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的范围模板(10篇)

时间:2023-09-07 17:26:2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民营企业的范围,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民营企业的范围

篇1

中图分类号:F7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由于中国产品有巨大劳动力和原材料的比较优势,在竞争中往往处于明显的有利地位,因而遭受众多国家反倾销调查。从1990年到2000年,全球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约450多起,涉及金额高达数百亿美元。反倾销调查国从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到墨西哥、阿根廷、巴西、南非、韩国、印度、土耳其、印尼、委内瑞拉、哥伦比亚、乌克兰、特立尼达、多巴哥等发展中国家。美国、欧盟、印度和澳大利亚是对华提起案件较多的国家或地区。这些调查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出口。

在裁定倾销成立案中,中国占总案件的近20%,位于全球之首,成为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遭受国外反倾销的出口商品,涉及到钢铁金属制品、机电产品、纺织品、电子产品以及煤矿化工、原料性产品、半成品等等,这些产品相对而言附加价值低,技术含量低。

由于反倾销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且反倾销措施可以延续5年之久,又可以在5年到期后经过复审继续维持,因此有相当数量的进口产品被征税后,可以维持10~20年之久,等于被永久地排除在进口国之外,这也是其他贸易保护措施无法相比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其他成员国对中国原有的单边设限,例如欧盟对华纺织品配额将逐步取消。而且他们也不可能再使用关税及非关税壁垒来继续限制中国产品输入其本国市场,为保护自身利益,这些国家必然会不断通过反倾销案件打击中国产品。

2001年12月,浙江温州市某企业就接到通知,欧盟将就其出口的打火机进行反倾销调查。目前,该企业出口到欧洲市场的打火机价格在2欧元以下,而其他同类出口产品如日本产品的价格在10欧元以上。中国企业如何面对反倾销已成为非常严峻的问题。

一、什么是WTO机制下的反倾销

现行的WTO反倾销规则作为一套详细的法律规则,是在GATT第6条的基础上发展完善起来的。GATT第6条是在各国反倾销立法的基础上产生的,了解它能够帮助我们理解WTO反倾销规则。按照世贸组织各成员国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所达成的协议:“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如果被指控产品存在倾销,并给进口国国内造成损害,且该损害确由倾销所造成,则进口国可对该出口国指控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一般来说,确定反倾销程序大体包括及立案、调查问卷、证据核查、初步裁决、最终裁决、听证或上诉等6个环节。

二、中国企业遭受反倾销的内因和外因

1、外因:“非市场经济”问题。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的第2款第7条是专门适用于“那些对贸易实行全面的或大范围垄断且国内价格由政府制定的国家”,即非市场经济国家。该条款承认,在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的价格比较,是存在特殊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世贸成员国可以将相同产品的价格,或以产自另一个国家(第三国际)的相似产品为基础确定的产品价值,作为从这个国家进口的正常价值。只要在任何一个特定的案例中确定正常价值所使用的方法是适当的而不是不合理的,这种确定就是有效的。这些条款事实上造成了在实行反倾销措施时,允许使用不同的标准。理论上应找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第三国作为替代国,但美国、欧盟国家、日本、澳大利亚、韩国、印尼、丹麦、智利、土耳其、新加坡、马来西亚、斯里兰卡等国都曾被选作中国的替代国。尽管是相同产品,但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原料选用问题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资本构成、资源开发方式和经济水平差异问题使我国很难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

美国在对中国产品调查时,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中美关于中国“入世”的双边协议规定,双方同意美国在中国“入世”后15年内可以沿用现行的反倾销规则,即仍可以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而中美协议的规定将自动适用于所有世贸成员国。因此,中国企业并不能立即获得完全平等的市场经济地位。在1998年4月,欧盟外长理事会通过决议,将中国和俄罗斯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撤销,但是并不立即加入“市场经济国家”名单,而是新设立了一个“特殊市场经济国家”名单并将两国加入其中。对于在判定中国产品是否倾销时采取个案处理、分别对待的办法,即在个案中出口商可以证明是依据市场价格来确定出口价格的,就承认该价格的合理性。国有、国家控股或是生产材料由国企提供都会成为拒绝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理由。

2、内因:不应诉或应诉不力及价格竞争

A、应诉不力或不应诉。反倾销是世贸组织赋予的一项合法权利,反倾销问题在本质上是一个法律问题。面对国际反倾销调查,中国企业应从法律的角度去寻找原因与对策,而不是逃跑或过分关注法律以外的其他动机与因素。中国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如无力支付高额的律师费用、不懂反倾销的运行机制和法规、不重视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市场或希望坐享其成,借助其他企业的应诉保住自己的出口市场等原因拒绝应诉或应诉不力的后果,不仅引发高比例倾销案成立的裁定,还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进口国企业不断运用反倾销手段对中国施压。

B、价格竞争诱发反倾销。中国企业长期以来,出口受国家宏观调控,一度出现亏本出口以求换汇的目的。虽然现在进入市场经济体制,这种情况已发生改变,但中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似乎还没有从市场经济中学会调整目标,重新定位自己的企业和产品,一味用从前的经营策略出口产品,主要表现在出口产品时,采取价格策略,即以低价作为进入市场的方法,将开拓国际市场的希望寄托在低劳动力成本所形成的价格优势上。在具体产品出口时,部分企业又会恶性竞争,不断压低价格报价,甚至不惜成本地同国内企业或其他国家企业竞争,这种做法不仅造成国外对中国产品质量的质疑,而且使中国产品遭受反倾销的指控。由于生产力的问题,从整体上看,中国目前国内的产品质量和国际上同类产品质量相比,还差一个台阶。但中国经过20多年的努力,有不少产品质量已有相当程度的提高,完全可以避免采用价格竞争的方法进入国际市场。

