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02 08:4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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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组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副组长:城管监察大队北太平庄分队常务副队长
街道办事处城市综合管理科科长
组员:街道办事处城市综合管理科副科长
城管监察大队北太平庄分队副队长
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和科技创安分中心主任
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2、积极发挥社区居委会的积极作用,在社区中广泛开展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街道组织走访辖区内的社会单位,宣传政策,征求意见,达成共识。
二、认真组织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划分确认、责任人确定工作
1、街道抽调城市综合管理科、监察分队、城市管理和科技创安分中心及社区服务中心各一人,组成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市综合管理科和地区爱卫会。
2、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组织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划分确认、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确定和通知书的发放工作。
3、办公室主要承担:
(1)配合区市政管委对专业作业区的划定工作;
(2)本街道保洁中心责任区的划定;
(3)辖区内社会单位责任区的划定。
(4)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资料的汇编、上报和抄送。
3、工作小组自5月中旬开始对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进行调查、划分、确认,并于6月底前完成。并将有关资料上报区市政管委,抄送城管监察分队、城市管理和科技创分分中心。
4、7月份工作小组完成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告知书的发放工作。
三、责任确定的标准要求
严格执行《区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管理办法》中第二章《责任确定》和第三章《责任书告知》的要求,把工作落到实处。并按照要求定期向市政管委报送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责任区范围变更信息,协助区市政管委做好信息更新工作。
四、认真贯彻执行卫生标准
按照《区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管理办法》中第四章《卫生标准》的要求,积极向地区社会单位进行宣传,并加强检查监督。
五、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加强对卫生责任的监管
街道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将长期对地区卫生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察和监督,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1、街道城市综合管理科负责统筹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制监督检查工作,与地区社会单位加强联系沟通,加大宣传力度,构建社会单位互动机制,对于市容环境卫生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理;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协调相关单位处理发现的问题。
2、城市管理和科技创安分中心负责加强对辖区网格的巡查,加强对社会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是指城市环境卫生单位用于城市垃圾、粪便清运和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以及其它配套使用的车辆。
第四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专款专用。资金的数额,应当按照技术经济定额指标核定,流动资金额的核定,按照《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一般应当由市集中管理,大城市可以实行市、区两级分管。
第六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专用车辆的发展计划。属于国家和地方计划分配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现行的物资管理渠道,申请平衡安排。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
(二)起草或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法规、标准;
(三)组织研究、开发、鉴定和推广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系列产品;
(四)组织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工作;
(五)归口管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的标准化工作,办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标准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包括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主要总成的报废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经济定额;
(三)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工作,指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环境卫生车辆的技术工作。
其他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具体负责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经济定额,制定本场(队)各类工种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二)建立和完善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及检验、监督、安全、节油、备品备件等各项内部制度,保持车辆的完好状态,完成各项技术经济定额;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车辆运营计划,负责统计、考核和评比检查工作;
