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的投后管理模板(10篇)

时间:2023-09-06 17:20:1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股权投资的投后管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股权投资的投后管理

篇1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 。 从投资方式角度看,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根据被投资企业发展阶段划分,私募股权投资主要可分为创业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成长资本(Development Capital)、并购资本(Buyout Capital)、夹层投资(Mezzanine Capital)、Pre-IPO投资(Pre-IPO Capital)以及上市后私募投资(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PIPE)。

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可以分三个阶段:

1999年到2006年,私募股权投资的模式正式开始进入中国,其标准性事件为国际金融公司(IFC)入股上海银行。在这期间也有一些境外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以非正式的渠道直接投资一些有外资背景的中外合资企业,但无论是资金规模或投资个案都不多,且以风险投资(VC)模式为主。

从2006年A股股权分置改革开始到2009年,是私募股权投资快速发展的阶段。这短短的三年时间,由于国家政策的导向,给了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内资股权投资基金快速发展的空间和机会,在这期间出现了大量的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注册地主要集中在天津,办公则以北京、上海深圳为主。私募股权投资开始家喻户晓。

从2009年创业板开闸到2012年,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远远偏离了理性发展,。由于一级市场超乎想象的高市盈率发行,早期投资成功的私募股权投资赚的盆满钵满。在巨大的财富示范效应下,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如雨后春笋般成立,用全民PE来形容也不为过。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也成立不少产业基金。

与投资膨胀相比,目前中国投后管理很不成熟。尤其是在2009年以后,在创业板IPO成功后,参与其中的私募投资几十倍上百倍暴利的示范效应下。各创投机构很容易筹资,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把募资投出去,在全国各地看项目、收集信息、谈判、向上级汇报、团队讨论、最终投资,一个项目忙完马上就忙下一个项目,有些项目在很长时间内都没有进行投后管理。

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资期限较长,一般一个项目基本在三年及以上,投资流动性差。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资金进行的是固定期限的投资,在国内,通常是5年左右,随后必须将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因此,投资的资产是否安全非常重要,关系到这个创投基金是否能够继续存活。由此投后管理就显得非常重要且不可或缺。

2012年以来,股权投资通过所投企业上市退出这条路已事实上关闭。同时由于经济下滑,各创投机构所投的企业多多少少都出了一些问题。大家开始重视投后管理。但对于投后管理本身,还是有不同意见。

其一、鉴于目前优质项目越来越稀缺,不少中小规模VC/PE机构在选择项目时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僧多粥少”的现状困扰着投资人。除资金规模增长与业务领域的拓宽外,VC/PE机构开始把投后管理视为对企业提供的增值服务并把此作为机构核心竞争力之一。认为只有服务于被投企业,以良好的投后管理增加VC/PE机构品牌的内涵和价值,才有可能在众多机构中脱颖而出,投后管理能力将是VC/PE未来赢得市场竞争的重要因素。

其二、有人包括一些企业家和投资人认为,企业做企业该做的事,投资人做投资人该做的事。如果企业需要提升管理能力或扩大市场份额,则由企业找专业的人来做。所谓投后管理业就是通过参加企业董事会,通过企业的财务报表了解分析企业的发展状况。

我以为,以上二种状况都有不妥之处。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引进战略投资者的第一目的是为了解决公司在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问题。到目前为止,我还没听说哪家企业是为了提高管理水平而引进战略投资的。如果为了市场或自身发展,相信精明的企业家会选择上下游的产业资本而不是一个财务投资者。因此,如果从这个思路上分析,把投后管理视为对企业提供的增值服务并把此作为机构核心竞争力之一,那么非产业资本的创投机构可以关门了。因为,不管是怎么厉害的投资人,其专业之处在于资本运作而不是企业管理,你顶多能给企业家提供一些理论上的管理建议,一些新的管理理念,如果真有投行人以为他带个团队去一个企业能帮助企业快速提高,等着吧,最后一定是头破血流。被企业家赶出门。比如雷士照明的管理权之争,就不需再多言了吧。

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角度看,是在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中发现有投资价值的企业。把基金的钱投入进去,分享企业快速发展的成果。从这方面来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企业各取所需,互利互惠。当然,在国内现在非理性的全民PE状态下,很多东西都被扭曲了。90%以上的PE机构只做Pre-IPO投资,其实按中国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的要求,能基本达到上市条件的这部分企业大部分是不缺资金的,事实上,由于这部分企业经营情况良好,他们很容易从银行那里得到条件优惠的各种项目贷款,比起用股权来换资金,银行贷款无疑是更加便宜快捷。所以,出现了很多不正常的现象,一些PE机构通过各种关系(经常是通过政府官员)取得项目,强行参股质地较好的企业,通过快速上市从二级市场退出获取暴利。这时,PE的核心竞争力是“关系”,其增值服务是给予企业额外的政府资源倾斜,这些年PE腐败最近也经常见诸于网络,这里就不再累述。但这绝非的PE的本份,也不是PE能够健康发展的途径。

投后管理,就我认为其根本是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服务的。不管是VC还是PE,在投资之前都会对拟投资企业做尽职调查,包括财务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以及商业尽职调查。企业也会提供一份详细的商业计划书,在协商一致决定投资时,双方一般就企业未来业绩会达成一份协议。一般企业会对业绩有所承诺,并且会承诺业绩不能达到时对投资方会以现金或股权方式进行补偿(所谓的业绩对赌协议)。因此,做投后管理,最主要的目的是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成立投后管理机构,派遣投后管理人员,是为了及时知道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确定企业是否将资金投到商业计划书设定的投资用途,有否被占用、挪用;投资效果是否和预期有偏差。这是对基金投资人负责。

至于对企业的增值服务,我以为是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参与董事会,通过董事会表决对企业的业绩作出评价,影响关键管理岗位人员的任免。想企业家推荐合适的专业的经理人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并不是要投资人员免费为企业家打工,事实上这对投资人员也是勉为其难。大家都摆正自己的位子,企业家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才有可能双赢。

篇2

JEL分类号:D21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7-0042-05

一、券商直投基金的整体布局概况

(一)券商直投子公司布局股权投资基金情况

2011年7月8日,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首次在券商直投业务范围中加入了“设立直投基金,筹集并管理客户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此前,证券公司的直投都是以自有资金进行,由于受到净资本比例的限制,一些公司的直投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券商直投基金的获准设立,将开启券商直投业务的“自有资金+第三方资金”时代,使得券商直投的運作模式拟从以自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運作模式,转变为以管理资金投资为主的集约運作模式。截至2011年9月,已披露的数据显示,已有6家券商直投机构参与设立直投基金8只(见表1)。除此之外,多数券商直司也开始启动直接投资基金的筹备工作,如广发的沿海(大连)产业基金,海通的上海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等等都已初具规模,这些基金目标投资者群体将以政府、社保、保险、大型企业等机构投资者为主。长远来看,直投基金管理的模式既能突破直投业务资本金15%的限制,又能合理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新兴产业,扶植成长型创新企业,可以预见,未来直投基金管理模式将成为国内券商直投业务发展的重要方向。

(二)券商直接参股和控股股权投资基金情况

券商直投基金的募集与管理,除了通过上述券商全资直投子公司来进行股权投资外。也有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从而参股或控股管理投资管理机构旗下的基金。截至目前,共有三只基金的设立参入了券商的自有资金(见表2)。

二、券商直投基金设立的基本模式

(一)设立基金模式一:仅负责管理基金

该模式下,证券公司旗下的直投子公司通过参股方式,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并参与其中基金的管理工作,但不在其所管理的基金中出资。具体模式流程为:

采用这种方式典型的例子就是中金佳成与金浦基金管理公司的关系。

优点:对于券商而言,不投资仅参与基金管理的方式,降低了券商運用自有资金投资的风险,仅仅通过股权投资管理就实现了企业价值的创造与增值。

缺点:①从收益角度说,仅能取得类似GP的管理费用,而缺少了股权投资方面的收益,对于好项目而言其账面回报将会远远低于既投资又管理的模式;②容易出现募集资金来源困难的情况。事实上,在国内整个PE行业尚不成熟、二级市场动荡不安不断下滑的背景下,大部分PE已感到募资的压力,一些小型PE募资已相当困难;③需要券商直投必须在业界有很高的美誉度,要以很高的管理能力和价值实现来吸引投资者。

(二)设立基金模式二:合作管理基金+出资投入

该模式中,券商的直投子公司与其他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并在其所管理的基金中投资。具体模式流程为:

采用这样模式组建直投基金的券商较多(参见表3),典型例子如,中信证券旗下全资直投子公司金石投资与北京市农业投资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北京金石农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此外,金石投资和北京市农业投资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金石农业管理中心作为普通合伙人共同设立北京农业产业投资基金。

除与其他机构合作发起设立新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外,证券公司直投机构也可以通过参股已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方式开展股权投资业务。例如,2011年2月。招商证券旗下直接投资子公司招商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参与湘江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增资,招商资本持有该公司40%股份。同时,招商资本出资3亿元,以增资方式入股湘江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优点:券商直投机构采用这一模式的优势在于避免了募集资金的压力与风险。同时,在多家机构共同管理基金的情况下,对投资战略、投资方向、投资项目评估等各方面都能取各方专长,有利于直投基金的平稳運营。

缺点:多家机构共同管理投资基金,虽然平滑了风险,但同时也制约了治理与投资决策方面的灵活性,可能因为项目投资决策分歧方面的因素错失投资时机。

(三)设立基金模式三:独立管理基金+出资投入

该模式下券商的直投子公司独立出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并在其所管理的基金中出资。具体模式流程为:

截至2011年10月,中金佳成是唯一一家采取这一模式的证券公司直投机构,该公司独立募集成立中金佳泰(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并成立中金佳合(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基金管理。

优点:券商以自有资金投资独家设立的基金管理机构,能够强有力地吸引外部资金的加入,成功实现以少量员工基金撬动更多第三方资金的资金池汇聚。同时,这一模式下可以保持旗下直接投资管理机构的治理和投资决策方面的话语权,保持投资方式的灵活性、快速适应性。

缺点:机构需独立承担基金募集工作,对其募资能力构成考验。

三、“直投+保荐”模式在中国的发展问题

自2009年直投业务第一单上市开始,公众对直投业务的质疑就没停止过。例如,券商既是保荐机构又是发行股东。为自身利益最大化,有可能帮助发行人掩盖相关问题。高估投资价值提高发行价;拟上市公司为获券商“照顾”而在上市前让直司低价入股等。在直投业务试点初期,不排除某些券商的业务模式不太规范,公众质疑在一定程度上对这些负面情况起到监督作用,但是伴随一系列保荐制度改革和直投新规的出台,从前“直投+保荐”模式下的利益输送问题很难再存在,券商直投与非券商直投机构和投资者均处于平等竞争地位,所谓低价入股也将成为无稽之谈。

首先,投行及直投两项业务利益诉求不同,因此所谓过度包装和推高发行价是不成立的。对于投行来说,目前国内投行处于黄金时期,可选择的优质项目较多。需要包装的公司承销风险大,投行部门没有必要为了直投而损害自己利益,尤其在现行保荐信用监管体制下,保荐代表人稀缺,保代更不会因资质不够的企业而承受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对于直投部门而言,直投从介入到完全退出有3-5年的周期,即便是依靠包装上市并且获得高发行价,在二级市场上随着盈利下降必将伴随股价下跌,券商直投在锁定期满后,可能将被迫赔钱退出,因此也没有动力推高发行价,更无动力投资无法盈利和成长的公司。

