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8 16:59:39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农村扶贫标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答: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是当前解决农村贫困问题的两个重要制度,二者都是以农村贫困人口为扶持对象。实现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对于充分发挥两项制度的作用,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进一步激发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具有重大意义。
基于此,《意见》要求进一步扩大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在试点范围上,中西部地区应扩大到80%以上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扩大到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东部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试点范围。根据农村贫困人口的地域分布特点和不同地区两项制度标准的差异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坚持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帮扶和农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执行标准有什么不同?
答:农村低保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目前,全国农村低保的平均保障标准1032元/年、上海市最高2560元/年、甘肃省最低680元/年。
扶贫标准则以国家公布的扶贫标准为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地扶贫标准。
问:怎样从程序上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工作?
答:《意见》要求,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的识别工作要在时间和程序上同步进行。严格按照申请、收入核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等程序和民主公示的要求,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对于申请享受两项制度的,村民委员会要按照规定分别进行调查核实,集中进行民主评议,经乡镇政府审核后,属于扶贫对象的,报县级政府扶贫部门审批;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于已经核实的农村低保对象,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在进行复核时,要配合扶贫部门将其中有劳动能力和申请意愿的确认为扶贫对象。
问:怎样从政策方面保障衔接工作的推进?
答:《意见》提出农村低保对象要力争做到应保尽保,按照政策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扶贫对象要根据不同情况,享受专项扶贫和行业扶贫等方面的扶持政策,采取产业开发、扶贫易地搬迁、雨露计划培训、危房改造、扶贫经济实体股份分红、小额信贷、互助资金、教育免费及补助、党员干部和社会各界帮扶等形式,确保扶贫对象受益。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中的残疾人,以及被拐卖后获解救的妇女儿童家庭提供重点帮扶。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把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时,各级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贫困村和贫困户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对贫困户发展优势特色产业的,给予补助或者贷款支持;对扶贫对象创业的,在项目、资金、技术、服务等方面予以优惠和支持。另外,宁夏还将重点对农村贫困户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给予免费和补助;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给予家庭扶贫助学补助;接受技能培训或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给予生活费补贴。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对因灾因病等陷入暂时性贫困的农户提供救助;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实施扶贫项目和就业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并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根据《条例》,经考核验收按期或者提前实现脱贫的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享受的扶贫优惠政策可以保持不变;在规定时限内未实现脱贫的,主要负责人将被问责。
据介绍,条例对农村扶贫开发措施进行了全景式的规定,主要内容涉及精准扶贫、整村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技能培训等内容。针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条例草案拟确立了7个方面的措施:明确农村扶贫开发的原则、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农村扶贫开发范围和标准,规定贫困村和贫困户的确认程序;突出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和计划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的引领作用,明确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和计划的相关内容;规定农村扶贫开发各项具体措施;规定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内容;规定监督检查,包括人大监督、审计、财政监督、绩效考核等;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
2007年7月,在全国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的情况下,中国政府决定在全国农村全面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9年3月,中央决定大幅度提高扶贫标准,新的标准将原来的绝对贫困标准和低收入标准合二为一,并统一提高到家庭人均纯收入1,196元。上述制度安排标志着我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中国政府对抗贫困的斗争已经进入了“两轮驱动”的历史阶段:低保制度维持生存、扶贫开发促进发展,开发与救助相结合。
作为一项重大而且长期的制度安排,低保制度必然对中国农村的扶贫开发工作产生巨大影响。在以往的扶贫工作中,所有贫困人口的生存和发展问题都是扶贫开发工作部门的职责所在,而在低保制度背景下,扶贫开发的工作对象和工作职责与目标已经发生变化,职能部门对此不仅必须在理论上要有清晰认识,更应在实际工作中做出切实可行的政策设计。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是,在低保制度背景下,扶贫开发应该有着区别于低保的职能定位和工作分工,对此已有共识。但究竟如何定位,建立什么样的工作机制才能实现其“发展”目标,迄今为止尚未见到系统和深入的理论研究,在实践中也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循。
一、农村低保制度出台背景和实施过程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低保制度)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在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其通常的做法是政府对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差额救助,其保障对象则是处于温饱线以下的贫困家庭。
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国家财力稳步提高的大背景之下,为了切实解决少部分极端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让贫困人群分享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中国就开始探索建立城市低保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到2006年9月底,中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达2,227余万人,人均月保障标准为162元,1至9月份的人均补助差额为76元。应当说,中国城市低保制度基本覆盖了全体城镇居民,城市低保制度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我国对农村低保制度的探索并不晚,实际上还早于城市,但受传统农村集体福利思维定式的束缚和农村税费改革等因素的影响,其进展一度比较缓慢。2003年,在城市低保制度取得突破后,民政部着手重新部署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工作,并决定在在全面摸清农村特困户底数的基础上,在未开展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建立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由此中国农村形成了低保制度和特困户救助制度“双轨并行”的局面。这一制度安排也在事实上为顺利实现“全民低保”目标奠定了基础。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确立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两大战略目标,中央和地方政府对民生的关注被提升到空前的高度,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步伐因此明显加快。到2006年底,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省区市已经达到24个,2007年6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都已经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了2,068万人。2007年7月1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在全国农村全面建立低保制度,并确保在年内将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到户。至此,先经地方政府实践探索,后经中央政府正式确认,中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终得以全面确立施行,这是中国政府继全面取消农业税等重大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具有历史性意义的重大决策。
二、农材低保制度演进趋势
1农村低保制度将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安排
中国国家层面的农村低保制度的确立迄今只有不到3年,但应看到,这项制度绝非权宜之计,而将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安排。首先,从理论上讲,对于任何一个社会,即使在保证起点公平的前提下,由于人的个体差异,会导致获取资源能力上的不同,最终导致人的经济情况的差异。而要完全地保证起点公平,人类至今的社会实践还没有找到这样一种制度能够实现这一目标。因此,无论从人道主义还是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对于整个人类社会来说,不管是经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实施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都将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安排。除此之外,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共同富裕是终极的发展目标,在这一目标的指引下,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是应有之义,对此,作为最重要的具体实施手段之一的低保制度也将是长期的;其次,从国际经验看,社会保障制度始于20世纪初,迄今全世界已有139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这一制度。今天,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社会保障是政府为促进社会福利所做努力中最核心的部分。在许多工业化国家和前社会主义国家,在国家的公共支出中,社会保障是占份额最大的项目。在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在公共支出中的比重也在增加;再次,从我国的国情看。虽然经过六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经济发展,我国农村的贫困得到很大改善。“按照中国官方的贫困标准计算,中国农村的贫困率(人口数量比例)从1981年的18.5%下降到了2004年的2.8%,农村贫困人口数量从1.52亿下降到2,600万。按照世界银行的贫困标准(按2003年农村价格计,平均每人每年888元人民币)计算,中国的扶贫成就则更为显著。从1981年到2004年,在这个贫困线以下的人口所占的比例从65%下降到10%,贫困人口的绝对数量从6.52亿降至1.35亿,5亿多人摆脱了贫困”。但是,由于中国人口数量庞大,处于贫困线的人口绝对数仍然很多,而且,随着扶贫工作的深化,这部分贫困人口的致贫原因极为复杂,有的甚至是自身能力的缺乏,因此,单纯依靠他们自身的发展并不能解决脱贫的问题,这也在客观上要求低保制度保持长期性和稳定性。综合上述几条理由,我们认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是我国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的一项重大而长远的制度安排。从某种意义上讲,农村贫困将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会成为一项基本的国家制度。
