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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的税收筹划模板(10篇)

时间:2023-09-06 17:20:2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房地产的税收筹划,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房地产的税收筹划

篇1

随着金融危机频现、通货膨胀预期逐渐加剧,投资性房地产成为企业以赚取租金或资本保值增值的一个重要渠道。在投资前,做好投资性房地产的产权确定,对今后的合理避税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案例:2000年,A公司持有B公司100%的股权,B公司以银行存款2000万元,购买一栋10000平方米的7层写字楼,B公司的营业范围为此写字楼的出租、管理,兼有一些零星的咨询服务业务。至2010年,该写字楼的市场公允价值为1.5亿元,有C公司愿意以1.5亿元购买此物业。由于对房地产市场看跌,B公司决定售出该写字楼。

从不同的产权角度出售该物业,会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会涉及到不同的税种,其税负也有巨大的差异。

一、仅从B公司角度,出售该写字楼

2000年,B公司以银行存款2000万元,购买一栋10000平方米的7层写字楼,假定2001年开始提折旧,按照20年计提,无残值,每年折旧费用100万元。

2000年购入时,B公司分录:

借:固定资产――S大厦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根据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因此,将该物业在固定资产中进行重分类。

借:投资性房地产2000

贷:固定资产――S大厦 2000

投资性房地产可以采用成本模式计量,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为了表述简便,我们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2001-2009年每年折旧分录:

借:营业成本 100

贷:累计折旧100

假设,2010年初,以B公司名义出售该写字楼,销售价格为1.5亿。需要缴纳的税种会涉及到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假设无以前年度亏损可以抵免)

营业税:税率5%,营业税为750万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按照全国统一税率记):税率10%,税额为75万

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五,税额为7.5万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此案例情况,扣除项目=购买原价及当时税费2000万元+以上各种税金750+75+7.5万元=2832.5万元

销售额1.5亿元,增值额已远远超过扣除项目的200%。为此,按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选择最高档。

土地增值税=(15000-2832.5)*60%-2832.5*35%=6309.1万元

B公司的会计分录为:

1.相关税费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 7141.6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750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75

―土地增值税 6309.1

―印花税7.5

2.资产转让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C公司 15000

累计折旧 900(2010年折旧忽略不计)

贷:投资性房地产2000

营业外收入13900

3.此项交易给B公司带来的净收益

税前收益为营业外收入-缴纳的税费=13900-7141.6=6758.4万元

所得税后净收益为6758.4*(1-25%)=5068.8万元

4.此项交易给A公司带来的净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

假设2000年,A公司对B公司的投资为20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假设写字楼出售后,B公司全部利润以现金形式划入A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5068.8

贷:投资收益5068.8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此项投资收益可不必再缴纳所得税,因此,A公司的净收益5068.8万元。

我们可以看到,由于国家对房地产价格的税收调控目前主要体现在土地增值税上,因此,B公司销售写字楼的收益大部分都用来缴纳了土地增值税和其他相关税收,尽管税前利润有1.39亿,但税后净利只有5000多万元。所以,以产权转让的方式转让房地产,不正面触及国家的房地产交易税收,将是合理避税的有效手段。

二、从A公司转让B公司股权的角度,转让写字楼

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的主要资产就是这栋写字楼,主要业务也是围绕这栋写字楼来开展的出租、物业管理工作。为此,C公司如果想得到这栋写字楼,既可以从B手中直接购买,又可以通过A公司购得B公司100%股权,从而取得写字楼的所有权。

B公司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简表

写字楼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异为15000-(2000-900)=13900万元

B公司的公允价值因此也可以调增13900万元,B公司的公允价值为1.64亿元。

假设C公司以1.64亿元的价格收购B公司,A公司需要缴纳的税费、分录如下:

A公司需要交的税费: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五)和企业所得税(税率25%)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8.2

贷:应交税费―印花税8.2

A公司出售B公司股权的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C公司 164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2000

营业外收入14400

A公司的净收益:

A公司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14400-8.2=14391.8万元

A公司所得税后净收益=14391.8*(1-25%)=10793.85万元

三、两种运作方法的比较

方案一、B公司将写字楼以1.5亿元卖给C公司;

方案二、A公司将B公司100%股权,以1.64亿元价格卖给C公司。

(一)公司A公司角度看

毋庸置疑,肯定是通过出售B公司股权的方法转让写字楼,使得A公司的净收益大,其净收益为10793.85万元,远远高于以B公司名义出售写字楼的净收益。其差异高达5000万元。

(二)从购买方C公司的角度看

从B公司手里直接买入写字楼,出资1.5亿元;从A公司购买B公司100%股权,间接控制写字楼,出资1.64亿元。表面上看起来,C公司肯定是要选择方案一的,实际上,选择方案二,对C公司来说是利弊兼有,甚至可以说是利大于弊。

1. 买价高,占用资金量大

表面上是这样,但是,通过我们对A公司的利益分析,A公司会明显偏好方案二,这样,C公司变有了很大的议价空间,这个空间高达5000万元。这无疑对C公司来说是重大利好。

2. 收购B公司股权,可能存在极大的不确定风险

在C公司对B公司的并购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主要是资产不实风险,由于并购双方信息不对称,可能给C公司带来潜在的风险。C公司可以通过请权威中介机构审计B公司账目、将即将收购消息对外公布等方式,尽量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这是采用方案二的最大缺陷。

3.产权结构延续,同样利于将来C公司将写字楼转让

C公司采取方案二的方式将收购了B公司股权,使A公司的收益达到了最大化,同样,将来,一旦房产大幅增值,C公司也可以用同样的方式获利。

四、建议

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公司最好将每一个投资性房地产单独注册一个子公司,这样,便于对投资性房地产独立经营运作,独立核算,尤其对今后的处置时合理避税产生有利的影响。由单独的房地产转让变成100%子公司股权转让,对企业节税作用很大。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经济科出版社,2006;2

篇2

一、房地产企业项目立项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一个涉及全局的、统筹性的财务管理活动,因此在房地产项目立项阶段进行的税收筹划最为重要。

1、选择合适的建房方式

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倾向于自行建造并销售房地产,这种方式的筹划空间较小,若利用代建、合建等方式则筹划空间较大。

(1)房地产的代建行为。这种方式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终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报酬,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种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2)合作建房方式。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一)的通知》的规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的行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再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此外,以土地入股合作建房或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的,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企业可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实现共赢。

