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分析模板(10篇)

时间:2023-09-05 16:30:2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分析,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分析

篇1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它不断改变着世界的商业模式和人们的生活习惯,而互联网与金融的“牵手”,将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共享”的精神与传统金融的相互渗透、结合,通过网络平台、软件终端以及移动互联网,利用云计算、大数据、搜索引擎、社交网络、物联网、智能设备及定位功能等科技手段,有效地连接资金供需双方,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形成了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业态。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

我国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近年来陆续进行了商业化转型,成为涵盖不良资产经营管理、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的综合性金融集团。作为金融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金融给传统金融机构造成的影响,也间接、类似地影响着资产管理公司。同时,互联网金融也给资产管理公司带来了各种机遇和挑战。

一、互联网金融下资产管理公司的机遇

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寻找发展机遇,资产管理公司需引入互联网思维,运用互联网技术,整合多元金融功能,创新运营模式,实现业务运作“网络化”。

(一)借助互联网资产处置平台开展资产处置业务

对于不良资产,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处置方式是拍卖债权、抵押物或抵债物,借助互联网资产处置平台将大大提升处置效率。首先,可以借助互联网信息渠道。互联网资产处置平台以独立第三方的角度,公正披露处置资产的瑕疵、类似市场成交价格,有益于消除信息不对称;同时,处置平台向全社会的潜在投资者开放,可以吸引众多金融、非金融机构,吸引社会资金。这有助于培育成熟稳定的不良资产社会投资者,活跃投资与交易气氛,培育不良资产转让的二级市场。其次,可以借助互联网金融资金支持。对于拍卖处置的不良资产,银行现阶段不能提供按揭等金融支持。而银行系的或地产企业背景的P2P平台有推出为不良资产抵押物处置提供抵押融资的金融创新产品,有了金融支持,拍卖处置的效率和价格都将得到改善。目前,资产管理公司已与淘宝资产处置平台开展了网络拍卖等合作,并取得较好效果。

(二)拓宽融资渠道

目前资产管理公司的融资以银行授信为主,而互联网金融产品对银行存款的分流,一方面使银行变得“惜贷”,另一方面也给资产管理公司提示了新的融资渠道。

资产管理公司可发挥品牌优势、争取网络理财平台的低成本资金。资产管理公司可积极与网络理财平系、沟通,加强对自身身份地位、业务类型、资金运用等方面的宣传,突出在提升网络理财资金收益、降低网络理财资金风险方面的独特优势,争取融到网络理财平台的低成本资金,运用于资管业务(作为资管基金的优先级)等。长远来看,互联网金融弱化了传统金融机构的中介作用,资产管理公司可考虑借助互联网金融,增强直接融资能力、调整融资结构。

(三)开发客户资源

发挥综合金融服务优势、争取网贷平台上的优质中小企业客户。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在线注册、行业推荐等方式介入网贷平台、获取网贷平台上积聚的中小企业信息,并依据网贷平台自身的综合评估结果挑选优质企业。同时,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网贷平_为其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系列产品进行宣传,展示在助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助推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方面的成功经验,为广大中小企业了解公司产品、寻求合作提供渠道。

(四)利用大数据进行客户管理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大数据通过搜索引擎,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信息基础。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合作等方式引入电商和网络合作伙伴,利用互联网企业掌握的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等大数据资源,建立科学全面的客户信息库和动态违约概率评价系统,加强对客户的信用风险管理。

(五)建立互联网金融网络平台

互联网金融已促使传统金融机构在大数据、移动支付、电子商务平台、远程客户服务等方面做出转变。比如,各大银行都改进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移动支付工具,主要银行建立了电子商务平台(如建行的“善融商务”、交行的“交博汇”)等。

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此为鉴,提升网络化经营的能力,通过独自设立或与互联网金融公司、电商合作的方式,建立互联网金融网络平台。一是可以建立面向客户、以产品为主的类似于“金融超市”的网络平台,开发多种以金融资产交易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实现金融产品的在线推广和销售。二是可以建立直接对接中小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业务的平台。三是可以建立面向客户的时时交互平台和数据分析系统,及时处理客户信息、充分挖掘客户需求、全面分析客户资信、大力提升客户服务能力。

(六)发展互联网供应链金融

目前,供应链金融是金融机构的一项蓝海业务,供应链上的相关企业――材料供应商、产品制造商、分销商、电商平台、物流企业和最终消费者已逐步由线下扩展到线上。供应链金融的关键在于把握供应链中实力强、信用好、上下游企业对其依赖性强的核心企业。资产管理公司可梳理资产收购处置过程中积累的或电商平台中发掘的优质客户作为供应链的核心企业,分析供应链中各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发掘业务机会,通过互联网平台对有融资需求的企业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

(七)发展子公司的互联网业务

资产管理公司集团旗下的证券、保险、信托、基金、资管等子公司,在各自行业中大部分处于中下游地位,他们可充分利用互联网引发的金融行业变革机会,从不同维度利用互联网社交方式拓展业务,推进互联网相关业务的快速发展。此外,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借助大数据分析客户的偏好、需求,对其旗下子公司的各项金融产品进行整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化的金融服务。

(八)帮助消化互联网金融体系产生的不良资产

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形成的不良资产,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发挥主业优势、适时收购。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密切关注网贷平台中出现的“瑕疵资产”,充分利用网络平台收集和整理的业务信息,结合自身在不良贷款收购、处置上形成的专业优势,借鉴美国P2P平台在不良贷款处置上与资产管理公司合作的经验,挑选出符合条件的单体或者整体资产适时进行收购、处置。

二、互联网金融下资产管理公司的挑战

互联网金融在快速发展中也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风险。对于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风险主要来自于:

(一)信用风险

一是国内信用体系不完善。目前互联网公司尚未介入央行征信系统,相互之间也没有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互联网公司信用风险审核主要依托其网络平台,信用风险识别手段有限、难度较大。

二是交易主体的合规性没有有效的验证方式,加大了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的交易信息、资金流通都在虚拟的网络中进行,对于交易主体身份识别(比如银行卡、手机卡与持卡人身份不匹配率较高)、交易资金合法性(是否涉及洗钱)、信用违约记录、交易目的核查等信用风险评价要素没有有效的验证方式,将加大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信用风险。

三是面对互联网的海量信息,传统的信用风险分析工具、方法的效率降低,难以作出有效的分析、判断和评估。

(二)法律合规风险

互联网金融企业多为跨界经营,涵盖支付、信贷、担保、保险、基金理财等多个领域,各业务间存在大量关联,而目前对这些业务的O管主体处于多头监管和部分监管真空状态。

(三)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面对的是开放的网络通讯系统、不健全的网络监管、不可知的电脑病毒和黑客以及不成熟的机密技术,这些使得互联网金融存在着巨大的技术上的安全隐患,若发生系统故障或受到攻击,可能会导致交易系统的报错、瘫痪、金融资料和交易记录泄露丢失等。

(四)操作风险

互联网金融基于大数据的应用,如果数据的真实性和数据的处理能力有问题,依靠大数据做出的客户身份识别、评级判断就可能出现问题,进而交易就有可能出现风险。此外,交易主体交易过程中的操作失误,也会降低交易的安全性,给交易带来不同程度的风险。

三、资产管理公司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风险管理

资产管理公司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刚刚起步,有风险并不可怕,关键是能及早预见、提示、披露风险,建立系统的风险管理制度,设计风险的熔断、控制机制,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

(一)对信用风险的管理

信用风险识别方面,目前资产管理公司已逐步接入央行征信系统,这为其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金融公司合作提供了很大的优势。同时,需积极探索对交易主体合规性的有效验证方式,以降低对交易主体信用识别的风险。

信用风险评估方面,要建立面向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分析和评估方法。以互联网金融数据库为基础,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数据挖掘和分析工具甄选有价值信息,与传统信用风险评估模型结合,开发综合性信用分析方法,通过对数据库信息的整合、深入分析和加工,建立互联网金融市场评分机制和信用审核机制。

信用风险控制方面,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采取引入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建立风险基金、与通过平台融资的小贷公司或借款人签订回购协议等措施,达到降低或转移信用风险的目的。

信用风险处置方面,当某项互联网金融业务因交易对手逾期、违约形成不良后,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采取多种处置手段,进行处置回收。资产管理公司主业是不良资产处置,处理不良资产的方法、手段和经验丰富,在全国有分支机构,且能在集团内各业务板块整体协同,因此在信用风险处置方面具有天然优势。

(二)对法律合规风险的管理

2010年至今,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监管政策有几十项,资产管理公司在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前需认真梳理、遵守。对于缺少直接对应的法律法规而带来的法律合规风险,资产管理公司需注意两条基本防线:

一是把握监管政策的红线。首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在2015年7月18日联合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相当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法”,资产管理公司在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时要以该指导意见为准则方向。其次,资产管理公司在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时,不能在互联网金融经营过程中影响社会稳定,不能因互联网金融机构侵犯投资者利益而引起、影响社会稳定,不能因互联网金融机构引起系统性风险,干扰金融秩序。始终坚守不碰监管底线,合法经营,监管部门明确说不能做的绝不做,监管部门没有明确说不能做的,可以很谨慎尝试,但是尝试过程中需跟监管部门保持很好的沟通,主动接受监管,在监管部门提出异议时,及时做出调整。

二是不能触犯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的法律红线。首先,要注意集资的人数及资金金额的上限不能超过法律规定。其次,严守自己是只提供信息交流的第三方平台的职责,坚持不吸储、不放贷、不担保、不经手借贷双方资金或投资资金的原则,与客户资金划清界限,由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账户托管和监管、资金划转。

此外,资产管理公司需随时研究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政策导向和监管要求,比如,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0月13日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需及时了解监管动态。

(三)对技术风险的管理

构建健全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降低技术风险,提高互联网金融业务运行的安全性。一方面,应当对计算机系统的防火墙、密钥等安全防护功能进行强化,改善互联网金融整体的网络运行环境。另一方面,依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需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合理有效的技术标准规范,加强对数据安全性、有效性的管理。

(四)对操作风险的管理

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借鉴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及国外金融机构的经验,制定完善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内部管控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等,有效的控制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的操作风险,促使互联网金融业务有序、规范、合理的实施。

四、结语

互联网金融是富有活力和创造力的新型业态,有着广阔的发展潜力和前景,也给资产管理公司带来了许多机遇和挑战。因此,资产管理公司需适应新形势,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把握机遇、迎接挑战,做好各项风险管控,在其中发掘出业务的新蓝海,借此提升自身金融服务能力。

参考文献:

[1]罗明雄,唐颖,刘勇.互联网金融[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4.

[2]黄震,邓建鹏.互联网金融法律与风险控制[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

篇2

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互联网金融是将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有机整合的新兴产业。互联网金融以现代互联网技术作为媒介,为传统金融业务增添了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色。因此,互联网金融是对金融模式的创新诠释。

互联网金融发展背景。受到我国经济体历史因素的制约,中小微企业长期存在融资困难的现象。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商平台的建立,通过电商平台可以发现民间潜藏着巨大的闲置资金,以此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必将大放异彩,为中小微企业有效融资提供平台,为中小微企业发展带来有利发展契机。因此,互联网金融是以电子商务平台的成熟为主要背景产生的金融衍生品。

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互联网技术作为全新的社会生产力为企业带来了诸多发展商机,互联网金融是伴随电子商务平台产生的金融领域新生力量,互联网金融具备融资市场的特性。企业资源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信息基础,而互联网金融可以在互联网中挖掘更多、更优的潜在客户,具有金融消费者广泛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核心。根据互联网金融产生的背景和其发展现状,互联网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风险相生相伴。因此,金融风险是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构成要素。互联网金融在实现投融资平台拓宽的同时,将金融风险最大限度的进行了利用、分散、传递。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模式的创新表现,因此互联网金融风险与传统金融风险一脉相承,以信用风险为核心。信用风险的主要通过货币的时间价值表现出来。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互联网金融风险以信用风险为基础衍生出多种风险表现形式,主要包括:P2P和众筹行业在进行肉孜的过程中,由于融资者和投资者之间对信息掌握的不对称性导致的道德风险或逆向选择;由于信用中心提供的信息资源存在不对称性导致的投资者投资行为缺乏理性思考,致使市场信息信号扭曲形成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风险特殊性。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创新型的金融模式,通过其表现出的金融风险与民间借贷存在的风险具有差异性。民间借贷风险是以熟悉为背景借款主体信用缺失导致的风险,而互联网金融风险是陌生主体之间信用风险导致的金融风险。融资平台上的融资主体在提供的信息中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以上两种风险会衍生出系统性风险。所以,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复杂性、系统性、延展性的特征。

基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殊性,道德层面自发的金融风险约束逻辑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起到规避作用,但是在面对互联网金融复杂化的活动中,尤其是在公开证券发行和资产证券化方面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

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分析

实施强有力的措施,对融资方、投资方、广大金融消费者进行全方位的群以保护是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的重中之重,关系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关系社会诚信的全面建立,关系精神文明的发展。

金融风险规制逻辑。互联网金融是金融改革的必然结果,因此研究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规制逻辑必然以金融风险规制逻辑作为基础。金融风险规制逻辑主要包括金融风险规制范式和金融法的风险规制逻辑两方面:

金融风险规制范式。金融多动主要涉及的两个主体是投资端和融资端。针对融资端,金融法对其进行了严格的管制;对于投资端,金融法根据适当性原则提出了较高的准入标准。以上针对融资端和投资端的分管态势被称为涉众型风险规制范式。涉众型风险规制范式充分考虑了债权、股权的风险存在概率,使投资者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向匹配,是以风险控制为主要目的进行的,具有可行性。

金融风险规制逻辑。由于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金融风险规制逻辑在投融资两个方面,都从较为抽象的、金融资产价格形成过程中投融资风险与收益的不确定关联,具体化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金融资产风险的匹配程度。因此,金融风险的规制逻辑主要目的是实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金融资产风险向匹配。

互联网金融的规制逻辑。互联网金融实质上是解决融资主体由于传统融资模式融资门槛过高等因素造成的金融市场无法满足其融资需求的问题,为其提供更为广阔的融资平台和多元化的融资方式。因此互联网风险规制逻辑应该是对金融风险规制逻辑和规制范式的发展。根据金融风险涉众型规制范式和匹配度规制逻辑,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逻辑应主要针对披露和配置金融风险为手段,使风险规避路径具有直接、资源集约的特点,达到预期风险控制目标,使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成为扭转扭曲的金融价格形成功能和金融融通功能的规制手段。

篇3

互联网金融正逐渐成为当今时展的主题。网络支付、P2P网贷、阿里小贷、移动支付等各种互联网金融新业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使得互联网金融市场模式更加丰富,形式更加多样。但由于存在虚拟化、技术依赖、安全系统保障以及法律法规缺失等问题,对互联网金融的管理及监控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或将对我国经济金融安全形成挑战。本文通过分析、总结当前中国互网金融市场存在的各项风险,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及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对策,以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更规范、稳健的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包括PC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以及各类智能化终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载体,实现金融业与互联网产业、现代信息技术产业的相互融合,创新金融业态、构建金融业务新模式的过程。2013年是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元年”,余额宝的火爆上线引领其高速起步进而全方位渗透。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包括第三方支付(如支付宝、财付通、快钱支付等)、网络融资(如P2P网贷、电商小贷、众筹等)、网络投资理财(如余额宝、理财通等)和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模式等。《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已达6.88亿,联网普及率达50.3%。中国企业计算机使用比例、互联网使用比例与固定宽带接入比例,同比分别上升了4.8个、10.3个和8.9个百分点,达到95.2%、89.0%和86.3%。互联网金融借助互联网的大面积普及及其技术的不断完善得到了飞速发展。

在“十三五”期间,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将出现如下三大趋势:1.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将愈加规范。以2015年7月18日十部委《指导意见》为标志,互联网金融步入规范发展阶段。在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下,相关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将更加具体、规范。2.在金融业对内对外不断开放的背景下,当前跨行业投资规模正日益扩大,互联网金融交叉性产品不断涌现,未来将呈现更多互联网金融综合经营模式。3.互联网金融大众化带动业务模式不断分散化、小额化。我国网民和手机网民用户规模庞大且增长迅速,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搭建将全面促进全民交易、投融资和理财等。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既没有改变互联网的本质也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因此互联网金融风险既包括互联网层面上的操作安全等风险,也包含传统金融风险。在此双重风险表现形式下,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如下特性:一是多元性。互联网金融模式五花八门且不断创新发展,风险来源广泛且多样;二是复杂性。互联网金融系统信息量大且庞杂,在当前混业经营的趋势下,其风险相互交织,愈加复杂;三是连锁传染性。互联网金融将个人、企业资产与活跃的金融交易串联起来,一旦一方资金遭遇风险,全链条的安全性都将受到威胁。而且在应用互联网支持的技术服务下,网络网点的微小错误都可能传染到整个互联网金融系统并造成瘫痪。

根据前文所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特性,如果不能够及时识别其风险来源、种类及规模并进行监控和管理,有可能造成多米诺骨牌现象,直接冲击甚至威胁整个中国金融市场体系的安全和稳固。以下是笔者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业存在的各项风险的分析:

(一)信用风险

狭义的信用风险是指在货币资金借贷交易中交易对方还款违约的风险,即有关主体在享有债权时,因债务人不能如期、足额还本付息,而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广义的信用风险是指在所有交易中交易对方背信弃义、违反约定的风险。传统金融中,通常通过完备的债务人信用评级制度,结合实地调查与标准化分析判断,评定债务人的信用等级情况,并据此发放贷款。而互联网金融交易打破了传统的地域限制和交易对象限制,这虽然带来了很多机遇,但由于缺乏有效全面的征信管理系统,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的违约成本较低,相关信用违约风险发生的概率大大增加,尤其是在当前P2P网贷模式中,一方面无能力还款的借款方跑路的情况频频出现,另一方面在没有完善的退出机制下,P2P平台倒闭也时常发生。

