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7 17:26:2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企业股权税收筹划,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的由1项基本会计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构成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 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新投资准则”)与原2001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 以下简称“原投资准则”)比较,其变化较大。
一、投资准则规范范围的变化
企业对外进行的投资,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从性质上划分,可以分为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等;从持有期间划分,可以分为短期投资与长期投资;从管理层持有意图划分,可以分为交易性、可供出售、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等。原投资准则规范的范围包括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新投资准则只规范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对子公司投资)、具有共同控制(对合营企业投资)或重大影响(对联营企业投资)、或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通过对原股权所得进行统计,分析会计方式更新的效果
1.原股权投资的原则——清算股利的会计办理的成本法则
所谓的股利清算,指的是被投资单位在获得投资单位累计发放的现金股利时,并在承担投资后超出被投资单位所产生的累计净利润或累计预留获得的相关部分收益。清算性股利是投资单位一种资本的返还,而非投资报酬。根据原投资准则第七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实施成本法核算需要建立在初始投资成本计价的基础上,追加或收回投资,并需要根据具体的变化适当地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整合。对于现金股利或利润分配在被投资单位内宣称是,需要明确为当期投资获得的利润。
2.明确被发放企业的利润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规定清算性股利的会计处理,并结合会计法则的相关规定,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所使用的成本法核算时,排除获得成本投资实际支付的金额及其对价中已涵盖的所宣称却并实现的利润,投资企业在通过有关规定所制定的利润进行确认后,明确被发放企业的利润范围。被发放企业的利润将不再有投资前后之分。
3.清算股利的新变化产生的财税差异分析
原投资准则规定,对于投资一方获得的清算性股利,投资成本冲减,或未确定投资收益。而根据税法上的相关法则,需要对其进行更深层次的简化:不管投资前还是投资后所产生的累计未分配收益以及盈余公积,都一并视为税后收益并纳入持有收益。根据相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居民企业间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在国土领域内建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居民企业那里获得与该机构、场所有现实关联的股息或红利收益,应免税收入,不纳入企业需纳税所得额征税。
三、企业股权投资与税收筹划
1.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息与资本利得的纳税筹划
股息是投资方从被投资单位获得的税后利润,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所得。凡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资本利得是投资方处置股权的收益,即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所获得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2.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的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在成本法下,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份额确认当期投资收益。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3.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的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筹划思路:当投资企业转让股权发生的损失超过企业当年已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时,可通过增加股权投资收益达到税前扣除股权转让损失的目的。具体做法是:由被投资企业作利润分配的账务处理,而不实际分配现金股利。因为税法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企业就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四、结论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被投资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对投资企业来说,可以不用补税,但在转让该项股权时,却会造成股息性所得转化为投资转让所得,结果是全额并入利润总额征税,使得重复征税不可避免。对此,从税收筹划角度来考虑,正确的做法是:被投资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但必须在转让之前将累积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
参考文献:
[1]黄晓丽 黎鸿翎: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利弊分析[J].财会通讯.2011(22).
企业股权收购在现代企业实现自身重组的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现代企业通过自由实施股权收购的决策与行为,客观上可以达到企业综合竞争实力明显提高目标。但是与此同时,实施股权收购行为的企业应当按照现行税法来负担企业纳税成本,其中包含了多种类型的法定纳税种类。目前面临激烈的行业市场竞争,现代企业必须要深刻认识企业纳税筹划工作融入企业股权收购全过程的必要性,运用科学思路来拟定企业纳税筹划的实施规划,帮助企业实现纳税负担减轻的目标。
一、企业股权收购中的主要纳税种类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
在增值税的法定应税行为范围内,目前并不包含股权收购行为。然而对于多数参与股权收购的现代企业来讲,企业存货与企业固定资产都应当包含在非股权支付的范围领域[1]。股权收购的参与企业由于受到以上因素影响,则必须要遵守现行税法来进行企业增值税的足额缴纳。经过营改增的重要税法转型改革举措以后,现行税法条例针对增值税的法定适用范围进行了拓宽,并且将支付无形资产与转让企业不动产的两种关键行为都涵盖在增值税范围。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构成了多数现代企业必须缴纳的关键税收种类,处理企业所得税的途径方法目前可以划分为一般性以及特殊性的两种税务处理手段[2]。现代企业如果有必要实施全面重组工作,那么企业支付对价的关键方式就是企业股权支付。在此过程中,企业收购以前的各种类型负债与资产将会保持原有的税收计量基础,从而做到准确判断转让支付股权的企业经济利润损失以及收益数额。在一年的时间期限内,实施股权收购行为的企业应当禁止出现再次转让股份的现象。
(三)契税、土地增值税与印花税
在某些情况下,涉及联合经营行为或者投资行为的企业会选择房地产作为参与投资的基本要件,因此就会涉及土地增值税的依法缴纳过程。企业现有的土地使用权、企业股权与房屋所有权如果保持原有主体状态,那么企业不必缴纳特定比例的契税。除此以外,股权收购的参与企业主体应当准确计算土地增值税与印花税,结合产权转移的收购合同基本条款规定来确认以上两项税款缴纳比例与方式。
二、企业股权收购中的纳税筹划要点
近些年以来,参与股权收购的各个行业企业比例数目正在日益增多,客观上决定了企业股权收购的要素选择过程表现为复杂性。通常情况下,企业拟定纳税筹划的总体实施方案应当能够综合判断与考虑被收购企业性质、对价支付的方式、股权收购的预期绩效利润等要点。具体在合理确定企业的纳税筹划思路方案时,企业负责人员应当重点关注于以下举措:
(一)被收购企业的选择
被收购企业的种类与性质将会给股权收购成本带来直接影响,企业如果要达到税费节约的目标,那么对于被收购企业的种类性质应当着眼于综合判断,从而选择适宜开展股权收购业务的最佳企业对象。股权收购企业如果选择了政府重点倾向扶持的被收购企业作为对象,则企业通常可以享有减免特定比例税费的待遇[3]。与此同时,企业针对境外的被收购股权企业应当谨慎进行选择,这是由于境外企业涉及差异化的税收计算方式,企业必须要运用谨慎态度来进行应对处理。
(二)对价支付方式的选择
企业在收购其他企业的股权时,必须要按照收购合同来进行对价支付工作。但是实际上,收购股权企业如果选择了差异化的对价支付方式,那么企业的税收缴纳比例与金额也将会体现差异性[4]。通常情况下,企业如果选择了运用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来偿付股权收购对价,那么不利于企业减免自身的税款缴纳负担。与之相比,企业如果选择了股权对价支付或者有价证券的对价支付模式,则可以达到灵活减轻企业现有税负的目标。由此可见,对价选择方法将会给企业的纳税筹划总体实施方案带来不可忽视影响。企业负责人员在选择各种不同的对价支付模式时,应当经由全方位的判断与考虑。
(三)准确评估股权收购绩效
股权收购绩效只有在得到准确科学评定的基础上,才能为企业科学确定纳税筹划总体方案提供必要支撑。企业负责人员针对股权收购产生的预期绩效利润应当能够客观进行评估,旨在综合评定企业现有的盈利能力、债务偿还能力、资产管理能力与经营获利能力。企业如果有必要完成自身的重组工作,那么关键性的前提因素就要体现在准确评估收购股权绩效,据此给出合理完善与优化股权收购思路方案的对策。股权收购企业应当善于利用优惠性的政府税收扶持与倾斜政策,旨在合理判断确定股权收购产生的预期绩效,运用更加灵活的实践举措思路来转变现有的企业纳税筹划模式[5]。企业针对现有的会计核算业务手段亟待加以创新优化,依靠全新的企业会计核算手段来准确评估股权收购绩效。单位会计人员通过汇总会计数据的原始资料表单,应当可以归纳得出详细与完善的会计基础数据信息,有益于会计工作运行实效得以明显提高,切实保障了会计核算基础数据的精准性。会计集中核算的基本含义就是企事业单位的财政管理机构通过专门设立会计核算职能中心部门的方式来执行会计核算任务,对于企事业单位原有的出纳岗位人员以及单位会计岗位进行取消,并且保留单位财务层面上的自、资金分配使用权利以及资金占有权利。在会计岗位人员的委派模式基础上,对于报账员的重要职能岗位进行单独设立,从而达到集中实施会计核算业务的目标。由此可见,会计集中核算的明显实践优势就是全面融合会计监督职能、会计核算职能、会计服务职能与会计管理职能,会计集中核算具有合理优化利用单位财务资源、保障会计核算结论与数据精准性、确保会计岗位职务独立性等重要实践作用。会计集中核算最为关键的优势应当体现为单位会计人员统一展开各项核算业务,会计核算业务不再零散分布于企事业单位各个岗位。会计集中核算的重要实践举措在当前阶段时期已经得到了全面推行,企事业单位的会计职能部门以及会计业务人员可以做到统一负责会计核算事务。表1为纳税筹划手段运用于企业股权收购的具体实践要点。
