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5 16:30:1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城乡建设用地标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1.1 城乡人口发展规模和空间格局的变化
过去各地将城镇人口发展规模和城市化发展水平尽量做大,以满足在国家控制人均用地标准审查情况下实现做大城市规模,发展地方经济的目的,对农村建设用地则不管不问。现在城乡建设用地作为一个整体,发展城镇用地必须将农村人口减少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统筹考虑,这就要求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分解时要统筹考虑区域的人口城镇化水平、城镇体系、各城镇的功能、人口规模和农村人口及由此引发的城镇用地规模与农村村庄的用地规模的可能变化情况。
1.2 城乡经济发展规模和空间格局的变化
在目前经济发展阶段,由于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城乡建设用地特别是城镇工矿用地是发展经济的主要平台,因此城乡建设用地与经济发展有很大关联性,各地也是尽量发展建设城镇工矿用地来发展经济;与此同时,由于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存在一定难度,于是出现城镇存在闲置土地,农村建设用地粗放的城乡建设用地利用状况。为实现在控制本区域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同时保障本区域经济发展总体目标,必须将各地预期发展的经济规模作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解的依据,以推动各次区域挖掘现有城乡建设用地存量,增强城乡建设用地的经济社会环境承载力。
1.3 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难度
由于各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不同,城乡建设用地集约水平的提高难度差异较大,因此需要从区域人口发展变化和城乡建设利用现状的集约状况、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途径,根据现状城乡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和人口发展态势,分别采用不同的节约集约用地规划标准,再根据人口的城乡发展规模,因地制宜地确定该区域可能控制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2.分解方法
2.1 初步分配系数测算
初步分配系数采用比例法和分类法两种方法分别测算出相对合理的分配比例,并以两种方法综合确定。
即α=(α1+α2)/2
其中α1为比例法测算的分配系数,α2为分类法测算的分配系数。
2.1.1 比例法测算的分配系数
α1为依据现有的各次区域二三产GDP和常住人口规模占全区域比重与各次区域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占全区域的比重关系,以规划的2020年各次区域二三产GDP 和常住人口规模 占全区域比重为基数,测算得出的2020年各次区域城乡建设占全区域分配比例。
即α1=(α11+α12)/2
其中α11=各次区域2020年二三GDP占全区域比重*各次区域2005年城乡建设用地占全区域比重/各次区域2005年二三产GDP占全区域比重;
α12=各次区域2020年常住人口占全区域比重*各次区域2005年城乡建设用地占全区域比重/各次区域2005年常住人口占全区域比重
2.1.2 分类法测算的分配系数
测算方法:依据各次区域现状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农村常住人口人均农村建设用地和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结合人均用地可调整幅度(城镇有国家规范标准)和规划预测的2020年各次区域城镇常住人口、农村常住人口分别确定各次区域2020年的城镇工矿和农村建设用地规模;根据各次区域上述两项城乡用地规模之和,测算得出的各次区域城乡建设用地占全区域比重。
即α2=Ci/∑Ci
其中Ci为按照不同次区域节约集约用地规划标准(可能控制的人均用地标准)可能控制的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Ci=2020年可能控制的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规划城镇人口+2020年可能控制的人均农村建设用地*规划相应农村人口;各次区域2020年可能控制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之和=Σ(各次区域2020年可能控制的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规划城镇人口+规划2020年可能控制的人均农村建设用地*规划农村人口):其中2020年可能控制的人均城镇工矿用地结合现状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水平和可能集约程度,参考国家控制标准要求, 2020年可能控制的人均农村建设用地结合现状人均农村用地水平和可能集约程度。
2.1.2.1 按现状不同集约用地水平确定规划人均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标准和各次区域可能控制的城镇工矿建设用地规模
2.1.2.2 按现状不同集约用地水平确定规划人均农村建设用地标准和各次区域可能控制的农村建设用地规模
2.1.2.3分配系数
按照上述分类测算,就可以汇总得出城镇工矿、农村用地大致的合理分解规模,并汇总得出各次区域占全区域比重。
2.1.3 初步分配系数结论
综合上述两种方法得出各次区域城乡建设用地分配系数取平均值,得出各次区域城乡建设用地初步分配系数。
2.2 调整系数
根据调整系数确定思路,设置以下公式测算调整系数:
β=γ1*γ2*γ3*γ4
中图分类号: TU984 文献标识码: A
1、当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选址研究侧重点
当前,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挂钩试点)选址的分析大多从拆旧地块的整理潜力层面[1-3]、整理适宜性[4]层面着眼,重点分析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可腾挪城乡建设用地的潜力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适宜性。
有学者通过预测规划目标年农村人口的规模,与《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规定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相乘,得到预测目标年农村建设用地的规模,以现状农村建设用地与预测目标年农村建设用地的规模之差来考察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潜力。
还有学者采用建设用地需求的供给率来定量分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潜力,即建设用地需求的供给率=规划目标年农村居民点的整理潜力/规划目标年城镇建设用地需求量×l00%,得出农村居民点整理对规划期末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的满足程度。
对于拆旧地块整理的适宜性,有学者从自然因素、区位条件、拆旧难度和资源经济状况四个角度共选取了海拔高度、距离城镇中心最短距离、居民点总面积、居民点户均宅基地、人均纯收入等14 个评价因子作为适宜性评价的指标,采用特尔菲法和层次分析法,对指标进行标准化,建立评价模型,将农村建设用地分为四类区域,即最适宜拆旧区、适宜拆旧区、不适宜拆旧区和最不适宜拆旧区。
这些研究都是针对区域农村建设用地的中观层面研究,较少针对具体项目选址的微观层面研究。在当前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长、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形势下,有必要从微观层面考虑挂钩试点地块选址的合理性。
2、挂钩试点项目区选址的考虑因素
挂钩试点一般以乡镇为单位,试点包括建新地块和拆旧地块。挂钩试点的选址,不仅仅要考虑拆旧地块是否适宜整理为耕地,可整理为耕地的潜力,更要从自然条件、规划条件、经济条件、区位因素等等方面分析挂钩试点选址的合理性,确保挂钩试点的实施具备可行性。
2.1自然条件
建新地块的选址要在地质构造相对稳定的区域,避让生态红线,尽量避免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
拆旧地块选址应考虑土壤质地未遭破坏、污染,采用工程措施和土壤改良措施,可以实现整理还耕。为保证拆旧地块实施后与周围景观协调统一,规范推进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还可将拆旧地块周边的坑塘、未利用地、沟渠等农用地共同进行整治。
2.2规划条件
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挂钩试点县(区、市)应依据专项调查和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因而,项目区的选址必须符合试点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村镇规划,这是具体项目选址合法性的前提。
2.3区位条件和经济条件
区位,或者是经济区位,是地理范畴上的经济增长带或经济增长点及其辐射范围,是资本、技术和其他经济要素高度积聚的地区,也是经济快速发展的地区。挂钩试点项目的实施既包括对建新地块的建设,对拆旧地块涉及农民的安置,又包括对拆旧地块的整理复垦,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因而挂钩试点的选址必然要区位条件优越,经济发展较快,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这样才能确保建新安置和拆旧整理所需资金。
2.4尊重农民意愿
挂钩试点工作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在试点的选址过程中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尊重农民意愿,真正使挂钩试点的实施做到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做到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3、结论
挂钩试点的实施是通过综合整治拆旧地块,将分散居住的农户旧宅整理复垦,实现农民在建新地块内集中居住,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挂钩试点的根本目的是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城市化进程,使广大农民真正实现“安居、乐业、有保障”,最终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因而,必须做好挂钩试点的选址,确保好事办好。
参考文献
[1] 宇德良,汪景宽,李双异,孙静.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中拆旧地块选址适宜性评价研究――以辽宁省桓仁县华莱镇为例[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21)3:168-171.
