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风险模板(10篇)

时间:2023-09-07 17:26:0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民间借贷的风险,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民间借贷的风险

篇1

一、概论

(一)相关概念

民间借贷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融资是指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或为取得资产而集资所采取的货币手段。融资通常是指货币资金的持有者和需求者之间,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资金融通的活动。

(二)业务流程展示

随着民间借贷的发展,也逐渐出现了一种比较普遍的业务流程,为了形象的了解,笔者进行了总结,目前民间借贷的流程大体如下:

(三)研究意义

选取民间借贷的风险这一课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当然,笔者主要是考虑到民间借贷的现实影响。就其理论意义而言,民间借贷虽然说已经影响了不少国民,特别是一些欠发达地区的人,但是其理论方面的研究成果还非常有限,甚至可以说很匮乏,没有足够的理论知识,那么对于这种融资方式的发展也就存在弊端。通过这一课题的研究能够弥补民间借贷方面的理论缺憾,同时能够给以后学者的理论研究提供一个参考。就其现实意义而言,民间借贷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对于国民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那么由于操作流程方面的法律规范还不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存在一系列的风险,为了避免财产损失,我们就有必要进行探索和研究,从而能够用自己的研究成果作为借鉴,进而指导现实,让人们能够更好的使用这种融资模式。

二、民间借贷的风险

融资有风险,当然民间借贷活动也不例外。根据一些现实的案例和数据分析,笔者认为,目前的民间借贷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一)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风险

首先当然是看价款人的资产状况,如果借款人没有足够的资产,那么其偿还能力可能就不足,要有所戒备;及时价款人有足够的资产,还要考虑到其在日常生活中的信誉如何,如果经常拖欠欠款的话,那么如果盲目地借钱给他,就很可能会出现经济纠纷。因此,一定要对借款人的资格进行必要的了解,从而能够保证所借款项在时间约定的期限内能够按照约定取回并获得相应的利息。最好是能够订立书面收据之类的文字材料,这样日后一旦出现纠纷可以有一定的佐证,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借款用途的合法性风险

虽然我们把钱借出去了,但是本金还是自己的,如果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集资,那么这种借贷行为本身就不是合法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且,非法集资活动一般风险性很高,很容易出现血本无归的现象,而且借款人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溜之大吉,最后损失最大的还是自己。因此,我们一定要谨防非法集资这种行为,事先约定资金的用途的合法性,才能降低风险。

(三)担保人资格风险

同时,我们还要找人担保,用以见证借款活动的履行。在选定担保人时一定要注意,担保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有担保资格,如果选定担保人时不注意,担保人不具有相应的资格,那么这种行为就是无效的。一旦日后出现民事纠纷,就不足以作为担保凭证,也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案例,当约定的借款时间到期后,债务人没有及时把款项还给债权人,当找到担保人时才发现并不具备担保资格,而且当时由于关系好只是口头约定,像这种案例该如何处理呢?所以说,担保人一定要具备相应的资格,不能随便找人充数。

(四)高利贷风险

考虑到借款人急需用钱,那么作为出款人就有可能在利息的商定方面出于利己心理考虑,以谋取高利息。但是法律有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利息过高,就属于高利贷行为,那么这种借贷活动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是违法行为,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而且高利贷对于借款人的负担也不言而喻,最后往往导致借款人因无法偿还而家破人亡,这对于债权人来说,也是对于社会道德底线的一种挑战。

(五)追讨欠款的合法性风险

一般而言我们进行民间借贷都有一定的时限要求,即双方约定在一定时间之后就要借款方偿还欠款和利息。倘若价款人此时不具备偿还能力,那么追讨欠款的行为就会产生。此时,我们可以采取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法律途径,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切不可委托一些社会上的不法人员,通过恐吓等不法手段强行催债,非但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导致自己更大的损失,甚至可能会触犯法律。

(六)追讨欠款的时效性风险

对于这种民间借贷,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特别是诉讼时效问题。借贷到期,出借人要及时催收,如借款人逾期不还,从借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两年内,出借人可以向法院提讼。因此,我们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在有效期内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千万不要忽视,否则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规避民间借贷的风险

既然民间借贷行为会存在一定的风险,那么如何尽量降低这种风险就显得更加重要。我们可以进行针对性的防范风险,从而能够更好地使用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保证金融市场的规范运行。在此,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和查阅资料,总结出以下几点,仅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一)借款之前对于借款人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

因为民间借贷在履行手续上并没有银行借贷手续上那么正规和繁琐,那么相应的对于借款人的审查也就不是那么严格。但是这并不代表不重要,对于借款人的各种信息进行必要的了解才能够保证如期还款。正如上面所说的,不仅要对其资产情况审查,其信用情况同时也是不可忽视的。只有信用状况良好,资产情况充足的借款者我们才能够放心的进行借款,也才能够保证融资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事先约定借款用途

虽然民事借贷自己的财产使用权转移给借款人,但是债权人仍可对于借款用途与借款人进行商榷。最好能够在借据或者书面材料中予以说明,从而能够保证所借款项用途的合法性。一旦发现所借款项并非用于事先约定用途,债权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申诉,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现在非法集资活动屡禁不止,如果不事先约定借款用途,用可能会给不法分子机会,使得非法集资活动更加猖獗。

(三)担保人的选定要谨慎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担保人的选定也很重要。首先,要求担保人信誉状况良好,最好是借贷双方都认识的,大家都信赖的。有不少案例就是因为担保人选定时不仔细造成的纠纷,甚至有些担保人并不具备担保资格。如果走法律途径的话,担保人一方面如果出现问题,那么很有可能会导致无效。在担保人的选定上最好是一些资产实力雄厚,信用状况良好的人,这样能够保证借贷活动的有序进行。

(四)利息约定要合法

虽然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也提供了一个上限。这也给了债权人一个可以活动的标杆,可以在允许范围内制定自己所希望的利息,获得满意的融资成果。切忌放高利贷,高利贷是一种非法的融资活动,不仅在法律上不被允许,高利贷行为导致多少家庭家破人亡,这也是一个社会道德问题。要坚决抵制高利贷行为,做一名合法的公民,大家共同创建一个良好的融资环境。

(五)追讨欠款的方式要合法

虽然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凡事都要注重方式和方法。提起民间借贷,我们会意识到一个问题,就是民间追债问题。甚至有些人居然请打手到家里强行要债,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作为债权人来说,我们按照约定拿回属于自己的钱并没有什么不对,但是一定要有理有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走,没有必要采取一些极端手段,结果反而赔了夫人又折兵,害人又害己。

(六)把握好追债的时效性

所谓时效性,指在一定时间内的有效性问题。也就是说一旦超出时间,效用就会较少甚至失去。作为债务人,要及时的跟进自己的财产流动,债务到期之后及时跟借款人取得联系,表明其应该及时付给所借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就可以适用法律手段,在有效期内追回自己的财产,千万不要做一些口头上的临时协议,一旦债务人矢口否认,那么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

此外,在进行民间借贷时最好能够找一些比较正规的贷款机构需求帮助,这样在后期各方面更加有保障。最好能够在有关协议临时口头变更时同时出具书面凭证,先小人后君子,书面凭证一定要放好,如果后期出现纠纷,书面凭证可以作为自己的借款依据,在涉及金钱方面一切要以凭证为准。

四、结语

通过上面的分析相信大家对于民间借贷已经有了一个大体的了解,包括民间借贷的相关知识,风险以及如何应对民间借贷的风险。通过相关的调查,我们发现民间借贷行为在一些欠发达地区方兴未艾,那么相信在短期内这种借贷方式也会受到大家的认可。我们要理性对待这种融资行为,因为它既具有资金来源充足等优点,同时也具有风险性大的缺点,我们在面对民间借贷时要尽量规避风险,发挥其有点,从而达到效用的最大化。民间借贷的手续履行起来比较快捷,资金来源充足,对于处于欠发达地区的居民来说,这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是在进行借贷之前一定要以法律为准绳,保障各种活动规范运行,只有这种才有助于融资市场的繁荣和有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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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兢赫.关于民间借贷问题的思考[J].金融经济,2012(08).

[4] 吴正.民间借贷疯狂增长,高利贷隐忧重重[J].科技智囊,2011(09).

[5] 张世晓.民间借贷风险及其监管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1(21).

篇2

在我国的借贷管理制度下,正规借贷制度与民间借贷一直是不相兼容的,借贷监管当局始终在保护正规借贷的垄断地位。我国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借贷机构,不得经营借贷业务;非借贷机构也不得经营借贷业务。”因此,在正规借贷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多元化、多层次的借贷服务体系也不能产生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只能以“灰色”的形式存在,形成不和谐的“借贷二元格局”。所以打破现有的正规借贷垄断,让不同的资金需求可以从不同的机构中得到满足,从根本上解决市场资金的供需均衡问题,已经越来越具有现实意义。首先,给予民间借贷的合理的政策定位。要从 理 论 上肯定民间借贷的积极意义,明确地肯定民间借贷在补充银行功能不足、合理配置资源、有效增加企业生产投入、方便群众生活以及激励竞争等方面所发挥的重大作用。同时,也要明确指出其存在的缺陷和消极作用。民间借贷是我国借贷市场的一部分.只有把民间借贷纳入整个借贷市场统一考察,才能正确把握宏观资源体系,有效统计借贷市场数据,这对于正确认识国情、正确决策有着不可或缺的意义。其次给 民间借贷合理的法律定位。目前,我 国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文仅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少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几条司法解释,这些解释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承认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但是它们都是从民法的角度出发的,即专为民事纠纷而作的解释,并没有从专业法规的角度规范此事。现在,仅有几条“判案的解释”己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了。“由于我国尚未颁布民间借贷的有关法律,民间借贷在自发发生的基础上分散而不易控制,呈现出无序状态,因民间借贷而产生的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我国经济发展的实践迫切需要相适应的条例法规的出台,因为从理论上和政策上定位的东西必须付诸实际,一但与实际结合就要形成可实践的法规制度,否则理论就不能发挥作用。再次 ,在给民间借贷正名和必要的规范的基础上,应考虑适时推进民间借贷合法化,将其纳入国家借贷体系范畴。例如,允许正当合理的民营借贷组织,如民营银行及其他中小借贷组织的存在,发展民间信用组织,使民间信用公开化,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我国借贷体系;及时总结山西私营银行试点经验,稳步发展地方民营中小型借贷机构;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创立新的、满足市场需求的信贷机构与融资方式,比如会员制信贷组织、资金互助社等;在村一级建立互助储金会,解决农户资金需求,条件成熟时,建立我国的乡村银行。同时,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借贷市场准入以及登记、管理与监控制度,防范借贷风险;填补正规国有借贷机构在各方面的不足,从而挤缩非正规借贷的存在范围与规模,并进而抑制民间借贷消极作用的影响。国家应针对民间借贷的特征,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要求,制订适应其规范发展的管理办法,明确借贷主体规范,明确其借贷额度、利率水平,并按规定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可由人民银行作为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民间借贷,依据管理办法条款进行管理。最后,实事求是,坚持“形式为内容服务”,建立多层次的借贷服务体系,满足市场的不同需求。比如政府要大力支持适合高风险投资特点和长周期的科技研发等的民间借贷形式。有调查显示,“有35.1%的企业认为‘推动成立企业间互保基金’是推进企业融资的有效途径。