2保障标准将逐步提高
我国农村低保制度建立伊始,受政府财力所限,低保制度标准较低。但2007年国家《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中指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这也是国际惯例。随着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乡一体化改革进程的加快,保障力度势必持续加大。就近期动态来看,这种趋势已经比较明显。两年以来,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国农村低保的标准也在不断提高。到2D08年年底,全国农村平均低保标准是人均988元/年,月人均补差是49元。2007年,云南省决定起步阶段先将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93元的228.4万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救助标准为月人均30元。从2008年1月份和7月份起,该省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两次提高了补助水平。其它省、市、区的政策动态也表现出了相同的趋势,有的地方(如辽宁省大连市)甚至开始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今后根据物价特别是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城乡低保标准每年都将有所提高。
3低保制度覆盖面将继续扩大
美国近10年来,每年享受贫困线救助的人相当于总人口的14.5%。目前,我国的农村低保覆盖面仅有6.15%。这说明在使农村贫困群体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方面,我们的差距还是相当明显的。
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现阶段我国政府的财力还比较有限。受财力所限,我国在低保制度建立之初设定的政策标准还比较低,这使许多应该得到制度保障的低收入农民家庭暂时被排除在制度框架之外。在现有政策实施过程中,同样也是受财力所限,符合政策标准的困难农户未能做到“按标施保”和“应保尽保”。上述两个方面的因素导致迄今为止,中国农村低保制度的覆盖面还远远低于理论数字。可以预期,将来随着政府财力的不断增长,农村低保标准将逐步提高,更多的低收入农村家庭将加入到低保制度覆盖范围之内,符合低保标准的困难家庭也将应保尽保,低保制度的实际覆盖面将继续扩大。
三、低保制度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影响
1积极影响
总体上和长远来看,农村低保制度的全面实施对我国扶贫开发工作的影响是积极的。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作为一项兜底性的制度安排,直接减少了绝对贫困人口,分担了扶贫开发的一部分压力;另一方面,低保制度也提供了物质条件,使扶贫开发工作从维持生存的包袱中解脱出来,专注于发展目标的实现。低保对象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将这部分人群从扶贫对象中分离出来,不仅可以减轻扶贫开发工作负担,更重要的是,扶贫对象的特征更加趋向“同质化”,这一变化将更加有利于探索制定富有针对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及相关政策,从而促进发展目标的实现。
2对扶贫开发工作的挑战
农村低保制度大面积实施前后,对于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走向一度出现思想波动,甚至有人提出“全面实施低保制度后还要不要扶贫开发”的疑问。在2007年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的重要批示以后。上述思想波动问题基本已经解决。
但是,争议的尘埃落定,却意味着新的挑战也随之凸显出来。主要体现为:随着农村低保制度的全面建立,扶贫开发的目标和任务不再是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而是要着力于促进贫困人口增加收入,促进贫困地区发展。在这一新的形势下,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尽快对低保制度实施后的工作思路和政策作出调整。具体包括:一是扶贫开发工作的目标和职能必须重新界定;二是为了确保完成自身职能和发展目标,必须进行积极探索和创新,尽快确立“发展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三是虽然扶贫与低保性质有不同,职能有分工,但实际工作中又存在交叉或重叠,如何进行组织协调和政策衔接,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只对前两个问题进行分析和探索。
四、低保制度背景下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重新定位
1传统扶贫开发工作:兼顾“扶贫”与“低保”双重目标
我国的传统扶贫政策虽然以“扶贫开发”、培育贫困者的自我发展能力为目标,但在国力匮乏、贫困人口大量存在的情况下,此一政策实际上同时承担着人道主义救济和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双重职能。这两项职能的性质不同,其实现的机制也应不同。对于前者,资源分配的主要依据是“贫穷”——只要足够贫穷,达到一定的标准,政府就不能袖手旁观;而对于后者,问题就要复杂得多,但无论如何,扶贫资源的分配必须至少考虑两项内容,一是贫困,扶贫资源必须瞄准其对象——贫困者;二是扶贫资源的分配必须有助于发展目标的实现。那种只能照顾到贫穷,而无助于脱贫目标实现的政策应该予以摒弃。但是,当贫困人口(尤其是极端贫困人口)大量存在、而扶贫资源又极度匮乏的时候,要将有限的扶贫资源集中赋予其中的“发展的贫困者”,不仅存在操作上的障碍,而且势必面临巨大的政治压力。因此,现实的政策选择必然是,扶贫开发既要发展,又要救济,发展与救济目标同时兼顾。
2双重目标的实践困扰:产生逆向激励,不利于发展目标实现
扶贫开发工作兼顾双重目标和职能虽然有其历史必然性,但却不利于发展型机制的建立。扶贫开发救济、发展“一肩挑”实际上使扶贫开发政策成为一种普惠性的政策,或者在很大程度上,使扶贫开发政策成为一项福利制度:只要是贫困人口,就会成为扶贫开发政策的受惠者,就会得到政府的资金或其它支持。
这样的做法导致三个结果:一是对贫困人群中的无发展能力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等人群)扶贫开发政策亦需兼顾,致使扶贫开发资源被分流;二是贫困人群中本就存在一部分“无发展意愿者”(有劳动能力但不愿付出努力者),他们也能享受扶贫开发政策与资源;三是受上述第二种人群的影响,大量的既有劳动能力又有发展意愿的正常贫困人口得不到正确和足够的激励,其发展意愿亦趋向弱化。
在这三个结果中,第一个虽然导致部分扶贫资源分流,但亦无可厚非,因为这部分极少数的无发展能力的贫困者本来就应该得到政府和社会的救济,只不过,在低保制度建立之前这种救济职能部分地由扶贫开发来承担而已;第二种情况流弊最大,极少数有劳动能力但不愿付出努力的贫困者不仅“窃取”了本就不属于自己的极为稀缺的扶贫资源,更为严重的是,他们的“不劳而获”极大地影响了其它绝大多数正常的贫困者勤劳致富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甚至使少数贫困者不愿脱贫。尤其是,当政府对贫困者给予的贫困援助足够大时,与千辛万苦自己努力发家致富相比,维持贫困以获取政府的援助很有可能成为一项理性选择。
上述情况看表明,在传统体制下,尽管扶贫开发政策的初衷是促进发展,但双重职能一肩挑的做法却决定了其对发展的激励不足,甚至存在“逆向激励”(鼓励更多的人成为穷人)。虽然在实际工作中,为了调动干部群众的能动性,扶贫工作部门和基层组织也进行了多种形式的积极探索,但是,在同时兼顾扶贫与低保、发展与救济双重目标和职能的历史阶段,由于无法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贫困人群,也就无法从根本上确立发展型的扶贫工作机制。从这一意义上讲,扶贫开发有时更像一项福利制度而不是发展型的制度安排。
发展型机制的缺位给扶贫开发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利影响。虽然我们的反贫困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农村基层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中“等、要、靠”现的思想和表现也非常普遍、非常突出。近年来我国减贫速度趋缓、边际效益递减的现象在此也可以得到部分解释。对此,国际上也有不少深刻的经验和教训。总之,现有的理论成果和国际相关领域的教训表明,“一肩挑”的扶贫开发传统体制必然导致对发展的正向激励不足,甚至产生比较严重的逆向激励,因而不利于发展目标的实现。
3理论分析:扶贫与低保既有联系,更有区别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农村低保”)是对年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标准实行差额补助的制度,它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农村扶贫开发(简称“农村扶贫”)是中国农村扶贫工作的成功实践,它是对过去传统的分散救济式扶贫的改革与调整,其基本方针是开发式扶贫,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引导贫困地区群众在国家必要的帮助和扶持下,以市场为导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发展商品生产,改善生产条件,通过发展生产力,增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开发式扶贫方针是我国多年扶贫开发最根本的经验,也是制定一切扶贫政策的核心和基础。
从理论上讲,上述两种制度安排至少存在两个方面的共性:一是二者覆盖的服务对象都是弱势群体、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在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基本手段的情况下,他们都是公共财政支持的重点领域:二是两种制度安排都是缓解贫困的重要手段,二者相辅相成,而不是相互排斥。
但是,在看到共同点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二者的重大区别:首先,性质和功能不同。农村低保是为农村极端贫困人口提供起码的生存条件,其目的是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权,进而构筑一道社会的安全底线;而扶贫开发则主要关注农村贫困人口的发展权,与低保“授人以鱼”不同,扶贫更关注的是通过“授人以渔”,使被扶贫者逐渐拥有自身发展的能力,进而实现农民脱贫致富和农村经济发展;其次,服务对象和政策标准不同。从政策实践上看,农村低保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而农村扶贫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这里的关键是,虽然存在少量的重叠,但从制度设计的初衷来看,扶贫开发主要针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而低保则主要针对没有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丧失的贫困人口。从理论上讲,同一地区的低保标准应该低于扶贫标准。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通常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而农村扶贫标准,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扶贫标准为准,即2008年家庭年人均纯收入1,196元;第三,目标和任务不同。低保制度的目标和任务主要是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众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地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而扶贫开发的目标更为宏大,任务也更为艰巨:扶贫开发的目标是缓解和消除贫困,尽快解决并巩固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根本上改变贫困地区社会经济的落后状况,缩小地区差距,最终实现全国人民的共同富裕。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扶贫开发承担着促进贫困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重大任务;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扶贫开发承担着帮助贫困人口增加收入、脱贫致富的重大任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扶贫开发承担着缩小发展差距、关爱弱势群体的重大任务;在建设生态文明的进程中,扶贫开发承担着保护资源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任务”;第四,工作重点和方式不同。低保制度的核心是将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人口甄别出来,并制定合理的政策标准对其予以保障,其保障的主要方式是生活补助;而扶贫开发则以提高农村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为重点,因为这是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根本出路。为此,必须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必须着力加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必须切实加快贫困地区经济发展,通过发展生产力,提高贫困人口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必须注重加大对贫困人口的人力资本投资,把发展教育培训和医疗卫生事业作为突出任务,不断提高贫困人口的综合素质。”
