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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治理情况模板(10篇)

时间:2023-09-06 17:20:1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基层社会治理情况,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基层社会治理情况

篇1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和重点都在基层,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直接关乎社会稳定大局,意义十分重大。

一、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应有之义

现代社会治理的核心就是法治。法治一方面通过调节其特有的结构调节社会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对社会治理的合法性加以解决。另一方面法治通过国家强制性保障社会治理活动的法律权威性;最后法治通过确定边界和底线使社会治理活动有可预期性。法治中国建设的重点和基础就是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社会矛盾和冲突多发于基层,集中体现于基层治理中,伴随着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加速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已成为现实问题。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于现代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而言有着无法替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可以提高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程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实现社会治理资源的整体优化。换一个角度来讲,基层治理法治化是体现和反映国家治理能力的“风向标”。

就我国当前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建设实际情况来看,基层治理法治化所起的作用是关键性和基础性的,同过去以“管控思维”为主体的社会治理方式相较而言,法治化治理方式能够最大程度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并在最大范围内聚集民意。法治化治理方式通过制度建构方式,运用法律手段,可以最大限度杜绝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真正实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等目标。

二、社会治理的法律属性包含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从理论而言,社会治理是一项公共职能,为了实现这一公共职能,社会治理的主体可以采用行政命令,行政计划、行政处罚等一系列管理手段。因此,“社会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讲本质上就是公权力的行使,是行政行为的实施。在现代法治国家,只要是权力的实施行使,就必须受到法治约束,只要是权力的意思表示就必须符合法治精神。社会治理采取的行政行为本质就是法律行为,这是社会治理的法律属性。这一点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治理中必然包含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普遍运用。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社会治理主体的法治化。就社会治理的国家公权力而言,管理职能之间的空缺、重叠和冲突都需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机制和法治方式协调、沟通和解决;就社会治理的社会公权力而言,公共职能与国家职能的界限、分工、冲突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明确、指导和协调。二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保社会治理行为的法治化。社会治理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行为,体现了行政行为一般性原理,体现着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而且现实中,在社会治理中,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会直接面对尖锐的利益冲突、强烈的价值碰撞和巨大的社会诉求,其运用得当与否将最直接影响国家形象及公民的法治信仰。三是运用法治思维确保社会治理责任的法治化。有权力就有责任,责任是权力的本质属性,而且这种责任应当且必须是一种法律责任。法治思维与权力思维的差异之处就在于是否承认权力的最高性。法治思维认为法律的权威高于权力,公权力的行使者必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制度障碍

虽然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都有关于基层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条例。但从现实情况看,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面临着严重制度障碍:其一,现在制度已经相对落后。我国原有相关法规是适应传统社会管理模式而形成的,社会管控思维严重,与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要求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相去甚远,出发点和制度建构的主要做法完全不同,无法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其二,立法相对滞后。进入新时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以后,实施由“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由“行政色彩”向“法治主导”转变以来,许多地方在实践中已经做了许多有益尝试,且取得了一系列富有创新意识的成果,但是相应的立法工作却显得滞后,特别基层自治组织、基层治理机制合法性问题,涉及老百姓利益保障问题的许多方面仍未纳入法治保障轨道。其三,法规效力层级不足。从目前现实情况来看,从国家立法层面来看,有关基层社会治理的法规较少且缺乏可操作性。许多地方通过地方政府立法对现实矛盾加以调节,但是这些地方性法规效力不高,甚至因为没有先例可循,在一定程度上违反相关上位法规的问题。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基础不复存在,何以谈其效果和作用?

(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关键在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当前基层社会治理主体,特别是一些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足,一方面体现在党员干部的法律知识储备不够、依法治理的传统和氛围缺失,另一方面是在客观上大量存在许多领导干部不愿意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而是采取行政手段的“短、平、快”,更有甚者提出法治方式让其“畏首畏尾”,在一些场合发表进一步加强社会管控的传统思维。

(三)行政手段的路径依赖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社会结构和利益需求呈现多元趋势越来越明显的背景下,行政手段难以“一招定天下”,需要多种手段协调,其中法律手段应该成为主导,如前所述,行政手段应在法律框架设立的范围内发挥效用。过去中国,在人-单位-国家这样的架构下,通过上行下达执行行政命令实现社会治理确实有着无法比拟的优势,但是面对社会主体的多元化和社会分层的现实情况,过分依赖行政效率只会导致基层社会治理陷入僵局,而且极易导致权力寻租,导致腐败。这样的路径依赖极易发生打着“发展压倒一切”等片面观点的旗号,时不时发生突破法律边界的行为,甚至侵犯公民权利,认为改善了群众生活,尽管违法但是可以被理解。如此种种,突破法律边界和底线,不惜一切代价和手段处理矛盾纠纷,最后结果往往是进一步激化矛盾,是短视行为,于长远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路径的思考

(一)最关键的是领导干部要具有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

通过自觉学习,增强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通过法治思维进行思考,将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理念内化于心;通过比较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与人治思维、人治方式在治国理政方面的优劣,使领导干部充分认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必要性,改变过去那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人治”思维模式,以法治眼光看待一切,明确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决不允许任何领导干部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始终牢记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通过干部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潜移默化地影响领导干部的法治精神、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使领导干部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二)重视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两方面作用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要充分运用正面典型的引导作用,使领导干部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习惯。同时对反面典型的警示、警戒作用不能忽视,应在组织、人事管理等重点领域坚持给人治亮“红灯”,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所有领导干部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三)要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上强调法治指标

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的:“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因此要将法治指标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之中,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各级组织部门要把是否具有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能力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提拔重用那些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领导干部,通过激励机制,促使更多领导干部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

(四)要积极营造法治环境

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努力营造稳定有序的法治文化氛围,使领导干部习惯法治思维,习惯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使其养成良好的法治思维习惯,形成优秀的法治思维品格,养成良好的法治能力,形成推进依法治国的良好法治氛围。

崇尚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根据法律思考,把法律当成思考、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法治思维在现阶段主要指限制、约束权力任意行使的思维。法治思维改变了一些领导干部思想中存在的重权力轻权利、重治民轻治官、重管理轻服务等思维误区;法治方式指领导干部遵循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依法治理,通过制定、执行法律,运用法律方法治国理政的行为方式。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核心是用权利制约权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约束和规范,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

总之,我们需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坚持法治导向,提升法治能力,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

篇2

一、对社会治理的概念和内涵的认识

党的十以来,就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在这样的基础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崭新概念和重大任务。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区治理是社会治理的一个基层单元,是社会治理的工作重点。国家治理必须突出民主与法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市场、法治社会、法治公民一体化建设。

在我国,社会治理就是指在执政党领导下,吸收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以及个人等多方面社会治理主体参与,通过多种管理手段和方法,依法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规范和管理的过程。按照十报告,我国的社会治理是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总体格局下运行,努力形成党政善治、社会共治、基层自治的社会治理良好局面。

二、我国创新社会治理中存在的基本问题

(一)基层社会治理行政化、机关化现象严重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性增强,“单位人”大量地转变为“社会人”,社区成为我国社会服务和治理的新载体。然而,事实上我国社会管理整个体系中,行政部门的职能并未削弱,甚至呈现相反的倾向,在政府的职能没有彻底转变的情况下,政府的职能部门仍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当成是基层行政部门,他们承担着大量的社会和行政事务,社区居委会全部工作几乎都要接受上级党委、政府等各部门的监督和考核。