二、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步伐

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情况确实存在,但也不能将原因全部归咎于借贷机构,中小企业自身的缺陷也不容忽视,因此贷款难的中小企业自身也要注意改革企业内部不合理不完善的制度,争取成为优质市场主体,以更加符合借贷机构的信贷要求,从而可以更容易地获取正规借贷的贷款,减少对民间借贷的依赖性,从而遏制民间借贷的畸形发展。

三、对民间借贷的自身规范建设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市场需求不断增多,民间借贷必然有更大的规模和更大的市场,如果继续放任其发展,它的消极作用也许会更大。所以对民间借贷的规范和引导己成为非常迫切的现实需要。对民间借贷自身的规范建设可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提供有法律依据的信用保障,如第三方认定、担保,并负责进行事后清偿。其次,清理蕴藏高风险和高危害性的高利贷及高息揽存的非法组织。再次,重视宣传教育作用的发挥,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使人们可以更加理性地判断是否需要民间借贷,或者如何使民间借贷更好地维护或增进自己的利益,促使人们以更完善的方式从事民间借贷。或者通过对其他方面的规定积极地削减民间借贷的负面影响。再次,对民间借贷进行引导,合理发挥其比较优势。

四、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约束

借贷业是特殊的高风险行业,借贷业的发展史实际上是借贷监管不断完善的过程。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借贷制度安排,和其它借贷制度安排一样需要借贷监管,否则民间借贷的负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市场失灵可能给参与借贷交易的双方带来一定的损失,对整个借贷体系的有效运作和安全稳定造成威胁。央行将国有商业银行纳入到正规的监管系统中来,而对民间借贷采取放任自由的态度,让其自生自灭,而当民间借贷出现问题的时候,就对其进行清理、整顿或取缔。其实监管不是出现问题后简单地取缔,这样实际上是逃避监管的责任,中央银行应该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约束,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在内的各种监管手段来增强监管效果。

首先 ,监管部门对民间借贷机构颁发执照并详细登记备案。同时,为了增加民间借贷市场的透明度,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所有具有资质的民间借贷机构的名称在网上公布,以方便交易方在借贷交易中进行核对;对无资质进行借贷活动或者可能存在借贷诈骗、违规操作的民间借贷机构也会在网上公布。这样不仅有助于民间借贷活动从“地下”转为“地上”,减少因逃避监管而增加的风险,而且有利于监管当局及时掌握民间借贷市场的动态,防范风险。

其次,监管部门对民间借贷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监测制度。监管部门应该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规模和利率,做到,待时机成熟时再出台适当的政策。通过农村借贷监管组织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关数据,及时掌握民间借贷活动的资金量、利率水平、交易对象,为有关部门制订宏观经济政策提供数据支持。借贷监管部门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和管理,在对民间借贷活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探索一套新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对支持生产和经济发展确实有积极作用的,可允许其存在,采取核发借贷业务许可证的方式,以利于对民间借贷活动的规模、用途、利率进行监管。将民 间 金 融纳入中央银行的监管体系,有利于确定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从而减少其经营风险、道德风险和信用风险。当出现问题时,有借贷监管部门为其提供法律支持,减少损失。“高风险,高收益”,随着风险的降低,民间借贷所要求的收益率也会降低,即利率也会随之下降。

五、构建民间借贷风险预警机制

篇3

近年来,农村信用社普遍实现“一次核定、随还随贷、周转使用”的农贷经营管理方式,致使以“还旧借新”为表现形式的农民“倒贷”行为较为普遍。由于存在约期冲突、周转时间不足等问题,一度作为主要“倒贷”方式的“组内倒贷”与“组间倒贷”难以为继。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后,“倒贷”方式又增加了“行间倒贷”。但是,由于金融机构办理贷款的条件、手续等相对规范,令许多农户在贷款约期迫近时,不能马上筹到偿贷的资金。于是,就有人发现了这个商机,开设了专为“倒贷”提供资金的民间借贷――“助倒”民间借贷(见图1),为急需“倒贷”资金的农户高息提供从偿贷到再贷这段时间的“过渡”或“周转”资金,在为金融机构和农民解决“共同困难”的同时,获取高额回报。

“助倒”民间借贷活跃期主要发生在每年的10月中旬到次年元旦前后农贷回收旺季。主要原因,一是与粮食销售周期相关。一般农贷还款约期在10~11月间,而粮食销售多在来年1~3月间。农民为如期还贷,通过“助倒”民间借贷实现过渡;二是与金融机构贷款审批程序相关。如农村信用社规定,当年贷款本息必须按期结清,还清10日后,可重新发放贷款。农户通过“助倒”民间借贷实现“还旧借新”。

“助倒”民间借贷的特点

“助倒”民间借贷数量大、增长快、时间短、利率高。据调查,2008年以来,黑龙江省鸡西、大兴安岭、双鸭山、鹤岗、齐齐哈尔等五市地累计发放“助倒”民间借贷金额45891万元,其中2010年发放28526万元,比2009年增长82.9%。“被助倒”农户最低为0.2万元,最高则达40万元,平均“倒贷”1.5万元。“助倒”借贷约期少则半个月,多则1~2个月。“助倒”借贷一般执行月利率,最低2%,一般为3%,个别甚至达到4.5%。“助倒”借贷手续简单,或签订简单协议或找一个担保人担保,一般多以双方签字的借据为主。以2010年的借贷利率水平估算,“助倒”借贷平均每笔收益约900元,全省“助倒”放贷人年总收益可达2000万元左右。

“助倒”民间放贷经营人多以当地富裕农户为主。调查显示,农村“助倒”民间放贷人的群体结构,以当地富裕农户、村委会成员以及从当地农村转型的城市居民为主。“助倒”民间放贷人的资金状况一般比较充裕,有的以单户形式发放,有的以资金入股组成放贷联盟,统一经营。如双鸭山市饶河、宝清、友谊三县“助倒”民间放贷人,主要是当地富裕大户、部分商户或私营业主。他们一方面将手中闲置资金用来放贷,另一方面利用自身的有利条件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以高出银行4~6倍的利息发放“助倒”借款。一般来说,1万元可实现每月为200~300元的利差,最高可达450元。

“助倒”民间放贷资金来源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助倒”民间放贷资金来源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自有资金;二是金融机构贷款。据调查,“助倒”民间借贷资金的70%左右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仅有30%左右是来源于自筹资金。例如,鸡西密山市二人班乡的“助倒”民间放贷人已经公开开办“助倒”业务。他们由两三户农民组成,周转资金200多万元,除自有资金外,贷款160余万元,民间融资数10万元,可以同时为几十户农民“倒贷”提供“过渡”资金支持。

“助倒”民间借贷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加剧信贷资产质量和农户信用隐性恶化。“倒贷”农户在贷款到期后,以“助倒”高利贷资金归还农贷。这可能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掩盖了放贷银行资产质量和效益地真实性核算。其次,当“金融机构――农户―― ‘助倒’民间放贷人”循环链条发生资金链断裂时,银行资产必然遭受损失。再次,在农户偿还“助倒”高利贷时,若无力以自有资产归还,则可能再次依赖银行贷款或者“助倒”资金,其真实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也被掩盖。一些基层农信社在“助贷”民间借贷的推动下,把“助贷”作为消化不良贷款的手段之一,造成信贷资金的虚假良性循环,粉饰涉农金融机构真实效益。例如,某县涉农金融机构2010年前11个月利润为144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近2倍,若剔除资产质量被掩盖的因素外,其盈利水平将大打折扣。

农户贷款负担加重,正常生产生活受到影响。农户通过“助贷”实现了“以贷还贷”,尽管能解燃眉之急,但同时背负更重的债务。而“倒贷”农户一般经济状况相对较差,这更加剧了其生产、生活负担,弱化国家惠农政策效果,使农民增收难上加难。以农户“助贷”2万元为例,月利率按3%计,再加上支付约10%年利率的银行贷款利息,“助贷”累计成本为2600元左右。这使农户贷款负担大幅加重,直接影响了其正常生产与生活。

“助倒”民间借贷易诱发农村金融经济犯罪。由于“助倒”资金70%源于银行贷款,且银行贷款年利率(可按10%计算)与“助倒”年化利率(可按36%计算)相差近4倍,因而其利润空间巨大。高额利差之下,极易诱发银行个别信贷人员与“助贷”户“合作”,冒名贷款、多头贷款、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助长农村金融机构信贷人员“权力寻租”和“金融腐败”。另外,“助倒”还易催发“助贷”户以较高利率吸收公众存款,导致非法融资等金融犯罪。

“助倒”潜存不安定因素,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助倒”民间借贷一般具有期限短、利率高、流通快、发放人员为社会强势群体等特点,因而当“倒贷”农户不能及时偿还时,部分放贷人员会采用威逼、暴力等违法行为进行讨还。“倒贷”农户在无奈之时还可能举家外逃躲债,这种不安定因素直接影响了地区社会稳定。此外,调查发现,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助倒”民间放贷机构为一些在赌博中输掉贷款的农民完成“倒贷”的现象,这对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维护农村稳定尤为不利。

政策建议

加快规范民间借贷立法进程。尽快修改、完善《贷款通则》等规范民间借贷发展的法律法规,明确从事民间借贷的范围和准入条件,对民间借贷利率水平、资金用途等进行严格规范,以立法形式推动民间借贷规范、有序发展。

健全农村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农村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定期采集和重点监测民间借贷资金来源、资金投向、利率变动、区域分布等情况,及时掌握民间金融交易的规模和发展动向。同时,银行监管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在监测体系不断完善的基础上,严厉打击非法“助倒”行为。

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农贷合理约期。涉农金融机构要从实际出发,将农贷约期由粮食上市前(初)期延长至粮食销售中后期,使得贷款投放、回收与农业生产周期同步化。同时,在集中收贷过程中保留适度的“不贷期”, 杜绝“边收边贷”,以供金融机构和农民对来年生产经营进行认真规划,调整授信额度,从而使农民珍惜贷款、有计划地使用贷款。

篇4

【关键词】

民间借贷;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民间借贷是在经济差距增加的环境中形成的,它对缓解资金供求矛盾关系具有积极的作用,加速了资金流通,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民间借贷也对金融环境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关系到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因此,我们应该辩证地认识民间借贷,分析其产生的积极效益和负面影响,发挥其应有价值的同时,引导其健康发展,尽量消除民间借贷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不良影响,从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实现社会资金的有效配置。

