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02 08:44:5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家庭教育法律普及,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家庭教育是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就存在的一种教育形式,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三者构成了我国的教育体系,共同培育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高素质人才。在“三育一体”的教育构架中,家庭作为个别化教育,具有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无法比拟的优势,但是其基础性地位决定了家庭教育是三大教育中最薄弱的环节,影响着其他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导致了家庭教育在儿童发展中的错位现象越来越严重。
一、家庭教育的内涵
家庭教育的定义通常是指父母对子女的培养和教育。但是,不同的专家学者对家庭教育的概念作了本质上基本一致,但表述上有所不同的解释。《中国大百科全书•教育》的定义为:“父母或其他年长者在家庭内自觉地、有意识地对子女进行的教育。”[1]140顾明远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影响与教育,通常是指父母对子女辈进行的教育。”[2]381赵忠心指出:“狭义的家庭教育是指在家庭生活中,由家长,即由家庭里的长者(其中主要是父母)对其子女及其他年幼者实施的教育和影响,广义的家庭教育应当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实施的一种教育。”[3]5根据对以上定义可知,家庭教育是指父母及其他年长者在家庭生活中对子女施加的自觉的、有意识的教育影响活动。实际上,现代家庭教育主要是父母对孩子的一种影响,而这种影响主要是教会孩子如何做人,促进其人格形成和个体社会化的发展,科学的教育内容不仅有知识的教育,也包含爱的教育、生命的教育、道德的教育、价值观的教育等非智力因素的培养。正常情况下,家庭教育应发挥这些功能,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家庭教育在“三育一体”的教育体系中的作用出现了严重的错位。
二、家庭教育错位的表现
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在社会的发展和延续中发挥着诸多功能。台湾学者高淑贵在《家庭社会学》中概括为:生物的功能、社会的功能、心理的功能、保护的功能、经济的功能、宗教的功能、娱乐的功能、教育的功能,特别是家庭的教育功能关系着家庭其他各种功能是否得以充分发挥。[4]23-24家庭的教育功能是教育的诸多功能之一,其良好发挥关乎家庭的发展及社会的稳定。家庭是儿童自出生后接触的第一环境,父母对儿童的保育和教育是先于学校教育的,在儿童的发展中居于基础地位,在儿童的教育中属于奠基性教育。但是在“三位一体”的教育构架中,学校教育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而家庭教育则处于劣势地位,这种地位的落差直接导致了家庭教育在儿童发展中的错位,其总体表现形式是学校教育家庭化和家庭教育学校化,具体的表现形式从主观上来看,主要是家庭教育自身的教育内容缩小和教育目标的功利性变大,从客观上来看,主要是家庭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淡化及教育功能的失调。
(一)家庭教育内容唯智化
家庭教育的内容包括知识教育在内的思想品德教育、价值观的教育、生命的教育、爱的教育等。纵观现代家庭教育普遍存在着知识教育过度而思想教育不足的状况,家庭教育的内容呈现一种课程化的倾向,教育内容从全面的教育逐渐变成单一的知识性教育,没有把握好家庭教育辅助功能的“度”,把本应在学校掌握的知识一味地在家庭中对儿童进行补习,而忽略了德行及其他的教育,家庭教育的内容逐渐唯智化。
(二)家庭教育目标功利化
家庭对儿童的培养目标定位应该是怎样“做人”和“做事”,而不是所谓的“天才”“优等生”。可是,受传统教育思想和应试教育的影响以及当代社会大转型时期价值观的转变,为了使孩子成为“优等生”,家庭教育变成了学历教育和特长教育,家庭俨然成为“第二学校”和“补课班”。父母热衷于对孩子高额的教育投入,根据自己的喜好为孩子选择特长班,而不关心孩子的兴趣和理想,家庭教育的目标功利性变得愈加严重。
(三)家庭教育作用边缘化
学校教育源自于统治阶级及上层社会人士对子女的教育,而家庭教育是平民百姓子弟受教育至关重要的途径,一定时期内也可以说是唯一的途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学校教育按年级授课制的教育形式扩大了教育对象的范围,提高了受教育的程度,教育的内容更具有针对性,并且具有专业的教师授课,种种优势使得学校教育逐渐被“神话”,几乎包揽全部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的职能,家庭教育则弃“本职”于不顾而过度依赖于辅助学校教育,造成了学校教育“统领天下”的局面,家庭教育慢慢地被“异化”了,家庭教育的奠基性作用也逐渐被边缘化了。[5]123-125
(四)家庭教育功能缩小化
家长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是由法律确认并加以保护的,家庭教育的教育功能随着教育地位的边缘化也逐渐缩小了,特别是寄宿制学校的出现,教育功能逐渐扩大,变的无所不能,除了对儿童进行知识教育之外,越俎代庖取代了家庭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保育功能以及包办其他本属于父母的责任和义务,孩子和父母之间聚少离多缺乏交流,孩子也享受不到家庭中父母的温暖,家庭的教育功能逐渐缩小。
三、家庭教育错位的原因及危害
(一)家庭教育错位原因解析
1.国家宏观政策的负面效应
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对我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缓解了人口众多的压力,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随着家庭中独生子女的数量逐渐增多,家庭教育问题随之产生,因为绝大多数家庭中只有一个子女,父母把全部的希望都放在一个孩子身上,对其抱有过高的期望,父母为孩子的教育倾其所有,家庭教育便像是一个“赌注”。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选拔和培养大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优秀人才,但是,资源的有限性决定应试教育体制将是长期的。应试教育主要是通过知识的掌握程度选拔人才,家庭教育的辅助作用虽然也十分重要,但是,总体而言,家庭教育辅助作用的“度”没有掌握好,家庭教育的内容受应试教育导向逐渐偏于知识化,出现了唯智化倾向。
2.社会变迁的负作用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思想方面都进行着大变革,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变得日益多元化。中国教育随着改革开放也吸收了许多先进的教育思想,对传统式家庭教育的许多弊端有一定程度的冲击,但是,许多利己和拜金思想也逐渐渗透到人们的头脑中,特别是功利主义使得家长对子女的教育平添了许多功利性色彩。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竞争变得愈加激烈,出于功利性的角度考虑,父母为了子女在人才济济的大环境下争取“加分项”,家庭教育逐渐变成了另一种形式的“学历教育”“特长教育”。随着社会变迁加剧,家庭教育的变迁也在加速,主要指家庭教育的革新和变革。变革要求家长要正视自己的义务和责任,担负起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任务,配合学校和社会从而达到教育的一体化作用,但是,家长却对家庭教育变迁产生了错误的解读,在教育行为上与学校教育亦步亦趋,家庭教育逐渐沦为学校教育的附庸,两者在追求一致的“高分数”和“高升学率”的目标上不谋而合,使得家庭教育变成了“社会本位教育”。[6]加之社会舆论对学校教育优势地位的认可度不断提高,家庭教育的地位和作用逐渐被边缘化。
3.家长不正确的家庭教育观以及家长角色缺位
中国传统的“望子成龙,望女成凤”以及“学而优则仕”的教育思想使得家长对于家庭教育的目标定位存在很大的问题,就家庭教育的出发点而言,到底是为国教子还是为己教子之间矛盾至今也没有一个定论。许多家长认为子女是其私有财产,在确立教育目标时一方面从利益的角度出发,把孩子培养成一个赚钱的工具;另一方面,忽视孩子的兴趣把个人的意愿强加于孩子,把自己未实现的愿望或理想寄托于孩子身上,把孩子视为自己生命的延续和生活的主要目标与中心,即亲子一体化。我国桑标等有关父母意识调查分析表明:中国父母有着较强的亲子一体化意识,在亲子一体化方面,58.7%的父亲和59%的母亲认为“我觉得子女如同自己身体的一部分”。[7]142-143另外,有些父母自身的责任意识比较薄弱,或者出于经济的压力和谋生的需要,无暇对孩子进行正确和有效的家庭教育,加之没有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缺乏专业的家庭教育知识,教育意识比较单薄,过分依赖学校教育,认为把孩子送进学校就像是送进了“保险箱”,逃避了对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口结构也发生了变化,人口从农村流向城镇,从三线城市流向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父母外出务工的数量逐渐增加,家庭的结构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出现了一些单亲家庭、再建家庭、隔代家庭、寄养家庭等,甚至还有兄弟姐妹独立生活的家庭,父母“被迫”放弃了教育子女的责任,没有在身体和情感上给予足够的关怀和保护,家长角色缺位现象比较严重,家庭教育功能的发挥更是无稽之谈。
(二)家庭教育错位对儿童发展的危害
英国教育家洛克曾说:“家庭教育,给孩子深入骨髓的影响,是任何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永远代替不了的。”可见,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缺失的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家庭教育的唯智化倾向及过多的知识灌输,使孩子在接受学校教育时缺乏新鲜感,产生厌学的情绪,同时忽略儿童自身的兴趣爱好,也容易造成孩子个性上的扭曲。教育界有句名言:德育不合格是危险品,智育不合格是次品,体育不合格是废品,心理不健全是易碎品。这种重智力发展而忽略非智力因素的培养,致使在孩子智力发展的背后隐藏着品行不端、心理极端、情感淡漠等危机。其次,过高的家庭教育投入,使得家庭教育生活化、平民化变得逐渐贵族化,父母变成了“孩奴”,“学校将家庭化”则为一些不负责任的父母推卸教育责任提供了契机和途径。最后,家庭教育承担了过度的教育义务,导致学校的教育难度反而加大,大大增加了教育成本。[8]92-94
四、家庭教育错位的对策
通过对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家庭教育错位的问题并不是单一因素导致的,国家、社会以及家庭教育自身都存在问题,想要解决需要三方的共同努力。
(一)国家制定家庭教育法规及相关政策支持
1.制定家庭教育专项法规
教育权,依法理分为三类:家庭教育权、国家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学校教育和民办教育分别是国家教育权和社会教育权的代表。从我国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来看,我国已经颁布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成人教育法》等保护学校教育正常运行的法律法规,2002年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确立了民办教育的地位,但是家庭教育至今还没有专项法规予以保护。[9]24-28我国约有3~5亿个家庭,为家庭教育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是时展的必然要求,无专门的法律保护,严重阻碍了家庭教育的科学化、正规化、专业化发展,因此家庭教育立法应提上议事议程。我国自古代就有为家庭教育立法的先例,如1903年颁布的《蒙养院及家庭教育法》和民国时期颁布的《推行家庭教育办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要求“制定有关考试、学校、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更是进一步强调“推进有关家庭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使家庭教育工作走上科学化、社会化、法制化轨道”,可见,国家已意识到制定家庭教育法规的重要性。我国人口众多,家庭情况复杂,加之家庭教育的私人性和教育公共性的矛盾,决定我国家庭教育的立法工作只能是一个从下到上,从地方到全国的逐步推动的过程,通过对地方家庭教育立法的调研,进行全国家庭教育立法的可行性分析。2003年初,我国台湾地区颁布了《家庭教育法》,这些理论和实践也为我国的家庭教育立法起到了奠基和示范作用。家庭教育立法应该更多强调的是家长的责任,通过立法可以约束家长的行为,对未尽家庭教育义务的父母追究法律责任,让家长认识到不能把教育子女的责任全部推给学校和政府,两者应平摊教育责任,对缺乏正确家庭教育观或缺乏教育能力的家长,可以在立法中制定相关的辅导和帮助的措施。例如要求父母为孩子提供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强制家长参与家长学校的培训提高家长的素质,杜绝将未满16岁的儿童以各种形式在学校或他人处寄宿等。
2.相关政策支持以及应试教育改革
自2014年“两会”后各省尝试推行的“单独二胎”政策将有力地缓解独生子女的“赌注”教育,缓解家长过高的期望给儿童带来的心理压力,同时也会促进亲子关系的和睦。针对应试教育存在的诸多弊端应该逐步进行改革,改革这种过度的教育导致家长的“过度”家庭教育,减轻学生的压力,减少单纯知识的灌输,形成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提升的素质教育模式。
(二)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
教育是个系统工程,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共同目标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具体的教育目标上,家庭教育注重培育的是孩子的思想品德、社会性的发展以及良好的生活习惯,体现在“育”上,致力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使其成人,而学校教育主要是教授科学文化知识和学习技能,体现在“教”上,致力于孩子知识的增长,使其成才,由此可见,只有两者结合,才能培养出高素质的人才。[10]114-117苏联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经说过:“只有这样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和谐的全面发展:两个教育者———学校和家庭不仅要一致行动,向儿童提出同样的要求,而且要志同道合,抱着一致的信念,始终从同样的原则出发,都不要发生分歧。”这就要求一方面家庭教育不要过度地透支,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辅助学校搞好素质教育,另一方面要打破教育广义和狭义的界限,把家庭教育作为一个事业,建立“家庭教育事业”的概念,树立父母的责任意识和主体意识,多与学校沟通,了解孩子的情况,从而密切配合学校的工作。此外,学校也应解放家庭教育,把属于家庭教育的时间还给家庭,尝试取消书面的家庭作业,布置一些具有教育意义的实践作业,例如让家长和孩子一起绘制“家庭树”,为父母洗一次脚,和父母同读一本书共同写读后感,等等,不仅发挥了家庭教育潜移默化的作用,也加强了亲子关系。
(三)继续推进家长学校,尝试建立家庭学校
以往的家庭教育仅仅只是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或者家庭中的人际间的事,很少从家长教育的角度透视家庭教育中的问题。随着家庭与社会关系的发展以及终身教育观念的普及,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也包括所有家庭成员适应社会的学习与成长活动。台湾通过的《家庭教育法》中指出,家庭教育的内容也包括父母的亲职教育。亲职教育概念是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西方国家所倡导的,这种教育在德国称为“双亲”教育,美国称之“parentaleduca-tion”,其含义为对家长进行的如何成为一个合格称职的好家长的专门化教育。[11]118-121在我国,这种亲职教育的载体便是家长学校,1981年在上海市创办了第一所家长学校,是改革开放以来以提高家长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形式,也是教育改革中具有中国特色的重大创举。以色列有一句教育名言:一个好母亲胜过100所学校。所以说合格的父母,对于一个孩子的发展来说非常重要,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则更为重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对家庭教育的逐渐重视,父母是否具备家庭教育资格以及教育能力如何变成人们关心的一个社会问题。孩子的出生证并不代表父母具有教育子女的合格证,家长的素质是决定家庭教育是否能够成功的重要条件,家庭教育的水平通常与家长素质成正比。家长学校通过对家长的教育和培训,可以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获得教育子女的相关技能技巧,重塑家长在家庭中教育子女的角色,提升家长的家庭教育素质,帮助家长确立正确的家庭教育价值取向。“家庭学校”是产生于美国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并流行至今的一种教育方式,不同于传统的家庭教育,它是指适龄儿童少年不在公立或私立学校接受教育,而是在自己的家中接受符合教师条件的父母或专门的教育人员有计划有目的的教育,在家中完成初等教育的学习课程。[12]103-106“家庭学校”这种教育形式可以提高家长参与教育的积极性,推进了家庭和学校的合作,因此我们鼓励受过专门教育和训练的父母通过“家庭学校”培养子女。同时,“家庭学校”需相关的制度和政策予以保护和支持,还要有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监督和评估,并且需要社区教育提供图书馆、宣传栏、健身房等辅助设施。家庭教育是一门艺术更是一门科学,父母要深刻领会家庭教育的真谛,以正确的心态科学地开展家庭教育。针对家庭教育愈加严重的错位现象,要正视并且积极地寻找对策,通过国家、社会以及家长三方的共同努力,让家庭教育回归正常,进入健康发展的轨道,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更多优秀的人才。
[参考文献]
[1]中国大百科全书编写组.中国大百科全书•教育[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0.