三、企业股权收购的纳税筹划完善改进思路
企业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要点在于科学策划企业现有的涉税业务开展运行方式,旨在完整规划企业在当前时期阶段推行实施的完整纳税操作方案,节约企业纳税经费与成本[6]。因此从根本上来讲,企业纳税筹划应当属于企业成本管理体系中的核心组成要素,现代企业针对纳税筹划工作务必给予重视。在现状下,企业股权收购的开展运行过程一般都会涉及营业税、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种类。完善与调整纳税筹划思路应当综合考虑多个层面因素,而不要简单局限于特定层面的企业税收因素。企业如果有必要进行重组工作,那么通常都会涉及企业原有纳税规划方案的调整转变。在此过程中,负责实施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人员应当紧密结合企业纳税种类以及股权收购模式,运用灵活的多元化思路来调整企业原有纳税筹划方案。完善企业纳税筹划总体方案的举措思路重点体现为促进主营业务的预期经济收益提升,同时还会涉及企业本身的债务偿还能力提高。为了实现以上的目标与宗旨,那么企业中负责实施纳税筹划的具体人员应当进行综合判断与考虑,合理节约企业纳税成本,促进企业的总体盈利水准与能力提升。四、结语经过分析可见,企业纳税筹划的重要实践工作应当完整融入贯穿于企业开展股权收购事务的各个环节过程。企业股权收购在企业重组与合并的实践中占据关键地位,同时也构成了企业扩展现有业务经营种类规模的最佳渠道方式。具体在完善与创新企业现有的纳税筹划总体思路方案时,关键举措应当体现在被收购企业的选择、对价支付方式的选择、准确评估股权收购绩效等层面,借助于纳税筹划手段来促进企业的总体经营实力提升。
参考文献
[1]贺建涛.国有企业股权收购的纳税筹划相关问题研究[J].现代国企研究,2019(18).
[2]李霞.关于企业股权收购的纳税筹划及绩效探讨[J].财会学习,2019(19).
[3]黄存贯,刘俊.对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一点思考[J].财务与会计,2019(3).
[4]张捷.促进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J].东方企业文化,2019(21).
1引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实体,其经济行为与经济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对于追求价值最大化的现代企业来说,如何使企业在税法的许可下实现税负最低或最适宜,是企业税收筹划的重心所在。因此,税收筹划理所当然的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不同的企业中,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意愿或強度是不同的。在现代企业中,企业的所有权与企业的管理权分离,由此产生委托问题,是指由于人的目标函数与委托人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加上存在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人有可能偏离委托人目标函数而委托人难以观察和监督,从而出现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现象。而在企业税收筹划问题上,从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和从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人做出的税收筹划决策必然是不同的,所以有必要研究管理层权力与税收筹划的关系,以及大股东控制下的企业税收筹划的程度。
不同的企业具有不同的股权结构,将我国的上市公司分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民营上市公司。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相对民营上市公司来说,其具有较强的政治关系,可以享受较多的优惠政策,受到国家大力扶持,而民营上市公司在这些方面相对较差。但是,目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和“内部人控制”现象较为严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产权主体不明确,利益关系不清晰,而且往往国有企业的管理者背负许多行政职责,管理者决策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对于民营上市公司来讲,产权主体明确,利益关系清晰,公司治理机制相对健全。因此,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会考虑较多的非税成本因素,而民营上市公司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能更倾向于选择税收节约而带来的实实在在的现金流,两者之间存在巨大差异。
2管理层权力与企业税收筹划
管理层权力是指管理层执行自身意愿的能力,在公司治理出现缺陷的情况下,管理层所表现出的超出其特定控制权的影响力。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公司高管的奖励方式分为薪酬激励、股权激励和在职消费。企业对高管激励的方式不同,高管治理公司的方向也不同。税收筹划作为高管治理公司的一个方面,当然会与管理层权力大小及公司对其进行奖励的方式有关。
从对管理层激励方面或者再结合公司治理、外部监督等其他因素来看,DesaiandDharmapala在他们2006年发表的文章[1]中考察了美国上市公司税收规避与管理者激励之间的关系,并发现在有些情况下提高管理者薪酬激励并不会导致避税程度的增加,这与以前的研究得出的结论相反。但是,将公司治理因素纳入其中,结果显示如果公司治理机制较强,管理者激励与税收规避呈现出微弱的正相关关系,这说明公司治理调节了管理者激励对避税的影响作用。刘义鹃,马炜炜,王嘉禾[2]提出:管理层股权激励较低时,其管理层加强税收筹划的程度很可能会被企业优惠税率所影响,导致两者之间出现负相关的关系;而当公司给予的管理层的股权激励程度较高时,企业所能享受到的优惠税率对企业进行避税行为的影响较小,此时,管理层股权激励仍然与企业的税收筹划程度正相关。总的来说,考虑到公司适用税率的因素,管理层股权激励与企业税收筹划的强度呈现U型关系。吕伟,李明辉[3]认为:公司对管理层的激励越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愿意冒风险进行较大的避税活动。同时,外部监督也会对管理层的行为产生影响,激励效应在外部监督比较弱时对管理层的行为影响较为显著。
从管理层权力方面或者再结合外部审计、管理层能力及外部环境等其他因素来看,代彬,彭程,刘星的两篇文章中都研究了管理层权力与企业税收筹划,他们认为:当公司管理层拥有较大的权利时,公司激进避税行为较为明显。而且,高质量的外部审计并没有发挥应该有的对公司治理的监督作用,其反而加强了公司的激进避税程度[4];企业中能力较强的高管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扭转公司避税对公司价值方面造成的不利影响。而管理层权力扩大后,企业会采取更为积极地避税行为,此时因为高额的成本的扭曲了企业避税的原有的价值[5]。谢盛纹,田莉两人[6]提出了:可将税收激进行为看作公司的一种问题,而将CEO权力作为人特征的切入点。文章认为,CEO权力与公司税收激进度正相关,而外部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则可以抑制公司税收激进度。李晓玲,方曙艳,张力认为[7]:CEO权力越大,公司避税强度越大。其又将公司外部环境与公司内部治理相结合,研究发现,客户集中度会使得CEO权力与公司避税强度之间的关联关系减弱。同时,例如高质量的法律和信任环境这种外部环境不仅有同客户集中度一样的影响,外部环境还会对客户集中度产生影响。
吴文中将对管理层的激励和管理层权力都考虑后,认为[8]:公司高管为了得到外界良好的评价与自身的高薪酬,并不会积极地进行税收筹划,积极交税不仅能赢取社会声誉,还能避免税收筹划带来的或有风险。但是随着管理层权力的扩大,高管在公司可参与决策的事务越来越多,包括自己的薪酬,此时管理层权力扩大弱化了高管薪酬与公司税收筹划之间的关系。
3大股东控制与企业税收筹划
在企业中,不仅所有者与管理者会有利益冲突,控股股东自身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也会有所不同。吕伟研究了控股股东的成本[9],他认为:控股股东一般会进行税收筹划,从而为公司节约大量的税收成本。但是在很多方案中,控股股东并不会选择哪个最有利于公司的方案,因为此时控股股东会为自身谋利,选择使得控股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方案。
另外,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家族企业占了相当的比重。美国学者克林·盖克尔西认为,判断某一企业是否是家族企业,不是看企业是否以家庭来命名,或者是否有好几位亲属在企业的最高领导机构里,而是看是否有家庭拥有所有权,一般是谁拥有股票以及拥有多少。这一定义强调企业所有权的归属。学者孙治本将是否拥有企业的经营权看作家族企业的本质特征。他认为,家族企业以经营权为核心,当一个家族或数个具有紧密联系的家族直接或间接掌握一个企业的经营权时,这个企业就是家族企业。本文认为,家族企业指一个家族拥有企业的所有权,目前,很多家族企业都是由自己充当CEO进行管理的。所以我用家族企业作为大股东控制企业的代表。颜淑姬在文章[10]中提出:在家族上市公司中,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以及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职位没有分离都会导致企业的避税行为很严重。而长期机构持股可以有效发挥监督作用,而独立董事在家族企业中不能发挥监督作用。蔡地,罗进辉认为[11]:一个家族企业若不是由外部聘请人员担任CEO时,而是由家族成员担任CEO时,其税收激进程度更大。另外,家族股东经营企业的年限越长,或者是他的超额控制权力越大,这时他会考虑到企业的社会情感财富成本或者由于采取一些税收激进活动导致的对家族企业声誉的损害或者股票价格的下降,那么家族CEO对家族企业税收激进程度的影响变弱。
4不同股权结构的上市公司的税收筹划行为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民营上市公司在背景,企业体制,管理人员上都存在较大的差异,会导致它们在税收筹划的问题上也存在差异。
一、税收筹划工作对企业的重要作用分析
(一)有助于企业综合实力的增强
对一个企业而言,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开展系统、可行的税收筹划,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税收费用,同时使得企业的竞争力显著增强。通常来讲,税收筹划行为一般是围绕着企业资金进行运转的,其隶属于企业内部理财的范围内。每当企业管理者做出关键性的财务决策时,若是税收筹划活动足够细致、严谨,那么就能够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而有助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良性循环。然而,考虑到企业进行财务筹划是一项非常繁琐的事项,企业要想借助这一行为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经营管理成本、提升整体效益,就应当不断强化企业的会计管理及核算能力,并且持续完善财务核算体系、规范相关行为活动,进一步为企业竞争实力的提升创造有利条件。