(四)建立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档案;
(五)采用先进科技成果,改进机具和工艺,提高车辆保养、修理的机械化水平;
(六)组织开展职工的技术培训、岗位培训工作。
第三章车场设置和车辆配备
第十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设置应按照城市规划选择适当位置,减少空驶里程。
第十一条在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内,应当设有车库(停车场)、油库、车辆通道、试车路、汽车胎库、配件库、洗车台、修理车间、办公室及职工福利等设施。寒冷地区应当有暖车库及配套的锅炉房。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占地面积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垃圾、粪便清运车辆的配备,可以参照下列因素确定:
(一)垃圾、粪便年平均日产量及高峰期日产量;
(二)垃圾、粪便清运方式;
(三)车辆定额吨位;
(四)单班日清运次数;
(五)车辆完好率。
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及其他配套使用的车辆,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第十三条购置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技术服务和配件供应的情况,并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坚固耐用、便于维修的原则。
第十四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驾驶员可以按照每辆车一点三至一点六人配备。
第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应当根据所承担的保养、修理任务,配备车辆保养、修理的设备机具。修理工人(含辅助工种)可以按照下列标准配备:
(一)承担全部车辆修理任务的,按照每辆车一点二至二人配备;
(二)不承担车辆大修和三级保养的,按照每辆车零点七至一点三人配备。
第四章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和产权转移
第十六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购置新车后,应当进行一次保养调整,并组织技术人员、驾驶人员、修理人员学习掌握新车的性能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设有明显的专用标志,持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签发的行车路单执行任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应当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投入使用,必须外观整洁、装备齐全,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应当做到定车、定人。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的使用规定。
第二十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保养和修理质量保证体系。
车辆驾驶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出车前、行驶途中和收车后的保养检查制度。车辆发生故障后,修理人员应当及时进行修理,检验人员应当认真进行修理检验,并填写检验记录。
第二十一条垃圾、粪便清运车辆与洒水车辆的报废,应当在运营四十万公里以上,或者使用十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权转移,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转移的有关规定执行。原车的附件、工具、档案等应当随车转移。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环境卫生监测站和卫生防疫站的环境卫生科(组)或相应机构(下称环境卫生专业机构)。
第三条环境卫生专业机构的基本任务是:运用环境卫生学以及其它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开展生活环境因素对人群健康影响的调查研究,掌握辖区内环境因素的卫生特征和人群的健康状况;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卫生监督权,根据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开展环境卫生监测监督,达到改善生活环境,提高居民健康水平的目的。
第四条本条例由卫生部制订、颁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贯彻实施。
第二章任务和职责
第五条县、区级环境卫生专业机构的任务和职责:
(一)对县、镇、乡、村建设规划,小区规划,小型建设项目,街道、乡镇企业,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及生活服务性行业,城乡废弃物处理等实施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
(二)收集整理辖区生命统计资料和其他环境、社会资料。结合本地区特点,开展生活环境对人群健康效应的监测和调研工作;
(三)对农村供水、粪便无害化处理进行卫生技术指导和卫生学评价;
(四)对乡村、街道医院等的基层卫生防病组织进行环境卫生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地、市级环境卫生机构的任务和职责:
(一)制订辖区环境卫生工作计划,组织、指导区、县级环境卫生专业机构开展各项环境卫生工作,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二)参加制定辖区的环境卫生法规,为当地政府当好参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有关卫生要求,工作规范和实施细则;
(三)组织各区县环境卫生专业机构,共同做好辖区内生活饮用水及水源地、公共场所和服务性行业生活居住区室内外空气等环境质量的经常性卫生监测监督和环境污染急性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四)结合辖区生活环境问题,开展人体生物材料监测和环境卫生调研工作,提出改善生活环境质量,保护人群健康的措施和对策,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五)收集、整理、分析辖区生命统计资料,环境污染的健康效应监测资料,并按期填报“环境污染与人群健康监测报表”;
(六)对城市建设规划、大中型建设项目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
(七)对进入生活环境的主要日用品进行卫生学评价;
(八)开展环境卫生宣传,技术、咨询服务。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卫生专业机构的任务和职责:
(一)制订本地环境卫生规划,组织指导下级环境卫生专业机构开展环境卫生监测、监督、调查研究、科研工作,统一评价指标,实施质量控制,定期进行业务考核。有计划地对本省环境卫生专业人员进行在职业务技术培训,提高环境卫生专业队伍的素质;
(二)参加制定本地区的环境卫生法规,制订有关地方性环境卫生标准、规范、程序、建立健全环境卫生工作常规、基础档案;
(三)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居民健康状况、人体生物材料,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和服务性行业、生活居住和风景旅游区的卫生监测监督和环境流行病学工作;
(四)对城市建设规划,大、中型建设项目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积极参与环境影响的医学评价;
(五)收集、整理、辖区生命统计资料、环境与人群健康效应监测资料,分析环境健康效应动态变化,提出改善生活环境质量,保护人民健康的措施和对策,包括环境病的防治等,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六)对进入生活环境的主要日用品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
(七)开展环境卫生技术咨询服务。逐步建立健全环境卫生信息系统。
第八条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的任务和职责:
(一)组织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环境卫生监测、监督、调查研究工作,协助各地解决工作中提出的技术问题;
(二)参加全国性的环境卫生法规,标准的起草、制订、修订工作,负责提出全国环境卫生监测规划。组织协调全国性协作任务;
(三)定期向卫生部报告全国环境卫生监测工作,为国家制订环境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咨询意见;
(四)研究制订全国环境卫生工作程序和技术规范,统一全国性的环境卫生监测、检验方法,开展质量控制活动。研制有关仪器;
(五)建立中心数据库储存全国环境卫生资料。在现有基础上初步建立全国性计算机网络,组织指导全国科技情报交流工作;
(六)组织出版全国性环境卫生年报;
(七)通过协作,举办培训班,讨论会等方式培训省级环境卫生技术人员;
(八)研究环境因素对人体健康影响的早期指标,研究健康效应及评价方法。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设施。主要包括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和环境卫生作业场所等。
指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容器(袋)容器间、垃圾收集房、废物箱、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指垃圾转运站、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厂)垃圾焚烧炉、废物粉碎机、废水脱干机、储粪池、专用车辆停放场、洒水(冲洗)车供水器、车辆清洗站等。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指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作业、休息用房等。环境卫生作业场所。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环境卫生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第六条市、区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增强市民维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第七条市、区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环境卫生设施科学技术研究,使环境卫生设施发展与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
第八条应当符合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项目应当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规划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配套建设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定点后。不得擅自移动位置或减少建设数量。已建成使用的主要道路、广场、住宅小区和商业贸易区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设置标准的由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建或补充配置方案,相关单位或者部门统一建设。
第十一条垃圾、粪便终端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
第十二条广场、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集散地和各类船舶。设置垃圾、粪便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总体资金预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
其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经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所在区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建设项目竣工后。方可交付使用。
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前的各项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四条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执行国家一类标准;风景名胜区应当建设星级旅游公厕;其他城市化地区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当执行国家二类标准。
第十五条垃圾转运站、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厂)以及独立配置的公共厕所等大中型环境卫生设施。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日常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环卫部门或者街道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检查。恢复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第十八条公共厕所、垃圾收集房、垃圾收集容器、转运站、运输车辆、粪便终端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等垃圾处置消纳场所。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单位或者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灭蝇、灭蚊、灭鼠、消毒等工作。
