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05 10:16:5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财政和税务的区别,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在掌握纳税筹划概念的基础上,企业如何成功地开展纳税筹划呢?
01要充分了解国家的税收政策,进而了解税务机关对“合理和合法”的纳税解释。纳税筹划必须在国家税收政策的体系内进行,因此,筹划的先决条件是掌握国家税收法规和政策,同时了解税务机关对“合理和合法”的纳税解释。一方面,从宪法和现行法律规定中弄清什么是“合理和合法”。另一方面,从税务机关组织和管理税收活动以及司法机关受理和审判税务案件中,具体了解行政和司法机关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对“合理和合法”的界定。
一、乡镇财政存在的问题
县乡经济总量小,目前许多县乡经济缺少充满活力的、市场前景广阔的支柱产业,民营经济比重低,经济增长缓慢,经济总量小;财政总体实力弱,县乡经济总量小从根本上决定了财政收入总量必然小,同时由于经济效益低下,增长速度慢,使财政收入增长空间狭窄,人均水平低;政策性减收明显,国家陆续出台的一些减免税政策,对县级财政产生了很大影响;财政支出增长快,一是政策性财政支出增加较快,二是财政供给人员多,“僧多粥少”问题严重;社会保障缺口大,县乡纳入社会保障的群体不断扩大,支出不断增加,社会保障缺口有不断增长的趋势。
二、问题成因
(一)税收改革的影响
近几年来,农村税费改革不断推进,在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村大局稳定,促进农民增产增收等方面产生了越来越明显的效果,但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化,乡镇财政的收入大幅度减少,严控土地征用等措施后,乡镇将只剩下为数极少的工商税、契税等几个小税种,乡镇财政收入来源将所剩无几,乡镇财政可支配收入大量减少。
(二)乡镇财政债务失去偿还来源
乡镇债务的形成由来已久,县乡财政实行分税制时,乡镇财权和事权的不对称,使乡镇承担了应由国家承担的教育、卫生、兴修农田水利、道路修建养护、农村救济等事项,而乡镇财力却受到经济条件和政策性的限制,必然导致了乡镇债务的形成,乡镇为完成财政收入考核目标,买税、贷款垫税、借贷或担保贷款发展乡镇企业等都加剧了乡镇债务增加,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化,使乡镇财政收入大幅度缩小,乡镇本身已无力偿还历年累计形成的债务。
(三)乡镇财政职能趋向淡化
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收入萎缩,支出范围缩小,乡镇财政的职能逐渐淡化。目前,乡镇农税征管人员大部分在履行为数不多的农村工商税收代征职责,乡镇财政由已由收支管理转向对农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
三、解决措施
(一)积极培植乡镇财源,进一步增强乡镇财政实力
1、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夯实基础财源。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和区域优势,发展地方特色名优农产品,并通过政策引导、生产扶持、系列服务等措施,引导农民由零星分散的小规模经营向集中连片的大规模经营转变。在此基础上,培育壮大加工型、流通型的龙头企业,提高农产品的商品转化增值率,提高农业对财政收入的贡献率。
2、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建设新兴财源。要全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结合现有乡镇企业的转制,大力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尽快建立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形式竞争发展的经济格局,不断提高来自民营经济的财政收入份额,形成多层次、多主体的乡镇财源结构。
(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调动乡镇聚财理财积极性
1、上级财政在与县乡财政分割财力时要坚持“财力向下倾斜、缺口上移”的要求,以事权划分财权,以财权决定事权,最大限度地照顾乡镇财政的利益,确保乡镇政权的正常运转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2、全面实行综合预算管理。要从加强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缓解财政困难状况、集中财力办大事的目的出发,对预算内外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筹安排、综合平衡。
3、逐步规范转移支付办法。县级政府要在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基础上,通过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办法,对各乡镇财政收入进行必要的调节,逐步缩小乡镇之间的财力需求差异,均衡各乡镇公共服务水平,确保每个乡镇都有履行职能所需的基本财力。
(三)调整理顺乡镇财税征管体制,进一步提高乡镇组织收入水平
1、要理顺财税征管体系。要从有利征收、有利管理、有利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出发,在财政、税务部门之间建立一种结构合理、配置适当、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财税运行机制。
2、明确工作主体,将国、地税任务落实到职能部门,减轻征官成本。根据乡镇实际情况将税源核查清楚,重新下达任务。税务部门应是完成国税、地税的主体职能部门,应将此项任务从乡镇卸下来落实到税务部门,乡镇只是协助税务部门完成国、地税收缴工作,这样既可极大地缓解乡镇财政压力,又可杜绝税务部门个别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收入。
(四)妥善清理乡镇债务,进一步防范财政风险
1、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各级党政领导特别是县、乡领导要对乡镇债务的危害性引起高度重视,切实把债务工作抓紧抓好。要树立“增收是政绩、消化债务也是政绩”的观念,防止“新官不理旧事”、“债多不用愁度过三年就换届”的消极应付思想。把债务列入乡镇主要领导离任审计内容,对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2、要制订还债计划。在全面清理核实乡镇债务的基础上,按债务的来源、用途和现状,区别不同债务情况,制订相应的偿还债务计划,而且,每年)的偿债计划要纳入乡镇综合财政预算,确保有可靠的资金来源。要按照“上级支持一点,乡镇自筹一点”的办法建立乡镇偿债准备金,用于偿还由乡镇财政承担的到期债务。
3、要积极主动消化债务。通过拍卖方式盘活乡镇资产及资源,解决部分债务。同时,上级财政和有关部门要加大转移支付或专项补助力度,给予乡镇政府必要的资金援助(包括贴息);金融部门也应积极帮助乡镇,对贷款实行停息挂帐,免除部分债务。
4、要严格控制新增债务。乡镇政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一律不准对外提供任何经济担保;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要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财力发展计划,不得打赤字预算,不得在没有偿还保证和偿债能力的情况下,盲目搞建设项目。
参考文献:
前言
纵观已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170余个国家,主要有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费、强制储蓄三种筹资形式,这里仅谈前两种。社会保障税是将社保资金按严格税务模式由税务部门征缴,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只有履行纳税义务才能享受社保服务;后者作为费,具有“灵活性、补偿性”,征收形式多样,强调缴费与权利的对等性。
我国社会保障的费税之争由来已久。早在20世纪末相关部门和学者主张实行费改税,引起一片热议。而“十五计划”期间也明确提出要规范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在2006年《南方都市报》中报道,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社会保障费改税问题,“十一五”期间有望正式实行,再次引发热议。而社保制度的发展和金融危机的爆发也使人们对其有了新的研究视角与认识。
研究社会保障费税改革,现实意义重大。这一字之差,改变的是社保制度根本属性,关系到国家财政平衡、付模式有效性,关系到法律、政策制定,也关系到覆盖面、征缴主体等问题。但社会保障的费税改革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目标息息相关,不能简单而论。
一、国内研究比较分析
