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6 17:20:2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金融审计和金融监管的区别,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传统观点认为,审计就是通过检查账务的方式进行差错防弊。这种简单的目标定位随着现代经济的不断复杂化,已经无法满足要求。学者们对现代审计的定义是,它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控制机制存在,其根本目标在于确保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履行。除了这种本质性的功能作用之外,现代审计因为受托经济责任的内容和要求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具体功能特点。
现代金融审计是现代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一种重要的政府职责而存在和发展。其本质性的功能与现代审计保持着一致性,即实现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履行。但是其具体的功能则取决于国家的受托责任方向。对于中国来说,一方面,通过全面发展经济,人民的生活水平已经大大提高;但是另一方面,各种社会问题也层出不穷。因此,国家的职责其受托经济责任内容已经由简单的经济效率监管转变为经济效率和经济安全的并重。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对社会经济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导致政府审计已经往风险免疫审计方向不断发展。因此我国的现代金融审计的具体功能就在于,通过增强金融领域的免疫力,保障金融安全,最终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全,实现国家的受托经济责任。
二、免疫视角:现代金融审计与现代金融监管的关系
现代金融审计承担着促进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职责。而“免疫系统观”下的现代金融审计通过将国家审计提高到更为宏观的角度,而使之区别于传统的查账、监督、控制职能。在免疫系统观下,现代金融审计更强调整个政府审计对整个社会的宏观经济责任,涉及到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成为审计的重点内容。而且,审计本身的职能也在不断拓宽,更加强调发挥综合信息优势,增强风险预警和政策评价功能。也就是说,现代金融审计的重要作用在于有效推动宏观经济调控,防范风险。
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性影响,国家对于金融监管的关注度不断提升。而另一方面,金融审计对于协同促进金融监管的职能也有重要作用。在免疫系统观下,现代金融审计和现代金融监管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差异分工,协同监管。
在现代的金融系统当中,金融组织内部治理、金融监管、金融审计是三大治理主体。金融组织内部治理重视内控,而金融监管则重视外部直接控制,而金融审计则从内部和外部同时影响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就外部监管来看,金融监管和金融审计存在着重要的协同作用。这种协同作用主要表现在,金融监管以被审计后的财务真实性为基础,而金融审计则依靠金融监管的原则来作为评价的依据。另一方面,金融审计对金融监管具有重要的修复作用。通过加强对金融组织内部和外部的监控和风险预防,能够大大降低金融监管的风险。而且通过开展绩效审计,对金融监管主体进行监督,可以有效评估金融监管运作有效性,推动监管主体行为的规范性,提高监督效率。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金融监管是对于金融外部环境的直接控制,而金融审计则是通过独立的监督与预防,同时降低金融组织内外部的风险水平,另一方面,金融监管推动金融审计有效评价金融政策的效果。二者相互补充和促进,推动监管体系的完善,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国家经济宏观层面的风险水平。
三、现代金融审计功能的作用机理
现代金融审计对金融监管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与促进作用,共同降低经济风险水平。而现代金融审计的具体作用机制主要体现在它的免疫能力,以风险为导向作为审计开端,最终落脚到对于风险的预防上。
风险导向审计是审计免疫系统理论发展的重要基础。它强调审计通过采用现代审计模型,以被审计单位的风险识别为基础,判断出影响审计风险的具体因素,然后对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的考量和评估。随着审计环境的不断复杂化,新的审计将同时强调风险导向和绩效导向,也就是同时注重经济性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在我国的国家审计中,以风险为导向意味着要扩大审计范围,注重对于整个营运整体的风险水平的评估,关注公共风险,延长审计链条,改善审计方法和程序。这种风险导向的审计对于发现、揭示和预防相关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因而它也成为了一种重要的金融免疫系统。它的免疫功能主要由预防表现出来,因为能够提前感知风险,进而可以迅速采取法定职权,抵御侵害,推动社会经济系统的安全;另一方面,通过有效评估决策的风险程度,可以发现制度缺陷,不断完善制度本身,强化管理。
总之,现代金融审计的作用机理最核心点在于它的免疫能力。而这种免疫能力的具体发展则是通过及时识别与判断风险,然后利用综合平台信息对风险进行有效评估,最后按照监管法则对政策进行最终评价,以不断地改进审计效果,协同监管职能,最终保证国家金融安全。
四、现代金融审计免疫机制的构建:金融审计监管机制
通过对现代金融审计的探讨,笔者对其进行了重新定位,尤其是对其宏观层面的经济职责做出了更多的强调,同时说明其对于金融监管的协同促进作用。在免疫系统观下,明白了金融审计的重要机制在于以风险为导向,最终实现对于风险的及时预防。那么,在这种作用机理之下,需要进一步探讨在我国的背景条件下,为什么以及如何构建金融审计免疫机制。
(一)构建金融审计免疫机制的迫切性 (1)金融监管存在严重缺陷。我国金融监管的问题非常突出。这种缺陷主要表现在金融监管实务过程中,监管法律不完善,很多法律法规不够具体,因此缺乏有效的约束力。而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经常利用政治权力干预地方银行,加大了商业银行的风险水平,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从范围来看,又忽视了非金融机构的管理,缺乏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从道德风险来看,当前金融机构的腐败犯罪行为日渐猖獗,犯罪主体的职位越来越高。而针对金融创新行为的监管也非常匮乏,很多金融创新因为其技术复杂性,风险并发性,导致不易监管却极其容易引发高风险,因此成为当前监管的重要漏洞。(2)审计职责功能不完善。当前我国政府审计并没有被纳入到金融监管体系当中。在整个金融监管改革过程中,虽然国家审计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国家审计部门与人民银行及有关分支机构的沟通并不顺畅。而且从另一方面来看,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进行的金融稽核缺少对审计专业技术的运用。由于缺乏审计专业技术的运用,导致抽查的样本零散不连贯,不能对金融金融机构形成持续的监管效力。最后,金融机构的经济责任审计缺失。审计机构并不关心经济责任的履行程度,而只是关心其合规性和风险性,导致对风险的控制水平大大降低。
(二)构建金融审计免疫机制的可行性 (1)金融审计应对金融风险的比较优势。本文在总结金融风险特点、金融监管缺失的基础上,对比金融审计的特点,找出金融审计应对金融风险的优势。
(2)金融审计免疫机制能够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以预防为立足点,面向提高金融系统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金融免疫系统能够与金融监管相互配合,从而实现一种自我免疫与外部监管相互促进的监管效果。免疫系统在理论的指导下,能够有效明确金融审计的定位,避免审计与监管相互混淆导致的监管过度或者监管不足,能够有效地完善金融安全网络。这种作用的实现主要表现在,首先,金融审计免疫机制能够实现对金融机构的再监督,而且因为层次划分清晰,能够形成更为系统有效的监管体系;其次,以免疫系统观对金融机构管理绩效的审计,有助于金融审计拓宽审计面,达到对金融运行各个方面的监督效果,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安全,优化监管体系,完善安全网。
(三)构建金融审计免疫机制的具体措施 在了解了构建金融审计免疫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之后,还需要详细探讨如何真正地打造我国金融审计系统免疫机制,以真正有效地实现其预期的理论效用。(1)明确不同的审计主体,打造金融审计“合力”。从监管的具体过程来看,社会独立审计应该占据金融审计的主题地位,国家审计在特殊事件中发挥其重要作用。立足于我国的背景,可以建立以国家审计为主导,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相互促进的整体金融体系。通过加大社会审计的参与范围,提高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水平,都可以有效地发挥风险防范的作用,使其审计结果能够为社会审计和金融监管起到参考作用。最终降低监管成本,提高效率。在构建合力的过程当中,还应当能够有效整合各类审计资源,实现金融审计监管的综合优势。也就是说要发挥金融审计的组织优势,内部审计的信息优势,社会审计的技术优势,最大程度地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发挥各个方面的协同作用,从而降低总体风险。这一综合的最终效果体现在组织的统一性,资源的集中性以及控制范围的全面性等各个方面。(2)构建金融审计监管机制的“硬件结构”。为了切实打造审计合力,我们认为需要从组织结构上对不同审计进行恰当定位,并通过充分的信息流动实现不同审计主体之间的相互促进,形成协同效应。如图3所示, 组织结构设计特点是,三个运作层级不同层级之间可以实现信息流动的双向性。第一个层级主要是金融风险监管委员会,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实现统一性。第二层级是政府审计主导的审计监督系统,该层级是核心部分。第三层级是内部风险监管部门。这里,主要说明一下第二层级的运作机理。审计合力的形成,需要实现全方位的金融风险监控管理。国家审计因为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因而其在金融风险防范方面具有重要地位。通过确保国家审计的独立性,能够增进整个金融机构的客观性。其作用的具体层面是,第一,通过加强审计行业规范,实现对内部审计的指导;第二是促进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信息传递;第三是将政府审计发出的风险信号传递到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内部。通过三个层级的双向互动,可以最终构建一个良性的运作系统,从而搭建起有效的审计合力硬件平台。(3)构建金融审计监管机制的“软件平台”。监管机制的真正建立不仅需要组织结构的调整,还需要制度创新的保证。通过有效地提供制度基础,能够使得相应的硬件结构更好地发挥组织职能。如果组织结构是硬件平台,那么制度基础就是软件平台。当前对审计监管机制的制度基础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于法律、技术、人才等三大方面。通过不断地挖掘各种相关的审计资源,实现审计行业整体的效益最大化。也就是说,为了构建良好的审计监管制度基础,需要确保法律制度、人才选拔制度、技术开发制度等方面的发展,而且法律制度在其中占主导地位。以外,还应该加强一些其它方面的信息保障,包括提高审计信息质量,从而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另一方面,推动非现场监管的制度的试行,比如说加强报告制度。最后是可以通过加强金融组织内部的风险控制。如果内部建设良好,那么会带来外部监管成本的降低。
本文通过重新定位金融审计,探讨其对于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优势所在,提出应该充分利用免疫系统理论,构建我国独特的金融审计免疫机制。尤其是通过硬件组织和软件平台的构建,共同打造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的合力,最终充分突出现代金融审计对于国家宏观经济层面的正面影响力。笔者相信,现在对于建立更为完善的金融审计机制是非常必要而且可行的。
参考文献:
1、没有形成规范、连续和系统性的监管。
我国金融监管尚未实现规范化和系统化,还没有真正实现持续性监管,没有建立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处置系统。金融监管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盲目性、随意性和分散性,缺乏连续性和系统性,缺乏各种监管手段的有效配合,缺乏对监管信息的综合运用,缺乏对风险的跟踪监测,从而导致监管成本的提高和监管效率的下降,使金融风险得以积聚和扩散,最后忙于事后救火处置。
2、没有将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作为监管重心。
过去我们对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重视不够,监督不力,往往忙于外部监管。特别是对金融机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班子的职责,对董事长、行长的职责不够明确,对其行使职责的情况缺乏有效监督,对内控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检查不力,其结果是,人民银行投入了很多人力和精力,但监管效果并不明显。经验证明,外部监管不能代替金融机构的内部有效控制,也不能成为金融机构内控的补充。金融机构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是实现有效金融监管的基础,只有建立完善的金融机构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机制,加上有效的金融监管,才能保证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3、金融监管缺乏应有的严肃性。
对于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率等指标没有达到监管标准的金融机构,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使金融风险不断累积;对违法违规经营的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没有依法严肃处理,有些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仍可以在其他金融机构甚至是监管部门继续任职。这足以说明,金融监管工作中仍然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亟待提高金融监管的严肃性,树立中央银行监管的权威。
4、市场退出机制的不健全。
虽然去年底国务院颁布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对危机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仍然主要采取撤销(关闭)这一行政方式,而尚未建立危机金融机构顺利退出的市场配套机制,结果使各级政府和中央银行为此投入大量的救助和处置资金,由此不仅增加财政和货币稳定的压力,同时也助长了“道德危害”。因此,迫切需要建立金融机构稳定退出市场的处置和保障机制,包括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完善的关闭破产程序,在防范风险的蔓延和扩大,维护稳定的基础上,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5、金融监管支持系统薄弱。
金融监管的组织领导体系不完善,没有形成一个分工明确、责任清晰、高效运行的监管组织系统。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存在着法律真空,操作性较差。没有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信息库,缺乏金融数据的收集、整理及系统。没有实行审慎制度,不能真实反映被监管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和盈亏状况。社会中介机构的金融监管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没有充分发挥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