随着社会经济的增长,工业用地数量的急剧增加,使城乡建设用地数量严重匮乏,建设用地的用地形式严重不足,致使经济增长速度明显放慢,而农村建设用地相对宽松,大面积的空心村的存在,使建设用地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农村的建设用地的严重浪费与城乡建设用地的严重匮乏,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国家大力推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此来解决农村建设用地的浪费,增加城乡的建设用地数量,从而满足各个市县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要。
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涵义
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理工作目标。
二、农村建设用地现状存在的问题
1、随着城镇化的发展,使一部分村民进入城镇定居,工作,使原有的农村居民点大量闲置。
2、有些农村居民点占地面积大,人均占用农村居民点用地数严重大于国标最大允许的150平方米/人的标准,造成了农村居民用地规模过大,严重的浪费了农村建设用地,与城乡建设用地紧缺形成鲜明对比,制约城镇化发展;
2、有些村民前院后院过大,户均占用农村居民点用地数在1000-1500平方米/户,造成每户的房前屋后的面积严重超标,不能适应我国集约节约利用有限土地资源的国情;
3、有的村民丢弃原有的宅基地,在村子周边修建新的居住场所,致使农村居民点用地出现“空心村”的现象。农村居民点分散,不集中,零星的农村居民点的建设,使农村建设用地数量增加,出现建设用地外扩,内部“空心”,造成严重浪费;
4、存在大量的废弃工矿用地,这些工矿已经建设年代久远,有的已经废弃多年,有的已经停产、搬迁,但仍然有部分建筑物存在,而且占地面积较大,废弃的工矿内与外卫生质量较差,严重影响周围的环境。
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理论潜力分析
农村建设用地主要为农村居民点和独立工矿用地。以喀左县为例进行分析。
1、农村居民点整理理论潜力分析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理论潜力预测方法有多种,主要是根据现状农村建设用地规模和规划期间内的城镇化发展趋势进行测算,以喀左县为例,根据《村镇规划标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农村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最大值为150平方米/人,根据喀左县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喀左县所辖的乡镇中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9140.0333公顷,总人口354552人,人均农村建设用地面积257.79平方米,高于国家最高标准150平方米/人。按照喀左县各乡镇镇村布局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规划农村人口数,运用定额指标测算法可测算出喀左县规划期末各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假设农村建设用地逐年减少,则可得出2009-2020年的理论潜力为3821.8133公顷。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估计工矿复垦新增耕地系数92.00﹪,可得新增耕地潜力3592.4481公顷。
2、独立工矿用地整理理论潜力分析
独立工矿用地整理潜力是指对农村闲置的、废弃的独立工矿用地进行复垦,并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后,可增加的有效耕地面积。
喀左县独立工矿用地总面积1404.8387公顷,废弃的独立工矿用地为169.0253公顷。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估计工矿复垦新增耕地系数92.00﹪,可得新增耕地潜力155.5033公顷。
3、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总理论潜力
农村居民点理论潜力为3821.8133公顷,可新增耕地潜力为3592.4481公顷;独立工矿用地的理论潜力为169.0253公顷,可新增耕地面积为155.5033公顷。
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现实潜力分析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现实潜力是在分析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状况的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和经济投入能力等条件,在规划期间通过复垦、整理等一定技术手段可以增加的农用地数量。
根据喀左县镇村布局规划,结合现状建设用地情况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喀左县对全县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实地调查,征求农户意愿,在充分预计投资难度的基础上,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排查,将镇村布局规划以外的农村建设用地中较易整理的纳入整理潜力范畴。通过排查,喀左县农村居民点的现实整理面积为604.285公顷,独立工矿用地的现实整理面积为169.0253公顷,合计现实整理面积为773.3103公顷,按照实际复垦新增耕地系数92%,可得新增耕地面积711.4455公顷。
五、结论
以上分析仅为对喀左县1个县内的农村建设用地进行潜力分析,可以看出对农村建设用地的整理的潜力还是巨大的。进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一项重大的土地政策措施,是解决当前保障发展和保护有限耕地资源的这一矛盾体的有效途径,将农村没有得到有效利用的的土地,扭转为城乡建设用地指标,极大的缓解了城乡建设对建设用地的需求,同时也推进了新农村建设,为城乡的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
中图分类号:U41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引言
新《标准》编制的目的就是要在总结旧《标准》的不足与局限性,吸取国际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当前城市发展形势的城市用地分类体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健康城镇化的政策要求,有效引导各类城市形成合力的用地结构,提高城市土地的集约利用水平,保证城市高质量、高效率运行发展,从而促进城市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实现。
2新的用地分类的特点
新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下面简称新《标准》),自2008年《城乡规划法》颁布以来,现已基本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80号了关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J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新用地标准是在总结和提炼原用地标准执行21 年来的经验和教训基础上修订而成,总体而言具有原则性更强、灵活性更大、适用面更广的特点。
2.1扩大适用范围
尽管新用地标准仍然沿用“城市用地”分类标准的名称,但实质内容已扩大到整个市域所管辖的城乡范围,这是结合当前城市发展和规划的需要而做的及时调整,也是配合城乡规划法所应有的法律落实与完善。我国正处在城市化的快速发展进程中,近二十年的发展事实告诉我们,上一轮规划的非城市建设区很可能成为下一轮规划的城市建设区,倘若城市仅局限于建设区进行规划,待城市真正需要拓展时,其可拓展用地很可能已为农民新村、乡镇企业、区域基础设施、临时建筑甚至违法建筑所占用,给城市规划和建设带来诸多不便。因此,新用地标准将适用范围由城市规划建设区扩大到整个市域用地,以便于全市域的用地规划管理,避免因规划缺位所带来的失误,而这一部分用地恰是以往城市规划中接触较少的内容。
2.2方便用地分类
新用地标准的划分充分考虑了在工作中的使用便利性和城市运作的实际状况,对城市用地进行了合理划分,有助于准确无误地界定用地使用性质。例如,居住用地明确为三类,形象地说就是高档的、普通的和需要改造的三类居住用地,从而避免了以往工作中为二类与三类居住用地、三类与四类居住用地的划分进行费时讨论的现象;取消居住用地中再细分道路用地小类,并将原对外交通用地与道路广场用地合并为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较好地与实际管理相结合,适应了城市交通发展内外衔接的大方向,杜绝了部分开发商拿地后再来规划管理部门为其中部分用地是道路用地而非其所买居住用地而争论的法律漏洞。
2.3考虑发展变化
中国幅源辽阔,城市从东到西、从南到北、从大到小各有不同。为应对多样城市的不同需求,新用地标准将原用地标准中仅靠人均建设用地面积来考虑用地发展变化调整值的办法,改为依据对城市(镇)现状人口状况、所在气候区及规划人口规模等三项要素的综合考虑来确定用地标准的调整值,并且规定今后再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时,应按照新用地标准来确定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控制标准,从而有效地指导各地确定远期规划用地标准,也杜绝了部分城市借远期规划之名随意调整用地标准的可能性。
3新的用地分类标准对控规编制的影响
新《标准》在制定时,从我国的具体实际条件出发,参考了外国的可取经验,并基于5个基本原则调整了分类体系:一是支撑新颁布的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体现城乡统筹:二是满足城乡规划调查、规划要求的同时,兼顾规划管理的要求;三是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结合市场的力量发挥调控作用,体现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四是对现有多种分类规范,包括土地现状用地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城市绿地分类、居住区规划分类、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等的协调;五是对现有分类标准继承的同时调整发展。
3.1城乡用地分类
城乡用地分类中又划分了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这种分类的划分就是为了体现统筹城乡发展、切实保护生态资源的原则。建设用地中又划分了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以及采矿用地五种类。
其中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在旧《标准》的对外交通用地的基础上,考虑到这种用地与城市更加密切,在该用地中将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码头纳入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特殊用地则在旧《标准》的基础上,将外事用地纳入到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范畴内,这是基于这种用地需要占用城市的公共设施与市政公用设施的考虑。在“采矿用地”中,虽然露天矿区开采后均要做填复处理,改作他用,不是土地的最终利用形式,但是依然将他纳入“采矿用地”。