[2]顾明远.教育大辞典[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
[3]赵忠心.家庭教育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4.
[4]高淑贵.家庭社会学[M].台北:台湾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98.
[5]孙山.关于新时期家庭、学校、社会教育的新思考[J].文教资料,2007(18).
[6]邹强.中国当代家庭教育变迁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
[7]张莉.家庭教育中的目标定位[J].文教资料,2012(7).
[8]仇燕.论家庭教育的“过度”问题[J].安徽理工大学学报,2003(4).
[9]徐建,姚建龙.家庭教育立法的思考[J].当代青年研究,2004(5).
[10]梁炜昊.论家庭教育的责任缺位与理性回归[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08(4).
一、家校合作的背景
(一)实践层面
1.社会的发展变化
(1)城市化
日本是世界上城市化进程较快的国家,用30年的发展赶上了欧美国家100年的城市化水平。因工业飞速发展,高学历人才增多,日本人便开始追求高层次的精神生活,但有限的地域使得日本的社会活动有限,家庭教育比较局限,需要社会、学校关注家长需求,为家庭教育提供保障。
(2)独特的家庭文化
日本社会的飞速发展离不开独特的企业文化,以“年功序列”“终身雇佣”“企业工会”为特点的“日本型经营”成为日本经济高速发展的支柱。受企业文化传统的影响,日本大部分男性把精力投入工作,无暇顾及家庭事务,形成了日本特有的“家庭主妇”文化。许多家庭主妇要负责一切家务及对子女的照顾,这容易造成子女与父亲的关系冷淡。此外,有些母亲过于溺爱子女,一方面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使青少年容易出现心理问题,另一方面使青少年忍耐力不足,缺乏责任意识。
(3)“少子化”问题
日本社会的“少子化”问题使家庭规模缩小,核心家庭数量增多,家长对孩子的学习、生活干涉过多,孩子对家长的依赖性增加,独立生活能力降低。而且,“少子化”的发展使日本儿童的兄弟姐妹减少,活动的范围缩小,儿童在课余时间往往待在家里,与社会接触减少,致使其人际交往能力欠缺,伦理和道德约束力下降。
2.教育本身的问题
(1)“考试地狱”现象
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日本社会把学历看作是一个人能力和地位的象征、胜任工作的标准,导致家长把孩子送往名校的愿望强烈,学校为了学生能在考试中获得好的成绩,经常组织各种考试。家庭和学校的双重压力使孩子陷入“考试地狱”,进而出现一系列问题,如学习兴趣降低、学力低下等。
(2)“教育荒废”现象
日本学校教育发展中出现了“教育荒废”现象,其中长期以来较为严重的是欺辱行为、“不登校”等问题[1]。欺辱行为是在日本学生中存在的严重问题,主要是指学生在校内或校外对与自己有一定关系的人进行心理或身体上的攻击。“不登校”问题主要是指学生因心理或是身体原因,离开学校达30天以上。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不登校”一直是困扰日本教育发展的问题,也是教育改革面临的重点问题。
3.“周五日制”的实行
为了扭转偏重知识、轻视个性的局面,增加学生的家庭和社会生活时间,学校实行“周五日制”,以增强家庭和社会的教育功能,使其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共同培养学生。2002年,日本中小学完全实施“周五日制”,给学生提供更多的课余时间,为学生发展生存能力、培养个性提供了机会,也为家庭教育提供了审视其职责的机会。
(二)理论层面
终身教育理论在世界范围内广泛普及,在日本也得到广泛发展,使人们认识到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性。教育部门需要打破原有的学校教育模式,发展学校、社会、家庭一体化的教育模式,重视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地位。保罗・朗格朗①指出,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重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有机结合,并明确了各自的地位,其中,家庭教育是基础、学校教育是关键、社会教育是继续和完善。在此基础上,201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国教育部和北京市政府联合举办的“国际学习型城市大会”了《建设学习型城市北京宣言》,提到“终身学习并不局限于教育或商业范畴,它融入到了整个城市的生活……事实上,家庭,作为社区建立的基本单位,是一个特别重要的学习场所”[2]。在终身教育理论普及的背景下,日本家庭教育受到重视,与学校的合作也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二、家长教师联合会的构成和属性
(一)由来
家长教师联合会(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PTA),发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1945年,美国占领军全面参与日本的战后教学改革,由此PTA开始引入日本。PTA在日本经过70年的发展,找到了适合的生存地域,致力于为会员提供相互学习的机会,并在会员间开展社会活动,其会员主要是家长和教师。PTA的目的是为学生营造一个适宜其成长的家庭和社区教育环境,加强对青少年校外生活的关注度,以此沟通学校、家庭和社会,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密切结合。
(二)构成
日本的PTA体系由三部分构成,一是社会法人PTA全国协议会;二是PTA地方组织,包括都道府县、政令市PTA协议会等61个地方协议会;三是学校PTA,由年级PTA和班级PTA构成。
(三)属性
1.社会法人组织PTA
1962年,日本成立了财团法人PTA全国协议会。1985年,经文部科学省认可,日本PTA全国协议会成为社团法人,主要目的是获得财政援助[3]。日本PTA全国协议会运作法人化,可以在人事、财政等方面完全独立。PTA在成为社团法人组织之后在法律上相对独立,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理事务,拥有更多独自行使权力的机会。
2.社会教育团体PTA
日本的PTA具有社会教育团体的性质,首先,它主要由成年人组成,通过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和讲座对家长和青少年进行教育;其次,它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进行与政党或政治团体有利害关系的活动;最后,它可以向文部科学省和教育委员会提出专业性、技术性请求,以获得援助或建议,从而保障社会教育事业的开展。PTA帮助教师、家长、社会为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参与学校教育改革的讨论,适当运用法律手段确保公立学校的经费。
3.成人教育团体PTA
作为成人教育团体的PTA组织,其主要活动有培训、研修活动等。日本PTA成立的根本目的是对家长和教师进行教育,提高家庭和社区的教育能力,为市民树立民主观念,形成权利与责任意识;为家长和教师提供沟通与交流的纽带,实现家长与教师平等合作;引导家长参与学校教育问题的讨论,为教育发展建言献策,辅助教育改革。
三、家长教师联合会对家校合作的推动
(一)推动家长积极参与学校志愿活动
1.参与学校教学活动
日本的家长在家校合作中参与学校教学的方式多种多样,家长可以作为教师的助手在课堂上辅导学生,帮助孩子校正发音、记忆口诀,在家庭课上指导缝纫等。如果家长有擅长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他们还可以与教师共同完成一个单元的教学。家长通过亲身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深入到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活动中,与教师积极合作,共同培养孩子。
2.对学校“物”的运营
日本家长不仅可以参与学校教学活动,而且可以辅助学校“物”的运营,包括对学校校舍环境、体育馆、图书馆、画室、教室的辅助运营。家长作为志愿者,主要辅助学校图书馆的运营,PTA组织了部分学生的母亲在学校图书馆工作,包括为学生提供新书登记和借书登记服务;维护图书资料、营造良好的读书环境;宣传图书活动,图书志愿者信息;在课堂教学中组织“好书论坛”等活动。为了向学生提供更好的图书服务,学生的母亲在暑假期间也会在图书馆进行自愿服务。
(二)推进家校一体化
作为家校合作的方式之一,PTA在日本的学校教育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首先,为学校的综合学习课程提供支援服务,1998年12月和1999年3月,日本文部科学省修订了中小学《学习指导要领》,规定小学和初中从2002年开始开设综合学习课程。在综合学习课程的落实过程中,PTA成员为课程的开设搜集资源、招募讲师、学习课程目标、承担课程任务、与教师一起制定教学计划、开展教学活动,充分发挥专业知识和技能以辅助课程的完成。
其次,PTA对学校教育中出现的“教育荒废”现象展开讨论,并提供建设性建议。家长与教师共同合作了解班级学生状况,遇到问题积极沟通,对于在孩子辅导上有困难的家长,教师和PTA的其他成员会对其予以帮助;在课堂教学中家长和教师精心设计教学活动,注重培养学生兴趣,创设快乐课堂;在学校内为社区民众设置活动场所,增加学生与社区居民的沟通,提高居民对孩子的教育意识;积极关注孩子的身心发展,发现问题,及时应对。
最后,PTA促成了学校“周五日制”的落实,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能力发展。PTA在周末开展亲子露营、远足、烹饪、敬老服务等活动,并得到博物馆、社区志愿者等的支持。市町村的PTA为儿童设立了活动中心、自然体验村,为儿童提供社会角色扮演的机会。这一系列活动都为“周五日制”的实现提供了保障。
四、家校合作的特点
(一)政府为家校合作提供法律保障
日本政府制定了相关法律条文为PTA等社会教育团体提供财政援助,为家校合作的顺利开展解决了资金上的困难。其中,《社会教育法》第十条规定,无论是否具有法人地位,“社会教育团体”是以进行社会教育相关活动为主要目的,不受政府支配的团体;第十一条规定,教育部长和教育委员会要确保社会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社会教育团体的需求,对其援助必要的物资[4]。这两条法律规定明确了PTA作为社会教育团体的合法地位,可以得到法律规定的社会教育团体应有的相关权利和政府的财政援助。
2010年,《PTA・青少年教育团体共济法》颁布,并于2011年开始实施,该法的第二条第1项对PTA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即在籍的幼儿、儿童以及学生的家长与本学校的教师组成的团体或是联合体,并指出学生不是PTA成员,而是PTA援助的对象。
《学校教育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应该确保PTA活动室及各类设备的无偿使用。如果以家长不能参加活动或是不加合会为理由,而有差别地对待其子女是不被允许的,这也违反《日本宪法》的第十四条。
(二)从中央到地方建立各级PTA组织
1. PTA全国协议会
PTA全国协议会把教育作为根本宗旨,通过PTA的活动充实全国的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加深学校、家庭和社会的联系,促进孩子的健康成长。
在新时代,PTA全国协议会为了应对社会变化的要求,面对低出生率和双职工家庭的出现,担负起社会教育团体的责任,致力于构建活性化的组织运营方案,并对其进行推广和普及。在家庭教育上,要求家长把教育孩子作为家庭教育的原点,提高自觉意识、责任意识和家庭教育能力,与孩子共同成长。在此基础上,联合都道府县以及家庭学校,共同推进家校合作的实现。
2.地方PTA组织
地方PTA组织由61个都道府县的PTA协会组成,都道府县PTA又由市町村PTA联合构成。各地方PTA与中小学PTA和地方的机关、团体联合共同推进教育活动的顺利进行,培养孩子亲近乡土自然的感情体验,形成对乡土知识的热爱。
3.学校PTA组织
学校PTA组织又称单位PTA,由班级PTA和年级PTA组成。班级PTA由本年级的学生家长和教师构成,班级PTA活动的基础是班级家长会,活动的主要目的是讨论班级儿童生活及发展问题[5]。该组织希望通过组织活动让孩子正确理解班级的教育方针,建立家长与孩子、家长与教师之间的和睦及信赖关系,并且能够就面临的紧急教育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年级PTA对年级共同遇到的问题进行讨论以寻求解决方案,一次活动由多人参与,并由各班级的PTA共同携手举办活动。
(三)学校把家校合作纳入日常工作
日本的学校把与家长的合作与交流纳入日常工作,体现在把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活动视为应尽的义务,把与家长沟通解决个别儿童的教育问题视为基本职责,把获得家长信任、促进家校合作、增进家校关系视为必要工作。因此,日本的教师除了保证正常的教学之外,还要掌握与家长沟通的技巧,学习如何更好地与家长交流,并且在与家长和社区人士沟通中提升家校交流的能力。这是学校对教师提出的要求,也是法律要求教师履行的义务。教师不会把与家长合作看作压力,而是当作本职工作,尽力做到完美,获得家长的认可。
在日本的学校中,不仅教师把家校合作看作是日常工作的一部分,学校的管理层也是如此,他们积极参加日本小学的PTA例行会议,并对学生家长公开学校的近期情况,对学校近期将要开展的活动安排作详细说明,以推动学生家长积极参加学校教育活动。
(四)家长把学校活动视为日常生活
在日本,家长与学校的沟通合作是家长的义务。并且,培养孩子是每个家庭的核心话题,家长有意愿了解孩子的情况,想与孩子沟通交流,便积极参加PTA组织的活动。例如,参加地方PTA组织的相互学习活动,包括地区座谈会、儿童培养培训班、亲子读书会等;参与地方PTA组织的交流活动,包括新生欢迎会、六年级毕业会等;参加地方PTA组织的乡土活动,包括花祭、探寻乡土历史等;参加地方PTA组织的志愿活动,包括回收资源、清扫道路等。
五、启示
(一)积极推进家校合作法律法规的健全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家校合作顺利开展的基础。从《日本宪法》到《社会教育法》,再到文部科学省的《PTA・青少年教育团体共济法》及《学校教育法》,都对家校合作的PTA组织形式提供了法律支持与保障。
我国相对完善的家庭教育立法还没有正式出台,但近几年,对于家校合作也出台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及意见,如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提到,“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6]。全国妇联等七部委制定的《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1-2015年)》也主张推进家庭教育的立法进程[7]。2015年10月20日,教育部出台了《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家庭教育的意义、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作用、学校的作用、社会的支持以及保障措施做了详细的说明[8]。这些法规性文件都为我国家庭教育的立法提供了重要依据,说明我国也在逐步重视家庭教育,国家、政府、学校、社会也在积极支持与配合。我国将来还要在家庭教育的立法道路上继续前进,推进家庭教育的完善,为家校合作提供明确的政策保障,进而促进家校合作的顺利开展。
(二)合理促进家长委员会组织的作用
在日本的PTA组织中,家长与教师共同合作,积极推进组织开展活动,在家长教育、儿童活动、学校管理、教育改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促成了日本开设综合活动课程、学校实行“周五日制”。
我国在推进家校合作的过程中也主张各地中小学和幼儿园建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应由学生家长、教师、高校教育专家和学校管理人员组成,组织开展丰富多样的亲子活动、举办家庭教育讲座、举行家庭教育宣传活动展,并为家长搭建一个建言献策的平台,让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管理,使家长深层次了解学校教育,建立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信任关系。
(三)充分发挥学校在家庭教育中的作用
日本的学校把家校合作看作是学校日常工作的一部分,教师积极配合PTA组织的活动,为PTA提供所需的设施及场所,并把与家长沟通作为自己的本职工作,校长也是如此,把学校的活动情况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
我国中小学和幼儿园也要将家长委员会纳入学校日常管理的一部分,制订家长委员会章程,并将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工作作为学校的重要任务。学校要统筹家长委员会、配合家长学校的建立、搭建家校合作的沟通渠道。
我国的教育专家主张建立专业的家校合作团队,包括校长、主任、教师、家长共同参与的专业管理体系,为家校合作提供良好的保障,营造共同育人的氛围。
(四)自觉发挥家长在家校合作中的作用
家长作为家庭教育的主体,在推进家校合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家长大多把精力投入在事业和工作中,虽然对孩子的教育也很重视,但在时间上却无法保证,出现了隔代教育、教育陪伴缺失的现象。家长要在繁忙的工作中抽出时间投入到陪伴孩子的成长过程中,了解不同阶段孩子的身心发展特点,用正确的教育观对待孩子特有的行为表现,并及时与教师沟通,了解学生情况。家长可以发挥自己的专长,配合教师的教学,理解、信任教师,配合学校教育,积极参加家长委员会的活动及培训讲座,与学校一起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曹薇.20世纪90年代日本教师录用制度改革研究[J].外国教育研究,2004(01):59.