“支持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学者多以我国现行社保筹资模式弊端为切入点,详细论证了社会保障税的优势及我国经济、税收体系的可行性。胡鞍钢(2001)是主张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主要代表,按“十五”计划,我国必须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社会保障应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征收管理,得出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结论。龙卓舟(2008)认为,社保制度特性决定其筹资手段天然是税收,并通过比较财政和城镇养老保险的收支情况,得出巨大财政压力决定我国必须开征社会保障税。彭继旺(2008)认为社保税能加强经济调控,促进再分配,适应经济发展和就业改革,能提高统筹力度与安全性,并提出了六个构建原则及方案。钱信松、刘迪平(2009)认为实行缴税制符合社会保险的公共产品特性,有助于降低成本、缓解财政风险。
而“反对社会保障费改税”观点的学者,以税费区别入手,从国际发展与国内现状两方面进行反驳,说明费改税不能达到预期效果。郑功成(2001)等认为社会保障不等同于国家福利,后者体现国家职能,与税一致,而前者是私人物品,与费一致,责任主体改变会加大财政负担,社保有偿性与税收无偿性相悖,社保税的公共性质与个人账户的私人性质有悖。郑秉文(2007)以税费本质区别与基本理论为切入点,论证了两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指出当今国际潮流并非费改税,而是税改费,征缴力度、统筹层次和资金安全性的关键并不在于缴款性质是税费,而在于制度设计的科学与合理性,费改税不符合经济发展水平,不符统账结合的制度环境要求,并认为社保部门更能提高制度效率。刘俊( 2007) 从经济效益角度对税收转嫁和归宿进行分析,说明开征社会保障税对解决社保筹资没有实质意义。郑秉文(2010)重申了费改税的八个弊端,并结合社保制度和金融危机论证了费改税不可行的八个新问题。
二、结论及进一步研究方向
已有的文献结合国际形势和国情,从费税本质微观层面和国家职能宏观层面进行比较分析,具有明显时代性,客观全面。但基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二元经济、人口老龄化等问题,加之社保制度尚未定型,整体设计本身存在许多弊端,所以虽然社会保障税具有可行性与优势,但是在我国是否实行,仍有待论证商榷。
对于社会保障费税之争,可在以下几方面进行进一步研究。首先是进行实地调研分析。深入实地能对对理论分析进行更充分、科学的论证,对各地方社会保障由社保部或税务部征收下对覆盖面等影响收集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其次是进行跨学科分析。已有文献大多单纯分析社会保障制度或经济,但费税改革涉及社会各方面,进一步研究可探求各种因素的影响,从各学科、制度及研究对象的比较分析中,更好地揭示制度的内在本质。最后是需结合特定国情进行研究。对西方社会保障制度及其成功实例,不能一味照搬和移植,应当考虑我国文化根基及国情,重点关注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责,二元经济的影响,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研究等。
参考文献:
[1]胡鞍钢.利国利民、长久久安的奠基石—关于建立全国统一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建议.2001年
[2]龙卓舟.试论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工具.税务研究.2008年.
[3]彭继旺.费改税:我国社会保险筹资模式的理性选择.2008年.
[4]钱信松与刘迪平.实行缴税制:社会保险筹资模式的思考.改革论坛.2009年.
[5]郑秉文.从国际发展趋势看我国不宜实行社会保障费改税.宏观经济研究.2007年.
[6]郑功成.社会保障中的费改税及养老保险问题.经济研究参考.2001年
[7]郑秉文.目前社保筹资不宜费改税.中国社会保障.2007年.
税务筹划是一门与管理科学密切管连得交叉性前沿学科。它的主要特点是一种事前行为,具有合法性、超前性、长期性、预见性等特点,所以,税务筹划与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风险与收益并存。在进行税务筹划风险分析及控制时,首先应该明确几个概念及其之间的区别:
偷税:我国税收征管法解释:“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行为”。
避税:对于避税的解释国际上尚无统一定论。按国际财政文献局的说法,避税是指个人或企业以合法手段,通过精心安排,利用税法漏洞或其他不足来减少其纳税义务的行为。我国学者张中秀在《避税与反避税全书》(1994年版)中写道:“避税是指纳税人针对税法不完善及各种难以在短期内消除的税收缺陷,回避纳税义务的活动。”上述说法的共同一点就是:避税行为尽管不违法,但往往与税收立法者的意图相违背。一般针对较突出的避税行为,通过单独制定法规或在有关税法中制定特别的条款来加以反对,我国也采取这种立场与做法。
税务筹划:税务筹划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和经营活动作出事先筹划和安排,合法地减轻甚至免除自身承担的或额外的税收负担,从而实现税后利益的最大化。对税务筹划一般国家都采取接受的态度。税务筹划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利用,符合税法精神。由于税务筹划是以遵守税法规定为前提,因此具有合法性。企业税务筹划的前提条件是依法纳税、依法尽其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具体税种的法规条例,应按时足额交纳税款。
总之,从国家的财政角度看,虽然偷税、避税、税务筹划都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但各种减少的性质具有根本的区别。从理论上说,偷税是一种公然违法行为且具有事后性;避税和税务筹划都具有事前有目的的谋划、安排特征,但两者的合法程度存在差别:避税虽然不违法但与税法的立法宗旨相悖,避税获得的利益不是税收立法者所期望的利益;而税务筹划则完全合法,是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顺应立法意图的。
一、税务筹划风险及其产生的原因分析
税务筹划风险指税务筹划活动受各种原因的影响而失败的可能性。从税务筹划风险成因来看,税务筹划主要包括以下风险: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税务筹划者利用国家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活动以达到减轻税负目的的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总体看,政策风险可分为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变化风险。
第一,政策选择风险。政策选择风险即错误选择政策的风险。企业自认为筹划决策符合一个地方或一个国家的政策或法规,但实际上会由于政策的差异或认识的偏差受到相关的限制或打击。由于税务筹划的合法性、合理性具有明显的时空特点,因此税务筹划人员首先必须了解和把握好尺度。
第二,政策变化风险。国家政策不仅具有时空性,且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其时效性也日益显现出来。政策变化风险即政策变动所导致的风险。我国市场经济在蓬勃发展,为了适应不同发展时期的需要,旧的政策必须不断地被改变乃至取消,因此一些政府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
2.税务部门自由裁量偏差风险
无论哪一种税,税法都在纳税范围上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只要税法未明确的行为,税务机关就有权根据自身判断认定是否为应纳税行为,受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和其他因素影响,可能存在税收政策执行偏差。如税务筹划与避税的界限比较模糊,从本质上来说,税务筹划是合法的,而避税是不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
3.经营风险
政府课税(尤其是所得税)体现政府对企业即得利益的分享,但政府并未承诺承担经营损失风险的责任,尽管税法规定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用以后实现的利润(税前利润)补偿前期发生的经营亏损。这样,政府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企业不署名的“合伙者”,企业盈利,政府通过征税获取一部分利润;而企业亏损,政府因允许企业延期弥补亏损而相应承担了部分风险。但这种“风险分担”是以企业在以后限定期间内拥有充分获利能力为假定前提的,否则,一切风险损失将完全由企业自己承担(以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即使是前一种情况,由于抵补损失的来源并非来自企业以前年度盈利,不是已缴税款的返还(我国税法不允许亏损前溯),而是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这说明国家税收的立法意识在总体上是倾斜于政府的。
4.投资扭曲风险
建立现代税制的一项主要原则应是税收的中立性,即中性原则,纳税人不应因国家征税而改变其既定的投资方向。但事实上却不是这样,纳税人往往因税收因素放弃最优的一种方案而改为次优的其他方案。这种因课税而使纳税人被迫改变投资行为而给企业带来机会损失的可能性,即为投资扭曲风险。这种风险源于税收的非中立性,可以说,税收非中立性越强,投资扭曲风险越大,相应的扭曲成本也就越高。