非建设用地在旧《标准》中主要是通过“水域和其他用地”来体现,但是,新《标准》考虑到,“水域和其他用地”的不同种类用地之间的功能存在很大的差异,并且像其中的“村镇建设用地”、“露天矿用地”等放在不做用地平衡和控制的“水域和其他用地”分类中并不恰当,所以在新《标准》中对非建设用地进行了重新划分,除了水域和其他用地之外,又多了“农林”用地的划分种类,这大类用地应是控制开发的重点区域。
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在新《标准》中,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社区级及以下级别的道路、绿地、配套服务设施等用地,而且还考虑到了政府发挥公共服务职能、便于实际管理等要求,将中小学用地划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其他社区级及以下级别的服务配套设施仍属于居住用地。另外,在二类居住用地中对于保障性用地的划分体现了国家关注低收入群体的政策属性。
旧《标准》对于“公共设施用地”的划分在内容上仍然延续的是计划经济体制的思维模式,但是随着经济运行的市场化深入发展,新《标准》将“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化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商业服务设施用地”两大
类,以适应新形势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控规编制。
旧《标准》中的“仓储用地”,因为考虑到物流、仓储、货运、大型批发市场这些功能等,在新《标准》中被分类为“物流仓储用地”,在内涵上增加了物质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用地内涵,也包括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还有旧《标准》“市场用地”中的“大型市场用地”。
“城市交通用地”剥离了旧《标准》中与功能无关的“广场用地”中的“公共活动广场用地”,重新整合了城市通勤出行所需求的基本交通用地,包括“城市道路用地”、“综合交通枢纽用地”、“交通场站用地”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在新《标准》的划分中分为“供应设施用地”、“环境设施用地”、“安全设施用地”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四个种类,并且将旧《标准》中“交通设施用地”纳入到“城市交通设施用地”中。
新《标准》中对“绿地与广场用地”的划分,在旧《标准》分类中“绿地”大类的基础上增加了“广场”的内涵,而将“生产绿地”纳入到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中的“农林和其他用地”分类,“绿化广场绿地”分成了“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广场”三个种类。
4结语
新《标准》中用地分类的重新划分体现的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城市建设现状,吸取的是多个国家在城市建设中制定先进用地分类方法的经验,同时也为城市的规划和管理提供了一个更加可靠的依据,为控规的编制提供了更加明确和细致的表达手段。
参考文献
[1] GB50137-201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 GBJ 137-90,城市用地与规划建设用地分类标准[S].
[3]蔡瀛,王朝晖等.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探索与创新[J].城市规划,2007(3):9-13.
[4]王骏,张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若干动态与思考.城市规划学刊[J].2008,3:89-95
[5]徐忠平.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制度设计探讨[J].城市规划,2010(5):35-39.
中图分类号: DF45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作为土地流转的一种新型模式,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1、 项目区概况
花溪区位于贵州高原中部,地处贵阳市南部,东经106°27´~106°52´,北纬26°11´~26°43´之间。东与黔南州的龙里县接壤,南与黔南州的长顺、惠水县相邻,北临南明、乌当、小河三区,西毗清镇市和安顺市的平坝县。土地总面积90119公顷,辖3个街道、2个镇8个乡。全区总人口32.41万人,少数民族人口115924人,占34.38%,有汉、苗、布依等38个民族。
2、居民点整理潜力
2.1 农村居民点用地情况分析
近年来花溪区农村居民点用地浪费土地现象严重,用地效益低。由于传统观念,农村居民随意布置住宅的位置、形状、朝向等,多数人存在着宽打宽用、建新不退旧的思想,致使住宅不断外延,而旧宅基地又未能充分利用,从而造成建设用地浪费,加之用地的建筑密度低,用地不合理直接导致了单位用地效益低,
集聚规模不明显。
表2-1 农村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m2/人)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允许调整幅度(m2/人)
指标级别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m2/人)
数据来源:《村镇建设用地规划标准(GBS0188―2007)》
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显示2005年花溪区人均农村居民点面积是98.04平方米,属于《村镇建设用地规划标准(GB50188-2007)》中的指标级别Ⅲ,在国家标准以内,由于花溪区下辖14个乡镇,其自然地理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差别较大,各地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水平分布非常不均衡,其中,党武乡、燕楼乡、马铃乡的人均农村居民点面积最大,分别为113.27平方米、105.52平方米和106.70平方米,农村建设用地的粗放利用较为严重,制约着土地资源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三个办事处、久安乡、石板镇农村居民点所占用的土地相对较为集约,其人均面积分别为64.83平方米、61.22平方米和55.92平方米。从以上总体分析可以看出:花溪区各个乡镇的人均农村居民点面积都较大,整个花溪区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巨大。
2.2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分析
2.2.1理论潜力
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潜力的计算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①人均居民点用地标准预测法:即根据现状居民点面积与设定人均居民点用地标准下居民点应有面积之差值来确定整理潜力[1];②户均居民点用地标准预测法:其计算方式与人均居民点用地标准预测法相同,都是用现状面积减去标准规划下的面积,只是将人均居民点面积更换为户均居民点用地面积[2];③土地闲置率预测法:其原理是利用样本闲置率来计算整个农村居民点整理区的整理潜力[3];④综合权重预测法:是指结合项目区实际情况,将前面几种方法的预测值赋予一定的权重,然后加权重算出一个综合的整理潜力[4]。
本文选取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标准预测法,根据《村镇建设用地规划标准(GB50188-2007)》(表2-1)和花溪区的农业人口现状按人均规划用地标准来测算花溪区的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其结果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同时,还可以从理论上反应出花溪区农村居民点的整理潜力大小。
经计算分析,2005年花溪区农村人口21.74万人,农村居民点面积2130.93公顷,人均面积98.04平方米,在国家标准以内,但各地人均用地水平分布非常不均衡,高的达到113.27平方米,低的不足60平方米。根据花溪区土地利用现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土地需求情况以及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现状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大于90平方米,全部调整到90平方米以内。从乡村可持续发展来看,是符合花溪区实际情况的,具有社会可接受性和经济可行性。按90平方米的标准来计算,可以得出花溪区农村居民点的整理潜力为1960.22公顷。
2.2.2规划期末整理潜力
根据《村镇建设用地规划标准(GB50188―2007)》,在贯彻执行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政策的基础上,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采用人均定额指标法,结合花溪区的实际情况,用高、中、低三种方案预测出花溪区2015年和2020年的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再用现状面积减去预测面积即可得出各个年份的整理潜力。最后,求取算术平均值就可得到花溪区2015年和2020年的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它们分别是560.84公顷和454.64公顷(表2-2)。
表2-22015年和2020年花溪区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表
由于花溪区各乡镇的社会、经济、自然条件不同,其整理潜力也各有差别,可以大体分为三级潜力整理区,其中Ⅰ级潜力区包括夹湖潮乡、马铃乡和高坡乡,农村居民点应整理面积占现状农村居民点面积大于50%,Ⅱ级潜力整理区包括青岩镇、麦坪乡、燕楼乡,Ⅲ级整理区包括三个办事处、石板镇、孟关乡、党武乡、久安乡和黔陶乡。
2.3农村居民点挂钩整理供给潜力
农村居民点整理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需要认真规划并按期逐步完成的工程,因此现状整理潜力不是在一朝一夕间就能完成的[5]。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口增加、城镇化的推进,现状潜力必然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因此,根据规划目标年的农村人口数量和人均用地标准测算的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逐年进行分阶段、有步骤、按计划的整理,配以恰当的措施,配套的经济、行政手段,应该可以整理出相当数量的农村居民点用地[6]。