[2]首届国际学习型城市大会.《建设学习型城市北京宣言――全民终身学习:城市的包容、繁荣与可持续发展》[Z].北京,2013:4.
[3]顾明远.教育大辞典-外国教育史卷[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2:402.
[4][日]教育六法修委T会.解说教育六法[M].|京:株式会社三省堂,1992:669.
[5]叶晓璐.国外及港台地区家校合作实践研究综述[J].世界教育信息,2011(04):63.
中国基础教育中的基本假设之一就是:学生主要是家庭的。在学校教育中,孩子主要被认为是家庭的,而不是社会的。这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教育公共性的丧失。
客观地看,中国基础教育中存在一个内在基础性假设上的矛盾:在教育的组织和执行上,表面上看是承认基础教育的公共性的,这一点主要体现在中国基础教育的强制性、九年义务教育的设置以及基础教育的广泛性等方面;但在基础教育的实际执行体学校中,中国基础教育的公共性并未得到很好的执行,学生的教育主要仍然被视为是家长和家庭的。
在中国学校教育中,因为学生主要是家庭的假设,学校和教师并没有得到监护人和完全教育者的权力,对于学生的教育并不能代表国家和社会执行对学生的强制教育权,也即教师无权力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强制教育和惩戒教育。这两点只有家长才具备,至于家长执行这种权力与否,那是家长的选择,但学校教育并不具有这种权力。从这一点上看,中国教育法律法规主要止于学校教育,而并未达到家庭。如禁止体罚与变相体罚,只是针对学校教育,中国并未将此法规适用于家庭,这实际上强化了学生主要是家庭的假设。
学生主要是家庭的,换言之,家长才能管学生或者惩戒学生,这个逻辑不管在理论上如何,但这是中国当前基础教育中的现实存在的基本逻辑。中国基础教育最终逐渐放弃或者被迫放弃了必要的强制权力和惩戒权力,这一点或许是因为家长的意愿或者强制要求而被迫放弃的,但国家和社会却没有在这一点上进行明确和界定,同时也没有对执行强制权力和惩戒权力而与家长有矛盾和冲突的教师进行保护,最终导致了中国基础教育中学校教育权力的退步和削弱,以至于部分学校选择不作为。
学生主要是家庭的,这一假设实际有悖于现代义务教育的基本理念,因为现代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在理论基点上认为孩子不只是家庭的,更是社会的,为了社会的整体发展,孩子必须强制性地接受教育,义务教育建立的目的和理论基础就源于此。今天中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事实上仍然不明确学生主要是家庭的还是社会的,这导致中国基础教育中存在很多法律上的歧义和内在矛盾。一方面是义务教育的强制要求,而另外一方面却将学校内部管理中必要的学生强制教育和惩戒权力视为家长的特有,这导致了几个严重问题的产生。
其一是教育法律理念的问题,导致家长和教师在学生的教育权利方面存在严重的含混,教育基本权力和义务无从划分,这实际上导致了学校教育的被迫的或者说无奈的不作为,因为作为面临的风险更大。
其二是学生的教育问题,家长的专属强制教育权和惩戒权因为家长与孩子的远离或者家长的宠爱,呈现大面积的真空状态,而学校教育却没有这种权力而不能管教学生,这导致了学生严重的纪律问题和人格发展问题,近年来多次出现的恶性学生事件就是注解。
其三是这种划分的逻辑导致了学校失去了必要的教育权力,学生被强制到学校接受教育,但学校却没有教育学生的强制权力。教师和学校没有教育强制权力,事实上是不可能实施社会和国家所要求的教育的。在这种孩子属于家长的情况下,很多教师还面临学生的暴力威胁,教师的人身安全都不能得到有力保护,根本谈不上保障学校教育的质量。
二、学生是社会的:公共性基础教育的必要性
作为实现公共利益的方式,教育是我们重要的公共事务之一。公共性和公益性是公共教育的根本属性[1]。基础教育因为对国家发展和社会整体和谐有着巨大影响,不能简单地认为孩子只有家庭身份,基础教育不能被简单地视为个人或者家庭的事务,孩子的行为也不能仅仅由家庭负责,教育的公共性必须得到彰显,学校必须拥有一定的教育惩戒权力。简言之,孩子不能只是家庭的,还是全社会的,在教育法律法规、教育行为和家庭认识上,都须要明确这一点,否则,中国的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会面临更为严峻的问题。
1.基础教育公共性的基本属性
基础教育有着公共性的必要,因为现代社会的人不仅仅是个体人,更重要的身份是社会人,个体的失败如果仅仅是个体的失败那无可厚非,但问题是个体的失败往往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这一点也是义务教育的基本理论逻辑。教育的公共性是现代教育的基本特征,指向儿童全面而长远的发展和社会整体公共利益,平权、保护、发展、世俗是其基本内涵。[2]
为什么社会个体必须接受基础教育,就是因为如果个体不接受必要的基础教育,可能会导致个体的失败,而个体的失败一方面可能会导致社会的负面影响,会严重影响到身边的其他人,甚至成为社会的负担和危险因素;另一方面,个体的失败还会导致整个社会的衰弱和问题,为了国家的强盛,必须要求个体接受教育,实现整个社会繁荣发展。从教育性质来分析,国家对教育公共性进行保护的理由如下:其一,教育是一个社会中公共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二,教育与一个国家发展的成败息息相关;其三,教育对于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四,教育关乎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3]
2.基础教育公共性需要时时守护
理论与现实实践总是存在距离,无论理论上教育的公共性如何,我们必须认识到现实教育中教育总是会成为私人事件,与家庭和学生个体的人生密切相连,这会本能地削弱教育的公共性。换言之,教育的公共性主要依靠公权力而得以彰显,但现实教育总会被削弱其公共性,教育的公共性是一件珍贵的艺术品,需要我们时时加以守护。
具体到现实学校教育中,教育结构和制度都是鼓励占有式的个人成功,竞争成功者,社会给予他们充分占有权力、资源和利益的优势条件,从而获得社会身份和社会地位,成为社会精英集团中的一分子。我们把这种精英看作是能够为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具有重大社会价值的人才,而把那些无力占有的个体排挤在竞争的圈子之外。最终导致教育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这种教育竞争实际上演变成为私人事件,在逻辑上和现实中都削弱了教育的公共性基础。所以在现实教育中,不少家长在学生教育问题上会屈从于社会制造的各种教育和生存压力,普遍地把公共教育仅仅作为服务于个体和家庭升学、就业求职的私人利益服务工具。家长并通过压力促使学校培养目标附着于个人或家庭范围内的利益计算上,最终通过教育,让孩子更好地进入劳动力市场,这种指向成为了学校、家庭投入教育的根本动机[5]。
3.基础教育发展的历史智慧
基础教育的公共性发展最初源于德国,普鲁士创造性地实施了强制性的义务教育,将一个二流的欧洲农业国,铸就成为了欧洲第一强国,今天德国仍然是欧洲主要强国,其基本经验就是将学生个体视为社会的个体,要求学生个体必须接受国民教育。德国义务教育阶段中一直牢固贯彻的是学生是社会的理念,所有学生从小就被训练成为严谨、理性和守法的公民,德国的国民性格也与此有关。德国的基础教育的相关法规,极为严谨地将家长与教师视为共同教育孩子的联合力量,与中国家长不一样,德国家长有着更多的对学生的法律责任。我们可以从德国学生逃学的法律责任划分理解德国的教育逻辑,在德国中小学,德国学生的逃学的责任由家长负责,如果学生经常逃学,那么德国法律会直接追究学生家长的法律责任,轻者社区劳动,重者经济罚款和拘留,其逻辑是家长没能有效教育学生,这种学生长大之后对社会会造成危害,基于此,社会必须强迫家长担负起教育责任。这在中国不可想象,在中国,学生逃学主要是学校的责任,更谈不上会追究家长责任。
基础教育的历史经验之一就是,家庭必然具有私人利益的一面,同时也有着宠爱学生的本能,所以学校教育必须站在公共性一面,平衡家庭教育中可能对社会不利的一面。
4.基础教育公共性的现实必要性
基础教育如果不能实现其公共性的定位,会导致基础教育问题丛生,主要可能有以下问题:其一,学生将处于无人管理的状况,学校教育无权管理,而家长则无时间管理,并且遇上了不负责任的家长和自身有问题的家长,那么社会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学生走上歧途;其二,学校教育失去了自身的法律地位,基础教育本身是义务教育的重要构成部分,也是社会力求使下一代提升素养的最为基础的举措,但简单地将教育强制权力归于家庭,则直接剥夺了中国学校教育的严肃性和严谨性,近年来中国学校教育的惩戒权的丧失,就是实证。其三是恶化了社会问题,认为学生的教育仅仅是家庭的事务,这种理念会严重地弱化学校教育的影响力,这实际上推倒了义务教育的基本逻辑。
5.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在公共性方面的差异性
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都有着公共性的共性,但在具体方面,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有着内在的差异:首先,在教育内容上,高等教育更多的是专业化和职业化,而基础教育则主要指向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是培养学生在社会生活和工作所必要的知识、能力和素养等。高等教育可视为对学生的一种社会分类,而基础教育则是社会个体在社会中的生活基础。其次,在学生个体上,基础教育面对的并非是理性的个体,不成熟是中小学生的基本特征,而高等教育的对象则大都已成熟,在法律上已经是成人,是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和义务的社会个体,这一点在学校教育中具有本质的区别。最后,基础教育具有强制性的一面,而高等教育则主要是学生的自我选择,前者是个体的社会义务,后者则是个体的一种自我发展和人生规划。
三、公共性的基础教育的基本内涵
基础教育应该是公共性的,学生不仅仅是家庭的,也是社会的,对于一个社会的发展来说,对个体的基础教育更应该关注其公共性,基础教育很重要的构成内容就是对学生的社会化。
学生个体的教育不仅仅与个体的发展相关,更重要的是与社会整体相关,个体的教育本身就是对社会性的一种渗透和培养。社会的整体是由个体构成的,个体既可能对社会有积极意义的一面,也可能有消极意义的一面,教育良好的个体对于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能够为社会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但一个教育不良的个体也可能给社会带来巨大的消极意义。严重者如违法犯罪,直接给社会带来重大损失,轻微者如不能自食其力,只能依靠其他人的劳动而得以生活,个体的教育与社会整体的发展息息相关,不能简单地将个体的教育仅仅视为个体的和家庭的。
对学生个体的教育是社会整体建构的重要构成部分,个体正是在现代学校教育中得以实现社会化,最终成为一个社会人,如果在教育中放弃了对学生的教育,而将责任和权力归于家长,那么这种教育事实上违背了设立学校教育的初衷,正是因为家庭无力承担现代个体的教育责任,所以才有了学校教育,这一点本身就决定了学校教育理应拥有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并应该承担起民族和国家为代表的公共社会的意志。学校教育是站在共同体的公共立场上的价值性和伦理性的选择,它不是单纯的工具,尽管它具有工具性的一面,公共性的基础教育是形成公共理性的方式,能够有效扩大社会公共善,激发学生追求自己的善的目标,尊重和鼓励他人的善的目标,促进和实现社会共同善。学生不仅仅是家庭的,现代社会的重要特点就是人与人的广泛的交往,一个现代社会的个体都是社会性的基本构成,既会参与社会活动,也会被社会活动所影响,简单认为学生个体只属于家庭的教育范式事实上只是封闭社会的选择,现代社会已经摒弃了这种教育范式。
现代学校教育中的基础教育阶段的公共性的基本内涵主要有以下构成:首先,在教育内容上,学校教育应该注重学生个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和协调,既需要张扬学生个体的个性,同时也必须保证个体发展的社会积极性的一面的凸显。其次,在教育责任和权力上,学校教育必须承担公共社会的要求和责任,不能简单地将孩子的问题推给家长和家庭,即学校教育必须具有强制教育权力和惩戒权力,否则学生可能会成为无人教育的对象,这种问题学生是社会所不能承受的。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是,全社会不能简单地将孩子视为家庭的,认为学生的教育失败只是该家庭的问题,必须将任何一名孩子的教育失败视为社会的失败,这样在教育法规和教育管理中,社会才会改变观望和无所谓的态度。
四、公共性的基础教育的实践途径
基础教育的公共性是其内在的基本构成,基础教育的发展不能简单地避开公共性,基础教育的公益性和普及性都是建立在其公共性的基点上,对公共性的无视或者逃避是严重违背基础教育发展规律的。现阶段,我国基础教育应以国家、民族、个体眼前和长远利益为出发点,按教育规律办事,排除资本市场在制度上和文化上对公共教育和国民教育的过度干扰,通过学校教育传递对个人全面发展有意义且为社会所认可的品行。[8]
1.建构基础教育公共性的共识
学生个体的发展需要强调社会性的维度的发展,也即学生个体不能简单地视为家庭的责任,对社会下一代的教育,更为理智的是视为社会的基本事务,既需要保护其公共性,也需要强调其公益性和普及性。建构基础教育公共性的共识,既需要教育理论的支撑,同时需要学校教育实践的坚持。因为在实际的学校教育中,教育的公共性会面临学生、家长、社会等多重挑战,同时还会面临教育经费、教育竞争、法律争议等多重压力,如果不能实现整个社会对基础教育公共性的共识,那么仅仅依靠学校和教育界自身,是难以保卫基础教育的公共性的。教育在经费、法律、资源等多个领域都需要依靠社会,教育本身并不独立,也不强大。
2.教育法律法规必须明确基础教育公共性的基本假设
作为教育公共政策理论的核心概念,以教育公益性、教育正义、教育公平为核心的公共性是现代教育公共政策理论的前提。公共性是义务教育的一种基本特性,义务教育的公共性主要由免费性、世俗性、平等性、责任性与强制性五个部分组成。教育法律的一项很重要的使命就是要对教育本身所具有的公共性进行强制性地捍卫与保障。
教育法规必须重视当代基础教育中的法律基本假设问题,不能简单地将教师的教育行为视为个人行为,教师是代表着社会的公权力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学生也不是简单的仅仅是家庭的个体,所以应该要注意的是学生也是社会的,这样才能降低家庭对学校教育的过重的功利主义压力。基础教育作为公共教育,应该指向每个儿童全面而长远的利益和全社会共同利益。教育法律法规必须明确界定基础教育的公共性的基本假设,这样才能将学校从过重安全压力、应试教育和教育工具化的问题中拯救出来。
3.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适用统一的法律法规
中图分类号:G7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094(2016)11A-0010-05
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父母①不仅负有教育子女的义务,也是教育子女的第一责任人。父母教育权,即父母教育子女的权利。父母教育权是一种先于国家教育权而存在的自然权利。然而,随着国家教育权的扩张,学校,尤其是公立学校成为国家教育权的主要代言人,父母将越来越多的教育权直接委托给了学校。因此,学界认为,父母教育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父母所享有的教育子女的权利;二是,父母委托给学校及教师的教育权利。[1]父母所享有的教育子女的权利是父母教育权的主体部分,父母委托给学校及教师的教育权利,衍生出了父母的学校教育参与权。父母的学校教育参与权成为父母教育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父母履行教育义务和行使教育权利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就会与儿童和学校这两个主体发生法律关系。那么,对父母与儿童、父母与学校关系的探讨也就成为研究父母教育义务和教育权利的重要视角。
一、父母与儿童――父母的教育义务与教育权利
(一)父母教育的缺失与迷失
在教育实践中,一方面,由于一些客观社会环境问题和错误的子女教育观念,部分儿童的父母教育缺失;另一方面,受到一些错误儿童观的影响,以及教育市场化、商品化的冲击,部分父母迷失于“什么是好的家庭教育”这一问题上。
1.父母教育的缺失
目前,父母对子女教育的缺失,主要发生在留守儿童与流动儿童②中。或者由于外出务工,或者由于工作繁忙,留守儿童、流动儿童的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处于缺损甚至是完全缺失的状态。2013年全国妇联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流动儿童有3581万,留守儿童超过6000万。这些孩子往往是在有人“看护”,而无人“陪伴”中成长。《报告》研究显示:由于长期和父母分离,留守儿童生活、学习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如果说,留守儿童与流动儿童父母教育的缺失主要受到客观社会环境的影响,是当下社会的一个硬伤,不易治愈,那么,社会上还有一部分儿童的父母教育缺失却是因为父母错误的教育观念。当下,人们有一种共识,即:为追求效率,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情。受这种思维方式的影响,部分父母将自己的教育权利和义务完全委托给了学校。尤其在一些“高水平、高标准”的幼儿园,幼儿园老师成为了高级保姆。父母通过支付高昂的学费,获取“更专业的家庭教育”,认为“高水平”幼儿园老师比自己更有“育儿”经验,更有能力教育好孩子。当然,有些家长自己工作忙,没有时间陪孩子,他们尝试用金钱来弥补。他们确实为儿童考虑了,只是忽视了或者根本没有意识到“对孩子最好的教育是陪伴”。名义上,这些父母为孩子“付出”了很多,然而,却实实在在地剥夺了这些孩子接受父母教育的权利。