三、中国企业必须建立应对机制,采取应对措施

由于企业是反倾销的主体,在应对反倾销的问题上,关键要看企业的表现。企业应对反倾销,应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品牌意识,改变产品形象。如何反倾销,企业是关键环节。如果的确存在倾销,那么任何努力都建立在脆弱的基础上。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历来形象不佳,长期以“低质低价”取悦国际市场。近年来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生产力得到很大提高,国内消费结构和消费层次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产品质量、包装、售后服务等越来越为消费者所重视。价格已不再是唯一的、重要的竞争手段。中国企业应考虑抓住机会,结合企业资源大幅度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后期服务,建立企业自己的品牌,这样既可以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又提高出口产品质量,从而改变原有的产品形象。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出口产品在生产时,应使用国际质量标准,而不是国内质量标准。这样才能有效地提高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的提高,不仅可以通过成本的提高来提高产品的出口价格,还可以通过建立的品牌形象加大产品的附加值。其他国家同质同类出口产品的价格为什么能大幅度的超越中国产品,原因不仅在于成本的差异,还在于产品的附加值不同。由于反倾销主要是针对产品的低价而言,中国企业应努力走出低质低价,通过压低价格增强竞争力的低谷。企业还应自觉抵制低价出口行为,减少国外反倾销的诱因,防止授人以柄。

2、加强合作,做到“以销定产”。不管在国内市场,还是在国外市场,众多中国企业都忽略了一个规律:即先有需求,后有供给。预防反倾销的发生,必先要研究国际市场的情况,这可以通过与国内企业驻国外办事处、国外有关商、市场调研机构、甚至个人合作收集当地消费变化的有关资料,加强对产品的设计,做到先有市场后有产品,以迎合国外市场的需求。企业有目的、有步骤地开发市场既避免了盲目生产,靠价格赢得竞争,又有效地开拓国际市场,减少国外反倾销的投诉。有资源的企业可以利用到当地市场投资建厂按需生产,绕过这个障碍。

3、运用国际标准,健全管理制度,健全商务档案。一旦遭受国外反倾销诉讼,是否存在倾销行为的证明主要掌握在应诉方手里。应诉反倾销案件的关键是证明产品出口价格未低于“正常价值”。这需要企业多方收集数据和证据,而中国企业在这方面往往遇到困难。一些企业连自己的交易档案都难收齐,如会计账簿不全、财务状况不明,其中发票不全或不精确问题最为突出。发票是非常重要的,没有发票,就只能按照对方提供的价格资料来确定你的产品价格。而倾销调查部门注重的就是材料,材料越丰富,在众多材料总结后得出的结果就有可能是正确的,资料的缺乏就可能直接导致败诉。因此,出口企业应该按照国际标准健全管理制度,健全商务档案,包括公司的各种协议合同、商务信函、收支票据等。这样一旦发生诉讼,就可在较短时间内备齐资料。

4、了解国外反倾销。由于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是成员国之间反倾销的主要依据,因此企业必须尽快了解世贸组织的反倾销机制。一旦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至少应当了解如下内容:(1)被反倾销国家的有关立法规定和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2)世界上一般通用的反倾销程序和被反倾销国家的反倾销程序;(3)本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反倾销的基本特点和面临的主要问题。

如欧盟反倾销有关法规规定,自开始反倾销调查的通知之日15天内,应诉方必须向欧盟委员会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美国也有类似的规定,并且正式后21天左右就要召开第一次听证会,应诉方必须提前报名。中国企业应积极应诉,否则在中方缺席的情况下,依据原告之词给予裁决,难以想像中方会胜诉。

值得庆贺的是,由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和国家经贸委经济信息中心合办的中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网上图书馆已经开通(cacs.省略),该网站提供WTO及各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相关法律规范,为企业义务提供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相关法律咨询。通过该网站企业可以查询到最新的国外对中国发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信息和动态,还可以查询中国发起的反倾销案的最新进展情况,从中吸取经验。

5、配合反倾销调查,积极应诉及时抗辩。据统计,全球反倾销案的成立率大约是53%,而在美国,一般只有27%的反倾销案被裁定倾销成立,35%的案件被裁定倾销不成立,其余38%的案件由控告方中途放弃。这表明,反倾销的提出,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是一种手段,一种战略。企业在受到反倾销指控时,要积极应诉,敢于打“洋官司”。中国企业大量的反倾销应诉案件实践证明,打洋官司并不可怕,只要企业准备充分、据理抗辩,取得胜诉的几率是很高的。

6、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应当说,我们对WTO规则的陌生与无知,缺少精通WTO规则的专业人才,是中国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损害最大国家的重要原因之一。从中国的《反倾销条例》生效至今也只有4年多的时间,因而不论是企业、政府还是进出口商会、各律师事务所等,都奇缺反倾销专业人才。中国迫切需要建立一支了解国际市场的反倾销人才和律师队伍,应该加强培训反倾销律师,同时注意充分利用国外市场中这方面的人才,跨国公司在这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作者单位:常德职业技术学院)

篇2

一、民营企业软法治理的必要性分析

在依法治国的理念下,行政机关对民营企业进行管理必须依据法律而进行。对民营企业进行软法治理,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软法优势使然。

(一)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自由的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得以依自己的意志参与市场活动,在市场得以自主决策、自由竞争和自负盈亏。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的经营自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对于民营企业经营自范围内的事项,政府机关非有法定事由不得干预。这就产生了政府治理与企业自主经营之间的紧张关系,即企业经营自天生地具有排除政府干预的效力。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有序发展不仅需要市场机制得以充分发挥、市场规律得到充分尊重,更需要政府通过无形的手对经济运行进行调控。基于市场经济的复杂性,政府的调控不应当限于通过法律对企业进行征税、处罚、制定指导价等活动,更需要政府在充分掌握市场信息和尊重市场的前提下对企业经营自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引导,才能优化企业生产,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确保经济健康发展。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而言,对企业的自主经营范围内的事项,政府可以通过行使股东权的方式进行干预,而对于民营企业而言,企业所有权为私人所有,企业经营自范围内的事项,政府既不能通过硬法予以调整,亦不能通过股东权的行使而进行调整,因而只能通过软法以柔性的执法手段进行治理。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对通过软法对民营企业进行治理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二)软法治理具有自身优势

当前,我国法律体系已较为完整,尽管对民营企业的治理可以通过硬法来实现,但相较于硬法而言,软法治理的如下优势是不可忽略的:首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企业享有经营自,民营企业的经营自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政府采用法律手段对民营企业经营自范围内事项进行规制,政府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权力的滥用。如果政府通过软法进行治理,避免强制力规制,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指导和服务,行为的合法性就不存在问题。其次,由于软法治理更加地体现为政府通过指导、服务等方式实施,在这种方式中,政府与民营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政府不能强制企业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更有利于政府与民营企业之间建立起合作关系,通过双方的平等协商实现政府行政管理目标和企业利益之间的平衡。