从近5年来看,花溪区总共整理农村居民点21.96公顷,增加耕地14.45公顷,新增耕地率达到65.80%。根据花溪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农村居民点用地现状、农村居民点整理现状以及政府严格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力度,综合确定规划期内花溪区农村居民点整理新增耕地系数为65%。因此,按照高、中、低三种方案可计算得规划目标年期末花溪区农村居民点可整理为耕地的潜力分别为:2015年294.38公顷、364.55公顷和434.71公顷,2020年221.51公顷、295.52公顷和369.52公顷,因为每一个规划目标年期都有一个农村居民点整理复垦为耕地的指标,所以这些面积不是农村居民点挂钩整理供给潜力,把这个指标在扣除后才可以作为农村居民点挂钩整理供给潜力。根据花溪区土地整理规划(2011-2015)的规划内容可知,2010-2015年花溪区农村居民点整理增加耕地目标是18.65公顷,2016-2020年的整理增加耕地目标是12.88公顷。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公式:
农村居民点挂钩整理潜力=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扣除建新区)X整理新增耕地系数一规划农村居民点整理增加耕地指标
因此,根据高、中、低三种方案可以测算出花溪区农村居民点挂钩整理潜力为2010-2015年分别为139.86公顷、196.29公顷和234.08公顷,2016-2020年分别为106.40公顷、159.12公顷和198.97公顷。
3、 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政策建议
3.1“挂钩”实施的原则
3.1.1注重整理质量与指标挂钩的原则
土地复垦整理过程中,要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这个“动态平衡”不仅要求耕地总体数量的平衡,更要求整理后形成耕地的质量与建设要占用的土地质量相当或更好,杜绝只注重数量平衡而忽略了质量相当和“占好地、补劣地”的现象。要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土地验收,复垦整理出的土地,只能在验收合格后,才可以与建设用地周转指标相挂钩[7]。
3.1.2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原则
各地在实施挂钩工作时,应该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允许相关集体和农民享受知情权和参与权。从规划到实施,项目的每一个步骤都应该实行听证论证,充分吸取当地农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从实际出发,科学的筛选合理可用的意见并反映到项目的具体实施上,充分尊重当地土地所有权人的意愿,切实维护农民经济组织和其他相关单位的合法权益。
3.1.3“谁整理,谁受益”原则
为了挂钩指标周转方便,一个项目区基本是在一个行政区划内。原则上项目区实施的增减挂钩指标满足当地项目的使用。
3.2“挂钩”实施的措施
3.2.1. 组织管理
(1)成立组织管理工作组
为加强贵阳市花溪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实施工作的领导,确保试点项目报批和实施顺利开展, 花溪区明确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土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工作,保障挂钩项目工作的顺利进行。
(2)制订具体工作方案
项目规划经批准后,贵阳市花溪区将按“定人、定责、定时间、定进度”原则,制订试点实施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确保试点项目顺利实施。
(3)加强监督检查
实施规划项目区的主管职能部门是贵阳市花溪区国土资源局,贵阳市花溪区国土资源局要密切配合相关单位和各乡镇办事处,切实抓好项目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要加强项目管理,依法开展试点项目实施工作,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严格资金的审批、使用,并及时公开、公示,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区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项目实施工作的监管力度,对试点实施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3.2.2保障措施
(1)政策保障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国土部门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相关配套政策,挂钩试点项目区内涉及的建设用地调整、互换和使用,统一纳入项目区,按项目区整体审批;项目区内建新留用地块的土地收益,可用于项目区内土地复垦工作;县政府加大挂钩区域内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资金投入,从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支持挂钩项目的实施。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为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供了政策和资金保障。
(2)制度保障
项目区规划批准后,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一是建立项目整理区督导检查和验收制度,对批准实施的项目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对竣工项目及时组织验收;二是材料申报制度,对建设项目用地材料严格把关,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加强竣工项目验收材料的上报工作,确保挂钩工作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做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三是建立台账制度,对批准的周转指标、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及办理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建立台账,及时核减相关指标,保证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指标不超过。
( 3)资金保障
花溪区建立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专项资金,专户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建立健全和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按工程进度监督项目资金使用,严格加强财务收支管理。
参考文献:
[1]丁学智.赵亚伟.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实现耕地息量动态平衡(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l,ll(1);5-6。
[2]胡道儒.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时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有力保障[J].国土经济,1994(4):34-35.
中图分类号 F3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1)13-0386-02
近年来,睢宁县紧紧抓住江苏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工程和徐州市委、市政府“突破睢宁”战略两大机遇,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产业化进程,睢宁县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指标增速在全省位居前列。随着睢宁县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设用地需求迅速增加,农用地转用计划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严重不足的瓶颈制约愈发明显。
解决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扩张和耕地总量基本稳定不变的矛盾,是处理好“保增长、保红线”关系的重大课题。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既是解决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扩展的可行路径,又是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1]。要在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前提下保证新增建设用地的需求,就目前的土地利用现状而言,最重要的就是对农村居民点进行整理。通过推进现有资源分配格局、传统农耕作业方式、农村固有散居模式、既往城乡发展路径等“四个转变”,从解放思想、把握方向、集聚资源、持续发展四方面对现有农村居民点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挖潜。
1 基本概况
1.1 睢宁县自然社会经济概况
睢宁县位于江苏省西北部,土地总面积1 769.33 km2,属半湿润暖温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日照充足。全县总人口132.91万人,其中农业人口76.48万人,人均土地面积1 333.34 m2;全县耕地面积10.306万hm2,人均耕地773.34 m2。
1.2 睢宁县农村居民点用地现状
睢宁县辖16个镇和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374个村民委员会,4 448个自然村,农村居民点的总人口为113.63万人。2009年睢宁县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面积为230.0 m2,户均用地920.0 m2,远远超过了江苏省每户不得超过200.0 m2的平均标准。
2 睢宁县农村居民点整理存在的问题
据调查,睢宁县农村居民点土地整理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农村居民点总量偏大,且各镇、区占地面积不平衡。睢宁县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达2.61万hm2,户均占地高达920.0 m2。村庄庄体膨大,建设无序,缺乏统一规划。据调查,有的地方宅基地占地近1 333.34 m2,土地浪费现象严重。二是农村居民点建筑质量差,结构老化,生活配套设施差,环境恶劣。由于经济基础薄弱,年代久远的土、危房依然很多。村内道路泥泞,无排水设施,基础设施落后。三是部分群众思想观念落后,“故土难离”的思想影响着农村居民点整理工作。由于部分农民长期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缺乏土地利用方面的知识,对旧村整治改造,大多有抵触情绪。四是资金来源难以保证。农村居民点整理需要大量资金,从拆迁、复垦、生活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到新居建设,都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资金能否落实、渠道是否稳定,是农村居民点整理顺利进行的基本保障之一。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经济实力各有差异,整理资金很难保证,直接影响了农村居民点整理工作的进行。
