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模板(10篇)

时间:2023-09-10 14:39:37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篇1

中图分类号:R541.6 R256.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1349(2011)08-0897-03

Preliminary Study on Syndrome Factors and Evolution Characteristics of TCM Syndromes in Acute Exacerbation of Chronic Heart Failure

Liang Yunyu,Zou Xu,Pan Guangming // Guangdong Hospital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Guangzhou 510120)

Abstract: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main clinical characteristics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TCM) syndromes in patients (pts) with acute exacerbation of chronic heart failure (CHF).Methods The information of 217 patients was collected by Chinese medicine questionnaire.The information database of TCM of CHF was set up.The syndrome factors were analysis by principal components analysis and cluster analysis.Results The syndrome factors of TCM syndromes in acute exacerbation of CHF were Qi deficiency,yang deficiency,phlegm syndrome and stagnation of blood.The disease location factors was related to heart,spleen,lung,kidney,liver.The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of syndromes factors were combined to different location factors.Conclusi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CM syndromes in pts with acute exacerbation of CHF were interconnections between five viscera andinterconnections between phlegm and blood.

Key words:chronic heart failure;syndrome factor;interconnections between five viscera;interconnections between phlegm and blood

本研究在调研五脏相关学说前期文献的基础上[1-3],建立慢性心力衰竭五脏相关理论框架,并开展大样本临床证候调查,本研究拟以慢性心力衰竭为切入点,通过对其急性发作期中医四诊信息的观察,引入证候要素这一概念,来阐明慢性心力衰竭急性发作期证候要素分布特点,从而充实慢性心力衰竭五脏相关理论的内涵,补充和完善前期建立的理论框架,印证五脏相关学说。

1 资料与方法

1.1 病例来源 病例来源于广东省中医院住院的慢性心力衰竭患者。收集2006年8月―2007年2月217例患者资料。

1.2 病例选择标准

1.2.1 诊断标准 慢性心力衰竭诊断采用《中药新药治疗心力衰竭的临床研究指导原则》中Framingham的慢性心力衰竭诊断标准。心功能分级参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标准。中医诊断标准参照1993年卫生部《中药新药治疗心力衰竭的临床研究指导原则》慢性心力衰竭诊断标准。证候诊断标准: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中医临床诊疗术语证候部分》。

1.2.2 纳入标准 符合慢性心力衰竭的诊断标准且急性症状加重;意识清醒,能够配合采集临床资料者。

1.2.3 排除标准 合并有肺、肝、肾和造血系统等严重原发疾病患者;拒绝合作或因患有精神疾患等无法合作者。

1.3 研究方法

1.3.1 调查表设计 对国家行业标准、规范教材、专著、期刊论文、古籍等文献中有关慢性心力衰竭的证候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归纳,通过检索文献,根据研究目的和文献调研结果设计《慢性心力衰竭证候流行病学调查研究信息采集表》,经临床预调查,对初表进行修订后形成正式的调查表。

1.3.2 临床调查 统一培训各分中心研究者后,采取前瞻性调查方式进行了信息采集,对慢性心力衰竭的中医证候、辅助检查结果等信息进行临床信息调研。

1.4 资料分析、处理 建立慢性心力衰竭中医信息数据库,对慢性心力衰竭患者急性发作期症状用频数来进行描述,运用SPSS13.0对症状进行因子分析和聚类分析。

2 结 果

2.1 一般情况 217例患者中男109例,女108例。年龄最小14岁,最大96岁,年龄分布以 70岁~79岁年龄组所占比例最大,占总例数的39.2%;其次为>80岁年龄组,占22.6%。收缩性心力衰竭200例(92.2%),舒张性心力衰竭11例(5.1%)。心功能Ⅱ级45例(20.7%),Ⅲ级115例(53.0%),Ⅳ级54例(24.9%)。就原发病而言,患者中以冠心病组患者最多,占50.7%,其次为高血压性心脏病患者组,占24.9%,其余疾病组分布较平均。

2.2 慢性心力衰竭症状的分布情况 根据慢性心力衰竭急性发作期症状出现频率,频率出现最多的前十五项症状依次为气喘(包括稍有喘促、动则喘甚、张口抬肩)、精神疲乏、倦怠乏力、舌质暗、纳食减少、胸闷、舌苔白、气短息弱、食欲减退、失眠、舌质淡、水肿(包括颜面部、双下肢等不同部位的水肿)、舌苔腻、咳嗽有痰、心悸。

2.3 慢性心力衰竭急性发作期症状的因子分析 本研究先通过因子分析将慢性心力衰竭的症状进行“降维”处理。分析前先对本资料进行Bartlett球形检验,KMO检验统计量0.530 2>0.5,因子分析结果可以接受。

慢性心力衰竭症状的因子分析选用主成分提取法(Principal components),通过对因子负荷矩阵分析后发现,特征值大于1的因子有18个,前18个因子累积贡献率为68.422%,由此简化为29个症状,将上述18个因子所得的29个症状根据专业知识结合中医理论分为两组,详见表1。从中可以发现,第一组是慢性心力衰竭所导致的特异性症状,这一类症状是与疾病的诊断有关联;第二组是慢性心力衰竭过程中伴发的症状,这一类症状对证候的判断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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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心力衰竭症状的聚类分析

2.4 慢性心力衰竭急性发作期症状的聚类分析 本研究利用聚类分析“物以类聚”的原理,对上述因子分析提取出的症状进行归类,就可以推断出心力衰竭发病时的证候要素分布特点。将上述两组症状分别进行聚类分析。

2.5 心力衰竭证候要素在心功能不同时期的分布(见表2)