2.父母教育的迷失
首先,在错误儿童观影响下,父母行使教育权往往忽视儿童作为一个特殊的、独立的个体的存在。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父母或者把儿童视为自己生命的延伸,或者把儿童作为自己的绝对占有物:一是,父母往往倾向于在孩子的生活中寻找自己生命的大部分意义,使得父母的爱和关心可能过分亲密或者感情化,可能过于严苛,或者可能让孩子太有依赖性[2];二是,父母也会将儿童对其的物质依赖和精神依赖,作为其对孩子绝对占有的理由。甚至一些父母在孩子与自己的观点相左时,会理所当然地认为“我供你吃穿,你就要好好听我的话,你没有权利质疑”。因此,父母也就不会把孩子作为一个特殊的、独立的个体来看待,而是将父母的教育权威绝对化,完全凌驾于儿童的合法权利之上。其实,无论是父母将儿童仅仅看作自我生命的延伸,还是认为儿童是自己的绝对占有物,都是将儿童生硬地“捆绑”在“我”之上。也正是这种过度的依附性、占有性,导致父母不能正确对待儿童,进而不能正确行使教育儿童的权利。
其次,商业消费文化的渗透造就一代父母在子女教育上的“集体狂热”。“我是学习教育学的,虽然明明知道让孩子赶着上各种辅导班、艺术班会让孩子很累,对孩子也不一定好,但是我能怎么办?如果别人的孩子都上各种班,而我的孩子没有上,我担心孩子长大以后会恨我。”一位教育学老师如是说。本来上辅导班和艺术班对儿童而言,是一个提升自我的途径:上辅导班,可以提高儿童的学业成绩;上艺术班,可以为儿童创造更多开发潜能的机会。然而,错就错在部分父母的急功近利,赶鸭子上架,以至于迷失了基本的方向。尤其是,当父母教育面对外界诸多选择,而陷入迷茫、惶恐、不安时,通常就会通过随波逐流来寻求暂时的庇护。当下,父母有太多的担忧,担心孩子被社会所抛弃,担心孩子没有好的将来等等。然而,为了追求更好,有时反而弄得更糟。孩子对父母的逆反心理愈加强烈,“父母皆祸害”不仅是孩子对父母的反抗,也是对父母追逐“好教育”的反讽。
(二)父母教育的理性回归――认真履行教育义务和行使教育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等行为。”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从以上法律规定中的相关动词,如“关注”、“教育和影响”、“引导”、“预防和制止”、“正确履行”等,可以看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发展负有全方位的责任。“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作为孩子的第一所学校”,不仅仅是教育理念的倡导,更是父母实实在在的法律义务和法律权利。
1.父母应当履行“陪伴”的义务
父母“陪伴”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形式上,父母应当留在儿童身边,陪同儿童一起成长;二是内容上,父母应当与儿童保持有效的沟通与交流,并对儿童成长进行及时有效的指导。儿童身心发展的特殊性决定了儿童需要特殊的保护和关怀,而在这一方面,父母负有首要的责任。父母有照顾儿童的衣食住行的义务,这种义务是可以转移、委托的。但是,父母还有“陪伴”儿童成长的义务,这种义务原则上是不可以转移、委托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可见,只有在由于客观原因父母监护职责不能履行的情况下,监护职责才可以转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监护职责包括对被监管人的教育义务。因此,除客观原因外,父母必须亲自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父母亲自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意味着父母不仅应当为儿童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也要“陪伴”他们的成长,并提供适时的教育指导。即使由于客观原因,父母不能亲自履行教育义务,仍要基于“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③,积极鼓励父母亲自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如,《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特别规定了对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父母的教育指导。尤其针对留守儿童,指出留守儿童父母要增强监护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作为父母的义务,承担对留守儿童应尽的责任;父母中要有一方在家照顾儿童,有条件的父母尤其是婴幼儿母亲要把儿童带在身边,尽可能保证婴幼儿早期身心呵护、母乳喂养的正常进行等。
2.父母应当认真对待教育子女的权利
首先,父母行使教育权利必须基于儿童作为独立个体存在这一前提。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人。一个真正的人是拥有独立自主意识,可以依据自己的理智,做出选择,承担责任,通过反思不断完善自我的人。作为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能意识到自身是其所经历和所做事情的一个单独的、统一的和持久的主体。”[3]这就要求父母要把儿童看作独立的个体、不同于自己的独立的人,给予其充分的理解和尊重,而不是有意无意地压制、扼杀儿童的独立性、独特性。在法律上,儿童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主体而存在的。《儿童权利公约》主张儿童是独立的个人,是家庭和社会的成员,享有与其年龄以及发育阶段相适应的权利。儿童作为独立的个体、独立的权利主体存在,父母就应当把儿童作为完全意义上的人来看待。
其次,权利即自由,父母享有教育子女的权利和自由。在父母教育自由的范围内,父母享有充分的话语权,父母也应当建立一种教育自信。这种教育自信不仅是对自己,也是对孩子的自信。父母对自己教育的自信,是基于“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当然这种“最大利益”不仅是父母认为的孩子的最大利益,也是基于儿童本身发展的“最大利益”;父母对儿童教育的自信,是基于对儿童的信任、尊重,把儿童看作一个不同于自己的独立的个体,拥有自我意识和独特的个性,以及自我成长的能力。同时,父母要积极主动地去形成自己的教育观念和教育意识,适当“放手”让孩子自己去成长,为孩子留出发展的空间。尤其,随着儿童作为独立个体的不断成熟,父母应当为儿童留出足够的空间,给予儿童成长充分的理解与尊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可见,父母行使对子女的教育权利,也是一种需要认真对待的艺术。
二、父母与学校――父母的学校教育参与权
20世纪以来,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教育的中心已经从过去几百年的家庭里不可逆转地转到了学校里。学校成为儿童教育的主要场所:一方面,大部分儿童走进学校。并且,随着儿童的学习年限大幅度延长,儿童的大部分时间在学校中度过;另一方面,学校倾向于承担日益丰富的综合角色。随着学校在儿童的道德和个人发展上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学校教育和父母教育之间的分工越来越模糊。[4]随之而来的是,父母教育与学校教育的联系越来越重要,参与学校教育成为父母教育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父母的学校教育参与权也成为讨论父母教育权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领域。
父母的学校教育参与权,即父母享有参与学校教育的权利。尤其是在义务教育普及的社会背景下,大部分的父母教育权被学校所取代。同时,有研究表明,“父母参与他们子女的教学活动,将有助于学生对学校的正面态度及良好行为的建立”[5]。父母的学校教育参与权作为父母教育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儿童教育中的重要性愈加凸显。日本学者结城忠认为,父母的学校教育参与权主要有三种:第一,知情权,即父母有权了解学校有关信息的权利,包括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师的教学方法、成绩评价标准与方法、进课堂听教师上课的权利等。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义务为父母提供必要的信息。第二,提案发言权。父母有权利在学校采取某些决定、措施之前得到说明理由的机会,而且有权对该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共同决定权。父母有权处于与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同权的地位上,共同参与、决定某些教育上的措施和决定。[6]
父母的学校教育参与权本应是父母教育和学校教育建立实质教育联系的主要桥梁,父母教育也应当与学校教育建立一种良性互动关系;然而,在当下教育实践中却出现了两种极端的现象:一是父母直接放弃了学校教育参与权。认为学校教育是学校的事情,与自己无关。或者,认为自己没有能力或权利干涉学校教育。因此,父母与学校就不会建立一种实质性教育联系,父母与学校偶尔的联系也是出于学校管理的需要。学校通过父母向学生施压,以实现学校管理的目的。二是父母滥用学校教育参与权。当下,部分父母出于过度的溺爱心理、维权意识等,滥用学校教育参与权,直接影响了学校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同时,这也侵犯了教师及学校的合法权益。
目前,学校与父母的沟通一般仅停留在学生管理上。对此,笔者有切身的体会:笔者上小学与初中都在本村。有一位同村同学小花(化名),她的父母是我们班同学家长中唯一有一定文化程度的家长,平时也会对她进行家庭辅导。在小学和初中,小花的成绩都是名列前茅。后来,我们一起考入县城的高中,被分入了不同的班级,成为寄宿生(一个月回家一次)。然而,仅仅一年的时间,这个原来我们眼中的佼佼者就成为了典型“问题学生”,不仅学业一落千丈,而且沾染了很多不良嗜好。最后,小花放弃了高考,仅在毕业的时候来学校领取了毕业证书。小花的巨大转变,让笔者不禁对她感到惋惜,也更让笔者反思这样的“问题学生”是如何形成的。假如说,小花的父母和学校保持着一种经常的、稳定的联系,学校定期向小花的父母反映她在学校里的状况,小花的父母就可以及时了解到孩子的情况,在孩子出现问题时及时做出反应,后果肯定不会如此糟糕。然而,在现实中,往往是等到学生出现了很严重的问题,学校才会通知父母到学校。此时,学校与父母的联系,基本上都是出于学校管理的需要,而并不是出于真正的教育学生的目的。
如果说,前述情况是父母缺乏参与学校教育的意识。那么,接下来这一种情况就是父母滥用参与学校教育权了。近年来,随着父母对子女教育重视程度的不断提升和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父母与教师在教育孩子上的交锋不断[7]:2016年4月27日上,一位班主任在衡阳船山实验中学教室被一个家长扇了三四个耳光。理由居然是正常的全班轮换座位,她的孩子被轮到后排去了。[8]一位在农村小学工作的女教师也曾向笔者讲述过类似的案例:在她的班上,学生小佳(化名)经常不交作业,她批评了小佳几次。后来,小佳的爸爸气势汹汹地来到她正在上课的班级,当场质问她为什么对小佳不好。最后,幸好校长出面调解,这件事情才得以解决。父母不当行使教育参与权直接挑战着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也会对儿童教育产生不利的影响。
因此,父母应当认真对待学校教育参与权,不仅需要增强学校教育参与权的意识,也需要提高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行使学校教育参与权的能力。同时,从父母行使学校教育参与权的现状来看,加强父母的学校教育参与权不仅需要父母作为权利主体积极主动地去认真对待,也需要国家、社会的积极引导。然而,当下我国关于父母的学校教育参与权还没有明确的教育法律规定。仅在一些教育政策文件中,指出要加强父母的学校教育参加权,并且也只是集中在学校管理层面。如教育部2003年的《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和2012年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关于父母参与学校管理的规定为:父母主要通过家长委员会的方式行使在学校中的教育权。家长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支持教育教学工作、参与和监督学校管理等。但是,目前学校的家长委员会更多的是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④如何在现有的条件下,构建学校与家庭之间的实质性教育联系,理应成为我们未来关注的一个重要教育问题。
三、余论
基于当下父母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教育义务、滥用教育权利的现象,家庭教育立法是时展的迫切要求。父母教育义务和教育权利是家庭教育法的重要内容。正如有研究指出:家庭教育法要重视规范父母的教育行为,规定父母不正确行使、无能力履行监护权、教育权时,有关机构代为行使有关权利的办法等。[9]当下,随着家庭教育重要性的凸显和家庭教育问题的不断涌现,家庭教育立法已经进入立法日程。一般而言,家庭属于私域,是“风能进,雨能进,而国王不能进”的领域。但是,家庭也需要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如《婚姻法》就是法律介入家庭,为婚姻提供了一种法律保障。法律介入家庭教育,更多的是要制订一些基本的行为规范,为家庭教育提供法律保护。如,针对有些父母不能履行教育义务的现状,应从法律上规定父母具有“陪伴”义务,并且要求国家给予父母一定的物质条件支持。这显然并不会损害家庭作为私域的独特性和自主性,反而有助于父母更好地履行教育义务、行使教育权利,从而促进家庭教育的健康发展。可见,法律的规制为父母履行教育义务、行使教育权利划定基本的行为底线,也有助于充分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注释:
①“父母”与“家长”是一组使用频率较高的近义词,但是在已有法律法规中,“父母”一词使用频率较高,并且更具有普遍性。因此,本文使用“父母”一词,指代法律用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②参考《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的研究,本文的“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分别指: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从居住地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原居住地,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流动儿童是指随务工父母到居住地以外生活学习半年以上的儿童。
③“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主要来源于1989年的《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第1款: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立或私立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还是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④据笔者对五所普通县城中学的调查,家长委员会代表的推选,是学校直接根据父母学历的高低、在县城工作等条件确定。这是因为:一来,该校的大部分学生来自农村,居住的村庄一般都离学校较远,交通不方便。二来,近年来,大部分的学生家长都常年在外地打工,不可能参加家长委员会的会议,家长委员会的出席率一般也只有10%到20%。家长委员会只是行使一些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的“消极的权利”,一般不会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日]阿部照哉,等.宪法(下)――基本人权篇[M].周宗宪,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256.
