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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法的融资模板(10篇)

时间:2023-09-04 16:23:2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如何合法的融资,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如何合法的融资

篇1

一、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

企业的融资旨在筹集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是资金配置的过程。目前国内的融资类型有很多种,融资渠道总体可以归类为内源性融资和外源性融资两种,具体内容如下:

(一)内源性融资

所谓的内容性融资,指的是企业通过自身经营活动获取资金,并投用于企业的投资经营活动,譬如企业的公积金、公益金、折旧基金、累计未付工资、应收账款等,这些都是内源性融资,其融资水平的高低,与企业的利润水平和资产规模等息息相关,表现出自主性、有限性、低成本性、低风险性等特点,但由于受到企业发展规模的限制,这种融资方式仅在个别企业当中体现出融资的优势,因此不是目前国内企业融资的主流渠道。

(二)外源性融资

所谓的外源性融资,指的是企业通过本身以外的经济主体获得资金,比较常见的是金融中介,譬如银行借款、企业债券等,表现出高效性、高成本性、有偿性、流动性、高风险性等特点,这种方式对企业的信誉或者规模水平有一定的要求,即企业只有具备一定的信誉,才能获得金融机构的借款,或者在一定规模的基础上,有足够的固定资产供以融资抵押。

二、利用融资管理促进企业发展的建议措施

鉴于企业两种固有的融资渠道,我们借助融资管理促进企业的发展,要在这两种渠道的范围内,从宏观和微观的视角,即政府、金融机构、企业三方面主体的角度,采取措施解决企业融资的难点问题,为企业融资奠定良好基础,进而为企业发展创造有利的资金环境。

(一)宏观政策环境的改善

企业的发展,政府需要构建社会化促进体系、信用担保体系,并提供财税支持、司法监督等方面的职能服务。首先是企业融资环境的改善,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评估体系,针对企业融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借助信息化手段,公开组建社会主体信用体系,加以强调企业融资的信用管理。其次是创新融资制度和改革融资体制,针对激烈的企业市场竞争,为促进企业投资转化率水平的高效化,要对融资产权关系进行明确,并完善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再次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多层次的金融支持体系,发展合作型的金融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对企业融资渠道进行疏通,建立规范的民间金融机构。最后是建立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从互保、联保、贷款保险等渠道,为规模比较小的企业解决抵押和担保贷款方面的难题。

(二)金融融资制度的深化

利率市场化直接体现出金融融资制度深化的有效性与否,这也是企业融资方面解决单纯依靠财政补贴和银行优惠利率贷款的片面问题思路。金融融资制度的深化,要在内源性融资机制的基础上,建立外源性融资制度,首先是建设金融业发展的外部环境,通过业主指导和制度规范,给企业融资方面提供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尽可能消除金融机构运营潜在的高风险。其次是塑造多元化的金融主体,在建立健全的金融治理结构和融资管理机制的基础上,降低企业融资的门槛和放宽融资业务的领域,银行、保险公司、证券结构应该联合塑造多元化金融主体,真正做到服务于企业的融资需求。再次是引导民间信贷机构的规范化,结合自律管理和外部监督,对民间信贷机构进行监管,并积极引导民间借贷活动,保证融资业务的公平有序开展,确保这些机构的规范化经营,同时督促他们纠正违法竞争的行为,坚决取缔地下钱庄、高利贷等违法融资机构。

(三)企业融资渠道的拓展

企业在融资活动方面,属于微观的主体,但企业融资渠道的拓展,仍然需要借力于宏观主体,譬如政府和金融机构等。首先是企业信用评估和担保体系的完善,在信用评估体系方面,是针对企业发展的特点,从市场评价、经营评价、技术评价、财务评价等方面,对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针对性考察,并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将国内企业的信用情况记录在库,以便评估机构随时调取企业信用信息,加快信用评估的效率,而信用担保体系方面,是根据企业的发展特点,建立全国性、省级、地方三层的信用担保机构,针对性提供信用担保的服务,该体系也需要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担保信息的实时共享。其次是直接融资渠道的拓展,一方面是风险投资基金模式的完善,将分散的小额风险投资基金聚集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风险投资,增加投资成功的收益率水平,鉴于风险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特征,我国应该根据国内企业的发展模式和资本市场特点,采用合适的风险投资基金模式,另一方面是风险基金退出机制的完善,在获取高收益的同时,势必面临高风险,而为了有效消除相关风险,我们需要采用上市交易、清算、股票回购、破产、柜台转让等方面,形成有效的风险基金退出机制。最后是二板市场的建设,旨在为处于高速发展期的中小企业提供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渠道,但需要为风险资本提供有效退出渠道,并尽快促进企业治理机构的完善,对企业的规范化经营进行引导,除此之外,还需要对证券市场结构进行调整,吸收具有发展前景的公司上市,为这些融资开辟全新的融资渠道,进而推动我国整个资本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四)企业自身总体素质的提升

从微观的视角,企业想要获得有效的融资,就必须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水平。首先是企业总体实力的提升,一方面是熟悉融资相关的金融政策和金融知识,争取以更专业的方式获得所需融资,另一方面是对企业生产经营生命周期进行把控,实时改造技术和更新设备,以此促进企业的稳健发展,这也是企业获得融资的重要前提。其次是对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进行规范,通过内部控制和监督管理等手段,防止企业出现“假报表”、“假合同”等情况,提高企业信息的透明度,树立企业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中的信誉地位。最后是企业信用意识的树立,针对借款不还、拖欠工资等企业,要以企业融资的信用结合起来,促使企业自觉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尤其是在融资当中的企业,要定期整理完善和准确的财务报表信息,并将信息提供给债权主体,以获得债权主体对企业的信任,并决定以后继续融资和加大融资的力度。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企业的融资旨在筹集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是资金配置的过程,其融资的渠道可以归类为内源性融资和外源性融资两种,而我们借助融资管理促进企业的发展,要在这两种渠道的范围内,从宏观和微观的视角,即政府需要构建社会化促进体系、信用担保体系,并提供财税支持、司法监督等方面的职能服务,并建设金融业发展的外部环境,通过业主指导和制度规范,给企业融资方面提供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尽可能消除金融机构运营潜在的高风险,同时采取措施解决企业融资的难点问题,为企业融资奠定良好基础,进而为企业发展创造有利的资金环境。

参考文献

[1]吴元波等.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问题与对策分析[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8(01):38-42.

[2]黎欣.当前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对策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09(19):20-21.

[3]要盟.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一个基于博弈论的分析框架[J].中国市场,2011(01):53-55.