表2 心力衰竭中医证候分布与心功能的关系

3 讨 论

3.1 慢性心力衰竭的病性要素 本研究结果提示,慢性心力衰竭的病性证候要素实证以痰证、瘀证为主,虚证以气虚、阳虚、阴虚为主。可见,本研究的结果符合邓铁涛教授提出的慢性心力衰竭的病机特点[4],病性多属本虚标实。本虚以气虚、阳虚为主,标实以瘀血、水饮、痰浊居多。本虚(心气阳亏虚)是慢性心力衰竭发病的关键,是慢性心力衰竭发作的始动因素,并贯穿慢性心力衰竭的整个病理过程的始终,且是慢性心力衰竭时导致水液代谢障碍的主要原因。标实乃因本虚所致,标实为慢性心力衰竭发展过程中某一阶段的兼证。

3.2 慢性心力衰竭的病位证素 病位证素与病性、其他病位间的联系规律,是正确辨别出证候位置的基础[5]。慢性心力衰竭发病的本脏在心,病位证素“心”,但五脏是一个相互关联的整体。在慢性心力衰竭的发生发展过程中,肺、脾、肾、肝都与心互相制约,互相影响,尤以脾相关多见,因心属火,脾属土,心脾乃母子关系,其相互关系主要体现在气血化生运行上。心气的推动和脾气的统摄其本质是人体阳气在血液运行方面发挥作用的具体表现,心火之热以温脾,而助脾运化,脾阳脾气又可助心主血脉之功能。

3.3 慢性心力衰竭证候要素的演变规律 就病性而言,“气喘、倦怠乏力、纳食减少”三种主要症状在心力衰竭的发生发展过程中的权重是一致的,是贯穿心力衰竭发展的全过程;对照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中医临床诊疗术语证候部分》,上述三种证候可分属于“气虚证”与“脾气虚证”的主证;头晕、心悸、失眠多属于阴虚之象,在心功能Ⅱ级患者中权重较大;水肿、尿少属于阳虚证的主证,在心功能Ⅳ级患者症状中占主要权重;咳嗽有痰、头晕、苔腻、脉弦滑等痰证主要症状在心功能Ⅲ级表现明显;胸闷、颈部青筋暴露、舌质暗、舌底脉络迂曲青紫、脉弦等血瘀症状在心功能各级分布呈递增趋势。

就病位而言,心力衰竭发生的病位在心,五脏相关,心脾两脏的相关症状在不同心功能分级中的权重均较大。心功能Ⅱ级患者中肺系症状分布较多;在心功能Ⅲ级、Ⅳ级患者中,脾系症状相对明显;发展至后期,由心及肾,表现心肾亏虚。

心力衰竭的发病以心脾气(阳)虚为本,由气及阳,并贯穿病程的始终。急性期以瘀血痰浊水饮为标:①在心功能代偿期和慢性心力衰竭早期(心功能Ⅱ级),心气不足,无以推动而致血行不畅,气机不宣,血停成瘀,最终致心血瘀阻,出现咯粉红色泡沫痰,夜间阵发呼吸困难,面唇舌紫暗等。在此,心、肺、脾相关,因虚致瘀。②随着心力衰竭的病情的发展(心功能Ⅲ级),由气及血,心血不足影响了脾的运化功能,脾不健运,痰浊内生,反过来蒙蔽心窍,可能出现心悸,纳差,腹胀、腹部静脉紫暗粗张、舌苔腻、脉弦滑等。至此,心、肺、肝、脾相关,痰浊证候要素表现明显,表现为气虚痰瘀或气阴两虚,痰瘀互阻。③慢性心力衰竭后期(心功能Ⅳ级),心阳虚衰,不能下煦肾阳,由气及阳,由心及肾,至此,心、肺、脾肾脏气亏虚,并痰瘀互结;肾之阳气亏虚,不能制约水道,以致上凌于心。

慢性心力衰竭的病位在心,气虚、阳虚、血瘀、水停是贯穿心力衰竭全过程的基本病性因素;在不同的时期,为此四类证候要素的轻重不同的组合;“以心为本,五脏相关”,其反映的是心力衰竭过程中病位因素,用五脏相关学说指导临床,能全面认识、把握慢性心力衰竭。

参考文献:

[1] 陈达理.从五行学说到五脏相关理论[J].中医杂志,2008,49(10):939-941.

[2] 邓铁涛.略论五脏相关取代五行学说[J].广州中医学院学报,1988,5(2):65.

[3] 邓铁涛,郑洪.中医五脏相关学说研究―从五行到五脏相关[J].广州:广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1-9.

[4] 邹旭,吴焕林.邓铁涛教授治疗充血性心力衰竭经验选粹[J].中医药学刊,2004,22(4):590.

[5] 朱文锋,李灿东,甘慧娟.病位证素的特征[J].福建中医药,2005,36(44):1-4.

篇2

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公共卫生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面临着新的挑战,为此,我们必须全面分析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以求更加面面俱到地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1.存在的问题

1.1制定法律法规滞后,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

目前施行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1987年颁布的,而与之配套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1991年颁布,一直到2011年2月14日才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颁布的时间较早,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相继出现了很多新的服务行业和场所,因此有些规定已经不合时宜。如根据《条例》规定,公共场所包括七大类28项,但近年来涌现出一些新兴行业,如网吧、足浴、按摩院、美甲、婚纱影楼、证券交易厅等人群聚集、与健康密切相关的场所未包含在内,与之相对应的管理规定、卫生标准缺乏,这些场所在我们的卫生监管中处于空白监管地带。而此类公共场所的卫生隐患比较突出,并可能造成各类传染病的传播,成为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主要隐患。另外,新《细则》对公共场所某些常见的违法行为却没有相关的规定,如:新《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但对于公共场所已进行卫生检测,而报告中提示有卫生指标不合格的,1991年版的《细则》有明确行政处罚条款,而新《细则》却没有相关的处罚条款。出现这样的情况,就难以起到对违法者的威慑和震撼作用,不能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降低了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不利于公共场所卫生状况的改善和发展。

