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条件模板(10篇)

时间:2023-09-22 09:06:2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城乡规划条件,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城乡规划条件

篇1

依照目前我国科学发展观念论述,涉及城乡协调规划活动,主要立足于中心长期改革流程进行逐层推进,使得国家统一规划效应能够分布得更加均衡,尽量将不同地区差异性效果缩小,这是长期实践工作以来的经验之谈,也是一种全新的认知理念。后期城乡规划细务必定要依照法律标准逐步推进,当中科学发展、建设观交错性发展,秉承长期针对性视觉功效,将全体公民核心意识彰显得淋漓尽致。

2.我国目前城乡规划体系结构特征论述

依照我国首都在发达城市地位的扭转现实进行客观评价,由于申办奥运会以来,已经完全有能力处理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事务,根据国务院审核标准透析,在城市规划区域内部实施这类管理已经成为当下流行之举,有关政府必须保证针对其进行长期有效监督、引导,最终形成具备全新发展活力的新格局意志。这已经充分显示,关于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共事业发展,是完善城乡一体化进程不可或缺的制备资源,使得中心城市、村庄、乡镇之间的合作、交流体制更加健全,规划中需要全面覆盖的职责任务也因此得到有力拆解,对于促进城乡经济系统化发展来讲大有裨益,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引导媒介。

2.1统筹规划细务中综合性职责的强化

根据我国城乡改革条例观察,涉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章程理念得到再次重复性彰显,在此基础上,有关协调细节中的利益结构要梳理完全,尽量将社会既定阶段发展目标与人民生活环境有机结合,使得城市与公民长远利益得到有效呼应。城乡规划中不可否认,需要将局部与整体、近期与后期细节掌控完全,经过统一解析之后,为经济与社会、历史与现代关系做出稳步疏导,保证城乡空间资源在第一时间内实现合理化配置;对于近期制度性安排任务与长远归控计划要尽量明确,避免建筑时序出现严重紊乱结果,并重点跟进城乡基础、公共设施搭建条件,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合理的住房空间。

2.2科学民主决策活动的监督

涉及依法行政的民主机制传统要做好长期维护,尤其在面对全国大面积区域推行阶段环节中,必须彰显政策执行力度,这是法治性政府建设以来需要秉承的关键意志理念。城乡统一、和谐规划作为分散利益元素的整合举止,是响应我国可持续发展公共策略而衍生的健全体系架构,使得内部执行与监督结构能够互相牵制,不致于造成一些弊端隐患问题。透过对照新条例准则进行客观分析,尤其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力度环节中,需要联合专家科学咨询制度以及社会公示渠道、责任明确机制进行公众参与权力的维护。例如:北京在深化我国公民参与体制过程中,在科学民主决策流程中加以重点叙述,并且在执行流程中主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程序调整以及审批工序等都打理得井井有条,真正稳固了规划细务的严肃性地位。

3.涉及城乡规划的细化职责内容以及完善措施分析

3.1细化职责内容梳理

我国在明确改革规范条例内涵中明确阐述,城乡规划工作必须保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交接秩序,技术验证标准、公众参与能度以及科学决策手段等要建立必要的沟通、交流机制。回忆我国过往城市规划经验,其中科学发展理念的指导地位无可厚非,使得上述机理协调关系得到充分彰显,城市协调、稳定潜质发挥得淋漓尽致,使得后续系统要涵交接节奏恰到好处。上述细节要点就是目前规划职务的具体指导方向,我们目前要做的就是在专家科学认证结果出来之后,联合各类部门,包括交通、经济、政府单位在内,共同调节信息公布出口,在有效的社会监督视角下,在权责、程序具体化的背景下操刀后续一切细致化工作内容。文中一直强调的就是公众参与实效,其实这就是贯彻民主政治概念的必然要求,更是政府智能、服务合理转换的前提保障,能够针对既定管理模式以及服务政策做出科学评估,进而全面应对现下城乡规划活动中面临的各类技术、经济元素冲撞危机。我国后期市场建设活动不断活跃,整体利益体系转向清晰化显像样式,当然此类规划手段作为政府调试利益关系的必要疏通媒介,更需要针对公众最基本利益标准进行全力维护,将任何阻塞因素消除,争取建立一种较为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架构。

3.2改善举措分析

篇2

中图分类号:U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2(c)-0017-02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and operation requirement in urban mass transit network construction, resource sharing of workshop & depot are being paid great attention. By analyzing the vehicle utilization and maintenance, this paper is to discuss the sharing of relevant resources and rationalize the economic scale for the workshop & depot in urban mass transit network.