二、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最近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金融监管目标是: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这个目标在表达方式上虽然与他国有所不同,但其基本都是一致的,就是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尽管这个基本目标没有改变,但伴随着金融全球化,信息技术的广泛以及国际银行业的巨大变化,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理念、监管方式与手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促使各国金融监管当局进一步认识到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性。在这种背景下,金融监管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1、在实施合规性监管的同时,进一步强化风险监管。各国监管当局逐渐认识到,尽管有些金融机构能够遵从监管当局制定的各项监管规章制度,但是仍然不能确保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相对于金融业务的快速,大部分金融法规制度的更新具有滞后性,从而使其有效性常常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加强合规性监管的同时,开始注重风险监管,注重对风险的早期识别、预警和控制,尤其注重金融机构内部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注重考核金融机构识别、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2、在不断完善对银行传统业务风险监管的同时,强调对银行创新业务风险监管。近些年来,金融机构以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化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为主要的金融创新业务快速发展,上述业务在创造更大收益的同时,也伴随着更大的风险,对金融市场和银行体系安全造成的冲击也更为直接和猛烈。因此,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加强对传统金融业务风险监管的同时,开始注重对银行创新业务风险的监管,并制定相应的监管法规和操作指引,以规范业务发展,督促金融机构防范和控制风险。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也为完善金融创新业务风险的监管,特别是其市场风险、对方违约风险及操作风险等风险的监管,提供了许多性、国际最佳实践及主要原则。
3、强调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单个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的基本保障,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其后果可能是灾难性的,因此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已得到国际金融组织和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高度关注。上许多银行都因治理结构不良而导致危机。亚洲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之一,就是这些国家的银行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一些亚洲国家的银行在金融危机过后痛定思痛,都致力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并将这种改革作为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不少国家根据和实践成果,专门起草并了关于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引或原则。
4、强调信息披露与市场约束。许多国际金融组织及金融监管当局都把亚洲金融危机部分地归结为亚洲国家的金融体系不透明,因此提倡和要求各国最大限度地充分披露金融信息,增加金融运行的透明度。不能充分披露金融信息,使存款人和投资人不能对银行的风险做出及时、客观的判断,使监管当局不能及时监测、评价和控制金融机构的风险,使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放松,金融风险不断积累。
5、强调反洗钱与防止金融犯罪。随着制贩毒等有组织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体系从事洗钱活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并日益引起国际的广泛关注。这一趋势使传统的银行要为客户保密的制度受到冲击。许多国家制定专门的反洗钱立法,不仅从道义上,而且从上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金融体系从事洗钱活动方面的职责,强调金融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要及时全面了解自己的客户,要具备识别判断客户的程序和能力,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无业务背景的资金存取、转移等银行服务,对认为可疑的交易要及时向有关当局报告。
此外,国际金融组织和许多金融监管当局特别关注和强调内部控制和风险监管、审慎监管、并表监管以及各国监管当局的合作等。这些发展趋势,对于我国重新审视金融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和参考作用。
三、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接轨的构想
加入WTO后,如何更新监管理念与方式,与国际惯例和标准接轨,迅速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水平和效率,是摆在全体央行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的课题。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央行监管无论是思维方式还是工作重心都应该大胆更新和调整。
1、毫不犹豫地清理、修订、废止与国际惯例相悖的金融法律、法规文件,加强对国际金融监管规则与标准的和人才培训,提高我国加入WTO的适应能力和接轨效果。去年底,中央办公厅文件指出,要在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和我国对外承诺的基础上,抓紧制定既能严格履行我国对外承诺、又能利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保护和发展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这是对全国而言的总体要求,我们金融监管部门也必须做好这项工作,要迅速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清理,按照法制统一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规定,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使我国的金融法律和金融监管手段符合国际通行做法,这是其一。
其二就是要培养人才,提高监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世界贸易组织的核心是《WTO协定》,其中1997年底,有70个成员国达成了一项新协议,即《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定》,于1999年初签署生效,标致着全球金融市场开放迈出了新的重要的一步。我国加入WTO组织,银行、证券、保险和金融信息市场将面向世界逐步放开,我们的金融工作者,特别是中央银行的监管干部必须全面掌握这一协定的内涵,掌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分期分批对广大监管干部进行培训,做到熟悉规则并能熟练地运用规则。要培养一大批具有较好的外语水平和深厚的金融知识并能掌握国际通用规则的综合性人才和专门人才。
2、明确金融机构功能定位,把住市场准入关,优化银行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防止“先天性缺陷”。首先,明确各类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有利于制定各类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有利于形成合理的金融布局和适度竞争,在促进和满足需求的同时,保障金融机构自身的稳健发展;有利于金融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特别是有利于确定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监管的效率和专业化水平。第二,市场准入是金融监管的首要环节,把好市场准入关是保障金融机构稳健运行和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基础。因此,我们只能批准高质量的金融机构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进入金融市场,并根据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和审慎性标准,审批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以防止金融机构盲目扩大经营规模而发生恶性竞争,防范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第三,金融机构是否能稳健、安全经营,关键在于其自身能否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国际上监管当局非常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就是说主要依靠商业银行自身管理实现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因此笔者认为,央行的监管责任不在于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而在于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如果金融机构没有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或者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中央银行就应当介入,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防止问题进一步扩展和蔓延。第四,由于金融机构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是实现有效监管的基础,我们就必须着力和判断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优良,内控机:制是否合理和完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是否称职,特别是要明确金融机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班子及其成员各自的职责,使其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3、更新监管理念,坚持审慎性原则,实施并表监管、资本控制与风险处置等多种强有力的手段与措施,将金融监管纳入市场约束的轨道。金融机构属于经营特殊商品的高风险,其资产价值和财务成果受多种因素的,采取不同的会计准则和价值评价,其评价结果直接影响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其真实风险的判断。因此,我们必须实施审慎性会计原则和审慎监管标准,运用这些原则和标准正确识别、衡量和控制风险,确保银行稳健运行。随着金融机构业务和机构的多元化与国际化,以及银行控股集团和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并表监管已成为有效监管的重要前提,可以说并表监管是判断金融监管部门是否有能力对商业银行实施有效监管的一个重要标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别强调,监管者要有能力在并表的基础上进行监管,包括审查银行组织直接或间接从事的各项银行和非,银行业务,以及其国外机构从事的业务。同时并表监菅为金融监管部门从资本要求方面控制商业银行风险提供了可能。面对国际舞台,我们必须建立金融机构稳定退出市场的处置和保障机制,以便应对金融机构发生的风险问题。融监管部门要针对金融机构所存在的不同风险及风险的严重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逐步加强的措施加以处置,包括纠正、救助和市场退出。具体的处置流程是:
这些处置措施要在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特别是一些强制性措施既要慎重又要果断,要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如救措施包括:调整决策层和管理层,实施资产和债务重组,外部注资,变现资产,股东增资,冻结大额开支和股息红利分配,停止部分业务,以及实施兼并、合并等。对难以挽救的危机机构,要及时采取市场退出的处置措施,以防止演变为系统性或区域性风险。
4、接受新技术渗入金融领域的严峻挑战,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技术力量,密切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打击网上银行的金融犯罪,防范网上银行的资金风险。新技术在金融领域的,使传统的金融业务面目一新,同时给金融部门带来的风险也不可低估。当前总领潮流的要算网上银行,在发达的西方国家早已普及,我国正方兴未艾,对金融工作者特别是金融监管工作者提出了严峻挑战。网上银行是基于全球信息系统基础上运行的金融服务形式,电子信息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安全是网上银行最重要的系统风险;我国对机犯罪的界定比较粗略,新业务的开展难以避免带来法律滞后的风险;当银行把业务流程搬到网上以后,客户就可以挑选到任何银行去办理业务,银行对客户资信状况的把握不像原来那样直观和详细,导致客户逃债行为的增加,这种虚拟的信贷关系无疑给网上银行增加了信用风险。针对网上银行的风险,金融监管的任务是:健全网上银行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营造有法可依的外部环境;督促网上银行强化内部管理,从内部控制制度入手查堵漏洞;加快混业监管体制改革的步伐,强化网上业务创新的管理力度;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技术力量,建立网上银行业务审批和监管机制;密切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交流与切磋网上监管的措施与经验,共同承担对网上银行跨国业务的监管任务。只有这样,才能防范网上银行的欺诈风险,确保网上银行的安全便利,促进网上银行的健康。
5、建立以法律体系为主,组织体系、信息系统、审慎制度、信用、社会中介等为补充的金融监管支持系统,强化金融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针对当前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存在着法律真空的问题,系统地清理现行的金融监管法规,完善金融监管法律结构,参照国际惯例尽快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如存款保险制度立法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立法等。对金融监管组织领导体系的要求是分工明确、责任清晰、严格执法、高效运行。在信息系统方面,首先要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的《加强银行透明度》、《信贷风险披露最佳做法》的要求,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防止因信息不透明或不对称而出现投资人蒙受损失、竞争有失公平、滋生腐败等负面作用,金融系统的稳定。其次是要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信息库和信息库管理办法,形成金融数据的收集、整理及系统,减少金融监管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增强针对性和主动性。第三是要求金融机构普遍建立和使用审慎会计制度,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必须采用审慎会计标准,运用审慎性会计原则正确识别、衡量和控制风险。第四,必须建立健全单位及个人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以适当方式披露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加强社会诚信,打击逃废债行为,整治社会信用环境,维护金融债权安全。第五,借助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对金融机构实施审计监督,发挥外部审计师、外部会汁师、律师和外部评级机构的金融监管补充作用,提高金融机构评级、金融信息披露的客观性、权威性和市场约束性。最后是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工作的再监督机制,以保证金融监管执法的公平、公正、廉洁、高效。
:
[1],贺小勇.世贸组织基本法律制度讲话[M].青年出版社,2000.
