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6 1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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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 the movement of city;the system of Baku-han;the productive forces in society; commodity economy
摘要:从16世纪中叶到19世纪初,日本社会出现了城市运动。由于日本的商业和城市经济的发展,日本的城市社会建立起来了。从幕藩体制、社会生产力、社会分工、商品经济等方面,探讨日本城市运动的历史条件。
关键词:城市运动;幕藩体制;社会生产力;商品经济
城市的兴起和成长,是人类社会的巨大进步,是历史前进的产物,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特别是社会分工发展的结果。人类进入第三次社会大分工以后,商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不断发展,推动和促进了城市的发展,使人类的原始居住点最终分解成城市和乡村这两种不同性质的社区。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城市作为农村的对立物,开始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中世纪时期的西欧,由于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商品经济的发展,使西欧的城市完成了从“城”到“市”转变从而使商业和工业为主的城市逐渐成为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澳大利亚著名的历史学家V-G-柴尔德把城市起源和发展的社会进化过程称为“城市革命”。[1]p296城市革命则把农业革命和工业革命这两个非连续性的社会过程连接起来,构成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完整过程。因而,城市革命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前提条件。
西欧的现代化是从十五、十六世纪开始的,而日本的现代化却是从十九世纪七十年代才开始进行的。这容易使人产生疑问!在研究日本史过程中,笔者注意到:在十六世纪中叶以后到十九世纪初,日本社会出现了城市运动。这次城市革命在日本历史研究中受到忽视,一般情况,研究者多集中于对城市历史特别是城下町的研究,而没有从城市与日本现代化的关系的角度来把握日本的城市发展。
“到1800年,全世界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6%—7%左右而日本则为16%—17%左右。”[2]p116这是日本城市发达的结果,日本的城市化率在现代化初期是世界各地所不及的,特别是江户、大阪、京都等三个中心城市的发展。“江户到18世纪中叶人口便超过了100万,1650年前后大阪人口已近80万人。”[3]p236“人口在五万左右的有金泽、名古屋、广岛、长崎等;人口在万人以上的城市大约有五十多个-------这样的人口集中,是由于城市经济的优越性而产生的。”[4]p86从城市人口的数量来看,日本的城市在十九世纪前,就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但是这里的城市化运动并不是产业革命的结果,原因何在?笔者认为日本历史,在1550—1800年,完成了一次城市运动,创造了日本的“原城市化”运动。它是日本现代化的前提条件。本文便来看一看日本城市运动的历史条件。
一、它是日本战国后期,幕藩体制建立的结果,形成了国家对商业和城市的统治,这样,日本的城市作为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发展起来。城市作为社会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的重要载体成长起来。
德川幕府是日本封建社会的最后阶段,幕藩体制的建立标志着日本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度的完成,它是日本武家政治的最强盛时期,完好地运行了近三个世纪。日本的幕藩体制是以石数制为基础的兵农、兵商分离制的身份制社会。它们决定了城下町的发展方向。这一条件是日本城市发展即原城市化的决定性前提。
(一)、幕藩体制不是一种绝对的中央集权体制。这种体制决定了它“与中国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不同的一种特殊的政治体制,它是集权的,同时也是分权的,但又不同于欧洲中世纪彻底的分权制。”[5]p184幕藩体制是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政治体制,它塑造着日本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德川幕府实行封建的中央集权政治。幕府支配着全国重要都市,三都为中心的全国经济中心点成为全国性流通体制的枢纽,形成了全国性的中央市场。这是由集权获得的。“一国一城令”要求每一个藩国只有一个城下町,这样各藩就以城下町为中心形成了藩的领国经济,城下町成为全国性流通体制的支点,形成了全国各地的地方市场。而藩国林立的状态在全国统一条件下,有利于形成各藩国之间的竞争与交流,推动着地方市场的繁荣。
同时,这种集权和分权的体制,又由于“参觐交代”制度的实施使其进一步完善化,促进了幕府对全国的控制。在稳定统一的政权统治下,这一制度不仅促进了全国物资流通范围的扩大,而且促进了交流的发展,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国内市场。以江户、大阪为中心形成了全国性流通经济体制,经济一体化的格局开始出现。这样,城下町便成了大名的领国经济与中央的全国经济圈进行交流的枢纽,地方市场的繁荣不能脱离中央市场,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内市场进一步发展。因而,幕藩体制下的城下町成为日本典型的城市,它们与日本江户时代的社会变动密不可分。城市作为国内统一市场的载体在这一时期成长起来。
(二)、以石数制为主体的兵农、兵商分离政策是城下町成立的根本性的前提条件。
正天16年(1588年)的《刀狩令》和正天19年的《身份统制令》[6]p89-90明确实行兵农分离等制度,它使日本社会发生以下变化:
首先,建立了新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关系──以石数为基础的土地所有制。用身份制和村请制把农民变为国家的农民,国家依靠农民的自然经济所生产的年贡来维持收入。而且,通过“检地”来确定农民的社会地位。“检地的特点是否认过去的名主领有地,承认直接生产者为领有土地的本百姓即自耕农。”[7]p164日本江户时代通过这一政策形成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关系,“日本具有纯粹封建性的土地占有组织和发达的小农经济。”[8]p785因而,这种土地所有制保障了农民的自由生产,农民各自独立地专心从事农耕;他们成为国家的农民,免受其他中间阶层的剥削。
其次,兵农分离制——武士从农业生产中分离出来。随着军事制度的革命──火器的使用和从而产生的以坚强堡垒进行防御的必要──武士都集中了城下町因而将他们的田地交由农民去耕作。”[9]p16丰臣时代,使日本武士完全脱离农业生产,成为幕藩体制的维持力量,而武士被要求完全居住于城下町,他们便成为城市中最大的消费者阶层和文化的载体之一。“促进城下町形成的政策,造成了农村经济向城市经济的过渡。这本来是为了集中统治武士而推行的政策,但由于武士阶层消费的扩大,城市经济发展起来,战国时代的居城及要塞已丧失军事意义成为政厅与大名的宅邸,而城下町因为人口的集中变成了城市。”[10]p70
最后,兵农分离过程同时伴随着农商的分离过程。由于战国时代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进一步发展──商人、手工业者增多了。而在武士集中于城下町过程中,武士做为消费者阶层不得不依靠商人、手工业者的活动来满足他们的需要,这样,商人、手工业者集中于城下町,使商业、手工业完全从农业中分离出来,使工商业者作为一个集团成长起来,这是日本社会的重要变化——这一时代商人阶级的成长和壮大标志着日本完成了一次社会大分工,商业、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经济部门。因而,日本的幕藩体制允许商品经济的发展,日本的商品经济作为农本经济的对立物开始成长起来。
与此同时,这些变化又以实施石数制为基础,而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入和发展。石数制是以年贡为主的实物地租作为封建的地租形式。通过石数制,日本所有的村、郡、国,均称之为若干石的村,若干石的郡或国,这并不是以其地域的耕地面积,而是以稻米的生产量来表示的,全国各地的经济实力便可一目了然了。以石数制为基础的幕藩体制不仅有利于自然经济的发展,而且推动了城市经济的发展,商品经济的发展由于城下町的存在而使领主、武士和农民都卷入了商业社会之中。商品经济使日本的封建统治阶级不断地改变统治政策,而不是固守一成不变的经济政策,由此来适应着江户时代商品经济特别是货币经济发达的状况。
综上所述,日本德川时代,幕藩领主在幕藩体制的建立中对城下町的推进政策,使日本的城市具有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功能;形成了对农村和城市的双重统治。井上清曾指出:“幕藩体制是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封建农业和以商品经济发达为基础的工商业为前提而建立起来的。”[11]p3这样,幕藩体制不仅塑造了日本的封建小农经济——日本进入封建社会的最高阶段,而且塑造了日本社会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因而,日本的城市在幕藩体制下发展起来。城市运动即原城市化也就成为日本江户时代社会历史的重要内容。
转贴于 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与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是原城市化和城市发展的社会基础条件。商品经济是城市产生和繁荣的经济原因。同样商品经济的发展也是日本原城市化的经济原因。特别是元禄时代以后,城市货币经济的繁荣进一步推动了城市的繁荣和原城市化的进程。
(一)、日本的社会生产力是不断发展的。由于德川幕府结束了战国时代以来的兵乱,完成了国家的统一,劳动人民就可以在较为安定的环境里进行生产,“耕地面积从丰臣秀吉检地时的150万町步,到18世纪初达到297万町步,1872年又扩大到358万町步,在此基础上,江户时代不到300年间粮食产量增长了近80%,从1588年的1800万石增长到1872年的3222万石。” [12]p35(其中17世纪末达到2580万石)[12]p16这样,单位面积产量有所提高,中等土质耕地的反收获量1594年为1.1石,1686年达到1.3石,到1873年提高到1.6石。[12]p35 同时,江户时代的租税率基本上是相对稳定的,“幕府确定的年贡率,开始是六公四民------十八世纪初,年贡率改为三公七民。” [13]p63这样,日本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特别是农民手中剩余生产的增长,成为社会分工和交换扩大的基础,是使商业、手工业和农业分离的物质前提条件。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业劳动率的提高,出现了剩余产品,日本的农业才能够满足非农业人口对农产品的需要。农业为工商业发展提供重要保障,城市才能够不断发展。
(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社会分工进一步发展。战国时代的畿内地区的棉纺织业的分工就已经发展起来,“要经过十四、十五道手续,提供许多的职业,养活各种家庭的人。” [14]p13-14 分工的进一步发展使专业化的市场出现“不久它们变为常设的市集,商人定居下来,便形成了町。” [15]p208-209早期市场町、门前町、寺内町等市的繁荣,有利于促进了日本城市的进一步发展。 后来,由于城下町化,武士、工商业者的集中使城市中确立了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地位,使工商业者从农业分离出来,这样便形成了日本的商人和手工业者阶级。城市分工的确立以及城市商业的发达既促进了商品经济发达也促进了工商业者的内部分工。“十七世纪由于商业的发达,商人的性质也发生变化------商品贸易额更为增多和商业趋向合理化,从而商人之间的业务分工发展起来-----大量的出现了专门从事某一种商品的批发商和经纪人。”[4]p102-103这样,城市的社会分工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反过来,商品货币经济进一步推动着城市的发展和日本的原城市化向纵深发展。
综上所述,江户时代日本的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为日本的原城市化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条件。原城市化在这样的条件下向纵深发展——商品经济发达起来。原来作为农本经济的附属物的商品经济渐渐地成长为农本经济的对立物。因而,日本工商业者地位的确定反映了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 [16]p161日本的商品经济的繁荣反映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更重要的是商品经济促进了城市和城市化的发展,而城市的繁荣又促进了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促进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促进着日本的原城市化。马克思曾指出:“城市工业本身一旦和农业分离,它的产品一开始就是商品,因而它的产品的出售就需要有商业作为媒介,这是理所当然的。因此商业依赖于城市的发展,而城市的发展也许要以商业为条件,这是不言而喻的。”[17]p371
三,自然地理条件是城市兴起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而交通条件的发达及相适应的社会技术的进步则为日本城市的繁荣和原城市化奠定了物质基础条件。
“通过对许多城下町地理条件的比较研究,我们发现,当时的城下町所依靠的地理条件,有如下几种情况:(1)多位于平原的中心地带,路上交通便利。(2)河流的控制地区,水陆条件好。(3)适宜海上运输军备便利的港口,海运条件便捷。(4)军事要塞的地方,多集中丘陵地带。”[18]p221这里可以看到,城下町在形成之初,便多集中交通便利地带,陆运、海运和水运发展起来。而江户时代城市商品经济的繁荣和“参觐交代制度”的实行,使全国性的交通运输非常方便。在陆上,形成了以江户为中心,以“五街道”为主要干线的通往全国各地的陆路交通网;在海上,由于日本是个岛国,海上运输作为主要交通方式,自古以来就很发达。江户时代由于全国流通的增长,使环岛海运发展起来,形成了以江户、大阪为中心,以“四海道”为主要航路的海运交通线。此外,内河运输也有所发展。疏浚了主要河流,河运多与陆路和海路衔接,使海陆运输更为活跃。
这样,由于全国水陆交通运输的发达,全国各地的政治、经济、文化便进一步加强了。参觐交代制度推动了各地之间的交流,人口的流动和商品经济的繁荣,使城市经济开始打破自然经济所造成的隔绝状态,促进着全国统一市场的发展,特别是“东西海运的畅通标志着以大阪、江户为中心的全国性市场的形成。”[12]p21这反映着海运在日本的社会发展的历史作用,海运是简便易行的运输方式,它具有中途不用反复装卸、运输量大、运费低廉等优点。德川时代“海运船舶可载五、六百石,大者可达千石。”[19]p265由于日本江户时代以贡租米作为最初的流通物资,它的运输量使海上运输特别发达。交通运输作为商品的载体,促进着商品经济和城市的繁荣,江户时达的水陆交通条件,使商品运输和集散更加繁荣,促进着城市经济的发展,也促进着商人的活动区域扩展到全国。
四、江户时代长期稳定的和平环境,带来了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商品货币经济的繁荣有利于日本城市化的完成。
稳定的社会环境使城市社会经济更加繁荣。“这样就产生了同附近地区以外的地区建立贸易联系的可能,这种可能之变为现实,取决于现有的交通工具的情况,取决于由政治关系所决定的沿途社会治安状况(大家知道,整个中世纪,商人都是结成武装商队行动的)以及取决于交往所及地区内由相应的文明程度所决定的需求的发展程度。”[20]p296没有这一时期稳定的社会环境,日本的社会经济发展也不会这样引人注目的。和平稳定的社会环境使日本的商品货币关系发展起来,推动着日本的原城市化的不断发展。
通过以上论述,日本德川时代,在幕藩体制确立的过程中,进行了一场全国性的城市化运动。这一过程,以战国时代的商品经济发展为基础,确立了市集的地位;以城下町化过程中的统一政策为契机,人为地促使了日本的“城”与“市”的结合,不仅建立了近代意义的城市而且推动着日本的原城市化。同时这一过程又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商品货币经济的繁荣为动力,其他社会、自然条件为辅,日本商业和城市经济进一步发展,日本的城市社会建立起来,这样,城市商品经济作为农本经济的对立物发展起来。因而,在1550-1800年期间,日本的城市在明治维新之前就已经成长壮大起来,日本的原城市化也顺利地完成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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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资本论》:第3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首先从自然经济说起。
什么是自然经济,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人们对它有各种各样的理解和表述。是从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所反映的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出发,从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对立出发,来考察自然经济的。凡生产是直接用于满足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换的经济,不论它在人类历史上以何种形式存在,都可以认为它是自然经济。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就是这种经济的本质特征。我国学术界通行的这种理解和表述,体现着自然经济一般。
自然经济是一个历史范畴。由于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曾经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存在。在这几个不同的社会形态中,自然经济具有一系列的部分质变。探讨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探讨这个经济范畴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
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封建地主、个体农民以至个体手工业者,都经营有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如在中国,封建国家经营有满足自己需要的官手工业,封建地主经营有“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以赡衣食”的自给性生产等等。然而个体农民(包括自耕农和佃农)是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农民家庭是社会基本生产单位,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都集中通过小农经济的发展变化而表现出来。
当时的社会经济中,自然经济已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而存在。从农民来看,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民足以把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结合于家庭内部。农民为了直接取得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特别是衣食等基本生活资料,就要进行自给性生产。他们既从事农业,又从事手工业,并形成通常所说的“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结构。
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日益多样化。由家庭经营和个体劳动所局限,任何一个农民家庭都不可能满足自己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需要。小农的这种特点,就迫使他们卷入市场交换,从事商品性生产,与其他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产品,取得自己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持续自己的生产,维持一家的温饱。生产使用价值的自给性生产,与生产交换价值的商品性生产,就相辅相成地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也就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
当时,自然经济又与封建剥削制度相联系。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通过缴纳封建赋税或封建地租,养活封建主阶级。缴纳封建租赋,是农民获得小块土地进行生产的先决条件,因此,他们必须把封建租赋同自己直接消费的产品一样,摆在自给性生产范围之内,当作使用价值生产出来。自然经济成为农民既为自己消费需要,又为封建地主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就体现着自然经济与封建经济的本质联系。
尽管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内涵和外延都不等同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但是,由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极大的广泛性,整个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封建国家、封建地主和手工业者所经营的自给性生产所不可比拟的巨大规模,自然经济就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存在于封建社会之中。
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而存在的条件下,自然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式,仍然会同其他任何经济形式一样,具有体现自己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我曾经在《论清代前期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1]一文中提出,在封建社会中,由于自然条件和农民自身生产条件的差异,农民启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结合程度,是会各不相同的。在整个小农经济中会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商品生产结构。这个结构从另一个角度来考察,也就是自给性生产的多层次结构,即农民自然经济保持程度的多层次结构,其具体构成如下。
第一,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绝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只把自用有余的小部分产品投入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这里所说的总产品,是指农民所生产的包括农产品、手工业品和其他副业产品在内的全部产品。自用有余的产品,可能是属于其中的这种或那种产品。
这种农民的生产,不但自给性生产占有显然的优势,而且其出售的产品,本来是为了自用而生产的,即不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只是由于投入交换,才具有商品的性质。这是一种具有自然经济痕迹的、在流通领域里形成的商品,还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
这种农民少量产品的出售,只能补偿少量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不可能更新生产过程的各种要素,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主要还是自己生产的,即经济条件的“绝大部分,还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的,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2]。尽管已经有了商品交换,但生产循环仍然是一种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马克思把这种农民直接消费其产品的绝大部分,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的生产,叫做“真正的自然经济”[3]。
第二,半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同时又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用以交换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在封建社会中,特别是在封建社会前期,这部分商品还会包括一些是自然生产物的土特产品和奢侈品。尽管它们的再生产过程主要是在自然界实现的,但一经由“任土作贡”的方物,转化为商人贩运贸易的商品,农民的狩猎,采集、捕捞等活动,也就带有商品生产的性质;这种农民出售的产品,都是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这是他们与上广种农民的区别所在。
这种农民已经有了部分商品性生产,他们的生产也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生产分工的体系之中。但是,由于自给性生产比重大,商品性生产比重小,其生产要素通过市场实现价值补偿和实物替换的部分,并没有超过自己生产的部分。因此,从整体来看,这种农民的生产,还基本上不是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而仍然基本上是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恩格斯说,这是商品生产“还只是在形成中”[4]。
第三,交换型生产。这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些农民,其总产品除了缴纳封建租赋之外,少部分供自己消费,大部分用于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用品。他们从事商品生产,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以维持一家的温饱。这是一种在交换价值形式下的使用价值生产,还没有脱离自给的内核,因此,其商品流通是“为买而卖”。由于商品性生产已居于主要地位,自给性生产已退居次要地位。这类农民已成为或基本上成为小商品生产者。
交换型生产的另一类是,农民商品性生产的比重更大,自给性生产比重更小,甚至已无足轻重。他们从事商品生产,已不仅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而主要是追求利润,即交换价值增值,以发财致富。其商品流通是“为卖而买”。这种农民已属于从小商品生产者向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者的过渡形态。
上述这四种类型的生产,以具有部分质的差异相区别,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阶段。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任何事物不仅有质的规定性,而且有量的规定性。事物又常常是包含着多种运动形态和多种矛盾的统一体,使它具有多方面的质。在这种情况下,事物的性质就是由其主要的质所规定的。当其次要的质的量变没有达到一定的数量界限,它仍然会保持自己的原有性质,而不会转化为另一事物。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的自给性生产,超过或大大超过其商品性生产,自然经济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质,商品经济仅是其次要的质。因此,它们就应当属于或基本属于自然经济范畴,成为封建社会中体现自然经济关系,即自给自足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是自然经济单位在封建社会中存在的具体形式。
