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定义模板(10篇)

时间:2023-09-06 17:20:2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货物贸易定义,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货物贸易定义

篇1

号" 产品名称及规格 单位 单价 数量合计 金额合计 交货进度

(元) (万元) 年度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合计人民币金额:

需方(甲方) 需方军事代表机构鉴章 供方(乙方) 供方主管部门(单位)鉴章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许可证编号 许可证编号

承制单位资格注册编号 承制单位资格注册编号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传真号码 供方军事代表机构鉴章(如有) 传真号码 国防科工委鉴章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名称 (盖章) 开户名称 (盖章)

开户银行 经办人: 开户银行 经办人:

银行帐号 年 月 日 银行帐号 年 月 日

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国科 字 [ ] 号

本合同一式 份 国防科工委、总装备部监制 贸易合同:武器装备配套产品订货合同由精品信息网整理!

合同约定事项

一、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应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二、产品计价方式

篇2

网上征婚,陷入香港

富商的温柔陷阱

50岁的张芸是江苏省苏州市的一名大学老师,尽管学术上成绩卓然,但因为性格要强而迷失了自己的婚姻,41岁时与丈夫黯然分手后,她把全部精力放在了事业上,无暇触及感情生活。每天下班后独守空房,不免黯然神伤。

2008年1月,在好友的催促下,张芸终于下定决心寻找“老来伴”,她在国内知名的婚介网站“世纪佳缘”网站注册了自己的个人信息,条件要求对方年龄50岁以上,有正式工作单位,有自己的独立住房,经济条件也不能太差,毕竟张芸的身份是大学老师。

2008年2月底的一天,张芸的QQ上有一个自称叫廖凡宇的人主动和她说话,廖凡宇称,看到张芸的个人资料,感觉非常有缘,希望能交个朋友。

很快,廖凡宇主动自我介绍他自己52岁,祖籍辽宁沈阳,小时候在东北长大,19岁时独自到广东闯荡,在深圳专做电子产品贸易。为了生意便利加入了港籍,现拥有三家贸易公司。廖凡宇同时告诉张芸,他经历过一次婚姻,妻子贤惠能干,女儿活泼可爱,只是妻子不幸得了乳腺癌,由于发现较晚,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于2002年去世。廖凡宇在聊天时明确表示,他对妻子的去世一直难以释怀,虽然很多人介绍过女朋友,却都被廖凡宇一一谢绝。只是最近女儿到美国留学,主动提出要廖凡宇找个老伴照顾自己的生活,并希望过年回国时能够一家三口共享天伦之乐,为此廖凡宇才上网寻觅一个志同道合的人共度晚年。最后,廖凡宇很坦诚地告诉张芸,虽然事业有成,但他没有上过大学,所以希望能够找一个大学老师来圆自己的梦想,而张芸正是自己的意中人。

张芸看到廖凡宇的自我介绍,不禁心头一动。对方学历虽然不高,但是从穷小子一跃成为香港富商,说明他有能力,有魄力;他妻子去世6年一直未娶,独自抚养女儿说明有情有义,可托付终身。

在网上聊了几次后,廖凡宇提出打字太慢,跟不上张芸的速度,希望能够电话聊天。张芸便将自己的手机号码告诉了廖凡宇。自此之后,廖凡宇每天好几个电话嘘寒问暖,耐心陪她聊天。张芸很享受这样的生活,每天晚上九点,电话铃声就会准时响起,两人聊工作,聊生活,聊对未来生活的憧憬。

经过半个月的了解,张芸对廖凡宇的表现非常满意,感觉他说话非常沉稳,而且还是一个有阅历的人,懂得体贴别人。最让张芸满意的是廖凡宇的港商身份,廖凡宇曾在电话中说,希望她退休后到香港居住,这对张芸而言实在是太诱人了。自同和丈夫离婚后,前夫很快又再婚,这对她打击很大,一直要下定决心找个更好的给前夫看看,出口恶气,廖凡宇的出现让张芸感到仿佛天上掉下一块金子,恰巧砸在了自己头上。

张芸仿佛找到了初恋的感觉,这种感觉犹如老房子着火一样救都救不得,双方感情迅速升温。不久之后,廖凡宇开始称张芸为老婆,在短信上还不时用甜言蜜语来哄她开心,张芸也称廖凡宇为老公。廖凡宇的关心和体贴使张芸每天都处在幸福的漩涡中,对廖凡宇的思念也越来越强烈,迫切希望见到廖凡宇。廖凡宇则告诉她,自己忙完手头上的一单大生意,马上就飞到上海转道苏州去看她。

机场惊魂,定情信物

玉如意竟是文物

2008年3月12日,张芸在电话中不无埋怨地催问廖凡宇:“你到底什么时候来看我啊。”廖凡宇回答说:“亲爱的,我们真是心有灵犀,我现在正在北京收账,正准备明天去看你呢。对方公司共欠款190万元,给了110万的现金支票和一对玉如意,用来抵剩余的80万元现金,我已经找北京文物所的专家鉴定过了,这对玉如意是明朝嘉靖时期的文物,市场价值七八十万,我准备作为咱两人的定情信物,咱们一人一个。我已经预定了明天的电子飞机票,本来是想给你一个惊喜的,没想到你也等不及了,呵呵。”听到廖凡宇的回答,张芸不禁心跳加速,看来自己的选择是对的。

“凡宇,路上一定小心啊,一定拿好咱们的玉如意。”张芸叮嘱道。“放心吧,老婆,我保证人在玉在。”廖凡宇开心地说。通完话后,张芸激动得一夜未睡,想到自己明天不仅要见到爱人,更能得到一个珍贵的玉如意,这是原来想都不敢想的宝贝啊。

3月13日早上8点,张芸就迫不及待地给廖凡宇发短信:“凡宇,你现在出发了吗?”对方立即回来短信:“刚从酒店出来,准备打车去首都机场,我是中午11点的飞机,放心吧,下午就能见面了。”张芸真恨不得肋生双翅,飞到上海虹桥机场接机。

上午9点,张芸的手机突然响了,是廖凡宇的电话:“老婆,我已经到了首都机场,刚下出租车,可是我的钱包落在出租车上了,不过玉如意还在我手上,出租车已经走了,我也没有记下车牌号码,我现在身上没有现金,没办法取票啊,你打010-6089****这个首都机场的电话问问,能否异地汇款把我的飞机票取出来。”听到玉如意没有丢,张芸略感宽心,她连忙说:“别着急,我这就打电话。”

张芸拨通电话后,传来电话提示音说:“您好,欢迎致电首都机场,国际购票请拨打801,国内购票请拨打802,安检处请拨打803。”听到提示后,张芸就将电话转到了802,马上一个机场工作人员接听了电话,张芸急切地将发生的情况叙述了一遍,询问能否异地交款取票。接线员说可以,并给了一个工商银行的账户,说向这个账户里充值1870元后,廖凡宇就可以到5号售票窗口取票了。询问完毕后,张芸立即赶往最近的工商银行,向账号里面汇款1870元。

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张芸收到廖凡宇的短信:“老婆,机票已经取出,放心吧,一会就可以登机了,我真想马上见到你,钱包丢了破财消灾,说明我们俩今后一定会很幸福的。”张芸打趣道:“没事的,今后一定要小心啊,你这么丢三落四的,万一将来把我丢了怎么办。”

过了20多分钟后,张芸的电话又响了,又是廖凡宇打来的:“老婆,我正在登机安检……”话筒中传来周围嘈杂的声音和机场安检的提示音,突然一个人在大声喊:“靠边,别围观了,没见过文物啊。”张芸马上问道:“老廖,又怎么了啊?”