二、民营企业软法治理的实施模式

政府通过软法对民营企业进行治理有其必要性,但通过软法机制对民营企业进行治理不能过于泛滥,企业所承担的法律义务不可通过软法机制予以实现。因此,政府对民营企业进行软法治理应当是有限度的,需要通过特定的切入点、以特定方式进行。

(一)软法治理的切入点

软法治理的切入点,是指政府通过软法机制对民营企业进行管理时所选取的管理事项。如上所述,企业有其经营自,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中的诸多事项不应当成为政府管理的对象;另一方面,立法规定企业的许多强制义务,应当严格履行,因此,软法治理机制在以上两种情形中是不能予以适用的。其只有适用在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特定方面。

笔者认为,软法治理的切入点应当是民营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政府可以通过软法治理机制予以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作为社会关系中连接点,其对其他社会关系主体及社会环境、自然环境所承担的道义义务和法律义务。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之基础在于:现代社会中企业不应仅仅作为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工具,而应视为最大限度顾及和实现包括股东在内的企业所有利益相关者利益的组织体系或制度安排;企业的所有者应对企业的所有利益相关者负责,而不限于只对股东负责。企业社会责任包括两方面内容,一为道义责任,二为法律责任,前者包含在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中,后者则为法律所明确规定。对于法律所规定的企业义务,政府当然应当通过硬法实施予以实现。在硬法实施过程中,政府可以采取协商、听取意见等方式进行执法活动,但这些执法活动为政府之法定职权使然,不能通过软法机制进行治理。对于企业所负担的道义义务,如改进技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员工福利、配合政府优化产业结构等,政府就不能通过硬法机制予以强制实现,而应当通过软法机制进行治理。综上,软法治理的切入点应为民营企业道义责任的履行。

(二)软法治理的基本途径

政府对民营企业进行软法治理,其事项范围不仅应当受到严格限制,限于民营企业道义责任的履行,软法治理手段也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只能通过非强制手段予以实现。

1.政策制定

政府对民营企业进行管理可以通过政策的制定的方式实现。“软法主要是指发展规划纲要,各种指导性的规则、指南、指令、规程、法则、守则、示范,党政部门制发的各类红头文件,各种请示、批示、指示、通知、讲话。”政策是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政策制定当然是软法治理手段之一。对于民营企业治理,政府可以通过制定产业发展政策、产业规划等方式引导民营企业配合政府工作。民营企业参与市场活动的目的是获得利润。政府通过激励性政策的制定可以引导民营企业按政府设定的目标安排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而达成社会利益与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2.行政指导的实施

行政指导的基本特征是无强制实施力,行政指导目的的实现需要相对人予以积极配合。因此,行政指导也应当纳入软法的范围,对民营企业进行软法治理,也包括行政指导的制定与实施这一方式。与政策制定相比,行政指导具有微观性的特点。行政指导的对象一般具有特定性,可以针对特定的民营企业做出;其目标具有短期性,一般为实现暂时性的目标。在民营企业软法治理方面,行政指导无疑是良好的软法治理方式。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于民营企业经营自范围内的事务,可以通过实施行政指导的方式引导民营企业做出有利于行政目的实现的行为。就其实现方式而言,“行政指导的作用机制包括利益的诱导、道德的引导以及行政机关在知识、资讯、资源方面的优势和特殊的社会角色”。由于行政指导没有强制实施力,而基于政府在信息占有方面的优势地位,企业又往往愿意听从政府的指导,因而行政指导机制的运行对于平衡企业经营自保护和行政管理效益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除此之外,政府还可以通过与民营企业签订合同、引导民营企业制定自律规则等方式实施治理。

三、民营企业软法治理的司法规制

权力必须受到限制,否则它将无恶不为,这已成为颠扑不灭的真理。对行政权而言,司法审查机制无疑是限制行政权滥用的优良制度,政府对民营企业的软法治理当然应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然而,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行政行为 “合法性”进行审查。在软法治理过程中,政府治理活动依软法而非硬法做出,因此政府的软法治理似乎并不能以硬法为依据判断其合法性。这种情况之下,对软法治理进行司法审查则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一)是否侵害企业经营自

如上所述,政府通过软法对民营企业实施治理之基础在于,政府对企业经营自范围内的事务不能通过制定实施硬法横加干预。因此,尊重企业经营自是软法治理产生的基础,也是软法治理不能逾越的界限。政府通过软法机制对民营企业实施治理,一定要建立在尊重民营企业经营自的基础之下,不能通过采取强制手段而迫使民营企业服从。因此,在司法审查过程中,民营企业对政府软法治理活动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可通过审查政府软法治理活动是否侵害企业经营自而认定其活动的合法性。在司法审查过程中,法院通过判断行政机关之软法治理活动是否侵害宪法所保护的权利从而确定该活动之合法性,这种司法审查的途径是符合宪法的权利保护精神的。在具体的审查过程中,法院可判断行政机关的软法治理是否违反了自愿性的原则,如有违反,则认为其侵害企业经营自,进而撤销行政机关的该种行为及该行为形成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企业经营自意味着企业可以依其意愿而决定是否服从和配合行政机关通过政策、行政指导而实施的软法治理;民营企业的自愿服从亦视为其经营自行使的结果。如果行政机关在实施软法治理的过程中超越了不得强制的界限,通过设定不利后果的方式强制民营企业服从其软法治理,则这种情形就构成越权,法院应当撤销这种治理行为或宣告这种治理活动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二)是否违反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所谓信赖保护,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形成可期待的信赖,而相对人基于这种信赖而实施了一定行为,而行政机关不得任意撤销其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事由撤销其行为造成相对人期待利益的损害的,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对于民营企业软法治理进行司法审查,法院是可以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判断软法治理之合法性的。