Key words:Resource Sharing Urban Mass Transit Network Operation Workshop & Depot

1 概述

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条件下车辆基地(包括车辆段、停车场)资源共享目的是通过线网统筹建设,并借助系统资源优化手段,合理布局车辆基地与建设规模,在实现不同制式下安全生产与运营的同时,最大限度的避免或减少重复建设,最大程度地发挥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综合优势。在满足车辆检修维保的功能需要的同时,节省投资并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车辆基地的资源共享包括车辆架大修资源共享、段场共址资源共享、车辆定修资源共享、综合维修中心资源共享、培训中心资源共享、物资总库资源共享、专用设备资源共享等,以下将对这几种类型具体阐述。

1.1 车辆大架修资源共享

线网车辆架大修资源共享应遵循下列原则:

(1)线网中相同车型的车辆架大修宜相对集中设置,以提高架大修设备和设施的利用率,节省占地和投资。

(2)车辆段的架大修规模,应以承担线网资源共享线路的远期计划配属车辆数量进行控制,并宜适当预留架大修规模的扩建余地,以适应因原规划共享线路的调整而引起架大修规模变化的需要。

目前,国内外城市轨道架大修一般采用两种制度,即大修、段修分修制和大修、段修合修制。

分修制是指在线网中修建车辆架大修基地,承担车辆大修、架修、定修及日常的车辆养护及检查。

分修制的缺陷主要如下:

(1)线网内部的各线路间需设置联络通道,并考虑车辆信号、供电系统、车体界限等方面的兼容问题。

(2)特定时间段内存在较大规模与数量的车辆取送与调配,可能会一定程度的影响线路正常的养护维修工作。

(3)车辆段建设的同时配套建设架大修基地,若线网尚未形成足够规模,则基地内修车任务量必然不足。

但分修制也有其优点:

(1)可以实行专业化生产,设备负荷与利用率较高,有利于提高修车质量。

(2)可最大限度避免和降低土地及人力资源浪费,有利于降低运营成本并提高经济效益。

合修制一般是对线网中的每一线路单独设置车辆段,承担该线路车辆的定修、架修和大修工作。采用合修制可相应减少联络线的设置,降低或避免受信号制式不同的影响;但对设备投资要求较高,设备的利用率较低,且土地面积占用较大。

因此在整个轨道交通线网建设时,可统筹城市近期实际的线网建设规模与中远期的发展规划合理选择车辆基地类型与架大修方式。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因发展较早,线网建设规模较大且相对成熟而适合采用分修制,其他大部分城市的线网规划长度一般≤300 km,适合采用合修制。建议采用“车辆大架修基地合设,按线路设定修厂、同类部件集中修”的检修模式,具体建设中可综合考虑下述原则:

(1)按车型分别设置线网车辆大架修基地。结合国内外地铁建设与运营经验,大架修基地规模宜:

―按3列位考虑(不宜超过5列位);

―承担线路3条(不宜超过4条);

―承担线路长度宜在110~150 km之间。

(2)尽量避免和减少跨线取送,且取送走行距离尽量短。

(3)选址和布局应兼顾各线路建设的时序,既要满足线网近、远期车辆检修的需要,同时要适当考虑部分线路建设时序变化带来的影响。

(4)考虑到部分部件的体积相对较小、运输较为方便等因素,结合大架修基地建设的同时,配套建设专业性、集中性的线网轮对轮轴大修中心、牵引电机检修中心、空调机组检修中心、制动系统检修中心、车钩检修中心、电子系统检修中心及其他零部件检修中心,实现同类部件的集中修。

1.2 段场共址资源共享

段场合建资源共享是指把不同线路的车辆基地通过线网规划有计划、有目的的予以共址合建,并在段场内建设地面联络线实现线路间联通,从而实现车辆基地运用与工艺设备资源共享(包括:车辆调头、试车线、洗车线、信号、办公生活等设施),减少对土地资源的占用并节约投资。

线网车辆基地段场共址资源共享应遵循下列原则:

(1)不同线路采用相同车型时,功能相同的设施宜合并设置,且临修设施宜合并设置。

(2)不同线路的镟轮库宜多线合用;洗车库根据作业量计算确定,可分别设置或合用。

(3)宜设置调头线,为车辆的调头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

(4)不同线路的车场之间设置地面联络线,便捷车辆在基地内线路之间地转线作业,达到或增强线网车辆通道的功能。

(5)不同线路的列车救援、抢修设备宜按照多线合用原则配备。

(6)物资仓储(包括自动化立体库、燃油库等)宜统筹合并设置。

(7)共址车辆基地站场总图宜充分考虑远期功能要求,统筹站场的信号进行一次设计,分期建设。

(8)办公生活系统宜按功能与实际需要采用集中、分散性相结合原则布置。

1.3 定修资源共享

定修资源的共享一般要依托车辆段的共址,若两条或两条以上线路段场共址,可以只设一处定修设施。除共址条件外,建设时序也是影响定修资源共享的一个因素,若建设时序相隔太长,过早建设也会造成浪费。

