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模板(10篇)

时间:2023-09-10 14: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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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

篇1

城镇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基本走向,也是一种必然趋势。然而,对城镇化的理解,则需要超越传统城镇化的范畴。传统城镇化模式主要是人口向城镇的聚集,伴随着城镇的发展,农村走向衰落和终结。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关键目标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而不是仅仅依靠大城市或小城镇的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目标,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城乡差别、工农差别和城乡分治的格局。而导致这些问题产生的主要根源在制度安排,所以新型城镇化的主要途径是要通过制度创新,逐步消除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目前乡村社会治理的基本制度为村民自治,这一制度是在1982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后逐步在全国农村推进,并得以不断完善。某种意义上说,村民自治制度是继制解体后乡村治理模式的一次重大改革创新。村民自治制度发展至今,无论在广度还是深度上都已经取得了巨大进步,因而也成为当前政府农村工作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农村的一项基本社会管理体制

村民自治在扩大农村基层民主、组织乡村社会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现有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在城乡分治的二元体制框架下设计的。从该制度的法理内容来看,村民自治主要是为了达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而从制度实施的现实来看,村民自治实际上在执行着管理乡村基层社会经济的职能。一方面村委会在村级集体经济和集体产权管理中发挥着领导功能,另一方面又承担着村级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然而,由于村并没有独立的财政来源,所以无法实现真正的村自治。要让城镇化的推进与农村发展协调统一起来,就需要在城乡一体化的框架下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也就是将村民自治纳入到城乡一体化的公共管理和社会管理体系之中。

首先,目前村民自治组织所承担的基层公共管理的功能需要纳入统一的公共管理体制之中。在地市一级的行政辖区内,按照城乡一体化和基本民生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统一配置交通、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水利、环境等公共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并实施统一管理。打破城市与农村分离的财政体系,将农村公共领域里各项投入,编入到城乡一体的公共财政预算体系之中。对于偏远贫困地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及公共管理的支出,可由地方政府申报中央财政资金的扶持。

其次,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和集体产权制度,让村民自治组织逐步退出管理村集体土地和村级经济。为了深化村民经济活动的独立自主性,避免因集体产权模糊而引发和激化农村社会矛盾,乡村在经济管理方面必须推进集体产权的确权改革,也就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或其它集体产权加以细化,将具体权责范围明晰到农民个体之上。并通过制度创新建立起集体产权交易机制,使农民个体的产权收益更加明确。

此外,按照城乡一体化方式,建设和完善乡村基层社会生活领域里的村民自治。农村的村民自治组织建设可以参照城市居委会建设模式,由村民直接选举,组织的运行经费纳入到统一的财政支出之中,以确保村民自治得以普遍地、统一地、正常地运行。与此同时,村民委员会主要致力于服务村民生活。

将村民自治作为城乡一体化社会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去加以发展和完善,是新型城镇化的必然要求,也可以说是新形势下农村发展的必然趋势。作为一项制度改革与创新,城乡一体化社会管理体制将为城乡均衡、和谐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当前农村与城市之间最突出的差别问题就是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它社会生活条件的落后,而要彻底改变这种局面,仅仅靠农民自我建设和中央支农资金支持,其效率很有限。

作为生活方式的村民自治

新型城镇化也是社会生活方式现代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社会生活领域的重要变迁集中体现在社会生活的民主化。所谓社会生活的民主化,实际上也就是村民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自治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属性和特征之一,自治并不等同于民主。传统的乡村社会也有自治,传统乡村自治通常是在乡村精英如族长和宗教权威的主导下运行的,此种自治虽保证了村庄的相对独立性,但其实并未实现村民的自主性,而且也因过于强调村庄内部自治导致村庄封闭性增强。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村民自治,自然需要从传统自治向现代自治转型,与现代乡村社会生活方式保持一致。乡村是人类居住和生活的重要场域,伴随着社会变迁发展与城市化,一部分乡村人口迁移至城镇居住和生活。从迁移理论来看,人们从乡村向城镇的迁移行为,主要受两种力量的作用:一是乡村的推力作用,二是城镇的拉力作用。推力作用机制就是乡村中影响人们社会生活的不利条件或因素,拉力作用机制主要是城市优越于乡村的社会条件及因素。不过,从人类社会城镇化的整个过程来看,城镇化并不只是乡村人口向城镇的迁移和聚集。城镇化同样还包括乡村的城镇化,而乡村城镇化实际上就是乡村社会生活方式的城市化与现代化。

乡村社会生活方式的城镇化,既需要有乡村生活物质环境和条件的改善,同时也需要营造现代的人文环境,即农村居民社会生活的民主化。民主化是社会生活领域的本质特征和要求,因为在生活中,具有自主性的个体完全能够支配而且应该由个人来支配其自身的生活性事务,所以自主选择、自我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在乡村基层社会生活中,不仅是可能的,而且非常重要。

作为乡村民主化的社会生活方式,村民自治就是要不断推进和完善基层社会生活领域的民主。首先,通过民主选举选择出多数村民所信任的村委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出来的基层组织,主要职能就是组织协调乡村基层社会生活及社会秩序,即为不断改善乡村社会生活环境而服务。推进乡村基层民主选举,其重要意义还在于在基层社会形成民主生活的社会风尚,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奠定社会基础。让广大村民参与到与其生活相关的基层选举之中,可以培养人们的民主精神、民主意识和民主作风,从而在乡村社会生活领域形成民主化的风尚和环境。其次,村民自治中的民主决策也将主要在社会生活领域得以体现,即乡村居民可以自主地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对自己生活中的事务能够自主决策、能参与村庄内部生活中的共同事务的决策。村民自治组织的形成应该是为实现这些目标提供制度和组织保障,而不是让村委会来实现自治。因而民主决策不能局限在村民自治组织之中,而需要拓展为一项基本原则和制度,这一原则和制度就是要促进村民个人独立自主地支配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独立自主做出自己的合法行为选择。当村庄成为人们自主生活的社会空间时,一方面广大村民的个体能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会被调动起来、激发起来,为乡村发展提供动力来源。另一方面,村民在社会生活中民主决策范围的不断拓展,也将促进乡村社会的进一步开放。只有当村民独立自主支配其生产要素或资源配置时,农村的要素市场才能发育、发展起来;只有农村市场发展起来了,农村才会进一步开放;农村只有走向开放,才会有新鲜的“血液”进入农村,农村才会获得新的发展机遇。

未来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管理将主要是乡村基层社会管理的民主化。由于村庄主要是社会生活的空间而不是政治单位或行政单位,因而村民自治的民主管理应该走向社会管理领域,即乡村民主管理的范围主要在社会性事务或生活性事务之内。目前村民自治的一个突出问题就在于政社不分、公共管理与社会管理不分。制度设计赋予村民自治过多且模糊的功能,致使乡村基层政权建设与社会建设、公共管理与社会管理混同在一起,由此影响到村民自治的社会效益。如果让村民自治回归到民主管理乡村基层社会的生活性事务,其职能也就走向专门化、单一化,村民自治组织的权责会更加对称、更加明晰,有利于其在基层社会生活民主化建设过程中发挥更加有效、更为积极的功能。

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村民自治,民主监督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村民在平常生活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而且民主监督主要是在村庄及村民内部对共同生活的事务和社会行为的相互监督。由于当前的村民自治组织承担着管理集体土地和集体产权收益的职能,以及组织和管理村级经济的功能,所以村民自治的民主监督主要是针对村委会的,即村民对自治组织的监督。村民之所以要对村委会实行监督,村委会之所以要公开村务接受监督,在一定意义上表明村级自治组织拥有了较大权力,成为一种类似权力机关的组织,而与法律所界定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不相一致。所以,当村民自治组织逐步去权力化,村民就不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去监督村委会,村委会也就可以真正代表村民履行社会监督职责,在构建基层良好社会风尚、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更为积极的功能。

作为一种现代生活方式,村民自治需要通过相互监督和行为自律来达到生活的理性化,并由此协调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村民自治一方面使个体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大大提高,与此同时也就需要提高个体的社会性,以使社会关系得以协调。个体社会性的提高必须通过法律及规范来规制个体的行为选择,并通过社会监督机制促使个人遵循法律和规范。由于村民自治组织是广大村民直接民主选举产生的群众性组织,能很好地反映和代表村民意见,因而充分发挥其对基层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教育功能,将有助于构建和谐的基层社会。

走向社区建设

在新型城镇化及城乡一体化发展过程中,乡村将依然是居民居住和生活的重要社会空间,乡村的变迁与发展将主要体现为村庄的社会生活环境越来越接近于、越来越类似于城镇社区生活环境。要达到这一目标,乡村在社会管理上就需要朝着社区建设与管理的方向发展,也就是说,作为乡村治理的基本制度—村民自治要走向社区建设,与社区管理统一起来。

在社会学意义上,传统的村落尽管也属于一种社区,严格地说是一种社会生活共同体(community),这一共同体主要是基于血缘和地缘而形成的,即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和长期居住生活在共同场域的居民而构成的社会共同体。传统乡村社区的存在和维续主要依靠熟悉的社会关系纽带、礼俗规范以及认同边界,因而容易在村庄内部形成自治格局,但同时也容易使社区封闭起来。现代意义的乡村社区建设则是在开放的社会推进社会生活共同体的建设,即在不同社会关系的个体及群体之间建构社会共识、规范和秩序。

从发展的角度看,更好地治理乡村社会生活空间,关键是要解决制约乡村发展的三个问题:一是村庄的封闭性,二是乡村人口的单向外流,三是乡村发展的可持续性。就目前的村民自治状况而言,难以解决这三个基本问题,甚至有些自治策略和措施,虽对扩大乡村基层民主有促进作用,但对乡村发展问题还可能具有强化和固化作用。因此,村民自治制度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地根据乡村发展的实际深化改革和创新。

首先,村庄的封闭性使得乡村发展只能按照自然循环的方式发展,即通过村庄内部人口一代一代地自然更替,维持着乡村的存续。由于封闭的乡村难以让新生力量进入,因而乡村发展最多不过是村庄内部面貌的更新,而难以与社会转型保持协调。未来的村民自治需要改变乡村治理策略和治理模式。具体而言,就是村民自治必须超越传统村庄自治理念,走向现代社区建设。通过乡村社区建设,一方面可以发挥基层社会力量更好建设和管理乡村社会;另一方面在新的生活共同体构建过程中促进乡村与外部世界的联系,让更为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到乡村建设和发展之中,从而可以把乡村建设成与城市社区相类似的社会生活空间。