(二)有助于税收经济杠杆效用的充分体现
为了保障宏观调控目标的达成,即正确引导并规范政府政策,作为纳税主体的各国内企业应当主动响应政府的各项政策,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能够更加全面准确地理解相关国家政策的内涵,同时清晰认识政府制定这些法律规范的根本目的所在。与此同时,国内企业在采取税收筹划手段之前,应该以满足节税要求、找准国家的政策优惠点等为基本出发点,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及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因此,各国内企业应当在基本税收政策需求的前提下进一步展开合理有效的税收筹划工作,从而令本企业的产业结构及整体布局更为合理、系统,最终达到充分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的目的。
二、我国企业并购税收筹划工作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对企业并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第一,按照支付对价的手段。当前,中国现行并购企业的支付途径主要分为: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及两者结合等几种形式。对一个并购企业来说,除了需要它具备足够的现金头寸以及筹融资能力外,也需要其拥有准确计算被并购企业所得税的水平。但是,目前来看国内大部分并购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意识远远不足;第二,按照取得并购标的手段。中国现行并购企业获得并购标的主要有资产收购以及股权收购,考虑到现今资产收购及股权收购都具备无税收购的条件,但中国绝大部分并购企业却未能具备这一免税收购的条件。总之,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大多数中国企业对并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视度。
(二)企业并购过程中税收筹划策略设计不够科学
近年来,华视传媒斥巨资1.6亿美元收购了地铁视频媒体运营商数码媒体集团(英文简称为“DMG”),交易被分成了现金和股票两部分支付形式。通过进一步对所收集资料的研究和分析,可以得出华视传媒在今后几年内会分成三次支付给合格的DMG股东,这些资金当中,首笔款项1亿美金应付账款在交易达成时一次性支付;而剩下的两笔同样为3000万美金的款项,将会在交易结束后的头年和第二年的周年纪念日完成支付。具体而言,首笔1亿美金被分割为了4000万美元的现金部分以及6000万美金的股票部分。不管剩下的两笔应付款项采取哪一种形式进行付款,华视传媒现在的非股权支付额都是四分之一,也就是说该项收购业务股权支付最大比重不会超过四分之三,严重低于财税59号中85%的标准,无法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然而,若是企业并购发生前能够做出合理科学的筹划,把企业股权支付的比重调高到85%以上,能够不计算企业所得税,就算之后出售这些资产,也会给企业递延大量的税收,递延纳税,从货币时间价值方面考虑,等同于企业取得了一部分无息的资金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企业利润的提升。当然,税收筹划应当考虑企业本身的现实状况,就这个例子来讲,从75%提升到85%,现金数额只需要增加1600万美金,应该不至于对企业的战略目标产生太大的影响,所以说这项收购业务至少从税收筹划的方面考虑是存在很大问题的。
(三)税收筹划方针的可操作性较差
目前,基于被并购企业的经营亏损可以在五年以内由并购企业进行税前弥补,所以说,大部分现行并购企业均会考虑选取发生经营亏损的企业。各个企业间如若出现了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被并购企业就会拥有较大的信息优势,在这一基础上,并购企业就不能有效掌握被并购企业待售资产的实际情况;除此之外,这也会令很大一部分潜在成本难以估量。所以,受到税收筹划策略可操作性较差的限制,会令并购企业不容易达到理想的经济收益目标。
三、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对策探讨
(一)企业并购过程中多种支付手段的税收筹划
1.现金并购的税收筹划
现金并购方式是企业并购中最普遍的一种形式,通常为并购企业依靠现金支付的形式来控制被并购企业,主要可分成两种:一是现金购买资产并购,二是现金购买股票并购。二者在税收方面具有差异,现金购买资产并购中被并购企业资产转让过程涉及到增值税,需要依据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若出现不动产转让的还需缴纳一定税率的营业税,从而在某种意义上提升了被并购企业的税收负担,若在定价时全面分析这些税金问题,则并购费用一定会提高,同时被并购企业需偿付的现金也就随之增多。总而言之,现金并购形式下的并购企业借助预估目标企业的待售资产可以获取资产价值增值,以及抵减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并购两方经由自主磋商在支付过程中实行分期偿付,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被并购企业的税收开支。
2.股权并购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股权并购过程中,并购方不用支付大笔现金,也可以避免短期财务风险的发生,然而,大部分情况下股权并购会稀释并购企业的控股。税收法律规定了很多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内容,例如:部分具备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或免除税费为目的的并购行为,或企业重组后一年内改变重组资产原有实质的经营行为等。凡是符合特殊税务标准的并购企业,可以按照账面价值确定并购方股权支付及被并购方资产交换的计税基础。
3.债券并购的税收筹划
发行债券并购方式的节税效果非常显著,并且是对并购企业和被并购企业两者而言。第一,发行债券并购可以推迟并购企业现金付款的时限,给其更充足的资金周转空间,同时还可以将债券利息作为财务费用,在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如此一来,债券利息的抵减税作用就完全展现出来了;第二,发行债券并购有助于被并购企业充分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发行债券的过程中,被并购企业可以按照具体财务状况确定债券利息偿付手段,具有更好的灵活性。
(二)企业并购中各种融资渠道的税收筹划
1.内部留存收益的税收筹划
企业并购过程中,将企业内部留存收益作为并购资金的来源即为内部融资,此融资渠道较为简便,然而可能取得的资金不会非常多。这部分资金通常为企业税后利润点,这种融资手段可以有效增加大股东的利益,发生风险的概率不大。问题在于内部留存收益累积速率较慢,再加上资金所有者和使用者是一致的,这就表明资金的使用成本想要进行税前抵扣是不现实的,同时还会牵扯到双重课税的难题,加重企业的税务压力。
2.发行证券的税收筹划
企业并购环节中借助股票的发行这一方式进行融资,最直接的作用就是降低并购企业的负债率,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企业再负债的能力,拥有的筹资风险更低。然而,当中的问题就是股利支付一般在企业所得税之后进行,通常无法降低企业税负压力。和银行贷款相比之下,发行债券的形式具有更大的灵活性。由于债券具有种类丰富的特点,像固定利率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尤其是可转换债券,当企业运营情况良好的前提下,债券持有者将债券转化为一定的股份便可以大大降低债券到期后出现的还款负担。与此同时,由于债券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因此融资模式中的税负压力相对更小一些。
3.金融机构信贷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向各金融机构借款的过程中,不仅需要承担一定的手续费,还需要支付大量的利息。根据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通常而言,借贷利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掉,所以,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出发,金融机构借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所得税,并且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所以,企业应当深入、全面地研究各种融资形式,按照并购企业两方的基本情况进行最终定夺。
结束语
总之,企业并购是企业资本运营的关键性手段。具体到某个企业,其并购途径及并购目的也会有一定的不同。而影响一个企业并购的原因非常多,其中税收是决定企业并购结果的重要因素之一。在企业并购环节中,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工作可以提升企业并购后的价值水平,同时给并购行为的成功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一、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税收本质上是国家利用强制手段对企业收入进行的再分配,他一方面为国家政府系统的正常运转提供保证,另一方面也为国家进行公共建设、国防建设提供资金来源,人民生活安居乐业,企业在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中进行生产,创造效益,都离不开国家税收。政府从宏观调控的角度,利用税收手段,调整国家与企业间的利益分配,既要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又要满足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由此,各个税种征收政策及各项税收优惠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与调整。在此过程中,企业并不是完全被动的,而要主动对税收政策学习并掌握。税收筹划,顾名思义,是纳税的前期准备与计划。企业在学习税收制度,了解税收制度的基础上,根据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合理筹划。既要合法纳税,不少缴税,又要合理纳税,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和帮助。在这里,许多人容易对税收筹划产生误解,认为税收筹划是变相的偷税、漏税,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繁多,企业生产经营模式千变万化,税法不可能对各种情况一一更举,全方位的制定详细的政策要求,只能从总的方向和角度做出规范。企业要在详细了解运营性质的基础上,选择适用企业的税收政策。既为国家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创造财富。又要为企业的长足发展提供积累。这才是税收筹划的重点。