线网车辆定修资源共享应遵循下列原则:

(1)车辆基地共址合建且车型相同的线路,车辆定修宜集中设置。

(2)共线运营的线路,车辆定修应集中设置。

1.4 综合维修中心资源共享

综合维修中心的功能和任务决定了每一条线都要设置综合维修中心,但在车辆段共址时,应合建一处综合维修中心。

综合维修资源共享应遵循下列原则:

(1)每条线路只设置1个综合维修中心,根据需要设置综合维修工区。

(2)车辆基地共址合建时,相关线路的综合维修设施宜统筹设置集中为1个综合维修中心。

(3)综合维修中心的部分业务可以通过外协实现资源合理配置,专业性较强的业务则自行承担。

1.5 培训中心资源共享

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职工的技术教育和培训等工作,原则上一个地铁系统只设一个培训中心,而用于培训目的的司机模拟培训系统或站台模拟培训系统等设备设置一套即可满足要求。

1.6 物资总库资源共享

物资总库在工程建设期间可承担各类设备等物资的临时存放,建成竣工后可承担全线运营、检修所需的各种设备、材料、备品、配件及劳保用品的采购、储存、保管、供应和管理工作。

物资总库具有专业性强、用量大、周转快等特点,鉴于地铁系统在城市交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必须保证其运营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而不可以完全社会化。从检修和维保的角度来说,也必须要确保稳定及时的物资供应和必要数量的物资储备,仅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减少某些社会来源广泛、供应及时、通用性及可靠性较强的物资(如水泥、钢材等)的储备。

物资总库宜设在大、架修车辆段内,根据需要可在定修段或停车场内分设物资分库或材料库。

1.7 专用设备资源共享

(1)线网维护检测设备资源共享

是指设备价值较高、利用率相对较低,而又必须配备的轨道及触网检测车、钢轨探伤车、钢轨铣磨车或打磨车、钢轨焊接车、隧道清洗车、桥检车等专用设备,宜全网统一配置。专用设备的相关接口条件应综合考虑线网既有线路及规划线路的条件进行选型,并以车辆限界为依据进行制造,车辆结构尺寸和轴重符合线路和桥梁的承载能力要求。

(2)车辆检修设备资源共享

线网条件下,合理的优化设计完全可以实现部分车辆检修设备的作业资源共享,包括库内检修线路、车辆解体设备、地坑式架车机、不落轮镟车床、轮对与轮轴检修流水线、车体喷漆设备等(注:车辆高低压电气部件和列车控制系统的试验设备,可能会因车辆牵引设备的不同而分别配置)。

(3)其他可适当减少配置的设备

―在地铁系统的实际运营中,安全事故等极端情况出现的几率还是相当低的,救援等设备的真正应用也是比较少的,可遵循“区域抢修与线路维修相结合”的原则,适当根据线网和段场布局、抢险响应时间、排障工作效率等综合因素,酌情优化配置;但应注意抢修工作的服务半径≤10 km,抢修响应时间≤20 min;

―内燃机车、蓄电池机车、接触网作业车、平板车等可根据车辆基地的共享线路数量、运营要求等因素酌情合理优化配置,提高利用率;

―轮对和受电弓等在线检测设备可通过段场共享的前期设计优化实现资源共用,避免重复建设。

2 结语

伴随着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的快速发展与网络化建设的迅速推进,线网优化与车辆基地共享受到越来越广的关注与重视。采用战略发展的视角并予以科学合理的规划和统筹以期实现网络化运营条件下最大限度的资源共享和运营效率,必将极大程度地推动轨道交通行业建设管理水平提高和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篇3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12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管理,规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发展,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依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以下简称《行业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核实

第四条申请公告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三)符合《行业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四)企业建设项目相关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五)企业生产及产品销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节能环保要求;(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现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可自愿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规范企业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相关报表(附后)。《申请书》应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行业规范条件》中企业布局、生产规模和管理、资源综合利用和能源消耗、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产品质量与职业教育、安全生产等方面要求做出详细说明。

第六条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申请书》,并在申请规范企业审查时同时提交。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第四条有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符合《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三章秃擞牍告

第八条收到申请材料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依据第四条有关要求,对各地报送的企业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和现场核实,确定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企业名单。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申请列入符合《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名单的,应当都达到第四条有关要求。

