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5 16:30:1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金融监管的意义,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随着金融经济不断的创新与发展,原有的中国《证券法》在适用范围上已经满足不了当前的金融发展需求,它应该对美国和日本国家的的立法经验进行适当的借鉴,在原有的股票和债券为原型的基础上,将“投资合同”引入进来,并将其作为判断证券属性的实质性标准,这样才能有效的扩大证券的适用范围。
一、证券概念的扩大是否一定要对金融实行统一监管
很多研究人员认为,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应该借鉴以美国为代表在金融危机结束后采取了从分业监管模式到统一监管模式的过渡,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适应当时综合经营的需求,那么,相关研究人员认为,中国在进行金融监管改革时也应该采取相同的措施,这样才能使整个金融监管体系得到完善。但是,笔者对此持有存有疑虑,首先,从对法律进行移植和对制度借鉴的监督来考虑,仅仅将国外的制度和法律盲目的整体全盘接受,而不考虑中国的实情,本身就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这样的理由缺乏充分性。第二,整个金融体系包含着非常繁杂的成分,其中包含了不同层级的结构和监管体系,并不是一项“统一”的理念简单的经过号召就能够在短时间内得到宏观的解决的,这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一蹴而就。之所以大家会这样来看待问题,主要是因为在1999年我国在《证券法》的设立时,选择了美国式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模式,建立了“一行三会”为代表的金融监管机制。如今在面对金融产品的日益丰富和功能的混合,金融的经营业务和工作内容也变得更为繁杂,因此,该如何对该问题进行解决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难题。与此同时,金融业还面临着非正规的金融冲击,很多各部门是否该进行融入,是否该进行分工合作,这无论是从对金融产品的挂历还是对管理行为的定性上都是一个极大解决的问题。
二、什么是“投资合同”
现代证券法的实施目的主要是为了从最初的规范证券市场秩序逐渐转变为规范秩序和对投资者进行合理的保护双向并重的格局。而这种对于投资者保护的理念对整个证券法在本质上起到了深远的影响。相关人员对与这个投资合同的具体该你那进行了深入巅峰分析,对其进行了充分的比较。指导这个概念是由美国的一个实际的实践中引发出来,美国在路法的过程中对投资合同的概念进行延伸,在证券的范围中引入了投资合同,并且采取合适的方式对整个交易和发行的流程进行监管,这样做的说主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从根本上有效的保护投资者,因为他们发现在证券的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信息漏洞,这样中造成了信息不对称的恶劣现象。在一般情况下,投资者通过我签订合同方式进行交易,他们将金钱投资与证券发行人所生成的事业时,仅仅依赖他人的经营管理来获取一定程度的受益,但是对投资实业的整体渠道和盈利方式缺乏清晰和实质性地了解,对于整个运行的流程无法有效控制。再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一个公正的第三方来对此进行合适和公平的监督,那么正度的监管就尤为重要。为此,想换的证券监管部门就有效的将此类的投资合同纳入了整个证券范围之内,无论是投资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否为实物,还是票据或者是其他的方式,都会被纳入其中,并要求其进行相关的等级,进行信息纰漏等,这就从一定程度上版主投资者对其所投资的事业进行了有效的了解和全面的监督,进而在投资时可以更好地创作出理性的选择和判断,这样投资者的权力就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这种做法完全符合当时美国联邦政府的现实情况需求在规划的思路上也达到了一致,吻合度很高。当然,这其中也包含着例外的情况,如果投资者为已经具有良好的投资识别能力,可以对投资事业进行良好的控制,则可以排除对这个投资者的保护的必要。因此证券发行者的资质和成新状态以及对投资行为进行的有效监控称谓的必要的给监管环节和重要的关键点。而这种理论比较适合在机构投资中和小范围的私募的“投资合同”投资者等应用,派出了证券法使用保护之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三、证券概念的扩大和对金融监管的意义
在美国的证券法中投资合同的该你那和桂枝的中心思想是:投资者投入了大量的金钱对相关的标准化资产和事业进行投资,那么投资人在这个依靠他人管理并且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要对交易的客体有足够的掌握,为了帮助其进行有效的监管,相关的政府部门就成为了保护投资者权力的第三方,通过将交易课题纳入证券发行与交易的监管范围内,从而实现对投资者权益的有效保护。这也成为了饿哦过目前在经济金融领域的规制的新思路。这种新方式的思路的引用,对于我国的各种交易所所交易的对象进行定性和使用规则方面被进行有效的使用。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因素变得越来越活泼,很多地区已经有很多对产权进行交易和文化艺术品进行交易的行为在这种法律环境的背景下,地方正度受到了利益上的驱动,各类产权交易所为了拓展自己的市场,谋取高额的利润而不断地相互竞争,这就hi严重印象金融风险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因此,国家已经通过颁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来对相关的金融交易进行合理的规定,这样重重的的措施主要是为了在某种程度上,派出权益证券化发型和交易的个性化,但是从整个决定的效果和本身来看,这样的巨额不能够彻底的将交易错设立的可能性进行有效的彻底排除。而且,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资产证券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它的合理化发展也是各国在追求经济利益时产生的共鸣。为此,解决问题的关键不是单纯的采取禁止的方式,而是应该从制度设立的角度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从各种交易对象的特征来分析,通过对这些特征的分析和总结,可以得出这些特征符合关于投资合同的特征,应该采取引导的方式进行规划,而非简单的禁止。这样就有必要将整个证券概念进行扩大,根据实际情况来对份额的发行量已经交易的环节进行有根据的审批、等级等各个方面的要求进行明确的规定。扩大证券的概念也可有助于企业通过系列合同安排向公众进行融资行为的定,并且在法律规制方面进行完善。在实践中,如果无法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各类企业和公司,为了解决经营面临的资金问题,就会主要采用一些不合理的方式进行处理。然而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定程度的开发企业资金借贷渠道,对于企业的发展还是存在这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这就引起了部分学者和相关研究人员的赞同,但是最终的问题关键决定权还是在政策的制定者手中。因此,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和当前的经济背景环境来看,开放企业向非金融机构的组织或个人接待的渠道,是可以成为立法的方向之一。不过这种开放的方式确实会存在这一定程度的风险,一旦我们承认了非金融机构或者个人融资的合法性,这就会导致一些金融风险在高频率的发生,产生很多对社会发展的不稳定因素。这就要求相关的机构构成在公开发行之前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基本要求严格进行登记,这样才能有效的保证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实现概念扩展的最终目的。但是将融资交易纳入证券监管的等级和纰漏的管理过程中,还需要正度不断提高自己的监管能力,提高其执政能力的效率,提高监管机构的效率和质量。建立多层次的市场体系是中国在证券市场中努力事项的主要目标之一,场外市场交易以公司股票或债券为主,以非典型的证券交易为辅,在一定策划那个度上进行展开。我国也会通过逐步开展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能够保证将风险注意同时保证价格和质量的基本经济功能。这样才能对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功能,使资源得到更为合理的配置,使资金能够在流动的过程中更为顺利。那么与此同时变引发了一些争议,争议的具体内容为,在我国到底应不应该将现行的《证券法》进行有效的升级,使其成为一种对金融交易和对投资者权力进行保护的法?很多学者认为应该在现有的基础上,制定一些综合性的有关经济和服务的法律和法规,在综合性的立场撒很难过,将各种体制改革进行目标上的统一,但是这种统一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在实现和应用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阻碍,具有很大的现实性的困难,因此需要逐步推进。而与此同时,我们不应该对固有的法律缺乏灵活性或者盲目性的应用,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将理论与时间进行良好的结合,引入实质性的证券判断标准,从而解决现实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实现对金融进行监管的重要意义。
四、结语
综上所述,证券在概念上的扩大是符合现在的经济规律,满足社会的发展需求的,它的理论扩展和具体在实际中的应用对于金融的监管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个意义在作用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和逐步推进,不可一蹴而就,相关的人员要学会将理论与实践进行有机结合,从而创造更大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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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亭.试论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构建[J].时代金融.2012(24).