篇2

解决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的户籍、土地、产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问题,需要大量的资金,而资金短缺是城镇建设中非常普遍的问题。过去,我国的融资主要依赖于财政支出、土地融资、银行信贷、地方融资平台等。据国家发改委测算,城镇化在未来10年内将拉动40万亿元的投资规模,如果像以前一样依赖于以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为主导的融资模式,不仅难以实现,而且还会产生巨大的债务风险。城镇化作为中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动力和长期发展战略,融资过程中必须重视债务的可持续性问题。所以,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进行融资渠道的创新。

创新融资渠道:发达国家城镇化融资的成功经验

世界发达国家的城镇化水平远远高于我国,在世界各国的城镇化进程当中,无论属于何种发展模式,它们在推动城镇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外国先进的融资模式主要有以下一些特点:

第一,城镇化融资过程中除运用银行贷款外,主要借助于一些先进的金融工具,如资产证券化,市政债等。

市政债是一种国际上广泛应用的金融工具,美国是市政债券的起源国,也是目前市政债券发行规模最大和最发达的国家。美国市政债券主要由包括政府、或授权机构等发行体发行,由个人、各种基金、银行、保险以及其他投资者投资;美国市政债发行人数量庞大,品种丰富,为投资者提供了充分的选择。联邦政府对个人投资者的市政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所筹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性事业,很好地满足了公共项目与社会公共服务部门大规模、长期性、低成本的资金需求。加拿大、波兰、俄罗斯等国家也大量发行市政债券来为城市基础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整体来看,这些国家市政债券发行规模与本国的城市化进程存在高度的正相关关系,市政债券产品不仅能巧妙地应对金融危机的特殊性和系统破坏性,同时有力地推动了本国的城市化进程。

国外发行市政债券为城市化建设融资的实践经验可以给我国推出市政债券、为新型城镇化建设融资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推动城镇化,可以发展大量的金融工具,对金融产品进行创新,例如债券、信托、保险、私募、金融衍生品这些金融工具都有鼓励发展的潜力,但是需要专业的考虑,权衡哪种方式更能发挥作用,建立并完善相应规则,使其能发挥作用。

第二,吸引民间资本,充分利用外资以及各类金融机构等多元化投资主体,拓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鼓励并引导有实力的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具有经营性质的城镇基础设施,开放融资渠道支持城镇化发展。

外国很重视公私合作的融资模式,例如,日本政府的“筑巢引凤式”、“联合投资式”等,充分利用政府公共部门与民营部门合作融资。英国是世界上最早推进和实现城镇化的国家。近二十年来,英国一直积极鼓励私人财力参与甚至主导公共投资计划,其核心是私人融资优先权。韩国政府设立国民投资基金,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来吸引民间投资,使民间资本能够充分发挥作用,有效地把民间资本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同时也为民间资本提供投资的渠道,使之能够在服务城镇化的同时,也能享受城镇化的收益,确保民间资本的利益和地位。

城镇化的发展能带来第三产业服务业的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产生现金流,所以民间资本的进入是必然。民间的资金是充足的,它们进入的领域必须有获利机会。“谁投资,谁受益”,放宽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投资的门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允许地产商、私募基金、外资基金等更广泛地参与到城镇化建设中来。对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通过发展资本市场、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引进外资等充分开发社会资本的潜力和价值,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促进城镇化进程的健康快速发展。

第三,加大对中小型企业的融资扶持力度,设专门机构对融资进行管理,促进城镇化的发展。

发达国家乡村发展的现代化和城镇化水平都很高,他们非常重视小企业在城镇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政府的大力扶持和金融机构的支持极大地促进了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加快了城乡一体化进程。

许多政府出资成立专门的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服务。比如,日本政府设立的专门金融机构为中小型企业提供融资援助,向中小企业直接贷款;并且允许企业自行组建合作型的金融机构。除此之外,日本政府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信用保证协会制度,消除了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因不能提供担保而造成的障碍,对中小型企业的融资意义重大。

在这方面,加拿大成立了“区域城市财政委员会”,评估区域内各个市政府的资信能力,审批市级政府的融资项目,监督资金的使用,保证资金使用的透明公开和市场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为其通过的融资项目担保。该委员会以其良好的信用,享受到特别优惠的贷款利率,助力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镇化进程。

第四,充分利用税收,推行有力的财税政策,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保障,适应城镇化的趋势,提高城镇化水平。

联邦政府投资建设高速公路时,资金主要靠向纳税人征收汽油税、汽车关税、汽车消费税等来筹集;州政府和小城镇政府建设废弃污染物处理厂等基础设施,资金主要来源于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税收是城镇化建设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税收可以获得财政收入,达到融资目的,将税收用于公共开支,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篇3

一、精心设计新颖创意的新课导入和有趣的实验上好入门课

俗话说,“万事开头难”,“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 具有创意的新课导入,可以激起学生的注意力,诱导他们积极思考,既解决了问题,又扩大了视野。所以,对于前几节课,要精心设计新颖创意的新课导入和有趣的实验上好前几节课,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激发他们的兴趣。一旦学生对该门学科感兴趣,学生就会兴致勃勃地乐意上这门课。因此,激发学生学习电子电工基础的兴趣和动力就成为‘绪论课’的一个首要任务。我觉得此时多说不如多做,因为对于他们学习基本知识是枯燥乏味的,但是让他们自己动手的话兴趣就大多了。这样,就在刚开始安排几个有趣的实验,如:欧姆定理的论证,测量电阻如何使其误差减小等小实验。从而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形成先入为主的求知欲望。

二、加强直观教学,重视教学实验,激发学习兴趣

电子电工基础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学科。所以要根据这一学科特点,利用直观教具和实验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1.充分发挥直观教具的作用。教学中要加强直观教学,采用实物、模型等教学手段,充分发挥学生的视觉、听觉、触觉等各种器官的互相协调作用。例如,学习电容和电感时,在黑白电视机的主板上让学生寻找各种电容和电感,并让他们记下型号。然后每个字母数字代表什么意思就可以记下来。这样,不但可以使学生初步认识元器件的外形、型号,了解元器件的应用情况,也使学生学得轻松愉快。

2.注重演示实验。演示实验在教学中往往能很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积极地开动脑筋。在演示实验中,就可以不拘泥于教材或教参的安排,由他们自己动手,比如可以让学生自己选择器材、设计实验方法,在实验中发现问题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等等。让学生充分地动脑、动手、动口,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鼓励学生大胆地猜想和独立地思考,并通过实验否定错误的假设或修正不完善的猜想,从而使学生解决问题的勇气和信心。

比如:在讲授二极管质量的判别时,首先强调二极管内部的结构,它是具有PN结的,而PN结是具有单向导电性能,也就是说:对PN结加正向电压是导通,那么它的正向电阻就比较小;反之加反向电压时,不导通,反向电阻就比较大的。那如何利用这一特点并借助于其他的电工仪表来判断二极管质量的好坏呢?告诉他们利用万用表,引导学生设计实验方案如下:

(1)先标明二极管两端的序号。

(2)分别用红黑表笔轮流接,填入表格。

(3)分别用万用表不同的档位测量。

R×100ΩR×1000Ω

二极管1二极管2二极管3二极管4

将万用表换其它量程再做以上实验,重复几次。最后根据实验现象,发现测的的两个电阻的阻值一个比较小,一个为无穷大,这样的话不仅能得出哪些二极管质量好,哪些质量不好,并且能找出不好的原因以及万用表用哪个量程最好。