(二)基层社会治理忽视了社会组织的作用

社会治理的改革创新需要我们继续协调社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充分释放社会发展的活力。社会力量和社会组织的成长与兴盛是社会前进源源不断的动力,更是基层自治最直观的表现。从社会协同方面来分析,我国的社会力量还没有被充分地组织起来。随着当前我们国家的社会结构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不断发展,不同的社会组织与社会力量所代表的是利益诉求,不同的主体就有了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和途径,这样会有效的在社会矛盾转化为政治矛盾之前,通过诉求的合理表达以及协商的方式将矛盾化解,面对不同群体日益不断增长的物质与文化公共需求,不同的社会组织可以满足不同群体的不同需要。但是,基层组织结构过分行政化、机关化抑制了基层社会力量与社会组织的生长和壮大,进而影响到基层社会组织服务和治理职能的发挥。

(三)基层社会治理所需财政资金的投入不足导致基层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不完善

健全的基层服务体系必然包括政府、市场、基层自治三方服务体系,基层公共服务供给“往往不能适应群众不断增长的需求”。基层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在覆盖率和供给上依然处于老旧和供不应求状态,很大程度上不能满足居民的需要,基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不完善的最直接原因是财政资金的不足。

(四)基层社会治理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持

十的报告中明确指出,法律是社会管理最根本保障。然而,过去的很长时间里,我国在社会管理的途径和方式总体相对单一,很多时候采取的是强制性手段和行政性手段来解决问题和矛盾,忽视法律规章制度的建设。目前,我国正处于加快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相应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及时作出对应的改变,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创新社会治理的发展进程。

三、新形式下创新社会治理的对策、建议

(一)社会化运营

在发展基层社会组织时,要有效利用社会力量,使得社会上的资源得到较好利用,形成多方参与的良好局面,从而建立起良好的共建机制、协调机制和市场机制。既要发挥出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和加速要素流动上的作用,同时还要发挥出政府的服务作用,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和激励政策,有效利用社会性资源,让更多的企业、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去。

(二)组织化拉动

探索组织服务组织的工作模式。要对社区内的高端公益事业性组织机构和基础性组织机构进行必要扶植,常见的有社区组织发展中心、社区公益事业发展中心等,让这些组织的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特别是在策划公益事业、扶助社区组织和培训相关负责人等方面有明显的效果。要号召社会组织通过建立起公益组织孵化器的方式,给被孵化的社区组织提供必要的创业资源,帮助社区创立的公益组织更好地成长起来。

(三)多元化发展

社会组织服务要适应多元化的趋势,建立更多的社会组织类型,以此满足不同阶层居民对多元化生活的需要,从而让更多的居民参与到社会组织建设中去,真正把社区当成“家”。此外,还要加强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和联系。社区在发展社会组织时,要通盘考虑,突出重点,推动社区治理向多元化方向发展。社区内的社会组织要有“走出去”眼光,加强与其它社区的交流学习,让活动样式更加丰富,同时为广大居民参与活动搭建更大的平台,让社会融合力和多元发展格局得到有效拓展,让社区居民更好地融入社会。

(四)法制化监管

篇3

从建国到改革开放,我国城市化进程进行相当缓慢,1950年到1980年的这30年里,全世界城市人口比重从28.4%上升到41.3%,而我国却仅从11.2%上升为19.4%。可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开始实施,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使得我国城市化进程得到迅速推进。按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主要数据公报,我国城镇人口比重已为49.68%。2012年10月31的一份报告更显示我国内地2011年城镇居民的比例已超过农村居民,城市化率首次突破50%,达到51.3%。这标志着我国从以农村发展为主进入到以城市社会为主的新成长阶段。正因此,如此迅猛发展的城市化进程、整个社会结构的极大变化,带来诸多新的社会问题,无论主观还是客观的因素都促使和要求城市社会的管理必须要适应新的发展,从而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在发展中求变。

二,社会人口的结构性变化,促使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变革创新。

社会人口的结构性变化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城市流动人口的急剧膨胀。伴随劳动人事、流通体制、社会保障、户籍等制度的改革,前所未有的自由活动空间在我国社会出现。城乡之间,原来附着于农田的农民大量流入城市,出现一波波全国规模的民工潮;单位之间,职员的流动已日渐频繁,大量国企职员流入外企私企,大量内陆人才流入沿海城市。这些城市流动人口的剧增,给城市基层管理与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压力,城市原有社会系统及其与自然环境之间的既定平衡被打破,以行政隶属关系与行政命令建立起的传统基层管理体制也受到严峻的挑战,原有社会治理模式在应对新情况与新问题时的捉襟见肘和无能为力也暴露无疑,这些都逼迫着对基层社会治理模式进行变革和创新。二是人口的迅速老龄化。我国现有老龄人口已超1.6亿,且每年还以近800万的速度递增。老年人口的快速增加,尤其是失能老人和高龄老人年均百万的增长速度,使全社会在对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凸显,养老问题已日趋严峻。因此这种形势也要求新的治理模式能在社区范围内为老年人们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与生活环境,完善文体娱乐、医疗保健以及公共安全等多项服务,以便满足人们安度晚年的需要。

三,单位制的瓦解,客观上要求街居或社区发挥更多的社会整合功能。

在改革开放后的社会转型过程中,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变化,打破了原来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格局,基层社会的管理模式在经历了一段单位制管理后,也逐渐朝街居制和社区制发展,这主要是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源由国家依靠行政指令计划配置的局面一去不返,职工的生活也不再由单位来全面控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更带来国有企业和政府事业单位的全面改革。国有企业开始学习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努力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政府事业单位则改革管理体制,提高工作效率,一步步开始推行政企分开、政社分开和事社分离。因此,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使得单位制的运行基础不复存在,也同时产生了更多、更新的社会问题,让原本依靠单位制进行控制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出现了社会控制的真空。而伴随单位制的弱化,这些从企业、单位剥离出的社会职能以及政府转移出来的服务职能,迫切需要由新的城市社会管理机构来承接。而无论是基层社会管理问题,还是下岗失业问题,抑或是社会信任问题,又都与街道、社区密切相关,所以需要街居和城市社区来发挥作用。

四,街居制的职能超载和职权局限,迫使在更广泛的社区范围内构建治理模式。

篇4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8-0015-02

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问题频出,在电脑上打开百度搜索网站,输入“人情保或关系保”,相关的搜索结果都有十几万条,可见问题之普遍,受关注程度之高。而另一问题“保障房摇号作弊”也同样被热议和关注。基于这些问题,同样受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关注,各地均纷纷出台各类措施以此打击和防止类似的保障失允现象。分析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出台的打击和防止社会保障系统中失允现象的相关规定及各类突击式的核查行动,总结其共性有:1.加大申请人资格审查。2.加强程序监督。3.加重对申请人不端行为的惩罚力度。4.追究机构经办人的失范责任。根据上述几种措施,按照正常逻辑,的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问题情况的发生,但抛开申请人利益相关联的前三条办法,从第四条对经办人失范行为角度分析,到底是什么原因促使基层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的过程中如此频繁地出现行为失范的现象呢?