[2][3][4][澳]布莱恩・克利腾登.父母、国家与教育权[M].秦惠民,等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72.94.32.
[5][6]申素平.教育法学:原理、规范与应用[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131.132.
[7]樊未晨.家长VS老师:明争与暗斗[N].中国青年报,2016-05-09(09).
[8]张树波,黄科昕,池雅勤.一女家长校内掌掴怀孕女教师被行政拘留[N].潇湘晨报,2016-05-01.
为人父母,要律人,更需律己,要明白身教胜于言传。“不要认为只有你同孩子谈话、教训他、命令他的时候,才是教育”,而要懂得,自己的一言一行对孩子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为人父母,是本能,更是学问。老鹰将小鹰踹下悬崖,陪它飞翔,大狮子带领小狮子奔跑觅食,逐渐成长。求生的教育似乎是一种天性,但成才的教育却离不开父母科学、理性的指引。正如这部规划中所提倡的,只有坚持科学引导、规范管理、依法推进,深化家庭教育科学研究,才能了解家庭教育的奥秘,才能找到适合自己孩子的教育方法,才能做好为人父母的这门大学问。
《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6-2020年)》主要内容
为深入贯彻关于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我国家庭教育创新发展,近日,全国妇联联合教育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文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科协、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共同印发了《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应城乡发展,满足家长和儿童需求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部署了准确把握家庭教育核心内容、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公共服务网络、提升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化水平、大力拓展家庭教育新媒体服务平台、促进家庭教育均衡协调发展、深化家庭教育科学研究、加快家庭教育法制化建设7个方面18项重点任务。同时,围绕健全实施机制、落实部门职责任务、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工作示范引导等方面提出了4项保障措施,明确了未来五年家庭教育发展方向、工作目标和落实举措。
《规划》提出准确把握家庭教育核心内容,注重突出家庭道德教育内容,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融入到课题研究、指导服务、亲子活动等家庭教育各个环节。广泛开展“寻找最美家庭”活动,开展“五好家庭”“文明家庭”等各具特色的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开展“争做合格家长培养合格人才”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
《规划》提出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公共服务网络,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城乡社区教育机构、儿童之家、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活动阵地,普遍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城市社区达到90%,农村社区(村)达到80%。着力推动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作为城乡社区服务站工作的重要内容,确保每年至少组织2次家庭教育指导和2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在城市90%的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中建立家长学校,农村达到80%。确保中小学家长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家庭教育指导和1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幼儿园家长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家庭教育指导和2次亲子实践活动,中等职业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规划》还要求,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服务阵地,每年至少开展2次公益性的家庭教育讲座或家庭教育亲子活动。
《规划》提出提升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化水平,加大推进政府购买家庭教育公共服务的力度,积极搭建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在50%的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村)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
《规划》提出大力拓展家庭教育新媒体服务平台,进一步加快网络家长学校建设,大力拓展微博、微信和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服务平台,借势借力有影响力的自媒体平台,到2020年,基本搭建覆盖城乡、传统媒体与新媒体深度融合的家庭教育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规划》提出促进家庭教育均衡协调发展,依托远程教育、移动互联网指导服务平台等,为资源匮乏的地区提供优质的家庭教育资源。加强儿童早期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在80%的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孕妇学校和儿童早期发展基地,50%的婚姻登记处建立新婚夫妇学校或提供婚姻家庭辅导、婚育健康及育儿知识宣传服务。强化特殊困境儿童群体家庭教育支持服务,城乡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要注重建立家庭指导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或台账,及时掌握儿童家庭监护情况、成长发展状况等,为他们提供常态化的、专业化的家庭支持服务以及所需的转介服务。
《规划》提出深化家庭教育科学研究,确立“十三五”家庭教育重点研究课题,形成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促进家庭教育学科体系建设,推动高校在相关专业开设家庭教育课程,有条件的高校设置家庭教育相关专业。
《规划》提出加快家庭教育法制化建设,推进家庭教育立法进程,全国层面,由全国妇联、教育部协同有关部门全面启动家庭教育法的研究工作,形成立法草案,推动出台家庭教育地方性法规。
孩子成长中存在“影子爸爸”:父亲角色缺失
一个男士吹嘘:“我老婆能洗衣服,做家务,做饭,带娃,逛街,自己赚钱!”朋友回答:“像你老婆那样的,在我们那里叫寡妇。”这个最近在网上流行的段子,虽然很刻薄,却形象地描述了现实生活中很多家庭的真实情况。
如今,很多家庭的育儿工作由妈妈承担了大部分,爸爸很少参与,就像影子一样。这样的爸爸被形象地称为“影子爸爸”。“影子爸爸”不仅导致了父亲角色在家庭教育中的缺失,还深刻地影响到了孩子的成长和家庭的稳定。
“一个女性朋友不再联系你,一是她死了,二是她当妈了,三是她孩子上学了。”自从有了孩子,35岁的外企女白领王女士对这个戏谑的说法有了越来越深刻的领悟。
孩子小的时候,她每天晚上多次醒来给孩子喂奶把尿,先生在一旁呼呼大睡。现在孩子3岁多了,王女士感觉基本还是自己一人带娃――几乎没有自由时间,逛街、美容,闺蜜聚会,通通取消,除了上班,几乎所有时间都围着孩子转。而先生,还时不时地和朋友小聚一下,每周六上午的踢足球,更是雷打不动。像王女士先生这样没有存在感的爸爸,正成为很多家庭中一种典型的存在。调查显示,94%的受访者感觉自己身边有“影子爸爸”,其中45.1%的受访者表示,这样的“影子爸爸”很多。只有6%的受访者明确表示自己身边没有“影子爸爸”。
为何“影子爸爸”如此多?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思想影响和部分父亲心存依赖思想,责任感薄弱,被认为是造成“影子爸爸”盛行的最主要原因。此外,还有52.9%的受访者认为是受男人天生不会带孩子观念的影响,23.7%的受访者认为是由于当下的母亲太强大,父亲才会乐得清闲。
在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家庭教育首席专家孙云晓看来,“影子爸爸”的流行背后有很多原因。一是传统上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影响,二是现代女性全面崛起,从收入到学历,完全不亚于男性,甚至比男性还要强大,再加上怀胎十月与孩子建立的亲密关系,使得母亲在孩子的养育上会显现出天然的优势。
给孩子讲故事,陪孩子游戏,很多东西都要不断地学习,这对他们来说是一个挑战。因此不少爸爸本能地选择了回避、撤退、转移,放弃了责任。同样,很多父亲缺乏远见,他们对孩子成长过程中父教的重要性没有足够的意识,以为自己只要负责挣钱养家就可以了,妻子一个人带孩子完全没有问题。他们没有意识到,父教的缺失对孩子身心健康的危害是非常巨大的。
父爱的缺失,孩子会最敏锐地感受到。如何才能让缺失的父教重新回归家庭?除了从家庭内部着手,全社会营造氛围,大力宣传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正确认识家庭教育领域存在的问题,是做好家庭教育立法的基础。立法是对社会问题的回应,家庭教育的立法也必须回应家庭教育领域存在的问题。
家庭教育贵在让家长学会自我改变
“教要教人求真,学要学做真人”。而对孩子的人格塑造,显然不可能只依赖学校教育,担负言传身教责任的家庭教育尤为重要。
家庭教育的重要性,经各种调查早已被教育工作者确认,缺乏家庭教育已产生了严重的子女性格障碍、家庭暴力和人格扭曲等问题。
“教孩子之前先教大人”甚至一度也成了共识。在中国一些城市,有关家长学校、家庭教育的实验也如火如茶,家庭教育的全面普及上升为国家意志。
全国妇联联合教育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文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科协、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共同印发《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6-2020年)》,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应城乡发展、满足家长和儿童需求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规划》提出加快家庭教育法制化建设,推进家庭教育立法进程,试图将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一样放置在法律框架之下,成为强制性的教育模式。明确了相当精确的目标,着力规范了各阶段家庭教育指导和亲子活动的次数等,更对城市社区、农村社区的家庭教育到达率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一要求就目前看来实际非常之高,而且具体实施起来恐怕会遭遇非常多的难题。
应该说,即使在一线城市,家庭教育的普及都还有很多课题需要面对。首先,成年人的行为模式相对孩子更为固执,更难调整。即使在家庭教育执行较良好的深圳等地,很多家长凭借一年四次的课堂依旧难以改变什么。家长即使听课时吸收了很多道理,但依然过不好教育子女这一关。
其次,现有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缺乏标准,家长的反馈流于书面,缺乏具体实践和个性指导。有关家长的教育仍需深入,并琢磨出沟通方法。
而这还是在条件优越的大都会,九部门关于家庭教育的规划还要深入广大农村。很多农村地区连相对不错的学校教育都缺乏保障,更不要说针对家长开展教育工作。部分地区的家长基本在外打工,要完成家庭教育的工作任务可谓十分困难。
在中国最缺失家长教育的家庭有两大类,一是家长疲于奔命、无暇照顾孩子的贫困家庭;二是望子成龙,对孩子的成功有内心焦虑的家庭,可是他们对家庭教育的信任度最低。
所以我们不单要重视家庭教育的硬件设施和实施计划在城乡的覆盖率,更要重视教育本身的实际作用。针对家长教育效果不彰的现实,理应改革家长教育指导方法,增加实践性和家长在家庭中的责任感,让家长建立科学的家庭规则和教育方法。
家庭教育:让孩子成为更好的自己
家庭教育首先是父母的自我教育。教育好家长,才能教育好孩子。接下来,我们要沿着家庭教育五年规划,落实落细,让孩子在未来遇到“更好的自己”。
家庭教育是人生的“第一课”,家长是孩子的“第一老师”,家庭教育对于孩子的成长至关重要。九部门共同印发的《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6-2020年)》中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应城乡发展、满足家长和儿童需求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其中,要求城市与农村普遍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这一规划的出台,将引领家庭教育的新方向。
俗话说,成人在家庭,成才在学校。自古以来,我们都十分重视家庭教育。纵观历史,古有“述立身治家之法,辨正时俗之谬”、被视为垂训子孙及家庭教育典范的《颜氏家训》,近代有“充满父爱的苦心孤诣,呕心沥血的教子篇”的《傅雷家书》,当代则有五花八门、品类繁多的关于家庭教育的理论指导与实践总结。可以说,家庭的一点一滴教育、培养、规范以及耳濡目染的熏陶,便是对孩子成人的塑造过程。家庭教育搞得好,孩子就行端人正,社会就风清气正,国家就魂强根正。
中图分类号:G53/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2458(2015)03-0046-11
DOI: 10.14156/ki.rbwtyj.2015.03.006
日本的社会教育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而且日本是当今世界上少数几个仍在实行社会教育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之一[1]33。在日本,社会教育作为一种教育形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且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尤其在社会教育理论研究方面,日本进行了较全面而又系统的研究。在此主要对日本社会教育的概念进行探讨。
一、日本“社会教育”一词的由来
在日本,社会教育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奈良、平安时代。尤其在中世纪室町时代,社会教育极为盛行,如当时上杉宪实设立的足利学校[2]。这些早期的社会教育活动通常被称为社会教化或通俗教育,一定意义上说是松散的、无计划的、无严密组织的。到明治以后,由于资本原始积累带来了各种社会问题和劳动问题,为了启迪民众、改良社会,明治初日本开始设置图书馆、博物馆等社会教育设施,由此作为学校教育之并列概念的“社会教育”真正应运而生[3]。
“社会教育”一词最早出现于德国学者狄斯特威格的《德国教师陶冶的引路者》(1835年)一书中[4]。明治时期是日本文化大输入时代,当时出现的许多教育用语几乎都是舶来品。据此,有研究者认为日本的社会教育也是舶来品,且源自德国。但德国并没有把有关社会教育的活动统称为“社会教育”,而是称为“民众教育”“公众教育”“大众教育”等。因此,日本学界多数学者认为“社会教育”一词是日本土生土长的“自造词”或“国产货”。如春山作树认为“我国教育方面的用语几乎都是源自外文翻译,唯独‘社会教育’并非如此。当然,在欧美各国也拥有各种各样可包含在社会教育中的事业,但并没有像社会教育这样能综合概括这些事业的用语” [5]10;吉田熊次认为“日本以‘社会教育’为名,着手组织化的运动确实早于欧美” [6]。据此笔者认为社会教育是日本所特有的,但不可否认日本的社会教育也受到欧美尤其德国社会教育的影响。
在日本,“社会教育”一词产生于明治初期。如福泽谕吉在《文明论概略》(1875年)等文章中力主要在开办学校普及初等教育的同时,通过演说、讨论、出版等形式开展对成人、青年的教育,并称这种活动为“人间社会教育”[7]。他所提倡的贫民教化论是日本社会教育的理论先驱。可以说,福泽谕吉是“日本近代社会教育史上最受瞩目的人物”,是日本提及社会教育的第一人。之后,国生寿指出社会教育曾在1882年12月15日发行的《七一短讯》中作为演讲题目而出现;高桥义雄的《教育论》(1883年)、金井延的《当今的社会问题》(1891年)等文章中都曾使用过“社会教育”一词;樱井贡在《处世乃能忍二字》(1891年)一书中也曾把“社会教育”作为其副标题[5]10-12。通常,日本教育学界以山名次郎的《社会教育论》(1892年)和佐藤善治郎的《最近社会教育法》(1899年)两书为标志,把明治20年代后半期至30年代前半期看作是日本“社会教育”用语及其观念产生的时期[8]。其中,山名次郎的《社会教育论》是日本教育史上第一本有关社会教育的单行本。关于“社会教育”一词的使用,或许今后还会有更早的发现,但可以确认“社会教育”一词最早出现于明治初期,在明治中期以后开始广泛使用。
从明治时期到大正中期,“社会教育”一词断断续续地为人们使用着,也曾一度被搁置。到大正13年(1924年),普通学务局第四课升格为“社会教育课”,标志着“社会教育”一词重新作为正式用语恢复使用。至此社会教育便一直延用至今。
二、日本社会教育的多元界定
明治维新至今,随着日本二战前后国家性质的巨变、教育政策的转变、教育改革的推进,社会教育理念、政策法规以及实践的不断完善,日本研究者对社会教育进行了纷繁复杂的概念界定。根据日本社会教育产生以来的不同发展阶段,初步从教化型、民主型以及终身型等三方面来探讨不同时期日本社会教育概念的多元界定。
(一)教化型社会教育
二战前,日本的社会教育受到国家主义、军国主义教育政策的支配,为天皇专制统治国民思想、开展国民教化活动充当了特别的角色,形成了“官府主导的、上意下达的”[9]的教化型社会教育。因此,研究者多从“工具论”角度突出社会教育协助政府教化民众的目的功能性涵义。社会教育是“教育人使其具有很强烈的社会性,加深个体的社会意识,养成为社会服务的思想、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和社会亲和的感情等”[10]8-9;社会教育是“国家公共团体或私人以民众资质的提高为直接目的而实施的教育”[11];社会教育是“以各种机关施设,供社会的多数人利用其余暇,来扩充其物质文化需求的教育”[12]。这些观点实际上是从社会教育的目的、功能及意义等方面来进行界定的,即把社会教育理解为是国家、公共团体或私人为了改良社会、提高民众的文化水平和智能,而设置各种各样的教育训练机构,提供给国民自由利用学习的教育,突出了战前社会教育的教化主体主义的特点。
此外,有从广义、狭义对社会教育进行界定的广泛教育说。广义的社会教育“是指个体获得适应成为社会成员所需的素质和能力的教化工作”[13]1-5;社会教育指“不论它是什么,只要其结果上是有利于社会的改善和发展,对社会成员产生教育效果的活动,都可以包括在其中”[14]。但此种界定有把社会教育泛化为教育之嫌。还有从法律层面对社会教育概念进行的规定。1929年,日本帝国教育会召集全国教育大会的社会教育学部,议决社会教育概念为:社会教育是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以外一般教育作用的总称,以备有多样的教养训练的设施与机关,使一般民众自由选择利用为本旨。这是二战前较早对社会教育进行界定的法律法规。
(二)民主型社会教育
二战后,日本经过教育改革的洗礼,否定了战前国家主义和军国主义教育,清除了“忠孝”“天皇”的思想,提倡民主主义的教育理念,基于《日本国宪法》和《教育基本法》的宗旨,陆续制定颁布了《社会教育法》(1949年)、《图书馆法》(1950年)、《博物馆法》(1951年)、《青年学级振兴法》(1953年)、《体育运动振兴法》(1961年)等社会教育相关法律,社会教育确立了法制化体系,并呈现出新的理念和动向,广大国民成为社会教育的主体,从战前官制、教化、动员为主的团体主义社会教育转变为设施中心的民主型社会教育。因此,战后社会教育的概念界定中,批判摒弃了战前社会教育的功能性社会教化涵义,把社会教育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多突出社会教育的设施性、教养性内涵,并在法律层面对社会教育进行了界定;同时也有承继战前的广泛教育说,以及从历史视角进行界定的历史范畴说。
第一、组织机构说。战后日本大力兴建公民馆、图书馆、博物馆等社会教育设施,社会教育的设施中心主义凸显,许多研究者从组织机构出发来界定社会教育。从组织团体来说,社会教育就是“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开展的公共教育的一环或官办教育活动”[15];社会教育是“学校教育以外的领域,是独立于国家与政府之外的由团体、协会等开展的教育活动” [5]13。从实施机构或场所来说,社会教育是“学校教育以外的有意图、有组织的教育”[16];社会教育是“在纳入正轨国民教育体系的学校之外的场所中所进行的有组织、有意图的教育的总称”[17]。这种界定从社会教育的主体和外在手段、方法入手,把关注点放在社会教育的组织团体、实施主体,如政府或民间团体等方面,或把目光集中到社会教育的实施场所、机构等方面,既把社会教育作为一种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相独立的教育活动,又把社会教育作为一种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的教育形式,使社会教育的轮廓鲜活起来,有利于战后社会教育活动的实际开展。但组织机构说一味从社会教育的进行界定,实际上只是对社会教育外延的限定,缺少对社会教育本质内涵的实质性把握。
第二、法规界定说。战后日本逐步确立了新的社会教育体制,即社会教育法体制,因此,从法规层面对社会教育进行界定,对于深入理解日本社会教育的概念是不可缺少的。《教育基本法》第7条从实施场所出发把社会教育规定为:“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必须鼓励家庭教育以及工作场所和其他社会场合中所进行的教育;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须通过设立图书馆、博物馆、公民馆等设施,利用学校设施及其他适当的方法努力实现教育目的”。对此,小川利夫认为“日本的社会教育战后才作为‘受教育的权利’的重要一环取得了其法定性格”[18]261-262。其意义在于把社会教育作为与学校教育相并列的一种教育,赋予社会教育一定的社会地位。1949年,《社会教育法》第2条从内容、范围及对象等方面出发把社会教育定义为:“所谓的社会教育不包括以学校教育法为基础作为学校教育课程所进行的教育活动,主要是对青少年和成人进行的有组织的教育活动(包括体育和文娱活动)。”该法采用定义排除法,把社会教育作为行政对象进行了界定。虽明确了社会教育的范围,但对社会教育内涵的理解仍有不明之处,且不免有繁冗说明之嫌。《文部省设置法》第2条第7项从社会教育的对象、内容及场所等方面出发把社会教育定义为:“社会教育是指公民教育、青少年教育、妇女教育、职工教育等面向社会一般成员的教育,为提高生活而进行的职业教育、科学教育、运动竞赛、文化娱乐,以及图书馆、博物馆、公民馆等设施所开展的活动。”该界定以规定行政机关内部组织与掌管的活动为立场,虽把社会教育具体化、简单化,但逐一列举各种活动可能会使概念片面化,概括性不够。此外,《地方教育行政法》中对社会教育的规定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这些法律法规从社会教育的目的、对象、内容、方法及场所等角度对社会教育进行了不同的界定,在一定意义上表明社会教育的本质是“国民的自我教育”,国家对“国民的自我教育活动应予以奖励”,明确了社会教育行政机构的范围与权限,取得了很大的行政效果。进入新世纪,《教育基本法》《社会教育法》等均进行了多次修改,由此社会教育在法律层面界定的关注点有所改变。社会教育概念中对家庭教育的重视使得把育儿、教育等危机的复合性构造性特征精简化为家庭问题[19]。有研究者针对《教育基本法》《社会教育法》的修改,认为有必要创造有别于法律规定的社会教育概念[20]。以法律形式对社会教育进行界定,虽然可以促使社会教育的法制化、规范化,但同时也存在对社会教育内涵理解不足的问题。
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
——增强新婚人员的自觉婚检意识,提高婚检率;
——新生儿疾病筛查覆盖率达100%,新生儿疾病筛查率达85%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60%以上;
——产前筛查覆盖率达80%以上。
2.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和婴儿、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
——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以上;
——孕产妇死亡率降低到18/10万以下;
——孕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比“十五”时期有所下降;
——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3‰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15‰以下。
