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法律法规模板(10篇)

时间:2023-09-10 14:39:2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劳动局法律法规,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劳动局法律法规

篇1

    1、《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2001年4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共二十一条,(其中第十三条)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共八十三条,(其中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规定了因用人单位作出不利于劳动者的决定而发生争议的劳动诉讼,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具体要求如下:(略)

篇2

根据市民委“关于组织参加民族法律法规有奖知识竞赛的通知”精神,在短时间里迅速完成任务。对此,我们正确处理年终工作繁重与开展此项活动的关系,把活动的开展,作为当前紧急的一件大事,作为一次学习宣传民族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民族法律意识和民族理论政策水平的大好机会。我们迅速召开局班子会进行研究,召开全局干部职工会进行部署,局班子成员分头负责落实。通过精心策划、大力宣传、认真组织,共组织了全县县直机关和乡镇社区等700多人参加了竞赛活动,收回答题卡441份,圆满完成了市民委分配的任务。通过对活动的切实开展,我县广大干部职工对党的法律法规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民族法律法规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具体抓了以下四个方面。

一、突出重点性。我们把民族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作为此次活动开展的重点,成员单位是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法规,支持配合民族工作部门形成民族工作合力,共同抓好民族工作的主要单位和部门,为此,我们通过积极联系,争取重视支持,先后组织了发改局、水务局、交通局、教育局、农业局等22个民族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150多名干部职工参加试题答写,收到答题卡130份。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增强了遵守民族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增强了民族工作的合力和向心力,同时,也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

二、突出广泛性。活动中,我们坚持从不同级别、不同层次、不同阶层、不同行业出发,并把它作为工作的切入点,通过大力宣传发动,利用电话联系、集中培训、上门讲解等方式,上至在家的四大家领导及县直机关干部,下至各乡镇干部群众及在校学生踊跃参与答题,发放试卷和答题卡共300余份,收到县直机关答题卡84份、乡镇答题卡90份。活动的开展让民族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深入人心,普及力度得到进一步推广。

三、突出代表性。在晃市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和县政协委员是我县来至各行各业的精英,他们在工作、生活中具有突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为此,我们充分抓住我县于12月24日至31日召开“两会”这一难得的机会,派一名副局长和一名工作人员蹲守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报到的地方——夜郎迎宾馆,宣传发动他们参与答题,共发放试卷和答题卡120余份,得到代表们热情响应,收回答题卡96份。我县的民族法律法规竞赛活动,因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的参与,变得特别引人注目。

四、突出行业性。民族经济社会的发展,涉及到各行各业,只有各行各业的发展,才有我县经济社会的腾飞。因此,我们把增强各行各业具备基本的民族法律法规知识作为切入点,有意识地分行业、分系统地宣传组织参赛。派人送试卷和答题卡到工业战线、卫生战线、第三产业涉及工业局、劳动局、人民医院、林业局、工贸中心等20多个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得到了他们的支持和响应,有的部门还不要我们送试卷和答题卡,他们直接在网上下载答题,共收到答题卡111份。此次活动的开展,在新晃几乎家喻户晓,对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篇3

强素质,树形象,打造合格劳动监察队伍。

赵淑庆同志接任劳动监察队长工作后,她清楚的认识到,劳动监察工作做的如何,关键在于人的素质,没有高素质的监察员队伍,要想做出一流的监察工作业绩,那是绝对不可能的。因此,她上任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抓监察员自身素质和监察队整体素质的提高,为做好劳动监察工作夯实基础。首先,在监察队中开展传帮带活动,让老同志向新同志传授监察工作实践经验,谈工作体会,上实践经验课,从监察程序到法律适用,从监察方式到工作技巧,理论联系实际逐一讲解,让从事监察工作时间较长的同志帮新同志办案立卷,带新同志完成一件较复杂的劳动监察案件,通过传帮带活动既提高了监察员的个体素质,又提高了监察队的整体素质。同时,通过建章立制,规范劳动监察行为,要求队员把握态度,管住嘴,做到文明执法,公正办案,制定了劳动监察“六不准”、“八原则”。六不准是:不准以命令质问的语气说话,不准以生、冷、硬的态度对话,不准说过分的话,不准说脏话、粗话,不准打官腔说大话,不准说题外多余话。八原则是:合法原则,要求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公正的原则,要求办案的公正合理,不得偏激;客观现实的原则,要求适用无下限罚款时,应客观现实,教育为主;回避原则,要求监察员办案中涉及近亲属或有利害关系的,要申请回避;居理不狂的原则,要求办案中文明用语,把握态度,不盛气凌人;责任追究原则,要求因个人原因办错案,责任自负;大案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要求对影响面大或罚款额大的案件,由集体讨论决定;不单独执行公务的原则,要求进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监察任务,须有两名以上监察员参加,杜绝单独行动。