其次,乡村人口的单向外流,导致乡村建设与发展的基础越来越不稳定、发展的后劲越来越匮乏,由此也可能导致乡村社会逐步走向衰落,乃至有大量的村庄因此而走向终结。尽管在城镇化的大背景下,乡村人口的外流是一种趋势,流动也是农民的自主选择,但这并不意味着有些村庄的衰落和终结是理所当然的结局。乡村人口向外净流出的格局是在二元体制和二元社会经济下发生的,由于城镇生产和生活方式已走向现代化,而乡村的生产与生活方式依然维持在传统落后的状态,农民自然会不断地走出乡村、流向城市。如果城乡差别过大、城乡二元体制存在,这种乡村人口净外流的问题就难以得到真正解决。因此,要缓解和改善目前乡村单向外流局面,必须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乡村社区得以更好的建设与发展,乡村社区生活方式同样达到现代化水平;二是乡村社会是充分开放的,即乡村市场必须充分发展。要让村落社区不仅发展成为“本村人”共同生活的社会空间,更是市场共同体的组成部分。

再次,无论是新农村建设还是城镇化,其共同目标都是促进发展,其中自然也包括乡村的发展。如果只有城市扩张和发展,而乡村不断走向衰落和终结,那么这一发展过程很难说是协调的和良性的发展。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将是解决乡村发展的持续性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村民自治的大趋势。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有相应的社会管理体制作保障,在现代化和城镇化的大背景下,必须改革现行的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即把村民自治的乡村社会管理转向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主要就是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原则来建设和管理乡村社会,即参照现代城市的社会管理体系和模式来管理和发展乡村社会。目前城市社会的基层管理体制已基本从居委会管理体制转向社区管理,社区建设与管理体制实现了基层社会管理的专门化和社会化,大大提高了社区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的效率,对促进社区生活环境的改善起到积极作用。同样,在农村推进村民自治向农村社区建设与管理的转变,也将会提高农村社会管理的效率,对不断改善农村社会生活环境发挥重要推动作用。伴随着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推进,乡村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也就会得以持续地发展。

篇2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863(2015)03-0080-06

乡村治理是治理理论与乡村实际相结合、解决乡村问题的新模式。在当代乡村治理实践中,如何通过制度安排促成治理网络的一体化行动是特别值得关注的问题。由于当下乡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不是缺少制度规范,而更多是制度权威不强、制度效率较低、制度失灵频繁,所以在推进中国乡村治理机制转型的过程中,必须增强制度运作的有效性,重构制度权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到2020年要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制度安排,都凸显了乡村治理中制度权威建构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制度权威是衡量制度发挥作用和有效性的重要标尺,表现为人们对制度的服从关系。乡村治理中的制度权威是指以正式制度规范作为乡村社会管理的基本准则,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基本内涵:一是管理行为的基本准则,不是个体的或者少数人的意志,而是与现实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制度规则,这些制度规则是人为制定的、组织和社会成员熟悉和知晓的正式规则,不是习俗、惯例等非正式的制度规范;二是管理行为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它能够使组织和社会成员理解、认可和认为合法。从这个界定可以看出,虽然制度分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但本文所指的制度权威系以正式制度为基础。

一、乡村治理与制度权威的契合

乡村治理作为国家多层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在地方层次和制度上实现善治目标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改革过程。[1]而制度作为乡村治理的运作逻辑和规则体系,既要界定多元参与主体的权能边界,又要明确治理体系的根本价值。以此来建构多元行为主体的共同愿景,聚合人们的理性共识,进而保证治理体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一)乡村治理中制度权威建构的可能性

“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个人利益行为”。[2]就其功能而言,制度本质上是一种规范,它在一定意义上约束着人们的行为;就其内容而言,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关系,它表征着人们之间关系的某种结构性和秩序性。

治理的各种界定大多都涉及对制度及其权威的强调。比如全球治理委员会在其定义中强调,治理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3]我国学者俞可平认为,治理的基本内容是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4]法国学者皮艾尔・卡蓝默提出了以制度伦理为正当性“内核”的合作关系原则,认为治理机制必须具有相应的理论规范或品质。[5]

治理概念中对制度的强调表明,制度是保障治理的基础性要素。公平、有效的治理必须以一个稳定、有序的制度框架为支撑,否则空谈治理将没有任何意义。[6]另一方面,治理作为改变传统社会管理体制、实现善治目标所采取的一种新型理念和制度安排,其合法性主要源于公民的认同和共识。这与制度权威的内在要求是完全一致的。正是在此意义上,治理结构可以被视为制度框架[7],制度权威的建构被视为检视治理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

理论层面的观察揭示了治理与制度权威的内在一致性。与此同时,乡村治理过程中的同构性也为制度权威的建构提供了可能。目前,虽然我国乡村发展形态各异、地方差异较大,但各地的乡村治理经历了大体相同的发展阶段、面临相似的发展问题、具有相似的发展要素、呈现出相似的利益结构。在顶层设计作为乡村治理发展的重要动力机制下,乡村治理中的同一性特点决定了其制度化发展的水平与大体进度,有助于“建立、维系或强化一个共享性制度权威”。[8]此外,对制度的尊重和服从也内在的包含了对体现为差异性的不同区域制度安排的服从关系。

(二)乡村治理中制度权威建构的必要性

制度既是多元行为主体进入治理的规则空间,也是治理行为的发生场域。制度权威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是要防止治理行为与公共利益的脱节和对立,从而避免社会冲突和治理困境。

1.制度权威是乡村治理的秩序化保障。社会公正、合理的前提在于所有社会成员独立于不同个体之外的、客观公正的标准――即制度,并赋予它权威。[9]在社会急剧变革的转型时期,面对复杂的利益纷争,乡村治理的内在秩序难以自觉生成,由外而内的制度权威就成为影响乡村治理变局的重要基石。首先,制度权威能够增强未来预期,消除人们的社会焦虑。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乡村成员的焦虑情绪更多来自于对未来不确定性的忧虑,这一忧虑情绪又会进一步导致人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制度权威的建构能够帮助社会成员消除远期无知、强化行为的稳定性和合法性。其次,制度权威能够最大可能地消除基层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与发展。在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下,基层社会矛盾往往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从而导致了基层矛盾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而制度能够提供独立于社会个体之外的客观标准,并通过聚合多元治理主体对未来共同愿景的展望和共同利益共识的达成,成为解决乡村社会问题的功能性资源基础。

2.制度权威有助于整合乡村治理的多元要素。在快速多变的后现代社会中,随着乡村成员权利意识的增强和资源配置的离散化倾向,其公共参与和利益博弈能力不断提高。承载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和行动目标,乡村治理中的多元主体极力挣脱传统的社会角色定位,形成利益纷争的各色场面,多元化的利益诉求隐含着乡村治理的诸多矛盾,由此,制度通过确定乡村利益的统一性和公共性规范着乡村成员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方式,从而维护乡村的稳定性和可治理性、另外,具有权威的制度体系是组织和动员多元力量有序参与乡村社会各方面建设的前提条件。乡村治理通过特定程序把个人偏好转化为社会决策,对于整合离散的乡村社会,输入现代性要素,并在此基础上建构新的治理秩序,有着重要意义。[10]

3.制度权威有助于乡村治理的可持续发展。制度权威的建构能够切实推进中央政府关于乡村改革的政策措施。中国的现实复杂性决定了改革走的是一条自上而下的路线,顶层设计是乡村改革的基本指导原则,保持与中央政府政策的一致性是保障总体改革顺利进行的基础。为此,遵循制度规则,严格程序,是稳步推进改革的基本前提。制度的广泛规束还有助于降低乡村治理中的交易成本和治理风险。交易成本存在于所有的治理转型中,但这个问题随着乡村治理中参与主体的规模增加、结构复杂和制衡机制的缺失而被放大和加剧了。制度设计通过规定有关行为规则和角色期待的治理框架,来渗透和连接乡村治理所覆盖的各个层次和不同角落,维系相应的治理机制。这种整合机制减缓了日益分化的社会对乡村治理的挑战,维护着乡村治理的内在结构,有助于其持续稳定的发展。

二、乡村治理中的制度权威缺失

“乡村社会的冲突问题,根源在于实际运行的一系列制度规则的缺陷,这些制度在构造基层政权的角色、权利义务及其和村民的社会关系方面,存在着内在的价值、目标和利益紧张。[11]应该承认,当下的乡村治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农村旧的制度规范消解和新的制度规范重构的过程。但一直以来,中国乡村都是社会传统思维和行为规范积淀最为深厚的区域,正式制度权威并没有真正地建立起来。目前,乡村治理中的制度权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制度失灵,即现有的制度规范无法有效解决乡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二是制度悬浮,即现有的制度规范未被有效地遵守和执行;三是制度权威碎片化,即不同来源、不同主体制定的制度规范彼此分割与独立,制度效果差异性较大;四是制度权威替代,表现为乡村治理中的非正式制度权威对正式制度权威的替代。

从一定程度上讲,制度权威是一个客体性概念,它取决于乡村治理的多元主体对制度合法性的认同,也取决于制度的性质、动员能力、执行条件等综合性条件。具体分析,乡村治理中制度权威无法有效建构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制度权威与乡村治理之间的内在紧张

制度权威的核心目标是保证制度安排的有效实施,以相对稳定的运行规则和程序来应对乡村治理中的复杂性、降低治理成本。但从实际运作的角度来看,乡村治理往往以问题解决为中心,要求以更加灵活和弹性的制度框架来应对多元反复的利益博弈、对话与协商:事实上,乡村治理的评估标准更多关注具体问题解决的可行性、有效性,尤其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这样运作逻辑下,制度的稳定性、封闭性特点与乡村治理所强调的适应性、灵活性无法有效兼容,形成二者之间的矛盾和紧张。

另一方面,制度权威是刚性的合法性象征,但是有效治理更强调合理性的调适。在现实的乡村治理中,制度的刚性程度越高,乡村治理的灵活性就会越少,其回应民众需求的有效治理程度就会越低,此时二者间的矛盾主要体现为制度权威约束下乡村治理的保守与呆板;而从有效治理的视角看,治理能力的增强意味着治理主体自由裁量权的增强,但由于治理的“灵活性”与治理过程中的制度“偏离”常常是同一现象的不同标签,在这个意义上,有效治理是以弱化权威体制的正式制度为代价的。[12]所以,无论是治理失效还是制度偏离,都会对制度权威的建构产生巨大的威胁。