第十九条因城市建设需要确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提出迁建方案。对独立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按“先建后拆”原则,应当先建好后方可拆除;确需先拆后建的建设期间必须在拆迁区域设置移动式环境卫生设施。按规划拆除后不复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易地建造同类设施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可以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建设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市场、车站、码头、船舶及摊主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集镇环境卫生作业范围
1、清扫保洁作业范围
仙峰苗族乡集镇范围,仙峰乡至周家镇沿线公路
2、垃圾清运、中转和处置作业
年收集、清运、中转垃圾量约600吨。
(二)集镇范围环境卫生作业标准
按照《市城镇道路环卫作业服务质量标准》执行。
明确职责,强化监管
1、乡环卫所(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管理职责
(1)负责编制乡环境卫生管理专业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2)负责集镇主次干道清扫保洁的监管考核;
(3)负责集镇生活垃圾清运及处理;
(4)负责制定环境卫生质量考核标准及日常考核,监督执行行业标准及规范;
(5)负责集镇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机械装备配套建设及管理;
(6)负责集镇环境卫生工作执法管理及市民投诉事项的受理、解决;
(7)负责对集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检查;
(8)负责集镇重要活动的环境卫生保障协调工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9)负责集镇清扫保洁、监管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
2、村(社区)村民委员会管理职责
(1)负责本辖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及管理;
(2)负责垃圾初级集并,协助完成垃圾清运、处理工作;
(3)负责本辖区重要活动环卫保障工作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4)负责本辖区河、河道城区段等范围环境卫生工作。
3、道班职责:负责——公路沿线环境卫生工作。
4、清扫保洁人员管理职责
(1)负责责任路段(区)清扫保洁工作,(集镇保洁员每天清扫一次后巡回保洁,全天在岗时间八小时)。
(2)负责本区域内清扫垃圾的收集和集并。
(3)负责本区域内小广告的清理工作。
(4)负责本区域内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工作。
5、环卫监察员工作职责
(1)负责责任区内环卫人员考勤,每天巡查不少于3次;
(2)负责责任区内作业质量的巡查考核,做到考核到人到区到路段;
(3)建立巡查考核工作台帐,为环卫人员工作质量奖惩考核兑现提供准确、公正的考核依据。
严格考核,绩效挂钩
1、对清扫保洁工作的考核
(1)清扫保洁员不在岗,一人次扣0.5分,未按要求穿着工装上岗,视为不在岗。
(2)清扫保洁未按要求完成普扫(以规定的普扫完成时间为准,含普扫集中的垃圾未清理完毕),每次扣1分。
(3)按照《市城市道路环卫作业服务质量标准》,路面垃圾超标,每处扣0.2分,街道路面油污严重,不见地面本色,每处扣0.5分。
(4)街道两侧杂物堆放,每处扣0.5分。发现暴露垃圾,每处扣0.5分。垃圾过夜,集中存放不及时,每处扣0.5分。
(5)背街小巷野广告治理,每发现一处,扣0.1分。
2、对监管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区城市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管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区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区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由区城管办、街道办事处按照以下原则划分:
(一)城区内市政府指定府区管理的街巷、城中村以及聊位路(二干渠桥南至新南环)、聊阳路(湖南路至新南环段)、聊堂路(铁路桥至聊莘路口)绿化带外侧,由区城管办或街道办事处进行管理、保洁;
(二)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和家属院的卫生,由单位清扫保洁;
(三)城区农贸市场、商品市场,由市场管理部门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四)居民小区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组织保洁队伍清扫保洁。
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乱倒的垃圾、污水,无粪便,无污迹,无渣土等;
(三)保持公用设施的整洁、完好;
(四)及时清除冰雪。
第七条城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和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完好、美观。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危险房屋、构筑物等,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修整、改造或拆除。
第八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九条临街的经营者,不得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条城区居民、单位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必须按时将生活垃圾倒入指定的垃圾容器内或者收集场所。
第十一条从事环境卫生作业的单位,应当遵守环境卫生作业规范,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为专业清扫保洁人员提供劳动作业休息场所和劳动保护用品,改善环境卫生作业的工作条件。
清扫保洁人员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的要求,定时清扫、保洁。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绿地和河沟内。
第十二条区城管办应当按照城区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施建设标准,组织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定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建设项目施工。
