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0 14:39:3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互联网技术创新,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在微软研究院十多年技术领域的成绩,和以前在硬件设计、芯片设计上的经验,还有对技术团队的管理,在对创新者的培育方面,我都觉得我已经积累到足够经验,现在是要回报的时候了。”作为微软亚洲研究院创始团队中最后一位科学家,李世鹏在解释自己为何加入科通芯城担任CTO时如是说。而在科通芯城CEO康敬伟看来,科通芯城需要有更强技术的平台,来帮助今天年轻的创新创业者,李世鹏作为拥有接近两百项世界专利的科学家,无疑是最重要的保障。
据资料显示,从2005年李开复出走开始,微软亚洲研究院创始团队就纷纷开始转投互联网公司旗下。在李世鹏之前,微软研究院原常务副院长赵锋在今年9月出任海尔集团CTO,2014年,张亚勤宣布加盟百度担任公司总裁,2010年,张宏江加入金山,同时林斌成为小米联合创始人,至于离开微软的李开复先选择了谷歌然后又在2009年创办了创新工场,而2008年王坚则加入阿里巴巴。据业内人士表示,如今中国互联网公司的吸引力已经让全球的科学家蜂拥而至。据南方日报记者了解到,前NASA工程师陆复斌在今年6月就加入到百度担任百度贴吧事业部总经理,2013年,谷歌Android全球副总裁Hugo Barra也加盟小米出任小米副总裁。
提升技术帮助企业“过冬”
“出来(微软亚洲研究院)的这些人比在里面这些人贡献更大。”金山CEO张宏江在谈到科学家加入到互联网公司的作用是,认为科学家本人在专利上的造诣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将会对科技公司带来极大的推动。
对此观点,18岁获得国际信息学奥林匹克比赛金牌同时曾任搜狐公司CTO的王小川颇为认同,他直言技术的创新是搜狗能够前进的主要推动力。也正是因此,在日前搜狗搜索宣布与知乎进行深度合作时,王小川也认为搜狗对知乎在搜索技术上的投入才是真正的“大手笔”。据介绍,双方合作后,知乎将启用搜狗为其定制的搜索技术解决方案,完全升级知乎搜索的底层引擎,改善PC及无线端的搜索功能和服务。
技术方面的硬功夫,也在搜狗的业绩上有正面的体现。据财报数据显示,今年三季度搜狗营收10.21亿元,净利润达2.14亿元,实现7个季度持续盈利,其中最大的亮点则是借助腾讯的独家资源,搜狗相继推出了微信搜索、微信头条等重磅产品,走差异化发展道路。对此,业内专家表示,随着资本形式不再乐观,以科技主导业务的企业越来越得到了资金的青睐。“拥有科技背景具备技术实力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更具竞争力,在资本寒冬下无疑能够得到青睐。”
连接市场担“桥梁”重任
中图分类号:F49
谷歌,作为云计算产业三大巨头之一,在云计算开发和市场范畴内都遥遥领先,这成果就归功于其一直推崇技术创新,力求不断更新人们对互联网和计算机的视野。谷歌逐渐用云计算改变当今互联网市场以及软件市场的格局,在未来,谷歌将用云计算给互联网市场带来一个新的纪元。
1 技术创新在网络市场中的成功案例―谷歌云计算之崛起
近年来流行的Google App Engine(以下简称GAE)为谷歌在云计算这个领域中先拔头筹。先看看谷歌自己对GAE的解释。
Google App Engine 可让用户在 Google 的基础架构上运行您的网络应用程序。App Engine应用程序易于构建和维护,并可根据用户的访问量和数据存储需要的增长轻松扩展。使用 Google App Engine,将不再需要维护服务器:用户只需上传应用程序,它便可立即提供服务。
App Engine是谷歌在2008年5月面向专注于应用编程的小型网络初创公司推出的一个编程平台。这个平台只支持Python编程语言,虽然平台是免费的,但是用户未经许可将无法使用很多资源。谷歌2009年2月起开始向使用App Engine平台的开发商收费,在5月初又在平台上增加了对Java编程语言的支持。
谷歌此次技术创新从内到外的改变了软件应用和互联网产品的格局,从外部将管理费用降低,软件升级简单化;从内部将所有的软硬件和平台开发都转化成了服务,可以说是从传统上量的提高转变成了质的飞跃。Google Apps目前已经成为微软和Google两大巨头较量的重量级“战场”,Google利用云计算所提供的免费的在线办公软件抢走不少微软Office的忠实用户。
在2009年6月10日,谷歌的新闻会上公开了几个数字,Google Apps拥有超过175万企业在使用,总用户数量超过1500万,其中管理的邮件就超过了4000TB。这些数字都表明了GAE从一个小型实验型服务已然成长到拥有巨大市场份额和众多拥护者的普及型服务,而所有这些都是建立在云计算所引发的技术创新基础上迅速完成的,短短几年的时间,云计算的加入就足以使谷歌撼动了屹立多年靠Office赚取巨额利的微软。我们不得不说,追求技术质变的“Key Move”作为谷歌标志性的创新举措,是谷歌吸引用户和占领并引导市场的一把金钥匙。
2 从云计算看互联网市场的未来
2.1 云计算在互联网市场中的发展趋势
云计算技术在未来几年内发展的几个猜想:第一,云服务将发展离线工作模式来作为"永远在线"保证的补充(比如说Gmail的脱机模式);第二,云存储将解决输入/输出延迟,管理费用和安全性问题;第三,由于大量企业将在线处理业务,企业用户将青睐通过社会媒体来进行宣传和推广,企业用户重视在线管理他们的信誉,互联网和社会媒体的融合将是云计算的另一个副产品;第四,由于云计算的所有存储和计算都在服务器中实现,云将开发出强大的灾难恢复模块以保障数据的实时可靠;第五,私有云会逐渐被市场淘汰,在未来的互联网市场中,我们看到的应该是几片“大云”,以大供应商的形式在市场上提供服务。
抛开技术层面的分析,云计算业务在中国市场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2008年初,IBM与江苏无锡市政府合作建立了无锡软件园云计算中心,正式宣告了云计算在中国的商业应用的起点。这也说明,在未来10年甚至20年内,只要中国经济的增长趋势不变,国际国内的IT供应商都将会以中国作为云计算业务发展的热点区域。
2.2 突破性技术创新将引导未来的互联网市场
互联网市场由网络技术主宰,网络技术更新换代之迅猛有目共睹。1981年第一台PC机问世以来,以微软的操作系统更换速度为例,从1985年11月Microsoft公司推出Windows 1.0到2009年8月Windows 7网络版,其间经历了14年,从最初的每年有新版本的,到2006年起每季度有新版本的,到2009年起每月有新版本的,更新速度之迅猛让人应接不暇。在微软操作系统中捆绑的IE浏览器系列软件从1995年的IE1到如今的IE9,从最初的版本简单,到最后的每天都有新的补丁上传到官网,其发展的速度绝对凌驾于Windows之上。由此可见,互联网技术更新之速度在今后必然会以分秒来计算。
再回到之前的案例,从Google的案例分析,企业是否能够主宰市场,主要表现在技术独占权和控制专用资产两个方面是否具有决定性的优势。独占权主要体现创新者保持突破性技术领先优势的能力,一般以专利、技术诀窍或商业秘密的形式表现出来。与互联网的特性相结合,渐进性技术创新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丰厚的回报,唯有突破性技术创新才能使企业在这个行业中,做到独占主流技术,获得互联网市场的大份额。
3 结论
综上所述,从Google云计算的案例分析,以及对突破性技术创新在互联网市场应用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三点结论:
第一,互联网市场中企业在建立的突破性技术创新的模型中,前期阶段需要做到了“三大领先”:思路领先,投资领先,技术领先;中期阶段需要增加资源可扩容性,加快产品开发周期;后期阶段需要支持第三方开发,寻找新的市场需求。在此模型的基础上,再辅以良好的突破性创新意识和科学的突破性技术创新的基础架构,则可以成功的迎合用户,引导整个互联网市场发展的走向。
第二,预测云计算技术将在未来10年内逐渐走向成熟。以2010年为起始点,云计算平台成熟需要10年时间,非云终端将则将在15年后退出历史的舞台。
第三,互联网市场中的企业是否能够主宰市场,主要表现在技术独占权和控制专用资产两个方面是否具有决定性的优势,即拥有突破性创新技术,同时拥有强大的数据平台。
参考文献:
[1]周群.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影响因素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09.
[2]胡广豪,夏恩君.论企业技术创新的社会资本化发展趋势[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16(23):210-211.
[3]Dewar R,Dutton JE.Thee adoption of radical and incremental innovation: an empirical analysis[J]. Management Science,1986, 32(11):1422-1433.
[4]Tushman, M.L.and P.Anderson Technological discontinuities and organizational environments[J].Administrative Science Quarterly,1986,3l:439―465.
[5]维基百科.Cloud computing.[EB/OL].http:///wiki/Cloud_computing, 2009-03-10.