一、事权责任与个人回报的不对等

从内因分析,就我国各地的社区工作者的用人状况来看,大多地区的社区工作者的个人薪酬待遇均处较低水平,以上海市杨浦区为例:《2010年上海市杨浦区公开招聘部分社会工作者公告》[1]中,有关社区工作者的个人待遇部分,原文如下:

第四条、录用及待遇

1.录用人员实行人才派遣。与人才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各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

2.录用人员收入标准:约2500元/月(税前)。年终根据考核情况发放一定数额奖金。

按照该《招聘公告》入职后的社区工作者,每月税前收入构成为2500元/月+年终奖。而当地的消费水平则是,上海市杨浦区的租房均价为:一房一厅1600元/月。[2]按照收入对比当地的消费水平,杨浦区的社会工作者在入职后,能够操持好个人生活已经相当难得,当他面对少数不端低保申请人所带来的事权利益,怎么会不动心呢?按照亚当·斯密的“理性人”假设学说,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都是利己的。也可以说,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所采取的经济行为都是力图以自己的最小经济代价去获得自己的最大经济利益。当基层社区工作者发现自己承担工作责任与物质回报不成正比的时候,其利用手中事权换取一定经济利益就变成了可能。

二、用人机制不健全使其随波逐流

从《2010年上海市杨浦区公开招聘部分社会工作者公告》[1]的另外一个角度看,用人机制的不健全也是造成基层社区人员行为失范的主要因素,如《招聘公告》中“录用人员实行人才派遣。与人才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各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简单调研多省的社会工作者的用人办法,一般大多数城镇的用人办法均是采用约期为一到两年一签的“合同制”方式,合同到期后,要么选择解聘要么再次续签,只有少数地方会在合同期满,根据考核表现落实“行政事业编制”。根据梅约的“社会人”假设理论分析,影响人生产积极性的因素,除物质外,还有社会、心理因素;[3]当“合同制”的社会工作者的自我社会定位,仅仅是一个有今天没明天、毫无奔头的打工者时,在失去职业稳定性与职业上升空间之后,在其日常工作中,职业操守的自我约束力将明显下降。

三、监督机制缺失致使其有机可乘

就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内现有的监督机制而言,光是凭借公共组织内部的自我约束、自我平衡,是远远不够的,虽然这种内部监督体系带有较强的时效性、权威性,但应用在基层社区工作中,面对繁复、海量的日常事务,内部监督更明显体现在应急式的、随即式的检查。就长效来讲,在缺少立法的前提下,公民参与和舆论监督是目前最需要加强的两个方面。所谓“防民之口,甚于防川”,任何基层社区工作者,都无法逆转和回避,其所在社区民众对于其工作效率、态度、操守的评价,虽然公民参与和舆论监督在权威性、时效性上远远低于公共组织的内部监督,但公民参与和舆论监督在广泛性、全面性等方面都拥有巨大优势。

四、惩处力度弱造成机会成本过低

近期安徽省有这样一则新闻:“砀山县日前开展了为期四个月的城乡低保清理规范工作,坚决清理‘人情保’‘关系保’,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严肃查处。截至目前,该县已有1名分管民政工作的副镇长受到通报批评,1名民政办主任和1名村委会主任受到党政纪处分,1名低保员被解聘。”[4]该文中,其他参与人的处理结果姑且不论,单从低保员解聘了事的结果看,明显对其失范行为的惩处过轻。虽然,在普通雇佣行为中,因工作失误提前解除被雇佣者的劳动合同,是对于普通员工工作失误的最大惩罚,但基于社会保障工作特殊性,基层工作者一旦出现失范行为,其社会影响和行为后果将远远超出其他行业普通工作失误。虽然上述新闻,因具体情况未详细描述,而存在实际情况或许并不严重的可能,但就全国范围来看,因基层社会工作者行为失范而造成国家损失后,在追究其职务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之外,理应还要追偿其行为失范给国家带来的经济损失,甚至加倍补偿。

五、技术条件简陋使检查成本过高

从另外一个角度解读安徽省砀山县的新闻,为什么仅仅是开展为期“四个月”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为什么不能天天开展,日日检查?这样的阶段性检查,岂不是造成基层行为失范人员“风紧收手,风松伸手”?就其根本,还是因为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缺少基本的技术支撑,没有一套可以实时检测基层社会工作者工作结果是否规范的系统。“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下,除了部分刚性要求之外,很多准入条件都存在模糊两可的情况,因为缺少如“个人信用体系”这样的对个人消费、纳税、财产情况详细记录的有力工具,才使得隐匿个人财产状况成为可能。”[5]同时也正是缺少这样的技术条件和检测工具,才无法对基层社会工作者的工作结果做到实时评测,对发现基层社会工作者的失范行为造成技术性困难。

六、内外双治才能标本兼顾

目前,对于社会保障工作基层出现的不和谐问题,我国各地方城镇政府虽然已经认识到其问题的严重性,但从治理手段和治理途径来看,大多数还仅仅是处在“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应急式阶段。在缺少社会保障全国性立法的前提下,地方性法律、法规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在“法有明文”的情况下,让基层社会保障工作透明再透明,让公民参与再参与,才能使监督机制、舆论机制、公民参与机制不流于形式。只有在全社会对于社区基层人员失范行为零容忍、零原谅的基础之上,才能对不端行为起到威慑作用,才能把失范行为扼杀在萌芽之中。这样肃清外部环境的办法,也仅仅是治理基层社会保障工作者失范行为的第一步。

按照我国学者宋培林关于“文化人”的假设学说,“人不仅具有物质性、社会性、自我实现性,而且具有道德性,价值倾向性,人是物质性与道德性的统一体。人们在追求物质需要的同时,能够承担对组织的道德义务和社会责任,并且能够以道德自律的方式进行自我管理。”[6]因此在社区基层工作者的日常管理中,满足其一定的物质生活需要和社会角色需要,是治理其失范行为内因产生的根本途径。只有改善基层社会工作者薪酬条件,完善基层社会保障工作的用人机制,才能拉升其自我定位,发挥其文化人本性。

七、结论

任何一种制度都离不开其基层执行人员,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基础操作人——社会工作者,他们的公共伦理水准决定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成败。基层社会工作者行为失范问题,凸显了我们现有社会保障体系内部管理设计的缺失。在弥补制度缺失的时候,只有通过外部环境施压与内部条件释放的双重治理手段,才能达到长效、和谐、根本的治理目的。

【参考文献】

[1].

[2]http://.

[3]徐碧琳,陈颖.组织行为与非正式组织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6,P133.

篇5

共筑文明社区

温情送到家

一、项目主题

重点围绕“往社区走”战略,助力党建引领下的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发挥共青团又是和团属力量特长,关注“老、小、旧、远”以及关注如何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等民生“痛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公益劳动。

二、项目特色

本次项目将通过深入基层社区,了解基层的治理建设工作内容,关怀独居老人,美化改善社区环境,营造温馨家园而展开一系列的志愿服务活动。

三、项目主要内容

经过小组讨论,我们决定于“”社区进行志愿服务活动。通过进行一系列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为该社区和该社区居民们提供一个更加和谐舒心、绿色环保的居住环境。

关怀独居老人。随着上海等一、二线城市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家中年轻一辈都在外打拼,留下家中长辈们独自在家。由于无力支付家政费用,对“养老院”的固有偏见,对“家”的观念根深蒂固等等原因,不少老人都是独身或是老夫妻相依,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生活,从而对生活上造成了许多不便,更有甚者酿成悲剧。对此我们团队将对该社区进行的其中一项志愿服务活动便是关怀独居老人,为他们送上一份“温暖”,包括为他们整理家务、故障反映、聊天舒心等等。

美化改善社区环境,营造温馨家园。居住环境间接影响着人们幸福生活的指数,美好和谐的社区环境能使每一个居民生活锦上添花,通过对社区环境的美化,和卫生知识的普及,从而为居民们的生活增添一份精彩也是我们的目标之一。我们将采访居委会工作人员,了解社区治理建设工作,帮助工作人员清理社区中隐蔽角落里的垃圾,装饰美化社区公示栏、宣传板,清理小广告和传单,为居民普及“垃圾分类”知识等等。