通过上述系列做法,不仅提高了个体素质和整体素质,同时在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当中树立了良好的部门形象。

执法为民,情系劳动者。

群众利益无小事,凡是涉及到劳动者利益的投诉案件,赵淑庆同志都要亲自过问,督促监察员要快办,要办好。自二00四年以来,仅受理拖欠工资案120余起,为劳动者讨回工资80余万元。例如,在二00四年四月十日,丹庄高速公路七标段王柏集等三十余名民工到劳动监察队投诉,该标段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致使民工在工地生活得不到保证,返乡没有路费,情况紧急。赵队长拍板立案,马上查处与中铁十三局丹庄高速公路七标段经理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赵队长于二00四年四月十四日上午亲自带队,前往黄土坎驻丹庄高速公路七标段经理部,当面磋商直至当晚十点才将二万六千余元的农民工的血汗钱发到了农民工的手中。农民工得到了血汗钱,感激万分,流着热泪,用颤抖的声音说:是劳动监察为我们民工撑了腰,争了气,我们永远不能忘,为了我们,到现在已经十点多钟还没吃饭,我们请客,共同夜餐。可赵队长说:你们的心情我们领了,吃饭就不必了。当监察员们回到东港时,已近午夜,赵队长对办案人员说,我们虽然苦了点,累了点,但是比起民工来,我们不容易,他们更不容易。第二天,民工们为了感激之情,向监察队赠送了秉公执法为民做主的锦旗,类似这样的事在监察队里不足为奇,农民工送的锦旗足以说明。诸如,秉公执法、为民做主、民工的保护神、劳动监察职工的卫士……。

宣传监察,服务三到位,开创劳动监察工作新局面。

篇4

第三条处理重大劳资纠纷,应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劳动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做好事前防范工作。

第四条处理重大劳资纠纷,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负其责,形成责任链条,通力合作,并按照“分级应对,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基层先行,逐级上报”的要求,对重大劳资纠纷案件进行处理。

第五条劳动部门应充分发挥劳动监察网格化管理体制的作用,建立起重点行业或用人单位工资发放监管制度和分类监控管理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大检查工作,发现无证照经营的,应及时向工商部门通报。

劳动部门应建立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并将被举报或排查出来的重大劳资纠纷隐患及时化解或处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做好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严重拖欠劳动者工资而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用人单位,由劳动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各街道办事处应充分发挥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工作站等基层单位的作用,积极组织排查、收集各自辖区内可能发生重大劳资纠纷的情报信息。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处理,并报区有关部门。

第七条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对租赁双方进行管理。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在日常的房屋租赁管理中,发现承租人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及时向工商部门通报;发现或了解承租用人单位拖欠房租或水电费超过两个月(包括两个月)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同级劳动部门。

各社区出租屋综合管理站在接到房屋出租人上报的有关承租用人单位拖欠水电费、租金或者劳动者工资等情形的,应立即将情况通报辖区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第八条投资人在开办桑拿、按摩、足浴等容易发生劳资纠纷的行业时,工商部门可建议其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部门对于已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但雇工超过7人的用人单位,在其营业执照年审时,可建议其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部门应建立举报无证照经营的奖励制度,并在接到举报人举报或劳动等职能部门通报的无证照经营用人单位的情况后,应及时查处清理,并将查处情况向通报部门反馈。

第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安装、装修用人单位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超过两个月以上的(包括两个月),应依法查处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劳动部门或上级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区和街道工会组织应加强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定期指派工作人员到用人单位了解其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劳动部门,并监督用人单位依法整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残联对盲人按摩用人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了解该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对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劳动部门和市残联。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因涉及诉讼而负债严重或资不抵债的,认为有必要通报劳动部门排查劳资纠纷隐患时,可及时将情况通报劳动部门。

第十三条其他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预防重大劳资纠纷的发生。发现所管理和服务的用人单位存在重大劳资纠纷隐患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同级劳动部门,并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配合劳动部门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重大劳资纠纷案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接到劳资纠纷情况报告后应在30分钟内指派工作人员赶到现场了解案情,稳定劳动者情绪。对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引发重大劳资纠纷的,应依法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区劳动局。区劳动局应跟踪处理情况。案情复杂的,区劳动局应派出劳动监察员协助处理。