其次。券商直投是一种市场化行为。目前市场上有众多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竞争激烈,拟上市公司往往会在众多投资者中进行选择,券商直投在同一轮融资中与市场其他主体的入股价格是相同的,并无优先选择权和定价权。并且,《直投监管指引》新规出台后,规定“担任拟上市企业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者主承销商的,自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之日起,公司的直投子公司、直投基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对该拟上市公司进行投资”,该条款直接否定了“保荐+直投”的模式,禁止直司突击人股的套利行为,同时也否定了券商直投与保荐部门之前的信息交流,使得直投与一般的私募机构没有什么区别。当然,从投资收益看,近几年的高收益情况只是特殊时段下的特殊表现。2007年之前私募行业规模较小,尤其是当年IPO暂停使得私募行业处于低谷,那时的投资价格相对较低,而IPO重启创业板推出后,各种资本大举涌入,国内PE市场泡沫骤增,投资成本也急剧上涨,券商直投盈利逐步下降,那种依靠低价入股获快钱的暴利时代已结束。即便是早期项目,在目前的二级市场低迷环境下,考虑到长达三年的锁定期,账面的浮盈短期难以实现,从中长期来看,直投业务的收益率在退出之日将并不算高。

实际上,券商直投过度依赖“保荐+直投”模式的主要原因是其直投团队缺乏单独开发项目的动力和能力,而未来直投基金规模将远远超过目前券商直投自有资金规模,且基金一般设有投资期限,那么,如何在投资期限内将大量资金投资完毕并顺利退出,如何利用直投基金成立之机获得规模化发展,如何在现行监管模式下探索一条适合自身发展壮大的创新之路才是未来成功之本。

四、高盛股权投资基金運作的经验借鉴

(一)多元化的股权基金投资平台

高盛集团在开展股权投资业务时,采用多平台、多结构運作的组织体系,涉及商人银行部、证券部和投资管理部等3个部门,共7条业务线,构成并驾齐驱的運作模式。我们亦可把这些股权投资业务总体分为PE基金管理业务和PE自营业务(参见表4)。PE基金管理业务由商人银行部和投资管理部开展。

商人银行部是高盛集团开展PE业务的主要部门,涉及PE投资的有本金投资领域集团、房地产本金投资领域集团、房地产另类投资集团、基础设施投资集团、都市投资集团等五条业务线。分别投向全球范围内的企业股权、房地产及相关资产。

数据来源:陶鹂春,海外券商直投业务模式研究与借鉴,深圳金融[J],2011-02。

投资管理部设立PE集团(PEG)进行对PE基金的投资。PEG由70多名专家组成,管理超过130亿美元的私募股权资本,主要对全球的私募股权基金进行投资,目标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杠杆收购、扩张融资、自然资源、创业资本和困境证券等。

证券部设特殊资产集团(SSG),主要负责承担高盛自有资本的股权投资业务。由于该集团投资资金为高盛自有资金,其投资方式较为灵活。SSG按照地域划分为美洲SSG、亚洲SSG和欧洲SSG三大业务模块。

以上可以看出,高盛的股权投资基金体系虽然庞杂,但多业务平台的模式为高盛创造了内部竞争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提高了高盛PE的市场化程度。不仅如此,多业务平台、多基金的模式,为高盛进行海外投资时进行复杂的股权操作提供了充裕的空间。

(二)自有资金与PE基金的双向配合

高盛集团开展PE业务的资金来源包括高盛外部客户资金、高盛自有资金和高盛员工的资金。高盛集团利用自有资金广泛投资于PE、房地产和其他资产,其中一半以上投资于自己管理的PE基金。

高盛集团利用少量的自有资金和员工资金,撬动更多的第三方资金进行PE投资。从累计募资额看,高盛自有资金和高盛员工资金平均占比约在30%左右。

(三)专业化的价值创造与价值提升

高盛在华的股权投资一直提倡三大投资理念:

第一个理念:坚持长期投资,平均股份持有期可在5到8年。截至2011年1月,高盛在中国做的30多个直投项目中,有26个是在2003年后投资,其中完全退出的只有三个项目。

第二个理念:帮助被投资企业实现价值再造,包括资金、技术、管理和战略等方面的提升。高盛向投资标的公司派驻董事,参与该公司的战略决策,同时提供经验和技术等附加价值。以工行投资案为例。高盛为工行提供了从员工培训、风险控制、资产配置到投资银行和私人银行等诸多业务方面的经验。事实上,在投资到位后,高盛对所有被投企业都会提出一个百天改进计划建议。当然,这些建议与改进计划都是一种结合宏观环境变化趋势而对企业发展的宏观把握,并非直接干涉企业的日常经营与管理。

第三个理念:所投项目要顺应中国经济发展的大趋势。截至2011年12月13日,高盛在中国一共投了75个项目,其中16个是信息技术行业(占投资比重21%),13个是制造业(占比17.3%),11个是文化传媒行业(占比14.67%),8个食品饮料行业,7个医药生物业,其他的包括金融保险业、环保节能等等(见图1)。这些项目都与中国经济发展的大方向保持一致,均较早地把握住了中国IT技术热潮、制造业崛起、消费升级以及腹地区域经济跃进的大趋势。

五、未来中国券商直投基金的发展方向

(一)搭建多业务、多基金的投资平台

高盛的股权投资业务采用多部门、多基金并驾齐驱的運作模式,通过多条业务线,共同完成了全球包括房地产、基础建设、城市发展、技术创新产业、快速成长型行业等大中型项目的投资。多业务、多基金的发展模式不仅给高盛带来部门之间市场竞争动力,更给高盛提供了安全、平衡行业风险的工具。

相对市场上已有的PE/VC而言,目前国内券商直投基金类型都较为单一。除了中信证券采用了多部门、多业务、多基金模式外,其余券商基本上都是仅仅成立了单项直投基金(见上文的表1、表3)。当然,最缺失的环节是缺乏多元化业务发展平台。目前8只已成立的直投基金中,2只直投基金是农业产业基金,2只直投基金是新能源产业基金,1只基金是医疗产业基金,剩下的3只基金是关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基金,尤其以新能源、新材料为投资重点的产业基金。

这样的单一行业、单一业务模式的产业基金配置方法,一方面很难抵御行业周期波动可能带来的冲击,另一方面容易造成股权投资基金之间盲目跟风投资,资源浪费。以农业产业基金为例,目前市场上就有8只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成立,数量超过历年总和,总目标规模超过60亿元。但是,由于农业产业链长、企业分散度高,且受到天气和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从投资的角度看,资金需求量大、投资周期较长,这些不利因素都将加大投资成本及投资风险。因此,为分散投资风险。在布局产业基金时应更多考虑多产业、多基金的投资模式。

(二)依据产业发展趋势布局投资业务线

具体而言,应把握如下两个方面:

从产业结构层面看,投资基金布局要符合产业结构发展趋势。目前全球经济正面临一个共同性问题,即逐步进入经济结构深度调整期。在深度经济结构调整期中,寻求产业结构高级化的新经济增长点将是主趋势。未来10-20年,第三产业的增长率将超过第二产业,尤其是信息服务业、金融保险业、教育医疗和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将快速增长。必然结果,将是由第二、三产业共同推动向都市型产业、知识密集型产业转化,特别是都市型产业和知识密集型产业的交集部分增长迅速。那么,对于我们直投基金投资布局的启示之一,便是参考产业结构升级的比例合理配置资金的投资产业比重。多基金的发展模式中应包含农业产业基金、新兴产业基金及都市型服务业基金,并且其配置比例大约在15%:50%:35%之间。

从产业链层面看,投资基金布局要符合产业附加值增值趋势。产业结构的升级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托,但是面对一哄而上的产业结构升级和产业同构化的浪潮,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不是产业结构越高人均GDP就越高,重要的是产业链的问题,产业附加值的问题。因此,基金布局时应根据产业链发展特点,有重点、有差别地投资以下业务重点:

一方面,是产业链的纵向延伸,即产业链向前向后延伸,打通农产品或传统制造业的生产、加工、流通的环节。这一模式不仅是扩张企业业务种类降低经营风险,也能够通过产业链的协同实现传统产业的价值增值。

另一方面,是产业链横向延伸,从横向角度对每一环节进行拓宽,使得各个产业环节和产品功能得以扩充。这一模式是在相关产业的细分领域进行探索,比如,农业上在原有业务模式下衍生出的生物农业、休闲农业、流通农业、品牌农业、农业装备等。基金在进行投资布局时应多关注以上产业链纵向与横向方面的延伸与拓展。

(三)切实为投资标的提升和创造价值

篇3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2-0129-0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创新型的金融投资工具,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它对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培育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和推动高新技术发展都有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存在多层委托关系以及高度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基金运作中的风险问题一直是理论和实务界关注的重点。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风险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私募股权投资的载体,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的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流程包括基金发起设立、项目选择与评估、目标企业投资、项目投后管理、投资退出、收益分配、基金清算等环节,其主要的经济活动包括募集和投资两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主要可以募集和投资来划分,因此运作风险将大致分为募集前与募集后、投资前和投资后四个阶段考察。

(二)基金运作风险的表现

在私募股权基金募集和投资中,交易主体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会产生逆向选择问题。一是基金募集时,投资者难以区分基金管理人的背景和管理才能,风险偏向高、业绩一般的基金管理人通常会夸大自己的历史业绩,对基金认购者作出过多的盈利承诺和让步,并获得投资者的认可。二是在投资项目选择时,基金管理人难以区分优质的企业与劣质的企业,企业家凭借信息优势会夸大项目企业的成长性,并获得基金管理人的认可,由此产生优质企业逐渐被驱逐出市场的逆向选择问题。私募股权基金在发起设立后以及在项目投资之后,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一是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基金过程中,以最大化自身利益为导向而损害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二是企业家的道德风险,被投企业的企业家在获得融资后,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导向而损害了基金的利益。另外,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项目企业之后的每个阶段,仍存在着一些不可预知的风险,包括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再融资风险等。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风险的成因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方向的成因主要可以从委托、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契约三方面去解释。

在委托关系中,委托双方的期望效用函数是不同的,委托人追求的是收益最大化,人追求的是其工资收入、在职消费和闲暇效用最大化,从而产生委托双方的利益冲突。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委托关系,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基金投资者认购基金后委托基金管理人基金的运作,二是基金对被投企业投资后,基金管理人委托企业经理人企业的管理和股权的升值。因此,存在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利益不一致的问题,也存在基金利益与被投企业企业家利益不一致的问题。

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交易双方对相关信息了解程度有差异,信息具有优势者,在交易中通常处于有利地位,信息贫乏者,常处于不利地位。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募集设立和项目投资上的信息不对称,基金管理人与被投企业、企业家之间也存在企业融资和投资管理上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存在两个层次的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问题。

不完全契约是指,委托双方签订的契约不可能完全包括现在和将来发生的一切事件。契约不完全,主要原因在于经济现实复杂且不可预测,人们不可能把所有潜在情况都写入契约,也不可能提出详细的解决应对办法。不完全契约理论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提供的启示是,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与企业家之间不可能签订一劳永逸的最优契约,对基金的控制以及对被投企业的控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相机参与管理和决策是提高基金运作效率的一个保证。