很多学生经过亲自动手实验,展开讨论和分析,大家各抒己见,教师不要轻易否决,而是采取师生共同商讨,分析对错,肯定他们的成果。这样的话他们就有很大学习兴趣。 三、利用多媒体计算机,制作模拟课件

电子电工基础是研究电能应用技术的基础课程,是一门抽象的学科。在教学中,往往有许多图景学生很难想象,实验又无法进行,而这对于学生的理解,就比较困难了。同时有些实验虽然可以演示,但其过程无法看到,变化小,学生难以理解,也不是很相信。

利用多媒体计算机制作逼真的模拟课件,可以帮助学生摆脱这些认识障碍。例如:电动势的方向,电容器充放电,交流电的产生等。又如:整流电路的时候,做实验的话现象是有点可以看出的,但是波形失真比较严重。这样的话学生可能认为是旁边信号输入。但可利用PROTEL将实验装置画出,在运行一下,就可以看出输出波形了。用FLASH制作动画效果, 将整个实验过程通过模拟方法予以完成, 这样不仅将抽象的东西形象化了,学生易于接受了,更重要的是提高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

四、创造良好的课堂情境

有情趣的提问,可以使学生对学习产生浓厚的兴趣,并产生强烈的求知欲,从而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例如,在放大电路时,我是这样引入课题的:“明星开演唱会时,那么多人他是怎么样让大家都听到他的歌声呢?”,“大家都知道可以利用喇叭,音响吧?但它是怎么工作的?”,“是不是直接把声音放大?”。短短的几个问题使学生的注意力一下就被吸引过来了,学生都跃跃欲试,课堂气氛顷刻活跃起来。

但课堂气氛活跃的同时,要注重课堂效果,不能让学生停留在新鲜好奇上,每一个教学情境的创设都要紧紧结合教学内容。这就要求教师在重视实验的基础上,层层深入,灵活的创设问题情境和活动情境,激发学生积极思考。我们知道,“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学生对某一知识是否乐学,是否学得好,关键在于学生是否对该知识产生兴趣,有心去研究它。由于电子方面知识内容较深,学生学习难度确实大,想方设法的培养和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是电子专业教师必须要探讨的问题。以上仅是我教学实践中的一点体会。在提高学生的积极性的同时,要注重锻炼他们的动手操作能力。总之,我觉得只要我们在教学过程中注意优化教学活动的策略,把握好活动过程中的操作环节,就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提高电子电工基础的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1]沈忆宁,《汽车电子电工基础》,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7).

[2]潘世墨,《在课堂讲授中引入问题教学的探讨》,上海高教研究,1998(2).

篇4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产生和含义

PE,这个被广泛在财经媒体上关注的大额交易机构,就是私募股权基金。PE是Private Equity Fund的缩写。关于翻译,最开始有人直接译作产业基金,后来被译成私人股权基金,最近大多数人都倾向于将PE译为私募股权基金。

最早的私募股权可以追溯到1946年,在这一年,世界上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公司――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RD,American Research Development)。它是首家专门投资于流动性差的新企业证券的公开募股公司,其创建者目标却是从私募资本方面为新企业和小企业的资金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美国风险投资协会(NVCA)等权威机构将PE基金的概念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定义包括所有的风险投资基金、收购基金(Management Buyout,MBO)、以及夹层投资基金(Mezzanine investment)、基金的基金(fund of funds,FOF)和二级投资基金等;狭义的定义则不包括风险投资基金。

2009年3月,黄亚玲对PE的定义是“对非上市企业采取权益类方式投资的私募基金,市场投资主体在投资决策前会谨慎筛选并在投资后通过退出实现权益价值增值。”

二、中国成长中的小企业融资情况分析

据全国工商联的调查统计以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估计数据,目前在工商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800多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99%以上其工业总产值、实现利税和出口额分别占全国的60%、40%和60%左右;从业人数占全部工业从业人数75%。其中,中小企业中的85.2%是民营企业。此外,小企业的数量占到中小企业总数90%以上。

(一)小企业融资活动涉及的相关主体

图4 小企业融资活动的相关主体

在小企业进行融资活动时,与其融资行为相关的外部主体应该主要有三类,即:政府、商业银行与各类投资者。小企业接受来自政府的帮助,可以是直接的政府投资或借贷,也可以是政府间接地以监督或担保方式对其融资进行的支持;小企业接受来自商业银行的帮助,实际是以借贷方式,获得债权融资;小企业接受各类投资者的帮助,承认其对自己的股权投资,获得的是股权融资。而且,三类融资活动并不是完全独立。

(二)我国小企业成长中的融资障碍分析

我国小企业的数量之多,它的成长、发展问题也越来越被社会所关注。相对于大、中型这些具有一定规模、可观效益、品牌以及信誉的企业,我国小企业目前成长中面临的最大问题便是融资困难。这种融资难的现象具体表现为两方面,即其在采用外部融资方法时,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都会遭遇困难:

1、小企业从银行贷款比较困难

大、中型企业因为规模、技术、人力、管理等方面都比小企业完善,因此,相较于小企业,在进行融资时,大、中企业比较具有优势。

从银行以债权方式融资本应是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但在我国,情况就截然不同。具体原因包括:

(1)小企业比较容易受外部经济环境的影响,企业经营业绩变化大,风险也大,很难吸引稳定的投资者。

(2)小企业注册资本少,随之这也决定了其负债能力有限。较之中型企业,小企业相应的负债能力也就比较小。

(3)小企业有特点的贷款需求

要求贷款手续简便、速度快,能满足灵活的经营需要;单笔贷款金额较小,但频率多,需求总量客观;贷款期限不长;贷款风险相对于大企业的贷款来说,要更高,因为小企业的信用体制和社会地位等都不足做起贷款的担保

(4)小企业的信用水平较低

在我国以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信贷体系中,传统的商业银行运作规则较为保守,对其采取了十分谨慎的态度,而较之中型企业,小企业的“贷款难”的局面更为严重。

2、股票市场门槛过高,尤其是小企业更受各种条件的限制,并且我国的债券融资并没有真正放开,因此通过股票或债券的直接融资也很困难

(1)“高门槛”直接导致我们看到中小企业板上的公司市值动辄上亿、乃至几十亿,全无中小企业的模样。

(2)“保荐人制度”,这个通道自2001年4月起,国内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券商掌握的保荐人数有限,其便成了稀缺的资源。仅目前全国进入辅导期的公司就有上千家,对券商而言,同样的投入因上市融资规模不同而收益大相径庭(承销费用一般按照募集资金的3%左右提取),自然放弃融资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

三、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对解决小企业融资障碍的作用

(一)私募股权投资能够满足小企业个性化的融资需求

相对于公募股权融资的标准化,私募股权融资则更为灵活。小企业经营的重要策略是灵活、多变,而这一策略使其融资需求复杂多变,私募股权投资更加适应小企业这一特点。

(二)私募股权融资对小企业来说,比较价容易获得

1、私募股权的投资特点――对于投资项目有更主观的的判断

根据国外的实践可以看出,私募股权基金在对小企业进行投资时,很大程度上都是通过GP与小企业的不断交流、沟通,从而针对财务报表以外的注入团队、管理者等等软因素进行投资。

