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9 09:41:1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乡村社会治理的问题,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作者的问题意识是明确的,研究发现也是真实的,其理解解释亦是合理的。但是,排开价值中立的要求不谈,我们仔细地思索,便会追问:作者笔下的乡村混混何以在当下中国当道呢?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乡村混混业已成为当下中国乡村社会的主导性力量,他们不仅利用自己的身体暴力统治乡村社会,更是在利用这种暴力改变乡村社会生态,尤其是乡村社会伦理价值观念。问题是,混混何以当道、何以能主导乡村?
首先,离不开对乡村社会性质的理解和追问。当下的中国乡村社会,早已不是当年笔下的熟人、社会,而是更多地体现出去熟人社会化、陌生化的特性,更多地体现出贺雪峰所言的半熟人社会以及吴重庆所言的无主体熟人社会特性。乡村社会在熟悉性不断降低、陌生性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乡村社会价值系统、意义系统和治理理念等都发生了变化。与这些变化相伴随的是,中国农民不断地走向一种向外用力的人生,金钱意识不断抬头,以金钱论英雄亦见怪不怪。与此相关,中国乡村社会的集体意识不断淡化,个人意识、个人本位逐渐抬升,伦理、纲常以及传统型权威等不断式微,乡村社会缺乏一种主导性力量来控制乡村伦理、舆论与价值观念。在此背景下,一些暴力资源拥有者利用此空隙,不断地侵蚀集体资源、侵犯个人权利、侵害乡村社会,乡村混混在乡村得道便是最好证明。
在我国,农村居住分散情况十分普遍,农民原子化现象十分严重,农民相互分离,处于散漫的低组织状态,这是一个不争的农村现实情况,人们常常用“一盘散沙”来形容。然而,农民的这种低组织状况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可以理解为中国农村社会基础再造的过程,针对当前的社会理想、国家目标或现代化导向,有目的、有意识地对农民之间的连接关系以及由此形成的农民与国家、市场之间的关系结构进行调整和改造,使得二者之间能够有高度的契合,能够实现顺利的对接。同时,也可以理解为农民如何形成一致行动的能力与国家力量相配合实现国家目标并获取自身福利的实践过程”。而农民与国家、市场高度契合、顺利对接、形成一致行动能力的结合点就是农村组织化的社会基础。
一、当前农村组织存在的问题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组织化的社会基础。尤其在农村,要在尊重农民权利、保护农民权益的基础之上把农民组织起来,因为“现代的个体都是权利主体,它们之间因权利而平等,彼此之间的联系只靠契约建立。为了实现权利,大规模的社会组织和普遍的社会交往成为必需”。。然而,在我国,农民的组织化水平仍然比较低,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我国农村社会,非正式组织的数量少、种类单一。有学者把我国农村组织分为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认为“在我国农村社会,正式组织包括乡(镇)党委、乡(镇)政府、村支部、村委会等;非正式组织则主要包括宗(家)族组织、宗教组织、农民自发的维权组织以及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等”。。然而,就我国广域的农村社会和庞大的农民数量而言,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数量显然很少,组织种类也比较单一,不能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第二,从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发展趋势上看,一些组织出现衰微趋势,而一些组织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还不稳定、不成熟。首先,就农村社会中的宗族组织而言,虽然宗族组织和宗族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仍会在以后很长时间影响基层农村社会,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条件的变化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则是民工潮的出现,因为农民再也不会被固定在生他养他的血缘和地缘社会,宗族势必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千年基础”,因此,宗族会不断地瓦解,不断地浑蚀其固有的劣根性。其次,对于农民的维权组织来说,只能算是一种临时性的组织,它为维护农民的权益而成立,一旦所要求的权益得到解决便自行解散。至于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于它产生时间短,所以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还不成熟,而且数量也很少。只有宗教组织在农村社会迅速复兴,填补了人们的精神需求,农村成为宗教活动的重要场所,人教人数不断增加,但即使这样,宗教组织也没有成为农村社会的主导组织。
第三,就正式组织而言,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组织的治理效能不理想,没有发挥应有的组织功能。首先,从国家与社会层面上看,由于农村实行和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以及国家在农村推行“乡政村治”,农民开始自我管理,实行村民自治,国家政权与农村社会逐步分离,尤其在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以后,村民自治组织由于缺乏必要的财力支撑,难以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已经影响了村民自治的有效运行。其次,从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运行机制来看,“村两委”相互掣肘,影响村级组织的有效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村党支部作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这样,“村两委”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就难免产生矛盾和冲突,“在这个问题上,抱怨是双重的,党支部方面认为村级直接选举削弱了党的领导,村委会方面认为组织法不落实”。加之“组织体系的制度化水平不够,组织运作的规范性、统一性、灵活性还都很差”,因此,“从改革之初到现在……一套真正体现乡村经济社会内在要求的组织体系还远没有建立起来。……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并没有带来组织体系的适应性提高,也没有有效地保障乡村社会经济的协调运行”。。最后,从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组织与村民的关系上来看,农民对村级组织的疏离感加剧了。“从乡村生活的观察出发,我们没有办法得出基层组织对于农民的服务越来越好、农民对于基层组织越来越亲的整体判断。相反,农民和基层组织的疏离感加剧了。”这已经被一项“农民对村组织、村干部的信任程度”的调查所证实。
从一些数字可以看出,村民对村组织和村干部的信任程度主要集中在“有点不可信”和“有点可信”之间,村民并不怎么信任村干部和村组织;更严重的是,在农村社会的实际生活中,一些村干部腐败、不检点的行为也引起了农民的极大不信任甚至是反感。因此,村干部和村组织在村民中的威信并不高,其管理活动依靠的不是权威而是权力。农民对村干部和村组织的不信任,大大地阻碍了“村两委”组织功能的发挥和乡村治理的效能。但是,“客观地说,基层组织在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是强大而积极的,但比较而言,在治理方面的努力就差强人意。或者说,目前的基层组织体制,如果说在动员和组织经济方面是有效的,那么在改善乡村治理方面,是基本不相适应的。所以,改善乡村治理,首先要反思和检讨的,是改造基层组织体制”。“基层组织改革必须有大动作。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现在的任务是要再造基层组织体系”。再造农村社会基础,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
二、农村(民)组织在农村基层的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整个社会的发展状况,为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历史性的机遇,创造了非常好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我们要在现有的农村经济政策的空间里改造基层农村社会基础,逐步解决“三农问题”,在农村社会建立各种形式的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这有利于促进基层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发展,具体体现在:
首先,在基层农村政治建设上,农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公民民主意识的成长,有利于农民利益表达和民主参与过程的有序化、制度化和对国家权力社会监督的机制化。从民主管理的角度看,农民组织可以平衡农村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制约基层政权组织的权力,防止强势群体侵犯农民权益,“必须让社会中的主要利益团体联合参与政府组织,以此来防止任何一个利益团体可能将自身的意志强加于其他利益集团”。。从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的角度来看,随着社会格局的深刻变动,农民的利益关系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此而产生的许多社会矛盾和经济纠纷,就需要农村有相应的解决机制。而单个农民的利益表达和诉求就显得“软弱无力”,在整个政治参与体制中处于劣势;而且,作为单纯原子化农民的政治参与,容易带来政治参与的失序和低效,需要农民组织起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建立与国家政权的联系通道。从农民组织的公益性来看,它会更多地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关注社会的多元化需求,统筹社会各方,兼顾弱势群体,发扬民主,实现社会公平。广大农民应该组织起来,在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结成各式各样的农民组织,集中农民意见,代表农民利益,和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对话,有序地进行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以增强农民与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博弈能力。
其次,在基层农村经济发展上,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建设现代农业,实现农业向科学化、商品化、集约化转型;有利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经营的有序竞争,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也有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宏观组织。应该把原子化的农民个体结成代表农民权益的组织,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性作用。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也可以以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农村合作社、农民互助协会等形式,参与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贸易和流通体系建设中去。另一方面,随着市场化、信息化和农业科技的快速发展以及电话、电脑、网络等现代信息传输工具在农村的使用,农村市场服务型中介组织发展很快。这些中介组织在市场营销、信息服务、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资采购经营等方面提供了许多便捷服务,有利于农民r解市场信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规模,避免盲目生产}在弥补市场和政府的不足,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
最后,在基层社会和文化建设方面,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农村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对于农民个体来说,一方面,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生产方式以及国家权力对农村社会控制的减弱,使得农民在生产、生活方面的需求不断增长,从而产生对各种社会组织的需求。在现实生活中,农民自发结成各种组织,如生产帮扶组织、特困户救助组织、儿童上学接送组织等。这些农村社会组织在社会互助、公共援助、社会福利、情感交流等方面进行合作。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基本上都是一家一户进行生产,大多数农村家庭很难备足各种农具,很难具有足够的资金、技术,或因家庭劳动力不足等原因,程度不同地需要各种农村组织的帮助。除了在物质利益方面需要实际帮助以外,农民在体育、卫生、文化和精神等方面还需要组织实体,以便于开展各种体育活动、卫生活动、文化活动等。这些活动既能满足农民的社会情感需求,也能满足他们的精神信仰需求。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农村组织的各种活动,不乏有迷信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以及违法活动。所以,我们要对农民进行教育,以提高他们的素质,使广大农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消费观、婚育观,不断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水平,让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既然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进基层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那么,就应该给予农村社会组织和农民组织相应的法律地位,保障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在基层社会的活动,提高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水平。