第九条经复核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企业,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方式予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行业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十一条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4有关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其公告:

(一)不能保持《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二)填报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四)发生较大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或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公告的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规范企业公告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企业公告的,应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篇4

(一)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我县城乡规划最高议事机构,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各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镇规划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二)要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内和各镇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规划许可,统一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各镇负责审批镇域内的农村住房建设项目。各镇涉及规划管理方面的工作,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三)有关部门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为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行政监管提供经费、技术力量及人员保障,确保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快做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严格执行规划审批程序

(一)要加快依法编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各镇总体规划要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切实满足城镇近、远期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要求,使控制性详细规划成为国有土地划拨和有偿出让的基本条件以及各类建设工程进行规划许可的直接依据。

(二)严格依法执行城乡规划审批程序,对符合审批条件的,认真做好“一书三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三)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四)今后对于形不成一定建筑规模地块的沿街开发、拆旧建新、旧城改造等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批。对确需建设的与沿街建筑相邻的地块实施开发建设时,要将与该地块相邻的沿街建筑拆除并和该地块一起规划设计、实施综合开发。国土等部门要严格执行规定,把好第一关口,对不符合此项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准发宗地规划设计函。

(五)对于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的新建项目,由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先对项目图纸、用地范围、规划条件等进行初审,然后报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六)要高度重视规划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镇新建项目要必须符合相关用地规划和建设规划,各镇不得呈报不符合规划的项目。

(七)加强对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城市水体和生态环境等公共资源的保护,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严格红、绿、蓝、紫、黑、橙和黄等7种规划控制线的控制工作。

三、依法加强城乡规划监管工作,确保城乡建设有序发展

(一)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共同负责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监管工作。

1、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既有的违法违章建筑,将不再给予补办手续。

2、临时建设工程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二)对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对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违法建设工程,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依法拆除。

(四)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配套设施,必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放线后方可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路由、埋深、管径、坡度等规划条件,覆土前必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覆土,否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验收。

四、加大规划执法力度,推动城乡规划规范管理上水平

篇5

科学是一种极为复杂且应变能力很强的心理现象,要求有完备而足够精确的数据资料。故科学没有统一的模式和固定的方法,逻辑和非逻辑思维兼备;亦即,科学是精确性和模糊性的统一体。然而在人类发展进程中,人们却是推崇精确,贬低模糊。作为这种偏见思想的集中反映,狭义的自然科学将凡不满足严格意义上科学命题可检验性和可重复性条件的归为非科学。因为规划的社会条件以及环境等背景条件会随着方案的实施而改变,亦即,验证的条件一去不复返,加之规划的主观性大以及诸多随着城市规划实践而表现出的城市问题,致使城乡规划是非科学的观点不胫而走,造成了对城乡规划科学性的似是而非之质疑。

一、质疑的澄清

(一)正视科学的模糊性

科学是为人类解惑和推动世界发展的不可替代之工具,清晰性和模糊性兼具。狭义科学偏向于以普通集合为前提,而普通集合只能表达精确概念,而无法表达模糊概念。因为模糊概念的外延带有不确定性。而人文社会科学系统等复杂系统往往难以获得必要的数据资料以及对其进行系统化与具体化的处理,这就使精确方法失去了使用的前提。当解释科学现象的理论比对应的现象更复杂,或是面对没法用科学理论归纳的随机现象以及靠直觉灵感创作的艺术总会存在不可被理论完全包含的复杂性都会使其失去意义,此时,科学的模糊性就无法被忽视了。

模糊科学是以模糊集合论为基础的,模糊集和普通集的区别在于它的“边界”具有模糊性。因为模糊集合论是建立在多值逻辑基础上的判断,它不知道什么固定不变的界限和无条件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相互过渡,除了“非此即彼”,又在适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并且使对立互为中介。普通集合和模糊集合团结一道才能构成完整的集合,故,只有科学的模糊性得到应有的正视,科学的力量才能完满的发挥,城乡才能走上良性的规划之路。

(二)城乡规划具有科学性和模糊性

城市规划的政策性、技术性、模糊性、不可重复性、利益相关性和预测的不准确性等社会学属性让人对规划学科中心、本质以及核心领域越来越模糊,规划的综合性又使得人们对规划的核心问题越来越难以捉摸,体现了城乡规划的既科学又模糊性质。

城乡规划的稀缺资源配置、空间资源的综合配置、公共政策与管理,提高人们生存质量等等相关核心问题,昭示着城乡规划是调节各种利益集团的工具和一系列的抉择,是一份主观性和客观织的难舍难分的复杂工作。

