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7 17:25:5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土地管理的法律,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对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土地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提高土地价值和利用效率等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律作用。由于我国农村实行集体土地制度,因此,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属集体,农民通过承包取得土地的经营权、收益权和一定的处置权。我国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的重要特点,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长期稳定,按有关规定和各地实践至少达30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又把这种关系定性为“长久不变”。有关专家学者认为,从这一点来看,长期稳定的承包关系实质上形成了相当意义上的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这种权属关系的确立和凭据就是国家依法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见,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民对土地各项权益的法律依据,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及精神,证书也是农民以手中的土地进行抵押从而获得信贷支持以及购买土地生长经济保险的基本法律凭证。从金融视角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依法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先决条件,对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厘清权利关系有重要作用;同时,对开展农业生产保险也可发挥同样的法律作用。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存在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工作。从流程上看,它包括确权、登记、颁证、换证、销证等环节;从涉及部门来看,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村委会、村民等都直接参与。因此,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极为重视,专门制定了部门规章予以规范,为权证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我国农村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大,一些地区的承包经营权证管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笔者就此对江西省宜丰县作了深入调查,发现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中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权证的颁发程序不规范。按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主体是县人民政府,由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落实和监督审核。但是,县农业主管部门为了减少工作量,把空白权证交给乡镇,乡镇再交给村委会自行填写,所盖的审核章也不是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而是乡(镇)农经站的,有些甚至盖的是村委会的印章,程序不规范、审核监督不严格等问题极大地损害了权证应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是权证的颁发到户率不达标。按照法律规定,凡是承包了土地的农民均应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同时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权证以家庭为单位颁发。因此,承包了土地的农户应该户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是,调查发现有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干部,担心权证发放后失去对土地和农民的控制权,以替农户保管为由扣管权证,使权证没有真正颁发到农户手中。尤其是近几年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土地的经营大户,多数承包的是“四荒地”,但都没有获得证书。据调查,存在相当数量的承包农户没有证书,证书发放到户的实际比率只有60%―70%,没有达到国务院要求“100%落实到户”的目标。
三是证地不相符的现象较普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本质属性是确权性,即对农民承包土地权利边界的确定和划分,从而有效保障各项经济权利。因此,证地相符是证书合法有效的基本要件。但是,部分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填写权证时,都是依据农村税费改革之前的土地承包台账(税改前普遍存在瞒报、少报现象),存在权证载明的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问题。同时,仍有个别村(组)实行“3年一小调、5年一大调”的“土政策”,而且调整后未在权证上进行变更登记,加上多数农民对权证的法律意义认识不够,对证地不符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导致权证上载明的内容往往一成不变,或与实际相脱节。
四是权证只发不管的问题较突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是一个完整的工作流程,颁发权证只是管理工作的一个环节,颁证后的管理是一项更重要的工作。有的地方单纯以颁发证书、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任务为工作目标,往往“发完了事”。而对于证书所需要的登记、更换、补发、注销、收缴等工作流程则缺乏相应的管理措施,一定程度存在土地流转无登记、地块调整无更改、权证损毁无补发、承包终止无注销等现象,使得权证的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三、隐藏的法律风险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四重性质:一是确权证书,是国家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二是有价证书,是法律对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收益权的保护;三是流转证书,是农民有偿自愿流转土地的法律凭证;四是承诺证书,是以国家权威的形式稳定农民的“定心丸”。因此,证书管理的不规范、不到位必然会带来相应的法律风险和社会隐患。
一是证书的法律效力易遭质疑。证书颁发程序的不规范,所盖印章的级别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证书内容与实际脱节,削弱了证书的法律效力,甚至可能导致证书不具备法律效力。一旦发生纠纷,证书的效力容易遭受质疑,使其难以发挥保护农民权益、定分止争的物权凭证作用。若拿这样有法律缺陷的证书作为银行贷款的抵押凭证,则蕴含了很大的道德风险。一旦贷款到期无法偿还或是发生恶意拖欠,贷款权利人手中的抵押品将成为“一纸空文”。据了解,这也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迟迟难以付诸实施的重要障碍,银行(农村信用社)因担心抵押物难以管理,信贷风险无法化解,从而贷款意愿大打折扣。
二是增加了依法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难度。从法律效力看,在处理土地纠纷调查取证时,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法律效力高于承包合同,更高于承包登记簿和村委会开的证明材料,但是证地不相符与农民没有证书现象的存在,削弱了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中的话语权,为乡(村)干部违背法律和农民意愿调整、收缴和流转土地提供了便利,增加了纠纷解决调查取证的难度和复杂性。一旦农民发现因证书管理混乱带来了纠纷的升级,则容易引发农民将不满情绪转向乡(村)干部,激化干群矛盾,从而影响农村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土地纠纷的长期存在,是农村地区的“老大难”问题,若不有效解决,则对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会产生直接的负作用,有纠纷的权利无法拿来抵押,而且由于农村各种传统势力错综复杂,金融机构作为一种外来资本力量,极易引起农村本土力量的抵制和排挤,而土地纠纷则可能成为矛盾激发的导火索。
三是阻碍了土地流转的规范有序发展。土地有序和充分流转是提高土地经济价值、开展农村土地抵押贷款、将土地资源转化
成市场资本的重要途径,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恰恰能够发挥规范、引导和促进土地流转的作用。因此,证书管理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村土地信息管理系统不健全,影响了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和完善。证书能为入股、合伙经营等新型合作社建立经济关系提供权威的凭证,为银行贷款、购买保险提供重要依据,并理顺各种利益分配关系。但是,证书登记确权等法律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将阻碍农村土地的规范合法流转。