与小企业密切接触的一般合伙人(GP),通过了解该企业的行业地位及经销情况、企业家的信用状况,采集到关于小企业真实经营状况的丰富的另类信息,是使其对小企业进行更加全面的了解。这些另类信息的特点是主观性强,需要私募股权投资人做出详细的尽职调查,这就从根本上限制了小企业公开融资的可能性。反而大大提高了小企业融资的可获得性。

2、私募股权投资保持了小企业经营的私秘性

相对于、中企业,小企业的竞争优势与其经营的隐秘性紧密相连,与公募融资的信息披露要求有较大冲突。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非公开融资时,更能充分发挥其在甄别和筛选企业方面所具有的专业优势和规模经济优势,并能在不同企业的融资组合方面发挥其分散风险的优势,从而缓解与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形成对小企业融资的相对优势。

3、信息披露的方面于公募明显的区别

在公开资本市场上,外部投资者了解企业的主要方式,是对其按要求披露的信息进行处理和分析,然后在此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小企业在这方面非常的缺乏,缺乏符合会计规范及法律标淮的财务基础,外界投资者很难从其披露的信息中了解企业真实的经营和资金状况。

四、结论和建议

(一)私募股权基金是小企业融资的一种优化选择

相对于银行贷款,私募股权基金对于一次融资平均规模和企业资格的限制相对较小,而且它最关心的考察点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成长性、商业模式以及竞争壁垒等等。与上市融资相比,私募股权融资的“门槛”比较低,而且小企业在引进私募股权投资的过程中,可将信息披露仅限于投资者,有利于对竞争者保密。

(二)大力发展本土化私募股权基金对于我国小企业融资是十分必要的

1、大力发展本土化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必要性

私募股权基金从产生就具有本土化特征。PE主要是同企业和人交通、去做判断,最后的决策就是在这些基础上产生的。这里边涉及文化、环境、沟通效果等不可量化的因素。因此,本土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会有地域上所包含的一切优势,如,跨越文化障碍、降低成本。

2、本土化私募股权基金在以下方面可以促进小企业的成长

(1)对小企业发展的激励作用

本土化的私募股权基金更加了解中国的国情,了解目前中国特定市场经济条件下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其投资比非本土的私募股权基金更加独到,对小企业再进性资产整合时,更能考虑结合国情。

(2)在小企业治理结构的规范方面也有改善作用

小企业的治理结构本身存在不规范的历史,而私募股权基金的介入,使得企业的董事会由私募股权投资者选派的董事会成员所制约,有利于规范企业内部治理。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能得到有效解决。

本土化的私募股权基金从法律形式上还是进行投资所需的沟通、交流成本等方面,其都优于非本土化的私募基金。

(3)在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方面,也更加有效

本土化的私募股权基金更加了解目前小企业的文化,在语言、管理风格上,便于沟通,因此在日后合作中的交流也更加便利。

参考文献:

[1]黄孟复(主编) .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2008-2009) .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9年8月

[2]中国证券业协会 . 证券投资基金 .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5月

篇5

近年来,上至公司高管,下至平民“草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出现频率相当高。为此,国务院多次召开包括银监会、发改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等部门在内的近20个部委的工作会议,就处置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专项整治。

非法集资作为一个顽疾,在中国已经存在多年,但只有在其影响了金融秩序,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时候,才会被有关部门重视起来,并加以整治。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法规对正规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没有明确界定,民间金融的法制建设已经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

民间集资 成王败寇

大家都知道,非法集资是违法的,而民间的合法融资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两者之间该如何界定?恐怕很难有人能说清楚。业界对于非法集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这就更让民众对此问题无所适从,以致部分被拉上“贼船”的肇事者在案发后也才大梦初醒。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对于非法集资,监管层似乎也难以准确定义,导致同样性质的事件却落得截然不同的两种结果。比如近期出现频率较高的“蚂蚁致富”事件,企业同样都是靠集资养蚂蚁起家,蚁力神就是合法的,而其他类似的企业都因被冠以“非法”集资的罪名而倒闭。

究其原因,蚁力神由于各种营销策略的成功而高速增长,最终兑现了其当初提出的高收益承诺。而另外一些企业,由于产品营销失败,导致资金链断裂而获罪。当然,其中也存在有意欺骗的人。就大部分企业而言,仅是由于经营不善而卷入“非法”集资,实非主观诈骗行为。

单从这样的结果来看,似乎企业一旦兑现了融资承诺,便属合法融资,可以继续存在并发展;反之,则属于非法集资了。这种逻辑似乎有“成者王侯败者贼”的嫌疑。记者查阅了大量相关案例,结果大多如“蚂蚁致富”般划分,一些看似合法的民间融资行为,最终因为资金链问题被定性为非法集资。

还有一种情况是,集资企业遭遇天灾人祸,或者因其他非主观因素导致无法偿还投资者资金。按照上面的逻辑推理,因为其结果以失败告终,显然也将被划分在非法集资的范畴了。在这个层面上,目前的法律并没有对集资人或者集资企业进行保护。而集资的人和企业自身也缺乏相应的风险保全意识,大有成败在天的壮志愚勇。

律法模糊 集资性质难定

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又何谈“非法”?

记者查阅了1999年1月26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其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同样的问题,1998年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系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第十八条还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对相同的民间融资问题,两部法律明显存在定性不一致。

民法从自治的基本原则出发,一个企业向一个公民或者多个公民借贷都属于合法民间借贷,但这样的合法民事行为在国务院的《取缔办法》中就可能变成了非法。当年的“孙大午案件”就是一例。

记者采访了当年“孙大午案件”的律师许志永。事隔几年,许志永对“孙大午案件”记忆犹新。

“孙大午案件是一个典型的没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案件。其实,刑法里并没有一个明确的‘非法集资罪’,只有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又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借款’违反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这个行政法规,但却不必然违反刑法。所以,根据现行法律,孙大午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但并不是犯罪行为。当然,这也可以解释为刑法不够完善。向多少个公民借贷或者借贷多少属于合法范围,尤其是在什么条件下触犯刑法,法律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

“孙大午案件”后,许志永再也没有过类似案件。

监管缺失 不如疏堵结合

根据公安部的统计数字,目前已经立案的全国重大非法集资案件高达1700多起,涉及金额数千亿元人民币,有关部门对非法集资打击了多年,却依然难以抑制。这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对“非法”集资界定不清,给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又不能给合法者的正常集资行为以应有的法律保护。

针对非法集资频频发生,仅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的。总不能因为窗外有苍蝇,就永远关闭窗子。毕竟,民间集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金配置的功能,可以减轻中小民营企业对银行信贷的依赖,从而也转移和分散了银行信贷风险。