“别提了,我给你带的玉如意被机场安检处扣掉了,说这是国家三级文物,根据规定携带文物登机是

不合法的,要扣掉,你给安检处打电话问一下吧。”张芸一听非常着急,这么贵重的东西要是被没收损失可就大了,她马上打通了廖凡宇提供的首都机场电话,并转到了安检处。

一个自称安检处刘处长的人接听了电话,刘处长说:“张芸同志,你爱人携带的玉如意是国家三级文物,如果要携带登机,应当补交文物许可税金和罚款,根据上级规定,税金和罚款需要33000元,如果能交上就可以放行,如果交不上就予以暂扣,人可以走,东西得留下。”

张芸很快将这个情况告诉廖凡字,廖凡宇听后恳求道:“老婆,你想办法把钱汇给他们吧,如果玉如意放在他们手上,我怕会夜长梦多,那可是咱们的定情信物啊。”廖凡宇说的很有道理,可是33000元也不是小数目,张芸不禁左右为难,但一想到廖凡宇能够把玉如意带回来给自己一个,并且也关系到今后两人的幸福,张芸决定将钱汇给刘处长。打定主意后,张芸向刘处长索要了一个银行账户,并将钱打了过去。

张芸本以为这下廖凡宇可以顺利登机了,然而,事情并不像她想象的那样简单。半小时后张芸再打廖凡宇的电话却一直无人接听,一种不祥的预感袭上了心头。张芸马上拿起电话打给了首都机场安检处,询问刘处长处理情况。刘处长说:“张芸同志,汇款我们已经收到了,但是现在这个事情有点麻烦了,我们到北京市文物局办理手续时,发现廖凡宇携带的玉如意是河南信阳一起盗窃文物案件里面的赃物,廖凡宇已经被扣押了,不能接听电话,如果放人,总共需要缴纳10万元的保证金,你已经缴纳了33000元,再缴纳67000元我们就可以放人,随同玉如意带走,如果不缴纳,我们就交给机场公安局处理。”

为了一个玉如意却要警方处理情郎,张芸马上提出要和廖凡宇通话,电话接通后廖凡宇也着急地说:“老婆,我不想让公司的人知道,更不想让公安局的介入,否则麻烦就大了,这点钱对我来说不算什么,只要我回去,我马上就能还给你,你一定相信我。”张芸放下电话后,没有犹豫,决定马上汇钱,赶紧将廖凡宇保释出来。

危险升级,一掷30万豪赌半生幸福

67000元很快就按照刘处长提供的账号汇过去了,张芸的心感觉越来越沉重,不知道还会出现什么问题。果然祸不单行,下午一点多刘处长电话又打了过来:“张芸同志,现在这个事情又出问题了,由于我们在扣押玉如意的时候机场有很多人在围观,不知道谁捅到机场公安那边去了,现在公安局已经介入,现在机场公安的王队长具体负责这个案件,你有什么疑问让王队长给你说吧”。

电话那边传来一个粗重的声音:“张芸同志,我是机场公安的王队长,现在你爱人廖凡宇涉嫌偷窃文物已经被我们暂予拘留,你可以聘请律师,如果要将廖凡宇保释的话,需要缴纳15万元的保释金,廖凡宇说让我和你联系,你也可以直接同廖凡宇进行对话。”张芸感到一下子懵了,赶紧回答:“我要和廖凡宇通话。”

“凡宇,你现在怎么样啊,他们没有打你吧?”张芸关切地问。

“没有,我很好,我是港商,他们对我还是比较客气,你一定要冷静,现在他们虽然说要缴纳15万元保释金,但如果进入法律程序,就成为污点商人,老婆,你想办法帮我把这笔钱交上,见面后我会让公司的会计把钱汇过来,加倍还给你,好吗?”

随后王队长也催促张芸:“你赶快想办法筹钱吧,现在我们可以帮你们捂着,如果让我们局长知道了,可就麻烦了,你也不希望自己的老公成为污点商人吧?”

张芸放下电话,愁上心来,自己的10万元积蓄几经全汇给他们了,想到今后自己的幸福,她一咬牙马上找到自己的母亲借钱。张芸的母亲手里有20多万元养老金,由于事情紧迫,张芸也没有说借钱的用途,从母亲那里拿到了15万元汇到了王队长指定的账户。

下午6点,廖凡宇打来电话说:“老婆,钱他们已经收到了,我已经释放了,但是玉如意返还的手续由于下班了办不了,只能等到明天,我明天就能回去,我已经给我们单位会计打电话了,明天准备40万直接打到你的卡上。你一定要等我啊。”

张芸一夜无眠,一直在担心廖凡宇的安全。第二天上午9点,廖凡宇终于打来了电话,话音里带着兴奋:“老婆,告诉你一个好消息,王队长他们找到了给我玉如意那家公司的负责人,证实不是我的责任,他们说缴纳的25万元要退给我,让我在这里等着办手续,钱明天就能拿到了,我顺便给你带回来。放心吧,我爱你,你是我的幸运星啊。”张芸顿时感到一天来的苦闷一扫而光。

下午一点钟,廖凡宇又打来电话说:“老婆,我在公安局已经做完笔录了,机场的刘处长和公安的王队长都帮了很多忙,我觉得应该感谢一下他们,我准备请他们吃顿饭,再给他们包两个红包,这也是人之常情,不过现在我身上没有现金了,退还的钱明天才能拿到,你看能否再给我汇5万块钱救急啊。”这下,张芸有点犹豫了,自己还没有见过廖凡宇呢,已经给他汇过去25万了,他还要5万,不会在骗我吧?想到这里,张芸不禁打了一个寒颤。

廖凡宇在电话中也感到张芸有点犹豫,马上说:“老婆,我知道让你为难了,我身上还有100多万的汇票呢,公司一年缴税就上百万,你帮人帮到底,我一定加倍偿还给你,明天咱们就能见面了,老婆,我求你了。”张芸一下子心软了,想到自己20多万都已经给他了,也不在乎这5万了,况且廖凡宇是个富商,不会骗这点钱的,想到这里,张芸马上找同事借了5万元,按照廖凡宇提供的账号汇了过去。

3月14日,廖凡宇给张芸打电话说:“我改签的飞机票是明天上午11点的飞机,你到上海虹桥机场接机吧。”

2008年3月15日,张芸一大早就赶到虹桥机场,但等待很久都没见到廖凡宇,直到向机场查询后才得知根本没有廖凡宇所说的那趟班机。再打廖凡宇电话已经关机,张芸马上想到了报警。

谜底揭开,一场耐人寻味

的征婚电话骗局

张芸的猜测很快被警方证实了,她受骗了,而且受骗的不止是她一个人。张芸报案后,经过北京、深圳和苏州警方的通力合作,很快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破获了以刘宇为首的网络征婚诈骗团伙。这个团伙通过网络征婚,以带玉如意在机场安检受阻的诈骗形式诈骗5名受害人,共诈骗数额948310元,其中有3个北京人,1个苏州人,1个张家港人,受害的5人均被刘宇等以同一犯罪手法所骗,实施诈骗的时间前后不足2个月。

令人诧异的是,这个犯罪团伙共8人,只有一人年龄39岁,其他人年龄均在28岁至23岁之间,大多是初高中文化。而5名被害人均为大学本科以上文化,其中2人是政府官员,3人是教师,平均年龄50岁,都是离异的高知女性。

这是一场在智力和阅历上不成比例的较量,但较量的结果却让人

大跌眼镜。究竟是什么让这些高知女性接二连三地栽在这帮毛头小子的手里呢?