实质上,我国学者对信赖保护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大都持慎重的态度,认为司法审判过程中适用行政法原则将有可能造成司法权的扩张,而权力的扩张,不管是行政权的扩张抑或是司法权的扩张,对于权力间的制约和平衡都是有害的。笔者认为,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其具有规范效力,这决定了信赖保护原则可以在司法审查过程中适用。即是说,尽管信赖保护原则具有抽象性的特征,其没有具体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义务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但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法精神的集中反映,其对行政活动的开展具有指导性,行政机关应当依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而做出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如违反信赖保护原则,则构成违法行政行为。由于信赖保护原则具有规范和限制行政行为做出的效力,法院当然可以以信赖保护原则为标准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特别是对于民营企业之软法治理而言,这种治理建立在行政机关无须依硬法对这些事项进行处理的基础之上,这种情况也使得法院无法依硬法对行政机关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因此,法律的原则,包括信赖保护原则,可用来判断行政机关之软法治理活动的合法性。就其具体的适用而言,行政机关在软法治理过程中往往通过政策、行政指导做出一定承诺以引导民营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在民营企业满足行政机关通过政策、行政指导而提出的要求而行政机关没有兑现其承诺时,法院可认为行政机关违反信赖保护原则,进而判处对民营企业的损失进行赔偿。当然,由于信赖保护原则具有抽象性,其仅就行政行为提出一种价值指导,但并没有也不可能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为何种行为以及如何为该种行为,司法机关适用信赖保护原则解决具体案件,应当就为何适用该原则以及如何适用该原则做出充分说明,这样才能防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过度干预。

参考文献

[1] 喻勤娅.企业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之我见[J].生产力研究,2005,(6).

[2] 姚来燕.行政执法中的软法问题探析[J].法治研究,2010,(12):83-87.

篇3

中图分类号:F27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3)03-0114-03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民营经济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发展和企业管理者的成长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行、企业的快速发展,都离不开政府作用的有效发挥,更离不开政企关系的科学定位和正确处理。

一、政府职能与政企关系

政府职能是社会的行政体系在整个社会系统中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政府的经济职能是以政府机构为行为主体,对国民经济进行全局性的规划、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责和功能。它是为达到一定的政府目标而采取的组织、干预和协调社会经济活动的各种方法、方式和手段的总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将政府的经济职能概括为:进行宏观调控,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建立市场规则,维持经济秩序;组织与实现公共产品的供给;调节社会分配,组织社会保障。

政企关系与国家的历史、政治、经济条件有关。根据青木昌彦的划分,政企关系可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即权威关系型、关系依存型和规则依存型。以东南亚一些国家为代表的权威关系型,其基本特征是高度集权。以日本为代表的关系依存型,其基本特征是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政府通过政策对企业进行控制,也就是所谓的政策管理。以美国为代表的规则依存型,其主要特征是政府行使管理权力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企业在政府面前有较强的谈判力,政府对企业的限制作用很小,不存在行政性的直接干预。

二、政企关系对民营企业发展的影响

为考察政企关系对民营企业发展的作用,我们的课题组在吉林省向各类型民营企业管理者发放调查问卷500份,回收486份,回收率为97.20%,其中有效问卷421份,有效回收率为84.20%。

(一)政府对民营企业发展的影响

1 政府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54.80%的民营企业管理者认为政府在民营企业发展中起到推动作用,45.20%的民营企业管理者对此持不乐观的态度。基于对服务型政府的定位,不规范的政府行为将逐渐减少,政府的工作效率、服务意识都将提高,企业管理者希望政府对企业的影响更多通过政府宏观政策间接发挥作用。在调查中,39.76%的民营企业管理者认为,政治、经济、法律政策将影响企业的命运。

2 政府对民营企业的支持。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所遇到的困扰可分为八个方面,即资金、产品销售、技术、市场环境、债务、政府、企业规模、企业管理者私人问题。其中,14.47%的民营企业管理者认为“政府对企业的支持引导不够和行为不规范”是困扰民营企业的主要问题之一,在上述所有困难中位居第三位。

3 民营企业发展的软环境建设。“税率过高”、“经营范围受到限制”是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两大外部环境因素。其中,39%的民营企业管理者认为“税率过高”是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主要环境因素;18.30%的民营企业管理者认为“经营范围受到限制”是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主要环境因素。

(二)民营企业对政府的期望

1 政府的定位。民营企业普遍认为,政府角色的定位应是“服务型”政府。加强政府的服务意识不仅是企业管理者对政府的期望,也完全符合政府自身的定位。调查结果显示,68.62%的民营企业管理者认为,未来政府的定位应该是“服务型”政府。

2 民营企业与政府的关系。调查结果显示,54.69%的民营企业管理者心目中理想的政企关系是“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关系”,远远高于其他任何一个选项。

3 企业管理者希望政府解决的问题。“公正、公平、公开”问题是企业管理者希望政府今后应着重解决的问题。31.83%的民营企业管理者认为“公正与公开”是政府今后应该着重解决的问题,27.67%的民营企业管理者认为“公平与效率”是政府今后应着重解决的问题,两项合计的比例达58.50%。

4 企业希望政府改进的问题。企业管理者认为,政府应该在“规范市场秩序”、“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各种服务”等三项经济管理活动中做出较大的改进。持上述观点的企业管理者比例分别为26.55%、24.91%、23.98%。“政府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素质”是企业管理者认为政府部门应该改进的最主要问题。在政府部门需要改进的服务活动中,调查问卷中具体给出了“信息支持”、“政策扶持”、“资金扶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改进服务态度”等方面。调查结果显示,34.62%的企业管理者选择“政府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素质”应该改善,列在第二位的是“资金扶持”,有25%的企业管理者对此做出选择。

三、政府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由上述调查数据可以看出,政企关系对民营企业的发展会产生影响,虽然政府对民营企业的发展已经起到较大的支持作用,但在为企业服务方面做得还不到位,目前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中还存在一定问题。

(一)政策的执行不到位

政策执行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信息不完全导致的政策失效。政府进行有效干预的一个前提条件是政策的制定者拥有完全信息。然而,完全获得民营企业发展中的全部信息比较困难,且需要耗费较大的成本。二是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障碍。从发现问题到制定政策再到政策的颁布实施,每一阶段都有一定程度的时滞,累积到最后,市场的情况可能已发生很大变化,导致政策执行偏离初衷。

(二)干预力度把握不当

政府对民营企业发展的干预容易出现三方面问题,即干预过度、干预不足和干预不当。干预过度指政府任意扩大职能范围或滥用政府权力,是政府职能的越位。干预不足指政府经济职能的范围较小,力度不够,难以弥补市场的失灵,是政府职能的缺位。干预不当指政府职能范围的界定错误,在其不应该发挥作用的范围内进行行政干预,是政府职能的错位。