自给自足是对自然经济本质的一种通俗概括。现象总是以丰富多变的形式表现本质,特别是在事物具有多种质的条件下,现象与本质之间更会出现差别和矛盾。所以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只是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初期,此后它只是相对地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在事物质变和量变错综复杂的运动过程中,如果不区分主要的质和次要的质,如果不把握住决定事物性质的数量界限,而是机械地把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作为衡量小农家庭是否是自然经济的绝对尺度,必将导致对自然经济过多过早的否定,这无疑是不适当的。
封建社会的农民,已是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并具有自有经济和一定独立性的生产者,他们比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的生产者,具有更高的生产积极性,具有更优越的生产条件,和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封建社会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相比较,生产者产品自给的品种、数量和质量,都是大不相同的。
综上所述,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以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为主要存在形式,以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的小生产方式为生产条件,这就是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它体现着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二
在封建社会中,自然经济具有强大的地位。但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经济会逐渐削弱,并随着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会最终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所代替。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和封建主都经营有使用徭役劳动、奴婢劳动或雇佣劳动的商品生产,还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商品生产,但是,最普遍大量的是农业和手工业中,以生产资料个体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小商品生产。因此,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可以说主要是小商品经济。列宁指出,“在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中有两个重要关键:(1)直接生产者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2)商品经济转化为资本主义经济。”[5]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主要是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过程。这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关键,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封建社会初期,生产力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低下,作为一切生产首要条件的粮食生产,还不能在农民满足自己消费之后,有更多的剩余,从而为从事农业的人和从事手工业的人,为从事食物生产的农民和从事原料生产的农民,提供实行较大分工的可能,因而,自给型农户这时就必然占有大多数,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还只是居于少数。
这时在市场上,特别是在农村市场上交换的产品,既有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和手工业者商品性生产的产品,又有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这时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已不是偶然的、间或存在的剩余品,而已是普遍的、不断反复出现的剩余品。广大自给型农户把这种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使它在整个市场交易量中占有巨大的比重。前面已经说过,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不是基于社会分工而生产的。生产的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因此,这时的商品经济还不具有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欧洲的封建社会就有过这样的阶段,马克思说过,“曾经有这样一个时期,例如中世纪,当时交换的只是剩余品,即生产超过消费的过剩品”[6],(马克思所说的中世纪,一般是指欧洲的9-14世纪)在中国,《孟子》所说的,农民“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纷纷然与百工交易”的阶段,是否属于这样的时期,有待于经济史学者的考证。
尽管剩余品的生产还不是交换价值的生产,但是,农民出售剩余品,就已“具有一种以流通、以设定交换价值为目的的趋势”[7],经常有大量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促进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并且促使它们朝着交换价值生产的方向发展,推动自给型农户逐渐转化为半自给型农户和交换型农户,从而使整个市场逐步从以使用价值生产为基础,转向以交换价值生产为基础。这是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长期趋势。
半自给型农户由于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它们的生产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分工体系之中。在封建社会的某一个阶段中,如果半自给型农户在整个农户中占有多数,它们投入交换的商品,在整个市场交易中占很大的比重,这时商品经济的社会分工的基础,也就是交换价值生产的基础,就会进一步完备。
在封建社会中,各种生产力因素经过长期积累,会出现一系列发展变化。劳动人口和耕地面积的不断增加,扩大了农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系列化,提高了农业劳动的效率;水利设施、陆路和水路交通的发展,改善了农业生产的劳动条件;自然资源的开发,丰富了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耕作技术和生产经验的积累,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素质。到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会加快自己的发展步伐,为商品生产的发展,提供比较充分的农业基础。
在上述条件之下,商品生产就会得到较快的发展。通过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逐渐向交换型农户转化,会出现大量主要生产粮食和其他食物的农民,主要生产原料作物的农民,和“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8]的农民。通过农民家庭手工业以一定规模与农业分离,会使许多农民转化为手工业者,并逐渐形成从事各种原料加工的独立手工业部门。
这种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不同,他们要出售自己的大部分以至全部产品,必须在市场上补偿他们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生产要素,甚至包括种子和口粮。他们的生产已经是完全或基本上建立在流通的基础之上,成为“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也就是,以产品的出售,以产品转化为货币和再由货币转化为产品的生产要素为媒介的再生产。”[9]他们的这种商品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就具有质的差异。
封建社会的农民和手工业者,都有可能在封建租赋之外,还能“生产出一个超过必要生活资料的余额”[10],也就是在封建租赋以外的剩余产品。这是一个变量,在封建租赋既定的条件下,就决定于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成果的大小。交换型农户和独立手工业者是最有能力生产这种剩余产品的个体生产者。这种剩余产品都是要投入交换的,因此,这种农民和手工业者又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个体生产者。
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如果不从事自给性生产,“生产专业化即社会分工的完成”[11],他们就已经成为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列宁在讨论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时候,就是以这种小商品生产者为准绳的。他说,“单独的个别的生产者专门从事一种生产部门的生产”,“是商品经济的必备条件”[12]。这种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确实是存在的,如城市独立手工业者。列宁在此加以强调,是理论彻底性的需要。但是,“概念和现象的统一是一个本质上无止境的过程”[13],在封建社会的实际经济生活中,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刚在发展的时候,大量出现的不是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而是不完全脱离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即具有一定程度专业分工的小商品生产者。
出现这种情况,有各种各样的具体原因。在封建社会中,最大量的是生产粮食的农民。他们的商品性生产不论如何发展,也不会脱离粮食的自给性生产,这是毫无疑义的。
农民的商品性生产从一开始出现,就“已经包含着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萌芽”[14]。在交换型农户中,商品性生产已占主要地位,如果市场条件发生变动,它的产品的价值不能实现,其生产和生活就会出现危机。保留一定的自给性生产,特别是粮食的自给性生产,就可以缓解危机,就可以多一分生存保障。所以不论是生产原料的交换型农户,还是生产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都可能保持一部分粮食或其他食物的自给性生产。
特别值得提出的农村手工业者。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农业生产和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广大农民的需求增多,会引起农村手工业一定程度的发展。西方学者把西欧各国出现的这种发展叫做前工业化阶段。这种农村手工业产品的销售对象,主要不是封建剥削者,而主要是广大劳动群众,就必然要求成本低,价格廉,生产就必须接近原料产地。这种大众化的产品,质量不必精细,生产技术容易掌握,因之这种手工业必然首先从农村中发展起来。农民从农业转向手工业只能是逐步进行的,在这个转轨过程中,必然有许多农民保持着一定的粮食和原料作物的生产。就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基于上述应付市场变动的原因,农村手工业者也会自然地保有一定粮食或者原料的自给性生产。当然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农业生产力的不够发展,没有充足的稳定的粮食供应,农民和农村手工业者也无法切断自己的自然经济脐带。
这种保留有一定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户,同独立的小商品生产者一样,都已属于商品经济范畴,都同样是封建社会中体现商品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与属于自然经济范畴的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是不相同的。所以马克思把“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的农民,叫做“新的小农阶级”[15]。根据这一原则,那些生产粮食、原料和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也同样可以视为新的小农阶级。
自然经济既是历史范畴,又是地域范畴。在封建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自然经济不会在全国各个地区以同一水平存在,商品经济也不会在各地以相同水平同步发展。它们的发展变化,同任何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一样,总是在不平衡的运动中实现的。各个地区由于气候、交通、土壤和资源等自然条件的差异,经过人们长期开发,又会出现社会分工发展程度的差异,即出现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从而自然地形成自然经济强大、比较强大和比较薄弱的各类地区,也就是商品经济不发达、比较发达和发达的各类地区。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中,还会形成具有不同专业分工的地区,有的是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自给性生产,成为粮食作物或原料作物的专业性生产地区;或者是手工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成为手工业品专业生产地区。因此,在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由于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的大量出现,由于各种专业分工地区的形成,商品经济就会具有更为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总之,任何封建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都会通过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通过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形式,保持着不同的自然经济水平,也就是具有不同的商品经济水平。在任何一个封建国家中,我们都不可能获得各种类型农户比例配置的数据,也不可能获得自给性生产产值和商品性生产产值的精确数据,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推断,在封建社会一定的历史时期中,自给性生产具有强大的地位,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商品性生产的产值则可能大于自给性生产的产值。但是,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以至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发达地区,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无论多么发展,也不会导致自然经济的消失。这种历史连续性甚至可以延至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的时代。在十九世纪后半期,德国的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许多雇佣工人或者是自己拥有土地和菜园,或者是通过租佃拥有土地和菜园,以从事自给性生产。他们的这种“园艺业和耕作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曾经是保证工人阶级物质状况可以过得去而且有些地方是过得相当不错的基础”[16]。
为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终封建社会之世,自然经济还会始终存在,商品经济也不能得到充分地普遍化发展。这都有待于资本主义,特别是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只有资本主义,才能“把一切以生产者本人劳动为基础或只把多余产品当作商品出售的商品生产形式尽行破坏。它首先使商品生产普遍化,然后使一切商品生产逐步转化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17]。因为“只有当雇佣劳动成为商品生产的基础时,商品生产才强加于整个社会。”[18]这是马克思总结西欧历史发展所得到的结论。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相对纯粹的自然经济,经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在对立统一中消长,然后转变为资本主义社会相对纯粹的商品经济,这正是历史辩证法的生动体现。三
商品经济同自然经济一样,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以至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其性质都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在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在总的量变过程中,也会出现阶断性的部分质变。
在封建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由各种类型农户不同比例配置所形成的商品经济,既会具有不同的社会分工发展水平,又会保留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经济痕迹,因而呈现出部分质的差异。试以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作点粗略比较。
首先,从农村市场看。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农民生产的自给性水平还很高,农民和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的商品交易量一般不是很大。那种生产者自用有余产品余缺调剂的交换,那种生产者必要产品同特殊需要发生关系时品种调剂的交换,会占有一定的以至很大的比重。这两种交换都具有使用价值生产的自然经济痕迹。因之,农村市场主要是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直接交换,假手于商人的情况不是很多。加以有限的市场交易量要分散在广大农村,市场因之是狭小的,一般不能摆脱小范围的地域局限,只能在广大农村形成以墟集贸易为主体,以市镇贸易为补充的“地方小市场的网”。[19]这种农村市场一般只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对于农民来说,就是能满足他们购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销售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品的需要。
通过商品交换,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不但是个体农民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一定地区,如一县一州,必需有自己的产品,能与其他地区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才能使社会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这就会形成一定的地区间的贩运贸易。因此,某些农村市镇,特别是商品生产比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市镇,除了具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之外,又会具有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使它成为农村外销商品贩运贸易的起点,农村输入商品贩运贸易的终点。在这种农村市场上,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互通有无的直接交换就会缩小,而以商人为媒介的商品流通就会扩大。
到封建社会后期,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大体还会保持封建社会前期农村市场的那种状况。但在其他地区,由于粮食作物、原料作物和手工业品的商品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农村市场就会发生变化。如果说在封建社会前期,商业资本主要是以自己的运动,使农民的产品发展为商品;在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却是农民和手工业者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农民和手工业者已无法自己在当地销售全部产品,也无法互相提供足够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只能要求商业资本为他们的产品实现价值,并为他们的再生产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补偿。因之,这里的农村市场已由主要是生产者之间的直接交换,转变为主要以商人为媒介的交换。并且会突破地方小市场的格局,形成一系列商业市镇和手工业市镇,建立起长途运转的商品流通渠道,形成跨越地区以至跨越国界的市场网络。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还会在生活资料市场之外,形成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在生产分工发展的基础上,形成雇工市场;在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借贷增多的基础上,从传统的高利贷资本中出现金融市场,从而构成以商品市场为主体的农村市场体系[20]。这种具有多功能(包括保证供求和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的、以市镇贸易为主体、以墟集贸易为补充的农村市场,就为农民扩大再生产、发展商品生产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但是,生产者之间余缺调剂、品种调剂的交换仍然会存在,甚至会有一个较大的绝对值。只是在商品成交总量中,其比重已大大缩小了。
其次,从贩运贸易看。在封建社会中,通常存在着从农村流向城市,供封建剥削阶级和其他城市人口消费的,以农副土特产品和奢侈品为主要内容的贩运贸易。同时,由于农民和手工业者需求的多样性,他们也必需与外地区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互通有无,也会形成一定规模的贩运贸易。因此,贩运贸易就成为当时的重要商业活动。
在封建社会前期,贩运贸易的商品,除了手工业者的产品之外,主要是由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所提供的。它们每家每户投入交换的商品固然有限,但千家万户的投入,也会成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可以形成繁荣的贩运贸易。它们出售一些农产品或者家庭手工业品,虽然标志着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自然经济结构开始分解,但它们还主要从事农业,它们的手工业和其他副业还从属于农业,基本上没有专业分工。没有生产的专业分工,也就不能有充分的地区分工。自然条件的差异性和由它所带来的自然产品的多样性,是形成社会分工的自然基础。这种地区的贩运贸易,更多地是建立在这种具有自然分工性质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比如粮食这种重要的贩运贸易的商品,它所形成的主要是“以年之丰歉,或籴之使来,或粜之使去”的地区间丰歉调剂市场。这种地区间籴来粜出的市场,就不是由地区分工所引起的。自然经济正是这样的贩运贸易中保留着自己的痕迹。
在封建社会后期,农产品和农村手工业品流向城市的贩运贸易,在继续发展的同时,地区间特别是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与手工业品产区之间的贩运贸易,会有明显的发展。如果说,前者是地区间的一种纵向联系,后者则是地区间的一种横向联系。前者主要是体现农民、手工业者和封建剥削阶级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主要是生活资料,后者则主要体现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既有生活资料,又有生产资料,说明它已大体是建立在一定的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和手工业品产区之间出现大规模、长距离的贩运贸易,正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重要发展。
再次,从城市市场看,在封建社会中,城市市场主要是封建官吏、封建地主及其仆从、军队等以自己的收入,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他们的收入都是封建租赋的转化形态,即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剩余产品。数量巨大的剩余产品集中在数量有限的城市中投入交换,就会出现繁荣的城市市场。封建赋税和封建地租主要是采取实物形式。它们是由农民和手工业者作为使用价值生产出来的,只是因为投入交换才成为商品。这种商品可以说只有商品的流通方式,而没有商品的生产方式。这就使城市市场既建立在交换价值生产之上,又建立在使用价值生产之上。因之城市市场并不具备完全的商品生产的基础,也就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经济。尽管实物租赋会逐渐向货币租赋转化,使城市市场的商品生产的基础有所发展,但这种转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商品生产基础的不够完全,是封建社会城市市场的共同特征。
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城乡商品生产不够发展,城乡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就不够发达。尽管城市中有比较发达的手工业,但其产品主要供城市人口消费,并不流向农村,与农民的产品相交换。因此,城市市场规模的大小,主要决定于投入市场的封建租赋价值量的大小。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就使城市市场保有较多的自然经济痕迹。
到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地区间贩运贸易的发展,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具有贩运贸易的中转市场,或者形成新的中转贸易城市。由于有些手工业在发展中逐渐向城市转移,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手工业基地,或者形成新的手工业城市。有的城市甚至可以三者兼而有之。随着城市经济功能的发展,在这些城市市场的商品成交总量中,封建剥削者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所形成的交易量,其比重必然会缩小。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商品交换所形成交易量(包括体现在贩运贸易中中转的部分),其比重必然会扩大,后者甚至可以超过前者。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无疑已大大下降。当然,封建租赋投入这种城市市场还会有一定的数量,加以还会有许多消费性城市存在,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视的。总之,在城市市场,以至在整个国内市场上,封建租赋所形成的市场交易量,在封建社会前期和后期,是会各不相同的。它在整个市场交易中所占比重较大,市场促进生产和分解自然经济的作用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在封建社会中,由于各个时期的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许多经济现象总是交错地存在,难以划一。上述分析只是一种很粗略的概括。但大致可以看出,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相比较,已具有不同的生产基础,不同的流通方式(包括不同的市场结构),不同的流通规模(包括不同的商品结构),不同的社会作用。特别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的形成,不但会为本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开辟道路,而且会通过与其他地区的经济联系,扩大和深化社会分工,推动其他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生发展提供历史前提。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正是通过这种不同层次的发展,即部分质的变化,逐步排除自然经济的制约和痕迹,逐步趋向完善。