随着Internet技术、智能终端设备(如计算机、智能手机、PAD等)、存储技术、搜索引擎、云计算技术、社交网络等新技术的普及与发展,互联网技术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工作模式、社会产业服务模式,互联网金融正是在这种变革中产生的。
1 互联网金融内涵与模式
1.1 内涵
互联网金融这个概念,最早是由谢平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中率先提出;此后,对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与内涵出现了众多观点:互联网金融并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两个概念的简单加总[1];互联网金融,又称电子金融(e-finance),指借助于互联网、移动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在国际互联网实现的金融活动[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指出,广义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从事的金融业务,也包括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业务。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业务。
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包含一切利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开展的金融服务活动,是互联网与金融业务的融合创新而产生的新兴金融服务模式;其本质和核心仍是金融,是金融服务业的商业模式创新,是发展普惠金融的重要模式。
1.2模式
通过相关文献收集整理以及结合调研发现,关于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论述非常之多,各家均有不同观点,有提出互联网金融10个生意模式[3],有提出按照金融在线化、互联网企业金融化、电子商务等互联网金融分类模式,有提出阿里金融、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模式[4]等等;本文依据近几年互联网金融的新兴业态模式,总结归纳整理处互联网金融的六大新兴业态模式,主要包括互联网支付、P2P互联网借贷、众筹、电商金融、互联网理财、虚拟货币。
一是互联网支付是指是指电子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企业、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通过计算机、手机等互联网终端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货币支付或资金转移的服务。如支付宝、财付通等互联网第三支付平台。
二是P2P(peer to peer)互联网借贷,是通过网络为借贷双方提供借款信息以及借款人信用评估、催还借款、逾期贷款追偿等服务,属于借贷类众筹,P2P平台已经成为P2B、B2B、P2C、P2F等借贷模式的统一代名词。如拍拍贷、人人贷、陆金所、宜信等。
三是众筹,指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通过互联网对公众展示他们的项目、产品设计或创意等,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集中大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等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或渠道支持。如众筹网、点名时间、天使汇、原始会等
四是电商金融,是电子商务和金融相结合的产物,是基于电子商务的历史交易等大数据信息基础上,运用云计算等先进信息处理技术,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由电商平台提供担保,将资金提供给有融资需求的消费者或供应商。如阿里小贷是典型的电商金融模式。
五是互联网理财,是指互联网企业或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为投资者或家庭提供的理财金融服务。如余额宝、百赚、小金库、理财通、朝朝盈、掌柜钱包、活期宝、钱袋子等。
六是虚拟货币,是指互联网上虚拟的货币且可用于互联网买卖、投资活动的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如比特币、百度公司的百度币、腾讯公司的Q币、新浪推出的微币等。
2 众筹分类与运行模式
2.1分类
众筹的概念源自国外“crowd funding”一词[5],从这个字词的意思我们可以看出,其内涵就是汇聚大家的力量共同支持完成某项事情或活动,即个人或单位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对公众展示自己的项目、产品设计或创意等,争取更多人的资金支持、渠道支持,为个人或单位进行某项活动等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渠道支持。众筹按回报的形式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种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奖励众筹、公益类众筹(没有回报)[6]。广义上而言,P2P业务也被看作是众筹中的一种,即债权众筹。而狭义上的众筹则通常分为奖励类众筹和股权类众筹两类。奖励类众筹的代表有Kickstarter、Indiegogo,众筹网、点名时间等,人们通过在这些平台上出资可以获得相应的物质奖励。股权类众筹的代表有FundersClub、天使汇、原始会、大家股、好投网等,投资者们可以在这种平台上进行资本投资,所有投资实体的股权。
2.2运行机制
通过对众筹的运行模式与机制进行相关文献研究发现,有研究者提出众筹商业模式的基本框架,并对不同类别众筹模式进行论述[7];结合实地调研,总结出众筹运行的基本模式,图1所示。
从图1我们可以看出,众筹平台是推动创意创新理念、产品或活动与消费者、投资者、出资人等大众群体进行直接对接,并提供资金、策划、营销、市场渠道等服务,为创新创意实现商业化或成功实施提供全面服务。
3 众筹本质
互联网时代的众筹,要在分析互联网时代的社会活动、思维和特征基础上,分析研究其本质与功能。
3.1互联网时代显著特征
互联网时代的社会活动是基于互联网的思维和特征的社会活动[8],互联网的本质是让互动变得更加高效。互联网九大思维[8]包括:用户思维、简约思维、极致思维、迭代思维、流量思维、社会化思维、大数据思维、平台思维和跨界思维。人们普遍认为互联网具有全球性、分布性、交互性、即时性、共享性、虚拟性等特征。基于互联网思维和特征,结合案例(案例来源:《互联网时代大型纪录片》 中央电视台 2014-09-03),分析总结并提出互联网时代的三大显著特征:
一是平等参与。在互联网上,不论身份高低、不论贫穷富有、不论丑陋帅气、不论高矮胖瘦,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参与权力;互联网赋予个人更多的权力,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互联网上事件或活动的领导者,通过社会自发组织形式,每个人能够以个人的形式采取行动。如北京“7.21”水灾事件中,参与的人自发组织,没有上下级关系,参与的每一位都沉浸在帮助别人的喜悦中。
二是聚集资源。在互联网上,由于“屌丝群体”、“草根一族”等普通人能够获得“参与感”、“存在感”、“归属感”和“成就感”,更多普通群体参与到互联网的事件或活动中去,而互联网能够将大众群体碎片化的供需聚集起来、组织起来,并进行有效地点对点对接,形成规模化收益。为天下需求者提供临时住房的Airbnb公司,将地球上有空余的卧室、客厅搜索出来,为即便只租住一天的需求者提供满意的服务,该公司为有意出租者创造了年10亿美元的收益。
三是不同时地协作。工业时代,人们在特定的时间到特定的地点进行协同工作;而互联网时代,人们打破空间和时间的障碍,可以在不同地点不同时间进行协同工作。维基百科是以协作模式运营的、当今全球规模最大的、最流行的网络工具书,共有287个语言版本,全球用户共有10亿民众,有来自全世界的1600万人志愿者。
3.2众筹本质
众筹是基于互联网进行协作的众包模式的一种类型。企业选择将价值链上的一些环节依托互联网外包给众多消费者完成的行为被称为“众包”[9]。在互联网时代,消费者的角色正在发生着变化。众包的实质是消费者参与到企业价值创造和创新过程中,众包是让消费者参与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技术创新,以及经营和营销过程,消费者不再是纯粹的消费者,而兼有生产者的角色,成为“产消者”(Pro-sumer)[10]。“产消者”这种模式的兴起正在改变着生产方式、创新模式、服务模式的变化,是经济社会结构的一种新变革。
归根结底,众筹本质就是筹集智慧、筹集资金、筹集渠道。众筹就是让消费者参与到投融资环节中,让消费者参与到创新创业产品中,让消费者参与到创新创意产品的商业化中,真正融入到创新创意实施、商业化过程中。众筹鼓励大量的消费者、投资者参与进来,因为参与者越多,智慧聚集就越丰富,就越容易解决问题,就会有越多的高质量的创新创业项目实现商业化,越能提高创新创业项目成功的概率。
4 众筹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路径
在分析技术创新阶段基础上,结合不同类型众筹的功能和运行模式,提出众筹支持技术创新的路径与内容。
4.1技术创新阶段划分
技术创新理论中,关于技术创新过程的阶段划分,不同的学者有不同划分方式,在所有划分方式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我国学者傅家骥在《技术创新——中国企业发展之路》中提出的观点,综合傅家骥与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在企业技术创新阶段划分的基础上,提出企业技术创新阶段,主要包括三大阶段,如图2底层所示。
一是技术发现阶段,是指面向市场应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技术发现、技术预见、创新构思阶段。一般情况下,大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现活动是要与高校、科研机构进行合作,共同发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技术应用。
二是产品(服务)开发阶段,是指新产品(服务)的设计、样机开发、试制、小试中试等产品开发活动,为大规模生产活动提供技术支撑。
三是产品(服务)价值实现阶段,是指新产品(服务)价值的实现阶段,包括规模化生产、营销策划、市场推广、销售渠道建立、产品(服务)的商业化、创新扩散等活动,为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提供市场支撑。
4.2众筹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路径
依据技术创新阶段活动的内容,结合不同类型众筹的功能与模式,提出不同类型众筹在技术创新不同阶段所发挥的作用与支持的内容,如图2上层和中间所示。
股权众筹主要是对种子期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企业在获得资金支持的同时还获得渠道和人脉资源,以推动初创期企业的发展。
产品众筹是对企业技术创新产品进行的资金和市场支持,即企业成功研发出新产品、进入市场和产业化前期,通过产品众筹企业既可以获得资金支持,也可以获得市场对新产品的反馈意见并进行不断完善,还可以获得媒介推广、市场渠道等服务,为企业新产品的市场推广和产业化获得服务。
债权众筹(P2P)是为金融供需双方搭建对接平台,将碎片化的大众资金聚集,通过点对点的投资与回报,服务企业或个人的资金需求;主要服务对象是有贷款需求的企业或个人,贷款用途主要有个人消费、进货、扩大规模资金周转等内容。
股权众筹、产品众筹、债权众筹是服务于不同发展时期企业的创新创业活动。众筹中的股权众筹,即天使投资的互联网化,主要针对初创企业,以及处于技术研发阶段的企业进行投资;产品众筹适合做面向产品的中试阶段和市场推广阶段的投资;P2P债权众筹主要面向产业化阶段,用于企业资金周转、扩大再生产阶段的投资。
5 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与研究,发现众筹在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方面具有良好的模式。在众筹支持技术创新活动方面,建议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5.1搭建科技众筹平台,营造“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新环境
众筹模式兴起于文化活动的众筹,借鉴文化活动众筹,技术创新项目众筹活动也在不断发展壮大,技术创新活动的众筹越来越多。在创新引领经济新常态发展的新时期,建议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搭建科技众筹平台,构建推动 “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渠道和路径,尝试采用众筹模式支持科技项目,突破常规科技项目支持形式,让更多更好的创新创意项目、新技术新产品、创新创业者到技术创新众筹平台上进行展示和对接,与更多的创新创业者、投资者、消费者等大众进行互动,获得更多资金、渠道、智慧等资源的支持,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更好更快在市场上的推广与应用,努力营造“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新环境。 5.2引入众筹模式,构建政府支持技术创新项目的市场化决策机制
在众筹平台上获得市场认可的技术创新项目才能得到支持。建议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引入众筹模式中市场决策机制,在对面向市场应用的技术创新项目进行支持时,采用盲评模式,让更多技术创新项目成果的使用方、消费者等市场用户对拟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进行评价,市场用户数量越多越好,获得大多数市场用户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可以作为政府支持该技术创新项目的决策参考依据,促进更多技术创新项目面向市场开展工作,推动科技工作更好面向经济主战场,发挥科技引领经济社会发展作用。
5.3借鉴众筹模式,推动面向创新创业全链条提供综合服务的新型科技孵化器建设
借鉴众筹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全链条式综合型服务的模式与机制,针对创新创业全链条需求,开展综合服务型孵化器建设,从场地、注册、税务、政策等较为单一孵化服务,转变到面向大众群体创新,开展风险投资、媒介推广、市场渠道构建、创新创意市场互动等综合服务,升级科技孵化器服务功能,不断完善现有科技孵化器功能,针对重点领域,建设一批面向创新创业全链条提供综合型服务的新型科技孵化器,为小微创新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更好服务于企业和个人的创新创业活动。
参考文献:
[1] 陈一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现状与发展建议[J].金融发展评论,2013(12).