面对民众“监管不作为”的质疑声,银监会的某位负责人回答得很无奈,“银监会只有权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实施监管,对企业、个人等社会领域的非法集资行为根本无权介入。而工商局、发改委等部门对企业非法集资行为的监控也是有难度的。企业出现非法集资行为,如果没有群众举报是很少能被发现的。一旦发现,已经属于公安部门的职责范畴,也就是已经造成了犯罪事实。”由此看出,政府部门对事发之前的监管存在空白。此情况的出现还是对“非法”集资界定不清。

其实,民间融资和企业拆借等金融行为在国外是很普遍的做法,并不属于违法行为。我国基于经济稳定的考虑,对这方面进行严格的限制,却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企业的发展。

有需求就有市场,“非法”集资出现的频率如此之高,说明的确有其存在价值。如果用法律加以引导将其规范合法化,将暗箱操作放到明面上,监管也就会更容易些。否则,为了逃避相关部门监管,很多企业都采取暗箱操作,危害反而更大。

访“非法”集资人孙大午

提起当年的集资事件,曾因“非法集资”而遭受“牢狱之灾”的民营企业家孙大午依然一肚子委屈。在他看来,非法与合法之间的界定是不清晰的,“合法集资应该是借款人的主体明确,用途清楚,还款期限和利率都用借据规范起来。这是我个人的界定,至于国家的界定,我不清楚。实践中我也没有探索出合法融资的渠道。非法集资大多有欺诈行为,主体不明确或用途不清楚,有金融隐患。”“至于我的行为,

我自己也不好说,但心里有委屈。我被处罚后投有上诉,但我保留申诉的权利。”

的确,如果单从集资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来看,孙大午无疑是造福百姓的,因为在事发之前,他既没有借钱不还,更没有携款潜逃。

企业为什么会选择民间集资方式解决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孙大午的回答非常简单,“因为贷款难。”据孙大午介绍,从成立到事发的19年间,大午集团只得到过两笔贷款,总计430万元人民币。

市场有需求,企业有需要,合法融资渠道不畅通,反而巩固了发展民间集资的基础。

无论如何,民间集资的风险是存在的。对此,孙大午表示,“控制集资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有公开透明的合法集资渠道。只要借贷双方是自愿的,任何风险都应该让双方当事人自己承担,政府应该少管市场行为。若有欺诈行为,政府才能介入。”

孙大午因集资而被处罚,他亲历了集资的全过程,尝到了其中的甜和苦。现在,他早已不参与公司具体运作,开始为推动出台一部《乡村创业促进法》而四处奔走。在其极力推崇的意见稿中,民间集资合法化便是重要内容。

孙大午极力呼吁民间集资合法化,“集资合法化可以让农村有自我创业的环境,自我造血的机制。金融是农村经济的血脉,农村没有金融,就没有活力可言。农村不怕贫穷,而怕贫血。民间集资合法化的最大阻力就是政府法规的制约,没有合法的金融空间,没有保护农民合法金融活动的法规,只有形形的限制或管制。”

针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孙大午着重强调了监管部门的疏导作用,“首先,应该重点监管金融诈编;其次,应监督企业的经营业绩和集资规模,监督企业信用,防范金融风险。不能因少数不法金融行为而打击合法的金融活动。应该说,95%以上的企业都有民间借贷的金融活动。因噎废食、管死民间金融活动将影响经济发展,不是明智之举。”

大午集团的农村集资模式

大午集团是个地处偏僻的农牧企业,土地不能抵押,非常缺乏国家金融支持。最初开办养鸡场的时候,大午集团非常需要饲料。为了节省资金,集团动目附近村民把玉米存到大午集团,并且许诺村民可以在3个月内随时支取粮食。3个月满期后,粮食未取即转存,并支付利息。

当时,大午集团给出的利率比银行利率高一倍多。由于孙大午按时还款,很多员工和村民都把工资和粮食款存放在大午公司。到事发时,当地群众在大午集团的存款达到1300多万元,这就是后来的孙大午“非法”集资。

“蚂蚁致富”骗局

“想发家致富吗?来养蚂蚁吧!每两元投资就有一元回报。”――这样的神话在江西省萍乡市和湖南省醴陵市上演了三年多之后,终于被撕开集资诈骗的真面目。

“老关家宝特种养殖场”在这起以养蚂蚁为幌子的集资诈骗案中,集资1.7748亿元,吸纳以农民和下岗职工为主的养殖户5017户,造成经济损失5378万元。

养蚂蚁致富、养香猪致富、养蝎致富,以特种养殖为幌子的诈骗案在各地一而再、再而三发生。

茅于轼的“违规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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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发生在西安市的多起民办院校非法集资事件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有必要对其进行严厉打击。但是对于非法集资行为究竟应该如何打击才合法?这是司法工作者必须搞清楚的问题。因为只有这样,才符合以法治国的精神。因此,本文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非法集资行为概述

集资,也叫融资,也就是筹集资金的意思。根据融资方法的不同,融资可以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直接融资就是有资金需求的人直接向有剩余资金的人融资。直接融资能否成功取决于双方是否信任。双方之间如果比较信任,那可以发生。可是在一个陌生人的社会中,这种信任关系往往很难建立,也就导致直接融资很难成功。随着社会的发展,间接融资应运而生。所谓间接融资就是有剩余资金的人将资金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然后再由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有资金需求的人。在我国,直接融资包括民间借贷行为、发行股票、债券和证券的行为两种。民间借贷主要由《合同法》的第196、21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1999年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来规范。发行股票、债券、证券的行为主要由《公司法》第88、89、135、154条以及《证券法》第10、11条来规范。间接融资主要由《商业银行法》来规范。只要行为人严格按照上述规范进行融资,自然都是合法的。反之,则是非法的。当然,并不是不符合上述规范的融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也可能是民事违法行为或者行政违法行为。

二、非法集资行为的处理

对于非法集资行为的处理,应根据其违法性质的不同,分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三种,然后分别给予不同性质的处罚。具体分为以下三种:

1、民事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行为人向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且没有使用任何公开劝诱手段,未公开转售,转售后投资人数亦没有超过200人的,并不构成公开募集资金,就不需要经过审批,完全可以自主进行。另外,根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1]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向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且没有使用任何公开劝诱手段,并且双方约定的利率也未超过年利率的36%,这就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而如果超过36%,就不再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而属于民间俗称的“高利贷”,属于民事违法行为。对此的处理意见是,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年利率36%以内的利息,可以获得法律支持,超出部分的利息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2、行政违法行为

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是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此时行为人依法承担的是行政责任,而非刑事责任。

3、刑事违法行为(犯罪行为)