1.全社会、全面的重视金融监管。目前很多的金融机构或者说大部分的政府部门还没有意识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导致的后果就是忽视金融监管、没有制定有效的金融监管措施等。首先,政府必须重视金融监管,政府可以开展关于金融监管重要性的课程,领导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参加,切实的了解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其次金融机构与企业对于金融监管应该加大重视力度,可以模仿不重视金融监管而导致的后果的情形,让工作人员换位思考、了解其重要性;最后全民性的重视金融监管。只有重视了金融监管,才可能做好金融监管工作,这种措施是在为之后的金融监管实施打基础。
2.做好各类商业银行内部的金融控制管理。商业银行是我国重要的金融机构之一,其金融监管工作的实施直接关系着国家金融监管的实施。银行的内部控制管理联系着许多的方面,比如管理部门、下级工作人员等,银行内部控制管理有着一套非常完善的体系,它需要各方面的配合以及共同努力。这套体系是由银行各种内部管理方案而组成的,系统非常庞大,这样系统具体的内部管理体系才能实现银行内部权力的制衡以及有效的监督管理。金融危机让所有的金融机构都了解到金融危机的发生与机构内部的管理有着很大的联系,很多时候都是由于银行自身的监督管理工作没有做好而导致了之后的金融问题。商业银行要想做好自身的内部监督管理必须做到这几点:严格审查银行的真实资产,不定期的对于已经了解的资产进行审查;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的给出解决方案;银行内部监管部门做好对银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及时解决;最后把银行内部监督管理的结果做成书面报告,及时报告给上级部门。银行只有自身进行严格的内部监督管理控制,才能减少可能出现的金融问题。
3.做好各类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督控制工作,强化内部控制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每个金融机构都存在着自身的内部审计部门,这个部门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有着重要的作用,做好金融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工作也就是做好内部审计工作。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可以及时发现机构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取得的信息都是真实可靠的,这是因为内部审计在金融机构中的地位非同小可,它直接掌握着金融机构内部所有的信息。具体的做好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了解大量的机构信息,将与内部管理有关的信息筛选出来,根据相关信息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制作出融机构内部管理明细。利用这个内部管理明细金融机构可以迅速地找出机构金融监管的薄弱之处,重点对薄弱之处进行监管。有重点、有步骤的金融监管必定会带来有效的监管结果。
4.强化企业中的财务审计工作,实施全面的金融监督。企业中的金融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应该进行强有力的监管,无论是对于财务预算还是对于执行力都应该进行有效地金融监督。企业可以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条例,这项条例必须全面、可靠,包含了企业金融的各个方面,例如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各类财务报表的审查规定等,在制定金融监管条例之后切实的落实制度,实现制度化的金融监督管理。企业还必须做好的审计工作,分时段的对于企业的各项财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时刻的检查企业财务的实际情况。最后,企业还可以设立专门的审计部门,负责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来减少金融风险。伴随着未来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各大企业也将会发展迅速,也会扩大企业规模,这时候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对于企业的金融监控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内部管理直接关系着企业未来的命运,做好了企业内部审计监管工作才算是做好了企业金融监管工作。
5.确保证券市场的安全、健康。证券市场的管理也是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证券市场的发展与金融监管是分不开的。我国目前的证券交易市场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行为,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很多不好的影响。在目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要想加强金融监管力度,就必须做好证券市场的各项工作。具体措施分为以下几点:(1)强化各类信息的更新力度。很多时候证券交易市场出现的问题都是由于信息不准确、不及时而造成的,大部分都是由于信息闭塞而引起的。所以政府应该严厉的打击不实信息,遏制造假行为,及时利用各种渠道真实的金融信息,以此来进行金融监督、管理。(2)加大对上市公司的审查。政府必须制定严格的企业上市标准,严格的按照标准执行上市公司的检查工作。同时对于已经上市的企业进行定期核查,如果不符合上市标准要及时进行调整,对于不易调整的企业,要责令退市。只有通过这些规定才能确保上市公司的质量,进一步的确保证券市场的安全。(3)实施最大程度的政府行政透明化。目前很多的金融机构会猜测政府的行为,以此来预测股市,导致出现许多不必要的问题。所以政府很有必要实施行政透明化,减少金融界对政府行为的猜测。以上这些都是加强证券市场金融监管的措施,只有切实的落实了这些措施证券市场的交易才能更加规范、安全,未来的证券交易市场才值得信任,最终金融监管才能发挥作用,才能达到实施金融监管的目的。
【关键词】
金融异化;金融监管;变革
引言
随着金融异化现象的出现,变革金融监管体系是当前应对金融异化的关键。当前,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市场还未完善,因此,金融异化的现象在中国的金融市场中的表现还不是很明显。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金融市场、创新金融是我国经济和金融发展进程中的必然要求。当前,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发展,金融创新的过程中金融异化现象的出现,给金融的发展带来了更广泛的风险,这也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完善金融异化下的金融监管,成为了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因此,针对当前金融异化现象的出现,我国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以备金融发展进程之需。
一、金融异化视域下金融风险的特征
(一)金融异化会加大政策性风险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深入,金融创新行为已在世界范围内开展起来,在二者共同作用的背景下,为了最大程度的吸引外资以发展本国的经济,世界各国的金融开放程度进一步加深,但是,正因为如此,各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实施的效率变低,从而加大了政策性风险。
(二)金融异化下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加大
由于金融的异化能为金融机构实现短期内的高效益回报,致使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逐渐加剧,为了扩大业务范围而完成盈利目标,获得竞争的优势,各金融机构忽视了对风险的防范,从而加大了各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
(三)金融异化下金融机构的法律风险加大
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使法律风险随之产生。随着金融机构间竞争的逐渐加大,为了立足于市场竞争中,金融机构开始了业务创新,比如理财产品、信托基金等。为了增加自身的经济效益,银行的工作人员就要通过各种渠道来推销理财产品等业务,但是,为了实现成交的数量与金额,很多银行都没有在推销的过程中给予客户风险隐患的详细告知。随着法律的逐渐完善,一旦引发不良后果,这种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这就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法律风险。
(四)信用风险升级
金融异化的出现,信誉度高的借款客户改变了以往通过银行渠道融资的方式,进而进入到金融市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进行融资,这就致使金融机构失去了优质的客户资源,为了进一步提升自身的盈利空间,金融银行机构将业务的范围进行创新,转而以通过金融市场进行购买金融资产,以实现自身的利益。这些不同形式的放贷业务中存在着风险,风险一旦发生,购买者将无力偿还,这就促使金融机构的信誉风险升级。
(五)金融风险呈现出破坏性强、集中且隐蔽的性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在金融政策不断开放的背景下,金融风险与金融投资者二者之间形成了不同于以往的密切关系。因此,一旦金融投资者出现投资失败的行为,就会大量的抛出手中所持有的金融资产,这就会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状态,进而戳破了金融市场的保护层。而这样的金融风险会具有相比以往更强的破坏性。而当投资者意识到风险隐患时,就会采取回避风险的行为,但是风险的根源依旧存在,只是变得更加的隐蔽了。当市场上所有的金融参与者都想将同样的风险转移,以降低自身的风险时,由于种种原因,致使风险无法转移,从而集中暴露出来。
二、金融异化现象给金融监管带来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环境的变化致使监管的难度增大
在金融异化的背景下,金融工具的种类在不断的增多,流通性也随之加强。这就使传统的货币测量的手段与监督货币发行量的手段失去了应有的效力,货币的管理难度增大。而央行作为货币的发行机构,由于无法掌握金融机构的货币量,从而无法完全掌控金融机构,这就制约了货币政策的发挥,加大了金融机构的监管难度。金融异化又使金融产品同质化,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在扩大的过程中也越来越相似,这就致使监管机构的监管的力度减弱,或出现监管重叠的现象。在实际监管中,出现了监管主体的不负责任的现象,加大了被监管主体的风险。与此同时,由于金融机构的业务在不断的扩大,使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量在不断的增多,工作的难度在不断的加强。