三、控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风险的建议

(一)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风险控制机制

1.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加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风险控制,需要建立健全的基金运作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搭建风险管理组织架构,选择好基金治理的组织形式,明确投资者、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管理人以及第三方监管人之间的权利和职责,制订风险管理的规划和阶段实施方案,周期性地对各级次、各投资项目、各项重要经营活动及其重要业务流程开展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并制定风险应对策略。最终形成架构有利、信息有效、制衡有方、资源有力、利益均衡的基金运营和风险控制体系。同时,注重完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降低不同利益主体掌握信息的不对称程度,使得基金的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能够及时了解基金运作过程中各方面的风险信息,包括财务的和非财务的、内部和外部的、定性的和定量的信息,这些信息是基金进行风险控制必不可少的基础,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有助于风险及时暴露和有效控制。

2.进一步完善基金运作中的契约。虽然理论上说,一切契约都是不可能完备的,但是制定尽量完备的契约始终是控制风险需要努力的方向。完善基金运作中所有的契约,要以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力求涵盖基金所有的业务范围,包括基金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基金募集、购买、赎回与转让,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政策和限制,基金资产估值,信息披露,基金的费用、收益分配与税收,基金终止与清算等。对被投企业的投资协议,也要力求具体,并尽可能反映企业经营和环境的变化。在契约设计过程中,要谨慎把握关键性的合同条款,既体现对基金管理人、项目企业家的约束,也要赋予必要的激励措施,既有静态的权利与责任的划分,又要有适应环境变化的动态的权利与责任的分摊。契约的完善,要注重对潜在不确定事件的处理,明确潜在风险和争议的处理方式。

3.基金运作过程中充分发挥外部监管的作用。发挥外部监管的作用,是解决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基金运作风险的有效途径。外部力量的引入是一种双方经济关系的监督和制衡机制。通过引入基金律师、托管银行全程监控跟踪基金运作,基金会计师定期审计基金经营状况,以及聘请专家参与基金项目的投资决策,使得基金运作公正透明。引入外部力量加强基金运作风险监管,可以充分利用外部机构和个人的职业道德、市场声誉、专业经验的影响,切实发挥外部力量的特长和独立性,有效控制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二)加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业管理

1.加强政策监管,严格市场准入。首先是从中国经济发展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情况出发,同时借鉴国外在规范基金发展上的成功经验,尽快建立起适应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框架。其次是明确监管机构,划分管理职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资本运作的金融属性,因此,应该选择具有一定资本运作经验、长期从事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监管的证监会作为主要监管机构,同时发挥其他政府部门的协调监管职能。最后是严把市场准入关,以国家产业规划为导向,指导基金投融资行为。鉴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高风险性,要在实行核准制的基础上,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起人、管理人必须规定一定的资格条件,同时对基金投资者也要有严格的准入限制。

2.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发展。在加强政策监管,严格市场准入的同时,尽快建立行业自律的传导渠道,实现政策监管和行业自律的互补和对接。同时,适时成立全国性的行业自律组织,发挥行业自律的统一管理协调职能。行业自律是政策监管的重要补充,在国外,行业自律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主要形式。行业自律组织代表行业整体利益,通过建立公认的行规,维护行业整体形象,监督行业不端行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式管理。

3.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水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不公开、不充分,政策监管和行业自律性管理都有一定难度,因此,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要提高监管水平,就需要应加强信息沟通,以现代网络技术为手段,加强基金信息资源的共享,以“有所为而有所不为”为原则,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

参考文献:

[1] 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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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4-5年的发展,国有股权投资机构逐渐出现了分化,一部分具有先进投资理念的机构开始在行业中崭露头角,这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投资机构有深创投、达晨、江苏高投等。这些机构面对不断发展的股权投资市场,结合自身条件,扬长避短,积极应对,在股东支持下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制度创新,引入了基金管理、员工激励、异地布局等市场化运作手段,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大多数国有股权投资机构仍然延续着旧有的经营理念,受困于投资的地域限制和标准限制,出现了人员流失和发展停滞的现象。2010年以后,国内股权投资市场渐渐成熟,民营股权投资机构逐渐强大,并与国有和外资形成鼎立之势。这个时候国家对待股权投资的政策导向也出现了一定的转变,从当初直接设立股权投资机构转变为以引导资金形式参与,从市场直接参与者转变为监管者和间接参与者,意在使整个行业逐渐回归竞争和市场化状态。另外,国有股划转社保基金制度的出台也使得国有股权投资机构在运作中大为掣肘,使得国有股权投资机构在原有基础上继续分化,地域特征明显的小型国有股权投资机构基本处于维持状态。

未来,国内股权投资市场蓬勃发展的态势已成为共识,同时市场化程度将会继续增强。各投资机构将会在募资、投资、管理、团队、创新等所有环节展开更为激烈的竞争,具有各种背景的投资机构都将面临生存考验和做大、做强机遇。在这个挑战与机遇共存的时代,为数众多的国有股权投资机构和从业人员有意愿积极参与其中,但是,如何破解国有股权投资机构的禁锢,如何借助市场发展的趋势大有作为,需要各界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经营现状

目前,多数地方性国有股权投资机构的主要业务集中在自有资金的投资,即依靠自有资金向目标企业进行投资,签订以承诺上市和条件回购为核心的投资协议,经过3-5年的等待期,通过企业上市、股权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如图1)。

目前,国有股权投资机构选择项目的主要标准为:达到一定规模和安全边际、盈利模式清晰、成长性较好、具备未来国内上市潜力。国有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金额大多为分级授权,一般来说公司自主决策多在1000万元左右,高的部分需要经过股东部门审批,流程复杂。另外,行政法规对单个项目累计投资额度要求不高于总资产的20%,尽量规避国有股转持设定的“522”标准——被投资企业最近一年经审计总资产、营业收入不高于2亿元,员工人数不高于500人,否则该目标公司上市后的国有股权将按比例无偿划转社保基金。该制度的初衷是鼓励国有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中小企业和充实社保基金。

从这个简单的现状描述就能够清晰地看到,国有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选择与市场化程度很高的民营、外企相比有着先天的不足。

主要障碍

当前,国有股权投资机构在投资业务模式方面的不足和障碍主要体现在:盈利模式落后,投资过程中往往受到项目决策失误、等待期意外事件、股权转让价格背离预期、二级市场变幻无常等所带来的风险,导致预期盈利波动大、投资与收益间隔时间长、投资收益低、风险敞口大等潜在不利后果。而反观行业中主流股权投资机构,均已形成了以自有资金投资、基金托管、投资服务等为主的盈利模式,谋求成为股权投资的综合管理服务机构。并且,各个机构来源于托管和服务的盈利已逐渐成为主导,自有资金已经变为基金托管、投资服务等业务的必要条件而加以使用,杠杆效应明显,真正实现了金融业作为服务业本质的回归和金融机构以专业化、盈利能力为核心竞争力的形成。

在目前国内股权投资风生水起的大环境下,国有股权投资机构倾向于投资成熟项目的策略与单笔可投资额度和国有股转持标准之间的矛盾,导致国有股权投资机构业务的开展处处受阻。国有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成熟项目策略本无可厚非,其实这也是国内绝大部分创司的选择,毕竟中早期项目不确定性因素太多、投资周期偏长、风险较高。投资中早期项目需要相当规模的整体可投资产和具备早期项目判断力的投资团队,而国有股权投资机构可投资产和人员能力情况显然不具备投资要求,贸然投资只会增加整体资产的风险,因此以成熟企业作为投资标的适合市场规律和国有股权投资机构现状。但是,与这种投资策略相矛盾的是成熟企业动辄几千万甚至上亿的融资需求和国有股权投资机构一两千万左右可投额度之间的差距巨大,使得它们很难参与企业融资,即便参与在谈判时也处于劣势,也无法保证投资后对参股企业的影响力。国有股转持对国有股权投资机构的影响更为致命。目前,各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和具备特色的成熟企业的规模愈来愈大,国有股转持标准使得国有股权投资机构几乎完全丧失了与企业进一步接触的机会,丧失了与同行竞争的机会,丧失了就目前而言在这个规模最大、收益最优、最适合投资的领域进行投资的机会。在这样的投资现状下,业务发展已经无从谈起,投资模式再造迫在眉睫。

股权投资真正的盈利模式在于价值发现和创造。因此,投资前的工作是发现具有真正价值的项目,而投资后的管理和服务才是预期价值的创造和实现。指导已投资企业按照专业意见去实现既定发展,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投资收益。而对企业的影响力往往来源于股权比例、后续投资能力和团队自身水平。较高的股权比例和持续的资金支持才能使企业真正重视投资者,使投资机构的专业化能力得以充分体现,才能形成股权投资机构的竞争力。当前,国有股权投资机构对企业的第一轮投资金额往往不大,后续投资更难以承诺,造成投资后项目方对投资者态度消极、信息通报拖拉、关键问题我行我素,使得国有股权投资机构对已投企业的管理处于被动地位,更谈不上引导企业按照自己的思路去发展,最后大多导致对项目的迁就或双方决裂,项目的真正价值难以按照预期实现。

原有投资模式所带来最主要的后果就是国有股权投资机构整体活力日渐丧失。企业存在的意义无非是通过一个市场认可的途径为客户提品或服务、为股东创造收益、为员工提供自我价值实现的平台。国有股权投资机构在以上种种障碍影响下,能够服务的客户愈来愈少、员工施展的空间越来越小;进而投资机构预期盈利能力逐渐丧失、股东回报和员工激励的基础萎缩;形成员工茫然度日者多、自信充实者少;慕外怨内者多、积极实干者少;机械应付者多、创新主动者少;致使投资活力日渐丧失。

应对策略

从2000年创业板的豪赌到2007年Pre-IPO项目的疯投,再到现在VC/PE概念的全民普及,中国股权投资从上世纪90年代末出现至今已经走过了十几个年头,虽然出现的时间不长,但已然经历了几个冰火交替的残酷周期,也做到了妇孺皆知。当暂离喧嚣回首品味时,市场正遵循着自身特质坚定的成长,强大的生命力令人唏嘘,巨大的变化令人感慨(见图2)。

通过借鉴以往的发展路径和国外市场的成功经验可以预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国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国内股权投资市场无论是整体规模、参与者素质、市场化程度等都会进一步提高。与此相对应,伴随着行业一次次洗礼和整合,行业竞争格局也逐渐明朗,那些具备核心竞争力、顺应行业发展规律的机构将会崭露头角并越做越强。

国内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和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造就了股权投资巨大的市场空间,赋予了股权投资行业真正的生命力。另外,股权投资作为国家实现产业升级和创新型经济的重要手段、多元金融体系的重要一环,必将受到国家政策的持续鼓励。因此,中国终将成为全球最大的股权投资市场。国内股权投资行业将会继续遵循其内在规律,结合国情走向成熟和繁荣。对于国有股权投资机构而言,面对着如此的行业未来、审视自己的禀赋,除了顺应行业发展规律、积极加以改变完善外并无二法。

对于自身的优势和不足,国有股权投资机构应当以务实的态度来看待、以务实的方案来扬长补短、以务实的心态去对待方案确定和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市场化为导向发展、以市场化为导向创新、以市场化为导向参与。以股东、公司、客户和员工的共赢作为决策标准。改变现有模式来保证股东、公司的盈利,提高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来达到客户满意,以现代化的管理来迎合员工需求。