三、国内有关乡村治理理论和农村(民)组织对乡村治理结构的影响
国内理论界对于乡村治理理论的研究以及乡村治理的模式和路径选择,大多是从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视角出发,立足于解决乡镇存在的问题而提出来的,而很少有专文从尊重农民的权利、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性作用的视角,提出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对于乡村治理结构改革的影响,而这恰恰是解决中国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的核心所在。
中国问题的实质是农村问题,而农村问题的实质是农民问题,解决农民问题的出路在于改造农村社会的社会组织结构以及农民的联结和组织方式。针对我国目前农村组织化水平低、农民居住分散以及农民群体具有散漫性的特点,乡村治理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各种农民组织,再造农村基层组织化的社会基础。理由是:
根据多中心治理理论,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各式各样的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使这些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成为乡村治理的中心,与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社会组织进行合作治理,实现基层社会与政府之间的互动,“一方面,社会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则组织起来,有序地参与到政策形成过程中去;另一方面,从这种制度化的参与机制中,国家权力获得了稳定的支持来源(合法性)和控制权”。在经济上,这些组织参与基层社会的经济管理,可以把乡镇政权从繁重的经济事务中解脱出来,切断了乡镇政府作为“谋利性政权人”的经济基础。在政治上,这些组织参与乡村社会的政治民主建设,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这样,乡镇政权可以从传统的政治管理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而它所要“扮演的角色越来越不是服务的直接供给者而是调停者、中介人甚或裁判员”。这样就切断了上级政府可借以利用的压力型体制的通道。在社会文化建设上,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可以为村民提供各种服务和帮助,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群众文化活动和互助活动,实现农民的自我教育、相互合作和相互援助。这样,乡镇“政府与社会力量通过面对面的合作方式组成了网状管理系统”。乡镇政府与农民组织及其他社会主体就能以平等的身份,通过对话建立合作关系来实现乡村治理的目标。
从国家对农村社会政治整合的转型来看。由于实施城乡一体化和“工业支持农业、工业反哺农业”的农村战略,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整合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以农业税费改革特别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动为标志,国家对社会的整合开始由“汲取式整合”向“供给式整合”转型。在这个转型过程中,国家应该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维护农民的权利和自由,保护农民权益,对农村社会应该采取新的整合方式,挖掘基层社会的内在潜力,为乡村社会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提供内生动力。这种内生动力借助于国家、市场和社会等外在力量的推动,使农村社会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具有坚实的社会组织基础。把农民组织起来,让农民组织在基层农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中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农民的各种权利,以便与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社会组织共同参与乡村治理。
[论文内容提要]我国农村弱质性的社会基础以及农民组织化水平低的基本状况,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所以,要在尊重农民权利和自由、保障农民权益的基础上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必然会对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产生积极影响,从而影响;村治理结构的改革。因此,要不断扩大农村自治体的规模,逐步实现乡镇自治,实现农村社会自主治理和民主治理。
在我国,农村居住分散情况十分普遍,农民原子化现象十分严重,农民相互分离,处于散漫的低组织状态,这是一个不争的农村现实情况,人们常常用“一盘散沙”来形容。然而,农民的这种低组织状况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可以理解为中国农村社会基础再造的过程,针对当前的社会理想、国家目标或现代化导向,有目的、有意识地对农民之间的连接关系以及由此形成的农民与国家、市场之间的关系结构进行调整和改造,使得二者之间能够有高度的契合,能够实现顺利的对接。同时,也可以理解为农民如何形成一致行动的能力与国家力量相配合实现国家目标并获取自身福利的实践过程”。而农民与国家、市场高度契合、顺利对接、形成一致行动能力的结合点就是农村组织化的社会基础。
一、当前农村组织存在的问题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组织化的社会基础。尤其在农村,要在尊重农民权利、保护农民权益的基础之上把农民组织起来,因为“现代的个体都是权利主体,它们之间因权利而平等,彼此之间的联系只靠契约建立。为了实现权利,大规模的社会组织和普遍的社会交往成为必需”。。然而,在我国,农民的组织化水平仍然比较低,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我国农村社会,非正式组织的数量少、种类单一。有学者把我国农村组织分为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认为“在我国农村社会,正式组织包括乡(镇)党委、乡(镇)政府、村支部、村委会等;非正式组织则主要包括宗(家)族组织、宗教组织、农民自发的维权组织以及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等”。。然而,就我国广域的农村社会和庞大的农民数量而言,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数量显然很少,组织种类也比较单一,不能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第二,从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发展趋势上看,一些组织出现衰微趋势,而一些组织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还不稳定、不成熟。首先,就农村社会中的宗族组织而言,虽然宗族组织和宗族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仍会在以后很长时间影响基层农村社会,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条件的变化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则是民工潮的出现,因为农民再也不会被固定在生他养他的血缘和地缘社会,宗族势必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千年基础”,因此,宗族会不断地瓦解,不断地浑蚀其固有的劣根性。其次,对于农民的维权组织来说,只能算是一种临时性的组织,它为维护农民的权益而成立,一旦所要求的权益得到解决便自行解散。至于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于它产生时间短,所以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还不成熟,而且数量也很少。只有宗教组织在农村社会迅速复兴,填补了人们的精神需求,农村成为宗教活动的重要场所,人教人数不断增加,但即使这样,宗教组织也没有成为农村社会的主导组织。
第三,就正式组织而言,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组织的治理效能不理想,没有发挥应有的组织功能。首先,从国家与社会层面上看,由于农村实行和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以及国家在农村推行“乡政村治”,农民开始自我管理,实行村民自治,国家政权与农村社会逐步分离,尤其在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以后,村民自治组织由于缺乏必要的财力支撑,难以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已经影响了村民自治的有效运行。其次,从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运行机制来看,“村两委”相互掣肘,影响村级组织的有效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村党支部作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这样,“村两委”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就难免产生矛盾和冲突,“在这个问题上,抱怨是双重的,党支部方面认为村级直接选举削弱了党的领导,村委会方面认为组织法不落实”。加之“组织体系的制度化水平不够,组织运作的规范性、统一性、灵活性还都很差”,因此,“从改革之初到现在……一套真正体现乡村经济社会内在要求的组织体系还远没有建立起来。……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并没有带来组织体系的适应性提高,也没有有效地保障乡村社会经济的协调运行”。。最后,从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组织与村民的关系上来看,农民对村级组织的疏离感加剧了。“从乡村生活的观察出发,我们没有办法得出基层组织对于农民的服务越来越好、农民对于基层组织越来越亲的整体判断。相反,农民和基层组织的疏离感加剧了。”这已经被一项“农民对村组织、村干部的信任程度”的调查所证实。
从一些数字可以看出,村民对村组织和村干部的信任程度主要集中在“有点不可信”和“有点可信”之间,村民并不怎么信任村干部和村组织;更严重的是,在农村社会的实际生活中,一些村干部腐败、不检点的行为也引起了农民的极大不信任甚至是反感。因此,村干部和村组织在村民中的威信并不高,其管理活动依靠的不是权威而是权力。农民对村干部和村组织的不信任,大大地阻碍了“村两委”组织功能的发挥和乡村治理的效能。但是,“客观地说,基层组织在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是强大而积极的,但比较而言,在治理方面的努力就差强人意。或者说,目前的基层组织体制,如果说在动员和组织经济方面是有效的,那么在改善乡村治理方面,是基本不相适应的。所以,改善乡村治理,首先要反思和检讨的,是改造基层组织体制”。“基层组织改革必须有大动作。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现在的任务是要再造基层组织体系”。再造农村社会基础,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
二、农村(民)组织在农村基层的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整个社会的发展状况,为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历史性的机遇,创造了非常好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我们要在现有的农村经济政策的空间里改造基层农村社会基础,逐步解决“三农问题”,在农村社会建立各种形式的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这有利于促进基层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发展,具体体现在: "
首先,在基层农村政治建设上,农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公民民主意识的成长,有利于农民利益表达和民主参与过程的有序化、制度化和对国家权力社会监督的机制化。从民主管理的角度看,农民组织可以平衡农村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制约基层政权组织的权力,防止强势群体侵犯农民权益,“必须让社会中的主要利益团体联合参与政府组织,以此来防止任何一个利益团体可能将自身的意志强加于其他利益集团”。。从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的角度来看,随着社会格局的深刻变动,农民的利益关系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此而产生的许多社会矛盾和经济纠纷,就需要农村有相应的解决机制。而单个农民的利益表达和诉求就显得“软弱无力”,在整个政治参与体制中处于劣势;而且,作为单纯原子化农民的政治参与,容易带来政治参与的失序和低效,需要农民组织起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建立与国家政权的联系通道。从农民组织的公益性来看,它会更多地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关注社会的多元化需求,统筹社会各方,兼顾弱势群体,发扬民主,实现社会公平。广大农民应该组织起来,在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结成各式各样的农民组织,集中农民意见,代表农民利益,和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对话,有序地进行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以增强农民与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博弈能力。