二、税收筹划对企业的要求
税收筹划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对国家的税收政策有系统的学习、理解和应用的基本素质,在日常工作中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形成对政策变化的敏感度,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做到对税收政策理解的及时性、准确性、前瞻性。如财税〔2018〕32号文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等,国家在增值税方面为企业减负,但在政策的衔接中,需要对前期未开票的业务在5月份报税时进行申报,后期才能开17%的发票,有许多企业财务人员对这一项的学习未领会,未进行申报,在后期的业务中就面临退票、罚款等一系列问题,遭到税务机关的追责。
三、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一)融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权益筹资和负债筹资是企业两种最重要的筹资方式,权益筹资资本成本高,但没有定期支付利息的风险,企业可以在不同发展阶段,通过股利支付率的控制,最大限度的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扩大企业规模,提高企业价值,但在股利支付过程中,需要权衡分配股利的方式,了解个人股东与企业股东在股息分红方面是否有所得税优惠,是否免税。如果以提高股价的方式使股东获利,则要考虑在股票交易过程中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增加股东财富。通过EBIT-EPS无差别点分析,当企业息税前利润大于无差别点的息税前利润时,运用负债筹资可获得较高的每股收益。企业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降低企业的资本成本。在企业通过非金融机构筹资时,要注意税收中对利率的控制,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部分,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营改增之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还涉及交纳增值税的问题,而与贷款相关的增值税发票是不允许抵扣的,这都需要财务人员在纳税筹划时考虑。
(二)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如某公司2014年投资1000万,持有被投资公司40%股权,后因公司经营策略调整拟于2017年终止投资。有多种方案可供企业选择,这时就面临税收筹划的问题。(1)直接转让股权。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对应部分均未享受免税待遇。(2)先分配后转让股权,未分配利润对应部分享受免税待遇,盈余公积对应部分未享受免税待遇。(3)先转增资本再转让股权(留存盈余公积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未分配利润和部分盈余公积对应部分享受了免税待遇。(4)撤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对应部分均享受免税待遇。由上例可以看出,企业从战略的角度考虑投资时,除了进行可行性研究以外,在进行集体重大决策时,要考虑税收在投资中的影响。
(三)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影响公司经营的方方面面,在公司经营的各个环节,都可以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进行策划,如(1)公司的研发,如果核算分散到生产中,则不能享受国家的加计扣除政策,如果在研发项目下进行归集核算,则可以享受国家的加计扣除政策。(2)如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与其他公司或关联公司涉及资金往来,其中关于借贷资金的界定及纳税就需要公司在前期考虑好,以何种方式进行。如果不加考虑,就涉及增值税、所得税等等税金的交纳,在大额资金往来时,就会形成税收负担,而如果筹划好,就可以集团公司形式或投资等的形式,在税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避免这方面的税收负担。综上,税收筹划在公司的各个层次、各个方面都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企业要从管理层重视税收筹划,并形成管理理念的组成部分,加强各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和学习,必要的情况下可咨询专业机构,使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够轻装上阵,提高公司的竞争力,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一、企业重组的概念与主要形式
本文所称企业重组,采用财税〔2009〕59号的定义,即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经济结构或法律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具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企业重组的形式丰富多样,可根据重组对象行业和资金支付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
(一)根据重组对象行业不同分类
1、横向重组
与同行业提供可替代产品的公司进行重组,被重组企业与重组企业通常是同质竞争关系。横向重组能够使企业在短时间内快速扩大市场份额,有效整合资源,实现规模经济,以达到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目的。
2、纵向重组
与公司的上下游企业(即供应商或者客户)进行重组,实现产业内一条龙经营,这种重组方式可以缩短生产经营周期,使原料持续供应和产品快速分销得以实现。如果重组的是上游企业(供应商),我们称之为向后重组;如果重组是下游企业(客户),我们称之为向前重组。
3、混合重组
被重组企业既不是同行业竞争公司,也不是上游或下游厂家。混合重组中又有三种形态:市场扩张型、产品扩张型和纯粹的混合重组。混合重组的原因在于实现企业多元化的经营战略,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
(二)根据出资方式不同分类
1、股权支付
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2、非股权支付
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3、混合支付
企业在购买股权或资产时,同时采用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两种形式。
二、企业重组的税收筹划理论与原则
(一)企业重组的税收筹划理论
税收筹划理论中最负盛名的,莫过于迈伦・斯科尔夫和马克・沃尔夫森提出的有效税务筹划理论。该理论有三大考量要点:一是兼顾多契约方利益: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股东、所有者、经理人和贷款人等契约各方的税收利益,而不应该只局限于单边利益;二是隐性税收的价值: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如果追逐税收优惠资产,有可能导致资产价格不断上涨,进而导致以较低的税前收益率承担了部分收益损失,因此必须综合考虑企业重组中涉及到的隐性税收和显性税收成本。三是非税成本的考量:税收筹划实施过程中,企业极有可能承担连带的经济成本,如企业分立会增加管理机构、人事、组织协调的费用,故企业重组必须综合考虑所有成本,而非仅仅是税收成本。
(二)企业重组中税收筹划的主要原则
税收筹划经常与避税、偷税、逃税等概念联系起来,而以下原则是税收筹划与其他概念区分开来的重要依据,也可以说是税收筹划的立身之本。
1、合法性原则
遵守税收法规政策是税收筹划的前提,这是税收筹划与其他相关概念(如避税、偷税、逃税)之间的本质区别。纳税人必须依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对企业的涉税事项进行预判和规划,在合法的前提下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进行税收负担最优化处理。
2、预见性原则
税收筹划实质上是运用税收法规的指导,通过把控生产经营活动和企业重组行为来规划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发生。因此,企业纳税筹划通常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或者贯穿整个企业重组活动的各个环节,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有预见性地指导企业重组行为。
3、系统性原则
随着现代企业管理和税收筹划技术的发展,“税负最小化”已然无法满足企业的要求了,“税后利益最大化”开始成为企业追逐的新目标,现在许多企业已经把税收筹划提升到了战略高度,更有系统性的意识。相应的,企业就不再局限于“节税”这一种目的,如果“增税”能助力企业开拓市场、增加收入、提升站位,那么纳税筹划的定义就更广泛了。
三、基于税收筹划的企业重组对象及融资方式选择
(一)目标行业的选择
前文已经提过,企业按重组对象所在行业可分为横向重组、纵向重组和混合重组三种形式。
横向重组发生在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之间,因此通常不会使企业的纳税税种和纳税环节发生大的变化,但由于重组后企业规模和经营收入的变化,可能使纳税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从而不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增值税税收减免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
纵向重组因为涉及到跨行业,会出现纳税人属性发生变化的情况,也可能会导致纳税税种和纳税环节的增加。但是,从增值税角度看,如果重组企业和目标企业在同一县、市,重组前需要交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在重组后被视为企业内部移送,不视同销售。因此,纵向重组通常会起到减少增值税纳税环节的效果。
混合重组是三种重组方式中税收影响最大的,因为混合重组是跨行业重组,因此几乎会影响到企业纳税的方方面面,从纳税税种、纳税环节、适用税率到优惠政策享受都会发生变化。正因为如此,国家出台的政策鼓励企业在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前提下,重组方可以继承被重组方享受的税收优惠和经营净亏损结转等特殊权益。如[2009]59号文规定:在企业吸收合中,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因此,在符合企业整体战略布局的情况下,可以从是否享受税收优惠和优惠幅度来选择重组对象所在行业,从而能使企业在重组后享受相应的税收待遇。