1.2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任务繁重,执法形式严峻

根据深圳市南山区资料,目前南山区共有各类公共场所2221家,而具有执法证的卫生监督员仅有24名,平均每人管理93户,卫生监督员数量与卫生监督的工作量不相适应,日常卫生监督的任务十分繁重,工作负荷量大。同时,繁重的监督任务占据了监督员大部分时间,以致他们没有精力去钻研学习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再加上经费有限,多数卫生监督员在工作中很难有机会接受专业技术的继续教育,专业知识和执法水平难以提高。随着中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公共卫生执法的要求和标准逐步提高,而卫生监督队伍整体水平和执法能力却不高,已成为影响卫生监督执法水平提高的重要因素。

1.3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守法意识淡薄,制约卫生质量提高

在实际监督过程中发现,由于公共场所涉及行业较多,集中培训不能面面俱到,且缺乏合适教材,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法律法规培训不到位或缺失是导致从业人员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缺乏、法律意识偏低的重要原因。大部分个体经营者法律意识和卫生知识缺乏,对卫生守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存在随意性,严重影响了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和正常监督工作的开展。

一般来讲,在现有法律法规和评价标准的制约下,多数大、中型公共场所在卫生制度和管理措施、卫生设施等方面比较健全,从业人员受到的培训比较正规,且有一定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而像一些规模较小的旅店、美容理发店、浴室等公共场所,规模小,流动性大,从业人员多为流动人口且文化程度低,卫生知识和法律知识严重缺乏,难以管理,“两证”持有率较低,卫生问题比较突出,成为卫生监督监测的难点和薄弱环节。

2.对策与建议

2.1进一步完善《条例》及《细则》相关规定

进一步使公共卫生监管有法可依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应通过立法途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条例》和《细则》,使之更符合当前工作实际和公共场所卫生现状,扩大应监督监测的场所范围,将新出现的公共场所纳入监管范围,同时修改罚则,更加明细处罚条款,使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处罚,从而提高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

2.2加快卫生执法体系改革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应加快卫生执法体系改革,加强执法队伍自身素质的建设,呼吁政府加大对卫生监督的经费投入,增加人员编制,配备足够的交通工具,以提高卫生执法整体功能及工作效率。通过定期组织学习与培训,提高监督队伍业务水平及执法能力。此外,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卫生监督质量,健全约束机制,加强上下级卫生监督机构之间的业务指导,包括执法程序规范化、法律文书书写等,及时掌握了解有关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新法规、新信息、新动态、新进展,从根本上杜绝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漏洞,维护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2.3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卫生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

加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的卫生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遵法、守法意识。在这部分人员中大部分人员文化素质低,流动性大,卫生知识薄弱,因此,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法律法规培训制度,加强监督执行和宣传力度,通过监督部门、用人单位、社会监督三方面的力量共同促进。从而使他们懂得依法经营,持证上岗的重要性。为消费者提供卫生合格的服务,使得疾病的预防和控制落到实处,确保人民的身体健康,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2.4完善卫生监管机制,实施卫生监督良好分级管理

继续深化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根据《条例》及《细则》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量化评价,按评分高低进行分级,并按等级决定卫生监督的频率,以做到有的放矢,提高工作效率。

篇3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酒店在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应体现“四性”。

1、合法性

酒店规章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在酒店得以贯彻落实的基础,酒店规章制度只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才是有效的。要做到酒店制定的规章制度具有合法性,首先要做到管理权限合法,酒店规章制度是酒店的管理措施,反映酒店的管理权利,这种权利必须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之内。如果酒店制定的规章制度超越了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其规章制度就是违法无效的。如国家法律规定,只有司法机关具有依法对个人进行搜查的权力,但有的单位在制订《行政督察条例》时却规定,对外出带包的员工,值班保安有权进行搜查,显然,这超越了自身的权限,并违反了法律规定,该条无效。

其次,要做到管理内容合法,酒店管理内容的很多方面,国家都有法律规定,如经营决策、财务管理、劳动管理、食品卫生、消防管理、环境保护等。酒店制定的这些方面的规章制度,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出现规章制度规定的内容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情况。如有的单位《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部门临时用工如司炉工、洗碗工等不签劳动合同,不交纳社会保险金等内容,就不符合《劳动法》第十六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和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

再次,要做到管理手段合法,管理手段的合法性是使管理内容得以实现的保证。现在,不少酒店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采用各种手段进行处罚,如有的单位《职工奖惩条例》规定,新录用员工试用期间违反酒店有关规定的,除扣发当月奖金外,延长试用期6个月,就与《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的规定相悖。

2、实用性

酒店制定规章制度是为了实现管理好酒店以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标,所以酒店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酒店的实际情况,能够执行且有利于酒店的发展。

从内容上看,制度的实用性一方面要求酒店制定的规章制度要有利于酒店参与市场竞争,有利于推动酒店发展。另一方面,也要与酒店内部实际情况相符,在促进酒店加强科学管理的前提下,做到实事求是,可以执行。如有的单位为强化内部监督,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制定了《酒店内部审计条例》,由于后续改革和配套规章没有跟上,虽是一个好制度却无法执行,相反,却损害了制度的严肃性。

3、规范性

酒店规章制度要做到形式规范统一,文字明确具体,表述简明扼要,体例保持统一性。可采用序言、主体、附则式,也可采用总则、分则、附则式或条目式。每项规章制度都应有具体执行部门,配合执行部门和违规监督部门。如有的单位在制订《关于外欠管理的几项规定》时,只有执行部门,没有违规监督部门,虽然制订了制度,却因不规范,造成没有检查、没有落实,形同虚设。

篇4

中图分类号:F293文献标识码: A

近年来,我国根据房地产市场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先后颁布实施了诸多的有关政策法规,但是纵观国内现代房地产市场运转状况,政策法规的实施并未获取到预期的效果。这主要是因为房地产市场运行中仍旧有部分本质问题没有真正的处理,房价居高不下。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房地产业在我国虽具有较大发展空间,但若对房地产经济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视而不见,那么,将直接制约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经济管理活动的实施缺乏有效地监管机制

实施经济管理是为了督促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但是我国现行的一些管理制度真正落实到企业管理的很少,并且我国经济管理中的政策主要是采取中央和地方共同监督管理,在管理细则和原则方面存在差异,缺乏有效的监管力度。