据化名廖凡宇诈骗张芸的王帅供述,他们几人分工协作,其中有人专门到世纪佳缘、百合网等国内著名的婚恋网站搜寻诈骗对象,他专门寻找年龄在50岁左右的具有固定职业的离异女性作为诈骗对象,这个年龄的女性有一定积蓄,能够拿出足够的钱来。更为重要的是,50多岁的离异女性正处于更年期,在事业稳定时更渴望一份稳定的感情生活,离异女性大多是丈夫有了第三者才离婚的,对前夫痛恨促使她们想找个比前任丈夫更为强大、更为富有的老公,既能满足自己的虚荣心,更能一雪前耻,而香港富商身份无疑正迎合了这一需求。

王帅交待,他假冒香港富商和张芸聊了一个月后,感觉张芸急于见面,认为时机已经成熟。可以“起活”了。在他们租住的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的一栋暂住楼房里,一场精心布置的骗局开始了。

篇3

会议研究确定了缓解出口企业困难,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7项政策措施。

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适当扩大中央外贸发展基金规模。

稳步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目录,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从禁止类目录中剔除,将部分劳动密集型产品和技术含量较高、环保节能的产品从限制类目录中剔除。鼓励加工贸易向中西部转移,在部分重点承接地增加保税物流功能。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引导先进制造业和现代生产型服务业入区发展。

改善进出口金融服务

适当扩大政策性银行出口买方信贷,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扩大保单融资规模,缓解中小外贸企业融资困难。对广东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与港澳地区、广西和云南与东盟的货物贸易进行人民币结算试点。

扩大国内有需求的产品进口

重点增加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及元器件和重要能源原材料等产品进口。

促进投资和贸易互动

鼓励外资投向高新技术、节能环保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国际服务外包,将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扩大到国家认定的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示范园区。

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实行24小时预约通关,2009年继续减免出口农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降低出口纺织、服装产品检验费用。

篇4

双方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

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总则

本协议目标为:

一、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双方同意,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

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贸易与投资

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货物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货物贸易协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

(二)原产地规则:

(三)海关程序:

(四)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

(五)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双方之间货物贸易的双方保障措施。

三、依据本条纳入货物贸易协议的产品应分为立即实现零关税产品、分阶段降税产品、例外或其他产品三类。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关税减让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实施降税。

一、双方同意,在第八条规定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服务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服务贸易协议的磋商应致力于: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二)继续扩展服务贸易的广度与深度:

(三)增进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

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服务贸易协议规定的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开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针对本条第二款所述事项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

二、该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建立投资保障机制:

(二)提高投资相关规定的透明度:

(三)逐步减少双方相互投资的限制:

(四)促进投资便利化。

第三章经济合作

一、为强化并扩大本协议的效益,双方同意,加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作: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

(二)金融合作:

(三)贸易促进及贸易便利化:

(四)海关合作:

(五)电子商务合作:

(六)研究双方产业合作布局和重点领域,推动双方重大项目合作,协调解决双方产业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推动双方中小企业合作,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

(八)推动双方经贸社团互设办事机构。

二、双方应尽速针对本条合作事项的具体计划与内容展开协商。

第四章早期收获

一、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双方同意对附件一所列产品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将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实施。

二、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双方应按照附件一列明的早期收获产品及降税安排实施降税:但双方各自对其他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普遍适用的非临时性进口关税税率较低时,则适用该税率:

(二)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附件二所列临时原产地规则。依据该规则被认定为原产于一方的上述产品,另一方在进口时应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三)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是指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所规定的措施,其中双方保障措施列入本协议附件三。

三、自双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达成的货物贸易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附件二中列明的临时原产地规则和本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规则应终止适用。

一、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双方同意对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尽速实施。

二、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一方应按照附件四列明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对另一方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减少或消除实行的限制性措施:

(二)本协议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及开放措施适用附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

(三)自双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达成的服务贸易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附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应终止适用:

(四)若因实施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对一方的服务部门造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要求与另一方磋商,寻求解决方案。

第五章其他

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妨碍一方采取或维持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的例外措施。第十条争端解决

一、双方应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以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二、在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争端解决协议生效前,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应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或由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设立的“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加以解决。

一、双方成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双方指定的代表组成,负责处理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完成为落实本协议目标所必需的磋商:

(二)监督并评估本协议的执行:

(三)解释本协议的规定:

(四)通报重要经贸信息:

(五)根据本协议第十条规定,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二、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小组,处理特定领域中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并接受委员会监督。

三、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四、与本协议相关的业务事宜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负责联络。

基于本协议所进行的业务联系,应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第十三条附件及后续协议

本协议的附件及根据本协议签署的后续协议,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本协议修正,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一、一方终止本协议应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在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始协商。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本协议自通知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终止。

二、本协议终止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就因本协议终止而产生的问题展开协商。

本协议于六月二十九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四份文本中对应表述的不同用语所含意义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及降税安排

附件二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

附件三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双方保障措施

篇5

第一条 目标

本协议目标为:

一.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第二条 合作措施

双方同意,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

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贸易与投资

第三条 货物贸易

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货物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货物贸易协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

(二)原产地规则;

(三)海关程序;

(四)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

(五)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双方之间货物贸易的双方保障措施。

三.依据本条纳入货物贸易协议的产品应分为立即实现零关税产品、分阶段降税产品、例外或其他产品三类。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关税减让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实施降税。

第四条 服务贸易

一.双方同意,在第八条规定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服务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服务贸易协议的磋商应致力于: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二)继续扩展服务贸易的广度与深度;

(三)增进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

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服务贸易协议规定的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开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五条 投资

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针对本条第二款所述事项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

二.该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建立投资保障机制;

(二)提高投资相关规定的透明度;

(三)逐步减少双方相互投资的限制;

(四)促进投资便利化。

第三章经济合作

第六条 经济合作

一.为强化并扩大本协议的效益,双方同意,加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作: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

(二)金融合作;

(三)贸易促进及贸易便利化;

(四)海关合作;

(五)电子商务合作;

(六)研究双方产业合作布局和重点领域,推动双方重大项目合作,协调解决双方产业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推动双方中小企业合作,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

(八)推动双方经贸社团互设办事机构。

二.双方应尽速针对本条合作事项的具体计划与内容展开协商。

第四章早期收获

第七条 货物贸易早期收获

一.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双方同意对附件一所列产品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将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实施。

二.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双方应按照附件一列明的早期收获产品及降税安排实施降税;但双方各自对其他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普遍适用的非临时性进口关税税率较低时,则适用该税率;

(二)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附件二所列临时原产地规则。依据该规则被认定为原产于一方的上述产品,另一方在进口时应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三)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是指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所规定的措施,其中双方保障措施列入本协议附件三。

三、自双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达成的货物贸易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附件二中列明的临时原产地规则和本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规则应终止适用。

第八条 服务贸易早期收获

一.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双方同意对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尽速实施。

二.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一方应按照附件四列明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对另一方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减少或消除实行的限制性措施;

(二)本协议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及开放措施适用附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

(三)自双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达成的服务贸易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附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应终止适用;

(四)若因实施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对一方的服务部门造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要求与另一方磋商,寻求解决方案。

第五章其他

第九条 例外

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妨碍一方采取或维持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条 争端解决

一.双方应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以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二.在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争端解决协议生效前,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应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或由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设立的“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加以解决。

第十一条 机构安排

一.双方成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双方指定的代表组成,负责处理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完成为落实本协议目标所必需的磋商;

(二)监督并评估本协议的执行;

(三)解释本协议的规定;

(四)通报重要经贸信息;

(五)根据本协议第十条规定,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二.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小组,处理特定领域中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并接受委员会监督。

三.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四.与本协议相关的业务事宜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负责联络。

第十二条 文书格式

基于本协议所进行的业务联系,应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

第十三条 附件及后续协议

本协议的附件及根据本协议签署的后续协议,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第十四条 修正

本协议修正,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五条 生效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终止

篇6

直接投资。直接投资通常是指以获取有效发言权为目的的投资,其显著特点是一经济体的居民对另一经济体的居民实施管理上的控制或重要影响。根据中国的法律,外资比例必须不小于25%才算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在统计中,直接投资的门槛为10%或以上。直接投资方式包括股权、实物、无形资产、不动产等。

证券投资。证券投资是指以购买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的方式进行的跨境投资,这是机构投资者常用的投资方式。其跨境交易均未达到10%的表决权。例如,当股票投资从去年的9%增持到10%时,需要在国际收支平衡表减记证券投资9%,同时记直接投资10%。

其他投资。其他投资为资本和金融项下的剩余类别,是指没有列入上述渠道以及储备资产的跨境交易和头寸,包括长短期的贸易信贷及融资、国际贷款、货币和存款以及其他类型的应收应付账款。其中,贸易信贷(或称“商业信贷”)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供给者与需求者间的信贷或是预先付款而形成的短期资本流动;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对进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国际贷款是指通过银行等中介机构进行的借贷。