劳动保障事务所根据现场情况,需要公安部门派出干警到场协助处理的,应通过街道办事处向公安部门提出,公安部门应及时提供协助。

(二)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应组织劳动者推选3至5名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经营人)进行协商。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简易调解工作方案》处理。

(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未能达成协议,或者案发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经营人)无法联系的,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应及时引导劳动者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属无证照经营或其他不属于劳动仲裁处理范围的,告知劳动者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仲裁或诉讼期间,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建议人民法院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依法予以支持。

(四)重大劳资纠纷案件处理期间,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发现劳动者存在食宿等实际困难的,应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将情况向用人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汇报,由街道办事处牵头,协调民政等部门予以解决。

(五)人民法院依法对劳动者因被无证照用人单位欠薪提起的民事诉讼,或者劳动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提起的诉讼,建议人民法院依法优先安排。

第十五条处理重大劳资纠纷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维稳及综治部门牵头,公安机关负责现场维护秩序,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劳动者不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劳资纠纷而采取过激行为的。

(二)各部门在依法处理劳资纠纷过程中,劳动者仍采取过激行为的。

(三)劳动者对劳资纠纷依法处理的结果不满意,而采取过激行为的。

(四)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采取逃匿方式拖欠工资,致使劳动者难以追偿其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

本条款所称过激行为,是指劳动者采取集体上访、游行、堵塞党政机关大门、堵塞交通等其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十六条处理重大劳资纠纷案件过程中,劳动部门发现用人单位无证照经营,或者存在其他违反工商登记法规规定情形的,应及时通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算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成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十八条重大劳资纠纷发生后,司法行政部门应依法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并根据劳动者的申请,指派律师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讼,直至案件执行完毕。

篇5

附件1:北京市执行《职业指导办法》的实施办法

一、为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促进劳动者正确选择职业和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根据劳动部《职业指导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职业指导”是指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为促进劳动者就业而开展的帮助劳动者了解自身就业能力,掌握求职方法,促使劳动者根据社会职业变动趋势,实现就业或参加职业培训及指导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为主要内容的各项服务工作的总称。

三、职业指导的服务对象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求职者、有转换工作岗位愿望的在职职工、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复转军人等特殊就业群体及各种经济成份的用人单位。

四、市劳动局负责本市职业指导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市职业指导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

2.组织指导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开展职业指导工作。

3.核发职业指导工作人员的资格证书。

4.组织职业指导材料的编写与择业能力测试的软件开发工作。

五、区、县劳动局负责本辖区内职业指导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本市职业指导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

2.对辖区内开展职业指导工作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辖区内职业指导工作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和提供咨询服务。

六、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是承担职业指导工作的专门机构,其具体职责是:

1.科学分析就业趋势、劳动力供求特点和不同类型职业所需人员的类型与特征,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

2.测试和鉴别求职者综合就业能力,了解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运用职业指导的政策导向和科学方法,向求职者提出择业方向(职业培训方向)的建议,使其选择或调换到合适的职业并能胜任工作。

3.指导求职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掌握求职和择业方法,接受必需的求职教育,提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的竞争能力。

4.指导用人单位了解劳动力市场特点,掌握劳动力资源状况,合理招用人员,实现劳动力合理配置。

七、职业指导内容主要包括:

1.调查、分析、预测本辖区(行业)内的劳动力资源结构、素质状况,各类劳动者求职意向,企业用工岗位空缺及对职位要求状况,定期向市劳动局报告社会职业变动趋势与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

2.对求职者进行有关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就业形势、社会职业需求趋势及求职方式的宣传指导。

3.运用微机等现代化手段、设施,开展劳动者素质、技能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指导劳动者正确选择职业或参加专业技能培训。

4.对用人单位进行有关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宣传指导,帮助企业选择招聘方法、确定招工条件、办理录用手续和依法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5.根据劳动力供求信息和社会职业需求趋势,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供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方向、培训规模和专业设置等方面的建议和信息。

八、职业指导必须依法进行,遵循公平、自愿、收费合理原则,区别不同指导对象,实行一般指导与专门指导相结合原则,帮助被指导者熟悉劳动政策法规,了解就业形势,掌握求职方法,尽快实现就业和依法用工。

九、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根据《职业指导办法》的规定将职业指导工作列入业务服务范围,配备二至三名专职(兼职)人员和必要的设备设施,采取以下形式开展职业指导工作:

1.咨询面谈服务,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咨询面谈制度,当求职者到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求职登记时,职业指导人员应采取个别或集中座谈等形式向他们提供当前社会就业岗位空缺情况,帮助求职者选择职业方向,填写《求职登记表》,并发给相关的职业指导宣传材料;对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求职登记半年后仍未找到职业的求职者,职业指导人员应约其再次面谈,分析其未就业原因,帮助修正择业方案。

2.求职培训班,对于失业一年以上的求职者,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其参加求职培训班,帮助其提高求职技巧和自我介绍技术,并根据就业意向和自身素质,进行基本的职业技能训练。

3.求职座谈会,对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下岗待工人员,要定期组织他们参加求职座谈会,分析就业形势,提供就业信息,帮助他们确定求职意向和就业方案。

4.设立职业指导宣传栏,用于介绍社会岗位空缺及对所需人员的专业技能要求的详细情况,公布近期在本机构招聘人员的单位状况。

5.设立职业指导咨询台和就业咨询专线电话,随时帮助解答求职者在求职择业中的问题和困难。

十、职业培训机构应将职业指导列入职业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学员在掌握职业技能的同时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和必要的求职择业知识、手段。

十一、职业培训机构应开设职业指导课程。根据教学计划、大纲合理确定职业指导课程的课时比例,由专职(兼职)教师授课。(具体职业指导课程科目另行确定)并将其做为学员结业必备的职业资格考核内容。

十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职业指导人员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职业指导教师须接受有关职业道德、职业心理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等科目的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由市劳动局颁发《职业指导员证书》,持证上岗(上课)。

十三、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2:劳动部关于印发《职业指导办法》的通知

      (1994年10月27日  劳部发〔1994〕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现将《职业指导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职业指导工作人员的考核标准及职业指导资格证书的印制等事宜,另行通知。

                            职业指导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劳动者就业,规范和推动职业介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指导的主要任务是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咨询和服务,促其实现双向选择。

第三条  职业指导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职业指导可采取个人面谈、集体座谈、报告会、授课、通讯联系等多种形式。

第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开展职业指导工作,配备专(兼)职职业指导工作人员,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就业训练机构应开设职业指导课程,配备专(兼)职教师,对参加就业与转业训练的劳动者开展职业指导。

第六条  职业指导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查分析社会职业变动趋势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

(二)开展对劳动者个人素质和特点的测试,并对其职业能力进行评价;

(三)帮助劳动者了解职业状况,掌握求职方法,确定择业方向,增强择业能力;

(四)向劳动者提出培训建议,并负责向就业训练机构推荐;

(五)对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及退出现役的军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专门的职业指导服务;

(六)指导用人单位选择招聘方法,确定用人条件和标准;

(七)对从事个体劳动和开办私营企业的劳动者,提供开业和生产经营方面的咨询服务;

(八)对就业训练机构的培训方向、训练规模和专业设置等提供导向;

(九)对在校学生的职业指导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七条  职业指导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热爱职业指导工作;

(二)熟悉有关劳动就业的法规与政策,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了解职业分类和职业特征;

(三)具有与职业指导工作相关的心理、教育、社会等学科知识;

(四)在劳动部门工作两年以上,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

(五)经过相应的业务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指导资格证书”。

第八条  职业指导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

(一)宣传国家有关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协调劳动力供求双方的相互关系;

(三)指导劳动者依法确定劳动关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组织用人单位与求职的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

(五)负责与职业介绍、就业训练等方面的工作联系。

第九条  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为职业指导工作提供相应的设施和条件,推动职业指导工作的开展,加强对职业指导工作的宣传。

篇6

为了降低劳动力成本,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自20__年__公司开始使用外地劳务工。劳务工主要来自于河北盐山和山东德州。在降低劳动力成本的同时,公司尤其注意保护外地劳务工的合法权益,积极为他们在原籍缴纳保险金。

按照政策规定,公司为外地劳务工缴纳了四种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但由于外地劳务工的人事档案等各种关系不在本地,如果员工离职或到开发区以外的单位工作时则无法续接、带走,劳务工的养老等保险只能在劳务工的家乡缴纳才能享受。为此,工会及公司行政积极与劳务工派出单位谈判,争取在劳务工原籍为其缴纳保险。这样做保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但是增加了工会和公司行政的工作难度。因为当地社保机构从未受理过类似的投保情况,当地社保机构在工伤认定及医疗机构、员工病情认定等诸多环节存在困难,于是,工会与公司人事部门与盐山劳动服务公司共同找到当地社保机构的主管部门------河北省盐山劳动局寻求解决方法。由于盐山劳动服务公司与盐山社保机构同为盐山劳动局的下属单位,所以__公司找到盐山劳动局,由劳动局、劳动服务公司与__公司、工会四方一起与盐山社保机构进行协调。对于盐山社保与盐山劳动服务公司提出的问题作为特例予以解决。