非法集资犯罪并不是我国现行刑法上的一个具体罪名,而是指一类犯罪行为。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及非法集资的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多个罪名。在西安市发生的这几起民办院校非法集资事件中,当事人最容易触犯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两个罪名。下面,我们就针对这两个罪名来进行介绍: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的金融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又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①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只要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满足刑罚当罚性的要求,构成此罪。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③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经央行批准,向不特定的人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也就是说不管行为人是否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吸收公众存款,只要行为人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却实施了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就构成该罪。另外,此罪一方面要求行为人是向不特定的人实施这一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仅针对特定的几个人实施这一行为,即使这种行为不合法,也不构成本罪,而可能属于民间借贷;另一方面要求该行为是以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的。还有只有当行为人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达到扰乱金融秩序的程度,才构成本罪。而如果没有达到扰乱金融秩序的程度,就不能认定构成本罪。④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但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否则,就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行为人的行为如果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按照我国《刑法》第 176 条规定来处理。

(2)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主要看其行为是否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①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②该罪既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其他人对自己财物所享有的所有权。③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至于 “数额较大”如何认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2]④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行为人的行为如果构成集资诈骗罪,将按照我国《刑法》第 192 条规定来处理。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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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是连结民营资金与民营企业之间的中介,规范民间金融的发展,既可以引导民营资金的合理流向,又可以为民营企业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钱小安,2003)。本文从民间金融机构的角度出发,探讨如何打破国有银行的垄断,推进利率市场化。

本文第一部分具体阐述了民间金融机构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以及与利率市场化中遇到的阻碍,第二部分介绍我国国有银行的垄断地位对利率市场化的影响,最后站在民间金融机构的角度提出了打破我国国有银行利率垄断推进利率市场化的措施建议。

二、民间金融的发展与阻碍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一直是最具有增长潜力和发展空间的经济成分,快速的发展也带来了巨大的扩张动力和融资需求。然而,相比国有企业,民营经济向银行融资方面受到严重的制约,造成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不公平竞争局面。中小企业向银行融资难的原因可归纳为如下几点:

1.中小企业的风险大、不确定性大、未来的销售收入和现金流不稳定、破产率高。经过相关统计,中小企业的破产率远远高于大型企业,超过20%的中小企业在创建后2年内就破产,超过50%的中小企业在成立4年内破产,超过60%的中小企业在成立6年内破产,如此高的破产率必然使金融机构望而却步;

2.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规模小,规范信息的成本支出一般是不经济的,企业无法提供规范标准的信息,导致自身信用环境差,银行也无法从合适的渠道获知企业真实的财务经营状况;

3.财务不透明、不规范,一些小企业缺乏专业的知识和财务人员,有时由于企业弱小需要资金便在账务上抱有特殊目的,缺乏必要的账务,难以判断其真实的经营状况;

4.中小企业贷款额度小,但是银行却也要履行所有的手续,这加大了银行的成本支出,降低了利润空间,自然不受到银行的欢迎。

5.近几年轰动全国的温州商人跑路等违背诚信的事件,更加大了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不信任

三、国有银行垄断――利率管制

利率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以中央银行利率为基础,以货币市场利率为中介、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市场利率体系及形成机制。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对市场利率进行间接调控(戴根有,2000)。目前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仍旧受到国有大银行的一些掌控,无法真正市场化。

国有银行主要在市场准入门槛和对资金的价格管制上占据垄断地位,具有垄断优势的银行尤其是国有银行通过“存贷利差”和手续费收入赚取高利润,造成当前的银行高盈利现象。国有银行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强大的政治背景支持,一直掌控着存贷款利率的范围,可以说,它处在整个金融食物链的最顶端。

相比之下,民间金融机构由于自身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无法达到像银行一样的利率要求,但是在利率方面却没有相应的话语权,甚至难以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需要通过激烈的竞争甚至暴力经营获取利润。

四、建议措施

1.政策倡导良好的外部环境

民间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呼吁给予和国有银行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首先,国家应制定相关法规赋予民间金融合法的地位,提高公众对金融机构的正确认识,取消各种政策歧视,降低市场壁垒,将民间金融纳入到法制轨道上来,鼓励合法的民间金融活动;其次,建立民间金融社会征信系统,优化信用环境。

2.金融机制创新

民间借贷有“高来高去”①的特点,部分贷款风险极大。民众关心的焦点有破产机构退出同时如何保障好投资者的权益以及机构创始人自身的利益。例如可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存款人进行社会担保,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公众的信心。此外,加强自身抗风险能力,同时也要协调好收益回报和风险之间的关系。

3.与国有金融机构合作

国有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机构可以相互取长补短,双方可以根据自身比较优势定位开发客户。地方国有银行和民间金融机构可以在客户信息收集、体制机制、风险管理、产品研发、人才培养等方面展开合作,布局整体市场。

4.跨国金融产品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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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企业之间的竞争逐渐激烈,企业也逐渐寻求企业发展的出路。当前企业的管理中面临着众多挑战,如何更好地实现企业的健康发展成为企业管理者需要及时解决的问题。当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为了更好地实现企业的发展,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纳税筹划对于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着重要的作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分析

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关系着整个企业的健康发展,当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中面临着一些问题需要及时解决,企业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更好地实现企业的发展。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措施逐渐受到关注,但是由于在我国企业中的应用还不广泛,致使人们缺少相关的认识。

纳税筹划主要是指在合法的范围内,纳税企业采用一系列的合法的策略,制定完整的纳税方案,减少企业的税务负担。纳税筹划并不是逃税或者是偷税漏税,仅仅是利用国家的税收政策,制定出一套相对纳税较少的企业发展策略,这是属于合法的范围内的。另外企业的纳税筹划最主要的就是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企业财务管理中进行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分析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当前企业的规模和数量都逐渐增加,这导致企业之间的竞争逐渐激烈,这对于企业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逐渐增加但是企业的纳税额也逐渐增加。企业由于税务负担的增加导致企业的发展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企业需要财务管理中进行有效地管理,尽量减少企业的纳税。

(一)纳税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

随着企业的数量和规模的扩大,企业的纳税也逐渐增加,这对于企业来说是很大的一笔开支,造成了企业的税务负担。但是通过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纳税筹划可以有效地减少企业的纳税额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企业的税务筹划通过对企业的经济情况进行分析做出合理的经济决策,通过研究税收政策做出合理的经济发展规划,更好地减轻企业的纳税额。

(二)纳税筹划可以实现企业的资源的优化配置

纳税筹划对于企业的成本进行有效地控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维护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纳税筹划对企业的经济项目进行了详细地规划,就如何开展项目可以减少纳税额做出了预测,同时纳税筹划主要是利用税收政策,对于一些主税种优惠相对较多可以利用税收政策减少一定的税负。

(三)纳税筹划可以保障财务管理的有效运作

企业的纳税筹划不仅仅包括企业的税收管理同时对于企业的资金运作也产生一定的影响。纳税筹划对于企业的投资、融资和经营都产生了较多的影响,进而影响企业的财务决策,纳税筹划与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是相互联系的,因此纳税筹划关系着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同时也可以监督企业的财务运作情况,更好地实现企业的财务管理。

三、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分析

当前企业的发展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果,但是企业之间的竞争也逐渐激烈,这对于企业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多的挑战,尤其是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当前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规模的增加都增加了企业的税务负担。如何对企业的财务进行有效地管理,减少企业的税务负担成为企业管理者及时解决的问题。纳税筹划逐渐受到广泛的重视,纳税筹划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企业的发展也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纳税筹划可以监督企业的财务管理