一、民间借贷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

民间借贷的发展得益于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紧缩,并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产生了影响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内部风险。民间借贷拥有其他很多行业无法比拟的高额利息,它虽然聚拢了大量的资金,但仍难以满足参与者的资金需求,而商业银行作为社会资金的管理者之一,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极易引发违规操作的风险性案件。民间借贷的发展,改变了我国的金融结构,不少违法分子利用银行业务存在的漏洞,转嫁风险,如若商业银行不加以防范,很可能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其中,技术手段、设备等失效是诱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重要原因,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民间借贷的发展还在某种程度上导致我国非法集资现象恶化,挑战了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神经。某些商业银行职员受利益的驱使,主动或被动卷入到民间借贷的利益漩涡中,其一旦出现职业道德失守,势必会造成商业银行或他人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增加外部风险。信贷是商业银行获取利润的主要途径,其与存款成正比关系,即商业银行存款越多,则可承担的信贷业务量越大。民间借贷的出现,挤占了部分金融市场,对商业银行存款业务和信贷业务造成了冲击,增加了商业银行的存贷比考核压力。某些民间借贷机构正是利用商业银行的这一窘境,在缓解商业银行存款压力的同时,把部分风险转嫁给了商业银行。民间借贷参与者以存款之名,到相关银行办理大额存单质押贷款,表面上看,此业务可以同时为商业银行存款和贷款带来增长,并且以存款做贷款保证金,是一种低投入高产出的业务。这对民间借贷参与者而言,他们可以通过发放贷款或高利贷等形式,利用商业银行贷款赚取利益,同时还能享受银行存款利息,而需支付的仅是银行贷款利率。一旦民间借贷机构出现资金利益链断裂问题时,其向银行的贷款则无法归还,最终由银行承担风险。

(三)增加市场风险。区别于国家制定商业银行借贷价格,民间借贷利率以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为导向,由借贷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是在商业银行无力解决资金需求紧张、迫切的情况下发生的,其利率点远高于银行利率,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因此,民间借贷引发了商业银行利率风险,对整个金融市场造成了冲击。近年来,在金融市场日渐活跃的背景下,民间借贷利率不断增长,提高了借贷质押资产的价格和规模,加大了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难度。除此之外,民间借贷还对社会信用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进而影响了银行信用。部分企业在得不到银行信贷的情况下,把目标转向社会闲散资金,利用高回报诱导社会资金流向,干扰了金融市场秩序,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根据多米诺骨牌效应,一旦有企业不讲信用,就可能向周边蔓延,进而拖欠、逃避银行贷款,增加了银行的信用风险。

二、民间借贷环境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应对对策

结合对民间借贷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影响的认识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以下几种民间借贷环境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应对对策,以供参考。

(一)控制内部风险。商业银行必须要紧随时代和市场发展潮流,积极引入先进技术手段和设备,不断完善自身的业务流程体系,加强职工培训,从而提高本银行的结算质量和效率。目前,很多商业银行都引入了自动化智能设备,改变了传统柜台办理业务的单一模式,而只对大金额单笔网银交易进行监管,为违法犯罪行为创造了可乘之机。为此,商业银行应该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管体系,严格审核业务办理流程,在仔细确认客户身份之后,再提供相关服务,尽量控制网银交易等风险。针对操作风险,商业银行还应该加强内部控制,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内部职员的职业素质和技能,制定健全的考核机制、监管机制以及奖惩机制,有效规范职员的操作行为,一旦发现违规,立即予以严惩,从而净化银行操作环境,控制内部风险。

(二)规避外部风险。民间借贷环境下,金融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变得错综复杂,同一个企业或个人扮演着多重角色,增加了债务纠纷的发生频率。因此,在现阶段我国民间借贷管理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商业银行需要认真分析所处的金融环境,尽量规避外部风险。具体而言,商业银行应该进一步明确、细化风险管理目标和任务,积极配合外部监管,推进我国金融体系的改革和优化,在能力范围内预判风险并加以防范。商业银行需要坚定地拥护和落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认真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从而构筑坚实的风险抵御堡垒,提升自身应对风险的能力。同时,商业银行还需要对信贷人进行严格审批,建立信用查询系统,全面考量申请人的还贷能力和信誉度,在降低风险的基础上,增加自身的存款和信贷业务。

(三)抵制市场风险。民间借贷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国的金融市场环境。商业银行存在的目的和价值就是实现利益最大化,其根本任务是发展。因此,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没有发展本身就是一种风险。民间借贷对商业银行存款和信贷业务造成了冲击,挤占了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中一定的份额。商业银行要想有效抵制民间借贷引发的市场风险,就需要不断优化自身的服务结构,提升本银行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在执行货币紧缩政策的基础上,结合信贷市场的需求,创新发展银行信贷产品,适度调整资金的投放范围和力度,简化服务流程,让客户可以更加快速、有效地办理相关业务,增强他们对银行信贷的兴趣和依赖。与此同时,商业银行还应该拓展自己的融资渠道,充分利用先进科技,提升存贷款办理效率和质量,积极搭建网络信息服务平台,最大限度地缓解资金供需矛盾,引导民间借贷的良性发展。

三、结语

总之,民间借贷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未来,在我国金融体系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民间借贷将会发挥更多的功能,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与日俱增。新形势下,我们应该持续关注民间借贷的发展,认真分析其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找出负面影响部分,有针对性地提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对策,提升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帮助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从而发挥民间借贷的价值,实现商业银行的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段绍译.民间借贷双刃剑[J].金融经济,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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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479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1.09.05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9-65-02

从2010年开始,国家为了抑制通货膨胀的过快增长,执行了一系列从紧的货币政策,使金融信贷受到明显限制,这直接加大了个人和企业从银行获取资金的难度,进而使融资的方向转向民间。很多人一提到民间借贷,就想到高利贷,其实国家近年来对民间金融持规范和积极扶持的态度,从国家出台了《放贷人条例》,出台政策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成立和发展就可见一斑。同时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也从法律上明确保护了民间借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高额利息对民间借贷人产生巨大的经济压力,把放贷人的利息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这有利于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民间借贷的特点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一般分为民间个人借贷和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很旺盛,但是由于银行今年来对贷款的控制比较严,同时对企业的资质要求很高,很多发展良好的中小企业贷款无门,严重影响这些中小企业的发展。而民间金融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门槛低。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达成一致,就可以进行融资,一般对企业的注册资金、经营年限、经营范围没有明确的限制,很多时候甚至不需要抵押,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即可。

二是手续简单。民间融资不像银行贷款那样需要提供营业执照、会计报表、购销合同、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验资报告等一大堆材料,一般只是利用人际关系的信誉,由借款人和放贷人签订借款合同即可办理。

三是资金随需随借。按银行的正常贷款程序,企业从向银行申请贷款到获得贷款,期间大约需要一个月左右,即使是长期合作客户,最快也需要10天左右;而民间借贷一般仅需要3―5天甚至更短的时间即可获得所需资金。

民间借贷因其特点,愈来愈多地受到了广大中小企业的欢迎,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民间融资一直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

二、民间金融的风险控制

1、订立书面协议,注意妥善保存。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举证不足而败诉。

2、书面协议内容合法全面。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应载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币种、数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当借不当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诈骗、走私、买卖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3、利息约定明确。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利息,《合同法》第211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间借贷中,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约定明确。

4、重视借款期限届满时的债权保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间,故当事人要加强自我保护,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注意催要,及时,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得已实现。

三、风险控制秘籍及财务报表分析

控制民间个人借贷风险,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考察借款人的道德品质。看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如果信用记录太差坚决不予考虑。从一些小的细节观察借款人的道德品质,如经常不守时,经常撒谎或不守信用,这样的人也要坚决否决出局。

如果是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则要深入了解企业经营现状,全面分析财务报表。同时,要求企业做强制性公证,以提高借款人违约成本,降低法律风险。

衡量公司财务状况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资产净值。资产净值也就是公司的自有资本(资本金+创业利润+内部保留利润+该结算期利润)。它是考察公司经营安全性和发展前景的重要依据。第二,总资产(负债+资产净值)。它显示公司的经营规模。第三,自有资本率(自有资本/总资产×100%)。它反映了公司的经营作风和抗风险能力。第四,公司利润总额及资本利润率(当期利润/总资本)等等。

同时要做好企业财务比率分析。

(一)偿债能力比率

变现能力比率,其主要功能在于提供公司清偿短期债务能力的资料,一般分为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

流动比率计算公式=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速动比率计算公式=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100%

负债比率。负债比率公式=总负债/总资产*100%

(二)经营能力比率

1.存货周转率=销货/存货

2.固定资产周转率=销货/固定资产

3.总资产周转率=销货/总资产

(三)获利能力比率

销货的利润边际率=税后净利/销货

总资产的报酬率=税后净利/总资产

净值报酬率=税后净利/净值

(四)两个最重要的比率

1.偿债能力比率.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2:1

2.DIR.比率。国内银行过去只重视最终还款能力,忽视收入与负债比率,所以过去坏账率高,西方银行很重视DIR比率,所以坏账率低,DIR小于50%,基本上不批。

借款用途用于经营企业的,要细致做实地调查,确认借款人没有隐瞒情况,并从以下几个方面从宏观上判断企业经营现状及经营前景。

一是产品――观察企业产品质量及在同行业中有无优势。

二是价格――价格在同行业中有无优势。

三是渠道――销售渠道和进货渠道是否广泛建立。

四是促销――公司是否有良好的促销手段。

五是people――公司内部是否团结,员工对老板是否有怨言,客户对公司满意度。

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如果能很好地注意以上几点,就能很好地降低风险,降低坏账率,这对于促进民间金融的发展有促进作用。

四、规范与引导民间金融的发展

民间金融不仅能优化融资结构,拓宽融资渠道,为中小企业融资另辟蹊径,还可以减轻中小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转移与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对于民间金融的现状和发展前景,我们应正确认识、尊重民间金融,客观认识民间金融,加强对民间金融的引导和管理,趋利避害,促进其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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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表现为:经营趋于多元化,对外投资额与其规模实力明显不相称。企业经营基本游离主业,经营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或投资性行业,或外流外迁,甚至转向国外,在高息利益驱使下,热衷于挣“快钱”,将利用实业平台谋得的银行贷款,挪用作诸如资源、房地产开发以及股票、贵金属、艺术品等跨界领域投资,或直接转手用于民间借贷等。

业主行为不端,负面信息多

主要表现为:涉及民间借贷的企业或业主经常以各种名义诱导员工办理个人贷款或集资,与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财务公司等过从甚密,上下游企业反映其行为反常,媒体报道、征信系统显示企业或业主涉及民间借贷的相关负面信息,甚至有些经营者其直系亲属已移民国外,本人也玩起“失踪”、“跑路”。