[2] 郭畅.互联网发展现状、趋势与展望[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3(19).
[3] 梁利峥,周新旺.互联网金融十大生意模式[J].经理人,2013(34).
[4] 逄 渤.互联网金融与金融发展的互联网时代[J].国家商务财会,2013(63).
[5] 胡中彬,何健.中国式众筹大爆炸[N].经济观察报,2014.
[6] 荣 浩.以实际案例揭示国内股权众筹发展现状研究[J].金融法苑,2014.
[7] 孟韬,张 本文由wWw.DyLw.NeT提供,第一论 文 网专业教育教学论文和以及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黎明,董大海.众筹的发展及其商业模式研究[J].管理现代化,2014(50).
[8] 赵大伟.互联网思维的“独孤九剑”[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4-03-20.
〔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7)01-0083-06
一、“互联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技术创新
按照现代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设计的基本原理,作为公司最高意思机关的股东大会是以举行会议作出决议之方式行使其职权。股东大会的“互联网+”,以信息技术的嵌入实现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创新,当然这种创新既是克服传统模式弊端的结果,也是建立在原有模式基础上的一种新发展。
(一)传统技术背景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现实困境
在传统技术背景下,公司在某一规定的地点(通常是住所地)召开股东大会,而股东则以亲自或委托他人到该地点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等权利,从而形成公司之决议,实现股东民主。然而这种设计对于大型的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却面临着背离制度设想的现实困境。
一是股东亲自出席的遇冷。从理论上讲,股东为了自身利益,会选择亲自出席会议而行使其权利,但实践中却往往并非如此,绝大多数的股东(当然主要是小股东)都会选择不出席而“搭便车”,甚至于出现“一人股东大会的情形①,从而导致股东大会变成“大股东会”。出现这种现象,一是基于参会成本的考量,随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逐渐分散,多数的股东分布在一个日益扩大的地理范围,甚至零散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对于股东尤其是一般明智的小股东而言,因为亲自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的成本与其小额投资所获得利益之不均衡,选择不出席会议对他们而言是一种理性的选择。二是分身无术的无奈,由于一人同时为数家公司股东的情形非常普遍,若这些公司同时召开股东大会,那么,即使股东意欲参会也可能由于分身无术而不能如愿。据笔者的初略统计, 2015年5月19日,单单深交所即有177家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三是这些中小股东由于所持股份较少,他们往往会认为自己所行使的表决权对股东大会的决议形成无足轻重而选择“搭便车”。四是股东投票的低效。首先是运用这一制度的上市公司比例小,据统计,我国1990年代开始,出现投票权竞争的上市公司不足10家,不到上市公司总数的1%〔1〕,这一制度在中国证券市场远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次,尚无真正成功的案例。在目前已有的案例中,征集人通过公开征集方式得到足够多的投票表决权并成功达到征集目的(改组董事会成员结构、通过议案等)的案例仍是空白。〔2〕究其原因,是客观上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不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未必能寻到值得信赖的人,同时也是中小股东的“合理的冷漠”使然,另外还有出于便捷性的考虑。
①数据来源于CSMAR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数据库(会议情况)。
(二)互联网技术的嵌入与股东大会的实践创新
然而,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智能化设备的广泛普及,政府、企业组织结构进行了重组,行为模式发生了新的变化。从企业的层面看,世界范围内越来越多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电子信息手段。“互联网技术的全球接触面和互动性质,使它成为传播金融信息、提供金融服务、甚至股票认购和股东投票的理想媒介。”〔3〕“互联网对公司法最大的实际影响的是公众公司的股东会议”〔4〕,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引起了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层出不穷的实践创新。从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运行实践看,至少实现了以下四方面的创新。
一是公司信息电子公告的普遍应用。公司信息通知、公告的电子化是互联网技术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领域实现最早最为简单也最为普遍的应用,无纸化办公的普及使得公司的许多信息材料不是以传统的纸质形式而是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存在,公司信息资料的传送、披露已经普遍从传统的信件到电子邮件、网站等电子化方式进行,互联网因而成为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平台。在我国,有两家网站成为了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分别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官方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属的巨潮资讯网,更不要说数量庞大的公司网站与形形的其他各类网站,网络已然成为信息公告的最主要方式。
二是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序推进。电子技术的发展与网络应用的普及化将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带入了一个新时代,那就是电子通讯表决。在我国主要是网络投票,目前采用由两家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各自分别设立的网络投票平台。2004年12月12日,北京首都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首家“试水”网络投票表决,从2005-2012年沪深两地超过17%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允许股东网络投票,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会议的次数超过了7000次。①如今,网络投票成为我国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必须提供的一种最重要的投票表决平台。
三是股东大会视频会议的脱颖而出。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与安全水平的大力提升,利用网络召开股东大会的技术条件已经具备。早在2001年,在深圳就开始了数码网络的股东大会,并设计了网上投票系统。2013年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首先开通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直播平台,2 月18 日,创业板公司松德股份首次以视频的方式召开了股东大会,这开启了利用现代化网络技术召开股东大会并且使得公司信息公开透明的新篇章。
四是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网络互动的积极尝试。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也为股东知情权等权利的行使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于是各种电子论坛应运而生。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官方网站上一般都设有这种论坛,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分别开通了“互动易”、“上证e互动”的电子论坛。而这两个交易所的电子论坛除了满足股东之间的交流外,更可以使股东与公司之间进行互动,这有助于调动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具有传统方式所不能比拟的优越性。
(三)互联网背景下股东大会的技术创新需要法律制度的调适与应对
股东大会在互联网背景下的技术创新作为以现代电子技术取代传统法定书面程序用于企业事务管理的过程,必然涉及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应对问题。从国外的经验看,各发达国家公司法都对高度发展的信息化社会做出了应对之策,纷纷通过立法来应对以及推进股东大会运营的信息化。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率先于1989年承认以电话或网络等电子方式行使表Q权的效力,此后在2000年7月1日,特拉华州又再度领先各州大幅度修改公司法之规定,除准许公司以电子方式递交对股东所应为之通知外,更赋予利用远距通讯方式所为之委托与投票等行为与书面投票具有实质相同的法律效力。〔5〕英国则于2000年5月颁布了《电子情报传达法》,规定了可披露的文件、通知及权利行使可使用电子情报传达的方式。而德国联邦议会于2000年11月16日通过了《记名股份及表决权行使的方便化法律草案》,认可了电子表决、电子公告等内容。〔6〕2001年11月21日,日本第153届临时国会通过《商法等部分法律的修正案》,其中包括了公司法定文件制作、股东大会召集和通知、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信息披露等公司股东大会电子化的内容。
电子革命以及以此为主要背景所引发的大企业之间以超越国界的规模所进行的竞争的激化、各国资本市场规模的扩大,是引发这些修改的社会、经济方面的原因。〔7〕正如日本著名公司法学者神田秀树所指出的,如果不应对IT革命进行公司法修改的话,不仅会给公司的活动带来障碍,也会给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8〕
从上述我国股东大会的实践创新看,信息公告的电子化是否需要公司法的确认与保障,股东网络投票是否仅凭证监会的“视为出席会议”就足以强制推行,会议直播与网络互动的实践发展能否实现制度推进,这些机制创新能否推广到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一句话,股东大会的技术创新需要制度的调适与应对。当然,首先要对我国法律制度应对信息化的适应性进行考察。
①参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第8条。
二、我国应对股东大会技术创新的制度现状
每一次技术的发展都会带来法律的变革或发展,但是,“通常,法律的变化要慢于社会的变化。经济结构、生活习俗、传统观念,甚至正义观念的变化一般都不会通过法律条文的变化反映出来。”〔9〕我国现行公司法制定于1993年,鉴于当时我国信息化发展水平,公司法不可能以信息化为导向进行制度构建,而后虽然经过1999年、2004年、2005年与2013年的多次修改,但是信息化亦并非屡次立法修改之考虑目标。总体而言,我国现行公司法还没有一条能直接体现公司法制信息化精神的规定。
(一)中国证监会以其的规则实现对股东大会的制度创新