国有股权投资机构应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和有利因素,逐步引进股权投资基金运作并提供综合服务,力争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的投资管理机构。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已投资项目定投逐步向非定投、投资方向细分、规模化方向转变;同时积极参与同行间的联合投资和成熟项目的投资。综合服务应围绕项目投资和基金运作的实际需要,积极加以设计和提供,提高融资方满意度和企业的价值增值。

在初期规划中,国有股权投资机构可以继续按照现有计划和标准进行投资,并在已投项目中选择质地好并愿意进一步合作的企业,以基金的形式运作其后期融资,逐步积累投资业绩、完善业务操作技巧、建立稳定的LP资源。

如图4流程可以解决国有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能力、盈利渠道、项目资源、LP资源、公司活力缺乏等问题。目前,大多数国有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通常只能满足企业部分和近期的需求,在企业发展后期能为之提供融资服务的能力相对滞后。引入基金形式后可以为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提供全程融资服务,彻底规避投资额度和国有股减持限制。

在盈利渠道方面,通过对企业持续的融资服务和基金管理等业务,可以为国有股权投资机构打开多元化收益大门,实现公司盈利多元化,并且中介服务类收益的成本会很低、风险敞口小、收益率高。

国有股权投资机构在投资多数成长期项目时、特别是本区域内企业时具备一定的话语权,彼此在投资过程中也建立了信任关系,但由于后续融资能力不足导致企业与机构渐行渐远。如果能够使用基金形式,帮助一些具备发展前景和上市预期的已投企业的后续融资,原有项目资源能够再次被利用,其本身就是一个良好的基金类项目资源。

突出的投资业绩和丰富的LP资源是国有股权投资机构进行基金运作的最大障碍,因此,在初期以国有股权投资机构自身名义托管综合投资基金的难度较大,建议使用优秀已投企业定投基金的形式来提高LP的认可度并积累自己的LP资源。

在扫除业务领域诸多束缚后,加之基金运作中各种市场化的制度安排,必能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激发国有股权投资机构的活力。

操作重点

国有股权投资机构在自有资金投资阶段能够拥有一定的话语权,当确定投资后,在投资条件中设定在企业发展符合预期时,优先由其提供后续融资等一系列服务的条款,将为下一步基金的介入创造条件。

国有股权投资机构的业务部门要把募资和投资人关系的维护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和日常性工作来对待。加强募资、企业管理、发展战略等方面的学习,提高工作能力。

考虑到今后将为企业提供全程金融服务,因此国有股权投资机构在初次投资完成后要更加主动地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通过各种形式密切与企业股东及高管的联系,持续关注所在行业的发展,加深彼此的信任度。

增加对地域优势的利用。国有股权投资机构在寻找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时,不但要考虑其能够提供专业支持,更要使这些中介机构成为公司业务拓展的一个高效平台。国有股权投资机构要积极与基金相关的中介机构开展接触,形成适合公司业务发展的伙伴群。

国有股权投资机构在具体设立安排时需主要考虑:形式——有限合伙已经成为当下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模式,只有采用有限合伙制才能得到投资者的认可,这是成功募资的基础条件,因此投资主体应当采用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形式。

责任——有限合伙机构中的GP承担基金的管理并获取对应收益,但按照法律其应当承担无限责任。为了控制该无限责任的范围,建议新设一家国有参股的有限责任制的管理公司作为GP。

障碍——《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国有企业不得担任一般合伙人,即不得成为有限合伙机构中的GP。因此建议作为GP的管理公司国有股比例小于50%,国有股可以作为最大单一股东而不是控股股东。(本刊注: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通过上述分析,国有股权投资机构在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时可参考操作方案(见图5)。

篇5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股权投资基金(即PE)在我国是个新概念、新事物,虽然人们对相关的全国性案例如雷贯耳,但对众多中小企业来说真正了解PE的并不多,而能够积极谋划并成功引进PE的更是凤毛麟角。本文从澄清股权投资基金的一些基本概念和简要回顾我国发展状况入手,对中小企业引进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作用和应采取的策略做了粗浅分析探讨,提出一些新的观点和看法。

一、PE产业在我国的初步发展

(一)PE的基本内涵与本质特征。PE既是英文Private Equity,也是Private Equity Fund(Firm)的缩写,前者是指私人公司(或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后者是指专门投资于私人公司股权的投资机构或个人。根据我国的传统和汉语习惯,笔者认为应把PE翻译为未上市公司股权或股权投资基金。但是,目前我国不少学者把Private Equity Fund称为“私募股权基金”,人为混淆了与其他“私募集金”的界限。也有翻译为“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上我国新兴的创业投资基金很多是以政府投资为主导的,这种说法并不完全符合我国实际。同时,我国业界人士普遍把“Vemure Capital-VC”称作“风险投资”。实际上,Venture这一英文名词最主要的含义是指一项兼具机会和风险的事业或企业,因此我国官方使用的“创业投资基金”概念比叫“风险投资基金”更为准确,也符合汉语习惯。同时,有的把VC与PE相提并论或把PE分为所谓的广义或狭义,广义PE比VC广,而狭义PE只包括VC。笔者认为,PE和VC本是同根同源,VC是PE在历史发展初期的一种主要形式,其本质也是PE。

目前,国际相关组织对PE有各种不尽相同的解释,但我国官方对此还没有一个权威的定义,学术理论界也是各抒己见。笔者认为,应把PE译为股权投资基金(或简称为“股投”)并定义为:专业股权投资机构或个人以期未来通过上市或以其他方式转让退出并从企业升值中获取利益为目的而对目标企业进行的中长期股权投资的现代金融工具。这个定义也许更能抓住股权投资基金的如下本质属性和构成要件,即它是专业股权投资机构或个人对目标企业进行的一种投资,而非一般投资机构或个人的投资;投资的属性属于股权投资性质,既非债权投资,也非购买股票;投资的目的是为了退出获利,而不是永远持有;该投资是一种现代金融工具,而不是直接拥有或经营企业,要通过向目标企业提供一定的金融产品和相应增值服务来实现,两者必须同时具备。股权投资基金提供的产品包括杠杆收购基金(Leveraged Buyont)、风险资本(Venture Capi-tal)、企业成长基金(Growth Capital)、财务困境基金(Distressed investment)和夹层基金(Mez-zanine)等。而风险资本又包括种子基金(SeedFund)甚至包括风险资本的另类――“天使基金(Angel Fund)”。

(二)我国新兴PE产业彰显影响力。现代意义上的股权投资基金PE起源于二战后的美国,并迅速向欧洲和亚洲扩散。我国PE的发展可回溯到20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当时,我国一些投资机构和企业依据国务院1995年《设立境外中国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在境外设立了一些主要投资于中国境内的法人投资基金,至今不过15年的时间。我国PE发展的历史虽短,但特定的国情决定了其存在形式更为复杂。1999年国际金融公司(IFC)入股上海银行,可认为初步具备了PE的特点。不过大多业界人士认为,中国内地第一起典型的PE案例是2004年6月美国著名的新桥资本以12.53亿元人民币从深圳市政府手中收购深圳发展银行17.69%的控股权,这也是国际并购基金在中国的第一起重大案例,并借此产生了第一家被国际并购基金控制的中国商业银行。由此发端,很多相似的PE案例接踵而来,PE投资市场渐趋活跃。

国家为了鼓励、支持本土股投产业的发展,2005年国家发改委颁布的舱0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力地推动了本土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发改委牵头研究起草并酝酿讨论了13年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于2009年易名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预示着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将加快与国际接轨并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进程。2008年6月,我国首家专业从事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服务平台――天津投资基金中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达到了一个新水平。截至2010年4月,落户天津股权投资基金中心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己达到了140家,管理资金规模已突破1,000多亿元。这表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中心已经成为国内最大的股权投资基金聚集及服务平台。

当前,我国股权投资机构己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不断创新、投资范围日益扩大、对内投资和海外扩张并举、内外资股权投资机构相互促进、融合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2007年中国股权(私募)投资机构投资达到128亿美元,而在2005年只有50亿美元。2009年中国股权投资机构管理的资本达到205亿美元,比2004年增加了40%。股权投资基金已成为加速中小企业发展进而实现上市融资的重要推动力量。据证监会2009年7月31日统计数据显示,在申请创业板的108家公司中,己有105家通过初审。同时,在清科ZDB数据库整理出的94家首批通过创业板初审受理企业名单中,有38家(占40%)曾披露有VC/PE投资背景。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股权投资基金产业的发展中有两个主导力量:一是国内95%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都有外资背景,占主导地位,本土基金所占比例很低;二是本土的股权投资基金政府占主导。目前,国内本土80%的创业基金属于政府投资,而民间投入的很少。

二、关于中小企业PE融资策略的思考

(一)全面深刻认识中小企业引进股投基金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国中小企业480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绝大多数中小企业面临不同程度的资金短缺问题。2009年创业板的成功推出无疑为众多中小企业带来了福音和希望,风险投资等股投行业的介入对推动优质中小企业成功上市立下了汗马功劳。但这只是股投行业对中小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一个缩影或者说只是一个结果。笔者认为,中小企业引进股投基金对其成长的促进作用是极其深刻的,也是全方位的,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可概括为“四个提供、四个有利于”:

其一,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

有利于改变企业资本构成。对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供销合作社的中小企业融资而言,30年前主要靠财政拨款支持,20年前主要靠银行贷款,5年前主要靠职工内部融资搞股份制改造。对众多民营中小企业而言,80%的融资是通过民间借贷来实现的,通过银行融资的部分不足20%。主要原因是,许多国有、集体、合作社改制企业和民营中小企业普遍资产规模小、资产质量差、信用等级低,甚至已无资产可抵押贷款,有的是银行贷款条件苛刻,成本太高,难以承受。资金短缺己成为制约众多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瓶颈”。

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信用等级比较低,加之管理不够规范,信息披露不完整,很难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过分依赖银行贷款和民间信贷,甚至不惜高息集资,使企业资产负债率与日俱增,加大了企业财务风险,进一步降低了企业融资能力。而中小企业引进的股投基金属于股权融资,实行利益均沾、风险共担,不仅优化了企业的资本构成,降低了资产负债率,增强了企业偿债能力和流动性,而且随着企业经营规模和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也相应提高了企业的信用等级和再融资能力。

其二,为中小企业提供了现代经营理念,有利于促进企业家队伍培养与建设。改革开放30年是民营企业大发展的30年,也是民营企业家队伍茁壮成长的30年,国有、集体、合作社企业家队伍在改革和市场竞争的洗礼中得到了锻炼和提高。但从总体上讲,我国中小企业家队伍素质并不高,突出表现有二:一是中小企业成活率比较低,寿命短。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平均寿命不到3年,死亡率(未能存续5~7年的)高达60%以上,浙江中小企业存活率不足50%。二是目前多数民营企业处于新旧交替加快时期,“富一代”后继乏人现象相当严重。甚至出现象温州政府那样出资补贴(每人补贴8,000元)培养“富二代”接班人的问题。主要原因是我国第一代民营企业家不少是属于抓住了改革开放的政策时机,加上个人的聪敏才智迅速成为“暴发户”,但他们的整体素质,不管是基本文化素养、管理知识和经营理念并不太高,而且良莠不齐,不少人存在“小富即安”,满足现状,不求进取的陈旧观念,有的甚至缺乏把企业做大做强的精神、勇气、能力,更缺乏现代化经营管理理念、知识和技能。