(二)操作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操作风险是指企业员工或金融消费者不熟悉计算机网路操作系统或未按内控制度操作引发的金融风险或产生的金融损失。互联网金融企业如未能及时对员工与流程管理存在的缺陷进行管理和改进,未能及时建立其针对操作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监控体系,就会引发互联网金融企业操作风险。然而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操作主体大多数是客户,这就极可能出现操作不按照具体的规范和要求的情况,引起资金损失。在现如今移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中,消费者已经被四面八方的网络所覆盖,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违法犯罪的机会。他们利用广大消费者对随时随地接通互联网的需求,建立假冒的Wi-Fi热点,当消费者连接上这些热点以后,输入的银行账号、密码或是其他的一些个人信息就都暴露在不法分子的视线中,在不法分子获取这些信息后,可以轻松地对消费者的资金进行各种操作。此外,也有不法分子通过发送短信等方式诱骗消费者登录某些网站,从而操作、盗取消费者资金。

(三)信息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引领着大数据信息时代的到来,个人用户和企业用户的各项基本信息、信用信息等均存储于互联网系统中,但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对于客户的信息使用情况并没有规范的约束机制,客户信息的安全性无法得到可靠的保证,存在被滥用的风险。一方面,信息的泄露可能对个人和企业的私生活和日常经营造成不便或骚扰,而且一旦信息被恶意使用,甚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财产损失;另一方面,信用信息的泄漏或者被篡改会影响客观公正的信用评估的进行,进而加剧信用风险的危害。

(四)法律法规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业务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监管规则以及道德规章等,导致盈利水平或者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的风险。其风险主要表现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与现行法律制度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具体包括以下三点:一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在互联网金融领域难以适用,导致在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过程中容易出现交易主体间权利义务模糊,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二是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较短,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有效地适用于这一新生事物的需要,比如电子数据有效性的认定、网上证据的采集等,并不完善,当参与各方利益受损、陷入纠纷时,处理起来会非常棘手;三是存在监管缺位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面十分广泛,与现有的监管体制并不能完全重合,负责管辖的部门模糊不清,出现责任互相推诿。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及监督对策

(一)建立全面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针对信用风险,建立信用风险的管理体系十分重要。首先,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加强内部控制的机制建设,建立起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设立专门的风险控制团队,将风险控制在其发生的源头;其次,完善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建设,以央行征信系统的基础数据为依据,以互联网企业的业务数据为补充,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统一信用评价机制和信用管理办法,同时将企业的信用评级机制引入进来,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最后,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加强与传统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传统金融机构有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通过与它们的合作,打通信用评级渠道,来更好地服务平台和自身的用户。

(二)多层面、多角度控制操作风险

首先,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应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不要随意把自己的私人信息、银行卡密码等暴露在各种网站上,较高的安全意识是必可少的防范利器。其次,从互联网企业及企业员工来说,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及时对员工与流程管理存在的缺陷进行管理和改进,及时建立其针对操作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监控体系。最后,金融机构、电信运营商、公安机关也应从不同角度加强对消费者安全意识的培养教育,如金融机构应完善对业务的风险和常见欺诈行为的警示、完善事中和事后的风险防控机制,电信运营商应该完善通信号码买卖管理规范、对通信软件的安全管理规范,公安机关应及时将具有普遍意义的资金欺诈行为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通告教育消费者。

(三)大力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建设,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加大力度:一是整理与互联网相关的现有法律法规,结合互联网金融特点加大基础性立法工作,如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责权利、行业准入门槛、交易行为规范等;二是修订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法律体系,如修订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互联网金融不适用的条款,完善对互联网犯罪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三是补充制定有利于互联网健康发展的行业法规,如互联网公平交易规则、消费者权利保护以及安全法规等。

(四)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

首先,要理顺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业务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在监管模式上应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特性,建立跨部门的监管机制,协调分业和混业创新监管模式;其次,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披露机制。要通过建立日常监督机制,及时、全面的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企业披露互联网金融信息。最后,要建立惩罚机制,对虚假披露和未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惩罚处理。

⒖嘉南

[1]黄文妍,段文奇.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与发展[J].上海经济研究,2015(08):20-26.

[2]姚国章,赵刚.互联网金融及其风险研究[J].南京邮电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5,35(2):8-21.

[3]何文虎.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研究[J].南方金融,2014(10):45-49.

篇4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形式、特征及来源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形式

互联网金融风险既具有与传统金融相同的共性风险,如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又具有互联网金融特性决定的特有风险,如法律风险、技术风险等。从概念上理解,互联网金融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机构在经营发展过程中,由于环境因素、制度因素以及其他因素导致的资金、财产、信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形式主要可以归纳为下面几种类型:[5]1.运营风险互联网金融的运营风险主要包括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信用风险、管理风险以及操作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是网络交易主体由于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出现问题未按要求履约而形成的履约风险。管理风险则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运营管理、流程管理方面存在缺陷和失误导致的影响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誉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其中信誉风险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信誉不良而引发的经营风险。操作风险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存在管理漏洞、制度缺陷或人员素质不高,导致的由于互联网企业的员工操作或是消费者失误而引发的风险,比较常见的是由对计算机网络操作系统不熟练或违反内控制度操作而导致的金融损失。市场风险则主要来源于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由于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给互联网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2.技术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而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某些缺陷不可避免地会给互联网金融带来系统性的安全风险。如网络的安全隐患、身份认证局限、交易信息泄露、程序设计漏洞,以及软件设计缺陷、黑客侵入、计算机病毒扩散等都可能导致互联网金融虚拟交易中信息丢失,从而给交易主体带来风险。3.法律和监管风险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业态,目前尚未有明确的金融立法和监管条例,也没有统一的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互联网金融行业交易主体和交易行为出现问题时,无法可依、无据可循,这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处于无序发展状态。目前,除了第三方支付平台之外,其他互联网金融领域准入门槛较低,大量的互联网企业参与到金融领域中来,机构数量大幅增加,给互联网金融带来巨大风险。以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例,根据网贷之家的报告显示:2015年上半年新增加的问题平台达到419家,是2014年同期的7.5倍。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可以概括为具有强传染性、虚拟性、时效性和复杂性。[6]互联网金融机构是以开放的互联网作为运营平台,同时应用大数据技术与信用网络联动,一旦某个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网络节点发生风险都会传染到整个互联网金融系统。这种传染性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性,能够突破业态的限制、突破时空的界限,可能带来极大的损失,甚至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特征决定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发生和扩散也是在网上进行的,具有虚拟和隐蔽性,增加了防范和治理的困难。同时,虚拟化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交易对象、交易过程模糊,增加了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互联网金融业务对信息系统的安全性要求高,系统的任何漏洞、安全隐患和人为的操作不当都可能带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风险,而这些风险因素通常是不易觉察的,具有超复杂性的特征。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来源

互联网金融行业在短时间内迅速发展,几乎渗透到经济的每个角落,参与的消费者规模也迅速膨胀。一旦互联网金融的某个领域出现问题,就可能导致整个经济领域的系统性风险。因此,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来源进行深入探究,有利于我们提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对策。第一,互联网金融行业法律法规不健全是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瓶颈,滋生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环境。目前,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工作在我国还处于初期阶段,已有的办法、文件只是局限于鼓励或扶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明确、具体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尚未建立。比如,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规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进入门槛低,企业鱼龙混杂,行业无序发展,对于破产或跑路的企业也没有合适的市场退出机制,影响了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由于没有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及相关法规,致使互联网金融主体之间存在着极大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风险时有发生,大大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第二,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机构及监管法规的缺失诱发了金融风险的产生。我国目前存在的金融分业监管的形式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提供的一站式服务方式,因而,除了第三方支付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经营牌照外,其他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一直处于监管空白的状态,没有外部约束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在风险和收益的选择方面,更注重收益,而忽视风险,表现在互联网金融企业忽视风险内控体系的建设,将经营的重点集中在拓展市场份额、增加企业盈利方面,从而诱发了金融风险。第三,互联网金融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在于其对于大数据的信息处理和应用能力,而在应用大数据信息技术开展业务的同时,也给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包括信息安全风险、操作风险等在内的安全隐患。此外,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竞争愈来愈激烈,互联网金融企业本身的资本实力、技术实力、人员素质、经营战略和管理能力都将影响企业进行风险管理和驾驭风险的能力。第四,我国的信用体系不健全也是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之一。传统金融机构控制信用风险主要依赖的是抵押、质押和保证等担保措施,而互联网金融企业很多融资行为是建立在小额、信用、分散基础上的,在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无法准确地了解融资者的信用情况,从而最终导致金融风险的产生。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对策