[2]王晓明、银行监管——美国的监管体制、及[M].红旗出版社,1999.
【关键词】外资银行 银行监管 对策
一、对外资银行实施监管的意义
银行监管,是经济金融监管的一个分支,是由中央银行、银行监督委员会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有关机构,代表社会公众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
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其能否稳健运行关系该国的经济、政治的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因此,银行监管受到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普遍重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纷纷根据本国银行业运行的实际情况对本国范围内的银行实行严格的监管。这里当然也包括该国境内的外资银行。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金融市场的界限越见模糊,外资银行大量存在于各国金融领域,它的高速发展给该国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各国不得不加强对它的监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论界尚未形成完备的外资银行监管理论体系。各国的外资银行监管实践仍依靠原有监管理论体系的指导。对此,作者认为,外资银行本是银行,对其监管的区别主要来自各国实际情况的不同,而监管理论对它是完全适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国尚属发展中国家,对发展迅速、影响日益扩大的外资银行实行审慎的监管,能维护国家经济稳定,保证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特点
(一)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截至2007年10月,我国已有外资独资银行20家;中外合资银行3家;另有72家外国银行设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国银行设立了241家代表处。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批准汇丰、渣打、花旗等21家外资银行将在华分行改制为法人银行。(注:法人银行在业务范围、税收等方面享有优惠。外资银行随时可转为法人银行。)外资银行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现已具有相当规模。
(二)外资银行的发展特点
1.外资银行经营范围、业务范围不断扩大。2006年12月11日,我国对外资银行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外资银行不再受到行业和地域限制。外资银行发展进入加速阶段。依托成熟的市场营销策略,外资银行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力逐步加强。
2.外资银行资产质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随着外资银行逐步熟悉我国市场规则,其经营状况日趋稳定,市场份额逐步恢复,盈利能力稳步提高,资产总额持续增加,仅2002年至2004年就从3330.5亿元增至5159.95亿元,占我国银行业资产的1.8%。
3.参股中资银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指引下,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速度不断加快。外资银行参股中资银行,一是出于对长期经营战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资银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网点设置完善之利,绕开各类限制,快速进入零售市场。如花旗银行和浦发行联手推出的花旗参与管理和技术合作的双币种信用卡就是这方面的典型。
论文出处(作者):
三、我国外资银行监管中的问题
(一)监管法规不健全
监管的有效性依赖于监管的法制化,而我国的金融立法严重滞后。引进外资银行已近20年,却无一部约束外资银行的专门法律。这使外资银行有机会利用法律漏洞规避监管,严重影响了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效力。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弥补了这些漏洞,但相关法规的健全工作远未完成。
(二)监管方式单一
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还停留在传统“经验式”管理阶段。主要实行报送稽核。监管部门对各外资银行报送的报表、材料进行全面分析,以确认其经营的合规性。而对于外资银行运营的风险性监管上处于空白状态。
(三)监管资源严重不足
由于外资银行的开放性比较强,对其的监管需要高质量的资源。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的监管在资源方面相对缺乏。包括监管人员、信息系统等方面的不足。在监管人员方面,表现为量不足、质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认证制度和后续教育系统。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缺乏灵敏、准确、高效的监管信息系统。在监管信息流程上,表现为低效率性。金融监管当局与相关机构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
当今世界金融体系间的跨国联系不断加大,仅在某一国范围内考察金融监管问题已不能满足金融监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要加强与各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以协调监管措施,降低共同面临风险。而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再这一方面尚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
四、对改进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建议
(一)健全监管法制
要加强外资银行监管,我国就必须结合本国实际,参照国际公认的准则(如巴塞尔协议),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监管法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外资银行法。从法制角度,规范外资银行的行为,授予监管机构足够的权利,为监管工作提供基础条件。
(二)多元化监管方法和手段
当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手段单一,落后,主要是现场与非现场监管,而且两者缺乏衔接。因此,必须使监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监管手段向经济性、法律性监管手段转变,充分实施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外部审计、审慎监管会议、三方会议等多样化监管手段。
(三)健全风险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多停留在合规性监管层面,而忽视了风险性监管。我国应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有关标准,制定严格、周密的风险监管体系,将外资银行的经营风险纳入监管,保证全面、客观、合理的实施监管。
(四)建立监管人才培养和认证机制
加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要依赖大量专门人才,监管当局应主导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和认证体系。可邀请高校等研究机构参与其中,确保培养认证机制的专业性。
(五)加强信息交流,与各国监管机构坚强合作
为了应对各国金融体系相互联系不断加强的现状,我国监管当局应主动同各国监管机构建立长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以协调各国监管手段,降低共同面临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程芳,李仲明.银行业全面开放下外资银行的监管问题[J].甘肃金融,2007,(6).
[2]耿明英.对在华外资银行不同商业存在形式下的监管探讨[J].武汉金融,2008,(4).
截至2007年10月,我国已有外资独资银行20家;中外合资银行3家;另有72家外国银行设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国银行设立了241家代表处。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批准汇丰、渣打、花旗等21家外资银行将在华分行改制为法人银行。(注:法人银行在业务范围、税收等方面享有优惠。外资银行随时可转为法人银行。)外资银行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现已具有相当规模。
(二)外资银行的发展特点
1.外资银行经营范围、业务范围不断扩大。2006年12月11日,我国对外资银行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外资银行不再受到行业和地域限制。外资银行发展进入加速阶段。依托成熟的市场营销策略,外资银行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力逐步加强。
2.外资银行资产质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随着外资银行逐步熟悉我国市场规则,其经营状况日趋稳定,市场份额逐步恢复,盈利能力稳步提高,资产总额持续增加,仅2002年至2004年就从3330.5亿元增至5159.95亿元,占我国银行业资产的1.8%。
3.参股中资银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指引下,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速度不断加快。外资银行参股中资银行,一是出于对长期经营战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资银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网点设置完善之利,绕开各类限制,快速进入零售市场。如花旗银行和浦发行联手推出的花旗参与管理和技术合作的双币种信用卡就是这方面的典型。
二、对外资银行实施监管的意义
银行监管,是经济金融监管的一个分支,是由中央银行、银行监督委员会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有关机构,代表社会公众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
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其能否稳健运行关系该国的经济、政治的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因此,银行监管受到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普遍重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纷纷根据本国银行业运行的实际情况对本国范围内的银行实行严格的监管。这里当然也包括该国境内的外资银行。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金融市场的界限越见模糊,外资银行大量存在于各国金融领域,它的高速发展给该国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各国不得不加强对它的监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论界尚未形成完备的外资银行监管理论体系。各国的外资银行监管实践仍依靠原有监管理论体系的指导。对此,作者认为,外资银行本是银行,对其监管的区别主要来自各国实际情况的不同,而监管理论对它是完全适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国尚属发展中国家,对发展迅速、影响日益扩大的外资银行实行审慎的监管,能维护国家经济稳定,保证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我国外资银行监管中的问题
(一)监管法规不健全
监管的有效性依赖于监管的法制化,而我国的金融立法严重滞后。引进外资银行已近20年,却无一部约束外资银行的专门法律。这使外资银行有机会利用法律漏洞规避监管,严重影响了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效力。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弥补了这些漏洞,但相关法规的健全工作远未完成。
(二)监管方式单一
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还停留在传统“经验式”管理阶段。主要实行报送稽核。监管部门对各外资银行报送的报表、材料进行全面分析,以确认其经营的合规性。而对于外资银行运营的风险性监管上处于空白状态。
(三)监管资源严重不足
由于外资银行的开放性比较强,对其的监管需要高质量的资源。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的监管在资源方面相对缺乏。包括监管人员、信息系统等方面的不足。在监管人员方面,表现为量不足、质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认证制度和后续教育系统。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缺乏灵敏、准确、高效的监管信息系统。在监管信息流程上,表现为低效率性。金融监管当局与相关机构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
当今世界金融体系间的跨国联系不断加大,仅在某一国范围内考察金融监管问题已不能满足金融监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要加强与各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
作,以协调监管措施,降低共同面临风险。而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再这一方面尚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
四、对改进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建议
(一)健全监管法制
要加强外资银行监管,我国就必须结合本国实际,参照国际公认的准则(如巴塞尔协议),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监管法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外资银行法。从法制角度,规范外资银行的行为,授予监管机构足够的权利,为监管工作提供基础条件。
(二)多元化监管方法和手段
当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手段单一,落后,主要是现场与非现场监管,而且两者缺乏衔接。因此,必须使监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监管手段向经济性、法律性监管手段转变,充分实施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外部审计、审慎监管会议、三方会议等多样化监管手段。
(三)健全风险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多停留在合规性监管层面,而忽视了风险性监管。我国应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有关标准,制定严格、周密的风险监管体系,将外资银行的经营风险纳入监管,保证全面、客观、合理的实施监管。
(四)建立监管人才培养和认证机制
加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要依赖大量专门人才,监管当局应主导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和认证体系。可邀请高校等研究机构参与其中,确保培养认证机制的专业性。
(五)加强信息交流,与各国监管机构坚强合作
为了应对各国金融体系相互联系不断加强的现状,我国监管当局应主动同各国监管机构建立长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以协调各国监管手段,降低共同面临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程芳,李仲明.银行业全面开放下外资银行的监管问题[J].甘肃金融,2007,(6).
[2]耿明英.对在华外资银行不同商业存在形式下的监管探讨[J].武汉金融,2008,(4).
[3]邓静.如何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J].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2006,(10).
[4]杰姆斯·巴茨,丹尼尔·诺勒,张坤.外资银行的准入与监管:承诺与实践[J].银行家,2008,(5).