经营不善,管理失范

主要表现为:法人代表经常更换,生产经营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向银行借款后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明真实贸易背景的支付凭证,申请的贷款金额明显超出实际有效需求,拖欠员工工资或货款,遭债权人上门逼债、财产遭哄抢等。

账户往来异常,财务信息失真

主要表现为:与已确定存在较大民间借贷风险的企业、个人或民间借贷高发区域较多账务往来,自主支付的贷款资金流入与生产经营无关账户,还款资金来自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财务公司等不合理账户,与关联企业账户来往甚密;现金流量与生产经营规模明显不符,资产负债表中的银行借款规模与利润表中的财务费用明显不符等。

民间借贷风险产生的原因

为缓解资金压力,涉足民间借贷,导致信用风险过度膨胀

一些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集团有了一定的产业基础后,为获取高额经营利润或投资收益,不顾投资风险涉足陌生领域,盲目扩大经营和业务规模,不仅无法获取正常收益,反而陷入资金困境。为缓解资金压力,在无法获取更多银行信贷资金情况下,企业则通过高利贷性质的担保公司或者典当行,以高出银行几倍的利率,借入民间资金,导致企业的资金负担加大。另外,在资金周转紧张的情况下,如果银行大笔贷款到期,企业为能够一次性还清银行贷款后续贷,往往涉足民间借贷借入大笔资金先把银行的贷款还掉,再等银行的续贷手续完成后,把民间借贷的资金还掉。如果银行续贷无法及时落实,企业的资金负担也会增加。一旦企业涉足民间融资,无论金额大小,企业的信用风险都将因此而急剧膨胀,资金链十分脆弱。

为牟取高额利润,涉足民间借贷,导致信用风险快速蔓延

目前专门从事民间借贷业务的融资机构主要是典当行、投资担保公司、物资调剂商行、中小企业行会等,尽管名称各有不同,但其主要的法人股东一般都是创业成功的大集团和知名企业。这些企业为牟取民间融资丰厚的收益而涉足其中,利用各种途径和多种手段进行非法集资,专营民间融资业务,获取高额民间借贷利息。有的集团公司甚至通过实际控制的多家关联企业进行民间融资,成立资金结算中心,操纵地下钱庄资金链,形成民间融资业务独立运作的经营体系。这些民间融资运作体系结构复杂、规模庞大,资金规模少则几千万,多则数十亿。如果其中一家企业出现了资金链断裂,信用风险将迅速蔓延到其他关联企业,并波及对其有授信的银行。

商业银行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的对策

针对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和可能引发的风险,商业银行应提高警惕,规范员工执业行为,切实按照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做好各项尽职调查工作,认真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将风险意识贯穿整个信贷流程,严加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

切实做好贷前调查,提高尽职调查的深度和广度

1 定期收集行业、市场信息,跟踪经济周期波动对当地企业、行业的影响,分析了解当地资金市场动态及企业融资习惯,关注企业资金需求的融资主渠道。必须了解授信客户是否存在通过民间高息融资满足到期贷款归还、投资高收益项目、解决临时资金周转或长期资金需求等现象。

2 充分利用工商企业资信网、央行征信系统等公共信息渠道,切实了解授信客户的外部信息。关注工商、法院、海关、税务等部门对企业的信息披露,了解授信客户是否涉及民间借贷、涉讼、涉税等相关负面信息。

3 依托账户分析,审核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通过到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实地考察、实地查账、抽调原始凭证、核查库存商品等方式,查验企业账表、账实是否相符,必要时应要求企业提供对账单、纳税凭证、购销合同等相关资料及资产权属证明。还可通过跟踪分析企业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等科目、财务费用支出明细等情况来分析掌握企业有无民间借贷、借贷金额大小等信息。同时还应关注企业是否存在第二账本。

4 实地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及对外投资情况,通过核实水费、电费、税费缴付、员工薪酬支付等情况分析企业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停产或半停产状态。通过核实投资收益、长期投资及直接或间接向企业职工、上下游企业、企业主的亲戚朋友等了解企业的多元投资情况,尤其了解企业是否与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存在资金往来,有无拖欠工资和货款,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包括债权人上门逼债、财产遭哄抢等情况。

5 实施企业主行为调查,高度关注企业法人代表本人的品行素质,加强对法人代表日常行为的监控和信息搜集工作,了解掌握企业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赌博等不良嗜好,本人及直系亲属是否持有国外绿卡等。

通过上述尽职调查工作所掌握的情况,商业银行要真实、全面反映经营者素质、企业有效资产、现金流和资金链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对企业经营财务状况做出客观分析评价。对于参与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企业经营者素质低下、经营财务信息严重失真、资料弄虚作假的企业授信申请不予受理。

审慎进行授信审查,有效识别和防范民间借贷向银行体系传导

结合当前涉及民间借贷企业的风险特征,着重把握好以下几点:

1 企业资信状况的审查。对有不良信用记录、外部信息披露涉及民间借贷或刻意隐瞒实际控制人等要素信息、串通中介机构伪造财务报表等恶意行为的企业不予介入。

2 实际控制人及主要经营者个人综合素质的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文化程度、道德品质、经营管理能力等,关注是否存在“跑路”、“失踪”及参与赌博等现象,对有违授信准入底线的不予介入。

3 多元化经营或股权关系复杂、关联关系隐秘的民营性质客户的审查。要在理清关系树的基础上,着重分析其资产分布、资金来源和资金链状况等,避免过度授信、授信偏离主业、授信用途不明、授信用于归还民间高息借贷等现象发生。

4 企业财务报表的审查。对银行借款规模与财务费用明显不匹配;主业经营状况急剧下滑、银行授信趋紧、现金流紧张;其他应收、应付对象异常等现象,应进一步调查分析、了解原因与情况核实,有效识别和防范民间借贷风险传导。

严格落实贷款新规,提升贷后管理水平

1 认真执行“实贷实付”制度,防止信贷资金挪用。贷款支付优先采用受托方式,贷款支付前,首先确认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发放条件、支付对象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支付事项是否与提交的交易合同资料一致;贷款支付后,要加强客户账户大额资金划转的监控分析、信贷资金流向跟踪,做好交易合同、发票、单据等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资金支付凭证资料的收集工作,确保信贷资金需求测算与实际有效资金需求的一致性。防范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相关联的企业的贷款,严防信贷资金通过各种途径流入民间借贷市场。

2 加强贷后管理,动态掌握企业经营情况。要提高实地查访频率,关注企业开工情况,关注其销售渠道和销售数量的变化情况,分析掌握客户经营、财务变化情况和行业风险情况,了解客户的负债相关情况,分析和掌握客户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和担保能力的变化,评价授信风险严重程度,及时掌握异常情况。

3 加大排查力度,提高对民间借贷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一旦发现客户现金流入持续减少或现金流与经营情况不匹配等风险预警信号,应引起高度的重视,及时调整授信策略,采取冻结额度、降低敞口、加固担保、减持退出等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的传导。

加强员工合规教育、规范员工执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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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刺激了社会资金需求快速增长,而正规金融信贷的利率及规模管制抑制了资金供给,由此产生的信贷资金配给造成我国中小微企业巨大的“麦克米伦缺口”。中小微企业转向非正规金融寻求巨额资金需求的满足,为民间借贷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传统的民间借贷主体通常是具有血缘、地缘、人缘关系的个人或企业,彼此之间信息较对称,交易成本较低。但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金额和借贷主体范围的不断扩大,信息不对称问题日益严重,从根本上产生了对中介机构的大量需求,催生了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非银行放贷机构,也促进了起着民间资金借贷服务性平台作用的中介机构的产生和发展。

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理财服务等命名的投融资公司、P2P网贷平台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民间借贷服务性中介机构,登记手续简便、监管宽松、资金运作方式灵活,通过为居民提供资金借贷信息、代办借贷协议、提供担保服务等中介服务,打破了传统民间借贷血缘地缘的限制,使民间资金能够在更广泛区域甚至全国范围内融通。一方面扩大了社会直接融资规模,提高了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便利性,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其对正规金融的拾遗补缺,也有利于我国“普惠制金融“的建设与发展;另一方面也为居民个人和家庭提供了一种收益更高的投资理财方式,其对银行存款和理财产品资金的分流,有利于促进银行自身的改革和转型。同时由于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资金利率水平更能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客观上也有助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因此自产生以来,民间借贷服务性中介机构得到了快速发展。特别是2010年国务院“新36条”明确规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以及2012年国务院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之后,在各地方政府的推动下,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规模更是迅猛增长。加上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P2P借贷模式在国内的演变,各种P2P交易技术和平台大量涌现,使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出现了井喷式发展,对经济金融运行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目前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1200多家,各大中城市的投融资公司数量很多,名称各异,上海总数超过5万家,成都、深圳超过1万家,下辖市县区的分公司更是不计其数,机构扩张速度很快,交易规模连年增长。

但是在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同时,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相关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显现。今年大量P2P网贷平台公司跑路,北京、上海、广东、四川等地大量融资性担保公司摘牌退市,各地投融资公司被政府大量取缔、出借人围攻讨债等事件的发生,将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风险暴露无遗,很大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抑制了居民的借贷意愿,不利于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对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风险进行分析和管理,以促进民间融资活动的顺利开展。目前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采用的模式包括纯中介模式、第三方模式、债权转让模式、过桥贷款模式等,其中最为普遍、市场份额占比最大的是第三方模式,因此从第三方模式视角对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风险进行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代表性。

二、第三方模式运作机制

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第三方模式的运作机制如下图所示,具体流程如下。

融资中介公司(包括投融资公司和P2P网贷平台公司)建立借贷双方的信息平台,收集借贷主体信息。一方面中介公司通过传单、网络、电子屏、熟人介绍等各种渠道,向具有投资理财意向的潜在客户宣传民间借贷理财业务,吸引客户登记放款意向,明确放款金额、期限和期望利率。另一方面公司通过类似各种渠道寻找潜在借款客户(个人、企业或项目),获取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

融资中介公司对民间借贷主体提供的身份信息、商业信誉、借款用途、还款能力、抵押财产等各种材料进行审查、甄别,确认信息真实性,筛选合格出借人和借款人。

融资中介公司对借贷信息进行集中配对,对较为匹配的出借人和借款人进行撮合,协调适当的额度、利率和期限。融资中介公司协助办理抵押、担保等手续。对抵押物的评估一般交由独立的评估公司进行,或由中介公司进行实地评估,以此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为顺利撮合促成交易,中介公司一般会引入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借款人进行担保,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由担保公司代为偿付,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支付一定比例担保费。有的中介公司自身也会提供担保服务,承担到期还本付息的连带责任。融资中介公司、借贷双方签订融资居间服务协议、借贷合同,中介公司提供配套的法律文书、文件,并到公证处公证。