3 睢宁县实施农村居民点整理动力分析
3.1 宏观政策支持
国家、省、市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2004年国家提出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2009年江苏省也印发了关于《江苏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9〕181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3.2 地方政策层面
对睢宁县而言,开展农村居民点土地整理,有利于促进小城镇建设,缓解城市建设、工业用地压力,并且睢宁县政府对实施村庄整理出台了相关的文件,从组织、资金、政策等方面均给予大力支持。
3.3 自然条件层面
睢宁县的地形主要是平原,在平原地区进行农村居民点整理十分有利于居民点向中心村集中,有利于基础设施集中建设,居民点整理潜力效果显著,农村居民点整理的难度较小,增加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潜力大。
4 睢宁县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分析
4.1 从人均用地测算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
睢宁县2009年人均耕地面积773.34 m2,为节约用地,人均用地标准按最节约用地标准计算,计算方法: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120~150 m2,规划建设用地减20 m2;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150 m2以上,规划建设用地调整至150 m2以内,如果规划建设用地减少不到20 m2,则以20 m2测算[2]。睢宁县人均建设用地均在150 m2以上,如调整至150 m2以内,可整理出土地0.91万hm2。
4.2 从农村居民点户均建设用地整理潜力测算
《江苏省土地整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人均耕地在666.67 m2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00 m2。睢宁县人均耕地为773.34 m2,按《条例》规定,则能整理出土地1.09万hm2。
5 睢宁县农村居民点整理效果评价
5.1 经济效益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简单地说,就是地方政府借此可以获得额外的建设用地。2004年,“增减挂钩”首次见诸于中央文件,2005、2006年零星试点后迅速扩大到全国。
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研究现状
1. “先占后补”问题。为追求经济增长、业绩、利益等,部分地方相关部门在挂钩项目实践中,经常是未申请用地而先征地,在上级进行相关检查时才补办手续,或申请用地和实际用地不符,实际开发比申请的要多。
2.仅追求周转指标使用,耕地占补不平衡。目前,部分地方政府为缓解城镇扩张压力及在自身利益驱使下,存在建设指标“未批先用”、试点范围擅自扩大、复垦耕地质量不达标、周转指标归还不及时等问题。在实际增减挂钩实施中重指标轻复垦、“占优补劣”现象也普遍存在,导致耕地补偿落实不到位,耕地质量得不到提高,严重影响粮食产量,与挂钩政策中的“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要求相矛盾。
3.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与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结合不够。部分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没有很好地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万顷良田工程结合起来,有的甚至在基本农田上启动建设,用地手续无法完善。现已启动建设的农村集中居住区,部分存在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滞后的问题,饮用水、通电、排水系统等建设不到位,幼儿园、卫生室、超市等公共服务设施缺乏等,导致入住率不高。
4. 农民的合法利益不易得到保障。一是由于增减挂钩项目的实施主要由政府主导,这就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地方政府只关注城镇的发展建设和行政目标的完成,而忽视农民的意愿和利益诉求。二是为集约节约用地,政府在增减挂钩项目实施中常将被拆迁农民统一集中安置,这会增加部分农民的耕种距离,导致耕作费用提高,而这一部分费用在补偿中较少得到体现。三是虽然在增减挂钩规划中要求的是项目区要先建后拆,但在实际中常由于资金的短缺而先拆后建,导致被拆迁农民得不到妥善安置。四是为实现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政府往往会采取迁村并点、入住高楼等整理模式,但这并不符合农民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民生活费用。
5.资金来源单一,资金缺口较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主要靠县区、乡镇政府现行投入,资金来源比较单一。由于县区及乡镇财力有限,尤其是对于经济实力较弱的乡镇,建新区资金、复垦整理拆旧区和农户补偿资金就显得十分短缺。
二、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意义
(1)缓解了城市供地紧张的矛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实施,在满足耕地占补平衡的目标下,将挂钩的指标用于城镇建设,既不占用用地年度指标,也不占用规划期内建设用地规模指标,有效缓解了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压力,为推动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提供了用地支持。
(2)推动了城乡统筹发展。通过挂钩项目的实施,可以使项目区分散的农村居民点从自然形态向规划形态转变,引导村庄聚并,将乡村基础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逐渐融为一体,促进集约节约用地,还推进了村镇基础设施及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改善了居民的居住条件,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3)进一步推动了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对促进土地要素在城乡之间合理流动,提升农村土地资产的价值,让边远农村共享城市改革发展取得的成果均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增减挂钩项目的实施对下一步探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等方面具有重大促进和导向作用。
三、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对策
1、 坚持统筹规划,健全完善项目规划管理机制。
政府应当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地方城市发展需求水平、城市土地利用绩效水平、城市的战略地位等重要因素确定每年进行城乡建设用地挂钩的总量。按照统筹规划的要求,把拆旧区和建新区作为一个整体放到区域经济发展大局中进行科学定位,统筹考虑区域城乡空间、产业布局和农田、生态保护,形成城镇和村庄相互衔接、架构合理的城乡形态。要分区域明确产业结构、人口密度、复垦耕地标准、环境保护等要求,建立统筹产业发展、新区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和文化保护等的综合规划评估体系。强化项目规划的实施与监督,规划编制、审查和监督要适当分离,以便规划严格执行。
2、建立完善的资金保障体系,完善挂钩指标有偿使用机制
资金是否能够到位,是挂钩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而目前各级政府最为头疼的就是资金问题。资金筹措可以采取上级政府奖励一点,实施单位筹一点,村级出工补一点的办法,同时要出台挂钩指标有偿使用政策,落实用地单位的“占一补一”责任,凡是需要使用挂钩指标的用地单位,均需按照标准支付指标使用费,收取的挂钩指标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当地的挂钩复垦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尝试挂钩复垦企业化运作,鼓励企业或者个人参与挂钩复垦出资,挂钩指标优先安排给参与投资的企业。
3、创新新增耕地的收益分配机制和项目区的补偿方式,保障集体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农民最关心的是拆迁复垦的补偿能否到位,标准是否能够接受,新增耕地的利益如何分配。各级政府实施挂钩工程之前,必须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处切实可行的补偿标准和利益分配机制,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搞强制拆迁,切实维护被拆迁户的利益;新增耕地的利益分配要充分尊重群众意见,有针对性地进行新增耕地的再利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形成专门的利益分配机制。
4、进一步整合多方资源。
单靠县(区)乡(镇)的有限财力来继续推进该项工作,难度不断加大。为了更好地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深入开展,建议整合各方力量筹集资金。一是要进一步加大资金筹措力度,保证挂钩复垦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其它土地复垦专项资金尽快用于挂钩土地及其他建设用地的开发整理工作。二是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设立挂钩专项资金,建新留用区土地出让金、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等筹集后的不足部分可以使用农业开发银行贷款、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及土地出让纯收益中用于农业开发的资金。三是要积极争取上级支持,整合农村道路改造、改水、改厕等扶持资金和农业开发、节水灌溉等项目资金。四是探索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筹措机制,采用市场运作、业主开发的模式,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工程实施。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TU98 文献标识码: A