(二)目标企业经营状况的选择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属于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以及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85%的情况,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因此,在适合条件下,选择一家净亏损额较大的企业进行合并,能够为企业降低税收负担。但企业的财务状况是亏损还是盈利,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企业的经营水平和行业盈利状态。所以,企业重组时要均衡经营风险和税务风险,从而做出最优抉择。
(三)不同融资方式的选择
企业重组因其涉及资金金额较大,难免涉及资金筹措,常见的融资方式有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股权融资分为股票发行和股票置换两种形式。因为股利分配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所以这种方式对企业而言无法降低税负,但对于需要资金但又不想形成过高资产负债率的企业而言,股票发行是较优选择。股票置换可以不涉及现金,用企业的股票去置换被重组企业的股票。根据财税[2014]109号文的规定,企业进行特殊税务处理的标准已经从收购被重组企业75%的股权降低到了50%,在同时满足特殊重组其他条件的情况下,重组双方的企业都可以作特殊税务处理,从而有免税、延迟纳税的效果。债务融资一般包括银行和非银行机构借款以及发行债券两种方式。这两类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中都准予税前扣除,所以都有减少企业应纳税额的作用。但两者的区别在于借款利息一般是分期支付的,而债券既可以选择分期也可以选择期末汇总支付。这样,对税收影响也是有差异的。如果利息的金额比较大的话,在其他条件差异不大的情况下,企业可以结合自身情况选择融资方式,这也是税收筹划的一个方面。
综上所述,税务筹划是企业重组中不可忽视的环节,也是影响深远的因素。企业应该在合法性、预见性、系统性的税收筹划原则指导下,在重组活动中从整体战略出发,灵活运用税收政策法规,合理有效地谋求税收利益,选择适合企业发展的最佳方案。
参考文献:
[1]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在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下,由企业缴纳的税收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资源税等,从我国税收收入来源构成上看,企业税收与个人税收的比为9■1,从企业的综合税收负担率(企业实际缴纳的各税税额之和与企业收入总额的比率)上来看,我国企业的税收负担确实较高。尽管流转税通过税负转嫁最终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但对部分买方市场的商品来说,还要由企业负担一部分。较高的名义税负会影响企业的经营行为,比如在融资手段、股利分配、税收遵从与税收筹划等方面,企业都会因税收负担因素而有所选择。
一、对企业融资手段选择的影响
企业的融资手段一般情况下有两种: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股权融资是指企业增发股本,吸引新的投资人入股参与经营,并从企业的税后盈利分配红利给投资人作为投资收益;债权融资是指通过举债融入资金,支付利息给债权人作为资本收益。影响两种融资方式选择的所得税政策不同,导致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
(一)两种融资方式所得税政策的不同
按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规定,企业的债权融资规模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两倍以内支付的利息,都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为利息费用扣除。对企业来说举债规模越大,发生的利息费用就越多,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也就越多,企业当年应纳的所得税就越少。而以股权融资方式取得的融资,只有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其融资成本才能在税前按一定标准扣除,对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影响较小,并且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投资人时,投资人作为投资收益还要再缴纳所得税。
(二)两种融资方式的选择
由于两种投资方式所适用的所得税政策不同,大部分企业都会选择举债融资的手段融资,拿别人的钱给自己赚钱,就连世界著名的苹果公司为股东发放红利,也通过举债的方式进行。但是利润与风险并存,债权融资的风险远大于股权融资,一方面债权融资有还本付息的风险,债务到期必须归还本息,一旦企业经营出现问题,债务违约的压力会增加企业破产的风险;另一方面政府为了防止企业大规模的举债经营,在所得税政策上会规定一个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利息上限,即资本与债务之比,我国规定一般企业为1■2,其他国家有1■3,有的高达1■5,这就是防止企业利用资本弱化来避税的安全港法规,对超过上限的利息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再加上国家金融政策变化的风险,若借贷利率上调,企业付出的代价会更大。而股权融资虽然使企业不能从所得税上套利,但企业的资本构成却相对稳定,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二、对企业股利分配政策选择的影响
企业的股利是企业的股东按其投资额的大小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是企业盈余在股东和企业之间的初次分配。我国上市企业股利分配方式通常包括派发现金股利、送股票股利(即送股)两种形式。现金股利是指企业以现金形式向股东支付的股利,增加企业股本,不改变每股净资产;送股票股利是指企业以发放股票的方式代替现金,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向股东支付的股利。
(一)两种分配方式所得税政策的不同
按现行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上市企业以现金方式向股东派发股票红利时,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应以收到的现金红利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不得扣除任何费用,并由发放股利的企业代扣代缴,股东个人账户上收到的是税后红利;若企业向股东派发股票红利,只转增股东股票账户的股本数量,不对新增股本的价值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使以后发生股权转让,个人就股权转让收益也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两种分配方式的选择
由于对两种股利分配方式的所得税政策不同,企业在分配股利时往往会选择股票红利的方式,尽量避免用现金分配红利,导致我国上市企业中使用现金分红的企业数量不多,并且分配现金红利的金额占企业应分配利润的比例偏低。虽然我国《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股利分配条件,即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但由于存在某些深层次的原因,如一些企业的内部控制人实际控制着企业的日常经营,通过提高薪酬收入、加大在职消费等手段获取收益,而现金分红会损失其既得利益;还有一些大股东通过控制上市企业关联交易、再融资等方式获得剩余索取权,现金股利的影响甚微等,导致投资者进入股市的资金不是为了获取投资分红,而是为了赚取差价,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主要围绕股价的波动进行,追涨杀跌,缺乏长期投资理念。为鼓励投资者长期投资的信心,除了建立企业稳定的现金红利分配机制,对股权转让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也是较为有效的手段。
三、对税收遵从与不遵从选择的影响
纳税遵从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要求履行其纳税义务的行为,表现为及时填写所有要求填写的申报表,申报表上的应纳税额应按税法规定和法院裁决要求正确计算。与此相反行为,即不符合税法意图和精神的纳税人行为则为纳税不遵从。
(一)税收负担过重导致税收不遵从的理论分析
根据预期效用最大化理论,“理性经济人”在作出行为决策时,会对其面临的不同选择的成本和收益进行对比分析,然后选择一个能使预期效用价值最大化的行动。若税务机关对税收不遵从的查获率不变,当税率提高税收负担加重时,纳税人的损失会更大。因此,在面临损失预期时人们更倾向于风险偏好,而且人们对损失比对收益更敏感,那么纳税人会冒风险逃避税。这就导致了税率越高,税收不遵从度越高的现象。另外,在所得税的累进税率下,高税率适用的对象是高收入者,他们应缴纳更多的税款,面对损失预期时他们更倾向于风险偏好。不仅如此,有些高收入者认为自己的高收入是自己的合法劳动所得,缴纳更多的税款但是却享受与其他公民相同的权利,根据自己主观的损益框架来判断,认为这是一种不公平,因而税收不遵从的概率也会更大。
(二)税收遵从与不遵从的选择
由于税收负担的客观存在,不同企业性质的纳税环境不同,不同收入层次的纳税人实际承担的税负与其收入不成比例,导致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与税收不遵从成本明显不同,再加上政府对税收不遵从的处罚形式单一,处罚力度较小等,不足以改变企业选择的初衷,使得企业在追求其自身价值最大化、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容易倾向于对税收不遵从的选择。
税收不遵从对纳税人会产生经济和行为方面的影响,部分纳税人的税收不遵从行为无形中加重了诚实纳税人的相对税负,这也引起人们对国家税收制度公平程度的怀疑;同时在对税收不遵从行为处罚不力的情况下,其不良的示范作用会得到强化,其行为对其他纳税人如何看待税制,以及社会公众对税制完整性和对税制的信任程度将产生极大影响。从经济社会的角度而言,税收不遵从现象的存在不仅直接导致了财政收入的减少,扭曲了社会资源的配置,而且还会影响到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劳动力供给等方面的效率。
因此,应合理调整税制结构,建立公开、公平的课税制度,完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加大对税收不遵从的惩罚力度等,以引导企业在税收遵从与不遵从行为中作出正确的选择。
四、对避税与税收筹划选择的影响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缺陷,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轻纳税义务的行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合法地减轻甚至免除自身应承担的或额外承担的税收负担,从而取得税后利益的最大化。
(一)避税与税收筹划的相同与不同之处
二者的共同点是:利益驱动。企业为了逃避税负,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采用合法或不违法的手段,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