除上述风险外,还有因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准确,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的条件执行不到位等产生的风险。税务筹划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税务筹划的预先筹划性与筹划方案执行中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制因素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的产生与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和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密切相关。
二、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
企业在税务筹划方案确定之前应通盘考虑风险因素,根据风险的产生动因,从源头抑制风险,增强抗风险的能力。具体来说,企业主要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风险防范:
1.加强税收政策学习,提高税务筹划风险意识
企业通过学习税收政策,可以准确把握税收法律政策。既然税务筹划方案主要来自税收法律政策中对计税依据、纳税人、税率等的不同规定,那么对相关税法全面了解就成为税务筹划的基础环节。有了这种全面了解,才能预测出不同纳税方案的风险,并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作出对纳税人最有利的税收决策。反之,如果对有关政策、法规不了解,就无法预测多种纳税方案,税务筹划活动就无法进行。
2.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素质,准确把握税务筹划的尺度
税务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是集法律、税收、会计、财务、金融等各方面专业知识为一体的组织策划活动。税务筹划人员不仅要具备相当的专业素质,还要具备经济前景预测能力、项目统筹谋划能力以及与各部门合作配合的协作能力等素质,否则就难以胜任该项工作。税务筹划人员素质的提高一方面有赖于个人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有赖于纳税人素质的提高。只有纳税人的素质普遍提高了,才能对税务筹划提出更多的要求。
3.企业管理层充分重视
作为企业管理层,应该高度重视纳税风险的管理,这不但要体现在制度上,更要体现在领导者管理意识中。由于税务筹划具有特殊目的,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面对风险,企业领导者应时刻保持警惕,针对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4.保持筹划方案适度灵活
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不是一成不变的,国家的税制、税法、相关政策为了适应新的经济形势,会不断地调整或改变,这就要求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必须保持适度的灵活性,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不断地重新审查和评估税务筹划方案,适时更新筹划内容,评价税务筹划的风险,采取措施回避、分散或转嫁风险,比较风险与收益,使税务筹划在动态调整中为企业带来收益。
5.搞好税企关系,加强税企联系
企业应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进行税务筹划。由于税法规定往往有一定的弹性幅度区间,加之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有所不同,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在执法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税务筹划人员对此很难准确把握。比如税务筹划行为与偷税行为在理论上的界定是比较清晰的,但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的“税务筹划”行为极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或逃税。这就要求一方面,税务筹划者正确地理解税收政策的规定、正确应用财会知识,另一方面,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方法,经常与税务机关保持友好联系,使税务筹划活动适应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或者使税务筹划方案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从而避免税务筹划风险,取得应有的收益。
税务筹划成功与否最终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认可。税务筹划必须合理合法,因此,全面了解税务机关对“合理和合法”纳税的法律解释和执法实践,是一项重要的税务筹划前期工作。就我国税法执法环境来看,目前尚无税收基本法,各税种之间在操作上、衔接上也有欠缺,因而税务机关存在一定的“自由量裁权”。在我国熟悉税法的执法环境非常重要。要了解税务机关对“合理和合法”的纳税解释,一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一方面,从宪法和现行法律规定中弄清什么是“合理和合法”。税务机关的征税和司法机关对税务案件的审理,都必须以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和现行法律为依据。因此,对“合理和合法”,首先要从宪法和法律规定上去理解。
另一方面,从税务机关组织和管理税收活动以及司法机关受理和审判税务案件中,具体了解行政和司法机关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对“合理和合法”的界定。因此,税务筹划人员应从税法执行中仔细了解有代表性的案例来把握执法界限,并将其用于税务筹划的实施过程中。
6.聘用专业的税收筹划专家
税务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和系统工程,要求筹划人员精通税法、会计、投资、金融、贸易等专业知识,专业性、综合性较强。因此,对于那些自身不能胜任的项目,应该聘请税务筹划专家来进行,以提高税务筹划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完成税务筹划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税务筹划在发达国家十分普遍,早已成为一个成熟、稳定的行业,有相当数量的从业人员。在香港,税务主要是帮助纳税人做税务计划,税务计划大多数是帮助纳税人做税务筹划。从美国税务咨询来说,最为看好的是税务筹划,这也是获利最多、发展前途最广的工作。而跨国公司对税务筹划尤为重视,不少跨国公司成立了专门的税务部,高薪聘请专业人士,每年用在税务筹划上的支出相当可观。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已在逐步开展税务筹划业务,凭借他们较强的专业业务能力,广泛的信息渠道等优势,可以增加企业税务筹划的成功概率。
三、结论
随着税务筹划活动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价值的体现,税务筹划风险应该受到更多的关注,因为只要企业有税务筹划活动,就存在税务筹划的风险。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防范措施,为税务筹划的成功实施做未雨绸缪的准备。
参考文献
所得税会计是研究、处理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差异的一种会计理论和方法,是会计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是研究企业经营过程中所需纳税的问题;财务会计是研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资金的收支以及对资产的管理。
一、所得税会计研究内涵
(一)所得税会计概念
所得税会计是研究如何对以会计制度计算为前提的税前会计利润(亏损)与以税法计算为前提的应税所得(亏损)之间的差异进行会计处理的理论和方法。
所得税会计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存在差异。会计收益是指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出一定时期内的总收益或总亏损,一般财务报告中的税前利润总额就是会计收益;而应税收益是指按照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出来的一定时期的应税所得。
(二)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
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准确地理解两者的区别有利于对所得税会计进行深入的了解。