股权投资基金特别是风险投资基金等专业投资机构是完全按现代市场经济经营理念和现代科学管理办法来规范运作的,传统的国合企业、民营企业如果能和股权投资基金结合在一起,就等于用现代化的经营理念来武装我国本土的中小企业家队伍,这对提升我国中小企业家队伍的整体素质具有长远而深刻的影响。

其三,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新体制、新机制,有利于增强企业自我创新发展能力。股权投资基金看好我国中小企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一是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活力最强,己占据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据统计,2006年我国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GDP、出口总额和上缴的税收分别占全国的58.5%、68.3%和50.2%,发明专利占66%、研发的新产品、提供的就业岗位分别占82%和75%,但由于资金短缺、管理落后,新科技转化能力比较低,新产品的生产经营规模和市场竞争力受到很大限制;二是由股权投资基金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大型优势企业不仅资本实力雄厚,可以通过股市或债券市场筹集资金,而众多中小企业无此幸运。股权投资基金的优势与中小企业的劣势及其共同利益促使他们走到一起,结合起来。股权投资基金与中小企业的融合不只是资本的结合,更是体制、机制的融合,文化的融合。因此,中小企业引进股权投资基金对于推动自身体制、机制创新,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市场开发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从而产生“1+1>2”的功效。

其四,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资本支持,有利于全面提升企业价值。由于股权投资基金能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快速和有效的股权融资,还能有效改善企业的资本结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财务风险,因此不少中小企业误认为,引进股权基金就是“忽悠”和“圈钱”,这是一种严重的误解。实际上,对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他们缺少的不仅仅是金融资本,他们更需要的是智力资本。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一个企业,看好的不仅仅是当前的盈利水平,看重的主要是企业的发展潜力,他们的目的不是拥有企业的股票,不是短线投机,而是“放长线、钓大鱼”,即期待企业升值后及时退出分享企业升值。因此,有人把股权投资基金比喻为“养猪专业户”。股权投资基金不仅要把股权投入目标企业,而且要帮助企业做大做强,待实现企业升值后“急流勇退”。因此,股权投资基金投入企业的不仅是金融资本,更重要的是智力资本,他们的经营模式一般为“资本+增值服务”。所以,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和服务都是手段,实现企业增值并享受增值是根本目的,这与企业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如果只看到资本投入,看不到他们为实现企业增值带来的利益,就无异于“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本末倒置,舍本逐末。

(二)中小企业领导如何积极有效地引进和用好PE融资。如果说中小企业“贷款难”,那么如果中小企业要想引进和利用股权投资基金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贷款难”难在银行嫌贫爱富,而PE就如同“伯乐相马”,即企业的基本素质如何,其发展前景怎样,是否有成长的潜质。因此,一个中小企业特别是优质的中小企业要想成功地把股权投资基金吸引到本企业来,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关键问题:

第一,练好“内功”,重塑自我。虽然股权投资基金的目标客户是中小企业,但他们并不像“狗皮膏药”一样到处兜售。他们只是有目标、有标准、有计划地从众多中小企业中选择某行业或地区最具发展前景而又急需提供资本、技术和智力支持的优秀公司作为重点选择目标。所以,中小企业特别是那些优质的中小企业要想把自己纳入股权投资机构的视野、引起他们的关注,必须首先练好“内功”,把本企业的事情做好,特别是要建设一支优秀的企业家团队,要有一个好的发展战略、好的商业模式或盈利模式和一个良好的发展态势,这些都是吸引股权投资基金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条件。要根据本行业发展现状、趋势和公司战略目标来规划自己的发展模式、发展项目,只要盈利模式比较成熟稳定,企业管理规范、基础良好,有把本企业办成本行业或本地区属一、属二的龙头企业的发展势头,再加上适当公共关系活动,引起股权投资公司的注意并不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

常言道,“栽好梧桐树,自引凤凰来”。因此,中小企业要树立“做强靠自己,做大靠股投”的新理念,只要把“梧桐树”栽好,练好“内功”,引进股权投资基金的事情就大有希望。

第二,洞悉PE,把握战机。股权投资行业在我国发展时间虽短,但构成却相当复杂。这些股权投资基金有内资的、也有外资的及中外合资的;有政府主导的创业基金,也有民间的,

还有大公司、大集团旗下的投资公司;有政策性较强的,也有纯商业风险投资性质的;有大型的,也有规模不大的;有股份制的,也有合伙的,甚至还有个人的;他们的市场定位也是各有侧重,提供的金融产品更是多种多样,对目标客户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因此,中小企业既要了解股投行业的构成、特征,更要了解他们的投资偏好和对目标客户基本要求,要对号入座,做到知己知彼,胸有成竹。要选择有可能成为企业战略投资者的目标客户重点攻关,一旦条件基本具备,则应把握战机,适时出击,掌握主动。

第三,界定需求,科学谋划。具体到每个中小企业,因其在本行业所处的地位、企业发展所处的阶段和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和问题不尽相同,企业对资金需求的目的、用途和规模有很大差别。因此,中小企业在采取具体招商引资行动之前,要首先明确界定企业的目标需求,即你需要的是种子基金、并购基金、成长基金、财务困境基金、管理层收购或是其他。引进股权投资基金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企业要围绕目标需求按照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要求认真研究制定本企业的商业计划书(或项目建设书)和招股说明书,这是企业引进股权投资基金最基本、最重要的商业文件依据和进行招商洽谈的前提,必须做到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必须符合本行业发展方向、符合企业自身实际、符合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要求。如果企业的最终目标是上市融资,那么企业最好聘请外部专家帮助谋划,以提高谋划工作的质量、效率,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企业目标的实现。

第四,团队作战,从容谈判。一般而言,股投机构的投资对象往往是一家企业(法人),而不是具体个人或者一项专利技术。因此,股投界有句名言:宁愿投二流技术、一流团队的企业,也不投一流技术、二流团队的企业。投资商看重的是企业的经营团队、实施能力、目标市场、商业模式等综合因素,技术只是在投资决策时考察的一个方面。所以,谈判水平的高低,不仅决定招商引资工作的成败,也是对团队整体素质能力的考验。因此,企业在谈判中既要坚持一个声音对外,又要把团队成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充分调动出来;既要坚持既定的目标、方向,又要根据需要与可能及时调整完善谈判思路;既要坚持重大的原则底线,又要给谈判预留弹性空间,做到有进有退。但不能丧失原则立场和损害企业的根本利益。如有的投资机构乘企业之危往往提出过分苛刻要求,即如果企业在某一时间内业绩达不到特定的水平,则投资方可以要求降低投资额或者被投资方要将款项退还给投资方等。对那些只想要回报而不愿承担风险的资金,企业不要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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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2014年我国财政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投资方对被投资方达到控制的情形下,其投资宜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没有达到控制仅为共同控制及重大影响时,多数为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时候对被投资方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此外该准则还规定了,控制方由于增资等可以对非同一控制下的单位实施控制时,也就是控股比例一般由50%以下50%以上时,在控制方编制个别报表确认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应当以原先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部分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账面价值。同时达到控制前持有的所确定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权益变动,应该在处置时转入投资收益中。

通过上述资料的梳理研究,可以得出新修订的相关准则包括了会计准则解释条例中关于追加投资导致权益法改成成本法核算,原则核心内容没有改变,知识表述发生小许的微调。可以明显看出的是成本法核算范围缩小了,只存在追加投资,持股比例上升的一种情况,但另外不很完整的是新修订的长期股权投资只规定了追加投资对非同一控制情形下的核算方法的转变,忽略了同一控制的情况下长投后续核算方法的转变,在长投的初始成本确认上这两种控制方法是完全不一样的。因此会计界部分实务人士以及理论研究学者在新修订的会计准则以后,针对追加投资权益法转成本法会计处理还存在不同的看法和建议。

二、涉及多次交易情形下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转成本法的相关会计处理

(一)投资单位追加投资所形成的企业合并的类型

首先是同一控制情形下涉及多次交易最终形成的企业合并。控制单位在追加投资前对被控制单位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共同控制其他企业,也就是投资方和被投资方两者在达到控制关系之前受同一方控制,两者之间的关系大多是合营关系,最典型的是同一母公司下属的子公司之间的增资控制情形。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最初的投资增资目的并非进行控制对方,一般情形而是投资方自身不断壮大需要大量资金资源而致,进而想取得目标方的实质性控制权利,决定其经营战略和方向,以便达到双方的协调一致,进而最大限度的获取被投资方的权益,通常投资企业受自身财力的局限,多次分次完成。如果是高新技术产业,极其有可能以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为对价作为追加投资扩大股份比例的资本。总而言之,前提是投资与被投资双方受同一方的的控制,这是同一控制下多次交易最终形成控制的机理。

其次是较为常见的非同一控制下多次交易形成的企业合并。投资方在追加投资前的基本情况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相同,唯一区分较大的投资方和被投资方两者之间在达到控制关系之前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投资方控制的初衷绝大多数是为了单纯获取权益,并且与企业进行一体化战略,进一步缩减成本开支,扩大市场销售的目的极为相似,在这种毫无关系的两者之间的合并定义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鉴于投资方财力的有限性,在合并过程中可能涉及多次投资,分批增股的情形,也就形成了多次交易的情形。

由上面的解释,追加投资并且多次交易形成的企业合并有两种不一样的情形,并且初始确认成本的会计处理也完全不一样,应分别对比梳理,以此明晰其各种情形的机理。

(二)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和核算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的会计处理的详细解析

相关企业由于各种原因追加投资导致长投的后续计算由权益法转变成成本法,当前学术理论实务界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方法,下文将对这两种方法进行梳理和比对。

首先是核算方法的转变需要追溯调整的,追加投资日应冲减自权益法形成日至转换日之间确认入账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变动份额,同时将原长投权益法确认的账面价值调成原投资公允价值作为初投账面价值,所以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两种情况下的会计调整分录一致。

另一种也是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权益法转成本法无需追溯调整,但是增资之后初始投资成本的核算要严格按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两种情形来分别核算。

首先在同一控制下情形下,增资后长投的账面价值为:合并日被投资方所有者账面价值与增资后所持有的新的控制比例相乘的份额,对原投资日按照原持股份额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变动结转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科目,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合并日成本法下初始投资成本与转换为权益法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来冲减或者调整资本公积。

在非同一控制下情形下,追加投资也就是购买日长期股权投资为:购买日对价的公允价值和先前权益法下确认的账面价值的合,其权益法下确认的相关权益收益统一结转到投资收益科目。

通过比照上述两种方法,明显的不同是也就是分歧点:是否对原先的长投的账面价值进行追溯调整,此外由于长投后续计量核算方法的转变属于会计估计变更。为此长投后续核算方法转变时,无需对权益核算法下确定的损益予以调整,以其原先长投的账面价值作为成本法后初始投资组成部分,体现实质性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

三、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后续核算方法转变的相关会计调整典型案例

2×16 年4月1日,某股份公司以6000万元的银行存款获取S公司30%的股权份额,可以对是S公司有较大影响,所以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核算,取得权益日S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1 000万元(假定当日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不存在差异)。由于该项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6000万元,小于投资时应享有的S公司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为21000*0.3=6300万元,所以通过计算得出长投应该确认300万元的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2×16年度,S公司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股利分配暂无,该股份公司按享有的份额确认三百万元的收益并且已经入账,并且相应的增加了长投账面价值;除实现的净利润后,S公司在2×16还确认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利得500万元,该股份公司确认了150万元的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已经入账,也调增了150万元的账面价值。

2×17年2月10日,该股份公司又以4 800万元的现金取得S公司30%的股份。至此,至此该股份公司对S公司的持股比例增加到60%,持股比例超过50%,达到控制。核算方法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

假如有两种情况(1)假设该合并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日,S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25000万元。(2)如果是非同一控制,则是多次交易形成的企业合并,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同一控制下追加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5000*60%=15000万元,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5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6000,营业外收入300,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150,银行存款4800,资本公积3750。

非同一控制下购买日追加的4800万元的市场公允价值作为长投的账面价值组成部分,其购买日长投账面价值为:4800+9000+150=13950,相应的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3950 ;贷:长期股权投资6000,营业外收入300,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150,银行存款4800。

四、总结

长投后续核算方法的转换在会计实务具有一定难度,本文对其长投的权益法转成本法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和分析。因此为适应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变化,同时着重注意市场情形的不断变化,利用信息化条件不断地加大市场信息的搜集,塑造合理有效的长期股权投资评价机制,注重核算方法转变的时机选择,在此要求之下企业必须加强学习,确定合理的方法,关注企业的实际情况,以此不断提高企业综合效益。

参考文献:

[1]俸芳.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转成本法会计处理研究[J].财会月刊,2014(6):42-44.

