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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治理原则模板(10篇)

时间:2023-09-04 16:23:1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网络空间治理原则,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网络空间治理原则

篇1

在健康的网络空间生态中,要实现多主体参与、平等参与、自律参与。

多主体参与意味着网络空间是包容性空间。这就要求我们在建设互联网的过程中考虑多数人的网络权利,创造条件让更多的人接入互联网,防止现实社会的财富差异带来网络空间的“数字鸿沟”。平等参与是网络空间运行规律的体现。以虚拟身份进行的互联网交往,平等性是突出特征。良好的网络空间新生态,需要的是平等坦诚的交流,在这个基础上凝聚共识。自律参与是网络空间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网络空间的参与者要明确自身的行为边界。这是网络空间的行为伦理,也是网民群体自我约束的规范和标准。有了这种伦理规范,网络空间才能有序发展。

2.推动形成共享的网络空间生态。

共同受益也是自然生态良好的一种基本体现。在一个良好的自然生态系统中,不能只有少数动物或植物受益,而是要普遍受惠。同样,在良好的网络空间生态中,也不能只是少数国家、少数企业、少数人受益,而是要实现普遍受益、共同受益。

推动形成共享的网络空间生态,要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全球治理。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美国提出“信息高速公路”计划、中国接入互联网开始,全球范围的互联网规模化应用已经有20多年的历程,这为网络空间的有效治理奠定了坚实基础。当前需要从整体上把握网络空间发展问题,从战略架构、规则制定、前瞻防范等方面入手,进行系统治理。

篇2

健康的网络空间应是法制化管理:

1、推进网络法治化治理,首先要实现有法可依。网络空间作为现实社会的拓展和延伸,现实社会的矛盾和纠纷也会在这个空间有所体现。我国已出台一系列有关网络和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为网络健康有序安全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但也存在有的法律制度过于原则或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不能很好适应网络空间的发展变化。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网络和信息安全法律制度,提高立法质量,把握和尊重网络空间特点,增强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2、推进网络法治化治理,还要抓好严格执法。法律制定后,执法就是网络法治化治理的关键。不让网络成为法外之地,必然要求依法惩治各种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前不久国家颁布相关司法解释,加大对网络谣言、网络诽谤的打击力度,就是例证。应进一步丰富执法手段、提高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加快解决网络执法中的管辖权、证据的获取保存等问题。

3、推进网络法治化治理,也要立足全民守法。目前,我国有6亿多网民、5亿手机网民,数百万家网站。网络法治化治理,既是为了广大人民群众,更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实现依法治网,需要互联网的管理者、网站主办者以及广大群众的共同参与、建设和努力。只有大家同力共举,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和自律精神,才能建设一个健康、有序、和谐的网络空间。

(来源:文章屋网 )

篇3

有鉴于此,结合当前网络空间的突出特质及其治理现状,着眼于可能性与可行性两个层面的总体形势研判,本文将从战略与战术两种视角提出几条中国参与网络空间“制空权”角逐的具体政策建议。

网络空间政治化是中国的机会

网络空间已日趋成为人们高频热议、国家竞相角逐的焦点所在,这一崭新疆域最为突出的特质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空间规模“无限化”、空间活动“立体化”、空间效应“蝴蝶化”、空间属性“高政治化”。网络空间已构成与陆、海、空、天四维并列的“第五疆域”,是国家安全一个新的承载体与制高点。网络空间彻底重塑了世界各国国家安全管理的边界与维度,任何一国政府都无力独自对这一全球开放互联的庞大体系进行足够有效的管理,即便是鼓吹“美国例外主义”的唯一超级大国亦不能例外。网络空间突出特质使得全球治理成为一种普遍诉求与共同期待,这也就为中国积极参与网络空间角逐提供了高度的合法性与极大的可能性。

国际无政府状态不失为当前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整体态势的一个最真实写照,而国际无政府状态又反过来建构着各种国际行为体在这一全球公域中的行为实践。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下,“网络发达国家”与“网络发展中国家”之间在力量对比上存在着长期化的矛盾冲突;网络霸权国与网络大国之间在制定网络空间全球治理国际规则主导权上存在着白热化的竞争角逐。身为“网络发达国家”的美国既是互联网技术最主要的发源地、网络技术超级大国、网络根域名解析服务器最大的控制国,还一直处心积虑谋求其现实世界霸权国身份在虚拟世界的自然延伸,这无疑会激起中俄等诸多网络大国以及更广大的“网络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弹与联合反制。当前全球网络空间治理格局如同冷战结束以来的国际格局一样正处于大重构、大整合之中,中国大可把握有利之机。

中国国家网络安全战略

从战略视角来说,中国必须清醒认识并切实重视网络空间对于我国家安全利益之战略价值,为此,中国首先应该尽快出台“中国网络空间安全战略”。

事实上世界其他主要大国纷纷将网络空间安全视作国家核心利益,在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方面都已展开了相关工作,如俄罗斯、日本、英国、德国以及印度等国均颁布了本国的网络安全战略或网络战争力量建设计划。美国对网络空间安全的重视更是到了“几近癫狂”的地步,仅自奥巴马入主白宫以来,美国即陆续了《国家网络安全战略报告》、《网络空间安全评估报告》、《四年防务评估报告》、《国家军事战略报告》等一系列重要文件,抢先完善其网络空间战略布局。中国迄今尚未任何成文的国家网络安全战略,2011年3月31日的《2010年中国的国防》白皮书中才首次明确提到“网络空间的安全利益”。故此,尽快制定“中国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明确宣示与有力保障中国在网络空间的国家利益十分必要。