第一,目的上的差异。财务会计的目的是真实地反映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以及现金流量,并且通过会计账户和财务报表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利于其决策的数据和信息。所得税会计是以保障税收为目的,根据公平、效率原则以及社会政策而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会计计量的差异。财务会计主要采用历史成本的计量属性,而税法规定各交易应该采用公允价值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在资产持有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增值和减值的可能性,会计上应该确认损益,而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和税务部门规定的可以确认损益的情况外,不得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区别
(一)相关概念
资产负债表是新准则的核心和精髓。所谓资产负债表观指的是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出发去确认资产、负债和收益。这是新准则中整个所得税会计研究体系的基础,以此出发的相关概念有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等概念。
第一,暂时性差异代替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主要强调差异发生的形式以及差异的转回是应税收益与会计收益的差额,这种差异是在一个期间内形成并在一个或者多个期间内转回。暂时性差异主要指的是某项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金额之间的差异,强调的是差异产生的原因和内容。旧准则中规定采用时间性差异,而新准则中主张采用暂时性差异。前者是某个时间段的数据,后者是某个时间点的数据。新准则对暂时性差异的使用也就决定了其选择资产负债分析法。
第二,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代替递延所得税。旧准则把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额的会计处理作为递延税款。由此可见,递延税款是一个混合性账户,既可确认为贷方,又可确认为借方。新准则中采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这两个概念和暂时性差异是相适应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是能够用作抵税的部分,是可以收回来的资产,对应递延所得税资产;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将来需要交纳的税金,是要清偿的负债,对应递延所得税负债。混合性账户到资产和负债的分别列示具有很大的实践意义。一方面能够更加清晰地记录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每笔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另一方面充分体现出新准则下的资产负债表观。
(二)会计处理方法
暂时性差异的会计处理方法。旧准则中可以使用应付税款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处理时间性差异引起的会计处理。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新准则采用债务法,债务法又分为损益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损益表债务法将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看作是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而资产负债表负债法则是以暂时性差异的角度出发,分析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原因以及差异的内容。新准则中更侧重于资产负债表负债法。这种方法不仅能够提供全面的会计信息,为决策者作决策提供有利的数据支持,也符合会计的可比性原则,全面贯彻费用观在所得税会计中的应用,使企业能够看清税后净利润才是企业真正的所有者权益。
(三)列报
新准则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应该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出来,所得税费用在损益表中列出来,并且应该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事宜。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加强了对财务报表中列示的明细度以及会计信息透明度的要求。这适应了市场对企业的要求,因为企业在公布的财务报表中信息的详细度直接关系到内外部利益相关者能否掌握有效、真实的信息来作决策,并且直接决定了社会以及公众能否有效对企业日常经营进行监督。
三、完善所得税会计的措施
在新准则的颁布和实施过程中,我国的所得税会计研究逐步得到了发展和完善,改变了以前不规范、不科学的特点,逐步发展成较为成熟的理论,并且对企业界会计的规范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尽管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在发展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其他问题,如:会计处理不是十分规范、缺乏独立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标准、相关法律法规不是很健全等。为了进一步解决这些问题,研究如何完善所得税会计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课题和工作。根据笔者多年的工作经验和对相关制度和法规的研究,提出了以下几点措施:
(一)进行所得税会计理论与方法的研究
所得税会计研究在我国起步比较晚,尽管通过引进国外的先进经验以及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逐步确定了一套适合我国发展的所得税会计研究体系,但是由于相关基础理论较为薄弱,在发展的过程中对于业务的处理以及法律等处理还不尽完善,所以国家应该鼓励学者和企业界对所得税会计方面的理论研究,使其能够科学地指导实践过程。
(二)逐步规范所得税会计的相关法律
在建立健全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主要解决以下问题:首先,确定企业所得税会计工作的法律地位。也就是把企业实行所得税会计作为一项法律义务进行严格的规定,在相关法律规定中要重视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工作的规定。其次,规定计税所得额的税基。按所得税税基的原则严格界定成本费用的列支范围、税前扣除项目以及所得税会计核算程序和模式。
(三)配备具有专业素质的税务人员
企业的会计利润与纳税利润存在很多不一致的方面,如:折旧费用、投资收益、亏损弥补以及减免税收等,这对税务人员的专业水平要求较高,所以有必要优化税务人员的整体素质。一方面在选择税务人员的过程中加强所得税会计知识的考核;另一方面在工作过程中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四)建立企业所得税核算程序
核算程序直接决定了企业所得税会计计算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总利润,所以对核算程序的规范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我国的会计核算水平还不允许所得税会计自成体系,独立核算,但是必须采取一定的过渡形式和方法,使所得税会计在研究的过程中减少对财务会计的依赖,逐步建立“财务会计所得额与差异额之和构成了计税所得额”,在这种核算模式下规定所得税核算的具体步骤和各个环节中应该注意的细节。
(五)协调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的法律规范
所得税会计的计税基础是税法,财务会计的理论基础是会计制度,在某些细节上税法和会计制度对企业的要求是不同的,两者之间的不一致导致企业在执行过程中缺乏有力的依据,同时也为一些投机行为提供了机会。由于所得税暂行条例已经较为完善,并且所得税会计已经建立,有必要取消单行的财务法规。这样既可以减少国家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冲突,也有利于指导企业的实施过程。
四、结语
所得税会计研究是对会计理论的完善,是企业日常会计处理过程的补充。在会计制度和所得税制度相对独立的情况下,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之间存在的差异造成了所得税会计存在的前提。目前,所得税会计在我国仍然处于发展阶段,与国际发达国家比较还是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所以如何完善和发展所得税会计理论是非常重要的课题。应该根据我国国情以及国外的先进经验,对所得税会计理论进行广泛而深入的学习和研究,使我国的所得税会计研究有所突破。
【参考文献】
[1] 金鑫.试论所得税会计新旧准则差异[J].黄山学院学报,2006(3).