由于德州是相对发达地区,对于__公司提出的各项要求协调的难度较大,但是经过艰苦的谈判,最终使问题得到解决。

__公司工会要求两个劳务公司在收到划拨到当地社保公司的保费以后传真给__公司予以确认。工会与公司人事部还不定期地到盐山、德州去核查其传真件的真实性。到目前为止,__公司共有盐山和德州的劳务工104人,从20__年1月份始,__公司每月为其缴纳保费约1.7万元。从20__年11月开始,工会与公司人事部联合到当地检查了四次,没有发现问题。

注重员工的培训工作

__公司有女工400多人,占总人数的70以上,其中外来务工人员也比较多,自身素质较弱,为此,工会通过各种途径,全面提高女工及其外来劳务工的素质。

工会女工组织从培训活动入手,一方面组织各部门对女工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一方面组织女工学习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为每一个女工发放普法小册子,利用业余时间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实践证明女工的学习兴致很高,她们经常在业余时间进行讨论,加强对培训内容的认识和理解,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篇7

扎实推进“法律进社区”,实现从“单一学”到“多样学”的转变。根据每年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结合居民实际需求,坚持每年举办社区居民有奖测试活动;结合各个时期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每年“12・4”普法日,围绕发生在居民身边的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为居民举办新闻广角进社区、平安杯、创和谐社区等系列活动;组织辖区律师挂点社区,完善“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积极帮助居民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扎实推进“法律进学校”,实现从“灌输学”到“应用学”的转变。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积极发挥第一课堂的主渠道作用,抓好法制教育计划、教材、课时、师资的“四落实”;积极开辟第二课堂,精心组织青少年常用法律送法活动,每年3月和9月,组织交警、环保、公、检、法等区普法讲师团成员和华大法学院师生到各学校巡回讲座或图片展;组织服刑人员到学校作“现身说法”报告会;司法局、教育局每年坚持举办中小学生法律知识测试、竞赛、法制主题讲座,切实增强全区青少年遵纪守法的意识。

扎实推进“法律进家庭”,实现从“个体学”到“全家学”的转变。我们以创建“平安家庭”和法律服务“三进”活动为载体,积极入户培养“家庭法律明白人”,引导家庭成员正确、依法解决家庭、邻里纠纷,实现家庭的平等、守法、安全、和谐;区司法局、妇联等单位举办了以“提高妇女法律素质,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的妇女培训班;区劳动局积极组织相关人员走家入户宣传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将政策信息宣传到社区,送到居民和承租户手中;结合六类重点对象的学法需求,与华大法学院联合就公民日常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常用的三十多部法律法规,采取问答和以案说法等图文并茂的形式,编印了《社区居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新丰泽人常用法律知识问答》等7本通俗易懂的普法系列读本;区司法局、关工委坚持每年开展“小手牵大手”活动,通过学生将新颁布的法律资料送到家中,真正做到了“法律条文送到家,学法用法抓到家、守法责任定到家”,实现了从“个体学”到“全家学”的转变。

篇8

我分局在镇委、镇政府和市劳动局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尤其是在贯彻实施《劳动法》方面,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镇人大办组织进行本次《劳动法》执行情况检查的工作安排,我在这里代表镇劳动分局就我镇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切实抓好劳动普法宣传工作,深入贯彻实施《劳动法》。