第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企业,推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化、社会化。
第十四条区城管办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管护工作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的监督,定期公布市容环境卫生状况。
第十五条区城管办、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第十六条城区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区城管办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区城管办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问责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对不按责任区要求履行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区城管办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执法人员加强教育、培训、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
第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佩戴统一标志,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法定程序,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二)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调查处理的;
(三)打骂、威胁或者侮辱当事人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五)以吃、拿、卡、要等方式刁难当事人的;
(六)其他、、的行为;
第二十条区城管办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监督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以及市容环境卫生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区城管办举报,区城管办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一、实施范围
全镇各行政村。
二、职责分工
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按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的原则,
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级考核。镇政府成立镇农村卫生长效管理领导小组,由镇长同志任组长,镇长同志任副组长,为成员,办公室设在镇社会事务办,由兼任办公室主任。
具体分工:
镇农办:着重抓好绿化村创建,河道保洁和生态村创建工作,畜牧生产无害化处理及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抓好规模化养殖场的污染治理。
镇财政所:负责做好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经费的预算安排和审核拨付。
城建办:负责全镇公路及其红线控制范围内(含绿化地块)环境卫生的综合整治,做好违章建筑、乱搭乱建的治理工作,抓好工业园区、建成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社会事务办:负责确保环卫设施正常运行,维护周围环境整治,组织中转站至垃圾填埋场的垃圾运输,做好各村环卫工作技术指导。
爱卫办:负责开展农村卫生改厕,组织督促各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油废水处置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广大团员青年、学生和妇女开展灵活多样的农村环境卫生宣传和整治活动。
各行政村职责:全面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健全组织领导,完善管理制度,做好环境卫生宣传,加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抓好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抓好辖区内的垃圾收集、清运等保洁机制的建立和正常运行。确保村道公路可及范围内和主要道路、池塘、河道、沟渠、垃圾中转站及其周围区域整洁干净,无乱丢乱扔现象,无卫生死角,及时清运垃圾;要设立“卫生保洁日”,在每月15日开展环境卫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要按《临山镇环境卫生长效管理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1)明确的标准要求认真开展工作。镇长效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各村长效保洁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检查结果作为镇政府经费发放的主要依据,各村对照要求配足配好保洁设施,并建立对村保洁员工作的考核细则,要实行专人负责监督考核。确保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三、督查制度
1、各行政村每月自查制度。各村对本辖区进行检查和考核,每月月底将检查结果报送镇爱卫办。
2、抽查制度。镇长效管理领导小组进行联合检查,按《村庄环境卫生长效管理考核评分细则》对各村卫生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每月安排1次专项检查,听取各村情况汇报,查看工作档案资料。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发《督查整改通知书》,期限为7天,整改到期后进行回访巡查,如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下发《督查通报》。
3、各行政村互查制度。每3个月组织1次各行政村分管卫生干部进行工作互查,检查结果纳入村考核计分。
四、年终考评
1、各行政村对照《村庄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考评细则》进行年终自查考评,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镇上报工作总结和自评表。
2、镇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平时督查情况进行汇总,以百分制计算考核结果。
年度得分=每次考核得分总和÷检查次数
五、奖励办法