其次,应该加紧筹组中国网络安全领导机构。中国当前网络空间相关领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分散于政府、军队的多个职能部门中。在如此之多、各有侧重而又互不隶属的“涉网部门”之间进行沟通协调,可以想象其工作难度大、反应速度慢,特别是当某些具体问题领域、政策项目还可能或多或少地触及某些“部门利益”或“势力范围”时更是如此。对此,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的适时设立无疑是一个十分有利的契机,可以考虑在其间成立一个“中国网络安全领导小组”或类似领导子机构,打破职能部门条块分割,统揽网络空间安全全局,既能防止“九龙治网”的分散主义乱战倾向,又能构建“多声部合唱”的主次梯队配合体系。

中国国家网络安全战术

中国应在积极“寻求外援”的同时努力“苦练内功”,最大限度地做到原则坚定性与方法灵活性的融合对接。为此,首当其冲应注重以下两个方面:

一、在国际方面,反制美国网络霸权时宜采取“有限结盟”或“准结盟”方式联“俄”联“共同利益方”,并主动攻占道德制高点。

当前美国以《网络犯罪公约》为蓝本,在极力游说其全球伙伴追随的基础上,向世界其他国家大肆兜售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美版规范”,力求依照美国利益意愿来推动对其有利的游戏规则出台,并对潜在的“违规者”明里暗里予以劝阻、威慑和遏制。在反抗网络霸权国美国借助信息网络企图颠覆他国政治体制、刻意打压他国争取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等焦点议题上,中国与俄罗斯以及广大发展中国家拥有广泛的共同利益诉求。为了有效抵消美国持续对中国施加的巨大压力,中国应当发挥合纵连横的传统哲思,采取事实上的“有限结盟”或“准结盟”方式联“俄”联“共同利益方”,结成团队与美国为首的西方争夺网络空间“制空权”。这种只限于网络空间等某些单一问题领域的灵活处置方法,完全可以与中国外交信守的“不结盟”原则承诺并行不悖,不必过多忧虑道德风险。在与美国就网络安全问题的双边谈判或多边对话中,中国可以借助世界上不断出现希望美国政府将其域名根服务器管理权交予某个第三方国际性组织的呼声,频繁策略性地向美方提出类似的主张,要求与其平等分享网络空间主导权。从过往的实践看,我们并不期待美国在此问题上做出让步的可能,而主要目的在于以此为筹码,占领道德制高点以争取主动,压制美国对中国网络自由的指责与网络安全的侵害。

二、在国内方面,加大信息产业科研投入时忌“撒胡椒面”,要突出重点扶持核心部门攻克关键技术。网络空间是高精尖技术的集合体与集散地,信息安全技术是实现和捍卫网络空间安全利益的有力武器。缺乏信息产业技术保障,网络空间安全就无异于纸上谈兵。相较于那些网络发达国家,中国在网络产业的硬件、软件、网络模式等多方面尚处于后发劣势,网络空间安全还难以完全摆脱受制于人的尴尬与危险。正因为此,中国更须加大对信息产业的科研投入力度,催化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硬件研发能力。然而在此过程中,要杜绝那种以“撒胡椒面”的形式大搞“利益均沾”,而必须重点扶持那些核心部门去努力攻关网络空间的关键技术,特别是操作系统、终端芯片、超级计算机、互联网新应用以及安全防御体系等。

篇4

当前,中国通信、互联网及银行使用的大部分软硬件产品,大都来自西方发达国家。与此同时,互联网的出现,促使网络成为受众超过任何媒体、影响力迅速增长的巨大新媒体。根据统计,中国网民已接近6亿,其中手机网民4.64亿,他们已成为与网络互动的自媒体。但同时,互联网也成为以讹传讹的谣言温床,并因为流传速度快,影响面广,对社会秩序造成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此外,全球市场环境正发生重大变革,中国经济发展模式也正由出口外向型转向更多依靠内需,为此,中国正在积极推动信息消费与两化融合,以此拉动国内有效需求,推动产业结构和社会经济转型升级,这也需要更加安全、高效的信息通信网络作为基础支撑。

在这样的形势下,深化电信改革,打造一个高效可靠的国家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已经刻不容缓。一是加强政府对通信信息的管理体系是当务之急。

站在国家利益全局的高度,统筹国家优势资源,设计和构建国家统一的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强化网络空间的管控能力、网络产业的推动能力、网络国防的支撑能力和网络文化的引导能力等四项能力,应该成为这个治理体系的四项最重要职能。目前,美国电信业是由对国会负责的独立政府机构FCC(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管理。相比之下,中国通信信息的管理体系亟待充实。

二是必须实施网业分离,深化国有电信公司改革。

国家控股的电信公司是为各行各业提供基础保障的具有公益特点的部门,应该通过网络、网络基础平台(包括应用基础平台)和电信基础数据,向政府、企业与民众提供安全可靠又廉价的基础服务。但由于同时担负了更多的大众常规通信服务职能,所以电信公司一直不得不在基础服务和市场盈利之间进行艰难平衡。这既增加了管理难度,也让电信公司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

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着力推动网业分离,电信变身为像水、电、气一样的民生服务提供者,提供电信网络支撑。其他竞争性或服务性的业务,则原则上支持由民企及国有中小企业开拓发展。

此外,基础网络建设应逐步国产化,以华为、中兴等国内企业的硬件设备和国内软件公司研发的国产软件为主,以此为基础打好网络基础设施的安全战。同时加强网络安全的研究与投资,并建立与之配套的扶持政策体系和市场环境。值得注意的是,必须改变电信公司以完成销售收入与利润为中心的运营现状,将电信的基础服务保障作用及安全保障作用,作为企业考核的主要内容。