在我国,信息技术在股东大会的运用得益于相关部门的推动,如电子公告与网络投票是以中国证监会的名义推动的,网络互动与会议直播则是证券交易所等机构以投资者教育等名义在探索的。
一是确认了网站作为公司信息公告的合法平台。中国证监会关于包括公司股东大会信息公告在内的信息披露的主要规则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这些规则明确,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而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此外,对于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证监会2013年1月4日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一号――信息披露》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信息披露平台,如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公共媒体或者公司网站。
二是确立了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效力。2004年11月29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对上市公司如何实施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集中统一规定。2006年3月16日,证监会又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正式确立了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机制。2013年12月25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更是提出“引导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全面采用网络投票方式”,2014年修改后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则强制性地提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需要指出的,有关股东大会视频会议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网络互动的实践,中国证监会目前并无相应的规则予以确认。
(二)我国应对股东大会技术创新的制度适应性判断
首先,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信息传送电子化的确认并不违背《公司法》,甚至可以说是有《公司法》的依据的。不可否认的是,《公司法》并不排斥信息化,甚至于为信息化变革预留了一定的空间。第一,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授权使股东大会电子化的通知与公告成为可能,如《公司法》81条第11项授权了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证监会可以通过引导公司修改章程实现通知与公告的电子化。第二,公司法有关股东大会“书面”形式的许多规定可以通过扩大解释来实现信息化。如通过类似于《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进行解释,“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从而将电子化的形式纳入“书面”形式。
其次,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则对网络投票的确认并没有解决法律依据问题。在我国规定股东网络投票的是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投票工作指引(试行)》对于网络投票的法律地位是这样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①但是《投票工作指引(试行)》并没有解决网络投票的法律依据问题。网络投票是一种以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为前提的表决权行使方法,在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规定的面前,没有“出席会议”而行使的表决如何能够“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确立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会议为召开形式的同时,也肯定了网络投票作为辅助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的便利,并规定“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年)第20条第2款。虽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此后曾做过修改,但是这一规定未曾发生过变化。,通过扩大解释“出席”的方式满足了公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问题是,实行网络投票的股东是否“参加”了股东大会,“参加”与“出席”究竟有何区别。按照《现代汉语词典》对这两个词的解释,“参加”与“出席”是一对近义词,参加是指加入某种组织或某种活动,出席是指参加会议或典礼等活动,两者基本上可以通用,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只是适用场合有所不同而已,出席一般特指有发言权和表决权的成员参加会议。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122页、191页。或者说,对于股东大会会议而言,之所以用“出席”而不是“参加”,是由于词语搭配习惯而已,并不是因为二者本身有多大区别,无论是“出席”还是“参加”,原本都是指有人出现在会议现场。股东实行了网络投票行为,只能说他参加了投票活动,并不能说明他已经参加了股东大会。因此,基于“参加”与“出席”这两个词本身的含义,将网络投票作为“参加”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视为“出席”会议这一逻辑实际上是并不能成立的。
第三,以中国证监会的规章强制推行网络投票涉嫌违反《立法法》。强制性地要求公司“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的是2014年修改后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该《规则》的制定主体是中国证监会,其文件性质应该属于部门规章。但是根据《立法法》第80条的规定,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由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在我国有关公司、证券法律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中国证监会以规章的形式强行要求公司出资租用由证券交易所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发的网络投票平台,应属增加上市公司的义务,有违《立法法》之嫌。
(三)实现股东大会从技术创新到制度创新是一个以公司法改革为核心的系统工程
实现股东大会信息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应该以公司法的改革为核心,同时也不能单纯靠公司法一个法律来完成,我国股东大会制度的信息化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形式,由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文件加以规范。
首先,股东大会电子化运行的基本框架应当由公司法构建。一方面网络投票作为互联网环境下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一种有效方式,应当享有与亲自出席投票、人投票同等的地位,由法律来规定。采用证监会的部门规章来规范的做法除了涉嫌违反《立法法》与法律层级不高之外,还面临着适用范围过窄的问题,因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仅适用于上市公司,而不适用于非上市公司,实际上我国许多非上市公众公司,其股东大会也面临同样的实践困境。另一方面,在步入互联网时代的今天,电子形式已经不能再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了,哪怕以扩大解释将电子形式纳入“书面”形式最终还得依靠法律而不是低层级的规章。将书面形式扩大解释为包括数据电文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诞生于1999年,当时连电子商务法律中最为基本的《电子签名法》都尚未产生,当然也不具备将电子形式作为一种独立形式的土壤,因此当时的这种扩大解释是值得褒奖的。但是在我国后来的许多立法中,电子形式逐渐脱离书面形式而独立为一种形式,如《民事诉讼法》第63条关于证据的种类就将电子数据单独作为一种证据形式而不是包含在书证之内。退一步说将书面形式扩大解释为包括数据电文的是法律而不是其他法规、规章,因此通过《公司法》来确立电子形式、电子文件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运行信息化发展的必然选择。只有在公司法框架内明确地确立股东大会电子化制度,构建不同于传统方式的程序性要件,才能有效避免规章和规则由于颁布时间和立法主体不一致所造成的法律适用的混乱,确立起条文规范、权责明确、程序透明的股东大会电子化制度。〔10〕
股东大会电子化运行的具体规则应授权制定子法予以规制。具体规则如果都由公司法来规范必然会导致公司法过于繁琐,另外,如果发生需要具体规则的修改,那么只要由其制定主体修改即可,而不需要通过修改法律来实现,一则出于便利,二则也有利于保持公司法的相对稳定性。而这些子法首先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由于股东大会电子化运行适用于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而@并不是中国证监会的职能所能涵盖。其次才是中国证监会的规章或者其他的规范性文件。第三层面是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我国,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在其场所交易的上市公司具有一定的监管职能,同时交易所也是我国实行网络投票的主要渠道,因此,在法律、法规、规章的允许范围内,证券交易所可以制定一些相关的自治规则。另外,基于公司自治的原理,我国现行公司法就有对公司章程授权的传统,实际上有许多涉及到电子化承认的事项可以在公司法中作出由公司章程确定的规定,再由公司章程对各种事项的形式作出确认。
三、我国法律应对股东大会电子化变革的基本内容
基于互联网技术对股东大会的深刻影响与对我国公司法律的巨大冲击,我国法律应对股东大会电子化的变革应对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
(一)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的电子化
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的电子化主要涉及对通知、公告电子化的认可。《公司法》应当规定公司可以运用电子方式向股东发送会议通知或会议公告。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告或通知都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①这种将公告与通知这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按照完全相同的方式进行处理是并不妥当的,因为公告针对的是不特定人,而通知针对的是特定人,法律对此加以区分的目的就是要求对两者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召集。具体而言,对于“通知”,鉴于现在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和利用信息通信技术的电子商务的普及,电子方式可以确保发送的可靠性,允许采用电子方式,如电子邮件。而对于公司的“公告”,除了可以采用登载于官报、日刊报纸的方法外,还可以利用因特网进行公告,即把公告内容登载于用以公告的网页,使不特定多数的人处于能够得到公司提供的公告内容之信息的状态。〔11〕当然,至于电子方式的这些具体适用问题,无需《公司法》规范,可以由子法来加以规定。