1.“两规”的比较
1.1“两规”的不同之处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在许多国家是一个规划,但在我国却是分属两个法律授权,两个行政部门主管。两规在规划的技术标准、目标、期限、侧重点和管理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差异, 给两规的协调与衔接造成了一定困难。
表1: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比较
区别 名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
技术标准 (国土资厅发[2009]10号文)和2010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一级类3个,分别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其他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分为10大类用地,概括为建设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
两个标准在城市建设用地、绿地、特殊用地和对外交通用地的界定上并不衔接。城市用地分类中城市建设用地的内涵在压缩,而土地利用分类中城市建设用地的内涵在扩大。
人口统计口径 城镇人口应为城镇范围内的常驻人口(含常住的非农业户人口、农业户人口和集体户人口)的总和,不包括流动人口 城镇人口人口包括居住在(规划)建成区内的非农业户籍人口、农业户籍人口和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
规划期限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确定,一般为15年 编制规划的政府部门根据城市的发展条件、发展趋势等自行确定
思路和侧重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思路是依据上一级下达的建设占用耕地、新增耕地面积和净增耕地面积三项控制指标,侧重土地资源的调控和配置,强调用地总量控制。 城市的发展思路和规模是建立在对城市的社会、经济、地理、产业政策等多因素的综合分析之上的,以建设用地的需求定供给,重在控制城镇的空间布局,侧重保障发展。
管理方式 省政府审批,通过年度用地计划、年度统计和规划实施评估等手段进行管理 分级审批,分年度实施评估落实力度不够
存在问题 两规在规划的技术标准、目标、期限、侧重点和管理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差异, 没有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衔接”方式,以及争议解决程序;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理念与编制程序相反,导致空间资源规划相互掣肘、相互冲突。
1.2.两者内在联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都是将土地作为主要规划对象,核心内容都是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它们的共同目标都为了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而前者从保护耕地角度出发,落实建设用地“指标”的问题,后者从建设用地的合理布局角度,解决用地“坐标”的问题,只有将“指标”和“坐标”统一起来,才能实现对用地的控制。
2. 利辛县“两规”协调的实践
2.1背景:城乡用地指标及空间布局不合理
利辛县是皖北地区的农业大县, 2008年县域常住人口153.97万人,城镇人口37.41万人,城镇化水平24.3%,远低于安徽省城镇化水平40.5%。
2005年全县建设用地总面积为53671.42公顷,占全县总土地总面积26.7%,农村居民点用地22402.15公顷,占总建设用地71%,占全县居民点面积的97.43%。农村人均居民地面积为209平方米。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第二、三产业为获取规模效益,逐渐向县城和重点镇集聚,城市规模扩大的需求与用地指标不够,将会造成城市拓展空间缺乏弹性,制约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利辛县空间发展问题已经不局限于中心城区或城镇,而是广泛存在于整个县域中。
2.3利辛县“两规”协调的思路与实施
2.3.1总体思路
分析县域土地利用尤其是城乡建设用地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趋势;研究确定优化城乡用地布局的目标,提出城乡用地发展战略;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城乡建设用地的统筹与协调;制定区域内主要产业集聚区布局思路及原则,并确定区域内产业集聚区的发展方向与建设规模;拟定利辛县域统筹城。
2.3.2具体实践
(1)城乡建设用地预测:量的协调
城乡建设用地包括城市、镇、农村居民点和独立工矿四类用地。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城市建设用地+建制镇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独立工矿用地
在县城、建制镇人口预测的基础上,预测城镇建设用地面积;根据农村人口预测及农村人均用地的标准,预测农居点用地。通过农村人口的减少、人均指标的降低,计算推出的农居点用地,减少的农村居民点用地可以补充农业用地、城镇建设用地和产业集聚用地。
(2)两规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协调
规划首先保障利辛县2005-2020年大型重点建设项目的位置和占地,在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对县域内产业集聚用地进行了调剂分配。建议在土地利用规划调整中,将调剂工业用地划为弹性管理区,在这个区域内预留建设用地空间,建设用地指标可以来自于经批准后的对原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核减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所有权仍为集体建设用地。
2.3.3“两规”协调成效
在空间协调中基础底图采用“影像图+土地利用规划图+城镇规划图”叠合。以2005 年的土地利用规划图为基础,结合影像图,形成县域总体规划现状基础图件。由于土地利用规划、城镇总体规图不是同一坐标体系和比例尺度,造成用地在空间定位坐标上的不精确,虽然在总量上实现平衡,但在给类用地预测上有误差,在实际管控中难以落实。利辛县“两规合一”是新形势下城市发展的新需求,现在只是阶段性探索,初步实现了两个规划在规模上的衔接和布局上的优化,但在空间管治上执行力有限。
图1:2030年两规协调城乡用地空间布局图 图2:2030年调剂增加工业用地空间分布图
3.“两规”协调的一些启示和建议
3.1基础数据条件:统一的统计口径和标准
两规要有一致的用地分类;一致的人口统计口径和预测;统一坐标的基础数据。
3.2两规同步启动,土规以总规需求为引导
从城乡功能分区、产业发展布局、城市基础设施、区域生态体系、市域城镇体系、中心城区建设边界等方面,实现“两规融合”。在城乡用地结构,特别是建设用地结构上实现城乡统筹。以基本农田作为城市组团间的隔离带,既发挥了农田的粮食作物功能,又实现了生态环保效益。
3.3启动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
为了统筹城乡发展希望通过编制县域总体规划,实现“城乡全覆盖、空间一张图”, 并将其作为“两规”衔接的基本平台,以行政区域作为统计范围,对县域建设用地总规模进行统一核算。明确相同规划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的总体布局,在充分考虑土地资源、水资源、生态环境容量等约束性条件,根据城市发展实际科学确定城市合理规模,并据此划定城镇建设用地的增长边界,明确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实施分阶段的弹性控制,并据此建立管控制度和措施,从而使规划能够刚柔并济,既管长远,又管当前。
3.4城乡规划管理实行“发展战略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模式,实现“两规”指标的滚动式校正。
在城乡规划管理层次,按照资源环境容量和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确定建设用地控制规模;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实现近期、远期的滚动平衡;在实现总量平衡的前提下优先保障近期的建设空间;在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基础上,在规划建设用地周围划定一定的弹性增长空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为一般耕地),以安排今后通过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增加的建设用地指标。
结语: “两规合一”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单纯是技术问题,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还需在完善规划框架、探索规划编制、强化规划管理、开展动态评估等方面不断深入,以县为单位开展全域空间规划,落实县域范围内土地和空间使用用途,发挥“两规合一”的综合优势、发挥规划的引领和调控作用。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 F29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08)05-0179-06
“脱钩(Decoupling)”一词最初源于物理领域,物理学界一般理解为“解耦”,通俗地讲就是使两个或多个物理量之间的响应关系尽早分道扬镳。早在1966年,国外学者就提出了关于经济发展与环境压力的“脱钩”问题[1],首次将“脱钩”概念引入社会经济领 域。此后,有关“脱钩”概念的探讨一步也没有停息。近年来,“脱钩”理论的研究进一步拓展到能源与环境、农业政策、循环经济等领域,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17]。国内学者 对“脱钩”的相关研究刚刚起步,台湾学者[18]在参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能源与 环境项目研究时明确将Decoupling理解为“脱钩”。大陆学者对“脱钩”的研究较少,可归纳为两类:其一,评价类[19~22];其二,关系类[23~26];前者主要探讨“脱钩 ”评价模式的分析、指标体系的构建、度量尺度界定等层面,后者是最近两年研究的最新成果,主要借助脱钩理论分析我国经济发展与资源消耗之间的响应关系,而运用“脱钩”理论和方法分析我国城乡建设用地变化的研究尚属空白。笔者试图借助“脱钩”的基本思想和方法来探索我国城乡建设用地变化的定量关系,为建设用地的优化利用、土地的节约与集约利用提供参考和 借鉴。
1 问题的提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不断向城镇集中,城镇建设 用地的规模不断扩大,我国城镇化的进程迅速向前推进。然而,快速城镇化的背后有两个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其一,不同区域的农村建设用地规模随着农村人口向城镇的迁移如何变化?其二,城镇化的进程中,城乡建设用地之间的脱钩程度如何界定?脱钩指标如何选取?