(二)金融异化程度的加深致使金融管理出现真空化
在金融异化程度逐渐加深的背景下,很多新兴的套利金融工具的出现致使现有的金融监管制度无法实现对其的监管行为,因此,金融管理出现真空化,其中尤以互联网为主。互联网金融的产生,使传统的金融业务具备了互联网的优点――方便快捷,而与传统金融的相融合,也使金融业务变得公开透明、成本低、信用度高等等优势的模式。从本质上说,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异化下的产物,由于互联网金融没有资本的要求,这就致使对其的监管处于真空地带。中国目前的互联网金融正是处于正空地带的监管中。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这种处于真空地带的互联网金融存在着安全隐患,如果不能有效的规避风险的发生,就会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
三、金融异化视域下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途径
(一)建立能够反映宏观经济运行的信息化系统平台
目前,由于我国对于系统性风险以及其传导机制的研究比较晚,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具体联系作用机制尚未研究清晰,因而无法对现有的测量系统性风险指标的实际作用进行明确,现有的系统性风险监测评估体系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与完善。
建立能够反映宏观经济运行的信息化系统平台,能够为当前我国宏观金融监管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这就要求做到以下三点:第一,在各国经济部门逐渐建立风险数据采集系统;第二,保证数据同系统的数据统计口径和指标的一致性,从而实现标准化管理;第三,对已建立的监管平台实行动态监管制度,这样才能及时发现风险并规避风险。
(二)强化对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视以更好的防范金融风险
在金融危机爆发以前,各个国家所重视的都是微观审慎监管,也就说在他们的认识里,在防范金融风险时,只要针对个别的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监管,保证个别金融监管机构的稳定,就能够有效的阻止金融风险在整个金融系统中的扩散,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而自从经济危机以后,国际市场都充分意识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金融的创新,微观审慎监管并不能有效地阻止风险的发生,也不能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因此,要加大宏观审慎的力度。宏观审慎监管是从经济市场的宏观角度去监管,保证在第一时间内发现潜在的金融风险,以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由于其关注面是从整体出发的,因此对于改善金融异化所带来的影响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强化宏观审慎监管要做到以下两点:第一,要发挥货币政策的作用,及时调节货币的流向和供给总量,在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同时,确保货币能够流向真正有需要的经济实体。第二,要强化风险监测的意识,加大宏观审慎的监管力度,完善关于宏观审慎监管的各方面制度,从而有效的防范金融风险。
(三)加大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力度
面对金融异化的金融发展背景,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需要得到完善。随着我国信用评级业的发展,我国政府监管的缺陷随之暴露,而行业本身也缺少自律行为,这就产生了信用评级机构业务的无秩序现象,致使恶性竞争和评价结果缺失公信力。
要想保护市场的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我国就必须加大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力度,具体的途径如下:首先,实行认证监管的制度,规范评级机构的行为,从而减少评级机构之间因为业务需求而产生的不良竞争行为。其次,加大对评级机构工作过程的监管力度,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从而规范评级机构的收费标准,这样就能减少评级机构之间的利益矛盾,从根源上制止人为提升信用等级行为的出现。最后,建立相应的“入市”和“进市”制度。在以上制度执行后,可以采取定期抽查的方式,对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进行抽查,将评级机构中常出现评级失误的行为累积,如果在一定时间内错误频繁出现,则要求其“退市”,相应的,对那些评级质量高的评级机构,可以允许其“入市”。通过一系列监管体系的制定和实施,能够有效的提升评级机构的业务质量。
综上所述,面对金融异化所带来的新风险,以及现阶段金融监管力度的缺失,为了能够确保经济的平稳发展,必须对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变革,以抑制金融异化的影响。因此,本文针对现阶段金融风险的特征进行了研究,并分析了当前金融异化给金融管理所带来的挑战,最后指明了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方向,以确保在金融创新与发展的今天,我国能够有效的实施相应金融监管,以降低金融异化对我国金融的影响,从而确保我国的经济能够稳健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长春.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金融监管关系的探讨[J].经济视角,2011,6,(11):134142
我国地方金融业的发展水平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也是影响我国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影响着我国地方资本的运作效率。我国地方金融机构近年来的快速发展,也使得地方政府逐渐意识到其对社会经济的重要性,然而我国目前各省市对金融管理水平各有差异。因此,完善我国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深化地方金融改革非常重要。
一、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我国地方金融机构近年来呈现较快的发展趋势,但是也面临着深化改革的环境,这对我国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较大的挑战。因此,为了更好的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满足地方金融需求,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随着我国规划纲要的提出,金融管理工作逐渐从中央交由地方承担,各省市也设立了相应的金融管理部门。然而,我国各省市的经济水平和金融状况各不相同,因此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当前,我国地方金融管理仍然实施以“一行三会”为核心内容的管理模式,对金融业实施宏观调控管理,保证了我国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政策执行的独立性,但是对地方金融管理还存在一定的空白,无法满足地方整体经济发展的需求,地方金融管理主体权责有待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管理权限缺乏法律依据,降低了我国对地方金融管理的效率。因此,本文针对目前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具有很好的现实意义。
二、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无法满足经济整体发展的需求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改革深化,很多地方金融机构也争相进行创新,但是地方金融机构的很多创新活动开始出现混乱现象,使得当前实施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无法满足经济整体发展的需求,具体存在两大问题:第一,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效信息沟通。现阶段,我国地方普遍存在地方特色的投融资平台,如典当行和担保公司等,但是由于地方金融管理和国家金融管理之间缺乏沟通机制,往往造成国家对地方金融发展疏于管理,致使地方金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第二,我国各省市的金融状况的差异,导致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不同,没有统一的管理,甚至由于目前地方较大的金融体系,很多金融机构脱离了金融监管范畴,导致金融风险大增。另外,市域、县域之间的金融监管也存在协作困难,县域金融监管力度较弱,无法有效开展监管工作,致使地方金融服务建设效率下降。而且,很多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开展工作时,往往立足于本地区的利益,更强调于为大项目投放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管理,制约了地方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地方金融管理主体权责有待进一步加强
当前,我国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都是各省市自行设立的,而且各自的发展情况也尽不相同,有的省市甚至都没有设立专门的金融管理部门。设立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其名称不统一、权责不明晰,存在职能交叉、多重管理的现象。在地方金融机构职能定位方面,有的金融机构倾向于为地方金融机构提供服务,为其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有的金融机构则主要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管理。这种职能错位现象,很可能导致交叉管理问题,如有的省市针对不同的地方金融机构设立不同的管理部门,如,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联社、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等分别由省金融办、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负责。这种分散的地方金融管理权责,对地方资源的配置是非常不利的,也存在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的问题,致使地方金融管理效率下降,无法正常维护维护地方金融秩序,侵害了地方金融发展的环境。因此,需要针对地方金融管理主体明确具体的权责,如明确规定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内容以及监管职责、地方金融机构投融资行为及其特征等。