①参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51条。
需要着重强调的是,考虑到数字鸿沟等原因,公司向股东发出通知应以收信人的同意为要件。对此,我国一些法律实际上已经考虑到了,如《民事诉讼法》第87条关于诉讼文书送达的规定即是如此,其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的前提是“经受送达人同意”。应注意的是,征得股东同意还应明确具体的方式,因为在多种多样的电子方式中,有些人可能无法适应某些方式或在获得信息上的难度会增加,因此事先还得征得股东对于具体方式的同意。
(二)表决权等股东权行使的电子化
股东大会是实现股东民主的一个主要平台,围绕着股东大会的召集、举行,公司法律设计了众多的股东权以维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权行使的电子化也就是股东的权利如股东大会表决权、质询权、提案权等行使方式的电子化。〔12〕
表决权是公司股东的一项核心权利,股东权行使电子化的关键是股东表决权行使的电子化。首先,公司法应当将确立电子方式作为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一种方式。虽然网络投票在今天,甚至在今后,都将是最重要的电子表决方式,但是公司法不宜直接使用这一称谓。其一在于网络投票范围相对过窄,包容性并不强,并不一定能够适应信息技术的今后发展,甚至于也不能涵盖现今广泛使用的电子邮件,考虑到并不是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都适合推行网络投票,而电子邮件已经成为人们日常沟通的重要途径,股东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行使表决权应该可以适合于某些类型的公司;其二在于与其他法律的协调,如我国的《电子签名法》也使用“电子”的提法,“电子方式”的称谓比较符合我国的习惯。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要抛弃“网络投票”,从上市公司的层面看,现行的网络投票是最优的选择,今后也应当予以坚持、完善,但是这应当成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的职责。同时,《公司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了“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考虑到电子表决作为一种缺席而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在传统的现场会议模式下,以电子方式缺席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如何算在“出席会议”人数的问题,公司法应规定将以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的股东计入出席会议股东人数。
围绕股东大会的召集、举行股东可以行使诸多权利,在“互联网+”背景下,这些权利的行使,尤其是行使程序也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公司法律对此也应当予以关切。这些权利包括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建议和质询权、召集股东大会的请求权、股东的提案权、股东委托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股东完全可以将相应的证明文书以电子方式向公司提供,或者在一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方式与经营者直接交流质询。当然,基于公平对等的原则,如果股东同意公司使用电子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在此情况下股东向公司要求采用电子方式行使请求权的,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公司不可以拒绝股东的这一要求。如果股东在公司未用电子方式发送通知的情况下发出该电子请求,则公司仍有不同意该请求的权利。
(三)股东大会会议的网络化
股东大会会议的网络化即电子股东大会。我国学者多将我国上市公司实行的网络投票作为股东大会会议的网络化,这是值得商榷的。实际上我国上市公司的网络投票充其量不过是股东表决权行使的电子化,而不是股东大会会议本身的电子化、网络化,真正实现股东大会会议的网络化应该是要使股东会议由现场会议向网络化会议转变。电子股东大会肇端于美国,1996年5月,BELL& HOWELL公司第一个在互联网上在线召开公司年度会议,美国特拉华州2000年更是对普通公司法进行修正允许举行在线虚拟股东大会。到目前,美国已经有32个州以相应的方式规定了电子股东会议这个问题。〔13〕
由于股东大会对网络的利用或者依赖程度不同,或者说,利用网络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考虑的形式相当多,因而对网络股东大会的界定也有多种。但是,基本上因其为全部或仅部分在网络上举行而分为部分网络股东大会和纯粹的网络股东大会两种。第一种,传统的现场股东大会仍然存在,法律允许部分股东通过电子或者远程交流参与股东大会,这称之为“部分网络股东大会”;第二种,法律允许公司仅仅通过电子或者远程交流的方式来召开股东大会从而替代在特定物理位置召开会议,这被称之为“纯粹的网络股东大会”,或“完全虚拟股东大会”。〔14〕
我国法律是否允许电子股东大会,从我国《公司法》关于会议地点的规定看,法律并没有规定公司必须在哪一物理位置召开股东大会,虽然第102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但是此处“地点”应作中性解释,即既包括物理位置,也应包括虚拟的网络空间。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在章程没有明确规定在某一物理位置举行股东大会时,以董事会决议来决定召开股东大会也应该为法律所许可。然而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20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这不仅使得上市公司采用“通讯表决方式”(书面表决)召开股东大会成为不可能,也招致了完全虚拟股东大会的制度障碍。对于部分网络股东大会而言,由于传统现场举行股东大会继续维持存在,只是愿意之股东亦可用视频会议的方式上网参与股东大会,这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障碍的。事实上在我国,部分网络股东大会已经成为现实,松德股份也成为首个以视频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在直播的股东大会上,公司董事长和相关高管出席,投资者可以通过视频观看到股东大会召开的过程,投资者可以通过“互动易”平台向公司提出问题,公司管理层在视频股东大会现场做出解答。而对于完全虚拟股东大会,其前景是值得堪忧的:迄今为止的学术研究也没有一致认可完全虚拟股东大会,而真正利用虚拟股东大会完全替代现场会议的公司还是比较少的。在当下的中国,并没有必要引入完全虚拟股东大会。但是“视频会议”+“电子表决”+“互动易”模式的部分网络股东大会值得我们总结与完善,并将成为今后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发展的方向。
〔参考文献〕
〔1〕〔2〕伏军.公司投票权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71,71.
〔3〕胡汝银,等.网上证券活动及其监管研究〔M〕//郭峰,王坚主编.公司法修改纵横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43.
〔4〕Elizabeth Boros, Virtual Shareholder Meetings:Who decides How Companies Make Decisions?〔J〕.28 Melbourne University Law Review 265,266(August 2004).
〔5〕冯震宇.公司证券重要争议问题研究〔M〕.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80.
〔6〕〔12〕房绍坤,姜一春.公司IT化的若干法律问题〔J〕.中国法学,2002(2).
〔7〕〔11〕〔日〕田泽元章.IT化进程中的日本股份公司法修改〔M〕//渠涛主编.中日民商法研究:第三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71.
〔8〕〔日〕神田秀树.公司法的理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212.
互联网金融模式上的创新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支付方式、销售渠道、投融资方式、信息化金融和金融组织架构。支付方式的创新主要体现在第三方支付技术的兴起,典型例子有支付宝和财富通等。销售渠道方面的创新代表是互联网金融门户,具体是指利用互联网对金融产品进行销售或者为金融产品销售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平台,典型的例子包括91金融超市、余额宝、百度理财平台等。资金供需方式的创新主要在P2P、众筹和大数据金融三个方面。P2P是一种新兴人对人的直接小额借贷模式,典型的有拍拍贷和人人贷等,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的方式,典型的例子有点名时间和追梦网等;大数据金融是指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上的海量数据,通过分析和挖掘客户的交易和消费信息建模客户的消费习惯,进行营销、小额信贷和风控方面的服务,具体例子有阿里小贷和京东供应链贷款等。信息化金融是指传统金融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对于其业务流程的改造,使得企业电子化、信息化和互联网化,典型的例子是各大行的网上银行。金融组织架构上的创新就是一些有资质的互联网企业通过申请相关牌照或者收购中小金融机构而进军金融行业的模式创新,典型的有网商银行和苏宁在线等。
本文集中探讨大数据、云计算和数据挖掘这三种技术对于整个金融生态系统的改造,以及创造出的新金融服务业态。
二、互联网金融核心支撑技术
金融领域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及其他相关内容,包括银行信贷、信用评分、市场分析、投资组合、保险定价、智能定损、金融欺诈等。传统的基于统计模型的分析方法只能处理少量的数据,而且对于分析的数据集也有一些较强的假设,比如要求数据满足一定的概率分布,或者要求关系为线性。随着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业务信息化程度的不断增加,数据量不断扩大,数据类型不断增多,传统的分析方法已经不能使用。在互联网金融场景下,以云计算、数据挖掘和大数据技术为代表的互联网技术由于不苛求严格数据假设,为银行、证券、保险及其其他相关业务创新,以及刻画金融市场规律的趋势带来了新的工具和分析手段。
1、云计算技术
随着云计算的不断发展,它的商业价值被迅速认可,同时人们对互联网的依赖也越来越强,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互联网引擎搜索等一系列互联网工具,形成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新兴业务形式。互联网金融引起一种全新的融资模式,使得各种中介机构和银行、券商、交易所的作用减弱,大部分的资金融通可直接在网上实现。云计算的主要概念是“一切皆服务”,是服务的集合,其技术框架有IaaS(基础设施即服务)、PaaS(平台即服务)、SaaS(软件即服务)三种形式。云计算技术在金融中的一般架构如图1所示。