出借人将款项打入借款人帐户,借款人支付融资中介公司手续费。

融资中介公司对借款人资金使用、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跟踪调查,协助并监督借款人偿付利息,到期前联系双方还款撤押,并帮助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中介公司协调双方进行展期。如果出现坏账,中介公司协助出借人通过抵押品变现、担保公司代偿、诉讼等法律手段追讨本息。

从民间借贷服务性中介机构第三方模式的运作机制来看,出借人贷出资金有着借款人经营收入、抵押物、担保公司、融资中介公司等多方面保障,安全性应当比较高,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出借人面临的风险却非常大,在借贷活动各个环节,都存在诸多风险,对出借人利益形成了巨大的威胁。

三、第三方模式下民间借贷风险分析

1、对融资中介公司的逆向选择风险

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理财服务等命名的投融资公司和P2P网贷平台公司,是民间借贷双方的融资中介公司。居民通过融资中介公司从事民间借贷,首先要面临对中介公司的逆向选择风险。民间借贷市场上融资中介公司数量众多,良莠不齐。居民个人家庭对中介公司的了解,主要通过传单、网络、报纸、熟人介绍等方式,相关信息不完备,加上对法律规定、投资理财等方面的知识欠缺,不能对中介公司的合法性、可靠性进行有效甄别。一些中介公司往往利用人们的从众心理和爱占小便宜的心理,一方面通过向前期出借人许诺支付更高利率的方式,要求他们帮助对外宣传公司,或通过给营销人员较高回佣,使他们违背职业道德进行虚假宣传,造成通过中介公司进行借贷低风险高收益的错觉;另一方面承诺高于民间借贷市场平均水平的高额回报,以此吸引客户参与借贷。由于自有资金实力雄厚、运作规范、风险控制能力较高的融资中介公司,给出借人的回报承诺通常比较低,所以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人们往往选择的是运作不规范、风险控制能力较差但回报承诺较高的融资中介公司。这些公司要么在资金运作、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缺陷,不能有效解决期限错配和结构错配问题,流动性出现困难,造成资金链断裂;要么本身就从事一些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甚至集资诈骗等活动,很容易出现跑路等事件。对融资中介公司的逆向选择风险往往会让出借人从一开始就处于较大的风险之中,缺乏基本的资金安全保障。

2、融资中介公司的委托风险

民间借贷双方素未谋面,借贷交易中起关键桥梁作用的是融资中介公司。居民与融资中介公司签订融资居间服务协议,即委托中介公司代为收集、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还款来源、抵押资产等情况,代为办理抵押、担保、公证等相关手续,代为监督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经营状况,代为处理还本付息及违约等事宜,与中介公司之间形成了委托关系。而对融资中介公司资金运作方式、管理模式等信息的不对称,出借人面临着中介公司不尽职进行信息收集、风险甄别和管理的道德风险,即委托风险。具体表现为:(1)融资中介公司缺乏贷前审查制度,对借款人的身份资料、资信状况、信用证明、借款用途等不作认真调查,为出借人提供的借款人信息失真,只是急于撮合借贷双方交易成交,以取得中介手续费。(2)中介公司从业人员存在为了个人佣金串通借款人故意隐满相关风险、诱导出借人将资金贷给高风险项目的行为。(3)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财产的性质、估价、是否涉及重复抵押等不作审查,或不按约定对抵押财产办理抵押登记,使抵押担保方式形同虚设。(4)选择资金实力差、运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公司。(5)中介公司在贷款发放后不积极监督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变化,出现违约风险后,不积极采取措施追讨借款,出借人收回本息难度大大增加。(6)内部管理混乱,业务凭证、档案资料保存不齐全,业务数量、金额、资金往来等财务账目混乱。一旦发生违约,出借人很难理清相关资料追讨欠款,给出借人造成巨大损失。

3、融资中介公司经营风险

实践中很多融资中介公司缺乏具有金融知识背景的、具备融资从业资质的、高素质的从业人员,缺乏专业的风险甄别技术和控制管理技术,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存在着较多瑕疵和漏洞,增加了出借人的融资风险。

(1)缺乏有效的风险甄别技术。目前融资中介公司要么是利用地缘、血缘等关系,以及简单的财务报表审查,对借款人资信及其资金用途进行了解,要么主要依靠对抵押担保物的审查来对借款人信用进行评估,为出借人提供相关信息,作为出借人借款决策的依据。因为这些方式都不能有效甄别借款人的实际风险,主要将借款偿还建立在抵押担保物上,而不是借款人的实际偿还能力上,因此往往会误导出借人做出错误的借款决策,将资金借给信用风险较大的借款人。

(2)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技术。融资中介公司为出借人提供的借款项目,用途往往非常集中化,主要为房地产、资源开发、工程建设等国家调控或限制的项目,可能遭遇到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较高,并且往往是众多出借人向某一借款人集中大量放贷,风险大量集中在某几个领域或某几个借款人,不能进行有效分散,一旦借款项目、借款人出现资金链断裂,出借人将面临巨大损失。

(3)关联交易风险。在第三方模式中,有的融资中介公司就是由借款企业成立的,为自身经营或项目进行融资;有的担保公司就是融资中介公司成立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促成借贷交易成交。由于融资中介公司、担保公司、借款企业或项目实际上均为相同控制人或内部股东,出借人的多方保障实际上并不存在,风险隐患很大。

(4)超过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融资中介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是投资理财、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市场调查、商务中介等业务,在民间借贷中应当发挥的是为出借人和借款人牵线搭桥的服务中介作用。但在实践中,很多中介公司远远超过其经营范围,建立“资金池”,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具有“影子银行”的特征,发挥的是信用中介作用。信用中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存在资金来源和运用的期限错配、结构错配等问题,需要中介公司具有相当高的风险甄别、管理水平和损失消化能力,能够及时发现和防范借贷风险。但融资中介公司一般自有资本较少,注册资本从几十万到几千万,总体规模偏小,资金实力较弱,损失消化能力很低,也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从业人员和风险控制技术。发挥的是银行的作用,却不具备银行经营的高要求,因此极容易出现贷款违约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导致公司破产倒闭,使出借人遭受损失。

(5)违法经营风险。实践中部分融资中介公司不满足于中介费收入,利用融资中介公司作为掩盖,开展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活动,利用借款企业或项目名义多融资金,或挪用客户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高息借贷,赚取巨额利润,或者直接卷款潜逃。一旦融资中介公司卷入高利转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经营活动,出借人的资金往往都是有去无回。

4、借款人风险

民间借贷中的借款人多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无法得到银行贷款的所谓次级客户,属于信用评级中较差的部分,再加上信息不对称,出借人贷出资金会面临很大的逆向选择风险和违约风险。出借人关于借款人的各种信息绝大部分来自于融资中介公司,信息真实性和完备性依赖于中介公司的信息搜集、甄别能力和尽职程度。出借人自身对借款人信息进行搜集,存在专业知识欠缺、实地考察成本高昂等问题,特别是在P2P网络借贷中,借款人分散于全国各地,很难从其他渠道获取有效信息。而实践中,融资中介公司提供的借款人信息通常都比较简单粗略,有的P2P借贷平台甚至只有借款人名称和主营业务,其他信息一概没有,因此出借人对借款人往往存在较高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在信息高度不对称情况下,由于不能很好判断借款人的信用程度和还款能力,出借人不可避免会出现逆向选择问题,将资金贷给那些经营状况出现问题,急需资金周转,也最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的企业或项目。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不透明,出借人无法对借款人使用资金进行后续有效监督,也增加了借款人由于经营不善或故意赖账而产生的违约风险。特别在出借人不关心资金的实际去向,只片面相信融资中介公司的资金回报承诺以及担保公司保证的资金安全情况下,出借人面临的借款人逆向选择风险和违约风险更大。

此外,由于有的融资中介公司通过高回报承诺吸引出借人资金,加上高额担保费率,直接导致借款人实际融资成本增大,有的借款利率甚至达到30%~40%,虽然解了借款人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但往往会加重其财务负担,导致资金使用恶性循环,拆东墙补西墙,更容易造成借款人资金链断裂,出现违约风险。

5、抵押、担保风险

民间借贷市场是一个信息不对称较为严重的市场,借款人主要是从银行和证券市场难以获得融资支持的中小微民营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普遍不高,因此一般需要借款人提供抵押物,并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以增强借款人信用,降低、分担出借人借款风险。而实践中,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比较单一,绝大多数为借款人所持有的房屋、汽车、商品等,种类单一,变现性较差,不利于防范风险。而且抵押物价值评估缺乏有效约束,往往出现在贷款前市场价值高估,违约拍卖时严重贬值的现象,不能完全覆盖出借人本息。并且通过相关流程进行拍卖,耗费时间较长,拍卖费用较高,出借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担保方面,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提供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大多注册资本偏少,规模较小,资金实力弱,担保能力差,为出借人提供的风险保障非常有限。由于民间借贷规模日益增加,对担保服务的需求快速增长,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杠杆率一般都在最高限水平波动。而担保业务具有高风险低收益的特点,很多担保公司自身缺乏有效的资本补偿和风险防范机制,加之市场再担保机制尚未建立,一旦借款人违约风险有所集中,担保公司根本没有能力消化风险,资金链断裂的情况时有发生,无法实现对出借人进行代偿,也就无法有效发挥为出借人分担风险的作用。此外,如果担保公司和融资中介公司、借款人存在关联交易,担保公司的存在也没有实质性意义,沦为一个空壳,没有任何风险保障作用。如果融资中介公司自身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也会面临中介公司由于资金实力不足以消化违约风险而无力代偿的困境。

6、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体系,现行关于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等的法律法规分散于《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刑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对融资中介机构的相关管理办法、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不同省市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今年实施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作为我国首部规范民间金融管理的法规,也只是地方性法规,国家还没有颁行任何规范民间借贷的专门法律法规。因为没有专门法律进行约束,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具体表现为:(1)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性质在法律上没有得到明晰界定,不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只需要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对业务开展需要的资质、人员、技术等方面没有要求,准入门槛很低,任何个人、企业及社会组织都可以注册成立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特别是P2P网络借贷公司,成立条件更低,造成了大量资质较差的融资中介机构的出现,经营良莠不齐,扰乱了融资秩序,增加了公众借贷风险。(2)没有相关法律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经营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其经营范围外延非常模糊,营业执照许可的业务范围与实际从事的民间借贷中介业务有很大出入,公司命名也无统一规范,出借人和借款人很难分辨中介机构本身的合法性、可靠性,无形中加大了借贷双方的风险隐患。即使一些融资中介公司从事的是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经营活动,公众也很难进行确认和防范。一旦产生法律纠纷,相关借贷活动很有可能因为中介机构本身的不合法或超范围经营,而被认定为效力待定或无效,使借贷双方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3)出借人对融资中介公司提供的融资居间服务协议、借贷合同等法律文件、文书的真实性,内容是否完整、合法合规等,难以进行有效甄别。有的融资中介公司借贷双方借贷手续不完备或者存在重大瑕疵,出借人只与中介公司或借款人签订了合约,或者签订的合约内容很简单,对很多事项约定不明或者根本就没有约定。中介公司和借款人可能利用相关合约和文件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使出借人权益受损。(4)出借人不熟悉抵押担保相关规定和流程,有的借贷活动只对部分债务设定了抵押、担保,或者借款人出具了抵押物,但没有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或者抵押物存在重复抵押等现象,都有可能导致抵押、担保无效,出借人相关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5)发生违约纠纷后出借人诉讼到法院,但法院审理周期较长,而且判决生效后借款人或融资中介机构自觉履行比例或法院能强制执行的比例较低,出借人的债权难以实现。