民生财政的内涵
关于什么是民生财政,目前学术界没有统一的解释。概括来讲,在整个财政支出中,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保和就业、环保、公共安全等民生方面的支出占到相当高的比例,甚至处于主导地位的财政,称为“民生财政”。
对民生又如何理解?主席在十七大报告讲到“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这个问题时,概括了六个方面:发展教育;扩大就业;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建立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这些就是民生,简单地说就是与人民的生计有关的、牵涉到每一个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事项。
民生财政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框架的基本内容。我国在1998年正式提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主要内容包括部门预算改革、健全税收管理体制、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收支两条线”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税费改革等。经过10年运作,公共财政框架已经初步确立并顺利运行。近年来,公共财政的支出结构已经明显向民生方面倾斜(见表1)。
我国民生财政的特点
民生财政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出现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一个特色。它不同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公共财政,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其相区别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从财政模式来讲,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公共财政和国有资本财政并存的双重结构财政(邓子基,2005),区别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单一的公共财政模式,而在公共财政领域,我国凸显出来的民生内容,又进一步使得我国的公共财政区别于西方的公共财政。
民生财政以改进民生、提高人民福利水平为目标。近年我国财政支出中各项攸关人民福祉的支出数额不断增多,相关的政策也不断出台。2003-2007年五年间,“农村义务教育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对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全部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使1.5亿学生和780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受益。覆盖城乡、功能比较齐全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基本建成。中央财政安排就业补助资金五年累计666亿元,基本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完成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断完善,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逐步提高。2007年在全国农村全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3451.9万农村居民纳入保障范围”。2007年之后环保和生态支出以一项独立支出在预算中单列出来,这也是民生财政较以往的一个变化。
民生财政以丰厚的财力为前提和保障。过去我国财政收入规模不大,有限的财力主要投入经济建设,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方面,显得比较薄弱。以教育支出为例,我国教育支出占GDP的比重一直都在2%-3%左右徘徊,2001年才达到3.14%,2004年又降到2.79%,2005年降到2.16%。究其原因,是由于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偏低,制约了国家拿出更多的钱投入教育事业。而根据对其他国家统计的数据表明,我国目前财政教育经费支出比重与目前的财政收入是基本匹配的。据一些学者对40个国家教育投入的情况统计,财政收入比重与教育支出比重的关系(见表2)。
2007年我国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仅为20.8%,因此根据国际经验,我国3%左右的教育支出比重是适宜的。但不管怎样,教育支出规模偏小,支出结构不合理,是我国目前的客观现实。教育是一国发展根本之大计,也是最能体现民生财政特色的支出,因此,今后财政必然要加大对教育支持的力度,而这又要求财政收入的大规模增加。我国民生财政的推进策略
(一)加快财政体制改革以建立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
一个重要前提是真正转变政府职能,把解决民生问题作为各级政府的一个重要施政目标,建立民生型政府,这样才能真正推动财政体制向民生型转变。
同时,进一步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及地方各级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事权,健全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政府间事权的划分也即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责和任务的划分,应当遵循受益原则、效率原则和区域原则。受益原则即根据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来划分政府的事权,对那些在全国范围内受益的事权划归中央;在区域范围内受益的划归地方;受益范围涉及多个区域的由相关地区政府协商解决。效率原则即根据公共产品的配置效率来确定事权的归属,公共产品由哪级政府提供效率更高,就由哪级政府管理。区域原则是根据公共产品的区域性特征来划分政府事权,将具有区域性特征的地区性公共产品的管理事权划归地方,将没有区域性特征的全国性公共产品的管理事权划归中央。对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要划分其层次,如教育、就业、公共卫生等更多具有区域性特征,应当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以地方政府为主,而中央政府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大小给予相应的补助。社会保障、环保支出等更多属于全国性公共产品,应主要由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提供。
同时,改变当前基本公共服务差距较大的状况,为社会提供无差别的、一视同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民生类项目的支出,增加向农村和西部地区尤其是西部农村的投资,建立投资的长期稳定增长机制,逐步缩小地区间发展差距,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
(二)完善和规范转移支付制度
逐步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理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间财力支出上的分配关系。
一是简化政府层级,积极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目前在浙江、山东等省实行的“省管县”财政体制对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是一种明确界定省级财政与县级财政间相互关系,由省直接领导县的财政管理体制,即:在财政收支划分、专项拨款、预算资金调度、财政年终结算等方面,由省直接分配下达到县、市,县财政和市本级财政一样都直接同省财政挂钩,并明确确立各级财政的组织架构和运行原则,划分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范围,规定地方财政收入的许可来源和财政支出的许可用途,明确各级财政间的相互关系。
二是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重。我国目前政府间转移支付由体制补助、税收返还、专项补助等形式构成。其中税收返还属于一般性转移支付,但其转移数额是在原体制基数法基础上演变来的,没有起到均衡各地区财力的作用,反而保护了各地区既得利益,促成了地区差距的拉大。因此,应当逐步取消现行的税收返还,按照规范的分税制的要求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采用因素法核定各地区的转移支付数额,设置一般均等化转移支付项目和指标,并使转移支付的资金和项目与各级政府的预算相衔接,把转移支付的资金和项目纳入预算。
三是鼓励地区间财力的横向转移支付,逐步推行纵向转移与横向转移相结合的转移支付模式。目前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已经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有条件支持西部地区等不发达地区的发展。根据各地区政府间经济、财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的不平衡程度,设置横向均等化转移支付项目和指标,采取补助与激励相一致的方式,促进不发达地区经济发展,使全国不同地区公共服务水平大体均等,逐步实现不同区域间财政经济的均衡发展。
(一)财源建设慢,收入增长难。笔者走访全县乡镇,从各镇财政所综合上来的情况看,搞财源建设,抓财政收入已成为乡镇财政工作迫在眉睫的头等大事。财源建设搞不好,财税收入上不来,过半或年终任务完不成,乡镇干部便得垫税预交,这是所有乡镇干部不能接受而又不得不接受的事实。而且,要搞好财源建设,不仅要政策、科技和信息投入,更需要资金投入,而目前的乡镇财政基本上是一个“吃饭”财政,对财源建设根本无力投入资金,财源建设成了纸上谈兵,收入增长乏力。