四、项目活动日程安排

(一)策划组织阶段

根据学院关于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项目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拟定实践项目主题,针对目标对象进行志愿服务活动。

(二)材料准备阶段

对项目人员进行任务分工,明确工作要求和职责,着手准备项目相关材料,为调查和后期项目总结做准备。

(三)调查实施阶段

根据项目内容进行实地活动,完成项目设定目标。

(四)总结提炼阶段

将志愿服务过程中的文字材料、影像材料进行整理、加工和提炼,撰写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项目结题书。

五、预期成果概述

通过本次志愿服务活动,我们不仅体会到了基层社区建设的不易,也感悟到了亲情的珍贵。

在基层社区中,治理生活环境、维护社区治安、反映和处理关系到居民切身利益问题等等平时在我们自己的日常生活中仿佛隐形的工作,其实起到了至关紧要的作用。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为社区工作提供创新管理观念或方法,提高治理效率和效益。

隐藏在基层社区中的“独居老人”不在少数,使我们感到了生命的坚韧与亲情的宝贵。他们虽然已是垂暮之年,身体都不太好,但为了子女的幸福,依然勤俭节约地生活,只为给予子女更多。有许多老人甚至还为工作忙碌的子女分担家务和教育下一代的责任,但大多数的他们一年之中都鲜少见到子女儿孙的面,只能日复一日地思念与等待,令人心酸,令人深思。

六、团队分工

七、经费预算

交通费:

以实际车票价为准

住宿费:

其他项目(如市内交通、文档打印复印、文具等):

文档打印复印:以实际文档打印复印为准

共计:

以实际车票价为准

八、团队安全应急预案

(注:此部分主要针对实践过程中预计可能发生的问题提前准备的应急措施,如当地的民俗情况、当地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可能对于实践活动带来不便的情况,如何预防、如何解决等等)

1、自然灾害问题。如地震、暴风雨、台风等自然灾害问题。应对措施:

(1)事前了解天气预报,上网了解当地当天的地理情况。

(2)加强安全保卫教育,当地震发生时,学会一些应急的应对措施。

2、人身安全问题。如交通事故、当地人民歧视、遇到抢劫等。应对措施:

(1)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

(2)由于语言沟通问题,地方人员可能会带有歧视眼光。对此,我们应该主动并善于与当地地方人民交流和沟通,不得粗言滥语甚至出口骂人。

(3)人身安全第一。在遭遇强盗时,不可盲目与其争斗,而应视实际情况,尽可能报警呼叫救援。

3、财产问题。由于人生地不熟,对交通和各地方的地理分布不清楚,可能会遭到路人的欺骗;再有,在公交车上或者在街道上可能会遭遇到盗贼或者强盗,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对措施:

(1)熟悉活动地点的地理分布。活动之前,务必事先了解调研活动地方的交通和地理环境。

(2)公交车上、街道上小心保管自己的财产和重要资料,发现偷窃或可疑人物及时联系调研小组。

(3)出去调查时,尽量不要随带贵重物品出去。

指导老师意见

名:

学院意见

签名盖章:

校团委意见

盖章

篇6

“百姓说事点”是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实践中产生的,是“枫桥经验”在的生动实践,深入推进“百姓说事点”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深入推进“百姓说事点”创新发展是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举措。“百姓说事点”是在群众经常聚集的地方,为百姓搭建的说事、议事、调事平台。通过这个便捷的平台,畅通百姓的诉求表达渠道,就地解决问题。通过“百姓说事点”的创建,能够实现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实践证明,“百姓说事点”的创建是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实践,深入推进“百姓说事点”创新发展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

二、深入推进“百姓说事点”创新发展应该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百姓说事点”创新发展的全过程各方面,确保“百姓说事点”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二)坚持服务为民。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把人民群众满不满意作为衡量“百姓说事点”工作的根本标准。

(三)坚持传统和现代治理理念相结合。在“百姓说事点”的日常工作中要把中华传统治理智慧和现代治理理念结合起来,着力预防、化解人与人、人与自然的矛盾冲突,努力促进“百姓和顺、城乡和美、社会和谐”。

三、深入推进“百姓说事点”创新发展建设的工作目标

(一)推进“百姓说事点”规范化建设

1、在巩固县原有百姓说事点的基础上,县局决定在每个乡镇打造2个百姓说事点示范点,不断加强“百姓说事点”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统一制作上墙信息处理流程,制作统一规范的调解文书,配备相应的电脑、卷柜、专业调解书籍、调解桌椅等办公设备,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全县“百姓说事点”软硬件建设,努力做到建设一个、规范一个的要求。同时积极促进具备条件的“百姓说事点”向个人调解室过度。

2、计划在加强对“百姓说事点”硬件设施投入的基础上,同时加强对人员队伍的建设,注重选择乡贤社贤、特别是从党政机关尤其是政法机关退休的人员中党性强、热心公益事业、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同志参与到“百姓说事点”的工作中来。充分发挥他们懂政策懂法律的优势,既能帮助调解矛盾纠纷,又能起到传帮带的作用。加强对“百姓说事点”调解员(信息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基础法律素养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努力打造一批“做得好、信得过、叫得响”的“调解员(信息员),为“百姓说事点”和个人调解室融合发展创造条件。

(二)充分发挥“百姓说事点”的职能作用

“百姓说事点”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探索,解决基层人民群众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和平台,要重点通过以下5方面发挥职能作用。

1、社情民意收集点。要注意收集小到家长里短、邻里矛盾,大到房屋拆迁、土地纠纷等与百姓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类问题,通过“百姓说事点”反映出来,为政府服务改善民生和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提供参考。

2、矛盾纠纷化解点。要注意通过"百姓说事点”积极搜集民情信息、化解矛盾纠纷,以其更早掌握信息来源、更贴近群众、更让群众乐于接受的形式,及时化解大量矛盾纠纷,有效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3、公共法律服务点。邀请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专业人员现场解答咨询,宣传普及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群众既要懂法守法,又会用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致富信息传播点。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各相关部门利用这一平台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为群众提业信息,聘请专家讲解种养殖以及外出务工、就业等方面的知识和信息,为群众提供生产生活所需帮助和服务。

5、干群关系联系点。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引导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经常到点上走访,与群众保持沟通联系,及时解决群众利益诉求,不断提升和政府特别是基层干部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威信。

四、深入推进“百姓说事点”创新发展建设的工作方法

要积极探索及时、便捷、有效解决人民群众矛盾纠纷的科学方法,强化为人民服务,着力在以下5个环节上下功夫。

1、事前问事。村(社区)调解员每周到“百姓说事点”排査走访一次,及时掌握“点儿”上收集上来的村(社区)的重点人思想动态、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将矛盾纠纷排査梳理结果报告给司法所,及早采取防范措施。

2.随时说事。说事点要开通“说事电话”,设立"说事记录本",信息员每天在点上现场倾听百姓说事,群众可以随时随地到说事点来,提意见、说建议、谈看法,反映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3、及时调事。建立“百姓说事点”内容登记制度,根据不同情况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能够当场答复处理的,由信息员、村(社区)调解员或司法所工作人员当场答复,使群众诉求得到及时解决。

篇7

基层治理包含两大问题,一是治理主体的问题,即“镇治”和“村治”问题,二是对治理主体的治理问题,即“治镇”和“治村”问题。这两个问题缠夹在一起,相互影响,只要一个发生了变化,立刻就会对另一个产生影响。