需要说明的是,跨境资金流动具有严格的定义和规范的统计标准。投机性资本流动(即俗称的“热钱”)是指为追求最小风险下的最大收益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迅速流动的跨境资本,是跨境资金流动的一部分,有理论上的定义,但无严格意义的统计规范和标准,这种投机性的资本流动往往并不采取特定的流动形式和渠道,有时甚至混同在贸易和服务贸易等账户中。

中国三套跨境资金流动监测数据

国际上,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主要靠采集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目前编制标准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拟于2015年过渡到第六版。国际收支平衡表按权责发生制记录一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所有经贸往来,能够全面反映一国与世界经济交往的基本状况和基本趋势。2012年,国际收支交易总规模达到7.5万亿美元。

为了保证国际收支统计的准确性,中国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主要通过1996年建立的国际交易报告系统采集对外资金收付数据。在此基础上,中国建立了跨境资金收付统计体系。跨境收付数据按照现金收付制反映企业、个人等主体在境内外之间的资金划转。与此同时,1994年汇改建立的结售汇制度催生了结售汇统计。2012年,企业、个人等主体通过银行办理的跨境收付交易达3500多万笔、金额5.1万亿美元;结汇和售汇总额2.8万亿美元。以上三套数据基本涵盖了中国跨境资金流动的交易、收付和兑换全过程(见图1)。

相对于单一的国际收支统计来说,当前跨境资金流动监测所依赖的数据体系具有如下优势:首先,统计频率更高。跨境收付数据基本的统计和监测频率为月度,实际上可以按日采集逐笔数据。结售汇数据基本的统计和监测频率也为月度,可以按日监测总量数据(即不区分交易性质、交易主体等)。其次,口径更加广泛、维度更加多元。跨境收付和结售汇统计数据不但参考了国际收支平衡表的交易项目进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直接投资等不同交易性质的统计分类,还可以区分外资企业、内资企业、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等不同的交易主体,以及国内的地区和银行分类,等等。此外,跨境收付统计还可以按照境外对手方国别、跨境收支交易币种等标准进一步分类。最后,更加全面地呈现中国跨境资金流动状况和外汇市场供求压力。国际收支、跨境收付、结售汇和补充统计分别反映境内主体涉外交易及资本流动的不同环节,各环节的数据比较还可以反映外汇存款、贷款、人民币结算等很多与外汇相关的问题。

从进出口、跨境收支和结售汇等流程图(见图2)看,各环节数据差异反映了企业在贸易中的财务运作行为。例如,企业出口后收款可能是外汇,也可能是人民币。企业收到货物贸易项下的外汇货款后,可能存入银行,或偿还银行外汇贷款,或卖给银行(即货物贸易结汇)。

海关进出口和货物贸易跨境收付不一致

出口与货物贸易跨境收入的差异可以反映企业出口收款周期,以及相关的贸易信贷等情况。从海关进出口和货物贸易跨境收支的对比看,2007年以来,中国企业的出口收入率和进口支出率总体上有所上升,说明中国企业的外贸货款结算速度有一定改善,这也反映了企业外贸订单短期化、规避外贸外汇风险倾向。

出口收入率和进口支出率的明显波动,还可以反映国内外宏观环境对企业收付款的影响(见图3)。例如,2008年底2009年初国际金融危机爆发期间,境外交易对手资金紧张,对中国进口的付款要求提速。同时,由于人民币存在贬值预期,企业尽快支付进口更加合适,进口支出率大幅攀升。此外,当时中国企业出口收款难度有所加大,出口收入率下降。总的影响是,当时货物贸易跨境净收入的资金规模远小于进出口顺差。再如,2010年年初和2011年年初中国都出现了出口收入率上升、进口支出率下降的情况,导致货物贸易跨境净流入超过净出口,主要是因为当时外部流动性比较宽松,人民币存在升值预期。为避免汇兑损失或者获取汇兑收益,企业出口后尽快收取货款的意愿较强,进口后推迟购买支付外汇的倾向增多。这又得益于银行提供远期信用证承兑贴现、进出口押汇、海外代付等跨境贸易融资。

货物贸易跨境收付和货物贸易结售汇数据不一致

从货物贸易跨境收支和货物贸易结售汇的对比情况看,企业货物贸易跨境收入结汇率的波动没有支出售汇率那么明显,说明企业主要通过支付进口货款时的财务运作,应对市场环境的变化。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前,人民币升值预期高涨,企业都不愿意通过从银行买外汇的方式(即售汇)支付进口,而是使用了很多外汇贷款支付进口,导致支出售汇率很低。在此情况下,企业结汇稳中有升,但购汇明显减少,最终增加了外汇储备。危机爆发期间,人民币出现贬值预期,银行外汇贷款资金紧张,企业更多从银行购汇支付进口,使得支出售汇率大幅增长,外汇储备积累放慢。危机以来的几次波动也都与市场环境的变化密切相关,对结售汇差额和外汇储备变动造成较大影响(见图4)。

根据图2,货物贸易结售汇和货物贸易收付汇之间的关系如下式:

货物贸易结售汇差额=货物贸易收付汇差额+境内贸易融资净额+货物贸易人民币净支付+其他因素

根据上述公式,我们可分析出2013年前10个月货物贸易结售汇3349亿美元(见表1),除了货物跨境收付净额1263亿美元外,其他渠道还有境内贸易融资推迟购汇(占38%)和人民币净支付替代购汇(占31%)。

结论

中国跨境资金流动以稳定的实体经济资金为主。长期来看,进出口和直接投资是中国主要资金净流入渠道,占2008年至2013年上半年非银行部门结售汇顺差1.8万亿美元的77%。因此,需要继续贯彻“扩内需、减顺差、调结构、促平衡”的战略。

长期来看波动性跨境资金流动净额占比较低。稳定的资金流动除了外贸和外商直接投资外,还有境外投资收益和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筹资,上述四项总额2001~2012年合计32730亿美元。同期外汇储备增量(32611亿美元)与其差额(119亿美元),可称为波动性跨境资金流动净额,也可视为热钱的一种算法。总体看,热钱的比例较低。当然这也不绝对是热钱。2012年流出较大是由于企业持汇意愿上升实现了“藏汇于民”,而不是卖汇给央行(见图5)。

企业财务运作加大了跨境资金的短期波动。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外部环境复杂多变,经济复苏进程、债务危机、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等对国际金融市场时有冲击,导致人民币双向波动加大。同时,随着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不断推进,境内机构和个人对汇率、利率等价格信号日益敏感,更加善于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调整财务运作,如通过外汇贷款、贸易信贷管理进出口收付款周期、资金配置等,规避汇率风险或者套取收益(见图6)。2008年以来,货物贸易进出口和直接投资顺差相对稳定,其他跨境资金流动多体现企业的这种财务运作,是结售汇差额波动的主要影响渠道。

篇7

一、概念界定

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定义,不同机构各不相同,并且不同的发展时期其内涵也在不断的延伸发展中。本文结合相关文献研究,将其定义为:指经国家允许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基础上,以人民币报关、计价进出口贸易结算,其业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口信用证、托收、汇款等。并从业务范围的角度将其划分为广义和狭义的跨境人民币结算:广义上包括经常项目下的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资本项目下的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狭义上只包括跨境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人民币结算,即仅限经常项目。

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现状浅析

(一)量的角度

1.总量不断攀升,直接投资占比增大

从图1可以看出,初期业务发展较为缓慢,2009年结算量只有36亿。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刚刚启动,试点城市只有5个,首批试点企业仅365家,流程比较复杂,政策制度尚待完善,许多企业还有疑虑。2010年无疑是其腾飞期,试点城市扩大到20个省市,政策进一步完善,流程得到简化,海外市场认可度也在提高,到2010年底结算量为5千亿,达2009年的140倍。之后呈井喷式发展,2014年达到6.5亿,而2015年前三季度,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收付金额合计5.46万亿元,同比增长13%,截止到2015年10月底,已近5.9亿元。

2011年我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从经常项目下跨境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扩大到资本项目下的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从图1可以看出,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稳步增长,但相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模还较小。2012、2013、2014年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额分别2806亿元、5850亿元、10485.8亿元,分别为同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9.5%、12%、16%;2015年截止到10月31日,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额为1.7万亿元,为同期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30%。可以看出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快速增长,占比不断扩大。