7、监管风险

虽然第三方模式下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做的是服务中介业务,但涉及到的是资金的借贷活动,属于直接融资的范畴。但目前我国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活动,是不受证监会、银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而是由不同主管部门进行多头监管。其中担保公司受中小企业发展局管理,融资中介公司受工商部门管理,民间借贷没有纳入一个整体的金融监管框架之中,存在诸多监管漏洞。在实践中工商部门往往忽视了融资中介机构的金融功能,按一般工商企业进行监管,在对融资中介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后,就放任其自由发展,对中介机构的实际业务范围、运作模式、收费方式、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风险控制等均缺乏具体规定,对相关民间借贷活动缺乏有效的跟踪调查和动态管理,产生了大量监管上的空白,造成很多中介公司业务名不符实,缺少诚信,吸储放贷等违法违规业务经营额远远超过正规的中介费用,乱象丛生,风险无法控制,难以有效维护民间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风险管理建议

在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活动中,出借人面临的以上诸多风险一旦爆发,不仅会严重损害出借人利益,引起和社会动荡,还会扰乱金融秩序,不利于融资活动顺利开展,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保护出借人利益,规范中介机构行为,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1、出借人控制风险的建议

社会公众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进行民间借贷,应当具备一定的理财知识,对借贷活动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具有一定的鉴别能力。而实践中通过融资中介公司进行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一般并不具备相关知识和能力,不可能像银行信贷人员或融资中介公司那样去筛选中介公司和借款人。因此出借人要有效控制风险,首先要提高自身的理财素质,熟悉相关财务知识、投资知识、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选择中介公司和借款人。在挑选融资中介公司时,要充分了解公司背景、资金实力、经营能力、历史交易记录,公司实际控制人和高层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人品、口碑等,最重要是了解公司对风险进行管控的措施和能力,以规避对中介公司的逆向选择风险、委托风险和经营风险。在选择借款企业或项目时,除了从融资中介公司获取信息,了解借款人的信用记录、经营情况、资金用途、还款能力等内容之外,还应当从其它渠道(比如实地考察、到工商部门了解等)获得尽可能多的信息,以正确评估借款企业或项目,规避借款人逆向选择风险和违约风险。在与融资中介公司、借款人签订书面合同时,必须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看是否详细确定了借款用途、金额、借款时间、还款方式、利率、违约责任等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对各种合同办理公证。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应当避免抵押种类单一,要求借款人提供包含房屋、土地、汽车、国债、存折等多种资产的抵押物组合,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对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审查其与融资中介公司和借款人有无关联交易,了解担保公司的资金实力、杠杆率、历史业务记录,选择独立的、资金实力强、运作规范的担保公司。在提供借款时,应当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汇交借款人并进行确认,避免融资中介公司建立“资金池”或挪用借贷资金。款项借出之后,出借人还应当随时关注融资中介公司、借款人、担保公司、抵押物的相关情况,如果出现拖欠行为,应当及时督促相关当事人制定还款计划,并在诉讼时效内申请债权保护,或通过抵押物拍卖、担保公司代偿、融资中介公司代偿等方式追讨借款本息。

2、融资中介公司管理风险的建议

融资中介公司作为民间借贷桥梁,要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促进民间资金顺利融通,优化配置资金资源,必须要加强自我规范。其一需要提高风险甄别技术,构建针对不同类型中小微企业进行信用评估的相关体系,以便为出借人提供准确信息,协助其作出借款决策。其二需要提高风险分散技术,协助出借人将资金分散于多个借款企业或项目,避免借款用途集中化。其三需要建立完整的业务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切实做好贷前审查和贷后跟踪调查工作,避免关联交易和超范围开展业务。

3、监管部门管理风险的建议

监管部门对融资中介机构和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督管理,在民间借贷风险管控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要有效控制相关风险,应当:(1)针对民间借贷不断扩大的趋势,尽快建立健全适应民间借贷活动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明确民间借贷在金融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对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融资活动做出明确的法律解释,对借贷主体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权益保护、合同要件等方面加以规定,以规范、保护符合经济发展的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保护合法民间借贷双方的权益,引导民间借贷活动健康发展。(2)针对民间借贷服务性中介机构的经营现状,尽快制定出台《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明确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主体,将融资中介机构纳入与小额贷款公司等类似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而不是单纯由工商部门进行普通监管。可以考虑将其纳入银监会监管体系,或者纳入地方政府金融办管理,由银监会或者政府金融办进行审批。明确民间借贷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性质、成立条件、组织形式、机构名称、业务范围、从业人员资质条件等,加强市场准入管理。(3)对现有融资中介机构进行清理,借助银行账户、支付结算系统、审计等手段跟踪其资金动向,掌握其经营模式、资金融通总量、潜在风险等情况,严禁超越合法范围经营,严厉打击吸储放贷、高利转贷等违规业务操作,坚决取缔违法中介机构,强化其作为服务中介的功能。并要求其拨付风险准备金,以提高其控制风险、消化风险的能力。同时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融资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和政策法规宣传,加强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提升职业道德,以规范其业务经营活动。(4)加强对融资中介机构业务和民间借贷活动的监测。建立监测制度,推广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模式,对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业务的交易金额、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贷期限、抵押担保形式、偿还情况等进行登记。建立区域性及全国性的民间借贷交易统一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民间借贷信息阳光化,将其发展变化纳入到整个金融市场的监测中,及时掌握民间借贷市场相关信息,减少监管部门在民间融资领域的盲区,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规范管理,防范大范围的信用风险。

【参考文献】

[1] 刘飞: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运作模式、运行风险及现实影响――基于成都市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考察[J].西南金融,2014(7).

[2] 刘瀛洲:中介机构介入民间借贷问题探析[J].金融经济,20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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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日益活跃,“温州民间借贷”更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但它只是全国民间借贷的缩影,反映了现阶段民间借贷的实质问题-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风险与利益并存,合法与违规交叉。规模庞大的地下金融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途径的同时,也潜藏着巨大风险隐患。温州小企业“老板跑路”事件昭示着,尽快解决民间借贷的风险隐患,科学引导民间借贷的发展路径,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当务之急。

1、当前民间借贷发展现状及其原因

1.1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由来已久。近来,民间借贷没有因正规金融的发展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而萎缩,而以独特的生存方式日趋活跃,并呈现出融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方式多样化、融资规模扩大化的发展趋势。随着央行今年不断加息和调准,银行信贷规模受限,民间借贷空前活跃。调查显示,温州民间89%的家庭和59%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借贷利率已经超过历史最高值,一般月息3-6分,有的年化利率高达180%;全国其他地区,除了亲友间扶借款之外,小微企业和个人进行短期资金周转借款,在县域已成为较普遍的现象。民间借贷出现了许多新变化,一是借款年利率更高,一般高于15%,并逐步上升。二是形式上以 “买卖合同”代替借款合同,实现高利贷“隐身”和表面合法化。甚至聘请法律专业人士设计条款,将借款行为用抵押品的交易行为代替,类似于典当和回购;贷款人给付借款方的款项预先扣除高额利息;还要求借款人立字据承认已收到全额价款,可以在约定期限内还款,相当于取消买卖交易或回购所卖的抵押品;否者,视同买卖成交,贷款方直接扣押、转卖抵押品。三是部分民间资金借助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典当行和寄卖公司等多种中介机构进行放款。

1.2 当前民间借贷活跃发展的客观原因

第一,正规金融“惜贷”,导致信贷资金投放持续不足。商业银行经营的安全性与效益性原则必然引导信贷资金倾向大型企业。虽然近年国家号召银行增加中小企业贷款,但增加的贷款大多落在有较强实力的“中等企业”上,而真正需要金融支持的中小企业仍然贷款困难,几乎90%的规模以下小型企业和95%的微型企业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借贷关系,这也是商业银行对政府调控行为“用脚投票”的结果。在目前货币政策趋紧、银行放贷能力下降的局面下,正规金融更是“抓大放小”,保守放贷。

第二,草根经济“钱荒”,催生民间借贷市场日益繁荣。草根经济是指生长在国民经济最底层也是最重要的部分,即中小企业与农村经济。中小企业原始积累薄弱,资产流动性差,财务制度及经营管理不规范,而农村市场有效需求不足,区域经济结构僵化,这些“先天不足”导致草根层始终缺乏金融支持。此外,原材料价格急剧上涨、人力成本逐渐攀升、外部消费持续低迷以及人民币汇率不断提高加剧了草根经济“钱荒”现状。在无法从正规金融获得资金的情况下,民间借贷成为草根经济资金周转的“救命稻草”,它以快捷、高效、方便的比较优势赢得了巨大市场空间。

第三,民间资本“逐利”,驱动借贷资金供应越发旺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经济主体遵循利益最大化原则从事经济活动。因此,逐利性是经济主体的内在价值取向。随着个人及企业理财意识的增强,尤其在通胀压力下,民间资本急需有效的保值增值渠道,加之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化,大量“食利”资本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纷纷流入民间借贷市场,表现出“民间借贷偏好”,从而为民间金融市场提供了强力支撑。

2、当前民间借贷盛行伴随的风险隐患

2.1借贷利率“疯狂上涨”,扰乱金融市场有序运行

目前,民间借贷利率一路飙升,有数据显示有抵押的一周至三个月不等短期抵押贷款利率为30%至36%,而无抵押贷款年化利率已达60%至72%,几近“疯狂”的借贷利率已成为诱发金融风险的“毒瘤”。一方面,中小企业“抱团借贷”,极易引发连锁债务危机。高额利息势必加大企业融资成本,一旦实体经济不堪重负,发生资金链断裂,就会在金融市场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引发关联方连锁反应和市场危机。另一方面,民间借贷机构充当“金融掮客”,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很多贷款公司和银行信贷部门“合作”,不仅收取高昂中介费用,而且截留大额利差。