四是增加了创新农村土地金融服务的法律风险。目前,有的地区已经允许用证书作为信贷抵(质)品,以解决土地规模经营融资难的问题,但是证书内容的不真实、登记管理流程的不完善、权威性认可度不高等问题的较普遍存在,提高了银行放贷的风险系数,直接影响信贷投入的发放。笔者就此向有关银行业人员了解,他们对此类改革尝试并不看好,认为在农村固有权利关系与法律规范之间的不匹配为以后金融机构保护金融债权埋下了隐患。
四、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促进农村金融创新的对策建议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对促进农村金融创新意义重大,笔者就此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第一,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对权证法律意义的认识。当前,不少农民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法律性质、法律地位和法律作用不了解、不熟悉,自我权利保护意识的淡薄是造成证书管理不规范的重要原因。由于农民维权意识弱,导致相关部门工作动力缺乏、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行动空间较大,并且工作错误无法得到及时纠正。笔者认为,中央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作为我国农村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对推进农村法制建设、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等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应围绕证书开展大规模的、深入人心的宣传。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标语、电影和地方戏剧等多种途径,以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把党的农村土地政策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重要性,向广大农民宣传好、解释好。
第二,建立健全权证管理工作机制,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我国农民数量大、分布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工作量大、信息量大、管理难度大,这是造成一些职能部门工作滞后的重要原因。而采用现代信息技术、研发信息化管理平台能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并且经过近年来的“政府上网”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我国基层政府已经具备了实现证书信息化管理的硬件条件。因此,应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加强证书的管理,设置专门机构,并赋予其证书登记和换发的权利与责任,简化工作流程,为农民登记、更改、补换和注销证书提供便利。同时,大力推广和应用信息化管理系统,以证书管理为核心,实现权证与承包经营合同、登记簿等信息的统一,并且将其与土地流转市场建设相衔接和配套,与信贷部门等金融机构的信用农户评比、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等信息系统的对接和共享,逐步形成统一的农村土地管理信息网络。
中图分类号:F5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1
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特别是西部旅游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以来,民族地区旅游产业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近年来,民族地区旅游业发展势头良好。但是,在民族地区旅游规模增长的背后,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利益分配不均、各参与者相关利益不协调、经营组织单体规模小、服务与管理水平低、增收效应不明显、居民参与面窄,参与层次低、产品单一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参与民族地区旅游发展的各利益主体在民族地区旅游发展中的地位及利益冲突及诉求不协调所致。为此,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新视角研究民族地区旅游发展路径模式,改变传统的民族地区旅游发展模式,对于促进民族地区旅游由数量型增长向质量型增长转变,正确把握民族地区旅游产业的发展趋势具有重大意义。
一、文献综述
从国外来看,部分学者已经从大众参与、协作旅游、伙伴关系等相关视角研究旅游(Young,1973;Doxey,1976;Rosenow,1979)。1984年世界环境发展委员会(WCED)明确指出在可持续旅游的过程中有必要理解利益相关者,随后旅游领域利益相关者研究逐渐得到学术界关注。目前,旅游领域利益相关者理论已成为旅游目的地政府制定产业政策与发展战略的重要理论依据。
保继刚等(2000)最早将“利益相关者”概念引入旅游规划与管理中;保继刚(2000)、张伟(2002)、张祖群(2004)分别利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对桂林、乐山和荆州等地区的旅游发展进行了规划或审视了其旅游发展战略;吴泓(2006)指出包含表达机制、激励和分配机制的利益主体协调机制是保证利益主体融合的途径和基本保证;唐玲萍(2008)利用社会交换理论对社区参与旅游的可能性进行了解释;左冰等(2008)提出个人参与应优于社区参与,并探讨了社区参与旅游目的地的增权模式。陈岩峰(2008)则从景区旅游规划机制、生态旅游共生机制、区域旅游合作的平衡机制等三个方面构建了旅游景区可持续发展中的利益相关者综合协调机制。
三、民族地区旅游发展中利益相关者利益冲突分析
1.政府与旅游企业(公司)的利益冲突
政府作为旅游产业发展战略的主体,应考虑旅游企业、社区居民、旅游者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积极调动企业、社区居民以及旅游者等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共同为提升旅游产业发展水平而努力。政府是以促进当地的经济、社会文化与环境的效用最大化作为自身的长远目标,其效用取决于从旅游地获得的财政收入、增加的就业数和带动其他产业发展等综合利益与所付出的成本。
2.政府与当地居民的利益冲突
政府与当地居民的利益冲突主要集中表现在利益补偿和旅游资源产权界定。由于旅游业的发展,政府需要征用、征收、拆迁部分甚至全部当地居民的住宅用地,将他们日常生活的环境设为旅游胜地。但,目前政府对征用居民的房屋补偿标准较低,并很少对他们以后的生存发展进行合理地规划,使得居民在得到一些短期利益后,因其传统的直接利用资源的生产生活方式的限制,缺乏新的替代方式,加之自身综合素质的偏低,理财能力不强,造成了一些居民所得的收益与其所失去的土地等资源的价值从某种角度看不相符,从而居民会由于利益补偿的不满情绪往往引起冲突,造成社会不稳定。
3.政府与旅游者的利益冲突
政府所追求的公共利益最大化,如增加财政收入等。旅游者则是物质或精神上的最大满足。因此,政府与旅游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表现在政府如何提供一个如意的旅游地吸引更多的旅游者旅游。要吸引更多的旅游者来旅游,政府则要对其旅游地区进行合理规划、管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巡逻保障等,而这需要很大一笔资金的投入。
4.旅游企业(公司)与当地居民的利益冲突
在对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过程中,旅游企业与当地居民之间的矛盾冲突主要集中在就业机会、经营商机、利益分配和对其文化的冲击上。当地居民效用取决于旅游为其带来的经济、社会和环境三者效益的最大化。旅游企业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通常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会雇佣技术能力强、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进行经营组织。这样一来,旅游企业提供给当地居民的就业岗位和商机大大减少,居民只能从事低层次的旅游经营活动。居民的参与程度低,大量的收益流向旅游企业。即使有些旅游企业会通过不同途径返还居民一定比例的门票收入,但远远低于居民维护资源的付出的成本。
5.旅游者与当地居民(居民之间)的利益冲突
从旅游者的角度看,随着旅游业的发展,以前处于封闭、落后、贫困的旅游社区,居民的生活习俗、价值观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一些居民经营者为了经济利益,破坏性地开发利用历史环境和文化生态资源来盲目地迎合旅游经济发展的需要,甚至不惜背弃地方淳朴的文化传统,制造伪民俗或是使民俗文化庸俗化来博取宣传效应,增强吸引力和客源市场的竞争力。这些引起旅游者的反感,导致旅游者体验质量下降,重游率下降。
6.旅游企业与旅游者的利益冲突
旅游者利益的最大化是旅游者在支付一定的成本(时间、精力、货币)的前提下,所获得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最大满足。旅游经营者利益的最大化是在满足旅游需求的同时,取得尽可能大的利益。因此,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在于旅游企业能为旅游者提供怎么样的旅游产品(旅游路线、服务质量等)。
参考文献:
[1]唐玲萍.对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再思考[J].旅游论坛,2008(05).
[2]左冰.从“社区参与”走向“社区增权”——西方“旅游增权”理论研究述评[J].旅游学刊,2008(04).
[3]陈岩峰.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旅游景区可持续发展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08.