综上,农村低保与扶贫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虽然同为解决农村贫困问题的重大战略举措,但“低保制度是社会救助,扶贫开发是提高能力;低保制度是维持生存,扶贫开发是促进发展,二者相辅相承,相互促进,不能相互替代。”
4低保制度实施后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重新定位:剥离救济功能,专注发展目标
2007年以后,中国开始在农村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笔者认为,这一制度不仅为农村的贫困人口获取政府的资金援助提供了完善的制度保障,还在客观上为发展型机制的确立和实施创造了条件。在此制度背景下,极端贫困者(即使是不愿为自己的发展付出努力的贫困者)都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低保制度扮演起“救急”(生活救助)的角色,扶贫部门也就没有了后顾之忧,完全可以回归其“救穷”(经济发展)的本来面目。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有理由认为,随着低保制度的不断完善,未来我国扶贫开发政策将沿着这样的方向向前发展:剥离救济功能,专注发展目标。当然,这一政策转向的程度与快慢客观上还取决于低保制度的完善程度。在现阶段,由于低保覆盖面较窄,保障标准较低,现有的低保制度尚无法完全承担起对绝对贫困人口的收入和生活保障任务,扶贫开发尚需部分承担低保的职责。超级秘书网
五、关于扶贫开发“发展型”工作机制初步设想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0)07-0027-06
2007年7月,在全国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的情况下,中国政府决定在全国农村全面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9年3月,中央决定大幅度提高扶贫标准,新的标准将原来的绝对贫困标准和低收入标准合二为一,并统一提高到家庭人均纯收入1 196元。上述制度安排标志着中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中国政府对抗贫困的斗争已经进入了“两轮驱动”的历史阶段――低保制度维持生存、扶贫开发促进发展,开发与救助相结合。
作为一项重大而且长期的制度安排,低保制度必然对中国农村的扶贫开发工作产生巨大影响。在以往的扶贫工作中,所有贫困人口的生存和发展问题都是扶贫开发工作部门的职责所在,而在低保制度背景下,扶贫开发的工作对象和工作职责与目标已经发生变化,职能部门对此不仅必须要在理论上有清晰认识,更应在实际工作中作出切实可行的政策设计。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是,在低保制度背景下,扶贫开发应该有着区别于低保的职能定位和工作分工,对此已有共识。但究竟如何定位,建立什么样的工作机制才能实现其“发展”目标,迄今为止尚未见到系统和深入的理论研究,在实践中也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循。
一、农村低保制度出台背景和实施过程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低保制度)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在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其通常的做法是政府对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差额救助,其保障对象是处于温饱线以下的贫困家庭。
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国家财力稳步提高的大背景之下,为了切实解决少部分极端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让贫困人群分享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从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就开始探索建立城市低保制度。经过10多年的努力,截至2006年9月底,中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达2 227余万人,人均月保障标准为162元,1-9月份的人均补助差额为76元。应当说,中国城市低保制度基本覆盖了全体城镇居民,城市低保制度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中国对农村低保制度的探索并不晚,实际上还早于城市,但受传统农村集体福利思维定式的束缚和农村税费改革等因素的影响,其进展一度比较缓慢。2003年,在城市低保制度取得突破后,民政部着手重新部署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工作,并决定在全面摸清农村特困户底数的基础上,在未开展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建立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由此中国农村形成了低保制度和特困户救助制度“双轨并行”的局面。这一制度安排也在事实上为顺利实现“全民低保”目标奠定了基础。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国确立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两大战略目标,中央和地方政府对民生的关注被提升到空前的高度,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步伐因此明显加快。2006年底,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省区市已经达到24个,2007年6月底,31个省区市都已经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了2 068万人。2007年7月1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在全国农村全面建立低保制度,并确保在年内将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到户。至此,先经地方政府实践探索,后经中央政府正式确认,中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终得以全面确立施行,这是中国政府继全面取消农业税等重大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具有历史性意义的重大决策。
二、农村低保制度演进趋势
(一)农村低保制度将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安排
中国国家层面的农村低保制度的确立迄今只有不到3年时间,但应看到,这项制度绝非权宜之计,而将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安排。首先,从理论上讲,对于任何一个社会,即使在保证起点公平的前提下,由于人的个体差异会导致获取资源能力上的不同,最终导致人的经济情况的差异。因此,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共同富裕是终极的发展目标,在这一目标的指引下,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是应有之义,对此,作为最重要的具体实施手段之一的低保制度也将是长期的。其次,从国际经验看,社会保障制度始于20世纪初,截至目前,全世界已有139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这一制度。今天,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社会保障是政府为促进社会福利所做努力中最核心的部分。在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在公共支出中的比重也在不断增加①。再次,从中国的国情看,虽然经过60年的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的经济发展,中国农村的贫困状况得到很大改善。“按照中国官方的贫困标准计算,中国农村的贫困率(人口数量比例)从1981年的18.5%下降到了2004年的2.8%,农村贫困人口数量从1.52亿下降到2 600万。按照世界银行的贫困标准(按2003年农村价格计,平均每人每年888元人民币)计算,中国的扶贫成就则更为显著。从1981-2004年,在这个贫困线以下的人口所占的比例从65%下降到10%,贫困人口的绝对数量从6.52亿降至1.35亿,5亿多人摆脱了贫困”。②但是,由于中国人口数量庞大,处于贫困线的人口绝对数仍然很多,而且,随着扶贫工作的深化,这部分贫困人口的致贫原因极为复杂,有的甚至是自身能力的缺乏,因此,单纯依靠他们自身的发展并不能解决脱贫的问题,这也在客观上要求低保制度保持长期性和稳定性。综合上述几条理由,我们认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是中国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的一项重大而长远的制度安排。从某种意义上讲,农村贫困将是中国的基本国情,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会成为一项基本的国家制度。
(二)保障标准将逐步提高
中国农村低保制度建立伊始,受政府财力所限,低保制度标准较低。但2007年国家《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中指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这也是国际惯例。随着中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乡一体化改革进程的加快,保障力度势必持续加大。就近期动态来看,这种趋势已经比较明显。2008年底,全国农村平均低保标准是人均988元/年,月人均补差是49元。有的地方(如辽宁省大连市)甚至开始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今后根据物价特别是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城乡低保标准每年都将有所提高。
(三)低保制度覆盖面将继续扩大
美国近10年来,每年享受贫困线救助的人相当于总人口的14.5%③。目前,中国的农村低保覆盖面仅有6.15%④。这说明在使农村贫困群体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方面,我们的差距还是相当明显的。
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现阶段中国政府的财力还比较有限。受财力所限,中国在低保制度建立之初设定的政策标准还比较低,这使许多应该得到制度保障的低收入农民家庭暂时被排除在制度框架之外。符合政策标准的困难农户未能做到“按标施保”和“应保尽保”,中国农村低保制度的覆盖面还远远低于理论数字。可以预期,将来随着政府财力的不断增长,农村低保标准将逐步提高,更多的低收入农村家庭将加入到低保制度覆盖范围之内,符合低保标准的困难家庭也将应保尽保,低保制度的实际覆盖面将继续扩大。
三、低保制度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从总体上和长远来看,农村低保制度的全面实施对中国扶贫开发工作的影响是积极的,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作为一项“兜底性”的制度安排,直接减少了绝对贫困人口,分担了扶贫开发的一部分压力;另一方面,低保制度也提供了物质条件,使扶贫开发工作从维持生存的包袱中解脱出来,专注于发展目标的实现。低保对象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将这部分人群从扶贫对象中分离出来,不仅可以减轻扶贫开发工作的负担,更重要的是,扶贫对象的特征更加趋向“同质化”,这一变化将更加有利于探索制定富有针对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及相关政策,从而促进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对扶贫开发工作的挑战
农村低保制度大面积实施前后,对于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走向一度出现思想波动,甚至有人提出“全面实施低保制度后还要不要扶贫开发”的疑问。在2007年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的重要批示以后,上述思想波动问题基本已经解决。
但是,随着农村低保制度的全面建立,扶贫开发的目标和任务不再是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而是要着力于促进贫困人口增加收入,促进贫困地区发展。在这一新的形势下,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尽快对低保制度实施后的工作思路和政策作出调整。具体包括:一是扶贫开发工作的目标和职能必须重新界定;二是为了确保完成自身职能和发展目标,必须进行积极探索和创新,尽快确立“发展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三是虽然扶贫与低保性质有不同,职能有分工,但实际工作中存在交叉或重叠,如何进行组织协调和政策衔接,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低保制度背景下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重新定位
(一)传统扶贫开发工作:兼顾“扶贫”与“低保”双重目标
中国的传统扶贫政策虽然以“扶贫开发”、培育贫困者的自我发展能力为目标,但在国力匮乏、贫困人口大量存在的情况下,此一政策实际上同时承担着人道主义救济和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双重职能。这两项职能的性质不同,其实现的机制也应不同。对于前者,资源分配的主要依据是“贫穷”――只要足够贫穷,达到一定的标准,政府就不能袖手旁观;而对于后者,问题就要复杂得多,但无论如何,扶贫资源的分配必须至少考虑两项内容,一是贫困,扶贫资源必须瞄准其对象――贫困者;二是扶贫资源的分配必须有助于发展目标的实现。那种只能照顾到贫穷而无助于脱贫目标实现的政策应该予以摒弃。但是,当贫困人口(尤其是极端贫困人口)大量存在而扶贫资源又极度匮乏的时候,要将有限的扶贫资源集中赋予其中的“发展的贫困者”,不仅存在操作上的障碍,而且势必面临巨大的政治压力。因此,现实的政策选择必然是,扶贫开发既要发展又要救济,发展与救济目标同时兼顾。
(二)双重目标的实践困扰:产生逆向激励,不利于发展目标实现
扶贫开发工作兼顾双重目标和职能虽然有其历史必然性,但却不利于发展型机制的建立。扶贫开发救济、发展“一肩挑”实际上使扶贫开发政策成为一种普惠性的政策,或者在很大程度上使扶贫开发政策成为一项福利制度:只要是贫困人口,就会成为扶贫开发政策的受惠者,就会得到政府的资金或其它支持。