三、改善政企关系,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政府职能的改进对改善政企关系、促进民营企业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行政审批制度的完善、政府效率的提高,是民营企业对政府的期望。只有在政企关系良好发展的环境下,民营企业才可以快速成长。应通过以下几方面来完善政府职能:

(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的经济职能逐步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然而政府干预过度、干预不足、干预不当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微观规制,加强宏观调控。一方面,防止因政府干预过度而造成的政府失灵,克服行政过度干预问题。把属于企业的自下放给企业,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把属于市场调节的职能转移给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对干预不足的领域要强化职能,而对职能缺失的领域则要拓展相应职能,避免因为干预不足和职能真空而造成的政府失灵。

(二)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通过界定行政审批的范围和标准,加快清理政府审批事项。对没有法律依据或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坚决废止。对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内容,应改革审批方式、简化流程、规范程序,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此外,通过积极推行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通过推行审批工作的“五办制”,认真落实各项目的审批工作。所谓“五办制”即为一般事项直接办理制、特殊事项承诺办理制、重大事项联合办理制、上报事项负责办理制、核准项目明确答复制。加强审批过程的监督与后续过程的监管,逐步建立健全审批责任追究和检查监督制度。

(三)加强法制建设,强化对政府行为的监督

市场经济是在法制的规范下开展的经济活动,法律不仅规范和引导市场实现资源配置,同样也要约束和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律规范,限制政府干预的程度,有效约束政府权力,使其更多的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使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处于适当的程度。

(五)控制政府机构膨胀,提高政府效率

政府规模的扩大,必然消耗更多的社会资源,同时造成政府的过度干预。因此,必须控制政府的机构膨胀。通过对政府机构进行结构性调整,减少政府的非常设机构,有效控制政府规模。规范政府行为,转变政府职能就是政府要从越权干预和不当干预的领域抽离出来,不再进行不恰当的行政干预,通过规范和限制行政权力,使行政权力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避免越权行为的发生。通过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政府的行政审批权力,最大程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作用。同时,政府在其权力与职责范围内,高效行使自己的权力,为企业与社会服务。一方面,政府要为企业服务。政府与企业间的关系是服务关系,为企业服务是政府的根本目的,这也是现代政企关系的基础。另一方面,政府要发挥维护市场秩序、宏观调控等作用,促进社会与经济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民营企业发展离不开政府支持——访省政协委员宋治平[N],吉林日报,2012-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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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民营企业在国际化发展中的优势

1.经营机制优势。我国的近95%中小企业都是为民营企业,公司管理成本相对低廉,市场经营具有灵活多样、调整及时等多方面的优势。民营企业通常来说产权制约相对明晰,刺激经营比较到位,资金投入的决策更是非常谨慎。此外,由于大多数民营企业的决策机构比较简化,信息反馈和沟通十分迅速,所以,企业市场反应灵敏度是比较高的,经营方式也是灵活多样,能够满足变幻多样的市场需求,迅速抓住市场机遇。

2.成本优势。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是十分充裕的。民营企业是消化丰富社会劳动力的主体企业,超过全国80%以上的就业人口是由民营企业来安置的,每年约74%的新增就业人口在民营企业中得到就业。此外,民营企业在厂房、机器、存货等基础设施方面投入的资本相比较来说也是很少的,从而降低了资金筹集、分配的困难与风险。

二、我国民营企业在国际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自主品牌稀少,创新力度不强。大部分民营企业都是进行贴牌生产,自主创新品牌相当稀少,这直接导致民营企业的经营利润少。据国家统计局2013年公布的相关调查数据显示,当前,我国从事国际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事业公司中,拥有自品牌商标的企业还达不到35%,导致近80%的利润都落在了专利所有者的手里。我们要努力打破既定规则,同时做制造领域和终端消费领域的巨人。民营企业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的生产经营经验,花大力气进行品牌创新和品牌经营,提高自主品牌的品质效益,提升自主品牌的赞誉度和认可度,真正的实现“中国创造”。

2.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正确认识。由于我国民营企业规模相对弱小,资金吸纳力弱,产品档次低廉,形式单一化,没有形成自己的自主品牌优势,致使大多数民营企业长久以来无法打入国际市场,因而在国际化过程中不熟悉国外市场的社会大环境,对相关的经济政策的变化反应灵敏度低,所以,不能够及时制定相应的防范对策和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同时,民营企业投资的不能够从长远发展考虑的行为,使得其不能及时抓住机遇,错过发展的好时机。这导致民营企业在国际生产经营活动中面对诸多突发因素和复杂的国际市场环境,不能够正确找准目标市场,定好自己的位置,难以准确选择投资方向,最终导致其自身国际化进程十分缓慢。

3.政府扶持力度不够。在我国的国家制度中,还是存在着相当多的制约民营企业走国际化发展道路的因素,比如审批中的区里集中、程序繁琐、进程缓慢等问题严重阻碍了企业对机遇的及时把握。此外,我国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银行贷款、营业范围等方面遭受的国家的不公平对待进一步制约了企业规模的扩大。我国的民营企业集群总体来说是自发产生的,但是在形成之初缺乏正确的引导,导致产业集群的布局不合理,集群技术水平低、档次低、规模小等问题进一步弱化了民营企业的国际化视野。

三、我国民营企业走国际化的战略

1.实施国际市场战略。民营企业要怎么样寻找正确的的国际市场是民营企业走向国际化不可避免的需要解决的问题。比如温州的康奈,在世界范围内设立自己的营销网点,建立国际化营销网络,是一种正确的发展选择。当然,大部分的民营企业是希望能够在国际生产经营的产业应链中占据自己的位置,这也是一种比较好的路径。但是,无论选择哪一种方法来打入国际市场,民营企业都是要深入分析国际市场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明确好自己在国际市场的定位,实行区域、资源等各类因素相结合的符合多式市场发展策略。这样才能做到有计划的开拓国际市场,切实的保证自主品牌的产品能够在国际市场占有相当的份额和提高抗风险能力。

2.实施国际资源战略。随着生产资源的日益匮乏,制约着我们的生产经营规模扩大,我们不得不主动思考:我国民营企业长久发展所需要的自然资源需要通过什么渠道获取?用什么样的方法获取?现在的真实状况是我国缺少哪种资源,需求哪种资源,国际市场上相应的资源就涨价。如何最大限度的打破民营企业长期发展的资源匮乏的局面,是需要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民营企业特别是规模化民营企业制定详细、可行的全球化资源战略并最大化的贯彻实施,站在国际公司的角度来考虑资源的源头问题,在世界范围寻找资源供给基地和建立细致、完善的资源开发供应保障体系。要学习和借鉴国际顶尖企业的资源策略,到国外特别是自然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投资建立分企业,在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开发的基础上,建立稳定的、固定的资源补给和供给渠道,避免在突发状况上处处受制于人。