为了使广大企业员工更好地了解《劳动法》,增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分局非常重视宣传教育工作,组成工作组深入企业为员工派发《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书籍,在今年,我分局共派发各类劳动法律法规书籍13000多本,并会同镇司法、社保等部门联合举办了6场有关法律、法规现场咨询活动,向前来咨询的企业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积极宣传《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并有重点地深入用人单位面对面为企业管理人员及员工解答劳动争议等疑难问题,我们出动了10多人次,共为1420多人次解答了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疑难问题,不断提高了企业管理者和员工法律意识,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减少劳资纠纷事件发生,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努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我分局以“努力扩大与促进就业,实现社会就业充分”为工作目标,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推荐就业工作并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努力推动“创业__”工程的全面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创业__”工程自启动以来,我分局深入宣传、贯彻落实各项积极就业政策,并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对需办理各项创业就业补贴的群众提供指引并为他们办理《岗位培训补贴》等各类补贴的申领手续。截止目前,我们为220人办理了《岗位成才奖励》、为376人办理了《岗位培训补贴》、为809人办理了《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岗位津贴》、为873名“4050”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办理了《工资差额补助》、为1000人办理了《推荐就业补贴》等各类补贴的申领手续,其中2295人已拿到了补贴,补贴金额约126万元;着重开展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提升了他们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今年上半年,我分局举办了二期初级计算机操作员培训班共110人,举办了七期厨师培训班共261人;切实抓好推荐就业工作,特别是对“零就业家庭”、“4050”人员的推荐就业,努力促进本地人就业。在今年上半年,我分局成功免费推荐本地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有534人,为本镇用人单位介绍外省、市流动人员2130人次,缓解部分企业一度用工难的问题;为配合市委、市政府的“治摩”行动,帮扶“摩的”司机转型就业,我分局认真落实工资差额补贴、定向项目培训补贴、创业资金小额贷款等优惠政策,并在近期内开展创业、电工、计算机操作员、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家电维修就业见习、模具就业见习等7项免费培训班,深受广大“摩的”司机的欢迎。

(三)强化劳动监察,大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能否顺利实施,只挂在嘴边说是不够的,务必要加强督促管理,加大监察的力度,才可使之顺利实施。我分局通过强化劳动监察、开展各项劳动执法大检查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大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是全面加强对全镇各企业单位的监察力度。我分局成立3个检查小组,每个小组负责各自片区的企业检查工作,各小组每月至少检查15家企业单位,重点检查其聘用童工、执行__市最低工资标准、加班时间、拖欠、克扣工资的情况,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单位进行严厉的批评和教育,并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对在整改期限内整改不全面或屡教不改的企业,实行行政处罚。今年上半年,我分局共查处劳动监察案件91宗,其中查处群众举报案件20宗。直接参与处理劳资方面的群体性突发事件9宗,其中处理企业老板欠薪逃匿事件7宗,共垫付员工工资212万元。查处企业超时加班、拖欠工资等43宗,涉及劳动者人数1756多人,为劳动者追回工资150万元,并要求企业补签劳动合同19700多份;二是认真开展多项劳动执法大检查。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认真开展企业欠薪、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企业用工情况等专项执法大检查,进一步规范了我镇企业的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减少和预防拖欠、克扣工资现象,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开展各项执法检查,积极消除劳资矛盾,切实保护企业员工合法权益,有力推进《劳动法》的实施。

(四)完善镇、村两级劳动争议处理网络,充分发挥劳动仲裁的作用。

我分局的劳动争议仲裁庭严格执行劳动争议办案规程,认真积极的开展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诉接待,审查立案,调解仲裁工作。由于仲裁审理时间较长,为尽量减少办案环节,提高办案效率,我们贯彻“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方针,及时把争议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村级劳动服务站未能立即处理或调解不成的案件,经上报由我分局处理,充分体现镇、村两级部门的分工优势。对我分局调解不成的案件,我们坚持“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通过劳动仲裁依法审理争议案件,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在今年,据

统计到目前为止,全镇共办理劳动争议案件643宗,案件共涉及3240人,为劳动者追回工资等待遇268万元。我分局受理的仲裁案件25宗,涉及人数30人,全镇劳动争议案件结案率达99%,对全镇的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二、企业在执行《劳动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劳动法》贯彻实施十三年以来,我们劳动保障部门做了深入广泛而又大量的宣传。本镇绝大部分企业遵守《劳动法》的意识普遍提高,能执行《劳动法》有关规定。但是,经我局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对全镇有隐患的企业单位进行跟踪摸底,发现我镇部分企业单位在贯彻执行《劳动法》有关规定中存在以下四个突出的问题:

1、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部分企业主法制观念淡薄,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一种无所谓的心态。有的担心企业生产出现困难或业务不稳定,签订劳动合同后,想解除劳动关系难。同时,职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也成为新的难题,有的职工为了流动自由而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2、部分企业劳动管理制度不健全。以家庭作坊式管理居多,有的企业根本就没有规章制度,有的虽已制订内部管理制度,但内容不规范,违法条款多。