三是需要在深化电信改革的统一部署下,实现三网融合。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进步,传统的电信网与广播电视网将逐步融入新一代的互联网,广播电视系统不应另建一个专用互联网。三网融合的困难是部门利益的分割之争。只有对国家网络空间治理体系进行科学的顶层设计,才能实现在统一网络基础上的职责与业务的合理分工,完成三网融合的重大改革之举。

四是必须在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基础上,开展第四代移动通信系统建设。

篇5

寻衅滋事的起源是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罪对社会秩序有极大危害,且具有很强的扩散性。但在此法条中,寻衅滋事一罪,与聚众斗殴、侮辱妇女及其他流氓活动并列,是流氓罪中的一项且法条并未对寻衅滋事的具体内涵做出判定,具有模糊性和笼统性,因而给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带来困难,寻衅滋事罪成为“口袋罪”,与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相违背。1997年《刑法》修正案的实施,对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此次法律修改中,寻衅滋事罪从流氓罪中独立出来并进一步细化。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293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上四种行为均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行为呈现出各种复杂的形式,导致许多情况下,很难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判断犯罪行为。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修订了对该罪行的指控和定罪标准,使其定罪趋向合理化。修正案填补了现存刑法的空白,增加了具体的“恐吓”犯罪行为,明确了具体的犯罪次数,并通过增加附加刑的方法使惩罚手段多样化。不过,这些法律条文大多指的是现实生活中的寻衅滋事。在网络时代,由网络传播引起的寻衅滋事,至今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判决网络传播引起的寻衅滋事事件时,也往往按照现有的、适用于现实生活的寻衅滋事条文。政府和立法部门已经意识到了网络时代带来的新问题,不少法律条例、安全管理办法等也涉及到了网络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最高法和最高检在2013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此司法解释中,在网络上编造虚假信息造成严重混乱的行为会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这一司法解释留滞着一些问题:司法解释中禁止的不少行为,都带有寻衅滋事罪的色彩,但对其定义、处罚方式都不够明晰。因此,目前对于网络传播引起的寻衅滋事罪的定义仍不明晰。在实际判决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争议和问题。因此,明确网络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判决方式,不仅有利于推动法律完善,还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有理可依、有据可凭,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二、网络寻衅滋事的犯罪构成

(一)犯罪场域——公共场所尽管按照两高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等场地都属于公共场所的范畴。两高对于公共场所的定义强调物理空间的概念,这类公共场所的共同特征在于公众的广泛参与。根据此类定义,网络空间有着众多网民的参与,网络空间也属于公共场所。此外,根据哈贝马斯提出的公共领域理论,公共领域指的是公共舆论领域。在新媒体时代,公众普遍参与到具有开放性的网络空间中,获取参与社会生活的各种信息,并发表对于社会公共生活的看法。而且,相比于传统的、在某个特定公共场所内发生的寻衅滋事行为,网络寻衅滋事行为由于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和参与性特征,影响范围更广,传播速度更快。因此,网络空间也是公共场所,网络空间的秩序也是公共秩序的一部分。

(二)犯罪客体——社会秩序犯罪客体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寻衅滋事罪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部分出现,因此,社会管理秩序是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但寻衅滋事行为人损害了这一关系。社会秩序,与公共秩序概念相似。公共秩序与社会秩序都指维系社会中的人的生产、生活所必须的前提条件,是一种宏观的规范。而社会场所秩序则是社会秩序的子概念,是社会秩序在不同场所下的具体化,具有各个场所的特征。那么,在给寻衅滋事行为定罪时,应该怎么界定社会秩序这一犯罪客体呢?网络作为公共场所,那么其秩序应该属于社会场所秩序。但在判定是否破坏公共秩序时,是以破坏网络场所秩序为标准进行判断,还是以网络信息传播影响现实社会秩序为标准进行判断?

篇6

《草案》体现了我国对国家网络安全目标的混合式理解,这是由我国的实力及所处的国际环境共同决定的。从全球范围来看,网络安全还没有形成一个通用的定义。一般而言,欧美发达国家都将网络安全理解为“网络空间的安全”,目标纯粹、清晰、单一、直接地定义为对关键基础设施的保障。这里的关键基础设施,指的是维持保障一个社会正常运行的功能性设施。比较典型的代表是金融、交通、电力、通讯等领域的基础设施,以及工业控制系统等。

同时,在一些发达国家,比如德国,以及数量较多的非欧美国家,比如俄罗斯、印度、沙特、泰国等,还倾向于将网络空间传播的特定内容等信息,纳入国家网络安全战略必须有效规制的战略框架。

而我国对国家网络安全的理解更加接近后者,展现出一种混合式的理解,即兼顾内容与基础设施的安全。在表述上,“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等概念的使用展现出近似等效的交替使用;而在客观实践上,自1994年以来,整体展现出的态势是从“内容安全为主”向“基础设施安全与内容安全并重”的战略转型。此次《草案》中有关国家网络等级安全、关键信息设施安全、网络运行安全等政策目标的阐述,体现出了这种转化的趋势。

摈弃“九龙治水”观念 协调治网

《草案》在组织架构上展现了我国构建国家网络安全治理结构的初步尝试及面临的艰巨任务。“九龙治水”一词常被用来描述我国国家网络安全治理结构的现状。在中央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小组成立之前,21个不同职能部门共同管理着我国的互联网。

这一复杂的状况与90年代初期中国接入互联网时本质上是个网络小国、弱国的现实密切相关,成为网络大国之后,网络安全面临的威胁与挑战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正如2013年5月斯诺登披露的美国“棱镜”计划、2014年5月美国以窃取商业机密提起的诉讼及2015年7月美国国家情报总监与网军司令部司令威胁报复中国等事件所指出的那样,我国正日趋面临来自外部的国家行为体在网络空间领域提出的全面挑战,这不是普通的非国家行为体在网络空间发动的攻击,而是国家在物理空间的战略博弈在逻辑空间的投射。