城乡规划工作实质是一个政治、经济与社会的综合发展过程。其在国内外大致都是不同权力、利益、话语权群体和社会阶层博弈的结果,是人类权利与自然权利博弈的结果。有很多需要权衡利弊的博弈悖论。规划是协议、妥协的过程;规划是利益分配、各种价值观碰撞的过程。

城乡规划秉持的永续和谐发展、以人为本的战略思想,调查研究、综合分析、比较实证等规划方法等都是其科学性的体现。我国城乡规划思想及实践受到西方规划的影响较大,与我国国情的结合不足,适合我国规划实际的规划体系尚处在建立完善阶段,加之规划过程中公民参与程度的进展,实事求是的规划探索之路之中不可避免的会有一定程度的模糊和崎岖。

由上可知,城乡规划相关属性、核心问题、工作实质和规划方法等各个方面体现的模糊性,决定了其模糊的科学性。

二、科学对待规划问题

城乡规划应该统筹兼顾效率与公平,维持和创造城市活力,实现城市生活因规划而美好的梦想,这也是城乡规划的应然,这也决定了规划的科学模糊性。然而,城乡规划的实然却是,中国古代城市规划重实践轻理论,近现代被西方牵着鼻子走。城乡规划曾作为建筑旗帜下的二级学科,摄于建筑的艺术性质,城市规划僭越不到科学的定义上去。城乡规划中效率与公平的对立统一的关系没有处理的尽善尽美,片面追求经济效率,市民多样性的需求没有得到相应的满足进而桎梏了城乡活力。规划即鬼话的潜在规划观念大行其道。行政力量的不科学干预,造成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规划畸象,也让规划的科学性饱受质疑。说到底,就是城乡规划实践中应然和实然关系的不调和造成了一些关于规划科学诟病的怨声载道。但正是城乡规划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以及其它难以预料的规划发展问题,构成了对科学的城乡规划的强烈呼唤,这其实也是经过实践检验了的真理。问题出现以后,适时的抱怨或许正是科学解决之道但是诞生的前奏,但若就此将城乡规划归为伪科学,这是一种科学传教的过激行为,显然违背了科学的本质。

三、结语

效率与公平兼重的双重性决定了其不同于精确的自然科学。正确认识和处理城乡规划应然和实然的关系,不要错把实然当应然而错误的质疑城乡规划的科学性。通过公理化的方法,将支离破碎的城乡规划研究组织起来,建立起一个所有概念互相支持框架,形成一套被所有规划师共享的学术语言,通过理论预言的实现来证明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是当务之急。科学强大的外显作用弱化了其它文化对其的陪衬之恩,但我们对城乡规划的高尚事业应有自豪之心。因为它怀揣着推动人类社会进展的宏阔理想,淡化名义的争执,不去理会那些过眼云烟般的学科强弱势的肤浅评定,城乡规划科学性定位的争议无非是其工作不尽完善的反映,模糊的科学也是科学,城乡规划无疑是一种科学,其既是动态的,也是模糊的。当人类社会进展到能够消弭文化偏见的那一天,全世界都会感激城乡规划科学之王者风范。

参考文献

篇6

关键词:

市场经济;城乡规划制度;措施

受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市场经济已经成为了目前社会发展的一个大趋势,社会各领域的发展都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同时也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创新性。城乡规划过程同样需要以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导向,要在此基础上完善资源配置工作,从而使其在制度方面达到创新,这对于我国城乡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总的来说,城乡规划制度的创新势在必行,必须得到社会各领域的足够支持。

1市场经济下的城乡规划制度资源配置所扮演的角色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乡规划制度资源配置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对其角色类型的了解能够为具体制度的创新提供基础。具体而言,土地市场运行规划以及公平配置空间资源均属于其所扮演的角色类型,文章主要对上述两方面展开来进行了分析。

1.1土地市场运行规则。

对土地市场运行的规划是城乡规划所扮演的一个主要角色。总的来说,城乡规划的本质便是对土地的规划与在分配工作,在这一基础上,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十分重要,这是保证社会各领域的利益能够达到平衡的一个重要基础。根据我国的国情以及具体制度,土地的私有制不可能实现,从根源上讲,土地的所有者并不具备对土地的私有权,因此在城乡具体规划过程中,对于土地的规划一定要以市场为基础与导向,这样才能使得社会各利益体的利益达到平衡。

1.2公平配置空间资源。

对空间资源的配置是城乡规划制度在资源配置中所扮演的另一个角色。城市与乡村的空间不是固定的,这是城乡规划工程实现的基础,空间作为人类生存的一个主要保证,其划分过程必须足够公平才能达到最大程度发符合社会要求的标准,因此,在对城乡规划制度的制定与创新过程中,一定要保证对空间资源配置的公平性。