(二)乡镇责大权小,正常运转难。乡镇政府是责大权小的政府,却承担了太多的工作任务。“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许多事情都最终要落实到乡镇上。县乡财政是最苦的财政,县乡没有自己稳定的收入来源,特别乡镇财政更是难上加难。但群众对社会事业发展的要求与乡镇财政收入的来源形成鲜明对比,常常是没有这方面的收入,却有这方面的支出。比如道路、桥梁建设,乡镇根本没有这方面的收入,却要承担这方面的义务,于是只能拆东墙补西墙。从农村“普九”教育的责任来看,乡镇财政也很难以胜任。早几年前的教育投入,已使不少乡镇背上了沉重的负担,为乡镇债务的主要来源。
(三)可用财力少,公共服务难。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收入“蛋糕”越做越小,据统计,今年免征农业税后,乡镇财政收入将因此减少1713万元,可支配财力更少了。但在减少乡镇财权的同时,乡镇事权却比以前有所增加,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社会保障支出、农村卫生、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等等。支出的压力又日益加重,在财政保支出、保运转的压力困难的情况下,根本无力提供农村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
(四)干部苦且累,待遇落实难。农村税费改革以后,乡镇的其他收费渠道已经堵死,乡镇政府的正常运转完全依赖的也只是地方一般预算收入,难以保证乡镇政府的正常运转。在镇村运转困难,债务持续增加、财政危机不断加剧的情况下,祁阳县县乡干部拿的都是工资,更别说其他政策性补贴了。由于乡镇干部要拿工资来垫付税款,干部情绪较大。
(五)财政负债重,消赤减债难。我县的乡镇财政赤字负债额大、面广、偿还难,并呈增长趋势。据统计,目前我县27个乡镇赤字总额达2577万元,平均每个乡镇95.4万元,负债总额达23760万元,平均每个乡镇880万元,不少乡镇已到“工资停发、发票停报、车子停开、电话停打”的地步。我县有一个1995年撤并建时成立的新镇,短短的几年时间里,已累计赤字和负债582万元,挂账的还有221万元,沉重的财政包袱象“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即便从现在起只收不用,也要5年才能消化完。乡镇负债是一个亟需解决而又一时无法解决的难题,基层政府对此也无能为力。
二、摆脱乡镇财政困境的几点建议
乡镇财政目前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是在乡镇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必然现象,是体制不完善的具体表现。要逐步摆脱乡镇财政困境,必须在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上着力,突出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积极培植乡镇财源,进一步增强乡镇财政实力。发展农村经济,培植乡镇财源是乡镇各项工作的“牛鼻子”,是乡镇财政摆脱困境的根本出路。
一是要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夯实基础财源。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和区域优势,发展地方特色名优农产品,并通过政策引导、生产扶持、系列服务等措施,引导农民由零星分散的小规模经营向集中连片的大规模经营转变。在此基础上,培育壮大加工型、流通型的龙头企业,提高农产品的商品转化增值率,提高农业对财政收入的贡献率。
二是要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建设新兴财源。要全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结合现有乡镇企业的转制,大力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尽快建立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形式竞争发展的经济格局,不断提高来自民营经济的财政收入份额,形成多层次、多主体的乡镇财源结构。
三是要稳步推进农村城镇化,开辟亮点财源。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梯次推进、稳步发展”的原则,规划建设出既能带动经济发展,又能突出区位、资源、产业优势的小城镇。应用市场化运作手段,吸引外来资本、当地民间资本参与小城镇开发,通过引商入市、以市活商、以商促贸、以贸活财,不断提高工商税收比重,涵养并壮大新的后续财源。同时,各地要抓好土地出让转让收益、基础设施建设收益以及各种罚没、收费的收缴与管理,不断扩大补充性财源。
(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调动乡镇聚财理财积极性。
一是上级财政在与县乡财政分割财力时要坚持“财力向下倾斜、缺口上移”的要求,以事权划分财权,以财权决定事权,最大限度地照顾乡镇财政的利益,确保乡镇政权的正常运转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要对现行农村义务教育投资体制进行改革,变九年义务教育由县、乡二级财政承担为中央、省、市、县乡五级财政共同承担,对农村“两会一部”要按“谁决策,谁负担”的原则予以化解,不能将包袱摔给乡镇不管。
二是全面实行综合预算管理。要从加强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缓解财政困难状况、集中财力办大事的目的出发,对预算内外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筹安排、综合平衡。
三是逐步规范转移支付办法。县级政府要在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基础上,通过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办法,对各乡镇财政收入进行必要的调节,逐步缩小乡镇之间的财力需求差异,均衡各乡镇公共服务水平,确保每个乡镇都有履行职能所需的基本财力。
四是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着眼构建乡镇公共财政支出模式,建立有效的乡镇财政支出约束机制。
(三)调整理顺乡镇财税征管体制,进一步提高乡镇组织收入水平。
一是要理顺财税征管体系。要从有利征收、有利管理、有利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出发,在财政、税务部门之间建立一种结构合理、配置适当、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财税运行机制。
二是明确工作主体,将国、地税任务落实到职能部门,减轻征官成本。根据乡镇实际情况将税源核查清楚,重新下达任务。税务部门应是完成国税、地税的主体职能部门,应将此项任务从乡镇卸下来落实到税务部门,乡镇只是协助税务部门完成国、地税收缴工作,这样既可极大地缓解乡镇财政压力,又可杜绝税务部门个别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收入。
(四)以推进机构改革为途径,大力压缩乡镇财政支出。
一是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按照“减人、减事、减支”的原则,大力开展精兵简政,精简机构,裁减冗员。
二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的改革。按照公益性职能与经营分开的要求,对承担公益性职能的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乡镇财政承担,而对兼有公益性和经营性的事业单位,逐步削减财政补贴;对非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则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手段,逐步推向市场,限期自负盈亏。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立足实际,宜合则合,宜撤则撤,不强行上下对口。
三是推进教育体制改革。按照“规模、效益”的原则,根据生源数量和分布情况,合理调整和规划教育布局,适当集中办学,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引导社会办学,鼓励民间资本投入教育领域。
四是采取小村并大村,扩大村级规模,村组干部交叉兼职等办法,精简村组干部,控制报酬标准,减少村级支出。
(五)妥善清理乡镇债务,进一步防范财政风险。
首先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各级党政领导特别是县、乡领导要对乡镇债务的危害性引起高度重视,切实把债务工作抓紧抓好。要树立“增收是政绩、消化债务也是政绩”的观念,防止“新官不理旧事”、“债多不用愁度过三年就换届”的消极应付思想。把债务列入乡镇主要领导离任审计内容,对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的进程,中央和省财政用于支持“三农”的资金规模越来越大,农村公共服务的内容越来越多,直接面向农村的转移支付资金及各种涉农补贴的落实和管理由乡镇财政所承担,工作任务更为繁重,面临着不少新的问题和困难。
随着农村改革发展特别是乡镇政府职能的转变,乡镇财政职能发生了三个转变,即由收支管理型向支出管理型转变,由预算管理型向核算管理型转变,由维持保障型向服务发展型转变。与过去相比,乡镇财政原有的一些职能弱化,有些职能则明显增强。
1.公共服务保障职能不断强化。主要体现在乡镇财政发放各类惠农政策资金的数量和任务越来越大。据统计,我省共有25项惠农补贴,其中生产性补贴19项,社会性补贴6项。生产性补贴主要有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以及玉米良种、春播地膜玉米、水稻良种、棉花良种、退耕还林(含粮食补助)、退耕还林后扶持补助、奶牛良种、能繁母猪、能繁母牛、农机具、测土配方施肥、大型水库移民、能繁母猪保险、奶牛保险等各项补贴。社会性补贴包括农村义务教育“一补”资金及中职助学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低保、五保户、家电下乡、汽车下乡(含摩托车)等补贴。
2.会计核算职能日益增强。实施“乡财乡用县监管”后,成立了农村财务服务中心,与财政所合署办公,由财政所人员担任会计,负责乡镇预算单位经费管理和村级资金管理,以及转移支付资金、新农村建设方面的专项资金管理,全权乡村账务,集中时间对外办公,定期进行账务公开,通过代管方式发挥监督作用。推行“村财村用乡代管”,对村级组织运转资金和村集体资金实行记账。
3.涉农项目资金监管任务明显加强。随着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城乡统筹政策措施的落实,通过乡镇财政拨付的新农村建设、救灾、涉农补贴、村级组织运转财政补助资金等逐年增加,乡镇财政承担的基础管理和资金兑付工作量明显加大,支出管理任务越来越重。