(二)制度权威的碎片化

乡村治理中的制度权威碎片化是指由于权力分化、冲突缺乏协调和利益统一,导致制度相互分割、无法有效整合引发制度性的利益割裂,造成制度运行低效或目标偏离等低效治理现象。导致制度权威碎片化的原因有:

一是科层体制的影响。传统官僚体系是按照功能分化原则建立起来的,过于强调专业化分工及标准化工作流程。这不但造成了行政机关的本位主义,组织之间壁垒森严,而且由于缺乏利益协调与权责整合导致各行政部门出现条块分割和职能割裂。不同部门各有利益诉求,各有表达手段,围绕乡村治理出现众多的“文件打架”。另外,自上而下的制度贯彻也要要经过这些部门层层过滤。在不同层级的执行中,资源损失和效率损失不断放大,制度不断变形。[13]

二是我国的改革属于渐进式改革,问题驱动的特点较强,缺乏整体性治理的思路。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制度回应的滞后性,制度设计目标各异、前后不一。另外,这种“临时性”与“前瞻性不足”[14]的治理形成了彼此分割与独立的制度结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之间并没有实现无缝对接,城乡公共服务供给不均等,这在客观上导致了乡村社会的价值观念、伦理规范和利益取向的冲突,并进而导致乡村社会各主体选择行为的冲突,引发制度性的利益割裂。[15]

(三)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缺乏相容性

按照诺斯的界定,非正式制度是在人们长期的社会交往中自发形成、并被人们无意识接受的行为规范,主要包括意识形态、价值观念、道德观念及风俗习惯等。[16]在我国传统的乡村社会文化生态中,个人权威以及各种习俗、惯例等非正式制度形式在社会管理中居于主导地位。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正式制度的权威依赖于它与非正式制度的兼容和协调程度。[17]但从我国乡村治理的制度环境来看,传统农业封闭保守的生产方式和家族伦理观念与正式制度权威所要求的产业化分工、开放经济以及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独立自觉意识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差距与矛盾。正式制度的运行机制与乡村治理的社会文化生态相互抵牾,导致正式制度无法通过嵌入非正式制度而发挥其积极作用,非正式制度也无法建立与正式制度的接续与转换,制度权威的建构受到很大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非正式制度并不都发挥积极的作用。其内含的价值标准和行为准则与正式制度相互冲突会阻碍人们对正式制度的认同,增加正式制度的运行成本,从而成为弱化正式制度权威和作用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在社会结构转型和体制转轨交叠的大背景下,经济利益的追逐放大了非正式制度的运作空间,而政府“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18]则在舍弃正式制度权威的组织化资源的同时,将乡土游戏规则等非正式制度的运用进行了消极的扩散。

(四)乡镇政府的自利行为选择

在乡村治理的结构体系中,乡镇政府作为行政阶梯序列中的基层政权组织,既是国家形象的代表,也是民众利益的最直接反应者。这种双重角色要求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构建起一套利益共享和责任互赖的制度联结体系:乡镇政府既要在科层组织体系中遵循制度规则以保障自上而下政策体系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又要及时回应民众利益诉求、修改完善制度规则以获得更多民众的合法性支持。但是在实际的乡村治理体系中,乡镇政府基于理性自利人的角色发挥往往突破制度的限制与约束。特别是伴随着改革开放而来的行政权力下沉,乡镇政府不再只是科层体制末梢的政策贯彻者和执行者,而更多开始运用各种策略拓展自身的权力边界和利益空间。由于传统的科层组织制度是通过严密有序的制度贯彻建立和强化了对制度的认同,所以乡镇政府的自利角色调整使得制度对乡村社会的下渗失去了可以依托的载体,从而出现了制度权威弱化的现象。之后的税费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乡镇政府的权力运作空间,这虽然有助于其职能转变,但“被边缘化”的境遇也使其失去了回应民众利益诉求的动力和基础,制度供给链条在乡镇政府遇到梗阻。

乡镇政府的自利行为选择使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脱离制度的限制、独立于外在的社会需求,成为现有治理体系中的悬浮角色,既不是中央的基层政府,也不是当地人民的基层政府。[19]乡镇政府角色的破坏割裂了制度供给与制度贯彻的链条,被置换成破坏制度权威的一个负面标杆。

(五)制度环境的约束

制度权威有赖于民众的广泛认同和遵守。所以,各种制度安排只有与乡村民众的利益诉求相契合,才能植根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心理结构之中,才能被人们所接受和拥护。[20]但中国乡村是中国社会传统思维和行为规范积淀最为深厚的区域,长期较为封闭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使社会成员和社会治理主体对旧有的制度规则习以为常,对新情况、新问题熟视无睹,对新的制度规则缺乏研究、理解,在治理和被治理的过程中出现非规范。

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乡村传统的生活节奏受到冲击,人们开始重新建构对利益的追求。于是,凡事必经过理性计算,利益成了衡量事物价值的主要尺度。人们开始关注制度、政策、政府行为对自己利益的影响,对无利于自己的制度规定不再积极响应,也不再被动、简单地服从政府的决定。需要注意的是,利益多元化导致利益边界的不确定,人们经常根据利益的游移而允许不同的规则在乡村中被转换运用。由于利益纷争的真正目的在于利益而不是制度,它并不涉及制度权威的形成、转换,所以周而复始的利益纷争无法建立制度并防止下一次制度失灵的发生。在这种治理背景下,漠视制度权威的投机行为强化了乡村民众的行动逻辑,很难推进制度进步或者推行一套不同以往的治理规则。

三、乡村治理中的制度权威重构

我国乡村治理中的制度权威重构,既要遵循制度权威建设的一般要求,又要从实际出发寻求制度权威建设的有效路径。

(一)制度权威重构的基本原则

当代地方治理发展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形成开放、应对变化的治理制度和机制。[21]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乡村治理的权力中心转向法理化的基本制度安排,并不是意味着对乡村治理灵活性的否定和排斥,而是要将乡村治理问题纳入到法理化的制度框架之中,为日益增多的多元治理主体提供一种公平竞争、良性合作的新机制,防止和避免通过非制度化手段而获得公共权力与利益资源的行为。为实现此目标,未来乡村治理中重构制度权威需要遵循三个基本原则,即整体性原则、弹性原则和回应性原则。

所谓整体性原则,主要是指乡村治理的制度权威建构应该着眼于中国改革的全局和整体,通盘考虑治理体系和权力结构、不同政府层级和部门的职能分工与机构整合,在政治、经济、社会多个层面综合推进,避免乡村治理的单兵突进或者是乡村治理某个层面的孤立进行。也就是说,乡村治理是利益重新整合的过程,制度权威所涉及的运作环境、权责结构、组织机制等等必须相互配合,既要注重中国改革的实际,又要兼顾乡村的民情。

所谓弹性原则,是指制度权威建构要追求适应性和有效性来适应高度分化、复杂的乡村治理环境。具体说来,由于乡村治理环境变动不居,制度必须能够适应这一动态的变革过程,并在保持自身的开放性和适度刚性的基础上,根据权益诉求和政治生态的变化来进行动态的制度调整,以实现整个体系的适应性和稳定性。[22]由此可以看出,制度不是要固化乡村治理各主体的行动逻辑,而是为其行动提供标准和框架。制度权威的逐渐强大并不意味着乡村治理模式的趋同性和人们行为的简单重复;恰恰相反,制度权威在保证乡村治理基本价值的基础上往往会塑造和延续村庄间的多元状况。

所谓回应性原则,是指制度设计必须能够积极敏感地回应乡村治理的社会需求、化解社会冲突,使制度成为乡村民众所共享的价值理念。在很大程度度上,依据制度所负载的权力资源来加强对乡村治理的约束,形成的只是被动的强制性服从意识。所以制度“回应于环境的变革,将新的外部需要和价值判断渗透、渗入内部,实现适应性的变革发展”[23],既是制度能被乡村民众广泛认同并获得价值的基本前提,也是实现民众对制度认同从工具理性权威到价值理性权威转变的核心要素。

(二)制度权威重构的路径设计

治理与制度的同构性使得制度权威与乡村治理结构的再造密不可分。制度权威是是多次认同效果的积加,所以制度权威的重构需要多层面的努力。具体看来,制度权威建构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1.整合政府职能,完善制度设计。制度权威以权力结构关系为基础,并影响乡村治理的进展、为建构整体型乡村治理,需要在权力结构的两个方向进行整合:一是横向的公共管理职能整合,要破除权力和资源配置的碎片化,建构无缝隙的整体性政府。由于乡村治理面临的问题具有整体性特点,所以建立共识是各部门朝着整体目标协调一致行动的前提。应该围绕转变政府职能这个核心,着力理顺部门职责关系,从中央政府的层面上继续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统一、分工明确、覆盖全面的管理制度体系,为增强乡村治理的制度化转型奠定权威基础。二是纵向的制度体系整合。中国的同情和传统治理模式决定了贯彻落实好顶层设计是中国乡村改革的基本前提。所以,增强乡村治理的制度权威首先要在顶层设计方面形成卓有成效、高效严格的制度规范,保证乡村治理的全局性、战略性、根本性的正式制度优先,避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投机行为,同时也要关注配套制度的设计和创新,整合与完善乡村治理制度的中层设计和底层设计。[24]

2.增加制度供给,整合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制度权威的建构要求增加能有效满足民众需求的制度供给。但中国乡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致使规则制定出现滞后性,即现在乡村治理一方面要“摸着石头过河”,另一方面又要受旧有规则的制约。这种陈旧规则与现实的矛盾在一定意义上会形成制度不遵从的状况,从而影响制度权威性的确立。为此,乡村治理中的地方政府组织需要加快制定各种制度规范,创新制度供给,用适应现实社会发展要求的新制度形式来规范组织和个人的社会行为。另外,制度供给中要注意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整合。乡村治理的实践表明,正式制度无法完全替代或者消除非正式制度的运行空间,必须要以正式制度的价值取向为引导,“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加强对非正式制度的吸收,将正式制度嵌入非正式制度的文化土壤之中并使之深度融合、落地生根,从而建立起在正式制度框架与约束范围内的相互支撑、相互补充的动态开放治理体系。[25]