二者的区别在于:从道义上来讲,税收筹划是充分利用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符合国家调整产业导向的行为,是正当的行为。避税则是利用税收立法上存在的漏洞或不完善之处,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在道义上通常有不正当之嫌;从国家的立法导向上来讲,避税是用合法手段以减少税收负担,但其手段通常是钻税法上的漏洞、反常和缺陷,谋取不是立法者原来所期望的税收利益,与立法者的立法本意、立法导向是相违背的。税收筹划也是通过合法手段减少税收负担,但其税收利益是立法者所期望的,或至少是立法者能接受的,符合或至少不违背立法者本意和立法导向;从政府的反应来讲,政府对避税行为一般采取种种反避税措施,包括完善立法甚至设置避税陷阱等,以达到打击和杜绝避税行为的目的。税收筹划是政府予以引导和鼓励的,政府甚至会积极指导或辅导纳税人调整产业政策,并针对实际情况,颁布一系列为纳税人落实税收优惠利益的政策、法规。
(二)企业对避税与税收筹划的选择
企业对避税与筹划的选择是企业纳税意识提高到一定程度的表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与纳税人的利益分配关系被税收法定原则加以确定,纳税人减轻税负不再过多依靠偷、逃、欠、骗税等违法手段和方法,而是通过税收筹划和避税来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因为税收筹划是政府鼓励的一种节税措施,企业公开实施税收筹划项目,不仅利于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的最大化,提高企业的财务与会计管理水平,还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但往往具体到企业的实际项目操作上,虽然企业都达到了减轻税负的目的,但对他们的行为是避税还是筹划往往很难区分定性,因为企业的项目实施过程是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出发点是税收筹划,但在财务处理时有可能会钻税收制度的漏洞,导致税收收入的非正常流失,甚至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国家在利用法律保护纳税人利用税法所规定的优惠措施等进行的税收筹划的同时,应适当取消部分优惠措施,避免滥用优惠现象的发生;加强反避税立法,强调纳税人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纳税义务;加强税务行政管理,严格实行税务申报制度和税务调查制度,以控制避税行为的泛滥。
【参考文献】
关键词:
会计政策;税收筹划;运用
在依法纳税作为每个人及企业所必须履行的义务下,各企业为了能够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减少税负,纷纷选择税收筹划。而税收筹划会因为企业决定的在会计核算时所依照的具体准则和企业使用的具体的会计处理办法,即会计政策的不相同而得到对应的结果。
一、税收筹划中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
现今,我国现行的会计政策有包括会计要素的确认准则、计算原则、编报期限等的企业必须遵守的,不可选择的、不在税收筹划中的强制性的会计政策,以及包括企业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外币折算方法等等进行选择的可选择的会计政策两类。正因为可选择的会计政策的存在给了税收筹划一定的运行空间。
二、会计政策选择在纳税筹划中运用
(一)税收筹划中存货计价方法的应用
现行税法允许各企业在发出存货时依据自身现实中的状况来按照真实的成本或者预估的成本计算价格。企业对存货计价方法选用会对企业财务利润、存货估价以及税收负担造成巨大的影响。在材料等的价格水平持续增长时,存货计价方法应选择后进先出法进行计价,来产生较少的所得税。在材料等的价格水平持续下跌的时期,存货计价方法应选择先进先出法,来减少税收负担。在材料等的价格上下起伏的时段,移动加权平均法或者加权平均法都是很好的决定。
(二)税收筹划中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应用
企业所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上的区别,会导致固定资本在运行年限中各个时段的折旧费用产生变化,所以会使均分到各时段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也产生差距。1.选择折旧方法。在税收筹划时,企业需要全面商讨多种因素的影响,选出收益最大的折旧方法。在现实应用中,正确的做法是首先对比应用加速折旧法能得到的时间利益和非加速折旧法能得到的减免税优惠,再选择折旧方法,来确保企业能收获最大的税后利益。2.选择折旧年限。对于企业财务制度没有确切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和摊销年限的资产,一般要尽量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纳税方案,如此才能用最快速度计提完毕固定资产折旧或者分期偿还完无形的产业价值。
(三)税收筹划中固定资产净残值率的应用
固定资产在预计应用寿命阶段在应用中被损耗和侵蚀后只残存小部分的利用价值,而这时此固定资产的价值不属于计算和提取折旧的范围,不能被弥补。因此,去掉此类价值的原值才能用于计提折扣。预计净残值率是通过对折旧额起作用来改变纳税额。因此,策划税收的过程中,依法合理地降低残值率,会增加对应的计提折旧额,进而起到提高税后收益的意义。
(四)税收筹划中坏账准备方法的应用
现有制度规定,备抵法是企业应当选用的处理坏账的方法。1.选择坏账准备计提方法。用备抵法中的坏账损失的计算和提取方法分别计算当时段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额是不同的,各种费用和金额的结果都不尽相同,因此企业可在此上进行税收筹划。相较账龄分析法而言,账龄分析法和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是更简便、更精准、使用更广泛的方法。2.选择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情况会改变企业的利润和税收负担。多提坏账准备会减少企业纳税,但多计提坏账准备不但降低税收负担,而且会导致种种负面影响,例如减少企业股票收益以及使股民质疑企业资金运营能力等。
(五)税收筹划中股权投资方核算方法的应用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依据投资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水平以及是否有加快资金流通的价值能否可靠获得等进行区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以投资商的投资额在被投资方所有者总权益中所占比重的以及比较两者之间相互的实际控制能力来确定具体使用的方法。企业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可以企业的财务经营情况及盈利状况为依据,通过控制投资额大小,来决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式。
三、会计政策选择在税收筹划中运用时的注意事项
(一)行为合法
国家法律政策是企业进行任何活动都不可逾越的,因此无论是税收筹划还是在税收筹划中会计政策的选择都必须在依法合理的范畴中进行。
(二)联系实际
每个企业自身的情况都不尽相同,不可同一而论,因此任何方法的选择都要求企业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寻找适宜自己的方式方法
(三)应用连贯
为了防止改变会计政策导致会计信息的更改,所以一旦企业确定下某一会计政策,在一般情况下的一定阶段不得再任意更换。
(四)整体协调
企业选择会计政策时,要以其整体利益重,深入考虑各方面的影响因素,对每种方案比较后才能确定减少纳税成本,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的政策。
四、结语
上述介绍了几种税收筹划中会计选择的方法和策略。此外还有许多例如选择债券折价和溢价摊销的方法、选择职工工资核算的方法等,仍然值得我们去逐步探讨。因为,在企业中税收筹划中的会计政策选择不但是对经济社会、税收制度的适应,而且也对其产生着影响,协调着纳税者交税和国家税收之间的平衡。
参考文献:
关键词:税收筹划实效性 筹资环节 投资环节 经营环节 利润分配环节
对于企业而言,纳税是资金的净流出,节税即增加净收益,所以达到纳税额度最低、实现企业利润最大之追求,使税收筹划成为必然。通常而言,税收筹划指的是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及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的立法精神和纳税人的权利,通过对筹资、投资、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对多种纳税方案优化选择,以节约税收成本,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行为。关于提高税收筹划的实效性,体现于筹资、投资、营运、利润分配等诸多环节,合理有效的筹划分析可以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参考。
“筹资”环节税收筹划
根据来源不同,企业所筹资金分为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负债筹资的方式主要包括自发性借款、银行借款、向非金融机构或企业借款、企业内部筹资、发行债券等;权益筹资的方式主要包括企业内部自我积累、发行股票、吸收外部投资等。
一般而言,企业在负债经营中,主要采取发行债券、内部集资、企业间相互拆借、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诸种方式对应税负依次递减。因为企业发行债券在法律方面的限制较多,而且需要通过证券公司来进行,手续费和佣金比较高,因而成本比较高;内部集资、企业间相互拆借与金融机构贷款相比,向前者借款的利息支出中,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的部分,不准从收入总额中扣除。这样,内部集资、企业间相互拆借、金融机构贷款三种筹资方式,从降低税负的角度看,他们的税负就扯平了。因此,在这几种筹资方式中,哪种筹资方式费用较少,就应该优先选择。 从相关费用抵减所得税的角度而言,借款和发行债券具有明显优势。因为从我国税法来看,企业的借款利息只要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的部分,都可以在税前扣除,而且发行债券的利息都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这样可以减少应纳税数额,起到节税的作用,其它筹资方式就没有这样的抵税效果。
概而言之,企业在负债筹资与权益筹资之间到底如何权衡利弊进行选择,权益资本收益率是重要的考量标准之一。只要企业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增加负债额度和提高负债比重,就会带来权益资金收益水平提高的效应。但是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权益的财务风险及负债筹资成本必然相应增加,以致负债的税前成本超过了息税前投资收益率,权益资金收益率就会随着负债额度提高而下降。可见,企业必须确定负债的总规模,将负债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唯有如此方能有效实现节税与总体收益最大化目标。