为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使互联网金融行业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应针对上述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形式、特点和来源对互联网金融风险采取以下的治理对策:[7]

(一)完善法律法规,构建行业监管体系

首先,要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明确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交易主体行为的立法、互联网金融安全性方面的立法、网络交易标准和规则的立法、制约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披露的立法。同时,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构,建立起行业自律组织,建立起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相互配合的监管体系。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管理,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准入门槛,同时行业自律组织要制定统一的行业自律准则,增强行业的自律意识,使行业自律的内部约束与监管的外部约束互相配合,达到防范和治理风险的目的。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十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了互联网监管的五大原则,即“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同时明确了监管主体,即人民银行监管互联网支付结算业务;证监会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银监会监管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保监会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但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体系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互联网金融行业最终实现规范发展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发展意见》中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监管采用的仍然是分业监管的方式,而互联网金融本身具有多元化的发展特征,分业监管是否能够有效地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还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建设

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的建设是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前提和基础。首先,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环境亟须改善,要加大对硬件的建设和维护、对安全设施的投入,强化对信息系统的保护,也包括提高软件的设计能力,如互联网金融门户网站的安全访问、身份认证以及分级授权登陆等技术,要通过完善密钥管理来防范信息技术系统。第二,我国要努力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以防范由于技术引进带来的妨碍国家金融安全的风险。第三,在宏观层面上要建立起创新的金融安全评估机制,制定高规格的信息安全标准。

(三)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督管理

要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运营和管理进行监控,督促互联网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详细的风险防范措施以及互联网信息技术安全管理办法。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督管理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监管机构应对互联网金融建立动态监控机制和大数据监控模式,监管机构应针对互联网金融机构业务动态数据建立风险分析模型和程序,主动分析被监管机构的运行状态,评估其可能存在的风险。二是建立消费者监督管理机制,以发挥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主观能动性。因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是消费者最关心和重视的问题,通过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服务中心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互联网金融企业应通过消费者服务中心定期向用户披露相关业务与产品动态。消费者中心应设立投诉中心,来帮助消费者维权。三是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四)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

要通过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来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应包括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的评价与查询、信用信息的动态跟踪与反馈。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主要采集对象是掌握互联网金融机构及用户信用信息状况的机构。采集后的信息可用于查询,信用体系管理机构还应建立起信用信息分析模型,对采集的信息进行加工、整理,最后对信息对象的信用状况作出评价。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的建立将促进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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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P2P网贷;监管对策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对中国金融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它提高了信息透明度,降低了交易成本,使得金融业的开放性和竞争性更强,但同时使得金融系统风险加大,而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一直在举步不前,从而使得互联网金融成为风险积聚的行业。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探讨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改革的最佳选择,从而为监管者提供有效的建议和对策。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回顾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国外学者关注互联网金融更多的是从消费者的角度,如Michel(2002)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投资者提供了机会的同时也为其带来了大量的风险,从而容易陷入一些骗局,而这些骗局是不容易监测到的。James和Paul肯定了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积极意义,他们认为互联网金融激活和提高了经济活力,并认为互联网金融是24小时服务,提供了其他金融机构如银行提供不了的持续,但互联网金融安全性是其主要问题,所以他们认为金融监管应该保证其安全性。由此可见,国外学者在肯定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好处之上,更多的关注是其安全性问题,在这点上,更多的学者认为应该对其进行监管。

国内学者更多的从宏观角度关注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陈林(2013)指出,互联网金融加速了货币的流通速度,使得中央银行制定的货币政策实施起来增加了难度,同时他认为互联网金融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所以他建议尽快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于宏凯(2013)也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降低了货币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但张晓朴(2014)认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需要适度,因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有别于其他金融创新的供给性金融创新,并认为互联网金融对金融系统风险有双重影响,在某些方面可以降低系统性风险,但也有可能通过某些途径如特许权价值或者网络安全等渠道放大风险。曹东(2014)等人认为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金融创新不断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不断提高经济的运行效率,但其同时产生大量的金融风险,只有在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达到博弈均衡时,金融市场才能健康发展。同时国内也存在着倾向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而放松监管的观点。毛玲玲(2014)基于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难题的分析,从法律监管的角度提出,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数据监测与分析,提高数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并通过建立对应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并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制定来更好的控制风险,达到完善监管的目的。同时,她还提出应建立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基点的互联网金融民事责任体系,并从反欺诈的角度防范和惩治互联网金融犯罪。谢平和邹传伟(2012)指出互联网金融模式为人们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是现有银行体系的补充,虽然存在着一定风险,但不能因噎废食,要对其发展抱有信心。国内外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看法既有支持也有反对,不一而足。所以本文认为应该梳理清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模式之间的关系,从保证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角度对监管模式进行改革,以期提出有效的建议和对策,从而促进中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识别

1.与商业银行相类似的传统风险。中国虽然未将互联网金融机构列入金融机构范围,但是其业务类型本质是金融,发生经营活动时,要面临着与传统商业银行一样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金融系统中最突出和最直接的风险。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信用风险是其贷款活动中最明显的风险,贷款是银行的主营业务,借款人违约造成银行坏账,这就构成了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信用风险总是无法消除的。同时借款人的信用情况也可能随着其经济能力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进而导致无法履约,从而产生信用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来说,同样的存在信用风险。融资者的个人信用情况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定位上不属于金融机构,尚不能与央行的征信系统对接,无法获得正规渠道的信用信息,因而跟商业银行相比较来说,互联网金融机构所承担的信用风险要相对大一些。(2)市场风险。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市场风险主要指的是由于市场价格波动而给商业银行带来损失,汇率变动便是其中一个最为明显的体现。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市场风险的存在是一样的。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与商业银行一样,都是资金的流入流出,所承担的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是一致的。(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提供充足有效的资金来满足市场的流动性需求,也就是说在市场上有资金需求时,银行不能及时的出售资产或者融资而得到充足的资金,从而出现损失。在银行的表内和表外业务中,流动性风险普遍存在着。如长期贷款过多,如果出现存款人在某一时间集中提款,则会造成该商业银行流动性不足,出现损失,甚至有可能使该银行出现倒闭。互联网金融同样存在着流动性风险,对于P2P网贷平台来说,长标过多的话就极有可能出现流动性风险;而对于余额宝类的互联网基金来说,由于其为吸引投资者将资金存入余额宝而允诺投资者可以随时将投入的资金提现,但余额宝将大部分资金投入到货币基金市场,如果后续流入资金无法形成稳定的现金流,则会致使投资者无法及时提现,余额宝此时会出现流动性危机。

2.与传统商业银行不同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归类上尚不属于金融机构,同时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发展,因而具有一些不同于传统金融机构的风险,即互联网金融行业独有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网络安全风险、道德风险、操作风险、运营风险等。(1)网络安全风险。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安全问题是所有涉及到金融时必须要认真考虑和防范的问题。网络是互联网金融的载体,如果忽视网络安全问题,投资者就有遭受损失的风险。网络安全问题根据载体主要分为两类:网站安全问题、软件安全问题。对于网站来说,尤其是P2P网站,经常会遭受黑客攻击。据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数据显示,在2015年2月23日到3月1日这一周内,中国境内感染网络病毒的主机数量高达61.6万台。中国境内被篡改网站总数为3355个,境内被植入后门网站总数为961个。(2)道德风险。互联网金融行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息不对称,但对于平台本身来说,缺乏一定监管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仍存在着大量的道德风险。这种现象在P2P网贷平台和众筹平台尤为明显。P2P在迅速发展的同时累积了大量的风险,据网贷天眼数据显示,截止到2015年2月底,P2P平台全国共有2568家,其中倒闭478家,剩余了2090家,倒闭的P2P平台占全国的18.61%。这个数据在面临经济下行的状态下还会进一步扩大。不断累积的风险使得P2P网贷平台出现失联或者无力承担违约成本而关闭,致使大量投资者出现损失,无法收回本金。而总结P2P网贷平台倒闭的原因时会发现,道德风险是其倒闭的主要因素。(3)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操作风险更多是针对客户层面的。互联网属于新兴技术,电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使得互联网技术得到了广泛的推广,但互联网金融近些年才发展起来的原因除了网络安全问题外,另一个因素是人们学习操作的成本。客户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时,经常会输错账号或者收款人信息等,这无疑增加了客户的使用成本。同时,由于存在着木马钓鱼链接,如果使用者不能很好的甄别,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P2P网贷平台时,很容易错将木马链接当成真的平台而进行资金的转入转出行为,从而遭受损失。所以,操作风险也是互联网金融在发展时应该考虑的问题。(4)运营风险。P2P网贷模式在中国处在行业初步发展阶段,有很多地方都处在摸索阶段,从而出现了一些诸如从业人员专业技能不够、平台收费不合理、平台赤字运营等现象,这些问题不断积累扩大,使得一些网贷平台出现经营不善的问题,被迫倒闭。