3.多元民主参与,回应制度需求。乡村治理网络的形成意味着多元利益主体通过权力分享,获得了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和机会。多元利益主体的权利表达打破了政府对规则和政策制定的主导权,需要在利益博弈和积极互动中寻求政策共识。而且,制度以一种总体化的方式规定了社会关系网络中每一个具体角色的权利与义务要求。因此,合理、规范的制度必须来源于社会民众的持续同意。从这个意义上说,构建适应乡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治理制度,必须在承认各参与主体利益差别及其诉求合理性的基础上,建立开放的、促进公民权利和机会平等的民主参与制度和公共需求的有效表达机制。这种制度化框架内的开放讨论和平等参与,能够在制度设置不能平衡各方利益需求的情势下,传播一种平等、协商、理性讨论社会问题的价值观,有助于寻求共识、化解分歧、疏导情绪、减少非制度化行为的作用机会。另外,多元主体参与的理性商谈机制能够克服政府主导形成程序的局限性,并在真实反映民众利益和尊重其意愿的过程中培育制度权威坚实的社会基础。

4.明确政府定位,规范政府行为。作为社会行动的标杆和表率,政府行为规范与否对社会行为规范化至关重要。为此,需要厘清政府与社会关系,明确政府行为的规范化必须建立在其职能明确的基础之上。同时,也要在政府行为的程序性、公务人员行为的规范性方面严格要求,并且要提倡政府行为的社会监督,争取社会认可。作为乡村治理中的重要角色,乡镇政府的职能发挥与制度权威的建构之间具有极强的同构性。从制度结构安排的视角来看,乡镇政府功能的理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明确不同主体的治理价值和权能边界,促使乡镇政府回归公共服务的核心职能,以制度规范为前提释放乡村社会的治理空间;二是明确乡镇政府在政府体系中的职能定位。乡镇政府作为国家与社会互动链条的末梢,其角色冲突是村民自治和压力性体制两个治理背景的摩擦与冲突,折射出国家自身在处理乡村问题上的摇摆不定。[26]为此,必须从法律制度层面明确事权关系,理顺乡镇政府及其他组织权力分配关系、动力机制和利益结构,建构乡村治理协调整合的运行规则和激励机制;三是提升乡镇政府的治理能力。没有一个在制度上和能力上与治理结构相配套的乡镇政府组织体系,乡镇政府就不具备承担维护公共利益和自主管理地方公共事务的责任。所以,要根据乡镇政府的结构和功能是否符合乡村治理的客观要求,改组乡镇政府内部的组织和功能结构,有效组织乡村治理的运作。

5.增强服务保障,消除路径依赖。制度权威的保障还依赖于其运行所需的传统渊源和社会资本。目前,利益多元化使社会竞争加剧,出现“搭便车”的投机行为便不可避免。同时,社会矛盾又使社会竞争进一步加剧,反过来刺激制度失灵的投机行为。另一方面,制度变迁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的“路径依赖”,即社会成员和社会治理主体对旧有的制度规则习以为常,对新情况、新问题熟视无睹,对新的制度规则缺乏研究、理解,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出现非规范。[27]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及其各项制度的存在造成了人们生活习惯、意识形态的“路径”适应,对这种制度权威的消除必然带来人们制度权威的“无意识”状态和“机会主义”行为的加剧。当新制度的需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时候,这种状态还会进一步发展。针对此问题,应该加快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促进乡村社会养老、医疗、教育、休闲等公共服务的发展,消除乡村社会成员基本社会生活忧虑,为社会成员规范行为提供坚实的基础和保障;还可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加快社会信誉制度在乡村的实施,为乡村治理的制度化建设提供规范行为的有力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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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陶学荣,陶睿. 走向乡村善治:乡村治理中的博弈分析[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84-85.

The Construction of Institutional Authority in Rural Governance

Li Songyu

篇3

中图分类号:G615 文献标识码:A

一、农村社会正处在制度解构与重构转换的关键节点

农村社会如何在传统走向现代的过程中保持稳定和秩序,是一个需要我们努力破解的新问题。“农村作用是个变数,它不是稳定的根源,就是革命的根源”。这是美国著名学者亨廷顿在其《变动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提出的一个重要论断。在亨廷顿看来,虽然现代性有利于稳定,但作为演进过程的现代化又会引起不稳定。在现代化演进过程中,农村则是一个不确定的角色,既可以是稳定的基石,又可以是不稳定的根源。

当前,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农村是一个十分薄弱的领域。目前,我国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传统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期,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价值理念等都已经和正在发生深刻变化。计划经济时代,以为核心的基层组织体系直接渗透到农村社会内部,加上通过各种运动、宣传手段所进行的文化整合,农村社会管理呈现出有条不紊的状态。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急剧变迁,大量农民走出农村,加上现代通讯、传媒技术,农村社会已变得越来越开放、多元。传统的以为核心的农村社会管理体系在急剧的社会变迁中逐渐解构,失去了对农村的控制力,与市场经济和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新的社会管理体系还没建立起来。

变革中的中国农村社会,正处在制度解构与重构转换的关键节点。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如何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社会管理新格局,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既是当前理论界关注的重要前沿课题,也是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

二、当前农村社会管理面临的困境

当前农村社会管理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制度解构与重构转换中出现“真空”。在这新旧制度转换的关键期,农村社会管理出现了某种失范,在改革思路上出现一些摇摆不定和相互冲突的现象。

(一)控制与自治的冲突。

随着村民自治的实施,国家权力从乡村收缩,农村基层组织控制力减弱。村民自治组织代替原有国家权力在乡村的职能,实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但由于农民参与意识和能力不足,以及相关配套措施不健全,一些地区出现了基层村委会瘫痪或半瘫痪的状况,自治无序化现象并不少见。在村委会选举中,贿选、暴力、威胁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时有发生。面对这种情况,一些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活动进行干预,如直接控制村委会选举过程,指派、选派候选人,随意免去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村委会组成人员等。这就造成了乡镇政府控制与村民自治的矛盾。村民自治到底应该怎样推进,是放手还是控制,始终是一个两难的问题。

(二)包揽与放手的冲突。

尽管强调政府职能转变,但政府究竟应该管什么、怎么管、管到什么程度,什么事情应该放,放到什么程度,仍然是一个不很清楚的问题。多数地方政府还是延续着“大政府”的惯性,对社会管理采取包揽的态度,但实际上很多问题却管不了,因而出现很多“失灵”状况。一些地方恶霸势力趁虚而入,为非作歹、祸害百姓。正是由于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弱化,统揽无力,导致农村社会整合能力低下、社会矛盾处理滞后等一系列的问题。由于政府直接面对社会,加上历史形成的传统习惯和心理依赖,农民遇到问题往往都去找政府,使政府疲于应付各种社会问题,还容易使部分群众产生与政府的对立情绪。而另一个现实问题是,即使政府有些事务想放手,却找不到可以接棒的社会组织。民间组织数量过少、能力参差不齐、管理不规范、可信度不高等问题也困扰着政府部门的职能转变。

(三)倾听民声与漠视民意的冲突。

一个好的社会管理不是没有问题,而是能够正视和解决问题;一个好的制度不是消灭冲突,而是能够容纳冲突,并用制度化的方式解决冲突。在社会转型、体制转轨、价值观转变、利益多元的大变动时期,各种声音不断增多,各种矛盾不期而至。面对这种情况,一些地方政府能够积极倾听民众的诉求,关注民意的风向,疏导情绪,沟通思想,化解民怨,在良性互动中促进社会共识。但也有一些地方政府对批评或质疑过于敏感,甚至将其视为不和谐声音,能捂则捂,能压就压,以为没有质疑声音,才算工作平妥;以为掩盖了问题,才算治理有方。在目前的维稳模式下,通过压制和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来实现短期内的社会稳定,成了相当普遍的做法。事实表明,大量沉默的声音背后,都有被压抑的情绪;诸多矛盾冲突事件后面,往往是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有矛盾暴露,有冲突产生,有分歧出现,正是多元多样利益和价值在寻找渠道相互对话、彼此辩驳。若不从根本上完善利益表达机制,一味以稳定为名压制合法的利益表达方式,则只会积聚矛盾,扩大冲突,使社会更不稳定。

(四)政治救助与司法救助的冲突。

当前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是,面对不断增加的农民上访和农村,地方政府在处理问题的时候,往往在政治救助与司法救助的选择中犹豫,一方面希望群众能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矛盾冲突和纠纷,另一方面又大量地运用政治救助手段。而上访群众很快就发现,通过越级上访和聚众闹事的方式,经常都能促使一些问题得到落实解决。在目前的维稳考核机制下,地方政府往往对越级上访和顾虑重重,因而采取很多非法制化的政治救助手段息事宁人,甚至认为“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这反过来又助长了部分群众“不闹白不闹,闹了不白闹”的心理,弱化了人们的法律意识:人们对司法救助的期望值下降,却对政治救助的期望值上升;通过政治途径解决问题的可信度提高了,而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可信度却下降了。这就陷入了一种恶性循环状态:地方政府越是害怕,部分群众越是喜欢越级上访和聚众闹事;事情闹得越大,地方政府就越害怕。

(五)个体分散与组织整合的冲突。

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和解体后,农民处于一盘散沙状态。加上村基层组织建设存在严重问题,导致农民处于无组织可依托的状态。原子化的农民个体既无法形成自己的话语权,更不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一旦他们的利益受到侵害,大多数农民会选择忍气吞声,但也有一部分农民采用混乱和无序的利益表达方式,形成大规模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给社会稳定带来负面的影响。然而,如果将农民组织起来,一些地方领导又总有摆脱不了的政治心理阴影,对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存有戒心,因而缺乏培育发展农村社会组织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建议

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社会管理涉及社会不同领域和各个环节,既包括现实社会领域,也包括虚拟社会领域;既包括社会组织等社会实体,又包括社会关系等社会软体;既涉及各个层次的社会群体,也涉及不同地域的基层组织。只有综合系统的改革措施,才能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不留空白点。未来农村社会管理制度重构的重点,是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为此,需要从政府、社会、公众三个维度进行探索,完成以下三大改革创新任务:

(一)从职能转变入手,探索政府负责新模式。

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和核心作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农村社会管理体制与机制,培育合理的现代社会结构,促成公平公正的社会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冲突,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要厘清楚政府什么该管,什么不该管,重点解决政府社会管理缺位和越位的问题,实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化。农村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关键取决于乡镇行政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融合程度。农村基层组织如若具有较高的整合度,那么就有可能提高组织在村庄和村民中的动员力和凝聚力,从而提高农村社会管理体系的效能。从治理结构的变革的趋势看,推动基层政府行政功能与农村自治功能的融合,是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实现农村社会管理科学化的核心任务。通过推动基层政府行政功能与农村自治功能的融合,逐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

(二)从基层自治入手,探索社会协同新模式。

在急邃的社会变迁中,农村会产生各种难以预料的问题,遇到各种不期而至的风险。因此,必须建立一个具有灵活性同时又具有强大能力的基层组织体系来应对现代化进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风险或危机。在村民自治制度环境下,农村社会管理很大程度上依靠农村自治组织。同时,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乡村治理的需要,积极探索新的组织形式,创新农村基层组织设置。要注重发挥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多元主体的作用,建立一个具有灵活性同时又具有强大能力的基层组织体系。要培育和发展社会自治和自我管理能力,不断扩大社会自治和自我管理的社会空间。同时,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乡村治理的需要,积极探索新的组织形式,创新农村基层组织设置。

篇4

1.新农村社区建设的必要性分析

新农村社区建设的内涵社区是进行一定的社会活动,具有某种互动关系和共同文化维系力的人类群体及其活动区域。农村社区是人类最早的社区形式,是指以农业劳动为主,根据血缘和地缘关系聚集起来的人类生活共同体。其显著特征是:人口规模和密度小,社会关系封闭且结构简单,居民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经济活动。围绕“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建设原则,新农村社区建设应以农民为根本,为农民的全面发展提供有利的条件、机制和环境,继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具体来说,就是要以满足社区农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为基础,积极开展社区的和谐建设,并以此推动整个社区事业的发展。农村社区建设的基本目的就是要在促进农民、社区和环境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把社区建设成一个经济繁荣、服务完善、环境优美、生活方便、治安良好、人际关系融洽的全面发展的新型文明社区,最终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共处。

2.当前农村社区的发展特点

相对于传统农村社区,当下的农村社区正在发生以下变化:

2.1开放性。传统农村社区以自然经济为基础。这种自然经济不需要与外部进行交往,具有地域封闭性。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市场、交通、信息因素的介入,传统农村社区的封闭性被打破。

2.2流动性。198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最大的变化就是流动性,农村人口不再限于本乡本土,而是大规模、高频率地外出务工经商。

2.3变化性。当下,农村社会正在发生急剧的变化。变化之快,使人难以预料。你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根本不可能看到这样的图景:边在田野上耕作,边打手机的农民。

3.如何加强新农村社区建设中的基层管理体制创新

新农村社区建设实际上是农村社会的建设过程,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点。通过农村社区建设创新农村基层管理体制,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新型的制度平台。

中国的农村经历了一个由村落到社队,再到村组的体制演变过程。任何一种社会生活共同体都是有序的。但要将不同的人口融合为一体,形成有秩序的共同体,必须借助一种力量进行整合,形成相应的制度规范。传统农村社区是与传统村落制度密切相关的。这种社区是长期历史自然形成的,其基础是自然村落。传统村落社区主要依靠长期历史自然形成的内部传统进行自我整合,如家法族规、乡土礼俗等。所以,先生将乡土中国称之为“礼俗社会”。因此,传统农村社区是一种自治的生活共同体,作为“横暴权力”的国家一般不干预乡村生活。尽管传统农村社区井然有序,但其生活资源甚少,生活变化甚小,人们只能祖祖辈辈过同样的生活。

传统村落制度是上下脱离、城乡分割的治理体制。进入现代化过程之后,传统农村社区迅速解体,其重要表现就是村落自我整合的功能日益弱化。在相当长时间里,由于民族-国家建构的需要,农村社会主要依靠的是国家的外部性整合。体制作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结果,是国家全面深度介入并按照国家意志重新组织农村社会的产物。在“政社合一”的公社制度下,农村社区由文化的自治共同体变为行政的生产共同体,即由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构成的社队体制。国家的全面深度介入,一方面打破了传统农村社会的封闭性和与国家的离散性,强化了国家与农民的联系,将农村纳入到国家治理的体系,改变了传统的“上下脱离”的体制,另一方面则弱化了农村内部的横向联系和认同感。

篇5

根据《关于在全区开展“思想再解放、改革再出发、发展再攀升”大讨论活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和这次培训班具体安排,认真学习了方针书记在赴海安考察学习交流会上的讲话摘要和在会商“三再”大讨论活动方案会议上的讲话精神,重点围绕“十直面、十直言”展开讨论,结合工作实际,深化思想认识,寻找自身短板,探寻发展路径,把准奋斗目标。

一、克服等、靠、要的依赖思想,要敢想敢试,苦干实干。因此,要敢于正视自身发展短板,要走出去学先进,学标杆,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奋斗目标和发展方向。

二、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领导下的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充分发挥村两委会的基层社会管理职能,实施“党建+治理模式”,为乡村振兴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立足现有特色和基础,创新思维,主动出击。找政策,找项目,充分发挥村社合一,万企联万村的合作模式,寻找村级经济增长点和村民增收的新途径。

篇6

中图分类号:C9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2-0075-02

一、善治是乡村治理的基本趋势

治理(Governance)主要用于与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全球治理委员会对治理进行了全面的界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1]。我国学者则从不同角度分析治理和乡村治理的内涵,徐勇认为“乡村治理是通过公共权力配置与运作,对村域社会进行组织、管理和调控,从而达到一定目的的政治活动”[2];党国英认为“乡村治理是指以乡村政府为基础的国家机构和乡村其他权威机构给乡村社会提供公共品的活动”[3]。可见,对社会的公共治理目标是能够使公众尽可能广泛地参与发展决策,保障公众政治自由和参与决策权利的政治意愿,“治理明确肯定了在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4]。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善治”(Good Governance)成为实现治理目标的重要范畴。“善治”就是良好的社会治理,它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是国家与公民社会良好合作的一种新颖关系,善治“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和二者关系的最佳状态”[5]。

乡村善治就是通过治理农村社区以实现农村社区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动态管理过程。善治理论提示我们乡村治理的根本改善有赖于形成乡镇政权和公民社会合作共治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多中心治理体系,善治理念是改善乡村治理的必然选择[6]。首先,善治理念所提倡的多中心理念,为我国乡村治理中各种组织性因素提供了完善其组织和人事的基本准则。其次,善治理论有助于实现我国乡村治理改革模式由国家权力本位型向公民权利本位型的转化。再次,善治理念所提倡的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治理理念,有利于“信任”社会资本存量的提升和合作型治理精神和文化的培养。善治的网络治理理念有助于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尤其是政府之外的主体在改善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二、乡村善治是城乡统筹发展的必然要求

城乡统筹是我国解决三农问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举措。城乡统筹是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为目标,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平等、和谐、协调发展的工农关系和城乡关系,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7]。统筹城乡发展的实质就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城乡二元结构向城乡统筹发展的有序转变。因此,城乡统筹发展的核心价值观正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是实现统筹发展的过程与手段,而城乡一体化是城乡经济社会融合协调的现代社会结构的实现状态,是统筹发展的价值目标。

城乡一体化发展目标的具体内容包括城乡经济一体化、社会一体化与城乡居民生活均等化。推动资源要素向农村配置、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缩小城乡公共事业发展差距和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等战略举措正是围绕城乡一体化的具体目标实现而展开的,这与乡村善治的推进也是密不可分的。

(一)城乡经济一体化是城乡统筹的基本要求

城乡经济一体化可以构建更大的区域统一体和重建城乡之间的平衡。城乡经济一体化需要通过有效的乡村治理解决农村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与农村土地有效利用的根本性问题。城乡统筹发展要求协调城乡资源配置关系,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8]。乡村善治的基本目标是充分发挥乡村自治的基本功能,完善农民集体组织的运行和决策机制,实现土地要素功能的一体化、土地要素地位的均等化与土地要素流动的自由化。

(二)社会一体化是经济一体化的延伸

实现城市与农村的融合和平等化,通过实行城乡空间结构优化、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实施城乡生态环境一体化建设等措施实现城乡地位平等和城乡共同繁荣进步。从这个意义上讲,“城乡统筹是对区域经济系统中城市与乡村两个共生单元的综合考虑、相互兼顾,以保持二者协调、持续发展”[9]。因此,未来的乡村治理应当围绕农村社区形态的转变,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的社会化职能,为农村居民融入城乡一体化进程提供综合平台。

(三)城乡居民生活均等化是城乡统筹的最终目标

城乡居民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统筹城乡发展正是通过增加农民收入、加强农民社会保障、增加农民权益等手段实现城乡和谐发展。一方面是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为城乡居民提供均等化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另一方面实现农民的市民化,通过农村人口的城镇化以及农村人口待遇的普遍提高向市民转变。未来的乡村治理应当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以保护农民权利特别是土地权利为核心,使农民能够以土地的权益来分享工业化、新型城镇化的成果,并建立保障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民生存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乡村善治的内在品质

乡村治理是一种复杂的社会政治现象,涉及国家的权力建构,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但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乡村善治作为一种目标追求实施起来,在现实中仍存在着种种问题或困境。如何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对当前的农村治理模式进行调整和改革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美丽乡村建设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深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工程、新载体,是统筹城乡发展实践的又一重大创新。美丽乡村建设应以城乡发展一体化为主线,以提升农民生活品质为核心,着力构建有利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永续发展的农村产业结构形式、农村建设管理模式和农民生产生活方式。美丽乡村是实现美丽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核心内容,美丽中国战略是在中国建设生态文明的关键时期提出的,“体现了中国现阶段发展理念和发展思路的转变,是中国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模式转型的重要手段”[10]。在美丽乡村建设进程中,需要积极贯彻“善治”的乡村治理理念,以谋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为最终目标,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区和谐,而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密切联系的。

1.生态文明理念下的统筹性推进

美丽乡村建设首先应将新农村建设放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格局中来谋划部署、统筹推进。美丽乡村是美丽中国的具体实施途径,“美丽中国”是一个集合和动态的概念,是全球可持续发展、绿色发展和低碳发展的中国实践,而生态文明建设是实现美丽中国的基础和保障[11]。美丽乡村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城乡均衡发展的过程中实现生态富民与绿色乡村的基本目标。