云计算技术对于金融行业来说,更多的是对金融机构IT基础架构上以及对于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方式上面的革新。云计算技术由于“资源共享”的特性可以降低金融企业的运营硬件成本。另外,云计算的“动态响应”特性,保证了业务的灵活性。云计算技术可以帮助金融企业实现业务创新(如图2所示)。云计算具有灵活、开放和易于整合等特点,特别适合金融企业实现上下游产业整合以及与纵向战略合作,为金融企业巩固市场地位和开拓新市场提供方式和手段。例如,银行的传统借贷模式可以经过云计算技术的改造,加入更多的外部数据比如电子商务平台信用评价系统、中小企业财务系统和工商税务系统,从而降低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降低平台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成本。
2、数据挖掘技术
数据挖掘一般是指从大量的数据中提取人们感兴趣的、事先不知道的、隐含在数据中的有用的信息和知识的过程,并且把这些知识用概念、规则、规律和模式等方式展示给用户,从而解决信息时代的“数据过量,知识不足”的矛盾。金融数据挖掘的一般过程如图3所示。
在金融市场中,数据挖掘技术的用处极广。在银行业务方面,数据挖掘技术可以从用户的银行账户信息中进行挖掘,对用户进行信用评级,进行贷款审批;可以对银行不同的客户进行细分,提供差异化的服务;也可以对信贷风险进行评估,降低坏账率,提高银行利润。
在证券业务方面,数据挖掘技术可以对复杂的数据建模,利用股票的历史数据通过技术分析预测股票未来价格走势;利用历史收益―风险进行建模,考虑预期的不确定性,针对不同客户的情况构建最优的投资组合,控制风险,提高收益;利用挖掘技术构建自动交易系统,用以避免在做投资决策时候受到投资者情绪的干扰,从而造成更大的损失。
在保险领域,数据挖掘算法也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利用数据挖掘算法,可以分析并界定保险欺诈或者企业破产的行为特征,针对于异常情况进行实时的预警和监测,这个对于保险业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数据挖掘的算法主要包括参数统计方法、非参数统计方法、神经网络和支持向量机。其在金融机构中的适用情况如表1所示。
参数统计和非参数统计属于传统的统计学方法,两者的差别在于对于样本总体的分部是否已知。参数统计是假定总体分布类型已知,对一些未知参数比如比较均值、方差等参数进行推断。但是金融数据并不能很好地满足这个假设,所以算法适用性较差。非参数统计对总体假定较少,结果稳定性较好,有更广泛的适用性。
人工神经网络,也简称神经网络,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工智能领域兴起的研究热点。它是一种模仿生物的神经元和神经结构行为进行信息处理的数据模型,使得机器可以像人脑一样的学习和判断。神经网络是一种自学习模型,并不需要对于数据样本做出假定,适用性广,可以用于分类、聚类和预测等,目前已经广泛应用于金融市场建模中。
支持向量机是一种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发展起来的基于统计学的机器学习算法。通俗来说,它是一个二类分类模型,利用特征空间上的间隔最大的线性分类器。它的优势主要在解决非线性、小样本以及高维模式识别上。它优于神经网络是在于它可以避免神经网络中可能得到局部最小化解的问题。另外,它有着严谨的理论基础和数学证明,不像神经网络的有效性主要基于参数的调优,而这个过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验。当然,支持向量机也有局限性,它无法处理大规模样本,也不能直接处理多分类问题。
3、大数据技术
大数据具有数据量大、种类繁多、价值密度低和处理速度快等特点。金融业是大数据的重要产生者,其数据来源广泛,包括各种股票、期货、衍生品、债券等在内的金融报价、交易数据,各类公司的业绩报告以及研究报告,官方对于宏观经济数据的调查统计,金融媒体的新闻报道,这些渠道每天产生海量的TB或者PB级别的数据。
传统分析方法以及数据挖掘技术在如此大量的数据面前束手无策,大数据分析处理技术的出现填补了这一空白。最早得到广泛应用的为Hadoop,它是一个实现了MapReduce分布式处理算法的、离线的、基于磁盘的大数据批处理平台。随着技术的发展,陆续出现了基于内存的大数据处理模型Spark和基于流式计算的计算模型Storm。Spark改进了Hadoop基于磁盘的数据处理模式,将大数据的处理速度提高了数十倍,提供了近实时的处理延迟。Storm是针对实时的流式处理场景,它把数据建模一个不断流动的“流”,是一种实时的处理模型。这三个系统目前是主流的大数据处理平台,在不同的应用场景下相互补充,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大数据技术体系。金融大数据分析的一般架构如图4所示。大数据的出现促进了包括高频交易、市场情绪分析、智能营销、信贷风险分析、实时风险管理和个人征信等的金融创新,适用情况如表2所示。
高频交易是指交易者利用软件或者硬件的优势,通过短时间内进行大量的交易进行获利的一种方式。现在主流方式是通过分析金融大数据,建立一些市场变动的模型,识别出特定市场的模式,然后根据模式进行交易的过程。
市场情绪分析是指从社交媒体中的数据中提取市场情绪,并开发基于情绪的交易算法。在出现积极的市场情绪的时候进行买入操作,而在出现意外情况或者其他消极市场情绪的时候抛出订单。
智能营销是指通过综合用户各方面的信息,包括历史数据、浏览数据、交易数据、社交数据、行为数据等识别客户的行为模式,分析用户需求和兴趣,并根据结果进行特定的产品推荐、客户体验优化或者客户挽留等精准营销。
基于大数据的信贷风险分析是一种多维度分析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的分析方法。通常做法是收集公司大量日常交易、运营活动、财务状态等数据用以分析一个企业真实的运转情况,从而准确评估信贷风险。
实时风险管理是指通过大数据技术,金融机构通过各种维度、不同的数据渠道来实时监控用户的风险变化,比如监控用户财务变化、意外事件、市场氛围、运营情况来获得全面、立体、实时的风险评监测。
基于大数据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利用更多的数据维度,包括一个人的消费数据、教育数据、社交数据、职业数据等,对用户进行信用评估,提高评估的准确性,提高机构利润。
三、互联网金融的展望和建议
互联网企业将掀起金融机构的“鲶鱼效应”。所谓鲶鱼效应指的是引入外部竞争者,往往会激发组织内部的活力。对于传统金融行业来说,没有足够创新和提高服务的动力。这个时候互联网公司就像进入的鲶鱼,为没有活力的池塘注入新鲜的动力。这个时候,传统金融机构会奋起反抗,通过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创新能力与野心勃勃的闯入者进行竞争。可以看到,未来的互联金融行业的竞争会更加激烈,也会给消费者带来更多的实惠。为了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金融监管部门需要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同时建立有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创新意味着活力和发展,政府需要鼓励和引导互联网金融朝着健康、合理的方向有序的发展:一是加大对互联网金融新产品的研究,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培养金融和互联网技术复合型人才,以适应新市场下的监管需求。二是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金融产品的监管,需要明确牵头部门,建立统一安全标准、数据标准、传输标准,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实现备案登记制度,合理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特别是P2P等风险比较大的新兴模式。三是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部门需要建立针对互联网金融新业态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明确互联网金融业务服务中的消息披露、风险承担以及消费者信息保护(特别是隐私保护)的具体规定。四是监管部门应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征信机制和平台,政府可以牵头整合传统金融机构(比如银行)的用户信用信息、政府本身的工商信用数据库和纳税数据和主流互联网金融平台上的信用信息,建立一个覆盖多方面的全国性征信系统,消除信息不对称性,保护消费者。
2、互联网企业应该加强金融法律法规学习和宣传,加强法律意识
王跃|传漾自2009年成立以来,一直是国内互联网广告的排头兵。那时候国内正兴起网络广告,传漾的Max品牌广告网络平台在那时候就已经是相对比较成熟的,它集合了受众管理、数据模型分析、媒介计划、投放管理和效果评估的功能,实现了一站式品牌广告投放管理。
汇集亿量级受众数据、16类乐活媒体圈、1000多家网络媒体资源,算是国内比较早的品牌广告网络平台了。在程序化购买浪潮下,传漾又推出Adplace广告交易平台,2011年完成在台湾试水,2012全面铺开,并与DSP、DMP、SSP三大平台形成了完整的传漾RTB广告生态链,在2014年更是升级为中国首个程序化交易框架Programmatic FrameworkTM。它在技术服务上为客户定制专属的DSP、SSP、ATD以及DMP平台;在营销服务上可以为客户提供自助式与非自主式、PMP私有竟价和Non-RTB程序优质直投三种模式;在创意服务上,提供富媒体创意和动态创意优化,真正实现为客户提供定制化专属服务。
这一系列的产品都是传漾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不停探索创新的结果。
《品牌传播》|技术和数据—直是传漾科技的两大法宝。传漾科技在技术方面一直保持创新,那在数据方面,传漾科技拥有哪些优势?
王跃|仅仅是数量级上的“Big”不是“大数据”;从表面的数据积累到“受众感知”,才是大数据带给网络广告的价值密码。
在数据库方面,传漾通过多年的积累,本身拥有9亿量级可验证真实性的数据,达到了来源广、覆盖全、数据基础规模大的条件。而且现在网络广告中受众访问数据碎片化十分严重,受众兴趣数据具有半衰递减性,这就使得受众数据处理计算的实时降及计算速度尤为重要。对此传漾利用先进的数据清洗、挖掘技术,将样本库内的数据信息充分深度整理挖掘,找寻数据的相关性及规律特征,并通过机器学习、算法优化,用于对所有实时数据的预判与匹配。
在数据的应用方面,传漾应用最新的算法研究成果,将网民兴趣共分为33兴趣大类,168兴趣中类,857兴趣小类,全方位用户兴趣追踪技术,近距离贴合目标受众。结合十二维定向技术,用机器学习运算,进行非样本数据抽样凋查,真正的用人口统计学定向引擎,从而指导整个传漾网络营销平台的商业智能引擎。
《品牌传播》|传漾科技的定位是什么?
王跃|传漾一直把自己定位成互联网广告技术流代表公司。这不仅仅是说明传漾在互联网广告技术方面有领先优势,更说明了传漾的一种态度,一种务实创新、勇为人先的态度。
正是因为这种态度,传漾一直在踏踏实实地做技术、做创新,这是传漾能够迅速发展的核心,也是互联网广告行业发展的核心。在程序化购买方面,一直以来中国都在借鉴美国的发展经验,但是中国的市场环境和生态圈还是跟美国有区别的。我们要做的就是结合这种区别,再利用自己的创新技术,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发展之路。
《品牌传播》|传漾科技已推出的技术产品有哪些?有没有即将推出或计划推出的新产品?
王跃|传漾已经推出的技术产品,可以从几个方面介绍:
一、程序化购买产品。今年推出的中国首个程序化交易框架ProgrammaticFrameworkTM是一个完整的程序化购买框架,除了包括DSP、SSP、DMP之外,还包括AdPlace优选广告交易平台。可以说是从搭建平台到广告投放到程序化交易路径的整合产品。
二、技术平台。这其中包括Dolphin广告协作平台,Eagle广告监测协作平台和SamBa富媒体广告协作平台。
三、针对移动端的跨屏营销平台。包括Max品牌广告网络平台,OTVNetwork视频广告网络平台,M3aX移动网络广告平台以及MyDSP-自助式DSP优选程序化广告交易平台。至于新产品的推出,主要还是在程序化交易框架Programmatic FrameworkTM体系上完善和创新,并加强移动端的权重,加速传漾在移动端的布局。
《品牌传播》|如今的时代,是移动互联网的时代,在未来几年,传漾科技将在移动互联网方面有何布局?