举例来说,上海某家房地产公司有几家股东合资组建,其“一致行为人”实际为两家股东A和B,准备筹资兴建一幢五星级酒店、两幢甲级写字楼以及部分配套商业。公司欲将酒店建成后自留经营使用或整体转让,写字楼及商业取得销售许可证后面向市场销售。正常的操作模式应是五星级酒店建成后,如某一股东自留或整体转让,则按照一定售价视同销售并转让产权,缴纳相应税金,但这样需要缴纳巨额税金。可以考虑的避税方案是,在审批报建酒店时,特别是在土地拍卖时拆分为两家公司共建进行立项申请,其别注明A公司参建酒店并自留,B公司只是参建。这样酒店项目作为A公司自建固定资产按成本计价,并装饰后经营,定向转让酒店时仅需转让A公司股权,物业的利润由A公司股权转让溢价体现,并减少酒店物权转移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可节约大量税负,实现了房地产企业和股东双方的共赢。同样,写字楼及配套商业报建时,预先立项明确一定面积作为自建物业。待实现销售后,尾盘物业也同样可以以转让B公司股权实现物权转移。

当然,以上税务筹划的关键点是报建手续应完备,包括土地拍卖时应该预先明确A公司的酒店属自建自营。因为根据税法,预先确定自营资产后转为再出售是可以的;但是假若报建时为出售,再转为自建自营固定资产投资则为时已晚,税务清算需要按照市场价视同销售转为自有资产。

2、开发多处房地产

房地产公司在同时开发多处房地产时,可分别核算也可合并核算,两种方式所缴纳的税收不同,这为企业选择核算方式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一般来讲,合并核算的税收利益大一些,但也存在分别核算更有利的情况,具体如何核算,需要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分析比较。

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同时开发两处位于城区的房地产,第一处房地产出售价格为10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扣除的费用为400万元;第二处房地产出售价格为15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扣除的费用为1000万元。如果企业选择分别核算,第一处房地产的增值率为600÷400=150%,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600×50%-400×15%=24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1000×5.5%=55万元;第二处房地产增值率为500÷1000=50%,应缴纳土地增值税500×30%=15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1500×5.5%=83.55万元。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不考虑其他税费)1000+1500-400-1000-240-55-150-83.55=571.45万元。如若合并核算,两处房地产的出售价格为25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可扣除费用为1400万元,增值额为1100万元,增值率为1100÷1400=78.5%。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1100×40%-1400×5%=37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2500×5.5%=137.5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2500-1100-370-137.5=892.5万元。该税收筹划减轻税收负担892.5-571.45=321.05万元。

二、房地产企业项目建设中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1、通过增加扣除项目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的主要成本之一,而土地增值税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情况下可以免征,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使得房地产的增值率不超过20%,从而享受免税待遇。

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栋普通标准住宅,房屋售价为1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费用为800万元,增值额为200万元,增值率为200÷800=25%。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200×30%=60万元,营业税1000×5%=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0×10%=5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000-800-60-50-5=85万元。如果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将该房屋进行简单装修,费用为200万元,房屋售价增加至1200万元。则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增加为1000万元,增值额为200万元,增值率为200×1000=20%,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该地产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1200×5%=6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0×10%=6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200-1000-60-6=134万元。该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收负担134-85=49万元。

2、相关借款利息的筹划实务

由于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开发资金来自借贷,具有资金量大、借款期限长、利息费用多等特点,所以可利用合适的利息扣除方式对借款利息进行税收筹划。

(1)针对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前的利息费用,将完工之前的借款利息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并可作为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 (期间费用)的扣除基数。特别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还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这样可以大大增加扣除项目,降低增值额,从税基和税率两方面减轻税负。

(2)针对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后的利息费用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企业据此可以选择:如果购买房地产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可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利息费用很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利。

3、销售与装修分开,分散经营收入

随着装修费在房款中所占比重逐年递增,若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定合同时稍加变通则可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若房地产公司事先设立一家装修公司,同时与客户签定两份合同:一份房屋销售合同,一份房屋装修合同,则只需就第一份合同注明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份合同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税基和税率减少,从而减轻了税负。

三、房地产企业销售时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的销售方式的选择也是进行税收筹划的一种好方式,通过改变销售模式的筹划不仅可以直接减少税负,而且可以间接地获得货币时间价值的好处。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1、针对纳税主体的新设分立

这也就是说,房地产经营企业可以通过设立独立销售公司负责房地产销售,这种分立使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空间很大。

举例来说,上海房地产公司销售的普通标准住宅,在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基本相同的前提下,可采用以下售价方式。(1)若以1500万元的价格售出,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7.5万元,增值率为28.48%,应纳99.75万元的土地增值税,净赚 232.75万元。(2)以1400万元的价格售出,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6.96万元,增值率为19.97%,免征土地增值税,净赚233.04万元。(3)如果房地产公司设立独立房屋销售公司,那么房地产公司可以将住房以1400万元的售价卖给销售公司,而后由销售公司再以1500万元的价格卖出,当开发公司卖给销售公司时,由于其增值率为19.97%

2、减少账面收入或递延纳税时间

(1)开发企业无偿或收取极少手续费委托销售公司销售房地产,并可协商开具销售清单,由于这种方式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可以尽量递延,同时这样可以避免销售公司缴纳营业税。

(2)将原来由开发企业承担的销售及管理费用转嫁到销售公司,使销售公司企业所得税减少甚至不交。当然,对于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等有费用扣除限额的扣除项目,应事先商议确定由开发企业承担,以避免上述费用因超标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

(3)对于客户通过银行按揭方式购买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尽量与客户和银行协商,开立指定代收专户,将客户按揭还贷的部分定期先存入专户,然后分期办理转账日再确认收入并纳税。

【参考文献】

[1] 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篇3

房地产业开发周期长,业务复杂而且要占用大量的资金。而房地产的销售作为投资者回收成本和获取收益的关键环节,其销售状况直接关系到房地产投资回报率的高低。因此,运用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法,正确处理房地产销售活动中的定价以及销售方式的选取等问题,合理合法地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一、房地产销售中的纳税筹划

(一)努力控制房地产增值率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土地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即:(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税率为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除此之外,该条例还特别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降低房地产销售中的土地增值税负担的关键,就是控制房地产的增值率,在足额计算扣除项目的基础上,特别注意在制定房地产的销售价格时,对处于土地增值税临界点附近的情况,事先一定要进行必要的筹划。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按照现行规定,房地产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从而使土地增值税负担在增值率为20%时出现大幅度跳跃。因此,在待出售的房地产增值率在20%左右时,要求房地产企业更应该高度关注。现举例说明如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打算销售5000平米的商品房,预扣除项目的金额为840万元,现有两种销售方案可以选择,一是按照2000元/平米的价格出售;二是按照2100元/平米的价格出售。如果企业选择了第一个方案,房地产的增值税率为: 19.05%[(2000×5000-840)÷840],小于20%的起征点,这时企业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企业最后所得的利润为160万元。如果企业选择了第二个方案,所得房地产的增值税率为25%,这时企业就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所交纳土地增选 为63万元,这时该企业所得的利润为147万元,看似企业的销售价格提高了,但相比之下企业的利润却下降了13万元,这时再考虑到营业税的因素,两种方案下所得利润的差别就会更大。