纳税筹划主要是企业在合法的范围内,采取一些方式尽量减少企业的纳税额,降低企业的经济成本。当前企业的纳税筹划对企业的融资和投资都进行了详细的策划,可以有效地减少企业的经济成本,降低企业的纳税额,更好地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的竞争力。纳税筹划需要财务管理的积极配合,对于财务管理中的信息进行详细地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对企业的财务管理进行了有效地监督,保障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有效进行。

(二)纳税筹划可以为财务管理提供合理的目标

企业的财务管理主要对当前企业的资金情况进行有效地管理可以有效地维护企业的经济效益。随着企业资金量的增加,企业的纳税额也逐渐增加,这对企业来说是一笔很大的开支。企业的纳税筹划可以采用一些有效的策略降低企业的纳税额,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纳税筹划依据企业的财务状况制定相关的企业项目计划,对企业的资金进行严格的控制,对企业的投资和融资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严格的规划,也提出了财务管理的合理目标。通过企业的纳税筹划不仅仅可以降低企业的纳税额,还可以有效地实现企业的财务管理,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发展。

四、结语

当前企业的发展虽然取得了比较好的成就,企业的规模和经济效益逐渐增加,但是企业之间的竞争也逐渐激烈,如何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占有一席之地,实现更好地发展是当前企业管理者需要及时解决的问题。当前企业的纳税负担逐渐增加,很多企业由于税负严重导致企业的经济发展受到一定的限制。当前企业正在寻找减轻企业税务负担的策略,纳税筹划逐渐受到企业的认可,但是由于企业缺少相关的认识和专业的管理人员,导致纳税筹划还没有正式普及应用。企业应该积极重视纳税筹划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实现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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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的逐渐平息,民间融资与金融改革再一次进入人们的视野。半年前这场由于全球性经济危机而引发的局部性金融动荡所带来的阵痛,无疑让人们开始反思中国金融垄断格局的利弊,并开始关注一直饱受融资问题困扰的小微企业。2012年3月28日下午,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该方案明确提出了十二项金融综合改革任务,第一项即是“规范发展民间融资”,这预示着一场规范民间融资的金融改革的到来。本文试图从民间融资的产生原因、发展现状、对民间金融进行规制与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金融改革的方向等方面对这场改革进行法律层面的探究。

一、民间金融的产生原因

目前我国学界多数认同将民间金融定义为在国家金融体系外运行的金融活动的统称。姜旭朝在《中国民间金融研究》一书中曾这样定义,“民间金融,就是为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资金运动,”[1]这反映了早期我国学者是按照所有制对金融体制进行划分的。此后,逐渐发展出了按照金融活动是否纳入国建监管体系的界定方法。应该说,目前这种以是否纳入国家监管体系来区分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的方法是比较合理的,这与国外学者对民间金融的定义具有一致性。国外学者通常将没有被中央银行监管当局所控制的金融活动称为民间金融,即informal finance(非正规金融)[2]。其主要形式包括民间自由借贷、企业社会集资、天使融资市场等,也就是说,民间借贷只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而且在我国是比较常见的形式。

在发达国家,金融市场比较完善,正规金融占据主导地位,但民间金融仍是满足不同社会需求和促进国家发展所不可或缺的。[3]因为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可以满足农村或中小企业等难以从正规金融筹资的社会组织的需求。而在发展中国家,正规金融垄断几乎成为共同的问题,而垄断又进一步导致整体金融效率低下,中小企业难以从正规金融渠道融资,在资金紧张的情势之下,他们不得不向民间金融求助,这无疑成为民间金融产生和发展的有利条件。如果说,在金融市场完善的发达国家,民间金融只是作为正规金融的有力补充的话,在发展中国家,民进金融则更带有一种无奈之下产生的被动色彩。发展中国家缺乏金融市场,“非市场制度”(nonmarket institutions)成为消解正规金融体制中累积的风险和缓解融资困难的重要工具。[4]根据一些学者的调查结果,在乌干达和印度,非正规金融是非正规部门的企业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在津巴布韦,90%以上的非正规部门的企业得不到任何银行服务。而在我国,中金公司在2011年9月末的《中国民间借贷分析》研究报告中估算,至2011年中期,中国民间借贷余额达3.8万亿元,同比增长38%,占中国影子银行体系总规模约33%,相当于银行总贷款的7%,温州当地的民间借贷余额则为1100亿元。只是民间借贷的数据,就显示出了中国民间融资规模的巨大,同时也说明了中国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资金的巨大缺口。[5]

二、中国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及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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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8)11-0028-03

一、民间金融的内涵界定

虽然学术界已对民间金融作出了一定程度的深入研究,但是迄今为止,对民间金融的内涵和外延界定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

姜旭朝(2003)提出,凡是没有经过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种金融形式都为民间金融。这种说法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但是,在现实中,有许多金融机构如典当行,虽经过了工商管理部门的登记注册,却在国家正式的金融管理体制之外,应该列入民间金融的范畴。

左柏云(2001)认为,民间金融是正式金融体制之外的,由单个国有企业单位、集体和个人所从事的合法的、半合法的或不合法的资金融通活动。

胡德官(2005)认为,民间金融是相对政府金融或国有金融而言的。他认为民间金融产权必须是属于民间所有的,并应由民间金融组织或个人独立自主地开展金融服务以及与其相关的金融交易活动。民间金融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合理且合法的“非正规金融”;第二类是合理不合法的“灰色金融”;第三类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黑色金融”。

综上所述,在中国特定的经济转轨背景下,民间金融具有特殊的内涵,不同于外国文献与国内学术界提出的“体制外金融”,也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地下金融”或“黑灰色金融”(宋冬林,2005)。本文认为,民间金融是指由民营金融机构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及相关金融交易关系的总和。民间金融机构包括民营经济组织、集体或个人经营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分为两类: 一类是极少数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正规金融机构,如民生银行、城市合作银行以及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另一类的绝大部分是国家金融法规严厉禁止的非法金融组织,如各种金融互助会、私人钱庄等。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前者为准民间金融,后者才是真正的民间金融,本文所指的民间金融就是后者。

二、诱导性制度变迁:民间金融制度的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迅速崛起形成了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而政府主导的强制性金融制度变迁导致了正规金融部门对民营经济金融服务供给的不足。下面借助Stiglitz和Weiss的扩展SW信贷配给模型来说明这一点。