四、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改革建议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赖于其自身的信息低成本优势,通过资金聚集来克服供需双方在信息、风险和规模上的不匹配,进而通过拓展客户范围来增强其规模优势。具体而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或方向,就是利用互联网金融的成本优势和包容性优势,其服务对象势必转向占绝大多数的底层客户群体,并与实体经济相结合,对中国农村和中小企业存在的金融排斥问题的解决提供可能性。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短期内,监管当局可以做的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进行动态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让监管者、投资者、其他市场主体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营情况都能及时、准确的了解,从而提高互联网金融体系运营的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避免欺诈、庞氏骗局等行为的发生,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规范发展。同时可以提高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整体的认可度,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声誉,为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样可以帮助监管当局有效制定监管措施,保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活力。信息披露制度需要互联网金融企业公开财务数据和风险信息,这一点需要监管当局从法律法规上进行规定,保持其强制性;同时需要监管当局建立有效的信息甄别机制,定期评估互联网金融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建立惩罚机制,对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经营暂停、曝光信息等惩罚,确保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2.进行动态持续监管。动态监管要求监管当局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相关运营指标进行持续不断的监督,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第三方支付和规模较大的P2P网贷平台尤其需要进行动态监管,从而确保其不发生大规模的违约风险。动态监管强调的是灵活性和持续性,因而定期评估互联网金融发展状态,定位其影响和风险水平是动态监管需要做的基础工作。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风险大的和影响力比较高的领头羊企业进行比较具有针对性的动态监管,其他相对风险较小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则采取信息披露、行业自律等方式进行监管。动态监管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全面监管将大大加大监管当局的监管成本,也会抑制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活力。动态监管不仅要求针对互联网金融环境的变化做出监管程度大小的变化,监管方式、监管内容也应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变化而及时做出适应性的变化。

3.健全法律体系。从美德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经验来看,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因而通过法律对互联网金融性质界定,明确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确定在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杜绝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野蛮生长、无序竞争等现象。互联网金融引领的金融创新已经冲击到了传统的金融机构,促使其进行结构转型,因而后者也涉及到了互联网金融的领域。根据统一监管的原则,对这些涉及到互联网金融的传统金融机构,无论其在线上还是线下进行经营活动,都应该坚持一致的监管标准,因而修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就有了现实的必要性。互联网金融发展到今天,尚未有自己行业的发展标准,因而互联网金融发展多少有些混乱。加快制定行业标准,并赋予其一定强制力,从而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以市场为导向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互联网的创新与发展,要从市场需求出发,把握时代脉搏,把立足点和归宿点放在方便快捷资金供需双方进行交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上来,从而切实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从中长期来看,很多互联网金融模式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不宜对其实行过于严格的监管,以免抑制其发展,扼制了金融创新。因而,在金融监管保证其稳定的前提下,以市场为导向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健康稳定发展。以市场为导向要求监管部门准确把握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奠定基调。定期评估互联网金融业发展动态,对处在萌芽或起步阶段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要放松监管,允许这些企业的试错行为,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不断创新,保持金融发展活力。建立相关行业协会,如建立互联网金融协会是把握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的一个重要手段。互联网金融协会可以部分替代监管的任务,可以进行行业自律,可以把握行业动态,从而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有效发挥市场导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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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结合形成的互联网金融已经凭借其高效、快捷、开放的优势得到了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体系的规模不断扩张,极大的促进了金融行业的发展;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互联网金融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新的风险和挑战,网络技术安全性、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监管力度的缺失都严重影响了互联网金融的监控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分析

(一)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具有一定的虚拟性,但仍需要借助硬件设施完成各项操作,若硬件设备的维护或保存出现问题,就会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安全;另外,互联网金融信息若在传输过程中被盗窃,同样也会引发多种危险;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交易中任何一方出现失误,都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资金损失;系统安全保密技术不完善,一旦被不法分子攻击,将对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造成威胁。以远程支付宝为例,在交易过程中可能会面临钓鱼、欺诈的风险。2013年9月,网上银行木马病毒“弼马温”就曾对网银数据进行劫持,造成50多万的网银用户感染病毒,部分客户还遭受资金损失。

(二)法律风险。首先,监管法律确实会带来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制定的法律法规较少,存在很多法律监管漏洞,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督。其次,违反法律法规带来的风险。如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套现风险;P2P网贷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电商平台的个人隐私泄露风险都会给给互联网金融客户带来风险。最后,跨境司法管辖权法律风险。不同地区,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不同,而互联网金融具有很大的开放性,具有无国界的特点,这就导致互联网金融在管辖权方面的风险。在跨国交易中,各国法律规定不同,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司法管辖权的争议就会不可避免。

(三)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在以信用关系规定的交易过程中,交易的一方不能履行给付承诺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信用风险主要包括来自资金需求方的信用风险和来自资金供应方的信用风险。

(四)洗钱风险。洗钱是指将违法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通过金融领域洗钱是常见的一种方法,但在传统金融领域,我国已经有健全的反洗钱监管体制,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虚拟性和隐蔽性的特点,成为新的洗钱渠道。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采取的对策

(一)提高技术防御能力。开发有高技术含量,自主知识产权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技术,降低因使用国外技术而引发的信息不稳或信息泄露问题,提高安全防御能力;加大对软、硬件设备的投入力度,尤其是在防病毒和防攻击技术的研发上,更要加大研发资金和人力的投入力度;软件方面,可通过限制登陆的方式进行,减少或消除非法登陆;建立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统一信息标准,增强体系的协调性以及对外风险的预防能力。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首先,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法律法规。我国政府应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的重要性,通过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健全,为行业发展提供法律保护。市场准入机制方面可设立不同的准入门槛和监管标准,根据商品类别划分行业风险;市场退出法律机制方面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加强对风险的日常监测,明确市场退出的监管主体,各监管机构之间要互相配合;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如互联网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等。其次,完善风险监管主体法律法规。确定P2P网贷平台的监管主体,系统规划监管模式的设立,协调各监管机构的工作;建立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日常技术监管标准,监管机构应定期检查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软硬件设施。再次,完善金融业务法律法规。完善客户确认机制、合同约束机制、证据保存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互联网证券业务方面的相关机制,包括交易主体认证、交易信息披露等问题。规范电子支付立法相关机制;制定约束P2P网贷平台的法规,对市场准入、退出和业务交易进行监管。最后,完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法律法规。制定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法规,对交易过程中各个环节作出详细规定;设立专门的机构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负责处理相关金融投诉纠纷。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建设。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内建立征信系统。通过将具有不良信用记录和违约的借款人信息放到行业内的信息记录系统,可以使同行业的企业更快速高效的审核借款人信息。尽快与央行征信系统实行对接。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数据信息还未与央行的征信系统实现对接,如果能实现征信记录共享,在判断借款人的信用水平、还款能力时将会降低成本。另一方面通过信息的对接,一旦借款人违约将会有更多的机构能信息共享,可以提高借款人的违约成本,从而降低违约率。

(四)构建反洗钱防御体系。首先,建立和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建议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责任权利、行业准入门槛、交易行为规范,修订和完善反洗钱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大相关立法力度;明确反洗钱的监管主体,理顺互联网金融模式中有关涉及洗钱的业务范围,在此基础上明确反洗钱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其次,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实施严格的身份验证程序识别客户身份,加强内部管理流程的监管,防范客户利用虚假信息开立账户,从源头上规避洗钱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最后,完善互联网金融业务交易机制。完善互联网金融交易的监测手段,设置网上交易金额限制,对超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实行实时监测,实现智能化的数据分析,加大对通过互联网金融交易洗钱-行为的识别度,为打击金融犯罪创造一个先进的技术环境。

四、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是十分明显的,但同时也隐藏极大的风险,客观认识风险,采取有效的措施规避风险,才能真正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作用。互联网金融要健康发展,需要企业、国家和社会的共同监督,以此构建健康的发展环境,确保我国互联网金融长久发展。

参考文献:

[1]刘越,徐超,于品显.互联网金融:缘起,风险及其监管[J].社会科学研究,2014,03:28-33.