[4]保继刚,楚义芳.旅游地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引 言
我国拥有960万km2的国土,地大物博,幅员辽阔,但是我国可利用的土地资源并不充裕,从最为受关注的耕地资源来讲,我国可利用的耕地资源现状并不乐观,虽然总量大,但是人均耕地资源占有量少,高质量耕地资源少,耕地后备资源少,因此完善土地资源管理、更加有效地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是我国土地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土地资源管理,近些年相关部门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调整,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土地资源管理相关法规不健全,法规执行力度不够,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1 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现存问题
1.1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虽然当前我国已经具有了规定土地资源管理的专项法律法规,但是由于法规制定较晚,发展时间不够,因此具有很多不完善之处,比如某些方面法律约束的缺失,或者法律条文中某些含义模糊的字词,都会给土地资源的依法管理增加难度。例如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这里对“公共利益”一词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这就使得管理时的土地征收过程中容易产生异化问题。再如,第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这里“总量不减少”并没有提出需要保证耕地质量和生态条件的等值,这就很有可能造成占优补劣现象。另外,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还体现在其滞后性,由于我国当前的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对象偏向城市,对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约束和完善相对较少,因此在应对新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农村地区的问题时没有相对应的法律规范可以遵从,例如在解决特殊群众集体性土地资源纠纷时无法可循,这使得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容易趋向于被动形式。
1.2 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够
法律法规执行落实效果差是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现存的又一重要问题,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已有成文规定,但是却由于多种原因没有被有效的落实执行,比如虽然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禁止单位和个人非法征用土地,但是许多地区滥征土地现象严重并且无人制止。
1.3 管理体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
土地资源管理体制不健全,某些部门存在责任划分不明确,职能重合,这种现象容易导致在出现问题时互相推诿责任,从而降低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执行效率。
2 我国土地管理现存问题解决措施
2.1 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对土地资源管理相关法规特别是《土地管理法》的完善,首先需要明确政府的保护耕地的职能,用法律来要求各级政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护耕地,维护排灌等相关服务设施。其次,对占用耕地的规定,如果是经批准的非农业性建设,应该遵循“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并明确开垦土地质量和生态条件与被占用耕地相当。再次,要规定明确的土地用途改变批准流程,土地使用权的享有者或承包经营者利用的土地为耕地时,应限制其使用权和承包权,如果权力享有者想变更土地用途,将土地变为非耕地,应按照正规审批流程争得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方可进行变更。最后,由于基层管理部门与群众联系紧密,对我国土地管理问题也有更切合实际的了解,因此县级及以下基层土地管理部门应该积极配合土地资源管理相关法律的立法单位,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及时向上级反映当前土地管理工作的新趋势和新动向,做好高层与基层的沟通,促进土地资源管理立法更加实用和有效。
2.2 完善土地管理体制建设
完善土地管理体制建设,主要是对土地管理部门职能进行明确规定和详细划分,在保证明确无异义的前提下,将土地管理的各项责任落实到不同部门当中。
2.3 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
促进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制建设需要加大执法力度,如发现有滥征耕地和土地破坏性开发的现象,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依据“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责令破坏者进行土地资源的修复和功能完善。其次应该建立健全领导问责制,当相关的领导在决策上出现失误,以及由此造成的严重损失,甚至是群众极度不满事件的发生,都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2.4 提升管理人员素质
促进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制建设,更加根本的一环就是提升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法律意识,土地资源管理工作涉及的知识技术层面较多,如果要实现对土地资源的依法治理,需要提升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并注重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将经济、法学、管理学、区域学等诸多学科的人才集中起来,组建完备的土地资源管理队伍,以更好地实现土地资源的依法有效管理。
3 总 结
经过近些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土地资源管理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但是仍存在很多问题,今后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工作的改革和进步方向,仍是完善土地资源法制建设,促进依法管理。首先需要完善立法,当前我国的土地资源管理法律还不够完善,特别是法律条文的细节和含义方面,应该更加细致明确,让法律的约束效力更加充分的发挥。其次需要完善管理部门的体质建设,明确部门之间的责任划分,避免出现职能交叉现象,再次,应该提升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升其法律意识,并注重健全管理队伍的人才建设,保证管理过程对多学科知识应用时有专业人才负责,从而有效保证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依法有效进行。
参考文献
1、土地流转制度方面的问题
在农村地区土地的流转中,农民手中拥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并不是完整的承包权,也就是说农民对于自身的土地并没有转包、抵押、租赁等的权利,这种情况使得土地流转形成的市场中介以及金融方面的支持不能完善的建立起来。当前的土地都是按照每户人家的人数进行平均分配的,这种分配形式能够与现阶段农村的生产力状况相适应,但还是因为土地产权的固定性,在一定规模之内的土地归并不能真正的实现,这样就使得农村生产力不能进行自主的分配设置,农村地区经济结构的调整也处于比较尴尬的位置,一方面是对土地承包关系的重新调整,一方面就是放弃土地的规模化的经营,这两种方法都不能得到有效的发展,造成了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非常低下。
2、农村土地管理中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
在现阶段的农村土地管理中,经常会出现农村地区的居民不经批准就擅自占用土地进行建房的行为,这种占用土地的方式属于违法违规用地,由于农村地区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健全,这种行为一直得不到有效的治理,并且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乡镇地区尤其明显,人们对于土地管理的制度了解不足,许多人认为这种行为是理所应当的,有的甚至会出现滥用职权、非法占地的情况。违法违规占地频发的地区一般工业发展比较迅速,需要大量的土地来建设厂房,使得土地资源越来越紧张,这种行为也直接导致了土地价格的上涨,同时也损害了农民用地的利益。
3、现阶段土地管理制度的法律基础薄弱
在现阶段实施的各种法律中与土地制度相关的法律条款都比较笼统,缺乏问题的细致的划分,这样就导致的法律条文在实际的实施中存在诸多的漏洞和问题。尤其是当农民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土地权利的侵犯问题,这时并没有相关有效的法律可以帮助农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失去了法律方面的保护再加上农民普遍存在法律意识薄弱的情况,这使得他们在土地管理的运行中占据着非常不利的地位,在土地所有权的谈判上也不占优势,没有可行的方法来争取自己合法权利的实现,这也是现行土地管理制度法律基础薄弱的具体体现。
二、现阶段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具体措施
1、加强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以及制度的创新