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表明,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以怎样的广度和深度相结合,会反映出自然经济历史地位变化的阶段性,会反映出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也会反映出封建经济的成熟和发展。生产对于任何社会经济都具有基础的作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变化,都是基于其生产基础的具体变动而来,考察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及其历史地位,考察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及其发展水平,首先应当对它们生产基础的发展变化,作出正确的估量。不论在什么生产基础上生产出来的商品,一经在市场上出现,都不会改变它作为商品的性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决不能因此而忽视对它们不同的生产基础作具体的分析。否则,就容易夸大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把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同等起来,把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与不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等同起来,从而模糊对自然经济历史地位的认识。这就不能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研究中,更好地贯彻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四
商品经济所以能适应生产力的不同发展水平,在各种社会经济形态中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它产生的基础是社会分工。一切分工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分工的发展又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在封建社会中,社会生产力总是在不断发展的。商品经济既是封建经济(包括领主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而封建经济又可以容纳小商品经济有较高程度的发展,甚至可以容纳以工场手工业为代表的商品经济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因之,在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是不可避免的。在封建地主制下比在封建领主制下,在统一的封建国家中比在分裂的封建国家中,还会得到更多的发展。
广大农民商品性生产的发展,就把市场机制引入千家万户的生产领域,扩大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推动他们改善工具,提高技术,较好地发挥人力、物力和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这对于发挥各个地区自然条件的优势,扩大农业基础,调整农业结构,增加社会积累,都会起良好的作用。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条件下,不但农民商品经济的个体比自然经济的个体,具有较高的发展生产的活力和能量,也会使整个社会经济含有市场机制,可以较灵活地较有效率地进行,从而有利于满足消费,促进生产,加强地区间、民族间的经济联系,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封建大国说来,也会为封建国家处理集中的政治与分散的经济的矛盾,为征收赋税、加强国民经济管理,提供有利的条件。在封建社会中,只要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会有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会有社会生活水平的相对提高。总之,封建生产方式如果能允许商品经济发展,就说明它还具有生命力,还没有达到它的历史终点。这是判断封建生产方式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封建社会中,对立统一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互相制约、互相排斥的。自然经济天然地排斥社会分工,排斥商品经济,从而限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不管自然经济多么强大,商品经济却具有导向性,具有主导作用,它总是通过不断分解自然经济,引导社会经济向前发展。这都是人所共知的道理,无庸赘述。但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它们又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对立物相互补充的这种深刻的辩证关系,充分地体现在社会经济过程之中。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既与商品经济相联系,又与自然经济相联系。他们总是通过二者的相互补充,使自己的生产得以完全。在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中,是商品交换对于自给性生产起补充作用;在交换型农户中,是自给性生产对于商品性生产起补充作用。二者相互补充,就使小农家庭的再生产得以顺利地运行,使小农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得以顺利地实现。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既都是互相分离、互相独立的,各自通过自身的循环持续自己的生产。但是,他们又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因为他们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供给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又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购买他们的产品。地主家庭有的是生产单位,而更多的是消费单位。作为生产单位,它必须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就是作为消费单位,也必须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消费品。因此,在封建社会中,就必须以商品交换为纽带,把农民、手工业者和地主家庭联系起来,才能形成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使整个封建经济成为一种一定程度的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
要使这种复杂的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顺利实现,社会生产两大部类和各个生产部门之间就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在封建社会,社会生产的技术构成低,不论是进行简单再生产还是扩大再生产,主要是靠投入劳动力,而不是主要靠追加生产资料。而且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不经过交换无偿地养活封建剥削者,因此,第二部类生活资料的生产必然要大于第一部类生产资料的生产,而扩大再生产更需要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优先增长。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这种比例关系,主要是由农民的自然经济来保证的。
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如前所述,是农民既要为自己的消费需要,又要为封建地主的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因而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必然要把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摆在优先的地位,以安排好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的关系;以至要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种植各种食物,以便在一些作物遭受自然灾害时,好指靠另一些作物,即所谓“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在粮食总供给不足与总需求发生矛盾时,农民就会去开垦荒地,开发山区,以至围湖围海造田,以解决自己生活的需要。所以在封建社会中,粮食尽管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商品,却又总是商品率最低的重要农作物。
农民的这种遵循自给自足目标运行的经济活动,就会使全社会劳动力与土地这两种最重要的资源的分配,首先保证了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保证了封建经济顺利运行所必需的最基本的比例关系。如果说,封建经济因为有了商品经济,可以更灵活地运转,更具有生命力;而又因为有了自然经济,才能保证它顺利进行,保证它可以稳定地发展。
自然经济这种基于人类生存本能需要的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保证了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繁衍,保证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的分工,从而促进了封建国家、法律和文化艺术的发展。尽管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农民和手工业者在封建租赋之外,还可以生产出另外的剩余产品,扩大了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艺术发展的物质基础,但是,从整个封建社会来看,强大的封建国家和繁荣的文化艺术,始终主要是建立在作为使用价值生产的封建租赋基础之上的。
但是,自然经济的这种基本历史作用,又必须依靠商品经济才能得以充分实现。在封建社会中,封建皇室和封建地主在获取大量实物封建租赋之后,除了直接消费一部分之外,他们的生活和享受也依赖于出售这种剩余产品。同时,他们又必须把大量的封建租赋,通过商业渠道转化为商品,转化为各级官吏,文人学士、仆役和军队的收入,并且进一步转化为多种多样的消费品和奢侈品,通过市场以实现社会总产品的最终分配,从而保证封建政治和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总之,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既互相排斥,又互相补充。如果我们只强调其中的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自然经济,就是一种片面性;如果只强调其中的另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商品经济,就会是另一种片面性。这都是不可取的。
[1]《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1期。
[2]《资本论》第3卷,第896页。
[3]《资本论》第3卷,第886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3页。
[5]《列宁全集》第1卷,第77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79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10页。
[8]《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9]《资本论》第2卷,第226页。
[10]《资本论》第3卷,第893页。
[11]《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2]《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17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1页。
[15]《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64页。
[17]《资本论》第2卷,第43-44页。
首先从自然经济说起。
什么是自然经济,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人们对它有各种各样的理解和表述。是从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所反映的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出发,从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对立出发,来考察自然经济的。凡生产是直接用于满足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换的经济,不论它在人类历史上以何种形式存在,都可以认为它是自然经济。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就是这种经济的本质特征。我国学术界通行的这种理解和表述,体现着自然经济一般。
自然经济是一个历史范畴。由于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曾经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存在。在这几个不同的社会形态中,自然经济具有一系列的部分质变。探讨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探讨这个经济范畴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
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封建地主、个体农民以至个体手工业者,都经营有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如在中国,封建国家经营有满足自己需要的官手工业,封建地主经营有“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以赡衣食”的自给性生产等等。然而个体农民(包括自耕农和佃农)是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农民家庭是社会基本生产单位,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都集中通过小农经济的发展变化而表现出来。
当时的社会经济中,自然经济已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而存在。从农民来看,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民足以把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结合于家庭内部。农民为了直接取得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特别是衣食等基本生活资料,就要进行自给性生产。他们既从事农业,又从事手工业,并形成通常所说的“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结构。
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日益多样化。由家庭经营和个体劳动所局限,任何一个农民家庭都不可能满足自己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需要。小农的这种特点,就迫使他们卷入市场交换,从事商品性生产,与其他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产品,取得自己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持续自己的生产,维持一家的温饱。生产使用价值的自给性生产,与生产交换价值的商品性生产,就相辅相成地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也就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
当时,自然经济又与封建剥削制度相联系。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通过缴纳封建赋税或封建地租,养活封建主阶级。缴纳封建租赋,是农民获得小块土地进行生产的先决条件,因此,他们必须把封建租赋同自己直接消费的产品一样,摆在自给性生产范围之内,当作使用价值生产出来。自然经济成为农民既为自己消费需要,又为封建地主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就体现着自然经济与封建经济的本质联系。
尽管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内涵和外延都不等同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但是,由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极大的广泛性,整个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封建国家、封建地主和手工业者所经营的自给性生产所不可比拟的巨大规模,自然经济就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存在于封建社会之中。
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而存在的条件下,自然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式,仍然会同其他任何经济形式一样,具有体现自己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我曾经在《论清代前期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1]一文中提出,在封建社会中,由于自然条件和农民自身生产条件的差异,农民启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结合程度,是会各不相同的。在整个小农经济中会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商品生产结构。这个结构从另一个角度来考察,也就是自给性生产的多层次结构,即农民自然经济保持程度的多层次结构,其具体构成如下。
第一,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绝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只把自用有余的小部分产品投入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这里所说的总产品,是指农民所生产的包括农产品、手工业品和其他副业产品在内的全部产品。自用有余的产品,可能是属于其中的这种或那种产品。
这种农民的生产,不但自给性生产占有显然的优势,而且其出售的产品,本来是为了自用而生产的,即不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只是由于投入交换,才具有商品的性质。这是一种具有自然经济痕迹的、在流通领域里形成的商品,还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
这种农民少量产品的出售,只能补偿少量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不可能更新生产过程的各种要素,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主要还是自己生产的,即经济条件的“绝大部分,还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的,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2]。尽管已经有了商品交换,但生产循环仍然是一种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马克思把这种农民直接消费其产品的绝大部分,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的生产,叫做“真正的自然经济”[3]。
第二,半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同时又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用以交换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在封建社会中,特别是在封建社会前期,这部分商品还会包括一些是自然生产物的土特产品和奢侈品。尽管它们的再生产过程主要是在自然界实现的,但一经由“任土作贡”的方物,转化为商人贩运贸易的商品,农民的狩猎,采集、捕捞等活动,也就带有商品生产的性质;这种农民出售的产品,都是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这是他们与上广种农民的区别所在。
这种农民已经有了部分商品性生产,他们的生产也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生产分工的体系之中。但是,由于自给性生产比重大,商品性生产比重小,其生产要素通过市场实现价值补偿和实物替换的部分,并没有超过自己生产的部分。因此,从整体来看,这种农民的生产,还基本上不是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而仍然基本上是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恩格斯说,这是商品生产“还只是在形成中”[4]。
第三,交换型生产。这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些农民,其总产品除了缴纳封建租赋之外,少部分供自己消费,大部分用于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用品。他们从事商品生产,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以维持一家的温饱。这是一种在交换价值形式下的使用价值生产,还没有脱离自给的内核,因此,其商品流通是“为买而卖”。由于商品性生产已居于主要地位,自给性生产已退居次要地位。这类农民已成为或基本上成为小商品生产者。
交换型生产的另一类是,农民商品性生产的比重更大,自给性生产比重更小,甚至已无足轻重。他们从事商品生产,已不仅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而主要是追求利润,即交换价值增值,以发财致富。其商品流通是“为卖而买”。这种农民已属于从小商品生产者向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者的过渡形态。
上述这四种类型的生产,以具有部分质的差异相区别,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阶段。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任何事物不仅有质的规定性,而且有量的规定性。事物又常常是包含着多种运动形态和多种矛盾的统一体,使它具有多方面的质。在这种情况下,事物的性质就是由其主要的质所规定的。当其次要的质的量变没有达到一定的数量界限,它仍然会保持自己的原有性质,而不会转化为另一事物。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的自给性生产,超过或大大超过其商品性生产,自然经济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质,商品经济仅是其次要的质。因此,它们就应当属于或基本属于自然经济范畴,成为封建社会中体现自然经济关系,即自给自足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是自然经济单位在封建社会
中存在的具体形式。
自给自足是对自然经济本质的一种通俗概括。现象总是以丰富多变的形式表现本质,特别是在事物具有多种质的条件下,现象与本质之间更会出现差别和矛盾。所以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只是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初期,此后它只是相对地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在事物质变和量变错综复杂的运动过程中,如果不区分主要的质和次要的质,如果不把握住决定事物性质的数量界限,而是机械地把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作为衡量小农家庭是否是自然经济的绝对尺度,必将导致对自然经济过多过早的否定,这无疑是不适当的。
封建社会的农民,已是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并具有自有经济和一定独立性的生产者,他们比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的生产者,具有更高的生产积极性,具有更优越的生产条件,和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封建社会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相比较,生产者产品自给的品种、数量和质量,都是大不相同的。
综上所述,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以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为主要存在形式,以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的小生产方式为生产条件,这就是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它体现着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
二
在封建社会中,自然经济具有强大的地位。但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经济会逐渐削弱,并随着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会最终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所代替。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和封建主都经营有使用徭役劳动、奴婢劳动或雇佣劳动的商品生产,还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商品生产,但是,最普遍大量的是农业和手工业中,以生产资料个体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小商品生产。因此,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可以说主要是小商品经济。列宁指出,“在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中有两个重要关键:(1)直接生产者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2)商品经济转化为资本主义经济。”[5]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主要是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过程。这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关键,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封建社会初期,生产力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低下,作为一切生产首要条件的粮食生产,还不能在农民满足自己消费之后,有更多的剩余,从而为从事农业的人和从事手工业的人,为从事食物生产的农民和从事原料生产的农民,提供实行较大分工的可能,因而,自给型农户这时就必然占有大多数,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还只是居于少数。