(三)地方金融监管和地方金融发展不符
当前,我国金融管理实施的“一行三会”管理模式,在对地方金融实施管理时更倾向于监管金融风险,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准入进行了非常严格的把关,致使地方金融发展面临较大的困难。但是,地方政府为了更有效地扶持地方经济的发展,急需要当地发展地方金融。过于严格的准入把关就抑制了地方政府发展地方金融的需求,地方金融监管和地方金融发展存在不符。中央为了更方便的对地方金融进行管理,很多时候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使得很多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的规划无法有效执行,影响地方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目前,我国各省市的金融资源存在较大的差异,有的地区金融资源过于集中,有的地区金融资源则严重不足。因此,需要结合各省市金融的发展状况,适当的对金融监管进行权力下放,肯定地方政府在地方金融监管中的职责,允许部分创新性的地方金融监管行为。
三、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建议
(一)树立正确的地方金融发展观,引导合理的地方金融管理行为
地方政府应以正确的金融发展观作为工作核心,引导合理的地方金融行为。地方金融资源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整合应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是衡量地方金融行为是否合理的指标之一。因此,地方政府应将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和地方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考虑,切实做好地方金融发展规划,实施合理的金融行为,确保地方金融管理顺利,构建良好的地方金融环境。引导合理的地方金融管理行为,中央应尽可能的出台相关地方金融管理的法规,整合地方金融管理职能,明确规定地方金融机构的职责,对其实施统一管理。中央以完善的地方金融预算管理,切实控制地方金融风险,约束地方金融管理行为,提升地方金融发展竞争力,推动地方金融整体发展,加快中央金融管理职能向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转移。
(二)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边界
地方金融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了能够实现地方金融良性管理,需要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的边界,中央对地方金融管理发挥引导作用,促使地方金融管理实现专业化水平,以明确的管理界限提高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的协同性。在中央对地方金融进行管理中,坚持“垂直监管,地方协调”的原则,实施专业化的中央金融管理和协调性的地方金融管理。如,在中央具体的监管工作中,地方应开展服务协调工作;在中央把控金融原则、政策落实状况时,地方应开展运行反馈工作。总之,地方金融管理应秉持“主管负责制”,梳理地方金融管理权责,明确制定地方金融未来规划、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协同中央监管地方金融、实施地方金融日常管理以及风险处置权责,促进地方金融稳定发展。
(三)实施统一地方金融监管主体下的分类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应实施统一的监管主体,在各省市设立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明确各项监管规定。根据各省市金融实况,界定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职能,并将区域内所有的金融机构纳入到监管范围内,以协调合作的机制充分发挥地方金融监管作用。但是,就全国金融监管来看,各省市的地方金融监管又需要实施分类监管。针对不同规模的地方金融机构,按照资产总数进行划分类别,并对其进行综合评估,依据现有的监管原则,严格控制地方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实施市场准入把关、现场检查以及非现场检查等措施对其进行兼管。总之,在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时,要综合考虑机构的资本、风险以及效益等因素,对金融机构的总体发展状况进行把握,结合当地金融发展的需求,动态性的下放金融监管权力,给予地方政府更多的金融监管职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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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为满足我国转型期农村发展的现实需求,多元化必然成为我国农村金融制度与政策框架的首要原则。这意味着我国农村金融供给既包括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这样的正式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也应包括各种民间金融机构及其提供的金融服务。而且,由于历史、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农村金融需求与民间金融联系更紧密一些。目前,我国农村金融需求的2/3以上是通过民间金融满足的。
与此同时,为维护金融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消除价格对金融的抑制作用,实行比较自由的利率就成为一个重要的前提。另一方面,金融市场的发育与公平竞争环境的维护离不开来自外部的有效监督与监管。这有利于维护竞争的公平性,也有利于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
二、合理利用民间金融的优势
民间金融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其正常运营与可持续发展主要是通过两种特殊机制得以实现的:一是从农村熟人社会、差序格局关系中所产生的以村庄信任为基础的信任机制,它大大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较好地控制金融风险;二是农民自我管理、自我经营的自治机制,有利于对市场机会做出快速反应,同时控制运营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因此,在我国的现有条件下,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金融应是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一个理性选择,也是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一个重要出发点。但仅有信用社是不够的,不少地区的农民还在信用社之外,从事具有合作性质的多种民间金融活动,这样的民间金融形式在我国浙江、福建、广东等省比较普遍地存在。从实地调查的结果来看,一些地区存在的民间金融从设计到运营都是比较科学合理的,但要保持其健康发展,持续地维持低金融风险和低运营成本,并及时为农民提供多样化的信贷服务,促进地区经济增长,是有条件的。调研结果也清楚地显示,影响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包括:组织形式、融资规模、参与成员、融资目的等。而社会服务性融资,如看病、盖房、婚嫁、就学等所引起的融资风险较小;经营性融资风险相对较大。
如果严格地将民间金融限制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使信贷边界与信用、信息边界高度一致,那么,在与村庄信任相适应的一个行政村内部村民之间,通过民间融资的各种方式,基本上比较安全。为此,建议有关决策部门首先从法律上使行政村内的民间金融、行政村一级的互助基金等民间金融活动合法化,并从政策上准许它们依据其特有的方式从事存贷款业务,利率在这个层次上可以放开。实际上,基于特殊亲缘关系的融资范围,一般要比一个行政村的范围要大得多,但为了实际运作与政策执行上的方便,以行政村为边界促进农村民间金融发展是一个保守,同时也是金融风险低和容易操作的边界。
三、做好与民间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由于“普惠的金融服务”对于我国农村居民来讲还比较远,因此,建议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逐步放松对农村民间金融的管制,要鼓励根据农户的基本特点发展民间金融,重点支持村庄内部村民之间的民间金融和非政府小额信贷的发展。从而在我国农村形成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相互补充、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
(二)进一步改善政策、法律、体制与制度环境,包括市场准入、政策支持、法律确认、有效监管、产品创新等。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现实需要,尽快确立农村金融发展的法律与政策框架,使民间金融活动合法化。为了尽快构建这样的法律框架,可先行制定相应的规定,将长期以来游离于法律之外的农村民间金融活动引入到法律框架之中,以促进其健康的可持续发展。
一、进化博弈理论介绍
进化博弈论用复制动态方程探讨群体成员采用某种特定策略比例的变化趋势和稳定性。博弈各方达到进化稳定时的策略组合称为进化稳定策略(ESS)。复制动态方程一个是微分方程,其基本思路是:如果策略K的结果优于平均水平,那么选择该策略的那些群体在整个群体中的比例就会增加。复制动态方程一般如下:
二、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博弈基本假定与模型构建
1.参与人。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参与人是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和金融监管机构(如证监会、中央银行等),假定双方均为有限理性的经济人,风险偏好为中性。
2.策略空间。金融监管机构的策略选择有积极监管和消极监管,在博弈初期,采用积极监管的金融监管机构比例为p,采用消极监管的策略的监管机构的比例为1-p;金融机构的策略选择有创新或不创新,最初分别采用这两种策略的金融机构的比例为1-q和q。
3.损益。假定金融监管机构积极监管,成本为C,消极监管,成本为0,但如果金融机构进行创新发生事故,监管机构将受到处罚为v。假定金融机构不创新得到的效用是u,创新得到的超额效用是u1,金融创新被监管受到的惩罚损失是u2[2]。
三、博弈各方的复制动态方程和稳定点分析