2市场经济下城乡规划制度创新措施

城乡规划制度主要包括决策制度以及执行制度两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想要保证城乡规划制度能够有所创新,就必须要从上述两个角度出发,只有这样,才能使制度从各个角度得到创新,从而保证其整体的先进性,保证其能够最大程度的与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想适应。具体而言,市场经济下城乡规划制度的创新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2.1对决策制度的规划

2.1.1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

笔者建议,在现的空间规划编制体系下,积极探索“三规合一”,开展“多规融合”统筹发展研究,积极在编制主体、技术标准、编制方法和编制目标等方面实现“三规”更好的融合,从空间层次、规划内容和行政管理三个方面理顺“多规”关系,创新搭建“多规融合”工作平台。同时,整合现有的各类空间规划编制体系,基于城乡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国土资源规划和生态环境规划等不同规划,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

2.1.2建立年度计划及评估制度。

基于事权、有效性等城乡总体规划的工作内容进行合理增减,增加管理性、统筹性和协调性内容,删减无效、琐碎且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落实的内容。通过建立年度实施计划制度和年度实施评估制度,保障城乡总体规划的实施。在近期建设规划的基础上,每年滚动编制年度实施评估及下年度实施计划,通过年度实施评估,充分了解城乡发展现状,监测、总结、分析和评价上年度规划实施情况,在实施的过程中反馈、检讨城乡总体规划。

2.1.3创新规划编制形式。

合理把握规划指标的刚性和弹性,对于建筑退线等要素的控制要硬,对高度、密度、开发强度的控制要因地制宜,可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加强用地功能控制、建筑建造控制、交通

组织控制和景观环境控制,以及城市开发中“公共产品”控制等内容。在规划编制过程中,改为可以根据效果、地块所处位置的不同而通过走程序作规划动态更新,体现规划的灵活性。其次,要加强规划编制研究,在思想层面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道法自然、低影响开发等理念融入规划,在编制技术层面投入充足的人力和时间,进行深入细致的现状调查和经济分析,重视并保障规划编制成果转化为规划设计条件,确保应用于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公众参与制度、专家制度、听证制度增加规划审批的技术含量。采用“城市发展单元规划”等新的规划编制形式,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补充形式,实现综合统筹、多方参与、富有弹性及经济可行等目标。

2.2对执行制度的规划

2.2.1统筹各机构的权利。

笔者建议将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相关机构统一起来,配合“三规合一”和“多规融合”的规划协调机制,实现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的协调和整合。整体性治理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为“大部制改革”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此外,应合理划分事权,实行“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规划”的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体系,强化规划业务的垂直管理,建立一种有效的纵向制约与反馈关系。

2.2.2创新行政审批制度。

借鉴国内外经验,将开发项目分为一般开发项目和特别开发项目,一般开发项目不需审查许可,特别开发项目需要审查许可;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缩短审批周期;在已有“一书三证”的基础上,加强批后监管工作,抓好放线验线、竣工验收的环节,重视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及加大对违法建设查处的力度;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政策,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和竣工验收,同时重视基础数据信息平台的建设,真正做到“一张图规划、一张图实施、一张图管理”,提高规划审批和验收效率。

2.2.3完善责任制。

建立有效的规划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保障规划决策者采取负责的规划决策态度有着重要意义。建立城市规划决策责任档案可为决策责任追究提供事实依据。记录决策的每一个环节,会议记录或者文件签发单记录每一个环节的经办人,在局务会等集体决策时应将各领导的反对或赞成的意见记录在会议纪要里,会后应让与会领导审查会议记录的内容并签名,将记录归档,以备查询,这样的集体决策机制,为决策责任追究提供全面、真实的基础材料,在很多地方已经取得明显效果。

结束语

通过上述文章可以看出,我国的城乡规划工作虽然已经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但其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其中制度问题便属于其中的一项重要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领域都必须做出极大程度的创新才能使自身的发展与当前时代相适应,城乡规划领域同样如此,城乡规划制度必须从决策以及执行两方面入手进行改善,这样才能保证其得到最大程度的创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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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篇8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数字城市”工程的普遍开展,城乡规划实践呈现出许多新面貌。作为“数字城市”工程的核心技术,GIS可普遍应用于城乡规划实践的各方面,包括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道路规划、管线管理等。GIS具有反映地理空间关系及综合、统计各种空间和属性数据的能力,为地理自然资源与环境的开发提供了先进技术手段,它的普遍应用将使城乡规划工作走上自动化、科学化的道路。