2.2借贷合同“表里不一”,潜藏巨大法律风险隐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高利贷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率超过同档期央行公布的基准利率4倍就被定义为高利贷。目前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为6.56%,四倍后的利率为26.24%,显然众多民间借贷属于高利贷范畴。为了获得法律保护,放贷者对借款合同进行“精心设计”,一是在借款合同中,只写明金额、期限、币种等条款,并未指明利率,而将借款利息在发放贷款时预先扣除;二是以形式上“买卖合同”代替借款合同,大搞高利贷“隐身术”。表面上,这些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披上合法外衣,但是掩盖不了其高利贷行为的违法和剥削本质,潜藏着巨大风险隐患。

2.3债务纠纷“频繁上演”,危害农村社会安定团结

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分散的信用活动,在农村更为突出,具有主体多重性、操作隐蔽性、利息暴力性等特点,加之缺乏有效担保和必要监管,导致违约事件时有发生,债务纠纷不断涌现,甚至引发刑事犯罪案件。据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从业人员透漏,有的借款人为了实现发财梦而借用高额利息资金购买股票、彩票,甚至从事赌博等非法活动,一旦发财梦破灭无法还贷,放贷者往往不通过法律途径收取贷款,而是采用暴力手段威胁恐吓借款人及其家人,甚至雇佣黑社会力量进行暴力催讨,致使借款人亲疏怨恨,远离他乡,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

2.4信贷资金“畸形分配”,诱发实体经济空心泛滥

民间借贷对实体经济的挤出效应非常明显,它通过“钱生钱”的模式,吞食实体经济创造的价值成本。在暴力的诱惑下,信贷资金被“畸形分配”,从事各种资金租利套利活动。有的企业放弃原有实业,利用信贷资金兴办担保公司;有的企业通过中介机构将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有的企业从银行获得低利率贷款,转而发放委托贷款。部分上市公司资金充裕,已成为名副其实的“贷款倒爷”,它们一边有巨额贷款,另一边通过委托贷款向外高息放贷。“企业家”变成了“资本家”,“实体经济空心化”现象日益严重。

3、政策建议

3.1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实现利率管制由“严格”转向“放松”

作为资金的价格,利率理应在优化资金配置中起基础性调节作用,然而我国现行利率管制使部分资金低效率使用,许多真正需要资金的企业被迫转向民间借贷。另外,供求关系决定均衡利率,当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利率被强制压低时,民间借贷利率必然提高,导致大量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追求利差,甚至从事高利贷等非法交易。“利率双轨制”是造成民间借贷的体制根源,只有放松利率管制,稳步推行利率市场化改革,才能真正对高利贷起到釜底抽薪之效。

3.2规范民间借贷管理,实现民间借贷从“地下”走向“地上”

游走于正规金融之外的民间资本,是我国经济发展转型中不可或缺的资金力量,它既有利于经济发展,又危害金融安全,因此应疏堵结合,逐步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化”,但同时考虑开征高额利息所得税。首先,要明确民间借贷合法身份,允许民间借贷在一定条件下合法存在,并鼓励借贷机构规范办理资金借贷业务;其次,要完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加快《放贷人条例》立法进程,将民间借贷纳入法律轨道;再次,专设民间借贷监管机构,同时建立健全民间借贷信息披露和监测预警制度。

3.3创新资金供应渠道,加快借贷市场由“卖方”倒向“买方”

解决“民间借贷依赖症”的关键在于建立多元化资金供给渠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借贷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一方面,鼓励银行业增设中小企业贷款专营机构和设计多元化金融产品,积极引导小企业贷款比例和增速“双升”。另一方面,建立多元化金融供给体系,如增设村镇银行和社区银行,组建民间金融资产交易所等。此外,还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做法,如在美国,就有专门的联邦政府小企业管理局,该部门经国会授权拨款,可以向小企业直接贷款。

3.4全面落实贷款新规,严防信贷资金由“实体”流向“虚拟”

当前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产生的重要原因是产业“空心”,虚拟经济泛滥。为此,银监部门要求银行业全面落实贷款新规,切实监督银行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贷款新规是我国银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强化受托支付,而受托支付的目的是确保资金依约使用,加强资金流向监管。因此,银行机构要严格落实贷款新规,规范贷款用途审查,真正做到“受托支付”;监管部门也要加大检查力度,督促银行更好执行贷款新规,严防信贷资金流出实体经济。

参考文献:

[1]张华.浅析实现民间金融阳光化德障碍与对策[J],中国集体经济,2011(3).

[2]秦唏.中小企业融资难与民间借贷合法化的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0(31).

[3]夏晓虹.当前民间借贷的新动向及应对策略 [J],武汉金融,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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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0月13日

一、应收账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应收账款是企业采用赊销方式销售商品或劳务而应向顾客收取的款项,实质是收款企业向付款企业提供的一种商业信用。对于生产加工型企业,应收账款是由于对外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所产生的需要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收回的款项。狭义的应收账款主要是指应收销货款。广义的应收账款包括应收销货款、分期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和其他应收账款。巨额应收账款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企业应当在对应收账款进行管理的执行过程中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计提坏账的随意性。在估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时,企业可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及赊销净额百分比法等方法进行估计。无论采用哪种方法,企业都有可能采取高估(或低估)坏账率的方法高估(或低估)坏账准备金。计提的坏账准备金由于直接进入企业的管理费用,一些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利用多提少提或不提坏账准备金从而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个别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考虑更多的是自身的政绩以及任期政绩的连续性,把坏账准备金的提取率作为调节利润的手段之一。

(二)利用应收账款随意调节财务指标。速动比率是用以衡量企业的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用来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速动比率是速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和应收账款等)同流动负债的比率,一般来说,该指标越大,则表明企业流动负债有较多的速动资产作偿还保证,其立即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较强;反之,其立即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较弱(该指标应保持在1∶1的水平)。有些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调节速动比率,对于债权人来说,自然希望速动比率越大越好,其对债权人有利,企业对外举债也有利,企业信誉好,容易筹措资金。但有些企业的速动资产中的应收账款所占比重很大,虽然此指标值较高,但其变现能力却差,存在着长期收不回的账款。这样给债权人输送了错误的信息,误导了债权人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判断能力,误以为企业短期偿债能力强,因此对债权人存在着有可能收不回债权的风险。

(三)缺乏对往来客户的信用评估。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增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就得用商业信用采用赊销方式销售商品。目前的现状是销售部门根据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质量及客户以往的信誉决定赊销商品,企业一般都没有专门的信誉评估部门对赊销客户进行经营情况、资金状况和信誉的深入调查和了解,自然就缺少专业的信誉标准,由此决定的赊销行为容易给企业造成损失。特别是在有临时客户的情况下,为防止产品的滞销及扩大销售收入的需要,盲目地采取赊销,就更容易造成呆账和坏账,从而影响企业的资金回笼,也使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困难,因而对应收账款信用政策的制定也缺乏科学的依据。应收账款的管理缺少金融机构的参与。企业对应收账款进行催收时,企业间的独立性很强,往往通过信函通知、电告催收、派员面谈甚至法律诉讼的方式加以进行,企业劳心劳力。但面对客户的坏账,还是有种“望账莫及”的感觉。主要缺少利用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优势对企业应收账款进行催收。

(四)应收账款档案管理制度与专项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应收账款管理人员很难从档案室获得关于往来应收客户的书面资料。每次清理时,都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凭证和账簿中搜寻,给应收账款的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企业财务、供应、销售部门各执其责,缺乏统一的协调管理,一旦发生坏账,部门之间责任不明,相互推诿,本来可以在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就可以挽回的损失也就无法挽回。同时,应收账款的管理缺乏事后控制。实际工作中,不少企业仍然采取“谁挂账谁负责清理”的办法,而没有配备专人来担任这项工作。“谁挂账谁负责清理”的办法,从表面上看似乎能够行之有效,但实际运作起来往往容易流于形式。这是因为挂账人受业务范围的局限及其分工的制约,他实际上只注意把精力集中在本岗位的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上,而常常无意识地淡忘了应当及时清理自己曾经挂的账款。是谁挂的账就由谁去清理,这也给核算业务本身就很繁忙的会计人员带来很大的困难,会计人员很难再花费精力去从事催账工作。使原来可以通过及时清理而收回的欠款得不到及时的收回,最后形成呆账或坏账,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二、应收账款管理问题成因分析

应收账款拖欠严重,企业面临信用危机。根据有关部门调查,我国约有80%的企业采取赊销的方法,企业应收账款占流动资金的比重为50%以上,远远高于发达国家20%的水平,企业之间尤其是国有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货款,造成逾期应收账款居高不下。

(一)企业信用缺失。信用交易已成为获得市场竞争力的必要手段和经营方式,一些客户为了获得商业信用,伪造资料进行有意欺诈,加之一些企业故意拖欠账款,社会普遍缺乏诚信,造成企业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巨大的信用风险使企业大量的账款被拖欠,变成呆死账。

(二)内部缺乏必要的制度及责任管理。企业有大量的应收账款对不上,收不回,主要原因是没有明确由哪个部门来管理应收账款,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管理办法,缺少相应的内部控制。财务部门和销售部门在应收账款管理上的目标和职责不明确。各部门的台账记录相互独立,部门间的信息不能及时沟通,造成管理上的漏洞。财务部门对应收账款的管理主要是以会计核算为主,只负责应收账款的账务处理,没有向销售部门提供客户应收账款的账龄资料及客户是否及时归还赊销货款的资料。企业对销售部门的考核主要是考核当期的销售量,对销售后长期不能收回的欠款缺乏相应的约束制度,导致大量应收账款沉淀,甚至形成呆死账。

(三)缺乏应收账款管理意识。目前,我国企业管理者普遍只重销售而忽视对应收账款系统规范的管理。为了抢占市场,扩大销售,一些企业在进入当地市场之初,为了尽快地打开营销局面,在事先未对付款人资信度作深入调查、对应收账款风险进行正确评估的情况下,采取与客户签订短期的、一定赊销额度的销售合同来吸引客户,扩大其市场份额,虽然这对占领市场有一定的作用,并且获得了较高的账面利润,但这种做法忽视了流动资金大量被客户拖欠占用不能及时收回的问题。

(四)缺少对应收账款日常工作的科学管理。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建立客户档案、制定信用标准、进行账龄分析、定期与往来单位核对账目并确认欠款金额、定期评价客户的信用状况、落实催款责任人等。企业对应收账款只进行了事后的统计和催收,而忽视了事前、事中的监控,客户资料没有集中统一管理,有的甚至掌握在少数业务员的手里,当销售人员调离、转岗、跳槽或与公司利益出现纠纷时,会使一些销售人员有机会利用工作管理上的漏洞,侵害企业利益,带走客户,侵占销售回款,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