人口迁移理论表明,随着农村人口大量迁入城镇,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不断扩大,农村建设用地(尤其是农村居民点用地)理论上分析应有减少的趋势。然而,如下两点现实值得我们反思:其一,对比1996和2004年数据发现(见表1),八年间我国农村建设用地反而增加了77 520.40 hm2,平均每年增加9 690.05 hm2,说明现实与理论存在偏差;其二,2005年 《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文件的出台,进一步验证我国城乡建设的利用是存在问题的。由此可见,城乡建设用地的变化是值得研究的焦点问题。 本研究试图将脱钩理论应用到土地管理领域,借助其基本思想和方法对城乡建设用地的焦点问题进行分 析和探讨。不容置疑,影响城乡建设用地变化的因素众多而复杂,诸 如人口的迁移和非农就业、人居环境的改善、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等,这些都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着城乡建设用地的变化;但迁移理论表明,人口的迁移及其非农就业是影响其变化的主导因素;本研究的根本目的是在众多复杂矛盾中识别矛盾的主要方面,围绕主要矛盾预测未来态势,并审时度势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以扭转土地利用的不合理现状。我们认为影响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变化的主要因素是人口由农村向城镇的迁移。并提出研究假设:城镇化的进程中,城镇人口一直增加,农村人口一直减少;在此假设基础上构建模型,因此模型(1)中含有绝对值。
2 城乡建设用地的脱钩分析及模型构建
2.1 脱钩形态分析
依据城镇建设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变化方向的不同,城乡建设用地脱钩程度存在三种基本形态:其一,城镇建设用地与农村建设用地绝对脱钩;其二,城镇建设用地与农村建设用地相对脱钩;其三,城镇建设用地与农村建设用地反向脱钩。所谓“绝对脱钩”(也称“强脱钩 ”)是指随着人口不断向城镇集中,城镇建设用地理性增长,农村建设用地相应减少,现实变化和理论描述相吻合的一种理想状态。而“相对脱钩”和“反向脱钩”均是现实与理论存在偏差或矛盾的畸形状态,前者是指城镇建设用地理性增长的同时农村建设用地规模也呈现增长的态势,但增长的速度农村慢于城镇的一种发展状态,这种发展状态偏离人口迁移理论;“反向脱钩”有违城镇化的基本规律,出现城镇建设用地减少而农村建设用地增加的一种畸形状态(见图1)。
2.2 临界值界定
当前,有关脱钩程度的界定主要是概念界定,一般包括总量界定和相对量界定两种[19],Jarmo Vehmas等人[25]在 研究欧盟15国物质消耗总量与经济发展的EKC(根据各国经 济发展经验得知,经济发展初期常会造成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是各国发展的必 经之路。顾志耐曲线则进[CM)]图1 脱钩形态示意图
Fig.1 Schematic diagram of different decoupling shap es[HJ*3/5][HT9.5SS]
一步指出,当经济发展达到某个程度以后,环境污染与经济成长可能有脱钩的现象产生,表示环境与经济是可以兼容并顾的发展。此学说目前尚未得到足够的普遍实证,各国仍然积极探讨追求环境质量与经济发展两者兼顾的途径。)关系的过程中,综合了总量与相对量两类指标,界定了“脱钩”和“复钩”分界线,但对其分界值的确定比较主观,对为什么要以此值作为分界值没有做出解释说明。我们在定量确定不同脱钩程度的分界值时,以城乡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标准为依据(见表2、表3)。
虑到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人均建设用地不能太高,这里取人均城镇建设用地的极小值60.1 m2计算,进一步讲,一个人由农村转向城镇以后,人均 建设用地的一个极端转化系数为:1.2(60.1/50),这个转化系数充分考虑了节约集约用地的基本 要求。若不考虑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此人在城镇的建设用地规模最高不应超过城镇人均规划指标的上限120.0 m2,此时的转化系数为2.4(120.0/50),超过这个转化系数,说明 城镇土地利用首先违背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更是突破了城镇规划指标的上限。因此,可以把2 .4作为城乡建设用地变化的一个临界转化系数。
切入点二:从农村人均建设用地极大值150 m2切入。若以极端值150 m2为起点分析,按 照上述思路,可计算此时的转化系数分别为:0.4(60.1/150)和0.8(120.0/150);其中, 系数0.4更值得关注,因为,小于这个转化系数,虽然更能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但人均建设用地 低于城镇规划指标的下限(60.1 m2),有违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城镇化的质量,以人为本 的理念要求人均建设用地、人均建筑面积、人均绿地拥有量等民生指标应有所提高。所以说,0.4也可作为城乡建设用地变化的另一个临界转化系数。
综上分析,在不考虑城乡建设用地变化方向的前提下,一个人由农村转向城镇以后,城乡人 均建设用地的转化系数处于0.4和2.4之间时,是符合城镇建设用地规划标准的;跳越这一范 围,意味着城镇人均建设用地将向小于60.1 m2或大于120.0 m2的方向发展。因此,0. 4和2.4反映了城乡人均建设用地变化的两个临界值。
2.3 模型构建
借鉴Jarmo Vehmas和Tapio等人[25~27]的分析思路,参照上述分析,构建如下分 析模型:
ξ=ΔStown/|ΔPtown|ΔScountry/|ΔP country|=[SX(]ΔStownΔScountry×ΔPcountryΔPtown(1)
式中:ξ为脱钩程度系数;ΔStown为城镇建设用地变化量;ΔScountry为 农村 建设用地变化量;ΔPtown为城镇人口变化量;ΔPcountry为农村人口变化量 。
依照临界值计算结果,按照此分析模型,本研究提出如图2所示的城镇建设用地与农村建 设用地定量分界模型坐标图(脱钩程度系数用ξ表示),从而能够为我国城乡建设用地变化的研究提供定量参考。
如图2所示,将在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理性增长(Stown>0)的同时,农村建设用地规 模相应减少(Scountry
其他情况虽然也实现了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理性增长(Stown>0)或农村建设用地 规模的减少(Scountry0)或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同时减少(Scountry>0),两种状态的脱钩程度 系数均大于零(ξ>0),并未出现城乡建设用地变化的“强脱钩”或“强负脱钩”状态。因此有必要对一、三象限的不同状态进行进一步界定,利用本文上述计算的临界值(0.4和2.4),借鉴前人 研究的成果或思路[22~25],依据脱钩系数和变化方向的不同,将一三象限的不同状 态进一步定量界定出六种状态,我们分别称为“弱脱钩”(0
3 模型验证
3.1 研究区概况
无锡地处江苏省南部、经济发达的长江三角洲中部,北靠长江,南濒我国第三大淡水湖── 太湖;西离南京183 km,东距上海128 km,是江苏省省辖的一个沿海区域。2005年全区 土地总面 积为4 787.61 km2;其中,城镇建设用地22 406.33 hm2,农村建设用地35 114.99hm2;总 人口582.11万人,其中城镇人口400.83万人,农村人口181.28万人;现辖江阴、宜 兴、锡山 三个县级市和崇安、南长、北塘、惠山、新区等区域。境内除宜兴南部属丘陵山区外,地势 平坦,间有低山残丘,河流湖泊纵横交织,气候温暖湿润,土地肥沃,物产丰饶,山明水秀 ,风景佳绝,素有江南“鱼米之乡”的美称。
3.2 指标选取及模型验证
本文选取了城镇建设用地规模(Stown)、农村建设用地 规模(Scountry)、 城镇人口(Ptown)和农村人口(Pcountry)四个指标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并收集了从1997-2005 年共9年的Stown、Scountry、Ptown和Pcountry数据。进一步整理,得到 1998-2005年8年间四个考核指标的变化量,按照本研究构建的分析模型(式1)可计 算出8年间的脱钩程度系数(ξ)。数据整理及计算结果见表4。
权衡结果,得到临港新城1997-2005年城镇建设用地变化量(Stown)、农村 建设用地变化量(Scountry) 及城乡建设用地脱钩程度系数。计算结果表明,8年间临港新城 城乡建设用地的变化验证了模型界定的四种状态:其一,“强脱钩”状态;其二,“弱脱钩”状态;其三,“弱负脱钩”状态;其四,“扩张负脱钩”状态。
3.3 结论分析
我们以时间为视角分析可知:1998-2000年,无锡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理性增长(Stown>0)的同时农村建设用地规 模同步 增长(Scountry>0)并且脱钩程度系数大于零(ξ>0),城乡建设用地的变化 分别处于“ 扩张负脱钩”、“扩张连接”和“弱脱钩”的非理想状态;也就是说城镇建设理性增长的同 时,农村建设用地却没能有效控制,反而出现同步增长的趋势。说明城乡建设用地的动态变 化不尽合理,有违土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基本理念。调查后发现,出现上述三种状态原因主要 有两个:其一,无锡注重城镇发展的同时,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有所放松。3年间,净 增建 设用地达607.07 hm2;其中,城镇建设用地增加522.66 hm2,农村建设用地 增加 84.41 hm2;其二,“空心村”现象普遍存在,造成农村建设用地的闲置和浪费。
2001年间城乡建设用地的变化开始向“强脱钩”的理想态势发展。2001年出现了城镇建 设用地规模理性增长(Stown>0)和农村建设用地规模相应减少(Scoun try
2003年以后无锡城乡建设用地的变化走向了土地利用的合理轨道,开始出现建设用地规模理 性增长(Stown>0)和农村建设用地规模相应减少(Scountry
综上所述得出三点结论:其一, 2000年以前无锡城乡建设用地的变化出现“扩张负脱钩”、“扩 张连接”和“弱脱钩”的非理想状态,近年呈现“强脱钩”的理想状态; 其二,土地宏观政策是调控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有效手段;其三,开展土地整理是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的有效举措。