2008年金融危机直接发端于美国,并且波及到全世界。面对在金融危机面前不堪一击的金融体系,西方国家对自身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重新反思,并推出了一系列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力求重构金融监管体系,强化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这里选取美国、欧盟和英国三个经济体作为代表,简单介绍其金融监管改革实践。
(一)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以《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为代表,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起构建起严格的分业监管体系。随着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不断加剧,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逐渐发展成为介于分业监管和混业监管之间的“双线多头”监管模式。在该模式下,联邦一级和州一级的金融监管机构按照银行、证券、保险分别对所辖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目标是“将最有经验的监管者置于其最熟悉的金融业务监管领域”。美国这种多重监管体制的形成,与其文化中崇尚自由、信奉“分权与制衡”以及鼓励自由竞争的理念密不可分。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种种弊端,诸如监管漏洞、监管重叠等问题纷纷暴露出来,进行金融监管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美国财政部于2009年6月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方案,经国会参众两院审议并修改后,最终在2010年7月形成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该法案被视为自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以来又一个新的里程碑,也标志着美国金融体系“去监管化”的终结,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提高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能力,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专门设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inancialServicesOversightCouncil,FSOC)负责识别、监测和化解系统性风险,促进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同时强调了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一方面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高监管标准,抑制其扩张冲动,增强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要求大型金融机构制定“生前遗嘱”(FuneralPlans),建立起有序破产清算机制,以便在丧失偿付能力后迅速实施破产清算,降低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影响。此外,对可能带来系统性风险的超大型金融机构,美联储有权利予以强制拆分。二是扩大监管范围,提高监管标准。从监管范围看,该法案明确要求资产规模超过1亿美元的基金必须进行注册,同时提供必要的交易和投资信息,以便对其系统性风险进行评估,填补了对影子银行的监管空白。在监管要求方面,法案要求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实行更高的资本充足性、流动性、杠杆率等监管标准,建立起逆周期的资本监管体系,同时严格遵循沃克尔规则,限制金融机构从事与自身业务无关的高风险交易。此外,法案还限制了场外衍生品交易,要求引入中央交易对手制度和保证金制度,以有效控制系统性风险。三是注重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与制衡,强调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重要性。法案规定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具有协调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同时为了避免美联储的监管权力过于集中,还赋予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监管美联储的权力,形成了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在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方面,该法案表达了美国在统一全球监管标准方面的意愿,体现了与国际统一监管标准的一致性,同时也表达了参与国际危机救援和金融监管合作的积极态度。总体来看,《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一方面在强化监管、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做了努力,另一方面还兼顾了金融效率的目标,对原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作出了适应性调整,增强了对系统性风险的抵抗能力。但也正因为如此,该法案并未触及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根本,以分业监管为主的“双线多头”模式与混业经营的矛盾依然存在,原有监管体系存在的监管重叠和监管漏洞等问题也未得到根本性解决,使该法案的改革力度和最终效果受到了很大的质疑。
(二)欧盟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自1993年成立以来,为切实推进一体化进程,欧盟通过颁布一系列政策法规不断推动联盟层面的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以1999年的《欧盟委员会金融服务行动计划》为标志,欧盟建立了莱姆法路西监管框架(LamfalussyFramework),改善欧盟金融监管决策程序,使金融监管当局能够更迅速地应对市场变化,提高了监管协调的效率。受2008年金融危机的强烈冲击,欧盟委员会开始反思自身金融监管体系的漏洞,于2010年9月7日通过了《欧盟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对原有的莱姆法路西框架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建立起新的欧盟金融监管框架。其改革的核心是在原有莱姆法路西框架的基础上加入了两大支柱———欧洲系统性风险理事会(EuropeanSys-temicRiskBoard,ESRB)和欧洲金融监管体系(EuropeanSystemofFinancialSupervisors,ESFS),从宏观和微观层面同时加强了欧盟的统一监管。新的欧盟金融监管框架全力凸显了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将其提升到与微观审慎监管同等重要、甚至更为重要的地位,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成立独立的宏观审慎监管部门,防范系统性风险。专门成立了欧洲系统性风险理事会,负责监测、预警系统性风险,并提出应对措施。其具体职责包括负责欧盟层面的宏观审慎监管,识别、监测、评估各种可能威胁到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在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发出预警,并向政策制定者提供必要的防范和化解潜在系统性危机的措施。二是提高金融监管要求。一方面强化了对金融机构的资本约束,要求其增加不同时期在险价值的额外资本缓冲;另一方面要求金融机构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内部流动性管理方案,定期进行压力测试,增强抗风险能力,确保流动性保持正常,或者是在出现流动性紧张的情况下具有充足的流动性。此外,欧洲议会还于2010年11月正式通过了《欧盟对冲基金监管法案》,将对冲基金纳入监管之中,并引入信用评级机构注册制,集中由欧盟统一监管。三是更加注重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将原有的银行、证券、保险监督委员会升级为欧洲监管局(EuropeanSupervisoryAuthori-ties,ESA),同时成立了指导委员会(SteeringCommittee)以加强各个监管当局的协调与合作。同时,先后出台了跨国金融危机九项原则、跨国稳定小组、欧洲金融稳定基金(EuropeanFinancialStabilityFacility,EFSF)等实施方案,旨在加强各成员国的金融监管合作,共同防范系统性危机,并对陷入危机的国家实施救助。相对而言,欧盟的金融监管改革最为彻底,这与其长期倡导的强化监管、重视金融稳定理念密切相关。通过确立宏微观一体化的金融监管体系,欧盟初步搭建起金融稳定合作机制,对于防范系统性风险,实现宏微观之间、成员国之间的信息共享与监管合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必须意识到,欧盟新监管方案的实施以及监管费用需要依赖各个成员国,要在各个成员国之间达成任何一致的意见是很困难的,所以很多人认为欧盟的金融监管将是“没有牙齿”的监管。因此,欧盟新金融监管体系的实施效果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欧盟各国关于实施细则的最终共识才能意味着改革方案的真正落实。
(三)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作为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英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针对混业经营建立起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这一体系以《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案》为基础,由三个管理当局,即英格兰银行、金融服务管理局和英国财政部对金融稳定共同负责。2008年金融危机使英国政府意识到,这种“三方(tripartite)”的监管体系存在很大的漏洞,没有哪个单独的机构有责任、职权或权力对整个金融体系进行监督,识别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并采取协同行动来对此做出反应。鉴于此,英国政府着手对原有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改革。针对危机中暴露出来的监管漏洞问题,英国政府陆续推出了《对冲基金标准管理委员会标准》、《银行特别条款法案》、《2009银行法案》、《特纳报告:通过监管改革应对全球性金融危机》、《2010年金融服务法》等一系列方案,力求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全面改革。2010年大选后,联合政府宣称将撤销金融服务管理局,将其功能并入英格兰银行,并陆续推出了《金融监管的新举措:判断、焦点及稳定》和《金融改革新方案:构建更强的监管体系》等方案,旨在构建更稳定的金融体系。尽管前后两任政府对金融监管体系架构的改革存在不同意见,但在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却表现出高度的一致,均作出了较大的努力:一是成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强化英格兰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2009年银行法》明确规定了英格兰银行在金融稳定中的法定职责及其核心地位;2010年6月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则提出在英格兰银行下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FinancialPolicyCommittee,FPC),以承担宏观审慎监管职能。该委员会为金融稳定的最高决策部门,负责制定维护金融稳定的各种政策,而新设的审慎监管局(PrudentialRegula-toryAuthority)则为金融监管政策的执行部门。二是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2009年银行法案》明确规定英格兰银行可以实施各种政策工具来保障金融稳定,同时赋予其更大的灵活性。同时要求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制定“生前遗嘱”,使问题机构迅速并有效地实施破产,降低其倒闭所产生的影响。此外,ICB(IndependentCommissiononBanking)的报告还提出要彻底分离零售业务和批发、投资业务,尽可能地降低系统性风险的传染效应。三是强化金融监管合作。《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认为强化国际金融监管合作至关重要,并提出了具体措施:一是通过实施统一的监管标准提高各国金融监管水平,避免监管套利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二是以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为核心,加强国际金融监管框架建设;三是特别注重欧洲范围内的金融监管合作;四是加强跨境金融监管合作,逐步建立起国际金融危机预警系统;五是增强对跨国金融机构的跨境处置能力。从总体看,英国政府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都是为了增强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从长远的角度讲对于维护伦敦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从短期看,过于严格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首先,零售业务与批发业务的相互隔离要求部分商业银行对原有业务进行精简和调整,可能带来部分金融业务的萎缩和人才的流失。其次,ICB提出的10%一级资本充足率、维持债务缓冲资金等要求远远高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一方面伦敦本地的金融机构需要大量补充资本金,有可能导致当地资金成本的大幅提升;另一方面由于存在明显的监管套利,金融资源可能会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外流,反而不利于维护其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二、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以金砖四国为例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2008年的金融危机并未对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体系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使之成为全球经济复苏的先行者。借危机后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之机,新兴市场国家积极参与各种全球金融合作,着力提升自己在全球金融体系中的话语权,同时吸取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对本国内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适应性调整。