篇7

一、 引言

面对步入L型增速换挡的新常态,加快新旧发展动能接续转换成为当前中国经济的重要课题。在这一背景下,发展新经济、做强新产业、培育新技术所需的金融支持都为同时具有投、贷资格的信托公司转型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外部机遇。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把启动投贷联动试点作为2016年的重点工作、《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的印发以及2016年9月28日银监会刊发《完善投贷联动机制提升创业投资金融服务水平》提出“银监会鼓励信托公司遵循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理念,充分利用信托公司固有资金和信托资金均可用于债权融资和股权投资的制度优势,加大产品和业务创新力度,在支持创业企业融资方面发挥排头兵的作用”,都成为增长中枢下移、转型调整刻不容缓的信托行业寻求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积极政策推动。现有文献多为商业银行参与投贷联动的主要模式及相关机制设计研究,而缺乏以信托公司为视角对信托公司参与到投贷联动之中的相关研究。文本将运用SWOT分析模型对信托公司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内外部环境进行综合分析,研究信托公司参与该业务的主要模式并提出相关合理建议。

二、 信托公司开展创业企业投贷联动业务的SWOT分析

投贷联动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信贷投放”与具有投资功能的风险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相关制度安排,由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实现企业信贷风险和收益的匹配,为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在机遇与威胁并存的外部环境下,信托公司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既具有先天的优势,但与此同时也存在自身的不足。

1. 外部机会与威胁分析。近年来,在三期叠加大背景下,中国经济发展正步入以“中高速增长、产业结构优化、增长动力转换”为特征的新常态。在“需求侧与供给侧协同管理”的宏观经济政策主旋律的引领下,“三去一补一降”成为政策重点,加快新旧发展动能接续转换成为当前中国经济的重要课题。在结构性过剩的传统行业,产能、库存、杠杆去化的大趋势不可阻挡;与此同时,在国家创新驱动战略主导下的新产业的融资需求将大幅增加。而目前,在新旧动能接续转换过程中,金融供给还无法有效地对接、匹配新经济、新产业、新技术成长发育所需的融资需求。随着政府对中国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问题的日渐重视,“有堵有疏、疏堵结合”的政策取向给投贷联动业务的发展添加了积极的政策推力。2015年3月国务院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提出“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试点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联动”。2016年信托业监管会议上提出把推动信托公司积极开展投贷联动业务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要求信托公司在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融资方面发挥排头兵的作用,鼓励信托公司积极探索投贷联动业务的新产品、新模式。在组织架构设置方面,支持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设立专业的科创企业投资子公司,专门从事科创业务的投资业务,并以固有资金对子公司投资的科创企业发放贷款,以投资收益弥补贷款损失,获取综合收益。与此同时,也鼓励信托公司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采用投贷联动的方式用信托资金为科创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这都为以给科创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为目标的投贷联动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外部机遇。

但是,信托公司参与投贷联动业务也存在着较多的外部威胁与挑战。一是商业银行对于投贷联动业务的高度关注与先发优势,挤压信托公司提供贷款融资服务的空间。2016年4月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对投贷联动试点的总体要求、范围、组织架构设置以及业务管理与机制建设等方面给出了具有规定,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其他外部投资公司开展的投贷联动业务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包括北京中关村、武汉东湖、上海张江、天津滨海、西安等五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被列为试点地区,同时,有1家政策性银行,9家商业银行被列为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目前,已有浦发硅谷银行在内的多家银行采用“债权先行,股权跟进”的方式为创业企业提供了多款产品。二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经济周期受全球经济金融的波动影响日益增强,这给信托行业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带来了更大的风险控制挑战。全球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分化所引发的资本流向改变、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普遍持续下跌所引发的输入性通货紧缩风险的跨市场传递、依托国家实力支持科技创新所引发的国家间技术封锁与市场壁垒等所带来的诸多不确定性,使信托行业给在国内并不成熟的科创类高风险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将面临着更多的风险控制方面的挑战。

2. 内部优势与劣势分析。按照经营范围,信托公司参与投贷联动具有先天的优势。改革开放以后,由于经济运行方式较之以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导致资金的供求关系随之变动,这使整个经济社会中迫切需要更多的金融中介机构来完成资金的融通。在这一时代背景下,肩负着社会投融资使命的中国现代信托业得以恢复,这也使得信托公司的投融资手段十分丰富。按照2006年12月公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各类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并且信托公司可以运用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同时信托公司还可以通过固有业务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依据2009年下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通过资格审批的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将不再局限于金融类公司股权、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这样就使得信托公司一方面,可以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利用信托资金为企业提供投、贷融资服务;另一方面,也可以利用固有业务项下开展贷款、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等业务,同时具有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资格的信托公司还可以以固有资金进行多类标的资产的股权投资。

对于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信托公司还普遍缺乏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团队以及项目经验。从全行业数据来看,截至2016年二季度末,信托资产规模总额为172 851.66亿元,其中事务管理类信托为74 667.99亿元,占比43.20%;融资类信托为40 925.59亿元,占比23.68%;投资类信托为57 257.80亿元,占比33.13%。具体来看,PE业务余额为662.96亿元,占比仅为0.38%,无论是总体规模还是相对占比都相对较小。激励约束机制的巨大差异、专业化股权投资团队的后备力量严重不足以及项目经验的极度匮乏,都促使各家信托公司通过布局该类业务子公司的方式来寻求在风险相对隔离、监管较为宽松的条件下积极拓展该类市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整个行业共有包括中信信托、平安信托、中融信托、华润信托、建信信托、交银信托、上海信托、兴业信托、中粮信托、国联信托、杭州信托、苏州信托、山东信托、北京信托在内的14家信托公司设立了22家股权投资子公司。可见各家公司对该类业务的发展前景极为重视,急切希望通过建设子公司的方式来构建自家缺乏的专业化PE投资团队、提升自身短板的主动管理能力以及拓展自身并不熟知的业务领域。

3. 内外部因素匹配。在内外部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信托公司针对创业企业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外部机会与威胁、内部优势与劣势进行匹配,可以得到如表1所示SWOT矩阵。

从所有持牌照的金融机构来看,目前信托公司是唯一既具有十分丰富的债权项目展业经验、也具有较为丰富的股权项目展业经验的金融机构,对于股债结合有着较为深刻的理解。信托公司应该充分利用这一禀赋优势,充分利用目前经济转型的整体环境以及积极引导的政策机遇,积极布局创业企业投贷联动市场。对于专业团队、项目经验的诸多方面的不足,可以以构建阶段性的比较优势为核心,与市场上拥有丰富经验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及风险投资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或成立股权投资子公司,深入创业企业开展项目调查研究,构建业务团队和积累项目经验。

三、 信托公司开展创业企业投贷联动业务的模式

目前来看,信托公司开展创业企业的投贷联动业务有两类运行模式,第一类业务模式是信托公司搭建投融资框架,即信托公司具备相关业务团队及项目经验之后的独立开展创业企业投贷联动业务的展业模式。当信托公司已具备成熟的投贷联动项目运作经验之后,可以只通过自营资金和信托资金的不同风险收益需求来组合搭建投融资架构。从已有业务案例来看,信托公司参与PE业务基本上都是立足于股东行业背景和资源优势,根据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的需要参与特定行业的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第二类业务模式是信托公司与其他机构合作的模式,包括信托公司参股股权投资子公司模式以及信托公司与外部投资机构合作模式。以中粮信托为例,中粮信托融合了以上两类业务模式的特点,中粮信托与法国粮食贸易商路易达孚以及蚂蚁资本、建银投资等两家私募投资基金共同设立了中粮农业产业基金管理公司,该子公司主要依托中粮信托的控股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农业食品投资、生产、运营、销售等领域的领先优势,以及两家私募投资基金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业务经验,主要以农业食品领域为核心、筛选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信托公司参股股权投资子公司模式是目前监管部门最为鼓励的投贷联动展业模式。银监会杨家才主席助理在2014年中国信托业年会上提出,在业务细分领域,可以通过深化改革,设立全资专业子公司做专做精。也是在这两年信托公司的子公司数量快速增加,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信托公司参股、控股或全资的子公司达80余家,仅中融信托的专业子公司就已经扩容至28家。针对投贷联动业务,信托公司也可以在境内以固有资金设立专业的创业企业投资子公司,专门从事创业企业的投资业务。与此同时,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对子公司投资的创业企业发放贷款。以商业银行为例,在2016年5月建设银行在苏州设立投贷联金融中心,以建设银行为传统贷款融资平台、以建设银行的子公司建银国际为股权投资平台,通过协调集团内部资源来为高新技术、新兴产业、自主创新企业提供投、贷结合的金融服务。在合作模式上投资子公司可以在项目前期首先接触创业企业,在对其进行前期辅导服务的同时也深入创业企业开展调研。在对创业企业、所在行业及企业的创业团队有了深入了解之后,投资子公司与信托公司共同为创业企业制定投贷联动方案,这种模式类似于商业银行集团内部开展的投贷联动模式。

信托公司与外部投资机构合作模式是信托公司借助外部优势弥补自身劣势最为高效易行的展业模式。创业企业往往呈现出“轻资产、高风险”的运营特征,但是目前信托公司仍然缺乏开展相关业务的专业化团队以及与项目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所以对于投贷联动业务而言,信托公司最为高效易行的展业模式就是与外部机构进行合作。信托公司参与合作的方式也是多样化的,最为直接的方式就是外部股权投资机构为创业企业提供股权投资,同时信托公司为创业企业配套提供相应贷款。以商业银行为例,在企业金融板块,兴业银行以“兴业芝麻开花”中小企业成长上市计划为载体,为满足相应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投联贷”业务。在具体操作方式上,兴业银行首先建立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名单,接着以该名单机构所投资企业为基础、综合考虑企业远期发展等因素,运用信用、股权质押、股权投资机构保证或股权投资机构回购股权等灵活的方式,向目标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如果信托公司谋求与外部机构合作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同时可以尽快提升自身的项目筛选、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的话,也可以采用和外部机构共同成立有限合作的方式参与到股权投资的管理中来,例如信托公司可与某创业基金一起作为一般合伙人,与募集的集合信托计划作为有限合伙人,共同成立创业基金。该创业可以提供股权投资,而由信托公司自营资金来为创业企业提供贷款的合作模式。

四、 信托公司开展创业企业投贷联动业务的建议

信托公司开展创业企业投贷联动业务应该以风险可控为底线、以搭建自身的投融资框架为目标,注重阶段性地获取并保持比较优势,以此推动投贷联动业务取得长足的发展。在投贷业务早期,信托公司应该利用以往股权项目和债权项目的经验以及信贷政策较银行更为积极的特点,积极寻求同外部投资机构合作开展创业企业的投贷联动业务,并且信托公司应该主动寻求利用有限合伙模式来积累股权投资经验。与此同时,从系统性思维出发,信托公司应该针对投贷联动业务尽快成立创业企业投资子公司,布局创业企业投贷联动业务,加快建立项目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和专业化投资团队。在投贷业务较为成熟、银行机构大举介入该市场后,信托公司凭借着影子银行业务所积累的金融机构间的良好关系以及针对创业企业的丰富的投贷联动业务经验,凭借股权投资的角色主动寻求同银行机构合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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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刘澈,马珂.我国投贷联动运作模式、障碍及对策研究[J].西南金融,2016,(9).