参考文献:

[1]阿瑟.汤姆森・斯迪克兰德.战略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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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温州老板集体外逃和温州企业的倒闭潮引起了不小的轰动,一时间温州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长期以来我国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一直是关键的制约和影响其健康发展的因素之一。

一、中小民营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

我国中小民营企业在融资问题主要集中在:(1)融资渠道狭窄,资金来源有限。我国货币市场存在极大缺陷,发育程度低,一直没有形成规模,中小企业通过票据贴现、承兑来进行短期融资存在很大难度;债券市场起步早,但发展慢,且融资门槛高,大部分中小企业几乎不会也不能通过发行债券融资。对我国中小企业民营来说直接融资的几种融资渠道都存在这较大的缺陷,资本市场融资门槛较高,风险投资基金融资运作难度较大,私募方式融资风险大,成本大,商业信用易于获得,但期限较短。而属于间接融资的银行贷款,理论上讲应成为企业主要的融资渠道,但现实生活中难度相当大。(2)通过银行贷款筹资困难。不健全的银行金融体系导致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单一,融资渠道狭窄,审批门槛过高。大中型国有企业占用了绝大部分的银行贷款,而中小民营型企业得到的银行贷款数量少、期限短、成本高。(3)从资本市场上筹资困难。我国资本市场成熟度很低,适合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不多,配置不合理。民营中小型企业在资本市场上融资存在较大的局限性,主板市场的准入门槛高、上市成本较高,中小民营企业很难进入主板市场融资。我国绝大多数民营企业属于传统的低技术劳动密集型产业,很难进入创业板市场。(4)企业自身缺陷导致融资困难。中小民营企业规模小、人员少、资产有限、可抵押品少。使得很多中小民营企业很难达到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所要求的抵押贷款条件,获得得抵押贷款,而其他商业银行也会因为中小民营企业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考虑到可能产生的违约风险而减少贷款。中小民营企业的经营活动范围较小,涉及的产品行业、市场范围有限,抵御市场和行业波动的能力低,经营稳定性差,生产周期短,经营风险大,使得中小企业的融资活动成本高,负债能力有限,中小企业的企业制度不健全,治理结构不规范,经营透明度低,尤其是其财务制度不合理,财务机构不健全,财务报表账簿不完善,缺乏审计部门确认的财务报表,存在作假帐的现象,很难向银行和其他投资者提供经过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这些原因导致资金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这样一来自然就很难获得银行贷款或其它外部资金融资。

二、中小企业的融资策略分析

要解决我国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必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 改善自身缺陷,加快企业发展

中小型民营企业应当关注市场,注重技术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中小企业不可避免的存在规模小、人员少、资产有限、经营范围小等问题,但是我们要紧跟市场,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尽快实现产品升级、换代,提高产品的生产效率和市场竞争力。同时中小民营企业应该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经营者和管理者的水平,尤其是要健全财务制度,树立良好的信用观念,改善财务状况。完善企业的财务制度,强化信用意识,提倡“信用文化”,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缓解信息不对称现状,与银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二)改进金融机构融资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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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民营企业与税收政策的界定

对于民营企业的准确定义,目前学界并没有统一的说法。一般意义上,民营企业是从企业性质的性质来划分企业类型,即相对于国有性质而言的。因此,民营企业可以指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外的所有企业。为保持前后一致,本文将民营企业的界定为私营企业与个体经营企业,相关数据选取也以此作为标准。税收政策是政府财政政策的一种,指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运用税收手段调控宏观经济的方式。税收政策也是税收制度的一种,也体现在税制要素的不同规定,但具有临时性、灵活性等特点。在规范的税收制度下,国家为了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往往在一般的税制规定内,做出一定的调整,如缩小课税范围,降低税率,延迟税款征收等,以降低民营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的现状

本文从一般性税收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两个方面分析陈述民营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现状。从一般性税收政策来看,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以外的民营企业按照25%的税率,对来源于中国境内外所有扣除一定的费用后纳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税率是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从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一是对小微企业实施税收优惠———对于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按20%征收。而且,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微企业,按其所得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促进民营企业融资的税收政策。民营中小企业对于投资的吸引力不够,我国政府为了缓解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出台政策鼓励投资企业对于特定民营企业的投资。

二、国外扶持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

西方国家促进民用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有很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美国和德国的税收政策:

(一)美国扶持民营企业的相关政策

美国陆续颁布实施了《小企业投资法》、《纳税人免税法》、《经济复兴税法》等。首先,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选择按个税纳税方式缴纳所得税,避免重复征税;其次,在企业投资方面,允许企业使用加速折扣,加速民营企业资本周转速度;最后,利用税收政策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

(二)德国扶持民营企业的相关政策

德国扶持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全面,深入到了企业发展的各个方面。首先,为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德国给以其所得税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其次,在鼓励企业投资上,德国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投资于机器设备的部分给予附加折旧的优惠;最后,德国政府对特定地区的企业给予5年内免除特定税费的税收政策扶持。