(一)巴西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巴西的金融体系主要实施混业经营,由国家货币委员会(CMN,下辖巴西央行和证券交易委员会)、个人保险委员会(CNSP)以及补充养老金委员会(CNPC)共同对金融体系实施混业监管。在该体系下,巴西中央银行拥有除保险、养老金及证券市场以外的所有监管权,其他监管机构基本处于从属的地位。这种相对集中的监管模式与巴西混业经营的金融体系相匹配,而且能够有效减少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信息共享障碍,有利于中央银行对绝大多数的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2008年金融危机并未对巴西本土的金融机构造成太多的伤害,反而是由于外部资金的大举撤离导致了证券市场的大跌和汇率的急剧提升。为此,巴西中央银行通过各种渠道向市场释放了大量流动性资金,包括购买陷入困境金融机构的贷款等。同时,政府也要求其下辖的三家银行,巴西银行、国家储蓄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实施扩张的信贷政策,以弥补私人银行部门和本地证券市场的信贷供给萎缩。经过多方努力,巴西金融市场于2009年中即恢复了稳定。危机后,巴西开始对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微调,以期强化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具体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一是提高对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增强其透明度;二是强化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测,要求监管部门定期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风险监测与评估,特别是对投资与交易等高风险业务以及流动性状况进行监测;三是提高准入要求,规定监管部门在金融机构成立之前,应对其商业计划书、公司治理结构、资本充足性、流动性等进行严格的论证,必要时应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压力测试,提高准入标准;四是加强与监管部门与审计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在监管过程中鼓励审计部门的参与,提高信息来源的真实性与可靠性,以对监管对象作出合理判断,增强监管的有效性;五是强调与其他国家的金融监管合作,特别是与新兴市场国家的相互合作,以共同应对金融危机。在近十多年间,通过中央银行的大幅改革,巴西的金融监管逐渐朝着最优实践、国际化的方向发展,而且从合规监管逐渐转向审慎监管,从被动监管转向主动监管。在此过程中,巴西金融监管体系更加注重风险和控制,关注监管过程的连续性,强调监管计划与监管手段。作为资本自由流动的新兴市场国家,未来巴西更应关注资本跨境流动带来的系统性风险的传递,以及汇率的大幅波动可能引起的金融体系动荡,同时在稳定货币方面还应继续努力,藉此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二)俄罗斯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俄罗斯的金融体系以银行业为主,证券业和保险业均在20世纪90年代才刚刚起步,规模相对较小。俄罗斯的金融体系既有分业经营,又有混业经营,相应其金融监管体系也采取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相结合的模式,以分业监管为主。俄罗斯的商业银行可以经营证券业务,因此商业银行的证券业务是由俄罗斯银行(中央银行)和证监会实行共同监管,其余皆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面对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俄罗斯的金融业也表现出较大的动荡,具体表现为金融稳定性指标的迅速恶化、流动性风险加大、银行盈利水平下降以及信贷资产质量下滑等。主要原因在于俄罗斯银行体系高度依赖于境外融资,大量外资的快速流出使俄罗斯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受到了极大冲击,股市出现暴跌、货币急剧贬值,市场流动性迅速枯竭,直接诱发了银行体系的信用危机和债务危机。由此也导致俄罗斯长期经济增长过程中的结构失调、高度依赖能源出口、金融市场不发达等问题和矛盾进一步凸显。危机过后,俄罗斯银行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旨在强化监管,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一是强化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能力,通过立法强化央行对金融机构信息的获取权力,确保各类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定期对各类风险进行压力测试和情景模拟,并建立危机早期预警系统。二是强化金融稳定,逐步减少国有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比率,规定国有资本的输出不能有损于金融稳定,金融机构不能以危害金融稳定来获取利润。三是完善问题机构的退出机制,重点强调提高问题机构早期的资产保全能力,充分保护存款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同时还规定对跨国问题机构的紧急破产清算可采取建立国家间的协定来共同执行。四是限制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确保对国有银行的控制权,外资金融机构参股比例不得超过12%。五是加强与其他国际的金融监管合作,与多个国家签署了监管合作备忘录,同时加快俄罗斯金融体系与国际金融体系一体化的进程。俄罗斯金融监管改革是与其经济转轨过程相一致的。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后,俄政府着力构建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金融体系和与之相配套的监管体系,俄罗斯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作用逐步凸显,独立性大大增强。但受转轨过程中经济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为了在短期内快速发展金融体系,俄政府更多强调的是弱化管制,这导致其监管体系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控制力和监管力相对较弱,而且激进的改革措施也导致其整个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很强。在外部融资依赖度很高的情况下,俄罗斯金融体系很容易受到外部冲击。可以说,危机后俄罗斯在强化金融监管方面做出了一些努力,但其整体方向仍不是特别明确,相关的改革措施也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
(三)印度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自1991年印度的拉奥政府推行经济改革以来,印度的经济、金融得到了快速发展,成为新兴市场国家中一支非常重要的力量。印度主要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印度储备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主要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管理外汇市场,同时对银行业实施监管。此外,证券交易委员会(SEBI)、保险监管和发展局(IR-DA)分别负责对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印度的金融监管改革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按照侧重点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7年之前的放松管制阶段。在该时期主要推进金融自由化改革,相应的金融监管也为放松管制,包括利率市场化、放松准入限制、全面引入市场竞争等;第二阶段是1997年之后的加强监管阶段。亚洲金融危机使印度政府意识到过快、过度自由化的危害,因此加大了对金融业的监管力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改革存款保险制度、强化对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和投资行为的监管、制定紧急纠错法案等,旨在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这些改革措施极大的促进了印度金融体系的平稳健康发展,也使其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几乎未遭受大的影响。2008年金融危机后,印度政府也意识到监管改革的重要性,推行了多项改革措施以应对系统性风险:一是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建立宏观审慎分析框架,对经济和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进行分析和监测,并适时发出风险预警信号。二是强调金融监管协调,加大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拟成立“金融稳定与发展局”凌驾于印度储备银行、证券交易委员会和保险监管和发展局之上,以加强监管部门的协调与合作以及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三是扩大监管范围,提高监管标准。将没有存款项目的金融机构纳入金融监管范畴,同时提高监管要求,加强对资本充足率中资本数量和质量的监管。四是加强对跨国银行的金融监管,注重与东道国的监管合作。印度一直以来都实施非常严格的金融监管,早在2007年初就全面实行了巴塞尔协议II,并将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由8%提高至9%;同时建立起相对健全的存款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的商业银行,极大地保证了银行体系在危机中保持相对稳定。但是,严格的金融监管也限制了金融体系的效率,其法定存款准备金和流动性比例要求都很高,极大地削弱了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此外,政府还要求金融机构要优先考虑农业、中小企业的贷款,加大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降低了其盈利水平,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较低。未来,印度监管当局应在稳定与效率之间适当向效率的角度倾斜,在维持金融稳定的同时,提升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
(四)中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保险、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得到迅速发展,金融监管也逐步发展成为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足鼎立”的分业监管模式,对提高监管机构的专业化管理水平、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尽管2008年的金融危机并未对中国的金融体系带来太大的冲击,但现行的“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系业已暴露出一些固有的问题和缺陷。一是中国人民银行未能有效承担起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尽管《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明确规定其具有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职责,但在实际中中国人民银行更专注于维护货币稳定,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被弱化。二是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尽管“三会”已建立起定期信息交流制度和联席会议机制,但从实施情况来看,该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三是存在多头监管与交叉监管下的监管漏洞。随着混业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分业监管下的真空和漏洞问题越来越明显,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存在着较大的漏洞,容易加剧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中国政府已明确提出要“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总体来看,危机后中国金融监管当局的改革实践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一是加大对金融稳定性的评估力度。中国于2009年8月正式启动IMF的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并于2011年11月首次了《中国金融体系稳定性评估》,认为“中国的金融体系总体强健,但脆弱性在逐渐增加”。二是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力度。中国人民银行自2010年起定期对系统性风险进行测度,同时加大了金融统计标准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力度,并开始着手建立系统性风险监测预警体系。三是参与国际监管规则的制定,提高监管标准。银监会在金融危机后积极参与到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制定中,同时结合巴塞尔协议III和中国实际情况,出台了更为严格的“中国版”巴塞尔III。四是更加重视金融监管协调。国务院《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求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建立起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五是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积极拓展跨境金融监管合作关系,举办跨境监管磋商,目前已与44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签署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或合作协议。
三、主要国家金融监管改革的共性与趋势
总结西方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可以看出,尽管各个国家金融监管的改革内容、力度都有很大差异,体现了各个国家在各自经济、金融背景下的选择与侧重,但更多的是共通之处,而这些共同点也从一个侧面凸显出实施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意义。
(一)防范系统性风险,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现代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使金融机构的关联性越来越密切、金融产品的复杂程度也越来越高,与之相伴而生的潜在系统性风险也就越来越大,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乃至全球金融稳定的重要威胁。2008年金融危机从美国的次贷危机最终演变为一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充分证明了系统性危机高度的传染性和巨大的破坏性。因此,针对于本次危机的金融监管改革重点都放在了防范系统性风险,提高金融稳定性方面,实施宏观审慎监管也成为危机后主要国家的共识。相对而言,西方发达国家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的态度要比新兴市场国家更为鲜明,改革力度也更大,实施方案的细化程度等都要远高于新兴市场国家。美国、欧盟和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都明确提出要建立负责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的专业部门,并且都被明确赋予了宏观审慎监管职能,拥有对系统性风险进行识别、监测、评估和预警的权力。而对以金砖四国为主的新兴市场国家来说,尽管都提出要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建立系统性风险预警体系,但均未提出设立专门的部门来实施宏观审慎监管,也没有明确具体由哪个监管主体来承担宏观审慎监管职能。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都设立了宏观审慎监管的实施机构,但究其功能而言,大多仍局限于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和预警上,仅负责提供相关的政策建议,具体的决策和执行仍主要依赖于微观审慎监管机构。这就产生了宏观审慎监管机构的想法和建议无法顺利实现的可能,而且由于监测预警和决策执行职能的相互分离,还会产生信息和政策传导过程中的时滞及失真问题,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宏观审慎监管的有效性。尽管还存在各种不足,但总体而言,在新的金融监管改革中,宏观审慎监管已经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无论由哪个机构来承担起该职能,它都已成为未来金融监管体系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一方面促进了各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各国发生危机的潜在可能性提高,这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各国金融监管不断变革,由此金融监管在理论上以及实践上都呈现诸多新的发展趋势。
一、国外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理论的争论实际上是围绕着要不要监管,如果要监管的话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监管展开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经济学的兴起,金融监管理论呈现出以信息经济学为分析范式的趋势。信息经济学认为在一般市场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全的现象。金融体系中存在两类不对称:一类是金融机构与存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与存款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市场上的价格信息不能有效地传递,从而加大了金融市场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场交易效率。另一类是信贷市场上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即使没有政府的干预,由于存在贷款人方面的逆向选择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风险的行为,信贷配给可以作为一种长期均衡的现象存在。信息经济学向人们说明,不仅仅是贷款人,银行也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这就改变了以往金融监管理论只对贷款人进行监管而忽略了对银行监管的做法,使监管更为全面。
作为对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理论的回应,200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新资本协议(《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把信息披露(市场监管)作为该协议的第三大支柱载入其中。①