四、相关建议
通过上述对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进化博弈分析,为使得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本文提出如下3点建议。
我国地方金融机构近年来呈现较快的发展趋势,但是也面临着深化改革的环境,这对我国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较大的挑战。因此,为了更好的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满足地方金融需求,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随着我国规划纲要的提出,金融管理工作逐渐从中央交由地方承担,各省市也设立了相应的金融管理部门。然而,我国各省市的经济水平和金融状况各不相同,因此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当前,我国地方金融管理仍然实施以“一行三会”为核心内容的管理模式,对金融业实施宏观调控管理,保证了我国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政策执行的独立性,但是对地方金融管理还存在一定的空白,无法满足地方整体经济发展的需求,地方金融管理主体权责有待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管理权限缺乏法律依据,降低了我国对地方金融管理的效率。因此,本文针对目前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具有很好的现实意义。
二、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无法满足经济整体发展的需求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改革深化,很多地方金融机构也争相进行创新,但是地方金融机构的很多创新活动开始出现混乱现象,使得当前实施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无法满足经济整体发展的需求,具体存在两大问题:第一,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效信息沟通。现阶段,我国地方普遍存在地方特色的投融资平台,如典当行和担保公司等,但是由于地方金融管理和国家金融管理之间缺乏沟通机制,往往造成国家对地方金融发展疏于管理,致使地方金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第二,我国各省市的金融状况的差异,导致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不同,没有统一的管理,甚至由于目前地方较大的金融体系,很多金融机构脱离了金融监管范畴,导致金融风险大增。另外,市域、县域之间的金融监管也存在协作困难,县域金融监管力度较弱,无法有效开展监管工作,致使地方金融服务建设效率下降。而且,很多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开展工作时,往往立足于本地区的利益,更强调于为大项目投放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管理,制约了地方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地方金融管理主体权责有待进一步加强
当前,我国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都是各省市自行设立的,而且各自的发展情况也尽不相同,有的省市甚至都没有设立专门的金融管理部门。设立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其名称不统一、权责不明晰,存在职能交叉、多重管理的现象。在地方金融机构职能定位方面,有的金融机构倾向于为地方金融机构提供服务,为其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有的金融机构则主要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管理。这种职能错位现象,很可能导致交叉管理问题,如有的省市针对不同的地方金融机构设立不同的管理部门,如,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联社、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等分别由省金融办、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负责。这种分散的地方金融管理权责,对地方资源的配置是非常不利的,也存在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的问题,致使地方金融管理效率下降,无法正常维护维护地方金融秩序,侵害了地方金融发展的环境。因此,需要针对地方金融管理主体明确具体的权责,如明确规定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内容以及监管职责、地方金融机构投融资行为及其特征等。
(三)地方金融监管和地方金融发展不符
当前,我国金融管理实施的“一行三会”管理模式,在对地方金融实施管理时更倾向于监管金融风险,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准入进行了非常严格的把关,致使地方金融发展面临较大的困难。但是,地方政府为了更有效地扶持地方经济的发展,急需要当地发展地方金融。过于严格的准入把关就抑制了地方政府发展地方金融的需求,地方金融监管和地方金融发展存在不符。中央为了更方便的对地方金融进行管理,很多时候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使得很多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的规划无法有效执行,影响地方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目前,我国各省市的金融资源存在较大的差异,有的地区金融资源过于集中,有的地区金融资源则严重不足。因此,需要结合各省市金融的发展状况,适当的对金融监管进行权力下放,肯定地方政府在地方金融监管中的职责,允许部分创新性的地方金融监管行为。
三、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建议
(一)树立正确的地方金融发展观,引导合理的地方金融管理行为
地方政府应以正确的金融发展观作为工作核心,引导合理的地方金融行为。地方金融资源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整合应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是衡量地方金融行为是否合理的指标之一。因此,地方政府应将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和地方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考虑,切实做好地方金融发展规划,实施合理的金融行为,确保地方金融管理顺利,构建良好的地方金融环境。引导合理的地方金融管理行为,中央应尽可能的出台相关地方金融管理的法规,整合地方金融管理职能,明确规定地方金融机构的职责,对其实施统一管理。中央以完善的地方金融预算管理,切实控制地方金融风险,约束地方金融管理行为,提升地方金融发展竞争力,推动地方金融整体发展,加快中央金融管理职能向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转移。
(二)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边界
中图分类号: D922.23 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促进了世界经济进步也改变了国际金融运行格局。金融市场和金融创新产品的国际化发展,一方面对世界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带动作用,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了日益严重的国际金融风险问题,世界各国金融监管部门正在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金融自由化、技术进步以及金融创新等因素对国际金融市场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金融风险本身具有一定复杂性,同时是内生性与外生性的综合体。金融监管是控制金融风险和预防金融危机的最有效手段。
1.金融监管合作的定义和模式
金融监管合作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监管主体采取合作的策略共同维护金融稳定、优化监管金融资源分配和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金融监管合作机制作为一种制度,需要重点关注监管主体的合作性。一部分学者认为应该加强金融监管竞争。金融监管中加入竞争机制有利于提高效率,金融市场的监管竞争与其他市场中的竞争一样,能够改善金融资本和金融资源的分配,进而提高整体福利水平,监管合作会干扰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行。由于监管者所承担的成本很小,所以监管者有强烈的动力通过竞争来吸引金融资源,竞争主体的非经济性将扭曲竞争,这种扭曲竞争带来的最直接后果是金融危机。而对于如何通过把握国际金融市场发展趋势,提高我国预防国际金融危机能力的研究相对较少。通过对目前国际金融市场发展形势的分析,以及对已有研究成果的阐述可以看出,对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国际金融监管问题研究,提出中国在这一历史契机中政策的选择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2.国际金融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2.1、金融监管体系很难以满足全球化的发展
在金融创新的推动下,金融资本在不同地区、国家之间的流动性逐渐增强,加之各国金融机构对金融监管的放松,使得全球金融市场迅速成为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全球金融市场的整体化发展表现出了脆弱性、结构复杂性和虚拟性。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国际上建立统一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金融监管框架、监管标准以及金融危机防范和处理机制。目前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中发达国家更多的是金融制度的制定者,由于发达国家之间的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框架存在差异,所以很难建立统一的国际金融监管框架,这也客观上提升了不同国家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监管合作成本。
2.2、解决问题不够及时,导致金融监管滞后