(三)国外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的启示

一是,政策目标明确。国外政府都对民营企业在本国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有着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制定的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目标明确,特定的税收政策对应民营企业发展中的特定问题。为了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将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通过立法确定下来,将民营企业的扶持政策法制化。二是,分类实行税收优惠。各国对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并非完全相同,对于不同类型的民营企业有不同的税收优惠。各国政府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技术创新企业都给予了区别一般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此外,对于落后地区的民营企业,政府也设立了特定税收政策给予税收优惠,如德国政府对在落后地区新建立的企业,给予5年内免征营业税的税收扶持。三是,多种方式并存。各国采取了多种税收优惠方式一同来扶持民营企业的发展。例如:美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既有对小规模企业的税率优惠,又有鼓励投资的加速折扣优惠,还有对投资收益的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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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营企业融资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过于依赖内源融资,这个特征和全国的情况是一致的。国际金融公司调查,中国民营企业的发展资金,绝大部分来自于业主资本和内部留存收益,这个资本占总资本的一半以上,而公司债券和外部股权融资等直接融资则不到1%,银行贷款大约在20%左右。而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中,业主资本大约占30%左右,而股权融资占到18%,金融机构贷款占到42%,这个资金结构和当前中国的民营企业的资金结构存在很大的差别。可见我国民营企业过度依赖内部资本显然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事实上,关于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以前有过很多种讨论,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成熟的理论成果将逐步进入市场。但从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来看,现在还没有完全面向民营企业的金融机构或中小银行。民营企业在融资租赁、担保、保险等融资形式上,很难得到良好的发展。在当前我国担保公司的发展,民间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还没有走上正轨并不是由于政府管制太多,而是还有其它综合的原因。就象企业债券发行历史一样,单方面放松管制并不是个办法。以前企业债券的发行主要由国有独资企业、用国家信誉担保的企业来完成的,但是,民营企业发展担保和发行债券时,融资风险的防范一直是个问题。是否可以考虑在发行要件中,不完全看企业性质,而把重点放在金融债券发行后的运作、使用环节。在国外,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值得借鉴,其风险控制机制在国际间运用自如。商业银行也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改进授信决策。从国际范围看,现在一些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在面向中小企业贷款时,开始采用投资银行所惯用的打包贷款的方式,即根据一个社区范围内的总体状况对社区内的中小企业核定一个贷款的额度。同时,在当前的银行贷款决策中,要改进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抵押、担保和信用贷款等方面的过于严格的管制。目前,在中国的金融体系中,除了官方的金融渠道和金融市场外,还缺乏一个活跃的私人资本市场。从一般意义上说,目前我们对私人资本市场的保护还远远不够,私人资本的筹集或进入金融领域会受到非常大的限制。实际上,我国大部分民营企业都在相当广泛的程度上采用过私募性质的、或者说是非正式的债权和股权市场融资。据有关部门的调查,这个私募市场的运作已经形成了独特的规范,为我们下一步的金融改革提供了很多带启发性的内容。例如,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利率基本上是银行贷款利率加上中间费用;民间股权市场成本比上市低,并且有一定的流动性( 一定范围转让);社会资本(家族、社区、同学等关系)是融资的信誉机制;有效率的专业中介服务(私募基金、地下钱庄、汇款、兑换、咨询);有独特的处罚制度安排,等等。从我国一些比较发达的地区的实践看,因为正规的金融系统往往不能满足民营企业融资需要,因此私募股权和债券市场就应运而生。如我国经济发展比较快的江苏、浙江等地区私募融资比较活跃,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并不突出。但由于这些融资行为往往被视为非法,所以增加了私募融资成本。

为了加强民营企业的融资力度,规范民营企业的融资行为,笔者认为对民营企业融资过程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国家应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政策的扶持力度。《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在中央财政预算设立民营企业科目和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为民营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家还应继续加大对民营企业融资政策的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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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是一种旨在增加组织价值和改善组织营运的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来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的效果,以帮助实现组织目标,是有效公司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司治理有促进作用。

一、我国民营企业内部审计的现状

(一)对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必要性认识不清

有些民营企业虽然在国内、外都有一定的知名度,但管理层却不重视内部审计的作用,有些虽然设立了审计机构,但在实际工作中,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稳定性也得不到保障,民营企业负责人随意撤并内审机构、精简内审人员,甚至有些民营企业不敢轻易让“外人”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所以在用人上会受到很大的限制,影响了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对内部审计的作用认识不足

有些企业在开展内部审计过程中,被审计者往往会产生抵触情绪,使内部审计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另外,有些企业老板则抱着“用人不疑,疑人不用”的思想,怕开展内部审计会伤了和气,除非有重大嫌疑或已经出了问题,否则不开展内部审计。

(三)不能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

从公司治理结构看,建立、完善内部审计是民营企业的内在需要。随着民营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企业高级管理当局逐渐重视内部审计。但是,内部审计如何进行操作,民营企业内部审计还没有从传统审计的“阴影”中走出来,尽管形式上有“经济效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但基本上都是财务审计的翻版,主要职能仍然是“监督”,还停留在“查错防弊、保护企业的资产安全完整”的阶段上,而以财务审计为重点的内部审计并不能直接协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竞争能力。

(四)脱胎于家族制的管理模式,人际关系复杂

当前许多民营企业刚刚脱胎于家族制,在管理上家族制的气息还很浓厚。集团内部各个部门、子分公司往往都存在着千丝万缕的亲情关系,监督碍于人情面子而不能有效实施;“内部人”与“外部人”的关系还在协调;有的民营企业由多个股东组成,而各股东都派“自己人”加入到企业管理,如果在审计过程中人际关系处理不当,可能会激发股东之间的矛盾,影响企业稳定。

二、对我国民营企业内部审计的构建及展望

我国民营企业作为改革开放后的新生事物,不健全的市场经济坏境,使得我国民营企业的产权及治理结构有许多特殊性,这就要求我们要切实以我国民营企业的实情为基准,从内部审计的目标、职能、模式、内容范围、技术要求、人员素质等方面构建一个适合我国民营企业特点、能切实发挥作用的内部审计框架。

(一)内部审计的目标构建

我国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应以增加企业价值、改善组织运营为目标。随着现行民营企业的规模扩大和管理层级的增加,对具有现代意义的内部审计的需求不仅在数量上,更注重其提供高质量的咨询及服务。故我们对民营企业的内部审计,同样要跟随内部审计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切实将其转化为我国民营企业切实可用的,真正发挥其作用的现代内部审计,而不能再停留在查错防弊、事后的、单纯财务领域的审计。

(二)内部审计的职能转化

随着现代企业经营活动的扩大,内部审计的范围必然会从财务收支扩展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各个方面,从查错防弊扩展到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控制、评价,它的职能也从监督扩展到控制、评价、管理,使内部审计成为一种渗透到整个生产经营管理领域中的经济监督、控制、评价和管理活动。

(三)内部审计的模式选择

民营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是企业内在发展的需要,是自我约束行为机制的体现,它的设置必须切合民营企业的特点,建立与民营企业相适应的运行模式。对于规模较小的家族制或合伙制民营企业,可以考虑内部审计外包的形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在企业内部设立一个审计经理进行内部审计业务的协调和沟通。对于规模较大的公司制民营企业,设置何种形式的内部审计要根据经营规模、管理复杂程度以及内审部门的独立性要求来确定。新晨