1、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纳入各村年终年度目标考核。各村环卫长效管理年度得分在90分以上年终年度目标考核不扣分;70-89分的按比例扣分;70分以下的不得分。
2、鼓励各村积极争创各级卫生村,经上级卫生部门任命,一次性加省级15分,级10分、级5分,并给予一定奖励;巩固、省卫生村复评,顺利通过的,加5分和10分,给予相应奖励。
3、镇政府每年安排120-150万元资金,对各村卫生长效管理工作实行以奖代补。
(1)村级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奖补。村保洁员基本工资奖补标准,按每100户配备一名保洁员标准:补2000元/人;村考核奖标准:基数为每户20元,奖励金额=户数×20元×年终得分÷100。
(2)乡镇卫生长效管理工作奖补。考核奖按各村年度平均考核得分排名次分三等奖励。各村排名为1-2位的为一等奖、3-7位的为二等奖、8-10位的三等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同时每年评选镇“十佳”卫生保洁员、优秀卫生干部,并给予一定的物质精神奖励。
一、工作目标
建立“一部门统筹,一条线管理,属地负责,以块为主”的涵盖公路、河道、村庄、小集镇四大区域的“四位一体”城乡环境卫生保洁新机制,解决卫生死角和管理盲区,促进环境卫生面貌进一步提升。具体目标是:
1、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属地管理责任,除专业保洁的河道和街道公路管理站养护的道路外,各村(农村社区)全面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2、建立健全城乡环境卫生保洁监管制度,提升保洁质量。制订出台环境卫生作业标准、管理办法、考核办法等系列管理制度。实行按属地监督管理,逐步监督到位的环境卫生管理新机制。逐年提高村庄、小集镇、公路、河道环境卫生保洁质量,逐步向城区同步。
3、完善环境卫生设施,实现生活垃圾城乡一体无害化处理。按照市定标准,一次性投入,一步到位,2012年底前实现农村垃圾收集房达标和垃圾收运密闭化目标。
4、拓宽市场化保洁作业机制。河道保洁和垃圾清运落实保洁公司市场化运作,新村点积极探索实行物业管理,有条件的逐步走专业化市场化保洁之路。
二、保洁范围
1、各村(农村社区)负责除河道专业保洁队保洁的河道和公路管理站保洁的道路以外的所有区域,含小集镇、村庄、新村点,村组道路及所有公路两侧,河岸,池塘(渔塘)、断头浜,沟渠,企业、个体工商户、养殖场(户)周边等。
2、公路管理站负责办事处所管辖道路的保洁,协助病死家禽清运和无害化处理。
3、河道保洁队负责河面保洁。
4、垃圾清运由办事处统一负责,委托环卫处及专业队清运。
三、近期工作计划
1、2012年1月开始全面实行城乡环境卫生“四位一体”保洁。
2、2012年2月完成农村垃圾房改造任务;3月份全面试行垃圾密闭式清运。
3、2012年3月保洁员重新双聘上岗,按120户配备一名保洁员的标准落实,对保洁员统一业务培训。
四、补助政策
1、各村(农村社区)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城乡环境卫生保洁和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工作,街道以上一年度登记在册农户数(农经局)50元/(户·年)为基数,按市、街道两级考核实际得分核拨工作经费。各村(社区)必须按时落实好村级垃圾中转房用地和政策处理工作,在3月中旬前落实按120户配备一名保洁员标准,按户数配备垃圾桶,相关工作和经费由各村(社区)落实。
2、为推动城乡环境卫生“四位一体”保洁工作,办事处一次性统一标准建设垃圾房,统一配备垃圾收集车。垃圾清运费用统一由办事处承担和负责。
3、对各村(社区)管理监管环境卫生集体和个人实施年度专项考核。集体评比一、二等奖,各奖励0.4万、0.3万(不计入村干部年终考核报酬范畴)。对各村(社区)书记、主任、分管环境卫生的同志和保洁员月月考核,每季度各评比工作之星2名,每季度每人给予500元奖励。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理顺体制,建立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新机制。街道成立由马明浩主任挂帅,陈斌副主任分管的领导小组,专门成立“四位一体”办公室,经贸发展办(农办)、农技服务中心、创卫办、爱卫办、交管站、财政办、宣传办、经贸办等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村(社区)按规定成立相应班子,确保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工作到位。
2、强化监管,确保城乡保洁工作长效化。
坚持“以人为本,规范管理、依法治理”的原则,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专群结合、全民参与”的工作方针,加大秋季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净化、美化城市环境,全面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秋季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秋季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赵双科市市政市容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市容局,主要负责秋季市容环境卫生整治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
(一)指挥协调组
主要负责全市义务劳动日和秋季市容环境卫生整治活动的总体协调、联络和具体实施工作。
(二)组织动员组:
主要负责全市义务劳动活动的宣传组织动员工作,及时向市属各委、局、办,各县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中央、自治区、兵团、军区、武警驻乌各单位传达秋季市容环境卫生和义务劳动活动的通知精神,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设施保障组:
主要负责全市义务劳动日和秋季市容环境卫生整治活动机械、车辆、设备的调配工作。
(四)信息宣传组:
主要负责全市义务劳动日和秋季市容环境卫生整治活动的宣传工作,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秋季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及时宣传报道全市义务劳动日和秋季市容环境卫生整治活动进展情况。
(五)安全执法组:
主要负责全市义务劳动日和秋季市容环境卫生整治的安全保障及市容环境的执法监督工作。
三、整治标准
(一)整治重点路段、城乡结合部、卫生死角的环境卫生,做到垃圾进场。
(二)清理整顿单位院落、居民住宅区内的环境卫生,做到不留死角。
(三)加强单位内部、居民楼宇的卫生保洁,做到楼净窗明。
(四)清理整顿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厕、公交车站、候车棚等城市公用设施的环境卫生,做到干净整洁。
(五)沿街建筑物干净、整洁,广告牌匾无脏污、破损、陈旧现象。
四、整治重点
五、职责划分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重点地段、卫生死角的环境卫生整治。天山区工作重点是做好巷道内的垃圾及白色污染物和东山垃圾场周边白色污染清理工作;沙依巴克区工作重点是做好整治城市南出口的环境卫生和西山垃圾场周边白色污染清理工作,同时要做好义务劳动日整治西山至水泥厂铁路11公里沿线环境卫生的任务划分工作;新市区工作重点是整治城乡结合部和城市北出口周边的环境卫生;水磨沟区工作重点是整治乡村卫生死角。