金融监管机构的错位和缺位主要表现在几家主要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并未能够发挥应有的国际金融监管职能。虽然现在金融稳定论坛已经进一步成为金融稳定委员会,并在国际金融监管中被赋予很高的期望,是否能够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职能有效衔接还需要时间和实践的检验。在现有的国际金融监管框架下,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尚不能发挥切实有效的国际金融监管作用。
2.3、监管机构的管理模式,影响了金融市场
资产市场中的需求缺乏弹性,如果资产价值下降,直接引发资产负债表的减值损失,同时导致内生的资产出售,进一步加剧了资产价格的下降,从而使金融风险在金融机构之间扩散。如果资产价格上升,直接引发资产负债表的价值增值,金融机构在财富效用影响下购买资产,更进一步提升了资产价格。所以在经济处于上行周期时,银行会保持较高的资本充足率和较好的资产负债表。而经济处于下行周期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恶化,并收缩资产负债规模,市场中的资本流动性不足,从而加大金融市场崩溃的压力。现有金融监管制度在金融危机爆发后加重了危机的扩散和影响。
3.金融监管的演化博弈模型
首先,在国际金融监管过程中,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是国家完整的代表,博弈模型中以国家作为直接的博弈参与人,国际金融监管是一种持续的、重复的行动;其次,每次随机选择两个国家进行博弈,参与博弈的国家事前没有进行沟通,不能确定对方选择的策略,每个国家拥有自己的金融系统、金融产品,并且都是以实现本国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标,而不会过多地考虑全球福利问题;最后,选择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监管作为博弈模型分析的对象。短期内如果某一个国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降低,那么将会有其他国家的资金流入,资金的流入增加了本国资本的供给量,同时提升了本国银行的放贷能力,进而达到了降低资本成本的目的。再充分考虑预期的影响,当实际资本充足率与预期资本充足率变化不一致时,就能够引发资本成本的波动。
其中,Ci代表i国家的资本成本;c代表均衡资本成本;Ki代表i国家预期资本充足率变动,Kie>0;代表资本成本对资本充足率变动的系数,。
每个国家都以资本成本最低为目标,可以得出成本函数作为博弈参与人的收益函数:
其中,系数代表国家对资本成本和资本充足率变动的重视程度,的取值越高说明国家越看重资本充足率变动,希望预期本国资本充足率保持稳定,取值越低说明国家更看重的是资本成本。由上文两个公式结合可以得出:
4.中国政策的选择
4.1、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提高国际监管效率
在各国相互尊重对方国家的前提下,强化与其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建立与其他国家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对于重要的金融问题要做好及时信息沟通和反馈。其次,改革我国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式。目前我国对国际金融机构的监管还非常有限,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式进行改革,同时培养高素质的国际金融监管人才,提高我国对国际金融机构的监管水平和效率,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和预防国际金融危机的再次发生。最后,设立专属的国际金融监管协调机构。
4.2、促进国际金融机构改革
首先,加强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其次,促进国际金融机构的改革,提高中国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各国联合共同努力提高国际金融机构的有效性,提高国际金融机构的融资水平,更好地应对可能的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最后,增强与G20集团各成员国之间合作对话。进一步确定各方在国际金融系统中的责任和义务,提高集团成员国之间在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中的效率。
结束语
随这些超国家组织的成立并逐渐发挥作用,中国应提升在这些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组织中的话语权,推动国际金融监管一体化的发展,在未来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时尚”的分类监管
基本思路或价值取向,是监管的灵魂。发轫于证券行业的“分类监管”,正如流行时尚一般席卷到保险行业、期货行业、信托行业乃至银行业。从整个金融业看,“分类监管”所表征的风险导向型监管取向受宠。
所谓“分类监管”,指根据不同风险承受程度和控制能力,对不同市场主体实施不同监管方法、给予不同发展空间。2004年8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分别出台了《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公司评审暂行办法》,从而揭开了证券公司“分类监管”的序幕。按此规定,国内证券公司被分作A、B、C、D四类,分别指创新类、规范类、或有问题但可通过整改达到规范类或创新类标准的证券公司。
2005年6月,继证券行业之后,北京市保监局率先启动了对保险公司的“分类监管”,将保险公司划分为A、B、C共三类,实施差异化监管,如对A类公司实施常规报告性监管,对于C类公司将重点监管。
2005年8月,市场风闻证监会针对期货公司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调研工作已在北京、上海、深圳悄然进行,“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监管报表和指标体系”成为调研的核心内容。与对证券公司的做法相仿,分类管理将是各期货公司开展创新业务的基础和前提。
2005年8月,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也在“2005中国银行家论坛”上提出,为在银行业真正建立起市场化的优胜劣汰机制,银行业实行“分类监管”、对不同类别的银行分而治之,是银行业有效监管的必然选择。
信托行业的“分类监管”酝酿时间较长。早在2004年4月,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就提出“分类评级”的监管思路,表示要允许做得好的信托公司异地开展业务,并可以突破资金信托最多200份的限制;而做得不好的信托公司,要限制发展直至重新整顿。至2005年10月,信托公司“分类监管”步入实质阶段——作为基础性文件的《信托投资公司监管评级体系(草案)》,由银监会下发到各地方银监局,并指定几家信托公司率先按该评级标准进行自评。
“分类监管”的核心是风险导向型监管。对于“一边倒”地偏重“分类监管”的做法,各种角度的批评不断。
以证券业的分类监管为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巴曙松评论说:在“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下,允许等级高的证券公司有更大创新空间、把监管资源更有效地集中在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处置方面,这是有积极意义的一面;但分类标准一定要慎重把握,如果过于强调证券公司规模(如最近一年的净资本金),实际上就会将一些经营状况不错、发展前景良好的证券公司排除在外,形成事实上的对中小券商的歧视。
在其他金融领域也是如此。因存在指标确认的主观性因素,“分类监管”的公正性、科学性受到质疑;监管与发展本身是一对矛盾,以风险监管为导向,若把握不好“度”,就会抑制发展;此外,更深层次问题如金融市场体制、市场主体的治理结构等,就更超出了单纯“分类监管”所能发挥影响的范畴。
“权宜”的功能监管
在监管基本思路之下的,是金融监管格局。目前,以“一行三会”为主体的监管格局正由“分业监管”走向与“功能监管”相融。但“功能监管”本身的不确定性,使其不足以适应越来越复杂的金融市场,很可能只适于作为权宜之计。
所谓“功能监管”,是强调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以金融业务性质而非金融机构来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功能监管”的提法,较早见于央行行长周小川2004年全国外资银行工作会议上的发言:“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和业务交叉性产品的不断出现,日益要求树立功能监管观念,适应形势,加强协调。”
在我国,“功能监管”的实现是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的方式,但这种松散的沟通缺乏制度刚性。2000年9月,央行、证监会、保监会首建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2003年9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召开了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但据媒体披露,从2004年3月至2005年10月的长达18个月时间里,“三会”的当家人再没有开过“碰头会”。
在实践中,“功能监管”的弊端体现在,一是难以形成制度性的框架(包括监管部门的沟通形式),二是“边界性”金融业务易成监管“死角”。“一行三会”的建构只是给“功能监管”提供了基本平台,在整体建构不变的前提下,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及其沟通实效存在太多变数。现实中的很多事例都在佐证这种印象。
金融监管部门的冲突表象化,是“功能监管”失效的重要表现。譬如,对于央行支持的建银投资重组中小券商,银监会以将风险转移到银行业为由,要对建银投资进行密切监管;保监会则担心银行窃取其机密信息,而对银行托管其资金“深表担忧”;证监会也对央行拟向摩根士丹利公司出售股份的比例持有异议等。
另一方面,在金融业日益开放的背景下,监管部门沟通及信息交换的不足,又给经验丰富的跨国金融巨头以可趁之机。荷兰国际集团(ING)的例子最典型。1993年下半年,ING成功说服北京市政府,双方共同发起成立了ING北京投资公司;2003年1月,ING通过与招商证券合资的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介入基金领域;ING旗下的两家保险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首创安泰人寿各自以上海和大连为中心,分别开拓南北两个区域市场;ING银行是为数不多的获得人民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几家外资银行之一;2003年9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ING获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2005年3月,ING银行正式宣布签约北京银行,购买其19.9%的股权,一举成为其第一大股东。就在中国本土金融企业想方设法打破“分业经营”界限的时候,ING已经不动声色成为拥有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金融门类的企业,提早在中国实现了“金融控股”。