王跃|的确,这两年移动互联网的发展速度确实很快,到2014年底移动端的流量已经追平PC端甚至略有超出。相信在未来两年时问里,移动互联网还会有爆炸式的增长,这将是互联网的又一次革命,也是我们这个行业的又一个机会。
针对这种情况,传漾已经开始了对移动互联网的布局。2012年的时候传漾推出了M3ax移动网络广告平台,不过刚开始的时候大家对移动端的流量都还比较质疑,没有现在的认知度这么高,对接资源比较困难,客户也不是特别认可,但传漾还是坚持了下来。发展到现在为止,M3ax移动网络广告平台对接的优质app资源已经有20000多个,每天的广告展示量也超过了8000万次,基本覆盖了国内主流智能移动终端。
2014年开始我们又推出了MvDSP-自助式DSP优选程序化广告交易平台,把移动端和pe端跨屏连接,实现了跨屏自助式实时竟价购买,并集合20种移动端后续互动方式,结合广告主的Landing Page页面,在充分表现产品卖点的同时,与受众进行趣味深入互动,充分考虑到了客户的需求和操作的便捷性。因为从今年开始,移动端已经开始被大众可,许多客户都会主动询问我们是否有移动流量的资源。
由此也可以看出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潜力和潜在机会。在未来几年,传漾会更关注移动互联网的研究和技术创新,在既有的优势资源和技术基础上,有意识的增加业务份额,在程序化购买方面针对市场需求开发相对应的新产品。
《品牌传播》:请对传漾科技过去一个年度的工作做—个总结?
王跃|可以用一个词总结2014,那就是“奔跑的传漾”。
经过这几年的积累,传漾的客户结构和业务模式已经基本稳定并持续发展,我们的基础相当扎实,而且5月份的C轮融资成功,对本身已经有造血能力的传漾来说更是一个强有力的保证,让传漾能加速创新,放开脚步奔跑起来,以开放的态度与合作伙伴一起面对互联网广告行业变革。
《品牌传播》|传漾科技正在计划IPO,什么时候会正式启动?2015年有没有可能完成上市?
王跃|现在是中国程序化购买飞速发展的时代,行业内比较大、比较成熟的公司大部分都在忙着创新技术,加大流量,扩大市场规模,抢占市场份额。
传漾通过多年的积累,通过对客户结构的选择,业务模式的完善,在保持技术活力,市场份额和规模领先的同时,开始盈利并有了自己造血的能力。只要时机合适,传漾—直都是准备着的。
中图分类号:F27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3-0013-02
在中国“互联网+”的实践风起云涌,电子商务、移动支付、在线教育、网络媒体等极大地改变着经济、社会的面貌。2015年3月5日,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1],总理所提的“互联网+”在较早的关于“互联网改造传统产业” 的讨论聚焦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深入和发展,是创新2.0下互联网发展新形态、新业态,是知识社会创新2.0推动下的互联网形态演进。
“互联网+”代表着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它指的是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互联网与传统产业的联合,以优化生产要素、更新业务体系、重构商业模式等途径来完成经济转型和升级[2]。“互联网+”的特征,是通过互联网和传统产业的紧密结合来提高产业生产效率。
一、“互联网+”环境下科技企业技术创新的特点
在“互联网+”背景下,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条件和方式发生了显著变化,昭显出“互联网+”背景下科技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变革的必要性。
1.以创新为发展原动力。“互联网+”环境下,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科技企业如果不积极地开展创新,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需求,那么总有一天会被市场淘汰。创新则兴,不思进取则亡。把握机遇有效创新则兴,愚昧保守则亡。这是“互联网+”环境下市场残酷的竞争法则,也是企业必须面对的现实。创新不停,进步不止。企业要把一切可利用资源都充分地进行创新,注重员工的创新意识培养,发展并完善企业的创新制度,把创新提高到攸关企业发展的战略高度上来看待,以此来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能力,使企业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屹立在经济大潮的潮头。
2.发挥灵活性和个性化特点。科技企业的市场适应性强,可以充分发挥其自身优势。科技企业与“互联网+”进行结合发挥其个性化和灵活性特征,打造蓝海领域,实现独特的经营管理模式。与标准化服务相比,个性化服务则有更高要求的服务流程。在“互联网+”的环境下,科技企业利用技术支持使得自身发展更具灵活性。2013年7月,爱奇艺PC客户端进行改版,新版客户端最大的特点就是根据数据分析,在首页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视频内容推荐,也就是说不同用户的PC客户端所显示的内容是不同的。“互联网+”环境下技术创新的支撑保证了爱奇艺为用户提供高质量和人性化的服务。
3.实现组织结构虚拟化、网络化。在“互联网+”时代,电脑技术及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大量劳动力游离于企业系统之外,导致了家庭作业、分散劳动等新的劳动方式的出现,虚拟组织也将会大量出现。科技企业的组织结构简单高效,呈现扁平化。它与“互联网+”进行结合,可以更好地发挥企业组织结构的优势和特点,提高科技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培养高素质的信息型人才,保留企业的核心团队。在“互联网+”的环境中,海量数据进入云端,利用大数据技术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科技企业可以利用公共信息平台,使用最少的人力资源来实现组织结构的虚拟化和网络化。
4.借助“互联网+”实现协同创新。所谓协同创新,就是指创新资源和要素有效汇聚与高度融合,通过突破壁垒,充分释放彼此间“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创新要素活力,从而实现“三度”(高度、深度、广度)合作[3]。“互联网+”为科技企业的创新创业,促进“产学研一体化”及成果转型等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在“互联网+”时代下蓬勃发展的大数据信息分析技术及资源共享技术为科技企业提供物业场所、办公设施、政府政策信息等方面服务,以提高科技企业的创业成功率。科技企业在创造协同创新服务平台的同时,建立协同创新网络,及时地和共享商业信息资源,让“协同创新”集群与“创新链”企业实现共享与分享。
二、技术创新过程中“互联网+”利用面临的问题
当前“互联网+”与各行各业的融合发展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世界潮流,“互联网+”时代已经到来。但从目前来看,在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过程中如何利用“互联网+”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认识不足的问题。一方面,一些传统的企业受到经营理念、经营方式、思维惯性等方面的影响,它们对于“互联网+”的出现仍持有怀疑和抵触的情绪。主观上,还没有做到去积极地接受“互联网+”。另一方面,“互联网+”对传统行业的了解也不够深入和深刻。
2.行业壁垒的问题。在市场中存在一些企业的对外开放程度较低,而准入程度较高的问题。在监管方面也存在着效率低下、协同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3.技术支持问题。近年来我国的宽带网络发展迅速,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网速慢、收费高。并且,在“互联网+”时代新兴的大数据技术、云计算、Web2.0技术等仍处在发展阶段,由于这些技术仍不成熟,使得科技企业在进行技术创新时会遇到障碍。
关键词一:拥抱互联网
当下,互联网浪潮正深刻影响着各个行业和领域,改变着消费者的行为和思维模式。作为与互联网联系最为紧密的行业,通信业受到最直接的影响。
对传统行业而言,在充分利用互联网实现转型升级的过程中,也需要一个优质的通信网络来予以支撑并赋能业务创新,这对东进来说,恰恰是一个巨大机会,而这源于东进在通信行业的深厚积淀和强大的研发实力。
自2007年Keygoe系列多媒体交换机推出以来,东进旗下的Keygoe家族不断发展壮大,Keygoe1000系列多媒体交换机、Keygoe3000系列多媒体交换机、Keygoe200系列多媒体处理板,再到全新的Keygoe 9000系列多媒体交换机,产品推出速度之频繁、蕴含技术之高端、对业界影响力之大,使得东进每推出一款Keygoe系列多媒体交换机引发业界高度关注,不断推动CTI行业深入发展。
对于目前通信行业的互联网化,东进已在技术、产品以及应用等方面做足工夫,帮助运营商积极应对挑战、拥抱未来,以更高效的方式实现业务的互联网化以及服务模式的多样化和创新,这也正是东进“与行业结合是通信业未来发展重点”战略的进一步深化和落地。
在此大背景下,东进Keygoe9000系列多媒体交换机在过去的一年大出风头。
据了解,东进Keygoe9000多媒体交换机以全IP化的系统架构和强大的多媒体处理能力,与基础电信运营商的NGN/IMS实现对接,并通过互联网将NGN/IMS延伸到企业客户的内部网络,帮助基础电信运营商和增值服务提供商为企业客户提供融合多媒体业务,助力企业在新兴的IP网络环境中实现快速创新和业务增长,并保护已有投资。
在实际应用中,包括东进Keygoe9000多媒体交换机在内的产品在通信、制造、电子商务、公共事业、政府、航空等多个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助力传统行业转型升级。
关键词二:金融创新
近些年来,随着信息化技术的高速发展,以及互联网金融模式不断推陈出新,金融支付、金融安全问题受到金融机构和广大用户的高度关注。对于金融设备供应商来说,这既是机遇,更是挑战,考验的是企业的技术实力。
得益于东进的研发实力以及对金融行业客户需求的敏锐把握,在过去的一年,东进的技术研发在金融领域有着诸多的创新突破。