其次,在基层农村经济发展上,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建设现代农业,实现农业向科学化、商品化、集约化转型;有利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经营的有序竞争,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也有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宏观组织。应该把原子化的农民个体结成代表农民权益的组织,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性作用。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也可以以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农村合作社、农民互助协会等形式,参与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贸易和流通体系建设中去。另一方面,随着市场化、信息化和农业科技的快速发展以及电话、电脑、网络等现代信息传输工具在农村的使用,农村市场服务型中介组织发展很快。这些中介组织在市场营销、信息服务、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资采购经营等方面提供了许多便捷服务,有利于农民r解市场信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规模,避免盲目生产}在弥补市场和政府的不足,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
最后,在基层社会和文化建设方面,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农村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对于农民个体来说,一方面,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生产方式以及国家权力对农村社会控制的减弱,使得农民在生产、生活方面的需求不断增长,从而产生对各种社会组织的需求。在现实生活中,农民自发结成各种组织,如生产帮扶组织、特困户救助组织、儿童上学接送组织等。这些农村社会组织在社会互助、公共援助、社会福利、情感交流等方面进行合作。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基本上都是一家一户进行生产,大多数农村家庭很难备足各种农具,很难具有足够的资金、技术,或因家庭劳动力不足等原因,程度不同地需要各种农村组织的帮助。除了在物质利益方面需要实际帮助以外,农民在体育、卫生、文化和精神等方面还需要组织实体,以便于开展各种体育活动、卫生活动、文化活动等。这些活动既能满足农民的社会情感需求,也能满足他们的精神信仰需求。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农村组织的各种活动,不乏有迷信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以及违法活动。所以,我们要对农民进行教育,以提高他们的素质,使广大农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消费观、婚育观,不断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水平,让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既然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进基层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那么,就应该给予农村社会组织和农民组织相应的法律地位,保障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在基层社会的活动,提高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水平。
三、国内有关乡村治理理论和农村(民)组织对乡村治理结构的影响 "
国内理论界对于乡村治理理论的研究以及乡村治理的模式和路径选择,大多是从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视角出发,立足于解决乡镇存在的问题而提出来的,而很少有专文从尊重农民的权利、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性作用的视角,提出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对于乡村治理结构改革的影响,而这恰恰是解决中国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的核心所在。
中国问题的实质是农村问题,而农村问题的实质是农民问题,解决农民问题的出路在于改造农村社会的社会组织结构以及农民的联结和组织方式。针对我国目前农村组织化水平低、农民居住分散以及农民群体具有散漫性的特点,乡村治理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各种农民组织,再造农村基层组织化的社会基础。理由是:
根据多中心治理理论,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各式各样的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使这些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成为乡村治理的中心,与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社会组织进行合作治理,实现基层社会与政府之间的互动,“一方面,社会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则组织起来,有序地参与到政策形成过程中去;另一方面,从这种制度化的参与机制中,国家权力获得了稳定的支持来源(合法性)和控制权”。在经济上,这些组织参与基层社会的经济管理,可以把乡镇政权从繁重的经济事务中解脱出来,切断了乡镇政府作为“谋利性政权人”的经济基础。在政治上,这些组织参与乡村社会的政治民主建设,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这样,乡镇政权可以从传统的政治管理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而它所要“扮演的角色越来越不是服务的直接供给者而是调停者、中介人甚或裁判员”。这样就切断了上级政府可借以利用的压力型体制的通道。在社会文化建设上,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可以为村民提供各种服务和帮助,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群众文化活动和互助活动,实现农民的自我教育、相互合作和相互援助。这样,乡镇“政府与社会力量通过面对面的合作方式组成了网状管理系统”。乡镇政府与农民组织及其他社会主体就能以平等的身份,通过对话建立合作关系来实现乡村治理的目标。
从国家对农村社会政治整合的转型来看。由于实施城乡一体化和“工业支持农业、工业反哺农业”的农村战略,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整合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以农业税费改革特别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动为标志,国家对社会的整合开始由“汲取式整合”向“供给式整合”转型。在这个转型过程中,国家应该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维护农民的权利和自由,保护农民权益,对农村社会应该采取新的整合方式,挖掘基层社会的内在潜力,为乡村社会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提供内生动力。这种内生动力借助于国家、市场和社会等外在力量的推动,使农村社会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具有坚实的社会组织基础。把农民组织起来,让农民组织在基层农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中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农民的各种权利,以便与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社会组织共同参与乡村治理。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组织化的社会基础。尤其在农村,要在尊重农民权利、保护农民权益的基础之上把农民组织起来,因为“现代的个体都是权利主体,它们之间因权利而平等,彼此之间的联系只靠契约建立。为了实现权利,大规模的社会组织和普遍的社会交往成为必需”。。然而,在我国,农民的组织化水平仍然比较低,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我国农村社会,非正式组织的数量少、种类单一。有学者把我国农村组织分为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认为“在我国农村社会,正式组织包括乡(镇)党委、乡(镇)政府、村支部、村委会等;非正式组织则主要包括宗(家)族组织、宗教组织、农民自发的维权组织以及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等”。。然而,就我国广域的农村社会和庞大的农民数量而言,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数量显然很少,组织种类也比较单一,不能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第二,从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发展趋势上看,一些组织出现衰微趋势,而一些组织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还不稳定、不成熟。首先,就农村社会中的宗族组织而言,虽然宗族组织和宗族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仍会在以后很长时间影响基层农村社会,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条件的变化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则是民工潮的出现,因为农民再也不会被固定在生他养他的血缘和地缘社会,宗族势必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千年基础”,因此,宗族会不断地瓦解,不断地浑蚀其固有的劣根性。其次,对于农民的维权组织来说,只能算是一种临时性的组织,它为维护农民的权益而成立,一旦所要求的权益得到解决便自行解散。至于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于它产生时间短,所以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还不成熟,而且数量也很少。只有宗教组织在农村社会迅速复兴,填补了人们的精神需求,农村成为宗教活动的重要场所,人教人数不断增加,但即使这样,宗教组织也没有成为农村社会的主导组织。
第三,就正式组织而言,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组织的治理效能不理想,没有发挥应有的组织功能。首先,从国家与社会层面上看,由于农村实行和体制的解体,以及国家在农村推行“乡政村治”,农民开始自我管理,实行村民自治,国家政权与农村社会逐步分离,尤其在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以后,村民自治组织由于缺乏必要的财力支撑,难以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已经影响了村民自治的有效运行。其次,从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运行机制来看,“村两委”相互掣肘,影响村级组织的有效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村党支部作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这样,“村两委”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就难免产生矛盾和冲突,“在这个问题上,抱怨是双重的,党支部方面认为村级直接选举削弱了党的领导,村委会方面认为组织法不落实”。加之“组织体系的制度化水平不够,组织运作的规范性、统一性、灵活性还都很差”,因此,“从改革之初到现在……一套真正体现乡村经济社会内在要求的组织体系还远没有建立起来。……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并没有带来组织体系的适应性提高,也没有有效地保障乡村社会经济的协调运行”。。最后,从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组织与村民的关系上来看,农民对村级组织的疏离感加剧了。“从乡村生活的观察出发,我们没有办法得出基层组织对于农民的服务越来越好、农民对于基层组织越来越亲的整体判断。相反,农民和基层组织的疏离感加剧了。”这已经被一项“农民对村组织、村干部的信任程度”的调查所证实。