(二)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

以上方案的选择需要企业控制和降低房产销售价格来获得免征点,从而降低土地增值税负担的问题,但是这个方案仅局限于企业降低其销售价格。因此,通过房地产企业研究分析得出,如果房地产企业将自己的销售部门分离出来,并设立为独立核算的房地产销售子公司,这样就能使房地产企业采用较高的价格来进行房地产销售,又能够合理地降低企业的土地增值税负担。

现仍按以上方案为例,假设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计划以2400元/平米的价格出售5000平米的房产,预扣除项目的金额为840万元,这时房地产的增值率为42.86%,企业所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08万元,此时,房地产企业还需要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60万元[2400×5000×5%],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万元[60×(7%+3%)],印花税忽略不计,合计缴纳税款174万元,最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的税后净利润为186万元。

而如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这时要将销售部门分离出来,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子公司,如果这时房地产企业将商品房以1800元/平米的价格销售给该销售子公司,这时如果销售公司仍以2400元/平米的价格对外销售,则对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就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利润为60万元,需要缴纳的营业税45万元,城建税及教育附加4.5万元,税后利润为10.5万元;而此时对于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分享出来的销售子公司所实现销售利润为300万元,所需缴纳营业税60万元[2400×5000×5%],城建税及教育附加6万元,其税后净利润为234万元,甲公司和销售子公司共计实现净利润244.5万元,可见,房地产企业在通过设立销售公司比原销售计划多实现净利润58.5万元。

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产销售中,除了可以将自己的销售部门分离出来设立销售子公司外,企业还可以和其他房地产销售公司达成协议进行销售转移来达到好的筹划效果。当然,房地产企业在应用这中方案时还应考虑到纳税筹划的成本,如房地产企业不论是将销售部门分离出来设立独立核算子公司或者是寻求别的房地产销售公司订立协议时都应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考虑纳税筹划的成本。

(三)变房地产销售为投资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而且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后转让股权的行为,不再征收营业税。这种规定为房地产企业开展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如果房地产的购买方是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或公司,则可以考虑先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再向购买方转让股权的房地产销售方式。仍以甲企业为例,甲企业欲出售5000m2的住房给乙企业,如前所述,如果以2400元/m2的价格直接出售,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108万元,缴纳营业税6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万元。而如果甲企业与购买方乙企业达成协议,甲企业先以该房产向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稍后再以1200万元的价格向乙企业转让该股权,则可以合法合理地免除了60万元的营业税和6万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同时,为了调动购买方乙企业参与筹划的积极性,甲企业可以做出一些让步,给予乙企业一定的利益补偿,但是其数额应以甲企业节约的税款66万元为限。

二、结束语

综上所述,纳税筹划的目标不仅仅是降低企业某一税种或者整体的税后负担,还在于提高企业的税后净利润以及企业价值的稳定增长。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房屋销售的纳税筹划时,事先要进行必要的成本收益分析,并注意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进行综合性的考虑,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发挥纳税筹划的作用。当然,在进行房屋销售的房地产税收筹划时,事先要进行必要的成本收益分析,并注意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进行综合性的考虑,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发挥房地产税收筹划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2]苏强.房地产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J],市场论坛,2006;2

[3]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s],国税发[2003]83号,财会月刊,2003

[4]王尤贵,李颖.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主要税种的税收筹划[J],开发与建设,2006;4

[5]翟继光.房地产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6;4

[6]王虹,陈立.纳税筹划[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7]张卓,王红春.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和可行性研究[J].应用能源技术,2007;11

[8]马圣君.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分析[J].金融管理,2008;5

[9]刘月新.房地产税收筹划的探讨[J].财经界:学术版,2009;12

篇4

一、新会计准则对税收筹划影响分析

新会计准则是我国财政部在人民大会堂同时的一项条例,在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但现在,我国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进行的过程中产生了很多影响。其中产生影响最深的是以下几个方面,依次为:第一,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对存货计价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存货发出计价方式祥先进先出或者是加权平均法的方向转变,这种形式下,企业毛利会产生变化。还有,通过膨胀的情况下,我国原有的计价方式不能进行对应的税收,可是,如果计价方式进行了改变,企业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对策的开展,使提升了房地产企业的税负问题。房地产企业跟企业不同,房地产企业建筑时间长,如果直接或者是限定运用后将先进先出的计价方式取消,那么,房地产企业的当期损益和利润都会受到影响。第二,投资性房地产以及固定资产计量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方式在新会计准则中规定是这样的,倘若运用公允价值的计量方式,就不能对计提折旧和摊销策略进行完成,这种方式还会提升企业的税负。新会计准则在对计量固定资产中,的规定也会影响涉税情况。另外,新会计准则在公允价值的基础上,对计量模式做出了规定,使得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公允价值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需要对税收筹划的空间进行扩展,对房地产企业负债以及资产计量造成了影响。不仅如此,还会影响损益的计算。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会计处理的时候会受到新会计准则的影响和限制,最严重的会影响纳税额度的计算。

二、新会计准则下房地产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建议

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会因为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与实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房地产企业也不能坐以待毙,应该提出相应的对策。房地产企业的运营环境不同,所以,不确定性因素也非常多,因此,在税收筹划的事后会产生很多问题,不能进行风险的规避。为此,本文对新会计准则下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建议进行论述。

(一)关注税收政策加强风险防范认知

房地产会计工作人员在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的过程中应该密切关注我国政策和税法的调整以及改变。房地产企业在税收筹划工作的时候,可以凭借企业的特征对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创建,按照实际税收政策进行改变,使得企业可以轻松地应对会计准则规定的变动而制定解决措施,最大程度上缩小了政策变更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不仅如此,在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的过程中应该将潜在风险进行考虑,并制定税收筹划工作方案,保证工作截然有序的进行。