这时在市场上,特别是在农村市场上交换的产品,既有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和手工业者商品性生产的产品,又有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这时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已不是偶然的、间或存在的剩余品,而已是普遍的、不断反复出现的剩余品。广大自给型农户把这种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使它在整个市场交易量中占有巨大的比重。前面已经说过,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不是基于社会分工而生产的。生产的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因此,这时的商品经济还不具有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欧洲的封建社会就有过这样的阶段,马克思说过,“曾经有这样一个时期,例如中世纪,当时交换的只是剩余品,即生产超过消费的过剩品”[6],(马克思所说的中世纪,一般是指欧洲的9-14世纪)在中国,《孟子》所说的,农民“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纷纷然与百工交易”的阶段,是否属于这样的时期,有待于经济史学者的考证。
尽管剩余品的生产还不是交换价值的生产,但是,农民出售剩余品,就已“具有一种以流通、以设定交换价值为目的的趋势”[7],经常有大量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促进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并且促使它们朝着交换价值生产的方向发展,推动自给型农户逐渐转化为半自给型农户和交换型农户,从而使整个市场逐步从以使用价值生产为基础,转向以交换价值生产为基础。这是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长期趋势。
半自给型农户由于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它们的生产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分工体系之中。在封建社会的某一个阶段中,如果半自给型农户在整个农户中占有多数,它们投入交换的商品,在整个市场交易中占很大的比重,这时商品经济的社会分工的基础,也就是交换价值生产的基础,就会进一步完备。
在封建社会中,各种生产力因素经过长期积累,会出现一系列发展变化。劳动人口和耕地面积的不断增加,扩大了农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系列化,提高了农业劳动的效率;水利设施、陆路和水路交通的发展,改善了农业生产的劳动条件;自然资源的开发,丰富了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耕作技术和生产经验的积累,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素质。到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会加快自己的发展步伐,为商品生产的发展,提供比较充分的农业基础。
在上述条件之下,商品生产就会得到较快的发展。通过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逐渐向交换型农户转化,会出现大量主要生产粮食和其他食物的农民,主要生产原料作物的农民,和“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8]的农民。通过农民家庭手工业以一定规模与农业分离,会使许多农民转化为手工业者,并逐渐形成从事各种原料加工的独立手工业部门。
这种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不同,他们要出售自己的大部分以至全部产品,必须在市场上补偿他们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生产要素,甚至包括种子和口粮。他们的生产已经是完全或基本上建立在流通的基础之上,成为“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也就是,以产品的出售,以产品转化为货币和再由货币转化为产品的生产要素为媒介的再生产。”[9]他们的这种商品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就具有质的差异。
封建社会的农民和手工业者,都有可能在封建租赋之外,还能“生产出一个超过必要生活资料的余额”[10],也就是在封建租赋以外的剩余产品。这是一个变量,在封建租赋既定的条件下,就决定于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成果的大小。交换型农户和独立手工业者是最有能力生产这种剩余产品的个体生产者。这种剩余产品都是要投入交换的,因此,这种农民和手工业者又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个体生产者。
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如果不从事自给性生产,“生产专业化即社会分工的完成”[11],他们就已经成为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列宁在讨论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时候,就是以这种小商品生产者为准绳的。他说,“单独的个别的生产者专门从事一种生产部门的生产”,“是商品经济的必备条件”[12]。这种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确实是存在的,如城市独立手工业者。列宁在此加以强调,是理论彻底性的需要。但是,“概念和现象的统一是一个本质上无止境的过程”[13],在封建社会的实际经济生活中,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刚在发展的时候,大量出现的不是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而是不完全脱离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即具有一定程度专业分工的小商品生产者。
出现这种情况,有各种各样的具体原因。在封建社会中,最大量的是生产粮食的农民。他们的商品性生产不论如何发展,也不会脱离粮食的自给性生产,这是毫无疑义的。
农民的商品性生产从一开始出现,就“已经包含着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萌芽”[14]。在交换型农户中,商品性生产已占主要地位,如果市场条件发生变动,它的产品的价值不能实现,其生产和生活就会出现危机。保留一定的自给性生产,特别是粮食的自给性生产,就可以缓解危机,就可以多一分生存保障。所以不论是生产原料的交换型农户,还是生产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都可能保持一部分粮食或其他食物的自给性生产。
特别值得提出的农村手工业者。
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农业生产和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广大农民的需求增多,会引起农村手工业一定程度的发展。西方学者把西欧各国出现的这种发展叫做前工业化阶段。这种农村手工业产品的销售对象,主要不是封建剥削者,而主要是广大劳动群众,就必然要求成本低,价格廉,生产就必须接近原料产地。这种大众化的产品,质量不必精细,生产技术容易掌握,因之这种手工业必然首先从农村中发展起来。农民从农业转向手工业只能是逐步进行的,在这个转轨过程中,必然有许多农民保持着一定的粮食和原料作物的生产。就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基于上述应付市场变动的原因,农村手工业者也会自然地保有一定粮食或者原料的自给性生产。当然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农业生产力的不够发展,没有充足的稳定的粮食供应,农民和农村手工业者也无法切断自己的自然经济脐带。
这种保留有一定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户,同独立的小商品生产者一样,都已属于商品经济范畴,都同样是封建社会中体现商品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与属于自然经济范畴的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是不相同的。所以马克思把“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的农民,叫做“新的小农阶级”[15]。根据这一原则,那些生产粮食、原料和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也同样可以视为新的小农阶级。
自然经济既是历史范畴,又是地域范畴。在封建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自然经济不会在全国各个地区以同一水平存在,商品经济也不会在各地以相同水平同步发展。它们的发展变化,同任何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一样,总是在不平衡的运动中实现的。各个地区由于气候、交通、土壤和资源等自然条件的差异,经过人们长期开发,又会出现社会分工发展程度的差异,即出现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从而自然地形成自然经济强大、比较强大和比较薄弱的各类地区,也就是商品经济不发达、比较发达和发达的各类地区。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中,还会形成具有不同专业分工的地区,有的是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自给性生产,成为粮食作物或原料作物的专业性生产地区;或者是手工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成为手工业品专业生产地区。因此,在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由于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的大量出现,由于各种专业分工地区的形成,商品经济就会具有更为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总之,任何封建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都会通过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通过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形式,保持着不同的自然经济水平,也就是具有不同的商品经济水平。在任何一个封建国家中,我们都不可能获得各种类型农户比例配置的数据,也不可能获得自给性生产产值和商品性生产产值的精确数据,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推断,在封建社会一定的历史时期中,自给性生产具有强大的地位,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商品性生产的产值则可能大于自给性生产的产值。但是,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以至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发达地区,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无论多么发展,也不会导致自然经济的消失。这种历史连续性甚至可以延至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的时代。在十九世纪后半期,德国的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许多雇佣工人或者是自己拥有土地和菜园,或者是通过租佃拥有土地和菜园,以从事自给性生产。他们的这种“园艺业和耕作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曾经是保证工人阶级物质状况可以过得去而且有些地方是过得相当不错的基础”[16]。
为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终封建社会之世,自然经济还会始终存在,商品经济也不能得到充分地普遍化发展。这都有待于资本主义,特别是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只有资本主义,才能“把一切以生产者本人劳动为基础或只把多余产品当作商品出售的商品生产形式尽行破坏。它首先使商品生产普遍化,然后使一切商品生产逐步转化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17]。因为“只有当雇佣劳动成为商品生产的基础时,商品生产才强加于整个社会。”[18]这是马克思总结西欧历史发展所得到的结论。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相对纯粹的自然经济,经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在对立统一中消长,然后转变为资本主义社会相对纯粹的商品经济,这正是历史辩证法的生动体现。
三
商品经济同自然经济一样,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以至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其性质都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在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在总的量变过程中,也会出现阶断性的部分质变。
在封建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由各种类型农户不同比例配置所形成的商品经济,既会具有不同的社会分工发展水平,又会保留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经济痕迹,因而呈现出部分质的差异。试以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作点粗略比较。
首先,从农村市场看。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农民生产的自给性水平还很高,农民和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的商品交易量一般不是很大。那种生产者自用有余产品余缺调剂的交换,那种生产者必要产品同特殊需要发生关系时品种调剂的交换,会占有一定的以至很大的比重。这两种交换都具有使用价值生产的自然经济痕迹。因之,农村市场主要是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直接交换,假手于商人的情况不是很多。加以有限的市场交易量要分散在广大农村,市场因之是狭小的,一般不能摆脱小范围的地域局限,只能在广大农村形成以墟集贸易为主体,以市镇贸易为补充的“地方小市场的网”。[19]这种农村市场一般只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对于农民来说,就是能满足他们购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销售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品的需要。
通过商品交换,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不但是个体农民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一定地区,如一县一州,必需有自己的产品,能与其他地区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才能使社会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这就会形成一定的地区间的贩运贸易。因此,某些农村市镇,特别是商品生产比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市镇,除了具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之外,又会具有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使它成为农村外销商品贩运贸易的起点,农村输入商品贩运贸易的终点。在这种农村市场上,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互通有无的直接交换就会缩小,而以商人为媒介的商品流通就会扩大。
到封建社会后期,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大体还会保持封建社会前期农村市场的那种状况。但在其他地区,由于粮食作物、原料作物和手工业品的商品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农村市场就会发生变化。如果说在封建社会前期,商业资本主要是以自己的运动,使农民的产品发展为商品;在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却是农民和手工业者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农民和手工业者已无法自己在当地销售全部产品,也无法互相提供足够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只能要求商业资本为他们的产品实现价值,并为他们的再生产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补偿。因之,这里的农村市场已由主要是生产者之间的直接交换,转变为主要以商人为媒介的交换。并且会突破地方小市场的格局,形成一系列商业市镇和手工业市镇,建立起长途运转的商品流通渠道,形成跨越地区以至跨越国界的市场网络。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还会在生活资料市场之外,形成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在生产分工发展的基础上,形成雇工市场;在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借贷增多的基础上,从传统的高利贷资本中出现金融市
场,从而构成以商品市场为主体的农村市场体系[20]。这种具有多功能(包括保证供求和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的、以市镇贸易为主体、以墟集贸易为补充的农村市场,就为农民扩大再生产、发展商品生产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但是,生产者之间余缺调剂、品种调剂的交换仍然会存在,甚至会有一个较大的绝对值。只是在商品成交总量中,其比重已大大缩小了。
其次,从贩运贸易看。在封建社会中,通常存在着从农村流向城市,供封建剥削阶级和其他城市人口消费的,以农副土特产品和奢侈品为主要内容的贩运贸易。同时,由于农民和手工业者需求的多样性,他们也必需与外地区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互通有无,也会形成一定规模的贩运贸易。因此,贩运贸易就成为当时的重要商业活动。
在封建社会前期,贩运贸易的商品,除了手工业者的产品之外,主要是由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所提供的。它们每家每户投入交换的商品固然有限,但千家万户的投入,也会成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可以形成繁荣的贩运贸易。它们出售一些农产品或者家庭手工业品,虽然标志着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自然经济结构开始分解,但它们还主要从事农业,它们的手工业和其他副业还从属于农业,基本上没有专业分工。没有生产的专业分工,也就不能有充分的地区分工。自然条件的差异性和由它所带来的自然产品的多样性,是形成社会分工的自然基础。这种地区的贩运贸易,更多地是建立在这种具有自然分工性质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比如粮食这种重要的贩运贸易的商品,它所形成的主要是“以年之丰歉,或籴之使来,或粜之使去”的地区间丰歉调剂市场。这种地区间籴来粜出的市场,就不是由地区分工所引起的。自然经济正是这样的贩运贸易中保留着自己的痕迹。
在封建社会后期,农产品和农村手工业品流向城市的贩运贸易,在继续发展的同时,地区间特别是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与手工业品产区之间的贩运贸易,会有明显的发展。如果说,前者是地区间的一种纵向联系,后者则是地区间的一种横向联系。前者主要是体现农民、手工业者和封建剥削阶级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主要是生活资料,后者则主要体现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既有生活资料,又有生产资料,说明它已大体是建立在一定的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和手工业品产区之间出现大规模、长距离的贩运贸易,正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重要发展。
再次,从城市市场看,在封建社会中,城市市场主要是封建官吏、封建地主及其仆从、军队等以自己的收入,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他们的收入都是封建租赋的转化形态,即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剩余产品。数量巨大的剩余产品集中在数量有限的城市中投入交换,就会出现繁荣的城市市场。封建赋税和封建地租主要是采取实物形式。它们是由农民和手工业者作为使用价值生产出来的,只是因为投入交换才成为商品。这种商品可以说只有商品的流通方式,而没有商品的生产方式。这就使城市市场既建立在交换价值生产之上,又建立在使用价值生产之上。因之城市市场并不具备完全的商品生产的基础,也就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经济。尽管实物租赋会逐渐向货币租赋转化,使城市市场的商品生产的基础有所发展,但这种转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商品生产基础的不够完全,是封建社会城市市场的共同特征。
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城乡商品生产不够发展,城乡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就不够发达。尽管城市中有比较发达的手工业,但其产品主要供城市人口消费,并不流向农村,与农民的产品相交换。因此,城市市场规模的大小,主要决定于投入市场的封建租赋价值量的大小。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就使城市市场保有较多的自然经济痕迹。
到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地区间贩运贸易的发展,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具有贩运贸易的中转市场,或者形成新的中转贸易城市。由于有些手工业在发展中逐渐向城市转移,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手工业基地,或者形成新的手工业城市。有的城市甚至可以三者兼而有之。随着城市经济功能的发展,在这些城市市场的商品成交总量中,封建剥削者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所形成的交易量,其比重必然会缩小。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商品交换所形成交易量(包括体现在贩运贸易中中转的部分),其比重必然会扩大,后者甚至可以超过前者。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无疑已大大下降。当然,封建租赋投入这种城市市场还会有一定的数量,加以还会有许多消费性城市存在,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视的。总之,在城市市场,以至在整个国内市场上,封建租赋所形成的市场交易量,在封建社会前期和后期,是会各不相同的。它在整个市场交易中所占比重较大,市场促进生产和分解自然经济的作用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在封建社会中,由于各个时期的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许多经济现象总是交错地存在,难以划一。上述分析只是一种很粗略的概括。但大致可以看出,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相比较,已具有不同的生产基础,不同的流通方式(包括不同的市场结构),不同的流通规模(包括不同的商品结构),不同的社会作用。特别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的形成,不但会为本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开辟道路,而且会通过与其他地区的经济联系,扩大和深化社会分工,推动其他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生发展提供历史前提。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正是通过这种不同层次的发展,即部分质的变化,逐步排除自然经济的制约和痕迹,逐步趋向完善。
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表明,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以怎样的广度和深度相结合,会反映出自然经济历史地位变化的阶段性,会反映出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也会反映出封建经济的成熟和发展。生产对于任何社会经济都具有基础的作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变化,都是基于其生产基础的具体变动而来,考察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及其历史地位,考察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及其发展水平,首先应当对它们生产基础的发展变化,作出正确的估量。不论在什么生产基础上生产出来的商品,一经在市场上出现,都不会改变它作为商品的性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决不能因此而忽视对它们不同的生产基础作具体的分析。否则,就容易夸大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把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同等起来,把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与不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等同起来,从而模糊对自然经济历史地位的认识。这就不能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研究中,更好地贯彻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
四