这样的做法导致了三个结果:一是对贫困人群中的无发展能力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等人群)扶贫开发政策亦需兼顾,致使扶贫开发资源被分流;二是贫困人群中本就存在一部分“无发展意愿者”(有劳动能力但不愿付出努力者),他们也能享受扶贫开发政策与资源;三是受上述第二种人群的影响,大量的既有劳动能力又有发展意愿的正常贫困人口得不到正确和足够的激励,其发展意愿亦趋向弱化。
在这三个结果中,第一个虽然导致部分扶贫资源分流,但亦无可厚非,因为这部分极少数的无发展能力的贫困者本来就应该得到政府和社会的救济,只不过,在低保制度建立之前,这种救济职能部分由扶贫开发来承担而已;第二种情况流弊最大,极少数有劳动能力但不愿付出努力的贫困者不仅“窃取”了本就不属于自己的极为稀缺的扶贫资源,更为严重的是,他们的“不劳而获”极大地影响了其他绝大多数正常的贫困者勤劳致富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甚至使少数贫困者不愿脱贫。尤其是,当政府对贫困者给予的贫困援助足够大时,与千辛万苦自己努力发家致富相比,维持贫困以获取政府的援助很有可能成为一项理性选择。
上述情况表明,在传统体制下,尽管扶贫开发政策的初衷是促进发展,但双重职能一肩挑的做法却决定了其对发展的激励不足,甚至存在“逆向激励”(鼓励更多的人成为穷人)。从这一意义上讲,扶贫开发有时更像一项福利制度而不是发展型的制度安排。发展型机制的缺位给扶贫开发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利影响。虽然我们的反贫困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农村基层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中“等、要、靠”的思想和表现也非常普遍、非常突出。近年来中国减贫速度趋缓、边际效益递减的现象在此也可以得到部分解释。对此,国际上也有不少深刻的经验和教训⑤。总之,现有的理论成果和国际相关领域的教训表明,“一肩挑”的扶贫开发传统体制必然导致对发展的正向激励不足,甚至产生比较严重的逆向激励,因而不利于发展目标的实现。
(三)理论分析:扶贫与低保既有联系,更有区别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农村低保”)是对年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标准实行差额补助的制度,它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农村扶贫开发(简称“农村扶贫”)是中国农村扶贫工作的成功实践,它是对过去传统的分散救济式扶贫的改革与调整,其基本方针是开发式扶贫,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引导贫困地区群众在国家必要的帮助和扶持下,以市场为导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发展商品生产,改善生产条件,通过发展生产力,增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⑥。开发式扶贫方针是中国多年扶贫开发最根本的经验,也是制定一切扶贫政策的核心和基础。
从理论上讲,上述两种制度安排至少存在两个方面的共性:一是两者覆盖的服务对象都是弱势群体、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在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基本手段的情况下,他们都是公共财政支持的重点领域;二是两种制度安排都是缓解贫困的重要手段,两者相辅相成,而不是相互排斥。
但是,在看到共同点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两者的重大区别:首先,性质和功能不同。农村低保是为农村极端贫困人口提供起码的生存条件,其目的是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权,进而构筑一道社会的安全底线;而扶贫开发则主要关注农村贫困人口的发展权,与低保“授人以鱼”不同,扶贫更关注的是通过“授人以渔”从而使被扶贫者逐渐拥有自身发展的能力,进而实现农民脱贫致富和农村经济发展。其次,服务对象和政策标准不同。从政策实践上看,农村低保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而农村扶贫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⑦。这里的关键是,虽然存在少量的重叠⑧,但从制度设计的初衷来看,扶贫开发主要针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而低保则主要针对没有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丧失的贫困人口。从理论上讲,同一地区的低保标准应该低于扶贫标准。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通常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而农村扶贫标准,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扶贫标准为准,即2008年家庭年人均纯收入1 196元。第三,目标和任务不同。低保制度的目标和任务主要是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众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地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而扶贫开发的目标更为宏大,任务也更为艰巨:即缓解和消除贫困,尽快解决并巩固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根本上改变贫困地区社会经济的落后状况,缩小地区差距,最终实现全国人民的共同富裕⑨。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扶贫开发承担着促进贫困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重大任务;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扶贫开发承担着帮助贫困人口增加收入、脱贫致富的重大任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扶贫开发承担着缩小发展差距、关爱弱势群体的重大任务;在建设生态文明的进程中,扶贫开发承担着保护资源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任务”⑩;第四,工作重点和方式不同。低保制度的核心是将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人口甄别出来,并制定合理的政策标准对其予以保障,其保障的主要方式是生活补助;而扶贫开发则以提高农村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为重点,因为这是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根本出路。为此,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必须着力加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必须切实加快贫困地区经济发展,通过发展生产力,提高贫困人口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必须注重加大对贫困人口的人力资本投资,把发展教育培训和医疗卫生事业作为突出任务,不断提高贫困人口的综合素质。”{11}
(四)低保制度实施后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重新定位:剥离救济功能,专注发展目标
2007年以后,中国开始在农村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笔者认为,这一制度不仅为农村的贫困人口获取政府的资金援助提供了完善的制度保障,还在客观上为发展型机制的确立和实施创造了条件。在此制度背景下,极端贫困者(即使是不愿为自己的发展付出努力的贫困者)都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低保制度扮演起“救急”(生活救助)的角色,扶贫部门也就没有了后顾之忧,完全可以回归其“救穷”(经济发展)的本来面目。
基于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随着低保制度的不断完善,未来中国扶贫开发政策将沿着这样的方向向前发展――剥离救济功能,专注发展目标。当然,这一政策转向的程度与快慢客观上还取决于低保制度的完善程度。在现阶段,由于低保覆盖面较窄,保障标准较低,现有的低保制度尚无法完全承担起对绝对贫困人口的收入和生活保障任务,扶贫开发尚需部分承担低保的职责。
五、关于扶贫开发“发展型”工作机制的初步设想
发展型扶贫开发工作新格局客观上需要确立“发展型机制”。这里的发展型机制特指在扶贫开发工作中以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发展为基本目标和行为导向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其中的重点是:政府分配扶贫资源向贫困者提供资助时,要区别于传统的扶贫开发和新近施行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依据“贫困的发展”而不仅仅是贫穷。也就是说,扶贫资源的分配将主要依据贫困者“发展”的意愿、努力和绩效,只有具有发展能力、意愿并付出努力的贫困者才能得到政府扶贫政策的眷顾,发展能力越强、意愿越强烈、付出的努力越多、取得的发展效果越好的贫困者,政府越应该予以扶持,而那些没有发展能力的贫困者,或者具备发展能力而无发展意愿、不愿为自身的发展付出努力的贫困者,将不能像以前一样享受政府的扶贫开发政策优惠待遇。其核心思想是在扶贫开发工作中全面确立和强化正向激励机制,尽量减少或避免逆向激励。
因此,发展型机制客观上要求在低保制度提供生存保障的前提下,扶贫资源的分配不再仅以贫困为依据,坚决摒弃以往工作中可能产生逆向激励的无条件扶持和“普惠制”做法,鼓励竞争,容忍差别,扶持先进,带动落后,梯次前进,共同发展。概括起来,农村全面实施低保制度以后,发展型的扶贫开发工作机制至少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必须实现正确激励,充分调动贫困地区的干部群众主动脱贫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最大程度地减少或避免“等、要、靠”现象的发生;二是政府应该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持续扶持(包括脱贫后的相当长时期内),以巩固发展成果,尽量减少返贫现象发生。
为了确立上述发展型扶贫开发工作机制,近期可以考虑如下做法:一、在政策实施初期,对符合扶贫对象条件的所有个人或社区给予大致相同的政策扶持,同时要避免不良预期。要让贫困者知道:如果经过自己的努力取得了进步甚至达到脱贫标准以后,还可以继续得到后续的“发展资金”(扶贫资源),甚至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如20年),政策扶持还将有所加强而不是减弱;如果获得援助后没有发展或进步,后续援助将被取消。当然,对于极端贫困者,必要的人道主义援助还是必须提供的,如果因为自身的不努力而导致其收入下滑到低保线以下,则由低保制度为其提供生活保障,但他们将不会得到更多,只有努力创业的穷人才会得到较大力度的帮助。二、政府扶贫开发项目要实行“差额立项”,在基层贫困对象申报的基础上,政府择优扶持。目的是在贫困地区和群体之间建立竞争机制,以调动扶贫对象的劳动与创造积极性;同时促使其产生“知识需求”,萌生与知识组织、个人的合作愿望,推动贫困地区和群体与知识组织及个人之间的协同创新,进而促进“创意经济”发展(笔者认为,并已在另文中有过论述,对于农村经济包括贫困地区的发展而言,创意经济将是一条很好的模式或出路,而发展创意经济的关键,则是优秀创意的持续供给。要做到这一点,最好的途径则是内外之间、城乡之间的协同创新{12})。三、对于贫困人口中的发展绩效良好、表现突出、具有较大发展潜力者,尤其是其本人可望成为当地致富带头人、其从事的经营项目可望培植壮大成为当地主导产业的贫困者,可以模仿科技部的“中小企业创业基金”,建立、启动“贫困青年创业基金”为其提供资金支持和信息、管理等全方面的服务支持,促使其尽快发展壮大,带动一方。
注释:
①尚晓援:《“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再认识》,中国劳动网,“理论动态”栏目。
②世界银行:《从贫困地区到贫困人群:中国扶贫议程的演进―中国贫困和不平等问题评估》,《国防减贫动态》,2009年第2期。
③朱咏梅:《云南省城乡综合救助网络基本建成387万居民享低保》,《春城晚报》,2009年2月26日。
④用2009年7月农村低保人数4534万人除以第五次人口普查的农村人口数7.37亿人得到。
⑤李学术:《论反贫困中的逆向激励与政策纠偏》,《农业经济问题》,2007年第2期。
⑥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
⑦国务院扶贫办等:《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4月。
⑧如少数因为疾病、伤残、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暂时性的极端贫困人口,以及极少数有劳动能力而“久扶不起”的人口等。
⑨2009年4月23日,国务院扶贫办、民政部、财政部、统计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文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09]60号)文件,明确“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总体目标是:充分发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开发两项制度的作用,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通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从根本上稳定解决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为实现到2020年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的目标奠定基础。
⑩{11}回良玉.回良玉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08年11月25日。
{12}李学术,刘楠:《论农村创意经济及其实现路径》,《经济问题探索》,2010年第2期。
参考文献:
[1]李学术.论反贫困中的逆向激励与政策纠偏[J].农业经济问题,2007,(2).