从一些数字可以看出,村民对村组织和村干部的信任程度主要集中在“有点不可信”和“有点可信”之间,村民并不怎么信任村干部和村组织;更严重的是,在农村社会的实际生活中,一些村干部腐败、不检点的行为也引起了农民的极大不信任甚至是反感。因此,村干部和村组织在村民中的威信并不高,其管理活动依靠的不是权威而是权力。农民对村干部和村组织的不信任,大大地阻碍了“村两委”组织功能的发挥和乡村治理的效能。但是,“客观地说,基层组织在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是强大而积极的,但比较而言,在治理方面的努力就差强人意。或者说,目前的基层组织体制,如果说在动员和组织经济方面是有效的,那么在改善乡村治理方面,是基本不相适应的。所以,改善乡村治理,首先要反思和检讨的,是改造基层组织体制”。“基层组织改革必须有大动作。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现在的任务是要再造基层组织体系”。再造农村社会基础,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
二、农村(民)组织在农村基层的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整个社会的发展状况,为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历史性的机遇,创造了非常好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我们要在现有的农村经济政策的空间里改造基层农村社会基础,逐步解决“三农问题”,在农村社会建立各种形式的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这有利于促进基层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发展,具体体现在:
首先,在基层农村政治建设上,农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公民民主意识的成长,有利于农民利益表达和民主参与过程的有序化、制度化和对国家权力社会监督的机制化。从民主管理的角度看,农民组织可以平衡农村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制约基层政权组织的权力,防止强势群体侵犯农民权益,“必须让社会中的主要利益团体联合参与政府组织,以此来防止任何一个利益团体可能将自身的意志强加于其他利益集团”。。从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的角度来看,随着社会格局的深刻变动,农民的利益关系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此而产生的许多社会矛盾和经济纠纷,就需要农村有相应的解决机制。而单个农民的利益表达和诉求就显得“软弱无力”,在整个政治参与体制中处于劣势;而且,作为单纯原子化农民的政治参与,容易带来政治参与的失序和低效,需要农民组织起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建立与国家政权的联系通道。从农民组织的公益性来看,它会更多地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关注社会的多元化需求,统筹社会各方,兼顾弱势群体,发扬民主,实现社会公平。广大农民应该组织起来,在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结成各式各样的农民组织,集中农民意见,代表农民利益,和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对话,有序地进行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以增强农民与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博弈能力。
其次,在基层农村经济发展上,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建设现代农业,实现农业向科学化、商品化、集约化转型;有利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经营的有序竞争,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也有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宏观组织。应该把原子化的农民个体结成代表农民权益的组织,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性作用。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也可以以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农村合作社、农民互助协会等形式,参与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贸易和流通体系建设中去。另一方面,随着市场化、信息化和农业科技的快速发展以及电话、电脑、网络等现代信息传输工具在农村的使用,农村市场服务型中介组织发展很快。这些中介组织在市场营销、信息服务、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资采购经营等方面提供了许多便捷服务,有利于农民r解市场信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规模,避免盲目生产}在弥补市场和政府的不足,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最后,在基层社会和文化建设方面,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农村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对于农民个体来说,一方面,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生产方式以及国家权力对农村社会控制的减弱,使得农民在生产、生活方面的需求不断增长,从而产生对各种社会组织的需求。在现实生活中,农民自发结成各种组织,如生产帮扶组织、特困户救助组织、儿童上学接送组织等。这些农村社会组织在社会互助、公共援助、社会福利、情感交流等方面进行合作。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基本上都是一家一户进行生产,大多数农村家庭很难备足各种农具,很难具有足够的资金、技术,或因家庭劳动力不足等原因,程度不同地需要各种农村组织的帮助。除了在物质利益方面需要实际帮助以外,农民在体育、卫生、文化和精神等方面还需要组织实体,以便于开展各种体育活动、卫生活动、文化活动等。这些活动既能满足农民的社会情感需求,也能满足他们的精神信仰需求。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农村组织的各种活动,不乏有迷信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以及违法活动。所以,我们要对农民进行教育,以提高他们的素质,使广大农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消费观、婚育观,不断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水平,让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既然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进基层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那么,就应该给予农村社会组织和农民组织相应的法律地位,保障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在基层社会的活动,提高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水平。
三、国内有关乡村治理理论和农村(民)组织对乡村治理结构的影响
国内理论界对于乡村治理理论的研究以及乡村治理的模式和路径选择,大多是从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视角出发,立足于解决乡镇存在的问题而提出来的,而很少有专文从尊重农民的权利。
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性作用的视角,提出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对于乡村治理结构改革的影响,而这恰恰是解决中国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的核心所在。
中国问题的实质是农村问题,而农村问题的实质是农民问题,解决农民问题的出路在于改造农村社会的社会组织结构以及农民的联结和组织方式。针对我国目前农村组织化水平低、农民居住分散以及农民群体具有散漫性的特点,乡村治理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各种农民组织,再造农村基层组织化的社会基础。理由是:
根据多中心治理理论,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各式各样的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使这些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成为乡村治理的中心,与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社会组织进行合作治理,实现基层社会与政府之间的互动,“一方面,社会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则组织起来,有序地参与到政策形成过程中去;另一方面,从这种制度化的参与机制中,国家权力获得了稳定的支持来源(合法性)和控制权”。在经济上,这些组织参与基层社会的经济管理,可以把乡镇政权从繁重的经济事务中解脱出来,切断了乡镇政府作为“谋利性政权人”的经济基础。在政治上,这些组织参与乡村社会的政治民主建设,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这样,乡镇政权可以从传统的政治管理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而它所要“扮演的角色越来越不是服务的直接供给者而是调停者、中介人甚或裁判员”。这样就切断了上级政府可借以利用的压力型体制的通道。在社会文化建设上,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可以为村民提供各种服务和帮助,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群众文化活动和互助活动,实现农民的自我教育、相互合作和相互援助。这样,乡镇“政府与社会力量通过面对面的合作方式组成了网状管理系统”。乡镇政府与农民组织及其他社会主体就能以平等的身份,通过对话建立合作关系来实现乡村治理的目标。
从国家对农村社会政治整合的转型来看。由于实施城乡一体化和“工业支持农业、工业反哺农业”的农村战略,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整合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以农业税费改革特别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动为标志,国家对社会的整合开始由“汲取式整合”向“供给式整合”转型。在这个转型过程中,国家应该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维护农民的权利和自由,保护农民权益,对农村社会应该采取新的整合方式,挖掘基层社会的内在潜力,为乡村社会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提供内生动力。这种内生动力借助于国家、市场和社会等外在力量的推动,使农村社会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具有坚实的社会组织基础。把农民组织起来,让农民组织在基层农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中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农民的各种权利,以便与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社会组织共同参与乡村治理。
皖北地区包括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淮南和六安,土地面积占全省的41%,总人口接近全省的55%,是安徽省重要的能源基地和粮食主产区,但由于皖北乡村治理中各种问题和矛盾日益突出,该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全省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同时,皖北农村人口多,农业比重大。以阜阳市为例,阜阳下辖8个县市区,172个乡镇、办事处,拥有584.8万亩耕地,人口930万,其中,农业人口占840.1万,也就是说存在800多万农民的收入增长问题,这对于一个区域来说,不仅会影响农业的自我发展和农村的稳定,而且会影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因此,建立一个治理结构完善的皖北乡村社会,对全省甚至全国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乡村治理是指运用公共权威对乡村社区进行组织、管理和调控,构建乡村秩序,推动乡村发展。一方面,乡村治理区别于村民自治,村民自治在乡村治理视野中只是一种民主化治理模式的设计和实践,而乡村治理是包括自治权力在内的各种权力对乡村社会的治理活动。另一方面,乡村治理又不仅限于村庄内部的封闭式治理。
一、皖北乡村治理所面临的困境
(一)乡镇财政危机严重
多年来,我国把政府价值取向定位成“经济建设型”而非“公共服务型”,为了实现经济的跨越发展,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一种“压力型”的目标任务体制。乡镇政府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发展目标和任务,就要为国家从村庄里吸取资源。乡镇政府自己的财政支出很大,财源又有限,也只有从农村汲取。为此,乡镇政府必然会加强对村级组织特别是村委会的渗透、影响和控制。根据我们对皖北地区2个县4个乡镇的调研,皖北地区乡镇的乡村两级80%左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做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的财力十分短缺。皖北地区乡镇政府既要保证完成上级规定的税收上缴任务,又要保证乡镇自身的工资发放,往往面临着严峻的财政压力。目前皖北地区各乡镇政权吃“财政饭”和“事业饭”的人普遍较多,乡镇财政面临危机。面对生存困境,我们发现,基层组织正在出现一种令人忧心的变化,在许多情况下,基层组织变成了自己利益的代表。皖北地区乡镇财政危机的出现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乡镇政府没有足够的税源,稳定性较差,征收难度大,增收潜力小,因为很多税源已被工商、土地等部门所汲取;与此同时,乡镇必须承担过多公职人员的工资,以及办企业和兴教育而遗留下来的债务。为摆脱财政危机,一些基层组织本身甚至成为乡村冲突的直接制造者。