(二)重视与税务机构部门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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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房地产行业进入了自2008年以来的最低点。从兰德咨询所提供的数据来看,“增收不增利”成为了整个行业所面临的尴尬局面,房地产的毛利率每年下滑约3―5个百分点,净利润率每年下滑1个百分点。分析各种原因,除了受到市场经济以及政府宏观调控的影响外,较高的税负是缩小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润空间的重要因素之一,尤其是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而在两税种之间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土地增值税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负的影响则是巨大的。在这种情况下,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就凸显出来。那么,如何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来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呢?我们可以结合土地增值税以及营业税的理论知识,将其灵活地运用在开发房地产的每一个环节,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一、投资决策阶段――合理选择开发模式

在投资决策阶段,选择运营模式还是合作模式直接影响着整个开发项目所承担的税负。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根据不同的模式来进行税负的对比预测以及运营方案的选择。

由于代建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若合理采用代建方式来开发房地产,那么将会大大降低开发活动所承担的税负。在代建纳税筹划过程中,所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开发主体是谁?”通常情况下,我们可以以“客户”为开发主体,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代建协议,在房地产开发建设完工后,由客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应的报酬即可。可以看出,房地产的产权从未转移过,仍旧在客户的名下。

此外,我们也可以考虑合作建房的模式,充分利用合作建房模式下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合作建房模式下,往往是一种一方出地、一方出资的模式。比如,A公司2014年5月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得了一块土地,未做任何开发;2014年9月打算将该土地转让给B房地产开发企业,由B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直接转让,A公司不仅要按照差额缴纳营业税,还需要清算土地增值税,不享有任何税收优惠政策。而如果选择与B公司合作开发,由A公司出资、B公司出地,建成后各自对外转让,虽然营业税会增加,但是土地增值税则节省了很多,相比之下依旧减轻了不少税负。

因此,在投资决策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发展状况、合作伙伴经济实力以及客观经济环境、政策环境来选择合适的投资运营模式,充分论证代建开发与合作开发的可行性,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二、“拿地”阶段――重视“拿地”方式的选择

地价往往占到整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的百分之二三十,以何种方式取得建房所用土地是纳税筹划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对于一些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它们的品牌声誉好、经济实力强,与政府往往有着长期的合作关系以及良好的沟通方式。在这种天然的优势之下,它们有时会采用“政府回收拍卖”的方式取得土地。因为,如果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那么转让方需要缴纳营业税与土地增值税等,这样势必会转嫁给房地产开发企业。而如果地块由政府回收并拍卖的话,房地产开发企业则不仅可以免除营业税,同样可免除土地增值税。比如,一些旧城改造、旧厂房改造等项目。

也有一些房地产企业利用重组的方式来进行税务筹划。目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性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满足一定的比例或者其他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股权的合并、分立以及收购等在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上有着很多减免优惠。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充分收集这些材料,结合开发项目,选择重组方式降低税负,实现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双赢。

三、立项阶段――把握清算优惠政策

立项阶段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税收筹划来说相当重要,因为其直接影响着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的确定,进而影响着各个纳税期内增值额的抵补以及平衡,同时也影响着项目清算的时点。

在立项阶段,尽可能的将清算单位做大,不仅可以推迟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周期,而且可以平衡每一期所承担的税负。因为,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打开市场,在项目前期的定价往往较低,那么增值率随之也会降低;而在后期,受到后期宣传、项目完工进度等因素的影响,价格也逐渐上涨,进而增值率也就有所提升。尤其是普通住宅的增值率,往往会高于20%,导致不满足清算时的税收优惠政策,土地增值税税负增加。那么,如果将某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清算单位做大,就可以达到递延缴纳税款的效果,形成永久性的收益。

在上述基础上,还要把握对可售面积的规划,尤其要注重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增值率的调整,合理规划好人防、车库等公共配套建筑面积。对于车库、人防等公共设施的转让款如何计入收入和成本,国家相关文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非普通住宅增值率较高,在进行立项规划时则可以建设单独的车库,将收入成本计入非普通,增加成本、降低收入,实现非普通增值额的降低;如果是普通住宅增值率较高,则按照相反的方式进行操作,建立底下车库等。

四、开发阶段――关注土地增值税的可扣除要素

在房地产项目开发阶段,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的确定对于土地增值税的筹划非常重要。比如,在分期开发、分期清算的情况下,如果预测价格是不断上涨的,那么前期的售价要匹配较低的成本和费用;后期的售价则需要匹配较高的成本和费用,以充分发挥增值率对税收筹划的作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做好开发成本的合理规划。诸如万达、绿地等这些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它们往往有着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企业可以利用这种长期性来对整个项目进行合理的定价,防止出现成本明细不均匀的现象。对于清算对象中同时包括非普通商品房和普通商品房的,分摊方式的选择往往会影响到开发成本的分配,进而影响到增值率的大小。此外,由于实务中开发成本与期间费用往往是不能清楚地分开来的,因此房地产开发商可以将期间费用作为开发成本,增加可扣除的开发成本。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利用营销楼以及样板间的建设来增加开发成本。因为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司对售楼处、样板间的设计、建造等费用做出了不同的处理。如果为临时设施,那么这些费用不得计入成本扣除;如果是在项目主体内修建并且后期有偿转让的,则准予计入开发成本扣除。总之,对于开发成本的增加方式多种多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充分利用各项规定来增加可扣除的成本。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也要充分利用财务费用扣除的规则。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利息支出是可以据实扣除的,那么企业就可以比较5%的加计扣除与据实扣除谁大谁小来选择有利于增加税后利润的方式。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依靠金融借款,并且利息很有可能超过加计扣除的5%,那么就要搜集好各种结算清单、做好相应的登记工作。比如,C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套住宅商品房,支付了土地出让金1000万元,可扣除的开发成本为10000万元,计入资本化可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的利息支出为1500万元。按比例扣除的开发费用最高限额为(10000+1000)?鄢10%=1100万元;据实扣除的开发费用最高限额为1500+(10000+1000)?鄢5%=

2050万元。在这个过程中,既要通过税前可抵减利息费用的增加减少企业的纳税成本,又要考虑高额的利息费用也很可能成为企业的经营负担,因此企业在进行筹资活动的过程中,既要考虑纳税筹划的影响,同时也要把控企业的财务风险。

五、销售阶段――注重收入的分散与二次清算

清算收入的高低、类别构成等决定着增值率的分子项,因此在销售阶段要注重对收入的调整。比如,装修款单列意味着对收入的分割;车房同购意味着普通商品房与非普通商品房的不同划分;开发企业直接销售或者销售则意味着售价的高低。