商品经济所以能适应生产力的不同发展水平,在各种社会经济形态中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它产生的基础是社会分工。一切分工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分工的发展又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在封建社会中,社会生产力总是在不断发展的。商品经济既是封建经济(包括领主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而封建经济又可以容纳小商品经济有较高程度的发展,甚至可以容纳以工场手工业为代表的商品经济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因之,在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是不可避免的。在封建地主制下比在封建领主制下,在统一的封建国家中比在分裂的封建国家中,还会得到更多的发展。
广大农民商品性生产的发展,就把市场机制引入千家万户的生产领域,扩大价值规律发生作
用的范围,推动他们改善工具,提高技术,较好地发挥人力、物力和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这对于发挥各个地区自然条件的优势,扩大农业基础,调整农业结构,增加社会积累,都会起良好的作用。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条件下,不但农民商品经济的个体比自然经济的个体,具有较高的发展生产的活力和能量,也会使整个社会经济含有市场机制,可以较灵活地较有效率地进行,从而有利于满足消费,促进生产,加强地区间、民族间的经济联系,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封建大国说来,也会为封建国家处理集中的政治与分散的经济的矛盾,为征收赋税、加强国民经济管理,提供有利的条件。在封建社会中,只要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会有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会有社会生活水平的相对提高。总之,封建生产方式如果能允许商品经济发展,就说明它还具有生命力,还没有达到它的历史终点。这是判断封建生产方式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封建社会中,对立统一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互相制约、互相排斥的。自然经济天然地排斥社会分工,排斥商品经济,从而限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不管自然经济多么强大,商品经济却具有导向性,具有主导作用,它总是通过不断分解自然经济,引导社会经济向前发展。这都是人所共知的道理,无庸赘述。但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它们又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对立物相互补充的这种深刻的辩证关系,充分地体现在社会经济过程之中。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既与商品经济相联系,又与自然经济相联系。他们总是通过二者的相互补充,使自己的生产得以完全。在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中,是商品交换对于自给性生产起补充作用;在交换型农户中,是自给性生产对于商品性生产起补充作用。二者相互补充,就使小农家庭的再生产得以顺利地运行,使小农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得以顺利地实现。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既都是互相分离、互相独立的,各自通过自身的循环持续自己的生产。但是,他们又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因为他们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供给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又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购买他们的产品。地主家庭有的是生产单位,而更多的是消费单位。作为生产单位,它必须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就是作为消费单位,也必须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消费品。因此,在封建社会中,就必须以商品交换为纽带,把农民、手工业者和地主家庭联系起来,才能形成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使整个封建经济成为一种一定程度的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
要使这种复杂的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顺利实现,社会生产两大部类和各个生产部门之间就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在封建社会,社会生产的技术构成低,不论是进行简单再生产还是扩大再生产,主要是靠投入劳动力,而不是主要靠追加生产资料。而且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不经过交换无偿地养活封建剥削者,因此,第二部类生活资料的生产必然要大于第一部类生产资料的生产,而扩大再生产更需要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优先增长。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这种比例关系,主要是由农民的自然经济来保证的。
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如前所述,是农民既要为自己的消费需要,又要为封建地主的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因而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必然要把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摆在优先的地位,以安排好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的关系;以至要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种植各种食物,以便在一些作物遭受自然灾害时,好指靠另一些作物,即所谓“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在粮食总供给不足与总需求发生矛盾时,农民就会去开垦荒地,开发山区,以至围湖围海造田,以解决自己生活的需要。所以在封建社会中,粮食尽管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商品,却又总是商品率最低的重要农作物。
农民的这种遵循自给自足目标运行的经济活动,就会使全社会劳动力与土地这两种最重要的资源的分配,首先保证了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保证了封建经济顺利运行所必需的最基本的比例关系。如果说,封建经济因为有了商品经济,可以更灵活地运转,更具有生命力;而又因为有了自然经济,才能保证它顺利进行,保证它可以稳定地发展。
自然经济这种基于人类生存本能需要的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保证了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繁衍,保证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的分工,从而促进了封建国家、法律和文化艺术的发展。尽管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农民和手工业者在封建租赋之外,还可以生产出另外的剩余产品,扩大了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艺术发展的物质基础,但是,从整个封建社会来看,强大的封建国家和繁荣的文化艺术,始终主要是建立在作为使用价值生产的封建租赋基础之上的。
但是,自然经济的这种基本历史作用,又必须依靠商品经济才能得以充分实现。在封建社会中,封建皇室和封建地主在获取大量实物封建租赋之后,除了直接消费一部分之外,他们的生活和享受也依赖于出售这种剩余产品。同时,他们又必须把大量的封建租赋,通过商业渠道转化为商品,转化为各级官吏,文人学士、仆役和军队的收入,并且进一步转化为多种多样的消费品和奢侈品,通过市场以实现社会总产品的最终分配,从而保证封建政治和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总之,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既互相排斥,又互相补充。如果我们只强调其中的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自然经济,就是一种片面性;如果只强调其中的另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商品经济,就会是另一种片面性。这都是不可取的。
[1]《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1期。
[2]《资本论》第3卷,第896页。
[3]《资本论》第3卷,第886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3页。
[5]《列宁全集》第1卷,第77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79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10页。
[8]《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9]《资本论》第2卷,第226页。
[10]《资本论》第3卷,第893页。
[11]《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2]《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17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1页。
[15]《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64页。
[17]《资本论》第2卷,第43-44页。
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以及发挥效力,总是与特定的文化语境是密不可分的。文化是历史的凝结成的稳定的生存方式或生存模式,它如同血脉,熔铸在总体文明的各个层面,自发地或者自觉地左右着人的各种活动。作为人类文明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不仅具有文化的表征和意蕴,而且其建立和生存要以文化为基础,法律作为一种人类秩序,也需要文化的支持。
具体到我国民法法典化,它也需要有特定文化的支持。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虽然改革开放以来飞速发展,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中国传统文化却仍旧以其顽强的生命力影响着社会的各个方面,包括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中国传统文化是民法法典化的社会基础。当前在完善民事立法和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我们要充分认识到中国传统文化对民法法典化的阻碍因素,并在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中予以避免。
在中国古代,尽管有着一般意义上的私有经济形式,也存在很多今天意义上的各种“民事关系”,但并没有产生出可以称之为“民法”的法律,并且数千年来中国只有一种法律,就是“刑律”。同时,在历史的发展中,礼与刑相结合为礼法,这种礼法文化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着人们的心态、行为、价值取向,塑造了中华文化的基本品格。在中国古代特有的社会环境中产生的专制主义、义务本位、等级观念等等一系列特殊的法律文化现象,这些法律文化与近现代民法所强调的人格独立、主体平等、私权神圣等基本原则是格格不入的。这些特征成为影响中国民法法典化的主要因素,以下就几个方面分述之:
一、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所形成的小农意识观念对权利意识的排斥,使得民法发展失去了应有的社会基础
纵观西方民法的发达史,从古代罗马法到近代的《法国民法典》再到《德国民法典》,它们的产生无不与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尽管它们各自所反映的经济基础、调整的具体社会关系有所不同,但莫不与商品经济结伴而行。无疑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经济基础,即一块天然的奠基石。
但在我国古代,历朝历代无不从保守的小农意识出发,颁布了重农抑商,以农为本,以商为末的经济政策。没有了商业,市场运作便失去了前提,而权利意识和民法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作为上层建筑的、服务于商品经济的民商事法律制度,被农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了它的不合时宜。
二、 家国本位的思想观念和儒家文化的盛行扼杀了作为民事主体的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意识
自西周以来,宗法血缘关系就是维系个体家庭的纽带,并形成了由血缘关系凝结起来的家庭组织。在家族时代,家族组织在社会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有着极为广泛的社会职能,包括宗教、教育、经济以及现在专属于国家的行政、司法等方面的职能。个人被束缚在家族的身份网络之中,没有独立的主体地位。个人完全融入于家族之中。中国的政治组织是一种家长政治,从组织层次上看,家族是国家的原型,由子孝、妇从、父慈所建立起来的家族关系,不过是民顺、臣忠、君仁的社会关系的缩影。可以说中国古代的国家和家庭是两个同构体,国家不过是家族组织的扩大。个人在家族中,因辈分的高低而上下有别,为身份所束缚,没有个人的意志,个人在社会中因为等级尊卑而界限分明,同样摆脱不了身份的束缚。因此,在我国古代,个人是没有独立的主体地位的,并且在两千多年的传统社会中完全不曾发生过“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无怪乎我国古代民法之不昌。
儒家文化的盛行让人们的权利意识沉睡于未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在儒家文化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儒家文化构思出一个普遍和谐与稳定的理想社会状态,这种理想社会状态是通过以“礼”为核心的道德价值观和准则来维持的。这种道德观念和准则是以义务为中心和本位,以利益的压抑和权利的放弃为特征和内容的。所以,儒家文化所构思的理想社会状态同权利保护的法律秩序状态是格格不入的。它造就了中国的身份本位、义务本位,它否定个人地位、个人权利、契约自由,从而形成了中国的轻权利、法律,而重义务、道德的传统法律文化。这种法律文化至今仍存在广泛的影响。
同时,儒家的重义轻利的义利思想也使得人们权利意识甚为淡薄。儒家的义利观强调的是人们对等级秩序的服从,压抑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强调的是国家和家族的整体利益,忽视甚至无视人们的个体利益。它以社会和家族为本位,强调的是个人对国家、民族的义务和责任,直接造就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义务为本位的特色。从而导致了人们的权利意识淡薄,不热衷于个人利益的追求和保护。这在立法和司法上都有诸多表现,体现在立法上,各种民事关系多有民间习惯调整,缺乏完整而系统的法律;体现在司法上,重狱轻讼,往往将诸多民事案件当做民间的细微纠纷,而以人情世故来加以评断。
三、 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培养了人们“无讼意识”,阻碍了民法的发展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乡土社会,是以礼俗人情为连接纽带的。从基层上看,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他们的活动范围有地域上的限制,在区域间接触少,生活隔离,各自保持孤立的社会圈子,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因此,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应是“和谐统一、以和为贵”的,由此孔子提出“无讼”的思想,认为诉讼是违反和谐的。此外,依照儒家观念,诉讼的发生或纠纷虽是对美的破坏,但有时它们又似乎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若已出现,便理当消除。至于消除之手段,最佳者莫过于体现着“和”的调解(或“和解”了)。这体现在民间,就是人们之间的协商调解,希望将纠纷化解在成讼之先。如若化解不了非要诉至官府,则官员也可能进行调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希望消除双方的矛盾。总之,不到一切希望全无的时刻,平常百姓和官员不会诉诸官府和判决。这样,人们的“无讼”、“厌讼”观念,自然影响了作为权利法的民法的发展。
此外,诸如“法自君出”、法的伦理化等等原因也导致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缺乏民法发展的因素,从而最终导致了民法法典化进程之举步维艰。
就民法法典化的进程而言,总的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无疑具有重大的阻碍作用。但是也应该看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中华民族长期社会实践的成果之一,是特定社会历史条件的必然产物,具有“不得不然”的历史合理性。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我们应该本着批判的态度,去芜存菁,发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不足,吸收传统法律文化之精华,同时大胆引进西方先进民法文化中可供利用的资源,以实现我国民法法典化。
参考文献:
关键词:马克思;需要;实践;唯物史观
人们对需要的研究由来己久。在中国古代,人们从人性的角度阐述需要,把需要等同于欲望,对需要有了初步认识。但人们当时研究需要并不是为了需要本身,而是在解决其他问题时不得不使用此概念。西方哲学家对需要的概念、分类、作用等也提出了各自的看法。古代哲学家对需要的认识有一定合理性,但由于时代的局限性,他们未能从实践角度去理解需要,因而不能揭示出需要的本质,看不到人的需要与动物需要的根本区别,更不能正确理解需要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马克思在吸取前人思想的基础上,从实践的角度正确认识了需要,确立了需要范畴在哲学中的地位,形成自己的需要理论。
一、人的需要概述
(一)基本涵义
需要是包括人在内的一切生物有机体的共有特性,是有机体为了维持正常生存、发展的运转,必须与外界进行物质、能量、信息交换而产生的一种摄取状态。这种状态是有机体对外界的依赖和需求,反映在心理上就是欲望、愿望和需求。需要是有机体为了自我保存更新而进行的各种活动的客观根据和内在动因。
人的需要具有不同于动物的新的用以维持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本质特征。动物是以本能活动来获得所需对象,维持其自身生存发展,这种需要永远不会超出其自然生理需要的界限,其需要对象也会在没有干预的情况下,永远只指向自然界本身存在的自然物。而人是通过劳动来生产满足其需要的物质生活资料,因此也就超越了本能活动的范畴和原始的自然生理需要的界限, 也超出了局限于自然物的需要对象的范围。
(二)人的需要的内容
马克思根据需要同个人活动的关系对需要进行划分,把它分成了自然、社会和精神的三种需要。
1.自然需要
自然需要,主要指维持人的生存所必须的衣、食、住、行等需要。它不是纯粹的自然需要,而是历史上随着一定的文化水平而发生变化的自然需要。马克思举例说:“饥饿总是饥饿,但是用刀叉吃熟肉来解除的饥饿不同于用手、指甲和牙齿啃生肉来解除饥饿。” 所以人的自然需要总是以被扬弃的形式包含在社会需要中。
2.社会需要
社会需要主要是指商品交换、货币交换引起的需要。它是与自然需要相对而言的,其产生前提是商品生产的出现,它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社会中的需要。在发达的商品生产社会里,个人需要和社会需要是通过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几个环节联系起来的。个别生产者只生产一种产品,他的多种需要必须通过交换取得别的商品来满足,因此他就和别的生产者之间形成了一种互相依存的关系。这样,个人需要就转化为社会需要了。
3.精神需要
精神需要是人与动物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个人或群体对精神需要的水平,是衡量个人或群体文明的重要尺度。人类精神需要包含有求真、向善和爱美的模式。人类社会有机体中包含着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人与自身三种基本关系。从人与自然关系来看,人类具有认识、改造世界的能力,这体现了求真特性;从人与人的关系来看,个人只有建构良好的人际关系才能获得最大利益和幸福,这又体现了向善的特性;从人与自身的关系中,人作为自我意识的主体,必然要追求自我发展、完善和自我价值,并在此基础上获得精神愉悦和满足,这体现了美的境界。
精神需要是相对于物质需要而言的,物质需要即自然需要和社会需要。精神需要以物质需要为基础,精神需要是从满足物质需要的实践活动中产生出来的一种高级、复杂的社会需要。但精神需要一经产生,便作为相对独立因素,强烈影响、制约着包括物质需要在内的其它需要。
二、人的需要的基本特征
(一)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首先,从根源上说,人的需要是由人的生理结构及其对外界的依赖决定的,同时又是在人与外界客体的联系中产生的。人作为主体认为外界客体能够使自己的欲望得到某种程度的满足,便产生出一定的摄取欲望和要求。人的任何具体需要,都是在客观自然或社会条件基础上,对外界客观事物的欲望和选择。其次,人的需要虽然具有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但它又以人的主观欲望和要求为表现,观念性地存在于人的头脑中。人的需要是人的一种自觉意识到的、有着明确对象和内容的具有能动性的意识。正因为因此,人才会积极地认识、改造世界,以满足自身需要。
(二)个体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首先,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具体的个人,人的需要总是具体地表现为某个人的某种具体需要,由于他们自身状况的不同,在社会地位上的不同,所处的具体自然、社会条件的不同,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需要。其次,任何个人都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人,所以任何个人的需要都不可避免地会带有社会性。一个人会产生什么具体的摄取欲望和要求,是受所处的具体的社会条件所规定和制约的。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同历史时代的人的需要也有着明显的差异。而且人的需要的合理性不是由个人来认定的,而是以社会的尺度来衡量的。由此,人的需要也具有社会性,是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三)确定性和变动性的统一
首先,任何个人的需要都不能超越他所处的客观历史条件和生产力发展水平。需要在现实生活中,总是表现为某个人的某种具体需要,而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个人的具体需要又是确定的,即有着历史确定性。其次,虽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人的需要是确定的,然而,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人的需要又表现出永不满足的无限性。
(四)历史性,现实性和未来性的统一
首先,人不仅是社会存在物,而且是历史的存在物。人类社会本身就是在历史中生成的存在物,那么人的需要也只能是历史性的东西,是历史中不断生成的存在。其次,人们面对外部环境时,基于自己现实的缺乏,会产生一定的摄取欲望,这种要求并不是虚无缥缈的幻想,而是有现实根据的需要,具有现实性。最后,当眼前的环境和事物不能满足自己的欲望时,人们才希望它们经过自然变化,尤其是人为改造之后,能够满足自己的要求,所以人的需要又总是指向未来的。
三、人的需要的作用
(一)需要是社会实践的驱动力、前提和内在要素
1.需要规定实践的目的
需要是物质生产劳动的驱动力。无论什么社会实践,都是以满足人的需要为目的。动物的需要不能反映到头脑中形成主观目的。人的需要能够被自己意识到,形成目的、计划,成为支配人们实践活动的一个内在因素。马克思指出:“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②人的一切实践活动都是从满足自身需要出发,否则人做事就毫无意义可言。
2.需要确定实践的对象和工具
实践的目的是为了满足需要,因而人们生产什么,是在一定条件下根据自己的需要确定的。人们总是根据自己的需要,有选择性地制造和使用那些最能满足自己需要的生产工具和手段,去作用于实践的对象,生产出更多更好的产品。在实践活动中采取何种手段、利用什么工具和方法,是由当时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的,同时要受到需要的性质、需要的内容来确定。
3.分工和交换随需要的发展而发展
人的需要的发展是一个由单一到丰富、由简单到复杂的无限发展过程。而个人满足需要的能力是有限的,要满足丰富多彩的需要,人们就必须分工协作,相互交换各自的劳动产品。分工和交换会随着需要的发展而发展。反之,分工和交换的产生又促进了人的需要的满足和发展。
从逻辑上看,需要是实践的驱动力、前提和内在要素,它影响着整个实践过程。但是从现实来看,仍然是实践决定着需要。需要的满足、新的需要的产生又是通过实践实现的,没有实践也就没有需要。总之,实践与需要共处于一种矛盾统一关系之中,二者互相依存、互相制约、互为存在的前提。实践是需要实现的起点,而需要则是实践观念上的起点。在二者关系中,实践居于主导地位,起决定作用。
(二)需要是社会发展的源泉
实践是社会发展的动力,需要对社会发展的作用是通过实践活动来实现的,具体体现就是形成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
1.需要是生产力形成的内在根据
生产力是人与自然之间矛盾的体现。人的需要对象是由自然界来提供的,而自然界永远不会自动满足人的需要、提供现成的对象,这就形成了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为了解决这种矛盾,维持生存和发展,人就必须进行物质生产实践,创造生活必需品。这样,人就在实践活动中形成了现实的生产力,即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因此,没有需要就没有人与自然的矛盾,也就没有生产实践和生产力。
2.需要是形成生产关系的决定因素之一
为了满足人的需要,人们必须进行实践活动。在马克思看来,彼此孤立的与世隔绝的个人,他们的体力和智力并不具有改造自然、从事物质生产劳动的能力。真正能从事物质生产实践的,是以一定的生产关系结合在一起的个人联合体,即社会。这种联合体通过生产关系组织起来共同活动。这种共同活动大大加强了个人与自然界相对抗的力量。
由上述内容可知,需要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形成的基础,而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都是在现实的生产实践中形成的。需要与社会发展的内在联系,集中体现在需要与生产实践的矛盾运动中: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人们必须进行生产实践,一定的生产实践满足了人们的一定需要,同时在实践过程中又产生出人们的新的需要,为了满足新的需要,人们又必须进行新的生产,……如此循环往复。需要与生产实践的矛盾贯穿人类社会发展的始终,推动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95:10.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60:286.
[3]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人民出版社,2000.
[4]覃志红.关于人需要问题的规律性探讨[D].河北师范大学,2002,4。
[5]郭秀丽.马克思的需要理论探微[D].内蒙古大学,2007,6.
[6]邢玉红.“人的需要”理论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7,5.