从美国的经验看,尽管美国国务院、国防部、商务部、国土安全部、司法部也在白宫的战略协调下“五龙下海”,展开网络安全战略主导权的博弈,但最终还是依靠国会立法、总统行政指令及国家网络战略文件的形式,形成了比较有效的战略协调机制。中国所需要的《网络安全法》的最终版本,必然要能够为有效应对日趋复杂、微妙的国家网络安全冲击和挑战提供一个有效平台。

均衡三组关系 达成治网目标

《草案》在实践路径上体现了集体与个体、国内与国外、政府与市场等三组关系的均衡。

集体与个体的关系,指《草案》要寻找国家网络安全战略需求与个人网络空间正当权益的均衡,保障国家网络安全的必然需求。如欧美发达国家已经实践的那样,就是对网络空间关键资源及数据流动的监控,这种监控的实践、边界、方式、程度等,都需要得到有效的法律制度的规范,并与社会以及个人的主观感受和心理底线,达成微妙的均衡。

篇7

――2014年2月27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召开,发表重要讲话

网络安全事关国家安全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对一个国家很多领域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要认清我们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充分认识做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因势而谋,应势而动,顺势而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必须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实施。做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要处理好安全和发展的关系,做到协调一致、齐头并进,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努力建久安之势、成长治之业。”

――2014年2月27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召开,发表重要讲话

建设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

“当今世界,互联网发展对国家、安全、发展利益提出了新的挑战,必须认真应对。虽然互联网具有高度全球化的特征,但每一个国家在信息领域的权益都不应受到侵犯,互联网技术再发展也不能侵犯他国的信息。在信息领域没有双重标准,各国都有权维护自己的信息安全,不能一个国家安全而其他国家不安全,一部分国家安全而另一部分国家不安全,更不能牺牲别国安全谋求自身所谓的绝对安全。国际社会要本着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的原则,通过积极有效的国际合作,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

――2014年7月16日,在巴西国会发表《弘扬传统友好 共谱合作新篇》的演讲

互联网“新疆域”不是“法外之地”

“中国是网络安全的坚定维护者。中国是黑客攻击的受害国。中国政府不会以任何形式参与、鼓励或支持企业从事窃取商业秘密行为。不论是网络商业窃密,还是对政府网络发起黑客攻击,都是违法犯罪行为,都应该根据法律和相关国际公约予以打击。中美双方在网络安全上有共同关切,我们愿同美方加强合作。”

“互联网作为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把世界变成了‘地球村’,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力推动着社会发展,具有高度全球化的特性。但是,这块‘新疆域’不是‘法外之地’,同样要讲法治,同样要维护国家、安全、发展利益。”

――2015年9月22日,接受美国《华尔街日报》书面采访

打造中美合作新亮点

“一个安全、稳定、繁荣的网络空间,对一国乃至世界和平与发展越来越具有重大意义。如何治理互联网、用好互联网是各国都关注、研究、投入的大问题。没有人能置身事外。中国倡导建设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主张各国制定符合自身国情的互联网公共政策。中美都是网络大国,双方拥有重要共同利益和合作空间。双方理应在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就网络问题开展建设性对话,打造中美合作的亮点,让网络空间更好造福两国人民和世界人民。”

――2015年9月23日,在西雅图微软公司总部会见出席中美互联网论坛双方主要代表

篇8

网络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

社交媒体时代的政治秩序安全

中美两国在网络空间中的竞争焦点与合作支点

大数据时代国家信息安全风险及其对策研究

网络安全管控与中美网络公共外交发展

网络军备控制难以实施的客观原因分析

论英国与19世纪的世界秩序

国际体系转型、中美竞合与新型大国关系构建

重构布雷顿森林体系:为中国的崛起创造空间

全球体系力量转换的动因和东盟+6框架下中国地缘政治新战略

金融危机、新兴国家和国际经济治理

学术自觉与社会科学自主创新

天下为公的政治哲学:一种中国式的世界主义理念

建构中国的安全政治话语:文化、演变和社会实践

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中国的理论与实践

关于中国发展中国家身份的探讨

中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发展与前景

日本防卫计划大纲的新变化与中日关系

从南非对外政策趋势透视中南战略伙伴关系

中国式话语与国际话语权——以外宣翻译中的中国特色词为例

中国外交话语社会化:基于上海外国留学生的研究

民生先导还是民主先导?——从对非援助看中国的援助外交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与中国环境外交话语

相互战略保证:一个防御性现实主义的合作构建理论

国际人道主义援助:中国建设道德化国际社会的政治空间

欧盟网络安全战略的演进——欧盟非传统安全合作机制的新探索

新形势下中国能源安全的紧迫问题与战略机遇

功能主义视角下的东盟粮食安全信息系统——日本的实践与启示

论当代中国的海洋军事观:制海权与海上反介入

区域公共产品的供给困境与合作机制探析——基于合作博弈模型的分析

人民币国际化的最新进展与未来的发展

全球治理搏弈视角下的“一带一路”

地缘政治视域下的东非油气资源开发——兼谈中国的角色与战略定位问题

撒哈拉以南非洲中国公民安全风险调查——以刚果(金)为例

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政治风险及权益保护

论“一带一路”框架下澜沧江—湄公河“跨界水公共产品”的供给

“一带一路”与中国在中亚的能源合作:区域公共产品的视角

数字丝绸之路与公共产品的合作供给

美国对“一带一路”战略的认知与反应

日本主导下的亚洲开发银行:历史、现状与未来

“一带一路”与中欧合作:对接发展的机遇与障碍

中国—印度尼西亚经贸关系发展的机遇与挑战

国际体系变革与安全突破——基于《孙子兵法》安全战略的分析

国际体系的均衡规范场理论——兼论新型大国关系的结构、维持与转换

国家利益冲突、多极化与联盟博弈——新型大国关系的基本逻辑

篇9

在我国,尤其是2000年以后,随着互联网逐步进入商用领域和实行市场化运作,我国有关互联网的立法活动也呈上升趋势,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与互联网相关的政策与法律,这些政策与法律具有管理、促进以及保障互联网产业发展的作用。为了适应“互联网+”时代产业的发展,我国也在积极完善相关政策法律。