加大宏观调控,就是要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合理利用的统筹协调作用,发挥政策对耕地保护的宏观指导作用[1]。政府政策的有效落实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的采取各种措施,将中央有关耕地保护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保护耕地的各项制度措施都进行实际的实施执行,只有这样才能取得土地管理的实际效果。制度上的土地管理的创新,就需要人们在新形势、新的土地管理任务的推动下,不断进行土地管理新机制、新经验的研究和探索、积累,不断创新出新的土地管理手段,维护农民的用地权益。比如加强基本农田土地的整理以及修建水渠等工作的开展,这属于一项系统的土地管理工程项目,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以及操作步骤,因此在施工之前需要做好科学的规划和分析,保证工程质量的顺利达标。基层国土部门应该认真总结以往小型开发整理项目的实践经验,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实地踏勘,反复论证,认真编制可行性实施方案[2]。设计施工中出现问题时应该请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和维修,这样才能保证工程质量以及进度的顺利发展。
2、加强违法违规用地的清查
当前农村土地问题积累比较多、矛盾也比较突出,因此,要不断加大对违规违法用地的清查力度[3]。如果通过清查发现土地违法违规使用的现象,需要进行理智的分析和研究,对事件进行分类对待,不能简单笼统的归为一类,需要根据土地违规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惩罚办法。如果土地违法违规的情况符合农村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以及当地村镇的实际情况,但是这种形式的用地没有经过正规的批准,那么则可以通过后期的补办手续、补缴相关税费等行为,使这种用地行为合法化。而对于那些不符合规划但是其土地建设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的情况,这种行为土地已经不能恢复原来的状态,这种时候可以在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以及责任追究的基础上,通过调整规划、补缴税费补办手续,将涉及到的土地纳入正常管理范畴,已经建成的公共违法用地需尽量的补办手续,而对于那些圈占囤积土地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回收处理。
3、在农村推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规范用地秩序
广西玉林 537000
摘要:土地资源作为国家实现工业化、城镇化雨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在整个国民经济与资源发展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在此背景下提出
了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向的研究,通过分析现阶段中国农村土地管理现状与影响,有针对性的提出了未来中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与发展方向,以
充分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实现土地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与最大化利用。
关键词:土地、制度、管理、改革、方向、综合
引言
科学的配置土地资源,是有效推动中国实现工业化、城市化与农业现
代化的基础和前提,现阶段,只有充分推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完善
土地资源配置,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土地资源优势,实现土地资源的充分
发展。
一、现阶段农村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1、土地流转制度方面的问题
在农村地区土地的流转中,农民手中拥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并不是完整
的承包权,也就是说农民对于自身的土地并没有转包、抵押、租赁等的权
利,这种情况使得土地流转形成的市场中介以及金融方面的支持不能完善
的建立起来。当前的土地都是按照每户人家的人数进行平均分配的,这种
分配形式能够与现阶段农村的生产力状况相适应,但还是因为土地产权的
固定性,在一定规模之内的土地归并不能真正的实现,这样就使得农村生
产力不能进行自主的分配设置,农村地区经济结构的调整也处于比较尴尬
的位置,一方面是对土地承包关系的重新调整,一方面就是放弃土地的规
模化的经营,这两种方法都不能得到有效的发展,造成了农村土地资源配
置的效率非常低下。
2、农村土地管理中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
在现阶段的农村土地管理中,经常会出现农村地区的居民不经批准就
擅自占用土地进行建房的行为,这种占用土地的方式属于违法违规用地,
由于农村地区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健全,这种行为一直得不到有效的治理,
并且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乡镇地区尤其明显,人们对于土地管理的制度了解
不足,许多人认为这种行为是理所应当的,有的甚至会出现滥用职权、非
法占地的情况。违法违规占地频发的地区一般工业发展比较迅速,需要大
量的土地来建设厂房,使得土地资源越来越紧张,这种行为也直接导致了
土地价格的上涨,同时也损害了农民用地的利益。
3、现阶段土地管理制度的法律基础薄弱
在现阶段实施的各种法律中与土地制度相关的法律条款都比较笼统,
缺乏问题的细致的划分,这样就导致的法律条文在实际的实施中存在诸多
的漏洞和问题。尤其是当农民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土地
权利的侵犯问题,这时并没有相关有效的法律可以帮助农民维护自身的合
法权益,失去了法律方面的保护再加上农民普遍存在法律意识薄弱的情况,
这使得他们在土地管理的运行中占据着非常不利的地位,在土地所有权的
谈判上也不占优势,没有可行的方法来争取自己合法权利的实现,这也是
现行土地管理制度法律基础薄弱的具体体现。
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
第一,加强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以及制度的创新。加大宏观调控,就是
要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合理利用的统筹协调作用,发挥政策
对耕地保护的宏观指导作用。政府政策的有效落实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
的采取各种措施,将中央有关耕地保护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保护耕地的各
项制度措施都进行实际的实施执行,只有这样才能取得土地管理的实际效
果。制度上的土地管理的创新,就需要人们在新形势、新的土地管理任务
的推动下,不断进行土地管理新机制、新经验的研究和探索、积累,不断
创新出新的土地管理手段,维护农民的用地权益。比如加强基本农田土地
的整理以及修建水渠等工作的开展,这属于一项系统的土地管理工程项目,
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以及操作步骤,因此在施工之前需要做好科学的规划
和分析,保证工程质量的顺利达标。基层国土部门应该认真总结以往小型
开发整理项目的实践经验,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实地踏勘,反复论证,认真
编制可行性实施方案[2]。设计施工中出现问题时应该请专门的技术人员进
行现场指导和维修,这样才能保证工程质量以及进度的顺利发展。
第二、加强违法违规用地的清查。 当前农村土地问题积累比较多、
矛盾也比较突出,因此,要不断加大对违规违法用地的清查力度。如果通
过清查发现土地违法违规使用的现象,需要进行理智的分析和研究,对事
件进行分类对待,不能简单笼统的归为一类,需要根据土地违规的具体情
况采取不同的惩罚办法。如果土地违法违规的情况符合农村土地利用的总
体规划以及当地村镇的实际情况,但是这种形式的用地没有经过正规的批
准,那么则可以通过后期的补办手续、补缴相关税费等行为,使这种用地
行为合法化。而对于那些不符合规划但是其土地建设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
模的情况,这种行为土地已经不能恢复原来的状态,这种时候可以在对相
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以及责任追究的基础上,通过调整规划、补
缴税费补办手续,将涉及到的土地纳入正常管理范畴,已经建成的公共违
法用地需尽量的补办手续,而对于那些圈占囤积土地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回
收处理。
第三,不断突出对征地制度的有效完善。首先要缩小对农村土地的征
地范围,在修改相关土地征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要充分研究并解决针对农
村征地范围的问题;其次要规范征地程序,完善法律法规,对于尊重和保
护农民在征地中的话语权要做出相应的规定;再次要合理的确定征地补偿
标准,要按照土地对农民的生产资料功能与社会保障功能来分别考虑土地
的增值收益,并参照土地市场价格确定对农民的补偿标准;最后要切实落
实安置政策,一些地方采取预留发展经营用地或者部分征地补偿款作价入
股参与经营的方式进行土地安置,要认真总结这种安置方式的优缺点。
第四,重视对农户宅基地财产权实现问题的分析。要稳妥的推进宅基
地流转实验,赋予农民宅基地资产属性,在对其进行严格管理的前提下允
许合理流转与有偿的使用,在推出宅基地时要能够获得合理的收益,以最
大限度的保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
第五,对土地财政问题的分析。土地的收入目前已经成为很多地方政
府收入的重要来源,卖地的农民透支其土地的未来收益,用地的农民投资
未来收益一次性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最终又转嫁给了消费者,因此要处理好
农村发展与城镇发展的管理,处理好耕地发展与国家粮食安全的关系,处
理好土地收益与农民及政府的分配关系,就需要对现行的土地管理与使用
制度进行有效评估,并不断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实现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
新改革与新发展。
第六,突出强调农村耕地红线问题。首先要建立并不断完善农村农民