在实务操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能够单独分割出来的业务收入从项目销售收入中分离出来,同时控制成本结转的比例,达到减少税基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如何使收入的分散合理化并且合法化。一些企业采用装修款单独签订合同的方式,以毛坯房的价格备案。虽然装修合同将对方的营业税转嫁到了企业,但是企业却节省了大额的土地增值税。在这个过程中,企业所要关注的是客户的意愿。因为分拆合同会增加合同主体,进而增加客户的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也有一些企业采用买房送车的策略来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因为开发项目内的车位往往作为非普通收入,这就导致这部分收入无法享受免税的优惠。而如果能够将车位的收入转化为普通商品房的收入,结合相关的计算,就很可能实现享受到免税政策,从而实现税负的降低。诸如青岛的一些地市专门规定赠送的车位因为没有取得收入,可以按照开发产品计算销售收入,更加为这一税收筹划方式提供了环境基础。

通常情况下,开发产品不可能在一段时间内全部销售完毕,因此楼盘清算之后再销售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那么,在这个过程中也就存在着后续的成本费用以及后期的销售收入。在项目清算之后所发生的销售,其扣除项目的金额应当按照清算时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面积来计算。并且,相关文件否定了前期销售与后期销售合并清算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保留了一定的后续成本。比如,将后期物业并入到前期整体收入、成本中,从而发起二次清算,重新计算土地增值率以及土地增值税,实现一次清算的目的,降低企业税负。实务中,各地区税务局对二次清算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具体操作仍需要结合当地的规定来考虑。

六、结语

面对严峻的发展形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应对市场环境以及政府宏观调控。税收筹划作为节约内部成本、应对政府相关调控政策的有效手段,房地产企业应当把握好其运作原理,充分运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结合房地产开发项目每一过程的特殊性,关注重点税种,建立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体系,为企业寻求更广阔的利润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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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7-0092-02

一、税收与房地产行业发展的相关性分析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业也呈现高速发展的势头,中国的房地产业正处于向规模化、品牌化、规范运作的转型时期,房地产业的增长方式正在由偏重速度规模向注重效益和市场细分的转变,逐步发挥其作为国民经济基础产业的重要导向作用。

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这是税收与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对于房地产行业也存在类似的情况。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业创造的价值也会进一步的增加,这就为政府取得充足的税收收入提供了保障。同时随着政府税收收入的增加,也会相应地增加对房地产业的投入,为房地产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保障,增强房地产品保值增值的能力,进而形成一个投入、产出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此外,税收政策本身的好坏也将影响房地产业的发展,适宜的税收负担、良好的税收服务水平、较高的工作效率都将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与此相反,沉重的税收负担、繁琐复杂的税种结构、落后的税收征管方式将阻碍房地产业的发展。

二、房地产业的纳税现状

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由各单行税法构成。我国房地产业涉及的税费名目繁多,其中,实体税法是现行税法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目前的实体税法由22个税种构成,在这22个税种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到的税种有: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和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个人所得税等11个,占到了我国税种的50%。2010年有人大代表称“一套房征62种税费助推房价高涨”。 根据国家财政部于2012年2月14日的《2011年税收收入增长的结构性分析》显示,2011年房产税实现收入1 102.36亿元,同比增长23.3%。房产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2%。

房产税的税基是企业保有的自用房产原值总额和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总额,它的增长速度是由纳税人房产的保有总量和房屋出租价格的增长速度决定的。财政部还说明了房产税收入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办公楼和商业营业用房的保有量一直保持快速增长。2011年办公楼销售额同比增长16.1%,商业营业用房销售额同比增长23.7%。二是房屋租赁价格上升,2011年居民消费价格中的居住类价格上涨5.3%。

三、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特点

由于房地产的开发与经营具有投资数额大、建设周期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较强的竞争性,效益与风险并存;受政府的干预和国家经济政策的引导等特点,因此,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除了具有税务筹划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其独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务筹划效益的显著性

由于房地产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而且每个开发经营环节都几乎涉及到不同的税费,房地产企业具有很大的税务筹划空间。因此,房地产企业对税务筹划的重视与投入,将对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效益产生积极的显著性的影响。

2.税务筹划的时效性强

我们国家的经济是属于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企业的生产经营受政府干预和国家经济政策的影响极大,特别是对于作为国家宏观调控重点的房地产行业来说,国家针对该行业的经济、税收、货币政策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因此,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措施和方案都具有极强的时效性,而这也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政策的可能变化具有预见性和适应性。

3.税务筹划的复杂性

城市房地产除有其特定的开发目标外,还受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投资计划等条件的制约,涉及到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众多因素,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企业除了土地和房屋开发外,还要建设相应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经营业务囊括了从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销售到售后服务全过程。因此,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是一个系统工程,它的复杂性要比一般企业税务筹划的复杂性更大。

四、房地产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房地产开发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前瞻性、目的性、综合性的特征,房地产行业具有投入资金多、经营风险高、建设及销售周期长、涉税标的金额大、收益高见效慢等特点,因此,合理的税收筹划有利于房地产企业降低经营风险和纳税风险,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房地产行业投资快速增长,我国的房地产业逐步形成和发展,投资逐年增大,从1993年的1 937.5亿元,增长到2006年的19 382.46亿元,13年间增长了13倍,远远超过了同期我国GDP的增长速度。对于一个新兴的产业来说,其发展是非常顺利的。尤其是近几年,房地产投资的增长速度已经超过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速度,为房地产业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和完善,各行各业的竞争日益激烈,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的房地产开发业竞争极其激励。竞争的结果就是行业利润呈现下降趋势,税收筹划意义将更重大。

2.房地产开发业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不论是从国家的宏观政策还是企业内部的微观环境来看,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都是可行的。国家提倡税收筹划。税收筹划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有利于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有利于降低征税和纳税成本、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优化企业产业和产品结构,有着多方面的积极作用,是国家允许并提倡的。企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实施税收筹划,选取对企业较为有利的纳税方案进行申报纳税,与依法诚信纳税是完全一致的。

3.我国的税收大环境越来越好,我国税收正逐步走向法治,依法治税正在逐步变成现实。新税制实施以来,税法得到统一,税权相对集中,规范了减免税,避免了各种越权减免税收和随意减免税收的现象。税收大环境的变好,为税收优惠政策完全落到实处和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和可能。

4.企业内部环境的优化

(1)专业人才不断增多。税务筹划的技术含量高,不仅要通晓税收法律法规、经济法律法规,还要了解企业的运作、行业发展趋势、社会发展状况,因此,需要拥有税务筹划专业人才,专业人才的整体业务水平决定了税务筹划能达到的水平。作为一个经济效益较好的产业,随着其发展成熟,其业内吸引、积累了一批税务筹划专业人才,再加上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愿意为房地产企业提供税务筹划服务,使房地的税务筹划人才增加,保证了其开展税务筹划的人力需要,为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

