构变换。这种架构形式的转变并没有是使团队领导者失去其所应有的权威性,其主要是基于团队成员主观能动性能够得到充分发挥的基础上来进行具体的团队角色的有效认定的,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发现与定位成员的相应角色,来进行决策型以及技术型、解决问题型的品字成员架构的有机组成,最终实现团队专家化转变。
四、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
发挥绩效考核的积极作用,提高营销团队工作主动性与积极性,对推动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遵循“收益覆盖成本”的原则,综合考量信贷产品数量、收入、成本费用等,实现统筹优化。另外,绩效考核工作应重点关注“两条线”。一方面,以产品线为主,注意划分产品的传统类别或创新类别,判断产品是否依赖原有的客户或资产,是否与市场营销需求相一致,同时衡量努力程度与竞争程度等;另一方面,以资源线为主,确保在金融行业自身可以掌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团队激励费用,以鼓励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对公业务与其他业务、前中后台的平等关系;通过合理优化营销团队的资源配置,可以将其中一部分的业务发展规划、业务经费下放到二级分行,以鼓舞士气,实现整体协调发展。
五、搭建可持续发展平台
现如今,可持续发展战略已经深入人心,也是一种有效的现代化管理理念。为了实现专业化团队的快速发展,使其能够达到期货公司争光以及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服务的双重目的,应该将可持续发展的先进管理理念渗透到专业化团队的实际建设以及管理进程中去。因此,这就要求相应的期货公司必须积极进行可持续发展平台的有效搭建,并通过对这个现代化管理平台的优化运用,来实现期货公司基层专家团队可持续发展模式构建的日趋完善。众所周知,相应的期货公司所需要的是一支技能、素质以及理论都是非常专业的有着很强的服务性质超水准专业化团队,唯有拥有这样的团队才能够更好地为客户提供其所需要的最便捷、最细致的优质服务,才能够为客户所进行各项金融、理财以及投资等业务实施最缜密的实际安排,最终取得客户需求最大化、最优化地实现。
六、强化职业技能水平
一般金融业务模式都是采用一对一的形式,即一个客户配套一个专家。这种普遍金融业务模式有利也有弊,优点是专家能够专心的全心全意的为客户提供其所需的服务,在整个服务过程中,相关专家不敢有一丝懈怠,缺点就是每个专家的实际能力以及相应额业务水平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由于各方面的限制,即使专家再努力,其有时候也很难达到客户的真正需求。
由此可见,期货公司所提供的专家团服务可以运用“专家—专家小组—专家团队”的相应结构来实现专家职能强化以及客户服务优化,这种服务结构能够分成三层,具体来说,其中的第一个专家主要的指的是负责专家,而后的专家小组指的是针对同一类业务来进行小组中各个专家的互通有与以及交流协作,实现其分析、解决、处理问题的相应思维的有效扩展,结构中的第三个专家团队说的就是整个期货公司中所形成的专家团队,该团队可以在遭遇重大问题时实现群策群力,共同协作,完成任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