[2]李学术,刘楠.论农村创意经济及其实现路径[J].经济问题探索,2010,(2).
[3]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中国发展报告(2007):在发展中消除贫困[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9.
Study on the Functional Orientation and Development Mechanism of theRural Poverty
Alleviation and Development
Li Xueshu1, Xiong Hui1, Liu Nan2
(1. School of Finance and Economy, Yunn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y, Kunming 650221, China;
一、统一认识,深刻领会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的重大意义
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是当前解决农村贫困问题的两项基本制度,“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根本目的就是对没有发展能力的贫困人口做出兜底性制度安排,通过救助维持其基本生存;对具有发展能力的贫困人口给予新的政策支持,通过扶持促进其脱贫致富,以形成低保维持生存、扶贫促进发展的新的扶贫开发工作格局。做好这项工作,对稳定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实现“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是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关注民生、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是今年全县扶贫开发的一项重点工作,各乡镇和有关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努力改善农村民生,不断提高贫困群众生活水平。
(二)实现“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是建立贫困瞄准机制、解决贫困人口生存和发展问题的现实需要。我县农民收入水平较低,贫困人口比例较大,解决好这个问题,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推进“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就是要通过对贫困户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建档立卡,客观真实地反映他们的生产生活状况,形成一套信息量相对全面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情况数据库,分门别类地实施生活保障和扶贫开发“两轮驱动”政策,对于没有发展能力的贫困人口通过救助维持其基本生存,对于有发展能力的贫困人口通过开发式扶贫促进脱贫致富,从根本上解决贫困群众的生存和发展问题,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特别是在国家惠农政策力度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农村扶贫工作的着眼点要更多转向提高贫困户的自我发展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实现“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是扶贫开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巩固温饱、脱贫致富的基础性工作。
(三)实现“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是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体系的基础工作。目前,农村贫困人口可分为三种情况,即丧失劳动能力的纯低保对象,有劳动能力的扶贫对象,还有一部分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无论是研究完善农村低保制度还是研究制订新十年扶贫规划、“十二五”扶贫政策等,都需要对全县农村贫困状况进行全面科学的研判。通过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对上述三种贫困人口的规模、特点、分布、需求等进行调查摸底、建档立卡,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农村贫困户信息系统,可以为扶贫和民政部门建立和完善各项政策提供依据,也可以为教育、卫生、农业、水利等部门提供一个通用的工作平台,各部门根据贫困人口状况实施分类扶持,必将提高政府扶贫资源的使用效能,减少扶贫资源配置的重复或遗漏。
二、明确任务,扎实有序地推进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明确责任,在目标上进行衔接。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都是解决农村贫困问题的重要措施,但各有侧重,目标责任不尽相同。农村低保主要着眼于维持生存,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扶贫开发主要着眼于促进发展,通过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致富。低保的责任在于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供兜底保障,解决困难群众的生存问题,扶贫的责任在于对具有发展能力的贫困人口给予新的支持,通过扶持促进其脱贫致富。将两项制度有效衔接,主要目标任务是建立制度健全完善、政策衔接配套、标准科学合理、补助水平适度、资金筹集落实、管理规范有序、服务优质高效的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工作机制,为我县实现2020年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的目标奠定基础。
(二)把握政策,在规模上进行衔接。对农村低保对象,按政策足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农村扶贫对象,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贷款贴息、产业扶持、转移培训、改善居住条件等方面的扶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标准,我县1196元以下的贫困人口和1196-1500元低收入人口总规模为7万人,各乡镇一定要按照县上分解下达的对象规模,结合各自实际,合理确定本辖区内贫困人口数量,绝不能图简单省事搞平均分摊。要充分发挥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做到公平公正、透明公开。要严把政策关,对符合政策的对象一视同仁,做到符合政策对象的一户不漏,不符合政策对象的一户不扶,严禁弄虚作假,坚决杜绝“关系户”、“人情户”,确保真正的贫困户进入扶持范围,切实将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三)分类扶持,在对象上进行衔接。搞好扶贫和低保对象的识别,是推进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基础性工作。由于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对象都是贫困人口,覆盖对象难免有所交叉重叠,两项制度对象的衔接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的界定识别上,各乡镇一定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细做实工作,严格按照农户申请、村组评议、乡镇审核、县上审批、逐级公示的程序进行。农村低保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扶贫开发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的人口。简单地说,对农村低保标准以下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农村低保;对其中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金的同时,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扶贫开发政策扶持。只有对农村困难群众实行分类扶助,才能实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各乡镇对识别出来的扶贫和低保对象,一定要按照分类扶持的要求,做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真正实现两项制度有效衔接。
(四)动态管理,在操作上进行衔接。随着农村低保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和扶贫标准的提高,两项制度衔接工作要在操作上加强衔接,实行动态管理。核定农村低保对象时,要对有劳动能力和无劳动能力的家庭进行分类,并把有劳动能力的家庭适时纳入扶贫部门的扶贫开发计划;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复核,对于通过扶贫开发,收入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对象,按照程序及时办理退保手续;对于因各种原因返贫,收入下降到农村低保标准以下的农村家庭,要及时地将其纳入低保范围,保证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对象有进有出,及时进出。这里,我要特别强调,农村低保一定要兑现政府的承诺,在保障基本生活上切实发挥好“兜底”作用,给困难群众吃“定心丸”;同时农村低保还要弘扬自强、自立的劳动精神,鼓励低保对象通过扶贫开发走出低保,减少对低保的依赖。
(五)资源共享,在信息上进行衔接。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既可以减轻农村低保制度的压力,又可以使更多的农村贫困人口受益。这是一项惠及更多困难群众的新举措,扶贫、民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要利用现有资源,使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实现数据共享、互通互补,真正做到民政和扶贫部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在利用双方资源、协调相关政策方面有新的进展。
(六)制订规划,在措施上进行衔接。扶持措施是实现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落脚点,是有效衔接是否到位的核心标准。“十二五”期间,我县扶贫开发的基本对象就是这次认定的贫困户,重点是增加贫困群众收入、提高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各乡镇要将帮扶措施的落实作为试点工作的重中之重,想方设法抓好抓实。对于每个贫困户,要有针对性地制订帮扶规划,明确产业项目、帮扶单位、资金来源和年度增收目标,确保扶贫对象得到及时有效的扶持。
三、加强领导,确保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取得实效
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是全县当前乃至今后十年扶贫开发重要的基础性、制度性建设,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强有力的工作措施,开拓创新,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上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乡镇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乡镇长要具体抓,分管副职直接抓,驻村干部配合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为主要责任人,驻村干部为直接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扶贫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的作用,研究制订方案,组织开展工作,落实扶贫对象到户帮扶措施。民政部门要确定低保范围和标准,落实低保户的救助措施,配合扶贫部门落实交叉对象的扶持政策。财政部门要提供资金支持,落实工作经费,负责资金管理和监督。统计部门要搞好贫困监测以及农民人均纯收入结构分析,确定贫困发生率及贫困人口识别规模。残联要及时核对残疾人的有关情况,对残疾人中的低保和扶贫对象提供重点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肩负起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的职能。其他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政策、信息、技术、资源等方面的优势,把搞好“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共同促进这项工作顺利开展。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村务公开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他们充分了解和掌握具体方法、步骤和相关政策,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强化督查检查。县委、政府将把此项工作作为督查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强化督查、推动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职责,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乡镇要经常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报告。两项制度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不定期地加大对试点工作的督查力度,并将督查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对各乡镇在工作实践中涌现出来的好经验、好做法要予以总结推广,对存在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2007年7月,在全国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的情况下,中国政府决定在全国农村全面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9年3月,中央决定大幅度提高扶贫标准,新的标准将原来的绝对贫困标准和低收入标准合二为一,并统一提高到家庭人均纯收入1,196元。上述制度安排标志着我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中国政府对抗贫困的斗争已经进入了“两轮驱动”的历史阶段:低保制度维持生存、扶贫开发促进发展,开发与救助相结合。
作为一项重大而且长期的制度安排,低保制度必然对中国农村的扶贫开发工作产生巨大影响。在以往的扶贫工作中,所有贫困人口的生存和发展问题都是扶贫开发工作部门的职责所在,而在低保制度背景下,扶贫开发的工作对象和工作职责与目标已经发生变化,职能部门对此不仅必须在理论上要有清晰认识,更应在实际工作中做出切实可行的政策设计。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是,在低保制度背景下,扶贫开发应该有着区别于低保的职能定位和工作分工,对此已有共识。但究竟如何定位,建立什么样的工作机制才能实现其“发展”目标,迄今为止尚未见到系统和深入的理论研究,在实践中也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循。
一、农村低保制度出台背景和实施过程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低保制度)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在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其通常的做法是政府对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差额救助,其保障对象则是处于温饱线以下的贫困家庭。