图1 跨境贸易和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的发展趋势图

注1:2015年数据截至10月31日,下同

2.地域范围扩大,市场份额提升

2011年8月跨境人民币结算境内的范围扩大至全国。而人民银行与境外央行和货币当局间的货币合作也不断深化,截至2015年10月,人民银行先后与33个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签署双边本币互换协议,总额度超33.1万亿元人民币。经双方货币当局协商,先后在港澳台地区、新加坡等14个国家或地区建立了人民币清算安排。目前至少有40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以人民币作为储备货币。根据SWIFT公布的数据,人民币在全球支付货币中的市场份额由2012年1月的0.25%上升至2015年8月的2.8%。

(二)质的角度

1.业务结构占比不断优化

(1)货物贸易VS服务贸易。狭义上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也即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规模保持较快增长。2014年,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金额5.9万亿元,同比增长42.6%;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结算金额6565亿元,同比增长31.3%。截至2015年10月底,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金额5.24万亿元,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结算金额6564亿元。从图二中可以看出,两者总体呈增长趋势,注2中的调整也是为了引导我国进出口贸易的结构向着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货物贸易占比平均在80%左右,这与我国外贸进出口结构是相关的。

图二 跨境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发展趋势图

注2:自2014年8月份开始,无货物报关的转口贸易,由服务贸易调整到货物贸易统计,货物贸易金额扩大,服务贸易金额相应减少

(2)对外直接投资VS外商直接投资。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可以分为境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和外商直接投资。2014年,对外直接投资和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金额分别为1865.6亿元、8620.2亿元。截至2015年10月底,对外直接投资和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金额分别为11803亿元,5898亿元。由图三分析可知,两者总体呈上升趋势,2014年以前,两者所占比例明显不均衡,对外直接投资占比过少,均在18%以下,2015年10月底,对外直接投资占比33.3%,明显好于2014年,预示着人民币国际化水平在提高,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化的层次在提高,对外直接投资增长较大。

图三 对外直接投资和外商直接投资发展趋势图

2.人民币离岸市场快速发展

人民币离岸市场指在我国大陆以外从事和开展使用人民币计价的金融产品的市场。中国银行9月14日“2015年第二季度离岸人民币指数”,该指数是根据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上的资金存量规模、资金运用状况、金融工具使用等方面的发展水平来计算的。计算结果显示,离岸人民币指数从2013年的0、91%提升至2015年第二季度的1.37%,整体一直处于上升趋势。说明我国人民币在离岸金融市场的使用规模和份额上稳步提升,日趋活跃。

3.人民币国际地位不断提升

据统计,人民币在全球支付结算中的使用份额从2013年1月的0.63%攀升至2015年7月的2.34%,虽然份额仍然很小,但是一直在不断增长中。根据SWIFT公布的数据,2015年8月人民币在全球支付货币中的排名由2012年1月的第20位上升至第4位。11月30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正式决定将人民币纳入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权重仅次于美元和欧元,表明国际社会对人民币的认可加深了。

三、总结

经过以上五个方面的分析,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总体规模增长势头良好、离岸市场发展迅速、国际地位有一定提高。随着人民币国际化步伐的推进,相关的改革政策的出台、业务的创新等。可以预期,跨境人民币结算将进一步扩大,双边货币合作将继续稳步开展,资本项目可兑换步伐稳步推进,人民币作为储备货币规模将进一步增加。(作者单位:1.沈阳师范大学;2.邮储银行)

参考文献:

篇8

在进行国际货物买卖时需要使用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一方面用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另一方面用以划分买卖双方的风险、责任和费用,来确定买卖双方交接货物时的部分义务。根据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所定义的13种贸易术语,按FOB、FCA、CFR、CPT、CIF或CIP术语达成的交易当属单据买卖,以其他术语成交则不构成单据买卖。究其原因,按这六种术语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属于“象征货”(symbolic delivery),卖方只要将货物装上船(FOB、CFR、CIF)或将货物交付承运人(FCA、CPT、CIP),取得货运单据交付买方即完成交货,货物的风险在装运地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卖方无须保证实际货物到达买方。也就是说《2000通则》规定,在这六种术语中,运输途中的风险都由买方承担,即便运输途中货物遇险遭受损失,甚至灭失,只要卖方提交合格的单据,买方就必须对单据付款。而E组和D组术语,《2000通则》都规定卖方必须将实际货物交付买方。如EXW术语规定卖方在其处所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D组术语也都要求卖方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时方完成交货。因此,在以E组或D组术语达成的交易中,卖方必须将实际货物交付买方,属“实际交货”(actual delivery),而不能仅凭移交单据完成交货义务,从而无法构成单据买卖。

二、 单据买卖与付款方式

国际贸易中基本的付款方式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三种。在光票托收、光票信用证和一般汇付业务(如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中,货款的收付不需要随付货运单据,只凭金融票据(汇票、支票等)即可完成货款的结算,买卖双方在与银行的结算过程中不涉及货运单据的移交。因而仅从支付方式来看,光票托收、光票信用证和一般汇付业务不构成单据买卖。而在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方式下结算货款,买方和银行则都是对单据付款或承兑。如跟单托收方式下,有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两种做法,这两种做法中,买方付款或是承兑所得到的都是货运单据而非实际货物。信用证结算尤其能够体现单据买卖的特点。最新实施的《UCP600》第五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可见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向卖方付款是以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为条件的,只要受益人(卖方)提交的单据表面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银行必须付款而不问单据的真实性以及贸易中的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其后,买方向银行付款仍然是取得货运单据,而非实际货物。因此,以跟单托收或是跟单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的货物贸易属于单据买卖。

三、 单据买卖中的风险及防范

根据以上分析,国际货物贸易中单据买卖的构成与交易中所使用的贸易术语及货款的支付方式有关。而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和付款方式都能够构成单据买卖,这就是国际货物贸易主要表现为单据买卖的原因。

国际贸易中单据买卖的形成对互不熟悉的贸易双方之间达成交易提供了可能,从而为国际贸易的进行带来了许多便利。因为在单据买卖中,卖方能凭借单据控制货物,避免发货后买方失信拒绝付款而导致钱货两空;买方则可以通过要求卖方提交货运单据促使卖方及时装运,以保证如期收取货物。当然,国际贸易中单据买卖的形成也给贸易双方带来了风险,如使用不当,可能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

1.卖方风险及防范

卖方在单据买卖中提交的运输单据的性质不同,会面临不同的风险。海洋运输和多式联运方式下,卖方提交的海运提单或多式联运单据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买方需凭借这类单据提取货物。而在其他运输方式下,卖方交货后取得的运输单据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买方仅凭承运人的到货通知即可提取单据,也就是说即便买方不付款,也能收到货物。因此,在单据买卖中如卖方提交的单据“值钱”,则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这实际上意味着,海洋运输和多式联运方式下更适合进行单据买卖。当然,卖方必须了解承运人的资信,避免承运人无单放货造成损失。

信用证业务中,卖方在单据买卖中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信用证的单据条款,尤其是“软条款”造成卖方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不符,而导致交货后无法收到货款的风险。因此,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必须仔细审核信用证条款,对其中不合理的条款提出修改。同时,单据制作必须符合有关的国际惯例,做到正确、及时,确保“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托收业务中,买方对单据的付款则主要取决于买方自身的信誉。因此,进行单据买卖时,卖方必须熟悉买方的资信状况,尽量争取按付款交单和CIF(CIP)条件成交。在制作单据时,必须严格符合合同,防止买方以此为由拒付货款。运输单据应做成空白抬头并加背书,以便卖方掌握货物所有权。