二、新形势下乡镇财政面临的困难
1.乡镇责大权小,正常运转难。乡镇政府是责大权小的政府,承担了太多的工作任务。“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许多事情最终都要落实到乡镇。许多乡镇财政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乡镇财政收入难以满足群众对社会事业发展的要求。
2.可用财力少,公共服务难。乡镇财政可支配财力少,但乡镇事权比以前有所增加,例如,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社会保障支出、农村卫生、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等等,支出的压力很大。在乡镇财政保支出、保运转的压力下,根本无力提供农村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
三、摆脱乡镇财政困境的几点建议
1.积极培植乡镇财源,进一步增强乡镇财政实力。发展农村经济,培植乡镇财源是乡镇各项工作的“牛鼻子”,是乡镇财政摆脱困境的根本出路。一是要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夯实基础财源。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和区域优势,发展地方特色名优农产品,并通过政策引导、生产扶持、系列服务等措施,引导农民由零星分散的小规模经营向集中连片的大规模经营转变。在此基础上,培育壮大加工型、流通型的龙头企业,提高农产品的商品转化增值率,提高农业对财政收入的贡献率。二是要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建设新兴财源。要全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结合现有乡镇企业的转制,大力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尽快建立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形式竞争发展的格局,不断提高来自民营经济的财政收入份额,形成多层次、多主体的乡镇财源结构。三是要稳步推进小城镇建设,开辟财源。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梯次推进、稳步发展”的原则,规划建设出既能带动经济发展,又能突出区位、资源、产业优势的小城镇。应用市场化运作手段,吸引外来资本、当地民间资本参与小城镇开发,通过引商入市、以市活商、以商促贸、以贸活财,不断增加工商税收,涵养并壮大新的后续财源。同时,要抓好土地出让收益、基础设施建设收益以及各种罚没、收费的收缴与管理,不断扩大补充性财源。
2.完善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调动乡镇聚财理财积极性。一是上级财政在与县乡财政分割财力时要坚持“财力向下倾斜、缺口上移”,以事权划分财权,以财权决定事权,最大限度地照顾乡镇财政的利益,确保乡镇政权的正常运转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二是全面实行综合预算管理。要从加强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缓解财政困难状况、集中财力办大事的目的出发,对预算内外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筹安排、综合平衡。三是逐步规范转移支付办法。市级政府要在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基础上,通过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办法,对各乡镇财政收入进行必要的调节,逐步缩小乡镇之间的财力需求差异,均衡各乡镇公共服务水平,确保每个乡镇都有履行职能所需的基本财力。四是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着眼构建乡镇公共财政支出模式,建立有效的乡镇财政支出约束机制。
3.调整理顺乡镇财税征管体制,进一步提高乡镇收入水平。一是要理顺财税征管体系。要从有利征收、管理,有利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出发,在财政、税务部门之间建立一种结构合理、配置适当、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财税运行机制。二是明确工作主体,将国、地税任务落实到职能部门,减少征收成本。根据乡镇实际情况将税源核查清楚,重新下达任务。税务部门应是完成国税、地税的主体职能部门,应将此项任务从乡镇卸下来落实到税务部门,乡镇只是协助税务部门完成国、地税收缴工作,这样既可极大地缓解乡镇财政压力,又可杜绝税务部门个别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收入。
一、高新技术企业管理过程存在的涉税风险
涉税风险主要有两个来源:首先,企业自身多缴税、早缴税的风险;其次,税务机关等执法部门对企业少缴税、晚缴税处罚的风险。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是产生涉税风险的最主要原因。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同时,对相关优惠政策和明细管理办法的把握不当,从而产生了一系列的涉税风险。
(一)收入、成本、费用的处理不规范,存在涉税风险
会计核算不规范,未单独设立“研发支出”账户。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应通过“研发支出”科目单独核算,并通过“研究支出”与“开发支出”二级科目分别核算应予费用化或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如果企业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或下设“研发支出”二级科目核算,就不能准确划分资本化与费用化支出的金额,按《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第十条规定,如不设立专账管理费用,费用归集不准确,将无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得税优惠,存在一定涉税风险。
高薪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收入未单独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要求对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单独核算,如果与其他非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不能分开,将影响高新资格认定及复审,存在涉税风险。
研发费用未按项目准确归集。高新技术企业存在多个研发项目的情况下,如果把其他项目的费用分配给创新性项目,这样就导致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项目研发费用增加,从而增加了加计扣除的基数,产生了涉税风险。
研发支出资本化不及时。高新技术产品研发支出中符合资本化的部分,按规定应及时进行资本化核算,转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如果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将增加营业成本,少计利润,存在少缴税款的风险。
(二)在复核和复审过程中,过分追求认定指标影响会计确认,存在涉税风险
对研发人员的确认不清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之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如果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或者雇用外地科技专业人员等搞研发项目,而忽视对其管理,造成学历证明、用工保险、工资薪金等证明材料不完善,科研人员确认不清晰,将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带来不利影响,存在一定涉税风险;研发费用占管理费用比重不合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之二:企业持续进行研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一定要求,根据销售收入额度确定所占比例,销售收入越高比例越低。部分企业为了满足认定条件,而将非高新技术产品发生的成本费用尽可能挂靠研发费用,以扩大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影响期间费用的归集,存在涉税风险;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确认不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之三:认定年份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及其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部分企业为了争取客户信任赢得市场,夸大营业规模,虚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存在涉税风险。
(三)忽视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存在涉税风险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企业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前,必须进行所得税优惠备案,填写研发费用支出明细等资料。如果企业认定后忽视备案工作,则存在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风险。
(四)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不通过,存在涉税风险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后,每隔三年要接受复审,按复审要求提供资料。如果提供的资料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条件,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将被取消,存在补缴税款的风险。