“投资”环节税收筹划
投资税收筹划指的是企业申请营业执照、进行税务登记时,或者在成立后决定投资之时,根据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选择税负最轻的注册地点、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进行投资的决策过程。
(一)通过“投资地区”优化选择,进行税收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低税率地区主要包括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沿海经济开放区、“老、少、边、穷”地区、西部地区、民族自治地区等,对于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2008年新税法又做规定,取消地域限制,允许15%的优惠税率对于全国高新技术企业都适用。
由此看来,如果投资者准备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则可以不必考虑地域因素的影响;如果投资者不是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则可以考虑选择“老、少、边、穷”地区、西部地区和民族自治地区。总之,投资者可以充分利用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以提高税收筹划实效性。
(二)通过“投资行业”优化选择,进行税收筹划
2008年的新税法将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格局。新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没有时间限制。显而易见,优惠政策体现的是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大力支持,那么符合条件的企业就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获取税收筹划积极效果。
(三)通过“投资方式”优化选择,进行税收筹划
投资方式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大类。直接投资一般是指对经营资产的投资,即通过购买经营资产和对资产进行运营,从而获得经营利润;间接投资是指对股票或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投资,即通过持有有价证券间接地从其它经营者那里获取利益。
一般来讲,直接投资应考虑的限制因素多于间接投资,因而税收筹划的空间较大。关于直接投资于固定资产,新税法规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纳税额中抵免,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年内结转抵免。可见,新税法把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和安全生产内容纳入税收优惠政策之中。既然如此,企业就应充分利用此项优惠条件,实现减轻税负效果。关于间接投资可以根据税法“国债利息收入可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从债券投资着手进行税收筹划。
“经营”环节税收筹划
在营运过程中,不同的经营方式会使税负存在差异。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主要涉及到税额和税率,影响纳税额的因素主要有收入、成本、费用等。
(一)针对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税收筹划
关于“过渡期税率”,新税法明确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来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对于此项政策,税收筹划的空间在于原来享受低税率的企业,可采取提前销售甚至降价促销办法,以实现过渡期内利润最大化;同理,对于税率降低的企业,可以采取收入后移和提前确认成本的方法,以便享受新税率的优惠。关于企业所得税“税率突变”,新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进行弥补,但结转年限不得超过5年,5年内依然不能弥补的,第6年的盈利还是要正常纳税。
按照此项规定,如果把纳税人发生亏损的年度作为第1年,那么企业可以用第2~6年的盈利加以弥补而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如果第2-6年的全部盈利都不足以弥补第1年的亏损,那么第7年的盈利就不能税前弥补亏损,只能正常纳税。为此,如果企业在第6年的年底仍无法全部弥补第1年的亏损,就可以考虑在制度允许的前提下,在第6年增加确认一部分销售收入,或提前计算第7年的部分销售收入。
(二)针对成本费用,进行税收筹划
在企业选择折旧方法时,要注意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因为多数企业只能选用直线折旧法,只有少数企业才可以选用加速折旧法,如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行业的设备,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的机器设备等,而且需要加速折旧的须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执行。关于折旧年限的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回收,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然而,并不是任何情况下缩短折旧年限都对企业有利,当企业处于亏损阶段,固定资产的折旧期限缩短并不能给企业带来税收筹划好处,因为在补亏期企业不用缴纳所得税。 关于成本费用的税收筹划还包括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存货价值是企业生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销售成本 = 期初产成品存货+本期产成品存货-期末产成品存货。由于每种存货计价方法都有自身特点,在一定的条件下必然造成计价区别,如果掌握其规律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筹划。例如,当物价呈上涨趋势时,宜采用加权平均法;当物价呈下降趋势时,采用先进先出法比较有利;而当物价上下波动时,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
(三)针对收入总额,进行税收筹划
收入总额即“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同时,新法严格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前者不构成应税收入,而后者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不征税收入”具体所指是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而“免税收入”是指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等,这些规定使得企业所得税应税范围变得更加明确。
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新税法规定可以按20%税率征收,如果企业的营业收入刚好在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左右时,应该尽量筹划,使其达到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关于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企业所得税筹划,应该注意选择与之相适应的结算方式,因为产品销售收入实现的法定时间因结算方式的不同而不同。产品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筹划的总原理,是让法定收入时间与实际收入时间一致或晚于实际收入时间,这样企业就能有较为充足的现金纳税并享受该笔资金差额的时间价值。
“利润分配”环节税收筹划
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税收筹划时,既要考虑企业的筹资问题,还要考虑股利分配政策对股东税后的影响。当股份制公司的股东为自然人时,如果企业发放现金股利,自然人股东要按股利数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将盈利留在企业内部累积保留盈余,股东则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此虽然没有现实的股息收入,但是却可以从股价上涨中获取实惠。
新税法中规定直接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如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属于免税收入。而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税率低于联营企业的,不退还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分回利润也不用补缴所得税,由此看来如果被投资企业利润不向投资者分配,则投资企业不必补缴所得税。这样,无论税后利润是否进行分配,都不会加重居民投资者的税负。但是,如果被投资企业一直不进行利润分配,而投资企业又打算将拥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对外转让,则很有可能造成股息所得转化为股权转让所得,而股权转让所得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对此,合理的做法是被投资企业保留利润可以分配也可以不分配,但必须在投资方转让股权之前将累积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这样做对投资企业来说,可以有效避免股息性所得转化为资本利得,从而消除重复纳税。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说,由于不分配可以减少现金流出,而且这部分资金无需支付利息,等于是增加了一笔无息贷款,从而获得资金时间价值。
结论
综上所述,税收筹划不仅可以使企业降低税收成本、减轻税收负担、提高获利能力和投资回报率、使生产经营处于良性循环之中,而且可以促使企业合理安排经营管理活动,特别是财务管理活动,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目标。通过对税收筹划诸多环节的分析可见,对于企业而言存在很大的筹划空间。由于税收筹划有风险,收益与风险同在,因而在进行税收筹划之时,必须考虑规避或减小风险,以提高筹划方案的确定性和实效性。
参考文献:
1.黄凤羽.税收筹划策略、方法与案例.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2.侯立新.企业合理避税解决方案.中国华侨出版社,2006