2.以人为本理念下的主体性参与

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本质要求,它渗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尊重人的合理利益与个性发展[12]。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需要培养村民的主体性意识,鼓励和保障农民直接参与乡村公共事务,这种参与应该是有序化的制度性参与。村民的主体性参与也符合直接性参与民主政治的治理理念,强调公民对公共行政和政治生活的直接参与,有利于激活公民精神和培养现代公民,是政治和行政民主最充分的体现。因此,村民的主动性和直接下的政治参与是乡村治理的重点,包括制度化参与和而非制度化参与都有利于提高村民自治的程度。

3.公平法治理念下的和谐性构建

公平和法治是善治的基本要求和根本保障,乡村法治和公平是解决中国乡村治理问题的重要保证。善治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基于民主和法律的治理,亦即民主治理和依法治理,将管理社会事务和保护公民自由等都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公平法治的治理理念是为了构建真正的乡村和谐,包括村民之间、村民与集体之间,以及村集体与乡镇之间协调合作的社会关系。乡村善治的实现要求在乡村治理主体上、乡村权力流向上和空间上的多中心,要求变单一的自上而下权力流向为上下左右互动的多元权力流向。通过对乡村和谐社会构建,能够促进乡村治理主体间对公共权威的高度认同和相互合作,增进公平与效率,因此完善我国乡村治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结语

乡村治理机制创新是乡村治理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学者们一直所讨论的话题。美丽乡村建设不能局限于乡村的自我完善,而是应当顺应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历史趋势,完善多元、自治、有效的乡村治理机制。传统的乡村治理是由政府主导下的治理模式,即所谓的“乡政村治”,但这种制度设计和实践中带有浓郁计划经济色彩的治理方式,正被市场经济催生出的多元治理模式所打破。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下,由于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利益需求的多样化,嵌入市场因素的乡村治理模式成为乡村治理的趋势和必然。我国乡村治理应当适应多元化中心的趋势,充分发挥不同治理主体的功能,政府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转变职能,通过制度性安排来构建平等自主、具有活力的多元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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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城镇化进程中家庭农场“谁来种地”的破解路径,201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JRS-2014-9003);河北省引进留学人员资助项目(C201400167)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月12日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规划术语》对城市化的定义,是“人类生产与生活方式由农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主要表现为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及城市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1年末中国有城镇人口69,079万人,城镇人口首超农村;截至2013年末,我国城镇常住人口73,11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929万人,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为53.73%。城镇化人口的过半表明中国经历了史上最为壮观的城市化进程,目前这一进程开始呈现一种从增速到减速的过渡状态。不能否认城市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实现人口集聚、财富集聚、技术集聚和服务集聚的路径,也是生活方式、生产方式、组织方式、职业结构、消费行为及价值观念转变的助推器,导致了社会进步、经济高涨,城市改观和理念重塑。然而,在人口、生产要素和产业加速向城市聚集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带来各方面的矛盾与冲突,首当其冲的是广为诟病的“伪城市化”――人员的流动并没有实现权利和福利的同步流动,即涌入城市的乡村人口并没有真正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相对于城市的高速发展,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户籍、住房、教育、医疗、保障等制度建设有待完善;其次与城市化伴生了交通拥堵、环境污染、公共资源的匮乏、收入分配不均等社会问题。在广阔的农村天地,受城市化浪潮的巨大冲击,存在了几千年的乡土中国,经历着小农经济体制的建构、文化制度的变迁和社会关系的深刻变革,如何化解当前乡村社会的转型之殇?乡土中国的生命如何得以延续?

一、乡土社会的嬗变

先生曾指出,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就世界范围来说,工业化、城市化是社会前进的必然选择,经历了工业化、城市化的加速进程后,乡土中国发生了深刻的变革。

(一)乡村空心化日渐加剧。近年来,城镇化、工业化的持续推进,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不断“外流”,涌入大中城市及其郊区,农村人口显著减少,不少远离城市的村庄普遍出现人走房空现象,由此带来的直接结果是大量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常年无人居住,甚至坍塌损毁,这些小而分散的宅基地已成为当前农村环境整治的“顽疾”。由于青壮年外出务工或经商,耕作方便的田地由朋友亲戚代种,一些离家远、耕作不便的田地只能任其荒芜。大量耕地抛荒造成宝贵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根据国土资源部调查,农村每年撂荒耕地近3,000万亩,存在了几千年的一家一户小农经济开始解体,为国家粮食安全埋下隐患。近几年我国交通体系尤其是高速、高铁的明显改善,城乡人员互动增多,信息网络覆盖面逐渐扩大到城郊地区,先进的外来强势文化日益渗透到乡村社会,家庭意识日渐淡薄,恋土情节趋于弱化,延续几千年的乡土文化日益边缘化甚至有逐渐消失的危险。城市化导致乡村人口空心化,进而逐渐演化为人口、土地、产业和基础设施联动空心化,最终形成乡村的“空心化”。

(二)留守之殇。目前,每年大约有1,800万来自农村地区的人口进入城市,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背井离乡到城市打拼,导致乡村人口年龄和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留守人员多为老人、妇女和儿童。尹延庆认为,当前农村留守人员呈现“四化”特点:留守劳动力女性化、留守家庭老龄化、留守情感淡漠化、留守环境复杂化。据2013年全国妇联《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显示,全国农村留守儿童6,102.55万,占农村儿童37.7%,占全国儿童21.88%。农村留守儿童年龄结构发生变化,学龄前儿童规模快速膨胀。学龄前农村留守儿童(0~5岁)在农村留守儿童中占38.37%。义务教育阶段留守儿童(6~14岁)学龄阶段儿童在农村留守儿童中占48.31%。据2011年统计数据,中国农村留守老人达4,000万,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加速发展。作为一个“庞大”的、特殊的弱势群体,三留守人员的身心健康令人堪忧。就留守儿童而言,父、母或双方常年在外,处于“准单亲”或“准孤儿”状态的留守儿童交由老人或亲朋好友代管,缺乏有效监护,长此以往与父母感情疏离,容易孤独与无助;学习之外留守儿童还要承担家务劳动,照料祖辈和弟弟妹妹;一些儿童由于教师关注度不够和学习压力大等原因,性格孤僻抑郁,缺乏安全感,普遍存在自卑感和逆反心理。总体而言,留守儿童普遍存在生活失助、亲情失落、学业失教、心理失衡、安全失保等问题。与留守儿童相依为伴的留守老人也面临着沉重的生活负担,负责家庭生活供养、农业生产投入、看病就医等支出,田间劳作之余抚养孙辈,学识有限导致隔代教育问题突出。子女常年在外,空巢老人缺乏及时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基本服务,其中不乏孤独离世无人知晓和“小病忍、大病拖”的悲剧。

(三)乡村社会失序。乡村社会秩序亦即村庄内生秩序,主要是指村庄在自身所处的政治、经济以及文化背景下,经过长期实践与沉淀所自发形成的能为大多数村民所接受的日常行为准则和状态。乡村秩序是指乡村的社会结构要素之间平稳有序的互动,乡村社会处于均衡与稳定的状态。村民是当代乡村社会的主体,客观上需要与外界进行物质、文化、精神交流活动来保持自身生存与发展,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倚借于稳定而和谐的乡村社会秩序,即乡村社会政治稳定、经济繁荣、文化昌盛、环境和谐,村民生活幸福,身心愉悦。梁漱溟先生认为,传统中国的乡村社会是伦理本位下的关系社会,儒家伦理道德是构成乡村社会关系的核心理念,社会利益关系从属于伦理道德。受工业化、城市化浪潮的冲击,处在当前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农村社会正经历着从传统的伦理社会转型到市场社会,即原有的伦理本位逐渐被利益本位所取代,市场交易和谋求利益成为人们构建乡村社会关系的基础,乡村社会集体意识悄然崩塌,价值理性和传统理性让位于工具理性,延续几千年的传统信任关系正被不公和不法所瓦解,勤俭持家的观念被短视的消费文化所刺激,人与人的关系正在变得紧张而缺乏温情,乡村的伦理秩序悄然发生异化,不少乡村地区频现伦理危机。具有“空巢之乡”的河南夏邑县业庙乡陈庄村10余名留守老人连续遭受达3年之久,这不仅是社会的耻辱,道德的沦丧,也折射出留守之殇。无独有偶,留守女童也成为一个容易遭受的“重灾区”。山东东平女生“浮出水面”,这仅仅是众多留守女童悲剧的“冰山一角”,此前早有资料显示,在过去三年里,广东就有逾2,500名女童被,其中近半在14岁以下。而且女童者65.74%是熟人,被侵犯的留守儿童则占到半数。广东一省已是如此,如果把视野再拓宽到外出务工者众多的其他省份,被的留守女童一定会是个令人触目惊心的数字。6月28日下午,河北一8岁男童晓辉遭11名同学围殴致死,涉事同学均不满14周岁。据了解晓辉6岁即遭母亲遗弃,父亲在外打工,平时在校内屡遭高年级同学欺负。晓辉的悲惨遭遇不过是留守儿童群体的缩影,孩子们为城市化进程付出了沉重而惨痛的代价。施暴的同学闲来无事在村内找人打着玩儿说明了这帮少年的无知与暴力至上,打人犯法、对文明规则的尊崇、对生命教育的敬畏似乎从来不曾存在于他们心中。道德的沦丧、良知的泯失、法律的无视加剧了中国基层乡村社会的秩序混乱。

近年来,由于征地、土地流转、拆迁引发的基层官民矛盾日益突出,官民纠纷成为当前困扰中国乡村社会的痼疾,并有激化和失控的趋势。仇官情绪、拆迁血案、官民对抗等群体性暴力事件无疑是对传统行政体制和权力制度的挑战,严重危害到乡村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滚滚向前的城市化步伐,不能继续以牺牲乡村的土地、褫夺乡民的权益为代价,更不能用人伦道德、法纪纲常、乡民行为方式和家族观念为赌注。