制定数据开放立法及政策,促进大数据产业及信息化发展

大数据正成为继互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和物联网之后引起广泛关注的新概念,将像能源、材料一样,成为战略性资源。美国政府已将大数据视为强化美国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之一,把大数据研究和生产提高到国家战略层面。可以预见,大数据应用将给中国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机遇,深刻影响零售、金融、教育、医疗、能源等传统行业。

抓住大数据的机遇,中国将站在现代化的制高点上。我国信息化法治建设中,应紧紧抓住该历史机遇,制定大数据开放相关立法及政策,积极开展大数据技术应用,充分发挥示范效应,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及我国信息化建设。

建立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平台责任制度,促进互联网产业及信息化发展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立法对互联网平台所应承担责任的要求有所提升。包括已经制定或正在征求意见的相关立法都体现了该趋势,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的出台,解决了消费者网络维权的难题,但同时也要兼顾行业的发展,这就要求建立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平台责任制度,促进互联网产业及信息化发展。

首先,过度严格的第三方平台责任,将加大企业运营成本,有可能影响互联网产业发展。近年来我国已成为继美国之后全球最重要的互联网力量,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巨大的辐射作用,这得益于我国互联网行业处于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政策法律环境。国务院的《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要求拓展新兴信息服务业态,丰富信息消费内容,拓宽电子商务发展空间等。同时,第三方平台不具备法定安全监管等职能,缺乏必要监管手段与监管能力,难以承担安全监管责任。

其次,要求平台承担食品安全责任与当前国际立法趋势不一致。第三方交易平台责任问题是当前各国互联网发展中都面临的问题,目前美欧日韩等相关立法均未要求平台承担食品安全责任,而是要求平台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根据过错承担有限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立法也采纳了类似立场,引入“避风港”等原则,对平台责任问题进行限制。

尽快出台网络安全战略,加强网络安全立法

加强网络安全立法是大势所趋。从2003年开始,美国相继了《网络空间国家战略》、《网络空间政策评估报告》、《网络空间可信身份标识战略》及《网络空间国际战略》。

从欧盟成员国来看,2005年,德国通过了其《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国家计划》;2006年,瑞典制定了《改善瑞典网络安全战略》;2007年,爱沙尼亚在受到严重网络攻击后,于2008年了欧盟第一个广泛的国家层面的网络安全战略。2013年2月,欧盟委员会了第一个欧盟范围的《网络安全战略—一个开放、可信、安全的网络空间》。目前,欧盟已有10个成员国了国家网络安全战略。一些成员国正在制定网络安全战略,部分即将。

此外,韩国、日本等国也纷纷网络安全战略,阐述其网络空间的相关立场、主张及措施等。

建议我国尽快出台《网络安全战略》,加强网络安全顶层设计,完善网络安全相关立法。

积极推动中国互联网企业参与互联网国际治理

美国国家电信和信息管理局在2014年3月14日的官方声明中表示有意将网络域名管理权力移交给由全球利益相关方组成的社群。此举意味着比起原先美国一国独大的管理模式,多方介入的互联网治理将给予各国政府、企业更大的空间。中国互联网企业属于其界定的“全球多方利益相关者”,有能力参与相关事务并有所作为。

建议推动我国企业积极参与ICANN等相关会议及活动,主动发声,形成国际影响力。目前ICANN会议通常设有供公众发言的论坛环节,ISP和各类机构也可以加入ICANN支持组织或者咨询委员会,参与域名系统管理进程。通过参与国际互联网治理相关论坛、工作组和提交行业意见的方式,可打造我国互联网企业与全球互联网行业机构和用户之间的良性互动,主动介入相关事务并形成国际影响力。掌握相关技术标准规则制定权,才能对我国信息化提供强有力保障。

建立与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并成为全球互联网产业立法热点。欧美对于“被遗忘权”的争论肯定还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俄罗斯最新法律规定,所有收集俄罗斯公民信息的互联网公司都应当将这些数据存储在俄罗斯国内。以上均反映了个人数据保护加强的趋势。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比较零散。目前,我国没有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立法,现有立法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规章中,缺乏体系。此外,我国对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立法主要针对网络信息安全制定,其出发点在于网络安全。

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建议我国立法中建立与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明确个人信息的监管机构与职责,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权利与义务,建立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此外,还应该切实提高个人信息保护的观念和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推行行业个人信息保护宣言、建议、指南等。