3..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策略.财会通讯(理财版),2007(l)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阶段涉及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营业税: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行为,免征营业税。房地产企业自建自用建筑物,免征营业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2)土地增值税:建造普通住宅增值率未超过20%,则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将房地产转到所投资的联营企业中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建房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行为,免征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免征土地增值税。在兼并企业中,对于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行为,免征土地增值税。
1.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房地产行业具有投入资金多、经营风险高、建设及销售周期长、涉税标的金额大、收益高见效慢等特点,因此,合理的税收筹划有利于房地产企业降低经营风险和纳税风险,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具体来讲,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在于:
1)房地产行业涉及的税种较多,税负较重。房地产行业涉及面较广,故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也较多,主要有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等。
2)合理的税收筹划可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管理成本。税收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项成本,合理的税收筹划能够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管理成本。如,房地产企业可以利用税制差异、税收优惠、税法弹性等方式达到迟纳、少纳甚至不纳税款的目的。
2.税收筹划的实际应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要缴纳的税收项目繁多,如筹划不当,会给企业带来沉重的税收负担。以下通过列举介绍几种常见的纳税筹划以供参考。
1)巧用起征点税收优惠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增值额按规定征税。利用这一规定,纳税人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时,应充分考虑增值额增加带来的收益和放弃起征点的优惠而增加税收负担的关系,以获取最大收益。
举例如下:某房地产公司从事普通标准住宅开发,2012年,出售一栋普通住宅楼,总面积10000万平方米,为建该楼支付土地出让金324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200万元,其中:利息支出100万元,假设不能提供金融机构借款费用证明,城建税率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当地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允许扣除比例10%。
方案一:如销售单价定为2400元,收入总额=2400万元,建造成本=324 +1100(扣除了利息支出)=1424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1424×10%=142.4万元,加计扣除=1424×20%=284.8万元,营业税及附加=2400×5%×(1+7%+5%)=134.4万元,扣除项目合计=1424+142.4+284.8+134.4=1985.6万元,增值额=2400-1985.6=414.4万元,增值率=414.4/1985.6=20.87%,应交土地增值税414.4×30%-0=124.32万元,获利金额=2400-324-1100-100-134.4-124.32=617.28万元。
方案二: 如销售单价定为2370元,收入总额=2370万元,按以上计算营业税及附加=2370×5%×(1+7%+5%)=132.72万元,增值额=2370-1983.92=386.08万元,增值率=386.08/1983.92=19.46%,小于20%免缴土地增值税。获利金额=2370-324-1100-100-132.72=713.28万元。
两个方案比较:方案二比方案一要多获利713.28-617.28=96万元。由此我们可以计算出免税临界点:设销售收入总额为X,设不含息建造成本为Y,于是按照建造成本10%计算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0.1Y,加计20%的扣除额为0.2Y,允许扣除的税金为X×05%×(1+7%+5%)=0.056X,计算当增值率为20%时,[X-(1.3Y+0.056X)]/(1.3Y+0.056X)=20%,X=1.67238Y,那么我们通过临界点定价系数为1.67238,对房地产企业的销售单价的定价具有指导性意见。
2)变房地产销售为股权转让纳税筹划法
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股权转让只是股东权益的变化,原来企业仍然存续,没有发生房地产转让,不征土地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如果购买方是法人企业,房地产企业就可以利用这一规定,先与购买方达成协议,以房产作价向购买方进行股权投资,后再以转让股权方式销售房产。
举例如下:甲房地公司是由两个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3000万元,以3000万元的价格取得一块土地10000平方米,随后进行房地产开发,投入开发费用2000万元,发生期间费用100万元,现在因金融危机再无力开发,准备以10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另一家乙房地产公司。
方案一:如转让在建项目,营业税及附加=10000×5.6%=560万元,土地增值额=(3000+2000)×130%+560=7060万元,增值额=10000-7060=2940万元,增值率=2940/7060=41.64%,应交土地增值税=2940×30%=882万元,印花税=10000×0.05%=5万元,企业所得税=(10000-5000-100-560-882-5)×25%=863.25万元,假设项目转让后,股东们将净利润全部分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5000-100-560-882-5-865)×20%=517.6万元,应纳税总额=560+882+5+863.25+517.6=2827.85万元。
方案二:如转让股权,假设公司的资产总额5500万元,负债额2500万元,乙公司以7500万元购买甲公司全部股权并负责偿债,应缴纳印花税=10000×0.05%=5万元,个人所得税=(7500-3000)×20%=900万元,应纳税总额=5+900=905万元。
两个方案比较: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约税费=2827.85-905=1922.85万元。
3)收入分散筹划法
收入分散筹划法是将可以分开单独处理的部分从整个房地产中分离、分散,以达到享用较低档的税率,合理降低税负。
举例如下:甲房地产企业出售一幢房屋,房屋价值1200万元,其中装修费用360万元,项目扣除金额720万元,销售房产营业税及附加率5. 6%,劳务合同营业税及附加率3. 4%,现有两种方案以供选择:
方案一:甲企业与购买方签订一份金额1200万元的房屋购销合同。增值额=1200 -720=480万元,增值率=480 /720 =66. 67%,土地增值税= 480×40%-720×5% =156万元,营业税及附加=1200×5. 6% =67.2万元,甲企业共应承担税负=156 +67.2 =223.2万元。
方案二:甲企业与购买方签订两份合同共计1200万元,其中一份购房合同金额注明840万元,另一份装修合同标明金额360万元,假设扣除项目金额仍为720万元,其中购房合同扣除项目金额为600万元,装修合同扣除项目金额(成本费用)为120万元。则甲企业增值额为840 -600= 240万元,增值率=240 /600=40%。土地增值税=240×30% =72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840×5. 6% +360×3. 4% =59.28万元,两份合同共应承担税费为72万元+59.28万元=131.28万元。
两个方案比较: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约税费223.2-131.28=91.92万元。
4)妙用利息扣除进行税务筹划
税法规定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房地产企业据此可以选择:如果企业预计利息费用较高,开发房地产项目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则可计算分摊的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预计利息费用较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利。
3.税收筹划应注意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活动金额大,税负甚重, 税收筹划也较为复杂,因此,在税收筹划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1)税收筹划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终目标是为了合法节税,使企业收益最大化,因此要充分考虑投入与产出效益。2)税收筹划必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税收筹划必须以依法纳税为前提,保证所筹划的纳税方案得到税务主管部门认可,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损失。
3)税收筹划应系统、通盘进行考虑在税收筹划时,不能仅把眼光盯在某一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应根据企业的总体发展目标去选择有助于企业发展,能增加企业总体利益的方案。
4)税收筹划应注意风险防范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充分考虑其所处外部环境条件的变迁,未来经济环境的发展趋势,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可能变动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在收益与风险之间进行必要的综合衡量,保证能够取得财务利益。
4.结语
总而言之,税收筹划是一项涉及面广而又复杂的专项工作,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的具体环境和各种相互制约因素, 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 真正使税收筹划达到合理避税和降低税负,增加企业价值的作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