3、加班加点现象时有发生。加班加点是个私企业较为突出的问题,劳动密集型企业加班加点现象相当严重,如服装、制鞋等外贸加工出口企业,在业务紧时连续昼夜上班,每天加班3、4个小时,且还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4、克扣、拖欠工资情况有待缓解。由于本镇企业多为个体、私营企业,规模偏小,资金来源有限。有的企业往往以拖欠员工工资作为补充流动资金的重要手段。同时,有的企业为控制员工的随意流动,采取克扣拖欠工资作为制约措施,员工若要求离厂则扣发其工资。

三、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工作,全面推动《劳动法》的贯彻实施

贯彻实施《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弱势群体,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的要求。针对本镇部分企业存在的问题,结合本部门的实际,为了能更全面地推动《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共建和谐社会,我提出如下几点工作要求和建议:

1、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宣传形式,提高劳动政策的透明度,以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对《劳动法》组织有深度和广度的系列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转变企业经营者的法律观念,提高员工的法制和自我保护意识。

2、进一步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劳动者的维权工作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如对职工集体上访和罢工突发事件的处理,就常常涉及劳动、公安、工商、法院等单位。单靠我们劳动部门是不够的,必须依靠有关部门的能力合作,协同作战,加强对用工单位的依法管理。特别是对一些别有用心的聚众闹事者,公安部门要给予大力的打击,对主要负责人实行教育和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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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劳动争议的解决过程中,劳动仲裁作为一种劳动争议的解决办法,在实践中却大大靠前,摆在了法院一审、二审的前头,形成了仲裁前置的情况。从实际来看,仲裁前置不可避免地造成一些问题。

其一,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时间过长,不利于案件的及时解决,往往造成久拖不决现象,不利于有力地保护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案件直接地牵涉到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直接利益,而占劳动争议案件大部分的案件为个人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劳动仲裁机构仲裁裁决,但若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又提讼,并经过一审、二审,时间往往会从一开始到结束短则半年,长则两年、三年的,这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其二,从司法成本角度来说,仲裁前置加大了司法成本。由于我国人口众多这一基本国情,法院的司法经费的支出与现实的情况有着巨大的差距,司法成本很高。但在仲裁前置的情况下,法院不得不从紧张的人员、经费中抽出很大一部分来处理,这就大大加大了我国的司法系统的司法成本。

二、裁机构的制度缺陷

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在劳动行政机关的领导下实施劳动争议仲裁的,这其中的弊端已经广泛地凸现出来,并极大地损害了劳动仲裁机构的形象与声誉。劳动仲裁机构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局)一个单位办公、同一套编制,同一套人员,摆脱不了行政干预,有点“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之嫌。本来对于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就是一种准司法行为,应当如同法院一样独立于行政机构之外,以保证其独立地行使司法仲裁权。但现行的劳动仲裁制度却把司法、行政混为一谈,具有严重的制度缺陷。劳动制裁机构根本就不可能在不受行政干预的情况下,独立地行使仲裁权,对劳动争议独立地作出公正的仲裁裁决。

另一方面,各区、县劳动局和所辖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二者间长期接触,一方面人际关系熟,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彼此之间关系密切。另一方面,劳动局的很多直接经济利益来源于下面各用人单位的支持,各种管理费,组织活动时各单位的赞助费,逢年过节各单位送上的慰问等。因此常常发生在劳动仲裁中偏袒用人单位的情况,“暗箱操作”时有发生,丧失工方的信任,进而不服其劳动仲裁裁决,或根本不寻求于劳动仲裁。

三、仲裁员方面的缺陷

由于劳动仲裁员自身所承担的重要职责,这就对仲裁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在现实情况中,劳动仲裁员的现状却在向我们敲响了警钟。

劳动仲裁员素质的参差不齐,且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劳动仲裁员进行必要的法律规范。劳动问题涉及到国家中的每一个公民、每一个单位,而具有如此重大社会意义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审理者”即劳动仲裁员的选任资格却没有明确而严格的法律规定。我国有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但对同样担负着司法裁判重任的劳动仲裁员以及劳动仲裁机构不甚重视,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重大的失误之处,也是一处重大的缺陷。我们不知道全国各地的众多的劳动仲裁员大军中有多少人是从法律专业毕业,又有多少人具有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所应具有也是所必须具有的专业知识(既包括法律知识也包括劳动经济学知识),教育背景、经验以及基本的人格素质又与劳动仲裁员的要求有多大的差距。在公检法系统正在进行着的轰轰烈烈的司法改革,对于公检法人员的素质和资质要求越来越高的情形相比,远离法律社圈的劳动仲裁机构又几时才能吹进一股锐意进取的改革的春风。