三、加强应收账款管理的措施与对策

如何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减少企业在生产销售中坏账死账问题,提高资金回收率。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一)确定应收账款的最高额度。应收账款是企业的一项资金投放,是为了扩大销售和盈利而进行的投资,而投资是要发生成本的。因此,企业在制定信用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应收账款的成本,应在收账赊账信用政策所增加的盈利和这种政策的成本之间做出权衡,只有应收账款所增加的盈利超过应收账款的机会成本、管理成本、坏账损失成本之和时,才应当实施应收账款的赊销。应收账款的最高额度应根据企业自身的实力、流动资金的充裕情况和企业自身承受风险的能力合理确定。企业也可以制定适合自己的可防范风险的赊销方针。如:1、有担保的赊销:企业可在合同中规定,客户要在赊欠期中提供担保,如果赊欠过期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条件销售:赊欠期较长的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一般比赊欠期较短的坏账风险要大,因此企业可与客户签订附带条件的销售合同,在赊欠期间货物所有权仍属销售方所有,客户只有在货款全部结清后才能取得所有权。若不能偿还欠款,企业则有权收回商品,弥补部分损失。

(二)制定严密的结算管理制度。由于企业内部营销会计人员的商品观念和风险意识不强,特别是一些企业在核算和管理上没有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经济责任制。少数销售人员为拉关系图方便,用企业的产品和放宽收款条件去谋求个人私利或者只管卖货,不管收款。企业具体负责销售结算管理的会计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监督核算不利,导致一些应收账款几经跨年结转,记载不详,责任不明,原始资料不全,有的甚至很难拿到有效的债权证明。由此,在与用户建立了信用关系后,企业应对各个结算环节加强管理,建立一整套严密的结算管理制度,同时应有相应的考核制度,做到鼓励有方,约束得当。在销售的核算管理上,要改变销售人员管卖货,会计人员管算账的状况,建立一套内部相互牵制制度和考核制度,形成协同作战,相互监督,责任分明的统一战线,力争做到把货卖出去、把钱拿回来的最有效的销售方法。

(三)重视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公司在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中,有些方面做得不够细,比如说,对用户信用状况的分析,账龄分析表的编制等。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工作:1、做好基础记录,了解用户(包括子公司)付款的及时程度,基础记录工作包括企业对用户提供的信用条件,建立信用关系的日期,用户付款的时间,目前尚欠款数额以及用户信用等级变化等,企业只有掌握这些信息,才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2、检查用户是否突破信用额度。企业对用户提供的每一笔赊销业务,都要检查是否有超过信用期限的记录,并注意检验用户所欠债务总额是否突破了信用额度;3、掌握用户已过信用期限的债务,密切监控用户已到期债务的增减动态,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与用户联系提醒其尽快付款;4、分析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平均收账期,看流动资金是否处于正常水平,企业可通过该项指标,与以前实际、现在计划及同行业相比,借以评价应收账款管理中的成绩与不足,并修正信用条件;5、考察拒付状况,考察应收账款被拒付的百分比,即坏账损失率,以决定企业信用政策是否应改变,如实际坏账损失率大于或低于预计坏账损失率,企业必须看信用标准是否过于严格或太松,从而修正信用标准;6、编制账龄分析表,检查应收账款的实际占用天数,企业对其收回的监督,可通过编制账龄分析表进行,据此了解有多少欠款尚在信用期内,应及时监督,有多少欠款已超过信用期,计算出超时长短的款项各占多少百分比,估计有多少欠款会造成坏账,如有大部分超期,企业应检查其信用政策。

(四)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企业应逐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应收账款”进行审计,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如:1、调整混乱账目,确定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2、凡不属于应收、应付的会计事项,应按有关科目的规定,如实转入有关会计科目中;3、对于虚列、错列、虚增收入、虚冲费用等损失,则应分清年度,属本年的记入本年损益,属以往年度的,暂作“待处理财产损益”处理;4、另外,账簿经营人员是经营督促二级账户的责任人与对方记账、偿收、清账,以保证应收账款及时回收,减少死账、呆账、坏账。这样,能更好地监督与防范企业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杜绝虚列账款对检查的失真,减少企业资产流失的风险。

(五)建立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制度。销售业务部门在与客户的业务交往过程中,对客户的情况比较了解,要着重对客户的信誉进行调查,了解客户的继往付款记录及与其他供货商的关系是否良好,或通过商业机构提供的信息资料获取客户资料,财务部门根据销售部门反馈的信息,系统分析客户付款的可能性,预测客户的未来发展及存在的偿债风险、注重企业现金流量表分析。通过上述综合分析后,确定客户信用度的高低。根据赊销客户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等级,结合市场竞争及企业自身承受违约风险的能力制定相应的信用政策,确定赊销金额大小和期限长短,制定不同的现金折扣政策及信用期限,如对于信用良好的长期客户,可放宽信用条件增加赊销量,在调查其现实经营情况下,可规定一个期限的赊销自动增长百分比,以体现企业对长期客户的优厚待遇;对信用较好的企业,可给予适当的现金折扣政策,确定适宜的信用期间,以促使其更快还款;对新客户或其他信用较差、信用状况有争议的客户必须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如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订金等,对特定的担保物,必须要求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后,才能生效。

(六)强化应收账款催收工作。企业应收账款的事后工作就是如何加强货款的催收工作,这也是解决企业资金短缺的重要环节,建立催收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寄送对账单和审查客户回函,防止应收账款账龄超过两年时效期。在收账方式上,对一般过期较短的顾客,不予过多打扰,以免将失去这一市场;对过期较长的顾客,可频繁写信催收并电话催询;对过期很大的顾客,在积极追讨的同时,可与有关法律顾问商讨对策,发挥律师的专业指导作用,直至提讼。对人为制造拖欠、无理拒付货款、还款无限期等行为,应实施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和制裁。对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催收的,企业一般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要认真审查经济合同,在确认对方违约事实的同时,对合同中规定本企业应尽义务的条款是否落实进行审查,对义务未落实到位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2、要授权本企业的法律顾问,向被催收方发出催收律师函,既“先礼后兵”,又给对方施以法律责任的压力;3、要注意债权诉讼时效期,应在诉讼时效期内向法院提出债权诉讼请求,并向法庭提供充足的债权和对方违约的有效证据;4、要及时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并提供对方资产的有关信息,以提高判决执行的有效性。

(七)建立统一的审批监督制度。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销售产品,对于应收账款的回收往往是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很明显,如果销售客户的财务状况良好,且一贯恪守信用,那么应收账款就能按时回收。反之,如果选择一个财务状况不佳,甚至陷入困境的企业,且经常不守信用,那么应收账款损失的风险就加大。因此,在可能的情况下,企业应注重对客户资信状况的调查。

总之,合理有效地对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应作为企业一项重要的运营管理工作,应引起企业管理层的高度重视。经营部门应树立全新的营销观念,加强客户信用管理,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职责。财务部门应加强监督,确保应收账款管理策略的有效执行,使企业应收账款的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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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L分类号:G22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6-0105-03

一、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散是一切保险活动的本质要求

保险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经营活动具有不确定性特点。保险公司是通过与大量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来分散风险,并且希望收取的保费和投资收益能够足以支付赔款,同时为自身赢得利润,所以说,保险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和通过承保大量风险单位来转移和分散风险是保险活动的本质。

对任何形式的保险公司而言,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散都是其保险活动的本质要求,专业自保公司也不例外。

二、专业自保公司相比于传统保险公司的特殊性

专业自保公司相比于传统保险公司有以下特殊性:(1)传统保险承保的风险须具有偶然的,有大量同质风险的存在,可以运用大数法则,大量同质风险不能同时发生等条件,因此对很多风险不承保。但是专业自保公司可以按自己的要求设计相应的险种。(2)传统保险作为风险的转移方式,不能减少或消灭风险,相反还可能产生新的风险,由“风险一动机替换”原则,一个公司购买保险后会疏于防范,使控制风险的积极性降低:此外还会产生故意制造风险以骗赔的道德风险等。相反,专业自保公司属于风险自留的一种形式,会使企业真正做到预防和补偿相结合。(3)传统保险合同中“免赔额”是基本的免责条款。再加上“赔偿最高限额”等其他条款,企业不可能将全部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不能满足很多公司的保险需要。而专业自保公司则可以灵活设计保险条款。(4)商业保险循环周期造成保费的波动性,会造成企业财务的不稳定性。专业自保公司可以帮助企业减少保费的波动。

我国的企业内部自保主要是自保基金形式,在我国自保基金主要有:中石化安全生产保证基金、铁路保价、邮政保价、车辆安全统筹基金。此外还有铁道部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1999年到2010年间,铁道部“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收入高达168.75亿元,保费收入已经达到中等保险公司的规模。这些自保基金都是由原来单位指派一个部门进行操作,并按照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实行自保。因为不属于保险,所以分属于不同的部门监管,并没有纳入保监会的统一监管,这也造成了监管上的混乱02000年8月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香港成立“中海石油保险有限公司”,是我国第一家专业自保公司,年保费收入约达5亿元港币。2010年中海石油保险有限公司总承保财产价值达到313亿美元。专业自保公司承保的风险通常是传统保险市场不提供保险或者保险条件相当苛刻的风险。所以在寻找国内出单公司时会很困难。因为出单公司在法律上是原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发生损失,不论再保险人(专业自保公司)是否有偿付能力,原保险人都要负责偿付保险赔偿金。因此在国外很多前卫公司出单都是有前提条件的。专业自保公司从本质上来讲是企业自保的最高级形式,可以称之为企业外部自保。专业自保公司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是特殊的,专业自保公司在承保风险和承保对象上均与传统保险公司不相同,因此在风险分散和风险转移上也有自己的特殊要求。

三、专业自保公司要满足风险分散和风险转移的特殊要求

美国内税局(Rsl)认为不满足风险转移的专业自保公司不是真正的保险公司。因此,专业自保公司在满足风险分散和风险转移的条件上要满足以下特殊的要求。

1、专业自保公司要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专业自保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偿付能力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保险公司为吸收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有关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

无论一家公司从子公司还是合营公司或联营公司,或其他长期股权投资公司以及金融资产公司处购买保险,要实现风险转移的重要条件是专业自保公司可以支付赔款金额。因此,专业自保公司成立时的资本充足性是非常重要的,要防止有些母公司或发起人成立专业自保公司时并没有按承诺投入足够的资本。

2、专业自保公司与其母公司之间不能有其他保证协议。

免受损害协议是指一方或双方达成协定,不让另一方受到损失、破害或承担法律责任。实际上这条款是单方补偿或是建立在互惠基础上的。免受损害协议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在标准的协议上,其中的一方基本上同意由于特定的交易引起的费用、损失、破害不另一方。这种协议在建筑商和生产商、分销商和零售商中普通运用。补偿协议是指母公司与前卫公司签订的,当专业自保公司不能偿付损失时,母公司会补偿前卫公司理赔支出。信用证是指专业自保公司签发给前卫公司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证,该信用证里事先储存有一定的金额,当专业自保公司不能偿付时,前卫公司可以从该信用证中支取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