3.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
——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控制在2%以下,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
——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4个月以下婴儿母乳喂养率达到90%以上;
——减少儿童维生素A缺乏症发生率,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5%以上。
4.加强儿童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
——以区为单位,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达到90%以上,儿童五苗接种率达95%以上;
——注重青少年青春期生理、心理教育,不断提高儿童心理健康水平;
——不断提高农村儿童卫生保健服务的水平,提高流动人口中儿童保健覆盖率;
——幼儿园儿童龋齿发病率控制在30%以下;
——城镇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率达85%以上;
——降低儿童的近视及弱视发病率;
——中小学生《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施行面达90%以上,保证中小学生在校每天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减少未成年人吸烟,有效防控未成年人吸毒;
(二)策略措施
1.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依法保护儿童健康,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加大卫生执法力度,依法实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规范管理,为儿童健康服务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2.完善医疗保健制度,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加强农村和社区的卫生保健服务网络建设,逐年增加对基层及妇幼卫生、疾病控制等基本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改进儿童保健机构的设施条件和服务质量,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城乡儿童卫生保健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3.开展婚前保健教育和宣传,引导公民自觉增强婚检意识,不断提高婚前检查率;建立和完善产前筛查诊断中心,开展产前筛查诊断工作,减少出生缺陷儿的发生,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4.加强对孕产妇的保健服务和管理,认真做好高危孕妇筛查和跟踪服务工作,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剖宫产率。
5.继续推广计划免疫接种,提高儿童免疫接种率,建设规范化接种站,实施安全接种。
6.建立以医疗保健机构、幼儿园、学校、社区为一体的健康教育体系,通过新婚学校、孕妇学校、家长学校及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孕妇健康教育和儿童健康教育,不断提高健康教育质量和指导水平。
7.建立、健全儿童卫生监测统计信息网络,加强出生缺陷监测,巩固完善全区新生儿听力障碍早期筛查网络。
8.开展儿童疾病综合治理、行为干预等适宜技术。加强对儿童心理问题的研究,早期识别与干预儿童心理发育偏离和行为发育落后状态。对儿童和家长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9.把施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工作列入学校综合考评内容,加强督导,积极推行体育与健康个体标准评价,培养儿童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
10.严格加强对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管理监督,不断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率。加强碘盐合格情况的监督监测工作。
11.大力拓展城乡社区妇幼卫生服务,把优生、优育的知识宣传和技术服务落实到社区,深入到家庭,提高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二、培养教育
(一)主要目标
1.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全面普及高中段教育和学前三年教育。
——3-5周岁学龄前儿童入园率达到90%以上,学前一年入园率达98%以上;
——创省、市示范(等级)幼儿园总数要达到15所,乡镇中心幼儿园创建率达90%以上,其中上等级幼儿园达80%以上;
——小学、初中适龄儿童入学率和巩固率均达到99.9%以上,初中毕业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比例达到90%以上;
——盲、聋、弱智三类残疾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到99.5%以上,在幼儿教育阶段和高中教育阶段的受教育率与正常儿童基本保持一致。
2.提高教育质量和现代化水平。
——幼儿园、小学、初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分别达到97%、99.5%、99.5%以上;
——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大专以上学历分别达到45%和85%以上,初中教师本科以上学历达到80%以上;
——加强中小学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校校通”工程,使我区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装备总体水平位居全市前列。
3.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提高各类家长学校的办学质量;
——乡镇以上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办学率达90%以上;
——提高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知晓率,0-5周岁儿童的家长和看护人普遍受到科学的早期教育知识指导;
——区设立家庭教育专栏节目。
(二)策略措施
1.进一步落实“科教兴区”和教育优先发展战略,要把教育作为先导性、全局性、基础性的知识产业纳入战略发展重点和现代化建设的整体布局之中,保证教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2.广泛宣传教育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法律责任,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切实推进依法治教。
3.增加对教育的投入,确保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地区之间的差距,通过增加财政转移支付和设立专项资金等办法,加强对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学前教育、薄弱学校和特殊学校的扶持力度,保障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儿童、孤残儿童、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区域内基础教育均衡。
4.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校长队伍建设,继续推进“名校长”工程;加强师德师风建设,通过多种途径提高教师的全面素质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加快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大力扶持中青年骨干教师成长。
5.加强和改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广泛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道德实践活动,建立学校德育导师制,努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6.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和改进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要通过创建文明学校、建设德育基地、德育队伍、开发地方德育课程、构建德育工作网络和建立德育督导评估机构等德育工作基础建设,增强德育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面向全体学生,注重全面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全面推进中小学现代远程信息技术教育,提高现代教育技术应用水平。
7.重视弱势群体教育,努力推进教育公平。建立和完善教育结对扶助帮困体系,健全扶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教育的助学制度,通过“慈善捐款”、“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结对扶贫等活动,帮助贫困家庭子女就学。实施残疾儿童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力争使之与其他儿童同步接受15年教育。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并享受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8.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坚持和完善政府办园为示范、社会力量办园为主体的幼教办学体制。加大示范幼儿园的建设力度,创建一批省、市、区示范性幼儿园,不断扩大优质幼儿园教育资源。重点抓好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并发挥其教学示范、业务指导和信息交流作用,逐步形成以中心幼儿园为龙头的幼教辅导网络。稳步开展0-3周岁早期教育工作,创办0-3周岁早期教育指导服务基地,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园教育形式相结合的早期教育服务网络。
9.重视和推进家庭教育。把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学校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互动式的教育体系。切实加强家长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办好各类家长学校,积极推进流动人口家长学校、社区家长学校的建设。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切实发挥家庭教育学会的作用,加强家庭教育理论研究,注重研究成果转化,积极探索家庭教育工作的新趋势、新规律。
三、法律保护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儿童参与家庭、学校、社区有关活动和文化生活的权益。
2.保障儿童的人身权利。
——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
——杜绝违法使用童工。
3.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中小学生普法教育率达100%;
——加强中小学警校共建力度,乡镇中心校以上的中小学配备法制副校长的覆盖率达95%以上;
——全区社区儿童维权机构覆盖率达80%以上,加大儿童违法犯罪预警站建设力度;
——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控制在总犯罪人数的15%以下,失足青少年帮教好转率达80%以上。
4.加强儿童法律救助。
——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建立少年法庭;
——提高流浪儿童的接受教育率和回归安置率。
(二)策略措施
1.加强“两法一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宣传、咨询,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儿童权益、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咨询、服务,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儿童权益,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责任意识。
2.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培训和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在中小学设置法制教育课,扩大警校共建和法制副校长的覆盖面,充分发挥政法部门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中的职能作用,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3.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开展“平安社区”、“平安学校”、“平安家庭”创建活动,把净化环境、保障儿童安全健康作为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加强学校周边交通、治安秩序的管理,加强对游戏机房、网吧、书摊等文化娱乐场所的检查整治力度,严格查禁危害儿童的视听产品。以警务室为平台,在学校、社区建立儿童违法犯罪预警站,整体推进快速处置学校意外事件和社区家庭暴力案件的预警机制建设。
4.完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教育防范工作网络,实施对社会闲散未成年人的有效教育管理,做好刑释解教青少年的跟踪帮教、就业安置工作,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工作落实到社区、学校和家庭。
5.严厉打击引诱、教唆和强迫未成年人犯罪及各种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保护,积极探索推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诉方式改革。
6.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使流动人口中的儿童权利得到保障。加强对处于困境中的儿童的救助,做好流浪儿童的管理、收容、教育、遣返等工作。
7.关注单亲家庭儿童的身心健康,增强单亲家庭父母的法律意识和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感,维护单亲家庭子女生存、保护、发展、参与的权利。
8.格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定时开展“春苗行动”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严肃查处非法使用童工,杜绝使用童工现象。
四、成长环境
(一)主要目标
1.改善儿童的生活环境。
——我区空气质量全年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大于330天/年;
——市区噪音达标区建成覆盖率达80%;市区环境噪音达到功能区要求;市区道路交通环境噪音达到功能区要求;
——市区生活污水处置率达60%以上;
——农村安全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以上,改水受益率达到97%以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0%以上;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达75%以上。
2.优化儿童成长的社会环境。
——积极创造条件,创建儿童活动场所。区建1所综合性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设少儿活动室,提高对校外儿童活动场所和设施的管理水平;
——加强德育基地、社会实践基地和科技教育基地建设,全区要建立青少年科普示范基地20个;
——全区少先队员参加雏鹰奖章活动率城市达90%以上,农村达60%以上;
——改善孤儿的供养、教育、康复医疗状况,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二)策略措施
1.贯彻落实有利于儿童生存、发展和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时要体现“儿童优先”原则,在全社会倡导和树立尊重儿童、爱护儿童、教育儿童的良好风尚。
2.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加大对水、气、垃圾和噪音的治理力度,把农村改水改厕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控制和治理工业污染,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争取乡镇水厂基本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扩大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粪便无公害处理水平。在儿童中广泛开展资源节约及环境保护教育,提高儿童的资源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引导儿童从小养成节约和环境保护习惯。
3.打击制止假冒伪劣产品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强行业管理,加大对儿童食品、玩具、用品的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4.加强儿童意外伤害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完善相关交通安全标志,重视家居、社区、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环境建设,强化儿童游乐设施安全检测管理和监督检查,防止儿童意外伤害。
5.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的宣传优势,以竭诚服务孩子为主基调,明确宣传目标,制作、播放优秀的贴近儿童生活的少儿节目,有条件的中小学还可开办少儿电视台,成立小记者队伍等。
6.重视社区儿童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对儿童的服务、教育和管理。整合社会资源,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科普、娱乐活动,每年举办一次大规模、有影响的少儿文艺体育活动,丰富儿童精神生活,提高儿童艺术素质。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抓好在校学生法制教育,使他们从小就学法、知法、守法和用法,树立起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意识,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关系到科教兴国战略、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教育强县的顺利实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后继的重大问题,是关系到培养什么样接班人的重大问题。
因此,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是一项紧迫的、长期的重要任务,我们要求各校要站在科教兴国、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紧紧围绕教育强县的宏伟目标,从落实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出发,在总结以前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法制教育工作纳入重要工作的议事日程,做好总体规划和分年度计划,合理安排教育内容,做到法制教育始终不断线,抓紧抓好,精心组织实施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研究、检查,针对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新思路、新措施。
二、突出重点,普遍开展
为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我校紧密结合全县“四五”普法近期目标,把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摆上重要位置,突出“三个”重点,提出“六项要求”,全方位展开工作。
“三个重点”。一是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县有关加强法制建设的指示精神、“四五”普法规划要求,以开展法制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增强青少年法制意识为重点,积极主动的密切配合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和作用,按照《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深入开展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二是根据不同学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加强青少年思想政治工作,使学生在校期间懂得并掌握公民应知必会的基本法律常识。 以中学思想政治课教材中有关法律基本知识为基础,充分利用“四五”普法专用的《中学生法制教育读本》等普法教材,重点普及《宪法》、《国旗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刑法》,侧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交通法规、治安条例、禁毒(烟)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等与青少年学生生活、成长密切相的关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同时,经常开展《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生礼仪常规》的行为教育。三是系统内行政干部、教师,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学法,不断增强法制观念,着力实现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治校方式和治教方式的转变,深入学习、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更新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做到灵活自如的学法、用法、教法,自觉维护法制的统一与权威。
——儿童健康水平不断提高。创建爱婴医院,普及新生儿新法接生,提倡住院分娩,加强产科建设和围产期保健服务等工作的全面开展和实施,到*年全区已有爱婴医院13间,4个月内婴儿母乳喂养率、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儿童常规免疫接种率均已达到*市的目标。
——儿童基础教育普及程度上新台阶。*年我区学龄前儿童入园率73.3%,小学一年级按时入学率99.98%,小学学生完成率100%,初中入学率100%。我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取得良好发展,全区0—14岁儿童受教育率达到97.5%。
——儿童生存环境不断优化。我区大力加强城市和农村各类卫生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城乡人民饮用水卫生、厕所卫生和生活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水平。*年我区农村改水受益率及农村享有安全饮用水的人口覆盖率已达100%,农村享有卫生厕所的人口覆盖率达92%。
——特殊困境儿童受到保护。我区特殊教育学校已投入使用多年,三残儿童受教育率为92%。民政部门设立了1所儿童福利院,解决了弃婴弃儿的护理及生活照顾问题。全区开展的“扶孤助学”使600名儿童得到受益,得以重返校园。