四、仲裁制度缺陷的补救与改革

面对这些仲裁制度的缺陷之处,面对着已丧失劳动争议当事人应有的信任的劳动仲裁机构,我们不能不多想一想,多看一看,多听一听,以暴风骤雨的补救与改革来挽回劳动者的信任,重建仲裁机构的威严与庄重。

1,强化劳动仲裁裁决的权威性

为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出发,从司法成本角度出发,我们都不能不考虑这样一个问题:仲裁裁决真的那么软弱无力吗?不,仲裁裁决决不会是那样的,也不应该是那样的。仲裁裁决既然是一种正式的司法文书,其法律的效力不容置疑。我们所需要做的就是强化其应有的权威性,将之以法律的形式升华到与法院判决具有同样权威的地位。建立起一套仲裁、再次仲裁的机制,仿效法院一审、二审机制,使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与权威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得以实现。

2,将劳动仲裁机构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分离

就象改革开放中的政企分开,企业搞活的情形一般,又如三权分立一般,作为一种准司法行为的劳动仲裁,同样应该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分离出来,制定一整套完整的劳动仲裁机构组织法,独立地行使劳动争议的仲裁权利,独立地仲裁劳动争议案件,使劳动仲裁机构作为一种独立于劳动行政管理之外的组织。在不受行政干预的前提下以中立者的角度独立、公正、公平地处理劳动争议,以得出一个使劳动争议当事方均认可并信任的仲裁裁决,重新缔造劳动仲裁机关的公平、公正的仲裁形象,赢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共同尊敬与信任,重塑劳动仲裁机构的形象与声誉。

3,严格仲裁员制度

与建立一整套劳动仲裁机制相配套的仲裁员挑选与培养是必不可少的,且应处于一种先行的地位。俗话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要建立一支符合劳动仲裁员要求的仲裁员队伍更是要引起重视。犹如你机器再好,但无操作的技术人员,你的先进机器同样是废铁一堆一个道理。即使你的仲裁机制再好,但无适合要求的仲裁员,你的机制同样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建立一支高素质、合要求的仲裁员队伍,就必须严格仲裁员制度,建立一整套仲裁员法,并在对仲裁员的日常管理中加强政治、思想的教育,培养作为一名仲裁员所应具有的基本人格素质,做到“行得端,走得正”。新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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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责任,

一、进一步完善机构。推进劳动保证能力建设

成立了以镇长为负责人的社会保证工作机构,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证工作。依照要求配备了专门工作人员,完成了规范化劳动保证所建设,做到机构设置到位,人员配备到位,工作落实到位,进一步完善了制度。各村配备了一名劳动保证协理员,从而保证了镇劳动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落实政策

二、加强学习。

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积极参与市劳动局和社会保证局的培训会议。认真学习法律法规,认真学习社保业务知识以及省、市相关再就业文件精神,将劳动保证这项意义重大、任重而道远的事业切实落到实处,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确保了各项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

扎实做好基础工作

三、努力开展社会平安工作。

为我镇退休人员建立文档并建立了电子文档,

一)认真做好了社会平安各类台帐的建立工作。从而准确及时地掌握了镇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

特别是今年的失地农民料理社保政策,

二)镇认真做好劳动保证的各项政策信息宣传。把各种政策信息宣传到社、户,让农民正确的理解政策,用好政策,使他切实的享受到优惠政策,镇在2010年征地农转非人员中还有80人由于财政局资金没有到位,未办理社保,现正在为建新、永乐共6人,已到退休年龄人员料理社保。全年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共有16人到达退休年龄,上半年已办理10人。

按时完成今年的城镇居民医疗安全的征缴工作。

三)认真组织宣传开展城镇居民医疗平安工作。

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平安咨询服务,

四)所结合退休人员年检工作着力宣传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做好了稳定工作。同时与镇老年协会联系,组织退休人员的参与秧歌队和象棋组织,丰富他文娱生活,让退休职工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真心实意为退休人员服好务。

更是下了大力气。努力扩大社会平安覆盖面,五)社会平安各项政策的宣传工作中。督促我镇企业等参保。

四、扎实推进富士康招募工作

党委政府非常重视要求镇村干部把工作做细、落实,富士康招募工作作为乡镇考核的重点。将正确的具有指向性的招聘信息宣传到群众中去,要求每个村今年完成招工数不少于7人。全年富士康招工任务数为44人,上半年完成16人。

下半年工作计划:

不错、不漏地完成下半年6人转入退休。1按时上报每月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转退休人员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