互联网管理由“监管”向“治理”转变

篇10

二、建构主义视角下国家网络安全的内涵

阿诺德•沃尔夫弗斯在《冲突与合作》中将“安全”从主客观两个角度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客观意义层面的安全指的是指所拥有的价值不存在现实威胁的状态,重在强调客观事实和结果;而主观层面则更集中于主观的安全与否,指不受价值攻击和威胁的恐惧和不安,强调感觉,重在不安全感和恐惧的形成。理解“安全”也需要理解安全的反面——不安全——也就是威胁和恐惧。安全状态是一种二元结合、相互影响的理想状态。相反,对于威胁的界定和控制能够有效地保证安全状态的存续。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内部威胁和外部威胁也截然不同,“在国际维度上被认为安全的行为,可以是内向的也可以是外向的,换言之,可以是防卫性的,也可以是进攻性的。防卫是对现状的维护,是对自身内部的保护,而进攻则是对现状的改变和对现有格局的突破,是对外的行为。”网络安全包含了两个层面的主旨讨论,一层是“网络”的本体和主旨的描述规划了问题的主要来源和考查范围,另一层是“安全”所隐含的理论背景、发展趋势和本质诉求。“网络”的内涵已经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通讯技术、互联网技术、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不断推动而不断被补充,但是对其“安全”问题的探讨一直是伴随其技术发展重要性不断上升的核心问题。安全问题,就安全的属性而言,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安全是一个具有二元结构的问题,包括主客观两个方面,客观是指外界现状和客观现实,而主观则是对人们心理状态和感觉的强调。”这就将安全问题划入由客观安全和主观安全组成的二元体系。从这个安全观的角度出发,安全问题涉及到从宏观、中观到微观的影响范围,具体而言,就落实到国家安全、社会安全以及个人安全。网络已经深入到国家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其重要作用几乎涵盖了所有方面。所以,当下网络和信息安全就成为安全问题所要讨论的重要部分,其牵涉到技术方面的开发和控制,同时在网络系统和信息传播过程中的环节安全问题也有着重要的影响机制。网络安全关系上至国家信息安全、社会协调,下至民心稳定、个体隐私,对其防御、保护和治理是我们面临的新挑战。“网络安全因为网络化的进程和网络对现实生活更大范围的介入,使得其安全问题不仅指网上生活的安全,保证网上生活、交易、信息的安全性,同时也拓展到了网下生活的安全,就是与网络关联的每个人的生活都是安全的,不论个人主体是主动介入还是被动介入。”网络安全的内涵是丰富、复杂并且多元的,其顺着网络发展的触角延伸到了国家运行、社会运转和人民生活的各个层面,它已经不仅是技术开发阶段的安全问题,在其被使用和利用的过程中,以及衍生出的其他和网络相关的问题都属于网络安全涵盖的范畴。“网络安全若从其本质而言是网络上的信息安全。从更广义的层面上来说,凡是涉及网络上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真实性和可控性的相关技术和理论都是网络安全的研究和探索领域。”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副主任王秀军从“防护对象”和“维护手段”两个方面定位网络安全问题,她认为:“在不同时期,网络安全的称谓和解释都有所不同,其内涵在不断深化,外延在不断扩展,而目前备受关注的网络安全包括技术安全、数据安全、应用安全、渠道安全、资本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等方面。”网络安全的议题随着时代变迁、技术创新、社会变革和国家建设的步伐,其理论内涵和外延在不断被重构和丰富,对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公共安全、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成为国家战略选择过程中不能忽视和回避的战略性问题。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在强调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的重要作用之后,强调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国家发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重大战略问题,将网络安全视为关乎国家安全的重要命题,也是互联网日益发达的今天,国家安全议题所出现的新挑战、新任务,网络安全甚至成为关乎国家安全的必要安全指标之一。

(一)“网络安全”建构“国家安全”。

网络安全已成为国家安全大议题下众多安全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从客观还是主观层面,我国国家安全理论方面的建设都为国家安全这一重要国家议题提供了丰富的智力资源和理论成果。“国家安全是维护国家和的根本前提,没有国家安全其他无从谈起,而国家安全也是推进国家经济可持续、稳健发展和实现全社会稳定运行的安全基础。”从国家层面出发,安全议题可分为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内部安全始终作为国家系统内的重大安全问题,涉及社会稳定、公共安全以及微观的个人安全等,而外部安全则涉及在全球化环境下国际间竞争,以国家为单位应对外国网络攻击、入侵和信息泄露等问题。网络安全作为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其行为主体并不再限于国家或者权威机构,而将使用权力下放到了每一个个人,同时将构建网络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义务具体到个人。“由于网络世界的非对称性、去中心性和碎片性,网络犯罪主体的追踪范围已经扩大到个人、组织甚至国家。”个人、组织和国家都是通过网络安全来维护国家整体安全的基本单位。宏观的国家安全被划分成不同的领域:“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军事、社会”的安全。目前,我国新的总体国家安全观谋求的是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回应当下错综复杂的各类安全挑战。”所以,网络安全对于我国的完整、政治安全等核心安全问题有着重要保障意义,同时对于经济发展、社会运行和公共安全有着重要的建构意义。

(二)“网络安全”保障“国家利益”。

“杜查希克认为国家利益有五个永恒的要素:①国家实体的生存,主要指国民和国土的存在;②基本价值的生存,如自由、民主、独立、平等;③基本政治制度的维持;④经济的发展;⑤领土和完整。”无论是信息还是网络都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国家重要资源的维护对象和途径。国家利益同样涉及内部利益和外部利益,内部利益是国家实现外部利益的前提和保证,内部和外部利益也相互影响。而网络安全的内涵指涉的是一个全局、全方位和全空间的安全意义,不仅对我国内部国家利益——国家的存在及存在状态以及内部价值的建构、经济繁荣、政治稳定有着提供安全保障的作用,同时对外部的国家利益——比如国际中存在、国际地位和国际竞争的公平和展开有着重要的建构意义。在网络构建空间中,能否能够在意识形态领域获得主动权和话语权,很大程度上决定我国国家利益的实现。