(2)企业的法制意识不断地增强。税务筹划在发达国家是一门被广泛应用的技术,但在我国仅兴起数年。目前,我国不少人对税务筹划仍是认识不深。随着时间的推移,大众对税务筹划的认识日渐加强,房地产业界也不例外。另外,因发展迅速、经济效益佳,房地产企业云集了各种类型的专业人才,这些人对新生事物接受能力强,对税务筹划的认识速度比一般的快。税务筹划作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有效措施之一,越来越引起房地产企业的重视。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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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收种类相对较多,其中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是房地产企业缴纳的较为主要的税种之一。通过对我国房地产企业缴税情况进行调查我们发现,我国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款缴纳的过程中,都会对纳税金额进行控制,通过多种筹划手段,降低企业纳税的成本。但是由于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筹划的过程中缺乏系统的管理,忽视科学手段的应用等,使得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

1.房地产行业涉税特点

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在我国具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尤其是在近年来住房价格居高不下的影响下,我国政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都对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十分的重视。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情况与房地产企业的运营有着密切的关系,并且对房地产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及发展方向等都会产生影响。通过对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研究,我们发现房地产企业在纳税方面具有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不同阶段税收不同。房地产企业在进行运营的过程中是分阶段的,不同的阶段其经营的形式也有所不同。(2)税种多,税额高。我国在对房地产企业进行征税的过程中采取的是分类征税,也就是说在不同的领域进行不同税费的征税。(3)独特的缴费方式。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款缴纳的过程中,大多数的税种都按照正常的缴税方式进行。

2.具体案例分析

甲公司是一家经营效益良好的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因资金不足,需要进行8000万元资金的筹措。在对资金进行筹措的过程中,甲公司希望通过企业所得税筹划的方式,对企业将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控制,在合法的范围内将企业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降到最低。下面(表一)是甲公司成员提出的三个不同的筹资计划,通过对筹资计划进行分析我们可以找出最优的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方案。

通过对日常生活中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进行研究我们可知在日常生活中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与企业的借款有着密切的关系,并且随着企业借款的不断提升,个人所得税的数额也会进行相应的下降。因此巧妙的进行资金的借贷成为了房地产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主要方式之一。通过对甲公司的三个筹资计划进行分析,我们又可以发现不同的资金借贷方法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筹划效果也有所不同,其中通过对三个不同计划进行研究我们可以直观的看到,计划三在可以进行利息抵税的比重更大,其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控制方面效果更好。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方案三虽然节税效果突出,但是在财务风险上却是最大的因此应被有关房地产企业所重视。

3.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对上述案例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房地产行业可以通过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筹划,降低企业所得税的支出,并且进行资金的借贷是主要的应用手段。通过进一步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上述案例只是房地产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一个缩影,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可以针对不同的经营阶段进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3.1准备阶段

我国税法对于纳税的对象进行细致的划分,通过有针对性的的税收规定对我国的税收工作进行保障。因此房地产企业在进行企业设立的过程中,首先应对税法进行掌握,明确其在纳税过程中的义务,通过对相关纳税内容的了解,完善税收筹划的依据。其次,房地产企业应对具体的组建形式进行考虑。这主要是因为企业的组建形式不仅关系着企业的运营模式,经济发展等,同时也关系着税收的多少。因此,房地产企业在准备阶段应从税收以及企业发展的角度进行综合的考虑。最后,对分支机构的形式进行把握。企业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和子公司两种,针对不同的分支机构我国法律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进行了区分的规定。因此,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分支机构建立的过程中,应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针对不同条件下分公司以及子公司的税收特点,进行合理的选择。

3.2开发阶段

房地产的开发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对房地产开发过程进行合理的把握对于控制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阶段首先,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各项资格的审批,并遵守具体的流程,完善开发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其次,进行合理筹资方式的选择。通过案例我们可以知道不同的筹资方式在节税效果以及财务风险上都有所不同,因此房地产企业应对二者进行合理把握,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

3.3销售阶段

销售是房地产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为了可以对房地产开发的经济效益进行保障,我国大约80%以上的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都会进行房地产的预售工作。因此一般在对房地产销售阶段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习惯性的会将该阶段分为两个部分。就房地产的预售部分而言,房地产企业需要对预售过程中收取的资金进行合理的筹划,并以季度为单位进行利润的预算以便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而对于现售部分来说,在对其进行税收筹划时应着重考虑可实现的经济收入以及经营过程中的资本支出以及经济亏损等因素,对应该缴纳的税额进行合理的计算,避免因资本控制失误造成税款缴纳不准确的现象出现。

4.总结:

综上所述,房地产行业在进行发展的过程中,应从多个角度出发对企业内部的资金支出进行控制。通过加强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质量的方式,对房地产企业的纳税额进行合理的控制,促进房地产企业的发展。(作者单位:1.北京开放大学怀柔分校;2.北京京北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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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为了控制房地产价格过高、投资过热,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及配套细则,但收效却不太大。商品房价格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依然居高不下,其原因固然是综合复杂的,毫无疑问,高税负就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房地产行业涉及的税种多达十几种,在整个税负构成中,土地增值税占有较大比重,企业应当给予足够重视。

一、问题的提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其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房地产企业开发出售房地产项目所获利润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多少。因此,企业在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内,思考如何通过研究税法,对土地增值税做出最佳的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纳税成本,获取最大利润,是每个房地产企业应该考虑的问题。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有很多,在本文中,笔者主要研究如何依据临界点的税负效应,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

二、临界点在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中的运用

税收临界点是指税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一定比例或数额,当应纳税所得额或销售额,一旦突破这一比例或数额时,就要依法纳税或按更高的税率纳税,从而使纳税人税负大幅上升;反之,纳税人可以免税或按更低的税率纳税。

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中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率未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否则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针对这项规定,纳税人在对普通住宅确定售价时,就应当考虑以下问题。

1.假如纳税人享受起征点优惠。

纳税人如果选择享受起征点优惠,其增值率不能超过20%,在这范围内,企业为了获取最大利润,其售价应该定为享受到起征点优惠的最高价位,否则,尽管享受到了起征点优惠,但获取的利润还存在上升的空间。

【例如】甲房地产有限公司,建造好一批普通标准住宅,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合计是500万元,其中未包括销售税金及附加。设该批住宅的售价为×万元,则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为5.5%×,这时,公司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为500+5.5%×,依据相关规定,当增值率未超过20%时,免征土地增值税,那么该公司享受起征点优惠的最高售价是×=1.2×(500+5.5%×),解方程×值为642.40,即享受起征点的最高售价为642.40万元, 允许扣除金额为535.33万元(500+642.40×5.5%)。