篇7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1-056-02

当今社会是一个数字和网络的时代,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对人们的生活方式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在此背景下,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互联网金融孕育而生,经过几年的发展已产生了明显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互联网金融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一、大数据金融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方向

大数据是近几年互联网领域出现的热门词汇之一,早在2012年瑞士举办的达沃斯经济论坛上,大数据就成为来自世界各地的专家学者们讨论的热门话题。在之后的几年中,大数据应用领域越来越广泛,产生的经济效应也越来越大,现在已被业界公认成为了一种数字信息资产。

那么,什么是大数据呢?大数据是英文big data直译而来的一个词汇,也称巨量数据或巨量资料。360百科把大数据定义为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大数据金融则是大数据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具体来说就是利用大数据的方法,分析金融行业数据,金融参与者的行为模式与风险偏好,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金融战略规划、金融产品设计以及金融服务创新的一种新的应用模式。

当前,互联网金融正蓬勃发展,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具有自己的发展优势,如交易比较便利、准入门槛不高、交易成本低等特点。但随着金融参与者范围越来越广,要求越来越高,需求越碓蕉嘌化,互联网金融服务商需要快速地了解客户的具体相关信息并做出评价,包括融资需求、投资偏好、个人信用等。实践证明,传统的信息采集方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对数据的需求,这就需要利用大数据的强大数据资源优势,通过深度挖掘分析,从而建立形成对客户的综合评价体系以及对现有的金融产品或服务进行改进或创新的新模式。因此,从这个意义来讲,大数据金融必将成为未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方向和必由之路。

二、基于大数据的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机遇

大数据金融是基于金融行业庞大数据信息的基础上,借助互联网技术、云计算以及智能应用等手段,对数据进行深度的挖掘分析,并最终为管理者提供决策支持。鉴于大数据金融的上述特征,从未来发展趋势来看,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的机遇:

(一)对金融参与者行为进行分析,搭建综合分析评价平台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对数据依赖度很高的一个行业,产品的研发、服务的完善,都离不开对数据的分析。在这些数据中,参与者行为数据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不论是传统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金融,其提供的服务或产品,最终的落脚点都归结于客户,因而,对于客户的了解程度决定了行业发展的方向。目前,我国虽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但大部分机构包括互联网金融对这些企业的相关情况缺乏了解,普遍存在惜贷心理,对于个人而言更是如此。这就导致大量潜在客户的流失,不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而大数据金融的应用则恰恰可以解决这一突出矛盾。在大数据的支持下,金融机构可以实时得出融资方的信用评分,增加对融资方信用能力的判断渠道。未来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可以尝试利用大数据分析建立一个对参与者信用等级、投资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指标综合分析评价的平台。通过平台可以实时查询参与者的各项指标,为快速、便捷完成金融交易、控制金融风险提供决策支持。当然,想要实现这个目标,就离不开与传统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部门以及互联网金融行业之间包括P2P、互联网金融门户网站、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的协作。通过合作最大程度共享参与者的行为数据,在此基础上不断扩大客户范围,并可针对不同参与者定制个性化的金融服务或产品。

(二)消除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

金融产品最终将转化为金融参与者资金的支付。对于任何金融产品或服务来说,交易双方最关注的问题就是信用度。从以前的行业模式来看,在传统金融机构尤其是互联网金融行业中,金融机构及投资人或其合伙人对于融资方的信用审查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判断,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而且获得的结果未必是可靠的。同样,对于融资方来说,也需要获取金融服务方的相关信息,如公信度、经营规模、资金实力等。但由于信息渠道的匮乏,了解到的信息往往比较模糊,结果造成交易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故而容易对金融机构产生不信任感。

将来,互联网金融行业可以借助大数据的优势来实现数据分析共享,降低交易双方对信用及其他信息的调查成本,消除双方信息的不对称。随着未来互联网应用的日趋深入,各行业信息化的水平会不断提高,针对各个主体的基本信息数据的采集和共享将成为可能,如,企业银行交易数据、个人信用卡交易数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交易数据、水电煤气费数据、交通违法信息、P2P交易数据信息以及违法犯罪信息和其他违规处罚信息等。未来大数据金融的应用将会不断拓展和深化,互联网金融行业甚至是传统金融机构将能以最低的成本获得金融参与者的信用基础信息,从而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三)进行金融创新,开拓金融市场

创新是一个行业、一个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不竭动力。依托大数据金融的优势,互联网金融行业可以从产业链中挖掘市场潜力,实现创新突破。

目前来看,国内已有许多涉足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电商公司,利用大数据的优势,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并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如京东金融推出的京宝贝以及苏宁云商推出的苏宁小贷等。这些产品有个共同点,就是针对的群体主要是与企业来往密切的供应商。公司通过对供应商的往来结算、合同履行情况以及财务等数据进行分析,得出供应商的信用度和还款能力,自动确定融资额度,自动发放贷款。

将来,随着大数据金融的不断发展应用,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可以从产业链和提品服务上进行创新发展。具体来说,一方面可以依托大数据金融,延伸金融服务的链条,从单一的供应链扩展到所有关联的产业链上;另一方面,也可以把不断扩大服务对象的范围作为着力点,逐渐把家庭或个人纳入到服务对象中来。此外,还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判断服务对象的信用情况、融资偿还能力以及投资偏好等属性,提供不同种类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包括融资、投资、担保以及其他种类等。同时,还可以大胆尝试向可定制的个性化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发展,以满足不同对象的金融服务需求,从而达到不断开拓金融市场的目标。

三、大数据金融面临的挑战与应对

(一)面临的挑战与风险

一是给金融监管带来挑战。传统金融监管侧重宏观的稳定,将行业准入、产品监管作为主要的内容。而以大数据为依托的互联网金融则具有明显的数据特征,经营重点侧重在微观层面,包括金融服务提供者及参与者的各项信息。如果监管部门依旧按照传统监管方式,将很难对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的行为进行有效监控,这样一来,轻者可能会引发一些金融纠纷,重者则可能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可能会面临信用风险。对于金融机构来说,风险管理是金融机构运营中的重点所在。数据是风险管理体系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在基于大数据分析的金融服务中,可能会由于一些关键数据的不完整或失真,造成对金融参与者信用度或偿还能力评判不准确,从而给金融机构带来经济损失的风险。

三是可能会造成大数据失灵的风险。大数据应用的核心在于获取或共享参与者的各项信息,由此会带来一个突出矛盾,就是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数据的获取和保护。如果在数据的获取或应用中不能有效分隔隐私和共享数据,无法对隐私和商业秘密进行保o。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金融参与者极有可能为了保护自身隐私而放弃金融交易,从而使大数据金融失去效应。

(二)应对措施或建议

一是完善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进行监管创新。要从传统的侧重宏观领域的监管逐渐转变到宏观与微观并重。一方面,要不断加大对交易双方行为的监控力度,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另一方面,要以宏观的监管促进对参与者的保护,通过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准入门槛、评估金融产品的风险以及加强日常监管等举措,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二是建立基于大数据的信用风险分析模型。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尽可能多地收集与信用风险相关的数据,如融资金额及用途,偿还及违约情况、资产情况等。但由于数据的体量较大,以及非结构化的特征,完全收集到每一项数据是不可能的,而且数据的准确性也不能完全保证。因此,有必要对数据进行抽样和设计,将数据标准化、结构化,尤其对一些实时市场动态数据,如果跟踪的数据过于庞大和复杂,则容易产生数据不一致、维度过高模型无解等问题。接下来就可以综合使用各种技术,如大数据分析、计算机技术、应用数学等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建模。通过风险模型的建立和使用,逐步降低信用风险发生的机率。

三是逐步建立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关于这方面的法律还比较少,即使有些法律条款做了规定,但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经很难适应互联网以及大数据高速发展的形势。因此,为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稳定,避免或减少法律纠纷,非常有必要建立或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加大对消费者隐私的保护,调动消费者参与金融交易的积极性,从根本上解决大数据失灵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吴卫明.互联网金融知识读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篇8

1互联网金融内涵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组合体,是传统金融与现代互联网技术的有机结合,传统的金融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资金的汇聚、支付、转移、投资和理财等功能。在大数据和云计算的技术基础上,客户通过互联网金融工具可以免去到金融机构办事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只要懂得如何在网上进行操作,客户就能够足不出户解决绝大多数的业务,方便客户的同时也能够节省金融企业的办公成本和用人成本,达到一个双赢的结果。目前,中国已经出现了许多典型的互联网金融形态,如四大国有银行的网上银行、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P2P网络借贷、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以及金融互联网门户等。

2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

2.1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互联网金融软件存在漏洞。互联网金融软件是依托于网络的,当然就是存在被网络攻击的可能性。即使是再坚固的防火墙和防御体系,也存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可能,遭到有心人的恶意攻击即有可能产生技术风险。除此之外,计算机作为互联网金融的硬件设备,容易受到自然灾害或认为的破坏,导致信息的篡改和丢失。二是客户的身份存在伪造的风险。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客户身份被伪造以至于资金产生损失。客户身份被伪造的原因有很多种,可能是客户自身的不小心导致身份信息被泄露,可能是金融机构的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客户身份被泄露,还有可能是被诈骗机构恶意盗取身份信息。三是未经授权的访问。这种情况下,黑客和病毒程序,比如针对网银的木马程序,直接对网上银行发起攻击,攻击成功后就直接盗取客户的信息,威胁客户的资金安全。

2.2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就是指金融交易者在合约到期后依然没有履行按照合约所规定的款项进行还款的义务,从而导致产生经济损失的风险。在传统的金融企业中,对于客户的信用评估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体系,信用评估的结果也较为符合现实情况,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较低。在互联网金融中,虽然也有一定的信用评估程序,但是相对于传统金融机构来说,互联网金融的信用评估较为简单,程序少,通过率高,行用风险较大。拿支付宝的花呗举个例子,只要你在支付宝上的芝麻积分达到600分就可以开通花呗,而芝麻积分只要你在淘宝上进行交易就能够轻松获得,总体上来看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