2.缺乏连续性政策,目标模糊不清

在我国,通常都是利用行政权威;来强制管理和控制房地产经济,然而实际出具的文件多数都没有广泛的适用性、严肃性、稳定性,虽然部分在特定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已形成,但还缺乏一套完善匹配的实施细则及条例,给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落实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执行效果不佳,大大降低房地产行业经济管理效果。不连续、不合理的经济管理政策会扰乱房地产行业,为不法投机者提供可乘之机,不利于我国房地产行业的良好发展。例如,经济适用房、房产税收、国五条等政策的执行情况,都充分说明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存在目标模糊不清,缺乏连续性政策。

3.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

房地产市场要想稳定有序的快速发展,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必不可少。然而现阶段,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法律法规建设步伐远远跟不上房地产业的发展速度,进而出现了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的局面。在我国,通常都是利用行政权威;来强制管理和控制房地产经济,然而实际出具的文件多数都没有广泛的适用性、严肃性、稳定性,虽然部分在特定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已形成,但还缺乏一套完善匹配的实施细则及条例,给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落实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执行效果不佳。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文件主要以国务院名义颁发,或者以国家部委办公室的名义颁发,诸如国11条、新国4条等。这些房地产经济管理法,缺乏严肃性、稳定性和适用性。虽然我国政府在房地产特定领域建立初步的法律、法规,但缺乏相应的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导致房地产行业经常出现政令不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

二、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建议和对策

1.明确房地产经济管理目标

制定明确的房地产经济管理目标是指导房地产行业开展各种经营活动的关键,房地产行业的相关负责人可以根据经济管理目标的引导合理的开展各项活动。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需要长期目标的指引,特别是在了解我国房地产行业的长期发展历程以及房地产市场发展行情,根据这些制定的目标才会更有执行力,才能够更加凸显房地产今后的发展规划。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处于初级阶段,各项法律、法规需要逐步地建立和完善,进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完整的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其一,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建立过程漫长。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可以实现房地产市场规范化地运行,实现房地产市场经济的合法化管理。房地产行业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影响国民经济的稳定。“我国政府需要建立符合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律的法律、法规体系,使中、低收入购房者可以享受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其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在现有房地产法律、法规条件下,住房业主尚未获得法律方面的确认和保护,房地产涉及的多元化的复杂财产关系尚未得到有效的规范。目前,我国房地产秩序长时间脱离正常经济轨道,经常出现矛盾纠纷,业主维权困难等问题,所以我国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得房地产秩序回归到正常经济轨道。我国政府对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完善,既可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又避免出现政府过度干预房地产发展的现象。同时,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可以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地保障宏观调控体系的建设。其三,不断地完善房地产法律。目前,我国政府不断地完善《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并出台相关的法规,促进《房地产法》的出台。这些法律、法规将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和后期服务纳入到经济管理中,标志着我国房地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提高房地产行业相关政策的层次性、严肃性和稳定性。

3.完善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途径

我国政府需要完善房地产经济管理管理途径,以此提高经济管理的效率。首先,认真核算投资总额。开发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通过审核以后,其必须选择适合的经理去完成项目。在房地产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总额进行施工。因为项目投资总额的确定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成败,所以政府要严格审核开发商的资金情况。工程人员对项目进行初步估算之后,制作出资金流量表,并交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载入相应档案,为政府制定经济管理政策提供依据。政府依据社会的实际发展需要和开发商的自身运转情况,来确定开发商的投资总额。政府在项目开发前对开发商的投资总额进行核算,既可以有效地降低开发商投资失误的几率,又可以减少投资失败给地方经济造成的损失。其次,加强开发商的成本控制。房地产行业经济管理的关键是成本控制,而成本控制又是开发商提高自身效益的主要手段。成本控制既关系到开发商的经济效益,又关系到住房的未来使用价值,所以成本控制是总额核算之后的又一关键问题。房地产日常支出是成本控制中比较容易的一项,但日常支出中的业务费用控制却很难有效进行,这主要归咎于业务费用具有较大的弹性。成本管理者要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保证成本控制的有效进行。同时,我国政府应该建立、完善成本控制制度,避免出现成本控制漏洞。另外,开发商采用合理包干的方式,提高相关人员的成本节约积极性。再次,在项目定性前进行利润预期核算。我国加强经济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保证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地方经济的良好发展。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关系到地方部门之间的关系,也关系到地方政府利润的获得。在房地产经济管理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应该将利润的实现作为自己的目标。在项目定性前进行利润预期核算,既从根本上保障开发商的利润,又带动了地方经济发展。

结束语

房地产经济管理的顺利进行是维持国民经济稳固发展的主要原因,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政府和房地产应该共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提出解决措施,从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房地产行业经济管理目标以及强化房地产经济监督管理机制等方面探讨。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房地产行业经济管理的能力,从而促使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篇5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新时期,伴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上升发展,城市的快速发展带动着我国城乡建设的稳步发展。对城乡来说,资源总是有限,没有良好的规划决策就会产生资源的浪费。如果在决策中没有城乡利益相关方的积极参与,那么城乡规划就容易产生“负规划”。因此,城市规划应该突破某些精英规则,打破上层决策者决策的框架,尽可能让利益相关方来“把持”城乡的发展方向,做到城乡规划决策最优化的途径。

一、城乡规划的现状及问题

(一)城乡规划现状分析以及问题的思考

在城乡规划决策中,很多问题不可避免,比如市场的压力,任务量大,市场过度的竞争,设计周期的不确定性等;环境的压力,审批把关不按照法律法规,不够严格,“学阀”现象严重,盲目自大,搞“小圈子”固步自封等;权利的压力和汇报方案,建议方案都向权利靠拢,无法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主要的原因就是规划决策中自身的原因,在城乡规划中,影响规划决策和设计质量最大的主体就是规划设计人员,设计单位。虽然客观的因素很多,设计人员自身的因素一定不能忽视,甚至是主要原因。主要体现在几点:首先,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片面追求眼前利益,无视行政管理规划,职业道德观念薄弱,不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抄袭严重,粗制滥造。其次,很多设计单位没有专业的质量管理,没有专门的制度(设计单位由于受市场化影响,质量管理不足,制度保障不健全),决策成果的审核程序不符合规划决策制度。