2.假如纳税人提高售价,放弃起征点优惠。

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其中,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具体见下表:

表1 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

仍然用上例资料,假如住宅售价在原来基础上提高Y万元,即售价为642.40+Y,售价提高则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应提高5.5%Y,此时,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合计为535.33+5.5%Y,增值额为107.07+94.5%Y,应纳土地增值税为30%×(107.07+94.5%Y)。公司若是想通过提高售价获得更多利润,就务必使提高的售价部分高于因突破起征点而新增加的税收,即Y30%×(107.07+94.5%Y),解不等式Y44.83。此时,企业必须使房屋售价格高于687.23(642.40+44.83)万元,才有利可图。

依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增值率来确定的,且采用的是四级超累进税率,这种税率形式存在明显的纳税临界点。企业可采用以上方法,求出各级适用税率的纳税临界点,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通过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的方法来调节税率,使企业适用税率降低至临界点以下,从而适用更低一级的税率。

3.实证研究。

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一批普通标准住宅待售,在该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1 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2 200万元,有关的税金为15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还可以加扣成本费用(1 000+2 200)×20%=640万元。

如果该批住宅售价为4 900万元,该房地产的增值率为910÷3 990=22.8%,根据税法规定,应该按照30%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4 900-3 990)×30%=273万元。此时,企业税后利润为4 900-3 990-273=637万元。

如果公司进行税务筹划,将售价降低至4 780万元,该房地产的增值率为19.8%,依据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相关规定,该企业免征土地增值税。此时,企业税后利润为790万元,公司税后利润增加153万元。

三、临界点在利息支出扣除方式中的运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都需要使用大量贷款,自然涉及到利息的支出。对于利息支出的扣除限额,我国税法做出了以下具体的规定:如果利息费用没有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且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其他开发费用,按“合计数”(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的5%以内计算扣除,与其他费用一起按“合计数”的10%以内计算扣除。这样的规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有利的空间,企业可选择有利的扣除方式。

1.举例分析。

丙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房产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了2 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2 400万元,利息支出为100万元,未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且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

若公司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则能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最高额为(2 000+2 400)×10%=440万元,若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能扣除开发费用的最高额为100+(2 000+2 400)×5%=320万元。可见,在本例中公司应选择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2.分析结论。

公司在扣除借款利息时,要好好权衡是否该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若发生的能够扣除的利息支出超过了税法规定的开发成本的5%,则应该提供证明,如果没有超过5%,则应选择不提供证明。

四、结束语

在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中分析运用税收临界点,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税负,争取更多利润。纳税人在分析运用纳税临界点时,要及时关注税法最新动态,确保筹划方案的时效性。同时还必须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着眼于企业整体,因为只有使企业综合收益达到最大化的税务筹划,才是最优的方案。

・・・・・・参考文献・・・・・・・・・・・・・・・・・・・・・・・・・・・

[1]胡艳.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

税收筹划[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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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整体的房地产市场来看,商业类房地产是所有房地产类型中最复杂、最具风险、盈利性最高的不动产形式。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包括多种类型地产项目的综合物业,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商业街、购物大厦、地下商场、电影院、写字楼大型超市等属于商业类房地产的范畴。房地产企业,对商业类房地产进行的税收筹划,本质上是一种事先设计安排的经营活动,可以说是企业财务管理战略的一部分,通过使用巧妙、合法的会计技巧,优化财务管理组合、提升效益,减少或延期缴纳相关税款,以此降低企业付税额。在企业实际运行操作过程中,商业类房地产的税收筹划呈现出以下基本特征:第一,最基本的特点是其具备合法性,这也是税收筹划可以实现的法律保障。第二,事前预测性,企业在确定基本纳税方案时,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投资计划,进行事前准备,调整相关活动项目,以设计最合理的纳税方案。第三,税收筹划本身具有一定的时效性,现阶段我国的税收政策、税法环境等还处于快速发展变革之中,对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适应了新的环境需要,及时与新的政策法规接轨,具备一定的时效性。第四,税收筹划体现出的整体综合全局性特征较强。

1 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业近年来多次被国家税务总局列为税务专项检点行业,以下是几类比较常见的重点问题:

1.1 目前,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仍然存在较高的风险 从房地产业的基本属性来看,商业类房地产企业所涉及到的项目一般都比较大,其资金规模也相对庞大,需要缴纳的税款种类比较多。一般来说,商业类房地产企的税负在25%-30%之间,相对来讲,这是一个很高的税负比例。基于这种基本情况,对于税收筹划的进行,商业类房地产企业是十分迫切的。但是,由于目前相关税收筹划的政策法规没有清晰明确的规定,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常常会发生超越法律、法规的界限,潜在隐藏着许多风险。而过高的税收筹划风险,意味着企业税收筹划活动失败的可能性的增加。这不仅使企业无法实现预期的财务目标,还会使企业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甚至可能还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1.2 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制约税收筹划实际效果的发挥 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收繁琐复杂,对财务管理的水平要求很高,但是,在实际的企业内部,大多缺少与之配套的会计核算制度。对于商业类房地产,比较常见的会计核算跨期摊派,收入的确认,成本的计算冲销会计期内的损益等,不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影响企业真实税收筹划效果。

1.3 企业配备的税收筹划人员水平不高 税收筹划是一种很专业的税务工作,涉及到财务、税务、税法、公司法等多方面的知识,对负责人员和具体执行人员的专业性要求很高。企业人员对税收政策执行不到位或在综合性的税收筹划过程过程中,对于企业的整体性和相关税收政策的宏观性把握不恰当,会造成税收筹划执行效果的不理想。同时,具体执行负责人员的经验不足,也不利于税收筹划的顺利开展。在具体操作环节,有的企业税收筹划人员,为了尽可能的降低企业税负,可能使用一些特别技巧,容易导致企业的故意偷税、漏税,过于急功近利的税收筹划,使得企业偏离了税收筹划的本质,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1.4 现阶段的税务行政执法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影响了税收筹划的实施 国家税收法律在制定过程中,主要是从收税的角度考虑的,在企业税收筹划方面的一些细则不够明确,而相关约束性条款又卡得过严、过死。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税收的形式和征税的政策,跟不上企业自身的快速发展,随着社会经济制度的日益多元,企业组织形式越来越灵活,而现阶段的税务行政法的诸多条款依然比较滞后,参照标准有很多不合理之处,这些不合理之处,阻碍了企业税收筹划的正常开展,不利于企业降低税务负担。