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加强研究耕地保护机制的定位、补偿对象、资助来源
与支付方式,做好制度设计并严格落实;其次,耕地的占补平衡应强调质
量与数量的共同发展,在严格执行耕地数量占补平衡的过程中,还需要强
调耕地质量的提高,并将质量状况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纳入到耕地质量管理
办法中;最后要形成对耕地保护管理的合力,在强化基本农田保护的政府
分级负责与管理的基础上,建立起以国土部门为中心,综合农业、林业、
水利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农田保护管理体系,提高对农村土地的管理水平。
3、结论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作为农民自身发展与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
要保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民与社会的持续进步与发展,因此需从农
民实际土地发展与管理状况出发,改革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土地管理
模式,实现土地资源的综合运用
参考文献
Abstract: land management related to the stability and prosperity of the whole country, must pay close attention. Based on the problems of land management, land management to create a common accountability mechanisms, and such a mechanism to establish the appropriate strategy has an important role for land management, scientific and legal .
Keywords: land management issues, the mechanism of the common responsibility strate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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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政府管理部门在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土地管理一直以来都受到我国政府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 是政府管理的重点所在, 虽然相比以前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得到了群众的肯定, 但仍旧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的合理使用,降低了土地的利用率, 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快速的发展。 这很大程度上与政府管理部门的管理模式与效益有关,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审批不严,甚至有些部门出现违法违规审批,在审批的程序上把握不严。(2)监管不到位。 审批程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限制一些土地的滥用现象, 但审批后的监管也非常重要, 但目前很多政府部门在项目审批后,就以为万事大吉了,没有进行事后的监督、跟踪管理。(3)工作缺乏相应的衔接,没有建立充分的共享机制。
1.2 土地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土地管理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考虑很多的因素,其中土地的合理使用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土地使用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已经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违规违法的土地使用现象已经逐步的减少, 但仍旧存在中一些问题,严重的制约了土地的合理使用,不利于国家的健康稳定增长,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土地资源数量不清。 很多土地的使用并没用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缺乏相应的备案处理, 导致政府无法从掌握的文件中弄清土地资源的数量。(2)土地权属混乱。 在土地的使用过程中,存在着土地的乱开发现象,出现了很多新增的土地,但都没有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 导致了土地权属混乱。(3)土地纠纷增多。 在土地使用的过程中人们忽视了土地的使用权与转让权的合理程序,就相关的土地使用、转让、变更、出租、赠与等没有进行按照法律的相关程序进行, 最终导致就相关的土地的使用存在纠纷,容易造成动乱。
1.3 共同责任机制缺乏
在土地管理过程中,国家是土地管理的主体,土地及土地利用中产生的人与人、人与低、地与地的关系式土地管理的客体,目标是维护土地公有制, 并通过国家对土地的利用的监督, 土地关系的调整实现土地的合理使用。 由此可知,土地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以及技术的手段和方法来进行,这其中主体、客体之间的责任是如何承担的是整个土地管理过程中的关键所在, 必须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然而目前很多地方政府并没用真正落实共同责任机制, 而是一味的强大政绩,甚至出现政府职能的偏差,热衷于项目的开发与投资,导致了很多土地管理中的共同责任机制无法深入的开展,
2.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建立策略
2.1 从政府角度建立与完善共同责任机制
政府作为土地管理的领导者必须从根本上建立与完善共同责任机制,发挥其在共同责任机制中的主体作用。 对此政府应该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必须建立政府问责机制。 通过相关的立法与法规的完善切实将这一机制落实到具体的实践中,明确规定责任的主体、责任的性质、责任的承担等, 并将此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其次建立责任追究级别机制,就土地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相关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来判断其责任的轻重程度,并以此划分责任追究级别。 再次,建立资源通常机制。 通过这一机制的建立将土地资源的具体利用状况进行全方面的把握,以适时根据具体的需求状况来做出相应的策略,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最后建立严格的审批、监督机制。 在具体项目的审批方面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切忌出现盲目的追求政绩的情况出现,做到从源头上杜绝,同时在审批后仍要进行相关的跟踪与监督管理,切实把握土地利用的动态,以及时的做出相关的决策,发挥主体作用。
2.2 从国土资源部的角度建立与完善共同责任机制
国土资源部作为土地管理的重要部门,对土地资源的利用与效益的发挥起着关键的作用, 必须支持共同责任机制的构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首先,建立基础管理责任机制。 基层管理虽然是基础部门所执行的,但却处于关键部位,是土地管理相关政策的直接执行者, 基础管理责任机制的构建能够及时的发现和查处相关的违法行为。 其次,建立内部责任追究机制,从根本上防治各种失职行为, 将职权与责任有机的结合起来,做到有权必有责,凡出现不及时上报、错报、漏报的行为必追究相关权利人的责任。 最后,建立激励机制,对于那些做事负责,敢于担当的职员进行奖励,并对在土地管理工作中有积极作用的可进行提拔,促进国土资源的发展。
2.3 从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角度建立与完善共同责任机制
国家土地监督机构作为共同责任机制的监督机构,在整个共同责任机制的建立与完善的过程中其中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将土地监监察机构的责任落到实处。
必须建立全程监察机制,从而对整个项目的审批进行全程跟踪,以确保把握整个项目的全过程,对土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问责情况的监督,做到将责任落到实处,认真的贯彻共同责任机制。 从而从外部力量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使用,对资源进行保护。
3.结语
共同责任机制的建立是对于现代化的土地管理方法,将土地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这种机制的建立不仅能够解决目前土地管理中遇到的难题与问题,也能从根本上保障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对社会的稳定与繁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我国富民强民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概况
为了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就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管理工作中的整理利用规划方案,加强政府对土地的管理的监督,引导全社会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
二、土地管理规划方案的基本含义