二、涉税风险对企业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
涉税风险已经普遍存在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层面,企业对涉税事项的不当处理会导致法律责罚和利益损失,并因此影响到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涉税风险对公司的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严重损害企业信誉。企业的税收信誉与商业信誉紧密联系,公司税务风险一旦发生,会给公司信誉带来严重损害,这样会对企业在产品交易、银行贷款等方面产生连锁反应,对公司的后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其次,导致企业的成本增加。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少纳税而遭到税务机关处罚的成本,以及没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而产生的利益流出成本;然后,导致企业管理层的变动和人员受损,引发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存在偷税等违法行为,企业与相关责任人必须承担责任,后果严重,给企业造成全方位的打击;最后,严重影响企业的经营管理等决策行为。在企业经营中税务违法的风险最大,税务风险与企业经营的其他风险密切相关,会对企业的投资决策、财务决策、组织设立形式等都产生一定的影响,会对企业带来致命打击。
三、高新技术企业涉税风险的管理
由于涉税风险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严重的消极影响,所以一定要加强涉税风险的管理。涉税风险管理的目标,就是通过对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合规合法来管理和防范税务风险,避免涉税风险的发生。
(一)强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立项管理
研发项目具有“创新性”,是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基础,因此必须强化立项管理,避免随意立项的现象发生。首先由高新技术企业对自己即将研发的项目进行详细的可行性论证,编制项目计划书;第二由专门的技术评估部门来进行评估分析,考察其创新性是否能够对企业做出贡献;第三,保证企业的研发项目具有创新性,减少与税务部门的理解偏差,减少不必要的税收流失以及对企业技术创新积极性的阻碍。
(二)加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预算管理
项目预算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非常重要,包括项目支出总预算、具体项目的支出预算、项目开发期、各研究开发年度计划支出预算等。加强预算管理,分析项目的实际开支和预算开支之间的差距,这样有助于核查高新技术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是否达到可以按照加计扣除的方法进行抵税。
(三)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方法
单独设立“研发支出”账户,对研发费用专账核算,准确归集费用;单独核算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销售收入与其他产品销售收入分开账务处理,便于认定及复审时的指标计算,符合有关所得税管理规定;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中加计扣除项目。严格按照《扣除管理办法》中列举的八项内容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分清《认定管理办法》与《扣除管理办法》中关于研发费用归集项目、范围及标准的区别。
(四)加强后续管理
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负责研发活动、研发费用制度化的跟踪和落实,跟踪落实高新认定标准,保证企业在日常管理中按认定要求操作,满足认定条件,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资格复审做好准备。
(五)加强备案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属于备案管理类。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事前备案;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属于事后备案,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审核表》及相关备案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登记。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要高度重视备案管理,确保备案的及时、准确、完整。
(二)从战略高度把握管理战略的透明度建设税收战略高度透明,可以让公众更好地把握税务部门的职责和战略目标、策略,从而更有助于提高税收遵从度,也更有利于内外部利益相关方对税收战略实施全程进行监督,推动税收战略目标的实现,不失为双赢选择。因此,许多国家在税务门户网站公开税收战略和实施信息,接受内外部利益相关方的监督。
二、国际维度下中国税收战略管理的变迁压力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维度越显重要。税收战略管理的国际主流范式和趋势,使尚保留转轨经济痕迹的中国税收战略管理面临变迁的压力。
(一)中国税收战略管理的双向非常态相对于国内和国外,中国税收战略管理都是非常态。中国宏观战略管理和国际税收战略管理双双呈现周期更替和公布管理战略的常态。与多数国家每隔四五年公布新周期税收战略大体一致,从1953年起,中国每隔五年向社会公布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真实地展现了中国宏观战略计划的演进轨迹。但是,作为本国宏观战略规划体系有机组成部分的中国税收发展规划,正式的制度安排却起步于“十二五”时期。①常态化税收战略管理的长期缺失导致中国税收管理的碎片化,只能在不断的试错中摸索前行。
(二)税收战略规划要素架构的“转轨范式”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由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而来,国家宏观管理规划包括税收规划沿袭同样属于转轨经济国家的独联体和东欧国家的模式。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开始,“计划”更名为“规划”,内容的表达上也有了一些新变化,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的特点,但是规划要素结构体系变化不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其要素结构体系为:发展环境、指导思想、主要目标、政策导向、发展重点及任务和强化实施等;而《“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的要素结构体系也如出一辙:“十一五”成绩、“十二五”新形势新任务、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发展重点及任务和保障体系等。由中国宏观战略规划体系“转轨范式”决定的税收规划体系,显然与公共税收战略体系的国际主流范式分属不同的语境,表明中国税收发展战略没有完成向公共管理战略体系转变的任务。
(三)公共税收战略要素的缺位或错位1“.服务+执法=遵从”的战略总目标程式缺位。中国税收规划只有多元、发散的主要目标,总目标或核心目标缺位。如《“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只确定了税收发展的主要目标,涵盖了税收收入、税收法治环境、税收调控作用、纳税服务水平、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干部队伍素质和党风廉政建设等8项关键业务、非关键业务,甚至非专业业务。税法遵从不仅登不上总目标的宝座,甚至在主要目标体系中也找不到它的位置,这反映出税法遵从在税收战略管理中的核心作用还未能得到应有的认识,从而税法遵从的核心地位也无从确立。总目标缺位,主要目标发散,就难以把握税收战略发展的大方向。此外,关键业务的目标地位模糊、与税法遵从总目标失联。“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的主要目标体系中,纳税服务和征管两大关键业务要素排位居中,地位不及收入、法治和调控等非关键业务要素。并由于税法遵从总目标缺位,无从对接税法遵从目标,最终导致“服务+执法=遵从”的战略总目标程式缺位。2.人力资源角色错位,“技术改进”基础独木难支。《“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把队伍管理的基础要素做为关键要素列入主要目标要素体系,且队伍管理向人力资源管理的角色转换也未到位,导致税收战略支点失衡,“技术改进”基础独木难支。3.战略预算支出计划缺位。传统财税理论一直把税收收入和财政预算支出作为两个不同的财税范畴、财政活动的空间加以研究,对两者联系的分析主要体现在总量平衡上。由于尚缺乏税收战略管理支出计划的理念,在税收规划要素体系中,不可能考虑安排税收战略支出计划。即使安排了税收规划的专项经费,也不会像政府财政预算支出那样受到严格的审查和控制,这种体制缺陷自然无法对税收规划进行总量、方向、效益和风险的预算控制,从而无法保障税收战略项目的管理效率和纳税人的知情权。
(四)战略规划的外部闭合中国现行税收规划内部透明但外部闭合。中国税收规划内部透明度建设,正式启动于“十二五”税收战略规划纲要,其标志是国家税务总局以税务部门规章为载体在全国税务系统内部网站公布了《“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但是,在外部公开透明方面,中国将税收规划视同税务部门内部行政管理文件,对外不予公开,从而制约了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实现。显然,对外封闭的中国税收规划管理离国际规范做法尚有距离,也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和公共政策管理对透明度的要求。
三、基于国际维度的中国税收战略管理变迁
在经济全球化成为世界经济发展主流这一大背景下,中国要认清税收规划管理变革的必然性,在尊重国情和公共战略管理规律中顺势而为,遵循国际“游戏规则”,借鉴公共税收战略管理的国际主流范式,变革中国税收规划管理,融入公共税收战略管理的国际主流。