监管格局下一步
“分类监管”和“功能监管”,是描述当前金融监管现状的两条主线,所揭示的问题也只是其中一部分。就金融监管层面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长夏斌总结出8个方面:除上面提到的潜在的政策不公正、“金融控股”处于监管真空等,他还提出了包括融资结构改善受政策制约、委托理财政出多门、扩大和统一债市难行、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等问题。
中图分类号 F830.9 文献标识码 A
1 引 言
2012年,谢平等提出互联网金融的概念.2014年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主要包括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等方面.在互联网支付领域,截至2015年8月,已有 270家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得许可,仅2015年上半年,支付机构共处理网络支付业务349.42亿笔,金额总计达到20.17万亿元.在P2P网络借贷领域,截至2015年8月,P2P网络借贷平台已有3 259家,累计成交量已经达到8 635亿元.在众筹融资领域,截至2015年8月,全国正常运营的众筹融资平台已达到230家.在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领域,以建设银行“善融商务”、交通银行“交博汇”、招商银行“非常e购”以及华夏银行“电商快线”等为代表.第一家网络保险公司“众安在线”也于2013年9月开业.互联网金融以其高效率低成本的优势与创新型业务处理模式为我国金融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与此同时,也存在着大量的潜在风险,比如P2P平台出现了包括以P2P名义的恶意诈骗、经营不善而倒闭、实际控制人跑路、平台提现困难等四方面问题,从2013年截止到2015年8月底共有26家平台实际控制人跑路.因此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待于金融监管部门立法整顿并规范其运营.-
互联网金融是国内目前的学术研究热点之一.谢平、邹传伟等(2012)[1]认为:互联网金融会冲击现有的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和资本市场理论,并提出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金融监管部门应聚焦风险管理,包括市场风险管理、信用风险管理以及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担等,而监管的形态有审慎监管、金融市场与行为监管以及金融消费者保护.冯娟娟(2013)[2]认为:发展互联网金融有利于推进我国传统金融业的改革,但金融监管部门面对如何做到既能充分包容创新又能确保监管到位的新挑战,从金融监管的视角,提出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构建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以及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建议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张芬、吴江(2013)[3]通过对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分析并结合国内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认为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做到创新金融监管思路以提升监管质量和效能、完善行业监管措施以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等.胡晓炼(2013)[4]认为: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广度和深度的增强,金融机构国际化和综合化经营的内在驱动,金融创新和新的金融业态和经营方式的不断涌现,使我国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面临诸多挑战,对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张晓朴(2014)[5]在肯定互联网金融对国民经济的正面影响的基础上,通过对比国外的监管模式,提出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当体现开放性、包容性、适应性.魏鹏(2014)[6]通过分析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风险特征及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认为国内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从确立监管原则、敦促行业自律、加快法律建设以及明确业务范围等四个方面着手.杜杨(2015)[7]通过建立创新路径和监管演化博弈模型,利用复制动态进化机理分别分析创新与监管模型中的群体博弈局势的变化形态,并从创新及监管两个方面提出了建议.苏颖、芮正云(2015)[8]从演化博弈视角证明政府监管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自我规范有着重要的作用,从而提出政府应从完善风控体系、加强信息安全以及建立监管机制等三个方面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国外学术界对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的研究起步较早.Nicholas Economides(2001)[9]认为:科技发展尤其是互联网发展必定会对金融行业产生一定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可能超过预期,在分析互联网对金融领域的积极影响的同时,不能忽视其存在着个人信息泄露等一系列的安全隐患.Syed Ali Raza, Nida Hanif(2014)[10-] -通过分别对210名本国消费者和151名外国消费者的调查发现,影响外国消费者使用网上银行的因素主要有网络银行的作用及风险感知、信息了解和安全及隐私保护等方面,而影响本国消费者使用网上银行的因素主要是政府的支持;以及银行应该在简化信息披露渠道、提高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加强网络安全建设以及客户隐私保护.金融互联网化的创新性发展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消费者的生活方式,也加深了企业对互联网金融的依赖.René Bohnsack,Jonatan Pinkse,Ans Kolk(2013)[1-1]认为:现代企业正在以一种不同的方式进行商业模式创新,商业模式的演化表明,随着时间的推移,现代企业最终会借助电子媒介综合发展.因此,未来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会从线下转到线上,而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正是大势所趋.Emanuele Brancati(2015)[1-2-] -通过研究发现,在传统业务中,对资金需求最大的中小企业却获得了较少的贷款供给,因而迫切需要金融创新来满足企业在成长过程中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突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Antoine Martin, Bruno M. Parigi(2013)[1-3-] -从风险、成本的角度,探讨了金融创新的重要性及监管的负面性,提出政府应采取激励性监管措施,促进金融的健康发展.
国内外学者都对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进行了一些分析与探讨,但大都是对现有经济现象的描述及现有监管措施的补充.虽然有学者从模型角度来分析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创新及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之间关系,但并未对模型有效性进行验证.本文在分析互联网金融发展背景的基础上,引入演化博弈模型分析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动态博弈过程,并结合监管条例的出台过程分析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创新与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边界.
2 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边界的博弈行为分析
互联网金融创新金融业务游荡于监管体系之边界,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就会冲击现有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因此对互联网金融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是必要的.如果监管部门因专注于互联网金融风险而监管过于严格,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就会可能受到限制过多,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可能因为创新风险与成本过高而放弃金融创新,从而不利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与金融监管部门都会考虑对方的决策行为来制定各自策略,从而形成一个动态博弈过程,因此引入动态博弈模型来分析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行为.
作为博弈参与者的金融监管部门目的是维持金融市场的长期稳定与健康发展,并不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即金融监管部门并不完全符合理性人假设.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创新金融业务的动机是企业利润最大化,也不会主动或完全向市场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披露自身经营信息,从而产生市场信息的不对称.由此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不满足传统博弈论分析的假设条件,因此引入并不要求参与者完全理性、信息完全对称的演化博弈模型来更为准确的反映两者之间的动态博弈过程.