(二)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矛盾激化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党支部是乡镇党委在村级的人,村委会是代表村民利益的自治组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并对村民负责,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这一制度安排使村委会更多地成为村民利益的当家人,而非乡镇政府在村里的人[1]。在皖北地区,基层党内民主很不健全,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在某些地方甚至出现两种极端情况:一种情况是村党支部没有重视村委会的法定职权,随意干涉村委会内部事务,使村委会长期无法行使法定职权,党支部书记和成员形式上是由村中党员民主选举产生,但实际上还是由乡镇党委决定和任命;另一种情况是村委会主任认为自己是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自己应当向村民负责而不是向党支部负责,因而不接受党支部的领导,特别在党支部贯彻上级指示时,当这种指示与农民利益发生矛盾时,村委会从维护农民利益角度出发不愿意执行来自上级的指示,自然和党支部的矛盾就进一步加深。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矛盾表现了村庄内部自上而下国家授权与自下而上民间授权之间的关系,体现了国家统治权力与社会自治权力的关系。“两委”矛盾从本质上看是村内外交错影响的各种具体矛盾的集中体现,而矛盾存在的关键是村民群众地位没有真正确立。
(三)农村精英外流增加了乡村治理的压力
按常理,流动会促进一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但农村人口流动对乡村治理本身并不都是乐观景象,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乡村治理陷入一种“治理性困境”,出现了有流动而无发展的乡村发展“空心化”态势[2]。绝大部分农村流动人口是乡村青年劳力和知识精英,并非从绝对意义上讲的剩余的那一部分人。大批农村精英外流,促使皖北地区“乡政村治”下的“草根民主”表现出一种实质枯萎态势,渐发蜕变并引发乡村政权出现一种有增长无发展的“内卷化”趋向[3]。农村人口流动虽然减轻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负担,但也增加了乡村治理的压力。在每年有超过上千万外出务工人员的皖北地区,人口流动进一步加大了村民收入水平的差异,进而造就了新的村庄精英。这些新的村庄精英以经济实力较强为主要特点,他们的经济收入主要不是在村庄内获得,在村庄的时间不多,与村庄和其他村民之间的关系往往不再是直接的利益关系,从而对于和自己利益相关不大的村庄事务缺乏参与热情。皖北地区人多地少,人口的大批外流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越来越多的村庄成为典型的“空心化”,进而使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面临着“决策什么”和“管理什么”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支撑村民自治的机制被架空,实现农村社会治理的民主化的自治功能成为空谈。
二、皖北地区乡村有效治理的对策选择――协同治理
(一)协同治理的内涵
乡村治理的现实遭遇使很多研究者开始反思中国的乡村社会到底适宜一种什么样的发展模式。农村税费的改革给中国带来了极大的变化,于是乡村社会的治理不再单纯地从某一方面、某一角度来分析情况,大家开始关注权变的、多元的、互动博弈的治理理念。所谓协同治理,是指由政党、政府、社会团体、机构、公民个人等社会多元要素参与合作、相互协调,共同治理社会公共事务,以追求最大化的治理效能,最终达到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之目的。协同治理模式使得各种要素通过某种途径和手段有机地组合在一起,其所发挥的整体功能总和大于各子系统单独的、彼此分开时所发挥功能的代数和,即协同治理过程中利益主体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知识、技术等优势,发挥出对社会公共事务“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治理功效。在这种新的治理模式下,政府与人民的关系是互动的,治理不是单向度的,而是采取互动的方式;政府不是控制社会而是进行治理;不是政府一个权威中心单独治理,而是与社会公众机构、民间组织之间保持协同、合作,以实现公共管理事务效益最大化,达到“共赢”的目的。
(二)协同治理的可行性
单一的治理机制存在着诸多问题,若仅依靠政府或国家,会出现结构性、制度性和政策性等政府管理失效的情况。通常来说,政策性失效会削弱社会安全,但不会直接导致社会不安全。然而,周期性的政策失效必然会导致制度失效,甚至影响到整个治理结构的运行。为解决乡村治理的新问题,由以政府单一主体为中心的传统行政管理范式转向协同治理的范式成为一种必然选择[4]。同时,乡镇政府、村庄精英和普通村民作为我国乡村治理的主体正在逐渐成长和壮大,为我国乡村的协同治理提供了可能。在“乡政村治”的治理格局下,乡镇政府已由原来“三级所有”体制时期农村行政结构的最上级,变成政府权力延伸到乡村社会的最后一级,其功能主要是提供适合本辖区范围内生产和农民需求的公共品和服务、建立健全基层行政管理监督网络、搞好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等。村庄精英居于中介地位,其行为状态构成了村庄权力互动的交叉点和集合部。村庄中一些具有经济头脑和一技之长的村民在“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引导下,通过勤劳、努力率先富了起来,村庄精英呈现多元化格局。而普通村民既无力把握村政,又无力把握市场,要具备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渠道和能力,就必须从高度分散的状态中组织起来。因为组织是一个群体权利的保障,可以提高群体在社会规则中的谈判地位,强化农民与政府、社会的对话权能。而且村民通过组织可以获取政治参与意识和能力,提高经济技能。通过组织使农民拥有实现权利的载体,这不仅可以增强其作为一个社会群体主张权利的“话语权”,而且可以在“乡政”和“村治”之间架构有效的沟通桥梁。
三、结语
农村社会治理的民主化是乡镇政权、村支部和村委会的共同诉求。乡镇政权、村支部和村委会之间的利益博弈并非零和博弈,一方利益的增加并不意味着另一方利益的受损。从长远发展而言,乡镇政权、村支部和村委会追求的目标一致,它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暂时的。因此,在实施村民自治、完善乡村治理时,要有长远的、战略性的眼光,采取参与主体多元化的协同治理的乡村治理发展模式是皖北地区乡村治理发展模式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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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的中国社会正处于由传统向现代的快速转型时期,要理解当今社会的深刻变革,首当其冲应该考察乡村社会的变迁,而要研究乡村社会的变迁,乡村社会关系的嬗变无疑是最基本的视角。同时,为了实现乡村社会的井然有序和和谐发展,仅仅重视基础设施和物质层面的改善是不够的,还需要对乡村社会关系有深刻的认识,从这个角度说,考察研究乡村社会关系也是乡村社会治理、构建乡村社会秩序的重要前提。
一、社会关系的定义
在村民的日常实践活动中,个体所能涉及到的关系主要有三个层次:村民与村民之间交往所形成的关系;村民与组织(村委会、基层政权)之间互动所形成的相互依赖关系;村民个人所属群体与整个社会的关系。韦伯认为“社会关系”是“根据行为的意向内容,若干人之间相互调整并因此而相互指向的行为”;青井和夫将其定义为“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互动的模式相结合,形成一个功能性单位”;本文中“社会关系”的释义参照贺雪峰关于“村庄社会关联”的定义:“村庄社会结构的基础是内部人与人的关系,而人与人之间具体关系的性质、程度和广泛性就构成了村庄社会关联,它是村民在村庄社会内部结成的各种具体关系的总称”。
二、国外学者对中国乡村社会关系的研究
西方学者也曾对中国乡村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表示出了极大的兴趣。杜赞奇用“权力的文化网络”概念对中国国家政权和乡村社会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解读,认为村庄并非是封闭性的,总是以各种各样形式和外界发生联系;韦伯则认为中国的乡村是一个自治性很高和自我防伪能力较强的村庄联合体;黄宗智认为中国的传统乡村是一个关系紧密且封闭的关系共同体,因为乡村有着高度的自给自足性;施坚雅把目光聚焦于中国乡村的乡镇集市贸易,认为中国农民经济活动的中心并不在村庄,而在基层集市;詹姆斯,斯科特在农民的道义经济学框架内,认为村庄共同体中农民有着社会公正和伦理道德的观念意识,并会把集体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这就是农民的道义经济学;塞缪尔,波普金则有着跟斯科特不一样的看法,他认为村庄并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的,村民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会搁置集体利益,而奉行个人利益至上原则。这就是著名的“斯科特―波普金论题”,也即“道义经济”还是“理性小农”之争。对于中国村落共同体是否存在这一问题,日本学界有著名的“戒能―平野”之争。平野通过考察村落传统的祭祀仪式、集会情况和社会治安等活动认为,庙就是村落共同体的表征;戒能通过考察村落的土地所有权问题,认为村民和村民之间、村民和村落之间的关系非常疏散,从而否认村落共同体关系的存在。
以上国外学者对于中国乡村社会的若干研究,有一定的借鉴和可取之处,但是,要真正理解中国乡村社会的结构和性质,不应该单纯的从“经济的”或是“政治的”视角,而应该以传统乡村的社会关系为核心,立足于“”差序格局”和“伦理本位”的本土社会,这样才会使研究结果更具精确性和适用性。
三、本土化的乡村社会关系研究
自20世纪以来,中国社会学界就开始重视对中国乡村社会关系的探讨,因为了解乡村社会关系的概况和发展有利于学者更加深刻地理解我国乡村组织的运行和农民的行动逻辑。其中,对乡村社会关系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个视角:
(一)传统的文化和心理视角
传统的文化视角以中国儒家价值取向为基础,作为研究中国乡村社会关系的起源。有着浓重的中国传统文化心理倾向,因其深刻的解释力度一直为后人引用和修正,但分析过程缺少实证数据资料的支撑和动态意识,导致对当今乡村社会关系的解释力减弱。典型的代表就是的“差序格局”论、梁漱溟的“伦理关系本位”论、林耀华的“关系均衡”论等。特别是的“差序格局”概念是对乡村社会关系研究的开拓性概括,对后来的乡村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研究产生了深刻影响。比如孙立平就指出:“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差序格局’实际上是一种对社会中稀缺资源进行配置的模式或格局,传统社会中血缘与地缘关系之所以占有重要地位就是因为社会中最重要的资源是以血缘与地缘为基础进行分配的,而建国后稀缺资源的配置制度发生了根本变化,由此也带来了‘差序格局’的变动;”黄光国的人情与面子模式;翟学伟的“缘、情、伦”三位一体的人际关系模式;陈俊杰、陈震提出的差序格局的“伦理、情感、利益”的三维建构等,都是对差序格局模式的补充。
(二)变迁中的结构视角
从结构视角研究中国乡村社会关系,把整个乡村社会内部看成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从分析的层次上看,它属于宏观或是中观层次,其中最能体现这个分析视角的是对中国家族和宗族组织的研究。宗族组织的研究假设是传统的“皇权不下乡”思想,认为整个农村是一个自给自足的乡村共同体,村民们在这个共同体内可以得到情感、生产和生活上的全部满足。“乡绅阶层”是乡村社会关系的主要研究对象,传统农村“士绅阶层”不仅是乡村秩序的主要维护者,也是村民日常生活中关系的调节者,是农村社会和国家政权互动的缓冲地带,孔飞力的“士绅统治”和黄宗智的“第三领域”反映的就是中国传统农村士绅的力量。
自中国社会学重振以来,农村的家族或宗族组织就是社会学关注的焦点,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中国农村社会的转型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开展,宗族组织和宗族活动却没有随着现代因素对农村社会的影响而式微,相反,许多学者在研究近年来的农村宗族问题时,却发现宗族组织和宗族活动在农村有复兴的趋势。王沪宁从功能主义视角深入地分析了当代中国的村落家族文化;杨善华、刘小京从变迁的视角详细解读了中国农村宗族在改革开放后的变化;贺雪峰、全志辉从社区记忆的层面分析了村庄中国家、村级政权和村民三层之间的社会关系;而肖唐镖则从乡村治理的角度探讨了家族的各项功能。自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来,乡村治理的一系列问题都是社会界的研究热点,近年来,随着宗族的复兴,不少学者开始挖掘农村家族在乡村治理中和农村社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而对宗族的研究,正是探究乡村社会关系网的窗口。
(三)日渐流行的网络分析和社会资本视角
相对于文化和结构视角,运用网络分析和社会资本专门研究乡村社会的视角还比较新,研究成果也比较少,研究的问题一般都集中在社会网络与地位获得、不同阶层的社会网络和社会资本的差异、公司企业等组织的网络和社会资本等。其中,专门对农村关系进行考察的有:张文宏对天津农村居民的社会支持网进行了大规模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天津农村居民的社会网是以高趋同性、低异质性、高紧密性为特征的。同传统中国农村相比,以血缘和婚姻联系起来的亲缘关系在社会网中的重要性虽然有所下降,但仍然是一种最重要的社会关系;胡荣运用普特南共同体趋向的社会资本理论,测量了中国农村基层社区的社会资本状况,并据此探讨了社会资本与村民政治参与及村级选举的关系;林聚任从社会风气观、公共参与、处事之道、信任安全感和关系网络五个维度,调查了山东农村的社会资本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农村社会资本呈现出传统性、关系主义、家族主义、特殊性信任、社会参与性低的“明流”特点;也有学者研究了关系与信任在农村社会的地下“”蔓延中的运作逻辑,邓燕华通过对湖南某村长期的田野调查,发现了关系是地下“”蔓延的主要渠道,而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着“自己人”和“外人”的界限和不同的交易规则,关系信任是地下“”交易成功的根本保障。