4 进一步讨论
国外对“脱钩”理论和方法的探索和研究日趋成熟,国内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如何将国外成熟的“脱钩”理论和方法恰当的运用到我国具体问题上,这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和探索的。
(1)将“脱钩”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引入到城乡建设用地变化的相互关系之中,填补我国城乡建设用地变化之间尚无定量结论的空白;并且可以在城镇建设用地理性增长的同时,为测度农村建设用地相应减少的程度提供标准和度量尺度,进而为建设用地的优化利用、土地的节约与集约利用提供参考和借鉴。
(2)纵向上分析,不同区域城乡建设用地的变化方向和程度不尽相同,实证分析的结论不具有通用性。结论一较为客观;结论二、三是在特定的区域内,现实政策或措施对模型计算结果不谋而合的解释,在其他区域是否仍然成立,有待笔者下一步研究验证。不过,本研究临界值的界定、构建的模型、选取的指标及分析方法可以应用到不同区域城乡建设用地变化的不同情况,运用本研究的分析思路,定量界定出不同区域城乡建设用地变化的关系后,根据不同的“脱钩”状态,采取相应对策以扭转城乡建设用地不合理的发展态势。
致谢: 台湾学者李坚明(台北大学自然资源与环境管理研究所教授)就本研究提出许多修改建议,在此一并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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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乡规划中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概念
2008年,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明确要求,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一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二要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三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四要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五要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1]。将中央政策落实到实处,节约集约用地,就是如何更有效地利用土地,以最小的土地成本,满足城乡经济发展与环境建设的需要。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最关键的就是要对土地资源进行集约经营。土地集约经营是在单位土地面积上投入较多生产资料等要素,城乡规划中同一块土地面积上聚集的相关要素越多意味着该土地利用的集约度越高。
2 我国城乡规划中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现状
2013年12月国土资源部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主要数据成果”显示,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全国建设用地从第一次调查时的2918.0万公顷(4.38亿亩)增加到3500.0万公顷(5.25亿亩),增加了581.9万公顷(8729万亩)。而耕地13538.5万公顷(20.31亿亩),这与传统数据18亿亩多的耕地相比,多出2亿亩[2]。但到了2012年,全国耕地数据是20.27亿亩,而2013年全国粮食播种面积是16.79亿亩[3] 。建设用地和耕地数据的变化显示,我国国耕地总量有所减少,建设占用耕地数量上涨,用地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仍需要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具体表现如下:
2.1土地利用集约度不高,粗放利用问题比较突出。由于过去节约土地资源的意识没有树立起来,长期以来形成了城乡规划中粗放用地的不良习惯,各个地区城乡规划时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土地资源的浪费现象,宝贵的土地资源没能得到充分、有效、及时利用。
2.2用地结构不够合理,土地浪费现象严重。从城乡发展看,一些地区城乡用地规模扩张过快,城乡内部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 城乡公用设施、公共建筑的建设过分强调规模。有些城乡地区工业用地除生产及辅助设施用地外,其内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等非生产性用地所占比例过大[4]。
2.3一些不合法现象严重影响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当前,一些地方为片面追求经济发展、新农村建设、发展休闲农业等,不顾“三令五申”和法律法规,未批先用、非法占用耕地,修建临时性建筑和永久性建筑。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
2.4城乡规划监管机制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大。有些地区对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机制和考核机制还没有建立,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不够完善,建设用地批前、批中、批后的全程跟踪监督还不够。对空置、闲置土地的查处力度不够大,对各种违法违规用地查处力度不够到位,影响了城乡规划中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际效果。
3 城乡规划中节约集约用地的思考
3.1加强监管,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3.1.1城乡规划时要科学用地, 从根本上阻断土地浪费。要转变土地管理的职能和方式,树立长远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的观念,做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的衔接,整合用地资源,优化利用结构。严格监督建设用地项目规划预审和审批关,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集约用地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项目坚决不予供地,从源头上阻断浪费土地行为的发生[5]。
3.1.2严格贯彻国家有关土地的各项规定,预防土地滥用。在落实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制度基础上,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其他建设用地严格实行市场配置、有偿使用。
3.1.3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谨防不合理用地。 按照“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有关要求,严格审核建设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投资期限等指标。同时,还应对各类用地的规模进行严格的控制和核查。加强建设用地审批后的跟踪管理,对所有新供地项目实行跟踪管理,确保能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要求用地[6]。
3.2城乡规划中建立评价体系,利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针对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情况,可以建立专门的评价体系。评价体系既要反映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共性,又要体现不同城市土地利用的特征[7]。评价指标体系可以与不同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的各个层次的空间范围相对应,同时与节约集约利用的内涵保持一致。
对于一个区域的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情况的综合评价指标的具体构建,主要从分地类和分区域两种方法入手。分地类节约和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又分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两大类,分区节约和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又分为城市和农村等类型。再往下分,农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又分为耕地评价指标体系、园地评价指标体系、林地评价指标体系三个小类[8]。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又分为城镇用地评价指标体系、农村居民点评价指标体系和交通运输用地评价指标体系等类型。区域节约和集约用地评价指标体系以整个区域综合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作为评价对象,侧重从区域整体用地布局、用地结构、土地开发利用强度以及土地利用合理性等方面,评价土地总体的使用效率和潜力。
我国土地资源虽然丰富,但由于人口众多,人均可使用的土地面积有限。再加上近几年城乡建设飞速发展,对土地的需求量急剧增加。这种形势下,城乡规划中更要坚持节约集约的土地利用原则,这样才能最合理的利用土地资源,将现有面积的土地作用发挥到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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