2.3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是指在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以及投资者进行业务往来的过程中没有特定的法律作为依据,或者是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中的义务而导致不良法律后果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事物,自然也不能排除在法律之外。但是现有的法律主要是针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相对来说不够完善,有很多领域都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管,存在很多灰色地带和法律漏洞。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主要涉及刑事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和行政法律风险。

2.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主要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或机构人员操作不当或者是操作流程存在缺陷等原因导致的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操作风险一旦发生,就会牵涉到交易的方方面面,有的甚至可能会无法控制,因此要注重防范操作风险的发生。造成操作风险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互联网金融企业或者机构自身内部的操作程序存在缺陷;二是操作人员的技能素质不够到位,在操作中存在人为的失误;三是突然紧急发生的、我们没有提前预料的事情,却又无法做出及时的回应。这些原因其实主要还是由于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发展得不够完善所导致的。

2.5资金安全风险

传统的金融行业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严格管控,由相对完善的规章制度来进行监管。同时,规定了与金融企业或机构规模相对应的存款准备金作为保障,有效地维护了客户的资金安全。然而在互联网金融中,在完成交易的过程中,有大量的资金滞留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手中,而对这一部分资金的使用情况,我们不能完全控制。如果非法投资者将这一部分资金挪作他用,甚至用于不正当交易,产生的风险会导致客户的财产出现巨大的损失。

2.6洗钱犯罪风险

洗钱犯罪主要就是指将来源不合理的收益,经过一系列程序使其合法化,通过金融行业是进行洗钱犯罪的一个重要环节。在传统的金融行业中,已经有了相对严谨的程序来控制洗钱犯罪,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联合各个金融机构进行洗钱监管,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在互联网金融中,由于其独有的隐蔽性和虚拟性,已经逐渐成为洗钱犯罪的新方式。除此以外,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反洗钱犯罪缺少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无法很好的打击互联网金融上的洗钱犯罪活动。例如最近由于勒索病毒而名声大噪、身价暴涨的比特币,就为反洗钱的监管增加了一定的难度与阻碍。

3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3.1现有金融监管制度无法涵盖所有互联网金融业务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为了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也能够确保公平有效地发放贷款,避免资金的乱拨乱化,防止欺诈活动或者不恰当的风险转嫁。在传统的金融行业中,已经有了一套完善的监管制度,金融机构的建立和退出都要获得金融管理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查批准,日常业务工作的进行要受到他们的监督,工作人员进入这个行业也要获得他们合法的相关资格认证。然而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监管信息无法完全集中、业务种类复杂、监管方面多,存在监管重叠的同时也存在着监管缺位,监管资源浪费现象比较严重。

3.2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不明确,执法不到位

互联网金融行业作为互联网与金融行业的交叉领域,专业性程度高,这样的复杂程度迫切需要设置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对其日常业务进行专门的监督管理。可是,在现存的监管制度中并没有这样的机构。监管重叠与监管缺位出现的主要原因就是在现存的管理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由哪个机构进行。因为监管主体的不明确,所以在执法过程中也就存在了要不没有人管,要不都来插上一脚的乱象。

3.3监管手段落后,缺乏现代化科技手段

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目标就是运用现代化的手段来实现大数据、云计算和数据共享,从而提高金融企业或机构的业务处理速度,方便客户,让客户可以随时随地处理自己的资金。在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证客户的资金和信息安全。随着现代化和信息化的程度加深,互联网金融中所需要的科技也越来越先进。然而,在现实情况中,我们会发现用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技术和手段与当前在金融行业中的科技水平并不匹配,存在监管手段相对落后的情况。

3.4监管政策和措施存在漏洞

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政府已经出台了不少相对应的政策法规和监管措施,但是这些政策制定出来以后改变的机会就很少,一般都会持续好长一段时间。然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又是日新月异,不断有新的业务、新的设备、新的技术投入到使用中,这就会导致监管政策和措施落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导致金融监管出现空白地带,危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4加强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4.1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

原则具有指导性的作用,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过程中明确原则可以为监管指明方向。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就明确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五大原则。第一,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合理把握创新的界限和力度。第二,互联网金融创新应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第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第五,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这些原则的提出,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大进步。

4.2尽快构建完善的征信体系,建立信用黑名单

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两个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匿名性和跨时空性,所以这就要求交易双方的信用良好,以此来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一旦有一方恶意违约或者实施诈骗行为,就会对另一方造成严重的资金风险。更重要的是在互联网金融中追讨资金不像传统金融中那样方便和有迹可循,互联网金融中进行追讨非常艰难,绝大多数是无法全额追回的。因此我们要构建完善的征信体系,同时建立信用黑名单,在信用黑名单中的客户可能会无法进行贷款或者贷款需要相对较高的利率。

4.3培养同时掌握金融知识和互联网技术的监管人才

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和互联网的交叉领域,需要两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在监管过程中,我们也需要培养同时具有金融专业知识和互联网技术的专业人才。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融合两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及时迅速地发觉互联网金融业务中所有风险点,利用自身的知识进行监管。除此之外,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迅速,知识体系更新快,互联网技术变化频率高,所以即使是已经同时掌握两个领域的专业性人才,也要注重自身业务能力的提高和自身知识的更新。

4.4加强投资教育,树立谨慎投资理念

互联网金融产品一般都是虚拟产品,产品形式多样且专业程度高,如果客户的自身认识和投资素质太低的话,会比较容易被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的推销所说服,从而在不是十分了解产品内容、明确收益效果的情况下盲目进行了投资。所以,我们可以为客户进行基础的投资教育,传授一些基本的投资知识,减少客户被忽悠的情况,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5结语

在现代化和信息化的浪潮中,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产品,是金融行业进行改革的必由之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对互联网金融中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透彻地分析和研究,完善监管,保障大家的利益。

参考文献

[1]李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特征、监管原则和监管路径[J].学术交流,2014(08).

[2]李仁森.关于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问题的思考[J].信息系统工程,20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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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金融内涵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组合体,是传统金融与现代互联网技术的有机结合,传统的金融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资金的汇聚、支付、转移、投资和理财等功能。在大数据和云计算的技术基础上,客户通过互联网金融工具可以免去到金融机构办事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只要懂得如何在网上进行操作,客户就能够足不出户解决绝大多数的业务,方便客户的同时也能够节省金融企业的办公成本和用人成本,达到一个双赢的结果。目前,中国已经出现了许多典型的互联网金融形态,如四大国有银行的网上银行、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P2P网络借贷、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以及金融互联网门户等。

2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

2.1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互联网金融软件存在漏洞。互联网金融软件是依托于网络的,当然就是存在被网络攻击的可能性。即使是再坚固的防火墙和防御体系,也存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可能,遭到有心人的恶意攻击即有可能产生技术风险。除此之外,计算机作为互联网金融的硬件设备,容易受到自然灾害或认为的破坏,导致信息的篡改和丢失。二是客户的身份存在伪造的风险。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客户身份被伪造以至于资金产生损失。客户身份被伪造的原因有很多种,可能是客户自身的不小心导致身份信息被泄露,可能是金融机构的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客户身份被泄露,还有可能是被诈骗机构恶意盗取身份信息。三是未经授权的访问。这种情况下,黑客和病毒程序,比如针对网银的木马程序,直接对网上银行发起攻击,攻击成功后就直接盗取客户的信息,威胁客户的资金安全。

2.2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就是指金融交易者在合约到期后依然没有履行按照合约所规定的款项进行还款的义务,从而导致产生经济损失的风险。在传统的金融企业中,对于客户的信用评估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体系,信用评估的结果也较为符合现实情况,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较低。在互联网金融中,虽然也有一定的信用评估程序,但是相对于传统金融机构来说,互联网金融的信用评估较为简单,程序少,通过率高,行用风险较大。拿支付宝的花呗举个例子,只要你在支付宝上的芝麻积分达到600分就可以开通花呗,而芝麻积分只要你在淘宝上进行交易就能够轻松获得,总体上来看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

2.3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是指在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以及投资者进行业务往来的过程中没有特定的法律作为依据,或者是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中的义务而导致不良法律后果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事物,自然也不能排除在法律之外。但是现有的法律主要是针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相对来说不够完善,有很多领域都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管,存在很多灰色地带和法律漏洞。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主要涉及刑事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和行政法律风险。

2.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主要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或机构人员操作不当或者是操作流程存在缺陷等原因导致的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操作风险一旦发生,就会牵涉到交易的方方面面,有的甚至可能会无法控制,因此要注重防范操作风险的发生。造成操作风险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互联网金融企业或者机构自身内部的操作程序存在缺陷;二是操作人员的技能素质不够到位,在操作中存在人为的失误;三是突然紧急发生的、我们没有提前预料的事情,却又无法做出及时的回应。这些原因其实主要还是由于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发展得不够完善所导致的。