2.买方风险及防范

买方在单据买卖中,是期望通过单据取得货物。由于在单据买卖中,买方付款得到的对价是单据而不是货物,这就使得买方面临单货不一致,甚至是有单无货的风险。另外,属于单据买卖的贸易术语都属于装运合同,因而运输过程中的意外风险也都由买方承担。所以,买方在单据买卖中,首先应掌握卖方的资信情况,尤其是在信用证业务中,以避免卖方假造单据而遭受损失。其次,还应了解承运人,防止承运人失职引起货损,特别是在CIF条件下,要防止承运人签发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提单。第三,必须做好货物的运输保险工作,如按CIF或CIP术语成交,应在合同中约定卖方的保险义务;如按FOB、FCA、CFR或CPT术语成交,则需及时投保,以避免货物遇险而受损失。

国际货物贸易单据买卖的形成与国际贸易术语和货款的结算方式有关,常用的贸易术语和结算方式都构成了单据买卖,因此国际货物贸易主要表现为单据买卖。单据买卖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不同,在贸易实践中应给予足够的重视,才能真正从贸易中获益。

参考文献:

篇9

 

长期以来。国际贸易中都是以货物贸易占据绝对主导的地位。但自从1971年OECD组织在东京回合的报告中首次提出服务贸易的概念,随后作为多哈发展议程的重要议题,1994年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为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的初始性的政策框架看来,服务贸易正在世界各国的经济增长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事实也表明,近年来国际服务贸易呈现出较快的增长,国际服务贸易额(包括服务出口和服务进口)从1980年的762.8亿美元上升到2004年的4222亿美元(按当年价)。年均递增7.4%,高于货物贸易同期6.5%的增长速度。相应地服务贸易占全球贸易(包括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比重从1980年的15.7%上升到2004年的18.5%,服务贸易额接近物品贸易额的1/4。 

 

一、有关概念 

 

服务贸易是指服务产品作为商品进行交易,以满足消费者需求的经济行为。服务贸易按其发生的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基本类型:提供要素的服务贸易,人员和商品移动引起的服务贸易,还有物化服务的贸易。所以国际服务贸易就是指跨越国界进行服务贸易的商业行为。学术界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狭义定义是:当一国(地区)的劳动力向另一国(地区)的消费者(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服务时,并相应获得外汇收入的全过程,便构成服务的出口;相对于服务的出口,一国(地区)消费者购买他国(地区)劳动力提供服务的过程,形成服务的进口。 

根据1994年4月在摩洛哥正式签署生效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ST)中,对服务贸易的范围和定义的规定,确认下列四种服务贸易提供方式中的任何一种都属于国际服务贸易的范畴。第一。过境支付,指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提供服务。强调买卖双方在地理上的界限,跨越国境和边界的只是服务本身;第二,境外消费。指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特点在于消费者到境外去享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第三,商业存在,指一成员的服务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要求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在同一成员的领土内,此为四种服务提供方式中最为重要的方式;第四,自然人流动。指一成员的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自然人存在提供的服务。但与商业存在不同的是,服务提供者没有在消费者所在国的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世贸组织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将服务贸易分为11大类,如商业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等。 

 

二、我国服务贸易的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数额不断增加,领域不断拓展。其中,服务贸易的产业基础——第三产业蓬勃发展,新产业、新部门不断涌现,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我国国际服务贸易面向世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而且随着开放步伐的加快,形成了由东向西、由南向北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开放格局。以上可以概括为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取得的成绩,但是我们还是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不少棘手的问题。 

1、规模较小,长期处于逆差状态。虽然我国服务贸易快速发展,并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服务贸易的增长速度超过了货物贸易的增长速度,但是无论在“质”或者“量”上都很难与发达国家匹敌。2006年,我国的进出口总额为17606.9亿美元,贸易进出口均排名世界第三名,贸易顺兰为1774.8亿美元,世界排名第一,而服务贸易仍然是逆差89.1亿美元。可以推测。一旦货物贸易出现逆差,那么肯定会严重影响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实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协同发展迫在眉睫。 

2、结构不合理。中国服务贸易的优势部门主要集中在旅游、运输等传统领域。其出口占中国服务出口的一半以上,而金融、保险、计算机等现代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还很低。这种现象肯定会制约我国今后的国际服务贸易向技术、知识密集型转变。 

3、劳动力的比较优势连渐减少。我国劳动力资源非常丰富,由此制定了加快劳动密集型服务贸易发展的战略。但是我国的劳动力“比较优势”还有待探讨。因为在现在知识经济时代,劳动力的比较优势重点体现在劳动者自身的素质水平和高新技术的应用能力上。服务业是智力密集型行业。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较高,否则就难以提供有高附加值的服务。根据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分析发现,从事金融保险业人员具有研究生学历的高层次人才不足1%。因此,我国如果不加快人力资源的开发,鼓励创新型知识密集型产业的发展,现有的劳动力比较优势就会在国际竞争的浪潮中逐渐丧失。 

4、国内立法、管理滞后。服务贸易壁垒除了传统贸易壁垒以外,新型的贸易壁垒如制度性壁垒、知识产权壁垒等成为国际服务贸易的主要壁垒。我国先后颁布了《对外贸易法》、《海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广告法》等一系列涉及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实际运用过程中,这些法律法规较抽象,可操作性较差,一些条文与国际规定不太吻合。并且,针对外国对我国的服务贸易设置壁垒、实行歧视性待遇等现象。法律中未有相关保护措施可寻,这无疑会使我国企业的利益受损。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立法确实存在着较大差距,未形成完整体系,甚至不少领域至今仍是空白。 

同样,我国现行服务贸易管理体制也存在着很多缺陷,比如行业垄断、责权不明等。

三、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 

 

1、国际服务贸易高速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发展,各国政府对服务贸易的限制逐步放宽,企业和个人对服务的需求更加强烈。国际服务贸易进入高速发展期。据世界贸易组织的统计,1990-2000年间国际服务贸易额年均增长率为7%,高于同期世界货物贸易6%的增长率。新的服务部门不断涌现,越来越多的劳动者从实物生产部门转移到服务生产部门。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具体表现在内容越来越丰富和结构不断优化升级。 

篇10

货物贸易领域的保障措施已较为完备,而服务贸易领域的保障措施仍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CATS)第10条下进行谈判。保障措施无论发生在货物贸易领域还是服务贸易领域,本质上作为“安全阀”,目的都在于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他国产品造成的损害。

对于CATS下紧急保障措施(以下简称EMS)应采取何种立法模式,主要有五种观点:类似货物贸易保障措施的ESM机制、与具体承诺表相结合的ESM机制、《农业协定》第5条模式的ESM机制、《纺织品与服装协定》保障措施模式的ESM机制和以GATS第10条第2款为基础的核心机制模式。随着谈判的深入,工作组中更多的成员倾向于采用货物贸易中一般保障措施协定的模式。这样,《保障措施协定》为服务贸易中的EMS提供了最好的样板(陈立虎、黄涧秋,2006)。根据《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1款,一般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主要有进口激增、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进口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国内产业是确定产业损害条件的基础。以此作为参照,在服务贸易领域,国内产业同样是损害条件中的关键性概念,但又不能简单套用货物贸易保障措施中的“国内产业”定义,而需要作出与服务贸易相适应的界定。

一、定义ESM“国内产业”的难题

根据《保障措施协定》,“国内产业”是指“一成员领土内进行经营的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者全体,或指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总产量占这些产品全部国内产量主要部分的生产者。”。可见,在货物贸易保障措施之下,国内产业的“国内”是从地域的角度进行界定的,而非从国籍角度定义,从而更具确定性(黄文俊,2004)。这样,货物的进口与跨越国境的进口产品泾渭分明,不会产生歧义。

但在服务贸易之下,定义“国内产业”十分困难,主要原因是服务产品的无形性、不可储存性决定了服务的提供与货物的提供大有不同,换言之,服务的“进口”与货物的“进口”迥然有异。货物的进口是货物跨越国境,进入到另一成员国境内,而服务的进口则复杂得多。GATS第1条规定了成员提供服务的四种基本模式:(1)“跨境交付”,从一个成员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2)“境外消费”,服务提供者在一个成员的领土内向来自另一个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3)“商业存在”,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个成员的领土内建立的商业实体提供服务;(4)“自然人移动”,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作为自然人进入到另一个成员的领土内提供服务。对于模式1和模式2之下的服务提供,货物贸易保障措施的国内产业定义可以完全适用。但模式3和模式4下的服务提供者是通过商业存在或以自然人身份进入到了另一成员国境内,对后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样,模式3和模式4下的服务提供就与服务的进口界限模糊了,尤其以模式3为甚。而模式3是服务贸易最主要的提供方式,常常以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的形式出现。