1.土地管理规划的种类。在世界大多数国家,由于其社会制度、经济发展状况、人口和资源的情况不同,其土地管理总体规划的编制方法和保障系统都不相同。在市场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里,土地管理规划的种类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第一,在人口众多但是土地资源紧缺的发达国家里,其土地规划具有较强的干预性,规划的权责划分也较为明晰,土地的规划和管理由政府进行统一的管理和约束。第二类是在工业化高度发达的国家里,政府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到土地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第三类是在地广人稀、土地资源特别丰富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里,采用地方自主管理的制度,中央政府对土地规划不进行统一的规划和管理,而是通过法律法、法规进行规范和引导,对土地的总体规范的权利大部分集中在地方政府,并且相关的实施工作也由地方政府负责。
中国采用的是和西方一样的土地规划许可证制度,如开发利用土地必须得到政府的规划许可证,如果得不到相关许可证明则不能开发利用土地。在德国也采用了建筑许可证,开放土地必须符合相关的规范。在日本,未经规划的土地不得利用开放,盲目开放未经规划的土地都属于违法行为。
2.土地管理规划的含义。土地管理规划方案是进行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政府进行土地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在一定的时期内,根据我国的土地资源状况和国家的经济发展前景制定的规划,同时也是土地资源的一次统筹配置。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按照我国的行政管理体系的分类,土地管理规划一共分为5级。下级的土地管理规划应该严格按照上级的规划进行制定,下级的耕地保有量和建筑用地的比例不能超过上级规划的调控指标,同时,上级的规划还应该保持区域内的耕地总量的稳定,下级规划应该充分划分土地的利用区,明确土地的功能。
3.制定土地管理工作中利用规划方案的目的。①可以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性发展以及我国耕地资源的整体动态平衡。②根据土地的供应情况,来引导土地资源的利用与开发。③统筹配置土地资源,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优配置。④建立完整的土地管理机制,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
4.制定土地管理工作中利用规划方案的意义。①土地管理规划是在一定时期内根据社会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对土地资源进行整体性的统筹安排。土地管理就是根据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的需要进行一种平衡性统筹。土地管理总体规划是对土地资源进行宏观调好的制度依据,所以说土地管理利用规划是否科学合理将会直接影响到土地资源的利用情况。我国的土地管理规划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这种土地管理规划具有科学性和严谨性。②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已经建立了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也肯定了土地管理规划的重要地位。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一些地方还是存在着有法不依,或者擅自更改规划的问题。所以,必须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划,进一步提高规划的法律地位,同时提高规划的透明度和执行力度。在土地管理规划批准之前,相关机关严格加强对规划的指导和监督,同时通过公示等程序,提高民众的参与程度,加强民众对土地规划的知情权。
三、制定合理的土地管理整理利用规划方案
1.协调土地管理规划与城市规划直接的关系。城市在发展过程中出现土地的无秩序扩张是一种不健康的表现,城市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超出土地管理总规划的现象普遍的存在着,特别是在一些大城市严重超标用地的问题特别突出,这些问题的存在对土地管理规划的权威性是一种威胁和调整。当前,我国的土地管理规划可以分为国家级规划、省级规划、市级规划、县级规划和乡镇规划。按照规划的内容,又可以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各级规划需要与城市的整体发展目标保护一致。
2.加强横向纵向规划。加强土地管理规划的横向与纵向规划,才能提高土地管理规划的前瞻性。所谓的纵向规划是指处理好国家规划与地方规划之间的关系,在我国土地管理的总体规划中,国家级规划与省级规划以及城镇规划过程中在内容和结构上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所以,应该建立起一种下级规划对上级规划负责,上级规划对下级规划监管协调的制度,每一级规划都应该形成自己的特色。所谓横向规划就是指土地管理规划与其他相关规划直接的联系。在我国涉及到土地利用的部门不仅仅是国土部,还有一些其他行政部门的项目会涉及到土地的利用,如城市规划、水利规划等等。当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规范,这些部门在职权范围存在着交集,关于土地利用的相关手续和审批程序也需要一个较好的衔接,简化相关手续完善相关法律,将区域内的土地用途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安排。
3.优化土地管理规划的制定方法,提高规划的执行效率。当前,我国制度土地管理总体规划的方式和方法比较落后,采用的往往是比较常规的方式,如手工绘制图表等等。在规划的图表中,比例尺要求为1:1万,这种方式不仅达不到审核的管理要求,而且精度差距也较大。很多土地在地图上只是一个点,很难显示出其形状。因此,为了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必须改进土地管理规划的制作方式,采用现代的设备和作图设备,或者采用数字化的技术来读取图形的相关信息。同时,对原有的图表进行数字化处理和升级,对信息不完整的图表进行填补相关数据,利用数字扫描仪器实现图形向数据的转化。建立起土地管理系统和土地利用监测系统,使规划与数据相匹配。在采用现代设备和技术的同时,还应该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对设备的熟练程度。通过这样的技术改造,不仅可以提高土地总体规划的准确性,而且还可以为土地使用的监管提高相关的技术支持。
4.加强土地管理整理利用规划方案的落实。①土地管理整理利用规划方案一定制定并得到通过后,就必须严格执行,以保障耕地资源的总体平衡,运用法律和行政等手段确保耕地资源不被侵占。②增强土地规划的可操作性。在土地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失去土地的农民给以合理的补偿,增强群众对土地管理规划的了解。③加强土地的节约意识。在落实土地管理规划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优化土地结构,节约土地资源。④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在制定土地管理规划方案前应该充分考虑到生态环境保护的因素,在规划的实践阶段,应该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污染后的处理恢复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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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路.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修编的理念及方法探讨[J].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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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步伐加快,社会经济得到快速的发展。国家对农业政策进行了大幅调整,随着集体土地效益的提升,农村土地问题也不断的增多,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步伐,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平稳、快速的发展。
一、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土地承包经营操作不规范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大大地减少,导致集体经济较为薄弱,入不敷出。一些地方的经济来源除了较少机动地承包费以外,几乎没有其他收入,甚至出现了新债务。因此,为了提高集体经济的收入,一些地方的基层干部随意的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或者调整农民的承包土地,使农户的权益受到很大的损害。还有一些地方的基层领导为了在城镇建设中获得个人的利益,不经承包户的许可强制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出卖集体土地,或者是通过高价对外出租获取经济效益,其中挪用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现象最为突出,造成农民的不满,甚至出现群体上访事件。
二、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措施
1、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由于农村普法的大力宣传,广大农民对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层干部就更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因此应当组织基层干部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执政,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间,村干部不得干预或强制农民进行土地的流转,不能损害农民承包土地期间的自主决定权。农民有权决定土地的流转期限以及流转方式,关于土地的补偿款和标准都应当由双方自行商讨决定,坚决抵制通过不法途径进行土地流转和违反合同的行为。在坚持稳定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偿、自愿和依法的原则,努力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机制。
2、严格加强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