我区儿童事业的发展在“*”期间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面对21世纪全面提高儿童的素质的重任,我们仍有不少困难和问题需要解决:降低孕产妇死亡仍需付出较大的努力,*年我区孕产妇死亡率为56.56/10万(含流动人口),大大超过*市25/10万的终期目标,随着近年来流动人口大量增加及管理不够规范,流动人口的孕产妇死亡率难以降低,成为实现《两纲》目标的难点和重点;婴儿、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呈反复交替升降状态;抓素质教育还需加大力度,重分数、轻能力,重营养、轻锻炼等现象仍需纠偏;儿童行为偏差、肥胖症、近视和龋齿较多;农村、城区幼儿入园率、教育水平差距较大;近年高新技术,特别是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拓展了儿童的视野,其精神生活的需求越来越高,同时也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对现有的儿童发展及其教育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儿童的校外活动场所不足,现有的社区活动场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面积较小、设施陈旧、功能单一,科技含量低,反映儿童发展的需求和社会服务不足的矛盾,这都影响了21世纪儿童的全面发展与素质提高,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为进一步优化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条件,全面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在基本实现《*区儿童发展“*”规划》目标的基础上,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0年)》和广东省、*市《儿童发展规划(*—2010年)》的要求,结合我区儿童事业发展的实际,特制订《*区儿童发展规划(*-201O年)》(以下简称《规划》)。在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环境等4个领域,提出21世纪第一个十年我区儿童发展目标及实现目标的策略和措施。
总目标
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推进我区儿童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同步发展,继续巩固、提高基础教育的质量,提高普及高中教育,大力发展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优化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环境;使儿童充分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各项权利,得到文化教育、医疗保健、生活娱乐等方面的社会服务;不断提高儿童的整体素质、发展水平、培育儿童的创造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主要目标及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改善儿童卫生保健服务,全面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目标与指标
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婚前医学检查率*年达93%,2010年年达93%以上。
——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年控制在100/万以下,2010年达90/万以下。
2、降低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
——孕产妇和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年分别控制在25/10万和10‰,2010年在25/10万和10‰基础上分别下降1/5和1/6。
——孕产妇保健管理率*年达93%,2010达97%。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到2010年达97%以上,高危妊娠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100%。
——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在*年基本消灭。
——儿童保健管理率*年达93%以上,2010年达97%以上,逐步提高女童及流动人口中儿童卫生保健服务的水平。
——继续保持高水平的常规免疫接种率,*年以镇(街)为单位达98%以上,逐步将新的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管理。
3、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
——到2010年,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以*年为基数下降1/5。
——低出生体重发生率*年控制在4%,2010年控制在3%。
——婴儿母乳喂养率*年达90%。
——合格碘盐食用率*年达95%,2010年达95%以上。
——中小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率*年达90%以上。
——人均公共体育场所面积*年达0.3平方米,2010年达0.5平方米。
4、加强儿童健康教育
——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预防未成年人吸毒。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增长和蔓延。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指导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
策略与措施
——深化妇幼卫生体制改革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逐年增加妇幼卫生、计划免疫经费的投入。落实和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的财政补助,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安排妇幼保健经费。到2010年,妇幼卫生经费在卫生经费中所占比例达8%-10%。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批准市妇儿工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两纲”,确保妇女儿童生命安全工作职责问题的通知》(穗府[*]47号)。切实保障儿童享有卫生保健的权利。各镇政府要建立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和儿童登记制度和落实出租屋主连带责任制,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的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指标,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要为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儿童提供卫生保健、计划免疫系列服务。坚决制止和打击非法行医、非法接生、非法堕胎、弃婴等违法行为。
——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继续实行计划免疫保偿、妇幼保健保偿和农村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保障制度,提高儿童享受保健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多渠道筹集贫困家庭疾病援助资金,帮助特困家庭孕产妇和儿童获得必要的医疗援助,加强对弃婴和孤儿的医疗救助。
——健全妇幼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强化卫生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妇幼保健工作全行业管理,规范妇幼保健技术服务和母婴保健监督员行为,建立技术服务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的检查督导,依法打击和查处各类危害儿童健康的违法行为。
——加强全区卫生保健服务网络的建设。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要求,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妇幼卫生服务三级网络。加强医疗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特别是基层卫生保健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保障儿童在社区享受到连续、综合、及时和便捷的社区卫生服务。加强社区儿童营养指导和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儿童身体素质;以社区为基础积极防治儿童多发病和常见病,制定切实可行的婴幼儿口腔保健、听力保健和眼保健计划,重视婴幼儿牙病、药物性耳聋和屈光不正的防治工作;加强儿童心理卫生工作,监测儿童心理行为,对异常行为或倾向的儿童及时进行干预。
——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进一步推动出生缺陷干预行动计划的实施,其中地中海贫血干预工程分别抓好婚前保健、产前诊断等环节,新生儿窒息干预工程分别抓好高危妊娠管理、农村住院分娩、产时服务模式的转变,普及新法复苏等技术,降低新生儿窒息发生率,减少、消除因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不良因素导致儿童智力损害。同时力争唐氏综合征、先天性心脏病、出生缺陷及儿童精神神经康复等干预工程的启动。继续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
——全面提高妇女生殖保健系列服务,加强和规范妇幼保健技术管理,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孕产期保健服务。要继续规范高危孕产妇的筛查与管理,强化孕产妇三级转诊管理规定和重症儿童转诊管理,提高产科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滞产、难产和出生窒息等产科并发症的发生。
——开展儿童保健的理论与适宜技术的研究、推广和人员培训工作,提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及科技水平。继续推广和应用计划免疫、口服补液疗法、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婴幼儿家庭保健等适宜技术;研究和实施减少新生儿疾病、儿童营养不良、儿童意外伤害等预防措施。
——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努力提高常规免疫的及时接种率,增强常规免疫的有效性,逐步将乙肝、风疹、腮腺炎等疫苗接种纳入常规免疫管理,保证达到安全接种。
——倡导科学喂养和良好的饮食习惯,改善儿童营养。在城区托幼园所和学校分步推行学生饮用奶和学生营养餐计划,农村实行“大豆行动计划”等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学生营养餐、预防营养不良和营养过剩。
——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健和利用卫生服务能力。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大力运用宣传媒介加强妇幼卫生专题宣传。开展健康教育行动,大力宣传基本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性病和艾滋病的危害、预防及自我防范知识;在青少年中进行青春期教育、生殖健康教育、预防吸烟和吸毒的教育。禁止学生吸烟、吸毒。
——重视儿童体育,各社区、各镇为儿童健身提供必要的体育设施。学校推行儿童体育与健康个体标准评价,培养儿童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保证中小学生在校每天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加强残疾儿童保健事业,逐步建立残疾儿童报告制度,医疗保健机构要对残疾儿童提供专业服务和指导,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
——重视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普及。全面开展儿童心理保健工作。在幼儿园、中小学开设心理健康辅导课程和开展心理咨询活动;抓好兼职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配备和培训,区力争逐步建立儿童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对儿童心理行为偏差进行疏导和诊疗,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儿童与教育
整体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儿童受教育水平。
目标与指标
1、发展儿童早期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
——建立0-3岁儿童早期教育指导与服务体系。到2010
年,全区社区办好0-3岁教养机构,各镇都办起0-3岁教养机构。
——学前三年入园(班)率*年达84%,2010年85%以上,全区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取消学前班。
2、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到*年,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达100%,辍学率控制在0.5%以下。
——初中毛入学率*年达99.9%,2010年达100%;辍学率*年控制在2.5%以下,2010年控制在l.5%以下。
——残疾儿童小学入学率*年达90%,2010年达95%以上,中学入学率达80%,2010年达80%以上。
——小学毕业率达99%,初中毕业率达98%。
——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3、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
——全区初中毕业生升学率*年达91%,2010年达91%以上;高中毛入学率*年达83%,2010年达90%。
4、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推行科学考试评价制度;不断提高教师的素质。
5、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增加各类家长学校的数量;家长学校达标率*年达85%,2010年达92%;不断提高儿童家长家教知识知晓率,*年达98%。2010年达98%以上。
策略与措施
——各级政府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证教育与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适度超前发展。
——切实增加财政教育投入,区政府年度财政一般预算
总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不低于20%。
——逐步建立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加强教育经费监管。
——加快教育立法,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制度;提高全社会教育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推进依法治教。
——优化教育资源,缩小地区差距。按期按质完成改造薄弱学校任务,重点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办学条件;根据实际调整中、小学布局,合并撤消过于分散、规模较小的学校。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学校建设,推进学校现代化建设。
——切实把特殊教育纳入我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总体规划之中,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纳入中小学规范化建设工程总体规划之中。
——扶助农村困难家庭学生就学。建立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书杂费免收制度。确保困难家庭的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发挥社区在流动人口管理中的作用,建立流动儿童就学登记制度,把流动儿童就学问题作为流动人口综合管理中的重要
内容。确保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深化办学体制改革,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都要依法办学,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引导和监督,使在民办学校学习的儿童同样得到良好的发展。
——贯彻落实孤儿就学的有关优惠政策。
——把婴幼儿教育纳入大教育体系,把幼儿教育的发展纳入教育的评估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加强儿童早期教育的管理与指导,建立完善0至3岁儿童早期教育管理体制。积极探索有利于促进儿童早期发展的教育模式。广泛组织0至3岁儿童家长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提高科学育儿水平,开展亲子游戏,启迪和开发婴幼儿的智力,培养其健康的体质、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求知欲望,提高早期教育的效果。
——积极推进幼儿教育的发展。大力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继续办好一批骨干、示范作用的公办幼儿园及镇中心幼儿园,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贯彻实施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广东省幼儿教育指南(试行)》、《*市幼儿发展课程指引》,切实提高保教质量。
——整体推进素质教育。树立现代开放的教育理念,建立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模式,注重培养学生的良好品质、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深化中小学教育内容、教学方式和考试评价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
——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营造生动、活泼、主动学习的氛围;加强中小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劳动教育。引导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区、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儿童的自学、自理、自护、自强、自律能力。积极创建多功能校外教育实践活动基地。
——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加强师德教育、重视幼儿园、中。小学校长(园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幼儿园专业教师学历达标93%以上,大专及以上学历教师占总数的23%以上,小学专业教师学历合格率99.5%且大专及以上学历达68%,初中教师学历达标达97%且大学本科达63%。幼儿园、托儿所保健人员配置率达100%,并符合保健人员资格要求。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持证上岗率达100%。
——学校、幼儿园所的教职员工要爱护、尊重儿童,维护儿童的人格尊严、严禁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学校纪律、教育方法应适合学生身心特点。
——积极推进教育信息化和教育技术手段现代化。中小学基本普及信息技术教育,逐步推进中小学网络教育。
——进一步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充实家庭教育指导队伍,加强新时期家庭教育工作研究及分类指导;扩大家庭教育宣传覆盖面,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掌握现代科学育儿的知识和方法;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体制,提高各类家长学校办学效益,区建立5所示范性家长学校。各镇建立1--2所示范性家长学校。教育部门应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的管理、指导和评估。
——充分利用社区资源,积极发挥有关部门的社会教育功能,进一步推进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形成条块结合的儿童教育指导、服务网络,实现儿童教育科学化和社会化。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
完善和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权益。
目标与指标
1、加强立法,建立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法规。
2、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3、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预防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保护儿童人身安全。
——禁止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
——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4、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并减少重新犯罪率;中小学校普遍开设法律知识课程,*年中小学生普法教育率达100%。
5、在诉讼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对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6、法律援助机构要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策略与措施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障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
——贯彻执行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强化执法,建立健全执法监测机制。
——加强有关维护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
——严厉打击故意伤害、杀害、绑架、、拐卖、遗弃、虐待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以及强迫、引诱未成年人犯罪或进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利用儿童生产和贩运。严禁儿童服食,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犯。
——依法加强娱乐场所、文化市场和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控制未成年人涉足不利于身心健康的场所;禁止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迷信、暴力、恐怖等的书刊、音像制品进入市场;制定落实儿童不宜观看的影视和广告的限制规定和措施;加强对营业性网吧的管理。
——大力开展警校共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的派出所民警定期到学校进行法制、安全教育,加强校园和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儿童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在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开设歌舞厅、游戏机室、网吧。