四、结语
长久以来,学者都视中国乡村为一个村落共同体,在滕尼斯对共同体和社会所做的对比分析中,共同体内亲属、乡邻和朋友的交往原则是情感、认同和依恋;而社会中成员的交往原则则为理性、功利和弱认同。显然,村民的社会关系状况深受所处的共同体结构的影响,然而从建构主义的视角来看,村民之间的互动也在重塑和改变着乡村共同体的结构和内容。村民对原有乡村共同体的认同已经逐渐弱化,功利主义不断侵蚀着人与人之间的亲密情感,因此不少学者预测乡村发展的终点将是城市化,乡村社会关系和乡村人际交往最终将成为城市社会关系和人际交往的特征在乡村的复制。然而乡村社会的某些特征,例如相近的邻里、共同的血缘和共同的集体利益都是在短期内无法完全消除的,这些村庄特征仍然将日益个体化的村民联结在一起。村民仍然对乡村共同体有着最原始的认同,这可以解释,虽然村民间交往的功利性因素不断增强,但是交往中依然保有充满乡土气息的人情味。这种充满人情味人际关系的存在也就决定了村庄变革的未来绝不是简单的对城市的复制,而是带有自己独特之处的乡村秩序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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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基本走向,也是一种必然趋势。然而,对城镇化的理解,则需要超越传统城镇化的范畴。传统城镇化模式主要是人口向城镇的聚集,伴随着城镇的发展,农村走向衰落和终结。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关键目标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而不是仅仅依靠大城市或小城镇的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目标,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城乡差别、工农差别和城乡分治的格局。而导致这些问题产生的主要根源在制度安排,所以新型城镇化的主要途径是要通过制度创新,逐步消除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目前乡村社会治理的基本制度为村民自治,这一制度是在1982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后逐步在全国农村推进,并得以不断完善。某种意义上说,村民自治制度是继制解体后乡村治理模式的一次重大改革创新。村民自治制度发展至今,无论在广度还是深度上都已经取得了巨大进步,因而也成为当前政府农村工作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农村的一项基本社会管理体制。
村民自治在扩大农村基层民主、组织乡村社会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现有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在城乡分治的二元体制框架下设计的。从该制度的法理内容来看,村民自治主要是为了达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而从制度实施的现实来看,村民自治实际上在执行着管理乡村基层社会经济的职能。一方面村委会在村级集体经济和集体产权管理中发挥着领导功能,另一方面又承担着村级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然而,由于村并没有独立的财政来源,所以无法实现真正的村自治。要让城镇化的推进与农村发展协调统一起来,就需要在城乡一体化的框架下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也就是将村民自治纳入到城乡一体化的公共管理和社会管理体系之中。
首先,目前村民自治组织所承担的基层公共管理的功能需要纳入统一的公共管理体制之中。在地市一级的行政辖区内,按照城乡一体化和基本民生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统一配置交通、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水利、环境等公共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并实施统一管理。打破城市与农村分离的财政体系,将农村公共领域里各项投入,编入到城乡一体的公共财政预算体系之中。对于偏远贫困地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及公共管理的支出,可由地方政府申报中央财政资金的扶持。
其次,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和集体产权制度,让村民自治组织逐步退出管理村集体土地和村级经济。为了深化村民经济活动的独立自主性,避免因集体产权模糊而引发和激化农村社会矛盾,乡村在经济管理方面必须推进集体产权的确权改革,也就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或其它集体产权加以细化,将具体权责范围明晰到农民个体之上。并通过制度创新建立起集体产权交易机制,使农民个体的产权收益更加明确。
此外,按照城乡一体化方式,建设和完善乡村基层社会生活领域里的村民自治。农村的村民自治组织建设可以参照城市居委会建设模式,由村民直接选举,组织的运行经费纳入到统一的财政支出之中,以确保村民自治得以普遍地、统一地、正常地运行。与此同时,村民委员会主要致力于服务村民生活。
将村民自治作为城乡一体化社会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去加以发展和完善,是新型城镇化的必然要求,也可以说是新形势下农村发展的必然趋势。作为一项制度改革与创新,城乡一体化社会管理体制将为城乡均衡、和谐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当前农村与城市之间最突出的差别问题就是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它社会生活条件的落后,而要彻底改变这种局面,仅仅靠农民自我建设和中央支农资金支持,其效率很有限。
作为生活方式的村民自治
新型城镇化也是社会生活方式现代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社会生活领域的重要变迁集中体现在社会生活的民主化。所谓社会生活的民主化,实际上也就是村民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自治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属性和特征之一,自治并不等同于民主。传统的乡村社会也有自治,传统乡村自治通常是在乡村精英如族长和宗教权威的主导下运行的,此种自治虽保证了村庄的相对独立性,但其实并未实现村民的自主性,而且也因过于强调村庄内部自治导致村庄封闭性增强。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村民自治,自然需要从传统自治向现代自治转型,与现代乡村社会生活方式保持一致。乡村是人类居住和生活的重要场域,伴随着社会变迁发展与城市化,一部分乡村人口迁移至城镇居住和生活。从迁移理论来看,人们从乡村向城镇的迁移行为,主要受两种力量的作用:一是乡村的推力作用,二是城镇的拉力作用。推力作用机制就是乡村中影响人们社会生活的不利条件或因素,拉力作用机制主要是城市优越于乡村的社会条件及因素。不过,从人类社会城镇化的整个过程来看,城镇化并不只是乡村人口向城镇的迁移和聚集。城镇化同样还包括乡村的城镇化,而乡村城镇化实际上就是乡村社会生活方式的城市化与现代化。
乡村社会生活方式的城镇化,既需要有乡村生活物质环境和条件的改善,同时也需要营造现代的人文环境,即农村居民社会生活的民主化。民主化是社会生活领域的本质特征和要求,因为在生活中,具有自主性的个体完全能够支配而且应该由个人来支配其自身的生活性事务,所以自主选择、自我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在乡村基层社会生活中,不仅是可能的,而且非常重要。
作为乡村民主化的社会生活方式,村民自治就是要不断推进和完善基层社会生活领域的民主。首先,通过民主选举选择出多数村民所信任的村委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出来的基层组织,主要职能就是组织协调乡村基层社会生活及社会秩序,即为不断改善乡村社会生活环境而服务。推进乡村基层民主选举,其重要意义还在于在基层社会形成民主生活的社会风尚,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奠定社会基础。让广大村民参与到与其生活相关的基层选举之中,可以培养人们的民主精神、民主意识和民主作风,从而在乡村社会生活领域形成民主化的风尚和环境。其次,村民自治中的民主决策也将主要在社会生活领域得以体现,即乡村居民可以自主地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对自己生活中的事务能够自主决策、能参与村庄内部生活中的共同事务的决策。村民自治组织的形成应该是为实现这些目标提供制度和组织保障,而不是让村委会来实现自治。因而民主决策不能局限在村民自治组织之中,而需要拓展为一项基本原则和制度,这一原则和制度就是要促进村民个人独立自主地支配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独立自主做出自己的合法行为选择。当村庄成为人们自主生活的社会空间时,一方面广大村民的个体能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会被调动起来、激发起来,为乡村发展提供动力来源。另一方面,村民在社会生活中民主决策范围的不断拓展,也将促进乡村社会的进一步开放。只有当村民独立自主支配其生产要素或资源配置时,农村的要素市场才能发育、发展起来;只有农村市场发展起来了,农村才会进一步开放;农村只有走向开放,才会有新鲜的“血液”进入农村,农村才会获得新的发展机遇。
未来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管理将主要是乡村基层社会管理的民主化。由于村庄主要是社会生活的空间而不是政治单位或行政单位,因而村民自治的民主管理应该走向社会管理领域,即乡村民主管理的范围主要在社会性事务或生活性事务之内。目前村民自治的一个突出问题就在于政社不分、公共管理与社会管理不分。制度设计赋予村民自治过多且模糊的功能,致使乡村基层政权建设与社会建设、公共管理与社会管理混同在一起,由此影响到村民自治的社会效益。如果让村民自治回归到民主管理乡村基层社会的生活性事务,其职能也就走向专门化、单一化,村民自治组织的权责会更加对称、更加明晰,有利于其在基层社会生活民主化建设过程中发挥更加有效、更为积极的功能。
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村民自治,民主监督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村民在平常生活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而且民主监督主要是在村庄及村民内部对共同生活的事务和社会行为的相互监督。由于当前的村民自治组织承担着管理集体土地和集体产权收益的职能,以及组织和管理村级经济的功能,所以村民自治的民主监督主要是针对村委会的,即村民对自治组织的监督。村民之所以要对村委会实行监督,村委会之所以要公开村务接受监督,在一定意义上表明村级自治组织拥有了较大权力,成为一种类似权力机关的组织,而与法律所界定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不相一致。所以,当村民自治组织逐步去权力化,村民就不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去监督村委会,村委会也就可以真正代表村民履行社会监督职责,在构建基层良好社会风尚、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更为积极的功能。
作为一种现代生活方式,村民自治需要通过相互监督和行为自律来达到生活的理性化,并由此协调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村民自治一方面使个体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大大提高,与此同时也就需要提高个体的社会性,以使社会关系得以协调。个体社会性的提高必须通过法律及规范来规制个体的行为选择,并通过社会监督机制促使个人遵循法律和规范。由于村民自治组织是广大村民直接民主选举产生的群众性组织,能很好地反映和代表村民意见,因而充分发挥其对基层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教育功能,将有助于构建和谐的基层社会。
走向社区建设
在新型城镇化及城乡一体化发展过程中,乡村将依然是居民居住和生活的重要社会空间,乡村的变迁与发展将主要体现为村庄的社会生活环境越来越接近于、越来越类似于城镇社区生活环境。要达到这一目标,乡村在社会管理上就需要朝着社区建设与管理的方向发展,也就是说,作为乡村治理的基本制度—村民自治要走向社区建设,与社区管理统一起来。
在社会学意义上,传统的村落尽管也属于一种社区,严格地说是一种社会生活共同体(community),这一共同体主要是基于血缘和地缘而形成的,即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和长期居住生活在共同场域的居民而构成的社会共同体。传统乡村社区的存在和维续主要依靠熟悉的社会关系纽带、礼俗规范以及认同边界,因而容易在村庄内部形成自治格局,但同时也容易使社区封闭起来。现代意义的乡村社区建设则是在开放的社会推进社会生活共同体的建设,即在不同社会关系的个体及群体之间建构社会共识、规范和秩序。
从发展的角度看,更好地治理乡村社会生活空间,关键是要解决制约乡村发展的三个问题:一是村庄的封闭性,二是乡村人口的单向外流,三是乡村发展的可持续性。就目前的村民自治状况而言,难以解决这三个基本问题,甚至有些自治策略和措施,虽对扩大乡村基层民主有促进作用,但对乡村发展问题还可能具有强化和固化作用。因此,村民自治制度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地根据乡村发展的实际深化改革和创新。
首先,村庄的封闭性使得乡村发展只能按照自然循环的方式发展,即通过村庄内部人口一代一代地自然更替,维持着乡村的存续。由于封闭的乡村难以让新生力量进入,因而乡村发展最多不过是村庄内部面貌的更新,而难以与社会转型保持协调。未来的村民自治需要改变乡村治理策略和治理模式。具体而言,就是村民自治必须超越传统村庄自治理念,走向现代社区建设。通过乡村社区建设,一方面可以发挥基层社会力量更好建设和管理乡村社会;另一方面在新的生活共同体构建过程中促进乡村与外部世界的联系,让更为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到乡村建设和发展之中,从而可以把乡村建设成与城市社区相类似的社会生活空间。