从后一个问题来看,中央以及省、市、区县对基层社会治理发挥着重要而复杂的作用。

把基层问题解决难的原因简单归结为干部“不作为”、“乱作为”,而没有去理解基层“难作为”,没办法去作为,这种认识与实际是有偏差的。

基层治理最难解决的就是历史遗留问题。改革开放以来这类问题太多了,环境污染、土地开发、山林保护等都不是一两年的事情。但由于任期限制,下一届干部很少主动积极处理上一届的遗留问题,导致积重难返。

诚然,基层治理问题,有村干部不作为、乱作为、不依法作为的问题,而大部分是上面政策和基层实际脱节的问题。如土地乱占、乱用、乱租的“三乱”问题,有些上级部门光顾着堵,没有疏;基层干部是了解实际情况的,他们想去疏却没有政策和权力的支撑,只能按照上面的要求来落实。

只要村民眼前利益和政府长期规划冲突、政府征地价格和市场价格存在着巨大落差,村民就会与上级、干部产生矛盾。村民只在乎实惠。而且村民找干部来解决土地矛盾,干部既不能推开,也不能解决,只能说一些圆场的好话。

农村的村干部三年选举一次,一上任必须马上办事。他如何为百姓办事?如何为上级办事?如何注意政策法律?都是村干部的难题。

村里的日常矛盾与法律纠纷还是有很大差异的。很多时候,法律倒在其次,重要的是做心理疏导。村民信任你的话,就可以很好沟通。

解决农村矛盾,以往多靠村干部的威望、村规民约等“人治”方式解决,或靠政府“灭火”,用的是行政手段和思维。强势一方凭借势力、话语权平息矛盾的做法,表面上平息了一时纷争,却容易埋下深层的矛盾。

有时,基层干部解决社会矛盾,如采用非正常化手段,可以很快把这些小问题给解决掉,但出了乱子谁来承担?上级领导不管,让你自己承担。因此,有人任职时就默默祈祷:我在任的时候不要出大事!没有过就是功。

村委会出了问题,民政部门没有能力处理,只能依靠县委组织部门,但组织部门又不是执行法律的机构,没法对村主任进行绩效考核,按照罢免程序又几乎不可能罢免他,而乡镇党委、政府对村干部更是只有指导权,而无管理权。出了问题,上边压,下面顶,乡镇一级夹在中间,十分难受。

篇8

第一类:对国家基层战略目标和农村基层发展目标的关注程度都很低。这是一个“盲目型”的目标模式,与大学生“村官”工作长效机制的品性格格不入。

第二类:对农村基层发展的关注程度较高,而对国家基层战略的关注程度较低。这是一种“基层取向型”的目标模式,将大学生“村官”工作的着眼点专注于农村基层发展上。这种取向容易获得农村基层的认可,但对整个社会秩序的关注度不够,也不可取。

第三类:对国家基层战略目标的关注程度较高,不在意农村基层社会的发展。这是一种“国家控制型”目标模式,将大学生“村官”工作的着眼点专注于国家政权的延伸之上。乡村社会在大学生“村官”工作中感觉不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等层面的“实惠”。

第四类:对国家基层战略目标和农村基层社会发展目标都较为关注。这是一种“多元协调型”目标模式,将大学生“村官”作为中介,链接国家基层战略和农村基层发展。具体而言,通过大学生“村官”的介入,一可以服务于国家基层战略,增强国家对农村基层社会的控制,既推进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实施和基层社会秩序的形成,又通过基层锻炼,促进大学生“村官”的成长成才,为党和国家培养和储备人才;二可以服务于农村基层社会发展,通过大学生“村官”这一新型力量促进农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等全面发展,提高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质量与数量;三可以在服务于国家战略和农村基层社会发展过程中实现大学生“村官”自身的成长成才和自我实现。“多元协调型”目标模式有机协调、整合了多元主体的价值偏好和目标取向,也具有一定可持续发展特性,是可取的目标模式,也是大学生“村官”工作长效机制建设中必须明确和服从的目标前提。

二、长效机制的内容:融合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

长效机制是属于“工具范畴”的,其合理性需要以“目的”为基础,只有服务于“目的”的“工具”才是合理的。工具理性指的是通过精确计算的方法选择行动方案的理性,用“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的思维来判断采取何种行动实施何种政策。价值理性指的是通过有意识地对一个特定的行为以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或作任何其他阐释的——无条件的固有价值的纯粹信仰,不管是否取得成就,是否行动、采取何种行动取决于该行动蕴含的价值意义是否合适,是否符合伦理需求。上文第一类既不关注工具理性,也不关注价值理性,属于非理性型,大学生“村官”长效机制建设如果遵循此类理性模式,将无法真正推动大学生“村官”工作的发展,不具有可持续发展性,自然也就不能称之为“长效”机制。第二类“价值取向型”理性模式强调大学生“村官”长效机制的人性化、伦理化和价值化,更多强调大学生“村官”长效机制建设要与“国家基层战略—农村基层发展”相融合的目标。但是,目标的实现需要切实的工具予以实现。若一味强调目标而不关心工具(即长效机制)的科学化程度,目标也就无法很好实现。第三类“工具取向型”理性模式强调关心大学生“村官”长效机制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高效化。但是这种理性模式似乎忘掉了大学生“村官”工作应该担负的与“国家基层战略—农村基层发展”相融合的目标,属于是“没有目标”的机制。现有的大学生“村官”工作机制建设更多属于此类。第四类“目标—工具融合型”理性模式以大学生“村官”工作应该担负的“国家基层战略—农村基层发展”为目标前提,在此基础上科学设定有关体制机制,以科学化的方式实现目标。它有助于实现大学生“村官”工作机制的“长效化”——既被多元群体所认可,具有可持续性,又兼具有效性,能够实现大学生“村官”工作的预期效果、效能和效率。

建设中的目标—工具关系

体现目标—工具融合型理性模式的大学生“村官”工作长效机制应该主要包括如下三大方面的内容:

一是坚持差别化的选聘、培养机制。“差别化”的原因是实际情况具有多元化特征,村情有差别,大学生“村官”的个性、专长和价值偏好也有差别。因此,在选聘大学生“村官”时,不能单凭“行政能力”、“申论”考试成绩,而应该兼顾任职农村需求、应聘者专业特长和偏好;在任职安排时,也不能单凭直觉或随机进行,而应该结合村情、村需,结合大学生“村官”个性特点和意愿等综合考虑;在对大学生“村官”进行培训、培养时,更不能实施“一刀切”模式,而应该根据创业富民、服务亲民、村务管理、专业技术和复合发展等五类分类实施。

二是基于农村公共需求导向的创业机制。大学生“村官”工作长效机制首先必须保障农村基层公共需求的满足,并通过具体的创业行动切实满足这些需求。最终使得其工作能够符合农村的具体需要,让农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等各个层面取得发展;实现大学生创业与富民相结合、发展企业与发展农村事业相结合、自我实现与农村基层发展相结合;大学生“村官”顺利“进村”、有效“干事”,使大学生“村官”的个性特长、专业特长与现代农业、现代农村、现代农民无缝隙对接等。