中图分类号:F04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2005)-10-003-02
一、我国现阶段不可能实行马克思原意上的按劳分配
按劳分配是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的一个重要思想,其经典含义是“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劳动产品或者集体劳动所形成的社会总产品,在作了各项必要的扣除之后,按照劳动者个人所提供的劳动量的比例,在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1](
具体说来,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有以下内涵:
第一、劳动是分配的唯一尺度。“在这个‘未来社会’里,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 [2](P304),因此,没有任何个人可以凭财产所有权获得收入;另一方面,由于个人劳动直接作为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因此社会能直接计算出产品包含的社会总劳动以及其中的个人劳动量。
第二、社会在劳动者之间分配的是作为个人消费品的劳动产品,而不是个人消费资料的价值。按劳分配的对象之所以只是个人消费品,是因为在马克思设想的“未来社会”里,“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3])分配的之所以不是价值,则是因为个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已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已经消亡,个人财产权已经与价值范畴一起失去了意义。
由上述内涵可见,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有其严格的逻辑前提和实现条件,可以看作是实行按劳分配的“马克思条件”:
第一,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直接占有全部生产资料,每个社会成员在生产资料占有上是平等的。除了劳动以外,其他非劳动要素都是公有的。
第二,商品货币关系已经消亡,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由劳动交换代替。
第三,劳动的特点。个人劳动具有直接社会性,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不再存在。
很明显,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现实与“马克思条件”还有很大差距。
首先,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远未达到取消市场,超越商品经济的程度。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充分发展商品经济是实现工业化和生产社会化、现代化的主要条件,而商品经济是一种货币经济,是受市场调节的经济。因此,我国现阶段不仅不能取消市场,反而必须大力发展和培育市场。
其次,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是多元的。针对生产力总水平较低且发展极不平衡的现状,我国对单一的所有制结构进行了改革和调整,公有制退出了一些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比重上升,逐步建立起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格局。
由上可见,我国现阶段尚不具备实行马克思原意上的按劳分配的“马克思条件”。如果教条式照搬马克思在特定历史背景下所提出的理论设想,就会脱离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实际,就会无视自然历史规律的不可抗拒性――“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4](过去,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片面追求按劳分配的形式,人为地、强制地“消灭”商品货币关系,使得按劳分配最终沦为平均主义。
在防止教条式照搬的同时,也要注意另一种倾向:有人以马克思在论述按劳分配时没有看到社会主义仍然存在商品经济为理由,认定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是错误的,甚至从来就不是一个科学命题。持上述观点者并没有正确理解马克思的思想,也没有真正理解什么是科学研究。如前所述,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有十分明确、严格的前提条件,是在特定社会历史前提下提出的合乎逻辑的结论。在“不现实”的假设下形成理论,是科学研究中的普遍现象和基本方法。由此得出的“不现实”的结论有其理论意义和认识价值,需要在改变其假定前提的情况下,进一步研究并得出新的结论,而不能直接套用原有结论。
如果真正理解了马克思的思想,我们就会发现,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按劳分配正是在现有的社会条件下,通过改变前提条件,进一步科学研究所得出的新结论,即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按劳分配是按劳分配原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转化。
二、我国现阶段按劳分配的时代特点
我国现阶段按劳分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
第一,按劳分配的主体不是社会,也非国家或行政单位,而是企业。马克思原意上的按劳分配是指在产品经济条件下,国家代表社会进行分配。在我国现阶段,一方面,企业是生产的主体,产品都是企业员工的联合劳动产品;另一方面,每个企业都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不同企业之间的差别很大,只有承认差别,才能调动企业的积极性。由于企业都要接受市场的检验,因此,分配的主体说到底是市场。
第二,按劳分配体现的不是等量劳动交换,而是等价交换。马克思在设想“未来社会”的按劳分配时认为,“等价交换的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交换的内容不再是价值,而是劳动;交换的形式不再是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交换之所以保留下来,是因为历史惯性。然而现实总是比理论复杂得多,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客观要求实行等价交换,要求承认差别,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无形的手”的作用,才能拉开差距,激发竞争,才能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我国现阶段的按劳分配在现实中表现为:多劳不一定多得,少劳不一定少得。城乡差别、地区差别、脑体差别在我国现阶段客观存在,人为否认、强制消除“三大差别”只会引向共同贫穷。
第三,按劳分配的“劳”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是自然劳动时间(即各劳动者的个别劳动时间)。这两种时间有着重大区别:
(1)自然劳动时间是可以绝对地、直接地计算出来的劳动时间,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相对地、间接地计算出来的得到社会承认的劳动时间。如果以前者为分配尺度,就会导致人们只关注劳动支出而忽视劳动效果,虽然在形式上实现了“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但本质上却不利于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如果以后者为分配尺度,则人们关心的是劳动创造的价值量的大小,因而多劳未必多得,少劳未必少得,但显然更有利于强化全社会的效率意识,推动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2)自然劳动时间只承认人的自然差别,只能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仅承认人的自然差别,而且承认人的社会差别(包括社会地位、社会关系、教育、资本、机遇等等),因而有利于调动各种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总之,只有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分配尺度,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各种要素所有者(尤其是稀缺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社会全面进步。
由此可见,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按劳分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遵循价值规律的按劳分配。这种按劳分配的微观主体是企业,宏观主体是国家调控下的市场,分配对象是剩余价值(利润),分配尺度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5](生产者只有不断改进客观生产条件和主观生产条件,才能获取更多利润。而不断改进生产条件的过程,就是不断拥有更多更好的生产要素(包括资本、技术、信息、土地、管理人才、熟练劳动者等)的过程。可见,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按劳分配的实质就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按要素分配不同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按要素分配的根本点在于,强调劳动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的重要性,强调在分配时不能把劳动者排除在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资本的扩张力必将不断增强,按要素分配最终将被按资分配取代。当然,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按资分配必定不同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按资分配,即前者在分配时强调劳动资本化,防止工农(劳动者)边缘化。否则,我们的社会主义理想就面临破灭的危险。在此必须特别指出,过去我们讨论按劳分配时,曾经一度认为按劳分配就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甚至就是计时(或计件)工资或等级工资制。其实,工资制体现的是一种交换关系,而非分配方式。
参考文献:
[1]周为民,陆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从马克思的逻辑来看[J]。中国社会科学,2002.4。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十几年的讨论和探索,终于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模式。这无疑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也是对政治经济学的重要贡献。然而,伴随着这一改革模式的提出,也出现了另一种思想倾向,即全盘、彻底地否定“计划经济”,一时间对“计划经济”的口诛笔伐铺天盖地,使国人误认为我国改革开放以前经济发展落后的原罪就是“计划经济”造成的,大有“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发达不起来的“万恶之源”之势。结果是使“计划经济”声名狼藉,至今一提起“计划经济”还有“引狼入室”之意,似乎只有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才是解决我国经济发展的灵丹妙药,才是中国的最终出路。有人甚至公开讲:“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是上个世纪影响最深的一场“国际马拉松大赛”,其结果是经过70多年的激烈较量,以“计划经济”的失败而告终。对此,笔者以为:这种认识如果不是无知的话,就是与当初我们全盘、彻底地否定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一样,犯了同等程度的错误。为了澄清这些思想上的迷误,有必要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问题,以使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避免犯过去同样的教条主义错误,同时也使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避免盲目性和片面性。这就是撰写本文的宗旨。
一、市场经济的历史演进及其本质属性
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对“市场经济”存在着多种解释,但可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一种形式,这是主流认识;另一类是把其看成为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了的一种经济运行形式。实际上这两种解释有内通之处。国外对“市场经济”的解释大体也有两种: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市场对商品生产实行调节的一种方式,也是个资源配置问题,另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一种经济制度而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成为资本主义的同义语,这是主流观点。
究竟应该如何认识“市场经济”及其本质属性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表达了一种深刻的研究方法,很值得我们深思,这就是:“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它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就是说,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1]因此,只有通过对历史的考察和分析,才能使我们对所研究的对象认识得更加清楚。
自从人类诞生以后,就产生了人与自然界的物质变换关系问题。这一关系的实质内容就是: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不断地向自然界“宣战”,通过劳动利用和改造自然资源以满足自己不断增长的多方面需要。这就是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要采取什么形式进行,不少思想家和经济学家都进行过考察和研究,而马克思的论述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阐述到:“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发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2]这段论述科学地揭示了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轨迹: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品经济三个历史阶段。它们并不是可以任意选择的,而是取决于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程度和改造能力,即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当生产力的发展十分低下时,人类只能依靠“人的依赖关系”来战胜自然,满足自身的需要,这就是人与自然之间的“自然经济”时期;当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社会分工,同时伴随劳动成果有了剩余而产生私有制以后,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关系就要建立在“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形式上,即人们通过“商品交换”的形式来实现满足自身的需要,随之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形式也就进入了“商品经济”发展时期;当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使社会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劳动将成为人类生活的第一需要,私有制也随之消亡,个人得到全面发展,那时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就不需要通过“交换”的形式来实现,也就不需要“价值”插手其间,而是以“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形式来满足自身的需要,从而进入“产品经济”的发展阶段。
可见,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是一个客观的“自然历史过程”,每一阶段上的形式都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形态。正如马克思当年批判蒲鲁东时指出的:“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一社会形式呢?决不能。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commerce)和消费形式。”因此,“人们借以进行生产、消费和交换的经济形式是暂时的和历史性的形式。”[3]
对“产品经济”形态的认识虽然并不是本文论述的主题,但有必要在这里顺便提一下:它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发展阶段,或者说“是不可实现的理想模式”,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这可从三个方面证明:第一,在历史上它是在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批判的基础上,作为商品经济的否定形式而提出来的,并且由空想社会主义者们以试验的方式实行过。虽然最终失败了,但失败的原因并非“产品经济”形式本身的错误,而是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可以否定“商品经济”的程度;第二,当代世界某些发达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足以证明,它们所实行的大量“福利”经济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体现出“产品经济”形态的痕迹;第三,如果从分配的角度运用抽象法,来考察一个家庭内部的经济活动(不考虑它与外部的经济联系方式),也可以得到说明:当其收入水平较低时,父母要以计量的形式对家庭成员进行消费品分配。而当收入水平较高以后,因为消费品的种类和数量可以得到不断补充,所以父母就不再以计量的方式进行分配,而以“各自按需索取”的形式来满足家庭成员的需求。这一点已为我国改革开放后居民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所证实。以小喻大,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商品经济”形态的发展终将被“产品经济”形态所代替,这在人类社会经济形态发展史上只是个时间问题。
社会客观经济形态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都有一个由产生到成熟、由初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因而会体现出不同发展时期的阶段性。“商品经济”形式的发展也不例外,以中世纪的结束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确立为标界,大体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后一阶段为“复杂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发展时期。“简单商品经济”也称为“小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培育时期,它的交换是以直接获得所需要的使用价值为目的,是作为“自然经济”的一种补充形式而存在。因此,它只存在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自然经济”的夹缝之中,处于从属地位,“就象伊壁鸠鲁的神只存在于世界的空隙中,或者犹太人只存在于波兰社会的缝隙中一样”[4]。“复杂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成熟和发展时期,这时的商品生产和交换不再以获取使用价值为直接目的,而是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并且成为社会居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市场”已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枢纽和中心环节,是商品经济发展到这一阶段的突出特征。因此到19世纪末,开始有学者把这种“复杂商品经济”称之为“市场经济”。可见,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达起来以后的一种成熟表现形式。图示如下: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认识:第一,“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的基础在生产力方面乃是社会分工引起的劳动社会化,在生产关系方面则是生产资料归不同的经济主体所有(起初是私有制)。因此它是社会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所出现的社会经济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商品经济是一种“自发”产生的社会经济制度。第二,“市场经济”在本质上就是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形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以“市场”为核心、以市场机制为纽带来构建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系统,通过市场把社会各个经济主体紧密地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网络结构。因此,一方面“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这种社会经济活动组织形式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具体表现,也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经济制度;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是社会经济系统的一种运行机制,它依靠市场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所形成的市场机制,来推动社会经济活动的运转,从而形成由市场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市场经济”是以商品生产和交换为网络结构的社会经济活动系统。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设置,也是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作为经济制度,它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在商品经济阶段成熟起来以后的表现形式;作为经济运行机制,它表明“市场”成为商品经济运行的枢纽,是通过市场要素自发的有机运转进行资源配置的方式,表现为一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不过,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一定的经济制度必然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经济运行机制。因此,两者的共性就在于都是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而存在的客观经济形式。对于客观经济形式,人们不能任意选择或否定,只能根据“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去认识它,揭示它的内在规律,并运用这些规律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二、“计划经济”的产生及其本质属性
一种思想的出现,总是与客观事物的产生和发展相伴随,因为“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5]“计划经济”同样如此,它绝不是凭空想象或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过程中,针对这种生产方式的不合理性,以及古典资本主义(早期)市场经济“自发”运行所带来的问题和困难而产生的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自觉”组织的思想。最初它萌发于16世纪产生的空想社会主义者那里。例如: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一书中,在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深刻批判的基础上,论述了未来理想社会的生产状况是由社会领导机构根据“估定”的社会需要量进行生产,并且根据不同地区对某种产品需要量的不同,“以盈济虚”地进行调节来满足各地的消费需求[6]。这说明莫尔的思想中已包含了有计划地组织社会经济活动的思想萌芽。这一思想在康帕内拉的《太阳城》和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到18世纪,法国的巴贝夫对未来社会实行计划经济的思想则表述的更加清楚,指出:“我们未来的制度将使一切都按计划来进行”,因而社会中“不再有盲目经营的危险,不再有任意生产或生产过剩的危险”,并且论述了社会对劳动投入的有计划调节[7]。19世纪的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根据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化和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深化,不但继承和发展了这种“计划经济”的思想,而且把它付之于他们所设计的实业制度中,第一次把“计划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来设置,并且对计划的制定、审查和实施过程进行了具体阐述。当然,这时的计划经济思想还不是建立在科学理论的基础上,带有很强的主观理想主义色彩。但是,它对后人认识社会经济活动并“自觉”进行组织的问题无疑产生了重要影响。
马克思恩格斯运用他们所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从分析和揭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矛盾及其规律出发,批判地继承空想社会主义关于有计划发展社会经济的思想,建立了科学的计划经济理论,并且把它与未来社会联系起来,指出这是未来社会经济形式的重要特征。马克思曾指出:“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方式,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8]恩格斯也曾表达过: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生产资料终将由社会占有,而那时“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并且比喻说:“社会力量完全像自然力一样,在我们还没有认识和考虑到它们的时候,起着盲目的、强制的和破坏的作用。但是,一旦我们认识了它们,理解了它们的活动、方向和作用,那么,要使它们越来越服从我们的意志并利用它们来达到我们的目的,就完全取决于我们了。这一点特别适用于今天的强大的生产力。……。当人们按照今天的生产力终于被认识了的本性来对待这种生产力的时候,社会的生产无政府状态就让位于按照社会总体和每个成员的需要对生产进行的社会的有计划的调节。”[9]从他们论述中可以看出三点:第一,社会经济活动是有规律的,它与自然规律一样,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第二,虽然社会经济规律是客观存在,但人们可以认识它,自觉地利用它来人类服务;第三,当人们自觉地利用认识了的经济规律来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时,就是计划经济形式。虽然他们在这里并没有使用“计划经济”概念,但已包含这一思想,“计划调节”就是“计划经济”的具体表现形式。据此可知,马克思恩格斯的“计划经济”是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一种经济形式。