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要求和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从严控制,用好用活农村建设用地置换政策,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结合新农村建设,做好村镇建设规划。凡是符合建房条件(或放弃原住房迁建)的,村民原则上不得原地改、扩、新建住房(危房改造除外),要引导村民向城镇集中或到规划的居民点建房。对不具备规划居民点建设的,尽量利用空闲地、老宅基地和荒坡地、废弃地等未利用地建房。同时,从严控制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全县范围内农业户口的村民依法享有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权利,但必须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已"一户多宅"或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不得再申请和审批宅基地。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审批、占用集体土地建房。农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以户口簿记载的农业户口人数计算:3人以内户(含3人)90平方米;4人户120平方米,5人以上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农村村民是独生子女户的,增加宅基地面积30平方米;是独生女户的,再增加宅基地面积20平方米。
3、加强土地管理机构和队伍的建设
土地管理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随着土地管理事业的发展,农村和城镇进行地籍调查、动态监测、土地评价及城乡地籍档案建设等所需经费,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每年编制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安排。土地管理经费,包括各地按规定筹集的一部分土地管理费,要切实管好用好,杜绝不合理开支,以保证土地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市、县土地管理局是同级政府主管土地管理的工作部门,要本着强化、精干的原则,配备必要的行政编制。已定编而没有配足的要尽快配备,编制人员过少而影响工作的要适当增加。为了加强城市和郊区尤其是城乡毗邻地区的土地管理,各辖区可设立精干的土地管理机构,其人员的聘用、录用必须经严格的推选和审查批准制度。
农垦、劳改、矿务等用地较多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土地管理工作,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做好本单位的土地管理工作。另一方面,还要抓紧培训土地管理人员,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要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抓好廉政建设,提高办事效率。
4、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并重,严格土地的补偿标准
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组织征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依法按规定足额补偿到位,切实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不仅要看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还应当坚持发展的可持续性,保证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土地。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开源节流,对旧城老村实施大力改造,盘活闲置基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农村的征地问题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土地的补偿费低,且土地增值分配不科学的现象严重,这也是导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主要原因。因此为了农村的持续发展,应当严格征地补偿标准,严格区分公益用地与经营用地征地补偿,结合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使老百姓得到应有的补偿。全面考虑本地农民的生活状况,并按照最低生活标准赋予土地应有的市场价值。
5、整顿土地管理秩序,依法严格管理各项建设用地
对新开工项目用地,要按照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产业政策的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对停、缓建项目尚未使用的土地,要通过清理,及时利用,不得荒芜。坚持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切实加强城乡结合部的土地管理;分期分批搞好城乡建设用地的申报登记,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发放工作。城区改造凡涉及土地面积、界址或权属变更的,各用地单位要办理用地变更登记手续,换发土地使用证书。要清理城市各类房产开发公司的用地,依法加强管理。
结束语
农民的权益直接关系着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直接影响着农民的根木利益。因此,在城镇化建设、工业发展中,应当强化土地管理制度,严格的依法办事,维护农民的利益。作为基层的管理一部分,应当不断地增强法律意识、用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武装自己的头脑,转变思想,切实的落实国家的相关土地政策,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入的探讨了完善和加强土地管理制度的有效措施,希望能够对我国今后的土地管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土地管理制度;法制化;问题;措施
1.前言
土地管理是我国为了科学组织利用土地、维护土地制度以及调整土地关系所采取的技术、行政、法律与经济相结合的一项综合性措施,同时也是国家政府部门及相关土地行政
管理部门根据自身的法定职权和相关法律,对个人、单位和社会组织利用、使用以及占有土地的行为或者过程所进行的管理与组织活动。然而,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仍然存在着许多
有待于迫切解决的问题。
2.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分析
2.1城市土地管理制度的问题
2.1.1土地产权制度不健全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城市地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并且城市土地的权利所代表的是国务院。实际上,各项土地管理工作都是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中央政
府国土资源部门所共同承担的,其中,中央政府职能部门对各级地方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垂直管理,而此类管理权能都掌握在各地区县政府以及市政府的手中,在一定程度上来看,
中央职能部门和国务院的土地权利被虚化,进而导致了土地主体产权的混淆。究其原因可以看出,我国的土地产权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
2.1.2土地价格机制有待于完善
土地价格机制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隐形土地交易对土地价格产生了直接的影响;(2)由于政府的垄断,进而造成了土地价格的不合理;(3)基准地价无法
真实且全面的反映出土地价格的实际水平。
2.1.3土地储备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
难以有效的协调土地储备部门的双重职能。制定和实施土地储备制度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双重的土地储备部门职能:(1)依照经济市场规律进行企业经营。企业经营
的目标是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而政府职能的宗旨则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这便使得土地储备机构扮演着双重角色,无法使取向不同的双重要求得以充分的满足;(2)由政
府授权来对政府职能加以行使。被政府授权进行旧城改造、收购国有企业土地,代表政府部门来对土地收购计划进行制定等等。在现实的工作当中,通常是部门的利益远远的大于
政府的利益,为了追求短期效益,追求最大增值,往往忽视了对经济市场的调控和城市规划的限制,这与制度设计的初衷相背离,导致国有土地无法健康长远的发展。
2.2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问题
2.2.1现行制度立法问题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1)在土地管理制度的立法当中,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规定都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和缺失;(2)在土地管理
的相关法律法规当中对集体土地的征收方面的规定存在着一定的缺失和矛盾;(3)在部分法律及法规当中没有重视村民小组土地所有权的重要主体地位;(4)刑事立法中缺乏对
土地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2.2.2现行制度执法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及政府职能机构未切实的依据法律行使职权,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了土地利用的规划问题,但是地方政府部门并没有将这些规定真正的贯彻落实