三是兼顾国家战略和基层发展的考评机制。考评具有引导、诊断、监督和激励的作用,是大学生“村官”长效机制当中的重要内容。据调查,现行考评机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更多针对大学生“村官”本人开展测评,而对某一地区的大学生“村官”工作考核的机制并不多见;更多笼统地、原则性地考核德、能、勤、绩等几方面,并没有切实结合“国家基层战略—农村基层发展”这一目标。因此,以后需要做到如下几方面:考评指标的设计要紧密结合“国家基层战略—农村基层发展”这一目标,重点考察大学生“村官”工作以及个人对国家基层战略、农村基层发展的贡献度;考核内容设计要详细结合国家基层战略、农村基层发展两个维度;考核方式、考核期限、考评主体、结果运用等方面要科学、规范、有效;不仅要建立针对大学生“村官”个体、群体的考评机制,而且要建立针对某地区、某部门大学生“村官”工作本身的考评机制等。

三、长效机制建设的组织实施:增强协调与统筹

在长效机制建设过程中需要加强统筹层次,只有这样才能实现长效。这需要一定层次的统筹、协调,否则难以促成多元主体的配合,自然也就无法实现机制的“长效化”。目前,应该增强省、市级的统筹力度,由省、市级组织部门牵头,财政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等部门联动统筹实施大学生“村官”工作长效机制的建设。具体而言,需要着重提高如下几方面的统筹层次和力度:

大学生“村官”选聘培养、激励保障、干事创业机制的统筹。一方面,目前存在省聘、市聘、县聘、乡聘乃至村聘等各类大学生“村官”,在来源、选聘标准、“村官”素质、村官的身份、职能角色定位和工资待遇等方面千差万别;另一方面,各地各级有关大学生“村官”的培训、培养、干事创业、激励保障等机制参差不齐。这种多层级、缺乏统筹的工作机制在本质上属于“粗放型”,工作整体绩效不高,与“国家基层战略—农村基层发展”相融合的工作目标不相适应。因此,在选聘、培养等方面的机制需要省级、市级统筹,实现整体上的协调和总体工作效率、效果的提升。

大学生“村官”工作监督管理的统筹。目前对大学生“村官”工作本身的监督管理不够,使得实际效果在不同地方存在较大差异,很多地方大学生压根就没有进入农村,而被乡镇“截留”;有的更多从事一些临时性的工作,如人口普查、迎接上级检查、整理会议材料等;很多地方大学生虽然形式上“进村”了,但要么忙于自己创业,要么忙于准备考研、考公务员,并未真正担当起“村官”职责,等。因此,对于大学生“村官”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要加强,使这一工作切实生效,省级、市级有关部门要承担此类责任。

篇9

回应这些困惑问题,需要探索新的解答方向,寻找更为基础性的要素关系,以拓展社会治理研究的视野。我们需要问,经济地位的差异在某种程度上确实会引发政治不满,但为何所有社会都存在类似的社会差别,但却不一定都转化为政治问题?这或许暗示,二者间的关系并非那么直接,一些社会差别转化成政治问题,一些社会差别虽然存在却没有成为政治问题,在社会差别向政治不满的转化中,是否存在着某些基础性因素催化促成了这一转化?我称这些因素具有基础性,在于它的特征:系统(全局)性的,非个人的,非偶然的,非期然(政策目标)的,可解释更大的变异现象,而且符合我们社会的历史事实。

为此,我建议进入中国基层治理的历史中寻找答案,先看相关治理角色、及其责任关系形成的历史来源和特征,再看它与新的社会环境和治理对象的关系。

双重治理结构

1950年代中国的政治变革,推动了一系列的社会重组,包括社会关系、组织关系和治理关系的重组,建立起一套新而独特的“公共与个人”连接系统。这个系统的特点:一是覆盖广阔,基本上覆盖了90%甚至更多的社会成员;二是三级(国家、单位、个人)连接;三是单位责任包干到人,即俗称的“谁家的孩子谁抱走”,绝大部分的社会事务,都由人们所在的单位(城市)或行政村(乡村)处理;四是存在等级、自上而下的资源再分配,等级越高的组织具有越大的资源分配权。

在这种组织关系中,存在两个治理的角色:一是政府,主要职能是政策决定和资源再分配,具体的工作是制定计划,下发指令(文件),审批和调拨资源;二是单位,主要职能是执行政府的指令,按照指示,实施社会治理,并提供公共品,例如教育、就医、住房等。在这个意义上,单位成为政府的延伸机构,它的独特性是政府的部分职能。两个角色的分工是,前者指令,后者实施社会治理。

这是一种双重治理结构。其中政府的治理对象是单位组织,不是社会受众,可以用间接治理概括,而单位的治理对象则是所属社会受众,可以用直接治理概括。与政府相比,单位的治理职能更多,虽然有些未必是其目标意愿,甚至它未必意识到,但观其日常实践,可以发现,单位实际上承担了分配资源、连接、协调、庇护、应责和代表的职能。

在每一个单位,资源、包括公共品分配直接针对个人;它将单位成员(个体)纳入公共体制(整体);它协调处理个体间以及个体和群体利益的关系;它庇护所属成员;它必须应责――回应所属需求,负责解决其问题;它不得不代表组织,传输成员诉求,向外争取利益,并通过内部的政策修订,来满足这些利益诉求。

再来看政府,它分配资源,但对组织(单位)不对个人;它有连接作用,确定单位间等级,平衡组织利益;它的协调职能平衡的是单位间关系,处理争诉、仲裁和政策调整;它庇护相关的组织。显然,政府的治理责任比单位要轻,因为所有它的职能都是针对组织而非受众个体,而且还少两样:应责和代表职能。有大量的单位作为政府存在,政府没有发展出面对受众的应责和代表的职能。

因此,对于社会治理单位的作用至关重要。表面上看,社会中的公务机构有限,但实际上从事社会治理的“机构”遍地存在。由于政府对组织不对个人的工作惯例,单位事实上垄断了个人与国家的连接通道,是二者间的中介,对于普通人而言,有单位才意味着有制度渠道,能“间接”地联系上政府组织。更重要的是,单位通过应责、代表、庇护和协调,在基层社会担任着纠错职能,这一职能的活跃存在,实际上提供了最关键的公共品:平衡利益的基层纠错机制。

而政府高度依赖这个“机构”掌握信息、处理问题和治理社会,无需自己亲涉其中。因此政府和大众是疏离的,社会成员无需、也无权接触政府。一旦有情况发生,政府认为是单位失责,要求单位领回人员处理。这种角色认知广泛存在于政府机构,可以解释常见的政府推诿、单位、隐瞒信息现象为何存在。

对于个体而言,他们实现权益的通道单一,只有通过单位,他们才能在国家公共体系中获得位置,依靠制度通道实现权益,否则,即使存在这些权益的法律规定,也没有途径实现。因为权益的实现不仅需要法律规定,更需要具体的、体制承认的执行者和责任者,而这个执行者和责任者在双重治理结构中就是单位。

90年代中期以前,这一双重治理体系的效用,是社会治理得到维系的原因。单位在个体和公共之间的中介地位,是国家“整合能力”存在的结构性基础。这一结构,成功“消解”了社会冲突进入(单位以外)公共领域的动力,即使在国家层面发生政治动荡――比如“”时期,基层社会秩序也没有全面瓦解,正是由于单位的治理职能大体存在。

社会的变化

90年代中叶以后,有两项重要的社会变迁发生。一是广泛的社会流动出现,离开单位的人数日益增长,截至2013年,只有不到1/4的城镇就业人口,还处在较为典型的单位治理体制中。[1]在乡村,2000~2010十年间,全国自然村由363万个减至271万个,有90多万个自然村销声匿迹。[2]二是单位的经济职能扩张,社会治理职能收缩。“赚钱”成为很多单位的首要目标。