(四)新生代群体――混混的横行。曾一度销声匿迹的特殊群体――“混混”,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伴随加速的城市化进程在乡土生活中得以复兴。这些“吃喝玩乐样样精通,田里农活一窍不通”的年轻农民不读书、不务农、不经商、也不打工,整天游荡玩耍,小偷小摸,成群结伙,打架肇事。日益成为乡村社会主导力量的这些农村新贵,其出现有着深层次的社会原因:一方面他们脱胎于第一代留守儿童,父母外出务工,缺乏对子女的管教,亲情疏离导致留守儿童情感淡漠,我行我素,放荡不羁,由于缺乏基本的生存技能和知识,游手好闲,逐渐误入歧途;另一方面村庄的“空心化”导致老幼妇孺留守家中,他们缺乏基本的人身保护常识以及抵御外界风险的能力,即便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敢怒不敢言,忍气吞声,客观上为黑恶势力滋生了发展空间。在一些地方,地痞恶霸横行乡里、鱼肉乡民,甚至对基层权力组织形成一定的控制,出现“组织真空”,村民自治和基层行政治理体系遭遇双重破坏,乡村社会陷于失序状态,生活在乡村底层的弱势群体,自然沦为混混掠夺和侵害的对象。

二、对策

城市化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选择,对乡土中国的影响与冲击应理性分析,积极应对。

(一)破解乡村空心化。乡村空心化表面上是由大规模的农村人员向城市的迁移引发,实质上是相对于其他产业农业的竞争吸引力弱,农业和农村投入产出率低,农民种地赚不到钱,谷贱伤农,大大挫伤了农民种田的积极性。宁愿到外地务工也不愿回家种地,宁愿良田被征用也不要守候家园。种地增产不增收,更加剧了人员外流,让农民回到土地上难,在土地上赚钱难上加难,由此形成一个不良循环。治理乡村空心化,首先从优化土地利用规划入手,探索农村土地整治技术体系与政策体系,整合现有土地资源,加快土地流转,提高土地利用率,积极培育新型农业,加快农业传统生产功能向观赏、科普、休闲、度假、体验功能转变,开发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辅以完善的资金扶持、技术引导、政策优惠,提高农民的务农积极性,推进农业产业化、现代化水平,确保农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当前,农村劳动力的断层集中表现为农村留守人员的老龄化和农业素质不高,这也是良田抛荒、农业凋敝的原因之一。当下应在乡村开展全面培训,提高务农人员的知识、技能水平,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使留守人员农业职业素质显著高于迁移人口素质,遏制农业劳动力结构失衡,确保农村土地对劳动力的需求,农民增收、农业增产。

(二)关爱呵护留守人员。作为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留守人员的生存困境已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关爱留守人员需要社会、政府、学校和家庭各方共同发力,齐抓共管,营造一个和谐而温情、平等而友爱的大家庭。

一是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法律制度上切实保障留守人员各项权益。

二是健全管理体系。建立由基层政府主导、各级指导、部门联动、村民参与多位一体的基层管护体系和涵盖治安、生产、生活、教育、医疗等在内的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基层乡村的管理水平。

三是健全服务体系。完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成立服务型社区。加大对体育、娱乐、文化、保健等服务项目的扶持力度,改善留守儿童成长环境,由心理辅导老师组建留守儿童成长中心,定期开展心理教育;引导留守妇女参与各种文艺团队,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提升幸福感;定期走访空巢老人,给予精神慰藉和生活服务。

四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基层社区医疗服务设施,改善就医条件,加大乡村医疗救助补贴,为留守老人提供健全的就医、托管和护理服务。

(三)乡村社会失序。梁漱溟在《乡村建设理论》中指出,乡村建设是中国的唯一出路。关爱留守人员,保障各项权益及身心安全必须完善乡村各项建设。

1、文化建设。在乡村社会重建一个符合现代价值的文化伦理,用最朴素最原始的人伦纲常建构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价值体系、道德标准、行为规范,着力提升乡民共有的人文情怀。乡民做到自我约束、彼此约束,学会怜悯、学会敬畏生命、敬畏存在。乡民之间互助友爱、共同抵制道德滑坡、良知沦丧等事件,守护心灵净土,共建精神家园。

2、基层法治建设。利用各种形式普及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培育乡民的法律意识,乡民不仅知法、懂法、守法和遵法,更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强化基层组织的法律权威,法治严明,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乡民的公共安全。否则乡村社会难免深陷“强人治村”或“地痞治村”的泥潭,乡民因受制于自成气候的“南霸天”或“混混”,最终会生活在一片没有文化和法治的“无人区”,黑恶势力胡作非为的后果只能由乡民买单。

3、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施农村道路、农村能源、农田水利等方面的投资建设进程,努力改善农村生产条件及农民生活环境,打造便利快捷、环境优美、安居乐业的社区,吸引外出务工人员返回家乡创业置业。

4、乡村社会保障机制建设。努力推进农村医疗、农村养老社会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加强政策引导,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改善留守人员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建立对特定区域、特定人员的救助帮扶机制,切实有效地提升留守人员生活质量。

5、乡村内生机制建设。加快农村特色产业发展步伐,扩大就业渠道,培育良好的创业环境,吸引外出人员返乡创业,共同致力于发展本地经济,实现“重返家园、情归故里、福泽乡野”的美好愿景。

三、结语

城市化是一把双刃剑,在享受其带来的社会进步和文明成果的同时,也要正视其伴生的各种社会问题,尤其是其引发的乡村社会的嬗变,更要理性分析,科学决策,多方共同发力、多措并举,确保乡村社会在城市化进程中得以顺利、平稳转型。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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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D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505(2010)03-0008-03

村民自治是一种基层群众自治形式,具有直接民主的特性,但直接民主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是具体事务的管理者;村民享有直接民利也并不等于每一个村民都有权直接参与和实施村内的一切事务。因此,村民进行自治活动,需要借助于一定的组织来实施。我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制度,正是村民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一项基层民主制度。从当前村民自治的实践来看,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现有的村民自治组织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不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也难以充分满足农业、农村和农民日益多样化和专业化的需求,需要进行组织体系创新。村民自治的治理功能提升,需要培育和丰富自治组织体系,着力培育农村服务性、公益性、互社会组织,构建一个多元化的组织体系,完善社会自治功能。

一、偏离与无力:村民自治组织的局限

经过30年的探索和发展,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逐步形成了以竞争性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为工作机构,以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议事决策机构,以村民监督委员会和民主理财小组等为监督机构,以村民小组为联系农民群众的具体机制的自治组织体系。在村民自治的组织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村民委员会,它承担着组织自治活动、管理村庄事务的职能,是村民自治的主要组织载体,也是整个村民自治运作的中枢。从当前村民自治实践来看,由于受其地位的弱小性、组织的单一性、资源的有限性以及行政干预等因素的限制,村民自治组织难以有效发挥其应有的治理功能。

第一,组织的行政化。村民自治组织的行政化,是制约村民自治规范运作的突出问题。尽管随着国家“三农”政策的调整,村民自治的外部性环境大为改观,村民自治组织面临的行政压力也相应地有所减轻,但是,在落实国家的新农村建设战略和推行惠农政策的过程中,县乡基层政府仍然会依循“路径依赖”的逻辑,以行政指令的形式施压于村民自治组织来执行政策。在完成新时期这些行政任务的过程中,村民自治组织仍难摆脱行政化的“宿命”。村民自治组织的行政化,挤压了乡村社会的自主性空间,削弱了村民自治的自主性,致使村民的民主自治权利被“悬空”和“虚置”,不利于村民自治规范、有序地发展。

第二,职能的片面化。村民自治作为一种重塑乡村秩序和重建国家政权合法性的国家制度安排,具有社会发育和国家建构的双重特性。作为国家构建的制度文本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村民委员的职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依法履行自治职能,办理“村务”;二是配合乡镇政府工作,协理“政务”。在压力型体制下,处于乡镇行政主控下的村民委员会往往将“政务”作为工作的重点,优先选择完成乡镇政府下派的各项“政务”而疏于“村务”,职能履行存在着片面化的倾向。

第三,管理的无力化。实现村务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也是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能。随着农业税的免除和乡村治理体制的变革,一方面造成农村自治组织实现村务有效管理的人、财、物等资源处于相对缺乏的状态;另一方面造成了基层政府对村庄权威的态度转变(由支持转化为监督),使还未完全实现角色转换的自治组织在进行村务管理时,既无法获得自下而上赋予的权威,又失去了自上而下授予的权威。既无资源、又无权威的自治组织,在村务管理中日显无力,难以实现对村庄的有效管理。

第四,服务的缺位化。随着国家对农政策由汲取到减免再到补贴的转变,理性算计的小农的要求也开始由“少收点钱”转变为“多服点务”,需要自治组织能够提供多样化、专业化的服务。但自治组织在摆脱税费收缴任务的同时,也失去了农村发展的财力来源,致使村民自治陷入了空壳化的境遇,不能及时、有效地提供相应的专业化服务,难以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多元化的需求。

二、支持与挑战:社会组织的双重特性

村民自治组织自身的局限性,制约了农村村民自治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单纯依靠村民自治组织,难以有效地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也难以充分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加的多样化、专业化需求。对此,徐勇教授曾指出,“如果将现有的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主要的、甚至唯一的组织资源,则不利于村民自治的成长。”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培育农村服务性、公益性、互社会组织,完善社会自治功能”。因此,我们有必要因应这种新的形势,打破仅仅依托村民委员会这一单一的自治组织的束缚,探索村民自治组织创新,培育和扶持农村社会组织的成长,丰富和完善农村自治组织体系。

农村社会组织是有限理性的小农出于共同利益或价值需求,依靠传统社会资本结成的农民自组织,具有自发性、民间性和现代性等特点。有学者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逐渐退出对社会生活的全面控制,社会越来越多元,人民享有越来越多的自由,中国人也开始追求更加活跃的结社生活。农村的社会组织获得了“暴发式增长”,大量的经济组织、监督组织、文化组织开始涌现。农村社会组织是村庄治理重要的内源性组织资源,现已成为农村公民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