篇8

目前,有的风险投资公司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的约束机制,制定了“投资经理项目跟投”制度。即当投资公司决定对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所负责的项目进行投资时,公司要求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成员按照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投资。在实际操作中,有时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成员可以直接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有时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成员则不能直接成为所投项目企业的股东,这时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成员所拥有的股权往往由投资公司托管,即“股权代持”。由于是代持,该股份的所有权和收益权不因投资经理离开风险投资公司而丧失,并可随风险投资公司退出投资时一起退出。但退出后,投资经理所获取的收入必须抵扣了投资经理所应分担、补偿的费用或损失。

笔者认为,代持股份在投资期间内的投资财务的一般核算应并入公司自有资金投资的核算,因此,股权代持业务的特殊会计处理分为:股权代持款的收到和退还;代持股份现金分红的收到和发放。

1、股权代持款项的收到和退还当收到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成员的项目委托投资款时,公司可借记“现金”,贷记“其他应付款———XXX(投资本金)”。

投资公司卖出被投资企业股份(包括代持的股份)时,借记“银行存款”,按已提的该项投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X项目公司”,贷记“长期股权投资———X项目公司”的帐面余额,并按持股比例对借贷差额在代持股权和公司自有资金投资股权之间进行分配,贷记“投资收益”,贷记“其他应付款———XXX(投资收益)”。若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成员需要分摊或补偿费用发生时,借记“其他应付款———XXX(投资收益)”,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公司把代持股份本金及收益支付给投资经理极其小组成员时,借记“其他应付款———XXX(投资本金)”,借记“其他应付款———XXX(投资收益)”,贷记“现金”,并对投资收益部分计算个人所得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2、股权代持的现金分红款的收到和发放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投资公司收到被投企业的现金分红(包括代持股权的现金分红)时,借记“银行存款”,并按持股比例在代持股权和公司自有资金投资股权之间进行分配,贷记“投资收益”,贷记“其他应付款———XXX(投资收益)”。

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公司收到被投企业的现金分红(包括代持股权的现金分红)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无论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在发放代持股权的红利时,借记“其他应付款———XXX(投资收益)”,贷记“现金”,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鉴于风险投资公司的股利收入在计算所得税时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合并计算,存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使股利收入实际上免征所得税的可能,但代持股份的红利却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1:假定风险投资A公司于2001年1月1日对B公司投资1000万元,占B公司股份的50%且为最大股东,其中A公司自有资金投资990万元,代持公司投资经理a1的股权6万元,代持小组成员a2的股权4万元。2001年末A公司应享有B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额为1100万元。2002年2月1日,A公司获得B公司现金红利50万元,其中a1应得3000元,a2应得2000元。2002年7月1日,A公司以1200万元的价格转让了对B公司的股权。

由于对B公司构成了实际控制,应采用权益法核算。相应的分录如下:

(1)2001年1月1日

①A公司收到对B公司投资凭据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B公司) 10000000元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元

②A公司收到a1、a2的代持股款

借:现金

100000元

贷:其他应付款———a1(投资本金)

60000元

其他应付款———a2(投资本金)

40000元

(2)2002年初按2001年末持股比例调整对B公司投资的帐面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000000元

贷:投资收益

990000元

其他应付款———a1(投资收益)

6000元

其他应付款———a2(投资收益)

4000元

(3)2002年2月1日

①收到B公司现金分红

借:银行存款

500000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B公司)

500000元

②按代持股份比例将收到的现金分红转发给a1、a2,应扣除个人所得税20%

借:其他应付款———a1(投资收益) 3000元

其他应付款———a2(投资收益) 2000元

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1000元

现金

4000元

(4)2002年7月1日

①A公司出让B公司的股权

借:银行存款

12000000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B公司)

500000元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B公司) 10000000元

投资收益

1485000元

其他应付款———a1(投资收益)

9000元

其他应付款———a2(投资收益)

6000元

②A公司退还代持股款及相应投资收益

借:其他应付款———a1(投资本金) 60000元

其他应付款———a2(投资本金) 40000元

其他应付款———a1(投资收益) 12000元

其他应付款———a2(投资收益)

8000元

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nbs

转贴于 p; 4000元

现金

116000元

二、接受赠送管理股的财务核算问题

由于风险投资不是一种简单的投资方式,风险投资企业也常常参与被投资企业的项目运作管理,发掘企业价值并提供增值服务。因此,基于对风险投资公司及其人员的专业经验的认同,风险投资公司获赠管理股屡见不鲜。尤其2001年以来,随着网络经济泡沫的破灭,NASDAQ股市的下跌,国内创业版迟迟不能推出,许多风险投资公司开展咨询服务及财务顾问业务,获赠管理股的现象更多了。笔者认为,新《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准则对有关的处理给出了较明确的指导意见。

1、管理股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选择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风险投资公司只获赠管理股而未有实际资金投入,管理股份往往比例较小,风险投资公司只承担顾问角色,笔者认为此时可采用成本法。但如果风险投资公司既获赠管理股又有实际资金投入,或者风险投资公司根据管理股主导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或重大资本运营活动,应视为对被投资企业有重大影响而采用权益法核算。

2、收到赠送管理股的帐务处理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获赠管理股并取得凭据股权证书后,应将依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登记入帐。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接受捐赠的股权投资”,贷记“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

3、管理股现金分红以及管理股处置的帐务处理对于现金分红,在成本法下,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投资收益”;在权益法下,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处置管理股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各明细科目的帐面价值,将借贷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同时,应将“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的相应余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例2:假定风险投资公司C于2001年1月1日接受某高新技术企业D的股东赠送的管理股份10%,并由C公司派员对D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和战略结构的调整。D公司的有表决权的净资产值为500万元。截止到2001年末D公司由于盈利使得有表决权股东享有净资产600万元。2002年2月15日收到D公司现金分红5万元。2002年7月15日,C公司以60万元的价格将10%股份出让。

由于C公司对D公司构成了实际控制,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1)2001年1月1日收到股权证明

借:长期股权投资———接受捐赠的股权投资

500000元

贷: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 500000元

(2)2002年初按2001年末持股比例调整对D公司投资帐面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00000元

贷:投资收益

100000元

(3)2002年2月15日收到现金红利的处理

借:银行存款

50000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50000元

(4)处置股权应进行的处理

①借:银行存款

600000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50000元

投资收益

50000元

长期股权投资———接受捐赠的股权投资 500000元

②借: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 500000元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00000元

由上例可见,获赠股权给风险投资公司带来的实际利益包括两部分:一部分直接给公司带来净资产的增加,体现在资本公积中;一部分给公司创造收益,体现在投资收益中。

三、关于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对于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目前实际操作中有些地方存在争议,这里提出来,供大家讨论。

观点一:风险投资公司应根据所投项目的不同情况,对于投资减值准备分别进行考虑。比如,种子期的项目可以多提,成熟期的项目可以少提。

笔者认为,《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准则中对于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规定是较为明确而严密的,不应人为夸大和缩小减值准备的计提金额。风险投资公司应在每会计期末对长期投资逐项进行检查,首先判断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的所列迹象,来确认是否对该项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应计提的,应根据市价或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客观地确定可回收金额,按可回收金额与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之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篇9

目前,有的风险投资公司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的约束机制,制定了“投资经理项目跟投”制度。即当投资公司决定对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所负责的项目进行投资时,公司要求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成员按照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投资。在实际操作中,有时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成员可以直接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有时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成员则不能直接成为所投项目企业的股东,这时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成员所拥有的股权往往由投资公司托管,即“股权代持”。由于是代持,该股份的所有权和收益权不因投资经理离开风险投资公司而丧失,并可随风险投资公司退出投资时一起退出。但退出后,投资经理所获取的收入必须抵扣了投资经理所应分担、补偿的费用或损失。

笔者认为,代持股份在投资期间内的投资财务的一般核算应并入公司自有资金投资的核算,因此,股权代持业务的特殊会计处理分为:股权代持款的收到和退还;代持股份现金分红的收到和发放。

1、股权代持款项的收到和退还当收到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成员的项目委托投资款时,公司可借记“现金”,贷记“其他应付款———XXX(投资本金)”。

投资公司卖出被投资企业股份(包括代持的股份)时,借记“银行存款”,按已提的该项投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X项目公司”,贷记“长期股权投资———X项目公司”的帐面余额,并按持股比例对借贷差额在代持股权和公司自有资金投资股权之间进行分配,贷记“投资收益”,贷记“其他应付款———XXX(投资收益)”。若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成员需要分摊或补偿费用发生时,借记“其他应付款———XXX(投资收益)”,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公司把代持股份本金及收益支付给投资经理极其小组成员时,借记“其他应付款———XXX(投资本金)”,借记“其他应付款———XXX(投资收益)”,贷记“现金”,并对投资收益部分计算个人所得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2、股权代持的现金分红款的收到和发放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投资公司收到被投企业的现金分红(包括代持股权的现金分红)时,借记“银行存款”,并按持股比例在代持股权和公司自有资金投资股权之间进行分配,贷记“投资收益”,贷记“其他应付款———XXX(投资收益)”。

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公司收到被投企业的现金分红(包括代持股权的现金分红)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无论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在发放代持股权的红利时,借记“其他应付款———XXX(投资收益)”,贷记“现金”,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鉴于风险投资公司的股利收入在计算所得税时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合并计算,存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使股利收入实际上免征所得税的可能,但代持股份的红利却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1:假定风险投资A公司于2001年1月1日对B公司投资1000万元,占B公司股份的50%且为最大股东,其中A公司自有资金投资990万元,代持公司投资经理a1的股权6万元,代持小组成员a2的股权4万元。2001年末A公司应享有B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额为1100万元。2002年2月1日,A公司获得B公司现金红利50万元,其中a1应得3000元,a2应得2000元。2002年7月1日,A公司以1200万元的价格转让了对B公司的股权。

由于对B公司构成了实际控制,应采用权益法核算。相应的分录如下:

(1)2001年1月1日

①A公司收到对B公司投资凭据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B公司) 10000000元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元

②A公司收到a1、a2的代持股款

借:现金

100000元

贷:其他应付款———a1(投资本金) 60000元

其他应付款———a2(投资本金) 40000元

(2)2002年初按2001年末持股比例调整对B公司投资的帐面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000000元