2 商业类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相关对策分析

2.1 提高对税收风险因素的防范力度 首先加强对营业税纳税风险的防范,根据房地产企业纳税的一般条件,可以得知,营业税纳税风险主要受到以下几种因素的制约:一是开发产品的处理方式。二是开发产品的销售价格。三是开发产品的转让方式。以上这三个因素是决定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税负的关键因素,因此也是税务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必须进行税负测算和方案选择以降低税收负担及纳税风险。其次加强土地增值税纳税风险防范,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影响土地增值税纳税风险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种:一是开发产品的处理方式。二是开发产品的销售价格。三是开发产品的转让方式。四是开发产品的成本。五是共同成本的分摊方法。因此,要从这五个方面,加大对土地增值税纳税风险的防范。第三,企业所得税纳税风险的防范。企业所得税是对房地产企业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无论是销售还是持有,无论是有偿转让还是受托代建或投资入股,均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经营所得征收的,因此,影响经营所得的收入以及成本水平就是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关键因素,所以要加大对企业所得税纳税风险的防范。

2.2 及时关注税法变动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要做到学法、懂法、守法。只有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了如指掌,才能立足于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税收筹划方案及时作出调整;企业应该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全面掌握税收规定,准确把握税收政策内涵,严格按照税法来进行筹划,严守税收筹划合法的底线,正确处理税收筹划与避税、偷税、漏税的关系。

2.3 提升企业税收筹划人员素养 企业税收筹划人员的素养包括道德素养和专业素养。第一,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人员要提升职业道德素养。企业税收筹划人员自身必须要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情操,因为企业的纳税行为不仅关系企业自身的利益,也涉及到国家的利益。任何税收筹划方案的设计,要以现行国家税收政策、税收法规为底线,在法律框架内,通过科学合理的财务运作,降低企业的财务负担,提升企业的税负结构质量。第二,企业内部的税收筹划负责人员要切实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增强实践经验。税收筹划需要综合很多学科的知识,其中税务,法律、金融等学科为主,这就需要税收筹划相关负责人员必须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同时在实际企业内部税收筹划设计时,不断丰富实践经验。学习业内先进的税收筹划设计方案,提升税收筹划设计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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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和个人单位并针对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增值额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收。房地产企业主要从事着对房地产的开发和销售工作。这其中,土地增值税影响着税后利润。在提高盈利能力和降低房地产企业成本上,应该有效的筹划土地增值税和进行合理的避税。本文主要来阐释几种主要土地增值税筹划方式及其有效性。

我们应该了解纳税筹划的原则,这样才能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进行科学有效的分析。(1)事先筹划:就是说税务筹划必须在纳税前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规划与相应的控制下来协调进行。(2)遵纪守法:此条规定明确了纳税人对国家纳税的义务及其立法精神的宗旨。要求其必须按照合法的节税方式来促进企业的发展。(3)经济且有效: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该进行一定的“成本效益分析和讨论”然后对当前的经济情况有所掌握。在进行税务筹划的时候不能单单只注重纳税环节中个别税种的节税从而导致忽略了筹划方案而引发的多余费用的支出。

1.以临界点税率为基础筹划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六条规定的计算增值额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随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所需的成本和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费用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税金、财政部所规定的其他的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七条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其中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部分,其中税率为40%、增值而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八条规定了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况: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并出售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被国家依法收回和征用的房地产。

首先在房地产立项时对房地产开发的产品进行测定。如果设定的开发产品为住宅,在规划时尽量将产品开发为普通住宅,以满足普通标准住宅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1号)强调:“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2005)26号制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范围内从严掌握。即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②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③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即在项目立项时1、控制建筑的容积率在1.0以上,2、户型设计时,将面积控制在普通标准住宅的面积标准内。

其次,房地产公司可以通过适当减少销售的收入或对可扣除项目金额进行一定比例的增加,从而将增值税率控制在20%以下并达到减免增值税的目的。因为以上筹划方式都是通过调整临界税率在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叫做关于临界税率的增值税筹划。其方法主要分为两类:房地产企业利用控制自身的房地产价格来进行增值税的筹划;房地产企业通过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进行增值税的筹划。

利用对房地产价格的控制权对企业增值税进行筹划的方法主要分为两点:降低房地产价格并将增值税调整在20%;通过降低房地产价格把增值税从高税率等级降为低税率等级以减少增值税。

1.1减免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总成本的20%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所以,房地产企业将增值率控制在20%这个临界点上,就可以有效的避免缴纳土地增值税。

1.2减少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此类税收筹划主要分为三种形式:通过对房地产价格的控制并将增值税率从40%降到30%;将增值税率从50%调到40%或30%;将增值税从60%调到50%、40%或者30%。减少增值税的效果不如减免增值税的筹划方式效果好。

2.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的税收筹划

土地的增值是以增值额度和扣除项目金额的增值率大小进行征收工作,增值率越大,增值税越高,下面举例说明:

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项目时,取得土地使用权花费金额200万元,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400万元。如果企业产生的利息费用,能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担,提供金融机构相关证明,则是: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200+400)×5%=利息费用+30万元,如果企业利息无法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或无法提供金融证明,则是:房地产开发费用=(200+400)×10%=60万元,这样的结果比预算高出30万元。

(1)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测算,选择对自身清算有利的计算方式,来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如上例若实际发生的大于房地产开发成本的5%以上的采用利息加费用扣除的方法,若实际发生的利息低于房地产开发成本的5%时,房地产开发费用就采用房地产开发成本乘以10%的比例的方式。

(2)房地产企业也可通过提高房屋的品质及性能的方式,增加房屋的成本,达到增加扣除额金额降低增值率目的。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1)国家应该加速完善税务筹划的立法工作:企业要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就应该有完善的税法来进行制约和管理。从我国税收立法现状来看,应该尽快解决以下问题:健全税收一般性规范,做到减少税法漏洞和杜绝企业避税行为;改革征管体制;税收立法的透明、简明、和可操作性。

2)增强企业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企业纳税人自身的纳税意识要有一定的提高,这样才能成功做到合理的税务筹划和节约税金指出的目的。在企业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只有总体收益最大的方案才是最优的也是最有效的。

3)企业着力培养专业的税务筹划人员:筹划人员应该具备法律、税收、财务会计、统计、金融、数学等方面的知识,还应该具备严密的思维逻辑和精密的统筹谋划的能力。

土地增值税是对房地产企业收益影响最大的税种之一。所以,对房地产企业来讲,进行合理的土地增值税筹划至关重要。本文对纳税筹划原则及筹划方式都进行了有力讲解,通过相关条例对通过改变房屋销售价格和提高可扣除项目金额进行税收筹划进行了相关的探讨和研究。 [科]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