(四)内部审计的内容范围及技术要求

民营企业要围绕企业经营的安全性,加强风险管理审计;围绕规范化建设,加强内控制度评审;要逐渐转向管理效益审计。同时,内部审计在审计方法和手段上,由传统的检查报表、账册、凭证的技术,向新的分析技术评价方法发展,包括利用统计抽样、数理统计、数学模型、投资分析等数字加工技术,以及管理科学和数理经济学的最新成果。在审计处理手段上由手工操作逐渐向网上审计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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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智力劳动成果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总称,是智力创造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各种经济、民事权益。在我国,有关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缺失,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从民营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看,我国现存的一些政策措施不利于其知识产权的保护。由于受到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发展的影响,民营企业的发展处于劣势和经济补充地位。其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被作为私有企业的事情,没有纳入国家和民族知识产权保护的视野,进行相应的立法和保护,缺乏国家对这些民营企业知识创新的保护,更谈不到对知识创新、智力创新的支持。体现在国家一些关于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一些知识、技术创造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的缺失,使得民营企业处于一个容易造成知识产权流失的环境中。同时,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专利申请程序复杂、费用较多,维持费用和管理费用过高的现象,也影响着企业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性,使得当前民营企业存在重技术轻专利,重成果轻申请的普遍现象。二是从民营企业自身管理来看,在知识创新方面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我国民营企业是民间勇于创新的创业者兴办的企业,他们在现代管理意识、管理手段、技术创新方面都处于活跃地位。然而,我国民营企业缺乏对世界经济形势核心竞争能力的分析,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淡薄,使得知识产权载体的人才流失严重,专利权力申请被侵,技术创新被盗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日趋竞争激烈的世界市场环境中越来越处于被动的地位。

二、积极适应国际竞争的形势,构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框架

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形势,民营企业必须站在战略选择的高度,积极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基本框架,强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与管理。

(一)民营企业应积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

民营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的专利保护、商标保护和商业技术秘密保护。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法律人员,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机构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规划的设计及实施。这既要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又要根据企业所处的市场形势、市场发展格局及动态,按照科学的方案实施。同时要积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实施中积极同企业的经营战略、发展战略密切结合,努力增强知识产权管理的全面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充分利用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政策

我国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缺乏寻求与利用国内外现有法律的意识。目前,我国在《民法通则》、《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方面,就知识产权方面都做了不同程度的规定,尽管有些地方很不健全,但与民营企业的利用相比,这些法律法规发挥的作用还很不够。从国际法律环境看,由于世贸组织的加入,使得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具备了依据有关国际组织通行规则、法律进行自身产权保护的条件。因此,我国民营企业应当根据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扩大化、国际化、标准化的优势,提高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力度,尽快研究和制定国际大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熟悉国际通行规则,了解国外有关法律,尤其要根据当前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利用形势,建立起符合自身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的信息情报网络。

(三)积极营造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氛围

知识产权的保护固然应当重视企业自身管理、技术的制度保护,也包含国家对有关法律制度的健全。但是建立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也非常重要。要从保护民族知识产权的高度,加强行业间的合作,建立企业间的互信关系和知识产权的相互尊重关系,共同营造行业内知识产权保护氛围。这不但需要依靠企业联盟组织和行业组织发挥作用,作为国家也要制定相关的宏观性的专利战略规划,依法出台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从制度建设、对外关系中积极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条件,提供保护。

三、积极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选择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中,很多民营企业发展迅猛,异军突起,然而很多民营企业也遭受了知识产权被侵的重创,使得很多民营企业的发展受到了较大影响,甚至是毁灭性的打击。因此,在民营企业参与国际国内贸易中,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应当尽快选择适应市场经济竞争形势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方式,促进民营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一)加强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创新能力代表了企业发展的活力,也直接关系到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因此,要坚持民营企业的技术优势,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使得自身技术水平处于市场中的优势地位,使得其他企业难以从模仿的角度进行盗用和侵权。另外,通过自主的技术创新,可以提高企业自身的市场信誉,提高企业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知名度,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注重合资合作形式下知识产权保护

合资、合作是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形式。然而,在与外商企业进行合资、合作过程中,如果不注重自身知识产权,尤其是不注重其核心利益―所有权的保护,就容易造成企业技术的流失,甚至造成自身原有商标权、信誉权的流失。因此,注重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选择也是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应当在充分利用对方资金技术中,打造企业产品自身品牌和美誉度,注重自身有关所有权的归属权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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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营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控制建议

财务风险存在于企业所有经济活动中,不同风险类型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程度不同。从筹资方面来讲,若企业因集资,导致债务数额过大,从而超出自身偿还能力范围,带来严重的预期罚息,企业运营无疑会受到影响,甚至会使企业面临破产。从投资方面来讲,投资是一把双刃剑,能够带来收益,但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最大的财务风险,若投资回报小于负债利率或因投资周期过长,使企业发生资金周转不灵,造成企业亏本经营,盈余不足,无力承受债务,同样要面临破产的局面。并且近些年,民营企业投资规模和扩张规模越来越大,财务数据信息量越来越多,且内容越来越繁杂,所以财务风险也随之提高,一旦财务管理不当,极易发生财务风险。然而,当前我国民营企业大多不重视财务风险控制,财务风险管理有效性较差,管理方式十分粗放,且缺乏相关制度和规章,台账不健全问题十分突出,这十分不利于我国民营企业持续发展。民营企业寿命短和财务风险高有着直接关系。通过前文分析,不难看出企业财务风险的危害性,民营企业想要在市场中站稳脚步,必须要提高对财务风险的重视,加强财务风险管理控制。首先,应尽快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制度能够为财务风险管理控制提供依据,指明方向。另外,应构建动态财务管理模式,通过实时的财务管理控制风险,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降低风险。动态财务管理不仅能够保障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有效性,更实现了高效、精准,低误差的财务管理。另一方面,应加强财务监督,建设财务监督部门,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及制度执行情况,企业投资、融资活动进行监督,对每一个项目严格把关,保障财务风险控制真实性和有效性。此外,还应构建风险应急措施,以提高企业财务风险应对和抵抗能力,避免财务风险发生时手足无措,无法应对。只有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风险应对能力,才能使企业处于良性财务环境中,才能降低企业财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