贷:投资收益

990000元

其他应付款———a1(投资收益) 6000元

其他应付款———a2(投资收益) 4000元

(3)2002年2月1日

①收到B公司现金分红

借:银行存款

500000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B公司) 500000元

②按代持股份比例将收到的现金分红转发给a1、a2,应扣除个人所得税20%

借:其他应付款———a1(投资收益) 3000元

其他应付款———a2(投资收益) 2000元

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1000元

现金

4000元

(4)2002年7月1日

①A公司出让B公司的股权

借:银行存款

12000000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B公司) 500000元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B公司) 10000000元

投资收益

1485000元

其他应付款———a1(投资收益)

9000元

其他应付款———a2(投资收益)

6000元

②A公司退还代持股款及相应投资收益

借:其他应付款———a1(投资本金) 60000元

其他应付款———a2(投资本金) 40000元

其他应付款———a1(投资收益) 12000元

其他应付款———a2(投资收益) 8000元

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nbs

p; 4000元

现金

116000元

二、接受赠送管理股的财务核算问题

由于风险投资不是一种简单的投资方式,风险投资企业也常常参与被投资企业的项目运作管理,发掘企业价值并提供增值服务。因此,基于对风险投资公司及其人员的专业经验的认同,风险投资公司获赠管理股屡见不鲜。尤其2001年以来,随着网络经济泡沫的破灭,NASDAQ股市的下跌,国内创业版迟迟不能推出,许多风险投资公司开展咨询服务及财务顾问业务,获赠管理股的现象更多了。笔者认为,新《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准则对有关的处理给出了较明确的指导意见。

1、管理股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选择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风险投资公司只获赠管理股而未有实际资金投入,管理股份往往比例较小,风险投资公司只承担顾问角色,笔者认为此时可采用成本法。但如果风险投资公司既获赠管理股又有实际资金投入,或者风险投资公司根据管理股主导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或重大资本运营活动,应视为对被投资企业有重大影响而采用权益法核算。

2、收到赠送管理股的帐务处理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获赠管理股并取得凭据股权证书后,应将依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登记入帐。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接受捐赠的股权投资”,贷记“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

3、管理股现金分红以及管理股处置的帐务处理对于现金分红,在成本法下,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投资收益”;在权益法下,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处置管理股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各明细科目的帐面价值,将借贷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同时,应将“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的相应余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例2:假定风险投资公司C于2001年1月1日接受某高新技术企业D的股东赠送的管理股份10%,并由C公司派员对D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和战略结构的调整。D公司的有表决权的净资产值为500万元。截止到2001年末D公司由于盈利使得有表决权股东享有净资产600万元。2002年2月15日收到D公司现金分红5万元。2002年7月15日,C公司以60万元的价格将10%股份出让。

由于C公司对D公司构成了实际控制,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1)2001年1月1日收到股权证明

借:长期股权投资———接受捐赠的股权投资 500000元

贷: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 500000元

(2)2002年初按2001年末持股比例调整对D公司投资帐面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00000元

贷:投资收益

100000元

(3)2002年2月15日收到现金红利的处理

借:银行存款

50000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50000元

(4)处置股权应进行的处理

①借:银行存款

600000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50000元

投资收益

50000元

长期股权投资———接受捐赠的股权投资 500000元

②借: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 500000元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00000元

由上例可见,获赠股权给风险投资公司带来的实际利益包括两部分:一部分直接给公司带来净资产的增加,体现在资本公积中;一部分给公司创造收益,体现在投资收益中。

三、关于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对于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目前实际操作中有些地方存在争议,这里提出来,供大家讨论。

观点一:风险投资公司应根据所投项目的不同情况,对于投资减值准备分别进行考虑。比如,种子期的项目可以多提,成熟期的项目可以少提。

笔者认为,《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准则中对于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规定是较为明确而严密的,不应人为夸大和缩小减值准备的计提金额。风险投资公司应在每会计期末对长期投资逐项进行检查,首先判断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的所列迹象,来确认是否对该项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应计提的,应根据市价或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客观地确定可回收金额,按可回收金额与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之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篇10

目前,有的风险投资公司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的约束机制,制定了“投资经理项目跟投”制度。即当投资公司决定对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所负责的项目进行投资时,公司要求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成员按照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投资。在实际操作中,有时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成员可以直接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有时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成员则不能直接成为所投项目企业的股东,这时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成员所拥有的股权往往由投资公司托管,即“股权代持”。由于是代持,该股份的所有权和收益权不因投资经理离开风险投资公司而丧失,并可随风险投资公司退出投资时一起退出。但退出后,投资经理所获取的收入必须抵扣了投资经理所应分担、补偿的费用或损失。

笔者认为,代持股份在投资期间内的投资财务的一般核算应并入公司自有资金投资的核算,因此,股权代持业务的特殊会计处理分为:股权代持款的收到和退还;代持股份现金分红的收到和发放。

    1、股权代持款项的收到和退还当收到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成员的项目委托投资款时,公司可借记“现金”,贷记“其他应付款———xxx(投资本金)”。

投资公司卖出被投资企业股份(包括代持的股份)时,借记“银行存款”,按已提的该项投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x项目公司”,贷记“长期股权投资———x项目公司”的帐面余额,并按持股比例对借贷差额在代持股权和公司自有资金投资股权之间进行分配,贷记“投资收益”,贷记“其他应付款———xxx(投资收益)”。若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成员需要分摊或补偿费用发生时,借记“其他应付款———xxx(投资收益)”,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公司把代持股份本金及收益支付给投资经理极其小组成员时,借记“其他应付款———xxx(投资本金)”,借记“其他应付款———xxx(投资收益)”,贷记“现金”,并对投资收益部分计算个人所得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2、股权代持的现金分红款的收到和发放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投资公司收到被投企业的现金分红(包括代持股权的现金分红)时,借记“银行存款”,并按持股比例在代持股权和公司自有资金投资股权之间进行分配,贷记“投资收益”,贷记“其他应付款———xxx(投资收益)”。

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公司收到被投企业的现金分红(包括代持股权的现金分红)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无论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在发放代持股权的红利时,借记“其他应付款———xxx(投资收益)”,贷记“现金”,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鉴于风险投资公司的股利收入在计算所得税时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合并计算,存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使股利收入实际上免征所得税的可能,但代持股份的红利却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1:假定风险投资a公司于2001年1月1日对b公司投资1000万元,占b公司股份的50%且为最大股东,其中a公司自有资金投资990万元,代持公司投资经理a1的股权6万元,代持小组成员a2的股权4万元。2001年末a公司应享有b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额为1100万元。2002年2月1日,a公司获得b公司现金红利50万元,其中a1应得3000元,a2应得2000元。2002年7月1日,a公司以1200万元的价格转让了对b公司的股权。

由于对b公司构成了实际控制,应采用权益法核算。相应的分录如下:

   (1)2001年1月1日

    ①a公司收到对b公司投资凭据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b公司)  10000000元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元

    ②a公司收到a1、a2的代持股款

    借:现金                            100000元

     贷:其他应付款———a1(投资本金)     60000元

         其他应付款———a2(投资本金)     40000元

   (2)2002年初按2001年末持股比例调整对b公司投资的帐面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000000元

      贷:投资收益                          990000元

          其他应付款———a1(投资收益)      6000元

          其他应付款———a2(投资收益)      4000元

   (3)2002年2月1日

    ①收到b公司现金分红

    借:银行存款                               500000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b公司)     500000元

    ②按代持股份比例将收到的现金分红转发给a1、a2,应扣除个人所得税20%

    借:其他应付款———a1(投资收益)  3000元

        其他应付款———a2(投资收益)  2000元

      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1000元

          现金                             4000元

   (4)2002年7月1日

    ①a公司出让b公司的股权

    借:银行存款                           12000000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b公司)    500000元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b公司)  10000000元

           投资收益                              1485000元

           其他应付款———a1(投资收益)           9000元

           其他应付款———a2(投资收益)           6000元

    ②a公司退还代持股款及相应投资收益

    借:其他应付款———a1(投资本金)   60000元

        其他应付款———a2(投资本金)   40000元

        其他应付款———a1(投资收益)   12000元

        其他应付款———a2(投资收益)    8000元

      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4000元

          现金                             116000元

二、接受赠送管理股的财务核算问题

由于风险投资不是一种简单的投资方式,风险投资企业也常常参与被投资企业的项目运作管理,发掘企业价值并提供增值服务。因此,基于对风险投资公司及其人员的专业经验的认同,风险投资公司获赠管理股屡见不鲜。尤其2001年以来,随着网络经济泡沫的破灭,nasdaq股市的下跌,国内创业版迟迟不能推出,许多风险投资公司开展咨询服务及财务顾问业务,获赠管理股的现象更多了。笔者认为,新《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准则对有关的处理给出了较明确的指导意见。

    1、管理股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选择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风险投资公司只获赠管理股而未有实际资金投入,管理股份往往比例较小,风险投资公司只承担顾问角色,笔者认为此时可采用成本法。但如果风险投资公司既获赠管理股又有实际资金投入,或者风险投资公司根据管理股主导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或重大资本运营活动,应视为对被投资企业有重大影响而采用权益法核算。

    2、收到赠送管理股的帐务处理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获赠管理股并取得凭据股权证书后,应将依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登记入帐。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接受捐赠的股权投资”,贷记“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

    3、管理股现金分红以及管理股处置的帐务处理对于现金分红,在成本法下,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投资收益”;在权益法下,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处置管理股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各明细科目的帐面价值,将借贷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同时,应将“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的相应余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例2:假定风险投资公司c于2001年1月1日接受某高新技术企业d的股东赠送的管理股份10%,并由c公司派员对d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和战略结构的调整。d公司的有表决权的净资产值为500万元。截止到2001年末d公司由于盈利使得有表决权股东享有净资产600万元。2002年2月15日收到d公司现金分红5万元。2002年7月15日,c公司以60万元的价格将10%股份出让。

由于c公司对d公司构成了实际控制,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1)2001年1月1日收到股权证明

    借:长期股权投资———接受捐赠的股权投资    500000元

       贷: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   500000元

   (2)2002年初按2001年末持股比例调整对d公司投资帐面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00000元

      贷:投资收益                   100000元

   (3)2002年2月15日收到现金红利的处理

    借:银行存款                     50000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50000元

    (4)处置股权应进行的处理

    ①借:银行存款                            600000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50000元

            投资收益                              50000元

            长期股权投资———接受捐赠的股权投资 500000元

    ②借: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  500000元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00000元

    由上例可见,获赠股权给风险投资公司带来的实际利益包括两部分:一部分直接给公司带来净资产的增加,体现在资本公积中;一部分给公司创造收益,体现在投资收益中。

三、关于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对于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目前实际操作中有些地方存在争议,这里提出来,供大家讨论。

观点一:风险投资公司应根据所投项目的不同情况,对于投资减值准备分别进行考虑。比如,种子期的项目可以多提,成熟期的项目可以少提。

笔者认为,《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准则中对于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规定是较为明确而严密的,不应人为夸大和缩小减值准备的计提金额。风险投资公司应在每会计期末对长期投资逐项进行检查,首先判断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的所列迹象,来确认是否对该项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应计提的,应根据市价或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客观地确定可回收金额,按可回收金额与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之差额计提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