2015年10月在上海举办的2015中国国际金融展上,东进携旗下针对金融行业的IT产品和解决方案亮相展会,在展会期间大放异彩。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A 论文编号:1674-2117(2015)13/14-0213-02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日臻成熟,移动设备的日渐普及,在生活方式改变的同时,我们的学习方式也发生了悄然的变化,学习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利用碎片化的时间开展个性化的学习。越来越多的课程也在“个性化”的背景下展开,充分培养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学习兴趣,让学习变得轻松自由。为了使学生的学习充分“个性化”,信息技术课堂的教学方式也亟须改变。
教师是信息技术课堂的主导,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因材施教,挖掘学生潜能,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是教师追求个性化教学的目标。学生是信息技术课堂的主体,发挥自身优势,按需所学,充实自我,树立自信,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是当代中学生的发展方向。在追求个性化、去中心、去权威,追求自我价值和表达的新时代,“个性化”要从教育开始,从个性化的信息技术课堂开始。
开展个性化信息技术课堂的必要性
社会的发展对创新型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而学校“整齐划一”模式培养出来的“标准化”学生,往往缺乏个性、创新性,不能满足社会对创新型人才的需求。要改变这一现状,在学生个性形成和发展的关键时期――高中阶段,实施个性化教育显得非常重要。在传统信息技术课堂中,学生由于基础不同、接受程度不同等原因,在课堂听讲时经常会遇到一些障碍,但由于课堂节奏由教师一人控制,学生无法停下来认真研究直至完全理解,久而久之,学习障碍“雪球”会越来越大,直至失去学习兴趣。学生是信息技术课堂的主体,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尊重学生个体间的差异,面对不同的学习起点,因材施教,按需施教,以满足学生的个性需求,使每位学生都能按照自己的学习节奏自由学习,这样才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思维。同时,作为一门操作性强的学科,学生在上机操作的过程中,更有利于他们展现自我、释放个性,为他们重塑自信、挖掘自身的潜能和价值提供了发展的机遇及条件。信息技术课堂本身就是新技术教育应用的前沿阵地,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全面覆盖和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的普及,使得信息技术教学能随时随地开展,使学生的自主学习没有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进一步满足了个性学习的需求。
创建移动互联网时代个性化课堂的有效措施
1.教学内容呈现方式的个性化
教学面对的是独特的个体,要关注个性,尊重差异。对于不同学习起点和不同学习方式的学生个体,要实现个性化信息技术课堂,就得舍弃整齐划一的教学内容和单一的内容呈现方式。以往教学内容的呈现方式以教学进度为参考,按照教学进度组织教学内容,每一个教学单元都有固定的知识点和任务,学生学习内容和方式受到限制,无法依据自身知识水平安排学习内容,不利于学生的个性化学习。个性化的呈现方式就是打破教学进度的束缚,将教学内容以“资源库”的形式进行呈现,将“资源库”的内容替代教师课堂上面对面的讲授。这里强调“替代”,即学生可以多次重复地查看没有学会的教学内容,这是教师讲解无法做到的。不论是内容还是形式都由学生选择,按需择学,让学生自主安排学习内容与学习进度,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移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设备的普及使得“资源库”的浏览方式更加自由,不再受课堂的束缚,使学习延伸到了课堂之外,真正实现了“我的学习我做主”。
2.教师的教学方式个性化
个性化的信息技术课堂不再是教师的一言堂,相比传统课堂要做两种转变,从以教师为中心到以学生为中心,从单向灌输转为启发学生自主学习。知识点的掌握不再靠教师的教,而要靠教师的“导”,既可以是课堂上的“导”,也可以是网络时代的在线“导”。在实践中发现、罗列、整理、组织问题的能力也是个性化课堂对教师能力的要求。个性化的课堂对教师教学能力的延伸有较高的要求,能教好,不一定能导好。只有站在学生的角度考虑问题,充分了解学生的学习心理,才能找到、设计出学生感兴趣的好问题,引导学生掌握知识点,从而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实现有效的个性化教学。通过“讲”与“导”的转变,教师能更加关注学生学习,也使教师从知识的讲授中解脱出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对学生的辅导之中。
3.学生的学习方式个性化
良好的学习习惯是实施个性化学习方式的基础和关键,有目的地学和有方法地学是个性化学习的保障。传统的学习要么在学校里进行,要么在家里或是在公共图书馆里进行。可是,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的出现完全改变了这一格局,更重要的是无线移动通信网络的飞速发展和网上学习资源的极大丰富,让可选择的内容越来越多,时间越来越自由,摆脱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自主学习成为主要的学习方式。在学习过程中,学生以兴趣为导师,结合学科的实验性特点,创造性地参与到各类学习活动中,在尝试体验中掌握新技巧、掌握新知识,勇于探索,善于实践,从学习反馈中得到提高,满足了好奇心,也不断提升了学习的源动力,保持了学习的乐趣。学生学习方式的改变,不仅提高了自身的自学能力,还提升了问题意识,学习效果得以改善。
“互联网+”技术是将互联网中的各项技术组合起来,形成一个组合型的综合技术,不但能够使网络访问更加方便,而且能够提供更广泛、可靠的服务[1]。随着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传统行业受到了互联网的冲击,带来多样化的创新。“互联网+”技术代表着智慧、创新、服务,能够有效改善图书馆服务的智慧性和创新性。近年来,我国在图书馆服务建设方面的投入不断增加,图书馆建设也逐渐与国际接轨。进入互联网时代后,越来越多的图书馆构建了自己的互联网服务平台,包括门户网站、移动服务平台和微博、微信平台等,通过“互联网+”构建新型互联网体系,提供一键式产业化服务[2]。
2 “互联网+”图书馆及其特征
2.1 “互联网+”图书馆研究与应用现状
“互联网+”形态是一种理论形态(见图1)。
从社会经济学角度来看,“互联网+”形态代表了一种全新的社会形态,该形态是新型互联网思维在智慧时代的发展形态,代表了更高的生产力和更稳定的服务态度。从技术层面来讲,“互联网+”形态就是将大数据应用到传统服务行业,利用云计算进行数据计算和传输,实现多种设备之间的数据交流、支撑和连接,实现数据、模式和创新驱动的重组,最终达到符合社会生产要素和生产力的新形态,与传统生产要素和生产力相比,“互联网+”形态能够提供更便捷、稳定的服务。
“互联网+”给学术研究和实践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影响,截至2016年6月30日,图书情报学界已经有不少针对图书馆发展“互联网+”的相关研究,还召开了多次基于“互联网+”的学术会议,一些图书馆也已经将“互联网+”形态思维引入图书馆的服务中[3](见表1、表2)。
当前进行的这些图书馆“互联网+”的研究和探索,能够让业界产生强烈的“互联网+”存在的实践意义和研究动向,也能够让研究者产生更多、更广泛的对“互联网+”的思考[4]。此外,也有很多图书馆已经开始进行“互联网+”智慧服务的创新工作,主要是采用全新的“互联网+”思维提供更快速、有效、广泛的创新服务[5](见表3)。
从现阶段图书馆“互联网+”学术研究、学术会议和实际应用来看,目前大多数相关应用还处于初级阶段,还没有完备的体系对其进行限定,需要更多的理论基础和实际操作经验,通过理论的指导,在不断的实践中增加合理布局并构建“互联网+”智慧服务创新平台。
2.2 “互联网+”图书馆的特征
一般来说,基于“互联网+”的图书馆并不只是两个领域技术的直接叠加,而是通过融合技术,将二者之间的缺点进行互补,创建一种全新的图书馆服务模式,通过互联网的优势让图书馆的服务趋于多样化、简便化和便捷化[6]。①“互联网+”图书馆成为一个跨学科、跨行业的融合平台。“互联网+”本身就是一种融合了各种现代化智能技术的统一平台,在该平台下,所有学科和行业的数据都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共享。另外,采用智能技术进行数据挖掘,能够完成图书?^各个学科之间的数据融合,从不同行业中挖掘出有益的数据,来完成平台各种数据的融合。②“互联网+”图书馆成为一个思想、制度自由,创新能力强的综合平台。科技创新是我国目前主要的研究方向,经过共享化的“互联网+”平台,可以打破传统图书馆在思想和制度上的框架,建立各种思想和制度并存的综合性平台。③“互联网+”图书馆重新锻造业务逻辑和结构。由于“互联网+”的冲击,大量的传统业务逻辑已经跟不上时代的需要,需要重新建立适合网络互连共享方式下的业务逻辑和结构。④“互联网+”图书馆强调用户参与的交互方式。“互联网+”带来的是信息化的社会,大量的信息需要通过网络传递与交流,传统图书馆与用户的单向单调的交流交互方式已经没有生存空间,现代化的互联共享图书馆更强调用户参与的全智能图书馆服务交互方式。⑤“互联网+”图书馆提供强大的智能数据挖掘服务生态系统。建立基于大数据智能挖掘的服务生态系统,可以自动从历史大数据中挖掘出对当前最有益的服务标准,自动定位出最优化的服务方向,建立服务生态系统,提升服务效率。⑥“互联网+”图书馆建立物理世界与虚拟空间之间的智慧连接。“互联网+”提供的是虚拟平台,在虚拟平台上可以完成图书馆的绝大多数业务,但是某些传统业务还是需要物理世界图书馆的支撑,协助互联网完成其他业务。
3 “互联网+”图书馆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3.1 “互联网+”图书馆发展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