(三)“网络安全”建构“空间安全”。

网络是一个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已成为世界共识,网络建设属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环节,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倘若涉及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设施被控制、威慑、攻击或者破坏,从结构主义的观点出发,这个国家整个运行系统必然面临威胁。新《国家安全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维护国家网络空间”。网络,已经成为新的空间要素而客观存在,“信息”是在巴西演讲别提出的概念,是继陆、海、空、天之外的国家第五大空间,网络空间的保护和管理,是对连接这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空间的总体关照,同时,网络空间也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安全、传播先进文化、促进国际交流的主导动力来源。我国将网络安全上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将网络建设升级至国家层面的议题,此举标志着中国这个世界上名副其实的互联网大国——拥有最多的网民数量、运行最庞大的互联网应用市场、具备最强大的科技发展动力,树立从网络大国到网络强国的发展目标的矢志不移的决心。国家首先要充分认识到网络安全议题的重要性、关键性和紧迫性,再以网络安全为原点辐射和管理逻辑起点,促进国家其他安全问题的落实和跟进——完整、信息公开、隐私保护、经济稳健、政治稳定和公共安全以及全民安全。

三、我国国家网络安全的战略分析

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和网络自身的特性,2014年是中国进入互联网世界的第20年,并且多项针对网络安全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相继出台、落到实处。中国要以2014年为发展元年,确定中国网络安全国家战略六点基本原则:(1)法律底线——保护公民隐私及国家到个人最基本的权益,发挥法规和市场规律的力量;(2)合作先行——鼓励合作,国内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合作,国际上寻求积极合作机会;(3)职责明确——明确各部门的义务和责任,也明确各安全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4)遵循规律——尊重互联网客观特点和发展规律、市场经济规律、政治制度和社会文化特征,不能将网络建设视为割裂之要素,更不能反其道而行之;(5)制造共识——群众基础培养和意识形态基础,为主观安全的构建而努力,建立一种全新的安全防护及管理机制以应对日益严峻的网络安全状况;(6)应对灵活——尊重网络空间规律和特点,提高灵活性,部门建制要符合需求,增加垂直纵深力度,减少层级和多部门分散。在以上六点原则基础上,结合我国互联网发展水平、现实社会的发展特点,在思想与对话并重、现实与虚拟并驾的前提下落实我国网络安全的发展战略。

(一)整体观念,要树立总体国家安全发展观。

对我国而言,网络技术的全球范围普及和发展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出现了新的发展契机,但同时也使国家发展的外部环境变得更加复杂,网络空间的无远弗届让个体网民的信息安全风险加大,在全球化大局的驱动和全世界各国齐头并进的格局下,加强网络空间治理成为国家的重要议题和国际间各国新的博弈。“从进入20世纪以来人类的空间实践来看,人类社会空间的转换集中体现在三个维度:城市化空间、全球化空间和网络空间。”我国网络发展面临的国际局势可描述为:存在竞争关系,在寻求合作的背后是资源的争夺、技术的博弈和实力的对抗,而且国际形势并不乐观,网络攻击和控制始终存在。而国内形势则是:地区发展不平衡,政策覆盖不平衡,受互联网影响大,数字鸿沟始终存在,网络安全问题频发而且呈现形式多样,例如网络诈骗、网络流言甚至是网络犯罪等。“国家不可能是一种完全独立的权力,应该在经济方面寻找它的基础,而为了不陷入经济主义,又必须借助于‘多元决定论’去考察国家的‘相对自主性’。”国家权力机构正是具有这种“相对自主性”的特点,从中国国家本身出发,“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对内对外双向建设和治理中的概括性战略,是作为国家权力的高度将“安全”议题多元化,将“网络安全”作为整个国家安全总战略的一部分,“总体国家安全观”既面向国内大局,同时也以整体的形式防御和应对外部国际局势。“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将“网络安全”纳入到总体国家安全观中,打造国家安全“命运共同体”。2014年4月15日,在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提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总体安全观从国家角度确定网络大安全范围,从政治治理和国家角度规制了网络安全。“贯彻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总体国家安全观,既要着眼于实现全体人民的安全,又要体现到保障每个人的安全上。”

(二)强制与认同并行,国内与国外并重。

1.“强制”与“同意”:“葛兰西把国家看作是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的结合,是强制和同意的结合。”由此在践行网络安全执行的主体讨论中,“强制”和“同意”是网络安全在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的双向核心即政治层面的执行力,“政治统治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同时,来自市民社会的“同意”反映出网络安全意识形态层面的民意基础和舆论基础。在网络安全治理过程中,问题复杂,层级重复而且建制部门之间的职能也有重合和覆盖,这时,国家的建制和从政治高度出发、从市民社会微观表现议题都规定了网络安全防御、维护和合作的要求。

2.“国内规制,国际塑造”是指在网络安全的战略考量中需要考虑的“国内”和“国际”的双向维度,也是综合大环境要素和全球化的趋势:以国内安全带动国际安全。“吉登斯认为不能将全球化仅仅视为经济方面的全球化,实际上全球化涉及到全球的军事、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它甚至深入到个人的行为、思想和日常生活。”即使是在全球化的巨大浪潮和国际间加强交流的语境之下,问题和归属问题都是不能忽视和妥协的关键问题,而网络和归属也直接关乎国家的网络安全水平。网络安全作为国家安全总体战略的一部分和重要基础安全,一定要建立“统一领导,多维治理”的战略部署格局,国内以规范和治理为主,国际上则是合作与防御并存。中国的国家网络建设需要在国际上获得合法性、国际认同和国际地位,中国的网龄尚轻,在国际舞台上还有很大塑造空间,现在是定义中国国家网络地位的阶段,所以,国际视野中以“塑造”战略为主,同时加强自身防御能力,开展有条件有范围的国际合作和共享,既分享网络治理经验和理念,同时也要加强核心技术保密和网络系统安全不被攻击和胁迫,确保在去边界、去中心的网络空间中保持独立自主同时开放包容的角色和定位。