其次,乡村人口的单向外流,导致乡村建设与发展的基础越来越不稳定、发展的后劲越来越匮乏,由此也可能导致乡村社会逐步走向衰落,乃至有大量的村庄因此而走向终结。尽管在城镇化的大背景下,乡村人口的外流是一种趋势,流动也是农民的自主选择,但这并不意味着有些村庄的衰落和终结是理所当然的结局。乡村人口向外净流出的格局是在二元体制和二元社会经济下发生的,由于城镇生产和生活方式已走向现代化,而乡村的生产与生活方式依然维持在传统落后的状态,农民自然会不断地走出乡村、流向城市。如果城乡差别过大、城乡二元体制存在,这种乡村人口净外流的问题就难以得到真正解决。因此,要缓解和改善目前乡村单向外流局面,必须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乡村社区得以更好的建设与发展,乡村社区生活方式同样达到现代化水平;二是乡村社会是充分开放的,即乡村市场必须充分发展。要让村落社区不仅发展成为“本村人”共同生活的社会空间,更是市场共同体的组成部分。
再次,无论是新农村建设还是城镇化,其共同目标都是促进发展,其中自然也包括乡村的发展。如果只有城市扩张和发展,而乡村不断走向衰落和终结,那么这一发展过程很难说是协调的和良性的发展。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将是解决乡村发展的持续性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村民自治的大趋势。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有相应的社会管理体制作保障,在现代化和城镇化的大背景下,必须改革现行的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即把村民自治的乡村社会管理转向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主要就是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原则来建设和管理乡村社会,即参照现代城市的社会管理体系和模式来管理和发展乡村社会。目前城市社会的基层管理体制已基本从居委会管理体制转向社区管理,社区建设与管理体制实现了基层社会管理的专门化和社会化,大大提高了社区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的效率,对促进社区生活环境的改善起到积极作用。同样,在农村推进村民自治向农村社区建设与管理的转变,也将会提高农村社会管理的效率,对不断改善农村社会生活环境发挥重要推动作用。伴随着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推进,乡村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也就会得以持续地发展。
随着社会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治理结构的重新审视,一时间,原本相对独立的乡村社会也被纳入到这种新的社会秩序构造中来。乡村社会固有的、传统的乡村规范体系曝光于国家法治建设面前,面对这一看似与国家法治建设格格不入的东西,究竟怎样协调平衡成为现阶段不断讨论的话题。什么是乡村规范,有的学者称为民间法、有的学者称为习惯法、还有的学者称为软法等。无论称其为何,基本上在传统性、民间性、内部性等方面达成一致。目前,就乡村规范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上,大多数观点认为: 乡村规范属于非国家法,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和地域性,国家法要吸收一部分乡村规范;而乡村规范也要向国家法靠拢,逐渐将部分乡村规范上升到国家法的层面。持这种观点的往往前后自相矛盾,在前面承认乡村规范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而之后要上升到国家法。因为既然作为国家法,就必然具有普遍适用性或普遍指导意义,然而乡村规范只在一定地域内部人们基于身份关系或者血亲关系而形成的长时期的、延续的约束本地域人们行为的规范法则。自然这与国家法的基本特征相违背,又怎能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还有部分观点认为: 乡村规范与国家法格格不入,自然要实施国家法废除乡村规范,要在乡村社会中依照国家法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对此,这种观点是法律万能论的体现或者说是法律中心主义的表达。任何社会,都有其自身发展的规范约束,倘若社会只能依赖于法律,可想社会将会凝固,陷入一片拘谨当中,整个社会的发展会受制于各式各样的条条框框当中,这样的社会会发展? 那历史是如何进步的? 因此,这种观点完全否定了社会变迁发展的连续性,忽视了历史的进步性,陷入法律万能论当中。基于上述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笔者认为: 乡村规范首先是一种文化,是一种法律文化,既然作为一种文化必然具备传统性、延续性的特点。而且这种文化是约定俗成的,一般不会轻易做出改变。
赋予其法律文化的内涵,是因为在文化的大系统中,乡村规范起到了法律的作用,尽管这种作用在现代观念当中有时显得不可思议或难以理解,但是对于一个充满乡土气息、人员流动缓慢的地方而言是最适合不过了。其次,在乡村社会中,规范的选择是基于人们的偏好,就好比一个消费者在选择商品的时候会综合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商品的性价比、用途等等,最后在琳琅满目的商品中选择最优化的商品。再次,与其说是选择规范不如说是选择文化,因为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地域内,长期基于身份关系建立的熟人社会已经形成,面对国家法的不断冲击下,其往往表现出抵制或不认同。这种抵制或不认同不是两种社会治理结构的博弈,是两种文化之间的较量,它们各自表达不同的意愿,国家法所表达的是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而乡村规范表达的则是乡土社会的乡土正义、熟人社会的连续性。因此,两种不同的意愿表达不存在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也不可能存在优劣之分,只是文化所体现的不同的社会治理模式,而且在短时期内这是不能消除的,也是社会发展正常的表现。于是乎这并存于社会中的两套规范体系被广泛热议。如果说非将乡村规范吸收于国家法之中,这多此一举。当然,并不是说不能吸收,这就必须要考虑效益问题、在吸收的过程中成本与收益是否成正比等问题。笔者认为: 乡村规范在一定地域内起到的规范约束作用见效快、人们普遍认可和信服。它是一种社会延续的产物,完全可以由国家法来实施外部监督和适当改变( 这里说的改变是不改变乡村规范的本质内核,使一些不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规范趋于合法化) 。不必排挤乡村规范使之没用存在的空间,也不必完全废除,况且既然说其是一种文化,它是一种深埋人们内心的东西,已经根深蒂固于乡村社会之中没办法废除之。因此,在既要建设法治又要面对乡村规范的矛盾中,可以采取国家法对乡村规范的外部监督使其在不改变原有文化内核的同时逐渐合法化,并存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
( 二) 乡村社会的法律选择与法律选择乡村社会的矛盾
初看这句话似乎有些矛盾,其实不然。乡村社会的法律选择中,这里说的法律是广义的概念,包含了乡村规范。而法律选择乡村社会,这里的法律仅指国家法。也就是说,前面是从静态的角度阐述国家法与乡村规范的矛盾,这里从动态的角度去阐释。在不断进行的法治建设中,乡村社会也摆脱不了法治框架的干预。在这一过程中,乡村社会表现出消极、抵牾的态势,但国家法的强行进入使得原本不愿意接受的乡村社会只能被动去接受这些看起来条条框框的东西,至少是表面上接受了。原本传承的特有文化受到了国家法的影响,乡村社会开始反思其本域内的规范,试着去接受国家法。然而,在试用行中,乡村社会发现本土社会不适应强制的、冷冰冰的东西,对于国家法的强行介入,以往存在于乡村社会固有的社会治理结构受到冲击,熟人社会受到国家法的外在束缚。所以,每当乡村社会发生一些纠纷矛盾时,他们还是会依赖于长期传承的温和、高效、便捷的乡村规范。因为,固有的社会状态是长期保持的结果,他们所追求的不仅仅是法律上的公正,更多的是乡土的公正。
一旦国家法适用其中,就会僵化保持已久的社会氛围,而且很难恢复其共同维持的社会秩序,后续问题要比现实纠纷重要得多。所以,建设法治社会不仅仅是政策性的,更多的是多元化的,不仅仅是国家法的强行推行,不单单是法律宣传、法治教育等停留在表面化的措施,更多的要考虑基层社会,尤其是乡村社会的社会环境、文化状况、人员文化程度、当地乡村规范等等一系列实际因素,倘若只是盲目地追求法治化的指数、指标的完成百分比这只是一时麻痹公众的眼睛,没有从根源上实现法治建设。如果一味的把国家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手段,每当出现一些事件时就批评社会法制不健全、体系不完善等制度性的原因,那么社会将受到各种条框的约束,每个人行为时考虑的因素往往比不为行为的成本要大,故而人们更多的去选择小心谨慎办事,一旦稍有不慎,将会有法律制裁。试问,这样的社会怎么发展怎么进步?
二、知法还是不知法
目前,每当乡村社会出现发生一些棘手的案件时,总是批评该地区法治建设落后,百姓法治观念欠缺等一系列论断。而且这种论断似乎成为当今正统的论断。初看这样的观点,觉得有些道理,但细细推敲,会发现一些问题。
( 一) 对个案的分析趋于表面化,没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且这种观点呈现出一种公式化、套路化的姿态。
( 二) 政治性色彩浓厚,往往这些腔调出现在政府公文或者新闻报道中,这就使得这类语言得到普及为人所熟知。每当发生于乡村社会一些案件时,究其原因时,这些套话就跃然而起。
( 三) 这种观点呈现出扩大化、覆盖化的趋势,缺乏对个案的深入分析,因为每一个案件的发生表面上看似相同或相似,但究其原因都会有各自不同的背景。仅仅从表面上类推一些相似案件就套用这种观点似乎有些不负责任。当然,我并不否认在分析案件时可以比照相类似的案件,比照分析只是方法,但是不能套用结果。多年来,我国的普法工作没有停止,难道是普法工作没有做好? 还是另有原因?
按照上述公式化的分析,就会得出这样的且是这样的结论:
xx 乡村地区发生了xx 案件
xx 地区法治建设不健全又
xx 地区法治不健全
中图分类号:C912.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08)-12-0021-02
乡村治理作为一个概念,在1990年代末开始被国内学界使用,不久即流行起来。具体地说,当代中国乡村治理研究的兴起,与解体和村民自治的推行有关。解体后,如何重组中国农村基层社会,成为各界十分关注的问题。到1980年代末,推行村民自治已经成为各方面的共识。如何具体实施村民自治,在实施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如何解决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就不仅成为政策部门迫在眉睫需要面对的问题,而且成为学界的理想研究课题。在这个背景下,1990年代,国内以从事政治学教学和研究为主的一批学者开始关注村民自治,并进入农村第一线,研究村民自治制度在农村实践的过程与机制,从而较好地将理论与实践结合在了一起。
一、农村人口流动视阈下乡村治理实态
流动是一个社会发展的重要变量。从宏观上讲,流动促使我国经济结构逐步协调和优化、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微观上讲,流动促使了农民现代性的生长、社会地位的提升和公民文化的形成。但是,流动带给国家、社会及农民个人的积极效用在很大层面上却又具有非均衡性,甚或单向性。详言之,流动在将绝大部分社会正面效益集中于流入地和流动农民的同时,却不可避免地将消极的、负面的效益抛给了流出地和留守农民。这一社会现象必须要引起政府高度重视和社会密切关注,否则会导致农村社会的凋敝,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社会的动荡。
1.流动促使“乡政村治”下的“草根民主”渐发蜕变并引发乡村政权“内卷化”[1]。按常理,流动会促使一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但是,对于我国乡村农村社会,却并非如此,20世纪90年代,逐渐兴起的“民工潮”并未给农村社会注入可持续发展的生产要素,反而造成了乡村知识、人力、技术、人才及市场的“经济性”外流。乡村人口流动的主体是乡村青年劳力和知识精英阶层的外流。1978年后,国家意欲建构“村民自治”框架来达到对乡村社会的治理,实现乡村社会的“草根民主”。农村人口流动的结果是“乡村最紧迫需求的资金、人才、知识和需求大量向城市集中,以至造成乡村发展的‘空心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流动表现为一种上位流动,乡村流动主体在年龄、知识、才能等方面具有相对优势。近年来,国内学者实地调研证实,农村外流人口中35岁以下的青年人占总数的86. 3%,外流人口的整体素质普遍高于留守者。乡村基层民主“草根”表现出一种实质枯萎态势,乡村政权出现一种有增长无发展的“内卷化”趋向。
2.流动并未带来农地经营“规模化”,而更趋向于农业“过密化”。在人口压力下,农业“过密化”使得我国农业经济逐渐变为一种“糊口经济”。农地,对于农民而言,首先表现为“生存资料”,活命的基础,而不是“资源优化配置”的生产要素,农地所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在逐渐“超越”其生产功能[2]。土地的家庭承包,不仅造成土地的细碎化、分散化,难以形成“规模经营”农业可持续发展,而且造成土地难以流转,难以按资本、技术、知识相对优势来配置土地。农民流动在很大程度上却造成了土地撂荒、抛荒等畸象,导致农业劳动生产率的低效,直接影响农村的健康有序发展。
3.流动带给既定村民更深的“相对剥夺感”,乡村治理成本增加且效能趋下。国内外学者实地调研证实,流动会促使农民现代性增强与传统性削弱。诚如周晓虹所言:“农民流动本身就是一所培养农民现代性的大学校。”[3]农民现代性的提升会促使农民政治文化的现代化和乡村治理效能增强。但是这样的积极效用却并未在乡村社会产生。反而,由于年龄、性别、知识、才能、素质等原因使得未流动农民更多接受到的是关于流动农民上位提升的信息以及城市居民的生活优越性。城市生活参照系的绝对优势使未流动农民内心逐渐产生并积聚起一种强烈的“不断增强的受挫感”。他们感受到的是他们与城市居民之间的生活差距并非因经济发展而带来一种缩小,现实使未流动农民的“期望-收益比”变得无法弥合。美国学者古尔(T・Gurr)认为,带给社会动荡或变革,“最根本的原因不是贫穷而是相对剥夺感”。“相对剥夺感”是一种“现实与期待的负面差距”,是一种典型的“忿忿不平”。当前,广大农村正在形成并蔓延的“相对剥夺感”,是引发社会冲突的根源之一,直接导致农民对现有权威政治的疏离和文化认同下降。这些现象不利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构建乡村治理的有效对策
在构建现代社会进程中,乡村治理结构的重建,亟待政府、社会及乡村等对现有社会资源重新配置和组合,尤其是政府要不断完善已有制度安排并适时进行制度创新。