除此以外,还有三种主要的金融监管理论:(1)从金融合同的角度研究金融监管。经济合同理论,最初是用于工业和公共事业监管领域。金融交易包含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监管者和社会之间显性和隐性合同的复杂结构。监管可以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隐性合同关系,合同决定了签订该合同的各方应该遵守的行为,以及对违约方可能采取的措施。设计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机构的行为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可能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系统性风险。所以监管合同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使金融机构的行为和反应朝着社会所期望的方向发展。几乎所有形式的外部监管都存在根本性的道德风险问题。监管既然被视为一种隐含合同,那么由此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就是它会使投资者认为,既然这些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是经过权威部门授权并得到监督的,那么它们理所当然是安全的。而且,监管者在阻止监管失灵方面的历史记录越好,投资者这样的印象就越深。然而,投资者必须认识到监管的局限性,监管无法消除所有的风险。而且金融市场和金融合同本来就包含着风险,投资者本身也存在发生决策错误的可能。(2)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问题。大多数国家对监管机构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较可靠的数据。但对施加于被监管对象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却没有数据可利用。所以精确计算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区分哪些成本是金融机构为了自身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所必需的,哪些是由于监管制度所强加的也不是十分容易。但它的意义却是现实的:监管任何时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中做出判断,所以,偶尔的监管失灵是否可以视为监管体系(假使已经设计有效)的必要成本,增强监管的强度是否可以消除所有出现的监管失灵,所有这些问题都值得分析。(3)金融监管的激励问题。投资者认为监管者保证了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端正良好的品行,而金融机构认为它们所要做的就是遵守一些监管者所要求的具体规定。双方认识的差距还可能对监管一方和被监管一方造成逆向激励的问题。西方学者现在认为监管者也是利益最大化的主体,所以有没有合意的激励就会影响执法的效果。拉丰和梯若尔及其后来者所发展的激励规制理论和新管制经济学为研究激励性金融监管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②
二、国外金融监管实践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涉及的内容十分庞杂,并且各国在具体的金融监管实践上更是差异明显。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监管的目标从单纯强调安
全性向安全与效率并重的方向转变。20世纪70年代以前,金融监管主要侧重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各国纷纷建立金融安全网,同时对金融机构从市场准人、利率限度、业务范围等多方面施加了严格的限制,最有代表性的是1933年美国颁布的《银行法》,但这些措施限制了金融机构的自由,造成金融机构经营效率低下。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末,规避管制的金融创新已使不少限制性措施名存实亡,同时人们认识到金融监管给金融业的运行所带来的成本,于是各国开始采取灵活的应变措施。美国在1999年11月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促进金融业的效率和竞争力为主要目的;日本从1994年着手进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新诞生的“金融厅”将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活力和金融市场的公正和效率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则提出了“好监管”的六条原则,如“使用监管资源的效率和经济原则”、“权衡监管的收益和可能带来的成本”等,显示了监管当局对效率目标的重视。③
2.监管主体从分散走向集中。20世纪
七、八十年代,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进,金融业务逐渐走向综合化,分散的监管很难满足金融业发展的需要,金融监管主体具有从分散走向集中的趋势,但已经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银行。挪威于1986年、加拿大于1987年、丹麦于1988年、瑞典于1991年、英国于1997年、澳大利亚于1998年分别成立了统一监管机构,并将其移出中央银行。日本、韩国、新加坡相继效仿,爱尔兰、以色列、拉脱维亚、墨西哥、南非、奥地利、德国、爱尔兰和比利时都有类似改革倾向。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监管并没有被放弃。④
3.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在许多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无权对银行的附属公司或银行的母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对整个金融形势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是相当困难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必须先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扩大金融监管的范围;二是统一监督标准和方法。在国际范围内只有对金融机构进行并表监督,才能使母行(或母公司)及其国内外分支附属机构在有效的监控下开展业务活动,从而最大限度地从整体上保证各金融机构安全稳健地经营。⑤
4.金融监管手段计算机化。在监管方法上,各国普遍强调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充分运用计算机辅助管理,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运用,并且促进金融机构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⑥
5.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在金融监管内容方面,各国金融监管体系也呈现了一些共同特征,逐步统一资本充足性的国际监管标准;流动性管理也普遍强调区别对待,强调监管灵活性和依赖经验对监督的重要性。⑦
6.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陛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合规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所实施的监管。合规性监管注重事后的补偿与处罚,不能起到风险预测和防范的作用,使监管者长期扮演“救火队”的角色,监管效率低下。风险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以求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风险及其影响。风险监管较之于合规性监管的最大优点在于它侧重于对风险的事前防范,能够及时地和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国际银行监管组织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慎规则,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⑧
7.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断深入,20世纪90年代后期金融业由分业向混业经营的趋势在进一步加强。在美国,先后开放银行从事公债回购以及以子公司方式经营证券承销业务。当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一体化时,通讯和计算机的运用使得金融风险在现行监管体系下难以集中控制和监管,这就要求更集中或者至少很协调的监管体系——监管体系应适应被监管的对象的变化而变化。在英国,新的工党政府已提出将所有金融机构的管制(包括银行的监管)归到证券投资委员会的领导下。⑨
8.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千差万别。英国的大卫T·卢埃林教授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3种形式,并且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指定专业监管机构即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在数目上呈现出减少趋势,各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正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⑩
9.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
业务的监管。从监管内容看,世界各国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实现了两个转变:第一,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第二,从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向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监管并重转变。⑾
10.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世界金融监管的实践表明,外部金融监管的力量无论如何强大,监管的程度无论如何细致而周密,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而功半,金融监管效果大打折扣。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的银行家协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尽管金融业公会组织在各国监管体系中的地位不尽相同,但各国都比较重视其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⑿
11.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巴塞尔委员会《新资本充足框架(征求意见稿)》对1988年制定的《资本充足协议》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内容是将外部评级引入风险管理框架,要求银行使用公共信息确定其风险加权资本,根据评级公司的评级确定信贷风险权重,新框架的适用对象仍是那些在国际业务领域活跃的大型国际性银行。欧洲委员会公布了一些关于新的资本充足性规定的建议,将比巴塞尔资本协议所针对的范围更大,涉及所有的银行和证券公司,该规定试图将真实风险与资本金更紧密地联系起来。⒀
12.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趋势。金融监管法制的趋同化是指各国在监管模式及具体制度上相互影响、相互协调而日趋接近。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在世界上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二是美国模式。20世纪70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即英国不断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⒁
13.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国际化发展趋势。
随着金融国际化不断加深,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跨越了国界的局限,在这种背景下,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金融监管法制逐渐走向国际化。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新晨
14.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随着金融业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上不稳定性增大,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不断加强,单靠一国或一家银行控制金融风险已变得力不从心;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监管政策的不一致,客观上为跨国银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逃避各国监管从事高风险甚至非法的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而且,跨国银行由于在别的国家领土上进行经营,本国监管部门鞭长莫及,监管的有效性受到削弱。在全球性统一监管的进程中,巴塞尔委员会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委员会颁布的一系列监管原则成为银行业国际监管的重要标准。尽管这些协议原则在世界范围内不具有硬性约束力,但由于其适应了国际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因而得到了国际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和各国监管当局的普遍运用⒂
三、结论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金融监管手段现代化;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业务的监管;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发展趋势。
注释:
①③④吴源从.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J].海南金融,2006,(9):32—35.
②张慧莲.论西方金融监管理论的最新发展[J].成人高教学刊,2004,(6):18—21.
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
其能否稳健运行关系该国的经济、政治的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因此,银行监管受到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普遍重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纷纷根据本国银行业运行的实际情况对本国范围内的银行实行严格的监管。这里当然也包括该国境内的外资银行。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金融市场的界限越见模糊,外资银行大量存在于各国金融领域,它的高速发展给该国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各国不得不加强对它的监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论界尚未形成完备的外资银行监管理论体系。各国的外资银行监管实践仍依靠原有监管理论体系的指导。对此,作者认为,外资银行本是银行,对其监管的区别主要来自各国实际情况的不同,而监管理论对它是完全适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国尚属发展中国家,对发展迅速、影响日益扩大的外资银行实行审慎的监管,能维护国家经济稳定,保证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特点
(一)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截至2007年10月,我国已有外资独资银行20家;中外合资银行3家;另有72家外国银行设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国银行设立了241家代表处。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批准汇丰、渣打、花旗等21家外资银行将在华分行改制为法人银行。(注:法人银行在业务范围、税收等方面享有优惠。外资银行随时可转为法人银行。)外资银行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现已具有相当规模。
(二)外资银行的发展特点
1.外资银行经营范围、业务范围不断扩大。2006年12月11日,我国对外资银行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外资银行不再受到行业和地域限制。外资银行发展进入加速阶段。依托成熟的市场营销策略,外资银行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力逐步加强。
2.外资银行资产质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随着外资银行逐步熟悉我国市场规则,其经营状况日趋稳定,市场份额逐步恢复,盈利能力稳步提高,资产总额持续增加,仅2002年至2004年就从3330.5亿元增至5159.95亿元,占我国银行业资产的1.8%。
3.参股中资银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指引下,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速度不断加快。外资银行参股中资银行,一是出于对长期经营战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资银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网点设置完善之利,绕开各类限制,快速进入零售市场。如花旗银行和浦发行联手推出的花旗参与管理和技术合作的双币种信用卡就是这方面的典型。