再次,职业道德的下滑,设计师是高尚的职业,为公共利益对整个城乡的形象负责,责任重大。学习的积累不够,规划决策,规划设计的过程需要灵感,需要创作激情,灵感来源于天赋和积累,能够反映出工作的水平。天赋是先天的,难得可贵,但是积累来源于后天的学习,更加重要,先天不足,后天补充。这些都不是与生俱来的,源于积累,在于借鉴学习。

最后,规划设计中缺乏高端人才,由于发展条件,经济环境的客观原因,规划决策和设计行业人才流失国外,特别是高端人才的流失,导致规划和设计中自我能力成长受到极大的影响,高薪外聘国外精英人员也往往起到挂名而已,起不到人才培养,经验知识传递的效果。

二、城乡规划决策所依据的原则

持续发展性。城乡的规划决策要有高度的可持续发展性,做到低碳、人文、生态、科技、有特色。

科学性。规划编制高水平、高标准、高起点,坚持穷建设、富规划,加大在规划中的投入。决策过程民主化、(阳光行政、依靠专家、依靠群众)、法制化(讲程序、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要经过充足的科学论证,保证规划决策的科学性。

严肃性。城乡规划是关乎民生的大事,所以必须要经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决策,一旦确定,不能随意修改。如果确实需要修改,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法要求履行程序,制止因为领导,专家等越权行为的诞生,保持规划决定的高度严肃性。

创新性。可用适度的超前原则,能够把握住行业的发展趋势,加强学习,紧跟时代潮流,瞄准科技的前沿,不断提高创新能力,体现规划决策的创新性。

权威性。技术上,树立权威的规划,依靠权威的规划决策,强调规划的权威。水平低的规划成果是经不住时间检验的,所以会反复修改,影响民生,要增大技术含量,引用技术上的专业人才;行政上,严格按照规划的法律法规,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强烈打击滥建私建的行为,违规乱建的现象,加强规划执法监察力度。

三、实施策略

从根本上说,城乡的规划必须要本着实用性,可行性和科学性等原则,经过科学的论证,充分的听取民意。在这样的基础上,城乡的规划建设才会彰显出科学的完美设计,才能更好的体现以人为本。但是过去的一些城市,城乡的规划透明度和公众的参与度都十分低,公众往往在事后被告知已经设计好的城乡规划。在城乡的规划中几乎都是由少数专家说了算,但是因为专家的考虑不全面,甚至有些还是闭门造车,所以在一些公共设施――比如马路标识,公共厕所等关乎老百姓身边切身利益的小事上没有考虑市民的需求,而常常导致城市的规划缺少人性化的关怀。因此城乡规划需要有明确的行政决定,严厉禁止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利。

自由裁量权应该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遵守法定程序、城市规划、设计规范、严守“合理性”的原则,逐渐完善规划技术标准法制化。将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我国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相衔接,处罚违法行为。这样可以有效的阻止在决策审批过程中的随意性,制止不按科学的程序越权,进行决策审批的行为。

建立科学的合理的规划决策委员会,可以由专家、学者、居民、公务员以及非公务人员等组成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实现对城乡规划的科学管理。委员会意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解决在规划重大问题中,某些地方领导决策的随意性,规划管理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保证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城乡的土地利用,都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统一的纳入城乡规划管理,强化城乡规划管理的综合职能,这样才能保证城乡协调的运转和合理的发展。充分运用好法律的管理手段,是切实做好城乡规划决策工作的有效保证。这就要求相关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不断完善法制建设工作,完善城乡规划决策的法律法规,真正的能做到有据可查,有法可依、犯法必究、执法必严,有效的保证城乡规划决策的实施。

首先,充分了解城乡的居民需求,切实关照城乡人员实际需要,从城乡整理利益出发,有序,合理的进行城乡资源配置,提高运作效率,确保城乡发展的可持续性,建立完善的引导机构与控制规划,确保各项规划与城乡的发展目标一致。

其次,逐渐完善规划决策中的管理体制,在城乡规划决策中,要确立城乡规划管理应坚持政府组织,专业人才领衔,公众参与,部门配合,科学决策的城乡土地使用配置以及空间的组合设计。

保障规划的管理机制,严格执行规划决策,综合调控资源配置。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监督。严格实行问责制度,及时制止乱建设,乱占地、乱变更等违法现象。在规划的决策中要能够集思广益,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弥补政府在公共决策方面的局限性,提高城乡规划决策,项目决策等的科学性,让城乡规划决策更贴近公众,符合公众利益。

四、结语

城乡规划决策的好坏关系者城乡能否健康,持久的发展,对当代和几代人的生活质量都息息相关,事关重大,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虽然城乡规划决策只是行政决策的一部分,但是依然要不管的研究,积极实践,用于探索,找到最适合我国城乡实际情况,符合我国城乡规划工作特点的最佳决策途径。

参考文献:

篇6

中图分类号:TU98文献标识码: A

目前,对于城乡的建设发展的规划往往会受到资源的限制,因此没有良好的规划决策就会产生资源的浪费。如果在决策中没有利益相关方的积极参与,那么城乡规划就容易产生“负规划”。因此,城市规划应该突破某些精英规则,打破上层决策者决策的框架,尽可能让利益相关方来“把持”城乡的发展方向,做到城乡规划决策最优化的途径。