(三)从“防御”到“自生”再到“引导”的多层级战略防御。

防御是我国网络安全战略的执行前提,是最为基础的目标;自生是在防御基础上提出的新要求,就是要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减少对大国技术生产的依赖;引导是中国国家网络安全战略最宏大的目标,从国内内部安全的角度而言,内部引导是规划国家内部网络建设建制,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大国乃至超级大国,才会有这样的需求和意识。将国家权威投射在网络空间范围内,并努力将整个国际网络空间纳入到本国的控制系统。从“目标界定与威胁认定”的角度出发,“威胁认定究其本质说是一个‘归因’过程,换言之,这是一个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过程,而非纯粹的客观判定。‘归因’之于威胁认定,就是‘科学地找到令人满意的威胁来源’”。放眼全球化和自身建设,实现防御、自生、引导三个层级的目标。实现“保护我国关键网络基础设施安全及自身防御能力、提高自身的自主研发和技术开发能力,网络安全的设备安全和技术安全、规制国内安全网络和在国际关系中获得话语权和主动权”三大层次上的战略目标。

(四)上达国家下至个人的多主体多层级的有序安全体系建设。

从划分安全主体的分层级战略出发——相对于本国而言的国外势力主体、国家、企业和个人。这项战略有助于细化责任归属,切实提高治理效率。第一层级,即最高层级,也是安全问题的核心主体。网络安全的最高层级首先是国家安全,具体也包括一些核心机构和重要职能部门的安全。随着国家网络化的程度越来越高,网络被应用到生活和管理的更多方面,从而也对网络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蕴藏的风险也更大;其次是全球化语境中相对于自身国家而言的外国主体,即和国家本身既是竞争又是合作的关系的主体,他们在网络安全领域的身份具有二重性:网络安全的主要威胁主体和国际环境中的合作主体。第二层级涉及企业安全。互联网改变了企业的运营模式、组织手段和服务方式,网络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同时移动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使得各个移动终端、移动手机和可穿戴设备、人工智能等都成为一个网络入口,管理成本更高,终端碎片化,也就大大增加了攻击企业内网和信息外流的风险。如此这般,对企业层级的保护也需要被纳入到网络安全议题的日程上来。互联网时代每个位移范围的手机都可以变成一个Wi-Fi,对企业的网络攻击可以绕开防火墙,从攻击员工个人入手,再对单位发起攻击,这同样需要网络安全解决方案的保护。第三个层次则是个体安全。以上提到的移动互联网技术和终端的发展使网络的入口变得极其复杂和多样,智能手机、移动终端、可穿戴设备和人工智能以及物联网技术,用户信息通过各种能够感知和不能感知的渠道和方式被无处不在的终端搜集、传输和处理,一旦被攻破,个人隐私便会泄漏,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就存在威胁。同时,个人也是网络空间中散落的个体和小的传播媒介,个人力量也有在网络空间制造威胁和巨大传播流、传播话题的能力。这三个层级的主体战略提供了一个从宏观到微观的战略层次:对网络空间和信息化流程中的各责任主体进行规制、引导和保护,他们受到的安全威胁与能够制造的安全威胁同样值得重视。与此同时,我国国家网络安全战略还要提高应对灵活性和预案预警能力,建设国家规格的网络安全数据库,强化数据保护。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丰富和演进,不断提高国家适应网络发展但是又不受制受控于网络技术的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硬件发展的同时国家的软实力也要相应支持跟进,加强人才队伍的培训和建设;运用垂直纵深的管理模式,寻求政策平衡、区域平衡和国际平衡三者之间的平衡点。网络安全的度要拿捏把握,在保护安全的前提下不能限制了网络使用,压抑了网络本身的发展潜质,这不只是权利获取问题,也不只是信息使用问题,更是国家经济发展问题。从国家宏观治理的角度出发,减少政策性和可避免的鸿沟的出现,以免出现其他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决策者的认知对于决策的制定至关重要,认知变化成为政策变化的主要动力,研究国家网络安全问题要树立“问题导向”的思路——威胁存在的可能性和形式以及评估体系,建立相应的安全相应系统,安全意识的培训和疏导,提高抵御风险和威胁的能力,国家层面的安全保护以及国际网络安全合作,既驾驭全球网络技术发展的东风同时也辩证理性地看待这其中伴随的裹挟和冲击。“生于忧患,死于安乐”。要树立国家网络安全的危机意识。网络世界日新月异,也为国家的治理和调控提出挑战,如何应战、利用、协调和维护对于国家、政府、企业和个人都任重而道远。首先技术开发方面即不能受制于人,要掌握充分自主和驾驭空间:将主动权和对技术的控制权牢牢掌握在本国能力可及范围,硬件、软件都不再受制于人,安全掌握在自己手中,国家网络安全预警系统建设先行,降低安全威胁。提升国民网络素养,筑起网络安全的高墙。“我国要举国家之力动员全民共同努力最终建立起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经过五年技术研发、调试和攻关,我国自主研发的“网络身份证”技术等大规模服务技术难题已被悉数攻克,网络安全的客观安全要求有过硬的技术支持和坚实的管理系统。在网络安全的硬件执行力和网络身份管理方面,已经建立起全国唯一的“公安部公民网络身份识别系统”。这是中国公安部针对网络虚拟的社会管理,为切实保护公民网络安全而采取的重要安全举措。建立网络身份管理的基础框架,是构成网络社会法治化的管理基础,是形成中国网络信任与身份管理体系的有益探索,这也是建立互联网治理有效的数据库建设以及后续跟进的长期有效的基础保障。同时,我国已经连续两年举行网络安全周活动,切实将网络安全作为公民教育的一部分落到实处,从个人层面抵抗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增强网络安全与自我保护意识,树立网络安全观念,建设最具有群众基础和社会共识的网络安全保护网,引导公众健康使用网络,共建健康文明的网络大环境,实现网络安全从上至下的分层布局和有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