模式3下的商业存在可分为两个阶段一“前商业存在”(pre-establishmentphase)和“后商业存在”(post-establishmentphase),前者是指外国资本正准备进入到东道国,着手建立商业实体的阶段。后者则是指外同服务提供者已在东道国境内建立了商业实体并籍此开展经营、提供服务的阶段。对于“前商业存在”,因其尚未进入到东道国境内,东道国将其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似无可厚非。不过,东道国也可能通过保障措施达到阻止新的服务提供者进入市场的目的。

“后商业存在”的国内产业问题更为棘手,无论是否将已建立商业存在的服务提供者划归国内产业,东国道都可能陷入两难境地。

(一)“后商业存在”划入国内产业存在的问题

首先,会产生进口是否存在的疑惑。一般认为,“进口”是介于地域性之上,涉及到外国产品进入到本国境内。比如货物贸易的进口是指一国产品输入到另一国产品境内,并缴纳关税、办理海关手续。然而,将“后商业存在”划人国内产业,不但“进口”概念下的地域界限模糊了,也没有了外国产品和本国产品的区分。因为国内产业包括东道国境内所有的服务提供者,“后商业存在”服务提供者当然也属于国内产业,其在东道国境内向东道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等于是“本国”服务者向“本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与其他的东道国国内企业并无不同,这样一来,模式3下将不存在服务的“进口”,也无谓因“进口”增加造成严重损害,这意味着,保障措施根本不适用于模式3以商业存在提供的服务。

第二,违反了最惠国待遇。GATS第2条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关于本协定涵盖的任何措施,每一成员对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也就是说,施惠国给予第三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特殊的优惠待遇,受惠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同样可以根据最惠国条款获得此种待遇。东道国将“后商业存在”划人国内产业,而把“前商业存在”划出国内产业,有人提出这样的保障措施仅针对新的外国服务提供者,并未建立在国籍歧视的基础上,因此没有违反最惠国待遇。因为在这种保障措施下,有意义的区别只是外国服务提供者是否已经建立。比如,来自x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在Y成员国已建立了商业存在,则其不会受到保障措施的约束,但是新的服务提供者,不管来自x国还是z国,都将受制于保障措施。这样,东道国对新的服务市场进入者一视同仁,并没有违反最惠国待遇。但对z国的服务提供者而言,不论新、老服务提供者,东道国给予的不受保障措施限制的待遇最终是由x国服务提供者享有,而z国服务提供者没有得到。这样,z国服务提供者丧失了与x国服务提供者进行公平竞争的同等的机会和条件。

第三,打击了无辜的新的服务市场进入者。东道国保障措施实施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国内产业受到损害,但新的市场进入者对这种损害毫无归咎之处,因此,对新的市场进入者采用保障措施十分不公平。如果东道国某一服务产业遭受损害的原因是缺乏健全的监管体系,而狙击市场新进入者,不但不能使受到损害的产业获得调整、提升其竞争力,相反会鼓励国内产业游说政府使用保障措施对新进入者关闭市场。

(二)“后商业存在”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产生的问题若反其道行之,把“后商业存在”服务提供者排除在国内产业的定义之外,则在东道国境内生产及提供的服务可以视为“进口”,也不会有违反最惠国待遇之虞,但另外的问题随之产生,首当其冲的就是国民待遇问题。

根据GATS第17.1条的规定,“每一成员在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服务贸易的国民待遇有两个限制条件,第一,只适用于成员列入减让表的部门;第二,要遵守减让表中所列任何条件和资格。也就是说,成员只在承诺表中列出的部门范围和限度内承担国民待遇义务,各成员可以根据其服务业发展的特殊情况进行市场开放承诺,自主决定在哪些部门或分部门实施国民待遇,并可列举提供国民待遇的条件和限制。至于“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的涵义,GATS第17.2、第17.3条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对来自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与国内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相比,可以是形式相同的,也可以是形式不同的,只要能保证平等的竞争条件。

根据GATS第28条,“商业存在”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在东道国境内“组建、收购或维持一法人”或“创建或维持一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以提供服务,不管采取哪种形式,将“后商业存在”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其即成为外国服务者,东道国可以对其采取保障措施。如果这一保障措施针对的产业属于东道国同意开放的国民待遇部门,也满足该国对国民待遇作出的限制条件,则此保障措施显然改变了“后商业存在”外国服务提供者与国内服务提供者进行竞争条件,将外国服务提供者置于不利的境地,明显违反了GATS国民待遇原则。

此外,大多数WTO成员在国内法以及双边投资协定中,通常会将国民待遇给予外国投资者在本国设立的公司,如果对“后商业存在”服务提供者采取保障措施,不但违反国内法及双边投资协定,还可能吓跑外国投资者。

再者,“后商业存在”在东道国境内成立,与其他国内企业一样,为东道国创造经济价值、提供就业机会,东道国对其服务提供者采取保障措施,这对本已受损的东道国经济而言,极可能是雪上加霜,而非缓解及保护,显然与保障措施的目的背道而驰。

二、多哈回合EMs“国内产业”问题谈判的进展

自1995年规则工作组(WPGR)成立以来,EMS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议程一直在进行,各成员方的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GATS框架下建立ESM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以及ESM的模式和具体规则的构建问题(王超,2008)。“国内产业”谈判归属后者,属于具体的技术性问题。在谈判过程中,东盟国家致力于推进EMS机制的建立,其提案相当引入瞩目。

2000年3月,东盟国家提出了一份EMS的“概念文件”(ConceptPaper),列出了可能形成的服务贸易保障措施所含的各种要素,包括服务贸易保障措施的目标和宗旨、关键概念的定义、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的认定、保障措施的形式、补偿、临时保障措施等。

概念文件以《保障措施协定》、《反倾销协定》的“国内产业”定义为模板,提出了EMS国内产业的两个定义选项,选项1:国内产业是“指在试图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国领土内,经营同类服务或直接竞争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全体,或指总服务提供量占国内同类服务或直接竞争服务全部服务量的主要部分的服务提供者。”选项2:是指“试图采取保障措施成员国的提供同类服务或直接竞争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服务提供者全体,或其总服务提供量占国内同类服务或直接竞争服务全部服务量的主要部分的自然人或法人服务提供者”。

在这里,选项1采取地域标准,强调的是“在成员国领土内”进行经营,这就将所有的后商业存在的服务提供者划人到国内产业。选项2采取了国籍标准,国内产业首先必须是“成员国的”自然人或法人服务提供者,如果自然人或后商业存在不具有东道国国籍,则显然排除在东道国国内产业之外。问题是国籍如何认定,GATS第28条(m)、(n)项已有一个现成的规定:

“(m)‘另一成员的法人’指:

(i)根据该另一成员的法律组建或组织的、并在该另一成员或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从事实质性业务活动的法人;

(ii)对于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的情况:

1.由该成员的自然人拥有或控制的法人;

2.由(i)项确认的该另一成员的法人拥有或控制的法人;

(n)法人:

(i)由一成员的个人所‘拥有’,如该成员的人实际拥有的股本超过50%;

(ii)由一成员的个人所‘控制’,如此类人拥有任命其大多数董事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指导其活动的权力;

(iii)与另一成员具有‘附属’关系,如该法人控制该另一人,或为该另一人所控制;或该法人和该另一人为同一人所控制;”

可见,界定“另一成员法人”存在两个标准,第一,注册地标准。在东道国之外经营的法人,依另一成员的法律组建或组织,属于外国法人;第二,资本控制标准。在东道国设立的商业存在,看其掌握在谁手里,如果是由外国法人或自然人拥有或控制,则属于外国法人。