博弈模型的基本假设为:1)行为主体是有限理性的,即博弈双方并不是或者并不都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2)行为主体的博弈是一个相互认知的过程,博弈双方会因对方的行为作出相应的调整,直到达到一种均衡的状态.3)博弈过程是动态的,并且市场中存在信息不对称.4)对于策略空间,金融监管部门选择监管或者不监管,如果监管部门选择进行一定的力度来监管,将会产生一定的人力物力成本及外部性收益;金融监管部门若不监管,则不存在人力物力成本并且可以使社会享受由创新型金融所带来的收益,但可能产生一些潜在的风险.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对于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内容及其监管力度,结合利益最大化原则来选择是否接受监管.如果以一定的概率接受监管,则相对于没有监管时存在一定的损失,但由于监管可以规避一些风险,从而也产生一定的收益;反之,若不接受监管,就会在享受创新业务带来收益的同时承担一定的风险损失及监管部门的处罚成本.
3 博弈模型构建及其求解分析
3.1 模型建立
博弈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金融监管部门,另一类是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的主体.金融监管部门的策略选择有监管或者不监管,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的策略选择是接受监管或者不接受监
3.2 互联网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演化博弈分析
如果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与金融监管部门都满足理性人假设,在互联网金融出现时,假设金融监管部门能及时觉察到金融市场的变化以及有足够的应变能力,那么在完全理性的状态下,政府会对监管与不监管之后的收益进行衡量,如表1所示,若R11--C1>R12--S1,则金融监管部门会选择监管;反之则会选择不监管.当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后,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在完全理性的状态下也会对自己接受与不接受监管后的收益进行衡量,若R21--C2>R22--S2-F,则接受监管,均衡结果为(监管,接受监管);反之,则不接受监管,均衡结果变为(监管,不接受监管).当金融监管部门在衡量得失后决定不监管时(如果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在无监管的条件下意识到无限延伸业务领域可能带来的风险后果时,会主动减少风险领域的创新,为方便起见,假设其效果同接受金融部门监管一样,为R21-- C2,此时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会对自己接受或者不接受监管后的收益再次进行衡量,若R21-- C2>R22--S2,则会主动接受监管,此时的均衡结果为(不监管,接受监管);反之,则不接受监管,均衡结果为(不监管,不接受监管).但在现实情况中,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是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而非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也可能考虑到若不接受监管可能遭受的风险冲击而会有一些非理,用简单的传统博弈模型来分析二者之间的博弈不能反映真实情况,因此引进演化博弈模型能够更好地反映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与金融监管部门在博弈中不断优化的演变过程.
假设金融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力度为p,其中0
3.2.1 金融监管部门行为的演化
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的期望收益为E11-,不监管的期望收益为E12-,平均期望收益为E1-,分别由如式(1)~(3)计算:
3.2.3 金融监管部门与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动态
稳定性分析
上述分析可以发现,p0=0,q0=0和p0=1,q0=1金融监管部门与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在博弈过程中的均衡状态.如图4的动态图(g)中表现为B和C两个区域是演化稳定区域,而A和D均未达到均衡状态.
在B区域中,由于p>p0,所以q会逐渐增大到稳定状态q=q0=1,;而由于q>q0,所以p会逐渐增大到稳定状态p= p0=1.即随着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有效性增加,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发现在更为规范的金融市场中受益更多,因而选择接受监管;同时随着越来越多的创新主体选择接受监管,金融监管部门也意识到有效的监管措施能为金融市场带来较大的收益,因而选择监管,博弈的最终结果是(监管,接受监管).而在C区域中则正好相反,p
在A区域,由于pq0,所以p会逐渐增大,最终的博弈结果是进入到B区域或C区域.若q减小的速率大于p增大的速率,那么博弈最终会进入到C区域;反之,则进入到B区域.在D区域中p>p0,所以q会逐渐增大;q
在金融监管部门与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的演化博弈中,博弈的最终结果取决于监管部门监管措施的有效性以及由此带来的收益的大小.一般来说,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初期,创新产品良莠不齐,金融机制的不完善使得信用风险及其他系统性风险频发,此时金融监管部门会加强监管,从而有效防范各类风险的发生,保障公众的利益.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对完善的成熟期,整个金融领域的法制体系比较完善,各种金融机制趋于健全,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的运营及其业务的开展都比较规范,此时金融监管部门会选择放松监管,使得互联网金融在一个更为开放的环境中得到更大的发展.
3 案例分析:监管条例出台的动态博弈过程
从前文的动态博弈模型分析可以看出,在确定金融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的监管力度以及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接受监管的概率之前,博弈双方会根据各自所代表的利益关系进行一个动态的演化博弈过程.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其他相关部门拟定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金融监管部门与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不断博弈的结果.-
第一阶段(2014年之前)没有监管边界: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部门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源可以追溯到1998年11月北京市政府与中央部委共同确定首信易支付为网上交易与支付中介的示范平台.在随后几年时间内,相继出现了P2P网贷、众筹、第三方支付、电商小额贷款等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2013年,阿里巴巴通过余额宝涉足互联网金融,腾讯、百度、京东、苏宁等企业也陆续推出了相关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传统金融服务通过20%的客户来赚取80%的利润,互联网金融则利用新的思想和新的技术来服务80%的该被服务好而没被服务好的企业,并发掘并开辟中国金融行业巨大的增长前景.而监管部门则肯定并鼓励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创新.其中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肯定了互联网金融在扩大微型金融服务供给,拓展投资渠道,丰富投资产品,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推进利率市场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表示,互联网金融业务是新事物,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
第二阶段(2014年至2015年7月8日公布《指导意见》)双方博弈边界:互联网金融风险暴露与监管部门开始拟定监管计划.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初期,监管部门还未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高利润与低市场准入使得互联网金融进入了一个野蛮增长的阶段,伴随同步增长的是潜在的风险因素.以P2P网贷为例,截至2014年12月,全国累计问题平台数量367家,而截至《指导意见》印发之前的2015年6月,全国累计问题平台数量达到786家.仅半年时间,问题平台数量新增419家.出现问题平台集中在跑路、停业以及提现困难等方面,且多数问题平台涉及人数都在千人以上,涉案金额动辄上亿.宜信创始人唐宁认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良莠不齐,使得整个行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信用风险、欺诈风险.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事件在让大众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的同时,也让各界对其安全性提出了质疑,于是纷纷提出监管部门应该对互联网金融加强监管.谢平(2014)[1-4-] -在论证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特殊性之后,提出监管要把握必要性、一般性、特殊性、一致性以及差异性等五个要点.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易纲表示,在支持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创新的同时,将适当采取措施对可能产生的流动性、价格波动等风险加以引导和防范.周小川也表示,会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对互联网金融进行适度监管.
第三阶段(《指导意见》出台至今)确认监管边界:监管部门出台监管政策与互联网金融企业接受监管.在历时近两年的调研评估之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其他相关部门拟定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于2015年7月18日正式印发,初步确立了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的框架.《指导意见》的总要求是“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原则是“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监管方案是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贷款和网络小额贷款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以及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等.鉴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给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发展所带来的冲击,互联网金融企业纷纷表示支持中国人民银行《指导意见》.玖富创始人兼CEO孙雷表示,《指导意见》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玖富与央行意见高度一致.就业贷联合创始人、董事长耿欢欢表示,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推动P2P加速净化,引导行业朝着更加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人人贷董事长杨一夫在2015中国互联网大会之互联网高层年会上也表示合规可控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逻辑.
监管部门对经济金融市场稳定目标的设定以及互联网金融企业对长期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催生了《指导意见》,双方的博弈结果是监管部门适度监管,互联网金融企业接受监管,与上文动态博弈模型分析的逻辑相一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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