三、我国外资银行监管中的问题
(一)监管法规不健全
监管的有效性依赖于监管的法制化,而我国的金融立法严重滞后。引进外资银行已近20年,却无一部约束外资银行的专门法律。这使外资银行有机会利用法律漏洞规避监管,严重影响了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效力。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弥补了这些漏洞,但相关法规的健全工作远未完成。
(二)监管方式单一
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还停留在传统“经验式”管理阶段。主要实行报送稽核。监管部门对各外资银行报送的报表、材料进行全面分析,以确认其经营的合规性。而对于外资银行运营的风险性监管上处于空白状态。
(三)监管资源严重不足
由于外资银行的开放性比较强,对其的监管需要高质量的资源。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的监管在资源方面相对缺乏。包括监管人员、信息系统等方面的不足。在监管人员方面,表现为量不足、质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认证制度和后续教育系统。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缺乏灵敏、准确、高效的监管信息系统。在监管信息流程上,表现为低效率性。金融监管当局与相关机构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
当今世界金融体系间的跨国联系不断加大,仅在某一国范围内考察金融监管问题已不能满足金融监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要加强与各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以协调监管措施,降低共同面临风险。而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再这一方面尚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
四、对改进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建议
(一)健全监管法制
要加强外资银行监管,我国就必须结合本国实际,参照国际公认的准则(如巴塞尔协议),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监管法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外资银行法。从法制角度,规范外资银行的行为,授予监管机构足够的权利,为监管工作提供基础条件。
(二)多元化监管方法和手段
当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手段单一,落后,主要是现场与非现场监管,而且两者缺乏衔接。因此,必须使监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监管手段向经济性、法律性监管手段转变,充分实施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外部审计、审慎监管会议、三方会议等多样化监管手段。
(三)健全风险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多停留在合规性监管层面,而忽视了风险性监管。我国应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有关标准,制定严格、周密的风险监管体系,将外资银行的经营风险纳入监管,保证全面、客观、合理的实施监管。
(四)建立监管人才培养和认证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1)40-0031-02
1 跨国银行监管制度的现状
1.1 巴塞尔体系
在1975年成立的巴塞尔委员会一直致力于保证国际范围内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其中它针对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管了一系列的文件,并得到了许多国家的认可。在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协调的努力中,最具影响力的应该是巴塞尔协议体系。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巴塞尔协议修订本:银行海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关于监管国际性银行集团及其跨国分支机构最低标准的建议》和《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
在上述的国际协定中,对跨国银行进行国际监管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①全面性原则。跨国银行监管的全面有效性评价的基本点是,不应有任何银行海外机构逃脱监管,即这种监管是具有全面性的;②合并监管原则。对跨国银行有效监管,不仅需要在母国和东道国之间合理分配监管责任,而且需要它们之间的密切接触和合作。任何一个单一国家的监管与当局获取银行经营信息的手段和渠道都是有限和不充分的,这就要求母国与东道国之间建立长期联系并相互交换信息,从而才能实现对跨国银行的有效监管;③并表监管原则。母国监管当局应当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基础上,对银行或银行集团在世界范围内的业务进行风险和资本充足性管理。目前主要的发达国家基本都实现了并表管理,法律要求银行集团的所有成员下各跨国银行的所有分支机构必须联合制定统一的业务报表,以便监管当局对银行进行统一有效的监管。
近年来,巴塞尔委员会通过明确东道国监管的法定责任、监管的共同利益、认可东道国当局要求、母国主动协调、东道国直接监管等对以往的协议作了修改。总体来说,这些变革反映了对东道国利益和东道国在监管中的作用的关注。
1.2 我国跨国银行监管制度体系
多年来我国一直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来行使跨国银行的监管职能,并建立了人民银行总行、分行两个层次的跨国银行监管体系。总行层次主要负责批准跨国银行的市场准入,汇总分析跨国银行的财务报表,领导各分行对跨国银行实施现场和非现场的检查,制定相关的跨国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则和准则。人民银行分行作为总行的派出机构,和辖区内的跨国银行直接接触,初步审查外资银行的财务报表,将本地区的监管信息报送至总行等。经过十几年的摸索和实践,我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达到了一定的水平,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①国内不断涌现出的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监管经验的跨国银行监管人员;②监管手段日趋多样化,在监管过程中逐步采用的多种手段,如开业检查、非现场和现场检查、三方会议和外部审计等;③对跨国银行的监管重点逐步从合规行检查向风险性监管过渡;④与国外监管机构的联系得到了加强等,这些都说明了我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虽然,目前中央银行监管的主导作用已经确立,我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体系无论从监管理念、机构建设和监管方式上来看,都还存在一些弊端。
2 现今跨国银行监管制度的缺陷
经过金融危机的洗礼,现今跨国银行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金融监管将会更加严格。为了迅速缓解危机,各国往往会通过强有力的措施直接作用于金融实体。可以说,这样的措施虽然救得一时,但从其制度设计上却根本难以长久,更与建立稳健、公平、合理的国际金融新秩序的宗旨难以契合。现行跨国银行监管制度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国家宏观统筹与现实微观监管难以兼顾
长期以来,跨国银行监管当局主要关注单个银行的稳健性,重点防止和避免单家银行因经营不善和过度承担风险而倒闭,通过增强单家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实现银行体系的稳定。虽然对跨国银行从微观上对单个银行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意义重大,但从长远来看,银行作为追逐利益最大化的集团,仅仅对其从微观上进行日常监管是不够充分的。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金融风险的传播和扩散相当迅速。此时,由于微观监管的局限性,使得监管当局看不到系统性风险,在风险发生时难以从宏观上制定措施。巴塞尔体系在宏观层面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也相对较少。
2.2 金融制度与金融市场化的并行
金融市场化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促进了金融创新,激发了金融机构的活力;另一方面过度的市场化使得风险更加难以控制。此时,就需要金融管制为快速发展的金融业提供一个保障其高速运行的轨道。因此,无论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在金融市场化与金融管制之间寻找一个“度”,既保障金融业的活力与创新,又不至于因为其快速运行而偏离监管的轨道。当今由于金融风暴受到重创的监管当局可能更倾向于严格的监管制度,我们应当看到,这种措施只能是过渡性的政策,在经济恢复正常之后,适度的监管仍应是各国监管当局理性的选择。
2.3 监管责任与标准的不明确
巴塞尔体系就东道国与母国在跨国银行监管方面的责任进行了原则性的划分。然而在实际情况中,跨国银行的复杂结构使得责任划分很难明确。此外,协议划分的责任局限于跨国银行的流动性和清偿性,对欺诈、高级管理层的和个性等问题没有规定由何国决定。巴塞尔体系是没有强制力的建议性文件,其中规定的相关监管标准在实践中难以奏效。
3 金融危机后监管体系的完善举措
3.1 国际社会金融平台的充分使用
金融全球化并没有取消国家的存在,我们应当看到,国际社会为跨国银行监管的政策探讨和经验交流提供了一个平台。巴塞尔委员会和世界贸易组织在跨国银行监管制度的构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在经济危机过后,金融稳定论坛机制的活跃值得各国监管当局予以重视。金融稳定论坛(Financial Stability Forum,FSF)和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采取更切实的措施维护全球金融稳定。论坛的工作报告以主要国际金融机构、国际监管者组织和出席论坛的央行专家的报告为基础,系统汇集了国际社会正在进行的重大监管措施,包括相关标准和良好行为准则的制定、政策建议的出台以及分析研究工作的进展等。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跨国银行风险的全球化必然要求对跨国银行的监管应当置身于国际社会以协商讨论解决,这些国际组织和国际机制为各国交流监管经验提供了一个平台。我国更应该充分利用这些国际组织和国际机制的作用,以此为平台,在金融全球化的浪潮下探寻适合我国的跨国银行监管制度。
3.2 母国监管与我国监管的有机统一
对跨国银行的监管,国际上一直实行两大原则,即母国监管原则和东道国监管原则。两大原则各有利弊,世界金融发展史表明,单独实行其中任一原则都不可行,都会导致监管的不力和缺失。而如果对这两大原则平行使用,不分主次,也会引起监管的责权不清、主次不分,使得监管效率难以保障。在如何把握两者的度上,首先应该坚持跨国银行的监管始终把国内金融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放在首要考虑的位置,并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机构竞争力的变化不断调整。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以母国监管为基础,同时不断强化东道国的监管,尤其是风险监管上,努力实现监管的本地化。与此同时,在经营过程中的我国本地化的监管可以保证跨国银行的稳健运行,双重监管的体制能更好地降低风险,保障金融秩序的稳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过度强调东道国的监管,很可能会引起被监管银行母国的同等对待,使得我国的银行在外可能会受到他国的不公平待遇。
3.3 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双向发展
金融危机过后,我国监管当局应该更新监管理念,确立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使其制度化、规则化,而不能以实现短期利益为目标的金融政策代替法律法规。此外,应完善相应的金融监管法制。首先,明确金融监管与金融管制之间的区别,做到有效监管。其次,由于金融监管总是滞后于创新,因此,应事先确立金融监管的基本框架和原则,将金融监管原则条文化。最后,在构建具体监管制度时,针对金融产品预留一定的风险控制区间,为高速发展金融行业和今后的金融产品创新构建良好的发展环境。
4 结 论
在这样一个特殊的危机时代,理性分析国际社会和发达国家在危机中的失败的监管措施和教训,学习其先进的监管理念和较为成熟的监管体系,对我国全面开放国内金融市场、形成较为完备的跨国银行监管体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全球金融风暴的到来,是危机也是机遇。我国应该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努力制定较为完备的金融监管法律,构建较为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以吸引大量国际资金的流入。同时,我国也可以为跨国银行监管制度的健全,构建公正、合理、健全的国际金融新秩序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路妍,盛艳华.论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管[J].财经问题研究,2003(3).
[2]王贵国.国际货币金融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3]刘婕.跨国银行分支机构分别监管法律制度初探——兼论WTO与我国跨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
[4]岳彩申.跨国银行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5]邓瑞平.国际金融法[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2.
[6]蔡奕.论跨国银行并表监管的基本理论问题[J].金融与投资,2002(2).
不过,国际评级业三大评级机构的主导格局,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金融市场对评级的依赖度依然较强。2010年希腊评级被下调至“垃圾级”,2011年8月5日,美国长期信用评级史无前例的下调,由“AAA”被降至“AA+”,一度引发金融市场动荡。
在很大程度上,信用评级更像是实体经济的一面镜子,危机发生近六年,至今全球经济依然尚未完全摆脱衰退,经济增长乏力,金融市场依然脆弱。
3月底,彼得森参加中国高层发展论坛期间,在北京金融街接受《财经》记者专访。近两小时访谈过程中,他从自己在标准普尔和花旗银行从业经验出发,透过信用评级行业,结合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讨论公共部门债务及融资、影子银行、金融监管等热点话题。
标准普尔是国际三大评级机构之一,一家华尔街的百年老店。
2011年9月,在标普下调美国长期信用评级后不久,彼得森出任公司总裁。面对外界对评级机构的多重质疑、趋紧的监管和评级业改革等种种挑战,他着重重新修复与政府和金融市场的信任关系。
56岁的彼得森,还被认为是“老练的银行家”、“出色的危机管理者”,他曾在美国花旗银行供职近25年,2010年出任花旗银行首席运营官。2013年11月,出任标普母公司麦格希财讯集团总裁、首席执行官。
身为银行业从业者,彼得森亲历了2008年美国金融海啸。危机后,全球金融市场创新一度低迷,但影子银行再度快速扩张,尤其在中国等新兴经济体。他认为,对银行体系加强监管固然重要,但还应该建立覆盖各类监管之上的共同联席合作的机制,实现对影子银行的全面监管。
他还认为,中国公共部门债务规模可控,但是面临两大担忧:债务增速过快和国有企业在基础设施项目中的主导地位抑制了民营企业的发展,发展债券市场,构建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改变目前银行主导的模式,是公共部门融资改革的出路。 影子银行隐忧
《财经》:根据你的观察,中国的影子银行与美国的有哪些不同?
彼得森:中美影子银行在定义层面,并没有太大区别。
两者最大的不同在于,美国的影子银行更加正式、规范,不管是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私募基金都有着大家所了解的结构,有着正规的文件,也有着正式的规则和相关监管制度。
另外,它们要接受审计还要跟投资者签署正规的法律合同。从理论上来讲,美国影子银行不应该为金融体系带来系统性风险。
而在中国就不同了,我认为有两点:在定价、信息披露、流动性管理方面,比较缺乏透明度;中国影子银行与大量的散户投资者,也就是个人投资者,发生关系,这些投资者并非成熟、专业的投资机构。
如果对影子银行整体的规模还不十分清楚,法律框架也不清晰,信息披露和定价也不到位的话,又跟大量的散户发生关系,确实让人担忧。
《财经》:那么,你如何看待可能的风险暴露?市场监管者应对违约事件持何种态度?
彼得森:中国的一些散户投资者,正在购买一些和政府相关的地方融资平台项目和房地产项目融资相关的金融产品,他们却不清楚资金最终流向何方,这样的融资确实有风险。
目前,中国监管当局又担心风险的暴露和违约的发生。像中诚信托兑付危机,对于投资者个人是坏事,但是对于金融系统可能是好事,违约能够培养投资者金融风险意识,也能检验文档记录系统和法律框架是否到位、是否有效。
违约能够让投资者学会自律,更好地理解信用风险,了解风险定价,并有助于建立起与风险相匹配的定价体系,政府部门的融资和私人部门之间的融资利差可能会扩大,这对金融市场长远发展有利。
根据标准普尔最新的违约研究,1981年-2013年间全球企业违约率(包括投资级和投机级)介于0.14%-4.14%之间。可见,违约是金融市场正常的现象。
《财经》:既然存在风险,中国金融监管当局应当如何规范影子银行?