(一)加快城乡二元社会结构解构步伐,促使社会资源的有序流动
城乡对立二元结构是影响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体制矛盾。这个矛盾主要体现为资源配置和流动的失衡性和偏向性。政府通过一系列政治制度供给和政策出台,给予城市和工业分割、占据资源的“相对比较优势”,即社会资源存量及增量的流动和分配偏向于城市和工业。这就相对剥夺了乡村社会发展的可利用资源,其中包括乡村治理结构的有效性。中国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潜在最大危险是增长收益得不到普遍分享,特别是广袤的乡村被排除在获益之外。当前,农村人口流动最大的特征是促使乡村社会发展的核心要素,譬如年龄、知识、资本、能力以及市场等更多的表现为一种乡村流往城市的单向性,而这又导致乡村社会发展资源的更为稀缺性。在资源不可回流的情况下,传统的乡村结构在不断“复制”而导致乡村出现调蔽,乡村有效治理成本加大。乡村社会发展的相对弱势,使得政府应通过倾斜性制度供给来不断加以弥合。对此,首先政府应对破解二元社会结构不断“催化”以求“加速”。目前,我国二元结构的解构,无论在理论界还是政策界,均成定说。政府应加大力度促使二元结构尽快解构,为乡村有效治理提供制度环境。这其中,尤其重要的是户籍制度,改革的导向就是要建立城乡一体的市民制度。
(二)加快乡村农地流转制度建立健全,促使农地的“规模经营”
当前,影响乡村有效治理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乡村农地配置并未由于农村人口流动而促成“规模经营”,反而出现大量农地的搁荒、撂荒等现象。究其原委,从经济学角度讲,其中不乏有我国人地关系高度紧张而导致农地生产意义的萎缩和退化的因素。但是,更重要的是我国农地流转制度的缺失和低效。在中国,农地的高产主要是通过对单位土地不断追加劳动力要素投资而获取的,并非是通过资本、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的投入。诚如美国学者德珀金斯认为:在中国农业发展中,“造成单产提高的主要动力是人口的增加”。中国农村土地生产率不断提高的背后却隐藏着边际农业劳动生产率逐步下降,农业有增长却无发展的“农业内卷化”将影响农村结构变迁和乡村社会治理。因此,政府应该加速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一是要加快土地流转的立法。应尽快制定和出台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对于农民土地权利的界定、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补偿标准及收益分配、土地流转的管理、土地纠纷的处理等基层难以解决的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后加以规定,使农村土地流转纳入法制化轨道。二是大力培育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乡镇可以依托经管站建立土地中介组织,负责土地流转的管理及中介,包括土地流转规划、收集土地供求信息;进行项目推介,规范土地流转程序,指导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协调处理各方关系,搞好土地流转的服务。三是准确定位乡村组织在推进土地流转中的角色。加强管理和搞好服务,包括土地流转的资格审查、合同签证等工作,为土地流转提供信息、中介、协调等服务。
(三)加快乡村政治、经济、文化等组织建设,增强农民参与乡村治理效能
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社会组织是每个社会成员权利维护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途径。美国著名政治学家塞谬尔・亨廷顿指出:“组织是通往政治权力之路,也是稳定的基础,因而也是政治自由的前提。公民有组织地参与政治是现代社会政治发展的一个趋向。”[4]故可知,组织是一个群体权利的保障,它可以提高群体在社会规则中的谈判地位,强化农民与政府、社会的对话权能。而且乡村公民通过组织可以获取政治参与意识和能力、提高经济技能和塑造现代文明规范。因此,政府应积极鼓励和支持农民创建和参与组织,这样的组织可以是政治层面的、也可是经济层面的,亦可是文化层面的,最大限度地把农民组织起来。通过组织,使农民拥有实现权利的组织载体,这不仅可以增强其作为一个社会群体主张权利的“话语权”,也可以在“乡政”和“村治”之间架构有效的沟通渠道。国内学者何慧丽教授在河南兰考进行的乡村建设实验中积极创新农村文化组织并取得一定成绩,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组织提升农民现代性的效能。
四、小结
毫无疑问,在现代化进程中,农村人口会进一步向城市集中,城乡差别会有所扩大,乡村的“相对被剥夺地位”也不可能很快改变。但城市的发展不能以乡村的衰败为代价,中国的发展除了城市突破以外,还必须有“绿色的崛起”,即乡村的发展和稳定。
参考文献:
[1]徐勇.挣脱土地束缚之后的乡村困境及应对――农村人口流动与乡村治理的一项相关性分析[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0(2).
党的十报告中明确提出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强调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重点突出生态文明理念,美丽中国观念逐渐深入每一位中国人心中。而农村社区治理是建设美丽中国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全面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才是真正推动美丽乡村建设、美丽中国建设的深刻内涵。
一、美丽中国与农村社区治理的关系
美丽中国是党的十报告首次提出的一个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也是向全世界正式表明了中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立场。党的报告明确提出,中国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一定会做好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同时也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中国社会发展最重要的一项任务。在中国面临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自然环境严重污染的情况下,美丽中国概念的提出意味着中国在未来发展过程中需要建设出一个“天蓝、地绿、水净”的良好生态发展环境。美丽中国指的是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人与社会的协调,需要在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以及社会建设等各个方面中充分融入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在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不断加速的过程中,农村社区建设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因此必须从理念和发展模式上来推动乡村治理的改变,在此过程中产生了协同治理、简约治理、为民服务的合作治理等多种治理理念和治理模式,这些理念为新时代下我国农村社区治理提供了新的启发。而农村社区治理并不是仅仅将关注的重点放在生态保护方面,农村社区治理不能牺牲农村经济发展机遇,而是要从根本上推动农村经济、文化、基础设施等建设的全面发展,以此来确保实现美丽乡村建设任务,真正有效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
二、基于美丽中国视域下农村治理面临的问题
(一)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进一步推动了农村人口规模的扩大,农村经济、乡镇工业也随之兴起,导致资源出现过度利用。而农村地区生态环境本身比较脆弱,资源相对比较紧缺,在这种形势下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而极低的资源利用率也加剧了环境污染。例如土地过度利用使得农业用地急剧缩减,土质变差,农村用地出现了严重退化。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使得工业化逐渐转移向农村地区,农村用地被大量占用,耕地面积急剧减少,各种森林资源的乱砍滥伐使得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另外,我国农村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工业化程度在不断提高,环境污染程度也日益严峻;而农业经济本身发展也会因为农药、化肥、地膜等的大量使用造成自然环境污染。广大农民生活质量和幸福感都处在低点,这也是美丽乡村建设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二)村民参与程度低。基于美丽中国视域下的农村社区治理需要农民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其中,能够发挥出自身的力量为农村社区建设提出更加有意义的建议,同时还要对农村社区建设提供监督,这样才能推动农村社区34农村•农业•农民2021.4BShehuizhili社会治理治理实现可持续发展。但是从当前农村社区治理的现状来看,村民在参与深度和广度方面都相对较低,这直接会影响农村社区治理成效。究其主要原因,一是制度层面的缺失,农村社区治理过程中对于村民参与制度、民主监督制度、利益表达制度等方面的建设比较落后,直接影响了农村的参与;二是作为农村治理主体的农民,本身文化素质偏低,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限制其参与到农村治理中。(三)专业治理人才缺乏。基于美丽中国视域下的农村社会治理需要各专业领域专业人才发挥出带头作用,但农村社区相对比较复杂。近年来,我国大力鼓励毕业大学生参与到农村建设中,可新毕业大学生由于缺乏社会经验,且很多大学生将农村工作作为日后发展跳板,并不能真正扎根农村来作出贡献。这就导致了农村社区治理缺乏人才的支撑。
三、基于美丽中国视域下的农村社区治理路径
(一)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对于农村社区治理来说全面推动经济发展、提升农业生产效率、提升农民收入是其核心问题所在。首先,在农业经济发展方面应该因地制宜,全面推动符合市场需求发展的经济作物。充分发挥出资源优势以及农业技术优势,强化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科技投入,让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中科学技术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其次,农村各地全面推出特色农业经济产业,以当地特色农产品为主,推出农产品深加工、旅游农业、绿色餐饮等产业发展模式。最后,要彻底扭转农村传统模式下粗放式的生产方式,逐步向着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产业链方向发展。(二)健全法律法规。农村社区治理必须不断健全法律法规。首先,需要结合农村治理中凸显出的关键问题针对农村社区治理中所需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进行逐步完善。其次,要保障法律法规建设的有效性以及法律法规的执行。最后,政府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不断强化农村建设治理监管,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进行严格落实,对村民的环保行为进行积极引导,最大限度避免工业生产对农业用地以及农村水资源造成污染,彻底扭转传统农村发展过程中所造成的脏乱差现象,同时也要对工业化城镇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进行严格控制。另外,相关法律法规在保障农村发展的同时也要具有一定的预见性。(三)强化农民主体意识。农村社区建设的主体仍然是农民,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需要充分调动起农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真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作为农村生活和农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政府部门应该将农村建设过程中的主导角色逐步转变为引导,通过不断强化农村日常管理工作来为村民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并通过强化宣传来积极培育农民的参与主体意识;同时还要通过充分确保农民的参与权、监督权以及表达权来进一步拓展村民的民主参与渠道。(四)强化人才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是农村社区建设面临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在当前的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难留住人才的问题。因此,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逐步强化农村地区的人才队伍建设。一是逐步强化高效培养,可以在各大高校设置相关专业,有针对性地为农村地区输送高素质专业化人才。二是针对农村地区加强实践性人才培养。在农村地区除设置村干部和基层管理人员选拔制度外,还应该进一步增设相关管理服务岗位,全面提升农村地区的教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水平。政府部门也应该逐步加大财政方面补贴,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为农村地区人才发展建立起更加公平的发展机制,这样才能为农村吸引更多人才。
四、结语
综上所述,基于美丽中国视域下的农村社区治理要从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健全法律法规、强化农民主体意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几个方面进行逐步强化,以此来促进农村社区治理实现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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