在此基础上,列宁对“计划经济”作了更加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发展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经常的、自觉保持的比例性也许确实是计划性”[10]。这被认为是对“计划经济”经典性的表述,很值得我们深思,它表明“计划经济”的内涵在本质上就是要经常的、自觉的保持社会各个生产部门发展的比例性。在如何才能做好计划经济工作问题上,列宁更是强调对计划“应该根据实际经验和更详细的研究来修正它”,否则“我们就会盲目行动”[11]。他坚决反对用主观计划来代替实际工作,并且明确地告诫说:“完整的、无所不包的、真正的计划=‘的空想’。不要追求这种空想”,如果把国家经济计划化了,“这是莫大的危险”[12]。这对我们重新认识和正确理解“计划经济”,为计划经济正名,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
我们从经典作家对计划经济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他们所主张的“计划经济”是建立在符合客观实际,并且根据实际的变化不断修正和完善的、科学意义上的计划经济,为的是达到合理、充分地调节社会经济资源和发展社会经济的目的。这表明,计划经济应该建立在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并且反映经济规律的要求。因此“计划经济”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要求,社会(国家)从具体情况出发,预先拟定经济的发展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地进行修正,从而对社会经济活动实行“自觉”的组织管理和调节,它是自觉运用经济规律的主观表达形式。这就不难看出,“计划经济”实际上就是依靠“社会的理智”通过事先的计划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计划经济”=宏观调控,宏观调控就是“计划经济”的表现形式,这应该是计划经济的本来含意。它与“市场经济”一样,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表现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作为经济制度,它和自发的“市场经济’制度相对立,是自觉地按经济规律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表现形式;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它表现为一只“看得见的手”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自觉的调节和控制,以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的开发和利用。
内容提要:当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模式以后,出现了一种全盘否定“计划经济”的思潮。究竟应该如何认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经济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理论问题。本文从历史的角度论证了二者是“主客观”之间的关系,他们既存在着谁是第一性的问题,也存在着同一性的问题。科学意义上的计划经济应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结果,这是计划经济思想的本意。所谓“宏观调控”实质上就是计划经济的表现形式。
关键词: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计划经济宏观调控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十几年的讨论和探索,终于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模式。这无疑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也是对政治经济学的重要贡献。然而,伴随着这一改革模式的提出,也出现了另一种思想倾向,即全盘、彻底地否定“计划经济”,一时间对“计划经济”的口诛笔伐铺天盖地,使国人误认为我国改革开放以前经济发展落后的原罪就是“计划经济”造成的,大有“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发达不起来的“万恶之源”之势。结果是使“计划经济”声名狼藉,至今一提起“计划经济”还有“引狼入室”之意,似乎只有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才是解决我国经济发展的灵丹妙药,才是中国的最终出路。有人甚至公开讲:“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是上个世纪影响最深的一场“国际马拉松大赛”,其结果是经过70多年的激烈较量,以“计划经济”的失败而告终。对此,笔者以为:这种认识如果不是无知的话,就是与当初我们全盘、彻底地否定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一样,犯了同等程度的错误。为了澄清这些思想上的迷误,有必要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问题,以使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避免犯过去同样的教条主义错误,同时也使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避免盲目性和片面性。这就是撰写本文的宗旨。
一、市场经济的历史演进及其本质属性
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对“市场经济”存在着多种解释,但可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一种形式,这是主流认识;另一类是把其看成为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了的一种经济运行形式。实际上这两种解释有内通之处。国外对“市场经济”的解释大体也有两种: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市场对商品生产实行调节的一种方式,也是个资源配置问题,另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一种经济制度而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成为资本主义的同义语,这是主流观点。
究竟应该如何认识“市场经济”及其本质属性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表达了一种深刻的研究方法,很值得我们深思,这就是:“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它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就是说,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1]因此,只有通过对历史的考察和分析,才能使我们对所研究的对象认识得更加清楚。
自从人类诞生以后,就产生了人与自然界的物质变换关系问题。这一关系的实质内容就是: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不断地向自然界“宣战”,通过劳动利用和改造自然资源以满足自己不断增长的多方面需要。这就是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要采取什么形式进行,不少思想家和经济学家都进行过考察和研究,而马克思的论述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阐述到:“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发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2]这段论述科学地揭示了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轨迹: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品经济三个历史阶段。它们并不是可以任意选择的,而是取决于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程度和改造能力,即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当生产力的发展十分低下时,人类只能依靠“人的依赖关系”来战胜自然,满足自身的需要,这就是人与自然之间的“自然经济”时期;当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社会分工,同时伴随劳动成果有了剩余而产生私有制以后,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关系就要建立在“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形式上,即人们通过“商品交换”的形式来实现满足自身的需要,随之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形式也就进入了“商品经济”发展时期;当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使社会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劳动将成为人类生活的第一需要,私有制也随之消亡,个人得到全面发展,那时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就不需要通过“交换”的形式来实现,也就不需要“价值”插手其间,而是以“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形式来满足自身的需要,从而进入“产品经济”的发展阶段。
可见,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是一个客观的“自然历史过程”,每一阶段上的形式都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形态。正如马克思当年批判蒲鲁东时指出的:“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一社会形式呢?决不能。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commerce)和消费形式。”因此,“人们借以进行生产、消费和交换的经济形式是暂时的和历史性的形式。”[3]
对“产品经济”形态的认识虽然并不是本文论述的主题,但有必要在这里顺便提一下:它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发展阶段,或者说“是不可实现的理想模式”,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这可从三个方面证明:第一,在历史上它是在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批判的基础上,作为商品经济的否定形式而提出来的,并且由空想社会主义者们以试验的方式实行过。虽然最终失败了,但失败的原因并非“产品经济”形式本身的错误,而是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可以否定“商品经济”的程度;第二,当代世界某些发达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足以证明,它们所实行的大量“福利”经济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体现出“产品经济”形态的痕迹;第三,如果从分配的角度运用抽象法,来考察一个家庭内部的经济活动(不考虑它与外部的经济联系方式),也可以得到说明:当其收入水平较低时,父母要以计量的形式对家庭成员进行消费品分配。而当收入水平较高以后,因为消费品的种类和数量可以得到不断补充,所以父母就不再以计量的方式进行分配,而以“各自按需索取”的形式来满足家庭成员的需求。这一点已为我国改革开放后居民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所证实。以小喻大,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商品经济”形态的发展终将被“产品经济”形态所代替,这在人类社会经济形态发展史上只是个时间问题。
社会客观经济形态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都有一个由产生到成熟、由初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因而会体现出不同发展时期的阶段性。“商品经济”形式的发展也不例外,以中世纪的结束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确立为标界,大体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后一阶段为“复杂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发展时期。“简单商品经济”也称为“小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培育时期,它的交换是以直接获得所需要的使用价值为目的,是作为“自然经济”的一种补充形式而存在。因此,它只存在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自然经济”的夹缝之中,处于从属地位,“就象伊壁鸠鲁的神只存在于世界的空隙中,或者犹太人只存在于波兰社会的缝隙中一样”[4]。“复杂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成熟和发展时期,这时的商品生产和交换不再以获取使用价值为直接目的,而是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并且成为社会居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市场”已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枢纽和中心环节,是商品经济发展到这一阶段的突出特征。因此到19世纪末,开始有学者把这种“复杂商品经济”称之为“市场经济”。可见,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达起来以后的一种成熟表现形式。图示如下: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认识:第一,“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的基础在生产力方面乃是社会分工引起的劳动社会化,在生产关系方面则是生产资料归不同的经济主体所有(起初是私有制)。因此它是社会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所出现的社会经济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商品经济是一种“自发”产生的社会经济制度。第二,“市场经济”在本质上就是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形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以“市场”为核心、以市场机制为纽带来构建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系统,通过市场把社会各个经济主体紧密地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网络结构。因此,一方面“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这种社会经济活动组织形式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具体表现,也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经济制度;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是社会经济系统的一种运行机制,它依靠市场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所形成的市场机制,来推动社会经济活动的运转,从而形成由市场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市场经济”是以商品生产和交换为网络结构的社会经济活动系统。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设置,也是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作为经济制度,它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在商品经济阶段成熟起来以后的表现形式;作为经济运行机制,它表明“市场”成为商品经济运行的枢纽,是通过市场要素自发的有机运转进行资源配置的方式,表现为一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不过,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一定的经济制度必然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经济运行机制。因此,两者的共性就在于都是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而存在的客观经济形式。对于客观经济形式,人们不能任意选择或否定,只能根据“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去认识它,揭示它的内在规律,并运用这些规律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二、“计划经济”的产生及其本质属性
一种思想的出现,总是与客观事物的产生和发展相伴随,因为“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5]“计划经济”同样如此,它绝不是凭空想象或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过程中,针对这种生产方式的不合理性,以及古典资本主义(早期)市场经济“自发”运行所带来的问题和困难而产生的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自觉”组织的思想。最初它萌发于16世纪产生的空想社会主义者那里。例如: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一书中,在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深刻批判的基础上,论述了未来理想社会的生产状况是由社会领导机构根据“估定”的社会需要量进行生产,并且根据不同地区对某种产品需要量的不同,“以盈济虚”地进行调节来满足各地的消费需求[6]。这说明莫尔的思想中已包含了有计划地组织社会经济活动的思想萌芽。这一思想在康帕内拉的《太阳城》和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到18世纪,法国的巴贝夫对未来社会实行计划经济的思想则表述的更加清楚,指出:“我们未来的制度将使一切都按计划来进行”,因而社会中“不再有盲目经营的危险,不再有任意生产或生产过剩的危险”,并且论述了社会对劳动投入的有计划调节[7]。19世纪的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根据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化和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深化,不但继承和发展了这种“计划经济”的思想,而且把它付之于他们所设计的实业制度中,第一次把“计划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来设置,并且对计划的制定、审查和实施过程进行了具体阐述。当然,这时的计划经济思想还不是建立在科学理论的基础上,带有很强的主观理想主义色彩。但是,它对后人认识社会经济活动并“自觉”进行组织的问题无疑产生了重要影响。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创立100多年来,一直存在多方面的争议,其中包括价值是不是由劳动创造的,劳动价值论以现实指导意义何在,物化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等等。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自动化、电子化甚至电脑化的出现,生产中需要投入的活劳动要素相对减少,而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的包括机器、设备、新工艺、新产品在内的资本要素,即物化劳动要素却急剧增多,很多产品似乎不需要人的活劳动参与就能生产出来。那么,该如何看待这些问题?笔者认为,讨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必须采用全面的观点,整体地看待劳动价值论的真正含义。
一 关于劳动创造价值问题
劳动价值论从无产阶级立场出发,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方法揭示出“人类的抽象劳动是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这一原理,为以后的无产阶级革命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根据。伴随科技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日益发展,特别是今天社会主义社会形态下的经济关系、劳动过程,均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结合新的实践,深化社会主义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已经成为新的历史条件下面临的一个重大理论命题。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早期著作中曾表现了对价值问题的极大关注。马克思的博士论文《德谟克利特和伊壁鸠鲁自然哲学的差别》(1841)中,曾对人的自由与必然和反对神本主义价值观等问进行过探讨。在《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和其他经济学著作中,马克思对各种不同意义的价值概念作过考察和把握。他首先严格区分物品的使用价值和商品价值、交换价值,立足于对交换价值及其内在尺度的考察,揭示了商品生产的秘密,从而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创立了剩余价值学说。在这个过程中,马克思面对利用混淆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来否定他的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庸俗经济学观点,进行了坚决的、毫不妥协的斗争。他反复强调一般意义上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同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毫无共同之处”同时,马克思并未因此而将它们的差别绝对化,并未否认在一般科学的范围内研究使用的价值的意义。
在以往的经济学著作中,“价值”一词有时表示商品的价值,有时表示交换价值,有时则表示使用价值,其含义往往只有根据上下文联系及作者的思想才能具体地确定。虽然一些英国经济学家曾有用“worth”(价值)表示使用价值、用“value”(价值)表示交换价值的习惯,但无论是日耳曼语源的“worth”,还是罗马语源的“value”,都只是“价值”一词的两种不同语言符号形式罢了。为了避免象这样多义地使用“价值”一词所造成的混乱,马克思对“价值”、“交换价值”、“使用价值”这三个概念作了明确的区分,并分别用三个不同的词,且Ⅱ“value”、“usevalue”、“exchangevalue”来表示它们。换句话说,在马克思的经济学著作中,与价值问题直接相关的,实际上有三个概念,其中,“价值”概念指的是商品中所凝结的社会必要劳动,“交换价值”概念指的是商品价值在社会交换过程中的表现形式,它们都是经济学领域的概念;而“使用价值”概念则不完全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只有“作为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的使用价值,才属于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作为商品的使用价值,不属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范围”。
劳动价值论认为,只有劳动才创造价值(“value”),而且是活劳动,不是物化劳动,它强调劳动价值论中“劳动”二字的含义及其理论价值。它强调和认可了劳动在创造社会财富方面巨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揭示和确认了劳动是人类存在、发展的动力和条件。
马克思认为,价值是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在商品中的凝结,价值实体是抽象劳动;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该商品的劳动量,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生产商品的劳动量是衡量商品价值量大小的唯一尺度;从价值量的变化规律来看,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该商品的劳动量成正比,与生产该商品的劳动生产率成反比。商品价值量的变化,归根到底是由劳动量的变化引起的。劳动生产率的改变,并不直接改变商品的价值量,而仅仅是改变生产单位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影响单位商品的价值量。
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相比,今天人们生产产品、创造价值的劳动,不再是以生产简单工具和简单日常用品为基础的,只需要很简单的工艺流程就可以完成的简单劳动,而是需要许多现代化的机器设备等资本要素的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复杂劳动,生产和消费之间的链条也大大地拉长了。但是,即使是最复杂的生产工具和机器设备,如果向前层层推移,最终都归结于人类的活劳动,劳动在社会生产过程中仍然起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劳动创造价值仍然是正确的。
二 关于物化劳动是否创造价值问题
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劳动要形成价值,光靠劳动自身还不行。如果只有劳动而不具有诸如土地、机器、原材料等物质生产要素,无论如何是生产不出商品来的。没有商品,自然也无价值可言。关于产品的生产要素,马克思明确指出:“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作为产品的生产过程,“劳动过程所需要的一切因素”,包括“物的因素和人的因素,即生产资料和劳动力”。 ‘胁”“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正象威廉?配第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可见,在任何社会和任何时代,劳动力和生产资料都是产品的生产要素,这是马克思关于生产要素的基本观点。
近年来,有人认为,生产的过程是一个由活劳动与物质生产要素共同作用的系统工程,劳动与资本彼此之间谁也离不开谁,因此,不能说剩余劳动仅仅是由活劳动创造出来的。尤其在今天,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物化劳动包含了大量的科技因素,具有巨大的生产能力,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越来越大的作用,否定它在价值创造过程中的作用,就不能客观地、科学地、正确地认识先进技术、先进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作用和功能。因此,认为应该是价值及剩余价值是由物质生产要素和活劳动共同创造的。 我们认为,物质生产要素虽然不是价值的源泉,但它在价值形成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物质生产要素本身的价值是商品价值的组成部分。物质生产要素本身也是商品,也有价值。它的价值通过具体劳动转移到新产品中去,成为新产品价值的组成部分。需要指出的是,在商品生产过程中,物质生产要素的消耗只有在社会“平均消耗”的情况下,其价值才能转移到新产品中去。如果大于社会“平均消耗”的范围,就意味着物质生产要素的浪费,超出部分的价值不能转移到新产品中去。反之,如果大力节约物质生产要素,使物质消耗大大低于社会的“平均消耗”,就有利于降低生产该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从而有利于商品生产者实现更多的价值。其次,先进的物质生产要素有利于劳动者从事复杂劳动,在单位时间内创造更多的价值。同样的劳动者,如果他们使用的劳动工具不同,在同一劳动时间内生产的产品数量就不同,创造的价值也不同。但是,物质生产要素的先进程度要与劳动者的素质相适应,不是越先进越好。
但承认物质生产要素在生产商品价值中的作用,并不否定劳动是价值唯一源泉这个劳动价值论的基本观点。这是因为:第一,前者说明的是商品价值形成的条件,没有这些条件,就不能创造商品价值;后者说明的是商品价值形成的源泉,没有劳动这个唯一源泉,无论物质生产要素多么先进,多么丰富,同样创造不出商品价值。第二,物质生产要素对商品价值的作用是通过劳动为媒介而实现的,它并不改变劳动量是衡量商品价值量的唯一尺度这个劳动价值论的基本观点。
三 关于劳动价值理论的指导意义问题