结合选项2,依照东道国国内法在东道国境内建立的法人,若由另一国的法人或自然人控制,视为“另一成员的法人”,显然不能归人东道国“国内产业”之列。但相当多的成员国国内立法采用的是注册地标准,一般而言,后商业存在按照东道国国内立法注册成立,都能获得东道国的国籍,将其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是否合理?此外,后商业存在在东道国的既有利益又该如何保护?针对其他成员意见,2000年10月,东盟进一步提出了非正式法律文件《草案解决办法》。草案遵循了概念文件的方法,仍然将保障措施建立在外国服务提供与国内产业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草案建议,“国内产业”应仅包含采用保障措施的成员国本国的服务贸易提供者(包含GATS第28条定义的自然人及法人)。草案解决办法是前述东盟概念性文件选项2加上对既得权的保护,或者说,选项1减去由后商业存在引起的损害。这等于对国内产业下了两个定义:一个较窄,针对的是损害的建立;另一个范围较宽,针对的是保障措施的适用。草案对“国内产业”未再提供选项,这是因为,第一,国内产业与既得权问题紧密相关;第二,界定国内产业的目的在于确定损害,而成员的争论可以集中到既得权利的宽泛度上。因此,草案将注意力放到既得权问题上,对既得权提出了选项。

东盟草案下,采取保障措施的基础是外国投资者引起的损害。因此,关键问题是看在多大范围和程度上保护既得权。东盟草案提供了三种保护“既得权利”的选择:第一,在保障措施实施前,东道围根据本国国内法充分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既得权;第二,东道国根据本国国内法,仅保护已授予给外国投资者且已行使的权利,对尚未行使的权利不予保护,也就是在保障措施实施期间,冻结外资规模;第三,将外国服务提供者的权利限制在成员承诺表所列且已行使的权利范围内。这种解决办法是可行的,既解决了模式3下的损害问题,又未对后商业存在的服务贸易提供者产生影响或者说将影响限制在一定程度内。

在东盟之外,其他国家也对“国内产业”提出了相应的观点。韩国提出,“国内产业”包括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国领土内所有服务贸易提供者,但是外国在东道国境内成立的商业存在服务贸易提供者不能请求采取保障措施,而且在计算损害或威胁时,不得计人。墨西哥建议,“国内产业”的定义应包括后商业存在。智利、哥斯达黎加和瑞士更是提出,模式3不应适用保障措施。

大多数成员倾向于将本国服务贸易提供者和境内的后商业存在统统包括在“国内产业”定义之内,这主要是考虑到本国国内法难以区分二者,而且对后商业存在采取保障措施也不符合经济理由。而对东盟草案提出的既得权选项,成员倾向选项1,即对后商业存在以充分的保护。

显然,成员对于模式3下的保障措施疑虑重重,模式3商业存在的特点决定了服务提供本身伴随着大量投资的流动,成员担心采用EMS会导致外国服务提供者撤资。将后商业存在包括在“国内产业”定义之内,无疑是对后商业存在服务贸易企业既得权的自动保护。而东盟草案既得权第一选项更受成员欢迎也是出于相同的考虑。

因成员观点分歧过大,服务贸易EMS谈判的最后期限一延再延,2004年3月15日召开的WTO服务贸易理事会决定再次延长服务贸易ESM谈判期限,但不再设定确定的谈判期限,而改以不定时限的方式,规定“ESM谈判成果的生效日期不迟于服务贸易谈判成果的生效日期”。EMs的国内产业问题与其他关键概念一样,限于胶着状态,未再取得更大进展。

三、我国对“国内产业”应持有的立场

中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服务贸易发展成果卓著,服务业开放紧追发达国家,涵盖《服务贸易三总协定》12个服务大类中的10个,涉及共计160个小类中的100个。目前,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电信服务、分销等在内的100个服务贸易部门已陆续开放,占服务贸易部门总数的62.5%。(易小准,2007)2008年,中国服务贸易出口额达1464.5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五位;服务贸易进口额达1580亿美元,稳居世界第五位。但服务贸易逆差规模进一步扩大,是自1997年以来逆差最大的一年。香港地区、美国、欧盟、日本和东盟为我国前五大服务贸易伙伴,其中香港地区、美国、欧盟、日本和东盟为我国前五大服务贸易出口市场,香港地区、欧盟、美国、日本和东盟为我国服务贸易前五大进口来源地。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服务贸易进出口数字是按国际收支口径统计,也就是说,仅仅计算从国外收进的和向国外支付的全部货币资金,外国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即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的服务贸易并不包括在内。然而,中国是亚洲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其中服务业的比重逐渐上升,经初步推算,2006年中国境内非金融类服务业外国附属机构境内销售收入达到91312亿美元,同比增长23.5%;中国非金融领域服务业外国附属机构为44128家。因此,在考察我国服务贸易能力大小时应当特别考虑到我国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的服务贸易。简言之,我国服务贸易呈现出如下特点:第一,发展迅速,但我国服务贸易进口多、出口少,一直处于贸易逆差状态。第二,主要服务贸易伙伴主要为发达国家和地区。第三,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的服务贸易量巨大。

我国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第45条明确规定:“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服务提供者向我国提供的服务增加,对提供同类服务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服务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这是我国第一次在立法中对服务贸易保障措施作出规定,尽管简单但明确了我国服务贸易保障措施机制的存在。由第45条的措辞来看,其采取的是类似货物贸易保障措施模式的机制,即服务贸易EMS的启动需要满足进口增加、国内产业的损害和进口增加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个实质要件。这样,“国内产业”仍是我国服务贸易保障措施机制中无法绕开的关键概念。

我国未来的EMS立法,相当程度上依赖多哈回合服务贸易谈判的结果。在谈判中,我国对“国内产业”采取何种立场,应视我国现实的服务贸易水平和特点而定。我国服务贸易总体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但主要的服务贸易伙伴又是发达国家或地区,因此EMS对中国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同时,我国相当一部分服务贸易由外商投资企业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既得权问题比其他发展中国家更为突出。因此,所采的“国内产业”的定义应既能有效地保护本国产业,又不打击外国投资的积极性。

在服务贸易当中,我国与东盟所处地位相似,都是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有了长足发展但整体水平不高,东盟的立场对中国具有借鉴作用。在东盟提出的草案中,对于哪一些服务贸易提供者划归国内产业,主要由GATS第28条进行认定,按照该条(m)项的资本控制标准,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由外国法人或自然人拥有或控制,则属于另一国的法人。但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明确规定,无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均是按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国法人。显然,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与GATS第28条相悖。支持东盟的草案,是否意味着我国打算放弃自己的国内法?事实上,成员国内法与GATS第28条的矛盾并非我国独有,而是一个普遍问题,围绕着东盟草案的讨论与争执,谈判方逐渐达成了一个共识,哪些商业实体划归国内产业,即国籍的判定留待国内法决定,但应保持透明性与可预见性。。因此,对于构建国内产业的定义,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并不存在问题,关键是如何将既得权结合到国内产业的定义中去。按照我国国内法的规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中国法人,这样,大部分后商业存在划归“国内产业”,在东盟提出的三种既得权选项中,选项2对中国似更有意义,即保护已授予给外国投资者且已行使的权利,通过保障措施,不但可阻止新的贸易提供者进入国内市场,防止“国内产业”的进一步恶化,也可禁止现有外资规模的扩大。

四、结语

“国内产业”是构建服务贸易保障措施机制的关键性概念,基于服务贸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要对“国内产业”作出一个合理的界定相当棘手和困难。有一种观点认为,“国内产业”不存在一个共同的定义,对“国内产业”采用共同的定义,事实上是对成员“要求过多”,而且不能达到对成员进行救济以适应新的产业竞争的目的,也起不到安抚国内反对贸易自由化的政治力量的作用(MarioMarconini,2005)。该种观点似乎在以后处于胶着状态的“国内产业”的谈判中得到了印证。但不管怎样,经过数年的谈判,“国内产业”问题逐步深入,国内法的定义与既得权的结合很可能是未来界定“国内产业”的发展方向。而我国更是要从现实情况出发,在“国内产业”的谈判中,坚持对我国有利的立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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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俊,2004,保障措施法研究—理论框架与实证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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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2008,WTO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谈判问题评析[J]世界经济,研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