1. GIS技术和城乡规划的概念

(1)GIS(Geography Information System)称为地理信息系统,是一个空间信息系统, 集测绘学、环境科学、城市信息学、地球管理科学和计算机技术等为一体,是一门综合技术。GIS为特定应用目标建立,在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的支持下, 用于数据的输入、存储、查询和检索,对有关空间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和更新,同时GIS技术还具有空间模拟、科学预测等多种功能,能解决复杂的规划和管理问题。目前,地理信息系统已成为先进工具,被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现代化管理决策[1]。

(2)城乡规划是随着社会、经济和工程技术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一门科学。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历史背景下,城乡规划的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一些国家对城市规划的理解是在强调城乡规划与改建的目的,一方面重视安排好城市形体包括建筑、街道、公园、公用事业等,另一方面更重视社会与经济目标的实现;另一些国家强调它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城乡规划的设计指导空间的和谐发展,以满足社会和经济的需要;还有一些国家认为城乡规划就是城市空间的布局,它是建设城市的一种技术手段,它的目的在于合理、有效的创造生活与活动环境。

我国对城乡规划的理解是城乡规划是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进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全面安排。它是为了在一定时期内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从城市的整体和长远利益出发,城乡规划就是合理的配置城市空间资源,以提高城市的运作效率,确保城市的经济和社会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及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2]。

2. GIS在城乡规划领域应用的必要性

(1)城市化的进程对城乡规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断加快的城市化进程使世界的经济、社会和人口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包括环境污染、耕地减少、住房拥挤、交通阻塞等在内的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加大了城乡规划的工作量,传统的城市的运作方式已跟不上现代化城市建设的步伐,城乡规划面临严峻挑战,如何用更科学、合理的方式对城市进行规划和管理,GIS技术就能满足这种科学管理方式,它保证了空间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准确反映了城市的现状与发展。

(2)随着城乡规划和管理的数据增长加快,传统的数据处理方法已不能适应城市化进程的需要。城市是政治、经济、文化的集聚中心,它传递的信息包括地理、资源、环境、人口等方方面面,多层次和多样化数据反映着城市现状和变迁,并处于不断的更新变化中。传统方法不能有效的利用、处理和分析这些数据,而GIS技术可以实现支持处理、分析和有效存储海量数据,并利用遥感技术对数据进行及时更新[3]。

(3)城乡规划管理高质量和高效率的要求。城乡规划的任务是对城市建设的经济和环境条件等方面进行分析,并作出决策。传统的规划管理由于人力、时间所限,常以常规分析方法对城市空间作定性处理,这样很难对数据进行充分地分析。GIS技术能客观的、科学的对城市相关的各类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运用各种数学方法进行统计分析,建立城乡规划相应的数学模型,辅助城乡规划和管理。

3. GIS在城乡规划中的作用及应用

(1)GIS使城乡规划更为直观和理性。地理信息数据包括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通过对道路、建筑、人口等相关信息的查询, 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提供了直观的规划资料。城乡规划设计与管理以地理空间数据及城市发展现状为基础,通过开展基础地形图数据的测绘、入库与动态更新,建立城乡规划信息系统,实现城乡规划管理的科学化与智能化。在规划最终成果的制作阶段,提供基于GIS标准的规划成果数字产品,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得到直接为GIS系统所接受的规划成果,方便规划管理部门更好地利用GIS技术优势,为城市建设与规划管理实现办公自动化服务。

(2)GIS具有数据存储管理和海量分析功能。GIS具有强大的图形操作功能,支持土地集成化管理,对城市土地利用状况及土地权属界线信息可以第一时间掌握, 并支持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使城乡规划更具科学性和透明性。GIS在各地规划审批中的应用较多,例如,通过数字化制图后,将海量空间信息以数据库形式存储,利用GIS技术搭建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和图形绘制系统,支持规划业务审批,存储业务审批图文信息;利用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在建设项目报建时,通过申请卡,记录到属性数据库中, 制作数字化地形图景,并对建设工程规划进行准确定位,进行规划审批工作[4];将适时更新的影像图叠加上基础地形数据,开展现状地图的绘制,进而开展土地利用的调查分析等。

(3)GIS对城乡规划有辅助决策的作用。利用各种基础数据资料,基于GIS环境的空间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为各类规划编制的条件分析、方案制定与评价选择提供空间分析支持和决策辅助。GIS可以辅助规划师,通过对规划方案的模拟、规划方案的选择、规划方案的评估等进行辅助决策支持。利用GIS有效的管理空间数据,进行空间可视化分析,以确定商业中心位置,并根据分析数据进行潜在市场的分析。GIS对城乡规划的动态调整提供技术支持,GIS可以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反馈, 以对规划方案进行调整。例如,对旧城区进行改造时,GIS可以对总建筑物层数、退进变化的高精度三维地理模型进行总量的调查,进而开展拆迁分析,预估拆迁工作量;将GIS利用在城市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中,统计分析包括城市道路红线位置、主干道车辆流量、人行道上流量等具体内容,为城市交通管理提供有效信息。