2.5资金安全风险

传统的金融行业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严格管控,由相对完善的规章制度来进行监管。同时,规定了与金融企业或机构规模相对应的存款准备金作为保障,有效地维护了客户的资金安全。然而在互联网金融中,在完成交易的过程中,有大量的资金滞留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手中,而对这一部分资金的使用情况,我们不能完全控制。如果非法投资者将这一部分资金挪作他用,甚至用于不正当交易,产生的风险会导致客户的财产出现巨大的损失。

2.6洗钱犯罪风险

洗钱犯罪主要就是指将来源不合理的收益,经过一系列程序使其合法化,通过金融行业是进行洗钱犯罪的一个重要环节。在传统的金融行业中,已经有了相对严谨的程序来控制洗钱犯罪,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联合各个金融机构进行洗钱监管,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在互联网金融中,由于其独有的隐蔽性和虚拟性,已经逐渐成为洗钱犯罪的新方式。除此以外,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反洗钱犯罪缺少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无法很好的打击互联网金融上的洗钱犯罪活动。例如最近由于勒索病毒而名声大噪、身价暴涨的比特币,就为反洗钱的监管增加了一定的难度与阻碍。

3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3.1现有金融监管制度无法涵盖所有互联网金融业务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为了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也能够确保公平有效地发放贷款,避免资金的乱拨乱化,防止欺诈活动或者不恰当的风险转嫁。在传统的金融行业中,已经有了一套完善的监管制度,金融机构的建立和退出都要获得金融管理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查批准,日常业务工作的进行要受到他们的监督,工作人员进入这个行业也要获得他们合法的相关资格认证。然而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监管信息无法完全集中、业务种类复杂、监管方面多,存在监管重叠的同时也存在着监管缺位,监管资源浪费现象比较严重。

3.2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不明确,执法不到位

互联网金融行业作为互联网与金融行业的交叉领域,专业性程度高,这样的复杂程度迫切需要设置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对其日常业务进行专门的监督管理。可是,在现存的监管制度中并没有这样的机构。监管重叠与监管缺位出现的主要原因就是在现存的管理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由哪个机构进行。因为监管主体的不明确,所以在执法过程中也就存在了要不没有人管,要不都来插上一脚的乱象。

3.3监管手段落后,缺乏现代化科技手段

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目标就是运用现代化的手段来实现大数据、云计算和数据共享,从而提高金融企业或机构的业务处理速度,方便客户,让客户可以随时随地处理自己的资金。在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证客户的资金和信息安全。随着现代化和信息化的程度加深,互联网金融中所需要的科技也越来越先进。然而,在现实情况中,我们会发现用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技术和手段与当前在金融行业中的科技水平并不匹配,存在监管手段相对落后的情况。

3.4监管政策和措施存在漏洞

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政府已经出台了不少相对应的政策法规和监管措施,但是这些政策制定出来以后改变的机会就很少,一般都会持续好长一段时间。然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又是日新月异,不断有新的业务、新的设备、新的技术投入到使用中,这就会导致监管政策和措施落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导致金融监管出现空白地带,危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4加强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4.1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

原则具有指导性的作用,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过程中明确原则可以为监管指明方向。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就明确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五大原则。第一,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合理把握创新的界限和力度。第二,互联网金融创新应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第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第五,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这些原则的提出,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大进步。

4.2尽快构建完善的征信体系,建立信用黑名单

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两个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匿名性和跨时空性,所以这就要求交易双方的信用良好,以此来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一旦有一方恶意违约或者实施诈骗行为,就会对另一方造成严重的资金风险。更重要的是在互联网金融中追讨资金不像传统金融中那样方便和有迹可循,互联网金融中进行追讨非常艰难,绝大多数是无法全额追回的。因此我们要构建完善的征信体系,同时建立信用黑名单,在信用黑名单中的客户可能会无法进行贷款或者贷款需要相对较高的利率。

4.3培养同时掌握金融知识和互联网技术的监管人才

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和互联网的交叉领域,需要两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在监管过程中,我们也需要培养同时具有金融专业知识和互联网技术的专业人才。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融合两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及时迅速地发觉互联网金融业务中所有风险点,利用自身的知识进行监管。除此之外,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迅速,知识体系更新快,互联网技术变化频率高,所以即使是已经同时掌握两个领域的专业性人才,也要注重自身业务能力的提高和自身知识的更新。

4.4加强投资教育,树立谨慎投资理念

互联网金融产品一般都是虚拟产品,产品形式多样且专业程度高,如果客户的自身认识和投资素质太低的话,会比较容易被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的推销所说服,从而在不是十分了解产品内容、明确收益效果的情况下盲目进行了投资。所以,我们可以为客户进行基础的投资教育,传授一些基本的投资知识,减少客户被忽悠的情况,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5结语

在现代化和信息化的浪潮中,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产品,是金融行业进行改革的必由之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对互联网金融中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透彻地分析和研究,完善监管,保障大家的利益。

参考文献

[1]李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特征、监管原则和监管路径[J].学术交流,2014(08).

[2]李仁森.关于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问题的思考[J].信息系统工程,20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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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互联网金融”成为金融领域中最火热的名词之一。在媒体的“热炒”之下,“互联网金融”可谓是赚足了人们的眼球,博得了各界人士的关注。然而它的火热并非偶然,也非媒体人士单纯的热捧所致,而是因为它实实在在地反映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巨大的影响。然而,目前业内及媒体存在的各种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探讨,其实也一直处于概念模糊之中,各种模式,千差万别,很难用一个统一的定义来进行界定。不过,从其字义及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顾名思义,其实它就是在“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之上,构建的一种崭新的金融模式、金融思维与金融逻辑,即互联网金融。

一、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一)成本低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无传统中介、无交易成本、无垄断利润。一方面,金融机构可以避免开设营业网点的资金投入和运营成本;另一方面,消费者可以在开放透明的平台上快速找到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削弱了信息不对称程度,更省时省力。

(二)效率高

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由计算机处理,操作流程完全标准化,客户不需要排队等候,业务处理速度更快,用户体验更好。如阿里小贷依托电商积累的信用数据库,经过数据挖掘和分析,引入风险分析和资信调查模型,商户从申请贷款到发放只需要几秒钟,日均可以完成贷款1万笔,成为真正的“信贷工厂”。

(三)覆盖广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能够突破时间和地域的约束,在互联网上寻找需要的金融资源,金融服务更直接,客户基础更广泛。此外,互联网金融的客户以小微企业为主,覆盖了部分传统金融业的金融服务盲区,有利于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四)发展快

近年来,依托于大数据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快速增长。以余额宝为例,余额宝上线18天,累计用户数达到250多万,累计转入资金达到66亿元。

(五)管理弱

一是风控弱。互联网金融目前还没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具备类似银行的风控、合规和清收机制,容易发生各类风险问题,目前已有众贷网、网赢天下等P2P网贷平台宣布破产或停止服务。二是监管弱。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监管和法律约束,缺乏准入门槛和行业规范,整个行业面临诸多政策和法律风险。

(六)风险大

一是信用风险大。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还有待配套,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较低,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风险问题。二是网络安全风险大。目前,我国互联网安全问题突出,网络金融犯罪问题不容忽视。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一)建成了初具规模的金融数据通信网

网络金融的最大特点就是电子数据交换技术(EDI) 的广泛应用, 而金融数据通信网犹如网络金融的骨架。从1989年中国人民银行筹建金融卫星通信网到191年投入运行至今, 已覆盖全国所有地市和大部分经济发达县, 成为我国最大的卫星数据通信网。

(二)传统业务处理的电子化改造

我国的金融机构开发了一系列的应用软件和应用系统, 已初步实现了金融传统业务处理电子化。

(三)新型金融服务项目的开展

1993年底, 我国正式启动了“三金工程”,即“金桥”工程、“金卡”工程和“金关”工程, 随后又推出了“金税”工程等一系列其他的“金”字工程。

三、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问题

有关调查表明,目前国内80%的网站都存在安全隐患,其中有20%网站的安全问题还十分严重。安全问题已日益成为困扰网上金融交易的最大问题,影响我国网上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网络金融活动中的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

(一)金融装备落后

对国外技术的依赖性大,由于平台软件源代码末公开,导致我国金融安全的基础相当薄弱。

(二)网络系统漏洞

互联网本身固有的技术体制存在缺陷。基础的金融网络系统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防毒软件功能都不是很强,造成网络运行不稳定, 病毒入侵、 攻击,造成数据毁坏丢失烧毁硬件。

(三)交易系统缺陷

目前大多数金融机构的安全状况都还没有达到三级安全标准,自行开发、应用的网上交易大多还没有经过权威部门的检测以及认证,所以存在安全控制技术落后、防范措施不到位、抗攻击能力不强等情况。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