徐勇教授认为,社会组织“在村民委员会这一群众自治制度平台上开展各种自治活动,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保护”。俞可平曾指出,社会组织“从根本上改变着中国农村的治理结构和治理状况,从总体上推进了农村的民主和善治”。首先是自我管理的实现。社会组织不仅依靠内部规则,规范和约束成员的行为;还为村民提供了沟通、交流的平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其次是自我教育的实现。林尚立等认为,相较于村庄政治实践的精英化、间断性,农民的社会参与更具大众化、连续性,社会组织的“参与者在集体问题的解决过程中,习得了沟通和交流的技巧,懂得了妥协与宽容,培养了互信与互助,学会了遵守约定和规范”。再次是自我服务的实现。在公共资源投入有限的条件下,社会组织的发育化解了集体行动的困境,扩展了社区服务的来源。最后是自我保护的实现。社会组织整合并表达了群众的利益,实现了对村庄公共权力的制衡,拓展了权利维护的渠道和途径,通过组织的力量实现了村民的自

我保护。

社会组织在给村民自治注入活力的同时,也给原有的自治组织带来了新的挑战。社会组织的兴起,深刻改变了农村社会权力构建的方式,使农村原有的组织权力建构体系面临社会组织发育的挑战,从而造成自治组织与社会组织的内在紧张。首先是权力空间的挤占。由于社会组织与自治组织都发育于“草根”社会,因此两者在权力实施空间存在很大的交集,甚至重合,从而造成了两者之间权力获取、实施空间的争夺,分割自治组织在村庄治理中的体制性权力。其次是权力配置的挑战。社会组织的发展依赖于资源的汲取,而资源的汲取来源于权力的获得。村委会作为村庄最高的公共权威,是法定的村庄代表,掌握着支配、管理农村社会的权力。社会组织的发展必然要求村庄权力的重置,以获得自身发展的资源,这也就必然会对现有的权力持有者村委会提出挑战。再次是权力合法性的挤压。社会组织治理功能的发挥,使其具备了治理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反衬出已行政化的自治组织在村民自治中的无力和缺位,构成了对村级自治组织权威的挤压,进而削弱了其在社会认同上的合法性。

三、扩展与重构:村民自治功能的提升

徐勇教授曾指出:“农民通过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治,实际上也包含两重含义:其一是参与影响执掌村域公共权力的村委会活动,其二是将村民委员会作为一个不同于县乡等地方行政区域的地域性自治平台,是不同县乡地方行政体的村庄自治体。在这其中,农民通过各种组织开展自治活动。”因此,今后我们应着力加强村民自治的组织基础建设,培育多元化的农村自治组织,建立起以村民委员会为自治平台的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当然,在推进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建设的过程中,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确保组织体系的自主性。自治组织发端于乡村社会内部,具有“草根性”的特点,是乡村社会的自组织。在培育乡村社会组织的过程中,政府应发挥积极的作用,引导和扶持这类组织的成长,既要确保这类组织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也要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但是,政府不仅要在资源上给予支持,还应加强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从体制上给予一定的自主性权力空间,避免政府的过度行政干预,确保组织的自主性。

第二,合理划分服务范围,确保组织体系的服务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农民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政府不必要也不可能完全满足社会性公共服务的需要,相当部分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可以市场为导向,实现多元供给。以市场导向丰富服务供给,首先要对服务进行合理划分,有的服务政府必须肩负;有些服务可以政府出资,社会组织承接;还有一些服务完全可以由社会组织自行提供。新生的社会组织有益于满足乡村社会多元化的需求,有益于为乡村社会提供服务。因此,在构建组织体系的过程中,应确保组织体系的服务性,注重各类组织服务的创造功能和承接功能的培养。

第三,注重社会资本积累,确保组织体系的互。社会资本指的是普通公民的民间参与网络以及体现在这种约定中的互惠和信任的规范,其中的核心要素是互惠和信任关系的建立。农民的互助是建立在“熟人社会”所特有的信任与互惠基础之上的,乡村社会的现代化使村庄由“熟人社会”变为“流动社会”,不利于农民的组织和互助。而社会资本的积累,有助于增加村民和组织之间的信任和互助,推动村庄治理的有效实现。因此,在培育自治组织、构建组织体系时,应注重个人和组织的社会资本的积累,确保组织体系的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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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是我国基本的行政单元,也是我国功能最齐全的基层政权组织。县域涵盖“三农”,联结城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又好又快地发展县域经济,把县域发展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来抓,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的治本之策和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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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一体化发展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多年来,我国形成了较大的城乡差别,这不仅表现在城乡经济收入差距悬殊,还表现在生活环境、生活方式、生活质量、政策待遇、文化教育和观念形态等方面的差异。归根结底,是我国在城市和乡村的体制和运行机制上存在差别,导致城乡差距的进一步拉大。“十二五”规划把“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创新公共服务体制”作为“十二五”期间的重大改革任务。党的十报告提出要加快城镇化进程,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任务就是要通过深化改革来突破多年来城乡分割的体制和运行机制,使农民享受国民待遇,让农村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

一、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的内涵

体制是指维持国家、社会和区域运行的组织体系和制度法律。组织体系指的是组织机构,制度指的是保证组织机构正常运转的规范。机制是指客观事物(系统)内部要素之间的组织、联结方式和要素功能发挥的方式。经济运行机制是指该社会经济在内在力量推动下用一定方式使社会经济主体相互制约和作用,产生效率和公平。机制蕴含在体制的内部,机制的形成与改变离不开标准、规则、程序三个要素。

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就是要把城市和乡村放在平等的地位并尽可能考虑农业的公益性,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建立长效稳定的建设发展和帮扶机制,突破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纠正体制和政策上的城市偏向,保障城乡一体化发展顺利实现。

城乡一体化发展以体制创新为基础,促进机制的形成与作用。城乡体制统筹重在城乡制度的统一,以制度改革作为前提,使农民在教育、财政、户籍、社会保障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实现公共产品、服务均等化。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运行机制是在体制统筹的基础上,对城乡统筹机制形成的动力、作用机理以及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各要素的相互关系进行研究分析,探索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路径。

二、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中体制机制创新的意义

1.创新体制机制有利于破解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目标实现的瓶颈

体制机制带有根本性,体制构建和运行机制具有可以引导整个社会朝着制度确定的方向发展的功能。完善的体制和运行机制是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基础和重要保证,也是破解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目标实现的瓶颈的有力武器。城乡一体化发展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受到从科学、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到经济、法律、资源、社会保障等各方面政策和环境的影响。体制机制构建是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龙头”工程,对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2.创新体制机制有利于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和土地制度改革

伴随着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加速推进,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低、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等矛盾日益突出,迫切需要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不断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从而推动农村经济平稳快速增长。

通过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中介组织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建立农民宅基地退出、土地流转补偿机制等一系列农村体制机制的创新,是有效解决新形势下农村剩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所引发的土地撂荒、流转纠纷频发和规模化经营困难等突出问题的关键。

3.创新体制机制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

通过推行股份合作制,确定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维护和保障其合法权益,鼓励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完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有利于大幅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和产业化,从而加快现代农业发展。

通过一系列推进农村城镇化的综合配套改革措施,如建立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城乡户籍一体化管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迁移制度,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的户口准入制,逐步消除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影响,探索城乡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制等,将大大促进城镇化的步伐,为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4.创新体制机制有利于推进城乡金融体系和公共财政体制改革

目前是我国社会财富增长最快的时期,同时也是农村资金最紧缺的时期。通过放松对农村金融的管制,培育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机构,深化农村信用社的体制改革,改革目前的政策性银行支持体系,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等一系列农村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将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的融资投资问题,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资金保障。

我国的农业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农村的公共品供给严重不足。通过推进城乡公共财政投入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加大公共事业经费向农村的倾斜力度,全面提高财政保障农村公共事业的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于加快农村的城镇化、城乡发展的一体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的实现路径

1.从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力度为着力点,创新财税体制机制。要继续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要改革现行的财政体制,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积极调整财政支农结构,明确财政支农重点;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力度;结合税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地方税体系。建立起以“农民投入为主体,财政投入为引导,信贷投入为依托,鼓励社会多元化投入”的农业投入增长机制。

2.从破解农村金融瓶颈制约的目的出发,创新涉农金融保险体制机制。创新涉农金融体制机制,放宽涉农金融准入政策,着力构建分工合理、投资多元、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农村金融体系,努力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其他金融组织相结合的农村资金供给的信贷体制和融资机制。积极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创新,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农村信贷管理和担保体系,不断提高各类金融主体特别是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实力、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3.从落实农民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高度,创新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体制机制。土地和劳动是农业生产的两个基本要素,只有使之成为有机结合的统一体,才能够形成现实的生产力。要进一步深化农村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土地产权和土地流转条件,用政策法律保障土地流转;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建设,完善土地流转机制;积极推进农地股份制试点。同时,探索土地的种植经营权市场化模式,强化政府引导农民适度规模经营的作用,鼓励城镇或当地资本组成“龙头企业”,建立“土地银行”。

4.从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权益出发,创新社会保障体制机制。要建立比较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目前,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生有所靠”,因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三项制度建设是重点。同时,成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机构,各地要从民政部门、劳人部门、财政部门、农业部门等相关部门,抽调经验丰富、熟悉业务的人员进人农村社会保障部门。明确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障可持续性。

5.从提升农民整体素质着眼,创新农村教育和劳动力培训体制机制。继续办好基础教育。基础教育关系国民基础素质,也关系教育者的基本人权及发展起点公平与正义;加快发展职业教育。针对农民的需求特点,向农民提供各种类型的职业教育培训和技术培训班,使他们掌握一些社会需要的技能;充分发挥高等教育的人才和智力优势,统筹城乡教育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统筹城乡教育经费投入,整合社会教育资源,多渠道保障优质教育供给;对游离于城乡间的农民工群体强化就业培训指导,健全社会保障。

6、从落实“以人为本”重要思想的高度,创新城乡就业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引导作用,努力开辟就业岗位, 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带动就业,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就业渠道;健全就业服务制度, 加快建设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建立健全基层工作平台制度,为城乡劳动者就业提供有效服务;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维权体系,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就业环境。

7.从落实“三农”重中之重地位的高度,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机制。要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建设服务型政府。要以制度创新为重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进一步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加大行政审批中心建设力度;完善行政审批的方式,强化行政审批监督;切实解决越位、缺位和错位问题。通过行政手段、共同治理、委托、等灵活多样的方式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更新农村治理理念,创新农村治理体制。要发展基层民主,依法搞好村民自治.推行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要关心乡村干部的工作和生活,适当提高他们的待遇和保障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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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杰.创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机制[J].学习月刊,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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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郭翔宇、颜华.统筹城乡发展——理论、机制、对策[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