4.结语

篇9

(1)城乡生态环境的概述

城乡生态环境是指影响城乡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条件的总和。广义的城乡生态环境除了物理环境外,还包括人口分布及动态、服务设施、娱乐设施、社会生活等社会环境、资源、市场条件、就业、收入水平、经济基础、技术条件等经济环境以及风景、风貌、建筑特色、文物古迹等美学环境。城乡生态环境是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按人的意志,经人类加工改造形成的适于生存和发展人工环境。它既不是简单的自然环境,也不是单纯的社会环境。人是城乡生态环境的缔造者,也是城乡生态环境的一员。城乡生态环境的系统性,由自然、经济、社会三个部分融合而成,是一个开放性的整体,具有一定的负荷能力。矅

(2)城乡规划与生态环境建设的联系

城乡生态环境是城乡规划的前提和对象,城乡规划的对象是城乡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生产建设活动,它们都是城乡生态环境的组成要素。自然、人口、社会环境是城乡规划的物质基础。城乡生态环境的特点决定了规划管理的方向、方式、方法和效果。城乡规划的目标之一是提高城乡生态环境质量,就是从城乡的整体和长远利益出发,合理有序地配置城乡有限的空间、环境资源,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环境三个效益的协调发展。从古到今在城乡规划管理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思潮,都以提高城乡的生态环境为基本宗旨。城乡规划决策系统是指城乡规划组织编制与审批管理,主要包括城乡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审批管理。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不仅使城乡建设和经营管理更经济,而且是创造一个和谐美好的生态环境的基础。如工业用地的合理规划布置绿地系统,对城乡生态环境影响巨大。它有利于充分利用自然界的自净能力,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和“三废”的集中回收与治理。

2、在城乡规划与建设中应对不断恶化的生态环境的措施矅

(1)局部地区的成果

在我国经济发达的珠三角、长三角地区,许多农村已迈开了城镇化的步伐,因此,做好城乡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事关全局。生态学应用的缺失是现实中的一种常见现象,虽然每个人都知道生态的重要,但却不一定能遵循大自然的规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为此,将生态应用到城乡规划中应该是规划工作者该身体力行的理想。生态学在城乡规划的应用,更强调的是生态学的实践部分,并且范围更为广泛,更侧重于把生态学的原理应用到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中去。在应用过程中可能作为“应用者”不一定要把生态学的原理都讲的清清楚楚,但应用者本人却要对生态学的原理与方法非常熟练。矅

(2)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

要准确的把握城乡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旨,重点是要了解城乡生态环境本身的特点。首先城乡的生态环境建设都是人工培植的绿树和花草,与自然环境下生长的植被不同。城乡里的绿化对于自然环境的改造只是一小部分。防治水土流失靠的是树木的根系紧抓土壤,还可以防风沙。但是在城乡规划中,城市里是不方便种植参天大树的,通常人们都会选择柳树、松树来替代,虽然表面上看起来是美化了环境,实际的保护生态环境的效果却不显著。其次城乡主要是人们的密集区,是人类生活的主要场所,因此大量的垃圾就会产生。尤其是塑料袋、塑料瓶、还有各类化学药品,无法在空气中自己降解,都会严重的危害城乡的生态环境。如今政府提倡垃圾废物分类处理,政策很好,但是实施起来难度依然很大。甚至很多老百姓根本分不清哪些是可回收再利用的,哪些是一直都以扔掉的,导致了多功能垃圾桶不能有效的发挥自身的功能。因此城市规划中的生态环境建设基本上只能改变表面的环境,深层次上还需要人们自身的科学文化素质,公共来完善城乡规划中的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城乡的可持续发展。

篇10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大类进行分类。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建设区内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变更的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变更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要求进行管理,不得擅自变更。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满足环境容量要求,符合建设、消防、卫生、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规划建设用地使用性质:

(一)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二)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变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开发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等原因,导致地块的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申请变更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报告和变更方案。变更申请报告包括建设用地基本情况、规划许可情况、变更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理由、变更幅度等内容。变更方案包括变更前、变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二)受理。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予受理。

(三)论证。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四)公示。经论证可以变更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变更方案进行公示。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

(五)报批。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出变更建议,并附变更申请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及听证情况、规划变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六)许可。市政府批准后,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变更后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情况抄告市国土资源部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国土资源部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其他有关文件,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第九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监督规划的实施,加大执法力度,对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规划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必须坚决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