认为,人是自然存在物,又是社会存在物,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马克思在批判资产阶级人性论的过程中提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除了生命本质外,还有社会本质。人的发展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发展,具体而言,包括人的各种潜能获得不断展现,人的本质力量得到不断完善,人的劳动能力得到不断发挥,人的社会关系不断趋向和谐完美,人的个性不断彰显等。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具有辩证统一性,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因为不同的社会历史背景而呈现不同的阶段。当前,人类已步入经济全球化时代,新的时代使社会生产、社会交往等都具有不同特点,也对人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和严峻的挑战。
一
人的发展离不开一定的社会关系,人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生存和发展着,“社会关系实际上决定着一个人能够发展到什么程度”。而一切社会关系不外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关系,是人在交往中所形成的所有关系的概括。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对“交往”(Verkehr)有较全面的概括。就一般意义而言,交往是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或人群共同体之间互相沟通、相互作用、彼此了解的最基本的方式和过程,是人们之间实现了的社会互动。
马克思把交往与生产紧密地联系起来。在揭示人的发展与社会生产和社会交往的关系时,马克思指出:“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是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因而,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这种生产第一次是随着人口的增长而开始的。而生产本身又是以个人彼此之间的交往为前提的。这种交往的形式又是由生产决定的。”。因此,一个人若能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多种领域和世界范围的交往,就会同无数其他个人甚至同整个世界进行普遍的交往,使个人摆脱地域的和民族的狭隘性,在社会交往中形成丰富而全面的社会关系,实现自身的发展。
交往的方式和水平体现了人的发展的程度。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交往手段和方式的变革必然推动人的发展进程。人们的交往形式同人们的生产、生活状态和他们的存在与发展状况相适应。当社会历史条件发生改变,原有的交往形式必然或迟或早地得以改变,从而形成了有一定特征的交往形式的序列,“起初是自主活动的条件,后来却变成了它的桎梏,它们在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构成一个有联系的交往形式的序列,交往形式的联系就在于:已成为桎梏的旧交往形式被适应于比较发达的生产力,因而也适应于进步的个人自主活动方式的新交往形式所代替;新的交往形式又会成为桎梏,然后又为别的交往形式所代替。由于这些条件在历史发展的每一阶段都是与同一时期的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所以它们的历史同时也是发展着的、由每一个新的一代承受下来的生产力的历史,从而也是个人本身力量发展的历史。”马克思认为,由于生产和交往形式的矛盾运动,决定了人的发展的过程性、上升性。人类的交往发展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交往。“虽然个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较明显的人的关系,但他们只是作为某种[社会]规定性的个人而互相交往,如封建主和臣仆、地主和农奴等等,或作为种姓成员等等,或属于某个等级等等。”这种交往“表现为人的限制即个人受他人限制的规定性”。第二个阶段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交往。商品经济的发展使社会交往充满了物化、异化情形,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以商品货币关系表现出来。市场经济又使社会交往日益普遍,伴随着普遍的物质交换,人们的需求和社会关系得以丰富,为实现人类真正的普遍交往创造了条件。然而,商品经济时代又是产生“孤立个人的观点的时代”。第三个阶段是真正的自觉的普遍的自由的交往,是人类理想的交往形式。马克思认为,生产力的发展、交往的普遍性“是个人全面发展的可能性”,是人的个性解放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总之,社会交往有一个历史演进过程,也反映了人的发展有一个历史过程。
二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将历史划分为民族的、地方性的历史和世界性的历史,而且认为历史向世界历史转变的根本原因是生产力的发展及由此所导致的普遍交往的发展,“各个相互影响的活动范围在这个发展进程中越是扩大,各民族的原始封闭状态由于日益完善的生产方式、交往以及因交往而自然形成的不同民族之间的分工消灭得越是彻底,历史也就越是成为世界历史”。而“只有随着生产力的这种普遍发展,人们的普遍交往才能建立起来;最后,地域性的个人为世界历史性的、经验上普遍的个人所代替”。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经济全球化的概念,但他们总是站在全球的高度来思考社会生产、社会交往和人的发展。
社会交往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决定了社会交往具有不同的特点和水平。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随着市场经济的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全球化,社会交往包括交往主体、交往内容、交往手段等方面较之以前都有很大不同。
经济全球化使社会交往主体多元化。有社会主体、民族国家主体、集团主体、个人主体;有经济组织、政治组织、文化组织;有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交往除了个人之间、组织之间、民族之间、国家之间的交往,还有个人与组织、个人与国家、个人与民族、组织与组织、民族与国家、国际组织与民族或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交往,等等。总之,经济全球化使社会交往主体更加复杂化。同时,经济全球化使社会交往的内容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经济全球化由经济交往拓展至政治交往、文化交往,还有思想观念、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的交流与碰撞。
而且,人类将计算机网络技术运用于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等各个方面,使人类的交往手段发生了根本性变革,进而使得人们的交往范围、交往方式、交往水平都发生了重大变革,为全球性社会交往提供了实质性的基础,从而把人类的交往实践带进了一个全新的时代。
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人们的交往范围扩大了。长期以来,时空一直是限制人们交往的主要障碍。信息社会消除了具体的时空等天然的物质屏障,将不同时段、不同行业、不同民族国家的人 们带到电子空间里进行交往,人类交往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广阔空间。尼葛洛庞帝说:“在广大浩瀚的宇宙中,数字化生存能使每个人变得更容易接近,让弱小孤寂者也能发出他们的心声。”而且,人们的交往方式进步了。以前,人们受时空限制只能进行直接交往,而且只能是近地空间的即时交往。信息化时代,人们可以凭借高科技特别是网络技术,克服种种限制,一个人可以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而“随心所欲”地进行交往,真正实现了全方位的交往。
总之,经济全球化打破了天然的时间地域的限制,客观上造成了罗兰·罗伯逊所说的“世界的压缩”、安东尼·吉登斯所说的“时空压缩”、马歇尔·麦克卢汉所说的“地球村”、保罗·维里利欧所说的“地理终结”等结果。由此,不同群体间的相互依赖和交往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增强,人们即时地进行着政治、经济、文化和日常生活的全方位的交往,人也就从封闭走向了开放。
然而,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社会交往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交往中具有不平等性。目前,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仍然控制着强大的资本和交往的主动权,凭借着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发达的高科技,一直占据世界经济的中心位置,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与发达国家的交往中往往处于边缘和次边缘的地位,无法摆脱贫困处境。而且,经济全球化也加剧了世界政治单极化与政治多极化的冲突。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想借助于经济全球化,进一步实现其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政治野心。同时,经济全球化在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对话与融合的同时,也引起了不同文化传统之间的矛盾、对立和冲突。西方发达国家采取多种途径和手段,推行文化霸权主义。
再如,网络交往有其负面效应。由于网络空间是一个人化而虚拟的空间,不存在时空限制和现实利益冲突,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倍感压力的人们就会把大量的时间、精力和情感投入网络虚拟交往中,这是不利于人的社会关系的正常发展的。因为,“作为人,我们需要可接触的存在来建立完整的联系,我们需要看到彼此的脸和手势,闻到彼此的呼吸”。“但是,简单的连线不会弥合任何东西,我们可以架设我们想要的任何桥梁,但如果我们不穿越它们并四处摸索,这样建立起来的联系将没有任何意义。”
三
经济全球化所形成的普遍交往对人的发展的意义是双重的。
首先,经济全球化所形成的普遍交往冲破了狭隘的民族地域的局限,使人从地域性的存在转变为全球性的真正普遍的存在,大大加速了人的“世界历史性存在”的进程。“世界历史性个人”是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理想目标。
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普遍交往促进了人的社会关系的不断丰富和全面发展。经济全球化是以市场经济的全球化为经济基础的。在前市场经济阶段,人类生存于彼此隔绝的狭隘空间,人的普遍社会联系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人的社会关系也没有真正丰富起来,人的发展受到狭隘人群共同体的局限。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和交换的扩大,人的活动的普遍性、独立自主性才日益明显地表现出来,人在其现实性上才具有了世界性普遍联系的类特性。同时,普遍交往是经济全球化的基本前提和重要特征,也是人的有效发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途径。因为交往体现的是人与社会、群体与群体、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通过不同形式和层次的交往,人们就可获得不同的社会关系。而且,不同的交往在人的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也是不同的。马克思认为,一个人的“特性怎样发展为多方面的或是地方性的,它们超越地方的局限性还是仍然受地方局限性的拘束……决定于世界交往的发展,决定于他和他所生活的地区在这种交往中所处的地位”。只有开展普遍交往,人才会拥有全面发展的可能性。
经济全球化使各民族之间的交流日益频繁,民族文化的交流与碰撞普遍存在,人们逐渐摆脱了民族文化的局限,在世界性的普遍交往中接触、了解甚至吸收各民族文化,使人具有多元文化背景。人是文化的动物,世界文化的交流与借鉴,不断丰富着人们的精神生活,为人的发展创造了条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了公共的财产”。而且,“现在人们越来越多地塑造自身,用不同的经历来拼凑他们的身份特征,他们依赖的不仅是自己本民族的,而且包括他们从大千世界获得的知识、体验及对他们有用的信条”。
其次,经济全球化所形成的普遍交往在积极推进人的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必然带来许多负面的影响,给人类带来一系列的生存发展困境。拉兹洛认为:“我们慢慢地接受了发生在我们周围的那些引人注目的不公正,而这些不公正不可避免地威胁着我们的生活质量。”
因为,经济全球化在带来普遍的全面的经济联系的同时,造成了具有异己性的物化社会关系的全球扩散,这种异己的物化关系是支配人、控制人、统治人的强大力量,导致拜金主义、物质主义、享乐主义的泛滥,造成人的发展的片面性。在当今世界,货币拜物主义盛行。在资本主义社会,货币成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唯一纽带,成为生产的唯一目标,成为物质财富的唯一代表。
经济全球化时代也是信息化时代,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将人们带进了一个全新的数字化世界,其负面结果则是人生活在一个“网络虚拟社会”中,人们只是借助于抽象的数字、符号建立起各种社会联系,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失去了与这个现实世界的真实联系,导致人的抽象化。而且,信息的变动性,人际交往的间接性也将使人们在心理上体验到新事物的强烈易逝性和瞬间性,历史感随之淡漠或消失,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疏离化,情感逐步淡漠。
而且,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普遍的经济联系并没有使所有的人有均等的受益机会,贫富悬殊使得每一个人发展的机会和条件处在不平等的起点上,生活在发达国家的人的发展空间与机会明显要大于发展中国家的民众,而有些人因此而成为“边缘人”,即使在今天,在某些经济落后的民族国家,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地区,一些人尚未从饥饿和贫困中摆脱出来,其基本的生存问题都得不到解决,他们的发展问题就可想而知了。
第三,经济全球化使个体、群体与类之间的关系复杂化。经济全球化使个体自主意识大大增强,也使整个人类的科技实力、生产能力、交往能力、思维能力等各方面有根本性的提升,而且使个体与类具有强相关性。在当代的全球化阶段,个体与类直接相关,加强了个人与整个世界的互动关系。个体已经开始跨越群体的中介,直接地和整个世界的人们直接发生着关系。特别是在网络世界里,个体的能力、个体的主体性得到前所未有的张扬,个体对类的影响力增强、局部事件对社会整体的影响力增强。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个体与类之间的复杂关系中包含着不利于人类发展的问题。由于个体的行为使类遭受的危害加大,并且难以预知。而且,在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中,个人发展的不确定性、偶然性增强了,人们的命运得极其不稳定,似乎有瞬息万变之感,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往往使人很容易迷失自己。正如马克思所说,“一切固定的僵化的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素被尊崇的观念和见解都被消除了,一切新形成的关系等不到固定下来就陈旧了。一切等级的和固定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了,一切神圣的东西都被亵渎了。人们终于不得不用冷静的眼光来看他们的生活地位、他们的相互关系。”
四
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社会交往存在着许多问题,为了顺利推进经济全球化,使历史顺利地向世界历史发展;为了人类的共同发展,消除群体发展的不平衡性以及个人发展的畸形局面,人们必须采取措施,提高社会交往的水平。
第一,提高人们的社会交往品质和能力。
社会交往品质是人的品质表现之一,是人们对于社会交往内涵、实质、地位、作用等方面认识和实践程度的根本所在。交往品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人们的交往思维和交往实践水平的高低。为了提高人们的社会交往水平,开展积极的自觉的交往活动,抑制消极的自发的交往,必须提高人们的社会交往品质。
人是具有社会属性的高级动物,人的生存与发展只有在社会交往中才有可能,而且,正如马克思所说:“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因此,人们应充分认识到社会交往的重要性。经济全球化时代是一个开放的时代,由于市场经济的全球化和高新技术的运用,世界变成了地球村,人们之间的交往方便而快捷,社会的普遍交往已成为一种趋势,任何个人、组织和民族国家都无法也不应该阻挡它,因此,应主动地参与到普遍交往中来,在普遍交往中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机遇。同时,要有正确的交往理念,如:在各民族、国家、集团之间的交往中要培育人类社会共同发展意识。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社会经济、政治、文化领域都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如何消除这些矛盾和冲突,使人类朝着共同发展的目标前进,是全人类面临的重大课题。经济全球化是当代世界发展不可阻挡的趋势,任何国家要想生存和发展都无法拒绝经济全球化。而且,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各民族、国家、集团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共同利益日益增加,人们的活动具有了极强的相关性,人类真正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霸权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都不利于全人类的和平共处,不利于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实现,更不利于本国的发展。由此可见,正确的交往态度、交往意识、交往理念都能体现人们较高的交往品质,都能促进人的发展。
第二,创新社会交往规则。
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社会规范。适应全球性社会交往的需要,原有的规范和准则体系已经不可能发挥正常的功效了,必须实现变革创新。因此,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规则创新,无论是对各个国家而言,还是对人类社会整体来说,都是需要引起注意和重视的问题。规则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产物,也是一定实践活动得以开展的重要条件。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人类交往实践活动有了质的飞跃,这就需要有新的规则来调控。
当前,由于不公平的经济规则,经济全球化带来了世界经济的不平衡,使世界各国在经济交往中矛盾和冲突加剧。因此,同志指出:“国际社会应树立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核心的新安全观,努力营造长期稳定、安全可靠的国际和平环境。各国应加强经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逐步改变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使经济全球化达到共赢共存的目的。”目前国际社会出现的种种矛盾和冲突,不仅影响着全球交往的顺利开展,而且也表明全球交往规则存在着很大漏洞。当然,全球性的规则创新已经开始了。如多种多样的国际公约不断产生,纷繁复杂的国际规则不断制定,各集团之间的条约不断增加,各国内部的制度改革不断进行,等等。国际规则无非是国家间游戏的规则,从某种意义上说,游戏规则是在互动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因此,它与游戏参加者所处的历史条件有密切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变化,国际规则的调整势在必行,不仅包括全球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的规则,也包括信息世界的规则。如:信息化时代的人们生活在一个价值取向多元化的信息环境中,如果各地区、各民族都只遵循自己特有的习惯和规范,网络信息社会就无法正常运行。因此,人们必须构建彼此都能理解并遵循的规范,才能形成合理有效的信息社会,也才能真正对人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5)03-0063-02
和西方成熟的消费文化研究相比,中国的消费文化研究起步比较晚。中国学者为引介西方消费文化理论做了大量工作,同时也深受西方批判性研究体系的影响和启发,在研究中国消费文化时也主要采取批判取向。
对在中国出现的消费主义现象的高度关注和深入批判,体现了学者们强烈的使命感和忧患意识,但西方社会和中国社会在社会性质、历史传统和现实发展状况等各方面都不相同,如果直接挪用西方学者的学术概念和理论,只是列举一些中国的现象和案例来体现其“本土化”和现实感,往往会导致“水土不服”。
当西方学者对西方现代消费文化的种种弊端进行质疑和批判的时候,中国还处于现代性不足的时代。当西方学者在探讨如何建立与后工业化富庶社会相适应的精神文化价值时,中国的工业化还远未完成。西方学者对消费文化的分析和研究是与他们的社会背景和时代背景相契合的,他们对消费主义文化的批判是对西方消费社会所凸显出来的主要问题和矛盾的理性回应。因此,西方消费文化理论与中国的本土问题和本土经验存在不同程度上的错位和脱节,“如果不经转换地机械套用,必将导致为了(西方)理论而牺牲(中国)经验的结果”[1]。这样的“西学东用”往往会陷入一些误区。
一、忽略经济评价,把二元社会一元化,导致研究结论过度普遍化
受中国传统的伦理性文化的影响,中国学者形成了“通过文化解决问题的传统”[1]。这一传统和处于富裕社会的西方学者对道德回归的召唤产生了某种巧妙的对接,使中国学者很快接受了西方消费文化理论的批判武器。诚然,中国当代社会中也存着一些富裕地区和富裕人群,也出现了一些道德沦丧、精神空虚、物质至上的不良现象,但这些最富人群只占中国总人口的4%,即使是中产阶层也只占总人口的16%[2],而且正在逐步沦为下产者,人口的大部分还属于中下层。中国的总体社会结构已经不能用“金字塔型”来形容,而呈现出“倒丁字型”。“采用‘国际社会经济地位指数’测量可以发现一个巨大的处在很低的社会经济地位上的群体,该群体内部的分值高度一致,在形状上类似于倒过来的‘丁’字的一横。而那一竖代表一个很长的直柱型群体,是由一系列的处在不同社会经济地位上的阶层构成的。[2]”中国社会贫富差距悬殊,而大多数人收入增长缓慢,支出负担却不断攀升,其消费模式受到经济条件的极大刚性约束,消费观念仍然以量入为出和节俭为主。而少数富人虽然有强劲的消费能力,但消费已趋饱合,其边际消费倾向是比较低的。这就是我国目前经济发展中所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消费不足。这与国家层面的消费意识形态和消费制度安排有着密切的关联,也是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的延续和扩大。
总之,我国目前的主要社会矛盾仍然是如何在有限资源的条件下实现相对公平分配、促进社会良性运行和发展的问题,这与西方社会如何在富裕条件下重建道德文化价值的主要问题是不同的。
而这些经济和社会事实在不少学者那里被避而不谈,或一笔带过,只强调文化的相对独立性,因而得出的结论就是“中国城乡居民不论贫富、不论经济基础如何,都深受消费主义价值观的影响并实践消费主义的生活方式”。这样的结论有扩大化和过度普遍化的弊端,与我国的现实国情产生了脱节,也在把握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上产生了偏差,因而也不能客观地评价我国现阶段居民消费的经济与道德的合理性以及消费文化的功能和价值。
二、对消费主义的批判停留在外在形式的层面,过度强调节俭,否认消费合理性
由于过分注重文化道德评价,很多学者把我国居民对提高物质生活水平和符号文化内涵的追求贴上“欲望”的标签,将超出生物性需要以外的消费需求均视为奢侈性消费,将超出单纯使用价值以外的消费需求均视为炫耀性消费,二者都是消费主义的典型表现,必然导致虚假的需要和道德的败坏。这实际上是否认了我国居民追求美好生活品质的需要和权利,否认了符号文化内涵对于满足人的精神需要和提升人的文化素质所具有的积极意义。
“心理健康的社会,应该是一个看重社会经济利益的社会,只有鼓励全体社会成员追求自己的正当利益,才能实现社会整体的进步与个人的全面发展。相反,一个社会,如果总是压抑社会成员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总是将货币当成洪水猛兽,这个社会肯定是不正常的。[3]”过度强调仅仅满足生存需要的节俭消费,否认消费的合理性,既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人的素质的全面提高。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针对同一类消费品,中国消费者往往有不同于发达国家消费者的消费动机,如冰箱这种耐用消费品,很多中国消费者是为了方便储存剩余的食物以免浪费,是出于节约而不仅是出于享受的目的来使用它;而对于品牌符号价值的注重也更多地是为了避免经济风险和出于质量与功能的考虑,而不一定是为了虚荣和炫耀。如果忽视中国消费者的具体消费心理和动机,仅仅从消费的外在形式来判断是否是消费主义,这样的批判流于表面,有失偏颇。
三、忽略社会差别,排斥商品话语体系,对广告和媒介作用的评判有失客观
在西方消费社会,消费主义观念在全社会的普及并取得合法性地位靠的不是“国家”的行政命令,而是靠资本操纵的现代传播媒介,尤其是电视。所以在西方学者对消费主义文化的批判中,媒介批判占有重要地位。而在中国,“国家”行政命令的作用很大,尤其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大众媒介是国家用来进行社会规范的工具,基本任务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而在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大众媒介依然是党和政府的喉舌,虽然国家肯定了人们对物质生活和个人享受的正当追求,但媒介和广告所传播的内容依然要弘扬国家所认可的时代主题。
虽然新时期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也是在商品经济的语境中进行的,但是在不同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国家,商品的话语体系是不同的,受到不同主导意识形态的规范和限制。广告和大众媒介所营造的话语和传播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主导意识形态的反映。
在我国,广告和大众媒介所宣传的内容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主流话语下进行的。虽然广告和大众媒介都具有商业属性,难免会在一定程度上激发欲望,但它在主导意识形态的规范下对人们合理生活方式的引导和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是不应忽视的。如果把所有商品话语体系都归为消费主义文化的表现则有失客观和公允。
四、混淆中西方国家资源与环境问题的根源
西方发达国家以消费享乐主义为特征的过度消费模式是引起资源和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而在中国,这一问题却主要是由贫穷和落后造成的。由于贫穷,人们不惜通过对环境的掠夺来获得生存的资源,以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落后方式维持生计。由于科学技术落后,发展资金短缺,很多企业只能从事对资源的粗放型开发或污染性生产,当然也有为了急于脱贫,急功近利而主动采用这种开发和生产方式的原因。所以在中国,经济越不发达的地区,人们的环保意识和可持续发展的意识越薄弱,对资源的掠夺和环境的破坏越严重。资源的浪费主要是由落后的生产性浪费而非过度的消费性浪费造成的。
另外,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后,由于经济和技术都不发达,产业水平低,因此以“低成本”方式吸引海外投资设厂,包括劳动力低成本、资源低成本、污染低成本等,也是造成资源和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些都与西方国家的情况不同,不应混为一谈。而造成混淆的原因,也是忽略经济评价,而偏重文化道德批判的结果。
五、结 语
西方社会和中国社会的消费文化有着不同的发展条件和发展历程,在当代社会也有不同的特色和表现,有不同的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应该立足于自己国家的历史和现实,辨析中国的消费文化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向。西方消费文化理论并不具有天然的普遍性和真理性,它也是特定社会和历史的产物,无论它多么丰富和深刻,对中国学者来说,也只是一种可能的思想资源。因为它不能说明消费文化的全部,不能涵盖中国消费文化发展的历史和现实。直接对西方消费文化理论进行挪用,并不能有效地解释中国的消费文化问题。只有将西方消费文化理论的建构过程历史化,了解其不同阶段的理论形成的历史条件和逻辑线索,才能真正有助于中国本土的消费文化研究,这往往比理论本身更为重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