彼得森:中国影子银行快速发展,与中国经济高速增长是密切相关的。
快速增长的经济,需要金融市场不断提供融资,以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从储户和投资者的角度讲,他们需要更高的利率,或者得到与他们所承担风险匹配的补偿,这也促使中国影子银行发展越来越快。
金融创新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影子银行大量出现。另外,中国影子银行的不断发展,一个特殊的原因是与存款利率上限管制有关。
基于此,金融监管框架不应该只是跟着传统银行体系走,应该从整个金融体系出发,包含影子银行体系,建立更为广泛的金融相关监管框架和规章制度,确保信息披露透明化,并实行更严格的审计。随着监管框架不断完善,将让影子银行的运作变得更加透明和规范。
《财经》:中国现实的障碍是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监管沟通协调渠道并不是很顺畅,怎么破解这一难题?
彼得森:美国和欧洲也出现过中国这样的情况。金融危机后,欧洲和美国成立了在各类金融监管部门之上的监管协调机构,以确保相关监管部门之间相互协作,并识别整个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例如,欧洲成立了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英文简称ESRB);国际上,G20框架下,也成立了金融稳定理事会,来加强各国金融监管协调。
需要强调的是,尽管存在不同的监管机构,不同类型的影子银行和其他金融活动,核心银行体系的有效运作是至关重要的,因为银行提供了信贷、存款和支付等基本的金融服务。所以对核心银行体系的监管不能放松。另外随着中国政府逐步引入银行业竞争机制,银行的竞争力会进一步加强,从而为整个金融业的发展奠定基础。再补充一点,我个人比较支持加强监管,好的监管能够加强推动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监管的核心是构建完善的法律框架、规章制度体系。 探路公共融资改革
《财经》: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以来,各国居民和企业部门纷纷进入去杆杠周期,但是政府公共部门的杠杆水平却显著提升,如何理解这一现象?
彼得森:2008年危机发生后,整个经济在衰退的过程中,政府采取一些措施来刺激经济的方式是很常见的,也是很正常的。比方说,欧洲、美国都采取了刺激政策,这些刺激是以低利率为代表的。不过,这确实带来了公共部门债务有所上升,但是债务的负担或成本并不高。
相比之下,更值得关注的是一些比较微妙的细节。比如说公共融资的来源是国内市场,还是海外市场,有没有足够的现金流还款。另外,政府是不是利用这些资金来投资长期的项目,比方说基础设施建设。
此外,老龄化是影响很多国家公共部门负债的一个长期因素,政府能不能满足老龄化所带来的养老金和健康保险方面的需求。
《财经》:中国似乎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你如何认识中国公共部门的债务风险?
彼得森:从中国审计署公布的数据看,中国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与GDP的比例是37%,相比标普全球评级体系中评级为AAA、AA、A和BBB的其他政府,仍不算高。不过,与国际上其他国家不同,中国面临两方面的担忧:债务增速太快和国有企业在基础设施项目中的主导地位抑制了民营企业的发展。
若公共部门债务快速增长的势头再持续数年,则可能不仅会削弱公共财政,也会影响金融稳定。国有企业在基础设施项目中的主导地位抑制了民营企业的发展,这使得收入对家庭的再分配更难实现,而收入分配是经济再平衡的重要因素,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央政府降低经济增速对地方政府投资依赖的能力。
《财经》:面对这种债务结构性的隐患,如何化解这种潜在的担忧?
彼得森:除了显性的债务以外,政府可能还面临老龄化需要承担很多任务和使命,包括提供健康保险和养老保险。中国可以学习其他市场的经验,来慎重地审视长期债务和或有债务。
当前,中国的债务水平是可控的,应该利用这样的时机,开发新的融资工具,发展债券市场融资,建立更加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
构建一个更有效的金融市场,能够提供更多的流动性、灵活性,资金来源和透明度都能提高,但这需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框架,从而能够衡量不同资产和债务的风险和定价。
《财经》:相比影子银行融资、银行贷款融资,发展债券市场融资有哪些优势?
彼得森:首先,更优的财政纪律和透明度。债券发行人需披露信息,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融资用途,以及政府的偿债计划都会公开,信息透明度大大提升。
例如,市政府需要融资,以前是和银行私底下形成了融资交易,现在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就需要披露项目信息,这意味着信息更公开透明,更有效的市场约束、信用评级。
其次,降低政府的财政风险。如果负债形式是银行贷款,可能需要在所投资项目产生收入之前就偿还贷款,这可能构成短期流动性挑战,而以固定利率长期债券融资可降低这一担忧。
再次,提高民营资本对基础设施项目的参与。对于民营基础设施企业而言,通常需面对规模比自己大很多且与政府有关联的竞争对手,创新债券融资能够缓解民营企业的融资难题,可能会有更多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上取得成功。
《财经》:从国际经验看,PPP是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公共设施的有效渠道,中国政府已经启动大范围推广PPP模式,这一模式成败的关键是什么?
彼得森:国际上PPP模式的最佳实践,的确有一些经验可以借鉴。
雷曼的发迹和破产轨迹既是一个成功实现的美国梦,也见证了美国投资银行业由盛而衰的发展历程。
雷曼兄弟公司的前身仅仅是一对移民兄弟开办的小杂货店。经济大萧条时期,雷曼兄弟公司是大力推广新型融资方式的先行者之一,曾帮助大量急需资金的公司成功融资。20世纪60、70年代,雷曼兄弟公司开始拓展其在全球的业务。截至2008年5月,雷曼兄弟公司拥有资产达6390亿美元,其中有1105亿美元高级无担保票据、1260亿美元次级无担保票据和50亿美元初级票据。大量的无担保票据和初级票据使雷曼在次贷危机的风波中不堪一击。2007年夏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雷曼兄弟公司因持有大量抵押贷款证券,资产大幅缩水,公司股价在次贷危机后的一年之内大幅下跌近95%。该公司财报显示,截至2008年第三季度末,总股东权益仅为284亿美元。为筹集资金渡过难关,雷曼兄弟公司被迫寻找收购方。但与韩国开发银行的收购谈判无果而终,而美国银行和英国第三大银行巴克莱银行也在美国政府拒绝为收购行动提供担保后宣布放弃收购。种种努力失败后,雷曼兄弟公司无奈之下宣布破产。根据破产申请的法律规定,提请破产保护的主体是雷曼兄弟控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旗下从事经纪业务的各分支机构,如雷曼兄弟资产管理公司和纽伯格・伯曼咨询公司等。
美国财长保尔森认为次贷危机的本质是“资金流动性不足”,实际上根本原因在于支付源头出了问题。为了扩展业务,雷曼发放了大量无担保的贷款,这一金融创新使很多低收入者也能够住上房子,从某种意义上为实现社会公正作了很大贡献。但这一思维是建立在假定贷款客户都能够如约还贷,一旦客户还不上贷款危机不可避免。
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结构性危机
100多年前,美国第十六任总统亚伯拉罕・林肯曾说过,“我有两个主要的敌人:一个是我面前的南方军队,还有一个就是我后面的金融机构。在这两者之中,后者才是最大的威胁。我看见未来的一场令我颤抖的危机正在向我们靠近,让我对我们国家的安危战栗不已。金钱的力量将继续统治并伤害着人民,直到财富最终积聚到少数人手里,我们的国家将被摧毁。我现在对这个国家安危的焦虑胜过以往任何时候,甚至比在战争中更为焦虑。”100多年前的林肯的忧虑正在袭击着美国社会。从低收入者因为没有还贷能力被迫失去房子命运到一路走低的不良房产拍卖,从银行的挤兑到政府的接管,美国的投资银行和房贷机构正在遭遇前所未有的困局。次贷危机和投资银行危机拉响了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警钟。一系列金融领域危机的此起彼伏证明大萧条以来的金融监管制度在金融全球化以及金融发展新思路中已经基本失效,实际上美国财政部和新任财长保尔森已有所准备,早在2007年在保尔森的倡议下,美财政部已经在运筹调整金融监管体系,2007年3月爆发的次贷危机成了金融改革新蓝图迅速出台的催化剂。
当前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沿袭自金融业分业经营时期。在1929-1933年大萧条之后,美国国会通过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奠定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的基调。在该法案下,美联储与货币监管局负责商业银行的监管、储蓄机构监管局负责储贷协会的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负责投资银行和经纪公司的监管,这一格局延续至今。然而,美国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象征着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复归,美国金融机构的跨界并购整合与交叉经营销售成为新趋势。然而,尽管重开混业经营已10年之久,但分业监管的格局仍未被打破。这就为金融机构钻空子留下了机制性漏洞。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金融机构利用实质性的混业经营手法来规避分业监管体系的手段越来越丰富、动机越来越强烈。例如,商业银行通过实施证券化,就可以将风险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转出,从而规避美联储对资本充足率的管制。与此同时,由于相关ABS和MBS的发起人是商业银行,证券交易委员会也未全力介入对此类资产支持证券的监管。证券化将信贷风险由信贷市场转移到资本市场,但由于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是彼此分割的,从而不能充分识别和控制证券化的风险,最终酿成了次贷危机。
美国财政部早在次贷危机全面爆发前的2007年3月就开始酝酿这一改革方案。这说明美国政府的金融监管改革计划并非全然由危机驱动,如果说全球投资者曾经对美国金融市场和监管体系充满信心的话,那么次贷危机的爆发则摧毁了市场信心。即使在如此发达的美国金融市场上,依然充斥着结构性金融漏洞带来的信息不对称、牟利动机下的过度放贷与欺诈、利益冲突下客观性的丧失等等。而零散分割的金融监管体系,未能及时觉察、甄别、防范和化解危机,保尔森及财政部酝酿的改革计划势在必行。
保尔森计划面临的瓶颈
为了减轻次贷危机以及消除金融监管的盲区,2008年3月31日,美国财长亨利・保尔森向国会提交了一项长达218页的金融改革方案《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蓝图》。这一改革蓝图是自美国1929年经济大萧条以来最大规模的金融改革计划。该计划分别为短期、中期、长期三个阶段提出详尽的解困方案。
短期方案具有典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特点,美国金融监管体系一向具有“危机指向”的历史特征,它总是因应各类金融市场动荡或危机而做出相应调整,成立于1987年10月股票市场“黑色星期一”之后的协调机构――总统金融市场工作小组此次成为短期方案的媒介。《蓝图》的短期建议就是在该小组中加入银行监管者,同时将该小组关注的领域从金融市场扩展到整个金融系统,以增进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和协调。为解决迫在眉睫的次贷危机,新成立抵押贷款创始委员会,通过设置执照标准、为州级监管机构评级打分的方式,来监督各州对按揭贷款的管理,以改变目前许多此类经纪人脱离联邦监管的现状。《蓝图》建议给美联储扩权,除监管商业银行外,还将有权监管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其他可能给金融体系造成风险的商业机构。美国对商业银行、储蓄和贷款机构以及非银行次贷机构不同、有时甚至相互冲突的监管规定存在已久,既有监管空白,也有重叠。为了将其理顺,财政部认为应让美联储发挥核心作用。美联储官员应获得检查经纪公司、对冲基金、商品交易所和其他可能给金融体系造成风险的机构商业行为的权力,甚至希望赋予美联储检查上述机构内部账目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