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国家财力稳步提高的大背景之下,为了切实解决少部分极端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让贫困人群分享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中国就开始探索建立城市低保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到2006年9月底,中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达2,227余万人,人均月保障标准为162元,1至9月份的人均补助差额为76元。应当说,中国城市低保制度基本覆盖了全体城镇居民,城市低保制度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我国对农村低保制度的探索并不晚,实际上还早于城市,但受传统农村集体福利思维定式的束缚和农村税费改革等因素的影响,其进展一度比较缓慢。2003年,在城市低保制度取得突破后,民政部着手重新部署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工作,并决定在在全面摸清农村特困户底数的基础上,在未开展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建立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由此中国农村形成了低保制度和特困户救助制度“双轨并行”的局面。这一制度安排也在事实上为顺利实现“全民低保”目标奠定了基础。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确立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两大战略目标,中央和地方政府对民生的关注被提升到空前的高度,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步伐因此明显加快。到2006年底,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省区市已经达到24个,2007年6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都已经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了2,068万人。2007年7月1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在全国农村全面建立低保制度,并确保在年内将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到户。至此,先经地方政府实践探索,后经中央政府正式确认,中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终得以全面确立施行,这是中国政府继全面取消农业税等重大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具有历史性意义的重大决策。
二、农材低保制度演进趋势
1农村低保制度将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安排
中国国家层面的农村低保制度的确立迄今只有不到3年,但应看到,这项制度绝非权宜之计,而将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安排。首先,从理论上讲,对于任何一个社会,即使在保证起点公平的前提下,由于人的个体差异,会导致获取资源能力上的不同,最终导致人的经济情况的差异。而要完全地保证起点公平,人类至今的社会实践还没有找到这样一种制度能够实现这一目标。因此,无论从人道主义还是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对于整个人类社会来说,不管是经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实施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都将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安排。除此之外,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共同富裕是终极的发展目标,在这一目标的指引下,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是应有之义,对此,作为最重要的具体实施手段之一的低保制度也将是长期的;其次,从国际经验看,社会保障制度始于20世纪初,迄今全世界已有139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这一制度。今天,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社会保障是政府为促进社会福利所做努力中最核心的部分。在许多工业化国家和前社会主义国家,在国家的公共支出中,社会保障是占份额最大的项目。在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在公共支出中的比重也在增加;再次,从我国的国情看。虽然经过六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经济发展,我国农村的贫困得到很大改善。“按照中国官方的贫困标准计算,中国农村的贫困率(人口数量比例)从1981年的18.5%下降到了2004年的2.8%,农村贫困人口数量从1.52亿下降到2,600万。按照世界银行的贫困标准(按2003年农村价格计,平均每人每年888元人民币)计算,中国的扶贫成就则更为显著。从1981年到2004年,在这个贫困线以下的人口所占的比例从65%下降到10%,贫困人口的绝对数量从6.52亿降至1.35亿,5亿多人摆脱了贫困”。但是,由于中国人口数量庞大,处于贫困线的人口绝对数仍然很多,而且,随着扶贫工作的深化,这部分贫困人口的致贫原因极为复杂,有的甚至是自身能力的缺乏,因此,单纯依靠他们自身的发展并不能解决脱贫的问题,这也在客观上要求低保制度保持长期性和稳定性。综合上述几条理由,我们认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是我国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的一项重大而长远的制度安排。从某种意义上讲,农村贫困将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会成为一项基本的国家制度。
2保障标准将逐步提高
我国农村低保制度建立伊始,受政府财力所限,低保制度标准较低。但2007年国家《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中指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这也是国际惯例。随着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乡一体化改革进程的加快,保障力度势必持续加大。就近期动态来看,这种趋势已经比较明显。两年以来,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国农村低保的标准也在不断提高。到2D08年年底,全国农村平均低保标准是人均988元/年,月人均补差是49元。2007年,云南省决定起步阶段先将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93元的228.4万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救助标准为月人均30元。从2008年1月份和7月份起,该省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两次提高了补助水平。其它省、市、区的政策动态也表现出了相同的趋势,有的地方(如辽宁省大连市)甚至开始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今后根据物价特别是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城乡低保标准每年都将有所提高。
3低保制度覆盖面将继续扩大
美国近10年来,每年享受贫困线救助的人相当于总人口的14.5%。目前,我国的农村低保覆盖面仅有6.15%。这说明在使农村贫困群体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方面,我们的差距还是相当明显的。
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现阶段我国政府的财力还比较有限。受财力所限,我国在低保制度建立之初设定的政策标准还比较低,这使许多应该得到制度保障的低收入农民家庭暂时被排除在制度框架之外。在现有政策实施过程中,同样也是受财力所限,符合政策标准的困难农户未能做到“按标施保”和“应保尽保”。上述两个方面的因素导致迄今为止,中国农村低保制度的覆盖面还远远低于理论数字。可以预期,将来随着政府财力的不断增长,农村低保标准将逐步提高,更多的低收入农村家庭将加入到低保制度覆盖范围之内,符合低保标准的困难家庭也将应保尽保,低保制度的实际覆盖面将继续扩大。
三、低保制度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影响
1积极影响
总体上和长远来看,农村低保制度的全面实施对我国扶贫开发工作的影响是积极的。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作为一项兜底性的制度安排,直接减少了绝对贫困人口,分担了扶贫开发的一部分压力;另一方面,低保制度也提供了物质条件,使扶贫开发工作从维持生存的包袱中解脱出来,专注于发展目标的实现。低保对象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将这部分人群从扶贫对象中分离出来,不仅可以减轻扶贫开发工作负担,更重要的是,扶贫对象的特征更加趋向“同质化”,这一变化将更加有利于探索制定富有针对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及相关政策,从而促进发展目标的实现。
2对扶贫开发工作的挑战
农村低保制度大面积实施前后,对于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走向一度出现思想波动,甚至有人提出“全面实施低保制度后还要不要扶贫开发”的疑问。在2007年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的重要批示以后。上述思想波动问题基本已经解决。
但是,争议的尘埃落定,却意味着新的挑战也随之凸显出来。主要体现为:随着农村低保制度的全面建立,扶贫开发的目标和任务不再是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而是要着力于促进贫困人口增加收入,促进贫困地区发展。在这一新的形势下,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尽快对低保制度实施后的工作思路和政策作出调整。具体包括:一是扶贫开发工作的目标和职能必须重新界定;二是为了确保完成自身职能和发展目标,必须进行积极探索和创新,尽快确立“发展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三是虽然扶贫与低保性质有不同,职能有分工,但实际工作中又存在交叉或重叠,如何进行组织协调和政策衔接,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只对前两个问题进行分析和探索。
四、低保制度背景下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重新定位
1传统扶贫开发工作:兼顾“扶贫”与“低保”双重目标
我国的传统扶贫政策虽然以“扶贫开发”、培育贫困者的自我发展能力为目标,但在国力匮乏、贫困人口大量存在的情况下,此一政策实际上同时承担着人道主义救济和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双重职能。这两项职能的性质不同,其实现的机制也应不同。对于前者,资源分配的主要依据是“贫穷”——只要足够贫穷,达到一定的标准,政府就不能袖手旁观;而对于后者,问题就要复杂得多,但无论如何,扶贫资源的分配必须至少考虑两项内容,一是贫困,扶贫资源必须瞄准其对象——贫困者;二是扶贫资源的分配必须有助于发展目标的实现。那种只能照顾到贫穷,而无助于脱贫目标实现的政策应该予以摒弃。但是,当贫困人口(尤其是极端贫困人口)大量存在、而扶贫资源又极度匮乏的时候,要将有限的扶贫资源集中赋予其中的“发展的贫困者”,不仅存在操作上的障碍,而且势必面临巨大的政治压力。因此,现实的政策选择必然是,扶贫开发既要发展,又要救济,发展与救济目标同时兼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加快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和社会各界通过财政支持、产业扶持、挂钩帮扶、生态补偿、社会捐赠,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教育、医疗、卫生条件,促进就业创业等措施,帮助扶贫对象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扶贫开发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绿色发展、精准施策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扶贫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和落实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农村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扶贫开发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10月17日国家扶贫日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开展宣传教育等活动。
第六条
鼓励支持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依法参与农村扶贫开发。
对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扶贫对象
第七条
扶贫对象是指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现行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户、贫困村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级现行标准线,制定本辖区内贫困户、贫困村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扶贫标准。
第八条
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有进有退的管理机制。贫困户、贫困村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识别、认定和退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贫困户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村民委员会在本村公布贫困户申报公告;
(二)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各行政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形成初选名单,由村民委员会和驻村工作队(驻村、包村干部)核实后进行第一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四)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贫困户名单,分别在各行政村进行第二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五)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乡(镇)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各行政村进行公告。
村民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审核结果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公示复核结果。
农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条
贫困户的退出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后提出,经村民委员会和驻村工作队(驻村、包村干部)核实、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确认后,在所在乡(镇)和行政村公告退出,同时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销号。