曲线S代表正规金融机构(国有银行)资金供给线,D代表企业(国有企业)愿意从正规金融机构借款的资金需求线,R代表正规金融市场上的均衡利率,其应对的信贷量为Q。S1为民间金融的资金供给线,D1为不能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资金的民营经济主体的资金需求曲线。D1在国有银行供给线S的上方,民间金融提供资金的供给线S1高于S与D1相交于R1(R1>R)利率水平。民间金融信贷市场存在的原因是:由于存在金融抑制,由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R2不是等于R而是小于R,R2对应的信贷供给量和需求量分别为Q2和Q3,由此可得知在正规金融市场上资金的供给和需求之间出现一个差值Q3-Q2。也就是说,在民营经济主体无法获得正规金融支持的情况下,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得不以较高的利息求助于民间金融。银行利率浮动幅度极为有限,贷款者利率不能反映资本的稀缺程度以及资本的边际生产率,从而导致正规金融机构无法为这些经济主体提供贷款。

新制度经济学派认为,制度变革、制度转型是一个经济制度变迁的过程。制度变迁过程分为强制性变迁和诱导性变迁。诱导性变迁是指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相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实施,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则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强制性变迁和诱导性变迁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一般来说,强制性变迁往往成为诱导性变迁的先导,而诱导性变迁更是常常引起更深程度的强制性变迁。制度变迁直接来源于制度不均衡的获利机会,由原先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获得机会引起,制度的选择和变革依赖于整个社会各利益集团对于制度变迁的利益需求。利益集团对于创新制度的需求是决定制度变迁的重要力量,只要特定制度主体对于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费用,他们就有足够的动力去发动或支持制度安排的变迁,同时,一定的制度需求必须由相应的制度供给,否则,制度变革和变迁难以实现。由此得知,金融供给结构失衡意味着在现存制度下存在巨大的潜在利益空间,从而产生制度创新的需要。因为金融制度创新――民间金融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现有制度下供给不足,满足民营经济的金融需求,从而获得丰厚的收益。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人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居民投资渠道非常狭窄的情况下,由于利益驱动,巨大的民间资金为诱导性金融制度变迁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三、民间金融对我国经济的积极影响

第一,民间金融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由于制度安排、所有制歧视和信贷配给问题,我国民营经济的融资困难可想而知,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民间金融为那些贷不到款的民营企业和个体户提供资金,正解了其燃眉之急。无论是在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民间金融已经成为民营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为这些经济主体提供创业时期所需的资本以及发展时期所需追加的资本。这些资金大多数用于生产性投资。可以说,正因为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满足了民营经济的资金需求。

第二,民间金融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了资源配置。合理的金融结构能最大限度地将储蓄转化为投资,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在储蓄向投资转化的过程中,数量和质量同样重要。我国在转轨时期的信贷计划、利率控制和控制贷款规模等各种形式的行政干预,从本质上将仍然排斥市场对资金的配置。也就是说在这一时期我国投资是以数量扩张型为主要特征,而投资的质量却是在不断下降。如果没有非正式金融市场活动的存在,为信贷计划所垄断的资金就很难流入被排斥在信贷计划外的有合理需求的行业,没有足够的资金推动,这些市场化的新兴行业就不可能有效地运行。同时,由于社会资金依然低效地以计划的方式在国有银行体系进行配置,必然会影响到全社会范围内的资金使用效率与经济增长的潜力。民间金融有效满足各种资金需求,事实上提高了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率。

第三,民间金融的发展为金融体系注入了市场因素和竞争因素,促进了正规金融的健康发展。民间金融发展已成为银行系统的竞争者,对改革金融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资金市场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由于民间信用吸收存款的利率高,存款方式灵活,影响了专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存贷业务,使其融资力量相对缩小。事实上,越是民间信用蓬勃发展的地区,这种局面越明显。这种竞争压力的存在,促进正规金融进行制度创新,挖掘自身潜力,转变经营意识,改善管理体制,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民间金融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育,推动正规金融市场和非正式金融市场的一体化,为经济活动主体按照市场机制运行创造了较好的市场条件。非正规金融虽为现行法规所不容,却适应了市场经济的要求,是传统的货币政策方式与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市场化的经济运行方式之间相摩擦的资金表现形式。非正式金融市场活动的存在,常常成为正式金融市场发展的先驱。

第五,民间金融对于中国渐进式的经济制度变迁、加入WTO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以及中国金融深化和自由化进程,将更有启示意义。短期来说,民间金融在很大程度上争夺国家垄断的金融资源,民间金融与国有金融机构之间是竞争、淘汰的市场关系。但是,长期来看,从建立竞争性的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促进经济增长的角度来看,中国民间金融绝不是对国有金融体制空洞的补充,它们是中国金融制度结构内的融资制度安排。随着加入WTO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我们可以设想,在建立竞争性金融市场结构、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前提下,竞争与合作、冲突与融合将成为民间金融与国有金融制度安排的主旋律,它们将共同促进中国金融制度的变迁过程。

第六,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地区资金供求的矛盾,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加快了商业化改革步伐,出于资金安全性和效益性的综合考虑,经营重心向大城市、大企业集中,大量经营网点被撤销,农村信用社已成为政府主导农村金融市场的最后一个堡垒。然而, 一方面,受农村信用社信贷品种单一、资产负债比例的控制;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生产的弱质性, 形成农业贷款周期长、规模小、抵押品不足的特点,导致农民贷款难,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这种供需上的不平衡,催生了民间金融。民间金融在农村的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金融资源供需上的矛盾,推动了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

四、促进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几点建议

自2007年以来实施的紧缩性货币政策,使得许多中小企业出现了资金链断裂的问题。浙江首当其冲,一面是企业融资难,一面是民资充裕;一面是银根紧缩,一面是民间借贷风险高。如何求解这个不等式,是多年来一直困惑浙江的问题。2008年5月4日,国家银监会、央行联合《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7月15日,浙江省政府发出通知,启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9月至10月,小额贷款公司经审核、依法注册登记后即可正式开展业务。明年1月视实际情况逐步加大在全省的推广力度。据了解,浙江是银监会、央行联合《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后,首个对此作出正式反应的省份。

为了更好地发挥民间金融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减少其负面影响,促进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消除对民间金融的歧视。首先要认识到民间金融属于基本性的金融制度,应该和正规金融并存,其地位和正规金融一样。目前很多学者还是认为民间金融是对正规金融的一个补充,就象当时所持有的民营经济是国有经济的一个补充一样。但事实证明,民营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既然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认识上能够清醒地认识到民营经济的重要性,那么与民营经济息息相关的民间金融也应该作为我国金融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不仅仅是正规金融的补充成分。

第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民间金融合法化。既然民间金融作为金融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国家立法部门应尽快制定“民间金融法”,赋予民间融资合法的市场融资地位和手段,并通过法律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民间金融有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可以参照香港的《放债人条例》和美国纽约州持牌放债人的监管办法等。这些办法特点是不禁止个人和公司放债,但要领取牌照,这些放贷机构均要受到监管,违规要处以刑罚。这些管理规定可供我国立法时参考借鉴,但也要考虑我国的国情和民间传统。我国应在“民间金融法”中规定相应条款或制定专门法规,要求合约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借贷契约并到相关管理部门登记。这样做,既可以把民间金融纳入管理部门的视野,准确把握民间金融交易的规模和发展动向,为经济和金融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同时,可以也有效防止借贷纠纷,有利于建立正常的民间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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