,造成了农村土地规划的用途不明确、不清楚,并且由于缺乏科学的规划而使得村民申请建设住宅无法得以批准;一些地区的土地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没有依法对农村土地的使用
权和所有权确权发证,从而造成了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存在“缺位”的不良现象。
3.完善土地管理制度的有效措施
3.1统一土地市场,监督管理土地交易行为
我国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就是土地市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技术市场、资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已经逐步的得以健全和完善,并且已经形成了统一的城乡
市场体系。然而由于土地市场进展十分缓慢,使得城乡独立、分离运行,无法提高市场化程度。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当尽快的颁布实施科学有效的法律法规,从根本上规范土地
交易行为。与此同时,还应当利用城乡土地市场的各项交易资料,及时的相关土地市场信息,对土地市场的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3.2平衡土地收益分配,不断深化改革
土地交换和流转中的利益主体实现经济的形式就是土地的税、租费,并且也是主要的利益分割方式。所以,国家政府部门应当明确的规定土地收益及增值的利益分配,以便于
全面的保障和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并且对地方政府征地的冲动进行约束。
3.3 各级地方政府以及中央政府的共同职责就是有效的管理土地,在现行的我国土地管理体系当中,我国的土地管理部门又逐层的被划分为县级、市级、省级和中央级
,然而由于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或者县、市的局部利益及短期行为的影响,无法全面的对宏观利益和全局利益进行考虑。因此,省级政府和中央政府应当集中的对土地进行管理,
将管理的权利集中在省级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尽快将健全和完善的土地管理体系建立起来。
3.4 --!> 改革土地财税制度
应当处理好农民、中央政府、开发商三者的利益关系,明确农民的权利,确保政府财权的行使,建立科学的土地财政模式,抑制土地囤积、闲置的不良现象,确保土地财政的
可持续性。除此之外,还应当积极的改革政绩考核制度,从根本上避免或者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4.结束语
总而言之,土地的国家管理不仅是一项不容动摇的重要原则,同时也是客观上的迫切需求。而我国的土地管理应当有机的与法律形式相结合,由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来充分
的保障国家部门土地管理职能的全面实施,同时也体现出了国家在土地管理方面的意志。因此,从国家的管理土地的层面来看,土地管理立法有着重要的长远意义和现实意义。(
作者单位:四川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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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集体经济的质量不够高,土地利用率比较低。根据我国的《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有关于农村土地归属权的相关规定,其中说明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集体的。而集体是一个较为复合的概念,它使得土地是归农民所共用的,但农民又不能自主地决定土地的使用,也不能对土地进行随意地处置。在农村实施了税费改革等制度后,集体的经济模式使得农民的收入较之前有一些降低,很多农民在土地上得到的收入也仅仅是靠农作物来实现,这些收入勉强只够他们的基本生活而并不能使其生活质量有很好的改善,农民种地的积极性不高。因此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将土地承包给他人而自己选择外出打工或者做生意。还有一些地方有土地外包的情况,即从农民那里以便宜的价格承包土地之后再将其进行高价的转让,从中谋取暴利。这些都使得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损害。
第二,土地过户流程还有一些问题需要优化。根据目前的相关流程,土地在流转的过程中农民很难通过正常的途径使自己获得更多的利益。农民在土地经营的过程中主要受到国家政策的引导,集体经济的环境使得在土地承包合同中农民的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因此在目前,农村很多的土地管理干部会利用这一点将大笔的土地转让金收入自己的腰包,而农民只得到很少的一部分,使农民的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失。这也是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重点问题。
第三,在征地的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现象。农村的土地征用程序要按照相关的政策来执行,但很多的农村干部并不遵从相关的规定来进行,反而克扣农民的土地征收所得款。农民对于这一现象有很大的不满,希望这一问题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
2.我国现在的土地管理法存在的一些问题
之前论述的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我国的土地管理法都没有具体的规范,这也使得这一问题解决起来较为困难,很难有一个严格的标准去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目前土地管理法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第一,对权力的规定缺乏相应的说明。比如土地法中规定财产在进行分配的时候要按照所有人的利益来进行分配,这一规定是为了解决土地权力中存在的限制问题。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由于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是集体使用权,集体土地的最终处置权是属于国家的。这就剥夺了农民集体土地的出让权,使得农民集体所应享受的收益不能得到落实,全部流入国库。第二,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当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而需要对土地进行征用的时候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是在法律中却并没有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的说明。这就使得只要取得了土地征收的批文,无论其用途是什么,均认为是符合“公共利益”的,这一法律条款被滥用。《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中规定的征收土地的补偿是十分少的,一旦农民的土地被征收,补偿款完全不能保障农民的生活,再加上一些部门既是权利部门又是土地征收方,这使得其根本不会考虑农民的利益,而一味地去钻法律的空子,减少对农民土地的补偿,使得土地被征收的农民的权益被大大的损害。第三是对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相关的救济政策没有落实到位。在法律中规定了如果土地的被征收者对于补偿的标准有争议可以经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如果协调不成功可以由人民政府进行裁决,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县级的人民政府根本没有依法设立协调机构来专门解决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争议的案例。因此这项条款就形同虚设,并没有起到保护土地被征收者的权益。
3.改变农村土地管理中问题的相关对策
3.1依法行政,落实政策
土地管理法的中相关权利能否得到落实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干群关系是否紧密。因此要加强对农村干部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提升其政治觉悟,使其在工作中努力做到依法行政,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利为百姓的利益和人民的富裕尽自己的一份力。政策的落实可以使得广大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3.2努力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
要在农村地区普及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采用多种方法和形式使农民了解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制度,从而使得他们对国家的土地政策更加了解,更好地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明确自己的义务。对农村的干部要加强法律法规的教育,提升其法律的意识,使其工作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这样就可以使其转变工作的思想,端正作风,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利益。对于土地承包,要以稳定和健全的承包关系为前提,做到有偿、自愿并且依法进行土地承包,并不断地探索新的机制,使得土地的流转更加顺畅同时使农民的土地利益更加有保障。
3.3做到保护耕地和发展经济两手抓
现在,我国越来越意识到农村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加大了土地管理的力度。因此,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我们要努力做到既保护耕地又发展经济,转变原有的传统思想,与时俱进来给农民创造更多的利益,使其生活更加有保障。要积极地开发新的耕地,并加大对旧城以及老村的改造力度,将闲置的基地充分地利用起来,努力使得农村土地的利用率得到提高。
3.4提高土地补偿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