由此产生的后果是,可以通过单位通道连接公共制度的个体数量急剧减少,不少人的“组织身份”消失,对于个人来说,这一方面是自己的“事儿没人管了”,另一方面是其身边的责任组织消失了。举个例子,为什么国企员工不愿意买断工龄离开单位?“丢饭碗”固然是经济原因,但更重要的是社会原因:离开单位就再也没有责任组织了,其与国家的组织化连接一旦消失,法律和公共制度给予他们的权益,就难以经由组织途径获得实现。

组织身份和通道对于普通人是否重要?一项2015年的调查数据显示,如果遇到不公,选择向法院上诉的占71.3%,选择党政部门(包含工青妇)的占59%,选择个人协商解决的占36.7%,选择求助媒体的占24.3%,选择、上访的占15.9%,选择找单位解决的只占13.8%。[3]而对比早先(1987和1999年)的类似调查数据,可以看到明显不同:1987年的调查显示,单位在所有诉求表达渠道中具有“支配性的”地位,它是解决问题的主要渠道,有72%的诉求通过单位提出。12年后,在1999年的同样调查中,受访个体选择单位渠道解决问题的有下降,但还是第一位的,“工作单位”和“党政部门”(包括工青妇团体)渠道,共同高居人们选择的前列。当时,有单位相比没有单位的人,前者解决问题的能力高8倍以上,[4]这种能力显然不是来自个人,而是来自个人和组织的关系。

以上数据反映出重要的信息:中国社会的组织化结构出现重大转型,它正在从单位社会走向公共社会。在这种情况下,原有的单位治理效力自然有限:它只是不到四分之一城镇就业人口的责任组织。另外四分之三呢?他们的责任组织是谁?代表组织是谁?有了问题找谁?如果适应公共社会的应责和代表机制未建立,很多矛盾找不到解决途径,不公正感就会在社会中逐渐积累,社会不满的目标随之转向问责政府,即发生政治性转化。与其说是收入不平等引发了普遍的治理困难,不如说应责组织不在更可能激发不公正感受,因为这样的处境无法提供组织化途径纠错,介入利益冲突解决来维护公正。可以说,基层平衡利益,维护公正组织机能的瓦解,是社会治理的危机所在。

双重治理结构瓦解

为什么一些社会不满向政治诉求转化,产生严重的社会治理问题?因为上个世纪中叶建立的双重治理体系正在大规模瓦解,存在于基层的利益平衡、纠错、应责、代表和庇护机制,能够服务的人群大幅度减少。而政府的“间接治理”角色,即,不直接处理治理问题,对单位不对个人的工作方式,使之没有可能发展出面对当事人应责、代表和庇护职能。这可以解释为何公务人员习惯于推诿,及其为何“治理能力”不足,因为在双重治理体系中,政府的审批、指示地位,使之将具体的治理责任交给单位,而不是自己。当单位治理发生瓦解时,相对于受众的需要,真正担当治理责任的组织大大减少,这是基层社会治理失效的原因。

为什么单位治理会瓦解?因为社会环境发生了变化。原有的单位治理体系发端于人口流动有限、组织同质性较高的社会条件下,是当时资源分配方式的产物。今天的治理问题已经不同:它不再是对局部封闭的熟人社会的治理,而是对流动的、异质化的公共社会的治理。今天的资源分配途径也大大改变,很多资源已经进入市场分配,而非由行政组织垄断分配。社会成员对于单一组织的依赖性降低,选择性增加,也是前所未有的新环境。

面对这些新的改变,旧治理体系的适合性降低,在新的组织关系和人际关系中,它的治理效能大减。比如,在村庄或是单位内,依靠人际关系协调、或者损害相关者利益的方法,具有约束力,但是如果换一个社会环境,把它移植到陌生人组成的大范围商业社会,就会失去作用。对家人负责,不等于能对路人负责,相反,越是照顾亲朋,就越可能与路人竞争资源,造成不公,显然,单位同事或邻友规则不再适合解决公共社会的治理问题。

社会问题的政治转化

政治社会学研究证实,国民对于社会体制的认同,与几种因素有关。

其一,是社会体制保护社会公正的能力,即,它能否有效公正地解决各种问题,使不同的人享有平等的受保护机会;其二,是社会体制能否建立有效连接社会成员的渠道,即,有没有制度化通道可以顺利连接民众,把他们纳入制度资源的共享整体中;其三,是基层社会的组织功能,比如说,在社会基础层次,是否存在明确的应责、协调和代表机制,以方便回应民众的各种需求,解决他们的问题,协调他们之间,以及他们和公共组织之间的矛盾。

这些东西,表面看上去不涉政治,但事实上对于治国理政,具有关键性的政治后果,因为,它的作用是造就社会平衡秩序。如果这个机制不存在,或者没法好好运行,各种分散孤立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社会公正就没办法顺利提供。事实证明,当这个时候,也就是当人们强烈感觉到不公正的时候,社会问题就向政治问题转化,如果人们发现,这个社会没有办法公正解决自己的问题,怨气就会迅速政治化,他们对于保护社会公正的寻求,就会转向,成为对国家体制乃至政治体制的改造要求。

所以,保护社会公正,听上去抽象,但实际上和解决具体问题的机能运行有关。所有治理良好的国家,都非常重视这一点。纵观各种不同的治理体系,可以发现,真正“治理”着社会、能够有效形成社会服从秩序的,是“社会公正”的维护机制。这种机制补充了宏观体制无法替代的作用,可以有多重组织形态和实践样式。社会治理依赖这些机制的活跃工作,但采取哪种组织形态实现它,则基于历史和路径依赖。这里的重点,不在于组织形态的名称,而是它们在基层社会的实际作用。

理论问题:影响政治认同的要素

与此相关的一个理论问题是,什么因素能够影响社会成员对于公共体制的政治认同?

在现代社会中,社会组织结构通过三种方式,影响人们的生存利益:构造成员身份(membership)――个体是否被纳入团体成为其中一员;组织囊括(organization includes)――个体是否拥有责任组织;结构可及性(structural access)――个体是否可能接近公共体制,影响政策,并依靠其生存。这三方面标准不涉收入差别,但却涉权利实现的机会差别,具有应责组织的人,可以较顺利地实现权益,而另一些人则困难重重,求地无门。

相对于那些拥有组织途径较少、或根本没有的社会成员,拥有组织途径的人之获益能力得到大幅度提升:他们有更高的影响力,去影响相关政策的执行甚至改变,他们有组织渠道可依赖,并助其有效纠错,他们有制度化的责任机构,可以协调他和其他个体或群体的关系,他们不需要自己行动,因为有应责组织回应其问题,并代表他们的利益行动。如果这类人实现权益的机会提高,而且这些实现权益的途径由政治体系提供保障,就会生产对体制的政治认同,相反,则会削弱对体制的政治认同。所以,个人与组织的结构关系,由于关涉实现权益的机会,可以影响并测度人们的政治认同。

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说,能够建立这一组织关系者,在争取人们的政治认同方面具有优势,因为组织化结构能够满足社会成员对“机会通道”平等的需求。换言之,谁提供可供依靠的组织责任,谁就获得政治认同,赢得政治整合优势,因为提供组织依靠和保护,有助于产生互赖关系及相互责任。如果人们与公共体系没有这种互赖关系,如何对其产生政治认同?举个例子,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社会组织显现为蜂巢结构,社会成员分散在局部的多个地方性组织中,依靠家庭、宗族或者私人组织生存,这些组织成为其归属依靠和忠诚的中心。这种状况下,社会成员并未整合成为公共体系的一部分,除了他身边的宗族村社组织外,个体和公共没有利益和责任互赖的关系,其生存与公共体系基本无关,对于公共组织的政治认同也就无从产生。

政策启示

上述讨论,可以得出什么政策启示?