——公安、检查、司法等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维护少年儿童权益的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和保护工作。
——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使用童工,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
—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在侦查、、审判各诉讼阶段采取有别于成年人案犯的特殊方式,依法处理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案件。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时,要与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检察院不、法院免于刑事处罚、缓刑或宣告无罪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
——执法和司法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儿童的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儿童的权益,提高办案技能和执法水平。
——教育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摧残;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保障儿童人格权、身份权。
——加强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提高儿童自我保护能力和防范能力。
——在社区建立社会、学校、家庭一体化的保护儿童权益的工作网络。防止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及时预防和科学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和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
——积极设立面向儿童的法律援助机构,完善法律援助体系和网络,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建设,发展社区康复机构,指导家长学习和对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方法,使残疾儿童在社区和家庭普遍得到康复训练。
——关注单亲家庭儿童的健康成长,增强单亲家庭父母的法律意识和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感,并帮助他们掌握适宜的教育方法。
四、儿童与环境,
优化儿童生存和发展环境。
目标与指标
1、优化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到2010年,农村享有饮用安全卫生水的人口达100%,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90%以上,农村自来水末稍水四项指标总合格率达72%。建立城区二次供水监督机制,确保城区二次供水的水优质和卫生安全。
——到2010年,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95%以上,其中卫生户厕普及率达80%以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80%以上。
——到2010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
——城市空气和水按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到2010年,城镇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
——到2010年,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8平方米。
2、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推动全社会树立尊重儿童、爱护儿童的公民意识,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
——为儿童提供必需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品和游乐设施的质量,保证安全无害。
——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及信息,净化、优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各类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保护儿童免受不良信息影响。
——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到*年,确保有一个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的儿童校外活动场所,每个社区因地制宜创设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
3、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加强救治重症儿童。
——发展残疾儿童康复事业,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到2010年,区至少建立起一个综合利院儿童部(区)。儿童福利机构设施明显改善,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策略与措施
——政府在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时要体现“儿童优先”的原则。将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大对儿童事业的投入;建立和完善儿童的社会保障和保险制度。
——制定落实农村供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办法,把农村改水改厕落实在农村奔康工程和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的主要工作中。
——依法加强生态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开展植树造林,保护森林和绿地,积极防治“三废”对水质、大气等环境污染,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提高汽车尾气达标率,继续执行城市空气质量周报、日报制度。
——建立健全城区二次供水卫生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建楼时规范建水池的措施;组织专业规范洗水池队伍;建立卫生监督部门负责监管,保证城区二次供水的水优质和卫生安全。
——建立和健全儿童食品、玩具、用品和游乐设施的质量监控机构,制定完善相应的生产、销售法规,监督实施。
——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儿童和家长的安全意识,预防及避免儿童意外伤害。
——建立和发展儿童校外活动设施和场所,把儿童校外教育活动场所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每个社区都应设置儿童少年活动场所,加强对各类场所的管理,已建立起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公园、博物馆和游乐场、运动场都应尽可能减、免费向少年儿童开放。镇、村办好少儿文化活动室,建设少儿文艺创作队伍,开展少儿文艺作品评奖、文艺创作研究活动,鼓励创作优秀儿童图书、歌曲、影视等作品。坚持办好区少儿艺术花会和少儿艺术比赛等活动。
——电视、广播、报纸等大众媒体和计算机网络电子媒体都应营造尊重儿童、爱护儿童、教育儿童、鼓励儿童参与的良好舆论氛围。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中应有一定比例,突出保护妇女儿童,促进妇女儿童发展的内容。
——广泛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建立校内外结合的儿童科普组织网络,巩固和扩大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儿童科普工作队伍,为儿童提供参与科学实验的机会和场所。
——广泛开展儿童环保意识教育,引导儿童树立爱护环境的良好道德观念和行为习惯,积极参与环保行动。
——充分发挥社区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社区内有关单位科技、文化、体育场所节假日免费向辖区内儿童开放。
——进一步强化流浪儿童收容机构的收容、教育、遣返工作,加强流入地与流出地的沟通协调,努力减少流浪儿童的反复流浪。
——加强对孤残儿童的救治工作。在完善国家开办的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的同时,大力发展社会福利服务,在社区内建立残疾儿童寄托所、工疗站及康复培训设施,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技能培训和指导。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鼓励公民依法收养,使更多孤儿、弃婴回归家庭,在正常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
——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努力提高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和新婚夫妇、孕妇学校和社区0-3岁儿童家长学校的水平,各镇要办好各类家长学校的示范点,*年,全区各类家长学校示范点达5所以上。各镇要抓好社区0-3岁儿童家长学校示范点,大力推广普及亲子学园,扎实开展对0-3岁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的指导、培训和学习,使广大家长正确掌握科学育儿知识和教育方法。
四、组织与实施
*区各级政府负责本《规划》的实施,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的检查督导和监测评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和各自职责范围,制定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要根据《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安排,统一部署。要将《规划》实施纳入政府议事日程,纳入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并保证实施《规划》的必需经费。
区、镇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建立实施《规划》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原则,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总结推广具有实效和创新的经验。
五、监测评估
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实行分级监测评估。搜集、整理、反映《规划》执行情况的数据资料,分析儿童发展现状,预测儿童发展趋势,评估《规划》的实施效果,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监督和推动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加强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区、儿童状况监测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儿童发展状况。分性别统计指标要纳入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实施完善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国家统计、法律监督的监测机制,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加强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建立定期报送、评审制度,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每年定期向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区统计局报送监测评估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区监测评估周期分为年度监测、5年中期监测评估和10年终期监测评估。
1.义务教育: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的制度设计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这一法条明确了义务教育制度的宗旨在于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利。
受教育权利是由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到实践中,少年儿童因处于身心发展、获取知识与成熟心智的重要阶段而实际地构成了受教育权主体的“主体”。青少年儿童受教育的程度和水平直接关系其未来和国家前途。同时,比之成年人,少年儿童在身心各个方面都是天然的弱者,自我保护能力差,权利也容易受到侵犯。因此,虽然《宪法》已明文规定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仍然特别制定了《义务教育法》来专门保障适龄少年儿童的受教育权。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法》第2条的这一规定,就显示了国家通过强制手段的途径实行免费的具有普及性的公共教育,以保障青少年儿童的受教育权利的特点。
2.父母:应以积极的作为保证子女受教育的权利
《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教育法》第18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综合上述各项法律规定,父母作为适龄少年儿童的法定监护人,是义务教育的“义务”主体之一。其基本义务内容在于:以积极的作为保障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父母的这一“义务”,具有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教育法》第58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根据这一规定,如果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未履行保障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则政府部门将以公权力介入。若仍不履行,则通常会执行强制入学,失职父母要承担法律责任。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许多地区都曾发生过地方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家长不积极作为导致子女失学或辍学的案例,通过法律救济保障儿童的受教育权。①就受教育权利的实现情况来看,“在家上学”并不同于辍学或失学。“在家上学”的情况中,孩子的受教育权并未受到侵犯,而是通过在家接受个别化教育这一特殊形式得以保障。同时,只要在家教育的方式方法与内容得当,父母也以积极的作为妥善保障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那么,孩子在家上学,也是一种学习方式,就义务教育阶段的权利保障而言,并无不妥。
二、法律规定的模糊与缺失导致“在家上学”陷于“非法”假象
1.法律有关“入学”的规定缺乏明确概念解释
从前述法律条款来看,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途径是“入学”。然而,此处的“入学”是否就等于“进入学校”,在查阅过相关法律后发现,并未见明确的概念表示。
对此,一般认为,规定中的“入学”即指进入获得办学资格的正式的公立学校或民办学校。产生此定势思维的原因是《教育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同时,《义务教育法》第三章全篇对“学校”这一义务教育的直接实施主体进行了规定,而该法也并未体现出可以有学校教育之外的义务教育实施方式。因此,以系统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来看,系列教育法律中的“入学”仅指由国家统一实施的正式的学校教育,而不包括“在家上学”。[1][2]
单就法律文本来说,这种解释看似合理。根据这样的理解,“在家上学”无疑是一种违法行为。然而,这种解释是否是对“入学”这一模糊概念的合理理解,却值得推敲。因为当我们这么解释“入学”时,实施义务教育的思路就变成了国家建立学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接受教育,父母就必须让孩子进学校接受国家提供的教育服务。而如果家长没送孩子进学校,则无论孩子实质上是否受到适合其自身发展特点的有效教育,家长都有错,都必须承担责任。这种思路里,强调国家保障公民受教育的责任无可厚非,因为根据《宪法》第46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以及《教育法》与《义务教育法》的具体规定来看,国家确实是教育权的权利主体。但如果因为承认国家的权利主体地位就认为此规定是为强制公民必须接受国家提供的学校教育服务则尚有偏颇。因为这种理解就将学校教育这一保障儿童受教育权的手段窄化为“唯一手段”,从而,就容易导致对“义务教育”的错误理解,即把“进入学校”这一接受教育的途径当做义务教育的目的,无论具体的个体是否能够适应学校教育均质化的教学模式,是否具有特殊的个人情况,是否在教育服务上有特殊需求,都必须强制性地接受学校教育。这样不仅剥夺了那些有特殊情况的孩子获得可能更适合其特点的教育机会,甚至造成部分孩子“在校不在学”的情况,反而违背了义务教育保障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的根本目的。因此,从“保障权利”这一法律根本价值来看,“入学即入校”的理解并不恰当,甚至涉嫌违宪。然而,相关法律在一些规定上的不明确,确实也容易导致人们得出这种不恰当的认识。这也是实践中有教育行政部门、法院与部分舆论判断“在家上学”是违法行为的根据。②
如果我们从保护孩子的受教育权这一义务教育制度的宗旨的角度考虑,那么,“入学”也可以理解为“进入合理的学习过程”。即只要学校教育之外的教育方式能够满足孩子个性化发展的需要,并且所提供的教育能够达到国家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就同样应该作为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教育形式。按照这样的理解,则“在家上学”并不违反法律关于“入学”的要求。
2.有关义务教育办学与管理的法规失于片面
由于法律并未明确“在家上学”是否是义务教育的可能途径,相应的办学资质与教育管理的规定对此也不具有针对性,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办学条件和教育管理的规定基本是针对学校而制定,难以适用于在家教育和全日制私塾,因此,以这些用于管理学校这一规模化办学的教育机构的规定,来衡量为个别孩子提供个性化特色教育的“在家上学”形式,则后者的特质注定其在不少方面都几乎不可能符合相关规定。实践中,有教育行政部门因此判断“在家上学”违法。③这种判断,实在有失公允。
(1)有关办学条件的规定
《教育法》第26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0条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第14条规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上述条文中有关组织机构、章程、师资、场所、资产、董事会等办学条件的规定都是针对规模化办学的学校而制定的,适用性较低。比如,对于以父母为主力军、以家庭等小规模空间为固定活动场所、以个别孩子为教育对象的“在家上学”教育形式来说,仅就“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这一项要求就几乎难以达到。
(2)有关教育管理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然而相关管理规定同样有不适用于“在家上学”形式之处。
首先是考试制度、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根据《教育法》第20条、24条、35条、36条的规定,国家实施教育考试制度、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相关事宜由政府主管负责。如果要保证孩子在家接受的教育能够达到国家对于义务教育的要求、家长行使家庭教育权不实然损害子女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则应当将“在家上学”纳入相关制度的监督约束中。然而实践中,业已建立的教育考试、教育督导和评估体系同样仅以学校教育为对象,“在家上学”的督导与评估制度仍是空白。
其次是教材标准。《义务教育法》第39条规定:“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家长之所以选择“在家上学”,所期待与所践行的是针对个别孩子的个性化的教育服务。自主选择教材及教育内容,是确保孩子能够以适应其个性、能力和学习习惯的方式与内容有效接受教育、切实保障其受教育权利的关键。法律规定教科书应根据教育部规定办法审核,而在《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中,在教材编写上要求“主要编写人员具有相应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教材审核上要求分别由教育部成立的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和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审定国家和地方课程教材的审定。这些规定成为“在家上学”模式中自主选择教材的“拦路石”。普通家长难以达到教材编写人员的资格要求,同时教材审核的层级之高又为其自编教材或选用其他教材增加了阻碍。
三、解决“在家上学”与法律规定间矛盾的思路
“在家上学”是父母以积极作为的方式保障子女受义务教育权利的行为。“在家上学”完全可以成为学校教育的辅助形式,并作为义务教育的实施途径之一而存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模糊与片面是导致其合法性纠纷的主要原因。因此,简单地禁止或整顿都将侵犯公民权利。解决这一问题的合理思路在于,承认公民“在家上学”的权利,并将其实践过程纳入政府的有效管理之中。法律层面上,需要在适当的时机开展以下两项工作。
第一,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的“入学”概念出台确定的司法解释,该解释应当明确“入学”不仅是“入校”,还包括所有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习内容的形式,或直接修改相关法律,明确“在家上学”的“合法”身份。
第二,修改完善有关办学条件与教育管理的法律规定,为政府管理与评估“在家上学”提供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规范的“在家上学”管理体系,为其准入、监督、评价、退出及与学校教育的衔接提供制度依据,协助、监督父母在家教育的活动,防止家庭教育权的不当行使造成国家教育权和少年儿童受教育权的损害。对于不利少年儿童身心发展的“在家教育”,政府应及时纠正或取缔。
注释:
①相关案例:不送孩子上学吃官司,修文八位家长成被告[N].法制日报,1998-11-20(2);家长不让孩子上学,乡长控告家长违法――酒泉一乡政府将4位家长推上法庭[N].法制日报,1999-03-30(1);湖北基层法院帮数百名学生重返课堂[N].法制日报,1999-05-28(3);为了孩子的权益 贵州一乡政府状告失学儿童家长[N].法制日报,2001-11-01(7).
②类似案例:2006年上海“孟母堂”事件中,上海市松江区教委与上海市教委以未按时送子女入学为由宣告“孟母堂”的学生家长违法;2006年北京市石景山区“王育诉侯波抚养权”案中,法院在判决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被告应当尽快解决侯鸿儒的入学问题,使其接受全面的义务教育”。
③“孟母堂”事件中,上海市松江区教委与上海市教委以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课程内容与教材不符合国家标准、收费过高等为由定性孟母堂为“违法办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