第十一条 贫困村的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且符合省定贫困村脱贫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拟退出村名单,在乡(镇)和所在村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退出,并报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 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且达到省定脱贫标准的,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退出申请,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初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批准退出。
第十三条
达到现行脱贫标准的扶贫对象,按照规定程序退出后,脱贫攻坚期内继续执行现行的扶贫政策。对提前退出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给予表彰奖励,对提前退出的贫困村各地可制定相应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健全和完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管理系统。贫困户、贫困村信息由乡(镇)人民政府采集,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信息由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机构采集。采集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三章
扶贫开发措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其他专项发展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相衔接,优先保障农村扶贫开发需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居住在偏僻自然村、地灾隐患点、生态与自然保护区等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且有搬迁意愿的农村人口,加快实施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筹措资金,对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建房和集中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资金补助。
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范围;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保障造福工程易地搬迁用地需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涉及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的乡(镇)、村,应当优先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编制或者修改乡(镇)、村规划;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相关规费的减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实施危房改造。
第十八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扶贫,发展扶贫普惠金融,为扶贫对象提供符合贫困地区贫困户特点和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加大信贷投入,运用国家扶贫再贷款政策,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
扶贫开发任务较重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为贫困户提供无抵押小额贷款担保。
第十九条
贫困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发挥区域和资源优势,培育壮大特色主导产业,统筹发展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林下经济、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等农村产业,加快建立一批贫困户参与度高的绿色生态特色产业基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发挥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贫困户的组织和带动作用,建立健全其与贫困户的紧密利益联结机制。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提供农村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就业技能;加大对贫困地区返乡农民工和返乡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的扶持力度,拓展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空间。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实施教育扶贫工程。各级教育经费应当向贫困地区、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倾斜,巩固提高教育发展水平。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科技扶贫力度,加快技术成果转化,选派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服务,强化贫困地区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文化扶贫工程,推动文化惠民项目向贫困地区倾斜,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加强文化供需对接。加强贫困地区乡风文明建设,倡导现代文明理念和生活方式。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医疗扶贫范围,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贫困人口就医费用给予救助帮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农村扶贫开发相衔接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因灾因病等陷入暂时性贫困人口提供受灾人员救助或者临时救助;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实施关怀救助;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兜底保障,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实行扶贫脱贫。
第二十六条
优先实施农村贫困地区交通、水利、电力、渔港、饮水安全、危房改造、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广播电视、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信息化推广应用,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探索建立贫困村、贫困户资产性收益增收机制。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光伏发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或贫困户,带动贫困村和贫困户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获得稳定收益。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开发与生态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加大贫困地区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视财力情况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补偿标准。完善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补偿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干部驻村、部门帮扶、资金捆绑、政策支持”办法,建立健全驻村帮扶工作机制,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
将贫困村优先纳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范畴,大力开展贫困村村庄整治,加快推进贫困村人居环境建设。
第三十条
完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挂钩帮扶制度,落实山海协作、对口帮扶工作,推进产业园区共建,加大山海干部交流力度,健全服务协调机制,帮助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及其他机构开展农村扶贫开发交流合作。
第四章
资金与项目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扶贫开发资金来源:
(一)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行业扶贫资金;
(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定点帮扶资金;
(四)金融机构的扶贫贷款;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扶贫资金;
(六)其他用于农村扶贫开发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省级财政和设区市级财政加大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应当在现有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政策基础上,加大对贫困村的财政扶持力度。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探索建立省市县三级扶贫专项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归并可以整合的相关扶贫资金和相关涉农资金,统一规划,集中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按照因素测算、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年度扶贫开发项目实施计划等进行分配。重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行业扶贫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农村扶贫开发规划、行业规划和任务进行安排。
社会捐赠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向捐赠者告知资金使用情况,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绩效考核评价。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科学论证,因地制宜确定和落实农村扶贫开发项目。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承担项目责任,建立合同管理,执行公示公告、竣工验收、绩效评价、档案登记、后续管理等制度。
经批准的农村扶贫开发项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资产管护制度,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所形成的设施、设备和资产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非法占用或者擅自处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以及发展和改革、审计、财政部门应当开展对扶贫政策措施、扶贫规划执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扶贫开发项目建设管理落实情况等专项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和统计调查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动态监测评估。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提供农村扶贫开发活动有关账册、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
(二)检查与农村扶贫开发活动有关的场所;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四)对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先行登记保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变更扶贫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项目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停止项目实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处置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承担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职责,未完成农村扶贫开发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责令限期完成,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扶贫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297(2008)07-08-01
一、我国用于扶贫的公共财政项目和资金支持
(一)我国用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转移支付资金情况
我国公共财政支出结构中,支持政府扶贫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地方配套扶贫资金和针对贫困个人的社会保障(包括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支出,均属财政转移支付。
(二)农村扶贫计划
农村扶贫政策主要靠中央政府出资和规划,表现为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将地区经济增长和贫困人口脱贫结合,通过地区经济增长为贫困人口提供各种市场机会和就业机会;二是从救济式扶贫到开发式扶贫转变,针对有劳动能力和生产资料的贫困人口,通过支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农业和非农业生产等多种创收活动来提高收入消费水平,同时通过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来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三是区域瞄准,确定592个贫困县,中央绝大部分扶贫项目和投资主要针对贫困地区,而不是直接针对贫困家庭和贫困人口;四是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结合,1998~2001年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投入占扶贫总资金约为83%,并制定扶贫政策;政府鼓励民间慈善机构的援助,与政府扶贫相比,民间扶贫规模小,其活动比较专一,集中在有优势的专业领域,更具创造性和效率。
2001年我国制定的《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缩小瞄准区域,确定14.8万个贫困村,将整村推进、产业化扶贫和劳务输出转移作为新的扶贫干预途径。
(三)城镇扶贫计划