篇10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要科学判断和全面把握当前的社会治安形势,牢牢掌握社会治安防控的主动权。××街属典型的城乡结合部,辖内影响稳定的因素多样,治安环境复杂,主要表现在:一是地域形态多样,矛盾纠纷隐患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难度突出。辖内地域形态多样,既有××市最大的关闭国有企业—××氮肥厂,又有东圃最旺的商业地段;既有××区人口最多的城中村—××村,又有多个新型住宅小区,潜在的矛盾纠纷隐患多,主要是劳资纠纷、物业纠纷、邻里纠纷、医患纠纷、经济纠纷,还存在着国企遗留问题、房屋拆迁问题等隐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隐患的存在,给辖区的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带来很大的工作难度,要排查调处这些矛盾,既涉及到各种政策法规,又要协调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力量齐抓共管。二是流动人口多,平均素质偏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压力突出。辖内有出租屋1.9万套,近年来外来流动人口迅猛增加,据初步统计,××地区的外来流动人口超过8万人,平均素质偏低,相当一部分外来人口为暂时找不到工作、打散工、从事体力工作等人员。从近年来对违法犯罪分子人员的分析来看,外来流动人口的作案比例大,每年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中有80%以上是外来人员,其中,近90%以上的人落网前居住在出租屋,给××地区的治安带来了严重的压力。三是案件基数大,多发性案件典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挑战突出。近年来,虽然我街每年刑事立案逐年下降,但基数仍然较大,其中盗窃、诈骗、抢劫、抢夺约占80%左右,压案保平安的任务十分繁重。在源头预防上,城中村内的治安防范工作由于受环境、居民意识、硬件设施等影响面临很大挑战;在打击管理上,基层民警工作量多,压力大,如何发挥他们的主力军作用,整合更多群防群治力量参与面临着挑战;在教育宣传上,面对居民群众法律意识普遍不高、素质偏低的现状,如何利用有限的资源,争取最大效果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等意识面临着挑战。街党工委、办事处以“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观念为指引,把保稳定和促发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科学地分析我街实际,从街道层面进行全局性、系统性考虑,探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街道层面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实现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观念、思路的转变和突破。

二、深入实践,开拓创新,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基础和架构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要注重实践,开拓思路,创新方法,在实践中探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突破点,解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根本问题。街党工委、办事处从20*年底开始,深入社区进行调研,召集研究讨论,结合街道的实际情况,着手研究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工作。20*年3月份形成了《××街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工作意见》,并全面开始实施。治安防控体系主要包括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安全防范、基层创安、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法律道德宣传教育、执法联动、队伍培训管理、组织保障、检查考核为内容的“十大机制”,形成了以打击为重点、以预防为基础、以控制为关键,以建设、管理为方法,以改造、教育为手段,综合性、立体化、系统性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根据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特点,从辖区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落实防控体系的三项工作原则: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通盘考虑全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方面面,是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完美的载体,将街道辖内可利用的资源充分整合起来,形成齐抓共管、人人参与的大综治格局。

(一)以统一高效为方向,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运行机制。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科学合理的运行模式,是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关键。以统一指挥、方便管理为原则,建立了由街维稳及综治委牵头,以街道一级有关职能部门为主力,以社区居委会、辖内机构、单位和各类社会力量为基础的纵向层级运行架构。在横向联动方面,主要分为三种模式:一是街道一级联动,主要是职能部门之间的执法联动和矛盾纠纷联调联动;二是社区一级联动,围绕平安和谐,以社区党支部为龙头,以社区民警为骨干,以社区治保会为基础,以出租屋管理员、××公司治保队员、社区内各企事业单位、居民群众为主要参与力量;三是基层治安力量联动,以××地区治安联防大队为载体,整合社会各类治安力量,提高治安队伍的凝聚力、遂行力、战斗力。以纵向层级运行架构为主体,通过横向联动工作模式进行协调整合,构筑一个职责分工明确、团结协作、效率快速、效益明显的综合运行机制。

(二)以保障有力为核心,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指挥平台。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指挥平台,为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奠定坚实的基础。以“综治大格局,群众得实惠,管理出实效,和谐又平安”为建设标准,建立街综治工作中心,构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台。街综治工作中心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组织保障功能,表现为建立完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硬件设施,明确职责任务和部门分工;协调指挥功能,表现为通过制订2人值班工作制度,建立日常工作流程,完善和落实联调、联防、联勤、联治、联创的“五联”运作机制;管理考核功能,表现为健全学习培训制度、加强队伍管理,进行工作绩效评估、检查考核。通过充分发挥综治工作中心功能作用,强化基层管理,完善基层服务,优化基层资源,夯实基层基础。

(三)以整合统筹为准则,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精干队伍。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整合社会力量建立社会治安工作队伍,为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资源。以公安派出所为主力军,以治保队员等治安力量为骨干,以群防群治力量为补充,实行警民结合、专群结合,充分发挥队伍最大的工作效益。以××地区治安联防大队为载体,将辖区保安员、治保员以及物业小区、工业区、大型企业的治安力量有效整合,完善了联网基地指挥台建设,实现了勤务指挥联动。以义务平安巡逻队伍为补充,在社区民警统一安排下协助开展社区治安巡逻工作。通过治安力量的整合,达到有效的管理,高速、可靠、准确、综合性的合理安排,发挥最大作用。

(四)以科技创新为指引,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防范网络。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通过市场机制运作,为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注入新鲜的血液。建立健全四个层面安全防范网络:一是建设全街视频监控系统,现在街面主要路段设置了212个监控点,城中村内街内巷设置了1*个监控点和5个监控岗亭。二是发动辖内物业小区、企事业单位自建视频监控系统,现我街辖内主要小区、企事业单位安装了1000多个摄像机。三是推进城中村单体出租屋视频监控小系统建设,由屋主自筹资金安装,主要对出租屋内部进行实时监控。四是推行家庭、商铺内部技防建设,积极推行“手眼通”、亿光安防、门禁系统等家庭、商铺技防。通过建设四个层面安全防范网络,动静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形成一张覆盖全辖区范围、解决重点治安问题、排除大部分治安隐患的安全防范网络。

(五)以立体渗透为手段,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宣传教育模式。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全方位的宣传教育模式,为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意识环境。构筑××街法制宣传教育平台,以最大程度地方便群众、最大限度地满足群众为目标,打造室内法制宣传教育服务、室外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网上法制宣传服务三大宣传阵地,不断创新宣传教育方式,拓宽宣传教育途径,从源头上预防违法犯罪,增强辖内居民群众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促进社会和谐。

三、以人为本,立足长远,进一步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落实和发展

(一)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落实和发展。

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基本要求,使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落实紧紧配合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平安和谐社区建设。基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持续发展性的社会系统工程,其全面落实要始终坚持“三个结合”:一是要与上级综治工作精神相结合,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推进要以省、市、区综治工作精神为指导,落实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二是要与经济发展规律相结合,以经济建设为基础,从××地区的经济发展需求和趋势出发,继续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才能使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具有科学性、长效性、稳定性。三是要与社会矛盾发展态势相结合,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将会不断涌现出新的社会矛盾类型,如何排除矛盾纠纷隐患,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将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自身的不断修正和完善。

(二)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落实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