一、城乡规划的现状及问题

(一)城乡规划现状分析以及问题的思考

在城乡规划决策中,很多问题不可避免,比如市场的压力,任务量大,市场过度的竞争,设计周期的不确定性等;环境的压力,审批把关不按照法律法规,不够严格,“学阀”现象严重,盲目自大,搞“小圈子”固步自封等;权利的压力和汇报方案,建议方案都向权利靠拢,无法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主要的原因就是规划决策中自身的原因,在城乡规划中,影响规划决策和设计质量最大的主决策研究体就是规划设计人员,设计单位。虽然客观的因素很多,设计人员自身的因素一定不能忽视,甚至是主要原因。主要体现在几点:

首先,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片面追求眼前利益,无视行政管理规划,职业道德观念薄弱,不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抄袭严重,粗制滥造。其次,很多设计单位没有专业的质量管理,没有专门的制度(设计单位由于受市场化影响,质量管理不足,制度保障不健全),决策成果的审核程序不符合规划决策制度。

再次,职业道德的下滑,设计师是高尚的职业,为公共利益对整个城乡的形象负责,责任重大。学习的积累不够,规划决策,规划设计的过程需要灵感,需要创作激情,灵感来源于天赋和积累,能够反映出工作的水平。天赋是先天的,难得可贵,但是积累来源于后天的学习,更加重要,先天不足,后天补充。这些都不是与生俱来的,源于积累,在于借鉴学习。

最后,规划设计中缺乏高端人才,由于发展条件,经济环境的客观原因,规划决策和设计行业人才流失国外,特别是高端人才的流失,导致规划和设计中自我能力成长受到极大的影响,高薪外聘国外精英人员也往往起到挂名而已,起不到人才培养,经验知识传递的效果。

二、城乡规划决策所依据的原则

持续发展性。城乡的规划决策要有高度的可持续发展性,做到低碳、人文、生态、科技、有特色。

科学性。规划编制高水平、高标准、高起点,坚持穷建设、富规划,加大在规划中的投入。决策过程民主化、(阳光行政、依靠专家、依靠群众)、法制化(讲程序、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要经过充足的科学论证,保证规划决策的科学性。

严肃性。城乡规划是关乎民生的大事,所以必须要经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决策,一旦确定,不能随意修改。如果确实需要修改,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法要求履行程序,制止因为领导,专家等越权行为的诞生,保持规划决定的高度严肃性。

创新性。可用适度的超前原则,能够把握住行业的发展趋势,加强学习,紧跟时代潮流,瞄准科技的前沿,不断提高创新能力,体现规划决策的创新性。

权威性。技术上,树立权威的规划,依靠权威的规划决策,强调规划的权威。水平低的规划成果是经不住时间检验的,所以会反复修改,影响民生,要增大技术含量,引用技术上的专业人才;行政上,严格按照规划的法律法规,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强烈打击滥建私建的行为,违规乱建的现象,加强规划执法监察力度。

三、实施策略

从根本上说,城乡的规划必须要本着实用性,可行性和科学性等原则,经过科学的论证,充分的听取民意。在这样的基础上,城乡的规划建设才会彰显出科学的完美设计,才能更好的体现以人为本。但是过去的一些城市,城乡的规划透明度和公众的参与度都十分低,公众往往在事后被告知已经设计好的城乡规划。在城乡的规划中几乎都是由少数专家说了算,但是因为专家的考虑不全面,甚至有些还是闭门造车,所以在一些公共设施――比如马路标识,公共厕所等关乎老百姓身边切身利益的小事上没有考虑市民的需求,而常常导致城市的规划缺少人性化的关怀。因此城乡规划需要有明确的行政决定,严厉禁止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利。

自由裁量权应该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遵守法定程序、城市规划、设计规范、严守“合理性”的原则,逐渐完善规划技术标准法制化。将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我国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相衔接,处罚违法行为。这样可以有效的阻止在决策审批过程中的随意性,制止不按科学的程序越权,进行决策审批的行为。

建立科学的合理的规划决策委员会,可以由专家、学者、居民、公务员以及非公务人员等组成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实现对城乡规划的科学管理。委员会意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解决在规划重大问题中,某些地方领导决策的随意性,规划管理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保证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城乡的土地利用,都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统一的纳入城乡规划管理,强化城乡规划管理的综合职能,这样才能保证城乡协调的运转和合理的发展。充分运用好法律的管理手段,是切实做好城乡规划决策工作的有效保证。这就要求相关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不断完善法制建设工作,完善城乡规划决策的法律法规,真正的能做到有据可查,有法可依、犯法必究、执法必严,有效的保证城乡规划决策的实施。

首先,充分了解城乡的居民需求,切实关照城乡人员实际需要,从城乡整体利益出发,有序,合理的进行城乡资源配置,提高运作效率,确保城乡发展的可持续性,建立完善的引导机构与控制规划,确保各项规划与城乡的发展目标一致。

其次,逐渐完善规划决策中的管理体制,在城乡规划决策中,要确立城乡规划管理应坚持政府组织,专业人才领衔,公众参与,部门配合,科学决策的城乡土地使用配置以及空间的组合设计。保障规划的管理机制,严格执行规划决策,综合调控资源配置。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监督。严格实行问责制度,及时制止乱建设,乱占地、乱变更等违法现象。在规划的决策中要能够集思广益,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弥补政府在公共决策方面的局限性,提高城乡规划决策,项目决策等的科学性,让城乡规划决策更贴近公众,符合公众利益。

四、结语

城乡规划决策的好坏关系者城乡能否健康,持久的发展,对当代和几代人的生活质量都息息相关,事关重大,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虽然城乡规划决策只是行政决策的一部分,但是依然要不断的研究,积极实践,用于探索,找到最适合我国城乡实际情况,符合我国城乡规划工作特点的最佳决策途径。

参考文献:

篇7

一般来说,只要上了市的企业,对资本市场规则都会比较熟悉,漫长而艰辛的IPO过程,本身就是历经市场风雨、接受规则培训、确立行为理念的过程。企业在分享了资本市场的好处、实现融资的同时,应该承担义务,迎接公众目光的聚焦。信息披露也好、诚信经营也罢,内部制度需要越来越规范,内部控制上需要越来越严格,这是上市公司区别于一般企业的地方。但是,正如林子大了什么鸟都会有,现今2000多家上市公司群体中,总有少数企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越轨逾线,违反规则。这个时候,交易所作为上市公司大家族的“族长”理所应当站出来,维护市场规则的严肃性和家族成员的纯洁性,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交易所的处分有其适用的范围,除了公开谴责,最多采取“清理门户”的做法,将屡教不改、诚信俱失的企业退市。当然,如果企业违法造成严重后果,就不是“家规”来惩处了,而是涉及《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中,与证券违法相关的“刑罚”和“诉权”层面的惩罚了。

在去年被处分的44家上市公司中,不少家在深交所上市。深交所以中小板和创业板为主,或是规模比较小的公司,还有就是上市时间不长的公司。深市公司违规的原因可以细分一下:无知还是无视?也就是说,是无知无识疏忽造成,还是基于巨大的利益动机,自以为了解规则,以为可以瞒天过海,抱着侥幸、甚至无法无天的心理抢跑,不当回事、无视法规造成的。从被交易所处分的上市公司群体看,有的可能已经被边缘化了,公司本身专业化程度或人员的熟悉程度是不够的,对法律法规不熟悉,可能存在知识层次的欠缺;还有的就是无奈,比如公司已经被ST,或存在其他压力。

无论是企业的声誉、舆论的压力、市值的影响,还是再融资方面的限制,这种“家规”的惩处力度总体来讲还是有相应影响力的。而对交易所的惩处也要辩证地看:惩处不是目的,交易所还是以挽救和教育为主,以培养规范意识;而对部分违纪的上市公司来说,在不知不觉越了黄线后,交易所的处分其实是一个事先预警,可以避免犯更严重的错。

篇8

一、前言

目前,我国与全球所有国家和地区建立了通邮关系,与154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邮件总包直封关系,国际邮件互换局和交换站总数达到了56个,国际邮政速递业务可以通达200多个国家和地区,邮路的畅通使进境邮件业务量迅速增长。邮政渠道作为一个快速方便,且成本较为低廉的特殊入境渠道,正受到越来越多个人和企业的青睐,前景十分广阔。通过邮政渠道入境的邮包快件具有批次多、批量少、体积小、渠道宽、时间紧、世界区域跨度大、名目繁多、来源广泛、敏感物多、疫情复杂、潜在风险高等特殊性。随着国际邮件的增加,有害生物传入的风险也日益增加。

截止2012年6月底,苏州局邮件办共受理入境报检347批,查验入境邮件175835件,开包查验入境邮件4907件,包括3C实物验证、旧机电产品查验252个批次。累计截获各类疫区动植物产品、植物种苗、生物制品、活体昆虫、废旧电器等违禁物643批,同比增长193%。销毁各类违禁物总计459.61公斤,退运不合格邮寄物45件。为了防止人类和动植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危害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外来有害生物随着入境邮寄物传入我国,实施及时有效的入境邮寄物检验检疫监管是当前检验检疫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邮件报检中出现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入境邮寄物种类的增多,国际邮件中邮寄植物及其产品、特殊物品、废旧物品等各种物品种类也越来越多。需通过检验检疫机构做检疫处理的邮寄物也琳琅满目,邮检工作面临许多新的问题。

1.贸易方式申报混乱

因为邮寄物的数量较少,金额也相对较小,通过邮件入境的物品中私人物品较多。又由于邮件的快捷方便,很多公司在购买或者交换少量的物品时通常采用邮寄的方式入境。在这些邮寄物中有很多物品是需要经过法定检疫的。检验检疫机构在接受这类单证的时候经常能遇见这样问题。例如,有企业不愿意或者确实不需在此类买卖活动中进行付汇,他们都选择不需付汇的贸易方式(如样品、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外商投资、退运货物等)面对这种混乱的贸易方式,给检验检疫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2.贸易方式混乱影响计费的准确

由于邮寄物不同于大宗货物,其入境数量较小。在邮件报检中企业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与手续,贸易方式的混乱,直接影响了计费的准确。如有些邮寄物金额超过需法定检疫的费用不多,为了减少报检过程中产生的检验检疫费用,其申报的贸易方式往往为其他非贸易性货物或者样品。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及收费工作手册》出入境样品、展览品等非贸易性物品按照规定不实施检验和鉴定。而根据《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样品、礼品、非销售展品和私人自用物品免予检验,应实施检疫的,按有关规定实施检疫。但企业无法拿出正规书面材料证明此物品准确的用途,因此也无法准确地判定此类物品的应计收费。

3.邮件报检工作可依照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近年来,邮寄物进境的批次、数量、种类越来越复杂多样化。而邮检上可依据的法律法规却并不多。仅《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针对邮件报检业务的法律法规几乎没有,只能按照一般的大宗货物入境方式报检。而邮件报检与大宗货物的报检相比有其特殊性。故而完善邮件报检的法律法规刻不容缓。

三、完善和推进邮检工作的建议

随着邮寄物入境报检的种类越来越多样化与复杂化,完善邮寄物报检手续的程序越来越重要。针对目前遇见的不同问题我认为应该从这几个方面入手。

1.建立和完善出入境邮寄物相应的法律法规

目前,国家对以贸易方式入境的化妆品、食品、家用电器、玩具等都有相应的规定和要求。但对从邮寄渠入境的上述商品,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因此,有必要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时废止和修改过时、表述不清、有异议等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从而加强对此类商品的监管,做到有法可依。

2.加强邮寄物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守法意识

篇9

1、非煤矿山自查自纠情况。7月1日-15日全县8个露天采石场,1个地下矿山,7个砖厂,30个停产稀土矿山等非煤矿山企业按文件要求开展了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查出露天采石场一般安全隐患8处,主要为台阶高度,坡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正在整改。查出停产稀土矿山一般安全隐患90处,已基本整改到位。