(二)市爱卫办:负责组织全市爱国卫生运动的开展,并会同市市政市容局等有关部门抓好市容环境卫生集中整治、义务劳动日的组织发动、督促、落实工作。
(三)市林业(园林)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公园、街头游园、人民广场、河滩快速路绿化带的环境卫生整治。
(四)市交警支队:负责交通护栏、交警岗亭等交通设施的清洗。
(五)市水务局:负责河道内垃圾的清理,重点做好和平渠和湟渠周边垃圾的清理。
(六)市城市交通局:负责整治公交车站、候车棚、站牌及中巴车、公交车、出租车的站容站貌和车容车貌。
(七)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执法监督。各级市政市容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对破损的、脏污的广告牌匾限期整改;对非法设置、过期的户外广告、无证占道经营、随意摆摊设点现象进行清理整治;对环境卫生治理不重视、不及时的单位依法给予处罚。
(八)市总工会负责市属各级工会的组织、发动、协调和划分整治任务工作。
(九)市直机关工委负责做好市属各委、局、办机关干部职工的组织、发动、协调和划分整治任务工作。
(十)团市委:负责发动学校、部队团员青年清理城市公用设施的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现象,拾拣“白色垃圾”。
(十一)市市政市容局:负责秋季市容环境卫生整治的组织、监督、检查工作及河滩快速路、人行天桥、高架桥、立交桥桥体、地下通道的清理整顿和清扫保洁工作。
六、时间安排
(一)9月22日召开全市秋季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动员大会,开展秋季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宣传活动。
(二)9月23日至9月30日,全市开展整治活动。重点集中治理市区主次道路两侧绿化带、人行道以及公共地带、巷道、城乡结合部的白色污染物、垃圾和公厕卫生。对非法设置、过期的户外广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无证占道经营、随意摆摊设点进行清理整治,对脏污牌匾、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沿街建筑物、交通护栏进行清洗粉刷。整治单位庭院、居民住宅区、办公楼和工厂厂区周边的垃圾和庭院卫生,各街道办事处(乡)要积极组织社区居民,搞好单位庭院、居民住宅区的环境卫生。
9月26日为全市义务劳动日,集中力量整治水泥厂至西山烧碱厂铁路沿线13公里30米范围内的卫生死角、垃圾、渣土、白色污染物等。
(三)10月1日至10月9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秋季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进行自查,对没有达到要求的地段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市秋季市容环境卫生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10月10日至10月15日,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秋季市容环境卫生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由新闻媒体进行通报,同时,各区(县)要做好冬季冰雪清除的准备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秋季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领导,并提出具体整治措施,加强协调,及时监督检查,各街道办事处要在各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市政市容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认真组织发动辖区单位,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形成专群共同治理环境的局面。
(二)大力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形式,大造声势,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加强对《**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爱护环境卫生的意识,强化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加强宣传报道和信息督查工作,积极宣传整治成效,表扬行动快,治理彻底的单位,对不按规定整治或达不到整治要求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曝光。对存在问题和一些长期治理难见成效的片区,要进行跟踪督查,限期治理。
(三)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相互支持,协同作战,共同搞好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
以市容环境整治为契机,结合我区创国家卫生城,整合各方力量,集中解决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突出问题,全面清理垃圾死角、工程渣土、整治单位门前垃圾乱倒,“门前三包”不落实,及公园内和园林部门所管辖的广场等整治果皮箱,垃圾箱桶少,环卫设施不完善等问题。要建立长效环境卫生管理机制,实现环境卫生无死角、无缝隙、无盲区、全覆盖、精细化管理。达到时时干净,处处干净的标准。
二、责任及标准
1、各单位要在整治活动中,整治所管辖的道路和居民区花坛、绿地、绿化隔离带,无枯树残枝,折枝,无工程弃土,达到可视范围内无垃圾死角。修剪下来的树枝,折枝需随时清运干净。
2、整治施工工地,所有施工工地,拆迁工地要实施围挡,工程土无外漏,工地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落实单位扫保责任。实行工程土,垃圾定时定点密闭收集,运输,防止运输洒漏。
通过300天的环境卫生专项整治,使长期以来群众反应强烈的环境卫生为题得到治理,环卫设施得到完善,环境卫生得到改观,市容环境面貌得到整体提升。
三、时间与安排
按照市、区文件要求整体分为四个阶段:
1、前期准备阶段(从2月底开始)各单位制定方案,调查摸底,排查垃圾点位,登记注册,3月20日前将方案和排查点位上报。
2、集中整治阶段(从3月底至6月底)集中清理长期堆积的垃圾,工程弃土和卫生死角。每月月末最后一周周六为全区开展“同在一方热土、共建美好家园”社会清整活动日。
3、完善卫生设施阶段(从6月1日至9月底),各单位要对车辆、垃圾存放点、进行修复,严禁洒漏。公园、广场、凡各单位自购设置的果皮箱、垃圾箱,要配置齐,破损的要更换。
4、检查验收阶段(从10月1日至10月底),市、区市容园林委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所有环境卫生专项整治项目进行检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整改。
四、措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