城市扶贫主要针对失业下岗职工及处于社会底层缺乏工作能力的人群,须由地方政府负责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城市扶贫的最主要手段之一,低保资金来源于地方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并列为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由地方民政部门进行工作管理。不同城市低保的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差异较大。到目前为止,城市低保制度已经基本覆盖了所有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镇。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04年3月,全国936万城市居民家庭中的2249万人正在享受低保补贴。
截至2003年底,全年我国各级财政支出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达156亿元。
二、对我国公共财政支持扶贫的政策建议
(一) 加大公共财政扶贫资金的投入
一方面,从国际比较角度看,1997年美国的贫困发生率约为13.8%(处于贫困线以下的人口占总人口比重),援助贫困人口的财政支出占联邦总支出的比重为12.94%,资金供给比重与贫困人口需求比重相当,而1999年,我国中央三项扶贫资金仅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1.98%,当年贫困发生率约为9%,资金供给远远不及贫困需求。另外,前文提到我国的贫困线标准低于国际标准,如果按国际标准划定贫困人口比例,那么我国的贫困发生率肯定高于9%。
另一方面,我国扶贫政策着重倾向于解决农村贫困区域的发展问题,而针对农村贫困人口的无偿投入存在较大缺口。据我国扶贫专家估算,要稳定地解决一个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年人均资金投入一般应达到1500~2000元(世界银行标准为年人均5000元)。笔者按人均1500元计算,2004年初农村贫困人口为2900万则应投入435亿元,而当年中央财政扶贫投入为122亿元,加上地方配套资金(假设地方均实现30%的配套额,实际仅为15%~17%)和扶贫贷款约为200亿元,2004年扶贫资金缺口至少约为75亿元。
同时,地方配套资金不及要求比例,且扶贫专项资金漏出问题严重。我国地方政府对中央专项扶贫资金的配套额均未达到30%的要求,同时省级财政又要求贫困县及所在市提供配套金,市县两级财力不足以支持配套资金是普遍存在的,因此笔者建议降低30%的配套标准,通过中央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确定其扶贫的主导地位。
(二)需要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对城乡扶贫进行补充
在农村地区,中国农村家庭在面临各种风险时非常脆弱,有证据表明疾病和残疾已成为重要的致贫因素,巨额医疗费用或劳动能力的丧失使许多家庭陷入贫困。因此农村地区急需建立基本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目前全国有2000多个县级行政机构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对象达985万人,约占农村贫困人口总数的42%。笔者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解决贫困生存生活基本问题的首选保障方法,只有保障了其生存权,其他扶贫措施才能收到相应的效果。在农村地区,政府需加大社会保障支出,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特别是“八七计划”划定的贫困县,关注已脱贫和尚未脱贫人群。
城市扶贫应更加关注阶层贫困人群,主要通过社会保障的完善将不同的贫困群体纳入保障体系,特别是老年人的养老保险、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农民工的社保问题等。
参考文献
[1]David N .Hyman.公共财政:现论在政策中的应用(第六版)[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一、目标、基本原则及时间要求
(一)目标。通过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作用,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提高收入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从而稳定解决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为下一步制定新的十年扶贫规划提供有效依据,为实现到2020年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的目标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确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坚持群众自愿、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帮扶和农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三)时间要求。此项工作按上级要求在年12月底结束。
二、工作内容
(一)明确扶持对象。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110元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由于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扶贫对象是指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新定扶贫标准1500元以下,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居民,包括有劳动能力和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
(二)科学设置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新确定的扶贫标准,测算识别规模,市确定我市今后十年内识别规模为0.5万贫困人口。参照省市扶贫办对贫困人口指标的确定方案及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将贫困人口分解到有扶贫任务的乡镇。具体人口数为:乡9个村1750人,乡5个村1750人,镇4个村1000人,镇2个村500人,
(三)规范识别程序。要统一组织,使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识别工作在时间和程序上同步进行。严格按照申请、收入核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等程序和上墙公示要求,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对两项制度涉及对象的申请,村民委员会要按照各自的识别指标分别进行调查核实,集中进行民主评议,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以及市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民主评议意见、审核意见和审批结果。市、乡(镇)残联组织要主动参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扶持对象中涉及残疾人内容的识别和审核,协助民政部门落实残疾人的普惠、特惠政策。
(四)落实扶持政策。对农村低保对象,要力争做到应保尽保,按照政策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扶贫对象,要根据不同情况,享受专项扶贫和行业扶贫等方面的扶持政策。采取产业开发、扶贫异地搬迁、雨露计划培训、危房改造、扶贫经济实体股份分红、小额信贷、互助资金、教育免费及补助、党员干部和社会各界帮扶等形式,确保项目直接到户、实体带动到户、资金落实到户、帮扶措施到户,真正使扶贫对象受益。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中的残疾人要提供重点帮扶。
(五)加强动态管理。市民政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分别建立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档案,并会同统计、残联等部门,加强对农村低保对象、扶贫对象的动态管理,两项制度涉及的对象同步进行调整。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的生活情况,对于收入达到或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要按照规定办理退保手续;对已实现脱贫致富的,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无意见后,要停止相关到户扶贫开发政策;对收入下降到农村低保标准以下的,要适时将其纳入低保范围;对返贫的,要适时将其纳入扶贫对象。要在现有贫困户建档立卡和农村低保档案管理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数据库,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民政、财政、统计、残联等部门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其他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参与。
为保证我市两项制度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成立由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市政府法制局局长武建朝任组长、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孙桂林、副局长任建伟任副组长,由民政、财政、统计、残联等部门分管领导任成员的“两项制度衔接试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扶贫办主任王辰宝兼任。工作人员由市民政、财政、统计、残联等部门临时抽调,集中办公。
第一阶段是从1978年到1985年的体制改革推动扶贫阶段。农村处于温饱线以下的人口由1978年的2.5亿人减少到1985年的1.25亿人,贫困线标准也从1978年的100元提高到1985年的206元。陕西未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由1978年的1200万人,减少到1985年的605万人。
第二阶段是从1986年到1993年,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的大规模扶贫开发,农村处于温饱线以下的人口由1985年的1.25亿减少到1993年的8000万,贫困线标准也从1986年的206元提高到1994年的625元。陕西未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由1985年的605万人,减少到1993年的500万人。
第三阶段是1994年到2000年的扶贫攻坚阶段。国务院制定了《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农村处于温饱线以下的人口由1993年的8000万人减少到2000年的3000万人,贫困线标准也从1994年的625元提高到2000年的865元。陕西未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由1993年的500万人,减少到2000年的382万人。
第四阶段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制定了中国第一个扶贫纲领性文件《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这一阶段全国扶贫开发的目标由解决剩余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转入稳定解决贫困人口温饱并以增加贫困人口收入阶段,我国贫困人口从2000年的9422万人减少到2010年的2688万人,贫困线标准也从2000年的865元提高到2010年的1274元。陕西的贫困人口由2000年的817万人,减少到2010年的246万人。
第五阶段是进入新世纪以来的第二个十年,制定了新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扶贫开发工作开始从以解决温饱为主要任务的阶段转入巩固温饱成果、加快脱贫致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发展能力、缩小发展差距,实现不愁吃、不愁穿,保障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的“两不愁,三保障”的新阶段。中央决定将农民人均纯收入2300元作为新的国家扶贫标准,那么对应的扶贫对象规模约为1.28亿人。陕西省制定了2500元的扶贫新标准,而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村还有7400多个,收入在1600元以下的低收入人口还有558万。
我国扶贫开发的特点
以陕西为例,新阶段前十年,陕西省扶贫开发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围绕增加贫困人口收入,大力实施整村推进、移民搬迁、产业扶贫、能力建设、外资扶贫、社会扶贫等六大工程,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携手推进。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实行政府主导。陕西省相继出台了十年《规划》、加强扶贫工作的《决定》、加强扶贫资源整合的《意见》、实施千企业千村扶助行动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每年召开一次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省级领导带头包抓扶贫点,为扶贫开发深入推进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保障。
二是扶贫规划的项目全面实施完成。陕西省对10491个村实施了整村推进扶贫,搬迁贫困人口133万人,培训转移贫困家庭劳动力39万人,在1450个贫困村建立了互助资金组织。
三是专项扶贫投入大幅增加。累计投入中省专项财政扶贫资金64.13亿元,其中年度省级财政扶贫资金10年翻了3.5番,2011年达到6.2亿元。
四是社会扶贫深入发展。在实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两联一包”扶贫的同时,开展“千企千村扶助行动”,动员2687家规模以上企业结对帮扶2830个低收入村。
五是贫困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初步形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农村中小学生“蛋奶工程”等民生工程在贫困地区得到先试先行。
六是增收减贫成效显著。贫困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10年增长3.2倍,年均增长12.4%,超过了陕西全省的增长速度,2010年达到3617元。农村贫困人口由2000年的817万减少到2010年的246万,贫困人口占农村人口的比例由33.1%下降到11.5%。
扶贫开发工作遇到的问题
一是贫困人口规模依然庞大。
二是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的矛盾比较突出。秦巴山区陕西包含29个县、六盘山区陕西包含7个县、吕梁山区陕西包含7个县、陕北白于山区、黄河沿岸土石山区、渭北旱腰带和秦岭北麓地区偏远农村,覆盖60个县区、1061多万人口,自然环境恶劣,基本条件落后,公共服务水平低,群众增收脱贫的难度较大。
三是低收入群体发展机会少的问题比较突出。宏观经济的增长成果未能自动地向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倾斜。贫困问题表面上看是收入差距大,而实际反映的是能力低和发展机会少。一些富裕的人群掩盖了大部分人的贫困,一些平原、县区的富裕掩盖了山区的贫困。
四是行业扶贫发展滞后的问题比较突出。在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三位一体的格局中,行业扶贫处于自发状态,制度性、计划性不强。扶贫缺少乏统筹协调机制,作用需要进一步发挥。
五是返贫现象比较突出。自然灾害频繁、市场变化莫测,脱贫成果难以巩固,致贫返贫困因素较多。据统计,贫困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几率是其它地区的5倍,全省正常年景返贫率10%,灾年可达到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