2、监督检查情况。从7月16日起,我局组织人员对全县非煤矿山进行了安全检查,重点对地下矿山的通风、防护、安全出口情况进行了检查。对露天采石场开采面、爆破、排土场等情况进行了检查。查出3个砖厂证照不齐全,目前正在办理之中。检查发现各企业安全意识有所提高,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但也有个别企业由于业主自身素质不高和效益不好,现场管理较差,管理不到位。检查共发现一般隐患10处,已下达整改指令,责令企业按时限期整改。

二、存在的问题

篇10

监外执行是我国一项重要刑罚执行制度,它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对于罪犯的改造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监外执行管理工作现状令人担忧,相当一部分监外执行罪犯在执行中长期漏管、脱管,不能够接受监督机关的监管。

一、监外执行的基本状况及特点

以笔者所在方正县为例,我县地处黑龙江省东部山区, 距省城哈尔滨170公里,幅员3 000平方公里,现有人口23万,所辖8个乡镇,共有10个派出所。近年来,我县监外罪犯人数总体呈上升趋势,截至2008年5月30日,我县现有监外罪犯155名,其中:判处缓刑149人;剥夺政治权利5人;假释1人。从数量上看,缓刑罪犯居多,占90%以上;从犯罪类型上看,交通肇事犯罪44人,占28%;故意伤害犯罪39人,占25%;盗窃犯罪21人,占13.5%;从来源上看,本地、农村的居多,占71%。由于监外执行罪犯分散较广,给监督管理工作增加了相当大的难度。

二、监外罪犯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法津文书传递不畅通,交付执行工作脱节,交接程序不完善,法律文书不按时送达。在考察中,基层派出所普遍反映没有收到监外执行罪犯的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法院对罪犯判处缓刑后未能将《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或当地派出所,或交付执行没有严格按照告知程序告知监外罪犯应当在什么时间范围,在哪个监督部门报到,以及不按期限报到的后果,导致监管部门无法掌握监外罪犯的基本情况,不能建立相关监外罪犯管理档案并对其监管,这就必然造成监外执行罪犯漏管的发生。如2006年我县开展“核查纠正监外执行脱管、漏管专项行动”,本县辖区共计核查出监外执行罪犯115名,因为法律文书不能及时送达造成漏管的监外罪犯就有83人。

2.执行机关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监管力度不够。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监外执行罪犯由县级公安机关指定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监督考察,并建立健全监外执行罪犯的各项管理制度、档案和各类台帐,定期进行教育和考察,实行规范管理。监外罪犯应按规定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并汇报自己的思想动态。但从实际情况看,各基层派出所虽然都建立了管理制度、监外执行罪犯档案和台账,但不少派出所存在监管档案不全,未建立监督、考察小组,无帮教措施等情况,有的罪犯档案袋中只有一份判决书而没有考察、帮教记录。有的监外执行罪犯不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监管机关也不过问,以致一些监外执行罪犯外出后监管机关对其去向、出去做什么事都不清楚,也就无法对其进行监督与考察。

3.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监外罪犯外出打工经商的多,监外执行难度加大。法律规定,监外执行罪犯外出要向当地公安机关请假和定期汇报思想及活动情况。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一些监外罪犯为了生存,必须从事一些经营活动,或外出打工,而法律却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规定,这就使得居住地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和群众难以对他们进行监管。从我们考察的情况看,每年都有约20%的被考察对象是在外地打工或从事商业经营,而公安机关对他们的考察监督因其在外地而难以进行。

4.基层组织和群众监督流于形式,帮教措施形同虚设。监外执行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具有开放性的特色。罪犯应在专门机关和基层组织、群众的监督之下接受教育改造。但在实践中,监外罪犯被裁决的情况往往只有公安派出所或其亲朋知道,而基层组织和群众知之甚少。大多数基层组织和群众只知道罪犯已被释放回家,而对其为什么被释放回家,是否还在服刑期间、刑种是什么则不甚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基层组织和群众监督只能是流于形式。有的虽然存在形式上的帮教组织,但由于帮教措施不健全,实际上也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帮教作用。

5.对监外执行工作认识不足,监督不力。基层派出所普遍警力不足,随着维护社会治安任务的不断加大,他们往往偏重于查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调处民事纠纷以维护辖区内的社会秩序,而对监督监外执行罪犯这一“软任务”重视不够,使监外执行工作责任难以落实,以致出现无监督措施,无监督组织,无帮教活动等情况。

三、避免监外执行罪犯漏管脱管的方法和对策

1.完善判决机关、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制度,确保判决与执行的相互衔接。法院做出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判决和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后,应当及时与执行机关联系,并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在具体工作中,要做到:(1)书面手续当面交付清楚。(2)判决书、交付执行决定书及有关监外执行罪犯的所有法律文书及时送达执行机关,使执行机关了解和掌握监外执行罪犯的犯罪事实、监外执行的法律依据、期限、内容,以便制定监管措施。(3)监外执行罪犯档案由县级公安机关(下转56页)(上接54页)统一备案后,由其居住地派出所分别建立监管档案。这样,就可以有效防止发生监管脱节现象。

2.完善有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与监管的法律法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明确规定对外出打工经商的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与管理方式,改变监外罪犯单一由居住地公安机关监管的传统监管方法,可以规定为:对被判处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在刑罚执行期间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罪犯因生产、生活需要必须离开居住地的,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书面报告自己的去向、生产经营地或者暂住地,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机关在核实其报告后,应当及时委托其生产经营地或者暂住地的公安机关代为对其进行监管。受委托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建立监管档案并对其进行监管。这样,就可以避免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出现真空的情况,有效防止脱管现象的发生。

3.公安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对监外罪犯的监管,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仅要建立监外罪犯档案、台账,而且要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如考察制度、监外执行罪犯定期汇报制度等,并指派专人进行跟踪考察与监督管理。对监外罪犯的思想动态、生产生活情况、去向等要做到了如指掌。对监外执行罪犯的跟踪考察、监管情况,每月一次的被监管人员思想汇报等,派出所都应当归入监管档案。同时,上级公安机关应将派出所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情况纳入基层派出所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